审 批 类 别 通 用 事 项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 行 政 许 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含 分 所 ) 的 设 立 审 批 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审 批 类 别 通 用 事 项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 行 政 许 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含 分 所 ) 的 设 立 审 批 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Transcription

1 广 东 省 试 点 部 门 和 地 区 纵 向 权 责 清 单 ( 财 政 部 门 ) 一 行 政 许 可 (7 项 ) 序 审 批 类 别 通 用 事 项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行 政 许 可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省 级 : 省 属 单 位 申 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市 级 : 市 属 单 位 申 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级 : 属 单 位 申 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八 条 2.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3 ) 第 九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2 行 政 许 可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审 批 市 省 级 : 省 级 工 商 机 关 登 记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审 批 市 级 : 工 商 机 关 登 记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2000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一 条 2.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审 批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8 ) 第 五 条 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3 行 政 许 可 港 澳 台 地 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临 时 办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市 省 级 : 港 澳 台 地 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省 工 商 登 记 企 业 临 时 办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市 级 : 港 澳 台 地 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工 商 机 关 登 记 企 业 临 时 办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条 2.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会 ) 第 三 条 3. 财 政 部 关 于 适 当 简 化 港 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来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申 请 材 料 的 通 知 ( 财 会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年 第 169 ) 第 三 点 4 行 政 许 可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含 分 支 机 构 ) 的 设 立 审 批 省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三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201

2 审 批 类 别 通 用 事 项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 行 政 许 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含 分 所 ) 的 设 立 审 批 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6 行 政 许 可 外 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临 时 办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条 2.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国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会 ) 第 三 条 7 行 政 许 可 设 立 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外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审 批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资 格 审 批 级 : 负 责 级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资 格 审 批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第 三 批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六 条 3.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 第 三 条 202

3 二 行 政 处 罚 (73 项 ) 序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财 政 收 入 执 收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财 政 收 入 项 目 ;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改 变 财 政 收 入 项 目 的 范 围 标 准 对 象 和 期 限 ; 对 已 明 令 取 消 暂 停 执 行 或 者 降 低 标 准 的 财 政 收 入 项 目, 仍 然 依 照 原 定 项 目 标 准 征 收 或 者 变 换 名 称 征 收 ; 缓 收 不 收 财 政 收 入 ; 擅 自 将 预 算 收 入 转 为 预 算 外 收 入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管 理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退 还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三 条 2 财 政 收 入 执 收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上 缴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 隐 瞒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 滞 留 截 留 挪 用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 坐 支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 不 依 照 规 定 的 财 政 收 入 预 算 级 次 预 算 科 目 入 库 ; 违 反 规 定 退 付 国 库 库 款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上 缴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退 还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四 条 3 财 政 部 门 国 库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上 解 下 拨 财 政 资 金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 延 解 占 压 应 当 上 解 的 财 政 收 入 ; 不 依 照 预 算 或 者 用 款 计 划 核 拨 财 政 资 金 ; 违 反 规 定 收 纳 划 分 留 解 退 付 国 库 库 款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 将 应 当 纳 入 国 库 核 算 的 财 政 收 入 放 在 财 政 专 户 核 算 ; 擅 自 动 用 国 库 库 款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上 解 下 拨 财 政 资 金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退 还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五 条 203

4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 截 留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 滞 留 应 当 下 拨 的 财 政 资 金 ; 违 反 规 定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退 还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六 条 5 财 政 预 决 算 的 编 制 部 门 和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 虚 增 虚 减 财 政 收 入 或 者 财 政 支 出 ; 违 反 规 定 编 制 批 复 预 算 或 者 决 算 ; 违 反 规 定 调 整 预 算 ; 违 反 规 定 调 整 预 算 级 次 或 者 预 算 收 支 种 类 ; 违 反 规 定 动 用 预 算 预 备 费 或 者 挪 用 预 算 周 转 金 ; 违 反 国 家 关 于 转 移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有 关 款 项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七 条 6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擅 自 占 有 使 用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八 条 204

5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7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 截 留 挪 用 国 家 建 设 资 金 ; 以 虚 报 冒 领 关 联 交 易 等 手 段 骗 取 国 家 建 设 资 金 ; 违 反 规 定 超 概 算 投 资 ; 虚 列 投 资 完 成 额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规 定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核 减 或 者 停 止 拨 付 工 程 投 资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九 条 8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条 9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规 定, 擅 自 在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使 用 账 户 的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有 关 财 政 资 金,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依 法 撤 销 擅 自 开 立 的 账 户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一 条 205

6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0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滞 留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截 留 挪 用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的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二 条 11 企 业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财 政 收 入 行 为 之 一 : 隐 瞒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 截 留 代 收 的 财 政 收 入 ; 其 他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财 政 收 入 的 责 令 改 正, 收 缴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三 条 12 企 业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从 无 偿 使 用 的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中 非 法 获 益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四 条 13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及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五 条 206

