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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 报 第 2 期 ( 总 第 57 期 ) 北 京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秘 书 处 编 2014 年 3 月 18 日 目 录 一 协 会 举 办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财 务 培 训 班 二 协 会 副 会 长 高 鹏 飞 在 培 训 班 上 的 讲 话 三 北 京 华 信 宏 景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慧 智 宏 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经 理 侯 敬 东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 四 保 险 业 主 要 涉 税 文 件 五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邢 志 华 交 流 学 习 携 手 进 步 六 二 一 三 年 北 京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业 务 运 行 情 况 七 新 会 员 公 司 名 单

2 北 京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举 办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财 务 培 训 班 2014 年 3 月 6 日, 北 京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在 国 二 招 宾 馆 大 会 议 厅 举 办 了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财 务 培 训 班 139 家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的 193 人 参 加 了 培 训 北 京 保 监 局 中 介 处 邢 栋 焦 婷 婷 莅 临 指 导 培 训 班 由 协 会 副 会 长 高 鹏 飞 主 持 在 税 务 专 题 讲 座 中, 北 京 华 信 宏 景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慧 智 宏 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经 理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侯 敬 东 以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政 策 为 题, 从 政 策 评 价 指 标 审 核 关 注 内 容 税 基 类 政 策 热 点 问 题 三 个 方 面, 详 细 诠 释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的 相 关 知 识, 剖 析 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审 计 中 遇 到 的 典 型 案 例, 回 答 了 当 前 企 业 面 临 的 热 点 问 题 在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介 绍 中,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中 心 经 理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邢 志 华 以 交 流 学 习 携 手 进 步 为 题, 从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整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全 方 位 介 绍 了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并 对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如 何 做 好 企 业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了 建 议 - 2 -

3 协 会 副 会 长 高 鹏 飞 在 培 训 班 上 讲 话 他 充 分 肯 定 了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成 果, 同 时 就 协 会 当 前 开 展 的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信 息 沟 通 和 数 据 报 送 工 作 以 及 会 员 发 展 工 作 提 出 了 意 见 协 会 副 会 长 高 鹏 飞 在 培 训 班 上 的 讲 话 各 位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的 同 仁 们 : 欢 迎 大 家 在 百 忙 之 中 参 加 今 天 协 会 组 织 的 财 务 管 理 培 训 班 协 会 组 织 这 次 培 训 主 要 有 三 点 考 虑 : 一 是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企 业 外 部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从 2009 年 开 展 至 今 已 经 五 年 时 间 了, 需 要 对 这 项 工 作 做 个 总 结 ; 二 是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希 望 协 会 能 组 织 培 训, 帮 助 企 业 提 高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协 会 根 据 企 业 的 需 求 制 定 了 培 训 计 划 ; 三 是 这 次 培 训 特 别 安 排 了 两 个 内 容 : 财 务 管 理 专 题 讲 座 和 企 业 经 验 介 绍 专 题 讲 座, 我 们 邀 请 的 北 京 华 信 宏 景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慧 智 宏 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多 年 来 做 了 大 量 的 企 业 外 审 工 作, 其 中 也 包 括 部 分 中 介 机 构, 在 外 审 方 面 很 有 权 威 性 ; 经 验 介 绍, 我 们 邀 请 的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很 多 成 功 的 - 3 -

4 经 验 和 做 法, 通 过 交 流 可 以 与 大 家 共 同 分 享 北 京 保 监 局 中 介 处 对 这 次 培 训 十 分 重 视, 委 托 邢 栋 焦 婷 婷 两 位 同 志 亲 临 参 加, 让 我 们 对 他 们 莅 临 指 导 表 示 欢 迎! 侯 敬 东 先 生 的 专 题 讲 座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政 策 和 邢 志 华 女 士 的 经 验 介 绍 交 流 学 习 携 手 进 步, 对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做 好 企 业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和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有 很 大 的 帮 助, 让 我 们 对 他 们 表 示 真 诚 的 感 谢! 借 此 机 会, 我 代 表 协 会 就 有 关 工 作 谈 几 点 意 见 : 一 关 于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指 引 和 北 京 保 监 局 关 于 做 好 在 京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保 监 发 [2008]2 号 ) 精 神, 协 会 受 北 京 保 监 局 的 委 托, 自 2008 年 度 起, 负 责 对 中 介 机 构 聘 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资 质 审 核 和 登 记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此 项 工 作 已 经 开 展 五 年 了,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也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主 要 的 成 绩 是 : 在 北 京 保 监 局 指 导 下, 协 会 制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操 作 方 案, 得 到 了 各 中 介 机 构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认 可, 在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各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通 过 第 三 方 的 外 部 审 计, 提 高 了 遵 纪 守 法 意 识, 加 强 了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促 进 了 制 度 化 建 设 大 多 数 机 构, 能 够 严 格 按 照 流 程 做 好 企 业 的 年 度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聘 请 符 合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外 部 审 计 报 告 也 基 本 上 能 对 企 - 4 -

5 业 主 要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等 内 容 如 实 披 露 和 说 明 以 往 不 按 工 作 流 程 报 送 审 计 报 告 存 在 瑕 疵 事 务 所 资 质 和 审 计 报 告 不 按 时 报 送 聘 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良 莠 不 齐 等 问 题 得 到 了 改 进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是 报 表 不 统 一 2013 年 大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了 新 的 会 计 报 表, 而 一 些 小 公 司 由 于 用 的 是 记 账 公 司, 因 此 报 送 的 还 是 旧 的 会 计 报 表 ; 二 是 少 数 企 业 对 外 审 审 核 工 作 不 够 重 视 2013 年 有 38 家 公 司, 在 协 会 反 复 催 办 的 情 况 下, 始 终 没 有 报 送 外 审 初 审 材 料 为 此, 对 做 好 2013 年 度 外 部 审 计 工 作 提 出 几 点 要 求 : 一 是, 提 高 认 识 各 中 介 机 构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保 监 局 通 知 精 神 ; 二 是,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协 会 制 定 的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流 程 ; 三 是, 确 保 质 量 做 到 在 内 容 上 真 实 准 确 形 式 上 符 合 规 范 四 是, 按 时 报 送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送 外 审 材 料, 杜 绝 延 报 漏 报 不 报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希 望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做 好 2013 年 度 中 介 机 构 外 部 审 计 审 核 工 作 二 关 于 协 会 信 息 沟 通 和 数 据 报 送 工 作 为 了 更 好 地 为 会 员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优 质 服 务,2011 年 协 会 在 北 京 保 监 局 的 支 持 下, 利 用 北 京 保 险 业 舆 情 监 测 系 统 发 布 协 会 各 种 信 息, 同 时 建 立 了 行 业 数 据 季 度 统 计 制 度 近 三 年, 舆 情 监 测 系 统 已 经 成 为 协 会 与 会 员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 5 -

