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入 新 课 案 例 例 题 1: 小 王 是 某 建 筑 公 司 临 时 工, 于 2010 年 7 月 2 日 被 车 撞 伤 住 进 医 院,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 出 院, 医 院 出 具 出 院 后 需 卧 床 休 息 60 天 的 证 明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引 入 新 课 案 例 例 题 1: 小 王 是 某 建 筑 公 司 临 时 工, 于 2010 年 7 月 2 日 被 车 撞 伤 住 进 医 院,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 出 院, 医 院 出 具 出 院 后 需 卧 床 休 息 60 天 的 证 明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Transcription

1 安 全 管 理 与 事 故 处 理 任 务 11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2 引 入 新 课 案 例 例 题 1: 小 王 是 某 建 筑 公 司 临 时 工, 于 2010 年 7 月 2 日 被 车 撞 伤 住 进 医 院,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 出 院, 医 院 出 具 出 院 后 需 卧 床 休 息 60 天 的 证 明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时, 因 小 王 的 收 人 与 工 作 强 度 有 关, 其 所 在 单 位 无 法 给 其 提 供 准 确 的 收 人 证 明, 也 无 法 提 供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人 事 故 发 生 地 2009 年 国 有 同 行 业 年 平 均 工 资 为 : 农 林 牧 渔 业 元, 采 矿 业 元, 制 造 业 元,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元, 建 筑 业 元 问 小 王 的 误 工 费 是 多 少?

3 由 于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侵 权 人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即 追 究 其 侵 权 责 任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4 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概 念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是 指 由 于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侵 害 国 家 的 集 体 的 财 产, 侵 犯 他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和 财 产 权 利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而 造 成 损 害 时, 对 受 害 人 进 行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属 于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侵 权 责 任

5 依 据 侵 权 行 为 侵 害 客 体 的 不 同, 侵 权 行 为 可 以 分 为 五 种 : 第 一 种 是 侵 害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第 二 种 是 侵 害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第 三 种 是 侵 害 身 份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第 四 种 是 侵 害 财 产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第 五 种 是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6 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构 违 法 行 为 损 害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成 要 件 主 观 过 错 ( 故 意 和 过 失 )

7 三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归 ( 一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责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以 过 错 作 为 判 断 标 准, 判 断 侵 权 行 为 人 对 其 造 成 的 损 害 应 否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8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有 四 个 : 违 法 行 为 损 害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和 主 观 过 错, 四 个 要 件 缺 一 不 可 即 行 为 人 只 有 在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若 行 为 人 无 主 观 过 错, 既 使 其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行 为 人 也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谁 有 过 错 由 谁 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依 此 作 为 法 律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是 最 公 平 的, 也 最 符 合 正 义 的 民 法 观 念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按 照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四 个 要 件 的 举 证 责 任 全 部 由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主 张 的 受 害 人 承 担, 侵 权 行 为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9 ( 二 )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从 损 害 事 实 的 本 身 推 定 侵 权 行 为 人 有 过 错, 并 据 此 确 定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人 赔 偿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10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推 定 行 为 人 有 过 错, 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所 谓 推 定 是 指 根 据 已 知 的 事 实 对 未 知 的 事 实 进 行 推 断 和 认 定 确 定 侵 权 责 任 时 的 过 错 推 定, 就 是 受 害 人 在 诉 讼 中, 只 要 能 够 举 证 证 明 损 害 事 实 违 法 行 为 和 因 果 关 系 三 个 要 件 成 立, 如 果 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那 么, 就 从 损 害 事 实 的 本 身 推 定 行 为 人 有 过 错, 并 为 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1 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适 用 的 案 件 中,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有 四 个 : 违 法 行 为 损 害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和 主 观 过 错, 四 个 要 件 缺 一 不 可 对 损 害 事 实 违 法 行 为 和 因 果 关 系 三 个 要 件 的 举 证 责 任 在 受 害 人, 以 上 是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与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相 同 的 地 方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与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对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的 证 明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即 把 举 证 责 任 强 加 给 侵 权 行 为 人, 侵 权 行 为 人 必 须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才 能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如 果 侵 权 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或 不 足 以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则 推 定 其 有 过 错, 从 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只 能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在 法 律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适 用 也 就 是 说,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适 用 于 特 殊 侵 权 行 为

