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的歷次修正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勞動基準法的歷次修正"

Transcription

1 勞 動 基 準 法 概 述 報 告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劉 富 美 教 育 部 講 師 證 書 : 講 字 第 號 1

2 我 國 現 有 勞 動 立 法 體 系 勞 動 基 準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動 法 勞 資 關 係 勞 工 福 利 就 業 促 進 勞 動 檢 查 工 會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職 業 訓 練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就 業 保 險 法 勞 動 檢 查 法

3 我 國 的 勞 動 立 法 歷 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63) 職 業 訓 練 法 (72) 勞 動 基 準 法 (73) 工 會 法 (18)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19) 工 廠 檢 查 法 (20) 後 更 名 為 勞 動 檢 查 法 (82) 團 體 協 約 法 (21)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3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49) 就 業 服 務 法 (81) 勞 動 檢 查 法 (82)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86)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90)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91) 就 業 保 險 法 (92)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92)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93)

4 勞 動 基 準 法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73)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共 12 章 86 條 至 104 年 12 月 16 日 共 歷 經 14 次 修 法

5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2 卡 1 冊 ) 第 7 條 :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名 卡, 登 記 勞 工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本 籍 教 育 程 度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到 職 年 月 日 工 資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日 期 獎 懲 傷 病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前 項 勞 工 名 卡, 應 保 管 至 勞 工 離 職 後 五 年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5

6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2 卡 1 冊 ) 第 30 條 第 5 項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簽 到 簿 或 出 勤 卡,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此 項 簿 卡 應 保 存 五 年 第 30 條 第 6 項 出 勤 紀 錄 應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至 分 鐘 為 止 勞 工 向 雇 主 申 請 其 出 勤 紀 錄 副 本 或 影 本 時,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細 則 21 條 : 出 勤 紀 錄, 包 括 以 簽 到 簿 出 勤 卡 刷 卡 機 門 禁 卡 生 物 特 徵 辨 識 系 統 電 腦 出 勤 紀 錄 系 統 或 其 他 可 資 覈 實 記 載 出 勤 時 間 工 具 所 為 之 紀 錄 前 項 出 勤 紀 錄, 雇 主 於 接 受 勞 動 檢 查 調 查 或 勞 工 向 其 申 請 時,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9-45 萬 元 6

7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2 卡 1 冊 ) 第 23 條 第 2 項 :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工 資 清 冊, 將 發 放 工 資 工 資 計 算 項 目 工 資 總 額 等 事 項 記 入 工 資 清 冊 應 保 存 五 年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7

8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第 83 條 : 為 協 調 勞 資 關 係, 促 進 勞 資 合 作,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事 業 單 位 應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 勞 資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 勞 資 會 議 由 勞 資 雙 方 同 數 代 表 組 成, 各 為 2-15 人, 但 事 業 單 位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上 者, 各 不 得 少 於 5 人 但 事 業 單 位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下 者, 勞 雇 雙 方 為 會 議 之 當 然 代 表 ( 任 期 四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行 使 管 理 權 的 一 級 主 管 不 得 為 勞 方 代 表 ) 勞 資 會 議 組 成 之 名 冊 應 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事 業 單 位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下 者 免 送 會 議 代 表 任 期 為 三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勞 資 會 議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舉 辦 一 次 會 議 之 主 席 由 勞 資 雙 方 各 推 派 一 人 輪 流 擔 任, 必 要 時, 得 共 同 擔 任 之 會 議 之 決 議, 應 由 事 業 單 位 分 送 工 會 及 相 關 部 門 辦 理

9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第 9 條 :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及 特 定 性 工 作 得 為 定 期 契 約 ; 有 繼 續 性 工 作 應 為 不 定 期 契 約 定 期 契 約 屆 滿 後,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不 定 期 契 約 : 一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而 雇 主 不 即 表 示 反 對 意 思 者 二 雖 經 另 訂 新 約, 惟 其 前 後 勞 動 契 約 之 工 作 期 間 超 過 九 十 日, 前 後 契 約 間 斷 期 間 未 超 過 三 十 日 者 勞 基 法 規 範 係 以 繼 續 性 工 作 為 一 般 常 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為 例 外

