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之 權 益 ( 即 透 過 建 聯 持 有 之 權 益 ) 因 此, 建 業 實 業 漢 國 置 業 建 聯 及 建 業 建 榮 彼 此 為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之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構 成 該 等 公 司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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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Incorporated ( 於 百 慕 in 達 Bermuda in 註 Bermuda 冊 成 立 with 之 with 有 limited 限 公 liability) 司 ) ((Stock 股 (Stock 份 代 Code: 號 :385) 385) 385)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216) *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 建 (Incorporated 業 建 榮 in 控 Bermuda 股 有 with 限 limited 公 司 liability) ( 於 百 慕 達 註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Stock 冊 成 Code: 立 之 有 with 1556) 限 公 司 ) limited liability) ( 股 (Stock 份 代 Code: 號 :1556) 1556) 聯 合 公 佈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385)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60)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556) 關 連 交 易 有 關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謹 此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交 易 時 段 後 ), 該 承 建 商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385) 與 該 僱 主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據 此, 該 僱 主 有 條 件 同 意 委 聘 該 承 建 商 而 該 承 建 商 亦 有 條 件 同 意 於 該 土 地 進 行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為 210,000,000 港 元 *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該 僱 主 為 漢 國 置 業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業 實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該 承 建 商 為 建 業 建 榮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聯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Stock Code: 1556) 附 屬 公 司 建 業 實 業 分 別 擁 有 漢 國 置 業 及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8.09% 及 29.10% 之 權 益, 而 建 聯 則 持 有 建 業 建 榮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王 世 榮 博 士 為 建 業 實 業 漢 國 置 業 及 建 聯 之 主 席, 並 實 益 擁 有 (a) 建 業 實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3.34% 之 權 益 ;(b) 漢 國 置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9.72% 之 權 益 ( 包 括 透 過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之 權 益 );(c)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3.43% 之 權 益 ( 包 括 透 過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之 權 益 ); 及 (d) 建 業 建 榮 已 1
2 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之 權 益 ( 即 透 過 建 聯 持 有 之 權 益 ) 因 此, 建 業 實 業 漢 國 置 業 建 聯 及 建 業 建 榮 彼 此 為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之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構 成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且 合 約 金 額 高 於 10,000,000 港 元, 因 此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亦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不 獲 豁 免 關 連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之 申 報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均 已 成 立, 以 向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而 該 等 公 司 亦 已 各 自 委 聘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以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以 及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該 等 公 司 將 各 自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王 世 榮 博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將 須 就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有 關 該 等 交 易 之 股 東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業 建 榮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業 建 榮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聯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聯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聯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聯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2
3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聯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聯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業 實 業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業 實 業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漢 國 置 業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漢 國 置 業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務 請 注 意, 該 等 交 易 須 待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因 此, 該 等 交 易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進 行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該 等 公 司 之 股 份 及 其 他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緒 言 該 等 公 司 之 董 事 謹 此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交 易 時 段 後 ), 該 承 建 商 與 該 僱 主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據 此, 該 僱 主 有 條 件 同 意 委 聘 該 承 建 商 而 該 承 建 商 亦 有 條 件 同 意 於 該 土 地 進 行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合 約 金 額 為 210,000,000 港 元 3
