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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编 号 :fj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云 浮 市 云 安 区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2016 年 5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须 知 4 投 标 格 式 31 合 同 条 款 41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查 验 登 记 表 62 监 理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人 员 押 证 一 览 表 64 1

3 第 一 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已 经 云 安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云 县 发 改 基 [2012]3 号 云 县 发 改 基 [2012]4 号 ) 立 项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云 浮 市 云 安 区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设 资 金 由 省 级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启 动 资 金 解 决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监 理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日 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1.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1 建 设 地 点 : 青 洲 大 道 东 侧 起 点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提 升 泵 房 1.2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 本 工 程 为 青 洲 大 道 污 水 主 干 工 程, 管 网 主 要 管 径 为 D1000, 全 长 约 2090 米 1.3 计 划 工 期 : 工 期 要 求 180 个 日 历 天,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开 工 令 为 准 1.4 招 标 范 围 : 对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图 纸 的 内 容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准 备 施 工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 含 丙 级 ) 以 上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本 合 同 段 招 标 规 定 的 资 格 后 审 条 件 要 求 ; 2.2 投 标 人 须 是 未 被 有 关 部 门 明 令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暂 停 承 接 业 务, 投 标 人 须 按 云 建 市 [2013]10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好 登 记 手 续,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还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号 文 )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2.3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综 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建 市 [2014]9 号 ) 和 关 于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补 充 通 知 ( 云 建 市 [2014]53 号 ) 规 定,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诚 信 B 级 或 B 级 以 上 ( 不 含 B- 级 ) 的 企 业 投 标 ( 以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最 新 公 布 的 诚 信 评 级 信 息 为 准 ) 2.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获 取 3.1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 开 始 可 在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免 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答 疑 文 件 等 附 件 ; 3.2 各 投 标 人 须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到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云 浮 分 公 司 ( 云 浮 市 云 城 区 聚 贤 阁 D 幢 首 层 03 号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购 买 后 方 可 投 标 领 取 图 纸 需 交 纳 押 金 1000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无 息 退 还 ; 投 标 须 向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缴 交 报 名 费 100 元 2

4 4.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6 月 7 日 上 午 9:30, 地 点 为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地 址 : 云 安 区 白 沙 塘 行 政 区 住 建 局 五 楼 ); 4.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5.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将 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云 浮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民 营 经 济 报 云 浮 日 报 上 发 布 本 项 目 公 告 和 后 续 信 息 公 示 以 在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公 布 为 准 招 标 人 : 云 浮 市 云 安 区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系 人 : 谢 先 生 电 话 : 招 标 见 证 单 位 :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梁 先 生 电 话 :

5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名 称 内 容 1 工 程 名 称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2 招 标 人 云 浮 市 云 安 区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信 息 媒 体 :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云 3 招 标 公 告 浮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民 营 经 济 报 云 浮 日 报 发 售 时 间 : 自 发 出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4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5 资 金 来 源 由 省 级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启 动 资 金 解 决 7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资 金 已 落 实 招 标 人 支 付 保 保 证 方 式 : 现 金 保 证 现 金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保 函 银 行 转 账 8 证 保 证 数 额 :/ 免 费 提 供 监 理 提 供 现 场 临 时 办 公 条 件 提 供 现 场 住 宿 条 件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9 条 件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特 殊 检 测 设 备 市 工 程 概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最 终 工 程 量 以 经 审 核 的 10 程 理 范 围 保 修 阶 段 ; 其 它 说 明 : 合 格 市 级 优 良 样 板 工 程 广 东 省 优 良 样 板 工 程 11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工 程 质 量 验 评 标 准 及 广 东 省 云 浮 市 有 限 规 定 合 格 市 级 样 板 工 地 广 东 省 样 板 工 地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12 执 行 国 家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及 施 工 控 制 目 标 广 东 省 云 浮 市 有 关 规 定 不 突 破 预 算 不 突 破 预 算 的 % 不 突 破 施 工 中 标 价 13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不 突 破 施 工 总 承 包 价 值 不 包 括 设 计 变 更 不 包 括 工 程 量 变 更 14 进 度 控 制 目 标 与 施 工 合 同 工 期 保 修 期 相 同 对 设 计 阶 段 进 行 质 量 投 资 工 期 三 方 面 控 制 对 施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进 行 质 量 投 资 进 度 安 全 四 方 面 控 制 15 监 理 要 求 对 主 要 部 位 关 键 部 分 实 施 旁 站 其 它 说 明 : / 按 国 家 现 行 监 理 取 费 标 准 计 取 按 国 家 监 理 取 费 标 准 范 围 取 可 适 量 浮 动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 除 不 可 抗 力 ) 拖 延 工 期, 按 监 理 工 期 与 延 长 监 理 期 的 监 16 监 理 取 费 标 准 理 费 比 例 补 偿 附 加 工 作 额 外 工 作 报 酬 按 中 标 监 理 费 率 计 取 中 标 费 率 = 监 理 费 中 标 价 / 元 100% 投 标 报 价 : 设 定 投 标 报 价 上 限 元 ( 监 理 费 基 准 价 ), 投 标 17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监 理 费 报 价 下 限 元 ( 基 准 值 下 浮 20%) 超 出 规 定 的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政 况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为 准 工 委 托 监 前 期 工 作 阶 段 ;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 施 工 阶 段 ; 4