12 ( 三 )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以 已 经 发 生 的 损 害 结 果 为 判 断 标 准, 由 与 该 损 害 结 果 有 因 果 关 系 的 行 为 人, 不 问 其 有 无 过 错, 都 要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必 须 严 格 限 制, 由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无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适 用

13 过 失 相 抵 过 失 相 抵 是 指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如 果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和 扩 大, 受 害 人 也 有 过 错, 受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均 是 损 害 结 果 的 原 因 的 情 形, 则 按 照 过 失 比 较 和 原 因 力 比 较, 将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分 担 给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形 态

14 四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依 照 道 路 路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不 足 的 部 分,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按 照 各 自 过 错 的 比 例 分 担 责 任 ( 二 )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没 有 过 错 的, 由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有 过 错 的, 根 据 过 错 程 度 适 当 减 轻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 机 动 车 一 方 没 有 过 错 的, 承 担 不 起 过 百 分 之 十 的 赔 偿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是 由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机 动 车 一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6 对 归 责 原 则 的 理 解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中, 按 照 事 故 车 辆 与 相 对 方 的 特 性 为 标 志, 主 要 包 括 四 类 事 故 : 机 动 车 一 单 方 事 故 机 动 车 与 机 动 车 事 故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事 故 非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事 故

17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分 为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对 被 侵 权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 第 二 部 分 是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赔 偿 后 的 不 足 部 分, 机 动 车 一 方 对 一 被 侵 权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六 条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不 是 适 用 单 一 的 归 责 原 则, 而 是 根 据 双 方 的 性 质 不 同, 适 用 不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18 1. 保 险 公 司 强 制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设 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是 一 种 法 定 保 险, 由 法 律 规 定 强 制 投 保 和 承 保, 由 法 律 规 定 强 制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19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对 保 险 公 司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的 理 解 有 如 下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机 动 车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首 先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不 足 部 分 再 由 侵 权 人 负 责 赔 偿 ; 第 二, 保 险 公 司 在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对 被 侵 权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强 制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法 定 责 任, 与 机 动 车 一 方 有 无 过 错 没 有 关 系, 其 赔 偿 责 任 的 大 小 并 不 以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过 错 或 责 任 大 小 为 依 据 ; 第 三,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的 是 对 在 事 故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20 2. 机 动 车 与 机 动 车 事 故 机 动 车 与 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 事 故, 保 险 公 司 在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赔 偿 后 不 足 部 分 的 赔 偿 责 任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21 3. 机 动 车 单 方 事 故 或 非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事 故 机 动 车 单 方 事 故 或 非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事 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应 当 适 用 什 么 归 责 原 则, 法 律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属 于 侵 权 责 任 的 一 般 情 形, 应 当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22 4.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事 故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或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事 故, 保 险 公 司 在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赔 偿 后 的 不 足 部 分,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确 定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23 比 较 以 上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得 出 下 面 的 内 容 : 1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侵 权 行 为 属 于 特 殊 侵 权 行 为, 适 用 什 么 归 责 原 则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能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24 2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的 本 质 表 述 内 容 的 关 键 表 达 方 式 的 特 点 是 首 先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推 定 行 为 人 有 过 错, 然 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的 内 容 中 并 没 有 首 先 规 定 推 定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有 过 错 ; 其 次 是 规 定 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即 行 为 人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可 以 免 责 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的 内 容 中 没 有 规 定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反 而 明 确 规 定 机 动 车 一 方 没 有 过 错 的, 承 担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的 赔 偿 责 任 所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不 是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25 3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本 质 表 述 内 容 的 关 键 表 达 方 式 的 特 点 是 不 论 行 为 人 有 无 过 错,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26 (2) 机 动 车 属 于 高 速 运 输 工 具, 驾 驶 机 动 车 应 当 认 定 为 一 种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当 无 疑 问 因 此,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确 定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侵 权 责 任, 与 我 国 现 行 法 体 系 是 相 互 协 调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复 杂 性 致 使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既 不 能 简 单 地 一 概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也 不 能 一 概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而 应 该 确 立 一 个 归 责 原 则 体 系, 对 于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适 用 不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只 有 这 样 才 最 有 利 于 对 受 害 人 保 护, 同 时 也 不 至 课 加 给 侵 权 人 过 重 的 赔 偿 责 任