4 框 架 協 議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交 易 時 段 後 ) 該 承 建 商 建 榮 地 基 有 限 公 司 (Kin Wing Foundations Limited),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建 業 建 榮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聯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該 僱 主 金 譽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Gold Famous Development Limited),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漢 國 置 業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業 實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該 僱 主 有 條 件 同 意 按 合 約 金 額 委 聘 該 承 建 商 而 該 承 建 商 亦 有 條 件 同 意 於 該 土 地 進 行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惟 須 受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以 及 合 約 文 件 內 尚 有 待 落 實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限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施 工 期 估 計 約 為 550 個 曆 日 合 約 金 額 及 付 款 條 款 合 約 金 額 為 貳 億 壹 仟 萬 港 元 (210,000,000 港 元 ) 合 約 金 額 將 按 照 一 般 行 業 慣 例 支 付, 即 基 於 該 承 建 商 妥 為 進 行 之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進 度 以 及 已 交 付 之 物 料 及 貨 品 ( 經 該 建 築 師 行 不 時 交 付 予 該 僱 主 之 建 築 師 證 書 中 核 證 ) 分 階 段 付 款 合 約 金 額 乃 由 該 承 建 商 與 該 僱 主 參 考 目 前 市 場 價 格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該 承 建 商 經 考 慮 該 土 地 之 地 理 環 境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複 雜 程 度 與 難 度, 以 及 估 計 項 目 成 本 ( 主 要 包 括 機 械 使 用 成 本 直 接 勞 工 成 本 分 包 開 支 及 建 設 材 料 成 本 ) 後 向 該 僱 主 作 出 報 價 該 僱 主 已 委 聘 獨 立 工 料 測 量 師 審 查 該 承 建 商 提 出 之 報 價, 而 該 獨 立 工 料 測 量 師 認 為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合 約 金 額 屬 公 平 合 理 之 代 價 4
5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該 承 建 商 之 委 聘 及 各 訂 約 方 於 框 架 協 議 下 之 責 任 須 待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 (a) (b) (c) 該 等 公 司 之 獨 立 股 東 於 其 各 自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以 按 股 數 投 票 方 式 通 過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 其 中 包 括 ) 該 等 交 易 及 授 權 簽 署 交 付 及 履 行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擬 進 行 之 所 有 交 易 及 任 何 附 帶 協 議 ; 已 完 全 遵 守 聯 交 所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或 其 他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擬 進 行 之 所 有 交 易 相 關 之 一 切 規 定 ; 及 已 取 得 所 規 定 或 適 用 或 有 關 之 一 切 聯 交 所 之 豁 免 同 意 批 准 或 確 認 以 及 訂 約 各 方 就 訂 立 及 執 行 框 架 協 議 所 規 定 或 適 用 或 有 關 之 一 切 相 關 豁 免 同 意 批 准 或 確 認 該 承 建 商 或 該 僱 主 概 不 得 豁 免 任 何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各 訂 約 方 須 合 理 盡 力 促 致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於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前 獲 達 成 倘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未 能 於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或 各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協 定 之 其 他 日 期 (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時 間 皆 為 合 約 要 素 ) 前 獲 達 成, 則 除 任 何 先 前 違 反 框 架 協 議 者 之 外, 各 訂 約 方 之 一 切 權 利 及 責 任 將 予 終 止, 而 各 訂 約 方 概 不 得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任 何 申 索 框 架 協 議 之 條 款 ( 包 括 合 約 金 額 ) 乃 由 該 承 建 商 與 該 僱 主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等 將 於 考 慮 各 自 之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之 意 見 後 表 示 意 見 ) 認 為, 框 架 協 議 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該 等 公 司 與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有 關 各 訂 約 方 之 資 料 該 承 建 商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為 私 營 機 構 提 供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及 打 樁 建 造 服 務 5
6 該 僱 主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業 務 有 關 該 等 公 司 之 資 料 建 業 建 榮 為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從 事 廣 泛 之 地 基 工 程, 包 括 (a) 打 樁 建 造 ( 例 如 鑽 孔 灌 注 樁 撞 擊 式 工 字 樁 嵌 岩 式 工 字 樁 微 型 樁 及 板 樁 ) 及 其 他 配 套 服 務 ( 例 如 挖 掘 及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地 盤 平 整 及 樁 帽 建 造 ); 及 (b) 鑽 探 及 地 盤 勘 察 建 聯 為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建 聯 集 團 ( 不 包 括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 主 要 從 事 (a) 塑 膠 原 料 及 化 工 原 料 產 品 進 口 推 廣 及 分 銷 ;(b) 為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提 供 樓 宇 相 關 設 施 之 承 造 服 務, 包 括 空 調 行 業 之 工 程 建 造 服 務 及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c) 進 行 上 蓋 建 築 工 程 ;(d) 分 銷 及 安 裝 航 空 系 統 及 其 他 高 科 技 產 品 ; 及 (e) 其 他 投 資 業 務, 如 股 權 投 資 及 房 地 產 投 資 建 業 實 業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建 業 實 業 集 團 ( 不 包 括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及 建 聯 集 團 ) 主 要 從 事 成 衣 製 造 及 貿 易 及 一 般 投 資 業 務 漢 國 置 業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及 