6 之 间 便 利 的 沟 通 渠 道, 数 据 的 统 计 对 掌 握 行 业 整 体 情 况 也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为 此, 向 一 直 以 来 支 持 协 会 工 作 的 所 有 会 员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表 示 感 谢 同 时, 也 希 望 各 机 构 继 续 做 到 以 下 两 点 : 一 是, 至 少 保 证 每 周 一 次 登 陆 北 京 保 险 业 舆 情 监 测 系 统, 查 看 协 会 发 布 的 各 类 公 告, 及 时 关 注 协 会 工 作 动 态, 参 与 协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现 在, 有 些 公 司 还 不 太 清 楚 舆 情 系 统 的 操 作 流 程, 我 在 这 里 说 明 一 下 : 首 先, 搜 索 北 京 保 险 业 舆 情 监 测 系 统, 输 入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入 系 统 首 页 后, 点 击 左 边 功 能 菜 单 下 的 查 看 公 告 通 知, 就 能 看 到 协 会 和 北 京 保 监 局 发 的 所 有 通 知 如 有 问 题, 请 与 协 会 秘 书 处 联 系 二 是, 每 季 度 次 月 20 日 之 前, 一 定 要 向 协 会 报 送 本 公 司 上 一 季 度 的 业 务 及 相 关 情 况, 请 认 真 填 写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数 据 统 计 表 后, 及 时 提 交 到 协 会 邮 箱, 确 保 行 业 数 据 的 完 整 和 准 确 邮 箱 地 址 :bjbiia@126.com 三 关 于 发 展 会 员 工 作 协 会 2006 年 成 立 时 只 有 80 家 会 员, 至 今 已 有 179 家 会 员 成 立 八 年 来, 在 北 京 保 监 局 北 京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等 部 门 的 关 怀 支 持 下, 在 会 员 公 司 的 参 与 和 帮 助 下,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已 经 成 为 北 京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可 以 依 靠 和 信 赖, 能 够 提 供 帮 助 的 服 务 机 构, 成 为 全 体 会 员 公 司 团 聚 交 流 沟 通 协 作 的 - 6 -

7 大 家 庭 为 此, 我 们 向 所 有 会 员 公 司 表 示 真 诚 的 感 谢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实 现 保 险 业 十 二 五 规 划 制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实 现 协 会 工 作 新 的 突 破 和 创 新, 我 们 真 诚 地 邀 请 还 未 入 会 的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能 加 入 协 会 让 我 们 共 同 携 手, 为 行 业 的 发 展 壮 大 贡 献 力 量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 北 京 华 信 宏 景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经 理 侯 敬 东 一 政 策 评 价 指 标 审 核 关 注 内 容 ( 一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1.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2. 不 属 于 税 法 规 定 的 免 税 股 息 红 利 包 括 : (1) 从 境 外 被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2) 收 回 投 资 时, 投 资 收 回 额 大 于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和 投 资 后 新 增 留 存 收 益 中 权 属 于 企 业 的 份 额 部 分 (3)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时, 投 资 收 回 额 大 于 初 始 投 资 成 - 7 -

8 本 和 投 资 后 新 增 留 存 收 益 中 权 属 于 企 业 的 份 额 部 分 (4) 转 让 股 权 时, 投 资 后 被 投 资 企 业 新 增 留 存 收 益 中 权 属 于 企 业 的 份 额 (5) 被 投 资 企 业 用 预 计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息 红 利 (6) 超 出 被 投 资 企 业 留 存 收 益 而 分 配 的 股 息 红 利 (7) 合 作 或 合 资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合 作 方 或 合 资 方 从 开 发 企 业 取 得 未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营 业 利 润 ( 二 ) 不 征 税 收 入 1. 企 业 取 得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常 见 账 务 处 理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递 延 收 益 2000 万 元 2000 万 元 以 后 年 度, 再 结 转 : 借 : 递 延 收 益 贷 : 营 业 外 收 入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问 :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是 否 必 须 在 取 得 年 度 一 次 性 计 入 收 入? 答 :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2.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取 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税 款 的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问 :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的 规 定,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 退 还 的 税 款,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 8 -

9 应 税 收 入, 不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取 得 该 笔 增 值 税 返 还 时 企 业 如 何 确 认, 是 否 计 入 不 征 税 收 入, 对 应 的 支 出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答 :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27 号 ) 的 规 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 规 定 取 得 的 即 征 即 退 增 值 税 款, 由 企 业 专 项 用 于 软 件 产 品 研 发 和 扩 大 再 生 产 并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即 征 即 退 增 值 税 款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后, 其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其 计 算 的 折 旧 摊 销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3. 企 业 不 征 税 收 入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问 : 按 照 15 号 公 告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企 业 取 得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以 下 简 称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凡 未 按 照 财 税 号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的, 应 作 为 企 业 应 税 收 入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于 未 按 照 财 税 号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作 为 应 税 收 入 处 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其 发 生 - 9 -

10 的 支 出 能 否 税 前 扣 除? 如 支 出 符 合 研 究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范 围 能 否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的 税 收 优 惠? 答 : 对 于 未 按 照 财 税 号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作 为 应 税 收 入 处 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其 发 生 的 支 出 可 以 按 税 法 规 定 从 税 前 扣 除 ; 如 支 出 符 合 研 究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范 围 可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的 税 收 优 惠 4.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申 报 问 题 不 得 将 不 征 税 收 入 申 报 为 免 税 收 入 ( 三 )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1. 问 : 企 业 所 得 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与 个 人 所 得 税 明 细 申 报 的 关 系? 个 税 明 细 申 报 工 资 额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税 收 金 额? 安 全 奖 等 直 接 进 费 用 科 目, 没 有 通 过 应 付 工 资 等 科 目 核 算, 未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则 此 部 分 工 资 性 支 出 是 否 属 于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 企 业 依 法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判 定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是 否 合 理 的 原 则 之 一, 但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还 应 满 足 按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实 际 发 放 该 员 工 在 企 业 任 职 或 受 雇 等 其 他 条 件 因 此 并 非 个 税 明 细 申 报 的 工 资 额 均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在 税 前 扣 除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工 资 薪 金,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11 的 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年 终 加 薪 加 班 工 资,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企 业 支 付 的 安 全 奖 虽 未 计 入 费 用 科 目, 也 未 通 过 应 付 工 资 等 科 目 核 算, 但 属 于 税 法 规 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应 符 合 国 税 函 [2009]3 号 第 一 条 关 于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标 准 才 可 以 从 税 前 扣 除 2. 问 : 职 工 工 资 薪 金 中 增 加 发 放 的 每 月 的 住 房 补 贴, 是 认 定 为 工 资 薪 金 还 是 福 利 费? 问 题 的 争 议 点 表 现 在 : (1) 国 税 函 [2009]3 号 文 对 于 福 利 费 的 内 容 的 列 举, 如 果 在 工 资 中 体 现, 是 否 一 定 要 从 工 资 明 细 中 调 整 到 福 利 费 中 进 行 额 度 计 算 与 比 较 (2) 国 税 函 [2009]3 号 与 财 企 [2009]242 号 文 对 于 工 资 薪 金 的 处 理 口 径 不 同,242 文 也 认 可 税 法 优 先 的 原 则 但 上 述 企 业 用 主 管 政 府 部 门 批 复 的 工 资 额 度 发 放 的 补 贴, 与 242 号 文 的 表 态 是 否 说 明 了 调 整 的 正 确? 答 :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意 见, 对 列 入 企 业 员 工 工 资 薪 酬 制 度, 构 成 工 资 薪 金 一 部 分 并 按 月 与 工 资 薪 金 一 起 发 放 的 住 房 福 利 性 补 贴, 不 属 于 国 税 函 [2009]3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应 作 为 企 业 发 生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按 规 定 税 前 扣 除

