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 二 投 标 须 知 6 ( 一 ) 总 则 6 ( 二 ) 6 ( 三 ) 投 标 文 件 7 ( 四 )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及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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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 顺 廊 桥 文 化 园 主 入 口 区 ( 九 曲 溪 区 块 )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管 理 局 ( 泰 顺 廊 氡 管 委 会 )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2 目 录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 二 投 标 须 知 6 ( 一 ) 总 则 6 ( 二 ) 6 ( 三 ) 投 标 文 件 7 ( 四 )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及 要 求 11 (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递 交 14 ( 六 )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15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20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21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略 ) 24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4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附 件 36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部 分 格 式 65 1

3 泰 顺 廊 桥 文 化 园 主 入 口 区 ( 九 曲 溪 区 块 )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名 称 : 泰 顺 廊 桥 文 化 园 主 入 口 区 ( 九 曲 溪 区 块 )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号 : 泰 发 改 审 [2016]16 号 建 设 单 位 ( 招 标 人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管 理 局 ( 泰 顺 廊 氡 管 委 会 ) 建 设 地 点 :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A-01 地 块 和 A-02 地 块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概 述 : 本 工 程 立 项 总 投 资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其 中 A-01 地 块 建 设 用 地 平 方 米,A-02 地 块 建 设 用 地 约 平 方 米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绿 化 场 地 园 路 景 观 小 品 配 套 设 施 和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其 中 :1.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用 房 公 厕 等 建 筑 面 积 约 2164 平 方 米 ;2. 道 路 广 场 停 车 场 等 硬 质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3. 绿 化 7510 平 方 米 ;4. 停 车 位 ( 包 括 外 围 临 时 停 车 位 )75 个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为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园 林 绿 化 建 筑 安 装 室 外 照 明 室 外 给 排 水 智 能 化 等, 具 体 内 容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为 准 资 金 来 源 及 出 资 比 例 : 财 政 配 套 招 标 标 段 数 :1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标 底 或 预 算 : 元 计 划 工 期 :8 个 月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该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现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对 其 进 行 招 标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1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园 林 绿 化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以 上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或 组 成 联 合 体,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资 质 应 作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牵 头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园 林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以 同 时 具 备 或 各 提 供 一 名 ) 投 标 人 需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其 它 要 求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未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投 标 资 格 名 单 的 企 业 3 的 获 取 售 价 : 每 套 500 元 ( 开 标 前 购 买, 购 买 是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要 条 件, 但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并 不 代 表 其 具 有 投 标 资 格 的 充 分 条 件, 未 购 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拒 收 ), 售 后 不 退 投 标 文 件 标 函 袋 统 一 采 用 黄 色 牛 皮 纸 封 袋, 黄 色 牛 皮 纸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提 供 ;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先 办 理 交 易 证 及 U 盾, 并 缴 纳 席 位 费, 具 体 办 法 请 参 看 投 标 人 首 次 网 上 报 名 必 看 : 办 理 交 易 证 及 U 盾 用 户 须 知 ), 同 时 按 本 公 告 第 4 条 要 求 办 理 投 标 担 保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08 月 26 日 08:00 至 2016 年 09 月 02 日 16:30( 北 京 时 间 ), 登 录 泰 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自 行 下 载, 符 合 要 求 的 企 业 在 交 易 席 位 有 效 期 内 均 可 报 名 投 标 人 应 关 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所 有 按 规 定 发 出 的 补 遗 书 2

4 将 会 在 第 一 时 间 在 网 站 公 布,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叁 拾 万 元 整 ( 小 写 :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汇 票 投 标 保 证 金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统 一 账 户 (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为 准, 时 间 为 2016 年 09 月 15 日 15:00:00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 开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机 构 : 泰 顺 县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机 构 : 建 行 温 州 泰 顺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机 构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泰 顺 县 支 行,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机 构 : 浙 江 泰 顺 温 银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行 号 : ,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温 州 市 泰 顺 县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09 月 16 日 14:00 时 至 2016 年 09 月 16 日 15:00 时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四 楼 收 标 处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6 日 15:00 时 开 标 地 点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四 楼 开 标 室 ) 7 联 系 方 式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咨 询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金 都 花 园 29 栋 一 单 元 401 室 联 系 人 : 梅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招 标 人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管 理 局 ( 泰 顺 廊 氡 管 委 会 )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活 电 话 : 年 8 月 26 日 3

5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工 程 名 称 泰 顺 廊 桥 文 化 园 主 入 口 区 ( 九 曲 溪 区 块 )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2 建 设 地 点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A-01 地 块 和 A-02 地 块 3 建 设 规 模 本 工 程 立 项 总 投 资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其 中 A-01 地 块 建 设 用 地 平 方 米,A-02 地 块 建 设 用 地 约 平 方 米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绿 化 场 地 园 路 景 观 小 品 配 套 设 施 和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其 中 :1.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用 房 公 厕 等 建 筑 面 积 约 2164 平 方 米 ;2. 道 路 广 场 停 车 场 等 硬 质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3. 绿 化 7510 平 方 米 ;4. 停 车 位 ( 包 括 外 围 临 时 停 车 位 )75 个 4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5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6 招 标 范 围 7 工 期 要 求 招 标 工 期 8 个 月 8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配 套 9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10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求 11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12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本 次 招 标 为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园 林 绿 化 建 筑 安 装 室 外 照 明 室 外 给 排 水 智 能 化 等, 具 体 内 容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为 准 1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园 林 绿 化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以 上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或 组 成 联 合 体,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资 质 应 作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牵 头 人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园 林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以 同 时 具 备 或 各 提 供 一 名 ) 13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清 单 为 准 ; 14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15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大 写 : 叁 拾 万 元 整 (RMB); 小 写 : 元 整 16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17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汇 票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15 日 15 :00:00(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账 户 日 期 为 准 ) 账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1 开 户 银 行 : 泰 顺 县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温 州 泰 顺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泰 顺 县 支 行,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浙 江 泰 顺 温 银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温 州 市 泰 顺 县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备 案 后 予 以 退 还 ( 需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及 履 约 担 保 金 复 印 件 ) 18 现 场 踏 勘 自 行 踏 勘 地 点 :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A-01 地 块 和 A-02 地 块 19 标 文 及 图 纸 疑 问 提 交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03 日 如 有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传 真 到 代 理 公 司 ( 传 真 ) 4