與 物 業 相 關 之 業 務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之 理 由 及 得 益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之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發 展, 並 不 時 為 其 住 宅 商 業 或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之 建 造 工 程 委 聘 承 建 商 於 過 去 十 年,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一 直 專 注 於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業 務 該 土 地 乃 由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經 香 港 政 府 公 開 招 標 中 投 得, 計 劃 發 展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並 由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持 有 作 產 生 經 常 性 租 金 收 入 建 聯 集 團 與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多 年 來 一 直 於 香 港 從 事 進 行 上 蓋 建 築 工 程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以 及 電 機 安 裝 及 維 修 服 務 具 體 而 言, 按 市 場 份 額 計 算,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於 香 港 打 樁 建 造 行 業 中 排 名 第 四 6
7 因 此,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之 管 理 層 認 為, 委 聘 該 承 建 商 能 借 重 建 聯 集 團 與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方 面 之 經 驗 及 專 門 知 識, 並 能 節 省 於 香 港 進 行 其 他 可 行 方 案 市 場 研 究 之 資 源 各 訂 約 方 薈 萃 協 力 能 於 符 合 各 訂 約 方 及 該 等 公 司 之 共 同 利 益 之 情 況 下, 就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提 供 更 全 面 且 組 織 有 序 之 服 務 此 外, 地 基 建 造 為 涉 及 高 技 術 之 行 業, 需 要 專 門 知 識 及 能 力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之 管 理 層 認 為, 委 聘 一 間 其 熟 悉 且 有 能 力 可 靠 及 信 譽 良 好 之 承 建 商 對 其 更 為 有 利 並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鑑 於 (a)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之 市 場 排 名 乃 其 能 力 及 可 靠 程 度 之 有 力 證 明 ; (b) 與 該 僱 主 一 樣, 該 承 建 商 乃 受 王 世 榮 博 士 控 制, 而 王 世 榮 博 士 之 目 標 為 謀 求 所 有 該 等 公 司 之 裨 益 ; 及 (c) 該 等 公 司 之 間 已 建 立 長 久 之 關 係, 能 有 助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及 有 效 溝 通, 因 此 該 承 建 商 實 為 合 適 之 承 建 商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亦 考 慮 委 聘 建 聯 集 團 進 行 該 土 地 之 上 蓋 建 築 工 程 然 而, 由 於 相 關 樓 宇 規 劃 尚 未 落 實, 因 此 有 關 聘 用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方 予 考 慮 倘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與 建 聯 集 團 就 上 蓋 建 築 工 程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該 等 公 司 將 遵 守 相 關 之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該 僱 主 有 條 件 委 聘 及 該 承 建 商 有 條 件 接 納 進 行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乃 於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建 聯 集 團 建 業 實 業 集 團 及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各 自 之 一 般 及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 該 承 建 商 向 該 僱 主 提 出 之 合 約 金 額 與 其 向 其 他 獨 立 第 三 方 所 提 出 之 同 類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合 約 金 額 相 若 另 一 方 面, 該 僱 主 亦 委 聘 獨 立 工 料 測 量 師 審 查 該 承 建 商 提 出 之 報 價, 該 獨 立 工 料 測 量 師 認 為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合 約 金 額 屬 公 平 合 理 之 代 價 因 此,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董 事 ( 不 包 括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等 將 於 考 慮 各 自 之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之 意 見 後 表 示 意 見 ) 認 為, 框 架 協 議 之 條 款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該 等 公 司 與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7
8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該 僱 主 為 漢 國 置 業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業 實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該 承 建 商 為 建 業 建 榮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聯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建 業 實 業 分 別 擁 有 漢 國 置 業 及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8.09% 及 29.10% 之 權 益, 而 建 聯 則 持 有 建 業 建 榮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王 世 榮 博 士 為 建 業 實 業 漢 國 置 業 及 建 聯 之 主 席, 並 實 益 擁 有 (a) 建 業 實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3.34% 之 權 益 ;(b) 漢 國 置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9.72% 之 權 益 ( 包 括 透 過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之 權 益 );(c)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3.43% 之 權 益 ( 包 括 透 過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之 權 益 ); 及 (d) 建 業 建 榮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之 權 益 ( 即 透 過 建 聯 持 有 之 權 益 ) 因 此, 建 業 實 業 漢 國 置 業 建 聯 及 建 業 建 榮 彼 此 為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之 關 連 人 士 8
