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划 分 标 准 及 纳 税 义 务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纳 税 义 务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居 民 全 面 纳 就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全 部 所 得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企 业 税 义 务 纳 税 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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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七 章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最 近 3 年 题 型 题 量 分 析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题 量 分 值 题 量 分 值 题 量 分 值 单 选 题 多 选 题 判 断 题 简 答 题 综 合 题 合 计 本 章 教 材 变 化 2016 年 本 章 教 材 的 变 化 主 要 体 现 为 新 增 若 干 2015 年 出 台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本 章 基 本 结 构 框 架 Part1: 概 述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P356) 1.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包 括 各 类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 ; 但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不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不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2.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1

2 (1) 划 分 标 准 及 纳 税 义 务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纳 税 义 务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居 民 全 面 纳 就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全 部 所 得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企 业 税 义 务 纳 税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1)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依 照 外 国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2)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 地 区 ) 法 机 构 场 所 非 居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律 成 立 且 有 限 纳 民 企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实 际 管 理 税 义 务 业 立 机 构 场 所, 机 构 不 在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纳 税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中 国 境 内 境 内 所 得 (2) 所 得 来 源 地 (P360) 所 得 类 型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转 让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 财 产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所 得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利 息 所 得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所 在 租 金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地 确 定,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例 题 1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 2012 年 ) A. 在 境 外 成 立 的 企 业 均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B. 在 境 内 成 立 但 有 来 源 于 境 外 所 得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C. 依 照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D. 依 照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企 业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答 案 D 解 析 (1) 选 项 AC: 虽 未 在 境 内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境 内 的, 亦 属 于 居 民 企 业 ; (2) 选 项 B: 只 要 在 境 内 成 立, 即 为 居 民 企 业 例 题 2 判 断 题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仅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2015 年 ) 答 案 解 析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的 基 本 思 路 ( 一 ) 应 纳 税 额 (P387)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 2

3 提 示 1 (1)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基 本 税 率 为 25%; (2) 符 合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税 率 ; (3)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 (4)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税 率 提 示 2 减 免 税 额 和 抵 免 税 额, 是 指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减 征 免 征 和 抵 免 的 应 纳 税 额 ( 二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 直 接 法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 -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2. 间 接 法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会 计 利 润 +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 纳 税 调 整 减 少 额 (1)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1 在 计 算 会 计 利 润 时 已 经 扣 除, 但 税 法 规 定 不 能 扣 除 的 项 目 金 额 ; 2 在 计 算 会 计 利 润 时 已 经 扣 除, 但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扣 除 标 准 部 分 的 金 额 ; 3 未 计 或 者 少 计 的 应 税 收 益 (2) 纳 税 调 整 减 少 额 1 税 法 上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费 用 ; 2 减 税 或 者 免 税 收 益 ; 3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5 年 内 )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额 ( 三 ) 纳 税 申 报 (P409) 1.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企 业 应 当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预 缴 税 款 2.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汇 算 清 缴,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Part2: 收 入 总 额 一 收 入 总 额 概 述 (P363) 1.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收 入 总 额 2.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 包 括 现 金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以 及 债 务 的 豁 免 等 3.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4.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采 用 收 付 实 现 制 外, 企 业 收 入 一 般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二 应 税 收 入 (P364) ( 一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3

4 1.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产 品 原 材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存 货 取 得 的 收 入 提 示 考 虑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应 当 注 意 将 价 外 费 用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一 并 计 入 2. 不 同 结 算 方 式 下 收 入 的 确 认 时 间 (1) 对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一 般 性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应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1 商 品 销 售 合 同 已 经 签 订,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相 关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2 企 业 已 对 售 出 的 商 品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4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销 售 方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核 算 (2)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的, 在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 确 认 收 入 (3) 销 售 商 品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相 关 链 接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 但 生 产 销 售 生 产 工 期 超 过 12 个 月 的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船 舶 飞 机 等 货 物,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4) 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在 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 认 收 入 ; 如 果 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可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5)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的, 在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相 关 链 接 委 托 其 他 纳 税 人 代 销 货 物,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货 款 的 当 天 ; 未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及 货 款 的, 为 发 出 代 销 货 物 满 180 天 的 当 天 (6)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相 关 链 接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无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7)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按 照 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其 收 入 额 按 照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3. 特 殊 销 售 方 式 下 的 收 入 确 认 规 则 (1) 售 后 回 购 1 符 合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销 售 的 商 品 按 售 价 确 认 收 入, 回 购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2 有 证 据 表 明 不 符 合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收 到 的 款 项 应 确 认 为 负 债, 回 购 价 格 大 于 原 售 价 的, 差 额 应 在 回 购 期 间 确 认 为 利 息 费 用 (2) 以 旧 换 新 销 售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相 关 链 接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新 货 物 的 同 期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但 是, 对 金 银 首 饰 以 旧 换 新 业 务, 应 按 照 销 售 方 实 际 收 取 的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价 款 征 收 增 值 税 (3) 各 种 折 的 税 务 处 理 折 扣 类 型 目 的 税 务 处 理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商 业 折 扣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金 额 按 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现 金 折 扣 鼓 励 尽 早 付 款 额, 现 金 折 扣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扣 除 销 售 折 让 因 售 出 商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折 4