10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細 則 第 6 條 :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及 特 定 性 工 作, 依 下 列 規 定 認 定 之 : 一 臨 時 性 工 作 : 係 指 無 法 預 期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六 個 月 以 內 者 二 短 期 性 工 作 : 係 指 可 預 期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三 季 節 性 工 作 : 係 指 受 季 節 性 原 料 材 料 來 源 或 市 場 銷 售 影 響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九 個 月 以 內 者 四 特 定 性 工 作 : 係 指 可 在 特 定 期 間 完 成 之 非 繼 續 性 工 作 其 工 作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11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契 約 差 別 1. 任 何 一 方 欲 終 止 契 約 須 否 預 告? 2. 有 無 資 遣 費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12 壹 雇 主 應 置 備 項 目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正 常 履 約 下 屬 不 定 期 契 約 者 ( 勞 工 屬 非 志 願 離 職, 應 給 資 遣 費 ) 第 16 條 規 定 預 告 期 間 如 下 : 一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二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三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勞 工 於 接 到 前 項 預 告 後, 為 另 謀 工 作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外 出 其 請 假 時 數,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期 間 之 工 資 照 給 ( 謀 職 假 ) 雇 主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而 終 止 契 約 者, 應 給 付 預 告 期 間 之 工 資 第 15 條 : 勞 工 終 止 契 約 時, 應 預 告 雇 主 之 期 間 同 16 條 之 規 定

13 貳 工 資 工 資 的 定 義 : 指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 第 2 條 )

14 貳 工 資 - 基 本 工 資 第 21 條 : 工 資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一 般 勞 工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月 薪 20,008 元, 時 薪 120 元, 日 薪 120 元 *8 小 時 =960 元 為 84-1 條 責 任 制 勞 工 如 看 護 保 全 等 因 其 約 定 月 時 數 為 240 小 時, 故 基 本 工 資 105/1/1 起 為 25,551 元 計 算 式 : 基 本 工 資 + 基 本 工 資 240 ( ) 174 = (52 40)+8 12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14

15 貳 工 資 - 應 直 接 給 付 第 22 條 第 2 項 : 工 資 應 全 額 直 接 給 付 勞 工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15

16 貳 工 資 - 不 得 預 扣 第 26 條 : 雇 主 不 得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第 78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9-45 萬 元 16

17 參 加 班 費 加 班 前 應 有 的 程 序 第 32 條 第 1 項 : 雇 主 有 使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工 作 之 必 要 者, 雇 主 經 工 會 同 意, 如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後, 得 將 工 作 時 間 延 長 之 細 則 第 20-1 條 : 延 長 工 時 的 定 義 係 指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八 小 時 或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超 過 四 十 小 時 之 部 分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勞 工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項 : 勞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約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而 未 達 勞 基 法 所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部 分 之 工 資, 由 勞 雇 雙 方 議 定 之

18 參 加 班 費 加 班 前 應 有 的 程 序 ) 第 32 條 第 3 項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雇 主 有 使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工 作 之 必 要 者, 得 將 工 作 時 間 延 長 之 但 應 於 延 長 開 始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通 知 工 會 ; 無 工 會 組 織 者, 應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應 於 事 後 補 給 勞 工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適 當 之 休 息 : 指 應 至 少 12 小 時 第 32 條 第 4 項 : 在 坑 內 工 作 之 勞 工, 其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延 長 但 以 監 視 為 主 之 工 作, 或 有 前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19 參 加 班 費 加 班 時 數 限 制 第 32 條 第 2 項 : 前 項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一 個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檢 查 時 發 現 勞 工 有 延 長 工 時 之 情 事, 雇 主 如 主 張 已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但 無 法 提 出 會 議 紀 錄, 仍 構 成 違 反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20 參 加 班 費 之 計 算 原 則 第 24 條 :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者, 其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之 工 資 依 左 列 標 準 加 給 之 : 一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三 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倍 發 給 之 第 32 條 第 3 項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雇 主 有 使 勞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工 作 之 必 要 者, 得 將 工 作 時 間 延 長 之 但 應 於 延 長 開 始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通 知 工 會 無 工 會 組 織 者, 應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應 於 事 後 補 給 勞 工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 工 作 終 止 後 再 工 作 前 至 少 應 有 12 小 時 休 息 ) 20