27 对 免 责 的 理 解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事 故, 过 失 相 抵 的 结 果 只 能 是 减 轻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能 免 除 机 动 车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是 由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机 动 车 一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只 有 一 种 情 况, 机 动 车 一 方 可 以 免 责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害 是 由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故 意 造 成 的 根 据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损 害 是 因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成 的, 行 为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对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应 当 理 解 为 故 意 造 成 损 害

28 问 题 四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体

29 一 损 害 赔 偿 主 体 的 概 念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体 是 指 损 害 赔 偿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既 可 以 是 公 民,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根 据 其 是 享 有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还 是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务, 分 为 损 害 赔 偿 权 利 主 体 和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主 体,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主 体 称 为 赔 偿 权 利 人,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务 主 体 称 为 赔 偿 义 务 人

30 二 被 侵 权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被 侵 权 人, 又 称 赔 偿 请 求 权 人 或 赔 偿 权 利 人, 是 指 基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事 实, 依 法 享 有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受 害 人, 包 括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直 接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以 及 死 者 的 近 亲 属 被 侵 权 人 必 须 是 受 害 人, 即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财 产 权 利 和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被 侵 权 人 享 有 请 求 侵 权 人 按 照 损 害 赔 偿 的 内 容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的 权 利

31 三 侵 权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侵 权 人 是 指 因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致 害 原 因, 造 成 受 害 人 人 身 损 害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法 律 关 系 中, 被 侵 权 人 一 定 是 受 害 人, 而 侵 权 人 不 一 定 是 加 害 人 加 害 人 是 指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了 受 害 人 人 身 权 利 和 财 产 权 利 以 及 其 利 益 的 当 事 人, 亦 称 为 侵 权 行 为 人, 或 简 称 为 行 为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加 害 人 不 一 定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非 常 复 杂,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侵 权 人 因 具 体 赔 偿 责 任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32 第 一, 谁 能 够 控 制 减 少 危 险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原 则, 即 危 险 控 制 理 论 第 二, 谁 享 受 利 益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原 则 即 报 偿 理 论

33 四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是 指 参 加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机 动 车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首 先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34 五 未 投 保 强 制 保 险 的 机 动 车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办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机 动 车 未 参 加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在 相 当 于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按 照 伤 情 和 实 际 损 失 先 行 赔 偿 在 国 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制 度 实 施 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35 所 以, 机 动 车 没 有 投 保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投 保 义 务 人 或 投 保 义 务 人 与 行 为 人 是 侵 权 人

36 未 过 户 机 动 车 的 赔 偿 责 任 未 过 户 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经 以 买 卖 等 方 式 转 让 并 交 付 机 动 车, 但 未 办 理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此 时, 事 实 车 主 称 为 受 让 人, 登 记 车 主 称 为 出 让 人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经 以 买 卖 等 方 式 转 让 并 交 付 机 动 车 但 未 办 理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不 足 部 分, 由 受 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未 过 户 机 动 车 的 赔 偿 责 任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处 理 : ( 一 ) 保 险 公 司 的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 二 ) 受 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7 挂 靠 车 辆 的 赔 偿 责 任 在 挂 靠 经 营 过 程 中, 被 挂 靠 单 位 不 参 与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因 此 不 能 实 际 控 制 挂 靠 车 辆 的 运 行, 但 是 以 收 取 管 理 费 的 形 式 部 分 享 有 车 辆 运 行 的 经 济 利 益 挂 靠 者 是 实 际 经 营 人, 具 有 挂 靠 车 辆 运 行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并 且 享 有 车 辆 运 行 的 经 济 利 益 根 据 谁 能 够 控 制 机 动 车 的 运 行 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谁 享 有 机 动 车 运 行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谁 承 担 机 动 车 运 行 所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基 本 原 则, 挂 靠 车 辆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受 害 人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挂 靠 者 作 为 实 际 经 营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被 挂 靠 单 位 作 为 名 义 经 营 人, 因 其 部 分 享 有 车 辆 运 行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38 即 使 实 际 经 营 人 与 名 义 经 营 人 约 定, 实 际 经 营 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由 实 际 经 营 人 自 行 承 担, 也 不 能 免 除 名 义 经 营 人 的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实 际 经 营 人 与 名 义 经 营 人 的 约 定 只 对 实 际 经 营 人 与 名 义 经 营 人 产 生 效 力, 属 于 另 外 一 个 法 律 关 系, 在 其 共 同 对 受 害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以 后 另 行 处 理 不 能 因 为 实 际 经 营 人 与 名 义 经 营 人 之 间 的 约 定 影 响 受 害 人 应 该 得 到 赔 偿 如 此 处 理, 有 利 于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9 问 题 五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与 标 准