7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4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违 反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 违 反 规 定 生 产 使 用 伪 造 财 政 票 据 防 伪 专 用 品 ; 在 境 外 印 制 财 政 票 据 违 反 规 定 印 制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 转 借 串 用 代 开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擅 自 销 毁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 伪 造 使 用 伪 造 的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监 ( 印 ) 制 章 ; 其 他 违 反 财 政 收 入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作 案 工 具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1.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2.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0 ) 第 四 十 条 15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财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私 存 私 放 财 政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公 款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十 七 条 16 违 反 会 计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帐 簿 的 ; 私 设 会 计 帐 簿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填 制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或 者 填 制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以 未 经 审 核 的 会 计 凭 证 为 依 据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或 者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随 意 变 更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的 ; 向 不 同 的 会 计 资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依 据 不 一 致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会 计 记 录 文 字 或 者 记 帐 本 位 币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会 计 资 料, 致 使 会 计 资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并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或 者 拒 绝 依 法 的 监 督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会 计 资 料 及 有 关 情 况 的 ; 任 用 会 计 人 员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罚 款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二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207

8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7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罚 款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通 报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18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罚 款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通 报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19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 ) 第 四 十 五 条 208

9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20 公 司 不 依 照 公 司 法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责 令 补 足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21 企 业 违 反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随 意 改 变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标 准 ; 随 意 改 变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原 则 和 方 法 ; 提 前 或 者 延 迟 结 账 日 结 账 ; 在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前,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全 面 清 查 资 产 核 实 债 务 ; 拒 绝 财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的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87 )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22 企 业 编 制 对 外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通 报 罚 款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87 ) 第 四 十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209

10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23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编 制 对 外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87 ) 第 四 十 一 条 24 企 业 和 企 业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规 定 列 支 成 本 费 用 ; 截 留 隐 瞒 侵 占 企 业 收 入 ; 违 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违 规 处 理 国 有 资 源 ; 不 按 规 定 清 偿 职 工 债 务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41 ) 第 七 十 二 条 25 企 业 和 企 业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 未 按 本 通 则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明 显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通 用 的 企 业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相 抵 触, 且 不 按 主 管 财 政 机 关 要 求 修 正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41 ) 第 七 十 三 条 210

11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26 采 购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而 擅 自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 将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 擅 自 提 高 采 购 标 准 ;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内 容 ; 应 当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媒 体 上 公 告 信 息 而 未 公 告 ; 开 标 前 泄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标 底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或 询 价 小 组 组 成 不 符 合 规 定 ; 与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接 受 贿 赂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不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或 者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性 质 内 容 的 协 议 ; 隐 匿 销 毁 应 当 保 存 的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采 购 文 件 ; 未 按 规 定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七 十 一 条 2.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 第 六 十 八 条 3.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4 )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二 条 211

12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2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而 擅 自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 将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 擅 自 提 高 采 购 标 准 ;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内 容 ; 应 当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媒 体 上 公 告 信 息 而 未 公 告 ; 违 反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泄 露 与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开 标 前 泄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标 底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或 询 价 小 组 组 成 不 符 合 规 定 ; 与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接 受 贿 赂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擅 自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评 标 ( 审 ) 结 果 ; 隐 匿 销 毁 应 当 保 存 的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采 购 文 件 ; 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出 借 出 租 转 让 或 者 涂 改 资 格 证 书 ; 超 出 授 予 资 格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或 者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其 本 身 或 者 与 其 有 股 权 关 系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作 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供 应 商 参 加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暂 停 或 取 消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资 格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七 十 二 条 2.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 第 六 十 八 条 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1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4.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4 ) 第 五 十 一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28 供 应 商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使 用 串 通 投 标 手 段 参 与 投 标 ;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不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性 质 内 容 的 协 议 ; 收 到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放 弃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义 务 ;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采 购 合 同 ; 捏 造 事 实 进 行 虚 假 质 疑 及 投 诉 ;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七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六 十 九 条 3.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 第 七 十 四 条 4.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4 ) 第 五 十 四 条 212

13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29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收 受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在 已 知 道 自 己 为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身 份 后 至 评 审 结 束 前 的 时 段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供 应 商 ; 向 外 泄 露 评 审 情 况 和 参 与 政 府 活 动 所 获 取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明 知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主 动 回 避 ; 被 选 定 为 某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并 且 已 接 受 邀 请 但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与 评 审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在 评 审 中 有 明 显 倾 向 或 歧 视 现 象 ;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不 能 按 规 定 回 答 或 拒 绝 回 答 采 购 当 事 人 询 问 ; 在 不 知 情 情 况 下 评 审 意 见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规 定 ; 故 意 并 且 严 重 损 害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正 当 权 益 ; 违 背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影 响 和 干 预 评 审 结 果 ;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评 审 专 家 资 格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评 审 专 家 资 格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1. 广 东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六 十 八 条 3.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8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3.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4.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4 ) 第 五 十 五 条 30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虚 报 业 绩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罚 款 通 报 取 消 代 理 采 购 资 格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二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213

14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31 应 当 公 告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而 未 公 告 ; 不 首 先 在 财 政 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信 息, 或 者 不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信 息 ;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内 容 明 显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在 两 个 以 上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指 定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同 一 信 息 的 实 质 内 容 明 显 不 一 致 ;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公 告 信 息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9 ) 第 三 十 条 32 以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公 告 的 信 息 不 真 实, 有 虚 假 或 者 欺 诈 内 容 的 警 告 或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9 )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33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和 资 料, 或 者 与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串 通 作 弊, 致 使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失 实 的 通 报 批 评 ; 限 期 改 正 ;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单 位 相 关 事 项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下 级 部 门 开 展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执 法 工 作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1.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1 ) 第 三 十 一 条 ) 2.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200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4 ) 第 十 五 条 214