9 以 下 架 構 圖 表 載 列 王 世 榮 博 士 各 訂 約 方 及 該 等 公 司 之 關 係 : 王 世 榮 博 士 44.33% Chinney Alliance Group Limited ( 建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 百 慕 達 ) 74.50%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 百 慕 達 ) % Kin Wing Foundations Limited ( 建 榮 地 基 有 限 公 司 ) ( 香 港 ) 29.10% 0.09% 63.25% Chinney Investments, Limited ( 建 業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 香 港 ) 68.09% Hon Kwok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 漢 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 香 港 ) % Gold Famous Development Limited ( 金 譽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 香 港 ) 1.63% 附 註 : 1. 代 表 間 接 持 股 權 益 2. 代 表 直 接 持 股 權 益 3. 百 分 比 皆 按 四 捨 五 入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構 成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且 合 約 金 額 高 於 10,000,000 港 元, 因 此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亦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不 獲 豁 免 關 連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之 申 報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9
10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由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即 江 紹 智 先 生 龐 棣 勛 先 生 及 徐 志 剛 先 生 ) 組 成 之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已 告 成 立, 以 向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而 凱 基 已 獲 委 聘 為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以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由 建 聯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即 吳 源 田 先 生 胡 志 釗 先 生 及 詹 伯 樂 先 生 ) 組 成 之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已 告 成 立, 以 向 建 聯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而 凱 基 已 獲 委 聘 為 建 聯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以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聯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由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即 楊 國 雄 博 士 王 敏 剛 先 生 及 陳 家 俊 先 生 ) 組 成 之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已 告 成 立, 以 向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而 智 略 資 本 已 獲 委 聘 為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以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由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即 謝 志 偉 博 士 向 左 先 生 及 朱 君 廉 先 生 ) 組 成 之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已 告 成 立, 以 向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而 智 略 資 本 已 獲 委 聘 為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以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建 業 建 榮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王 世 榮 博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將 須 就 有 關 該 等 交 易 之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王 世 榮 博 士 目 前 間 接 持 有 1,117,500,000 股 建 業 建 榮 股 份, 佔 建 業 建 榮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4.50% 除 以 上 所 述 者 外, 據 建 業 建 榮 之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認 知 得 悉 及 信 納, 概 無 其 他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於 該 等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因 此 概 無 其 他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須 於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10
11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業 建 榮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業 建 榮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建 聯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建 聯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建 聯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王 世 榮 博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將 須 就 有 關 該 等 交 易 之 建 聯 股 東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王 世 榮 博 士 目 前 間 接 持 有 436,860,216 股 建 聯 股 份, 佔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73.43% 除 以 上 所 述 者 外, 據 建 聯 之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認 知 得 悉 及 信 納, 概 無 其 他 建 聯 股 東 於 該 等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因 此 概 無 其 他 建 聯 股 東 須 於 建 聯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聯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聯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聯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聯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聯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聯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建 業 實 業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王 世 榮 博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將 須 就 有 關 該 等 交 易 之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王 世 榮 博 士 目 前 持 有 349,243,324 股 建 業 實 業 股 份 ( 包 括 348,763,324 股 間 接 持 有 之 股 份 ( 約 佔 63.25%) 及 480,000 股 直 接 持 有 之 股 份 ( 約 佔 0.09%)), 合 共 佔 建 業 實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3.34% 除 以 上 所 述 者 外, 據 建 業 實 業 之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11
