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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車 輛 為 目 前 各 種 陸 上 運 輸 工 具 中 最 主 要 且 使 用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謝 昇 蓉 在 目 前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趨 勢 下, 更 希 望 藉 由 此 種 方 式 降 低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法 規 之 差 最 廣 泛 者, 其 影 響 層 面 廣 大 且 深 遠, 並 成 為 各 國 工 業 發 展 中 不 可 或 缺 之 一 環 因 此, 車 輛 安 全 性 亦 成 為 各 國 車 輛 管 理 之 核 心 重 點, 世 界 上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均 已 推 動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以 於 車 輛 量 產 前 對 其 安 全 規 格 進 行 把 關 而 完 整 且 適 當 規 劃 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推 動, 即 為 提 昇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重 要 方 法 與 過 程, 同 時 亦 是 促 使 車 輛 產 業 升 級 與 進 步 動 力 之 一 種 我 國 交 通 部 自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開 始 實 施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並 逐 年 增 加 審 驗 車 種 與 相 關 之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法 規, 此 制 度 之 推 動 除 健 全 車 輛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與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之 外, 亦 希 望 降 低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次 數 與 傷 亡 人 數, 並 藉 由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進 而 減 少 因 事 故 所 付 出 的 社 會 成 本 此 外, 交 通 部 近 年 來 更 積 極 配 合 我 國 加 入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之 茂 物 宣 言 承 諾, 與 遵 循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公 平 互 惠 和 排 除 貿 易 障 礙 原 則, 在 符 合 國 際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趨 勢 及 考 量 國 內 車 輛 業 者 配 合 能 力 之 前 提, 陸 續 在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技 術 諮 詢 與 管 理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ASRAIC) 協 助 下 推 動 法 規 調 和 相 關 研 究 與 工 作, 期 使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能 更 加 完 善 ; 同 時 異, 以 利 未 來 取 得 相 互 認 可 時, 可 簡 化 產 品 輸 出 管 制 突 破 貿 易 障 礙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現 況 國 際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未 來 發 展 之 規 劃 一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現 況 我 國 之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係 採 用 政 府 認 證 制 度, 亦 即 各 型 車 輛 在 申 請 新 領 牌 照 前, 需 對 車 輛 及 其 相 關 零 組 件 進 行 型 式 安 全 及 規 格 之 書 面 審 查 與 檢 測, 經 過 驗 證 符 合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標 準 後, 才 得 以 辦 理 牌 照 登 記 現 有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計 有 交 通 部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附 件 所 規 範 的 18 個 項 目 ( 含 1 項 已 公 告 未 實 施 項 目 ) 及 車 輛 零 組 件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附 件 所 規 範 的 6 個 項 目 ; 其 中 整 車 作 業 要 點 的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難 燃 性 能 要 求 之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應 符 合 零 組 件 作 業 要 點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之 規 定, 二 作 業 要 點 合 計 共 規 範 24 個 項 目 此 外, 尚 有 5 項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所 規 範 的 車 輛 零 組 件 相 關 應 施 檢 驗 項 目 前 述 各 項 目 之 名 稱 分 述 於 後 : 2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2 專 題 報 導 ( 一 ) 交 通 部 規 範 之 車 輛 及 其 相 關 零 組 件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 No. 