15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34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作 弊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失 实 的 宣 布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无 效 ; 警 告 ;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下 级 部 门 开 展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执 法 工 作, 向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作 出 吊 销 资 质 的 申 请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作 出 吊 销 资 质 的 申 请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91 )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35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而 未 进 行 评 估 ; 应 当 办 理 核 准 备 案 手 续 而 未 办 理 ; 聘 请 不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活 动 的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宣 布 原 评 估 结 果 无 效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单 位 相 关 事 项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下 级 部 门 开 展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执 法 工 作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200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4 ) 第 十 六 条 36 擅 自 占 有 使 用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警 告 或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单 位 相 关 事 项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单 位 相 关 事 项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单 位 相 关 事 项 查 处 1.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5 ) 第 五 十 条 2.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6 ) 第 五 十 一 条 3.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八 条 215

16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37 金 融 企 业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而 未 进 行 评 估 的 ; 应 当 申 请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而 未 申 请 的 ; 委 托 没 有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从 事 资 产 评 估 的, 或 者 委 托 同 一 中 介 机 构 对 同 一 经 济 行 为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审 计 会 计 业 务 服 务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7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47 ) 第 三 十 条 38 彩 票 发 行 机 构 彩 票 销 售 机 构 未 经 批 准 开 设 停 止 彩 票 品 种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变 更 彩 票 品 种 审 批 事 项 的 ; 未 按 批 准 的 彩 票 品 种 的 规 则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范 围 开 奖 兑 奖 操 作 规 程 发 行 销 售 彩 票 或 者 开 奖 兑 奖 的 ; 将 彩 票 销 售 系 统 的 数 据 管 理 开 奖 兑 奖 管 理 或 者 彩 票 资 金 的 归 集 管 理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的 ; 违 反 规 定 查 阅 变 更 删 除 彩 票 销 售 数 据 的 ; 以 赊 销 或 者 信 用 方 式 销 售 彩 票 的 ; 未 经 批 准 销 毁 彩 票 的 ; 截 留 挪 用 彩 票 资 金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彩 票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4 ) 第 三 十 九 条 39 彩 票 发 行 机 构 彩 票 销 售 机 构 采 购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彩 票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服 务 的 ; 进 行 虚 假 性 误 导 性 宣 传 的 ; 以 诋 毁 同 业 者 等 手 段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彩 票 的 ; 泄 露 彩 票 中 奖 者 个 人 信 息 的 ; 未 将 逾 期 未 兑 奖 的 奖 金 纳 入 彩 票 公 益 金 的 ; 未 按 规 定 上 缴 彩 票 公 益 金 彩 票 发 行 费 中 的 业 务 费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彩 票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4 ) 第 四 十 条 216

17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0 彩 票 公 益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彩 票 公 益 金 管 理 使 用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已 使 用 彩 票 公 益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取 消 彩 票 公 益 金 使 用 资 格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彩 票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54 )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41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过 程 未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在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中 进 行 交 易 的 ; 转 让 方 不 履 行 相 应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批 准 程 序 或 者 超 越 权 限,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擅 自 转 让 资 产 的 ; 转 让 方 转 让 标 的 企 业 故 意 隐 匿 应 当 纳 入 评 估 范 围 的 资 产, 或 者 向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会 计 资 料, 导 致 审 计 评 估 结 果 失 真, 以 及 未 经 审 计 评 估,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串 通, 低 价 转 让 国 有 资 产,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 转 让 方 未 按 规 定 落 实 转 让 标 的 企 业 的 债 权 债 务, 非 法 转 移 债 权 或 者 逃 避 债 务 清 偿 责 任 的 ; 以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作 为 担 保 的, 转 让 该 部 分 资 产 时, 未 经 担 保 债 权 人 同 意 的 ; 受 让 方 采 取 欺 诈 隐 瞒 等 手 段 影 响 转 让 方 的 选 择 以 及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签 订 的 ; 受 让 方 在 产 权 转 让 竞 价 过 程 中, 恶 意 串 通 压 低 价 格,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要 求 转 让 方 立 即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资 产 转 让 活 动 ;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4 ) 第 五 十 一 条 217

18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2 财 政 部 门 监 督 时, 监 督 对 象 拒 绝 阻 挠 拖 延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的 监 督 的 ;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 对 监 督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财 政 部 门 监 督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9 ) 第 二 十 五 条 43 收 费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者 收 费 时 不 开 具 票 据, 开 具 未 经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统 一 印 ( 监 ) 制 的 票 据, 或 者 开 具 已 经 过 期 失 效 的 票 据 的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7 ) 第 五 十 一 条 44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被 审 计 单 位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提 供 与 其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资 料 的, 或 者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的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广 东 省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条 例 (1999 年 ) 第 二 十 条 45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被 审 计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的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对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广 东 省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条 例 (1999 年 ) 第 二 十 二 条 218