6 18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按 每 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比 例 支 付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支 付 按 监 理 工 期 的 月 平 均 额 支 付 按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1 必 须 以 投 标 人 名 称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采 用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方 式, 转 帐 单 ( 或 电 汇 单 ) 注 明 "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监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 字 样, 于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转 帐 或 电 汇 到 专 用 帐 户 ( 以 到 帐 日 期 为 准 ): 帐 户 名 称 :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专 户 开 户 行 : 云 安 区 信 用 联 社 帐 号 : 投 标 保 证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叁 仟 元 整 ) 2 投 标 担 保 不 采 用 直 接 存 款 或 交 纳 现 金 的 方 式, 开 标 时 由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确 认 投 标 担 保 已 按 时 到 帐 ; 不 按 时 到 帐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评 退 还 时 按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转 出 帐 户 无 息 退 还 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将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的 五 日 内 按 投 标 人 名 称 无 息 退 还 说 明 :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建 市 号 文 ) 等 诚 信 管 理 方 面 的 文 件 规 定, 在 云 浮 市 服 务 类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中, 获 得 诚 信 AAA 级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时, 不 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获 得 诚 信 B 级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诚 信 保 证 金 证 明 ( 以 三 方 协 议 为 准 ), 不 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否 则, 视 为 企 业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评 审 ( 诚 信 评 级 信 息 以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最 新 公 布 为 准 ) 20 履 约 保 证 保 证 方 式 : 现 金 保 证 ; 现 金 支 票 ; 银 行 汇 票 ; 银 行 保 函 ; 保 证 金 数 额 :/ 直 接 入 围 ; 21 资 格 审 核 入 围 资 格 预 审 :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办 法 选 取 前 名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 开 标 后,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机 构 共 由 5 名 评 委 组 成 ; 其 中 招 标 人 委 派 符 合 资 格 的 评 委 名 ; 22 评 标 机 构 组 成 本 市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5 名 评 委 ; 省 内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名 评 委 ( 经 审 批 ) 综 合 计 分 评 标 法 :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23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若 两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监 理 报 价 得 分 高 的 投 标 人 在 先 若 报 价 得 分 仍 相 同 时, 则 由 评 委 以 实 名 投 票 决 定,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24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 30 天 45 天 60 天 90 天 内 有 效 25 答 疑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于 投 标 截 止 日 10 天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超 过 规 定 的 答 疑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投 标 人 咨 询 26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2 份 5

7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27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28 开 标 29 纪 律 与 监 督 收 件 人 : 云 浮 市 云 安 区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点 :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地 址 : 云 安 区 白 沙 塘 行 政 区 住 建 局 五 楼 )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7 日 上 午 9:30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云 安 县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地 址 : 云 安 区 白 沙 塘 行 政 区 住 建 局 五 楼 ) 1.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3 日 前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2. 严 禁 投 标 人 向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使 其 泄 露 一 切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信 息 在 招 标 评 标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有 关 人 员 到 投 标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投 标 人 主 办 的 任 何 活 动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严 禁 互 相 串 通 结 盟, 损 害 招 标 的 公 正 性 和 竞 争 性,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其 他 投 标 人 参 与 正 当 投 标,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4.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6

8 ( 一 ) 总 则 1 招 标 工 程 说 明 1.1 工 程 名 称 :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 1.2 招 标 范 围 : 工 程 施 工 准 备 施 工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 1.3 建 设 地 点 : 青 洲 大 道 东 侧 起 点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提 升 泵 房 ; 1.4 工 程 规 模 :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最 终 工 程 量 以 经 审 核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为 准 ; 1.5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 投 资 控 制 在 计 划 总 投 资 以 下 ; 1.6 进 度 控 制 目 标 : 控 制 在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施 工 工 期 以 内 ; 1.7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 质 量 保 证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 1.8 安 全 控 制 目 标 : 达 标 ; 1.9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工 期 要 求 :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工 期 自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至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完 毕, 保 修 阶 段 按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约 定 执 行 ( 具 体 按 上 述 工 期 要 求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为 准 ) 2 招 标 原 则 与 方 式 2.1 本 工 程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将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组 织 招 标 2.2 本 工 程 招 标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和 云 浮 市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监 理 单 位 3 招 标 范 围 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范 围 : 云 浮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综 合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的 施 工 准 备 施 工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整 个 招 标 范 围 进 行 投 标, 只 对 招 标 范 围 中 部 分 工 程 投 标 者, 将 不 予 考 虑 4 资 金 来 源 4.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 由 省 级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启 动 资 金 解 决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1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根 据 本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 )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5.2 本 工 程 在 开 标 后 按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 ) 的 要 求 审 查 投 标 人 资 格 资 料,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资 料 的 恕 不 接 受 投 标 5.3 投 标 项 目 总 监 与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确 认 定 位 的, 中 标 后 不 得 变 更, 并 报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5.4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如 有 对 其 资 格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的, 须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仍 满 足 资 格 标 准, 如 果 已 经 不 能 达 到 资 格 标 准,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在 投 标 时 发 生 变 更 或 重 组, 其 资 格 没 有 实 质 性 下 降 ; (2)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变 更 时, 应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的 合 法 批 件 及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的 副 本 变 更 记 录 复 印 件, 监 理 人 员 证 书 变 更 时 提 供 有 关 受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7

9 6 踏 勘 现 场 6. 1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集 中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6.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结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6.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7 投 标 费 用 7.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8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要 求 8.1 本 工 程 中 标 人 承 担 工 程 监 理 责 任,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T 规 定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监 理 目 标 要 求 按 条 款 执 行 8.2 中 标 人 履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时, 必 须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 含 项 目 总 监 与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 中 标 后 不 得 变 更, 确 须 变 更 的, 应 符 合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中 标 后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七 项 变 更 条 件, 且 须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方 可 变 更 8.3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在 完 成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作 后 可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规 模, 应 根 据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期 限 工 程 类 别 规 模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工 程 环 境 等 因 素 确 定 8.4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监 理 人 员 应 专 业 配 套, 机 构 人 员 数 量 满 足 本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监 理 人 员 应 包 括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总 监 应 是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并 在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8.5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粤 建 管 字 [2002]97 号 文 转 发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旁 站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规 定, 本 工 程 监 理 机 构 最 少 配 置 人 数 为 5 人 ;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亦 可 根 据 其 编 写 的 监 理 方 案 增 加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 不 限 于 5 人 ) 投 标 时 按 下 表 项 目 驻 场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要 求 一 览 表 进 行 填 报,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必 须 施 工 全 过 程 驻 场 工 作 项 目 驻 场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要 求 一 览 表 序 号 拟 任 职 务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要 求 备 注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总 监 理 工 工 程 师 投 标 人 按 以 中 标 后 未 经 招 标 1 格, 并 在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程 师 或 以 上 下 要 求 派 驻 人 同 意 不 得 变 更 监 理 工 程 师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投 标 人 按 以 中 标 后 未 经 招 标 2 格, 并 在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下 要 求 派 驻 人 同 意 不 得 变 更 监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投 标 人 按 以 经 过 监 理 业 务 培 训, 具 有 同 类 中 标 后 未 经 招 标 3 监 理 员 或 以 上 下 要 求 派 驻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人 同 意 不 得 变 更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按 以 投 标 人 根 据 期 编 4 其 他 人 员 投 标 人 按 需 要 填 写 按 需 要 下 要 求 派 驻 写 的 监 理 方 案 填 8

