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件 中, 原 告 都 是 消 费 者 1 由 于 此 类 交 易 具 有 数 量 大 价 值 低 的 特 点, 加 之 双 方 之 间 的 物 理 距 离 遥 远, 使 用 传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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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总 第 201 期 No 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SumNo.201 诉 讼 法 研 究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国 外 主 要 实 践 及 中 国 相 关 制 度 构 建 丁 颖 (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北 京 ) [ 摘 要 ] 在 线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ODR) 所 具 有 的 高 效 性 和 便 捷 性 使 其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已 成 为 电 子 商 务 纠 纷 中 消 费 者 获 得 法 律 救 济 的 唯 一 机 会 其 中, 网 上 法 庭 因 其 自 身 优 势 如 法 官 享 有 较 高 威 望 裁 决 结 果 具 有 强 制 力 更 大 的 公 共 财 政 支 持 以 及 正 当 程 序 保 障 而 具 有 私 人 ODR 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着 力 构 建 适 应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纠 纷 解 决 需 要 的 网 上 法 庭 机 制 尤 其 是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是 增 进 公 众 对 电 子 商 务 信 心 的 重 要 举 措 在 设 法 消 除 对 前 述 机 制 可 能 的 顾 虑 并 做 好 应 对 相 关 挑 战 的 准 备 的 基 础 上, 我 们 应 借 鉴 各 国 经 验, 结 合 我 国 现 有 规 定 和 已 有 实 践, 对 未 来 的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进 行 具 体 设 计 并 加 快 推 进 机 制 建 设 [ 关 键 词 ] 电 子 商 务 ;ODR; 网 上 法 庭 ;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 (2015) 一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与 网 上 法 庭 ( 一 ) 电 子 商 务 纠 纷 ODR 与 网 上 法 庭 互 联 网 络 的 迅 猛 发 展 导 致 产 生 了 大 量 的 网 络 空 间 争 议, 而 当 事 人 利 用 传 统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前 述 争 议 时 往 往 发 现 自 己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其 中, 作 为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主 体 的 消 费 者 所 受 影 响 尤 甚 在 互 联 网 出 现 之 前, 普 通 消 费 者 很 少 参 与 远 距 离 交 易, 他 们 通 常 从 当 地 市 场 购 买 商 品 或 服 务 互 联 网 诞 生 尤 其 是 获 得 快 速 发 展 并 迅 速 融 入 人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之 后, 物 理 上 距 离 遥 远 因 而 在 离 线 世 界 里 通 常 不 会 遇 到 的 当 事 人 在 网 络 空 间 相 遇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普 通 消 费 者 借 助 网 络 在 外 地 市 场 乃 至 国 际 市 场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1 相 应 地, 远 距 离 B2C(BusinestoCustomer, 企 业 对 消 费 者 ) 争 议 也 日 益 增 多 由 于 在 远 距 离 合 同 中 预 付 款 项 是 一 种 主 要 做 法, 因 此, 企 业 可 以 在 陷 入 其 合 同 伙 伴 不 履 行 的 风 险 前 确 保 支 付, 而 被 要 求 在 先 履 行 的 消 费 者 却 没 有 避 免 风 险 的 同 等 的 方 法 所 以, 在 几 乎 所 有 B2C 案 [ 收 稿 日 期 ] [ 作 者 简 介 ] 丁 颖 (1973 ), 女, 贵 州 贵 阳 人,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主 要 从 事 网 络 法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 基 金 项 目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在 线 非 诉 讼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 批 准 号 :09CFX063);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争 议 的 在 线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 批 准 号 :08JC820006) 1 See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 al,2004,p.1;thomasschultz,onlinearbitration:bindingornon Binding?,availableathtp: schultz.html,visitedonaugust16,2013.

2 42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件 中, 原 告 都 是 消 费 者 1 由 于 此 类 交 易 具 有 数 量 大 价 值 低 的 特 点, 加 之 双 方 之 间 的 物 理 距 离 遥 远, 使 用 传 统 诉 讼 解 决 由 此 产 生 的 纠 纷 往 往 既 不 方 便, 也 不 实 际, 并 且 耗 时 和 昂 贵 2 最 终, 消 费 者 常 常 因 为 诉 讼 在 经 济 上 的 不 合 算 而 不 去 法 院 起 诉, 使 得 欺 诈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获 得 胜 利 3 诉 讼 之 外 的 传 统 的 替 代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 也 常 常 因 为 类 似 的 原 因 不 能 满 足 使 用 者 的 期 望 由 于 缺 乏 一 种 简 单 有 效 的 方 式 迅 速 和 低 成 本 地 解 决 B2C 争 议, 互 联 网 促 进 及 扩 大 国 际 贸 易 的 能 力 可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限 制 4 在 此 情 况 下,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商 业 社 会 日 益 意 识 到 网 络 资 源 本 身 即 可 用 于 解 决 基 于 网 络 环 境 而 产 生 的 诸 多 争 议 5, 在 线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OnlineDispute Resolution,ODR) 应 运 而 生 6 所 谓 ODR, 是 借 助 电 子 通 信 和 其 他 信 息 与 通 信 技 术 解 决 争 议 的 一 种 机 制 7 ODR 利 用 互 联 网 快 速 和 便 利 的 优 势, 成 为 改 进 消 费 者 救 济 和 加 强 其 对 电 子 商 务 信 任 的 最 好 的 往 往 也 是 唯 一 的 选 择 8 与 传 统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对 应, 争 议 的 在 线 解 决 也 应 包 括 两 大 类 :(1) 在 线 诉 讼 或 网 上 法 庭 (Cy bercourt);(2) 在 线 非 诉 讼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或 在 线 替 代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OnlineADR, 以 下 简 称 在 线 ADR ), 即 在 线 协 商 在 线 调 解 在 线 仲 裁 等 但 一 些 学 者, 尤 其 是 在 ODR 发 展 的 初 期, 或 许 基 于 对 诉 讼 固 有 弊 端 的 排 斥, 也 由 于 当 时 网 上 法 庭 的 实 践 有 限, 认 为 ODR 仅 包 括 在 线 ADR, 并 不 包 括 所 谓 在 线 诉 讼 然 而, 从 争 议 当 事 人 的 立 场 来 看, 将 网 上 法 庭 摒 除 在 ODR 之 外, 此 种 观 点 过 于 狭 隘 ODR 的 出 现 并 不 是 因 为 仅 仅 影 响 法 院 的 那 些 缺 陷, 而 是 因 为 所 有 离 线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的 缺 陷 其 基 本 理 念 是 几 乎 所 有 离 线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都 存 在 对 应 的 在 线 形 式 其 中, 网 上 法 庭 之 所 以 得 以 发 展, 是 基 于 与 网 上 调 解 或 仲 裁 相 同 的 理 由 为 了 让 通 向 解 纷 程 序 的 路 径 更 容 易 费 用 更 低 廉 并 快 速 解 纷 因 此, 将 ODR 理 解 为 仅 是 ADR 的 扩 展, 就 不 能 反 映 其 所 有 可 能 的 适 用 和 目 标 9 此 外, 解 决 因 全 球 化 而 产 生 的 跨 境 商 业 纠 纷 所 带 来 的 持 续 的 挑 战 和 需 求, 要 求 无 论 在 私 人 部 门 还 是 公 共 部 门 都 瑏 瑠 要 发 展 和 改 进 ODR 服 务 利 用 技 术 来 实 现 必 要 的 效 率 就 诉 讼 而 言 不 仅 是 非 常 可 取 的, 而 且 有 时 是 绝 对 必 要 的 瑏 瑡 加 之 与 在 线 ADR 相 比, 网 上 法 庭 还 具 有 自 身 的 优 势 所 以, 没 有 理 由 将 网 上 法 庭 排 除 在 ODR 范 围 之 外 随 着 若 干 网 上 法 庭 项 目 的 发 展 极 其 成 功, 认 为 ODR 仅 指 在 线 ADR 的 观 点 目 前 已 有 所 改 变, 一 般 认 为 广 义 的 ODR 应 包 括 在 线 ADR 和 网 上 法 庭 1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p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 ThomasSchultz,OnlineArbitration:BindingorNon Binding?,availableathtp: visitedonaugust16,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李 虎 : 网 上 仲 裁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北 京 : 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第 页 6 关 于 本 部 分 内 容, 参 见 丁 颖 : 网 上 消 费 者 争 议 的 在 线 解 决 以 淘 宝 平 台 模 式 为 例, 载 曾 令 良 主 编 : 武 大 国 际 法 评 论 ( 第 17 卷 第 1 期 ), 武 汉 :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 2014 年 版, 第 页 7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 程 序 规 则 草 案 (A/CN.9/WG. I/WP.127), 载 htp: dacces dds ny.un.org/doc/undoc/ltd/v14/002/76/pdf/v pdf?openelement,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6 日 8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p.6-7,40. 瑏 瑠 FayeFangfeiWang,OnlineDisputeResolution:Technology,ManagementandLegalPracticefrom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ChandosPub lishing,2009,p.61. 瑏 瑡 JusticeClifordEinstein,TechnologyintheCourtRoom-2001-[FriendorFoe?],availableathtp: supreme_court/l_sc.nsf/vwprint1/sco_speech_einstein_201101,visitedonmarch10,2014.

3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43 当 然, 目 前 对 于 网 上 法 庭 这 一 概 念 尚 无 统 一 界 定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本 文 所 称 网 上 法 庭 (cybercourts), 系 指 主 要 在 网 上 进 行 的 法 院 程 序 1, 且 既 包 括 在 线 诉 讼, 也 包 括 法 院 附 设 的 在 线 ADR 其 基 本 特 点 是 必 须 使 用 电 子 通 信 问 题 的 关 键 是 使 用 多 少 电 子 通 信 才 构 成 网 上 法 庭? 我 们 认 为, 网 上 法 庭 使 用 的 电 子 通 信 应 包 括 : 创 建 争 议 双 方 的 电 子 身 份 证 ; 通 过 安 全 的 数 据 库 提 交 案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或 电 子 证 据 ; 电 子 法 庭 程 序 在 线 听 审 和 用 电 子 方 法 作 出 法 院 判 决 2 换 言 之, 在 整 个 程 序 进 行 的 过 程 中, 当 事 各 方 可 以 完 全 通 过 在 线 方 式 交 流, 无 须 面 对 面 地 接 触 因 此, 仅 仅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利 用 电 子 邮 件 等 简 单 IT 工 具 实 现 文 件 交 换, 或 者 法 院 在 信 息 化 建 设 中 实 现 部 分 诉 讼 环 节 的 上 网 ( 例 如 网 上 立 案 ), 而 程 序 的 其 余 部 分 仍 需 离 线 进 行, 并 不 构 成 真 正 意 义 的 网 上 法 庭 虽 然 在 前 述 情 形 下 程 序 的 便 利 性 亦 获 得 了 促 进 ( 二 ) 网 上 法 庭 的 优 势 一 方 面, 与 离 线 诉 讼 程 序 相 比, 网 上 法 庭 具 有 一 个 显 著 的 优 势 : 方 便 对 证 据 不 多 的 小 额 简 单 争 议 而 言, 这 种 方 便 尤 其 显 著 3 与 其 他 ODR 一 样, 网 上 法 庭 允 许 远 距 离 的 沟 通, 消 除 了 旅 行 的 需 要 并 降 低 了 成 本 它 还 允 许 使 用 异 步 通 信, 为 解 决 争 议 提 供 了 更 方 便 和 更 灵 活 的 选 择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脑 一 天 24 小 时 一 周 7 天, 随 时 起 诉 和 监 督 其 案 件 4 另 一 方 面, 与 私 人 的 在 线 ADR 相 比, 使 用 网 上 法 庭 也 具 有 许 多 优 势 首 先, 协 商 和 调 解 可 能 导 致 和 解, 也 可 能 什 么 都 达 不 成, 与 之 不 同, 法 院 诉 讼 必 然 产 生 一 份 有 强 制 力 的 判 决 5 虽 然 传 统 仲 裁 也 能 产 生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仲 裁 裁 决, 但 仲 裁 要 求 当 事 人 放 弃 权 利, 因 此 仲 裁 目 前 仍 然 面 临 一 系 列 法 律 障 碍 例 如, 对 消 费 者 争 议 而 言, 根 据 若 干 法 域 的 法 律, 就 存 在 可 仲 裁 性 的 问 题 6 其 次, 在 法 院 程 序 中 存 在 法 官 的 民 主 问 责 制, 而 在 私 人 审 判 中 则 缺 乏 此 种 元 素 再 次, 在 普 通 市 民 看 来, 法 官 享 有 很 高 的 社 会 威 望, 或 享 有 很 高 的 象 征 资 本, 这 就 增 加 了 对 该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的 认 同 此 种 感 觉 到 的 正 当 性 可 能 是 在 某 些 法 律 制 度 下 消 费 者 争 议 被 保 留 给 法 院 的 原 因 之 一 7 最 后, 网 上 法 庭 作 为 政 府 的 一 个 部 门, 比 私 人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商 有 更 大 的 权 力 向 企 业 问 责, 这 往 往 是 当 事 人 希 望 得 到 的 东 西 8 在 这 方 面, 欧 盟 有 关 ODR 的 试 点 项 目 电 子 消 费 者 争 议 解 决 (ElectronicConsumerDispute Resolution,ECODIR) 的 经 历 颇 能 说 明 问 题 虽 然 自 2001 年 作 为 免 费 实 验 项 目 启 动 以 来, 该 应 用 程 序 在 技 术 和 用 户 友 好 性 方 面 获 得 了 广 泛 的 好 评, 但 其 最 终 却 没 有 获 得 成 功 的 市 场 实 现 ECODIR 原 本 定 于 2003 年 作 为 一 个 非 营 利 组 织 在 市 场 上 推 出, 然 而, 这 一 目 标 受 挫 造 成 这 一 局 面 的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公 共 资 金 的 撤 出 和 缺 乏 执 行 机 制 假 如 ECODIR 或 类 似 的 平 台 被 国 营 (state run) 小 额 1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 FayeFangfeiWang,OnlineDisputeResolution:Technology,ManagementandLegalPracticefrom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ChandosPub lishing,2009,pp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p.85,19. 5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 ThomasSchultz,OnlineArbitration:BindingorNon Binding?,availableathtp: visitedonaugust16,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 BrianA.Pappas,OnlineCourt:OnlineDisputeResolutionandtheFutureofSmalClaims,availableathtp: ticles/2008/02_090706_pappas.pdf,visitedonmarch12,2014.