19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6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 未 按 规 定 发 出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者 拖 延 拒 绝 退 还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的 ; 对 供 应 商 的 质 疑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答 复 的 ; 未 将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开 的 ; 未 按 规 定 确 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 违 反 有 关 优 先 采 购 产 品 或 者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规 定 的 ; 未 按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为 评 审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等 方 面 内 容, 或 者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的 ;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调 查 检 查 或 者 不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的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执 法 及 案 件 查 处 广 东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六 十 六 条 47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的 ; 未 配 备 必 要 的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配 备 的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不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 未 按 规 定 对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的 ; 采 购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或 者 质 量 不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且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理 由 的 ;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代 理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事 宜 的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采 购 代 理 费 的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级 : 负 责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广 东 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六 十 七 条 的 48 金 融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设 立 变 更 文 件 的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未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 筹 集 和 运 用 资 金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和 管 理 资 金 账 户 的 ; 资 产 管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形 成 账 外 资 产 的 ; 不 按 规 定 列 支 经 营 成 本 费 用 的 ; 不 按 规 定 确 认 经 营 收 益 的 ; 不 按 规 定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提 留 准 备 金 分 配 利 润 的 ;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财 政 资 金 国 有 资 源 的 ; 不 按 规 定 顺 序 清 偿 债 务 处 理 财 产 的 ;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 其 他 违 反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规 则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42 ) 第 六 十 一 条 219

20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9 持 证 人 员 以 欺 骗 贿 赂 舞 弊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撤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3 )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50 金 融 企 业 不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明 显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统 一 的 财 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相 抵 触, 且 不 按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修 改 的 ; 不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财 务 信 息 的 ; 拒 绝 阻 扰 依 法 的 财 务 监 督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规 则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42 ) 六 十 二 条 51 金 融 类 企 业 在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过 程 中,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未 如 实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汇 总 表 和 产 权 变 动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的 ; 伪 造 涂 改 出 卖 或 者 出 借 产 权 登 记 证 的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金 融 类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金 [2006]82 ) 第 二 十 七 条 52 违 反 事 先 约 定 收 取 或 者 变 相 收 取 信 息 发 布 费 用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发 布 信 息 提 供 者 提 供 信 息 ; 无 正 当 理 由 延 误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时 间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改 变 信 息 提 供 者 提 供 信 息 实 质 性 内 容 ; 其 他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管 理 的 警 告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9 ) 第 三 十 二 条 220

21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3 非 法 干 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活 动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9 ) 第 三 十 三 条 54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中 违 反 规 定 对 于 下 述 情 形 不 予 拒 绝 出 具 有 关 报 告 : 委 托 人 示 意 其 作 不 实 或 者 不 当 证 明 ; 委 托 人 故 意 不 提 供 有 关 会 计 资 料 和 文 件 ; 因 委 托 人 有 其 他 不 合 理 要 求, 致 使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报 告 不 能 对 财 务 会 计 的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正 确 表 述 明 知 委 托 人 对 重 要 事 项 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与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相 抵 触, 而 不 予 指 明 ; 明 知 委 托 人 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会 直 接 损 害 报 告 使 用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利 益, 而 予 以 隐 瞒 或 者 作 不 实 的 报 告 ; 明 知 委 托 人 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会 导 致 报 告 使 用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产 生 重 大 误 解, 而 不 予 指 明 ; 明 知 委 托 人 的 会 计 报 表 的 重 要 事 项 有 其 他 不 实 的 内 容, 而 不 予 指 明 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暂 停 经 营 业 务 或 者 予 以 撤 销 暂 停 执 行 业 务 或 者 吊 销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行 重 心 下 移, 由 市 属 地 执 法 其 中 涉 及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仍 由 发 证 或 认 定 机 关 55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的 警 告, 并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六 十 七 条 56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申 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分 所 采 取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批 准 设 立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 警 告 ; 撤 销 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六 十 条 六 十 一 条 57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向 财 政 部 或 者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反 映 其 活 动 情 况 的 真 实 材 料 的 警 告 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六 十 三 条 221

22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8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未 履 行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未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 对 同 一 委 托 单 位 的 同 一 事 项, 依 据 相 同 的 审 计 证 据 出 具 不 同 结 论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 隐 瞒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发 表 不 恰 当 的 审 计 意 见 的 ; 未 严 格 的 逐 级 复 核 制 度,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和 保 存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 违 反 执 业 准 则 规 则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警 告 ; 或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暂 停 其 经 营 业 务 或 者 予 以 撤 销 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六 十 四 条 59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未 履 行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未 获 取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 对 同 一 委 托 单 位 的 同 一 事 项, 依 据 相 同 的 审 计 证 据 出 具 不 同 结 论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 隐 瞒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发 表 不 恰 当 的 审 计 意 见 的 ; 未 严 格 的 逐 级 复 核 制 度,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和 保 存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 违 反 执 业 准 则 规 则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警 告 ; 暂 停 其 执 行 业 务 或 者 吊 销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4 ) 第 六 十 五 条 60 在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时, 申 请 人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警 告 省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五 十 三 条 61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或 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 存 续 期 间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未 能 在 90 日 内 达 到 规 定 条 件 的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公 告 省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五 十 一 条 五 十 四 条 6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不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的 要 求 执 业 的 ; 以 拒 绝 阻 挠 等 方 式 未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检 查 的 ; 未 按 资 产 评 估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 未 按 资 产 评 估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业 风 险 金 或 购 买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 存 续 期 间 未 能 持 续 符 合 设 立 条 件 而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警 告 省 1.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200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5 )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五 十 五 条 222