10 填 写 报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专 业 人 员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专 业 配 置 要 求 为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以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的 专 业 为 准 ;2 其 余 人 员 的 专 业 以 岗 位 证 书 为 准, 可 为 监 理 机 构 任 一 人 员 注 : 总 监 理 工 程 专 业 须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8.6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监 理 人 员 在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中, 必 须 对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的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全 过 程 现 场 跟 班 的 监 督 为 确 保 监 理 人 员 到 位, 本 工 程 现 场 施 工 旁 站 最 少 监 理 人 员 参 照 下 表 配 套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旁 站 最 少 人 数 配 置 表 施 工 阶 段 ( 人 ) 工 程 类 别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 人 ) 基 础 阶 段 主 体 阶 段 高 峰 阶 段 收 尾 阶 段 市 政 工 程 监 理 酬 金 及 付 款 方 式 9.1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确 认 的 中 标 价 定 为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价, 作 为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监 理 酬 金 预 付 款 和 进 度 款 拨 付 的 依 据 监 理 酬 金 及 付 款 方 式 在 监 理 合 同 中 按 招 标 文 件 作 详 细 规 定 9.2 付 款 方 式 : 按 监 理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0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 二 ) 招 标 文 件 10.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投 标 格 式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GF )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10.2 除 10.1 内 容 外,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在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 公 布 给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10.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1.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盖 公 章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11.2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人 都 将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9

11 在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 公 布 给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投 标 人 自 行 下 载,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2.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经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12.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在 云 浮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信 息 网 公 布 给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2.3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12.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经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13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3.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有 中 文 13.2 除 招 标 文 件 或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4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4.1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书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投 标 承 诺 书 ; 投 标 书 附 录 ;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一 览 表 ; 拟 派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 监 理 单 位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14.2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以 下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 开 标 时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及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查 验, 复 印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装 订 进 投 标 文 件 ): (1)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资 料 ( 必 须 提 供 ) 1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在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在 有 效 期 内 ); 3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未 完 工 合 同 项 目 申 报 表 ( 格 式 自 制, 须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总 建 筑 面 积 ) ; 4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最 新 公 布 的 诚 信 评 级 信 息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公 章 ) 和 经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科 批 准 的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手 册 申 请 表 10

12 5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号 文 ) 的 规 定, 提 供 企 业 和 参 与 本 次 投 标 人 员 的 已 登 记 证 明 材 料 [ 以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录 入 的 含 网 址 网 页 截 图 为 准 ] ( 加 盖 公 章 ); 6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收 据 7 投 标 担 保 转 帐 或 电 汇 单 8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有 授 权 委 托, 还 需 :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其 投 标 经 办 人 证 ) (2) 资 格 审 查 附 加 资 料 ( 如 有 时 提 供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监 理 员 培 训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造 价 员 证 书 证 明 资 料 等 ; 企 业 获 得 ISO 体 系 质 量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三 位 一 体 认 证 证 书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证 书 ; 企 业 有 同 类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监 理 合 同 和 验 收 报 告 等 上 述 资 料 原 件 在 开 标 时 递 交 招 标 人 查 验, 并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给 招 标 人 核 对 确 认 (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格 式 中 的 规 定 格 式, 无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登 记 表 的 不 予 核 对 确 认, 后 果 自 负 ), 经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确 认 及 有 关 部 门 见 证 后 即 时 归 还 原 件, 未 经 查 验 原 件 的 资 料 不 作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的 依 据 1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5.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4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6 投 标 报 价 16.1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构 成 监 理 工 程 的 直 接 成 本 间 接 成 本 税 金 和 利 润 16.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费 用 的 全 部,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16.3 投 标 价 格 的 计 价 方 式 : 招 标 人 执 行 发 改 价 格 [2007]670 号 文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本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 暂 按 万 元 计 ), 采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确 定 : 1500 万 监 理 基 准 价 =16.5 万 元 ; 万 监 理 基 准 价 =30.1 万 元 ; 万 内 的 监 理 计 费 率 为 :( )/( ) 100%=2.72%; 4 监 理 费 基 准 价 =16.5 万 元 +( 万 元 -500 万 元 ) 2.72% = 元 ; 设 定 投 标 监 理 报 价 上 限 元 ( 监 理 费 基 准 价 ), 投 标 监 理 费 报 价 下 限 元 ( 基 准 值 下 浮 20%) 16.4 除 非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报 价,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7 投 标 货 币 17.1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8 投 标 有 效 期 18.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45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1

