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MP100-CP-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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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 號 :CCMP100-CP-012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李 威 著 台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摘 要 計 畫 目 的 : 修 正 及 新 增 目 前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有 關 中 藥 部 分 之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專 書, 提 升 中 藥 廠 對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份 之 了 解, 減 少 業 者 於 GMP 查 核 之 缺 失, 促 進 中 藥 產 業 升 級 研 究 方 法 : 一 依 據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歷 年 已 執 行 之 二 件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為 藍 本 ( CCMP90-CT-009 CCMP94-CP-007), 及 歷 年 藥 廠 查 廠 缺 失 或 較 有 爭 議 之 查 核 問 題, 至 少 召 開 三 次 以 上 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研 議 修 正 與 新 增 條 文 解 說 及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建 立 正 確 之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報 告 二 100 年 10 月 底 前 辦 理 一 場 100 人 以 上 之 業 者 訓 練 課 程, 針 對 所 研 議 之 內 容 向 業 者 說 明 並 溝 通 意 見, 以 避 免 因 解 讀 上 的 差 異 而 造 成 實 務 上 之 錯 誤 態 樣, 而 影 響 產 品 品 質 三 調 查 目 前 GMP 中 藥 廠 之 設 備 環 境 人 力 品 管 檢 測 製 藥 工 程 工 廠 管 理 等 背 景 情 況 與 執 行 面 之 常 見 問 題, 並 經 由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研 議 其 可 行 之 因 應 方 式, 提 供 業 者 參 考 四 製 作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專 書 至 少 150 本, 提 供 中 藥 廠 在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時 參 考 708

2 結 果 : 一 成 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計 20 人,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代 表 如 勝 昌 順 天 堂 科 達 莊 松 榮 超 群 檢 驗 良 濟 堂 京 都 念 慈 菴 等 業 界 代 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研 檢 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等 政 府 單 位 代 表,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等 學 界 代 表, 醫 藥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藥 物 品 質 協 會 中 華 中 草 藥 生 技 發 展 協 會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等 公 協 會 GMP 專 家 組 成, 會 中 並 邀 請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派 員 列 席 指 導 二 依 據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歷 年 已 執 行 之 二 件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為 藍 本 ( CCMP90-CT-009 (1) CCMP94-CP-007 (2) ), 及 歷 年 藥 廠 查 廠 缺 失 或 較 有 爭 議 之 查 核 問 題, 共 召 開 六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研 議 修 正 與 新 增 條 文 解 說 及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建 立 較 為 適 切 之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報 告 三 100 年 10 月 27 日 於 台 南 立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業 者 訓 練 課 程, 與 會 人 數 共 計 127 人, 包 含 76 家 中 藥 廠 派 員 參 與, 已 占 目 前 116 家 GMP 中 藥 廠 之 66% 針 對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所 研 議 之 內 容 向 業 者 說 明 並 溝 通 意 見 (7) 四 於 業 者 訓 練 課 程 中, 說 明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檢 查 辦 法 及 製 藥 工 廠 基 本 資 料 (SMF) 製 備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8), 做 為 中 藥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參 考, 建 立 中 藥 工 廠 基 本 資 料, 提 升 中 藥 廠 管 理 的 水 準 五 完 成 製 作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專 書 150 本, 提 供 中 藥 廠 在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時 參 考 討 論 與 建 議 :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期 間 僅 有 短 短 的 六 個 月, 雖 然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限 制 下, 一 共 開 了 六 次 的 專 家 會 議 與 二 次 會 前 會, 將 多 年 未 討 論 修 訂 的 條 文 解 說 及 缺 失 內 容, 新 增 及 修 訂 為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規 範 與 實 際 狀 態, 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事 項 但 由 於 時 間 有 限, 有 些 議 題 實 無 法 深 入 討 論,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考 量 日 後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議 題 的 討 論 會 議, 將 結 果 適 時 納 入, 以 使 中 藥 廠 實 務 上 符 合 適 用, 是 較 為 適 切 之 方 式, 也 可 減 少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者 查 廠 時 於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關 鍵 詞 : 中 藥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規 範 (GMP) 條 文 解 說 缺 失 說 明 709