4 44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索 赔 法 庭 所 采 用, 那 么 这 些 问 题 就 不 存 在 了 1 ( 三 ) 网 上 法 庭 的 主 要 受 益 者 : 小 额 索 赔 虽 然 网 上 法 庭 具 有 以 上 优 势, 但 就 目 前 而 言, 其 最 主 要 的 受 益 者 还 是 包 括 消 费 者 纠 纷 在 内 的 小 额 简 单 争 议 这 是 由 诉 讼 的 特 点 和 目 前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及 技 术 手 段 的 可 获 得 性 所 决 定 的 法 院 诉 讼 是 所 有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中 对 程 序 要 求 最 严 格 的 一 种, 而 现 有 技 术 及 其 应 用 分 布 的 不 平 衡 无 法 使 网 上 法 庭 满 足 所 有 程 序 要 求 例 如, 对 大 多 数 案 件 而 言, 开 庭 审 理 是 基 本 要 求, 但 目 前 技 术 应 用 的 不 平 衡 显 然 无 法 实 现 普 遍 的 在 线 听 审, 即 便 在 法 院 与 个 别 当 事 人 之 间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会 议 等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当 庭 听 证 的 情 形, 对 一 些 较 为 复 杂 的 案 件 而 言, 当 前 的 技 术 也 无 法 使 在 线 听 审 完 全 实 现 现 场 庭 审 的 所 有 功 能 和 与 之 同 等 的 呈 现 而 前 述 功 能 和 呈 现 对 此 类 案 件 审 判 是 必 需 的, 它 既 是 正 当 程 序 的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公 正 判 决 的 重 要 保 障 何 况 还 有 一 部 分 涉 及 强 制 性 及 其 他 临 时 性 措 施 的 案 件, 更 是 网 上 法 庭 所 力 不 从 心 的 2 不 过, 根 据 各 国 法 律, 对 于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不 大 的 小 额 诉 讼, 往 往 可 采 用 更 为 简 便 灵 活 非 正 式 的 程 序, 无 须 严 格 遵 守 为 普 通 程 序 设 置 的 程 序 标 准, 包 括 可 采 用 书 面 审 理 的 方 式 等 利 用 网 上 法 庭 解 决 这 类 纠 纷 没 有 太 大 障 碍 同 时, 因 为 在 交 易 额 较 大 案 情 较 为 复 杂 的 争 议 中, 与 旅 行 费 用 和 时 间 的 节 省 相 比, 当 事 人 更 看 重 程 序 的 质 量, 因 此, 因 争 议 解 决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并 不 是 问 题 的 主 要 方 面 而 在 小 额 纠 纷 中, 由 于 争 议 本 身 的 价 值 有 限 以 及 当 事 人 自 己 的 资 源 有 限, 他 们 在 争 议 解 决 上 仅 愿 意 花 费 有 限 的 费 用 3 因 此, 小 额 索 赔 比 大 额 索 赔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受 益 于 ODR 的 低 成 本 4 所 以, 处 理 较 小 金 额 和 不 太 复 杂 问 题 的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非 常 适 宜 转 换 至 网 上 进 行 操 作 5 所 谓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SmalClaimsCourt) 或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SmalClaimsProcedure, 简 称 SCP), 是 一 种 用 来 解 决 小 额 索 赔 且 无 须 法 律 代 理 的 快 捷 高 效 的 程 序, 通 常 作 为 普 通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附 加 司 法 程 序 来 运 用 SCP 的 目 的 是 以 所 需 费 用 和 时 间 与 索 赔 的 价 值 成 比 例 的 方 式 提 供 争 议 解 决 6 其 区 别 于 普 通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主 要 特 征 在 于 7 : 首 先,SCP 是 一 种 更 加 非 正 式 的 和 简 化 的 诉 讼 程 序 其 次, 通 常 无 须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代 理 因 此, 主 张 权 利 人 没 有 义 务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论 据 支 持 其 权 利 主 张 第 三, 法 官 通 过 在 程 序 事 项 上 协 助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诉 讼 当 事 人 从 而 在 口 头 审 理 中 扮 演 着 更 多 干 预 的 角 色 第 四, 程 序 规 则 对 诉 讼 当 事 人 和 法 官 而 言 更 为 宽 松, 给 予 诉 讼 当 事 人 在 提 交 证 据 上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并 给 予 法 官 在 作 出 决 定 方 面 更 大 的 裁 量 权 最 后, 诉 讼 当 事 人 通 常 要 支 付 他 们 自 己 的 诉 讼 费 ; 因 此, 如 果 原 告 败 诉, 原 告 并 没 有 必 须 支 付 被 告 费 用 ( 包 括 法 律 代 理 费 ) 的 风 险 如 前 所 述,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非 常 适 合 移 至 网 上 以 有 效 处 理 低 成 本 远 距 离 的 争 议 ( 例 如 起 因 于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的 消 费 者 争 议 ), 这 就 产 生 了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其 系 网 上 法 庭 的 一 种, 也 是 当 前 最 成 功 的 法 院 1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87;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73;NicolasW.Vermeys 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S.AbdelWahab, 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 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p R.Suskind,TheEndofLawyers,OxfordUniversityPres,2009,p.221, 转 引 自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 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 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BrianA.Pappas,OnlineCourt:OnlineDisputeResolutionandtheFutureofSmalClaims,availableathtp: ticles/2008/02_090706_pappas.pdf,visitedonmarch12,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J.Baldwin,IsThereaLimittotheExpansionofSmalClaims,56CurentLegalProblems317, (2003), 转 引 自 PabloCortés, 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18.

5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45 附 设 ODR 实 践 ( 四 ) 我 国 发 展 网 上 法 庭 的 意 义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CNNIC)2014 年 7 月 21 日 发 布 的 第 34 次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我 国 网 民 规 模 达 6 32 亿 网 络 购 物 用 户 规 模 达 到 3 32 亿, 网 民 使 用 网 络 购 物 的 比 例 提 升 至 52 5% 团 购 用 户 规 模 达 到 1 48 亿, 网 民 使 用 团 购 的 比 例 提 升 至 23 5% 使 用 网 上 支 付 的 用 户 规 模 达 到 2 92 亿, 网 民 使 用 网 上 支 付 的 比 例 提 升 至 46 2% 互 联 网 理 财 产 品 用 户 规 模 为 6383 万, 使 用 率 为 10 1% 在 网 上 预 订 过 机 票 酒 店 火 车 票 或 旅 行 行 程 的 网 民 规 模 达 到 1 90 亿, 网 民 使 用 在 线 旅 行 预 定 的 比 例 提 升 至 30 0% 1 换 言 之,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势 头 强 劲 另 外, 如 前 所 述, 电 子 商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也 导 致 产 生 了 大 量 区 别 于 传 统 纠 纷 的 新 型 纠 纷, 这 类 纠 纷 具 有 额 小 量 大 距 离 远 的 特 点 在 面 对 此 类 争 议 时, 传 统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定 的 电 子 商 务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在 肯 定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良 好 态 势 强 调 加 快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的 同 时, 也 指 出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仍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比 较 突 出 的 问 题, 其 中 就 包 括 网 络 交 易 纠 纷 处 理 难 度 较 大,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人 们 对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信 心 2 规 划 提 出 应 加 强 电 子 商 务 纠 纷 调 处 机 制 建 设 3 而 加 快 包 括 网 上 法 庭 在 内 的 ODR 机 制 的 建 设 显 然 是 前 述 机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ODR 中 的 其 他 非 诉 讼 方 式 相 比, 网 上 法 庭 又 具 有 自 身 优 势 : 法 官 享 有 较 高 威 望 裁 决 结 果 具 有 强 制 力 更 大 的 公 共 财 政 支 持 以 及 正 当 程 序 保 障, 这 些 都 有 助 于 增 加 公 众 对 该 程 序 的 信 任 在 某 种 正 好 缺 乏 信 任 的 环 境 中, 例 如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下, 网 上 法 庭 可 因 此 发 挥 有 益 的 作 用, 对 私 人 ODR 形 成 补 充 因 此 它 们 不 仅 应 由 于 方 便, 而 且 还 应 因 为 它 们 助 长 了 电 子 商 务 中 的 信 任 而 获 得 推 广 4 著 名 ODR 专 家 ColinRule 也 指 出 : 很 大 程 度 上, 政 府 是 争 议 解 决 的 理 想 主 持 者, 因 为 政 府 具 有 强 大 的 动 力 解 决 争 议 以 维 护 社 会 平 稳 运 转 政 府 是 争 议 解 决 的 适 当 主 持 者, 还 因 为 其 对 自 己 负 责 裁 决 的 大 多 数 事 项 的 结 果 通 常 并 无 既 得 利 益 5 因 此, 着 力 构 建 适 应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争 议 及 其 他 网 上 纠 纷 解 决 需 要 的 网 上 法 庭 机 制 应 是 我 们 努 力 的 方 向 之 一 为 此, 我 们 有 必 要 了 解 国 外 网 上 法 庭 的 主 要 实 践 状 况, 在 学 习 其 成 功 经 验 的 同 时, 亦 吸 取 其 失 败 的 教 训 二 国 外 主 要 网 上 法 庭 项 目 介 绍 ( 一 ) 密 歇 根 州 的 网 上 法 庭 (CyberCourt) 目 前 关 于 网 上 法 庭 的 论 著 中, 被 提 及 最 多 的 是 密 歇 根 州 网 上 法 庭 该 法 庭 是 密 歇 根 州 最 高 法 院 所 创 建 并 于 2002 年 运 作 的 法 院 附 设 ODR 项 目 6, 是 全 国 第 一 个 使 用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网 络 会 议 及 1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2014 年 7 月 ), 载 htp: /P pdf,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8 月 16 日 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电 子 商 务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载 htp: 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4 月 11 日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电 子 商 务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载 htp: 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4 月 11 日 4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 ColinRule,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Busines:B2B,E Commerce,Consumer,Employment,Insurance,andOtherCommercialConflicts, Josey Bas,2002,p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 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298.