13 18.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9 投 标 担 保 19.1 投 标 人 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数 额 和 形 式 的 投 标 担 保,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9.2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9 款 19.3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的 投 标,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9.4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或 经 投 标 人 同 意 的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的 五 日 内 按 投 标 人 名 称 无 息 退 还, 退 还 时 按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转 出 帐 户 退 还 19.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在 中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如 果 有 ) 后 5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19.6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担 保 将 被 没 收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修 正 标 价 ;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足 够 的 履 约 担 保 或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20.1 投 标 文 件 应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6 项 规 定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0.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20.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书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和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20.4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2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1.1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 采 用 A4 白 纸 打 印, 左 侧 装 订,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文 件 副 本 文 件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文 件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得 使 用 活 页 夹 21.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 投 标 文 件 " 字 样,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 或 盖 章 ) 和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21.3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包 装 与 书 写 方 法 : 12

1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封 面 页 均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 或 盖 章 ) 和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清 楚 地 标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再 密 封 在 同 一 密 封 袋 内 21.4 不 论 投 标 人 中 标 与 否,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退 回 21.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的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1.6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2.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3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3.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23.2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3.3 到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4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4.1 招 标 人 在 本 招 标 文 件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5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5.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5.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 补 充 修 改 " 或 " 撤 回 " 字 样 25.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5.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13

15 2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材 料 的 更 新 ( 如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方 式 时 ) 26.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如 果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投 标 人 须 对 其 更 新, 以 证 明 其 仍 能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并 且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经 过 确 认 的 如 果 在 评 标 时 投 标 人 已 经 不 能 达 到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7.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7.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人 的 ; (2)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或 经 评 议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7.2 不 再 招 标 若 第 二 次 招 标 失 败,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报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28 开 标 ( 五 ) 开 标 28.1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参 会 人 员 准 时 报 到 参 加 28.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确 定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审 28.3 开 标 程 序 : (1) 开 标 在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及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进 行 ; (2)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按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规 定, 宣 布 投 标 截 止, 停 止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3)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当 众 宣 布 参 加 开 标 的 招 标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人 员 名 单 ( 按 签 到 表 ) (4) 当 众 宣 布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与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 按 签 到 表 ) (5)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开 标 后,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招 标 人 当 众 查 验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及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及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经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查 验 投 标 人 确 认 及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后 即 时 归 还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登 记 表 提 供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作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依 据, 未 经 查 验 原 件 的 证 件 资 料 不 作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依 据 (6)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开 标 符 合 性 检 查 : 核 对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查 验 投 标 人 支 付 招 标 ( 成 果 ) 文 件 票 据 原 件 当 众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情 况 对 符 合 密 封 和 标 记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当 众 依 次 开 启,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情 况 宣 读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投 标 报 价 等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内 容 (7) 对 开 标 情 况 书 面 记 录 在 案, 各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离 场, 随 时 等 候 可 能 需 要 补 充 资 料 的 通 知 (8) 未 通 过 检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评 审 ( 无 效 ), 通 过 检 查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14

16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和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法 规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28.4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将 予 以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28.5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注 :1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综 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建 市 [2014]9 号 ) 规 定 :1 诚 信 AAA 级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时, 可 不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不 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低 价 风 险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2 诚 信 A 级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到 开 标 现 场 ;3 诚 信 B 级 的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应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与 开 标 并 提 供 诚 信 保 证 金 证 明 ( 以 三 方 协 议 为 准 );4 不 接 受 诚 信 B- 级 和 诚 信 C 级 的 企 业 投 标 ( 以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最 新 公 布 的 诚 信 评 级 信 息 为 准, 投 标 人 签 名 确 认, 并 记 录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 2 如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人 员 没 有 按 要 求 到 开 标 现 场, 视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权 利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对 于 诚 信 B- 级 和 诚 信 C 级 的 企 业, 直 接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9.1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的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的 ;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超 越 或 脱 离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内 容 填 写 更 改 投 标 书 内 容 而 涂 改 无 加 盖 校 对 公 章 者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标 保 函 的 ; 监 理 费 报 价 不 在 规 定 的 取 费 范 围 内 ;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超 过 截 止 规 定 时 间 到 会 ;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或 扰 乱 会 场 秩 序, 经 劝 阻 仍 无 理 取 闹 29.2 招 标 人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30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 六 ) 评 标 30.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开 标 前 确 定 30.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按 投 标 应 当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整 个 评 标 过 程 必 须 接 受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并 在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下 完 成 31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31.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整 个 评 标 过 程 的 有 15

17 关 内 容 和 资 料 除 经 招 标 人 及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查 阅 外, 不 得 向 外 泄 露 31.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31.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32 资 格 审 查 32.1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开 标 后,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其 是 否 有 能 力 和 条 件 有 效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由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人 员 见 证,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即 接 受 成 为 合 格 投 标 人,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才 可 进 入 评 标 32.2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以 下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作 查 验 ( 根 据 开 标 时 查 验 原 件 的 记 录 表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登 记 表 查 验, 复 印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装 订 进 投 标 文 件 ): (1)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资 料 ( 必 须 提 供 ) 1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在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在 有 效 期 内 ); 备 注 : 拟 派 投 标 的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并 在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注 册 3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未 完 工 合 同 项 目 申 报 表 ( 格 式 自 制 ); 备 注 :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在 监 合 同 项 目 超 过 3 个 的,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4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最 新 公 布 的 诚 信 评 级 信 息 网 页 截 图 ( 加 盖 公 章 ) 经 云 浮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科 批 准 的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手 册 申 请 表 诚 信 B 级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诚 信 保 证 金 证 明 ( 以 三 方 协 议 为 准 ) 5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号 文 ) 的 规 定, 提 供 企 业 和 参 与 本 次 投 标 人 员 的 已 登 记 证 明 材 料 [ 以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录 入 的 含 网 址 网 页 截 图 为 准 ] ( 加 盖 公 章 ) 6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收 据 7 投 标 担 保 转 帐 或 电 汇 单 8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有 授 权 委 托, 还 需 增 加 :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其 投 标 经 办 人 证 ) (2) 资 格 审 查 附 加 资 料 ( 如 有 时 提 供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 或 监 理 员 培 训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造 价 员 证 书 证 明 资 料 等 ; 企 业 获 得 ISO 体 系 质 量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三 位 一 体 认 证 证 书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证 书 ; 企 业 有 同 类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监 理 合 同 和 验 收 报 告 等 32.3 资 格 审 查 说 明 : (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经 查 验 的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及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必 须 与 审 查 资 料 中 的 复 印 件 相 符, 经 查 验 的 原 件 如 果 与 审 查 资 料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或 复 印 件 资 料 不 全 时, 或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的,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不 能 进 入 符 合 性 检 查 程 序 (2)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变 更 时, 应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的 合 法 批 件 及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的 副 本 变 更 记 录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如 证 件 处 于 换 证 阶 段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有 效 的 回 执 或 证 明 文 件 32.4 开 标 后, 招 标 人 当 众 查 验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及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查 验 登 记 表 16