6 20 领 取 答 疑 材 料 2016 年 09 月 04 日 如 有 补 充 说 明 请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21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本 工 程 不 执 行 22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23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24 开 标 商 务 标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U 盘 一 个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 证 书 原 件 等 资 料 一 份 ( 投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补 交 商 务 标 和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的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 地 点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 天 桥 边 ) 四 楼 收 标 处 时 间 : 2016 年 09 月 16 日 15:00:00 时 开 标 时 间 : 2016 年 09 月 16 日 15:00 时 地 点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 天 桥 边 ) 四 楼 开 标 室 25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见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 本 工 程 采 用 电 子 评 标 ) 26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27 计 税 方 法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法 签 合 同 前 先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10% 的 履 约 担 保 ( 可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现 金 担 保 ), 不 得 抵 扣 工 程 款 28 温 州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息 卡 未 办 理 投 标 人 具 体 咨 询 温 州 市 建 筑 业 管 理 处 ( 联 系 电 话 ) 29 购 领 时 间 地 点 及 费 用 20 其 他 要 求 时 间 :2016 年 08 月 26 日 年 09 月 02 日 ( 工 作 日 时 间 )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2:30-16:30 地 点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自 行 下 载 或 到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地 址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金 都 花 园 29 栋 一 单 元 401 室 售 价 为 500 元 人 民 币, 售 后 不 退 1 不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到 场, 不 要 求 企 业 负 责 人 到 场 ; 如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场 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另 加 分, 具 体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牵 头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的 加 分 ) 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投 标 资 格 名 单 的, 将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否 则 经 评 委 确 认 后 将 被 予 以 废 标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管 理 局 ( 泰 顺 廊 氡 管 委 会 )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梅 女 士 电 话 : 备 注 1 如 有 补 充 说 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上 发 布 信 息, 投 标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下 载 补 充 文 件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补 充 文 件 2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放 弃 投 标 的, 弃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交 易 员 携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 小 时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交 至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交 易 科 ( 联 系 电 话 : ), 否 则 按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处 理, 并 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3 投 标 人 需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的, 可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4 小 时 前 自 行 登 录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更 改, 无 需 书 面 报 告 如 投 标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自 行 更 改 时,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前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至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交 易 科 ( 联 系 电 话 : ) 4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由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1)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1-1) 参 加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公 司 的 人 员 参 加 )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开 标 前 核 验 备 用,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5 标 函 袋 自 行 提 供, 建 议 采 用 黄 色 牛 皮 纸 密 封 6 本 所 涉 及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00 秒 7 本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若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时, 均 以 本 前 附 表 中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为 准 8 如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有 变 更 的, 以 最 新 的 为 准 9 本 工 程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名 ( 如 联 合 体 报 名 的, 交 易 证 由 牵 头 人 办 理 ) 5

7 2.1 的 组 成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6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1 本 工 程 经 泰 发 改 审 [2016]16 号 批 准 建 设,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A-01 地 块 和 A-02 地 块,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内 容 详 见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中 的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个 别 专 业 性 工 程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纳 入 本 次 施 工 总 承 包 报 价 或 总 承 包 单 位 无 法 施 工 的, 今 后 发 包 由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中 标 单 位 共 同 组 织, 施 工 总 承 包 中 标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明 确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范 围, 包 括 必 须 分 包 的 工 程, 均 纳 入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其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通 过 分 包 招 标 确 定,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中 标 单 位 与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实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1.2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为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园 林 绿 化 建 筑 安 装 室 外 照 明 室 外 给 排 水 智 能 化 等, 具 体 内 容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为 准 1.3 现 场 条 件 (1) 已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2) 其 他 : 施 工 图 设 计 已 经 完 成 1.4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有 关 规 定, 已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申 请,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施 工 单 位 1.5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时 :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6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1.7 根 据 温 州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实 行 信 息 卡 管 理 的 通 知 文 件 精 神, 在 温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施 工 管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包 括 持 有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温 州 市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方 可 参 加 该 项 目 工 程 投 标 管 理 等 活 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对 工 程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过 程 中 有 关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及 企 业 信 息 卡 实 施 查 验 和 管 理 1.8 投 标 单 位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建 造 师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1.9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如 投 标 单 位 违 反 此 规 定 其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具 体 规 定 为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1.10 本 工 程 未 详 之 处 可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文 件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二 )