5 等 原 因 而 作 出 的 减 让 让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当 期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4) 对 于 企 业 买 一 赠 一 等 方 式 组 合 销 售 商 品 的, 其 赠 品 不 属 于 捐 赠, 应 按 各 项 商 品 的 价 格 比 例 来 分 摊 确 认 各 项 收 入, 其 商 品 价 格 应 以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1. 一 般 情 况 按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 法 确 认 (1) 企 业 在 各 个 纳 税 期 末,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采 用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2)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船 舶 飞 机,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 特 殊 情 况 (1) 对 商 品 销 售 附 带 安 装 的, 安 装 费 在 商 品 销 售 实 现 时 确 认 收 入 (2) 广 告 宣 传 费 1 宣 传 媒 介 的 收 费, 应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或 商 业 行 为 出 现 于 公 众 面 前 时 确 认 收 入 ; 2 广 告 的 制 作 费, 应 根 据 制 作 广 告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3) 包 含 在 商 品 售 价 内 可 区 分 的 服 务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4) 艺 术 表 演 招 待 宴 会 和 其 他 特 殊 活 动 的 收 费, 在 相 关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 收 费 涉 及 几 项 活 动 的, 预 收 的 款 项 应 合 理 分 配 给 每 项 活 动,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5) 会 员 费 1 对 只 取 得 会 籍 而 不 享 受 连 续 服 务 的, 在 取 得 会 费 时 确 认 收 入 ; 2 一 次 取 得 会 费 而 需 提 供 连 续 服 务 的, 其 会 费 应 在 整 个 受 益 期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6) 特 许 权 费 1 属 于 提 供 设 备 和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特 许 权 费, 在 交 付 资 产 或 转 移 资 产 所 有 权 时 确 认 收 入 ; 2 属 于 提 供 初 始 及 后 续 服 务 的 特 许 权 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7) 长 期 为 客 户 提 供 重 复 的 劳 务 收 取 的 劳 务 费, 在 相 关 劳 务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1.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生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股 权 债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2.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1)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收 入, 应 于 转 让 协 议 生 效, 且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时,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 转 让 股 权 收 入 扣 除 为 取 得 该 股 权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后, 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企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不 得 扣 除 被 投 资 企 业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股 东 留 存 收 益 中 按 该 项 股 权 所 可 能 分 配 的 金 额 ( 四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1.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 被 投 资 企 业 将 股 权 ( 票 ) 溢 价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为 股 本 的, 不 作 为 投 资 方 企 业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投 资 方 企 业 也 不 得 增 加 该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 五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六 ) 租 金 收 入 1. 租 金 收 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出 租 人 可 对 5

6 上 述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关 年 度 收 入 ( 七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1.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提 供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而 取 得 的 收 入 2.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九 )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入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补 贴 收 入 违 约 金 收 入 汇 兑 收 益 等 例 题 1 单 选 题 2015 年 5 月 6 日,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以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产 品 200 件, 不 含 税 单 价 0.1 万 元, 并 于 5 月 10 日 取 得 了 全 部 产 品 销 售 额 20 万 元 2015 年 5 月 20 日, 甲 公 司 发 出 产 品 120 件,6 月 25 日 发 出 产 品 80 件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甲 公 司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日 期 及 金 额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 2015 年 ) A.2015 年 5 月 6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0 万 元 B.2015 年 5 月 10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0 万 元 C.2015 年 5 月 20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12 万 元 D.2015 年 6 月 25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20 万 元 答 案 C 解 析 (1) 销 售 商 品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2)2015 年 5 月 20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12 万 元,2015 年 6 月 25 日 应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8 万 元 例 题 2 单 选 题 甲 公 司 为 乙 公 司 的 股 东, 投 资 成 本 为 200 万 元, 占 乙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为 10% 乙 公 司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为 1800 万 元, 甲 公 司 转 让 该 项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格 为 500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甲 公 司 应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为 ( ) 万 元 (2015 年 ) A.120 B.180 C.200 D.300 答 案 D 解 析 (1)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收 入 扣 除 为 取 得 该 股 权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后, 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2) 企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不 得 扣 除 被 投 资 企 业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股 东 留 存 收 益 中 按 该 项 股 权 可 能 分 配 的 金 额 ;(3) 甲 公 司 应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300( 万 元 ) 例 题 3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 2011 年 ) A.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B.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按 照 收 到 货 款 或 索 取 货 款 凭 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C. 被 投 资 企 业 以 股 权 溢 价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时, 投 资 企 业 应 作 为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相 应 增 加 该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D.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答 案 AD 6

7 解 析 (1) 选 项 B: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 选 项 C: 被 投 资 企 业 将 股 权 ( 票 ) 溢 价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的, 不 作 为 投 资 方 企 业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投 资 方 企 业 也 不 得 增 加 该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例 题 4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不 同 方 式 下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确 定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 2010 年 ) A. 采 用 商 业 折 扣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商 业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B. 采 用 现 金 折 扣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C.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扣 除 回 购 商 品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D.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扣 除 回 收 商 品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答 案 B 解 析 (1) 选 项 A: 商 品 销 售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2) 选 项 C: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符 合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按 售 价 确 认 收 入, 回 购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3) 选 项 D: 销 售 商 品 以 旧 换 新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 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三 不 征 税 收 入 (P367) 1. 财 政 拨 款 ; 2.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 3. 企 业 取 得 的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四 免 税 收 入 (P390) 1.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2.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但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3.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但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4.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取 得 的 特 定 收 入 提 示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免 于 征 税, 但 不 包 括 非 营 利 组 织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征 税 收 入 VS 免 税 收 入 (1)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均 不 应 计 入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 不 征 税 收 入, 是 不 应 列 入 征 税 范 围 的 收 入, 不 属 于 应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则 是 纳 税 人 应 税 收 入 的 组 成 部 分, 只 是 国 家 出 于 特 殊 考 虑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在 一 定 时 期 有 可 能 恢 复 征 税 (3)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对 应 的 费 用 折 旧 摊 销 一 般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免 税 收 入 对 应 的 费 用 折 旧 摊 销 一 般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例 题 1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是 ( ) ( 2015 年 ) A. 财 政 拨 款 B.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C.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D.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收 入 答 案 C 7