40 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分 为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 第 二 部 分 是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项 目, 第 三 部 分 是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41 ( 一 )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侵 害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为 治 疗 和 康 复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人 造 成 残 疾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残 疾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和 残 疾 赔 偿 金 造 成 死 亡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42 1. 受 害 人 受 伤 赔 偿 的 项 目 受 害 人 受 伤 也 称 为 一 般 伤 害, 是 指 受 害 人 的 健 康 权 遭 受 侵 害, 破 坏 了 人 体 生 理 机 能 的 正 常 运 作 和 身 体 功 能 的 完 善 发 挥, 但 是 没 有 致 残 受 害 人 受 伤 赔 偿 的 项 目 是 指 因 就 医 治 疗 支 出 的 各 项 费 用 以 及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人 共 有 七 项 : 医 疗 费 误 工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必 要 的 营 养 费

43 2. 受 害 人 致 残 赔 偿 的 项 目 受 害 人 致 残 也 称 为 因 伤 致 残, 是 指 受 害 人 的 健 康 权 遭 受 侵 害, 破 坏 了 人 体 生 理 机 能 的 正 常 运 作 和 身 体 功 能 的 完 善 发 挥, 并 造 成 残 疾 受 害 人 致 残 赔 偿 的 项 目 包 括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定 残 之 前, 因 伤 赔 偿 的 项 目, 这 一 部 分 与 受 伤 赔 偿 的 项 目 完 全 一 致 ; 第 二 部 分 是 定 残 之 后 因 残 赔 偿 的 项 目 共 有 五 项 : 残 疾 赔 偿 金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以 及 因 康 复 护 理 继 续 治 疗 实 际 发 生 的 必 要 的 康 复 费 护 理 费 后 续 治 疗 费 因 此, 受 害 人 致 残 赔 偿 的 项 目 是 两 部 分 之 和, 共 有 十 二 项

44 3.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项 目 受 害 人 死 亡 是 指 受 害 人 的 生 命 权 遭 受 侵 害, 造 成 受 害 人 的 生 命 丧 失, 使 受 害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消 灭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项 目 包 括 两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因 抢 救 治 疗 赔 偿 的 项 目, 这 一 部 分 与 受 伤 赔 偿 的 项 目 相 同 ; 第 二 部 分 是 死 亡 赔 偿 的 项 目, 共 有 五 项 : 丧 葬 费 死 亡 赔 偿 金 以 及 受 害 人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和 误 工 费 因 此,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项 目 是 两 部 分 之 和, 共 有 十 二 项

45 ( 二 )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项 目 财 产 损 失 是 指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受 害 人 的 车 辆 等 财 产 毁 损 灭 失 的 损 失 损 害 赔 偿 一 条 重 要 的 原 则 就 是 全 部 赔 偿 的 原 则 全 部 赔 偿 的 原 则 是 指 侵 权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大 小, 应 当 以 侵 权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实 际 财 产 损 失 的 大 小 为 依 据, 全 部 予 以 赔 偿 也 就 是 说, 以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损 失 多 少, 赔 偿 多 少

46 二 损 害 赔 偿 的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相 同 类 型 的 项 目 进 行 合 并 后, 共 有 十 一 项 : 医 疗 费 ( 包 括 康 复 费 后 续 治 疗 费 ) 误 工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必 要 的 营 养 费 残 疾 赔 偿 金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丧 葬 费 死 亡 赔 偿 金 再 加 上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项 目 共 有 十 三 项 以 上 赔 偿 项 目 按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的 标 准 计 算