法 規 項 目 名 稱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零 組 件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1 車 輛 尺 度 限 制 ˇ 2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ˇ 3 汽 車 軸 重 限 制 ˇ 4 車 輛 總 重 量 及 總 聯 結 重 量 限 制 規 定 ˇ 5 車 輛 貨 廂 容 積 標 準 與 規 格 ˇ 6 左 右 兩 側 防 止 捲 入 裝 置 與 後 方 安 全 防 護 裝 置 ˇ 7 汽 車 傾 斜 穩 定 度 規 定 ˇ 8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ˇ 9 小 型 汽 車 附 掛 之 拖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ˇ 10 車 輛 煞 車 ( 靜 態 ) ˇ 11 喇 叭 音 量 ˇ 12 幼 童 專 用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ˇ 13 載 重 計 安 裝 規 定 ˇ ˇ 14 轉 彎 及 倒 車 警 報 裝 置 安 裝 規 定 ˇ 15 機 器 腳 踏 車 排 氣 系 統 隔 熱 防 護 裝 置 ˇ 16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難 燃 性 能 ˇ ˇ 17 機 器 腳 踏 車 腳 架 穩 定 性 與 耐 久 規 定 ˇ 18 機 器 腳 踏 車 客 座 扶 手 規 定 ˇ 19 行 車 紀 錄 器 ˇ 20 小 型 汽 車 附 掛 拖 車 之 聯 結 裝 置 ˇ 21 小 型 汽 車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ˇ 22 反 光 識 別 材 料 ˇ 小 計 18 項 6 項 合 計 24 項 ( 二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現 有 車 輛 相 關 應 施 檢 驗 項 目 共 5 項 No. 法 規 項 目 名 稱 應 符 合 之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CNS 1431 K4017 汽 車 用 外 胎 CNS 3668 K4025 各 型 汽 車 輪 胎 種 類 及 尺 度 之 總 則 CNS 3670 K4027 轎 車 用 輪 胎 之 尺 度 1 輪 胎 CNS 3672 K4029 卡 車 及 大 客 車 用 輪 胎 之 尺 度 2 汽 車 用 輕 合 金 盤 型 輪 圈 CNS 3671 K4028 輕 型 卡 車 及 小 型 卡 車 用 輪 胎 之 尺 度 CNS 3706 K4033 越 野 及 泥 雪 地 用 特 殊 花 紋 外 胎 CNS 4747 K6432 汽 車 用 外 胎 檢 驗 法 CNS 9724 K6732 越 野 及 泥 雪 地 用 特 殊 花 紋 外 胎 檢 驗 法 CNS 7135 D2087 汽 車 用 輕 合 金 盤 型 輪 圈 3 液 化 石 油 氣 汽 車 燃 氣 系 統 零 組 件 CNS D1068 液 化 石 油 氣 汽 車 燃 氣 系 統 零 組 件 檢 驗 法 總 則 4 座 椅 安 全 帶 CNS 3972 D2012 汽 車 用 座 椅 安 全 帶 CNS 3973 D3037 汽 車 用 座 椅 安 全 帶 檢 驗 法 5 汽 車 用 幼 兒 保 護 裝 置 CNS 4118 D2013 汽 車 用 座 椅 安 全 帶 捲 收 器 CNS 4119 D3038 汽 車 用 座 椅 安 全 帶 捲 收 器 檢 驗 法 CNS D2188 汽 車 用 幼 兒 保 護 裝 置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3 二. 國 際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發 展 趨 勢 在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具 有 悠 久 歷 史 之 主 要 國 家, 其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建 立 已 相 當 完 整, 惟 配 合 地 球 村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降 低 國 際 間 貿 易 障 礙, 各 主 要 國 家 已 有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調 和 之 需 求 而 目 前 國 際 間 主 要 談 論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之 兩 大 體 制, 分 別 為 全 球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論 壇 (UNECE/WP.29), 以 及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之 運 輸 工 作 小 組 所 推 動 之 道 路 運 輸 調 和 計 劃 (Road Transportation Harmonization Project;RTHP) 由 此 兩 體 制 所 談 論 之 法 規 調 和 趨 勢, 可 得 知 未 來 國 際 間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及 發 展 方 向 為 ECE Regulation ( 一 ) 全 球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論 壇 全 球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論 壇 (WP.29) 隸 屬 於 聯 合 國 歐 洲 經 濟 委 員 會 (UNECE) 道 路 運 輸 委 員 會 (Inland Transport Committee) 之 分 枝,UNECE 是 聯 合 國 五 個 區 域 委 員 會 之 一, 其 設 立 宗 旨 是 促 使 成 員 國 間 有 更 大 的 經 濟 合 作, 並 著 重 於 經 濟 分 析 環 境 與 人 類 福 祉, 並 穩 定 能 源 貿 易 工 業 與 企 業 發 展 林 木 與 運 輸 等 事 項 參 與 UN ECE 之 成 員 除 歐 洲 主 要 國 家 之 外, 尚 涵 蓋 亞 洲 澳 洲 等 地 區 之 聯 合 國 會 員 及 國 際 性 組 織, 已 被 國 際 間 視 為 全 球 談 論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之 主 要 論 壇 WP.29 內 依 照 技 術 法 規 之 領 域, 共 有 六 個 分 科 會 進 行 技 術 法 規 相 關 之 研 議 與 修 訂, 此 六 個 分 科 會 為 : 噪 音 分 科 會 (GRB) 燈 光 及 信 號 分 科 會 (GRE) 污 染 及 能 源 分 科 會 (GRPE) 煞 車 及 傳 動 分 科 會 (GRRF) 一 般 安 全 分 科 會 (GRSG) 及 被 動 安 全 分 科 會 (GRSP) 目 前 WP.29 有 三 個 協 定, 與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相 關 的 是 1958 協 定 及 1998 全 球 協 定 其 中 1998 全 球 協 定 之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建 立 全 球 一 致 性 之 車 輛 技 術 法 規 (Global Technical Regulation), 以 持 續 改 善 全 球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之 性 能 而 1958 協 定 之 主 要 目 的 則 在 於 進 行 國 際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包 含 現 有 法 規 之 修 訂 建 立 及 認 證 之 相 互 認 可, 其 所 制 訂 之 法 規 即 為 ECE 法 規 目 前 1958 協 定 之 締 約 國 共 有 43 個 國 家 ( 名 單 請 參 見 表 1.), 各 締 約 國 可 依 國 情 需 要, 自 總 數 116 條 之 ECE 法 規 中 選 擇 採 認 之 車 輛 法 規, 且 所 採 認 之 法 規 項 目 可 得 到 其 他 也 採 認 該 法 規 項 目 國 家 之 相 互 認 可 此 116 條 ECE 法 規 包 括 R13H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Passenger Cars With Regard to Braking; 小 客 車 煞 車 ) 及 已 宣 告 新 車 型 不 適 用 的 10 項 法 規 前 述 43 個 締 約 國 中, 雖 然 大 部 分 為 歐 洲 體 系 的 國 家, 但 日 本 澳 洲 及 南 非 等 國 家 亦 已 於 全 球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之 趨 勢 下 成 為 1958 協 定 之 締 約 國 以 日 本 而 言 其 於 1998 年 簽 署 1958 協 定, 並 自 該 年 起 逐 步 導 入 及 實 施 39 項 ECE 法 規, 此 外 亦 將 於 2005 年 再 導 入 10 項 ECE 法 規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尚 未 簽 署 1958 協 定, 但 其 自 90 年 代 開 始 建 立 之 車 輛 相 關 檢 驗 標 準, 主 要 參 考 對 象 仍 為 ECE 法 規, 其 強 制 檢 驗 項 目 亦 已 由 最 初 的 22 項 增 加 到 47 項 (2002 年 5 月 ) 4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4 專 題 報 導 表 協 定 締 約 國 列 表 UNECE 代 號 締 約 國 締 約 日 期 UNECE 代 號 締 約 國 締 約 日 期 E 1 Germany 德 國 E 26 Slovenia 斯 洛 維 尼 亞 共 和 國 E 2 France 法 國 E 27 Slovakia 斯 洛 伐 克 E 3 Italy 義 大 利 E 28 Belarus 白 俄 羅 斯 E 4 Netherlands 荷 蘭 E 29 Estonia 愛 沙 尼 亞 E 5 Sweden 瑞 典 E E 6 Belgium 比 利 時 E 31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 士 尼 亞 及 赫 塞 哥 維 納 E 7 Hungary 匈 牙 利 E 32 Latvia 拉 脫 維 亞 E 8 Czech Republic 捷 克 共 和 國 E E 9 Spain 西 班 牙 E 34 Bulgaria 保 加 利 亞 E 10 Yugoslavia 南 斯 拉 夫 E E 11 United Kingdom 英 國 E 36 Lithuania 立 陶 宛 E 12 Austria 奧 地 利 E 37 Turkey 土 耳 其 E 13 Luxembourg 盧 森 堡 E E 14 Switzerland 瑞 士 E 39 Azerbaijan 亞 塞 拜 然 E E 40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前 南 斯 拉 夫 之 馬 其 頓 共 和 國 E 16 Norway 挪 威 E E 17 Finland 芬 蘭 E 42 European Community 歐 盟 E 18 Denmark 丹 麥 E 43 Japan 日 本 E 19 Romania 羅 馬 尼 亞 E E 20 Poland 波 蘭 E 45 Australia 澳 大 利 亞 E 21 Portugal 葡 萄 牙 E 46 Ukraine 烏 克 蘭 E 22 Russian Federation 俄 羅 斯 聯 邦 E 47 South Africa 南 非 E 23 Greece 希 臘 E 48 New Zealand 紐 西 蘭 E 24 Ireland 愛 爾 蘭 E 49 Cyprus 賽 普 勒 斯 E 25 Croatia 克 羅 埃 西 亞 共 和 