23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63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冒 用 其 他 机 构 名 义 或 者 允 许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机 构 名 义 执 行 评 估 业 务 的 ; 索 取 收 受 业 务 约 定 书 约 定 以 外 的 酬 金 或 者 其 他 财 物, 或 者 利 用 业 务 之 便,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对 其 能 力 进 行 虚 假 广 告 宣 传 的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支 付 回 扣 或 者 介 绍 费 的 ; 对 委 托 人 被 评 估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胁 迫 欺 诈 利 诱 ; 恶 意 降 低 收 费 的 ; 应 当 回 避 而 没 有 回 避 的 ; 泄 露 委 托 人 或 者 被 评 估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 允 许 本 机 构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只 挂 名 不 执 业, 或 者 明 知 本 机 构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在 其 它 机 构 执 业 而 不 制 止 的 ;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省 1.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200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5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五 十 六 条 64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或 被 评 估 单 位 串 通 作 弊, 故 意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的 ; 因 过 失 出 具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报 告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资 产 评 估 证 书 省 1.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200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15 ) 第 五 条 2.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64 ) 第 五 十 五 条 65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期 间, 应 考 人 员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答 案 或 者 其 他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资 料 的 ; 以 口 头 或 者 打 手 势 等 方 式 传 递 考 试 信 息 的 ; 考 试 开 始 后 被 查 出 携 带 电 子 作 弊 设 备 通 讯 工 具 以 及 使 用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的 ; 交 换 答 题 卡 答 题 卷 或 者 试 题 卷 的 ; 故 意 损 毁 答 题 卡 答 题 卷 或 者 试 题 卷, 或 者 将 答 题 卡 答 题 卷 或 者 试 题 卷 以 及 草 稿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在 允 许 考 生 离 开 考 场 的 时 间 前 强 行 退 出 考 场 的 ; 故 意 妨 碍 监 考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取 消 本 场 考 试 成 绩 和 不 得 参 加 以 后 连 续 5 个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7 ) 第 九 条 66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期 间, 应 考 人 员 由 他 人 在 考 场 外 协 助 答 题 的 ; 利 用 电 子 设 备 通 讯 工 具 等 接 收 或 者 发 送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信 息 的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参 与 有 组 织 舞 弊 的 ; 有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取 消 本 场 考 试 成 绩 和 终 身 不 得 参 加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7 ) 第 十 条 223

24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67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组 织 报 名 编 排 考 场 或 者 发 放 准 考 证 期 间,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考 试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或 者 证 件,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的 ; 因 编 排 考 场 或 者 发 放 准 考 证 等 工 作 失 误, 致 使 应 考 人 员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受 到 重 大 影 响 的 停 止 参 加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工 作,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或 者 建 议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7 ) 第 十 四 条 68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期 间,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擅 自 为 应 考 人 员 调 换 考 场 或 者 座 位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拆 启 试 题 的 ; 发 现 应 考 人 员 有 违 规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的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的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的 ; 擅 自 将 答 题 卡 答 题 卷 试 题 卷 考 试 用 纸 或 者 与 考 试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强 迫 或 者 唆 使 他 人 违 规, 或 者 参 与 考 场 内 外 串 通 违 规 的 ; 应 当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而 隐 瞒 不 报 的 ; 考 试 后 擅 自 拆 启 已 密 封 的 答 题 卡 答 题 卷 或 者 试 题 卷 的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其 他 考 试 安 排 的 停 止 参 加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工 作,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或 者 建 议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7 ) 第 十 六 条 69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中,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考 试 数 据 或 者 信 息 的 ; 未 经 批 准 向 社 会 提 供 有 关 考 试 评 卷 信 息 的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协 助 他 人 获 得 免 试 资 格, 或 者 取 得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凭 证 或 者 全 科 合 格 证 书 的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以 权 谋 私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应 考 人 员 的 ; 销 毁 藏 匿 或 者 伪 造 证 据 的 ;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或 者 提 供 证 据 资 料 的 ; 对 揭 发 检 举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 干 扰 或 者 妨 碍 中 注 协 或 者 省 级 注 协 调 查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的 停 止 参 加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工 作,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或 者 建 议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57 ) 第 十 八 条 224

25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70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获 得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的 撤 销 其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市 级 : 负 责 撤 销 本 市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级 : 负 责 撤 销 本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 第 二 十 条 71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在 经 营 期 间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的 责 令 期 限 整 改 ; 逾 期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条 件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撤 回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市 级 : 负 责 撤 回 本 市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级 : 负 责 撤 回 本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 第 二 十 条 72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未 在 办 公 场 所 的 显 著 位 置 放 置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书 的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名 称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负 责 人 办 公 地 点 发 生 变 更 的, 未 依 法 向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 未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又 不 向 审 批 机 关 说 明 原 因 的 :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应 当 保 密 ; 对 委 托 人 示 意 其 做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提 供 不 实 的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 对 委 托 人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问 题 应 当 予 以 解 释 ; 每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向 审 批 机 关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责 令 其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予 以 公 告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执 法 和 案 件 查 处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 第 二 十 二 条 73 未 经 批 准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予 以 公 告 市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执 法 和 案 件 查 处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27 ) 第 二 十 四 条 225

26 三 行 政 强 制 (1 项 ) 序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被 调 查 检 查 单 位 登 记 保 全 证 据 区 域 执 法 和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查 处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第 二 十 三 条 226