8 解 析 (1) 选 项 A: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2) 选 项 BD: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例 题 2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下 列 收 入,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有 ( ) ( 2014 年 ) A. 转 让 股 权 的 收 入 B. 接 受 捐 赠 的 收 入 C. 取 得 的 财 政 拨 款 D.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答 案 AB 解 析 选 项 CD: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例 题 3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中,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范 围 的 是 ( ) ( 2012 年 ) A. 财 政 拨 款 B. 租 金 收 入 C.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D.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答 案 A 解 析 (1) 选 项 BC: 属 于 征 税 收 入 ;(2) 选 项 D: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例 题 4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收 入 中, 不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的 有 ( ) ( 2010 年 ) A. 财 政 拨 款 B. 国 债 利 息 C. 物 资 及 现 金 溢 余 D.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答 案 ACD 解 析 (1) 选 项 AD: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 而 非 免 税 收 入 );(2) 选 项 C: 属 于 应 当 征 税 的 收 入 Part3: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一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总 述 1.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费 用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P369)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概 览 项 目 基 本 内 容 成 本 销 售 成 本 销 货 成 本 业 务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耗 费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8

9 (1) 不 得 扣 除 2 税 : 增 值 税 ( 不 得 抵 扣 计 入 成 本 等 的 除 外 ) 企 业 所 得 税 (2) 计 入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在 当 期 扣 除 税 金 (3)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在 当 期 扣 除 (4)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后 分 摊 扣 除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损 失, 转 让 财 损 失 产 损 失, 呆 账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除 上 述 项 目 之 外,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理 其 他 支 出 的 支 出 2. 禁 止 扣 除 项 目 (P374) (1)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2)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3) 税 收 滞 纳 金 ; (4) 罚 金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5)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按 规 定 比 例 扣 除 外, 其 他 捐 赠 性 支 出 一 律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6)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的 赞 助 支 出 ; (7)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8)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 (9)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其 计 算 的 折 旧 摊 销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提 示 企 业 取 得 的 各 项 免 税 收 入 所 对 应 的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例 题 1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的 有 ( ) ( 2011 年 ) A.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红 利 B. 企 业 内 部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C. 企 业 内 部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D.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答 案 ABCD 解 析 (1) 选 项 A: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2) 选 项 BC: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3) 选 项 D: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例 题 2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有 ( ) ( 2010 年 ) A. 税 收 滞 纳 金 B.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C.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D. 缴 纳 的 教 育 费 附 加 答 案 ABC 解 析 选 项 D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例 题 3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在 计 算 9

10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有 ( ) ( 2014 年 ) A.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以 内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B.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C. 交 通 罚 款 D. 消 费 税 税 款 答 案 BC 解 析 (1) 选 项 A: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2) 选 项 BC: 属 于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 ;(3) 选 项 D: 纳 税 人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资 源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关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以 及 发 生 的 房 产 税 车 船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印 花 税 等 税 金 及 附 加,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例 题 4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缴 纳 的 下 列 税 金 中, 不 得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是 ( ) ( 2012 年 ) A. 增 值 税 B. 消 费 税 C. 营 业 税 D. 房 产 税 答 案 A 解 析 企 业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二 与 人 员 薪 酬 有 关 的 扣 除 项 目 (P369) 1.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2.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3.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准 予 扣 除 4. 补 充 保 险 (1) 企 业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 标 准 以 内 的 部 分,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 不 予 扣 除 (2)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不 得 扣 除 5. 三 项 经 费 (1)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2)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3)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例 题 1 单 选 题 某 超 市 2013 年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1000 万 元,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29 万 元 2014 年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1200 万 元, 发 生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28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该 超 市 在 计 算 2014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为 ( ) 万 元 (2015 年 ) A.25 B.28 C.30 D.32 答 案 C 10

11 解 析 (1)2013 年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 %=25( 万 元 ),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额 29 万 元,2013 年 税 前 只 能 扣 除 25 万 元, 其 余 4 万 元 可 以 结 转 至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2) 2014 年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 %=30( 万 元 ),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额 28 万 元, 因 此,2014 年 税 前 准 予 扣 除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30 万 元, 剩 余 2 万 元 可 以 结 转 至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例 题 2 单 选 题 某 公 司 2013 年 度 支 出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000 万 元, 按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150 万 元, 为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80 万 元, 为 公 司 高 管 缴 纳 商 业 保 险 费 30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该 公 司 2013 年 度 发 生 上 述 保 险 费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 ) 万 元 (2014 年 ) A.260 B.230 C.200 D.150 答 案 C 解 析 (1)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150 万 元 ) 可 以 全 额 在 税 前 扣 除 ;(2) 企 业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1000 5%=50 万 元 ),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3)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30 万 元 ), 不 得 扣 除 该 公 司 2013 年 度 发 生 上 述 保 险 费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150+50=200( 万 元 ) 例 题 3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有 关 费 用 支 出 不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的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该 有 关 费 用 的 是 ( ) ( 2012 年 ) A. 工 会 经 费 B. 社 会 保 险 费 C. 职 工 福 利 费 D.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答 案 D 解 析 在 中 级 经 济 法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考 查 范 围 内, 允 许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的 费 用 仅 两 项 :(1)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2)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例 题 4 判 断 题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 年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为 950 万 元, 支 出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150 万 元, 在 计 算 该 公 司 2012 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支 出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用 应 据 实 扣 除 ( )( 2012 年 )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允 许 扣 除, 超 过 的 部 分 不 得 扣 除 在 本 题 中,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扣 除 限 额 =950 14%=133(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额 150 万 元, 超 过 了 扣 除 限 额, 只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133 万 元, 而 非 据 实 扣 除 三 与 生 产 经 营 直 接 相 关 的 扣 除 项 目 1.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P370)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提 示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租 11