12 3. 劳 务 派 遣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总 局 2012 年 第 15 号 公 告 规 定, 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区 分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并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其 中 属 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准 予 计 入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基 数, 作 为 计 算 其 他 各 项 相 关 费 用 扣 除 的 依 据 问 : 上 述 劳 务 派 遣 费 已 取 得 发 票, 在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已 作 为 工 资 薪 金 扣 除, 在 用 工 单 位 还 能 再 税 前 扣 除 吗? 答 : 为 协 调 解 决 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企 业 和 派 遣 企 业 均 对 同 一 员 工 扣 除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问 题, 考 虑 到 企 业 ( 用 人 单 位 ) 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的 支 出 方 式 主 要 分 为 两 种, 一 是 企 业 ( 用 人 单 位 ) 直 接 支 付 给 员 工 ( 以 下 简 称 直 接 支 付 ); 二 是 企 业 ( 用 人 单 位 )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付 给 员 工 ( 以 下 简 称 间 接 支 付 ) 对 于 直 接 支 付 的, 按 照 15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区 分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并 按 税 法 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对 于 间 接 支 付 的, 作 为 劳 务 费 支 出 从 税 前 扣 除, 不 再 区 分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4. 集 团 间 的 股 权 激 励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问 : 母 公 司 是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股 票 期 权, 下 属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也 在 参 与 激 励 的 范 围 之 内, 即 股 份 的 支 付 方 式 是 母 公 司, 劳 务 的 接 受 方 是 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的 成 本 如 何 在 所 得 税

13 列 支? 是 否 可 以 列 支? 在 母 公 司, 还 是 子 公 司 列 支? 答 :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我 国 居 民 企 业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8 号,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8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股 权 激 励 是 指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以 本 公 司 股 票 为 标 的, 对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员 工 ( 以 下 简 称 激 励 对 象 ) 进 行 的 长 期 性 激 励 如 下 属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母 公 司 发 生 的 股 权 激 励 支 出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8 号 的 规 定 扣 除 在 母 公 司 除 此 之 外, 对 本 企 业 之 外 的 其 他 员 工 的 股 权 激 励, 暂 不 能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8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待 有 关 情 况 调 研 之 后 再 予 明 确 ( 四 ) 职 工 福 利 费 1. 外 籍 员 工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问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外 商 企 业 ) 以 报 销 或 直 接 支 付 给 供 应 商 方 式 支 付 的 外 籍 人 员 费 用, 如 房 租 探 亲 假 路 费 安 家 费 职 工 医 疗 费 语 言 培 训 费 子 女 教 育 费 配 偶 继 续 教 育 费 等 能 否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 税 前 扣 除? 答 :(1) 按 照 财 政 部 等 八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提 取 与 使 用 管 理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财 建 [2006] 第 317 号 ) 第 三 条 第 ( 五 ) 款 的 规 定, 与 提 升 工 作 能 力 或 沟 通 能

14 力 有 关 的 语 言 培 训 费 作 为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列 支 范 围, 按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的 比 例 税 前 扣 除 (2) 按 照 国 税 函 号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探 亲 假 路 费 安 家 费 房 租 和 未 实 行 医 疗 统 筹 企 业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职 工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医 疗 补 贴 属 于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范 围, 同 时 考 虑 到 职 工 福 利 应 适 用 于 企 业 全 体 员 工, 因 此 对 外 商 企 业 发 生 的 外 籍 人 员 探 亲 假 路 费 安 家 费 房 租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医 疗 补 贴 等 适 用 于 全 体 员 工 的 费 用 计 入 企 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按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比 例 税 前 扣 除 ; 对 于 外 籍 人 员 在 我 国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其 外 籍 人 员 医 疗 费 用 不 得 计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从 税 前 扣 除 福 利 对 象 适 用 于 全 体 员 工 是 指 : 出 现 相 同 情 形 的 员 工 应 享 有 同 等 的 福 利 (3) 外 商 企 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或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制 订 的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规 定, 实 际 发 生 的 符 合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和 国 税 函 [2009]3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条 件 的 外 籍 员 工 子 女 教 育 费 配 偶 继 续 教 育 费 等 作 为 企 业 的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从 税 前 扣 除 ; 对 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条 件 的 外 籍 员 工 费 用, 如 未 在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中 明 确 或 未 计 入 个 人 工 资 薪 金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各 种 补 助 补 贴 等, 不 得 作 为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从 税 前 扣 除

15 2. 问 :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企 业 加 强 职 工 福 利 费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9]242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疗 养 费 用 未 办 职 工 食 堂 统 一 供 应 午 餐 支 出 列 入 企 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这 部 分 支 出 税 前 能 否 计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从 扣 除? 企 业 给 职 工 发 放 的 节 日 补 助 未 统 一 供 餐 而 按 月 发 放 的 午 餐 费 补 贴 如 何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答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疗 养 费 用 未 办 职 工 食 堂 统 一 供 应 午 餐 支 出 可 以 计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从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给 职 工 发 放 的 节 日 补 助 未 统 一 供 餐 而 按 月 发 放 的 午 餐 费 补 贴 应 作 为 企 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按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税 前 扣 除 3. 为 员 工 报 销 的 通 讯 费 扣 除 问 题 很 多 企 业 有 为 员 工 报 销 手 机 费 ( 或 电 话 费 ) 的 制 度, 一 般 员 工 按 照 员 工 级 别 每 月 限 额 报 销, 公 司 领 导 据 实 报 销, 取 得 的 手 机 费 ( 或 电 话 费 ) 发 票 台 头 有 两 种 情 况 : 发 票 台 头 为 个 人 或 个 人 名 字 ; 发 票 台 头 为 公 司 名 称 账 务 处 理 一 般 放 在 管 理 费 用 - 通 讯 费 中 另 外, 部 分 企 业 也 会 采 取 统 一 购 买 充 值 卡, 按 照 员 工 级 别 发 放 的 方 式, 为 员 工 承 担 通 讯 费 对 于 上 述 问 题, 实 务 中 目 前 有 以 下 几 种 观 点 : (1) 国 税 函 (2009)3 号 文 中 虽 然 并 未 列 举 企 业 给 员 工 报 销 的 通 讯 费 属 于 职 工 福 利 费, 但 该 项 费 用 应 属 于 为 员 工 生

16 活 等 所 发 放 的 各 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因 此, 企 业 为 员 工 报 销 的 通 讯 费 应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 调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2) 很 多 员 工 的 手 机 已 不 仅 仅 是 个 人 使 用, 实 际 上 还 经 常 用 于 工 作, 例 如 : 与 客 户 领 导 同 事 等 工 作 的 联 系, 因 此, 通 讯 费 应 属 于 员 工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可 直 接 在 税 前 扣 除 (3) 员 工 的 手 机 系 员 工 个 人 所 有, 因 此, 该 项 费 用 属 于 企 业 为 员 工 承 担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无 关 的 费 用,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应 全 额 纳 税 调 增 (4) 如 果 可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费 或 直 接 在 税 前 扣 除, 应 如 何 规 范 发 票 台 头 的 问 题? 上 述 哪 种 方 式 可 被 税 务 机 关 接 受? 是 否 还 有 其 他 解 决 方 法? 答 : 对 企 业 按 照 工 资 薪 酬 制 度 规 定 发 放 给 员 工 的 通 讯 补 贴, 可 以 按 照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规 定 从 税 前 扣 除 ; 对 手 机 号 属 于 职 工 个 人 的,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由 职 工 个 人 负 担, 企 业 不 得 负 担 个 人 应 负 担 的 费 用 对 企 业 报 销 的 员 工 个 人 手 机 费, 无 论 发 票 台 头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均 属 于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按 照 税 法 和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规 定, 不 得 从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统 一 购 买 的 手 机 话 费 充 值 卡, 如 不 是 为 本 企 业 手 机 号 充 值, 而 是 给 员 工 手 机 号 充 值 则 不 得 从 税 前 扣 除

17 ( 五 ) 借 款 利 息 问 题 问 :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如 何 提 供 同 期 同 类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收 利 息 不 开 发 票, 可 否 参 照 银 行 收 息 单 据? 答 : 企 业 可 通 过 行 业 协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关 系 获 得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收 取 利 息 应 开 具 发 票 ( 六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1. 查 增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能 不 作 为 有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基 数 问 题 问 : 企 业 查 补 调 增 的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能 否 作 为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答 : 企 业 查 补 调 增 的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可 以 作 为 增 收 入 所 属 期 间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2. 视 同 销 售 情 况 下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确 认 符 合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企 业 将 资 产 用 于 对 外 业 务 宣 传 的, 因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应 按 视 同 销 售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按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并 按 照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认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由 于 视 同 销 售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因 此, 导 致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用 于 业 务 宣 传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 理 存 在 差 异 在