21 參 加 班 費 之 計 算 一 天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8 個 小 時, 或 超 過 變 形 工 時 部 分, 雇 主 應 依 上 揭 規 定 給 付 加 班 費 月 薪 3 萬 元 員 工 加 班 4 小 時 之 加 班 費 算 法 30,000 元 30 天 8( 小 時 )= 125 元 ( 時 薪 ) 加 班 費 =125 2 小 時 小 時 1.67 第 9 10 小 時 第 小 時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22 肆 工 作 時 間 - 每 日 暨 每 週 之 工 作 時 數 第 30 條 第 1 項 :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雇 主 不 得 以 第 一 項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之 修 正, 作 為 減 少 勞 工 工 資 之 事 由 ( 新 增 30 條 第 7 項 )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22

23 肆 工 作 時 間 - 彈 性 上 班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得 視 勞 工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允 許 勞 工 於 不 變 更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下, 在 一 小 時 範 圍 內, 彈 性 調 整 工 作 開 始 及 終 止 之 時 間 (30 條 第 8 項 彈 性 上 班 )

24 肆 工 作 時 間 - 實 施 變 形 工 時 規 定 依 30 條 及 30-1 條 規 定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行 業 均 可 適 用 2 週 及 8 週 變 形 工 時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行 業 始 可 採 4 週 變 形 工 時 雇 主 經 工 會 同 意, 如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24

25 肆 工 作 時 間 - 實 施 變 形 工 時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變 更 : 2 週 變 形 : 得 將 二 週 內 二 日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其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之 時 數,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但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八 小 時 (30 條 第 2 項 ) 4 週 變 形 : 得 將 四 週 內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之 時 數,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30-1 條 第 1 款 ) 8 週 變 形 : 得 將 八 週 內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分 配 但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八 小 時 (30 條 第 3 項 ) 25

26 肆 工 作 時 間 - 實 施 變 形 工 時 規 定 採 變 形 工 時 者 應 遵 守 之 共 同 原 則 : 當 日 正 常 工 時 達 十 小 時 者,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30-1 條 第 2 款 ) 二 週 內 至 少 有 二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不 受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限 制 (30-1 條 第 3 款 ) 女 性 勞 工, 除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者 外, 於 夜 間 工 作, 不 受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但 雇 主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30-1 條 第 4 款 )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26

27 肆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之 規 定 第 35 條 規 定 :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4 小 時, 至 少 應 有 30 分 鐘 之 休 息 但 實 行 輪 班 制 或 其 工 作 有 連 續 性 或 緊 急 性 者, 雇 主 得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另 行 調 配 其 休 息 時 間 前 項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不 包 括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將 休 息 時 間 30 分 鐘 置 於 下 班 前 實 施, 與 立 法 意 旨 不 符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27

28 伍 假 別 種 類 - 例 假 第 36 條 : 勞 工 每 七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一 日 之 定 義 : 指 連 續 24 小 時 既 經 約 定 應 依 序 計 數, 不 因 跨 月 而 另 重 新 起 算 每 7 日 週 期 循 環 之 始 日 與 末 日 應 由 勞 雇 雙 方 約 定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28

29 伍 假 別 種 類 - 例 假 的 出 勤 規 定 每 七 日 一 週 期, 每 一 週 期 內 應 有 一 日 例 假, 原 則 上 前 後 兩 個 例 假 日 應 間 隔 六 個 工 作 日, 惟 如 遇 有 必 要, 於 徵 得 工 會 或 勞 工 同 意 後, 得 於 各 該 週 期 內 酌 情 調 整 例 假 日 經 更 動 後 有 可 能 會 有 連 續 超 過 工 作 七 日 以 上, 雇 主 須 考 慮 勞 工 體 能 之 適 應 及 安 全 雇 主 因 第 40 條 所 列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法 定 原 因, 得 停 止 勞 工 之 例 假, 但 停 止 假 期 之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並 應 於 事 後 補 假 休 息 雇 主 並 應 於 事 後 24 小 時 內 詳 述 理 由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30 伍 假 別 種 類 - 休 假 ( ) 第 37 條 : 現 行 有 19 日, 105 年 起 12 日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其 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均 應 休 假 雇 主 如 擬 將 國 定 假 日 調 移 至 其 他 工 作 日 實 施 放 假 者, 應 徵 得 個 別 勞 工 同 意, 並 非 徵 得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即 可 實 施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30