國 E 50 Malta 馬 爾 他 ( 二 )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成 立 於 1989 年, 係 為 亞 太 地 區 最 重 要 之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其 主 要 目 的 為 促 使 亞 太 區 域 內 貿 易 及 投 資 依 據 茂 物 宣 言 達 到 自 由 化 我 國 亦 為 APEC 二 十 一 個 會 員 體 之 一, 而 目 前 參 與 APEC 之 會 員 體 分 別 為 : 澳 洲 紐 西 蘭 韓 國 日 本 中 華 台 北 中 國 中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汶 萊 越 南 印 尼 菲 律 賓 俄 羅 斯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美 國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智 利 及 秘 魯 為 降 低 會 員 體 於 車 輛 產 業 之 貿 易 與 投 資 障 礙, 運 輸 調 和 計 劃 之 專 案 工 作, 其 目 標 在 於 以 ECE 法 規 為 方 向, 調 和 APEC 經 濟 體 之 車 輛 法 規 同 時, 更 於 1995 年 之 大 阪 行 動 綱 領 表 示 : 1. 所 有 APEC 會 員 體 未 來 都 將 成 為 WP.29 之 會 員 2. APEC 將 不 制 訂 其 區 域 內 獨 特 法 規 此 外, 於 2001 年 APEC 第 十 九 次 運 輸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中, 提 出 21 項 小 客 車 法 規 清 單 ( 包 括 19 項 安 全 法 規, 詳 細 清 單 請 參 見 表 2.), 建 議 各 會 員 體 優 先 考 量 以 ECE 法 規 為 方 向 進 行 調 和 而 APEC 對 我 國 之 行 動 計 劃 則 建 議 以 至 2005 年 採 認 30 項 ECE 法 規, 至 2010 年 採 認 50 項 ECE 法 規 為 目 標 APEC 自 1994 年 起 在 其 運 輸 工 作 小 組 下 展 開 道 路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5 表 2. APEC RTHP 所 建 議 之 小 客 車 法 規 清 單 No. 法 規 項 目 名 稱 No. 法 規 項 目 名 稱 1 燈 光 安 裝 12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2 頭 燈 13 座 椅 強 度 3 方 向 燈 14 照 後 鏡 4 倒 車 燈 15 輪 胎 5 位 置 燈 / 尾 燈 / 煞 車 燈 16 速 率 計 6 反 光 片 17 噪 音 ( 環 境 保 護 項 目 ) 7 號 牌 燈 18 門 閂 / 鉸 鏈 8 煞 車 19 聲 音 警 告 裝 置 9 安 全 玻 璃 20 轉 向 控 制 係 駕 駛 人 碰 撞 保 護 10 污 染 ( 環 境 保 護 項 目 ) 21 側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11 安 全 帶 綜 合 前 述 相 關 說 明,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係 為 目 前 國 際 間 積 極 進 行 之 重 點 工 作, 而 ECE 法 規 更 是 國 際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之 主 要 方 向, 故 以 ECE 法 規 做 為 我 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推 動 之 參 考 依 據 是 相 當 妥 適 之 做 法 項 之 授 權, 訂 有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及 車 輛 零 組 件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作 為 辦 理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之 法 源 依 據 由 於 其 內 容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交 通 部 基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為 有 效 確 保 車 輛 安 全, 故 研 議 依 循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規 定,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作 法 與 考 量 我 國 國 情, 並 依 據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六 日 增 修 之 公 路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五 項 之 規 定, 將 前 述 兩 作 業 要 點 彙 整 提 升 為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檢 測 審 驗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 管 理 辦 法 ), 以 做 為 我 國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之 作 業 規 定 此 管 理 辦 法 之 彙 整 考 量 原 則 為 : 1. 依 據 公 路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研 訂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三.