6 46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虚 拟 审 判 庭 的 完 全 在 互 联 网 上 运 作 的 法 庭 1 该 法 庭 使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技 术 在 律 师 ADR 服 务 提 供 商 和 法 院 之 间 在 线 存 储 共 享 和 提 供 证 据 它 推 出 了 一 系 列 电 子 法 庭 机 制, 如 电 子 投 诉 文 件 管 理 系 统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证 据 和 媒 体 演 示 系 统 电 话 会 议 视 频 会 议 和 数 字 录 音 通 过 该 机 制, 论 据 和 证 人 证 言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会 议 提 出, 而 不 必 亲 自 出 庭 听 审 ; 证 据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流 或 数 字 静 止 图 像 进 行 评 估 尽 管 法 官 仍 然 可 能 在 审 判 庭 审 理 该 案, 但 证 人 诉 讼 当 事 人 及 律 师 还 是 可 以 在 自 己 的 办 公 室 参 加 诉 讼 公 众 可 以 在 线 观 看 网 上 法 庭 的 程 序 2 该 法 庭 对 美 元 以 上 的 商 事 争 议 拥 有 管 辖 权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同 意 接 受 该 网 上 法 庭 的 管 辖, 其 就 可 获 得 运 用 如 果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该 法 庭 提 起 诉 讼,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14 天 内 提 出 异 议, 否 则 就 会 被 视 为 已 接 受 该 法 庭 的 管 辖 权 诉 讼 程 序 的 进 行 没 有 陪 审 团 的 存 在 该 网 上 法 庭 被 限 定 在 初 审 ; 上 诉 应 向 线 下 的 上 诉 法 院 提 出 除 了 诉 讼 外, 网 上 法 庭 的 规 则 还 提 供 了 在 线 ADR 的 选 择, 例 如 协 商 和 调 解 3 但 是, 资 金 的 缺 乏 和 对 法 庭 性 质 与 定 位 ( 例 如, 部 分 物 理 与 纯 电 子 之 争 ) 不 可 调 和 的 分 歧 导 致 该 项 目 被 放 弃 4 看 来, 与 许 多 其 他 失 败 的 法 院 IT 项 目 一 样, 该 网 上 法 庭 的 支 持 者 试 图 一 次 做 太 多, 因 此 忽 略 了 考 虑 关 键 问 题, 如 用 户 的 认 可, 同 时 又 低 估 了 该 尝 试 的 复 杂 性 和 成 本 5 ( 二 ) 爱 尔 兰 的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SmalClaimsOnline) 6 7 爱 尔 兰 的 小 额 索 赔 服 务 由 地 区 法 院 办 公 室 提 供 地 区 法 院 的 书 记 员, 称 作 小 额 索 赔 登 记 员, 负 责 处 理 小 额 索 赔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登 记 员 将 促 成 协 商 和 解, 而 无 须 法 庭 听 审 如 果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达 成 协 议, 登 记 员 将 把 该 权 利 请 求 提 交 到 地 区 法 院 该 SCP 处 理 的 索 赔 类 型 包 括 :(1) 因 出 于 私 人 目 的 从 商 家 那 里 购 买 货 物 或 服 务 提 起 的 索 赔 ( 消 费 者 索 赔 );(2) 因 出 于 商 业 目 的 从 商 家 那 里 购 买 货 物 或 服 务 提 起 的 索 赔 ( 企 业 索 赔 );(3) 因 轻 微 财 产 损 失 提 起 的 索 赔 ( 但 不 包 括 人 身 伤 害 );(4) 因 不 返 还 某 些 种 类 租 赁 财 产 的 押 租 提 起 的 索 赔 例 如, 度 假 住 宅 或 业 主 也 居 住 其 中 的 房 屋 的 一 个 房 间 / 一 套 公 寓, 条 件 是 该 索 赔 不 超 过 2000 欧 元 当 事 人 可 通 过 传 统 方 式 或 使 用 小 额 索 赔 在 线 系 统 提 出 索 赔 使 用 小 额 索 赔 在 线 系 统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首 先, 原 告 通 过 网 站 htps: 注 册 一 个 账 号, 然 后 创 建 其 小 额 索 赔 与 索 赔 细 节 有 关 的 信 息 应 该 简 短 并 且 只 包 含 基 本 事 实 之 后, 登 记 员 将 审 查 原 告 的 申 请, 并 在 其 作 出 决 定 的 适 当 时 间 通 常 在 5 日 内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原 告 是 否 核 准 该 案 原 告 只 有 在 已 经 获 得 登 记 员 批 准 并 已 支 付 小 额 索 赔 费 用 (25.00 欧 元 ) 时 才 启 动 案 件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的 副 本 将 由 登 记 员 发 送 给 被 告 当 事 人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但 必 须 自 己 承 担 费 用, 即 使 胜 诉 也 是 如 此 该 规 则 对 使 用 律 师 是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抑 制 因 素 并 鼓 励 发 展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SCP 8 当 事 人 每 次 登 录 到 自 己 的 账 户 都 可 以 查 看 案 件 的 所 有 详 细 资 料 当 屏 幕 上 当 事 人 案 件 状 态 旁 出 现 红 旗 标 志 时, 表 示 存 在 一 个 当 事 人 必 须 执 行 的 未 完 成 行 为 例 如 继 续 进 行 程 序 与 支 付 小 额 索 赔 费 用 并 启 动 案 件, 从 而 使 法 院 可 以 处 理 必 要 的 文 件 案 件 状 态 包 括 : 准 备 中 已 激 活 听 审 中 完 成 驳 回 ( 这 是 指 案 件 已 被 登 记 员 作 为 无 效 的 小 额 索 赔 驳 回, 但 它 作 为 另 一 种 类 型 的 诉 讼 案 件 可 能 是 一 个 有 效 的 索 赔 ) 1 KimberlyKoscielniakandBrianWasom, CyberCourt,MichiganBarJournal,Vol.82,2003,p FayeFangfeiWang,OnlineDisputeResolution:Technology,ManagementandLegalPracticefrom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ChandosPub lishing,2009,p GabrieleKaufmann Kohler&ThomasSchultz,OnlineDisputeResolution:ChalengesforContemporaryJustice,KluwerLawInternational, 2004,pp AnthonyGarofano, AvoidingVirtualJustice:Video TeleconferenceTestimonyInFederalCriminalTrials,CatholicUniversityLawReview, Vol.56,2007,p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 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htp: 7 具 体 指 以 下 地 方 的 地 区 法 院 办 公 室 : 被 告 居 住 或 经 营 业 务 地, 或 者 合 同 订 立 地, 或 者 在 财 产 损 害 案 件 中, 损 害 发 生 地 8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19.

7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47 如 果 登 记 员 接 到 被 告 的 通 知, 对 原 告 的 索 赔 有 争 议 或 对 原 告 提 起 了 反 诉, 登 记 员 将 联 系 原 告 并 将 被 告 的 答 复 副 本 发 给 原 告 登 记 员 可 会 见 当 事 人 并 与 双 方 进 行 协 商, 以 设 法 达 成 一 项 协 议 在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登 记 员 将 把 案 件 移 交 给 地 区 法 院 审 理 如 果 被 告 承 认 原 告 的 索 赔, 他 / 她 必 须 向 登 记 员 办 公 室 递 交 接 受 责 任 的 通 知 如 果 被 告 没 有 答 复, 索 赔 将 被 自 动 视 为 无 异 议 地 区 法 院 接 着 将 按 索 赔 的 数 额 作 出 支 持 原 告 的 命 令 ( 原 告 不 必 出 庭 ), 并 要 求 在 很 短 的 特 定 期 间 ( 大 约 4 周 ) 内 支 付 如 果 被 告 不 支 付, 原 告 可 以 申 请 登 记 员 将 法 院 命 令 发 送 给 自 己 以 便 由 执 行 官 执 行 无 论 是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都 有 权 就 地 区 法 院 的 命 令 向 巡 回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该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的 在 线 服 务 很 受 欢 迎, 因 为 当 事 人 现 在 可 以 通 过 电 脑 在 任 何 方 便 的 时 间, 随 时 起 诉 和 监 督 其 案 件 该 在 线 项 目 也 表 明 SCP 很 容 易 适 应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InformationandCommu nicationstechnology,ict) 的 使 用 1 当 然, 如 前 所 述, 该 在 线 项 目 目 前 仅 允 许 当 事 人 在 线 起 诉 和 缴 费 以 及 跟 踪 其 案 件 的 进 展 如 果 被 告 对 索 赔 提 出 异 议, 无 论 是 登 记 员 居 中 促 成 和 解 协 议, 还 是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时 移 交 至 地 区 法 院 审 理, 都 还 需 要 当 事 人 亲 自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参 加 相 关 程 序 因 此, 在 线 应 用 仅 限 于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的 特 定 方 面 2 此 外, 在 线 程 序 的 运 用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一 种 自 助 服 务, 这 就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了 一 定 要 求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因 为 原 告 未 能 遵 守 某 些 法 律 规 定,2007 年 通 过 在 线 服 务 向 爱 尔 兰 某 地 区 法 院 提 出 的 索 赔 中 有 一 半 被 驳 回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于 形 式 上 的 缺 陷, 例 如 未 能 写 出 企 业 的 法 定 名 称, 或 实 质 上 的 缺 陷, 即 索 赔 超 出 SCP 的 范 围, 如 系 债 务 或 私 售 而 当 当 事 人 亲 自 到 地 区 法 院 办 公 室 提 起 索 赔 时, 他 们 是 由 登 记 员 直 接 协 助 的, 因 此, 大 多 数 离 线 索 赔 都 获 得 了 承 认 3 ( 三 ) 英 国 的 在 线 金 钱 索 赔 (MoneyClaimOnline,MCOL) 4 英 国 的 在 线 金 钱 索 赔 (MCOL) 允 许 原 告 和 被 告 使 用 在 线 表 格 处 理 金 钱 索 赔 问 题 通 过 MCOL, 原 告 可 以 实 现 :(1) 就 一 笔 固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在 线 申 请 郡 法 院 发 布 索 赔 ;(2) 检 查 索 赔 的 状 态 ;(3)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请 求 判 决 登 记 (entryofjudgment);(4)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请 求 通 过 签 发 执 行 令 状 强 制 执 行 该 判 决 利 用 MCOL 提 起 索 赔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索 赔 的 金 额 小 于 10 万 英 镑 ( 不 能 用 于 对 事 故 或 人 身 伤 害 提 起 的 索 赔 ); 被 告 ( 自 然 人 或 组 织 ) 不 超 过 两 名 ; 被 告 在 英 格 兰 或 威 尔 士 有 地 址 以 进 行 送 达 同 时, 原 告 也 应 在 英 国 有 一 个 地 址, 且 通 过 MCOL 发 布 的 索 赔 只 能 有 一 个 原 告 为 提 出 索 赔, 当 事 人 需 要 通 过 MCOL 网 站 进 行 注 册 注 册 完 毕, 当 事 人 会 被 带 到 自 己 的 MCOL 主 页 当 事 人 主 页 提 供 的 选 项 包 括 开 始 一 个 新 的 索 赔 以 及 对 针 对 自 己 的 索 赔 作 出 回 应 它 还 会 显 示 当 事 人 提 交 或 起 草 的 最 近 索 赔 的 清 单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原 告 提 交 的 起 诉 状 被 限 制 在 不 超 过 1080 个 字 符, 且 该 网 站 只 接 受 以 下 标 点 : 句 号 逗 号 英 镑 符 号 原 告 应 通 过 借 记 卡 或 信 用 卡 在 线 支 付 诉 讼 费,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将 自 动 添 加 到 原 告 向 被 告 索 赔 的 金 额 中 自 原 告 提 交 索 赔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签 发 索 赔 请 求 一 旦 签 发 索 赔 请 求, 法 院 将 向 每 位 被 告 发 送 索 赔 包, 送 达 日 是 签 发 后 的 第 5 个 日 历 日 被 告 自 送 达 日 起 在 14 个 日 历 日 内 提 交 对 索 赔 的 书 面 答 复 ( 通 常 使 用 索 赔 包 提 供 的 表 格 提 交 答 复, 也 可 以 以 其 他 书 面 格 式, 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打 印 陈 述 的 形 式 提 交 ) 根 据 被 告 的 反 应, 原 告 可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索 赔 程 序 首 先, 在 被 告 提 出 答 辩, 声 称 签 发 赔 偿 请 求 之 前 索 赔 金 额 已 经 支 付 或 者 质 疑 索 赔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金 额 的 情 况 下, 如 原 告 想 继 续 进 行 索 赔, 则 必 须 通 知 法 院 案 件 将 被 转 移 到 调 解 人 或 地 方 法 院 继 续 进 行 当 事 人 就 不 再 能 够 通 过 MCOL 账 户 追 踪 索 赔 的 进 度 或 采 取 行 动 其 次, 如 果 被 告 承 认 部 分 或 全 部 索 赔, 而 原 告 愿 意 接 受 该 答 复 并 希 望 1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p MoneyClaimOnline(MCOL) UserGuideforClaimants,availableathtp: quickstart guide. pdf,visitedonmarch19,2014.