3 Number: CCMP100-CP-012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for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Chinese Medicine Wei Chu Li Taiw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 s Association ABSTRACT Objectives of the project: The objectives of this project is to revise and add G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to reduce the possibility of making mistakes during GMP inspec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Research methods: 1. This project would base on two previous GMP projects (CCMP90-CT-009 CCMP94-CP-007) to adjust the checking list and discuss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on GMP inspection by holding at least three meetings with experts and scholars. Then complete the project report to mak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C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2. There will be a training session for more than 100 industry players attended by the end of the October in The purpose of holding this training session is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industry players and then avoid the misunderstandings of the C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in this project, which may result in the effects of product quality. 3. There will be some inspections conducted regarding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environment, manpower, quality control, Chinese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process and factory control. Then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would find the possible solutions for industry players as reference. 4. There are at least 150 books regarding G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would be provided to industry players as reference. 710

4 Results: 1. A group of 20 people from different backgrounds such as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players, officials, academics, and researchers would be form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llowing symposiums and advisers from CCMP would be invited in the symposiums as well. 2. Base on two previous GMP projects (CCMP90-CT-009 CCMP94-CP-007), six symposiums have been held to help finish the project report regarding correctness of the C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3. On Nonmember 27 th, 2011, a training session has been held in Li Kang Biotechnical Co., Ltd in Tainan with 140 people attended and 80 of them were industry players. 4. The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 Inspection Measures and site master file to the industry players would be elaborated through the training session as reference of independent management in order to gather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manufacturing sites from individual pharmaceutical company. Therefore, it would enhance the level of manufacturing sites management reference books regarding G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have been produced. Discussion: Although this project has been executed under limited time of six months, six symposiums and two pre-meetings have been held. The emendations for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for GMP in this project have bee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al situation and also some sugges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Since the time is limited, some issues were not able to be discussed deeply.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could consider holding meetings to further discuss about the related issues and then make it apply to the real situation in the coming future. Therefore, the recognition difference of GMP inspection between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industry players would be reduced. Keywords: Chinese Medicine, GMP, explanation and checking list 711