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未 來 發 展 及 現 況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未 來 發 展 可 分 為 法 規 制 度 調 整, 以 及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導 入 兩 方 面 法 規 制 度 之 調 整 係 以 新 訂 定 之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取 代 現 行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及 車 輛 零 組 件 型 式 安 全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驗 作 業 要 點 而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導 入, 則 以 凝 聚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共 識, 所 提 出 之 我 國 未 來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及 時 程 規 劃 方 案 進 行 說 明 ( 一 )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我 國 自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起 推 動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交 通 部 並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第 三 2. 以 現 行 兩 作 業 要 點 之 架 構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作 業 原 則 為 基 礎 進 行 研 訂 3. 為 利 未 來 法 規 增 修 及 參 酌 使 用, 將 有 關 制 度 之 規 定, 訂 於 管 理 辦 法 ; 同 時 為 順 應 國 際 間 以 ECE 法 規 作 為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對 象 之 趨 勢, 相 關 之 管 理 措 施 亦 參 考 歐 盟 管 理 制 度 及 作 法 設 計 4. 將 所 有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項 目 之 檢 測 方 法 技 術 基 準 等 內 容, 彙 整 於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並 列 於 管 理 辦 法 之 附 件 依 前 述 原 則 研 提 之 管 理 辦 法, 其 法 規 架 構 如 圖 一 所 示, 而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之 作 業 流 程 則 如 圖 二 ( 多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 及 圖 三 (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 所 示 6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6 專 題 報 導 圖 一.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架 構 圖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檢 測 審 驗 及 品 質 一 致 性 管 理 辦 法 此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首 先 於 今 年 三 月 由 車 輛 中 心 邀 集 國 內 相 關 業 界 代 表 進 行 本 文 附 件 法 源 名 詞 釋 義 語 言 費 用 負 擔 討 論 機 制 施 行 日 期 申 請 者 類 別 與 資 格 證 明 或 技 術 文 件 檢 測 審 驗 類 別 與 程 序 ( 含 延 伸 變 更 ) 合 格 證 明 核 發 與 管 理 ( 類 別 格 式 期 限 ) 檢 測 及 審 驗 機 構 認 可 查 核 及 監 督 管 理 品 質 一 致 性 審 查 與 核 驗 及 不 符 合 處 置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格 式 規 定 合 格 標 識 內 容 格 式 規 定 型 式 系 列 認 定 原 則 車 輛 安 全 各 類 車 輛 安 全 審 驗 之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基 準 車 輛 規 格 核 定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規 定 討 論, 並 將 討 論 後 之 內 容 呈 送 交 通 部 而 交 通 部 則 於 今 年 四 月 及 五 月, 分 別 召 開 三 次 之 座 談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 歷 經 前 述 會 議 之 討 論, 此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已 凝 聚 相 當 之 共 識 目 前 此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正 依 照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之 相 關 規 定, 送 交 法 規 委 員 會 檢 討, 而 法 規 會 已 分 別 於 八 月 十 月 及 十 一 月 召 開 數 圖 二. 