8 48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获 取 还 款 命 令, 其 可 继 续 在 线 申 请 判 决 不 过, 如 果 原 告 不 同 意 被 告 提 议 的 还 款 方 式 ( 或 者 后 者 没 有 提 议 ), 原 告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决 定 判 决, 但 原 告 不 能 在 线 提 出 此 要 求 最 后, 如 果 被 告 在 签 发 赔 偿 请 求 之 后 向 原 告 进 行 了 支 付, 原 告 又 愿 意 接 受 所 收 到 的 金 额 以 解 决 索 赔, 原 告 即 可 通 过 点 击 更 新 索 赔 状 态 按 钮 将 案 件 标 记 为 已 支 付 如 果 原 告 在 签 发 赔 偿 请 求 之 后 收 到 部 分 付 款, 则 直 到 全 部 付 款 完 成 才 需 要 告 知 法 院 被 告 可 以 对 索 赔 的 其 余 部 分 提 出 抗 辩 ; 或 者, 如 果 被 告 不 对 索 赔 作 出 回 应, 则 一 旦 被 告 的 答 复 时 间 到 期, 原 告 可 以 对 余 额 申 请 判 决 如 果 被 告 没 有 在 允 许 的 时 间 内 对 原 告 的 索 赔 予 以 答 复, 或 被 告 已 经 给 原 告 发 送 了 承 认 表 格 且 原 告 愿 意 接 受 被 告 的 付 款 提 议, 原 告 就 可 以 通 过 MCOL 网 站 请 求 判 决 原 告 需 要 选 择 是 申 请 缺 席 判 决 ( 被 告 对 索 赔 未 提 交 答 辩 或 承 认 ) 还 是 接 受 判 决 ( 被 告 承 认 欠 了 所 有 的 钱 ) 在 线 申 请 判 决 可 以 确 保 原 告 的 申 请 尽 快 得 到 处 理 当 判 决 已 被 登 记 和 记 录, 在 索 赔 概 述 部 分 会 有 一 个 再 次 登 记, 确 认 该 判 决 已 被 签 发 原 告 还 会 收 到 判 决 已 经 登 记 的 书 面 确 认 如 果 被 告 不 按 付 款 指 令 偿 还, 原 告 可 以 考 虑 是 否 要 转 到 执 行, 原 告 可 以 在 线 申 请 执 行 令 该 执 行 令 针 对 的 数 额 最 多 可 达 到 5000 英 镑 ( 包 括 诉 讼 费 用 ) 执 行 令 将 被 发 送 给 被 告 的 当 地 法 院 以 强 制 执 行, 且 当 地 法 院 应 为 原 告 提 供 最 新 进 展 情 况 ( 称 为 执 行 令 的 回 呈 ) 当 事 人 在 每 个 阶 段 都 被 鼓 励 和 解 解 决 争 议 此 外, 在 线 程 序 设 有 用 户 帮 助 台 提 供 支 持,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电 话 与 之 联 系 1 MCOL 已 被 证 明 是 一 个 非 常 成 功 的 计 划 该 服 务 目 前 处 理 的 索 赔 比 地 方 法 院 更 多 2 ( 四 ) 欧 洲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Europeansmalclaimsprocedure) 3 根 据 2007 年 7 月 11 日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建 立 欧 洲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的 条 例 ((EC) 第 861/ 2007 号 ) ( 以 下 简 称 ESCP 条 例 ), 欧 洲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Europeansmalclaimsprocedure,ESCP)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适 用 于 除 丹 麦 外 的 所 有 欧 盟 成 员 国 ESCP 旨 在 通 过 简 化 跨 境 民 商 事 小 额 索 赔 诉 讼 程 序 和 降 低 成 本, 改 善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的 机 会 小 额 索 赔 是 指 ( 在 管 辖 法 院 收 到 索 赔 表 格 时 ) 不 包 括 利 息 费 用 及 支 出 的 金 额 低 于 2000 欧 元 的 案 件 该 程 序 是 非 强 制 的, 是 作 为 成 员 国 国 内 法 程 序 的 一 种 替 代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的 ESCP 适 用 于 跨 境 案 件, 即 至 少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住 所 或 惯 常 居 所 在 诉 讼 法 院 所 在 成 员 国 以 外 的 一 成 员 国 的 案 件 ESCP 并 不 适 用 于 税 收 海 关 或 行 政 事 宜, 也 不 适 用 于 国 家 的 赔 偿 责 任, 且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1) 自 然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行 为 能 力 ;(2) 夫 妻 财 产 制 赡 养 义 务 遗 嘱 和 继 承 ;(3) 破 产 和 解 协 议 和 类 似 的 程 序 ;(4) 社 会 保 障 ;(5) 仲 裁 ;(6) 就 业 法 ;(7) 不 动 产 租 赁, 但 货 币 索 赔 除 外 ; (8) 侵 犯 隐 私 权 和 与 人 格 有 关 的 权 利, 包 括 诽 谤 ESCP 使 得 律 师 并 非 必 要, 该 程 序 的 步 骤 大 致 如 下 : 为 提 起 金 额 小 于 2000 欧 元 的 索 赔, 原 告 填 写 一 份 标 准 的 索 赔 表 ( 表 格 A) 4, 列 明 索 赔 细 节 要 求 金 额 等, 并 通 过 为 起 诉 地 成 员 国 所 接 受 的 任 何 通 信 手 段 递 交 给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任 何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收 据 发 票 等, 应 附 在 该 表 格 之 后 如 果 原 告 没 有 提 供 足 够 的 信 息, 法 院 会 发 送 表 格 B 给 他, 要 求 补 充 缺 少 的 信 息 一 旦 法 院 收 到 正 确 填 写 的 索 赔 表, 它 就 要 填 写 标 准 的 答 复 表 ( 表 格 C) 上 属 于 它 的 那 部 分 在 收 到 索 赔 表 后 14 天 内, 法 院 应 将 索 赔 表 副 本 连 同 答 复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 如 适 用 ) 用 邮 寄 方 式 送 达 被 告 被 告 通 过 填 写 答 复 表 上 属 于 他 / 她 的 部 分 进 行 答 辩, 并 需 自 答 复 表 送 达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提 交 其 答 辩 在 收 到 被 告 的 答 1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 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htps: e justice.europa.eu/content_smal_claims 42 en.do,htp: 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consumers/protection_of_consum ers/l16028_en.htm#,visitedonapril5, 所 有 与 小 额 索 赔 相 关 的 标 准 表 格 可 在 欧 洲 电 子 司 法 门 户 网 站 获 得 :htps: e justice.europa.eu/content_smal_claims_forms 177 en. do#action,visitedonapril5,2014.

9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49 复 后 的 14 天 内, 法 院 将 答 复 的 副 本 及 任 何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转 发 给 原 告 被 告 所 提 交 的 任 何 反 诉 ( 使 用 表 格 A) 采 用 与 原 索 赔 被 送 达 被 告 的 相 同 方 式 送 达 原 告 原 告 在 30 天 内 作 出 答 复 如 果 反 诉 的 金 额 超 过 2000 欧 元, 原 索 赔 和 反 诉 都 将 按 照 诉 讼 所 在 地 成 员 国 的 相 关 程 序 法 ( 而 不 是 按 照 欧 洲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 处 理 上 述 标 准 表 格 备 有 多 种 语 言 版 本, 且 尽 可 能 采 用 标 记 框 的 方 法 以 使 其 填 写 简 单, 方 便 当 事 人 提 交 索 赔 法 院 必 须 自 收 到 被 告 ( 如 果 有 反 诉, 则 为 原 告 ) 的 答 辩 后 30 天 内 作 出 判 决 不 过, 它 也 可 以 要 求 任 何 一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进 一 步 细 节 ( 当 事 人 有 30 天 时 间 给 予 答 复 ) 或 决 定 取 证 或 传 唤 当 事 人 参 加 口 头 审 理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法 院 自 收 到 信 息 或 举 行 审 理 后 30 天 内 作 出 判 决 如 果 进 行 口 头 审 理, 没 有 必 要 由 律 师 代 理 法 院 确 定 其 判 决 所 必 需 的 证 据 的 程 度 及 取 证 的 手 段, 使 用 最 简 单 和 最 少 负 担 的 方 法 任 何 时 候, 只 要 适 当, 法 院 都 将 试 图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达 成 和 解 只 有 当 口 头 审 理 看 来 必 要 或 者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时, 法 院 才 进 行 口 头 审 理 如 果 口 头 审 理 对 诉 讼 程 序 的 公 平 进 行 显 然 没 有 必 要, 则 该 要 求 可 被 拒 绝 口 头 审 理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会 议 或 其 他 通 信 技 术 进 行 判 决 将 在 其 他 成 员 国 获 得 承 认 和 执 行, 执 行 判 决 的 成 员 国 不 能 对 实 质 问 题 进 行 审 查 对 ESCP 判 决 的 上 诉 由 成 员 国 的 程 序 法 调 整 对 互 联 网 和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ICT) 工 具 的 利 用 可 降 低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的 门 槛, 互 联 网 和 ICT 还 以 一 种 快 速 和 集 中 的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这 对 国 际 层 面 的 司 法 程 序 很 有 用 ESCP 条 例 鼓 励 成 员 国 在 程 序 中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此 外, 当 事 人 诉 诸 ESCP 时, 包 含 有 用 信 息 的 索 赔 表 和 答 复 表 均 可 上 网 获 得, 这 对 进 一 步 便 利 使 用 ESCP 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不 过, 该 条 例 将 是 否 提 供 在 线 提 交 索 赔 的 应 用 系 统 是 否 允 许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讯 问 证 人 或 承 认 专 家 意 见 等 问 题 留 给 了 各 成 员 国 决 定 1 有 学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成 员 国 施 加 义 务, 要 求 它 们 在 其 国 家 进 行 的 ESCP 中 接 受 使 用 现 代 通 信 技 术, 并 相 信, 哪 怕 只 是 可 以 在 线 提 交 索 赔 及 随 后 的 令 状 都 将 大 大 有 助 于 ESCP 的 普 及 2 三 我 国 建 设 网 上 法 庭 的 构 想 ( 一 ) 我 国 网 上 法 庭 的 现 状 目 前, 我 国 司 法 机 关 有 关 诉 讼 上 网 的 尝 试 可 分 为 3 种 模 式 1. 模 式 一 : 借 助 通 常 的 互 联 网 交 流 工 具 在 线 审 案 早 在 2004 年 7 月, 就 有 媒 体 报 道, 汕 头 市 龙 湖 区 法 院 通 过 3 封 电 子 邮 件, 审 结 了 一 桩 跨 国 离 婚 案 3 这 是 目 前 我 们 查 到 的 国 内 法 院 较 早 利 用 互 联 网 审 理 案 件 的 实 践 该 案 原 告 在 国 内, 被 告 远 在 加 拿 大 但 案 情 本 身 较 为 简 单,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同 意 离 婚, 且 在 整 个 程 序 进 行 过 程 中 都 很 配 合 因 此, 法 院 最 终 顺 利 地 审 结 了 此 案 之 后, 贵 州 省 榕 江 县 法 院 于 2005 年 利 用 QQ 软 件 审 理 了 一 起 离 婚 案 与 前 述 案 件 相 仿, 该 案 案 情 简 单 明 了, 但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外 打 工, 无 法 返 回 最 终 法 院 利 用 互 联 网 即 时 通 信 软 件 这 一 新 技 术 解 决 了 新 形 势 下 的 新 难 题 考 虑 到 榕 江 县 外 出 打 工 者 较 多, 为 方 便 外 出 打 工 人 群 打 官 司, 榕 江 县 法 院 决 定 将 QQ 法 庭 长 期 坚 持 下 去 截 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QQ 法 庭 共 计 审 理 了 案 件 60 起, 全 部 1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AdaSzczepankowska,MarikaWalczak, ukaszszyszka,theeuropeansmalclaimsprocedur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civilmaters, availableathtp: land_2.pdf,visitedonapril15, 黄 珊 粤 法 新 : 不 堪 名 存 实 亡 涉 外 婚 姻 电 邮 审 结 一 桩 跨 国 离 婚 案, 载 htp: 26/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4 日

10 50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是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结 案 率 达 到 了 100%, 调 解 成 功 率 高 达 99% 1 如 果 说 榕 江 县 法 院 QQ 法 庭 还 是 以 文 字 聊 天 为 主 的 无 声 法 庭, 那 么 之 后 的 其 他 法 院 则 更 进 一 步, 开 始 通 过 QQ 视 频 实 现 在 线 审 案 2007 年 1 月 4 日, 福 建 省 沙 县 法 院 利 用 QQ 视 频 审 理 了 一 起 跨 国 婚 姻 纠 纷 案 这 是 国 内 法 官 首 次 用 QQ 跨 国 审 案, 但 已 是 沙 县 法 院 高 桥 法 庭 运 用 QQ 开 庭 审 理 的 第 五 起 案 件 事 实 上, 从 2005 年 开 始, 沙 县 法 院 就 施 行 了 网 上 立 案, 开 展 了 远 程 受 理 案 件 2006 年 4 月 24 日, 高 桥 法 庭 第 一 次 尝 试 了 QQ 网 络 开 庭 QQ 庭 审 方 式 的 出 笼 与 沙 县 很 多 人 都 外 出 做 小 吃 生 意 有 关 由 于 沙 县 特 殊 的 环 境, 一 般 民 事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常 因 为 外 出 打 工 多 年 失 去 联 系 或 者 因 为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到 庭 按 照 常 规, 在 没 有 重 大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法 庭 可 以 缺 席 审 判 但 这 样 导 致 的 后 果 便 是 没 有 参 加 庭 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较 好 的 保 护, 容 易 引 发 社 会 矛 盾 如 果 实 现 网 络 庭 审, 当 事 人 通 过 网 络 同 步 参 加 庭 审, 就 能 够 充 分 地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实 践 中, 沙 县 法 院 在 决 定 是 否 使 用 网 络 开 庭 时 事 先 会 进 行 调 查, 认 为 案 件 属 于 简 单 的 适 用 于 民 事 调 解 的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确 实 有 无 法 抗 拒 的 理 由 不 能 到 庭, 且 身 份 经 双 方 确 认, 法 官 核 对 等 层 层 把 关, 才 会 采 用 网 上 开 庭 2 应 该 说, 上 述 借 助 网 络 审 理 案 件 的 实 例 还 只 是 有 关 基 层 法 院 的 一 种 自 发 的 试 验 性 质 的 创 新, 属 于 分 散 零 星 的 个 案 随 着 网 络 通 信 技 术 的 进 步 和 互 联 网 的 进 一 步 普 及, 以 及 社 会 人 口 流 动 性 的 增 加 导 致 跨 地 区 争 议 日 益 增 多, 越 来 越 多 的 法 院 开 始 尝 试 利 用 互 联 网 在 线 审 案 3 总 的 来 说, 这 些 案 件 的 共 同 特 征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距 离 遥 远, 案 情 本 身 不 复 杂 或 争 议 不 大, 因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了 公 众 对 利 用 网 络 审 案 可 能 带 来 的 诸 如 程 序 不 公 等 的 担 忧 不 过, 无 论 是 电 邮 审 案, 还 是 QQ 法 庭,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认 证 问 题 以 及 签 字 确 认 的 问 题 一 直 是 很 多 人 关 注 的 焦 点, 且 二 者 均 是 借 用 别 人 的 平 台, 也 使 得 此 类 网 上 法 庭 具 有 种 种 局 限 性 2. 模 式 二 : 相 关 机 构 配 合 审 理 法 院 使 用 专 门 的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系 统 在 线 审 案 北 京 市 于 2010 年 9 月 在 部 分 法 院 全 面 试 行 民 商 事 上 诉 案 件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工 作 具 体 涉 及 法 院 为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及 其 辖 区 内 的 门 头 沟 区 法 院 延 庆 县 法 院 ;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及 其 当 时 辖 区 内 的 怀 柔 区 法 院 平 谷 区 法 院 和 密 云 县 法 院 此 举 免 除 了 家 住 北 京 市 怀 柔 密 云 延 庆 等 远 郊 区 县 的 当 事 人 到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的 奔 波 之 苦, 减 少 了 当 事 人 的 交 通 费 用 等 诉 讼 开 支, 有 利 于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方 便 快 捷 地 处 理 上 诉 案 件 纠 纷 当 事 人 只 需 到 就 近 的 区 县 法 院 或 基 层 人 民 法 庭 参 加 开 庭, 即 可 实 现 与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官 在 电 子 屏 幕 上 面 对 面 地 对 话 和 交 流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证 据 演 示 及 文 书 打 印 与 一 般 的 审 理 程 序 完 全 相 同, 其 法 律 效 力 与 一 般 审 理 方 式 相 同 4 此 后,2011 年 5 月 31 日,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首 次 采 用 远 程 视 频 方 式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一 起 燕 城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的 减 刑 案 件, 这 是 北 京 市 法 院 首 次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减 刑 案 件, 也 是 全 国 首 例 采 用 远 程 视 频 形 式 审 理 的 减 刑 案 件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法 院 远 程 视 频 法 庭 开 始 试 运 行, 法 官 通 过 远 程 视 频 法 庭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公 开 审 理 了 一 件 公 交 扒 窃 案 件 5 后 面 两 类 案 件 虽 不 属 于 我 们 讨 论 的 范 围, 但 原 理 是 类 似 的, 都 是 由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法 院 远 程 在 线 审 理 案 件 其 使 用 的 是 专 门 的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系 统, 与 当 事 1 罗 应 滔 罗 茜 : 法 官 当 群 主 聊 QQ 审 案 5 年 审 案 60 起, 载 htp: news.gog.com.cn/system/2011/05/31/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8 日 2 宋 伟 : 中 国 法 官 首 用 QQ 跨 国 审 案, 载 htp: news.sina.com.cn/c/ /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4 日 3 例 如,2011 年 8 月 20 日,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人 民 法 院 汤 河 口 法 庭 通 过 QQ 视 频 审 理 了 一 起 离 婚 案 该 案 同 样 是 双 方 争 议 不 大, 但 被 告 远 在 1000 公 里 外 的 内 蒙 古, 且 因 身 体 经 济 等 原 因 无 法 亲 赴 怀 柔 出 庭 综 合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法 庭 利 用 现 代 网 络 视 频 技 术 进 行 了 一 次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并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最 终 顺 利 结 案 这 是 北 京 法 院 系 统 第 一 次 尝 试 QQ 视 频 远 程 审 案 李 松 黄 洁 王 君 凤 : 北 京 法 院 首 用 QQ 视 频 审 案, 载 法 制 日 报,2011 年 8 月 20 日 4 李 京 华 : 北 京 部 分 法 院 试 行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载 htp: news.sina.com.cn/c/ /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 法 庭 内 外 编 辑 部 : 北 京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扫 描, 载 法 庭 内 外 2012 年 第 2 期