5 壹 前 言 衛 生 署 於 94 年 9 月 30 日 起 已 全 面 實 施 中 藥 廠 GMP 制 度, 迄 今 已 有 116 家 中 藥 廠 符 合 GMP 但 對 於 中 藥 GMP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部 分, 衛 生 署 除 分 別 於 90 年 執 行 CCPM90-CT-009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解 說 及 缺 失 表 計 畫 (1) 94 年 執 行 CMP-94-CP-007 中 醫 藥 法 律 規 章 適 用 及 執 行 查 緝 宣 導 教 育 計 畫 (2), 兩 案 委 辦 計 畫 曾 經 討 論 過 外, 迄 今 均 未 再 討 論, 亦 無 出 版 相 關 專 書 因 隨 時 間 之 不 同, 部 分 內 容 相 關 法 規 及 缺 失 已 有 所 異 動, 實 有 重 新 增 修 訂 之 必 要 同 時 為 因 應 衛 生 署 公 告 西 藥 製 劑 廠 實 施 PIC/S GMP 規 範, 在 法 源 依 據 上 有 所 依 歸, 衛 生 署 歷 經 多 次 修 正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其 最 近 之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食 字 第 號 令 經 濟 部 經 工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增 修 訂 部 份 條 文 (4) 有 鑑 於 中 藥 廠 之 生 產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機 器 設 備 工 作 流 程 產 品 劑 型 特 性 等 與 一 般 西 藥 廠 有 很 大 的 出 入, 現 行 的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仍 有 不 能 完 全 適 用 於 中 藥 製 造 廠 的 部 分, 故 在 其 GMP 法 規 解 說 及 缺 失 表 方 面 加 以 增 刪 及 修 改, 以 使 中 藥 廠 實 務 上 符 合 適 用, 是 較 為 適 切 之 方 式 在 年 度 中 藥 GMP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之 檢 查 重 點, 除 (1) 查 核 是 否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外 (2) 對 於 原 料 或 製 劑 是 否 符 合 公 告 微 生 物 重 金 屬 農 藥 殘 留 之 檢 驗 標 準 (3) 藥 材 混 誤 用 (4) 是 否 符 合 查 驗 登 記 申 請 之 相 關 規 定 (5) 等 等 相 關 規 定 乃 為 衛 生 署 因 應 新 法 規 之 規 定 所 加 強 之 重 點, 亦 應 再 增 訂 於 查 廠 缺 失 及 解 說 中, 以 利 藥 廠 遵 循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參 照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授 食 字 第 號 令 經 濟 部 經 工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為 主 幹, 配 合 90 年 CCPM90-CT-009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解 說 及 缺 失 表 計 畫 (1) 94 年 CMP-94-CP-007 中 醫 藥 法 律 (2) 規 章 適 用 及 執 行 查 緝 宣 導 教 育 計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及 歷 年 查 廠 缺 失 及 後 續 追 縱 管 理 之 檢 查 重 點, 將 其 合 而 為 一, 並 把 各 相 關 條 款 編 輯 在 一 起, 以 便 於 互 相 參 照 另 為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保 護 消 費 者 用 藥 安 全, 有 關 污 穢 物 質 或 有 害 物 質 的 檢 測 方 面, 衛 生 署 公 告 諸 多 法 令, 如 署 授 藥 字 第 號 中 藥 藥 材 污 穢 物 質 限 量 署 授 藥 字 第 號 中 藥 製 劑 含 有 害 物 質 限 量 標 準 及 其 適 用 範 圍 署 授 藥 字 第 號 地 龍 等 中 藥 藥 材 含 污 穢 物 質 之 限 量 署 授 藥 字 第 號 修 訂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含 異 常 物 質 之 限 量, 上 述 之 相 關 品 管 檢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已 712

6 超 出 多 數 藥 廠 檢 驗 能 量, 因 此 如 何 讓 委 託 檢 驗 制 度 更 加 務 實, 減 少 不 必 要 重 複 檢 驗, 亦 是 列 入 本 計 畫 案 討 論 之 要 點 (3) 另 外,100 年 度 中 藥 GMP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之 檢 驗 重 點 (5) GMP 藥 廠 利 用 原 有 設 備 兼 製 其 他 產 品, 將 加 強 稽 核 (6) 對 於 此 一 檢 查 重 點 有 許 多 尚 待 討 論 之 處, 如 兼 製 食 品 時,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於 核 准 之 食 品 品 項 即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造 成 法 規 與 實 務 上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有 待 會 議 中 討 論 其 更 妥 適 之 管 理 方 式 因 此 探 討 藥 廠 當 前 GMP 中 藥 廠 之 設 備 環 境 人 力 品 管 檢 測 製 藥 工 程 工 廠 管 理 等 實 際 執 行 面 上 的 問 題, 並 協 助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實 為 當 前 所 迫 切 713