8 图 纸 技 术 资 料 及 附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单 位 获 取 后, 应 仔 细 核 查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异 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单 位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核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标 书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2.2 的 澄 清 投 标 单 位 在 收 到 后, 如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传 真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招 标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解 答, 解 答 的 内 容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发 布,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所 做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单 位 概 不 负 责 投 标 单 位 由 于 对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单 位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负 2.3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单 位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标 底 编 制 单 位 及 其 它 有 关 部 门, 该 补 充 通 知 将 作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与 同 等 效 力 招 标 单 位 如 有 补 充 说 明 开 标 时 间 按 规 定 顺 延 ( 延 长 时 间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写 明 ) ( 三 )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单 位 应 认 真 检 查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如 有 遗 漏 请 尽 快 向 招 标 单 位 索 取,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3.2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 含 商 务 标 U 盘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备 查, 详 见 第 16 页 中 第 (3) 点 内 容 ) 两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标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次 序 编 写 : (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见 附 件 1 附 件 1-1);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4) 投 标 函 ; (5)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委 托 协 议 书 ( 如 有 ) (6) 商 务 标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序 号 商 务 报 价 正 本 内 容 ( 一 式 一 份 ) 商 务 报 价 副 本 内 容 ( 一 式 一 份 ) 1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2 编 制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3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4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表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表 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6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7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投 标 时 可 不 提 供,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再 提 供 副 本 四 份 投 标 时 可 不 提 供,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再 提 供 副 本 四 份 8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7

9 9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10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投 标 时 可 不 提 供,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再 提 供 副 本 四 份 投 标 时 可 不 提 供,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再 提 供 副 本 四 份 11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12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13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14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15 计 日 工 报 价 表 计 日 工 报 价 表 16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17 主 要 工 日 价 格 表 主 要 工 日 价 格 表 18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19 主 要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表 主 要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表 为 保 证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和 商 务 标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本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附 带 的 投 标 制 作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形 成 XX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并 自 行 复 制 到 U 盘,U 盘 标 上 单 位 名 称, 使 用 投 标 制 作 软 件 打 印 功 能 将 最 后 一 次 生 成 存 入 U 盘 的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打 印 成 书 面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6.1) 投 标 单 位 未 提 交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U 盘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6.2)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无 法 读 取 的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U 盘 或 提 供 无 该 工 程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内 容 U 盘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6.3) 投 标 单 位 使 用 投 标 制 作 软 件 中 的 打 印 功 能 将 最 后 一 次 生 成 存 入 U 盘 的 商 务 标 ( 投 标 单 位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打 印 成 书 面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且 每 一 页 报 表 均 应 附 带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水 印 码,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如 果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商 务 标 书 面 报 表 的 水 印 码 与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水 印 码 不 一 致, 将 视 为 该 投 标 单 位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和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6.4)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U 盘 封 装 : 商 务 标 电 子 U 盘 必 须 随 商 务 标 纸 质 标 书 一 起 密 封 递 交, 否 则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6.5)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中 没 有 使 用 本 工 程 的 清 单 电 子 文 档 附 带 的 投 标 制 作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注 :1 投 标 人 须 将 条 款 中 的 第 (6) 点 内 容 打 印 成 书 面 形 式 且 附 带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水 印 码, 其 他 书 面 内 容 的 水 印 码 不 作 要 求 2U 盘 作 为 存 档 资 料,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单 位 可 自 行 提 供 备 用 U 盘 并 于 商 务 标 一 起 密 封 3 投 标 单 位 在 软 件 使 用 过 程 中 如 还 有 不 明 之 处 请 咨 询 : 杭 州 品 茗 工 程 造 价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 ) (7) 劳 务 施 工 作 业 安 排 情 况 ( 附 件 4) (8) 项 目 拟 分 包 情 况 表 ( 附 件 5)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含 相 关 资 料 )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次 序 编 写 : (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2) 投 标 人 一 般 状 况 ; (3) 投 标 建 造 师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 8

10 (4) 承 诺 书 ; (5)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表 ; (6)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7)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注 : 建 造 师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相 关 复 印 件 (1)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且 主 营 范 围 符 合 要 求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2)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3) 投 标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牵 头 人 提 供 ); (4) 投 标 人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5)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园 林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7)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岗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 (8)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03 月 以 后 ( 含 03 月 份 ) 连 续 3 个 月 及 以 上 各 月 份 的 养 老 保 险 到 账 流 水 清 单, 放 入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内 ) (9) 根 据 浙 建 (2015)3 号 文 件, 省 外 企 业 要 求 提 供 省 外 企 业 进 浙 承 接 业 务 备 案 表 复 印 件 ( 原 件 和 其 他 证 书 原 件 一 起 递 交 ),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如 省 外 企 业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10) 针 对 已 经 取 得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投 标 单 位, 企 业 资 质 情 况 将 通 过 扫 描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的 二 维 码 查 询 确 认, 不 需 提 供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未 取 得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投 标 单 位 仍 须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 以 上 条 款 中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以 上 复 印 件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3.3 提 供 的 文 件 表 式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但 表 式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进 行 扩 展 3.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须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其 正 副 本 都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封 面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3.5 全 套 商 务 标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须 在 修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3.6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3.7 工 程 担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为 准 ) 提 交 不 少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帐 户 汇 9