多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流 程 圖 類 別 申 請 者 檢 測 機 構 審 驗 機 構 交 通 部 檢 測 報 告 申 請 檢 測 檢 測 報 告 執 行 檢 測 / 監 測 出 具 檢 測 報 告 審 查 報 告 多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申 檢 測 報 告 請 COP 審 查 審 查 報 告 申 請 審 驗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辦 理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檢 驗 執 行 審 查 核 發 審 查 報 告 執 行 審 驗 出 具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報 告 核 發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亦 適 用 ) 次 專 案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預 計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以 前 完 成 討 論 ( 二 ) 我 國 未 來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及 時 程 規 劃 方 案 為 符 合 前 述 各 項 國 際 及 國 內 環 境 發 展 趨 勢 與 承 諾, 交 通 部 責 成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進 行 我 國 未 來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規 劃, 並 由 車 輛 中 心 邀 集 台 灣 區 車 輛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北 市 汽 車 代 理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區 車 體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之 產 業 界 代 表 及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車 輛 法 規 技 術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該 委 員 會 成 立 宗 旨 為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推 動 車 輛 安 全 與 環 能 圖 三.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流 程 圖 類 別 申 請 者 檢 測 機 構 審 驗 機 構 交 通 部 法 規, 並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與 建 議 車 輛 法 規 技 術 委 員 會 即 依 循 國 際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趨 勢, 並 以 提 昇 國 內 車 檢 測 報 告 申 請 檢 測 檢 測 報 告 執 行 檢 測 / 監 測 出 具 檢 測 報 告 輛 安 全 管 理 為 目 標, 自 2002 年 11 月 起 召 開 多 次 的 車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申 請 審 查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執 行 審 驗 1. 抽 取 1 輛 執 行 檢 測 及 審 查 2.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出 具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報 告 核 發 少 量 車 型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輛 法 規 技 術 委 員 會 會 議, 以 及 多 場 邀 集 產 業 界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的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後, 提 出 : 自 2006 年 起, 區 分 三 階 段 實 施 66 項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我 國 未 來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及 時 程 規 劃 方 案 辦 理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檢 驗 ( 應 逐 車 繳 交 有 效 之 合 格 證 明 正 本 ) ( 包 含 逐 車 少 量 ) 此 規 劃 方 案 建 議 依 照 實 施 對 象 區 分 大 型 車 輛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7 表 5. 規 劃 方 案 法 規 項 目 及 實 施 時 程 表 及 其 零 組 件 小 型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及 機 器 腳 踏 車 及 其 零 組 件 三 大 類, 並 分 三 階 段 推 動 我 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ECE 化 三 大 類 三 階 段 之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實 施 項 目 數, 彙 整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4. 