12 金 收 入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等, 即 会 计 核 算 中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以 及 会 计 上 不 确 认 收 入 但 所 得 税 上 视 同 销 售 的 收 入, 但 不 包 括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投 资 收 益 案 例 甲 公 司 为 居 民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和 销 售,2015 年 取 得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4300 万 元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30 万 元 从 其 直 接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居 民 企 业 分 回 股 息 收 益 270 万 元 出 售 闲 置 厂 房 收 入 400 万 元 实 际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30 万 元 解 析 (1) 甲 公 司 2015 年 度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为 4300 万 元 ; (2) 限 额 1= =21.5( 万 元 ), 限 额 2=30 60%=18( 万 元 ) (3)1 甲 公 司 2014 年 度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18 万 元 ;2 相 应 的 纳 税 调 增 额 =30-18=12( 万 元 ) 2.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P370)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案 例 甲 企 业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主 要 从 事 服 装 生 产 和 销 售 业 务 2015 年 取 得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9000 万 元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700 万 元 出 租 设 备 收 入 60 万 元 出 售 房 产 收 入 400 万 元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40 万 元 实 际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1500 万 元 解 析 (1)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 =9760( 万 元 ); (2) 税 法 扣 除 限 额 = %=1464( 万 元 ); (3)1 准 予 扣 除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为 1464 万 元 ;2 纳 税 调 增 额 = =36( 万 元 ) 例 题 1 单 选 题 某 制 造 企 业 2014 年 取 得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3000 万 元, 出 租 设 备 租 金 收 入 200 万 元, 发 生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18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该 企 业 在 计 算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为 ( ) 万 元 (2015 年 ) A.10.8 B.15 C.16 D.18 答 案 A 解 析 (1) 在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扣 除 限 额 时,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等 ;(2)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1=18 60%=10.8( 万 元 ),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2=( ) 5 =16 ( 万 元 ), 税 前 准 予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为 10.8 万 元 例 题 2 多 选 题 甲 公 司 2013 年 度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4000 万 元, 当 年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60 万 元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200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甲 公 司 在 计 算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下 列 关 于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准 予 扣 除 数 额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 2014 年 ) A. 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20 万 元 B. 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36 万 元 C.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600 万 元 D.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200 万 元 答 案 AD 12

13 解 析 (1) 选 项 AB: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 60 60%=36 万 元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20 万 元 ), 业 务 招 待 费 准 予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20 万 元 ;(2) 选 项 CD: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的 部 分 ( %=600 万 元 ), 准 予 扣 除 在 本 题 中, 该 公 司 实 际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200 万 元, 未 超 过 扣 除 限 额, 可 以 全 部 在 税 前 扣 除 3. 公 益 性 捐 赠 (P372) (1) 公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提 示 纳 税 人 直 接 向 受 赠 人 的 捐 赠 不 允 许 扣 除 (2)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例 题 1 单 选 题 2013 年 度, 某 企 业 通 过 市 政 府 向 灾 区 捐 款 100 万 元, 直 接 向 受 灾 小 学 捐 款 20 万 元, 两 笔 捐 款 均 在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该 企 业 当 年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1000 万 元 假 设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该 企 业 201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 ) 万 元 (2014 年 ) A.1000 B.1020 C.1120 D.1070 答 案 B 解 析 (1) 企 业 通 过 市 政 府 向 灾 区 捐 款 100 万 元, 属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该 笔 捐 赠 的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 %=120( 万 元 ), 实 际 捐 赠 额 为 100 万 元, 可 以 全 额 在 税 前 扣 除, 无 需 调 整 ;(2) 直 接 向 受 灾 小 学 的 捐 款 20 万 元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 万 元 ;(3) 该 企 业 201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1020( 万 元 ) 例 题 2 单 选 题 某 企 业 2012 年 度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0 万 元, 在 营 业 外 支 出 账 户 列 支 了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向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款 5 万 元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计 算 该 企 业 2012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允 许 扣 除 的 捐 款 数 额 为 ( ) 万 元 (2012 年 ) A.5 B.2.4 C.1.5 D.1 答 案 B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在 本 题 中, 捐 赠 扣 除 限 额 =20 12%=2.4(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捐 赠 额 5 万 元, 超 过 了 扣 除 限 额, 只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2.4 万 元 4. 利 息 费 用 (P370) (1)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1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2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3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2) 不 得 超 过 限 额 扣 除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13

14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不 得 扣 除 案 例 甲 企 业 2015 年 度 发 生 财 务 费 用 125 万 元, 其 中 : 支 付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54 万 元, 支 付 因 向 某 商 场 借 款 1000 万 元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71 万 元,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6.1% 解 析 (1) 向 银 行 借 款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54 万 元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2) 向 某 商 场 借 款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税 法 扣 除 限 额 = %=61( 万 元 ), 实 际 发 生 额 超 过 限 额 的 部 分 (10 万 元 )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3)1 甲 企 业 2015 年 度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利 息 费 用 =54+61=115( 万 元 );2 纳 税 调 增 额 =71-61=10( 万 元 ) 5. 借 款 费 用 (P371) (1)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准 予 扣 除 (2)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不 得 单 独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扣 除 案 例 甲 企 业 2015 年 4 月 1 日 向 银 行 借 款 500 万 元 用 于 建 造 办 公 楼, 借 款 期 限 1 年, 当 年 向 银 行 支 付 了 3 个 季 度 的 利 息 22.5 万 元, 该 办 公 楼 于 10 月 31 日 完 工 结 算 并 投 入 使 用 ; 假 定 建 造 期 间 利 息 全 部 资 本 化 解 析 甲 企 业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可 扣 除 的 财 务 费 用 = =5( 万 元 ) 6. 损 失 (P371) (1) 损 失 额 的 确 定 1 企 业 发 生 的 损 失, 减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 依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扣 除 2 企 业 存 货 因 非 正 常 损 失 而 不 能 从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视 同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准 予 与 存 货 损 失 一 并 在 税 前 扣 除 案 例 甲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5 年 因 管 理 不 善 损 失 原 材 料 一 批, 成 本 为 30 万 元, 取 得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8 万 元 ; 另 因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存 货 一 批, 成 本 为 20 万 元, 已 知 原 材 料 及 存 货 均 适 用 17%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解 析 甲 企 业 税 前 可 以 扣 除 的 损 失 = %-8+20=47.1( 万 元 ) (2) 企 业 已 经 作 为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又 全 部 收 回 或 者 部 分 收 回 时,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收 入 7.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 8.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企 业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恢 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 金, 准 予 扣 除 ;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不 得 扣 除 9. 租 赁 费 (P372) (1)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按 照 租 赁 期 限 均 匀 扣 除 案 例 甲 企 业 2015 年 9 月 1 日,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租 期 1 年,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24 万 元 解 析 计 算 当 年 甲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扣 除 的 租 赁 费 用 = =8( 万 元 ) (2)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按 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 旧 费 用, 分 期 扣 除 Part4: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14