11 入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账 号, 然 后 携 带 已 汇 入 该 帐 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到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若 逾 期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自 始 至 终 参 加 投 标 的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并 备 案 后 予 以 退 还 ( 需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及 履 约 担 保 金 复 印 件 ) 如 投 标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将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1)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单 位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3) 中 标 单 位 未 按 时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4)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使 用 假 证 件 的 情 况 或 采 用 不 合 法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的 (5)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标 文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投 标 人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被 投 诉 举 报 的, 在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保 证 金 暂 不 退 还, 待 调 查 处 理 结 束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投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 (1)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经 评 审 的 最 高 控 制 限 价 警 戒 值 满 足 中 规 定 的 综 合 评 定 标 准 中 标 的 招 标 项 目, 承 包 商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业 主 提 供 担 保, 担 保 金 额 为 发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其 中 施 工 项 目 班 子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到 位 履 约 担 保 占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的 10%;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履 约 担 保 占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的 10%; 工 期 履 约 担 保 占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的 25%; 质 量 履 约 担 保 占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的 25%; 建 造 师 到 位 率 担 保 占 承 包 商 履 约 担 保 的 30% (2) 建 造 师 到 位 率 要 达 到 投 标 工 期 的 80% 以 上, 累 计 到 位 率 达 不 到 投 标 工 期 的 80% 的, 每 少 一 天 罚 扣 500 元 (RMB), 招 标 人 从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3)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截 止 到 承 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业 主 应 当 在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截 止 日 后 7 日 内 解 除 对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担 保 业 主 支 付 本 工 程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配 套 担 保 合 同 应 依 据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温 住 建 发 [2014]212 号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规 定 签 订 后, 须 与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一 起, 按 照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本 次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保 修,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保 修 质 量 保 修 金 为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5% 本 工 程 驻 现 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不 得 在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的 中 任 职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且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不 得 自 行 更 换 3.8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招 标 单 位 向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单 位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单 位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单 位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10

12 3.8.3 投 标 单 位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单 位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单 位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3.9 根 据 温 州 市 建 设 局 [2007]252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 温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劳 务 作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本 工 程 如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制 度, 投 标 人 可 将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完 成, 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提 供 劳 务 分 包 的 计 划 安 排, 并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局 关 于 劳 务 分 包 的 各 项 规 定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包 括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并 将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单 独 列 项,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应 按 温 州 市 建 设 局 温 建 建 [2007]252 号 文 件 要 求 计 价, 本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包 含 在 人 工 费 中, 人 工 费 已 计 入 总 价 中 如 投 标 单 位 在 本 工 程 中 不 存 在 劳 务 分 包, 填 写 无 劳 务 分 包 情 况 说 明 ( 四 )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及 要 求 4.1 投 标 报 价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清 单 为 准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7 条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本 工 程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规 费 税 金 和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除 非 本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和 报 价 另 有 说 明 的, 否 则, 投 标 人 应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和 数 量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已 包 括 了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取 的 通 知 ( 建 建 发 [2015]517 号 )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基 本 费 和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增 加 费 的 内 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管 理 规 定 仍 按 转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执 行 具 体 详 见 浙 建 站 定 号 文 件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不 得 低 于 相 关 文 件 取 费 标 准 下 限 )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的 缴 费 数 额,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保 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为 从 事 第 一 线 民 工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落 实 工 伤 待 遇, 在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时 应 将 工 伤 保 险 单 列 并 纳 入 工 程 报 价 中, 按 照 温 住 建 发 号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的 0.9% 计 入 工 程 规 费 报 价 原 单 列 计 取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已 包 含 在 企 业 管 理 费 内, 不 再 单 独 计 取 但 企 业 仍 应 按 人 工 费 加 机 械 费 的 2%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其 中 50% 专 项 用 于 民 工 培 训 具 体 参 照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办 法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4.2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及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部 分 施 工 费 用 费 率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发 改 委 财 政 局 转 发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取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11

13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及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纸 技 术 资 料 工 程 量 清 单, 结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和 自 身 的 综 合 实 力,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或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依 据 企 业 定 额 ( 或 计 价 依 据 ) 和 市 场 价 格 自 主 报 价, 并 按 规 定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和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的 有 效 依 据 之 一 计 价 依 据 (2013 版 ) 是 本 工 程 计 价 的 依 据, 除 本 有 特 别 约 定 外 均 按 计 价 依 据 (2013 版 ) 规 定 执 行 执 行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部 分 施 工 费 用 费 率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发 改 委 财 政 局 转 发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取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的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明 确 所 选 用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牌 厂 家 以 及 质 量 等 级 投 标 人 投 标 的 产 品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设 计 要 求, 其 性 能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参 照 或 相 当 于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中 提 供 的 技 术 标 准, 否 则 中 标 后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产 品, 并 保 持 综 合 单 价 不 变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自 主 报 价 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方 式 计 价 的,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 以 费 率 方 式 计 价 的,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可 参 照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2010 版 )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计 取 投 标 人 认 为 清 单 所 列 措 施 项 目 中 不 发 生 费 用 的, 应 以 0 计 价, 不 得 删 除, 否 则 做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投 标 时 拟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对 招 标 人 所 列 的 措 施 项 目 进 行 增 补, 投 标 人 增 加 的 措 施 项 目, 应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措 施 项 目 之 后, 并 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序 号 栏 中 以 增 示 之, 为 增 加 的 措 施 序 号, 自 01 起 顺 序 编 制 (1) 通 用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费 包 括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施 工 排 水 降 水 费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及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保 护 设 施 费 ( 具 体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 1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 是 指 大 型 机 械 整 体 或 分 体 自 停 放 场 地 运 至 本 工 程 施 工 地 点 所 发 生 的 机 械 进 出 场 运 输 转 移 费 用, 及 机 械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安 装 拆 卸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试 运 转 费 和 安 装 所 需 的 辅 助 设 施 的 全 部 费 用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施 工 方 案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该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干, 投 标 计 价 今 后 不 予 调 整 2 施 工 排 水 降 水 费 是 指 为 确 保 本 工 程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施 工, 采 取 各 种 排 水 降 水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施 工 方 案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该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死, 投 标 计 价 今 后 不 予 调 整 3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保 护 设 施 费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施 工 方 案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一 次 性 包 干 (2)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费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 土 建 工 程 包 括 : 市 政 工 程 包 括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施 工 方 案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该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一 次 性 包 干, 投 标 计 价 今 后 不 予 调 整 (3) 其 他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其 他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 是 指 投 标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本 工 程 各 专 业 泰 顺 地 区 及 工 程 特 点 补 充 的 技 术 措 施 费 用 12