18 提 供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作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依 据, 未 经 查 验 原 件 的 证 件 资 料 不 作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依 据 32.5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上 述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内 容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才 可 进 入 评 标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3.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4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检 查 34.1 开 标 后, 经 招 标 人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34.2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34.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投 标 单 位 1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2 投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3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盖 章 和 签 名 情 况 ; 4 5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出 现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投 标 报 价, 且 没 有 申 明 哪 个 有 效 ; 或 投 标 报 价 不 在 限 价 区 间 的 ;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辩 认 的 ; 6 附 有 招 标 人 无 法 接 受 的 条 件 注 : 符 合 要 求 的, 打, 否 则 打 凡 出 现 以 上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结 论 均 为 不 合 格, 否 则 就 为 合 格 评 委 ( 签 名 ): 3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误 差 的 修 正 35.1 在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知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者 要 求 补 充 某 些 资 料, 投 标 人 不 得 拒 绝, 也 不 得 借 澄 清 问 题 的 机 会,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标 价 实 质 内 容 提 出 修 改 35.2 对 实 质 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遗 漏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17

19 数 据 等 细 微 偏 差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补 正, 但 投 标 人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得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35.3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35.4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不 得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36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6.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6.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6.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36.4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按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规 定,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的 办 法 评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分 别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投 标 书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100 分 ): 类 别 分 数 分 项 内 容 基 础 分 评 分 说 明 (1) 本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 暂 按 万 元 计 ) 为 元 ; 设 定 投 标 报 价 上 限 元 (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下 限 元 ( 基 准 价 下 浮 20%) (2)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按 下 式 计 算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一 投 标 报 价 45 投 标 报 价 的 比 较 45 F = 45- (A-B)/10000 A 为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其 中, 计 算 平 均 值 时,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少 于 5 家 时,A 为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大 于 或 等 于 5 家 时,A 为 去 掉 一 家 最 高 报 价 和 一 家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B 为 各 投 标 人 的 总 报 价 ( 精 确 到 元 ), 报 价 不 在 限 价 区 间 的 投 标 书 按 废 标 处 理 二 驻 1. 人 员 数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满 足 要 求 的 得 4 分, 不 满 足 的 本 项 不 场 监 理 14 量 满 足 程 4 得 分 ( 满 足 评 分 细 则 中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专 业 配 置 要 求 并 符 合 粤 机 构 人 度 建 管 字 [2002]97 号 文 规 定 本 项 目 须 最 少 配 备 5 人 ) 18

20 员 配 备 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附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注 册 工 程 师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以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注 明 专 业 为 准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为 高 级 工 程 师 的 得 5 分, 工 程 师 得 3 分, 最 高 得 5 2. 总 监 理 5 分 工 程 师 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附 总 监 证 明 材 料 (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原 件 备 查 ): 1 项 目 总 监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2 项 目 总 监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3. 造 价 专 5 配 套 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得 5 分, 配 套 为 造 价 员 的 得 3 分 业 监 理 人 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附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注 册 工 程 师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原 员 件 备 查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以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注 明 专 业 为 准 ) 企 业 近 12 年 连 续 12 以 上 ( 含 12 年 ) 被 评 为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的 得 15 分 ; 15 企 业 近 6 年 连 续 6 年 以 上 ( 含 6 年 ) 不 足 12 年 被 评 为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的 得 7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15 分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云 浮 市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建 市 [2014]9 号 ) 等 诚 信 管 理 方 面 的 文 件 规 定, 在 云 浮 市 建 筑 服 务 企 业 三 企 诚 信 评 价 中 : 26 业 荣 誉 5 1) 获 得 诚 信 AAA 级 的 企 业 : 采 用 综 合 评 价 法 评 标 的, 可 加 5 分 ( 百 分 制 ), 在 同 等 条 件 或 评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作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2) 获 得 诚 信 AA 级 的 企 业 : 采 用 综 合 评 价 法 评 标 的, 可 加 3 分 ( 百 分 制 ); 3) 获 得 诚 信 A 级 的 企 业 : 采 用 综 合 评 价 法 评 标 的, 可 加 1 分 ( 百 分 制 ); 监 理 企 业 获 得 ISO 体 系 质 量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三 位 一 体 认 证 的 得 6 分, 单 6 独 获 得 ISO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得 2 分, 其 它 不 得 分 公 司 近 五 年 (2010 年 至 2015 年 ) 有 同 类 业 绩 的 工 程, 每 个 项 目 得 5 分, 本 四 企 项 最 高 得 15 分 业 业 绩 提 交 中 标 通 知 书 监 理 合 同 和 验 收 报 告 等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投 标 书 须 附 上 述 证 件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原 件 备 查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资 料 必 须 为 真 实 资 料,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一 经 发 现 为 虚 假 资 料, 取 消 其 投 标 ( 中 标 ) 资 格, 已 中 标 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逐 级 上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因 此 造 成 建 设 单 位 损 失 的, 保 留 向 该 投 标 人 索 赔 的 权 利 2 投 标 人 所 有 证 明 材 料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提 供, 经 招 标 人 查 验 原 件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见 证 确 认, 有 关 证 明 证 书 等 资 料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及 查 验 原 件 的, 其 资 料 不 作 评 标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评 委 评 出 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总 分 后,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后 综 合 得 分 ( 评 分 如 出 现 小 数 点, 则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第 四 位 起 四 舍 五 入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得 分 顺 序 推 荐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分 的 投 标 人 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得 分 第 二 高 分 的 投 标 人 为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此 类 推 若 两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监 理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为 排 名 在 前 ; 若 两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监 理 报 价 相 等 时, 由 评 标 委 会 成 19