11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51 人 在 没 有 机 构 协 助 和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连 线 法 院 参 加 庭 审 相 比, 更 具 正 规 性, 也 克 服 了 程 序 要 求 上 的 各 种 障 碍, 但 其 适 用 范 围 往 往 有 限 3. 模 式 三 : 平 台 系 统 2009 年 8 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率 先 在 全 市 法 院 系 统 开 通 了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依 托 网 上 立 案 证 据 交 换 文 书 送 达 案 件 查 询 委 托 鉴 定 判 后 答 疑 等 内 容, 为 当 事 人 和 诉 讼 参 与 人 提 供 方 便 同 时, 还 通 过 在 线 咨 询 诉 讼 指 南 法 律 法 规 查 询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下 载 诉 讼 费 用 计 算 网 上 调 解 等 内 容, 服 务 于 民, 被 群 众 誉 为 网 上 法 院 年 1 月, 上 海 法 院 全 线 开 通 集 电 话 短 信 微 信 微 博 互 联 网 站 于 一 身 的 上 海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这 是 全 国 首 个 省 级 规 格 的 集 诉 讼 热 线 网 络 短 信 微 信 窗 口 等 多 元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法 院 综 合 性 诉 讼 便 民 服 务 平 台 2 其 中, 通 过 上 海 法 院 网 ( 的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当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可 以 申 请 立 案, 凭 诉 讼 服 务 密 码 或 律 师 一 卡 通 查 询 案 件 收 转 材 料 签 收 文 书 联 系 法 官 提 出 建 议 信 访 投 诉 网 上 阅 卷 等 ; 社 会 公 众 可 以 咨 询 袁 月 全 信 箱 自 助 查 询 诉 讼 知 识 下 载 诉 讼 格 式 文 本 查 阅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和 法 院 公 告 等 年 8 月 11 日,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htp: court.gov.cn/ indexsfpt.jsp) 率 先 在 全 市 法 院 正 式 开 通 当 事 人 可 通 过 该 平 台 申 请 网 上 立 案 预 约 法 官 预 约 阅 卷 进 行 证 据 交 换 查 询 案 件 请 求 判 后 答 疑 等, 同 时 该 平 台 还 提 供 诉 讼 文 本 格 式 诉 讼 费 用 计 算 预 约 查 档 在 线 咨 询 预 约 旁 听 庭 审 等 服 务 4 目 前, 天 津 市 三 级 法 院 已 全 部 开 通 司 法 公 开 三 级 联 动 四 位 一 体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形 成 网 ( 天 津 法 院 网 ) 电 (12368 电 话 语 音 服 务 ) 人 (12368 人 工 在 线 值 守 ) 窗 (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与 立 案 信 访 窗 口 ) 四 位 一 体 诉 讼 服 务 模 式 就 网 络 诉 讼 服 务 而 言,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全 市 三 级 法 院 要 通 过 外 网 网 站, 主 动 发 布 各 类 公 告 庭 审 诉 讼 指 南 裁 判 文 书 等 信 息, 公 开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开 通 互 动 式 诉 讼 服 务 栏 目, 提 供 网 上 预 约 立 案 网 上 信 访 投 诉 监 督 等 网 上 诉 讼 服 务 下 一 步, 将 完 善 远 程 视 频 接 访 平 台 等 建 设,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更 多 便 利 年 12 月 31 日 上 午, 北 京 法 院 审 判 信 息 网 ( 正 式 上 线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三 级 法 院 统 一 上 网 公 开 裁 判 文 书, 并 通 过 北 京 法 院 审 判 信 息 网, 实 现 部 分 审 判 流 程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同 时 试 运 行 网 上 立 案 电 子 送 达 服 务 北 京 法 院 还 同 步 开 通 手 机 等 移 动 终 端 诉 讼 信 息 服 务, 社 会 公 众 可 在 北 京 法 院 审 判 信 息 网 上 通 过 扫 描 北 京 法 院 诉 讼 信 息 服 务 APP 二 维 码 实 现 此 功 能 年 4 月 21 日, 北 京 法 院 网 上 预 约 立 案 系 统 正 式 开 通 目 前, 律 师 参 与 人 当 事 人 通 道 已 正 式 开 放, 当 事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注 册 后 即 可 登 录 该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预 约 立 案 北 京 律 协 会 员 还 可 以 通 过 北 京 律 协 通 道 登 录 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 起, 网 上 预 约 立 案 的 案 件 类 型 扩 大 为 : 一 审 民 商 事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以 及 执 行 案 件 网 上 预 约 立 案 仅 对 起 诉 ( 申 请 ) 材 料 是 否 齐 备 是 否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与 预 约, 不 对 能 否 立 案 受 理 作 出 答 复 网 上 预 约 申 请 审 核 通 过 后, 当 事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还 需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携 带 有 关 证 件 及 书 面 起 诉 ( 申 请 ) 材 料 前 往 预 约 立 案 法 院 办 理 立 案 手 续 1 王 海 文 : 上 海 法 院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方 便 市 民, 载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2010 年 9 月 6 日 该 服 务 平 台 的 网 址 为 :htp: 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homepage_13602/sjwindex.js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4 日 2 李 燕 : 上 海 法 院 开 通 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载 ht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4 日 3 上 海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指 南, 载 ht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1 月 13 日 4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3 日 5 刘 冬 梅 : 全 市 三 级 法 院 开 通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载 ht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1 月 13 日 ; 张 晓 敏 : 天 津 在 线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全 面 运 行, 载 htp: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1 月 13 日 6 郭 京 霞 赵 岩 佘 贵 清 : 北 京 : 审 判 信 息 网 上 线 提 速 司 法 公 开, 载 htp: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

12 52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通 过 网 上 预 约 审 核 且 经 审 查, 网 上 预 约 提 交 的 起 诉 状 ( 执 行 申 请 书 ) 及 身 份 信 息 真 实 的, 则 诉 讼 时 效 ( 申 请 执 行 时 效 ) 自 预 约 申 请 日 起 发 生 中 断 年 12 月 2 日, 北 京 法 院 在 前 期 试 运 行 的 基 础 上 正 式 开 通 人 工 语 音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为 社 会 公 众 和 当 事 人 提 供 诉 讼 咨 询 联 系 法 官 查 询 案 件 举 报 投 诉 意 见 建 议 等 各 项 便 捷 高 效 的 一 线 通 诉 讼 服 务 2 4.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处 理 电 子 商 务 语 境 下 所 产 生 的 大 量 当 事 人 相 距 遥 远 的 小 额 纠 纷, 我 国 网 上 法 庭 的 建 设 尚 无 法 满 足 相 关 需 要 事 实 上, 根 据 我 们 对 网 上 法 庭 的 定 义, 严 格 说 来, 上 述 三 种 模 式 都 不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网 上 法 庭 虽 然 它 们 的 确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为 当 事 人 参 与 诉 讼 提 供 了 方 便 从 大 多 数 国 家 有 关 网 上 法 庭 的 实 践 可 知, 网 上 法 庭 其 实 是 借 助 一 套 由 法 院 统 一 管 理 指 定 适 用 的 平 台 系 统 完 成 相 关 诉 讼 活 动 的 在 线 程 序 诉 讼 主 体 通 过 该 平 台 能 够 生 成 发 送 接 收 存 储 交 换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争 议 解 决 中 所 使 用 的 电 子 通 信 3 网 上 法 庭 的 优 势 就 在 于, 当 事 各 方 在 参 与 程 序 的 过 程 中 不 必 面 对 面 地 接 触, 仅 通 过 在 线 方 式 交 流 即 可 满 足 解 纷 需 要 而 在 模 式 二, 双 方 当 事 人 虽 不 必 前 往 遥 远 的 审 理 法 院, 但 仍 需 同 赴 就 近 的 指 定 机 构 参 加 开 庭 ( 这 个 就 近 只 是 相 对 而 言, 有 时 并 不 近 4 ), 上 述 机 构 还 得 为 此 提 供 协 助 对 小 额 争 议 而 言, 恐 怕 由 此 产 生 的 诉 讼 成 本 还 是 过 高 此 外, 网 上 法 庭 操 作 平 台 的 优 势 还 在 于 可 以 设 置 密 码 验 证 短 信 核 实 等 校 对 程 序, 能 确 保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唯 一 性 和 保 密 性, 因 此 由 模 式 一 所 引 发 的 有 关 身 份 确 认 签 字 真 伪 等 的 担 忧 在 这 里 将 迎 刃 而 解 5 至 于 模 式 三, 其 比 较 接 近 我 们 对 网 上 法 庭 的 界 定 但 它 们 只 实 现 了 网 上 法 庭 的 部 分 功 能, 主 要 是 利 用 网 络 传 递 和 管 理 文 件, 在 实 现 启 动 程 序 ( 立 案 ) 的 功 能 之 后, 程 序 的 其 余 部 分 仍 需 在 线 下 完 成 所 以 此 种 平 台 或 系 统 亦 非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网 上 法 庭, 更 确 切 地 说, 其 系 法 院 利 用 网 络 通 信 技 术 提 供 的 一 种 便 民 服 务 最 后, 无 论 采 用 前 述 哪 一 种 模 式, 我 国 法 院 目 前 的 实 践 均 无 统 一 的 规 则, 各 地 的 做 法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而 建 立 一 套 全 国 统 一 的 平 台 和 标 准 恰 恰 是 发 挥 网 上 法 庭 优 势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二 ) 我 国 发 展 网 上 法 庭 的 构 想 以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为 中 心 如 前 所 述, 目 前 ODR 最 主 要 的 受 益 者 还 是 小 额 简 单 争 议, 当 前 各 国 最 成 功 的 网 上 法 庭 实 践 也 正 是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同 时 一 个 高 效 价 廉 快 速 的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恰 是 我 们 现 在 所 亟 须 的 因 此, 在 不 否 定 对 多 种 形 式 网 上 法 庭 进 行 探 索 的 前 提 下, 本 文 对 构 建 我 国 网 上 法 庭 机 制 的 探 讨 将 集 中 于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 或 曰 小 额 电 子 法 庭 ) 的 设 计 上 事 实 上, 前 述 模 式 三 已 为 我 国 建 立 小 额 电 子 法 庭 提 供 了 基 础, 其 包 含 的 一 些 服 务 内 容 正 属 于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范 围, 如 预 约 立 案 网 上 送 达 证 据 交 换 跟 踪 案 件 进 展 在 线 查 阅 卷 宗 判 后 答 疑 等 在 此 基 础 上, 我 们 拟 借 鉴 各 国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的 经 验, 为 我 国 小 额 电 子 法 庭 的 构 建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思 路 1. 民 事 诉 讼 法 现 有 规 定 (1) 关 于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的 规 定 1 htp: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1 月 13 日 2 赵 岩 纪 红 勇 陈 剑 敏 : 北 京 法 院 开 通 人 工 语 音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载 htp: 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 3 参 见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对 网 上 解 决 平 台 的 定 义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网 上 争 议 解 决 : 程 序 规 则 草 案 (A/CN.9/WG. I/WP.127), 载 htp: dacces dds ny.un.org/doc/undoc/ltd/v14/002/76/pdf/v pdf?openele ment,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6 日 4 例 如, 在 北 京 市 二 中 院 通 过 该 院 与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法 院 汤 河 口 法 庭 的 远 程 视 频 法 庭 审 理 的 该 院 一 起 上 诉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一 方 居 住 地 距 汤 河 口 法 庭 有 40 公 里 温 来 升 祝 兴 栋 : 怀 柔 法 院 启 动 远 程 视 频 庭 审 农 民 电 视 里 打 官 司, 载 htp: sh.city8.com/news/ 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0 日 5 宋 伟 : 中 国 法 官 首 用 QQ 跨 国 审 案, 载 htp: news.sina.com.cn/c/ / 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5 月 4 日