14 项 目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施 工 方 案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该 费 用 一 次 性 包 死, 投 标 计 价 今 后 不 予 调 整 (4)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包 括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提 前 竣 工 增 加 费 二 次 搬 运 费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费 冬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行 车 行 人 干 扰 增 加 费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费 特 殊 地 区 增 加 费 其 他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报 价 的 要 求 包 括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业 主 预 留 金 计 日 工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等 内 容 (1) 暂 列 金 额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规 定 的 金 额 计 算, 不 得 变 动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2) 暂 估 价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规 定 的 金 额 计 算, 不 得 变 动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3) 业 主 预 留 金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规 定 的 金 额 计 算, 不 得 变 动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4) 计 日 工 :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5)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价 值 和 服 务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规 费 税 金 报 价 的 要 求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2010 版 ) 规 定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的 费 率 计 取,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4.3 清 单 工 程 量 误 差 的 调 整 本 工 程 开 标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或 数 量 进 行 改 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招 标 人 及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中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施 工 图 和 相 关 资 料, 对 投 标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复 核 清 单 中 若 有 工 程 量 误 差, 各 差 异 部 分 工 程 造 价 之 和 的 绝 对 值 中 标 造 价 1% 的,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单 位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6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书 面 核 对 要 求 和 内 容 双 方 对 工 程 量 进 行 核 对, 进 行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调 整, 但 投 标 时 所 报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不 予 调 整 经 认 定 后 的 清 单 工 程 量 和 总 造 价 将 作 为 办 理 结 算 的 有 效 依 据 之 一 招 标 人 若 发 现 该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量 有 误, 结 算 时 按 实 调 整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和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的 有 效 依 据 之 一, 施 工 期 内 现 行 预 算 定 额 费 用 定 额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如 有 变 动 均 不 予 调 整 钢 筋 水 泥 砖 沥 青 人 工 费 的 价 格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基 期 价 格 参 照 2016 年 06 月 份 泰 顺 工 程 招 投 标 与 造 价 信 息 的 市 场 信 息 价, 如 泰 顺 工 程 招 投 标 与 造 价 信 息 缺 项 的 参 考 同 期 的 温 州 市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工 程 量 项 目 和 数 量 的 增 减,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执 行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时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1) 凡 合 价 金 额 占 投 标 总 价 2% 以 上 ( 含 2%)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其 工 程 数 量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超 过 本 项 目 工 程 数 量 15%( 含 15%) 其 增 加 部 分 工 程 数 量 或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工 程 数 量 的 相 应 综 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参 照 原 综 合 单 价 提 出, 经 发 包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 询 单 位 工 程 师 审 定 后,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2) 由 于 清 单 项 目 中 项 目 特 征 或 工 程 内 容 发 生 部 分 变 更 的, 原 则 上 应 根 据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调 整 综 合 单 价, 无 可 参 照 的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并 无 明 确 约 定 的, 可 在 2010 计 价 依 据 的 基 础 上 计 算 调 整, 调 整 参 照 (3) 款 (3) 本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有 漏 项,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规 定 为 暂 定 估 价 ( 工 程 造 价 小 于 50 万 人 民 币 ) 的 项 目, 2010 计 价 依 据 中 有 相 应 定 额 子 目 的, 按 定 额 套 取, 人 材 机 按 2010 计 价 依 据 计 取, 套 用 2016 年 06 月 份 泰 顺 工 程 招 投 标 与 造 13

15 价 信 息 的 市 场 信 息 价, 如 泰 顺 工 程 招 投 标 与 造 价 信 息 缺 项 的 参 考 同 期 的 温 州 市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取 费 按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套 取, 投 标 下 浮 率 按 条 款 执 行 2010 计 价 依 据 中 无 相 应 定 额 子 目 及 部 分 暂 定 价 的 项 目, 按 市 场 价 组 价, 并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后 计 入 结 算, 不 再 考 虑 下 浮, 协 商 不 下 可 报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咨 询 调 解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所 确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价 格 表 现,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劳 务 管 理 材 料 安 装 维 护 利 润 税 金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没 有 填 写 或 漏 写 项 目,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费 用 包 括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本 工 程 项 目 执 行 以 下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和 相 关 政 策 性 文 件 : (1)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2010 版 ) ; (2) 浙 江 省 市 政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3) 浙 江 省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4) 浙 江 省 安 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5) 浙 江 省 园 林 绿 化 及 仿 古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6)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0) 版 ; (7) 浙 江 省 建 设 安 装 材 料 基 期 价 格 (2010 版 ) ; (8) 浙 江 省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定 额 (2010 版 ) ; (9)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10) 市 政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 ; (11) 通 用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 ; (12)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 (13)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 (14)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 (15)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 (16) 泰 政 办 号 文 件 ; (17)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 (18) 建 建 发 号 文 件 ; (19) 温 住 建 发 号 文 件 ;; (20)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文 件 注 : 新 增 项 目 取 费 费 率 计 算 基 数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取 费 定 额 (2010 版 )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规 定 执 行, 各 项 弹 性 区 间 费 率 取 其 他 项 中 间 值 新 增 项 目 部 分 工 程 造 价 以 按 上 述 计 价 依 据 计 算 后, 按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造 价 相 对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浮 率 下 浮, 下 浮 率 =( 中 标 造 价 -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100%( 不 包 括 暂 估 价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 ( 五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和 递 交 5.1 商 务 标 ( 含 商 务 标 U 盘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 含 证 明 材 料 ) 应 分 别 密 封, 并 贴 上 各 自 封 条 封 袋 和 封 条 上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应 在 密 封 袋 封 面 上 清 楚 地 分 别 标 明 商 务 标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字 样 投 标 单 位 应 提 供 两 份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 中 标 单 位 在 14