12 理 查 詢 後 所 認 知 得 悉 及 信 納, 概 無 其 他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於 該 等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因 此 概 無 其 他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須 於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建 業 實 業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建 業 實 業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漢 國 置 業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王 世 榮 博 士 及 其 聯 繫 人 士 將 須 就 有 關 該 等 交 易 之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王 世 榮 博 士 目 前 間 接 持 有 502,262,139 股 漢 國 置 業 股 份, 佔 漢 國 置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9.72% 除 以 上 所 述 者 外, 據 漢 國 置 業 之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認 知 得 悉 及 信 納, 概 無 其 他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於 該 等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因 此 概 無 其 他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須 於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放 棄 投 票 一 份 載 有 ( 其 中 包 括 )(a) 該 等 交 易 之 詳 情 ;(b)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函 件 ;(c)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就 該 等 交 易 致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及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股 東 之 意 見 函 件 ; 及 (d) 召 開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之 通 函,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漢 國 置 業 之 股 東 該 日 期 為 超 過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後 15 個 營 業 日 ( 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 因 漢 國 置 業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編 製 須 納 入 該 通 函 之 資 料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務 請 注 意, 該 等 交 易 須 待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因 此, 該 等 交 易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進 行 該 等 公 司 各 自 之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該 等 公 司 之 股 份 及 其 他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12
13 釋 義 於 本 公 佈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該 建 築 師 行 指 李 景 勳 雷 煥 庭 建 築 師 有 限 公 司, 為 該 僱 主 就 建 議 開 發 該 土 地 委 聘 之 建 築 師 行 聯 繫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建 聯 集 團 指 建 聯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建 聯 指 Chinney Alliance Group Limited( 建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並 為 建 業 建 榮 之 控 股 公 司 建 聯 獨 立 董 事 委 員 會 指 建 聯 董 事 會 成 立 之 獨 立 委 員 會, 由 建 聯 三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聯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及 推 薦 意 見 建 聯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指 建 聯 將 予 召 開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敦 請 建 聯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建 業 實 業 指 建 業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Chinney Investments, Limited),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並 為 漢 國 置 業 之 控 股 公 司 建 業 實 業 股 東 指 建 業 實 業 將 予 召 開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特 別 大 會 敦 請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13
14 建 業 實 業 集 團 指 建 業 實 業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董 事 指 建 業 實 業 董 事 會 成 立 之 獨 立 委 員 會, 由 建 業 實 業 三 位 委 員 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業 實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及 推 薦 意 見 建 業 建 榮 指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建 業 建 榮 集 團 指 建 業 建 榮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建 業 建 榮 獨 立 董 事 指 建 業 建 榮 董 事 會 成 立 之 獨 立 委 員 會, 由 建 業 建 榮 三 位 委 員 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及 推 薦 意 見 建 業 建 榮 股 東 指 建 業 建 榮 將 予 召 開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特 別 大 會 敦 請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該 等 公 司 指 建 業 建 榮 建 聯 建 業 實 業 及 漢 國 置 業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指 先 決 條 件 一 段 所 載 框 架 協 議 之 先 決 條 件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合 約 文 件 指 該 僱 主 與 該 承 建 商 將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就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訂 立 之 合 約 文 件, 其 格 式 及 內 容 與 框 架 協 議 所 夾 附 之 附 件 大 致 相 同 14
15 合 約 金 額 指 貳 億 壹 仟 萬 港 元 (210,000,000 港 元 ) 該 承 建 商 指 建 榮 地 基 有 限 公 司 (Kin Wing Foundations Limited),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建 業 建 榮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聯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王 世 榮 博 士 指 王 世 榮 博 士, 為 建 聯 建 業 實 業 及 漢 國 置 業 之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圖 則 指 合 約 文 件 所 載 有 關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任 何 圖 則 該 僱 主 指 金 譽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Gold Famous Development Limited),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漢 國 置 業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業 實 業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指 與 該 土 地 有 關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各 項 : (a) 根 據 工 程 師 之 荷 載 計 劃 和 日 程 表 及 工 程 師 擬 訂 設 計 之 所 有 修 訂 進 行 地 基 打 樁 管 樁 工 程 鑽 孔 灌 注 樁 牆 工 程 之 建 造 ; (b) 按 該 等 規 格 所 訂 明 對 打 樁 工 程 進 行 所 有 測 試 ; (c) (d) 依 據 該 建 築 師 行 或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規 定 對 打 樁 系 統 進 行 測 試 ; 編 製 有 關 底 土 打 樁 工 程 等 報 告 以 提 交 該 建 築 師 行, 以 及 在 須 要 情 況 下 修 訂 該 等 報 告 以 取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及 任 何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批 准 ; 15