47 ( 一 ) 医 疗 费 医 疗 费 是 指 受 害 人 在 遭 受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伤 害 之 后 接 受 医 学 上 的 检 查 治 疗 与 康 复 所 必 须 支 出 的 费 用

48 医 疗 费 计 算 的 截 止 时 间 医 疗 费 计 算 的 截 止 时 间 影 响 到 医 疗 费 赔 偿 的 具 体 数 额 当 当 事 人 就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法 院 判 决 时, 以 一 审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作 为 医 疗 费 计 算 的 截 止 时 间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时,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日 期 开 始 调 解, 并 于 十 日 内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书 或 者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终 结 书 : ( 一 )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从 规 定 的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时 间 结 束 之 日 起 ; ( 二 ) 造 成 人 员 受 伤 的, 从 治 疗 终 结 之 日 起 ; ( 三 ) 因 伤 致 残 的, 从 定 残 之 日 起 ; ( 四 )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从 确 定 损 失 之 日 起

49 ( 二 ) 误 工 费 误 工 费 是 指 侵 权 人 应 向 被 侵 权 人 支 付 的, 受 害 人 因 遭 受 伤 害 而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工 作 或 劳 动 能 力, 耽 误 工 作 或 劳 动 这 一 期 间 内 ( 即 误 工 时 间 ), 因 无 法 从 事 正 常 的 工 作 或 劳 动 而 失 去 或 减 少 的 工 作 劳 动 收 人 的 赔 偿 费 用, 以 及 当 事 人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的 误 工 损 失 简 言 之, 误 工 费 主 要 是 受 害 人 因 伤 丧 失 工 作 或 劳 动 能 力 而 造 成 的 预 期 财 产 利 益 损 失

50 误 工 费 赔 偿 的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误 工 费 根 据 受 害 人 的 误 工 时 间 和 收 人 状 况 确 定 误 工 时 间 根 据 受 害 人 接 受 治 疗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确 定 受 害 人 因 伤 致 残 持 续 误 工 的, 误 工 时 间 可 以 计 算 至 定 残 日 前 一 天 受 害 人 有 固 定 收 人 的, 误 工 费 按 照 实 际 减 少 的 收 人 计 算 受 害 人 无 固 定 收 人 的, 按 照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人 计 算 ; 受 害 人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人 状 况 的, 可 以 参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行 业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的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51 案 例 例 题 1: 小 王 是 某 建 筑 公 司 临 时 工, 于 2010 年 7 月 2 日 被 车 撞 伤 住 进 医 院,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 出 院, 医 院 出 具 出 院 后 需 卧 床 休 息 60 天 的 证 明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时, 因 小 王 的 收 人 与 工 作 强 度 有 关, 其 所 在 单 位 无 法 给 其 提 供 准 确 的 收 人 证 明, 也 无 法 提 供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人 事 故 发 生 地 2009 年 国 有 同 行 业 年 平 均 工 资 为 : 农 林 牧 渔 业 元, 采 矿 业 元, 制 造 业 元,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元, 建 筑 业 元 问 小 王 的 误 工 费 是 多 少?

52 ( 三 ) 护 理 费 护 理 费 是 指 受 害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 包 括 死 者 生 前 的 抢 救 期 间 ), 生 活 无 法 自 理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53 2. 护 理 费 的 种 类 (1) 按 照 护 理 期 间 的 不 同 将 护 理 费 分 为 三 类 : 第 一 类, 受 害 人 在 治 疗 损 伤 期 间,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而 付 出 的 护 理 费 ; 第 二 类, 受 害 人 在 损 伤 治 愈 后 的 康 复 期 间,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而 付 出 的 护 理 费 ; 第 三 类, 受 害 人 因 残 疾 而 永 久 性 的 丧 失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需 要 他 人 持 续 的 帮 助 而 付 出 的 护 理 费

54 (2) 按 照 护 理 人 员 的 不 同 将 护 理 费 分 为 三 类 : 第 一 类, 聘 请 专 门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护 工 ) 的 护 理 费 ; 第 二 类, 受 害 人 的 亲 属 或 配 偶 进 行 护 理 的 护 理 费 ; 第 三 类, 受 害 人 雇 佣 的 其 他 人 进 行 护 理 的 护 理 费