27 四 行 政 征 收 (5 项 ) 序 征 收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组 织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有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益 彩 票 公 益 金 罚 没 收 入 以 政 府 名 义 接 受 的 捐 赠 收 入 主 管 部 门 集 中 收 入 以 及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等 )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发 )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治 理 向 企 业 乱 收 费 乱 罚 款 和 各 种 摊 派 等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 规 定 执 行 省 级 : 省 级 财 政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市 级 : 市 级 财 政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级 : 级 财 政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综 ) 第 四 点 2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费 ( 初 中 级 ) 会 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费 会 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无 纸 化 考 试 的 初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费 标 准 为 75 元 / 科 未 无 纸 化 考 试 的 中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费 标 准 为 50 元 / 科, 无 纸 化 考 试 后 按 75 元 / 科 执 行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费, 每 人 580 元 ( 含 市 人 事 部 门 送 审 费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费 每 人 100 元 ( 对 需 要 考 试 的 人 员 收 取 ) 答 辩 费 每 人 140 元 ( 对 需 要 答 辩 的 人 员 收 取 ) 论 著 鉴 定 费 每 人 200 元 ( 对 需 进 行 论 著 鉴 定 的 人 员 收 取 ) 省 级 : 对 省 属 单 位 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 对 全 省 ( 不 含 广 州 深 圳 地 区 ) 申 报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征 收 市 级 : 对 市 属 单 位 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广 州 深 圳 对 所 辖 单 位 人 员 申 报 参 加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征 收 级 : 对 属 单 位 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1.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同 意 省 财 政 厅 收 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 2.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 227

28 征 收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3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费 65 元 / 科 省 级 : 对 省 属 单 位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市 级 : 对 市 属 单 位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级 : 对 属 单 位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征 收 1. 关 于 收 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费 等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 2.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 4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报 名 费 一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每 科 85 元, 共 6 科 ; 二 综 合 阶 段 考 试, 分 试 卷 一 试 卷 二, 每 卷 按 85 元 收 费 市 省 级 : 对 在 省 报 考 点 报 名 参 加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人 员 收 取 报 名 费 市 级 : 对 在 市 报 考 点 报 名 参 加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人 员 收 取 报 名 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七 条 2.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问 题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 3.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 5 粤 港 直 通 货 运 车 辆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费 管 理 香 港 入 境 直 通 货 运 车 辆 指 标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按 规 定 缴 纳 车 辆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费 缴 费 标 准 为 20 万 港 元 /6 年, 从 2009 年 起, 每 辆 营 运 货 运 车 指 标 减 免 33.3%(1/3) 缴 交 省 财 政 部 分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费 ; 交 合 作 粤 方 公 司 部 分 同 步 降 低 自 货 自 运 厂 车 不 缴 纳 车 辆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费, 但 不 得 参 与 社 会 营 运, 否 则 取 消 相 应 车 辆 指 标 香 港 入 境 直 通 货 运 车 辆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费 由 港 方 负 责 缴 交,70% 上 缴 省 财 政,30% 交 内 地 合 作 ( 独 资 企 业 交 粤 方 代 理 单 位 ) 上 缴 省 财 政 部 分 分 6 期 缴 交, 每 期 各 缴 交 六 分 之 一, 其 中 第 一 期 于 公 司 成 立 时 或 延 期 批 文 下 达 前 缴 交 ; 第 二 期 于 公 司 合 作 期 或 新 的 合 作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的 15 日 内 缴 交, 第 三 期 及 以 后 各 期 缴 交 时 间 按 此 类 推 逾 期 缴 纳 者, 按 欠 缴 金 额 每 天 计 收 3 滞 纳 金 省 印 发 直 通 港 澳 运 输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等 相 关 规 定 228

29 五 行 政 给 付 (21 项 ) 序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办 理 抚 恤 救 济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各 地 区 优 抚 低 保 五 保 对 象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中 央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优 抚 低 保 五 保 对 象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优 抚 低 保 五 保 对 象 以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条 2.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优 抚 对 象 抚 恤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社 ) 3. 广 东 省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规 定 (2010 年 粤 府 令 第 143 ) 4.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社 ) 2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并 结 合 缴 存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对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无 误 后,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资 金 从 财 政 专 户 拨 入 支 出 户 市 级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并 结 合 缴 存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对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无 误 后,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资 金 从 财 政 专 户 拨 入 支 出 户 级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计 划, 并 结 合 缴 存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对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无 误 后,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资 金 从 财 政 专 户 拨 入 支 出 户 1.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社 字 ) 第 十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 第 四 条 3 办 理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补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 省 财 政 厅 省 残 联 < 关 于 我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财 社 ) 229

30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4 办 理 村 医 补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和 行 政 村 个 数,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珠 三 角 地 区 以 及 有 条 件 的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市,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和 行 政 村 个 数,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珠 三 角 地 区 以 及 有 条 件 的 经 济 欠 发 达 区,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和 行 政 村 个 数, 审 核 下 达 级 补 助 资 金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 转 发 省 卫 生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站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意 见 >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5 办 理 农 村 已 离 岗 接 生 员 和 赤 脚 医 生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并 督 促 村 集 体 落 实 村 级 应 分 担 的 补 助 资 金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 省 卫 生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关 于 做 好 农 村 已 离 岗 接 生 员 和 赤 脚 医 生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发 放 工 作 > 的 通 知 ( 粤 卫 ) 6 办 理 司 法 救 助 金 拨 付 省 级 : 办 理 本 级 政 法 部 门 受 理 的 司 法 救 助 申 请 市 级 : 办 理 本 级 政 法 部 门 受 理 的 司 法 救 助 申 请 级 : 办 理 本 级 政 法 部 门 受 理 的 司 法 救 助 申 请 1. 中 央 政 法 委 财 政 部 最 高 院 最 高 检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中 政 委 ) 2. 省 政 法 委 省 高 院 省 检 察 院 省 公 安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粤 政 发 ) 7 低 收 入 群 体 临 时 价 格 补 贴 省 级 : 负 责 本 级 及 部 分 辖 区 的 低 收 入 群 体 临 时 价 格 补 贴 的 资 金 划 拨 市 级 : 负 责 本 级 及 部 分 辖 区 的 低 收 入 群 体 临 时 价 格 补 贴 的 资 金 划 拨 级 : 负 责 本 级 及 部 分 辖 区 的 低 收 入 群 体 临 时 价 格 补 贴 的 资 金 划 拨 广 东 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1 ) 第 二 十 条 230