15 一 固 定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P375) ( 一 )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准 予 扣 除 ; 但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 1. 房 屋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2.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3.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4.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5.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 6.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 7. 其 他 不 得 计 提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 二 ) 计 税 基 础 1. 企 业 资 产 通 常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2.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3.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4.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1)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2)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5.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6. 通 过 捐 赠 投 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7.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除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 三 ) 如 何 计 算 税 法 允 许 扣 除 的 折 旧 额? 1. 方 法 :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接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准 予 扣 除 2. 起 止 时 间 : 企 业 应 当 自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3. 预 计 净 残 值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 4.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1) 房 屋 建 筑 物 :20 年 ; 15

16 (2)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机 器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10 年 ; (3)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工 具 家 具 等 :5 年 ; (4)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4 年 ; (5) 电 子 设 备 :3 年 ( 四 ) 加 速 折 旧 (P255) 1. 所 有 企 业 + 高 耗 性 固 定 资 产 (P397) (1) 企 业 的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加 速 折 旧 : 1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2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2)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1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 要 求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2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 可 以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者 年 数 总 和 法 2. 所 有 企 业 +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 元 (P377) 企 业 持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可 以 一 次 性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 3. 所 有 企 业 + 专 用 于 研 发 (2016 年 新 增 ) 企 业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购 进 并 专 门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设 备 : (1)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以 一 次 性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2)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允 许 按 不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选 择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年 数 总 和 法 进 行 加 速 折 旧 4. 重 点 行 业 (P ) (1)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1 对 生 物 药 品 制 造 业,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铁 路 船 舶 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等 6 个 行 业 的 企 业,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2 对 轻 工 纺 织 机 械 汽 车 等 4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的 企 业 2015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由 企 业 选 择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2016 年 新 增 ) (2) 研 发 与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对 上 述 6 个 行 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对 上 述 4 个 行 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5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1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 ; 2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例 题 1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的 下 列 资 产 支 出 项 目 中,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或 摊 销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有 ( ) ( 2012 年 ) A.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B.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C.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D.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机 器 设 备 答 案 BD 解 析 (1) 选 项 A: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摊 销, 在 税 前 扣 除 ;(2) 选 项 B: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不 得 计 提 16

17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3) 选 项 C: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计 提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 (4) 选 项 D: 除 房 屋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提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例 题 2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折 旧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有 ( ) ( 2010 年 ) A.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B.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C.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D.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答 案 AB 解 析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1) 房 屋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2)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3)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4)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5)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6)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例 题 3 单 选 题 下 列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 2015 年 ) A.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B.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C. 通 过 捐 赠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D. 通 过 投 资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答 案 C 解 析 选 项 C: 通 过 捐 赠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例 题 4 判 断 题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基 础 ( )( 2011 年 ) 答 案 解 析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二 其 他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 一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P377) 1. 计 税 基 础 (1)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2) 通 过 捐 赠 投 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2.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1)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为 10 年 ; (2) 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为 3 年 ( 二 ) 无 形 资 产 (P378) 1. 下 列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 (1)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2) 自 创 商 誉 ; (3)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 (4)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2. 外 购 商 誉 的 支 出, 在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者 清 算 时, 准 予 扣 除 17

18 3. 计 税 基 础 (1) 外 购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2)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开 发 过 程 中 该 资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3) 通 过 捐 赠 投 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4.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 年 ( 三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P378) 1.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2.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3.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解 释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1)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 以 上 ;( 2)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延 长 2 年 以 上 4.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分 期 摊 销,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3 年 ( 四 ) 投 资 资 产 (P379) 1.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期 间,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2. 企 业 在 转 让 或 者 处 置 投 资 资 产 时,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准 予 扣 除 3. 居 民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可 在 不 超 过 5 年 期 限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P384) 提 示 1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应 进 行 评 估 并 按 评 估 后 的 公 允 价 值 扣 除 计 税 基 础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提 示 2 被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应 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 五 ) 存 货 1.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存 货,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存 货 成 本,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2.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可 以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个 别 计 价 法 中 选 用 一 种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六 ) 资 产 损 失 1. 企 业 发 生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产 损 失 (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应 税 收 入 有 关 的 ), 应 在 按 税 法 规 定 实 际 确 认 或 者 实 际 发 生 的 当 年 申 报 扣 除, 不 得 提 前 或 延 后 扣 除 2.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按 税 务 管 理 方 式, 可 分 为 自 行 计 算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和 须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后 才 能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下 列 资 产 损 失, 属 于 由 企 业 自 行 计 算 扣 除 的 损 失 : (1) 企 业 在 正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因 销 售 转 让 变 卖 固 定 资 产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存 货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 (2) 企 业 各 项 存 货 发 生 的 正 常 损 耗 ; (3)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的 损 失 ; (4) 企 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死 亡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 (5)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银 行 间 市 场 买 卖 债 券 股 票 基 金 以 及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等 发 生 的 损 失 ; (6) 其 他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不 需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的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2. 企 业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包 括 现 金 损 失 银 行 存 款 损 失 和 应 收 ( 预 付 ) 账 款 损 失 等 ; 企 业 非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包 括 存 货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生 物 资 产 损 失 等 18