7 貳 材 料 與 方 法 一 成 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約 計 20 人,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代 表 如 勝 昌 順 天 堂 科 達 莊 松 榮 超 群 檢 驗 良 濟 堂 京 都 念 慈 菴 等 業 界 代 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研 檢 組 風 管 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地 方 衛 生 局 學 界 代 表 財 團 法 人 代 表 公 協 會 GMP 專 家 約 計 20 人 組 成, 會 中 並 邀 請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派 員 列 席 指 導 二 依 據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歷 年 已 執 行 之 2 件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為 藍 本 (CCMP90-CT-009 CCMP94-CP-007), 及 歷 年 藥 廠 查 廠 缺 失 或 較 有 爭 議 之 查 核 問 題, 至 少 召 開 3 次 以 上 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研 議 修 正 及 新 增 相 關 查 廠 缺 失 條 文, 建 立 正 確 之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報 告 三 100 年 10 月 底 前 辦 理 一 場 100 人 以 上 之 業 者 訓 練 課 程, 針 對 所 研 議 之 內 容 向 業 者 說 明 並 溝 通 意 見, 以 避 免 因 解 讀 上 的 差 異 而 產 生 實 務 上 之 錯 誤 態 樣, 而 影 響 產 品 品 質 四 調 查 目 前 GMP 中 藥 廠 之 設 備 環 境 人 力 品 管 檢 測 製 藥 工 程 工 廠 管 理 等 背 景 情 況 與 執 行 面 之 常 見 問 題, 並 經 由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研 議 其 可 行 之 因 應 方 式, 提 供 業 者 參 考 五 製 作 GMP 中 藥 部 分 解 說 及 缺 失 說 明 專 書 至 少 150 本, 提 供 中 藥 廠 在 執 行 相 關 規 定 時 參 考 714

8 參 結 果 一 組 成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本 計 畫 組 成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成 員 共 計 20 人,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中 召 開 6 次 的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成 員 組 成 如 下 : 類 別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李 威 著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專 家 林 秀 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局 研 檢 組 專 家 葉 孟 宜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生 化 工 組 專 家 黃 佳 偉 財 團 法 人 醫 藥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專 家 王 淑 芬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科 專 家 林 哲 輝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藥 學 系 專 家 劉 崇 喜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藥 學 系 暨 製 藥 科 技 研 究 所 專 家 余 建 志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藥 學 系 專 家 徐 廷 光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藥 物 品 質 協 會 專 家 陳 崇 哲 中 華 中 草 藥 生 技 發 展 協 會 專 家 蘇 美 惠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專 家 朱 文 信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專 家 秦 福 壽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專 家 郭 惠 玲 順 天 堂 製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黃 雅 翌 超 群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簡 美 英 科 達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江 淑 端 莊 松 榮 製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蔡 憲 璋 良 濟 堂 生 技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翁 賜 信 京 都 念 慈 菴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周 良 穎 勝 昌 製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15

9 召 開 第 一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召 開 第 二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召 開 第 三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716

10 召 開 第 四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召 開 第 五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召 開 第 六 次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開 會 地 點 : 臺 灣 區 製 藥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議 室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2 段 267 號 3 樓 717