13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修 改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在 简 易 程 序 一 章 中 增 加 规 定 了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该 法 第 162 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审 理 符 合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标 的 额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的,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该 条 所 援 引 的 第 157 条 第 1 款 是 关 于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审 理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争 议 不 大 的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由 上 可 知, 我 国 的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1 第 一,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只 能 在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中 适 用, 中 级 及 以 上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能 适 用 第 二,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只 适 用 于 标 的 额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的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此 处 包 含 两 个 条 件 : 一 是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即 第 157 条 第 1 款 所 称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争 议 不 大 的 民 事 案 件, 这 也 是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2 二 是 标 的 额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30% 以 下 根 据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为 指 标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小 额 诉 讼 案 件 的 适 用 标 准, 一 方 面 可 以 与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相 适 应,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随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每 年 调 整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提 供 的 数 据,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本 次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决 定 的 前 一 年, 即 2011 年 全 国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为 元, 按 30% 计 算, 全 国 大 多 数 省 区 市 为 多 元, 其 中 高 的 地 区 为 多 元, 最 低 的 为 9400 余 元 应 该 说, 前 述 数 字 仍 高 于 大 部 分 国 家 或 地 区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上 限 因 此, 对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的 适 用 一 定 还 要 结 合 案 件 的 类 型 性 质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形, 将 其 限 定 在 对 当 事 人 影 响 较 小 的 范 围 之 内, 而 不 能 仅 考 虑 案 件 的 标 的 额, 否 则 其 适 用 就 缺 乏 正 当 性 民 事 诉 讼 法 将 案 件 类 型 限 定 在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这 个 范 围 内, 但 对 是 否 低 于 标 的 额 上 限 的 全 部 简 单 民 事 案 件 均 可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没 有 作 出 进 一 步 规 定 从 目 前 的 共 识 来 看,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应 当 主 要 适 用 于 财 产 给 付 案 件 而 不 适 用 于 人 身 关 系 案 件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于 2011 年 印 发 关 于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小 额 速 裁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小 额 意 见 ), 其 规 定, 小 额 速 裁 的 适 用 对 象 为 法 律 关 系 单 一,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标 的 金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下 列 给 付 之 诉 的 案 件 :1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的 借 贷 买 卖 租 赁 和 借 用 纠 纷 案 件 ;2 身 份 关 系 清 楚, 仅 在 给 付 的 数 额 时 间 上 存 在 争 议 的 抚 养 费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纠 纷 案 件 ;3 责 任 明 确 损 失 金 额 确 定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和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4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的 拖 欠 水 电 暖 天 然 气 费 及 物 业 管 理 费 纠 纷 案 件 ;5 其 他 可 以 适 用 小 额 速 裁 的 案 件 此 外,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订 后 各 地 高 级 法 院 陆 续 发 布 关 于 小 额 诉 讼 审 判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也 均 对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的 案 件 类 型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虽 然 不 同 的 高 院 在 此 问 题 上 仍 有 分 歧, 但 大 多 认 为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应 当 适 用 于 下 列 简 单 的 请 求 金 钱 支 付 的 民 事 案 件 :1 合 同 纠 纷 类 案 件 ;2 侵 权 事 实 清 楚 确 定 的 请 求 赔 偿 案 件 ;3 身 份 关 系 清 楚, 仅 在 给 付 的 数 额 时 间 上 存 在 争 议 的 抚 养 费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纠 纷 案 件 ;4 劳 动 关 系 清 楚, 仅 在 劳 动 报 酬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给 付 数 额 时 间 上 存 在 争 议 的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并 将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财 产 确 权 的 案 件 需 要 评 估 鉴 定 的 案 件 等 案 件 类 型 排 除 在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再 则,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简 易 程 序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案 件 不 能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起 诉 时 被 告 下 落 不 明 的, 发 回 重 审 的, 共 同 诉 讼 中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当 事 人 人 数 众 多 的,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督 促 程 序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和 企 业 法 人 破 产 还 债 程 序 的,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进 行 审 理 的 上 述 案 件 自 然 也 不 能 适 用 小 1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民 法 室 编 著 : 2012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决 定 条 文 解 释,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第 页 ; 张 卫 平 主 编 :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讲 座,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第 页 年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决 定 增 加 规 定 了 当 事 人 对 简 易 程 序 的 程 序 选 择 权, 第 157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审 理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双 方 也 可 以 约 定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14 54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额 诉 讼 制 度 第 三,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限 制 当 事 人 的 上 诉 权,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是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与 通 常 简 易 程 序 的 重 要 区 别 第 四, 小 额 诉 讼 案 件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再 审 第 五,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在 具 体 的 审 理 程 序 方 面, 与 简 易 程 序 并 无 区 别 修 订 后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在 立 法 体 例 上, 以 大 章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普 通 程 序 与 简 易 程 序,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而 只 是 在 简 易 程 序 一 章 中 规 定 了 针 对 小 额 案 件 审 理 的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从 立 法 来 看,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与 简 易 程 序 在 程 序 上 的 唯 一 区 别, 就 是 一 审 终 审, 除 此 之 外, 二 者 在 程 序 适 用 上 并 无 二 致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在 一 审 中 适 用 的 是 与 简 易 程 序 完 全 相 同 的 程 序 规 定 当 然, 反 过 来, 我 们 也 可 以 说, 简 易 程 序 中 体 现 简 易 的 那 些 规 定 在 小 额 诉 讼 中 同 样 适 用, 如 可 以 口 头 起 诉 当 即 审 理 用 简 便 方 式 传 唤 当 事 人 和 证 人 送 达 诉 讼 文 书 审 理 案 件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理, 不 受 法 庭 调 查 法 庭 辩 论 程 序 的 限 制 等 规 定 不 过, 由 于 本 次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决 定 对 小 额 诉 讼 相 对 于 简 易 程 序 更 为 方 便 快 捷 的 程 序 特 点 未 具 体 规 定, 或 者 说 受 制 于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特 色 甚 少 的 局 限 性, 如 要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现 小 额 案 件 简 化 审 理 的 目 的, 尚 需 立 法 及 司 法 解 释 在 特 殊 的 审 级 规 定 即 一 审 终 审 之 外, 对 审 理 小 额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规 则 作 出 更 进 一 步 的 不 同 于 简 易 程 序 的 具 体 规 定 比 如, 无 须 开 庭 审 理 无 须 提 供 证 据 无 须 出 具 判 决 书 或 正 式 的 判 决 书 法 官 可 以 按 照 案 件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审 理 程 序, 甚 至 可 以 由 非 正 式 法 官 如 律 师 法 官 助 理 等 审 理 等 等 1 (2) 关 于 电 子 证 据 和 数 字 化 送 达 的 规 定 为 适 应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的 发 展,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修 订 后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在 两 个 方 面 作 出 了 调 整 : 一 是 在 第 63 条 有 关 证 据 种 类 的 规 定 中 将 电 子 数 据 作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证 据 类 型 增 加 规 定 进 来 ; 二 是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87 条 : 经 受 送 达 人 同 意,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用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能 够 确 认 其 收 悉 的 方 式 送 达 诉 讼 文 书, 但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书 除 外 采 用 前 款 方 式 送 达 的,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到 达 受 送 达 人 特 定 系 统 的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上 述 规 定 从 法 律 依 据 方 面 为 诉 讼 的 上 网 奠 定 了 一 定 基 础 2. 设 立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的 顾 虑 与 挑 战 在 将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移 至 网 上 之 前, 我 们 先 要 设 法 打 消 一 些 可 能 的 顾 虑 并 做 好 应 对 相 关 挑 战 的 准 备 在 谈 及 密 歇 根 州 网 上 法 庭 项 目 终 止 的 原 因 时, 曾 有 学 者 指 出 : 运 行 一 个 成 功 的 网 上 法 庭 面 临 诸 多 内 在 挑 战 顾 虑 包 括 当 事 人 及 其 律 师 不 愿 押 注 于 一 个 未 经 检 验 的 系 统, 对 案 件 准 备 和 陈 述 中 新 技 术 的 费 用 和 使 用 心 中 无 数, 以 及 对 技 术 的 普 遍 不 信 任 其 他 问 题 包 括 当 事 人 和 证 人 担 心 他 们 的 隐 私 或 许 会 由 于 其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在 线 传 播 而 受 到 威 胁 紧 随 失 败 的 密 歇 根 州 网 上 法 庭 而 来 的 是 对 网 上 法 庭 的 推 出 提 出 挑 战 的 其 他 几 个 逻 辑 问 题, 包 括 确 保 有 效 出 庭 正 当 程 序 问 题 以 及 社 会 各 阶 层 之 间 的 数 字 鸿 沟 此 外, 需 要 克 服 的 最 大 的 技 术 障 碍 之 一 是 运 行 电 子 法 庭 或 ODR 程 序 所 固 有 的 人 际 关 系 的 缺 乏 2 在 我 们 建 设 和 推 广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项 目 的 过 程 中 同 样 面 临 类 似 关 切 或 挑 战 我 们 应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来 认 识 问 题, 以 化 解 各 种 潜 在 的 顾 虑 和 质 疑, 并 妥 善 应 对 可 能 的 挑 战 (1) 克 服 对 技 术 的 恐 惧 和 排 斥 考 虑 到 诉 讼 上 网 对 简 化 手 续 降 低 诉 讼 成 本, 尤 其 是 有 效 解 决 当 前 电 子 商 务 语 境 下 涌 现 的 大 量 小 额 争 议 所 能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我 们 应 克 服 固 有 惰 性 所 导 致 的 对 技 术 的 恐 惧 和 排 斥, 坦 然 接 受 技 术 带 来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这 一 点 在 当 前 大 力 强 调 推 进 法 院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背 景 下 应 该 已 取 得 基 本 共 识 1 许 尚 豪 乔 博 娟 : 小 额 诉 讼 : 制 度 与 程 序 以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为 对 象, 载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4 期 2 BrianA.Pappas,OnlineCourt:OnlineDisputeResolutionandtheFutureofSmalClaims,availableathtp: ticles/2008/02_090706_pappas.pdf,visitedonmarch12,2014.