18 征 管 实 务 中, 应 注 意 会 计 确 认 的 相 关 费 用 与 税 收 确 认 支 出 额 间 存 在 的 差 异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关 注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时 是 否 进 行 了 正 确 的 纳 税 调 整, 即 :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是 否 填 报 在 附 表 三 中 二 扣 除 类 调 整 项 目 第 40 行 20. 其 他 相 应 列 次 例 如 : 某 企 业 将 自 产 产 品 用 于 业 务 宣 传, 产 品 成 本 80 万 元, 公 允 价 值 100 万 元 企 业 会 计 处 理 :( 增 值 税 略 ) 借 : 销 售 费 用 贷 : 库 存 商 品 80 万 元 80 万 元 税 收 依 据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文 件 规 定 作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年 度 申 报 时 填 报 附 表 三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第 2 行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第 3 列 调 增 金 额 100 万 元, 第 21 行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第 4 列 调 减 金 额 80 万 元, 此 项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 万 元 同 时, 由 于 企 业 对 外 用 于 业 务 宣 传 的 支 出 额 税 收 应 确 认 为 100 万 元, 而 会 计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额 为 80 万 元, 税 收 与 会 计 处 理 产 生 差 异, 因 此 应 作 纳 税 调 减 处 理 纳 税 调 减 时 填 报 附 表 三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第 40 行 其 他 第 4 列 调 减 金 额 20 万 元 符 合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企 业 将 资 产 用 于 对 外 业 务 宣 传 的, 因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19 处 置 资 产, 应 按 视 同 销 售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按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并 按 照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认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由 于 视 同 销 售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因 此, 导 致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用 于 业 务 宣 传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 理 存 在 差 异 在 征 管 实 务 中, 应 注 意 会 计 确 认 的 相 关 费 用 与 税 收 确 认 支 出 额 间 存 在 的 差 异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关 注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时 是 否 进 行 了 正 确 的 纳 税 调 整, 即 :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是 否 填 报 在 附 表 三 中 二 扣 除 类 调 整 项 目 第 40 行 20. 其 他 相 应 列 次 ( 七 ) 捐 赠 支 出 无 偿 划 转 问 题 问 : 目 前 企 业 申 请 特 殊 重 组 的 备 案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属 于 国 资 委 主 导 的 国 企 集 团 内 部 的 股 权 资 产 的 无 偿 划 转 一 方 面 无 偿 划 转 并 不 符 合 财 税 [2009]59 号 文 的 规 定, 不 能 适 用 特 殊 重 组 待 遇 ; 另 一 方 面 企 业 在 无 偿 划 转 过 程 中 没 有 取 得 收 入, 没 有 缴 纳 税 款 的 能 力 因 此 在 目 前 既 有 的 所 得 税 文 件 下, 导 致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都 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目 前 对 于 无 偿 划 转 的 所 得 税 政 策, 应 该 怎 么 掌 握? 答 : 对 划 入 资 产 企 业 未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或 资 本 公 积 而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的, 应 视 为 接 受 捐 赠, 按 接 受 捐 赠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其 他 无 偿 划 转 行 为 中, 对 划 入 资 产 企 业

20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的 按 视 同 接 受 捐 赠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对 划 出 资 产 企 业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的 按 发 生 捐 赠 支 出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八 ) 研 究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问 :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答 : 委 托 境 外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研 发 是 企 业 研 发 活 动 的 一 项 内 容, 研 究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相 关 政 策 也 未 禁 止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因 此 对 于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8]116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的 委 托 境 外 企 业 研 发 费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的 税 收 优 惠 对 委 托 开 发 的 项 目, 境 外 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 提 供 该 研 发 项 目 的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 况, 否 则, 该 委 托 开 发 项 目 的 费 用 支 出 不 得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二 税 基 类 政 策 ( 一 )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40 号 公 告 2013 年 11 号 公 告 指 明 政 策 性 搬 迁 范 围, 属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政 府 主 导 下, 包 括 : 国 防 和 外 交 ;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防 灾 减 灾 文 物 保 护 社 会 福 利 市 政 公 用 等 ;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 旧 城 区 改 建 ; 其 他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40 号 公 告 ) 的 处 理 要 点 :

21 1 搬 迁 收 入 支 出 资 产 所 得 单 独 核 算 2 搬 迁 期 间 发 生 的 搬 迁 收 入 和 支 出, 可 暂 不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而 在 完 成 搬 迁 的 年 度, 对 搬 迁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汇 总 清 算 3 企 业 发 生 购 置 资 产 的 支 出 不 能 从 搬 迁 收 入 中 扣 除 4 搬 迁 完 成 年 度 :5 年 内 ; 满 5 年 的 当 年 企 业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视 为 已 经 完 成 搬 迁 : (1) 搬 迁 规 划 已 基 本 完 成 ; (2) 当 年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占 规 划 搬 迁 前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50% 以 上 5 搬 迁 所 得 计 入 完 成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搬 迁 损 失 可 自 选 : 一 次 性 扣 除 或 分 3 年 均 匀 扣 除 该 公 告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关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第 11 号 公 告 ) 凡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 尚 未 完 成 搬 迁 清 算 的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企 业 在 重 建 或 恢 复 生 产 过 程 中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可 以 作 为 搬 迁 支 出, 从 搬 迁 收 入 中 扣 除 但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应 剔 除 该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后, 作 为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并 按 规 定 计 算 折 旧 或 费 用 摊 销 凡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生 效 后 签 订 搬 迁

22 协 议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应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被 征 用 的 资 产, 采 取 资 产 置 换 的, 其 换 入 资 产 的 计 税 成 本 按 被 征 用 资 产 的 净 值, 加 上 换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税 费 ( 涉 及 补 价, 还 应 加 上 补 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该 公 告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处 理 政 策 衔 接 : 问 : 政 策 性 搬 迁 需 要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哪 些 材 料? 何 时 报 送?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 年 4 号 公 告 ) 有 明 确 规 定 : 1. 备 案 报 送 时 间 及 报 送 资 料 企 业 应 自 搬 迁 开 始 年 度 至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性 搬 迁 备 案 表 并 附 送 以 下 资 料 : (1) 政 府 搬 迁 文 件 或 公 告 ;(2) 搬 迁 重 置 总 体 规 划 ;(3) 拆

23 迁 补 偿 协 议 ;(4) 资 产 处 置 计 划 ;(5) 其 他 与 搬 迁 相 关 的 事 项 逾 期 未 报 的, 除 特 殊 原 因 并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外, 按 非 政 策 性 搬 迁 处 理, 不 得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2. 申 报 管 理 要 求 (1) 在 搬 迁 开 始 年 度 至 搬 迁 完 成 年 度 ( 以 下 简 称 搬 迁 期 间 ), 企 业 应 于 每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性 搬 迁 收 入 与 支 出 情 况 报 告 表 (2) 企 业 在 搬 迁 期 间 为 重 建 或 恢 复 生 产 而 发 生 的 购 置 资 产 支 出, 应 填 报 在 收 入 支 出 情 况 表 (3) 搬 迁 完 成 年 度, 企 业 随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一 并 报 送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清 算 损 益 表 ( 二 )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关 于 企 业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第 41 号 公 告 ) 投 资 股 权 性 投 资 投 资 方 : 股 息 红 利, 符 合 条 件 免 税 被 投 资 方 : 股 息 红 利 税 后 支 付 债 权 性 投 资 投 资 方 : 利 息 收 入, 征 税 被 投 资 方 : 利 息 支 出, 税 前 有 条 件 扣 除