21 员 投 票, 以 得 票 多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为 排 名 在 前 招 标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招 标 人 则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出 现 前 款 规 定 同 样 原 因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或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或 经 评 议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如 果 重 新 招 标 失 败 后, 由 招 标 人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监 理 单 位 37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力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37.1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38 中 标 通 知 书 38.1 在 中 标 公 示 3 天 期 满 后,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招 标 人 将 经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的 << 中 标 通 知 书 >> 发 给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于 15 日 内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38.2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39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39.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9.2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的 内 容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和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报 请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后, 由 候 补 中 标 人 补 上, 且 该 投 标 人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应 改 正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39.3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废 除 授 标, 其 投 标 担 保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40 履 约 担 保 40.1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前, 中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可 撤 消 履 约 保 证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中 标 人 由 银 行 提 供 履 约 保 函 的, 其 具 体 格 式 由 担 保 银 行 提 供 40.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担 保 的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40.3 招 标 人 在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同 时, 也 应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支 付 担 保 与 履 约 保 证 担 保 同 时 撤 消 40.4 履 约 担 保 和 支 付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交 由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托 管,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10 日 内 退 回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20

22 40.5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而 未 能 履 行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先 行 使 用 直 至 没 收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造 成 招 标 人 损 失 的, 再 追 偿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40.6 履 约 担 保 和 支 付 担 保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八 ) 惩 罚 约 定 41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定, 具 备 与 之 相 符 的 技 术 素 质,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进 度 安 全 质 量 的 全 方 位 监 理, 建 立 健 全 监 理 体 系 ; 对 施 工 现 场 及 操 作 过 程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监 理 措 施, 杜 绝 一 切 事 故 发 生, 因 监 理 措 施 问 题 而 引 发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42 中 标 人 在 责 任 期 内 如 果 失 职, 给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应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中 标 人 除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外, 还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21

23 第 三 章 投 标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正 或 副 本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章 ) 资 质 等 级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24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或 采 用 工 商 部 门 格 式 )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范 围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5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果 有 ) ( 或 采 用 工 商 部 门 格 式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参 加 投 标 签 署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26 三 投 标 书 致 : ( 招 标 人 ) 1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的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的 规 定,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工 程 规 范 技 术 条 件 招 标 工 作 量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我 方 愿 以 元 ( 大 写 : ) 为 最 终 监 理 酬 金, 按 监 理 招 标 的 工 作 内 容 承 担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并 提 供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的 监 理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3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书 附 录 是 我 方 投 标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4 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在 此 期 间 内 我 方 投 标 有 可 能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5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6 我 公 司 对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及 要 求 认 可, 并 予 以 执 行 投 标 人 :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盖 章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25

27 四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投 标 承 诺 书 致 ( 招 标 人 ): 经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并 经 考 察 工 程 现 场, 我 公 司 将 决 定 参 与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并 郑 重 承 诺 : 1 在 投 标 函 中 填 报 的 监 理 费 是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完 成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及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 含 合 理 成 本 税 金 及 利 润 等 一 切 费 用 ) 2 本 投 标 书 中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不 得 同 时 ( 自 本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中 标 公 示 发 出 之 日 止 ) 参 加 其 他 项 目 的 投 标, 如 目 前 有 在 监 项 目 的, 必 须 已 经 在 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列 出 的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在 中 标 后 组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部, 保 证 全 部 人 员 在 监 理 服 务 的 全 过 程 中 根 据 本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工 作 中 保 证 在 施 工 阶 段, 现 场 值 班 监 理 人 员 专 业 满 足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3 未 经 招 标 人 方 认 可, 投 标 文 件 中 派 出 的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不 任 意 更 改 如 确 需 变 更, 必 须 先 取 得 招 标 人 方 认 可 并 保 证 变 更 后 的 监 理 人 员 能 够 更 好 地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4 监 理 单 位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按 投 标 文 件 所 填 报 到 场 5 派 出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廉 洁 自 律, 不 索 取 收 受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礼 金 和 其 他 财 物, 保 证 监 理 单 位 不 与 施 工 单 位 等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接 触,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6 投 标 过 程 中,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并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友 好 竞 争, 保 证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也 不 以 其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7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描 述 的 企 业 和 监 理 人 员 情 况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如 有 虚 假, 我 公 司 愿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的 任 何 处 罚 8 如 我 公 司 以 任 何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无 论 任 何 时 候, 招 标 人 均 可 无 条 件 取 消 我 公 司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已 签 订 合 同 的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需 要 给 予 我 公 司 任 何 补 偿 9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保 证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及 时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除 上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那 一 份 外, 承 诺 不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该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10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开 展 工 作 11 充 分 理 解 和 尊 重 招 标 人 的 选 择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28 五 投 标 书 附 录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备 注 1 监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人 民 币 元 整 2 监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3 总 监 理 工 期 按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工 期 4 保 修 期 监 理 按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保 修 期 5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合 格 6 安 全 控 制 目 标 安 全 达 标 7 进 度 控 制 目 标 控 制 在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期 以 内 8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控 制 计 划 投 资 以 下, 不 突 破 预 算 9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确 认 和 意 见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10 监 理 报 价 中 未 包 含 的 内 容 无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27