19 3. 应 收 款 项 损 失 (1) 逾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中, 单 笔 数 额 较 小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收 成 本 的, 由 企 业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对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认 定 为 损 失 ; (2) 逾 期 3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企 业 有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确 认 债 务 人 已 资 不 抵 债 连 续 3 年 亏 损 或 连 续 停 止 经 营 3 年 以 上 的, 并 能 认 定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可 以 认 定 为 损 失 4. 企 业 由 于 未 能 按 期 赎 回 抵 押 资 产, 使 用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或 变 卖, 其 账 面 净 值 大 于 变 卖 价 值 的 差 额 部 分, 依 据 拍 卖 或 变 卖 证 明, 认 定 为 资 产 损 失 例 题 判 断 题 企 业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扣 除 资 产 损 失 时, 需 对 资 产 损 失 进 行 认 定, 其 中, 对 企 业 未 能 按 期 赎 回 抵 押 资 产 致 使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的, 其 账 面 净 值 大 于 变 卖 价 值 的 差 额 部 分, 依 据 拍 卖 证 明, 认 定 为 资 产 损 失 ( )( 2013 年 )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由 于 未 能 按 期 赎 回 抵 押 资 产, 使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或 变 卖, 其 账 面 净 值 大 于 变 卖 价 值 的 差 额 部 分, 依 据 拍 卖 或 变 卖 证 明, 认 定 为 资 产 损 失 Part5: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一 免 税 收 入 (P390) 1.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2.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但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3.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但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4.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取 得 的 特 定 收 入 二 减 免 税 所 得 1.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P392) (1)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解 释 技 术 包 括 专 利 ( 含 国 防 专 利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生 物 医 药 新 品 种,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其 中, 专 利 是 指 法 律 授 予 独 占 权 的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以 及 非 简 单 改 变 产 品 图 案 和 形 状 的 外 观 设 计 19

20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企 业 转 让 5 年 ( 含 ) 以 上 非 独 占 许 可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纳 入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范 围 居 民 企 业 的 年 度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6 年 新 增 ) 2. 三 免 三 减 半 政 策 (P391) (1)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4 年 至 第 6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是,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承 包 建 设 和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上 述 项 目 的,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2) 企 业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4 年 至 第 6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例 题 判 断 题 企 业 承 包 建 设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可 以 自 该 承 包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年 度 起,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4 年 至 第 6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 2010 年 )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1 年 至 第 3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4 年 至 第 6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是,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承 包 建 设 和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的,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3. 两 免 三 减 半 (P399) 符 合 条 件 的 集 成 电 路 封 装 测 试 企 业 以 及 集 成 电 路 关 键 专 用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集 成 电 路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在 2017 年 ( 含 2017 年 ) 前 实 现 获 利 的,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1 年 至 第 2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3 年 至 第 5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2017 年 前 未 实 现 获 利 的, 自 2017 年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2016 年 新 增 ) 4. 农 林 牧 渔 业 减 免 税 所 得 (P391) (1)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1 蔬 菜 谷 物 薯 类 油 料 豆 类 棉 花 麻 类 糖 料 水 果 坚 果 的 种 植 ; 2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 3 中 药 材 的 种 植 ; 4 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 5 牲 畜 家 禽 的 饲 养 ; 6 林 产 品 的 采 集 ; 7 灌 溉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兽 医 农 技 推 广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项 目 ; 8 远 洋 捕 捞 (2)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1 花 卉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 料 作 物 的 种 植 ; 2 海 水 养 殖 内 陆 养 殖 三 低 税 率 优 惠 (P392) 1.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1)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20 万 元 ( 含 20 20

21 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016 年 新 增 ) (3)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在 20 万 元 至 30 万 元 ( 含 30 万 元 ) 之 间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016 年 新 增 ) 2. 对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例 题 单 选 题 某 软 件 企 业 是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2011 年 度 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200 万 元, 该 企 业 2011 年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为 ( ) 万 元 (2012 年 ) A.50 B.40 C.30 D.20 答 案 C 解 析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该 企 业 2011 年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200 15%=30( 万 元 ) 3. 非 居 民 企 业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情 形 (1)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2)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了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四 加 计 扣 除 (P395) 1. 三 新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三 新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1)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2)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在 税 前 摊 销 例 题 1 判 断 题 甲 公 司 2013 年 开 发 一 项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为 80 万 元, 尚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甲 公 司 计 算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该 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的 数 额 为 120 万 元 ( )( 2014 年 )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再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则 甲 公 司 该 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的 数 额 = %=120( 万 元 ) 例 题 2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一 定 比 例 加 计 扣 除, 该 比 例 为 ( ) ( 2012 年 ) A.50% B.100% C.150% D.200% 答 案 A 提 示 1 对 企 业 共 同 合 作 开 发 的 项 目, 由 合 作 各 方 就 自 身 承 担 的 研 发 费 用 分 别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提 示 2 对 企 业 委 托 给 外 单 位 进 行 开 发 的 研 发 费 用, 由 委 托 方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21