16 中 标 后 再 提 供 五 份 ), 并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具 体 要 求 :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投 标 函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签 字 全 套 商 务 标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须 在 修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报 价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以 大 写 为 准 具 体 签 字 盖 章 的 以 提 供 的 附 表 要 求 为 准 5.2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它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3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也 不 得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5.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招 标 单 位 递 交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5.5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单 位 可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六 )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6.1 招 标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由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6.2 开 标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定 投 标 人 员 到 场, 由 招 标 人 抽 取 企 业 负 责 人 到 场 加 分 值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它 内 容, 确 定 N1 N2 值, 并 记 录 在 案 ; (8)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 (9)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本 工 程 采 用 电 子 评 标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由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1)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1-1) 进 行 核 验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到 场 ) 15

17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开 标 前 核 验 备 用,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开 标 过 程 应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存 档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评 标 期 间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指 定 的 地 点,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询 标 开 标 以 后, 凡 有 关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和 评 审 工 作, 都 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其 他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泄 露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活 动 中 对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6.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细 微 偏 差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6.4 评 标 本 工 程 采 用 电 子 评 标, 开 标 及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电 子 评 标 无 法 继 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是 否 按 纸 质 文 本 评 标 若 纸 质 文 本 与 系 统 软 件 里 的 不 一 致 时, 以 系 统 软 件 里 的 为 准 初 步 评 审 (1) 限 价 检 查 ( 系 统 自 动 检 查 并 由 评 委 核 对 ) 本 工 程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扣 除 暂 估 价 业 主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后, 下 浮 K 值 (K 值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于 开 标 前 从 6% 7% 8% 9% 10% 五 个 值 中 各 确 定 1 个 数 值, 再 取 所 有 数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1 位 小 数, 第 2 位 四 舍 五 入 ), 即 最 高 限 价 =(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 暂 估 价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1-K)+ 暂 估 价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 暂 估 价 业 主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共 计 元 )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除 控 制 价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 (2) 符 合 性 评 审 在 符 合 性 鉴 定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未 按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或 未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的 ; 2)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按 的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的 公 章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的 ; 3)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安 全 员 与 报 名 时 不 一 致 的 ; 4)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未 载 明 投 标 工 期 的 或 投 标 工 期 大 于 招 标 工 期 的 ; 5)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未 按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的 ; 6) 投 标 函 与 投 标 总 价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 7) 投 标 总 价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的, 未 加 盖 本 单 位 造 价 师 或 相 应 专 业 ( 园 林 建 筑 及 安 装 ) 造 价 员 执 业 资 格 章 或 未 签 字 的 ( 如 本 单 位 无 相 应 专 业 的 造 价 员 或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章 时, 可 委 托 具 有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做 投 标 书, 商 务 标 内 应 附 有 双 方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 附 件 3) 附 在 投 标 总 价 后 面, 否 则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8)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 具 体 以 附 件 为 准 ); 9)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10) 未 按 格 式 正 确 填 写 的 ; 16