31 伍 假 別 種 類 - 休 假 ( ) 紀 念 日 如 下 :( 共 3 天 ) 一 中 華 民 國 開 國 紀 念 日 :1/1 二 和 平 紀 念 日 :2/28 三 國 慶 日 :10/10 勞 動 節 日,5/1 勞 動 節 ( 計 1 天 ) 現 行 有 19 日, 105 年 起 12 日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如 下 :( 共 8 天 ) 一 春 節 : 農 曆 1/1 至 1/3 計 3 天 二 兒 童 節 :4/4 兒 童 節 與 民 族 掃 墓 節 同 一 日 時, 於 前 一 日 放 假 但 逢 星 期 四 時, 於 後 一 日 放 假 三 民 族 掃 墓 節 : 定 於 清 明 日 四 端 午 節 : 農 曆 5/5 五 中 秋 節 : 農 曆 8/15 六 農 曆 除 夕 : 農 曆 12 月 之 末 日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如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投 票 日 )

32 伍 假 別 種 類 - 特 別 休 假 第 38 條 : 勞 工 在 同 一 雇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每 年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給 予 特 別 休 假 : 一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七 日 二 三 年 以 上 五 年 未 滿 者 十 日 三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未 滿 者 十 四 日 四 十 年 以 上 者, 每 一 年 加 給 一 日, 加 至 三 十 日 為 止 1. 特 休 日 期 應 由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排 定 2. 不 因 勞 工 於 年 度 中 離 職 而 比 例 縮 減 特 休 日 數 3. 雇 主 可 要 求 勞 工 於 年 度 終 結 或 契 約 終 止 前 休 畢 特 別 休 假 32

33 伍 假 別 種 類 - 特 別 休 假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勞 工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項 : 以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全 年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佔 全 時 勞 工 全 年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之 比 例, 乘 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8 條 所 定 特 別 休 假 日 數 計 給 不 足 一 日 部 分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議 定 但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每 週 工 作 日 數 與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全 時 勞 工 相 同, 僅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較 短 者, 仍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8 條 規 定 給 予 休 假 日 數 婚 喪 事 病 假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並 按 勞 工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除 以 40 小 時 乘 以 應 給 予 請 假 日 數 乘 以 8 小 時

34 伍 假 別 種 類 颱 風 假? 勞 基 法 並 無 颱 風 假 之 假 別 規 定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要 點 三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勞 工 之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事 項, 除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參 照 本 要 點 事 先 於 勞 動 契 約 團 體 協 約 中 約 定 或 工 作 規 則 中 規 定 ; 未 有 約 定 或 工 作 規 則 未 規 定 者, 參 照 本 要 點 辦 理 七 勞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情 形 無 法 出 勤 工 作, 雇 主 宜 不 扣 發 工 資 但 應 雇 主 之 要 求 而 出 勤, 雇 主 除 當 日 工 資 照 給 外, 宜 加 給 勞 工 工 資, 並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交 通 津 貼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天 災 非 可 歸 責 於 勞 雇 雙 方, 故 勞 方 可 不 出 勤 資 方 可 不 給 薪!

35 伍 假 別 種 類 颱 風 假?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出 勤 管 理 及 工 資 給 付 要 點 六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曠 工 遲 到 或 強 迫 勞 工 以 事 假 或 其 他 假 別 處 理, 且 不 得 強 迫 勞 工 補 行 工 作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解 僱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 ( 一 ) 勞 工 工 作 所 在 地 經 轄 區 首 長 依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通 報 停 止 辦 公, 勞 工 因 而 未 出 勤 時 ( 地 方 首 長 停 班 停 課 之 命 令 只 限 於 公 務 機 關 與 公 私 立 學 校 ) ( 二 ) 勞 工 工 作 所 在 地 未 經 轄 區 首 長 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通 報 停 止 辦 公, 惟 勞 工 確 因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等 因 素 阻 塞 交 通 致 延 遲 到 工 或 未 能 出 勤 時 ( 三 ) 勞 工 工 作 所 在 地 未 經 轄 區 首 長 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通 報 停 止 辦 公, 惟 其 居 住 地 區 或 其 正 常 上 ( 下 ) 班 必 經 地 區, 經 該 管 轄 區 首 長 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通 報 停 止 辦 公, 致 未 出 勤 時