22 受 托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对 委 托 开 发 的 项 目,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该 研 发 项 目 的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否 则, 该 委 托 开 发 项 目 的 费 用 支 出 不 得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提 示 3 企 业 未 设 立 专 门 的 研 发 机 构 或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同 时 承 担 生 产 经 营 任 务 的, 应 对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分 开 进 行 核 算, 准 确 合 理 地 计 算 各 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支 出, 对 划 分 不 清 的, 不 得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2.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的, 在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 加 计 扣 除 五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P396) 1.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2. 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满 2 年 (24 个 月 ) 的, 其 法 人 合 伙 人 可 按 照 对 未 上 市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该 法 人 合 伙 人 从 该 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分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2016 年 新 增 ) 例 题 1 单 选 题 2011 年 4 月 1 日, 甲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向 未 上 市 的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乙 公 司 ( 该 公 司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投 资 120 万 元, 股 权 持 有 至 2013 年 6 月 1 日, 甲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2013 年 度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对 乙 公 司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抵 扣 的 数 额 为 ( ) 万 元 (2014 年 ) A.O B.84 C.96 D.108 答 案 B 解 析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对 乙 公 司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抵 扣 的 数 额 =120 70%=84( 万 元 ) 例 题 2 单 选 题 某 企 业 为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2007 年 8 月 1 日, 该 企 业 向 境 内 未 上 市 的 某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投 资 200 万 元 2009 年 度 该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890 万 元 ; 未 经 财 税 部 门 核 准, 提 取 风 险 准 备 金 10 万 元 已 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假 定 不 考 虑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事 项,2009 年 该 企 业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 万 元 (2010 年 ) A.82.5 B.85 C D.190 答 案 D 解 析 (1)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2) 该 企 业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890+10) %] 25%=190( 万 元 ) 六 减 计 收 入 (P397) 企 业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七 抵 免 应 纳 税 额 22

23 1.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2. 企 业 购 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 年 内 转 让 出 租 的,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例 题 单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中, 享 受 税 额 抵 免 优 惠 政 策 的 是 ( ) ( 2013 年 ) A. 企 业 的 赞 助 支 出 B. 企 业 向 残 疾 职 工 支 付 的 工 资 C.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国 家 相 关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10% 的 部 分 D.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投 资 额 70% 的 部 分 答 案 C 解 析 (1) 选 项 A: 企 业 的 赞 助 支 出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2) 选 项 B: 企 业 向 残 疾 职 工 支 付 的 工 资, 如 果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加 计 扣 除 100% ( 3) 选 项 C: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4) 选 项 D: 享 受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优 惠 回 顾 1.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 2.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 直 接 法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 -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2) 间 接 法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会 计 利 润 +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 纳 税 调 整 减 少 额 案 例 甲 企 业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主 要 从 事 服 装 生 产 和 销 售 业 务 2015 年 有 关 收 支 情 况 如 下 : (1) 取 得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9000 万 元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700 万 元 出 租 设 备 收 入 60 万 元 出 售 房 产 收 入 400 万 元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40 万 元 (2) 缴 纳 增 值 税 900 万 元 消 费 税 20 万 元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92 万 元 房 产 税 25 万 元 (3)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1500 万 元 其 他 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4100 万 元 解 析 (1) 甲 企 业 2015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9000(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700(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60( 出 租 设 备 收 入 )+400( 出 售 房 产 收 入 )-20( 消 费 税 )-92(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25( 房 产 税 )-4100( 其 他 成 本 和 费 用 )-1464( 准 予 扣 除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4459 ( 万 元 ) (2) 甲 企 业 2015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 ( 万 元 ) 例 题 综 合 题 (2015 年 ) 居 民 企 业 甲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日 化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2014 年 有 关 涉 税 事 项 如 下 : 23

24 (1) 为 了 推 广 新 型 洗 涤 剂, 公 司 推 出 了 买 一 赠 一 的 促 销 活 动, 凡 购 买 一 件 售 价 40 元 ( 不 含 税 ) 新 型 洗 涤 剂 的, 附 赠 一 瓶 原 价 10 元 ( 不 含 税 ) 的 洗 洁 精 公 司 按 照 每 件 40 元 确 认 了 新 型 洗 涤 剂 的 销 售 收 入, 按 照 每 瓶 10 元 确 认 了 洗 洁 精 的 销 售 收 入 问 题 1 甲 公 司 对 新 型 洗 涤 剂 和 洗 洁 精 的 销 售 收 入 的 确 认 是 否 正 确? 并 说 明 理 由 回 答 甲 公 司 对 新 型 洗 涤 剂 和 洗 洁 精 的 销 售 收 入 的 确 认 不 正 确 根 据 规 定, 企 业 以 买 一 赠 一 等 方 式 组 合 销 售 商 品 的, 其 赠 品 不 属 于 捐 赠, 应 按 各 项 商 品 的 价 格 比 例 来 分 摊 确 认 各 项 收 入, 其 商 品 价 格 应 以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在 本 题 中, 甲 公 司 应 确 认 每 件 洗 涤 剂 销 售 收 入 =40 40 (40+10)=32( 元 ), 确 认 每 瓶 洗 洁 精 销 售 收 入 =40 10 (40+10)=8( 元 ) (2) 发 生 尚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42 万 元 其 中, 列 支 检 测 仪 器 的 折 旧 费 2 万 元, 该 检 测 仪 器 既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又 用 于 日 常 生 产 的 常 规 性 检 测 问 题 2 甲 公 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金 额 是 多 少? 回 答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金 额 =(42-2) 50%=20( 万 元 ) (3)4 月 购 进 一 台 机 器 设 备 并 投 入 使 用,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金 额 600 万 元, 税 额 102 万 元 ( 已 抵 扣 ), 公 司 按 照 5 年 直 线 法 计 提 了 折 旧 该 设 备 不 符 合 加 速 折 旧 的 条 件, 计 算 折 旧 的 年 限 为 10 年, 不 考 虑 净 残 值 问 题 3 甲 公 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购 进 的 机 器 设 备 折 旧 费 需 要 纳 税 调 整 的 金 额 是 多 少? 回 答 甲 公 司 计 提 的 折 旧 金 额 =600 5 (8 12)=80( 万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允 许 扣 除 的 折 旧 金 额 = (8 12)=40( 万 元 ),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80-40=40( 万 元 ) (4) 以 一 项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外 投 资,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原 值 为 5000 万 元, 评 估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8000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3000 万 元 计 入 了 当 期 收 益 问 题 4 甲 公 司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外 投 资 的 评 估 增 值 收 益, 应 如 何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处 理? 回 答 甲 公 司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外 投 资 的 评 估 增 值 收 益 3000 万 元, 可 在 不 超 过 5 年 期 限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5) 向 环 保 部 门 支 付 罚 款 5 万 元, 支 付 诉 讼 费 1 万 元 (6) 向 关 联 企 业 支 付 管 理 费 10 万 元 问 题 5 甲 公 司 支 付 的 罚 款 和 诉 讼 费,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是 否 准 予 扣 除? 并 分 别 说 明 理 由 回 答 向 环 保 部 门 支 付 的 罚 款 5 万 元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1 万 元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根 据 规 定, 罚 金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但 纳 税 人 按 照 经 济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包 括 银 行 罚 息 ) 罚 款 和 诉 讼 费 用,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6 甲 公 司 向 关 联 企 业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是 否 准 予 扣 除? 并 说 明 理 由 回 答 甲 公 司 向 关 联 企 业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10 万 元,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根 据 规 定,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Part6: 其 他 24