18 11)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作 无 效 标 的 报 价 得 分 : (1) 警 戒 值 评 审 ( 系 统 自 动 算 取 成 本 警 戒 值 ) 商 务 标 开 标 后, 取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已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报 价 除 外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和 一 个 最 低 值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下 浮 5%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成 本 警 戒 值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或 等 于 成 本 警 戒 值, 低 于 或 等 于 成 本 警 戒 值 的 投 标 报 价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除 控 制 价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 (2)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系 统 自 动 算 取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报 价 得 分 ), 专 家 可 手 动 算 分 核 实 若 招 标 控 制 价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由 编 制 审 核 单 位 重 新 按 规 定 调 整,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同 意 并 报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予 以 修 正 最 高 限 价 评 标 基 准 值 等 与 招 标 控 制 价 有 关 的, 作 相 应 调 整 1 商 务 标 开 标 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已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以 及 低 于 或 等 于 成 本 警 戒 值 的 报 价 除 外 ) 大 于 3 家 时,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报 价 一 个 次 高 报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乘 以 (1+N1) 作 为 第 一 评 标 基 准 值 (N1 在 开 标 当 场 由 业 主 从 1% 0.5% 0% -0.5% -1% -1.5% 中 随 机 抽 取 ); 标 底 价 乘 以 (1-N2) 作 为 第 二 评 标 基 准 值 (N2 在 开 标 当 场 由 业 主 从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中 随 机 抽 取 ) 第 一 评 标 基 准 值 与 第 二 评 标 基 准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2 如 果 出 现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已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以 及 低 于 或 等 于 成 本 警 戒 值 的 报 价 的 除 外 ) 仅 有 3 家 时, 取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乘 以 (1+N1) 作 为 第 一 评 标 基 准 值 (N1 在 开 标 当 场 由 业 主 从 1% 0.5% 0% -0.5% -1% -1.5% 中 随 机 抽 取 ); 标 底 价 乘 以 (1-N2) 作 为 第 二 评 标 基 准 值 (N2 在 开 标 当 场 由 业 主 从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中 随 机 抽 取 ) 第 一 评 标 基 准 值 与 第 二 评 标 基 准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 第 一 评 标 基 准 值 + 第 二 评 标 基 准 值 ) 2 3 如 果 出 现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已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以 及 低 于 或 等 于 成 本 警 戒 值 的 报 价 的 除 外 ) 少 于 3 家 ( 不 包 括 3 家 ) 时, 本 次 招 投 标 活 动 就 此 结 束,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报 价 相 对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的 上 ( 下 ) 浮 率 N= ( 投 标 报 价 -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100% 上 ( 下 ) 浮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4 商 务 标 总 分 为 100 分, 商 务 标 评 标 投 标 报 价 与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同 者 为 100 分, 评 标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高 于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4 分, 不 足 一 个 百 分 点 时, 使 用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3) 企 业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在 商 务 标 得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0.5~1 分 具 体 分 值 从 中,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商 务 标 开 标 会 议 上 随 机 抽 取, 以 抽 中 值 为 准 企 业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的, 每 个 企 业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此 项 得 分 均 为 一 致 (4) 企 业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场 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不 得 分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的, 必 须 持 有 并 出 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12 号 令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原 则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详 细 评 审 ( 系 统 自 动 检 查 并 由 评 委 核 对 ) (1) 清 单 响 应 性 检 查 (2) 取 费 项 目 检 查 17

19 (3) 算 术 性 错 误 检 查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所 谓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是 指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个 别 地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与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但 不 允 许 更 改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实 质 性 内 容 3 商 务 标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书 的 错 误 加 以 修 正 后 请 该 标 书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予 以 签 字 确 认, 作 为 详 细 比 较 的 依 据 :a. 合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合 价 金 额 与 总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合 价 金 额 为 准 ;b.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发 现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综 合 单 价 ( 单 价 ) 有 遗 漏 多 算 工 程 量 或 项 目 计 算 错 误 等 投 标 报 价 错 误, 错 误 绝 对 值 累 计 总 额 ( 费 用 间 不 得 相 抵 消 ) 占 投 标 报 价 3% 以 上 者 ( 含 3%), 为 重 大 偏 差, 作 废 标 处 理 错 误 绝 对 值 累 计 总 额 ( 费 用 间 不 得 相 抵 消 ) 占 投 标 报 价 3% 以 内 者,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得 调 整 4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目 前 现 行 的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和 材 料 预 算 价 格 等 工 程 造 价 方 面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造 价 商 务 标 评 审 汇 总 ( 系 统 自 动 检 查 并 由 评 委 核 对 ) 商 务 标 总 分 前 六 名 的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形 式 评 审, 若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废 标 的 应 按 得 分 排 序 依 次 递 补 若 投 标 单 位 的 商 务 标 总 分 相 同, 则 同 时 进 入 形 式 评 审 形 式 评 审 (1) 商 务 标 总 分 前 六 名 的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形 式 评 审, 若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废 标 的 应 按 得 分 排 序 依 次 递 补 ( 如 果 出 现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少 于 六 家 时, 则 全 部 进 入 形 式 评 审 ) 若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1)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电 脑 编 制 或 投 标 报 价 由 同 一 个 预 算 编 制 软 件 密 码 锁 制 作 的, 视 为 串 标 嫌 疑,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2) 投 标 人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办 法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 3) 不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少 填 或 不 填 及 错 误 填 写 的 ), 如 内 容 无 法 填 写 需 填 写 无 或 / ; 4)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综 合 单 价 有 遗 漏 多 算 工 程 量 或 项 目 计 算 错 误 等 投 标 报 价 错 误, 错 误 绝 对 值 累 计 总 额 ( 费 用 间 不 得 抵 消 ) 占 投 标 报 价 的 3% 以 上 者, 认 定 其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的 ; 5)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单 位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6) 投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的 ; 对 于 不 发 生 的 措 施 项 目, 金 额 未 以 0 计 价 ( 以 0 标 注 ) 的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业 主 预 留 金 擅 自 变 动 的 ; 7)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要 求 ; 8) 未 按 要 求 就 报 价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施 工 作 业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的 ; 9)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系 有 同 一 人 担 任 ; 10)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亲 自 签 字 的 ; 1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配 备 的 班 子 成 员 与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班 子 成 员 不 一 致 的 ; 12) 商 务 标 电 子 文 档 和 商 务 标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如 因 软 件 商 导 致 的 不 一 致 则 不 作 废 标 处 理 ); 18