規 劃 方 案 ECE 法 規 項 目 數 彙 整 表 實 施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合 計 ( 項 ) 車 種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1 年 小 計 大 型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19 項 - 23 項 - 5 項 47 小 型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17 項 - 24 項 - 6 項 47 機 器 腳 踏 車 及 其 零 組 件 7 項 5 項 - 5 項 - 17 小 計 合 計 66 項 24 項 34 項 8 項 ECE 法 規 備 註 : 部 分 法 規 項 目 適 用 多 個 車 種, 如 : 頭 枕 適 用 大 車 及 小 車 故 上 表 之 加 總 會 有 差 異 車 輛 法 規 技 術 委 員 會 並 於 2003 年 3 月 將 此 規 劃 方 案 呈 送 交 通 部, 供 交 通 部 作 為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推 動 之 主 要 參 考 方 向 而 車 輛 法 規 技 術 委 員 會 亦 在 交 通 部 指 導 下, 依 循 此 規 劃 方 案 之 內 容, 進 行 ECE 法 規 調 和 草 案 研 擬 檢 測 方 法 / 審 驗 作 業 說 明 會 召 開 等 相 關 事 宜 以 下 列 出 此 規 劃 方 案 所 採 認 之 ECE 法 規 編 號 及 其 規 劃 實 施 時 間 目 前 我 國 未 來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項 目 及 時 程 規 劃 方 案 所 推 動 之 66 項 ECE 法 規, 其 法 規 草 案 研 擬 狀 況 分 述 如 下 : 1. 於 2003 年 已 完 成 40 項 ECE 法 規 草 案 之 研 擬 與 討 論, 並 於 2004 年 7 月 30 日 完 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技 術 貿 易 障 礙 協 定 通 知 程 序 ( W T O / T B T Notification), 待 交 通 部 完 成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後 即 可 正 式 公 告 項 ECE 適 用 車 種 及 實 施 時 間 次 法 規 項 目 名 稱 No. 大 型 車 輛 小 型 車 輛 機 器 腳 踏 車 1 3 反 光 標 誌 ( 反 光 片 ) 封 閉 式 頭 燈 方 向 燈 位 置 燈 煞 車 燈 輪 廓 邊 界 標 識 燈 電 磁 相 容 性 2011 # 2008 # 2007 # 6 11 門 閂 / 鉸 鏈 轉 向 控 制 系 駕 駛 人 碰 撞 保 護 車 輛 煞 車 H 小 客 車 煞 車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安 全 帶 座 椅 座 椅 固 定 器 及 頭 枕 前 霧 燈 內 裝 乘 員 碰 撞 保 護 倒 車 燈 頭 枕 車 外 突 出 物 聲 音 警 告 裝 置 和 信 號 商 用 車 駕 駛 室 乘 員 保 護 氣 壓 胎 封 閉 式 鹵 素 頭 燈 後 方 碰 撞 結 構 特 性 火 災 防 止 腳 控 制 器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燈 泡 後 霧 燈 速 率 計 保 險 桿 安 全 玻 璃 及 材 質 照 後 鏡 車 輛 燈 光 及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L 類 車 輛 位 置 燈 煞 車 燈 及 方 向 燈 小 容 量 大 眾 運 輸 車 輛 結 構 L3 類 車 輛 燈 光 及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 商 用 車 輛 氣 壓 胎 機 械 式 聯 結 器 後 方 防 突 入 保 護 裝 置 及 其 安 裝 機 車 控 制 器 商 用 車 輛 前 方 突 出 物 大 型 客 車 車 身 結 構 強 度 LPG 車 輛 燃 料 系 統 零 組 件 慢 速 車 輛 及 其 拖 車 後 方 標 示 牌 重 及 長 車 後 方 標 示 牌 側 方 防 捲 入 保 護 裝 置 L1 類 車 輛 燈 光 及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 機 車 氣 壓 胎 停 車 燈 L 類 車 輛 煞 車 轉 向 設 備 大 型 客 車 座 椅 機 車 照 後 鏡 晝 行 燈 速 率 限 制 裝 置 側 方 標 識 燈 前 方 防 止 突 入 保 護 裝 置 前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側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氣 體 放 電 式 頭 燈 氣 體 放 電 式 燈 光 之 控 制 單 元 封 閉 式 聯 結 裝 置 反 光 識 別 材 料 CNG 車 輛 燃 料 系 統 零 組 件 種 類 N 和 O 類 罐 槽 車 輛 翻 覆 穩 定 性 非 對 稱 頭 燈 對 稱 頭 燈 備 註 :*: 僅 要 求 使 用 HID 頭 燈 之 機 車, 其 HID 頭 燈 應 符 合 頭 燈 之 整 車 安 裝 規 範 ; 而 其 餘 燈 具 之 整 車 安 裝 規 範 仍 維 持 於 2009 年 實 施 #: 大 型 車 輛 僅 實 施 電 磁 干 擾 ; 小 型 車 輛 2008 年 實 施 電 磁 干 擾,2011 年 實 施 電 磁 耐 受 ; 機 車 2007 年 實 施 電 磁 干 擾,2009 年 實 施 電 磁 耐 受 : 因 應 國 內 特 殊 國 情 與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已 先 就 ECE 法 規 中 逃 生 設 施 的 部 分 進 行 調 和, 並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 因 應 國 內 特 殊 國 情 與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將 研 議 提 前 實 施 8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8 專 題 報 導 2. ECE R36(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 及 R52( 小 容 量 大 眾 運 輸 車 輛 結 構 ), 為 配 合 國 內 特 殊 國 情 與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等 因 素, 已 優 先 進 行 其 逃 生 設 施 方 面 法 規 之 調 和 與 導 入, 並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惟 為 使 國 內 大 客 車 法 規 能 與 ECE 法 規 持 續 調 和, 將 建 議 配 合 大 客 車 車 身 結 構 強 度 法 規 之 實 施, 進 行 此 兩 項 法 規 其 他 相 關 內 容 之 調 和 3. ECE R75 機 車 氣 壓 胎, 除 建 議 標 檢 局 於 研 擬 CNS 草 案 時 考 量 與 ECE 調 和 之 外, 亦 將 參 考 其 所 研 擬 之 CNS 草 案 內 容, 以 使 國 內 機 車 氣 壓 胎 之 CNS 內 容 與 型 式 認 證 法 規 內 容 一 致 4. 