36 伍 假 別 種 類 無 薪 假? 因 應 景 氣 影 響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減 少 工 時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勞 動 部 ) 未 經 勞 資 雙 方 同 意, 資 方 不 能 自 行 放 無 薪 假 因 此 除 非 勞 工 簽 署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減 少 工 時 協 議 書, 否 則 公 司 不 得 任 意 放 無 薪 假 假 如 雇 主 沒 有 經 由 勞 工 同 意, 強 制 要 求 放 無 薪 假, 勞 工 可 有 五 年 的 請 求 權, 五 年 內 隨 時 可 以 告 資 方, 要 求 補 薪 無 薪 假 期 間, 公 司 雖 然 可 以 依 照 工 時 調 整 薪 資, 但 是 為 了 保 障 勞 工 生 活, 仍 需 提 供 薪 資,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 目 前 基 本 工 資 為 每 月 20,008 元, 每 小 時 120 元 ) 另 外, 企 業 實 施 無 薪 假 最 長 不 能 超 過 三 個 月, 如 有 延 長 期 間 之 必 要, 應 重 行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雇 主 在 無 薪 休 假 期 間, 仍 以 勞 工 原 領 薪 資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不 得 調 整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撥

37 陸 假 日 出 勤 規 定 第 39 條 : 第 三 十 六 條 所 定 之 例 假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定 之 休 假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所 定 之 特 別 休 假, 工 資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者,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因 季 節 性 關 係 有 趕 工 必 要, 經 勞 工 或 工 會 同 意 照 常 工 作 者, 亦 同 ( 但 屬 調 移 休 假 日 者 不 必 加 給 ) 休 假 日 指 37 條 之 休 假 與 38 條 之 特 別 休 假 36 條 之 例 假 除 非 符 合 第 40 條 之 情 形, 雇 主 不 得 要 求 勞 工 工 作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37

38 陸 假 日 出 勤 規 定 第 40 條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雇 主 認 有 繼 續 工 作 之 必 要 時, 得 停 止 第 三 十 六 條 至 第 三 十 八 條 所 定 勞 工 之 假 期 但 停 止 假 期 之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並 應 於 事 後 補 假 休 息 前 項 停 止 勞 工 假 期, 應 於 事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詳 述 理 由,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第 79 條 : 違 反 規 定 者 處 罰 鍰 2-30 萬 元 38

39 陸 假 日 出 勤 規 定 按 月 計 薪 者, 如 於 國 定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雇 主 應 依 上 揭 規 定 加 給 1 日 之 工 資 ( 月 薪 30)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7 月 5 日 (82) 台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函 示 : 查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不 論 時 數 多 寡, 均 使 勞 工 無 法 充 分 運 用 假 日, 故 勞 工 於 假 日 出 勤 未 達 八 小 時 者, 除 當 日 工 資 照 給 外, 再 加 發 一 日 工 資 39

40 柒 童 工 女 工 第 44 條 : 十 五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為 童 工 童 工 及 未 滿 18 歲 之 人, 不 得 從 事 繁 重 及 危 險 性 之 工 作 第 46 條 :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置 備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及 其 年 齡 證 明 文 件 第 47 條 : 童 工 每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小 時, 例 假 日 不 得 工 作 第 48 條 : 童 工 不 得 於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41 柒 童 工 女 工 第 49 條 :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但 雇 主 經 工 會 同 意, 如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後,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二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 為 84 條 之 1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工 作 者 ( 責 任 制 勞 工 如 看 護 保 全 等 ) 得 由 勞 雇 雙 方 另 行 書 面 約 定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休 假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但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41

42 捌 責 任 制 勞 工 適 用 第 84-1 條 為 責 任 勞 工 的 條 件 : 必 須 是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行 業 及 其 工 作 者 : 一 監 督 管 理 人 員 或 責 任 制 專 業 人 員 二 監 視 性 或 間 歇 性 之 工 作 三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工 作 勞 雇 雙 方 對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休 假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等,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且 應 與 勞 工 個 別 簽 定, 不 得 以 團 體 協 約 或 勞 資 會 議 代 之 並 應 將 書 面 約 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42

43 玖 勞 工 假 別 - 產 假 第 50 條 : 女 工 分 娩 前 後, 應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前 項 女 工 受 僱 工 作 在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停 止 工 作 期 間 工 資 照 給 ;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減 半 發 給 違 法 者 可 處 罰 鍰 9 萬 元 ~45 萬 元 43