20 13)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未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14) 联 合 体 成 员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也 组 成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的 ; 15)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标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作 废 标 的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 ) (1) 评 审 区 的 确 定 按 商 务 标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选 取 3 家 进 入 本 工 程 评 审 区 间 若 经 评 审 合 格 投 标 不 足 3 家 时, 按 商 务 标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递 补 至 3 家 进 入 评 审 区 间 进 行 评 审 若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完 毕 时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家 的 时 候, 本 次 招 投 标 活 动 就 此 结 束,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的 评 审 (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1.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未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的 ; 2.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未 按 的 要 求 的 格 式 填 写 盖 章 或 内 容 不 全 的 ; 3. 承 诺 书 上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签 字 并 盖 章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签 字 的 ; 4.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与 报 名 时 不 一 致 的 ; 5.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未 按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的 ; 6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承 诺 书 如 有 虚 假 隐 瞒 或 承 诺 书 中 约 定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和 中 标 资 格 等 情 况 的, 或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已 承 接 但 尚 未 开 工 和 在 建 工 程 的 (3)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资 格 审 查 的 必 要 条 件, 凡 不 能 满 足 的 下 列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以 下 证 件 证 书 原 件 ( 含 证 明 材 料 )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密 封 在 同 一 个 标 函 袋,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并 提 供 盖 好 单 位 公 章 的 资 料 原 件 明 细 一 式 二 份 ( 一 份 粘 贴 在 密 封 袋 外 包 装 上, 一 份 放 在 密 封 袋 内 ), 标 函 袋 上 注 明 证 书 原 件 字 样 : 1. 营 业 执 照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2.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副 本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人 提 供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5.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园 林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 6.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7.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岗 位 证 书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8.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03 月 以 后 ( 含 03 月 份 ) 连 续 3 个 月 及 以 上 各 月 份 的 养 老 保 险 到 账 流 水 清 单 须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9 根 据 浙 建 (2015)3 号 文 件, 省 外 企 业 要 求 提 供 省 外 企 业 进 浙 承 接 业 务 备 案 表 ( 原 件 和 其 他 证 书 原 件 一 起 递 交,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如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双 方 均 提 供 ) 10 针 对 已 经 取 得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投 标 单 位, 企 业 资 质 情 况 将 通 过 扫 描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的 二 维 码 查 询 确 认, 不 需 提 供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未 取 得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投 标 单 位 仍 须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 以 上 资 料 不 全 或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19

21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确 认 名 次 后 对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进 行 审 查 评 审 汇 总 评 委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依 据 法 律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标 书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后, 在 所 有 有 效 标 中 取 经 评 审 的 商 务 标 得 分 第 一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报 价 低 者 为 名 次 优 先 者 ; 若 得 分 相 同 且 报 价 相 同, 则 由 业 主 抽 签 来 确 定 其 名 次 6.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组 织 认 为 需 要, 在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可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说 明 及 有 关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应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书 面 答 复 中 不 得 变 更 价 格 工 期 自 报 质 量 等 级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2) 书 面 答 复 须 由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的 书 面 答 复 将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优 惠 条 件,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定 标 的 依 据 (3)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中,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评 标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中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6.6 定 标 (1)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重 新 招 标 (2) 招 标 人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标 底, 作 为 计 算 工 程 造 价 节 省 额 以 及 在 评 标 分 析 时 寻 找 报 价 差 异 原 因 的 参 考 性 依 据 (3) 各 投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在 投 标 中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7.1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评 标 有 关 资 料 送 达 招 投 标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招 投 标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自 收 到 有 关 资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2 招 标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招 标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7.3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为 合 同 价 的 10%( 可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现 金 担 保 ) 7.4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7.3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单 位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招 标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5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的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20

22 使 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 )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文 本 下 载 地 址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21

23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22

24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23

25 第 二 部 份 通 用 条 款 ( 略 ) 第 三 部 份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合 同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经 发 包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会 议 纪 要 除 投 标 函 及 附 录 和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外 的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工 程 和 设 备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见 施 工 图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另 定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1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温 建 建 号 ); 2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 财 建 [2004]369 号 ); 3 关 于 印 发 < 温 州 市 区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政 发 号 ); 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动 态 管 理 的 通 知 ( 温 建 建 号 ); 5 温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深 基 坑 工 程 管 理 规 定 ( 温 建 技 号 ); 6 关 于 推 行 法 人 管 理 项 目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温 建 建 号 ); 7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温 建 建 号 ); 8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创 建 活 动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9 转 发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人 工 市 场 信 息 价 发 布 管 理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0 转 发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1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优 质 优 价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 温 住 建 发 号 ); 12 关 于 转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3 关 于 转 发 < 浙 江 省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4 转 发 <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指 导 性 计 价 依 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 温 住 建 发 号 ); 15 关 于 转 发 < 浙 江 省 国 有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标 价 竣 工 结 算 价 信 息 报 送 和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24

26 16 关 于 加 强 市 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温 住 建 发 号 ) 17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市 场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8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部 分 施 工 费 用 费 率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19 关 于 贯 彻 (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等 国 家 标 准 的 意 见 ( 温 住 建 发 号 ) 20 转 发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取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号 ) 21 转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施 工 取 费 费 率 及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发 布 调 整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6]87 号 ) 22 国 家 省 市 县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颁 布 的 最 新 文 件 1.4 标 准 和 规 范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按 现 行 国 家 浙 江 省 和 温 州 市 泰 顺 县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及 附 件 ;(5)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 含 招 标 单 位 发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图 纸 ;(10)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注 :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协 议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7 联 络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25

27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按 施 工 图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 人 负 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按 2013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按 2013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对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投 资 进 行 管 理, 负 责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监 督 与 批 准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行 使 职 责, 行 使 除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外 的 其 他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协 调 关 系, 签 发 进 度 款 及 现 场 鉴 证 ( 涉 及 费 用 鉴 证 须 经 发 包 人 盖 章 生 效 )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是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有 效 资 金 证 明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按 泰 顺 县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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