24 企 业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 是 指 兼 具 股 权 和 债 权 双 重 特 性 的 投 资 业 务 核 心 是 将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作 为 债 权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按 公 告 执 行 的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应 同 时 具 备 五 个 条 件 : 约 定 收 益 ; 约 定 偿 还 或 赎 回 ; 无 实 质 控 制 无 净 资 产 所 有 权 ; 无 实 质 控 制 无 选 举 被 选 举 权 ; 无 实 质 控 制 不 参 与 经 营 活 动 1 被 投 资 企 业 支 付 的 利 息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根 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本 期 利 息 收 入 并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被 投 资 企 业 应 于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并 按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1 年 34 号 ) 规 定 的 限 定 利 率, 在 当 期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2 被 投 资 企 业 赎 回 的 投 资 双 方 确 认 债 务 重 组 损 益 (1) 实 际 赎 回 价 高 于 投 资 成 本 的 ; (2) 实 际 赎 回 价 低 于 投 资 成 本 的

25 以 前 年 度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税 务 处 理 如 何 衔 接 : 公 告 生 效 后, 以 前 年 度 的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税 务 事 项, 不 论 是 按 照 股 息 收 入 还 是 按 照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均 不 再 调 整 没 有 处 理 的,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处 理 该 公 告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基 础 情 况 介 绍 : 我 国 混 合 性 投 资 兴 起 于 信 托 公 司 对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投 资, 现 在 也 主 要 集 中 在 这 一 领 域, 被 业 内 人 士 俗 称 为 假 股 权 真 债 权 明 股 实 债 名 股 实 债 等 房 地 产 行 业 之 所 以 采 取 这 种 模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点 原 因 : 第 一, 房 地 产 企 业 项 目 有 自 有 资 金 比 例 要 求, 该 比 例 超 过 35% 方 可 允 许 银 行 借 款 ; 第 二, 房 地 产 企 业 借 款 缺 乏 抵 押 物, 而 股 权 融 资 实 际 是 自 己 给 自 己 担 保 而 信 托 公 司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形 式 将 信 托 资 产 入 股 房 地 产 项 目 公 司, 约 定 持 股 期 间 的 固 定 投 资 收 益 比 例, 一 定 期 间 以 后 再 由 项 目 公 司 回 购 信 托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有 效 的 规 避 了 借 款 各 种 条 件 限 制 和 监 管 案 例 :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借 款 材 料 1: 背 景 介 绍 : 某 置 业 是 某 集 团 在 北 京 设 立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注 册 资 金 万 元, 主 要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在 银 行 融 资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为 保 证 项 目 顺 利 开 发 建 设, 解 决 公 司 经 营 者 中 的 资 金 问 题, 某 置 业 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 通 过 股 权 信 托 方 式 向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融 资 5 亿 元 资 金, 期 限 为

26 2 年, 并 由 某 集 团 提 供 质 押 与 担 保 股 权 融 资 后, 股 本 从 万 元 增 加 到 万 元, 资 本 公 积 增 加 万 元 股 本 比 例 变 更 为 : 某 集 团 50.76%,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49.24% 材 料 2: 某 集 团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某 置 业 合 作 协 议 ( 节 选 ) 本 协 议 由 以 下 某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某 集 团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某 房 地 产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某 置 业 各 方 于 2010 年 5 月 在 北 京 签 署 (1) 某 置 业 每 年 按 12% 的 利 率 向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支 付 利 息 除 此 以 外,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不 参 与 某 置 业 利 润 分 配 (2) 信 托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某 置 业 需 回 购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权, 本 股 权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股 权 回 购 款 为 5 亿 元 (3)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对 某 置 业 净 资 产 不 拥 有 所 有 权 清 算 并 解 算 金 源 置 业 时, 如 某 集 团 或 其 关 联 方 届 时 对 某 置 业 拥 有 任 何 债 权, 则 某 置 业 应 当 将 其 所 要 偿 还 给 某 集 团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全 部 款 项 直 接 支 付 给 国 际 信 托, 以 用 于 清 偿 某 集 团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对 国 际 信 托 所 承 担 的 债 务 ; 如 某 置 业 依 法 支 付 各 项 税 费 并 清 偿 了 某 集 团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之 外 的 债 权 之 后 仍 存 在 任 何 剩 余 财 产 可 供 分 配 给 股 东, 该 等 剩 余 财 产 应 当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优 先 分 配 给 国 际 信 托 用 于 清 偿 某 集 团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对 国 际 信 托 所 承 担 的 债 务 (4)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不 具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也 不 参

27 与 某 置 业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某 置 业 原 有 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不 因 本 次 增 资 而 进 行 调 整 ( 三 ) 企 业 维 简 费 支 出 所 得 税 处 理 维 简 费 又 称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从 成 本 中 提 取, 专 项 用 于 维 持 简 单 再 生 产 的 资 金, 是 维 持 木 材 建 材 及 煤 矿 企 业 简 单 再 生 产 和 发 展 林 区 生 产 建 设 事 业 的 资 金 关 于 企 业 维 简 费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67 号 ) 企 业 维 简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会 计 规 定 : 计 提 1.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维 简 费 支 出, 属 于 收 益 性 支 出 的, 可 作 为 当 期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 属 于 资 本 性 支 出 的, 应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并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预 提 的 维 简 费, 不 得 在 当 期 税 前 扣 除 2. 本 公 告 实 施 前,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且 已 在 当 期 税 前 扣 除 的 维 简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尚 未 使 用 的 维 简 费, 并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的, 可 不 作 纳 税 调 整, 应 首 先 抵 减 2013 年 实 际 发 生 的 维 简 费, 仍 有 余 额 的, 继 续 抵 减 以 后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维 简 费, 至 余 额 为 零 时, 企 业 方 可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执 行 ; 已 作 纳 税 调 整 的, 不 再 调 回, 直 接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执 行