44 玖 勞 工 假 別 - 產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雇 主 於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八 星 期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四 星 期 ; 妊 娠 二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一 星 期 ; 妊 娠 未 滿 二 個 月 流 產 者, 應 使 其 停 止 工 作, 給 予 產 假 五 日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以 上 的 產 假 天 數 都 包 含 例 假 日 ( 產 假 以 事 實 認 定, 不 論 已 婚 或 未 婚 ) 產 假 四 星 期 以 上 包 含 四 星 期, 工 資 照 給 ( 全 薪 ), 若 是 工 作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 就 是 在 公 司 的 年 資 ), 工 資 則 是 減 半 發 給 ; 產 假 一 星 期 及 五 日 的 部 份, 可 以 不 給 薪, 但 是 不 可 影 響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45 玖 勞 工 假 別 - 產 檢 假 陪 產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5 條 ( 產 假 陪 產 假 ) 受 僱 者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安 胎 休 養 者, 其 治 療 照 護 或 休 養 期 間 之 請 假 及 薪 資 計 算,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未 滿 30 天 的 普 通 傷 病 假 得 請 二 分 之 一 日 薪 ) 受 僱 者 妊 娠 期 間, 雇 主 應 給 予 產 檢 假 五 日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五 日 ( 分 娩 日 前 後 15 天 內 請 完 ) 產 檢 假 及 陪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照 給

46 玖 勞 工 假 別 - 哺 乳 時 間 第 51 條 : 女 工 在 妊 娠 期 間, 如 有 較 為 輕 易 之 工 作, 得 申 請 改 調,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並 不 得 減 少 其 工 資 第 52 條 :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女 工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雇 主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度 前 項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47 玖 勞 工 假 別 - 哺 乳 時 間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8 條 ( 哺 乳 時 間 )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受 僱 者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雇 主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度 前 項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親 自 哺 乳 不 限 餵 哺 母 乳, 牛 乳 羊 乳 均 屬 之 親 自 哺 乳 不 限 女 性 受 僱 者, 另 男 性 受 僱 者 亦 可 請 哺 乳 時 間

48 玖 勞 工 假 別 - 生 理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4 條 ( 生 理 假 )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全 年 請 假 日 數 未 逾 三 日, 不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餘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前 項 併 入 及 不 併 入 病 假 之 生 理 假 薪 資, 減 半 發 給 計 算 方 式 : 按 月 請 之 生 理 假 依 病 假 計 算, 惟 病 假 合 計 已 30 日 而 勞 工 尚 有 3 次 請 生 理 假 權 利 者, 仍 有 3 天 之 生 理 假 可 領 半 薪

49 玖 勞 工 假 別 - 普 通 傷 病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害 疾 病 或 生 理 原 因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在 左 列 規 定 範 圍 內 請 普 通 傷 病 假 : 一 未 住 院 者, 一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二 住 院 者, 二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三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二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經 醫 師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 含 原 位 癌 ) 採 門 診 方 式 治 療 或 懷 孕 期 間 需 安 胎 休 養 者, 其 治 療 或 休 養 期 間, 併 入 住 院 傷 病 假 計 算 普 通 傷 病 假 一 年 內 未 超 過 三 十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其 領 有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傷 病 給 付 未 達 工 資 半 數 者, 由 雇 主 補 足 之

50 玖 勞 工 假 別 - 育 嬰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16( 育 嬰 假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六 個 月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受 僱 者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得 繼 續 參 加 原 有 之 社 會 保 險,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免 予 繳 納 ; 原 由 受 僱 者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得 遞 延 三 年 繳 納 依 家 事 事 件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與 收 養 兒 童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之 受 僱 者, 其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得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發 放,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51 玖 勞 工 假 別 - 育 嬰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7 條 ( 育 嬰 假 後 復 職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後, 申 請 復 職 時, 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 一 歇 業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者 二 雇 主 依 法 變 更 組 織 解 散 或 轉 讓 者 三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四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受 僱 者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者 雇 主 因 前 項 各 款 原 因 未 能 使 受 僱 者 復 職 時, 應 於 三 十 日 前 通 知 之, 並 應 依 法 定 標 準 發 給 資 遣 費 或 退 休 金

52 玖 勞 工 假 別 - 家 庭 照 顧 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0 條 ( 家 庭 照 顧 假 )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 不 給 薪 )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 勞 工 因 有 事 故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得 請 事 假, 一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十 四 日 事 假 期 間 不 給 工 資