29 六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姓 性 年 职 名 别 龄 称 毕 业 学 校 毕 业 时 间 所 学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 如 有 ) 简 历 附 : 总 监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职 称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拟 任 项 目 总 监 未 完 工 合 同 项 目 申 报 表 ( 格 式 自 制, 须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总 建 筑 面 积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30 七 驻 场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 姓 名 职 务 注 册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职 称 级 别 及 证 书 号 注 册 证 书 号 或 职 称 证 书 号 专 业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总 监 负 责 制,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项 目 监 理 班 子 机 构 人 员 下 附 证 件 资 料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于 本 表 页 后 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岗 位 执 业 证 书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证 书 监 理 员 培 训 证 书 等 ) 职 称 证 书 造 价 人 员 证 等 复 印 件 一 起 装 订, 并 加 盖 公 章 配 备 的 项 目 监 理 班 子 人 员 证 件 开 标 时 带 原 件 备 查 29

31 八 监 理 单 位 综 合 情 况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性 质 企 业 主 管 单 位 企 业 组 建 时 间 主 要 联 系 人 及 其 职 务 企 业 地 址 经 理 姓 名 资 质 等 级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邮 编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累 计 监 理 总 面 积 : m2 企 业 总 人 数 : 人 目 前 在 监 监 理 面 积 : m2 企 业 人 员 状 况 在 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其 中 : 高 级 职 称 : 中 级 职 称 : 初 级 职 称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人 人 人 人 人 迄 今 已 竣 工 监 理 面 积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总 额 : 其 中 : 设 备 总 数 台 计 算 机 台 m2 万 元 测 量 仪 器 台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32 九 近 五 年 (2010 年 至 2015 年 ) 同 类 业 绩 情 况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总 造 价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工 程 类 型 备 注 : 于 本 表 页 后 面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监 理 合 同 和 验 收 报 告 等 复 印 件 一 起 装 订, 并 加 盖 公 章 十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1) 资 格 审 查 必 须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 (2)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31

33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GF 编 号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32

34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委 托 人 ( 全 称 ): 监 理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下 述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 2. 工 程 地 点 : ; 3. 工 程 规 模 : ; 4.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二 词 语 限 定 协 议 书 中 相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通 用 条 件 中 的 定 义 与 解 释 相 同 三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1.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3. 投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4. 专 用 条 件 ; 5. 通 用 条 件 ; 6. 附 录, 即 :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双 方 依 法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也 是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 五 签 约 酬 金 签 约 酬 金 ( 大 写 ): ( ) 包 括 : 1. 监 理 酬 金 : 2. 相 关 服 务 酬 金 : 33

35 其 中 : (1) 勘 察 阶 段 服 务 酬 金 : (2) 设 计 阶 段 服 务 酬 金 : (3) 保 修 阶 段 服 务 酬 金 : (4)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酬 金 : 六 期 限 1. 监 理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2. 相 关 服 务 期 限 : (1) 勘 察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2) 设 计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3) 保 修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4)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七 双 方 承 诺 1.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2.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提 供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酬 金 八 合 同 订 立 1.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订 立 地 点 : 3.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各 执 份 委 托 人 :( 盖 章 ) 监 理 人 :( 盖 章 ) 住 所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34

36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件 1. 定 义 与 解 释 1.1 定 义 除 根 据 上 下 文 另 有 其 意 义 外,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文 件 中 的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 工 程 是 指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人 是 指 本 合 同 中 委 托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一 方,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让 人 监 理 人 是 指 本 合 同 中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一 方,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承 包 人 是 指 在 工 程 范 围 内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等 有 关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监 理 是 指 监 理 人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及 合 同, 在 施 工 阶 段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造 价 进 行 控 制, 对 合 同 信 息 进 行 管 理, 对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方 的 关 系 进 行 协 调, 并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的 服 务 活 动 相 关 服 务 是 指 监 理 人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勘 察 设 计 保 修 等 阶 段 提 供 的 服 务 活 动 正 常 工 作 指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通 用 条 件 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以 外 监 理 人 的 工 作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是 指 监 理 人 派 驻 工 程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组 织 机 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由 监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全 面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主 持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工 作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委 托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监 理 人 的 金 额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完 成 正 常 工 作, 委 托 人 应 给 付 监 理 人 并 在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签 约 酬 金 额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是 指 监 理 人 完 成 附 加 工 作, 委 托 人 应 给 付 监 理 人 的 金 额 一 方 是 指 委 托 人 或 监 理 人 ; 双 方 是 指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 第 三 方 是 指 除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以 外 的 有 关 方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天 是 指 第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月 是 指 按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中 任 何 一 天 开 始 的 一 个 公 历 月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水 灾 骚 乱 暴 动 35

37 战 争 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2 解 释 本 合 同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如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 文 字 时, 应 以 中 文 为 准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下 列 文 件 彼 此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3) 专 用 条 件 及 附 录 A 附 录 B; (4) 通 用 条 件 ; (5) 投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双 方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与 其 他 文 件 发 生 矛 盾 或 歧 义 时,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2. 监 理 人 的 义 务 2.1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工 作 内 容 监 理 范 围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1) 收 到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后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并 在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7 天 前 报 委 托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议 ; (2) 熟 悉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并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主 持 的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会 议 ; (3)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主 持 的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 主 持 监 理 例 会 并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主 持 或 参 加 专 题 会 (4)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重 点 审 查 其 中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与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 (5)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及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资 格 ; (6)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 (7)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核 查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调 整 ; (8) 检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室 ; (9) 审 核 施 工 分 包 人 资 质 条 件 ; (10) 查 验 施 工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成 果 ; (11) 审 查 工 程 开 工 条 件, 对 条 件 具 备 的 签 发 开 工 令 ; (12)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和 符 合 性, 并 按 规 定 对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采 取 平 行 检 验 或 见 证 取 样 方 式 进 行 抽 检 ; (13) 审 核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申 请, 签 发 或 出 具 工 程 款 支 付 证 书, 并 报 委 托 人 审 核 批 准 ; (14) 在 巡 视 旁 站 和 检 验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要 求 施 工 承 包 人 整 改 并 报 委 托 人 ; 标 准 ; (15)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签 发 工 程 暂 停 令 和 复 工 令 ; (16)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采 用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的 论 证 材 料 及 相 关 验 收 (17) 验 收 隐 蔽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18)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进 度 调 整 费 用 索 赔 合 同 争 议 36