31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8 学 前 教 育 至 高 等 教 育 各 学 阶 学 生 助 学 体 系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负 责 审 核 补 助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及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至 各 地 市 和 省 属 学 校 组 织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市 级 : 审 核 下 级 报 送 材 料, 提 出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按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制 定 本 地 的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和 使 用 方 案, 按 程 序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拨 付 资 金, 配 合 开 展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自 评 工 作 级 : 审 核 下 级 报 送 材 料, 提 出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按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制 定 本 地 的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和 使 用 方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拨 付 资 金, 配 合 开 展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自 评 工 作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 财 教 ) 9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贴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计 算 审 核 和 下 达 省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下 达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贴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计 算 审 核 和 下 达 市 负 担 的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贴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计 算 审 核 和 分 配 拨 付 负 担 的 补 助 资 金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 10 种 粮 直 补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省 农 业 部 门 核 定 的 实 际 播 种 面 积 按 标 准 一 次 性 将 省 的 补 贴 资 金 拨 入 各 级 地 级 以 上 市 财 政 部 门 的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专 户 市 级 : 及 时 将 省 下 拨 的 补 贴 资 金 和 市 本 级 应 补 贴 各 ( 区 ) 的 补 贴 资 金, 一 次 性 拨 入 所 属 各 ( 区 ) 财 政 部 门 的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专 户 级 : 及 时 将 上 级 财 政 安 排 下 拨 的 补 贴 资 金 和 本 级 应 安 排 的 补 贴 资 金 一 次 性 通 过 种 粮 直 补 资 金 专 户 拨 入 应 补 种 粮 农 户 的 一 折 ( 卡 ) 通 1. 实 行 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调 整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使 用 范 围 的 意 见 ( 财 建 ) 第 十 五 条 2. 广 东 省 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 粤 府 办 ) 第 七 条 3.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种 粮 农 民 这 季 节 补 贴 工 作 的 通 知 ( 省 财 政 厅 农 业 厅 粤 财 工 ) 11 农 资 综 合 补 贴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省 农 业 部 门 核 定 的 实 际 播 种 面 积 按 标 准 一 次 性 将 省 的 补 贴 资 金 拨 入 各 级 地 级 以 上 市 财 政 部 门 的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专 户 市 级 : 及 时 将 省 下 拨 的 补 贴 资 金 的 补 贴 资 金, 一 次 性 拨 入 所 属 各 ( 区 ) 财 政 部 门 的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专 户 级 : 及 时 将 上 级 财 政 安 排 下 拨 的 补 贴 资 金 一 次 性 通 过 种 粮 直 补 资 金 专 户 拨 入 应 补 种 粮 农 户 的 一 折 ( 卡 ) 通 1. 实 行 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调 整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使 用 范 围 的 意 见 ( 财 建 ) 第 十 五 条 2.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农 业 部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农 资 综 合 补 贴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财 建 ) 第 十 条 3.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种 粮 农 民 这 季 节 补 贴 工 作 的 通 知 ( 省 财 政 厅 农 业 厅 粤 财 工 ) 231

32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2 救 灾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灾 情 及 部 门 报 送 的 救 灾 资 金 安 排 方 案, 审 核 并 拨 付 中 央 和 省 级 救 灾 资 金 市 级 : 按 照 规 定 拨 付 上 级 财 政 救 灾 资 金, 审 核 并 拨 付 市 级 救 灾 资 金 级 : 按 照 规 定 拨 付 上 级 财 政 救 灾 资 金, 审 核 并 拨 付 级 救 灾 资 金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 第 四 条 13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各 地 区 就 业 工 作 发 展 状 况 及 需 求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就 业 工 作 发 展 状 况 及 需 求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就 业 工 作 发 展 状 况 及 需 求 以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省 级 劳 动 力 培 训 转 移 就 业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 第 二 点 第 ( 四 ) 项 14 办 理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各 地 区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中 央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区 域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以 及 财 力 许 可,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财 政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社 ) 第 三 条 15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拨 付 省 级 : 负 责 审 核 资 金 申 请,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手 续,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市 级 : 组 织 本 级 所 属 高 校 奖 助 学 金 的 预 算 编 制, 按 程 序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下 达 给 所 属 学 校 级 : 按 程 序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下 达 给 所 属 学 校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 第 三 章 第 七 条 结 合 各 地 高 校 情 况 设 定 1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费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 对 各 地 上 报 的 申 请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拨 付 资 金 市 级 : 审 核 市 区 的 申 请, 汇 总 后 报 省 级 部 门 级 : 受 理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审 核 结 果 上 报 市 级 审 核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补 助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个 人 工 资 账 户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费 细 则 ( 试 行 ) ( 粤 教 师 ) 232