11 二 在 六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完 成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第 三 編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第 二 章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條 文 解 說 與 缺 失 之 新 增 與 修 訂 新 增 及 修 訂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條 文 解 說 與 缺 失 內 容 說 明 : ( 一 ) 此 部 份 是 以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編 號 :CCMP94-CP-007 計 畫 報 告 (2) - 中 醫 藥 法 律 規 章 適 用 及 執 行 查 緝 宣 導 教 育 計 畫 做 為 討 論 修 正 之 原 稿, 以 公 告 署 授 食 字 第 號 與 經 工 字 第 號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4) 第 三 編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第 二 章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條 文 為 準, 修 改 原 稿 條 文 及 解 說 之 條 號 及 內 容 原 稿 條 文 未 在 新 公 告 之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GMP) 版 本 出 現 者, 全 數 予 以 刪 除 ( 二 ) 原 稿 所 收 載 缺 失 分 類 表 項 目, 修 正 為 收 載 內 容 以 CCMP90-CT-019 (1) 與 CCMP94-CT-007 (2) 計 畫 報 告 中 所 收 載 之 缺 失 分 類 表 項 目 為 準, 且 新 增 99 年 度 行 政 院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查 廠 之 缺 失 項 目, 並 剔 除 部 份 與 中 藥 不 相 關 不 適 用 和 語 意 不 清 之 內 容 ( 三 ) 與 原 稿 比 較, 有 新 增 或 修 改 的 部 份 以 粗 體 並 加 底 線 表 示, 刪 除 的 部 分 則 都 以 雙 刪 線 表 示 之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第 三 編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第 二 章 中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條 文 及 條 文 解 說 與 缺 失 修 訂 內 容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35 條 本 章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藥 品 : 指 本 法 第 六 條 所 稱 之 藥 品 二 原 料 : 指 任 何 用 於 製 造 藥 品 之 材 質, 包 括 參 與 製 程 但 不 存 在 於 最 終 產 品 之 材 質 三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 指 任 何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得 之 產 物, 其 經 隨 後 之 製 造 過 程, 即 可 成 為 產 品 者 四 產 品 : 指 經 過 所 有 製 造 過 程 後, 所 產 生 之 原 料 藥 或 其 劑 型 含 有 效 成 分, 並 常 含 非 有 效 成 分 之 製 劑 五 標 示 : 指 所 有 標 籤 仿 單 包 裝 及 附 隨 物 品 刊 載 之 文 字 或 圖 形 六 包 裝 材 料 : 指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以 外 用 於 包 裝 產 品 之 材 料 七 最 終 產 品 : 指 已 經 完 成 包 裝 作 業, 由 外 觀 及 所 附 資 料 可 確 知 該 包 裝 內 容 物 相 關 資 訊 之 藥 品 八 批 : 指 依 據 相 同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製 得 特 定 量 之 藥 品 或 其 他 產 品, 718

12 具 有 均 一 之 特 性 及 品 質 者 但 在 不 中 斷 之 製 造 過 程 之 情 況, 指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所 產 生 之 特 定 數 量, 或 在 一 定 限 度 內, 能 維 持 均 一 之 特 性 品 質 者 而 言 九 批 號 : 指 足 以 追 溯 每 批 產 品 或 其 他 材 質 之 完 整 資 料 而 附 編 之 任 何 明 確 之 文 字 數 字 符 號 或 其 組 合 十 含 量 : 指 藥 品 中 所 含 成 分 之 單 位 量 十 一 確 效 : 指 有 可 靠 文 件 足 以 證 實 任 何 程 序 製 造 過 程 機 械 設 備 原 材 料 行 動 或 系 統, 確 實 能 達 成 預 期 之 效 果 十 二 原 料 藥 : 指 經 物 理 化 學 處 理 所 得, 具 藥 理 作 用 之 活 性 物 或 成 分, 通 常 用 於 製 作 成 一 定 劑 型 之 製 劑 十 三 防 止 摻 偽 包 裝 : 指 藥 品 之 包 裝 具 有 消 費 者 以 視 覺 即 足 以 明 顯 辨 識 之 功 能 者 十 四 臨 床 試 驗 用 藥 : 指 尚 在 進 行 治 療 效 果 與 安 全 之 評 估 試 驗, 且 尚 未 取 得 藥 品 許 可 證 之 藥 品 或 供 比 對 治 療 效 果 與 安 全 之 安 慰 劑 第 36 條 中 藥 藥 品 製 造 業 者 ( 以 下 稱 中 藥 廠 ) 應 執 行 確 效 作 業, 其 施 行 項 目 方 法 時 程,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36-1 條 中 藥 原 料 藥 之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或 包 裝, 於 本 章 之 適 用, 得 分 階 段 施 行 ; 其 分 階 段 施 行 之 項 目 時 程,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36-1 問 : 想 請 問 針 對 第 36-1 條 的 內 容, 據 了 解, 目 前 中 藥 廠 的 製 造 必 須 是 一 條 龍 的 作 業 方 式, 一 定 不 能 將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或 包 裝 分 段 分 廠 執 行, 因 此 想 請 中 委 會 這 邊 說 明 一 下 有 無 哪 個 GMP 條 例 說 明 中 允 許 中 藥 可 做 分 段 製 造 的 部 份 答 : 針 對 此 問 題, 應 該 是 在 問 分 段 委 託 製 造 的 部 份, 在 目 前 審 查 準 則 裡, 中 西 藥 都 有 提 到 相 同 的 規 範,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於 查 核 上 不 易 管 理 與 業 者 間 責 任 歸 屬 不 易 釐 清, 因 此 尚 未 核 准 通 過 分 段 委 託 製 造 36-2 問 : 想 請 問 中 藥 原 料 藥 是 指 哪 一 個 階 段, 個 人 看 不 懂 中 藥 原 料 藥 之 定 義 為 何? 因 為 西 藥 對 原 料 藥 都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與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之 規 範, 那 這 個 定 義 是 否 可 在 解 說 的 部 分 請 中 央 衛 生 主 關 機 關 作 一 明 確 的 說 明, 這 樣 可 以 讓 業 者 才 知 道 如 何 去 遵 循 答 : 為 配 合 原 第 三 十 四 條 條 文 但 書 有 關 原 料 藥 得 分 階 段 實 施 之 規 定, 已 移 列 為 第 一 章 西 藥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條 文, 鑑 於 中 藥 原 料 藥 之 性 質 特 殊, 於 本 章 之 719