15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55 (2) 技 术 进 步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应 对 挑 战 1 事 实 上, 上 文 所 提 到 的 种 种 问 题 和 挑 战 不 应 成 为 阻 止 我 们 探 索 建 设 网 上 法 庭 的 理 由, 因 为 技 术 的 进 步 可 以 帮 助 解 决 发 展 网 上 法 庭 的 许 多 内 在 挑 战, 何 况 其 中 一 些 问 题 恐 怕 并 没 有 想 象 的 那 么 严 重 就 保 证 有 效 出 庭 而 言, 科 技 的 发 展 有 助 于 确 保 网 上 程 序 参 与 者 的 身 份 确 如 他 们 所 声 称 的, 即 通 过 开 发 某 些 验 证 网 上 身 份 的 方 法 从 而 使 某 人 的 虚 拟 存 在 与 其 真 实 身 份 相 匹 配 目 前, 大 多 数 在 线 识 别 可 通 过 密 码 完 成, 且 通 过 邮 政 系 统 邮 寄 个 人 选 择 的 密 码 还 会 更 安 全 另 一 种 识 别 系 统 是 生 物 测 定, 这 是 一 种 通 过 指 纹 或 视 网 膜 扫 描 识 别 个 体 的 生 物 学 方 法, 是 一 种 特 别 牢 固 的 安 全 措 施, 因 为 每 个 人 的 生 物 信 息 都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而 且 极 难 复 制 2 此 外, 常 见 的 顾 虑 还 有 电 子 签 名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目 前, 当 事 人 可 以 利 用 像 AdobeAcrobat8 这 样 的 软 件 对 文 档 进 行 数 字 签 名 另 外, 诉 讼 文 书 的 送 达 也 可 用 各 种 方 式 包 括 简 单 地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已 读 回 执 来 完 成 证 据 处 理 亦 是 另 一 个 被 技 术 大 大 简 化 的 领 域 至 于 正 当 程 序 问 题, 首 先 要 明 确, 正 当 程 序 包 括 实 质 性 正 当 程 序 和 程 序 性 正 当 程 序, 这 里 的 关 键 问 题 是 使 用 技 术 辅 助 会 否 剥 夺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程 序 公 正 事 实 上, 随 着 技 术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视 频 会 议 甚 至 全 息 摄 影 都 可 能 是 非 常 接 近 并 再 现 面 对 面 沟 通 的 通 信 机 制 当 然, 如 果 某 种 特 定 的 技 术 辅 助 措 施 将 剥 夺 当 事 人 基 本 的 程 序 公 正, 法 院 就 不 能 允 许 或 要 求 使 用 它 创 建 一 个 可 行 的 网 上 法 庭 的 另 外 一 个 考 虑 因 素 是 国 内 居 民 之 间 技 术 鸿 沟 的 存 在 CNNIC2014 年 1 月 16 日 发 布 的 第 33 次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显 示,2013 年 我 国 互 联 网 发 展 地 域 性 差 异 仍 然 存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东 等 省 市 的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相 对 较 高, 超 过 65%, 而 江 西 云 南 贵 州 等 省 份 的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则 相 对 较 低, 均 不 到 33% 3 换 言 之, 还 有 相 当 比 例 的 人 口 缺 乏 必 要 的 技 术 设 备 访 问 和 使 用 网 上 法 庭 不 过, 我 们 也 要 看 到, 数 字 鸿 沟 正 在 缩 小, 企 业 之 间 的 竞 争 和 公 共 网 络 的 创 建 正 在 进 一 步 削 弱 差 距 2013 年 8 月 1 日, 国 务 院 印 发 宽 带 中 国 战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强 调 加 强 战 略 引 导 和 系 统 部 署, 推 动 我 国 宽 带 基 础 设 施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加 大 光 纤 到 户 农 村 宽 带 进 入 乡 村 公 益 机 构 宽 带 接 入 力 度 同 样 是 2013 年, 江 西 云 南 贵 州 河 南 等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相 对 较 低 的 省 份, 互 联 网 网 民 规 模 增 速 最 快, 而 北 京 上 海 广 东 等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相 对 较 高 的 省 份, 互 联 网 网 民 增 速 则 有 所 放 缓 未 来, 随 着 互 联 网 设 备 的 不 断 普 及 与 宽 带 网 络 计 划 的 加 大 推 进, 我 国 互 联 网 发 展 的 地 域 差 异 也 将 进 一 步 减 少 4 此 外, 近 年 来, 随 着 中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推 进, 我 国 农 村 人 口 在 总 体 人 口 中 的 占 比 持 续 下 降, 但 我 国 农 村 网 民 在 总 体 网 民 中 的 占 比 却 保 持 上 升, 反 映 出 农 村 互 联 网 普 及 工 作 的 成 效 2013 年, 中 国 农 村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为 27.5%, 延 续 了 2012 年 的 增 长 态 势, 城 乡 互 联 网 普 及 差 距 进 一 步 减 少, 农 村 地 区 依 然 是 目 前 中 国 网 民 规 模 增 长 的 重 要 动 力 5 此 外, 不 可 否 认,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必 然 主 要 针 对 通 过 互 联 网 购 买 商 品 的 人, 因 此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他 们 是 熟 悉 现 代 通 信 技 术 的 人 即 使 是 没 有 条 件 使 用 或 不 熟 悉 网 络 的 当 事 人, 也 可 在 当 地 法 院 协 助 下 享 受 网 络 带 来 的 便 利, 这 与 我 国 现 有 网 上 法 庭 的 第 二 种 模 式 在 原 理 上 是 类 似 的 当 然, 确 保 技 术 不 会 妨 碍 当 事 人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的 机 会 是 一 条 原 则 关 于 隐 私 保 护, 技 术 进 步 亦 将 逐 步 消 除 人 们 在 这 方 面 的 担 心 显 然, 当 法 庭 记 录 从 纸 面 转 移 到 1 BrianA.Pappas,OnlineCourt:OnlineDisputeResolutionandtheFutureofSmalClaims,availableathtp: ticles/2008/02_090706_pappas.pdf,visitedonmarch12, 张 伦 明 译 : 生 物 测 定 技 术 可 能 让 人 体 作 密 码, 载 htp: tech.sina.com.cn/o/42782.shtml,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7 月 15 日 3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2014 年 1 月 ), 载 htp: /P pdf,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4 月 9 日 4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2014 年 1 月 ), 载 htp: /P pdf,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4 月 9 日 5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2014 年 1 月 ), 载 htp: /P pdf,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2014 年 4 月 9 日

16 56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时 特 别 要 求 保 证 用 户 信 息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性 而 技 术 必 须 不 断 适 应 这 样 一 种 环 境, 在 这 一 环 境 下 隐 私 和 信 息 安 全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可 谓 司 空 见 惯 人 们 还 对 在 线 解 决 争 议 中 人 际 关 系 的 缺 乏 有 所 顾 忌 不 过,ODR 的 支 持 者 指 出, 网 络 摄 像 头 的 流 行 表 明 争 议 解 决 甚 至 诉 讼 程 序 均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完 成, 并 包 含 类 似 现 场 面 对 面 会 议 一 样 的 人 际 互 动 证 人 可 因 此 避 免 旅 行 的 高 费 用 对 法 院 而 言, 允 许 通 过 视 频 会 议 作 证 也 将 更 为 常 见 另 一 方 面,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缺 乏 有 形 存 在 可 能 是 福 非 祸 对 参 与 某 一 在 线 仲 裁 程 序 的 当 事 人 所 进 行 的 非 正 式 调 查 显 示, 当 事 人 不 觉 得 有 必 要 见 面, 因 为 这 将 招 致 更 多 的 成 本 和 延 误, 而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真 正 的 好 处 另 外, 当 双 方 都 已 彼 此 对 立 时, 会 见 可 能 助 长 敌 意, 将 主 题 从 试 图 解 决 问 题 转 移 到 试 图 打 败 敌 人 1 3.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的 具 体 构 建 我 国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应 采 取 平 台 系 统 模 式,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牵 头 组 织 建 设, 各 基 层 法 院 联 网 接 入, 并 在 适 用 统 一 平 台 统 一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基 层 法 院 为 单 位 设 立 小 额 电 子 法 庭 需 明 确 的 一 点 是,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系 统 的 使 用 应 是 非 强 制 的, 是 作 为 离 线 程 序 的 一 种 替 代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的 (1) 管 辖 法 院 由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小 额 诉 讼 仅 适 用 于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及 其 派 出 法 庭, 原 告 应 通 过 该 平 台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基 层 法 院 提 交 投 诉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鉴 于 我 国 目 前 经 济 发 展 及 法 院 信 息 化 水 平 的 区 域 差 异, 平 台 建 设 之 初, 个 别 基 层 法 院 可 能 尚 不 具 备 条 件 接 入 该 平 台,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暂 时 无 法 提 供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服 务, 因 此 平 台 建 设 会 有 一 个 逐 渐 推 进 覆 盖 的 过 程 (2) 适 用 条 件 符 合 条 件 的 离 线 和 在 线 争 议 均 可 诉 诸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系 统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对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适 用 条 件 的 规 定,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受 理 的 案 件 应 为 标 的 额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上 年 度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的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但 实 践 中 对 具 体 案 件 类 型 还 需 作 进 一 步 限 定 如 上 所 述,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前 最 高 法 院 发 布 的 小 额 意 见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后 各 地 高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小 额 诉 讼 审 判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均 对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的 案 件 类 型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目 前 形 成 的 共 识 是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应 当 适 用 于 属 于 单 一 金 钱 给 付 之 诉 的 案 件 但 各 地 在 某 些 具 体 类 型 案 件 可 否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上 仍 存 在 分 歧, 对 此 应 由 最 高 法 院 予 以 统 一 可 采 用 肯 定 性 列 举 和 否 定 性 列 举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适 用 的 案 件 类 型 进 行 界 定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除 外 情 形 应 包 括 涉 外 ( 含 涉 港 澳 台 ) 案 件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涉 外 案 件 可 能 带 来 复 杂 的 管 辖 权 和 法 律 选 择 等 问 题, 不 宜 通 过 简 便 快 捷 的 小 额 程 序 予 以 处 理 同 时, 自 2002 年 起 施 行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诉 讼 管 辖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就 部 分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作 出 集 中 管 辖 的 规 定, 导 致 大 部 分 基 层 法 院 失 去 了 对 这 类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因 此 应 将 涉 外 案 件 排 除 在 小 额 诉 讼 的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事 实 上, 在 处 理 跨 境 纠 纷 时, 包 括 仲 裁 在 内 的 其 他 ADR 方 式 比 诉 讼 更 有 效 另 外, 针 对 目 前 司 法 实 践 普 遍 将 各 类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供 用 电 水 气 热 力 合 同 纠 纷 纳 入 小 额 诉 讼 适 用 范 围, 有 学 者 表 示 了 不 同 意 见 理 由 是 上 述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往 往 是 组 织 体 系 较 大 的 法 人 和 垄 断 企 业,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则 主 要 是 普 通 的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单 位 小 额 诉 讼 的 优 势 之 一 是 无 须 法 律 代 理, 而 前 者 作 为 大 企 业 面 对 的 常 常 是 为 数 众 多 的 同 类 型 纠 纷, 其 有 能 力 也 有 必 要 去 聘 请 律 师 等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处 理 上 述 纠 纷, 因 此 在 个 案 中 会 造 成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普 通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单 位 与 聘 请 律 师 或 其 他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的 大 企 业 对 垒 的 局 面, 造 成 诉 讼 过 程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事 实 上 的 不 对 等, 这 就 有 违 小 额 程 序 设 立 的 初 衷 2 事 实 上, 上 述 企 业 不 同 于 一 般 消 费 者 之 处 还 在 于, 它 们 往 往 能 成 为 小 额 程 序 的 重 复 参 与 者, 这 就 给 了 它 们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的 优 势, 为 防 止 出 1 NicolasW.VermeysandKarimBenyekhlef, ODRandtheCourts,inOnlineDisputeResolution:TheoryandPractice(edit.byMohamed S.AbdelWahab,EthanKatshandDanielRainey),Eleven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2,p 张 卫 平 主 编 :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讲 座,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第 220 页

17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57 现 对 小 额 程 序 这 一 稀 缺 资 源 的 垄 断 1, 对 于 前 述 类 型 的 案 件 是 否 适 用 小 额 程 序 须 持 谨 慎 态 度 (3) 约 定 适 用 各 地 法 院 在 离 线 小 额 诉 讼 审 判 实 践 中 大 多 赋 予 了 当 事 人 一 定 条 件 下 合 意 选 择 适 用 小 额 程 序 的 权 利 在 小 额 程 序 上 网 后, 当 事 人 应 同 样 享 有 此 种 程 序 选 择 权, 具 体 体 现 为 : 首 先, 对 符 合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其 他 条 件, 仅 是 案 件 标 的 额 超 过 当 年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标 准 但 不 高 于 一 定 金 额 ( 一 般 为 不 高 于 当 年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标 准 两 倍 )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同 意 适 用 在 线 小 额 程 序 的, 法 院 可 予 准 许 对 此 类 案 件 若 不 允 许 当 事 人 合 意 选 择 适 用 小 额 程 序, 则 可 能 降 低 小 额 电 子 法 庭 的 吸 引 力 因 为 在 法 定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标 准 之 下, 与 可 能 带 来 的 好 处 相 比, 当 事 人 为 参 与 小 额 诉 讼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仍 可 能 偏 高 虽 然 考 虑 到 对 当 事 人 有 效 法 律 保 护 的 需 要, 金 额 上 限 的 提 高 似 乎 构 成 程 序 简 化 的 障 碍, 但 此 种 提 高 系 基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合 意, 故 足 以 使 其 具 有 正 当 性 法 律 不 应 强 迫 当 事 人 以 最 高 标 准 对 其 权 利 进 行 保 护, 而 应 由 其 决 定 : 对 自 己 而 言, 是 获 得 一 份 方 便 快 捷 的 小 额 索 赔 判 决 更 重 要 还 是 宁 愿 应 付 因 参 加 更 复 杂 的 诉 讼 程 序 所 带 来 的 困 难 也 要 享 受 最 严 格 的 程 序 保 障 2 其 次, 被 告 提 起 反 诉, 反 诉 标 的 额 亦 符 合 当 年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标 准 的, 如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同 意 适 用 在 线 小 额 程 序, 可 继 续 适 用 最 后, 当 事 人 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若 仅 变 更 诉 讼 标 的 额, 变 更 后 的 标 的 额 超 过 当 年 小 额 诉 讼 金 额 标 准 但 在 两 倍 以 下 的 ( 含 两 倍 ), 如 双 方 均 同 意 适 用 在 线 小 额 程 序, 可 继 续 适 用 对 于 前 述 约 定 适 用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的 情 形, 如 当 事 人 在 判 决 前 明 确 表 示 不 愿 意 继 续 适 用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的, 应 予 准 许, 并 将 案 件 转 为 其 他 程 序 处 理 (4) 平 台 功 能 通 过 全 国 联 网 的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平 台, 当 事 人 可 以 :1 在 线 提 起 诉 讼 和 应 诉 ;2 在 线 缴 纳 诉 讼 费 用 ;3 追 踪 诉 讼 进 度 ;4 参 与 在 线 调 解 和 在 线 听 审 ;5 申 请 执 行 (5) 诉 讼 书 状 表 格 化 当 事 人 可 使 用 表 格 化 诉 讼 书 状 是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点 之 一 小 额 程 序 的 适 用 对 象 额 小 量 大 简 单 的 金 钱 给 付 案 件 使 得 标 准 化 表 格 的 使 用 具 有 可 能 性 和 合 理 性 通 过 让 当 事 人 直 接 填 写 标 准 化 的 表 格 而 不 是 自 行 拟 定 起 诉 状 或 答 辩 状, 大 大 方 便 了 当 事 人 尤 其 是 不 具 备 法 律 专 业 背 景 的 当 事 人, 使 得 当 事 人 在 参 与 诉 讼 时 无 须 律 师 协 助 成 为 可 能 这 些 表 格 通 过 一 系 列 涉 及 索 赔 细 节 请 求 金 额 等 的 问 题 引 导 当 事 人 将 法 院 处 理 争 议 所 需 要 的 关 键 信 息 一 次 性 完 整 提 交, 使 得 整 个 程 序 的 推 进 更 加 方 便 快 捷 而 小 额 程 序 的 上 网 更 令 当 事 人 可 以 方 便 地 在 线 获 取 填 写 和 提 交 相 关 表 格, 进 一 步 便 利 了 当 事 人 对 程 序 的 使 用 前 述 爱 尔 兰 英 国 的 在 线 索 赔 程 序 和 欧 洲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都 允 许 当 事 人 使 用 在 线 表 格 处 理 索 赔 问 题 我 国 未 来 的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也 应 采 用 在 线 表 格 的 形 式, 应 提 供 包 括 起 诉 表 和 答 辩 表 等 在 内 的 主 要 表 格 由 原 告 填 写 的 起 诉 表 的 内 容 应 包 含 :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的 法 院 及 其 管 辖 根 据 原 被 告 的 详 细 信 息 ( 包 括 通 信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等 ) 请 求 金 额 基 本 案 情 ( 包 括 理 由 证 据 等 ) 等 等 被 告 通 过 答 辩 表 需 填 写 的 内 容 如 下 : 被 告 是 否 接 受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如 不 接 受 或 部 分 接 受, 则 原 因 证 据 为 何 ; 是 否 提 起 反 诉 ( 如 果 是, 需 另 行 填 写 起 诉 表 ) 纠 正 或 补 充 有 关 自 己 的 信 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设 计 表 格 时 应 尽 量 使 之 简 化, 换 言 之, 表 格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复 选 框 模 式 而 不 是 开 放 性 问 题 例 如, 起 诉 表 中 法 院 管 辖 根 据 一 项, 可 采 用 提 供 选 项 让 原 告 勾 选 的 方 式 : 1. 被 告 住 所 地 ;2. 合 同 履 行 地 ;3. 事 故 发 生 地 ;4. 约 定 管 辖 ; N. 其 他 ( 请 注 明 ), 而 不 是 让 当 事 人 自 己 填 写 由 于 在 线 小 额 法 庭 主 要 针 对 包 括 消 费 者 在 内 的 非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重 点 应 放 在 这 些 表 格 的 最 1 PabloCortés,OnlineDisputeResolutionforConsumersintheEuropeanUnion,Routledge,2011,p AdaSzczepankowska,MarikaWalczak, ukaszszyszka,theeuropeansmalclaimsprocedur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civilmaters, availableathtp: land_2.pdf,visitedonapril15,2014.