28 (2) 已 用 于 资 产 投 资 并 形 成 相 关 资 产 全 部 成 本 的, 该 资 产 提 取 的 折 旧 或 费 用 摊 销 额,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已 用 于 资 产 投 资 并 形 成 相 关 资 产 部 分 成 本 的, 该 资 产 提 取 的 折 旧 或 费 用 摊 销 额 中 与 该 部 分 成 本 对 应 的 部 分,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已 税 前 扣 除 的, 应 调 整 作 为 201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煤 矿 企 业 不 执 行 本 公 告, 继 续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煤 矿 企 业 维 简 费 和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6 号 ) 三 热 点 问 题 ( 一 ) 某 公 司 有 一 笔 装 修 费, 原 摊 销 期 限 自 定 为 5 年, 已 摊 销 2 年, 余 3 年 未 摊 销 近 期 该 公 司 决 定 注 销, 这 笔 装 修 费 未 摊 销 完, 可 否 改 变 原 摊 销 期, 由 剩 余 3 年 改 按 剩 余 1 年 摊 销 完 毕? 加 速 摊 销 之 后,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答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已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建 支 出 按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固 定 资 产 大 修 理 支 出 按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其 他 不 短 于 三 年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改 变 上 例 中 因 注 销 而 未 摊 销 的 装 修 费, 可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清 算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29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企 业 清 算 的 所 得 税 处 理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第 三 款 改 变 持 续 经 营 核 算 原 则, 对 预 提 或 待 摊 性 质 的 费 用 进 行 处 理 的 规 定 处 理, 即 : 未 摊 销 的 装 修 费 在 注 销 前 清 算 所 得 税 时 处 理 ( 二 ) 某 企 业 甲 公 司, 参 与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设 立 的 某 信 托 计 划, 用 于 向 甲 公 司 全 国 各 地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该 信 托 计 划 向 甲 公 司 若 干 子 公 司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并 收 取 固 定 分 红 收 益 甲 企 业 从 该 信 托 计 划 分 红 收 入 及 转 让 该 信 托 计 划 份 额 收 入 如 何 计 税? 答 :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因 此, 甲 企 业 通 过 信 托 公 司 购 买 信 托 产 品 的 投 资 收 益 不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范 围, 需 要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甲 企 业 参 与 设 立 信 托 计 划, 向 子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的 行 为 属 于 债 权 性 投 资, 其 取 得 的 信 托 计 划 分 红 收 入 应 按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相 应 的 税 务 处 理, 其 转 让 信 托 计 划 份 额 按 转 让 财 产 进 行 相 应 的 税 务 处 理 ( 三 ) 企 业 通 过 第 三 方 转 持 的 股 份 分 红 是 否 可 作 为 免 税 收 入? 例 如 :A 借 款 给 B, 由 B 投 资 于 C, 最 后 C 税 后 利 润 分 红 给 B, 再 由 B 划 给 A A 取 得 的 分 红 可 否 作 为 免 税 收 入? 答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30 收 益, 及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企 业 通 过 第 三 方 转 持 的 股 份 其 实 质 为 债 权 性 投 资 而 非 股 权 性 投 资, 其 分 红 不 能 作 为 免 税 收 入 ( 四 ) 关 于 2011 年 第 34 号 公 告 中 投 资 企 业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的 问 题 甲 公 司 于 2002 年 以 300 万 元 为 交 易 价 格 购 买 乙 公 司 100% 股 权, 乙 公 司 成 立 于 1993 年, 注 册 资 金 1000 万 元, 由 于 连 续 亏 损, 净 资 产 仅 有 300 万 元, 甲 企 业 长 期 投 资 帐 载 金 额 为 300 万 元 经 过 几 年 发 展, 截 止 2012 年, 乙 公 司 净 资 产 达 到 1100 万 元,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为 100 万 元, 现 在 乙 公 司 拟 减 资 500 万 元, 即 注 册 资 金 由 1000 万 元 减 少 到 500 万 元, 甲 企 业 将 收 到 500 万 元 的 减 资 款 问 甲 企 业 收 到 的 500 万 元 的 减 资 款 是 否 属 于 2011 年 第 34 号 公 告 中 投 资 收 回?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4 号 ) 第 五 条 投 资 企 业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其 取 得 的 资 产 中, 相 当 于 初 始 出 资 的 部 分, 应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回 ; 相 当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按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比 例 计 算 的 部 分, 应 确 认 为 股 息 所 得 ; 其 余 部 分 确 认 为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投 资 收 回 的 部 分 在 计 算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时 可 扣 除 股 息 所 得 直 接 投 资 作 为 免 税 收 入 处 理

31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需 要 交 税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额 - 初 始 投 资 额 (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额 注 册 资 金 )-(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 (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额 注 册 资 金 )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 *500/ *500/1000= =300( 万 ) 上 例 中 150 万 为 投 资 收 回 ;50 万 为 股 息 所 得 ( 五 ) 如 果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的 年 度 已 超 过 五 年, 但 其 会 计 处 理 的 年 度 发 生 在 2012 年 度, 该 项 资 产 损 失 是 否 能 申 报 并 在 2012 年 度 税 前 扣 除?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 第 六 条 规 定,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扣 除, 其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因 此, 如 果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的 年 度 已 超 过 五 年, 无 论 是 否 进 行 了 会 计 处 理, 都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因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过 程 中 遗 留 的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重 组 上 市 过 程 中 因 权 属 不 清 出 现 争 议 而 未 能 及 时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因 承 担 国 家 政 策 性 任 务 而 形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以 及 政 策 定 性 不 明 确 而 形 成 资 产 损 失 等 特 殊 原 因 形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除 外 ) ( 六 ) 单 位 办 公 租 用 个 人 房 屋, 涉 及 的 税 费 往 往 由 单 位 承 担, 这 在 北 京 是 一 个 普 遍 现 象 如 果 承 担 税 费 的 票 据 为 单

32 位 抬 头, 在 审 计 中 我 们 是 看 作 与 收 入 无 关 的 支 出 做 纳 税 调 增, 还 是 认 可 不 做 调 整 ( 房 产 税 按 条 例 规 定 可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 无 偿 使 用 房 产 的 代 为 缴 纳 的 房 产 税 是 否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答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由 房 主 个 人 负 担 的 税 费, 不 得 由 企 业 代 为 支 付 从 税 前 扣 除 ;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如 按 房 产 税 条 例 规 定 可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的 有 关 税 费,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的 支 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 七 ) 企 业 虽 未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但 有 相 应 的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且 无 法 取 得 发 票, 是 否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例 :A 企 业 与 B 企 业 签 订 一 份 合 同, 由 B 企 业 向 其 提 供 服 务 并 按 进 度 分 期 支 付 费 用 后 因 两 企 业 发 生 纠 纷, 致 使 部 分 款 项 已 支 付 尚 未 完 全 取 得 发 票 后 A 企 业 将 B 企 业 讼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B 企 业 提 供 已 支 付 款 项 的 剩 余 发 票 并 完 成 合 同 经 过 法 院 审 理 后, 判 定 B 企 业 开 具 发 票 并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但 B 企 业 一 直 未 履 行 法 院 判 决, 由 于 B 企 业 找 不 到 人, 法 院 也 无 法 强 制 执 行 A 企 业 虽 然 未 全 部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但 依 据 部 分 发 票 和 法 院 判 决 书 按 已 支 付 金 额 入 账,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答 : 按 照 国 税 发 [2009]114 号 的 规 定, 在 法 院 对 B 企 业

33 的 执 行 过 程 中,A 企 业 未 取 得 发 票 部 分 的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在 法 院 对 B 企 业 的 执 行 终 结 后 仍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企 业 可 将 法 院 出 具 的 裁 定 书 等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书 作 为 合 法 有 效 的 凭 证 从 税 前 扣 除 ( 八 ) 很 多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企 业 扣 除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必 须 为 全 体 员 工 上 缴, 而 为 部 分 员 工 上 缴, 不 管 是 否 超 过 5% 的 标 准 都 不 能 扣 除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因 此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税 前 扣 除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为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为 部 分 员 工 支 付 的 不 得 从 税 前 扣 除 ( 九 ) 问 : 实 施 条 例 第 36 条 规 定 :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不 得 扣 除 其 中 特 殊 工 种 税 法 上 无 明 确 的 定 义, 实 际 中 无 法 执 行 答 : 企 业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的 具 体 工 种 可 参 见 中 华 人 民

34 共 和 国 特 殊 工 种 名 录 ( 特 殊 工 种 允 许 职 工 提 前 退 休, 因 此 有 非 常 详 细 的 具 体 特 殊 工 种 明 细 及 具 体 文 件 ) 中 的 规 定 ( 十 ) 由 于 公 司 成 立 需 要 资 质, 使 用 一 些 人 员 的 资 质, 并 为 其 负 担 社 会 保 险, 但 并 未 实 际 发 放 工 资, 对 于 此 类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是 否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答 :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为 资 质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人 员, 该 人 员 未 向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企 业 也 未 支 付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不 属 于 企 业 的 职 工, 因 此 企 业 为 其 缴 纳 的 五 险 一 金 不 得 从 税 前 扣 除 2012 年 15 号 公 告 第 五 条 规 定 : 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60% 计 入 筹 办 费, 在 税 前 扣 除, 不 受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限 制, 请 问 : 筹 建 期 如 何 界 定? 是 否 企 业 从 开 业 到 取 得 第 一 笔 销 售 收 入 之 前 都 叫 筹 建 期? 答 : 筹 建 期 是 指 企 业 被 批 准 筹 建 之 日 起 至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 包 括 试 生 产 试 经 营 ) 之 日 的 期 间 不 同 行 业 企 业 其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之 日 的 确 认 标 准 不 同, 因 此 应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判 断, 不 能 仅 以 企 业 取 得 第 一 笔 销 售 收 入 作 为 判 断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的 唯 一 标 准 对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 ( 包 括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创 业