53 捌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核 備 並 公 開 揭 示 第 70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者, 應 依 其 事 業 性 質, 就 下 列 事 項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並 公 開 揭 示 之 : 一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國 定 紀 念 日 特 別 休 假 及 繼 續 性 工 作 之 輪 班 方 法 二 工 資 之 標 準 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53

54 玖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提 撥 專 戶 94/7/1 以 後 新 進 職 場 之 勞 工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條 例 第 6 條 : 雇 主 應 為 適 用 本 條 例 之 勞 工, 按 月 提 繳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勞 保 局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本 條 例 之 勞 工 定 義 依 勞 基 法 第 二 條 之 定 義 : 勞 工 謂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故 不 分 是 否 為 全 職 兼 職 或 部 分 工 時 者, 均 應 為 其 提 撥 條 例 第 14 條 : 雇 主 應 為 勞 工 負 擔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百 分 之 六 勞 工 得 在 其 每 月 工 資 百 分 之 六 範 圍 內,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其 自 願 提 繳 部 分, 得 自 當 年 度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中 全 數 扣 除

55 玖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提 撥 專 戶 條 例 第 23 條 : 退 休 金 之 領 取 及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月 退 休 金 : 勞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依 據 年 金 生 命 表,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 率 等 基 礎 計 算 所 得 之 金 額,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金 二 一 次 退 休 金 : 一 次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依 本 條 例 提 繳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二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之 條 例 第 28 條 : 退 休 金 請 求 權, 自 得 請 領 之 日 起, 因 五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56 玖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退 休 年 齡 條 例 第 24 條 : 勞 工 年 滿 六 十 歲, 工 作 年 資 滿 十 五 年 以 上 者, 得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但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前 項 工 作 年 資 採 計, 以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年 資 為 準 年 資 中 斷 者, 其 前 後 提 繳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57 拾 罰 則 違 反 本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或 事 業 主 之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罰 鍰, 得 審 酌 與 違 反 行 為 有 關 之 勞 工 人 數 累 計 違 法 次 數 或 未 依 法 給 付 之 金 額, 為 量 罰 輕 重 之 標 準 ( 違 反 本 法 處 罰 鍰 者, 主 管 機 關 公 布 單 位 業 主 名 稱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

58 謝 謝 您 的 聆 聽 記 住 自 己 的 權 益 要 自 己 守 護 哦!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認 識 最 新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落 實 40 工 時 實 務 解 析 勞 動 基 準 科 葉 建 能 科 長 105 年 3 月 15 日 1 104 年 勞 動 基 準 法 大 幅 修 正 時 間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條 文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勞 工 退 休 金 準 備 專 戶 提 撥 違 法 事 業 單 位 由 得 公 布 改 為 應 公 布 (80-1) 10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3 年 度 第 四 次 勞 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貳 地 點 : 誠 正 大 樓 B309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方 淑 玲 代 表 記 錄 : 林 桂 琴 肆 主 席 報 告 : 伍 業 務 單 位 ( 人 事 室 ) 報 告 事 項 : 一 近 期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事 項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立 法 院 2001 年 12 月 21 日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保 障 兩 性 工 作 權 之 平 等, 貫 徹 憲 法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實 質 平 等 之 精 神, 爰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雇 主 與 受 僱 者 之 約 定 優 於 本 法 者, 從 其 約 定 本 法 於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表-網路版

Microsoft Word - 105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表-網路版 核 定 機 關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文 號 : 主 普 管 字 第 1040400592 號 有 效 期 間 : 至 民 國 106 年 12 月 底 止 勞 動 部 僱 用 管 理 就 業 平 等 概 況 調 查 表 資 料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本 調 查 表 刊 印 個 別 資 料 保 密 事 項 均 依 統 計 法 辦 理, 如 有 損 害 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規劃草案 (衛福部)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規劃草案 (衛福部) 勞 動 安 檢 實 務 講 座 主 講 人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蔣 世 中 醫 師 / 副 秘 書 長 2016 年 4 月 10 日 ( 日 ) 大 綱 1 醫 療 院 所 應 準 備 事 項 2 加 班 費 計 算 方 式 3 全 聯 會 大 事 記 2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網 站 - 勞 動 檢 查 專 區 3 勞 動 檢 查 專 區 內 容 4 醫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