13 適 用, 亦 需 考 量 產 業 發 展 之 實 務 現 況, 而 有 分 階 段 施 行 之 必 要, 爰 增 訂 本 條, 明 定 其 分 階 段 施 行 之 項 目 時 程,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36-3 問 : 最 近 因 為 邊 境 管 制 問 題, 尤 其 在 單 方 生 粉 目 前 是 以 原 料 藥 做 申 請 認 定, 那 藥 廠 申 請 後 可 以 賣 原 料 藥, 藥 材 要 先 檢 驗 一 次, 藥 廠 製 造 單 方 生 粉 原 料 藥 後 也 要 檢 驗 一 次, 但 下 游 廠 家 買 來 的 原 料 藥 依 法 規 又 必 須 要 再 檢 驗 一 次, 不 能 認 可 原 料 商 附 的 COA, 這 樣 重 複 檢 驗 不 僅 浪 費 資 源, 若 下 游 廠 家 無 重 金 屬 檢 驗 儀 器 者, 該 如 何 遵 循? 答 : 製 造 輸 入 單 味 中 藥 粉 末, 依 藥 事 法 第 39 條 規 定, 辦 理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針 對 申 請 單 味 中 藥 粉 末 原 料 藥 許 可 證, 依 通 路 需 求, 可 依 衛 生 署 100 年 6 月 22 日 署 授 藥 字 第 號 函 申 請 變 更 成 單 味 粉 末 製 劑 許 可 證 兩 者 差 別 在 於 單 味 中 藥 粉 末 原 料 藥 只 能 供 給 藥 廠, 而 單 味 粉 末 製 劑 可 作 為 調 配 或 調 劑 使 用 第 二 節 環 境 衛 生 第 37 條 ( 刪 除 ) 第 38 條 中 藥 廠 對 有 害 廢 棄 物 有 毒 容 器 有 害 氣 體 粉 塵 廢 水 及 其 他 有 害 成 分 或 物 質, 除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應 遵 行 下 列 原 則 : 一 對 有 害 廢 棄 物 及 有 毒 容 器, 應 設 置 專 用 儲 存 場 所 加 以 收 集, 並 依 其 性 質 加 以 分 解 後, 予 以 適 當 焚 化 或 掩 埋 處 理 有 毒 容 器 如 予 利 用, 應 經 清 洗, 並 應 嚴 加 管 制, 不 得 作 為 食 品 容 器 二 對 有 害 氣 體 或 粉 塵, 應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與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負 壓 操 作 予 以 收 集, 並 應 依 其 性 質 予 以 洗 滌 吸 收 氧 化 還 原 燃 燒 或 其 他 有 效 處 理 如 廢 氣 中 含 有 粉 塵 者, 應 先 予 離 心 過 濾 洗 滌 或 其 他 除 塵 處 理, 排 氣 並 應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之 法 令 規 定 三 對 廢 水 之 處 理, 應 具 備 足 夠 容 積 之 不 滲 透 性 貯 池, 並 加 設 酸 化 鹼 化 中 和 活 性 碳 吸 附 或 其 他 有 效 方 法, 以 破 壞 或 去 除 廢 水 中 殘 留 有 毒 成 分 ; 放 流 水 並 應 符 合 有 關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法 令 規 定 說 明 一 有 關 廢 氣 廢 水 等 之 放 流 標 準, 可 由 公 害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依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範 內 容 作 業 即 可, 但 GMP 稽 核 人 員 仍 應 檢 查 工 廠 有 無 處 理 紀 錄, 並 具 所 需 設 備 720