於 今 年 進 行 R10 電 磁 相 容 性 R35 腳 控 制 器 位 置 R38 後 霧 燈 R70 後 方 標 示 牌 R34 火 災 防 向 業 界 召 開 說 明 會 進 行 說 明 以 協 助 業 界 準 備 認 證 相 關 工 作 因 此, 對 於 第 一 階 段 (2006 年 ) 以 及 部 分 第 二 階 段 實 施 ( 大 車 小 車 2008 年, 機 車 2007 年 ) 之 法 規 項 目, 分 別 於 2004 年 6 月 30 日 7 月 1 日 10 月 25 日 及 11 月 召 開 說 明 會, 邀 請 國 內 車 輛 相 關 產 業 之 代 表 與 會, 以 協 助 各 界 對 法 規 之 檢 測 方 法 與 審 驗 作 業 流 程 有 更 進 一 步 之 了 解 此 外, 其 餘 項 目 原 則 上 規 劃 於 法 規 實 施 前 一 至 兩 年, 進 行 檢 測 / 審 驗 說 明 會 之 召 開 例 如, 預 計 於 2005 年 召 開 2007 年 實 施 之 機 器 腳 踏 車 法 規 項 目 之 檢 測 / 審 驗 作 業 說 明 會 ; 而 對 於 2008 年 實 施 之 法 規 項 目, 因 其 項 目 較 多 ( 大 型 車 輛 及 小 型 車 輛 合 計 34 項 ), 故 規 劃 2006 年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即 為 進 行 其 相 關 檢 測 / 審 驗 說 明 會 之 召 開 止 及 R42 保 險 槓 等 ECE 法 規 草 案 之 研 擬 與 討 論 目 前 已 完 成 草 案 之 研 擬 與 討 論, 預 計 於 十 一 月 呈 送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5. 另 規 劃 於 2005 年 進 行 8 項 ( 第 二 及 第 三 階 段 實 施 之 項 目 ) 2007 年 進 行 6 項 ( 第 三 階 段 實 施 之 項 目 )ECE 法 規 草 案 之 研 擬 預 計 至 2007 年 可 完 成 規 劃 方 案 所 有 法 規 項 目 之 草 案 研 擬, 並 完 成 公 告 作 業 ( 三 ) 檢 測 方 法 / 審 驗 作 業 說 明 會 之 召 開 對 於 新 法 規 項 目 之 推 動, 除 於 法 規 草 案 研 擬 時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討 論 外, 當 法 規 內 容 確 定 後, 尚 需 就 法 規 項 目 之 檢 測 方 法 審 驗 作 業 流 程 等 事 宜, 四 結 論 與 建 議 世 界 上 許 多 國 家 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已 有 長 久 發 展 歷 史 與 健 全 的 制 度, 雖 然 我 國 起 步 較 晚, 但 藉 由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發 展 經 驗, 對 於 我 國 車 輛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成 長, 確 有 實 質 上 之 幫 助 藉 由 本 文 之 說 明, 希 望 能 協 助 各 位 讀 者 對 於 我 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有 所 了 解 ; 亦 期 望 經 由 這 些 法 規 項 目 之 導 入 與 實 施, 除 提 昇 國 內 道 路 使 用 車 輛 之 安 全 性 以 維 護 民 眾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亦 希 望 能 促 使 國 內 車 輛 工 業 更 加 進 步 對 於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推 動, 筆 者 有 以 下 幾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9 點 建 議 提 供 各 位 參 考 : 1. 法 規 項 目 之 推 動 影 響 深 遠, 於 規 劃 時 需 有 完 整 考 量, 而 在 執 行 時 亦 須 有 完 善 之 配 套 措 施, 方 能 在 阻 力 最 小 之 情 形 下 達 到 預 期 之 目 標 2. 由 於 法 規 之 導 入 與 實 施, 車 輛 產 業 於 成 本 技 術 等 層 面 皆 須 有 所 因 應, 因 此 需 要 政 府 的 明 確 支 持 以 及 產 業 界 的 充 分 配 合, 方 能 順 利 推 動 3. 當 法 規 項 目 開 始 實 施 後, 並 不 代 表 法 規 推 動 過 程 已 經 結 束, 後 續 尚 有 相 關 配 套 工 作, 例 如 : 因 應 科 技 進 步 與 環 境 變 更 適 度 進 行 法 規 修 訂 品 質 一 致 性 制 度 的 落 實 瑕 疵 調 查 處 理... 等 事 項, 如 能 完 善 運 作 與 配 合, 方 能 達 到 訂 定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提 昇 車 輛 安 全 性 之 目 標 4. 於 法 規 草 案 進 行 研 擬 時 業 界 若 能 一 同 參 與, 對 於 法 規 草 案 內 容 之 妥 適 性 及 業 界 因 應 能 力 等 方 面 均 有 幫 助, 建 議 日 後 應 持 續 鼓 勵 業 界 參 與 相 關 討 論 5. 國 外 許 多 車 輛 法 規 之 制 訂 均 是 由 業 界 主 動 提 出 與 討 論, 與 國 內 現 行 做 法 不 盡 相 同, 建 議 日 後 可 參 考 國 外 之 做 法, 鼓 勵 業 界 主 動 進 行, 更 能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10 車 輛 研 測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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