25 一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弥 补 (P362) 企 业 某 一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可 以 用 下 一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下 一 年 度 的 所 得 不 足 以 弥 补 的, 可 以 逐 年 延 续 弥 补,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提 示 1 亏 损, 是 指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亏 损 额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实 调 整 后 的 金 额 ( 即 税 法 口 径 的 亏 损 额 ) 提 示 2 5 年 内 不 论 是 盈 利 或 亏 损, 都 作 为 实 际 弥 补 期 限 计 算 ; 先 亏 先 补, 后 亏 后 补 提 示 3 亏 损 弥 补 期 限 是 自 亏 损 年 度 报 告 的 下 一 个 年 度 起 连 续 5 年 不 间 断 地 计 算 案 例 ( 单 位 : 万 元 ) 年 度 未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二 企 业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时 的 抵 免 (P388) 1.5 年 企 业 取 得 的 下 列 所 得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可 以 从 其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抵 免 限 额 为 该 项 所 得 依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年 度 内, 用 每 年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当 年 应 抵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进 行 抵 补 : (1)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 (2)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税 所 得 2. 抵 免 限 额 (1) 抵 免 限 额 应 当 分 国 不 分 项 计 算 (2) 计 算 公 式 抵 免 限 额 = 境 外 某 国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的 我 国 税 率 案 例 甲 企 业 2015 年 度 境 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100 万 元, 适 用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甲 企 业 分 别 在 A 国 和 B 国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我 国 与 A B 两 国 已 缔 结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在 A 国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50 万 元,A 国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0%; 在 B 国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30 万 元,B 国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0% 解 析 ( 单 位 : 万 元 ) 抵 免 限 额 境 外 已 纳 税 款 处 理 A 国 50 25%= %=10 补 税 2.5 万 元 25

26 B 国 30 25%= %=9 结 转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抵 补 1.5 万 元 例 题 判 断 题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可 以 在 抵 免 限 额 范 围 内 从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年 度 内, 用 每 年 度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当 年 应 抵 税 额 之 后 的 余 额 进 行 抵 补 ( )( 2011 年 ) 答 案 三 源 泉 扣 缴 (P400) 1.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就 其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以 支 付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2.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 上 述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 上 述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实 际 征 收 率 (10%) 4.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能 履 行 扣 缴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扣 缴 或 者 无 法 履 行 扣 缴 义 务 的, 由 纳 税 人 在 所 得 发 生 地 缴 纳 ; 纳 税 人 未 依 法 缴 纳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从 该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收 入 项 目 的 支 付 人 应 付 的 款 项 中, 追 缴 该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款 例 题 1 单 选 题 境 外 甲 企 业 在 我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2012 年 8 月, 甲 企 业 向 我 国 居 民 纳 税 人 乙 公 司 转 让 了 一 项 配 方, 取 得 转 让 费 1000 万 元 甲 企 业 就 该 项 转 让 费 所 得 应 向 我 国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 万 元 (2013 年 ) A.250 B.200 C.150 D.100 答 案 D 解 析 (1) 本 题 配 方 转 让 费 所 得 属 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2)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所 在 地,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住 所 地 确 定 所 得 来 源 地 ;= %=100( 万 元 ) ( 3)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其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因 此, 甲 企 业 就 该 项 转 让 费 所 得 应 向 我 国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例 题 2 多 选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下 列 所 得 中, 应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有 ( ) ( 2012 年 ) A. 红 利 B.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C. 租 金 D. 利 息 答 案 ACD 解 析 (1) 选 项 ACD: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发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不 得 扣 除 ;(2) 选 项 B: 转 让 财 产 所 26

27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四 征 收 管 理 的 其 他 规 定 (P408) 1. 居 民 企 业 的 纳 税 地 点 居 民 企 业 以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 但 登 记 注 册 地 在 境 外 的, 以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企 业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无 论 盈 利 或 者 亏 损, 都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期 限,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应 当 报 送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本 章 完 27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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