14 二 關 於 第 三 點 內 容, 工 業 區 有 設 廢 水 處 理 廠 時, 可 直 接 連 接 工 業 區 廢 水 溝 排 出, 但 應 提 供 工 業 區 代 處 理 證 明 工 業 區 無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或 設 在 非 工 業 區 藥 廠, 應 設 有 廢 水 貯 水 池 或 貯 水 槽 及 應 有 處 理 設 備, 並 應 有 排 出 廢 水 定 期 測 試 及 紀 錄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廠 內 空 地 堆 放 欲 廢 棄 之 退 貨 產 品, 且 無 管 制 與 相 關 管 理 文 件 ( 包 括 SOP 紀 錄 ) 秤 量 室 無 局 部 排 氣 設 備 未 設 廢 棄 物 專 用 儲 存 場 所 設 有 廢 水 池 因 廢 水 不 多, 無 稀 釋, 水 不 流 通 變 為 死 水 廠 內 設 有 焚 化 設 備, 但 易 燃 燒 之 紙 類 亂 堆 亂 飛 廢 水 未 定 期 自 行 測 試 或 委 託 工 業 區 污 水 廠 處 理 之 依 據 並 記 錄 設 有 廢 棄 物 專 用 儲 存 場 所 但 未 掛 標 識 廢 水 收 集 於 廢 水 桶, 但 未 有 處 理 措 施 + 新 增 未 建 立 廢 溶 媒 實 驗 廢 棄 物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 第 三 節 廠 房 及 設 施 第 39 條 中 藥 廠 廠 房 之 建 築, 應 堅 固 安 全 ;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與 事 務 所 會 客 室 研 究 室 餐 廳 及 各 所 屬 廁 所 完 全 隔 離, 並 避 免 使 用 石 棉 之 材 質 前 項 建 築 之 設 計, 應 能 防 鼠 防 蟲 防 塵 ; 室 內 天 花 板 牆 壁 及 地 面, 應 保 持 平 滑 而 無 裂 痕 及 縫 隙, 且 應 易 於 清 潔 而 不 發 生 粉 塵, 必 要 時 應 採 用 如 環 氧 樹 脂 或 其 他 易 於 消 毒 清 洗 之 材 料 室 內 導 管, 應 選 用 表 面 不 易 積 存 塵 埃 之 材 料, 並 應 力 求 隱 蔽 ; 排 水 裝 置 之 排 水 口, 應 有 防 止 污 水 回 流 之 設 施 說 明 一 製 造 加 工 作 業 場 所 與 辦 公 室 會 客 室 研 究 室 餐 廳 及 各 所 屬 廁 所 無 法 完 全 隔 離 之 工 廠, 至 少 進 出 上 述 各 場 所 前 應 設 置 能 達 到 緩 衝 效 果 避 免 污 染 之 前 室, 人 員 進 出 並 需 更 換 衣 服 二 製 造 加 工 作 業 場 所 之 隔 間 材 質, 主 要 以 表 面 光 滑 即 可 又 本 項 所 指 之 製 造 加 工 場 所, 不 含 蜂 蜜 煉 製 場 所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721