33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7 办 理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的 拨 付 省 级 : 办 理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的 拨 付 市 级 : 办 理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的 拨 付 级 : 办 理 级 预 算 单 位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的 拨 付 国 家 赔 偿 费 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9 ) 第 八 条 18 办 理 边 远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务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补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省 级 :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市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省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市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级 : 分 配 和 拨 付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根 据 补 贴 标 准 补 助 人 数 和 分 担 比 例, 审 核 下 达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边 远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医 务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方 案 > 的 通 知 ( 粤 卫 函 ) 19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生 活 补 贴 资 金 拨 付 省 省 级 : 负 责 审 核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及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及 时 下 达 资 金 至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提 高 我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标 准 的 请 示 ( 粤 财 教 ) 20 地 方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资 助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省 省 级 : 负 责 审 核 补 助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及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至 各 地 市 和 省 属 学 校 转 发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 2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省 级 奖 补 资 金 拨 付 市 级 : 市 级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补 贴 由 市 房 产 部 门 提 供 补 贴 对 象 名 单 标 准, 市 级 财 政 将 省 下 达 公 租 房 补 贴 资 金 核 拨 给 市 房 产 局, 由 市 房 产 局 发 放 给 补 贴 对 象 级 : 市 级 财 政 接 到 省 下 达 给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补 贴 资 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下 达 给 级 财 政 部 门 1. 关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和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运 行 的 通 知 ( 建 保 ) 2.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省 级 以 奖 代 补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综 ) 第 四 条 233

34 六 行 政 检 查 (35 项 ) 序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1 对 本 级 各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各 单 位 预 算 的 执 行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财 政 收 支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 相 关 规 定 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支 出 执 行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财 预 ) 2 监 督 市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使 用 省 级 :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负 责 省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级 : 负 责 级 相 关 单 位 及 事 项 的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 第 五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3 承 担 和 组 织 税 收 调 查 有 关 工 作 省 级 : 承 担 和 组 织 全 省 税 收 调 查 有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市 级 : 承 担 和 组 织 本 市 税 收 调 查 有 关 工 作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级 : 承 担 和 组 织 本 税 收 调 查 有 关 工 作 4 对 国 有 企 业 收 益 收 缴 等 相 关 事 项 核 查 省 级 : 负 责 缴 纳 省 级 国 有 企 业 收 益 收 缴 等 相 关 事 项 核 查 ; 审 核 和 汇 总 全 省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决 算 草 案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国 有 企 业 收 益 收 缴 等 相 关 事 项 核 查 ; 审 核 和 汇 总 全 部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决 算 草 案 级 : 负 责 级 国 有 企 业 收 益 收 缴 等 相 关 事 项 核 查 1.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意 见 ( 国 发 ) 第 十 三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34

35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5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年 检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年 检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年 检 级 : 负 责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年 检 1. 省 财 政 厅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关 于 加 强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财 库 )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3. 省 财 政 厅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省 监 察 厅 省 审 计 厅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库 ) 6 非 税 收 入 年 度 稽 查 工 作 省 级 : 负 责 制 定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办 法, 组 织 对 省 级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工 作, 指 导 下 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工 作 市 级 : 负 责 制 定 本 市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办 法, 组 织 对 市 级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暂 行 办 法 ( 财 综 2002 和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38 ) 第 三 条 稽 查 工 作, 指 导 下 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工 作 级 : 负 责 制 定 本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办 法, 组 织 对 级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年 度 稽 查 工 作 7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财 务 监 管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金 融 机 构 财 务 监 管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金 融 机 构 财 务 监 管 级 : 负 责 级 金 融 机 构 财 务 监 管 1. 地 方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财 金 )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2.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35

36 项 目 名 称 权 责 划 分 依 据 备 注 8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进 度 和 资 金 管 理 情 况 检 查 省 级 : 依 据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要 求, 组 织 对 市 级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市 级 : 依 据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要 求, 组 织 对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资 金 和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60 ) 第 五 十 六 条 级 : 对 项 目 和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9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及 核 实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及 核 实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及 核 实 级 : 负 责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及 核 实 1.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5 ) 第 八 条 2.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36 ) 第 六 条 10 对 农 村 财 务 农 村 会 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省 级 :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全 省 农 村 财 务 农 村 会 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市 级 :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市 农 村 财 务 农 村 会 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级 : 规 范 管 理 监 督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本 农 村 财 务 农 村 会 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 八 ) 点 3. 广 东 省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条 例 (1999 年 ) 第 三 条 4. 关 于 开 展 村 级 会 计 委 托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财 会 ) 第 三 条 5.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镇 ( 乡 ) 财 政 和 村 级 财 务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粤 府 函 ) 11 本 级 集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考 核 省 级 : 负 责 省 级 集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考 核 市 级 : 负 责 市 级 集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考 核 级 : 负 责 级 集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考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年 修 正 ) 第 六 十 六 条 236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文 件 绵 社 险 [2011]8 号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在 市 本 级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方 便 参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表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代码:000936 证 券 代 码 :000936 证 券 简 称 : 华 西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江 苏 华 西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之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1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修 改 为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采 用 现 场 预 报 名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30 至 11:00, 下 午 15:00 至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