35 投 资 企 业 等 ), 其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股 息 红 利 以 及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 是 否 仅 限 于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未 以 文 件 正 式 明 确 前, 自 2013 年 度 起, 对 专 门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投 资 企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其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股 息 红 利 以 及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均 可 作 为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的 基 数, 但 不 得 作 为 计 算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基 数 矿 山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在 开 采 结 束 后 基 本 就 废 弃 了, 没 有 使 用 价 值, 而 矿 山 的 开 采 期 难 以 达 到 20 年, 矿 山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按 照 收 益 期 来 对 不 动 产 等 计 提 折 旧? 按 照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为 20 年, 因 此 矿 山 企 业 拥 有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折 旧 年 限 应 按 不 短 于 20 年 的 期 限 确 认 矿 山 的 开 采 期 短 于 20 年, 有 关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需 报 废 时, 可 按 资 产 损 失 进 行 相 应 的 税 务 处 理 保 险 业 主 要 涉 税 文 件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36 3. 关 于 企 业 处 置 资 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4.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国 债 投 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建 设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9.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的 公 告 1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机 关 代 收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的 公 告 11. 财 政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国 防 科 工 委 人 事 部 劳 动 保 障 部 国 务 院 12. 国 资 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国 工 商 联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提 取 与 使 用 管 理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1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所 得 税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3.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37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1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查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15.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1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准 备 金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17.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农 业 巨 灾 风 险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18.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农 村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二 发 票 管 理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3.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票 专 用 章 式 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三 加 计 扣 除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就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四 资 产 损 失

3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五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相 关 财 政 部 关 于 企 业 加 强 职 工 福 利 费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9]242 号 ) 交 流 学 习 携 手 进 步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邢 志 华 一 基 本 情 况 中 汇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有 38 家 分 公 司,1 家 全 资 子 公 司,2 家 联 营 公 司,41 家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总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8 人, 分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38 人 二 公 司 整 体 的 财 务 管 理 ( 一 ) 规 章 制 度 一 定 要 与 公 司 现 阶 段 需 求 相 适 应, 不 可 超 前 1 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财 务 核 算 办 法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备 用 金 管 理 办 法 差 旅 费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2 分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分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分 公

39 司 财 务 核 算 办 法 ( 二 ) 部 门 人 员 设 置 单 独 设 置 : 计 划 财 务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 直 接 由 总 裁 主 管 人 员 设 置 : 部 门 经 理 1 名, 分 管 分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1 名, 会 计 人 员 5 名 出 纳 1 名 岗 位 分 工 : 分 工 明 确 定 岗 定 责 (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 ( 三 )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 完 整 安 全 保 密 内 容 要 完 整 ; 程 序 要 符 合 规 定 ; 分 清 责 任 交 接 : 由 上 一 级 熟 悉 交 接 人 工 作 的 人 监 交 ( 四 ) 日 常 工 作 关 注 点 收 入 的 完 整 性 ; 成 本 费 用 的 真 实 性 ; 资 产 的 存 在 和 准 确 性 ; 负 债 的 完 整 性 和 资 产 负 债 率 ; 数 据 信 息 的 有 用 性 ;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 现 金 流 ( 五 ) 措 施 1 部 门 之 间 加 强 沟 通 联 系 与 业 务 部 门 的 关 系 : 通 过 收 入 与 成 本 费 用 分 析 对 比, 对 于 收 入 变 动 较 大 项 目 或 成 本 费 用 较 大 而 无 收 入 产 生, 与 业 务 人 员 深 入 沟 通, 查 找 原 因, 了 解 项 目 动 态 与 客 服 部 门 的 关 系 : 定 期 与 客 服 部 门 交 流 沟 通, 根 据 其 保 险 经 纪 协 议 台 账, 框 算 收 入, 如 果 与 实 际 收 入 差 异 较 大,

40 查 找 原 因 2 报 账 材 料 详 尽 例 如 : 会 议 费 的 报 销 : 附 件 要 求 发 票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签 到 会 议 照 片 承 办 会 议 合 同 办 公 费 的 报 销 : 附 件 要 求 发 票 销 货 方 销 货 清 单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 出 差 申 请 事 由 及 出 差 相 关 发 票 咨 询 费 的 报 销 : 合 同 工 作 成 果 印 刷 费 : 合 同, 印 刷 材 料 明 细 入 库 单 3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货 币 资 金 : 现 金 : 零 库 存 银 行 存 款 : 每 月 与 银 行 对 账,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对 于 未 达 账 项, 查 找 原 因, 月 月 关 注 固 定 资 产 : 定 期 盘 点, 对 于 盘 盈 或 盘 亏 资 产, 查 找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应 收 账 款 : 每 月 编 制 账 龄 分 析 表, 发 送 至 各 业 务 人 员 部 门 经 理 主 管 副 总, 对 于 大 额 账 龄 长 应 收 款 项, 特 别 提 示, 并 要 求 业 务 人 员 说 明 未 回 款 原 因 其 他 应 收 款 : 半 年 对 一 次, 年 底 对 于 个 人 往 来 无 特 殊 情 况 清 零, 员 工 离 职 时 先 清 理 个 人 往 来, 然 后 人 力 资 源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4 关 注 财 务 风 险

41 到 期 偿 还 债 务 风 险 : 定 期 分 析 现 金 流 量 和 资 产 负 债 率, 根 据 公 司 战 略, 确 定 公 司 可 接 受 的 负 债 比 率 涉 税 风 险 : 定 期 做 纳 税 分 析 和 评 估, 分 析 可 能 存 在 的 涉 税 风 险, 保 证 其 在 可 控 范 围 之 内 5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 数 据 信 息 的 整 理 与 分 析 ) 账 套 设 计 :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市 场 分 析 需 求 设 置 账 套 基 本 信 息 会 计 科 目 设 计 : 根 据 外 部 要 求 及 公 司 考 核 费 用 控 制 标 准 设 置 会 计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会 计 数 据 录 入 : 录 入 会 计 数 据 时 充 分 考 虑 分 析 需 要 数 据 的 取 数 需 求 数 据 分 析 : 每 月 向 各 部 门 提 供 部 门 收 支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表 每 半 年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提 交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6 预 算 管 理 分 层 级 控 制 第 一 层 级 : 公 司 整 体 预 算, 责 任 人 : 董 事 长 总 裁 第 二 层 级 : 分 块 预 算, 责 任 人 : 各 分 管 副 总 裁 第 三 层 级 : 部 门 预 算, 责 任 人 : 各 部 门 经 理 预 算 与 考 核 和 奖 惩 挂 钩, 全 员 参 加 考 核 7 从 财 务 角 度 参 与 合 同 的 审 核 (1) 对 合 同 将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收 入 成 本 经 营 风 险 等 问 题, 进 行 经 济 性 审 核 ;