55 ( 四 ) 交 通 费 交 通 费 是 指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就 医 或 者 转 院 治 疗, 必 要 的 陪 护 人 员 陪 护 病 人, 以 及 受 害 人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用 于 交 通 的 费 用

56 根 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目 的 不 同, 交 通 费 分 为 三 种 : 第 一 种 是 就 医 时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第 二 种 是 转 院 时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第 三 种 是 护 理 人 员 来 往 医 院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第 四 种 是 当 事 人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这 四 种 交 通 费 只 要 是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根 据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侵 权 人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除 以 上 四 种 用 途 之 外 所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不 予 赔 偿

57 交 通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1) 赔 偿 标 准 没 有 规 定 (2) 交 通 费 没 有 限 额 (3) 交 通 费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证 据 证 明

58 ( 五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或 抢 救 期 间 所 需 补 助 伙 食 的 费 用

59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可 以 参 照 当 地 国 家 机 关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的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予 以 确 定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中, 当 地 应 当 理 解 为 事 故 发 生 的 地 市 县 山 东 省 省 直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出 差 人 员 伙 食 补 助 费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标 准 为 省 内 30 元 省 外 50 元

60 ( 六 ) 营 养 费 营 养 费 是 指 受 害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为 治 疗 损 伤 或 身 体 康 复 实 际 需 要 补 充 营 养 的 费 用

61 营 养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关 于 营 养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事 故 调 解 应 根 据 受 害 人 伤 残 情 况 参 照 医 疗 机 构 的 意 见 确 定 调 解 中 要 注 意, 营 养 费 的 确 定 要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赔 偿 标 准 不 能 过 高

62 ( 七 ) 残 疾 赔 偿 金 如 果 受 害 人 未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本 可 获 得 一 定 的 劳 动 收 人, 但 因 伤 致 残, 完 全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使 本 来 可 以 得 到 的 劳 动 收 人 无 法 获 得 或 减 少, 从 而 遭 受 一 定 的 损 害 此 种 损 害 为 财 产 损 失, 性 质 上 为 因 健 康 权 受 到 侵 害 而 产 生 的 所 失 利 益 对 此 损 害 应 当 赔 偿

63 残 疾 赔 偿 金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残 疾 赔 偿 金 根 据 受 害 人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程 度 或 者 伤 残 等 级,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人 或 者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人 标 准, 自 定 残 之 日 起 按 二 十 年 计 算 但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年 龄 每 增 加 一 岁 减 少 一 年 ; 七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的, 按 五 年 计 算 该 规 定 就 是 残 疾 赔 偿 金 的 赔 偿 标 准 根 据 该 规 定, 计 算 残 疾 赔 偿 金 采 用 定 型 化 赔 偿 的 方 式, 即 通 过 固 定 的 赔 偿 标 准 和 期 限 来 确 定 残 疾 赔 偿 金

64 ( 八 )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是 指 受 害 人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造 成 残 疾, 而 导 致 身 体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后, 需 要 配 制 补 偿 功 能 的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的 费 用

65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按 照 普 通 适 用 器 具 的 合 理 费 用 标 准 计 算 伤 情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可 以 参 照 辅 助 器 具 配 制 机 构 的 意 见 确 定 相 应 的 合 理 费 用 标 准 辅 助 器 具 的 更 换 周 期 和 赔 偿 期 限 参 照 配 制 机 构 的 意 见 确 定 理 解 该 赔 偿 标 准, 注 意 如 下 三 个 问 题 : 普 通 适 用 器 具 伤 情 有 特 殊 需 要 更 换 周 期 和 赔 偿 期 限

66 ( 九 ) 丧 葬 费 丧 葬 费 是 为 死 者 办 理 丧 事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丧 葬 费 是 因 为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致 受 害 人 死 亡 而 产 生 的 一 种 独 特 的 财 产 损 害, 理 所 当 然 的 属 于 侵 权 人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时 应 当 承 担 的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之 一