16 (e) 根 據 圖 則 及 該 等 規 格 維 修 及 復 原 現 有 圍 板 有 蓋 通 道 圍 欄 及 路 標 架 等 ; 及 (f) 採 取 一 切 防 範 措 施 以 保 護 鄰 近 構 築 物 免 受 損 毀, 及 修 復 任 何 已 造 成 之 損 毀, 而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合 約 文 件 框 架 協 議 指 該 承 建 商 與 該 僱 主 就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之 框 架 協 議 凱 基 或 建 業 建 榮 指 凱 基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或 從 事 第 1 類 ( 證 券 交 易 ) 第 4 類 (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及 第 建 聯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6 類 (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並 為 建 業 建 榮 及 建 聯 就 該 等 交 易 之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漢 國 置 業 指 漢 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Hon Kwok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漢 國 置 業 股 東 指 漢 國 置 業 將 予 召 開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藉 以 ( 其 中 包 括 ) 特 別 大 會 敦 請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該 等 交 易 漢 國 置 業 集 團 指 漢 國 置 業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漢 國 置 業 獨 立 董 事 指 漢 國 置 業 董 事 會 成 立 之 獨 立 委 員 會, 由 漢 國 置 業 三 位 委 員 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就 該 等 交 易 向 漢 國 置 業 之 獨 立 股 東 提 供 意 見 及 推 薦 意 見 16
17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該 土 地 指 一 幅 位 於 香 港 新 界 葵 涌 健 全 街 葵 涌 市 地 段 第 495 號 之 土 地 該 等 法 例 指 包 括 上 市 規 則 任 何 法 院 政 府 政 府 機 關 或 監 管 機 關 頒 佈 之 一 切 法 例 細 則 規 則 規 例 指 引 命 令 判 決 判 令 或 裁 定, 不 論 與 任 何 上 述 者 是 否 屬 同 類, 而 法 例 應 按 此 詮 釋 接 納 函 件 指 該 建 築 師 行 將 向 該 承 建 商 發 出 以 確 認 委 聘 該 承 建 商 之 接 納 函 件, 其 格 式 及 內 容 與 框 架 協 議 所 夾 附 之 附 件 大 致 相 同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訂 約 方 指 該 承 建 商 及 該 僱 主, 為 框 架 協 議 之 訂 約 方, 而 訂 約 方 應 按 此 詮 釋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 佈 而 言,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指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擬 進 行 之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該 等 規 格 指 合 約 文 件 所 載 有 關 地 基 建 造 工 程 之 詳 細 規 格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該 等 交 易 指 建 議 關 連 交 易 及 據 此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17
18 智 略 資 本 或 指 智 略 資 本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從 事 建 業 實 業 獨 立 財 務 第 6 類 (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顧 問 或 漢 國 置 業 並 為 建 業 實 業 及 漢 國 置 業 就 該 等 交 易 之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Chinney Alliance Group Limited ( 建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 盧 潤 生 公 司 秘 書 承 董 事 會 命 Chinney Kin Wing Holdings Limited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尹 嘉 怡 公 司 秘 書 承 董 事 會 命 Chinney Investments, Limited ( 建 業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蕭 佳 娜 公 司 秘 書 承 董 事 會 命 Hon Kwok Land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 漢 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馬 恆 昌 公 司 秘 書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建 聯 之 董 事 會 由 九 名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四 名 執 行 董 事 王 世 榮 博 士 陳 遠 強 先 生 王 承 偉 先 生 及 林 炳 麟 先 生 ; 兩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馮 文 起 先 生 及 顏 金 施 女 士 ; 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吳 源 田 先 生 胡 志 釗 先 生 及 詹 伯 樂 先 生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建 業 建 榮 之 董 事 會 由 九 名 董 事 組 成, 包 括 六 名 執 行 董 事 馮 文 起 先 生 陳 遠 強 先 生 王 承 偉 先 生 林 炳 麟 先 生 余 榮 生 先 生 及 蘇 顯 光 先 生 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江 紹 智 先 生 龐 棣 勛 先 生 及 徐 志 剛 先 生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建 業 實 業 之 董 事 為 執 行 董 事 王 世 榮 博 士 ( 主 席 ) 及 馮 文 起 先 生 ( 董 事 總 經 理 ); 非 執 行 董 事 范 仲 瑜 先 生 唐 漢 濤 先 生 及 王 承 偉 先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楊 國 雄 博 士 王 敏 剛 先 生 及 陳 家 俊 先 生 18
19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漢 國 置 業 之 董 事 為 執 行 董 事 王 世 榮 博 士 ( 主 席 ) 陳 遠 強 先 生 及 李 曉 平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馮 文 起 先 生 ( 副 主 席 ) 及 王 妍 醫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謝 志 偉 博 士 向 左 先 生 及 朱 君 廉 先 生 * 僅 供 識 別 1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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