18 58 丁 颖 : 网 上 法 庭 : 电 子 商 务 小 额 纠 纷 解 决 的 新 思 路 2015 年 10 月 大 程 度 的 简 化, 以 保 证 普 通 人 群 也 可 自 行 填 写, 无 须 律 师 协 助 毫 无 疑 问, 在 小 额 程 序 中 对 上 述 专 业 人 士 的 求 助 可 能 使 成 本 提 高 到 这 样 的 程 度 即 完 全 抵 消 小 额 程 序 经 济 划 算 的 长 处, 并 排 除 潜 在 的 原 告 对 它 的 使 用 而 要 达 到 一 般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己 独 立 填 写 表 格 的 简 化 程 度, 复 选 框 模 式 显 然 优 于 开 放 性 问 题 当 然, 要 想 仅 适 用 复 选 框 系 统 而 消 除 所 有 开 放 性 问 题 是 不 可 能 的 另 外 一 个 解 决 该 问 题 的 思 路 是, 由 于 小 额 索 赔 法 庭 仅 限 于 某 些 类 型 的 纠 纷, 因 此 可 公 布 一 套 对 上 述 类 型 纠 纷 最 常 见 的 案 件 事 实 的 简 单 描 述, 以 供 当 事 人 参 考 虽 然 这 个 系 统 不 可 能 覆 盖 所 有 可 能 的 案 件 事 实, 但 它 可 以 便 利 一 大 批 原 告 填 写 表 格 1 (6) 案 件 审 理 方 式 关 于 案 件 的 审 理 方 式,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中 采 用 了 书 面 审 理 的 方 式, 这 也 成 为 其 区 别 于 普 通 程 序 乃 至 通 常 简 易 程 序 的 一 大 特 色, 充 分 体 现 了 程 序 的 高 效 性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小 额 诉 讼 转 移 至 网 上 时 一 般 也 就 无 须 进 行 在 线 听 审 不 过, 如 前 所 述, 我 国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特 色 仅 限 于 一 审 终 审, 在 程 序 的 具 体 内 容 方 面, 与 简 易 程 序 并 无 区 别 2 而 有 关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并 没 有 允 许 采 用 书 面 审 理 的 方 式, 因 此 小 额 诉 讼 亦 需 开 庭 审 理 这 恐 怕 主 要 是 由 于 庭 审 中 心 主 义 的 诉 讼 理 念 已 深 入 人 心, 使 我 国 司 法 及 民 众 形 成 了 开 庭 审 理 才 是 审 理 的 观 念, 而 开 庭 审 理 又 需 要 众 多 的 程 序 环 节 进 行 保 障, 最 终, 程 序 简 化 受 到 程 序 规 范 化 及 社 会 可 接 受 度 的 制 约, 众 多 环 节 无 法 删 减, 程 序 简 化 空 间 极 其 有 限, 以 致 立 法 上 并 未 实 现 设 立 独 立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目 标, 并 没 有 实 现 程 序 分 化 简 化 的 改 革 目 标 由 于 立 法 对 于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的 规 定 没 有 脱 离 简 易 程 序 的 范 畴, 只 不 过 是 在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中, 以 标 的 额 大 小 为 标 准, 划 出 特 定 的 小 额 案 件,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而 这 种 针 对 案 件 类 型 的 特 殊 性 规 定, 根 本 与 审 理 程 序 无 关, 更 谈 不 上 什 么 程 序 特 色, 因 此, 如 果 要 将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从 简 易 程 序 中 分 离 出 来, 达 到 理 论 上 的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层 次, 尚 需 要 立 法 或 司 法 解 释 作 出 包 括 允 许 书 面 审 理 等 程 序 实 质 内 容 方 面 不 同 于 简 易 程 序 的 具 体 规 定 3 事 实 上, 目 前 以 解 决 小 额 纠 纷 为 主 的 其 他 ODR 实 践 亦 大 多 采 用 书 面 程 序, 以 真 正 实 现 程 序 高 效 快 捷 之 功 效 不 过, 在 立 法 及 司 法 解 释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具 体 规 定 之 前, 我 国 未 来 在 线 小 额 法 庭 并 非 不 能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具 体 内 容 见 下 文 所 述 (7) 程 序 步 骤 为 使 用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系 统, 当 事 人 需 通 过 平 台 网 站 注 册 一 个 账 号 系 统 应 对 此 作 统 一 规 定, 要 求 当 事 人 账 号 即 本 人 身 份 证 号 或 手 机 号 码 或 邮 箱 地 址 注 册 成 功 的 当 事 人 每 次 通 过 账 号 和 密 码 登 录 后 都 将 被 带 到 自 己 的 主 页, 在 这 里, 当 事 人 可 以 提 起 一 个 新 的 诉 讼 或 对 针 对 自 己 的 诉 讼 作 出 回 应 当 事 人 的 主 页 将 显 示 当 事 人 通 过 系 统 参 与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的 案 件 清 单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时 查 看 案 件 进 展 状 况 当 案 件 状 态 旁 出 现 待 完 成 标 志 时, 表 示 存 在 一 个 当 事 人 必 须 进 行 的 未 完 成 行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大 致 包 含 以 下 步 骤 : 1 起 诉 和 受 理 注 册 后 的 原 告 在 线 填 写 并 提 交 起 诉 表 如 有 任 何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需 要 提 供, 则 应 以 电 子 形 式 一 同 提 交 有 关 法 院 将 对 原 告 的 起 诉 进 行 审 查, 并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告 知 原 告 是 否 受 理 该 案, 同 时 在 当 事 人 主 页 的 案 件 状 态 栏 予 以 显 示 如 受 诉 法 院 认 为 起 诉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起 诉 条 件 但 不 符 合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的 适 用 条 件 的, 也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起 诉 2 向 被 告 送 达 原 告 只 有 在 起 诉 已 获 受 理 并 在 线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后 才 启 动 案 件 之 后 法 院 将 同 时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1 AdaSzczepankowska,MarikaWalczak, ukaszszyszka,theeuropeansmalclaimsprocedur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civilmaters, availableathtp: land_2.pdf,visitedonapril15, 许 尚 豪 乔 博 娟 : 小 额 诉 讼 : 制 度 与 程 序 以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为 对 象, 载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4 期 3 许 尚 豪 乔 博 娟 : 小 额 诉 讼 : 制 度 与 程 序 以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为 对 象, 载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4 期

19 第 37 卷 第 10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59 和 邮 寄 方 式 向 被 告 送 达 应 诉 通 知 书 填 妥 的 起 诉 表 副 本 和 答 辩 表 ( 如 原 告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交 了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还 包 括 证 明 文 件 的 电 子 版 和 打 印 版 ) 采 用 电 子 送 达 的 同 时 兼 用 邮 寄 送 达 是 为 了 在 被 告 本 人 提 供 或 确 认 自 己 的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前 确 保 首 次 送 达 顺 利 完 成 3 被 告 答 复 被 告 需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过 小 额 索 赔 平 台 在 线 提 交 答 辩 或 反 诉, 并 在 答 辩 表 中 提 供 或 确 认 自 己 的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因 为 以 后 的 交 流 将 全 部 通 过 系 统 平 台 和 电 子 邮 件 进 行 这 里 有 一 个 问 题 : 若 被 告 确 因 条 件 所 限 无 法 使 用 或 方 便 地 使 用 网 络 和 在 线 小 额 索 赔 系 统, 怎 么 办? 我 们 的 制 度 设 计 应 对 此 提 供 应 对 方 案 一 个 可 以 尝 试 的 选 项 是 由 当 地 基 层 法 院 或 其 派 出 的 法 庭 提 供 协 助, 换 言 之, 当 事 人 可 到 就 近 的 法 院, 在 专 门 工 作 人 员 帮 助 下 参 与 网 上 诉 讼 程 序 当 然, 由 于 被 告 所 在 地 管 辖 是 一 般 地 域 管 辖 的 原 则, 因 此, 被 告 当 地 基 层 法 院 很 可 能 就 是 案 件 的 受 诉 法 院 总 之, 必 须 确 保 技 术 不 会 成 为 当 事 人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和 公 正 审 理 的 阻 碍 1 法 院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原 告 通 知 被 告 的 答 复 及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当 事 人 主 页 的 案 件 状 态 栏 也 应 有 所 显 示 4 程 序 进 行 根 据 被 告 的 反 应, 程 序 将 沿 着 不 同 的 方 向 进 行 首 先, 如 果 被 告 随 即 向 原 告 进 行 了 支 付, 且 原 告 愿 意 接 受 所 收 到 的 款 项 金 额, 则 原 告 可 点 击 相 关 按 钮 将 案 件 标 记 为 已 支 付, 案 件 将 被 撤 销 如 果 原 告 仅 收 到 部 分 付 款, 且 不 愿 放 弃 其 余 部 分, 在 此 情 形 下, 被 告 既 可 能 就 其 余 部 分 提 出 抗 辩, 也 可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压 根 就 不 对 其 余 索 赔 予 以 答 复, 对 此 法 院 将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行 动 ( 具 体 见 下 ) 其 次, 如 果 被 告 在 答 辩 表 中 接 受 或 部 分 接 受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且 原 告 亦 予 接 受, 则 法 院 将 据 此 作 出 判 决 由 于 此 时 双 方 对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并 无 争 议 或 已 达 成 一 致, 因 此 法 院 虽 未 开 庭 审 理, 但 无 疑 可 仅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作 出 判 决, 这 并 不 违 反 裁 判 的 正 当 性 事 实 上, 离 线 诉 讼 中 对 无 争 议 的 非 讼 案 件 也 是 以 书 面 审 理 为 主 的 再 次, 如 果 被 告 没 有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答 辩, 索 赔 将 被 自 动 视 为 无 异 议, 法 院 将 按 原 告 请 求 的 数 额 作 出 支 持 原 告 的 判 决, 并 要 求 被 告 在 规 定 期 间 内 予 以 支 付 最 后, 如 果 被 告 对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提 出 异 议 或 对 原 告 提 出 反 诉, 法 院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应 先 进 行 在 线 调 解 如 当 事 人 不 愿 调 解 或 经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法 院 应 及 时 结 束 调 解 程 序, 转 入 对 案 件 的 在 线 审 理 并 及 时 作 出 判 决 为 此,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平 台 应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在 线 交 流 方 式, 包 括 同 步 工 具 和 异 步 工 具, 如 聊 天 室 即 时 通 信 软 件 视 频 会 议 BBS 站 内 信 等 就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开 庭 审 理 而 言, 在 小 额 诉 讼 的 背 景 下, 目 前 的 视 频 会 议 技 术 足 可 实 现 与 之 同 等 的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此 外, 司 法 实 践 中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离 线 审 理 的 案 件 一 般 要 求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审 结, 这 一 审 限 要 求 对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同 样 适 用 5 申 请 执 行 由 于 小 额 诉 讼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法 院 所 作 判 决 系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如 被 告 逾 期 不 履 行 判 决, 原 告 可 在 法 定 执 行 时 效 内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在 线 申 请 执 行 判 决 [ 责 任 编 辑 李 晶 晶 责 任 校 对 王 治 国 ] 1 其 实, 也 会 有 原 告 希 望 使 用 在 线 小 额 诉 讼 系 统 但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使 用 的 情 形, 同 样 应 允 许 其 向 就 近 的 法 院 求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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