67 丧 葬 费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丧 葬 费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以 六 个 月 总 额 计 算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是 指 按 照 政 府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一 年 度 的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在 确 定 丧 葬 费 赔 偿 标 准 时 应 当 注 意,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不 管 受 害 人 的 职 业 身 份 工 作 性 别 年 龄 等 情 况 有 何 不 同, 也 不 管 其 生 前 是 生 活 在 城 镇 还 是 在 农 村, 都 适 用 同 一 标 准 予 以 确 定

68 ( 十 ) 死 亡 赔 偿 金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指 侵 权 人 对 受 害 人 的 近 亲 属 因 受 害 人 死 亡 而 遭 受 的 未 来 可 继 承 的 受 害 人 收 人 损 害 的 赔 偿 责 任

69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赔 偿 标 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者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人 标 准, 按 二 十 年 计 算 但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年 龄 每 增 加 一 岁 减 少 一 年 ; 七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的, 按 五 年 计 算 该 规 定 就 是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赔 偿 标 准

70 ( 十 一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发 出 ((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侵 权 责 任 法 审 理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如 受 害 人 有 被 抚 养 人 的, 应 当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将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计 人 残 疾 赔 偿 金 或 死 亡 赔 偿 金

71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的 计 算 被 扶 养 人 扶 养 年 限 的 确 定 : 根 据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确 定 被 扶 养 人 扶 养 年 限 : 第 一 种, 被 扶 养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的, 计 算 到 十 八 周 岁 ; 第 二 种, 被 扶 养 人 属 于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又 无 其 他 生 活 来 源 的 成 年 近 亲 属, 扶 养 年 限 为 二 十 年 但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年 龄 每 增 加 一 岁 减 少 一 年 ; 七 十 五 周 岁 以 上 的, 按 五 年 计 算 被 扶 养 人 的 年 龄 以 受 害 人 定 残 之 日 或 者 死 亡 之 日 为 准 计 算

72 ( 十 二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侵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造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是 指 侵 权 人 对 受 害 人 或 死 者 近 亲 属,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受 害 人 的 健 康 权 或 生 命 权, 遭 受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给 予 的 财 产 赔 偿

73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的 确 定 确 定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要 遵 循 三 条 原 则 : 第 一, 要 考 虑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能 否 补 偿 受 害 人 或 者 死 者 近 亲 属 所 受 的 精 神 损 害, 能 否 起 到 抚 慰 的 作 用 第 二, 要 考 虑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对 加 害 人 是 否 能 够 起 到 制 裁 的 作 用 第 三, 要 考 虑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能 否 对 社 会 有 一 般 的 警 示 作 用

74 ( 十 三 )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财 产 损 失 是 指 由 于 加 害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受 害 人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使 车 辆 货 物 交 通 设 施 房 屋 等 等 物 体 遭 到 破 坏, 其 使 用 价 值 和 价 值 的 贬 损 减 少 或 者 完 全 丧 失, 使 受 害 人 的 财 产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导 致 受 害 人 拥 有 的 财 产 价 值 的 减 少 和 可 得 财 产 利 益 的 丧 失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承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 梁 运 文 霍 震 刘 凯 本 文 利 用 奥 尔 多 中 心 的 调 查 数 据 从 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状 况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实 证 分 析 首 先 刻 画 了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的 总 体 统 计 特 征 然 后 从 财 产 构 成 出 发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进 行 了 结 构 分 解 最 后 通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附 件 1: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机 构 设 置 及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国 内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关 于 合 约 限 仓 方 面 的 规 定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经 纪 会 员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客 户 的 期 货 合 约 在 不 同 时 期 限 仓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数 额 如 下 : ( 单 位 : ) 合 约 挂 牌 至 交 割 月 前 第 二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割 月 前 第 一 月 交 割 月 份 某 一 期 货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 年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2 号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证券代码:000959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证 券 代 码 :600433 股 票 简 称 : 冠 豪 高 新 广 东 冠 豪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广 东 冠 豪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冠 豪 高 新 股 票 代 码 :600433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林 广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公 司 代 码 :601958 公 司 简 称 : 金 钼 股 份 金 堆 城 钼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金 堆 城 钼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More information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鲁 政 发 2011 25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国共产党

2016年中国共产党 2016 年 中 国 共 产 党 潍 坊 市 委 员 会 党 校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