38 等 事 项 ; (19)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编 写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20)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签 署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21) 审 查 施 工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并 报 委 托 人 ; (22) 编 制 整 理 工 程 监 理 归 档 文 件 并 报 委 托 人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附 录 A 中 约 定 2.2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监 理 依 据 包 括 : (1)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 (2)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标 准 ; (3) 工 程 设 计 及 有 关 文 件 ; (4) 本 合 同 及 委 托 人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与 实 施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合 同 双 方 根 据 工 程 的 行 业 和 地 域 特 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具 体 约 定 监 理 依 据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2.3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监 理 人 应 组 建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备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重 要 岗 位 监 理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以 保 证 监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监 理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监 理 人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时, 应 提 前 7 天 向 委 托 人 书 面 报 告,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换 ; 监 理 人 更 换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应 以 相 当 资 格 与 能 力 的 人 员 替 换, 并 通 知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更 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监 理 人 员 : (1) 严 重 过 失 行 为 的 ; (2) 有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3) 涉 嫌 犯 罪 的 ; (4)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的 ; (5)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 (6)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委 托 人 可 要 求 监 理 人 更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2.4 履 行 职 责 监 理 人 应 遵 循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标 准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职 责 在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和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出 处 置 意 见 当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发 生 合 同 争 议 时, 监 理 人 应 协 助 委 托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当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或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时, 监 理 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处 理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所 签 订 合 同 的 变 更 事 宜 如 果 变 更 超 过 授 权 范 围,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了 保 护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全, 监 理 人 所 发 出 的 指 令 未 能 事 先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时, 应 在 发 出 指 令 后 的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委 托 人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有 权 要 求 承 37

39 包 人 予 以 调 换 2.5 提 交 报 告 监 理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种 类 时 间 和 份 数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报 告 2.6 文 件 资 料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监 理 人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工 作 所 用 的 图 纸 报 告 及 记 录 监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当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将 监 理 有 关 文 件 归 档 2.7 使 用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监 理 人 无 偿 使 用 附 录 B 中 由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属 于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监 理 人 应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将 这 些 房 屋 设 备 的 清 单 提 交 委 托 人, 并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移 交 3.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3.1 告 知 委 托 人 应 在 委 托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监 理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授 予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权 限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3.2 提 供 资 料 委 托 人 应 按 照 附 录 B 约 定, 无 偿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委 托 人 应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最 新 的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资 料 3.3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委 托 人 应 为 监 理 人 完 成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委 托 人 应 按 照 附 录 B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提 供 房 屋 设 备, 供 监 理 人 无 偿 使 用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为 监 理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提 供 必 要 的 外 部 条 件 3.4 委 托 人 代 表 委 托 人 应 授 权 一 名 熟 悉 工 程 情 况 的 代 表, 负 责 与 监 理 人 联 系 委 托 人 应 在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7 天 内, 将 委 托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和 职 责 书 面 告 知 监 理 人 当 委 托 人 更 换 委 托 人 代 表 时, 应 提 前 7 天 通 知 监 理 人 3.5 委 托 人 意 见 或 要 求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要 求 应 通 知 监 理 人,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相 应 指 令 3.6 答 复 委 托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监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视 为 委 托 人 认 可 3.7 支 付 委 托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酬 金 4. 违 约 责 任 4.1 监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监 理 人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因 监 理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赔 偿 委 托 人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监 理 人 承 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的, 其 承 担 赔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监 理 人 应 赔 偿 委 托 人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4.2 委 托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委 托 人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8

40 4.2.1 委 托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监 理 人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应 予 以 赔 偿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的 索 赔 不 成 立 时, 应 赔 偿 监 理 人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委 托 人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酬 金 超 过 28 天,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4.3 除 外 责 任 因 非 监 理 人 的 原 因, 且 监 理 人 无 过 错,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安 全 事 故 工 期 延 误 等 造 成 的 损 失, 监 理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时,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其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害 5. 支 付 5.1 支 付 货 币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酬 金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涉 及 外 币 支 付 的,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比 例 和 汇 率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5.2 支 付 申 请 监 理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每 次 应 付 款 时 间 的 7 天 前,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支 付 申 请 书 支 付 申 请 书 应 当 说 明 当 期 应 付 款 总 额, 并 列 出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金 额 5.3 支 付 酬 金 支 付 的 酬 金 包 括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合 理 化 建 议 奖 励 金 额 及 费 用 5.4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付 款 委 托 人 对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有 异 议 时, 应 当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申 请 书 后 7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异 议 通 知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应 按 期 支 付,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款 项 按 第 7 条 约 定 办 理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 6.1 生 效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委 托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后 本 合 同 生 效 6.2 变 更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请 求 时,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进 行 变 更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监 理 人 履 行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内 容 增 加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委 托 人 增 加 的 监 理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应 视 为 附 加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果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监 理 人 不 能 完 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时,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人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为 附 加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监 理 人 用 于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8 天 合 同 签 订 后, 遇 有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双 方 应 遵 照 执 行 由 此 引 起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时 间 酬 金 变 化 的,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增 加 时,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因 工 程 规 模 监 理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减 少 时,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6.3 暂 停 与 解 除 除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外, 当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时, 另 一 方 可 以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暂 停 履 行 本 合 同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由 于 双 方 无 法 预 见 和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法 继 续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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