42 (2) 可 能 存 在 的 纳 税 问 题 进 行 审 核, 方 便 事 前 税 收 规 划 三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 一 )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分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分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办 法 ( 二 ) 人 员 配 置 ( 三 ) 具 体 实 施 1 资 金 管 理 ---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 收 支 两 条 线 2 财 务 核 算 ---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 统 一 口 径 统 一 人 员 3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 一 是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总 公 司 从 2012 年 初 开 始 推 行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做 的 工 作 : 总 公 司 筛 选 银 行 分 公 司 上 报 在 当 地 开 户 银 行 沟 通 开 户 具 体 事 宜 --- 现 管 系 统 协 调 开 户 事 宜 2012 年 10 月 份 第 一 批 分 公 司 上 线 2013 年 1 月 第 二 批 分 公 司 上 线 二 是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总 公 司 从 2012 建 新 年 账 时 统 一 会 计 科 目 使 用,2012 年 7 月 份 完 成 第 一 批 分 公 司 交 接,2013 年 1 月 完 成 第 二 批 分 公 司 交 接 4 目 前 情 况 总 公 司 配 置 会 计 人 员 5 人, 负 责 38 家 分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和 资 金 申 请, 人 工 成 本 降 低 22 万 核 算 和 管 理 效 果 : 公 司 的 核 算 水 平 上 了 一 个 新 的 台 阶,

43 财 务 管 理 从 事 后 监 督 前 移 至 事 前 控 制, 增 强 了 管 理 效 果,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事 前 5 具 体 操 作 资 金 归 集 与 拨 付 款 工 作 流 程 : (1) 分 公 司 收 入 直 接 由 保 险 公 司 汇 入 分 公 司 在 北 京 开 设 的 账 户 ; (2) 分 公 司 北 京 账 户 资 金 实 时 归 集 到 总 公 司 账 户 ; (3) 分 公 司 提 出 用 款 申 请 ; (4) 总 公 司 审 核 分 公 司 用 款 申 请, 符 合 要 求 的 拨 款 至 分 公 司 在 当 地 的 账 户 内 分 公 司 在 当 地 账 户 只 能 收 总 公 司 总 账 户 的 拨 款, 不 能 收 其 他 账 户 的 汇 款, 分 公 司 在 北 京 账 户 资 金 只 能 归 集 入 总 公 司 账 户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流 程 : (1) 原 始 凭 证 由 分 公 司 出 纳 扫 描 给 总 公 司 会 计, 总 公 司 会 计 审 核 后 记 账 ; (2) 会 计 与 总 公 司 客 服 核 对 分 公 司 收 入 情 况 ; (3) 总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记 账 凭 证 ; (4) 总 公 司 会 计 出 报 表 ; (5) 分 公 司 出 纳 去 当 地 报 税 ; (6) 总 公 司 会 计 定 期 现 场 检 查 6 风 险 提 示

44 分 析 分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发 现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制 作 风 险 提 示 文 件, 向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反 映 ; 制 作 风 险 分 析 数 据 模 板, 列 示 敏 感 性 指 标, 并 与 安 全 警 戒 对 比,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四 几 点 建 议 1 根 据 公 司 规 模 发 展 阶 段 和 公 司 特 点 决 定 财 务 配 置 方 式 ; 2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力 求 简 洁 明 了, 易 于 理 解 和 执 行 ; 3 如 何 选 取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和 保 证 财 务 信 息 质 量 ; 4 加 强 业 务 与 财 务 联 系, 提 高 财 务 数 据 质 量, 发 挥 财 务 监 督 作 用 二 一 三 年 北 京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业 务 运 行 情 况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末, 在 京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法 人 机 构 385 家, 同 比 增 加 6 家 其 中, 代 理 机 构 172 家, 经 纪 机 构 167 家, 公 估 机 构 46 家 2013 年,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共 计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6.62%;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共 计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9.91% 一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报 送 业 务 数 据 情 况 经 协 会 收 到 并 汇 总, 截 止 2014 年 1 月 27 日, 协 会 共 收 到 210 家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报 送 2013 年 业 务 数 据 统 计 表, 占 应

45 报 总 数 的 54.55% 其 中, 代 理 机 构 93 家 ( 会 员 单 位 42 家 ), 占 应 报 数 的 54.07%; 经 纪 机 构 99 家 ( 会 员 单 位 58 家 ), 占 应 报 数 的 59.28%; 公 估 机 构 18 家 ( 会 员 单 位 11 家 ), 占 应 报 数 的 39.13% 1.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2013 年,93 家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实 现 代 理 保 费 亿 元 其 中, 代 理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代 理 人 身 险 保 费 收 入 4.91 亿 元 实 现 代 理 佣 金 收 入 6.37 亿 元 ; 税 金 万 元 从 业 人 员 5733 人, 持 证 人 数 5311 人, 持 证 率 92.64%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0.32 万 元 ( 其 中 : 新 宝 宇 业 ( 北 京 )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0.12 万 元 北 京 中 逸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0.2 万 元 ) 2. 专 业 经 纪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2013 年,99 家 专 业 经 纪 机 构 实 现 经 纪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其 中, 财 产 险 经 纪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人 身 险 经 纪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再 保 险 经 纪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亿 元 ; 税 金 2.15 亿 元 从 业 人 员 6630 人, 持 证 人 数 4766 人, 持 证 率 71.89%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5 万 元 ( 达 信 ( 北 京 )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5 万 元 ) 3. 专 业 公 估 机 构 业 务 情 况

46 2013 年,18 家 专 业 公 估 机 构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案 件 数 共 计 件 ; 税 金 万 元 从 业 人 员 540 人, 持 证 人 数 343 人, 持 证 率 63.52% 二 会 员 公 司 业 务 情 况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末, 协 会 共 有 会 员 公 司 179 家, 同 比 增 加 15 家, 占 在 京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数 的 46.49% 2013 年 会 员 公 司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0.89%, 占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保 费 收 入 的 80.64%;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5.11%, 占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业 务 收 入 的 81.87% 据 北 京 保 监 局 提 供 的 数 据,69 家 会 员 代 理 公 司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33.7 亿 元, 实 现 代 理 佣 金 收 入 7.99 亿 元, 从 业 人 数 为 人 ;83 家 会 员 经 纪 公 司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亿 元,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亿 元, 从 业 人 员 为 7056 人 ;27 家 会 员 公 估 公 司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从 业 人 员 为 818 人 三 会 员 单 位 相 关 数 据 统 计 2013 年 会 员 公 司 入 会 情 况 ( 单 位 : 家 ) 2013 年 专 业 中 介 会 员 公 司 占 比 代 理 机 构 % 经 纪 机 构 % 公 估 机 构 % 共 计 %

47 2013 年 会 员 公 司 实 现 保 费 收 入 情 况 ( 单 位 : 亿 元 ) 2013 年 专 业 中 介 会 员 公 司 占 比 代 理 机 构 % 经 纪 机 构 % 共 计 % 2013 年 会 员 公 司 实 现 业 务 收 入 情 况 ( 单 位 : 亿 元 ) 2013 年 专 业 中 介 会 员 公 司 占 比 代 理 机 构 % 经 纪 机 构 % 公 估 机 构 % 共 计 %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 至 二 〇 一 四 年 三 月 新 入 会 会 员 公 司 名 单 1 中 铝 保 险 经 纪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2 深 圳 市 同 益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3 北 京 仁 济 和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北 京 中 海 联 合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48 5 北 京 恒 丰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6 北 京 正 汇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7 北 京 广 丰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8 北 京 胜 易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9 北 京 运 通 国 瑞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报 : 北 京 保 监 局 送 :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北 京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北 京 保 险 学 会 省 市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发 : 北 京 保 险 中 介 行 业 协 会 各 会 员 单 位 联 系 人 : 左 玉 荣 电 话 : 邮 箱 :bjbii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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