15 39-1 問 : 針 對 1 項 : 堅 固 安 全 是 否 該 加 上 防 震 係 數?( 建 築 法 規 消 防 法 規 ), 石 棉 材 質 是 否 含 矽 酸 鈣 板? 鐵 皮 屋 是 否 適 用? 答 : 建 議 可 參 考 建 築 法 規 與 消 防 法 規, 各 縣 市 法 規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向 外 之 窗 為 易 對 開 或 使 用 窗 型 冷 氣 機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貼 磁 磚, 磁 磚 間 之 接 縫 未 填 平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露 出 導 管 未 有 日 常 清 潔 及 未 有 記 錄 在 一 般 區 之 倉 庫, 窗 戶 未 裝 設 紗 窗 防 止 蚊 蟲 侵 入 進 入 廠 房 之 門 及 向 外 之 門 有 細 縫 未 處 理 製 造 區 域 走 廊 上 面 之 導 管 未 隱 蔽, 亦 無 定 期 清 潔 記 錄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有 昆 蟲 類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牆 壁 破 損, 天 花 板 接 處 裂 開 未 修 補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牆 壁 不 平 滑, 有 粉 塵 附 著 製 造 場 所 天 花 板 牆 壁 地 面 有 剝 落 或 破 損 +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設 有 排 水 口, 未 施 口 蓋, 地 面 積 水 亦 未 處 理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排 水 口 蓋 不 密, 易 移 動 排 水 系 統 不 通 暢, 未 予 處 理 事 務 所 餐 廳 等 未 與 製 造 區 域 完 全 隔 離 調 配 室 之 作 業 場 所 水 泥 地 面 磨 損 不 平, 易 產 生 粉 塵 新 增 原 料 飲 片 倉 庫 濕 度 超 過 廠 商 自 定 之 標 準, 且 無 調 查 處 理 報 告 達 74% 過 高, 且 環 境 仍 需 加 強 清 潔, 門 無 法 緊 閉 第 40 條 中 藥 廠 儲 存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標 示 材 料 與 包 裝 材 料 及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包 裝 儲 存 產 品 之 場 所, 應 有 足 夠 之 空 間, 並 設 立 於 適 當 地 點 ; 各 場 所 應 作 適 當 排 列, 並 依 作 業 性 質 明 確 劃 分, 確 保 隔 離 效 果 及 清 淨 度 前 項 所 稱 清 淨 度, 應 依 製 劑 性 質 分 級 訂 定 清 淨 度 相 同 之 作 業 場 所 宜 集 合 成 一 區 域 ; 不 同 清 淨 度 之 區 域 間, 應 設 有 緩 衝 空 間, 並 得 以 不 同 顏 色 及 工 作 服 區 分 之 各 作 業 場 所 不 得 作 為 其 他 作 業 場 所 人 員 之 通 路 ; 物 品 之 搬 運 與 作 業 人 員 之 通 路, 不 得 有 共 用 或 交 叉 情 事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標 示 材 料 包 裝 材 料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及 722

16 產 品 之 儲 存 倉 庫 應 區 分 為 待 驗 准 用 與 拒 用 區 ; 其 有 劇 毒 或 有 冷 藏 之 必 要 者, 應 分 開 存 放 於 適 當 之 場 所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宜 隔 離 儲 存, 如 於 未 能 隔 離 儲 存 時, 應 注 意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中 藥 廠 兼 製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者, 其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之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及 原 料 倉 庫, 應 與 藥 品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距 離 八 公 尺 以 上 中 藥 廠 兼 製 含 藥 物 飼 料 添 加 物 者, 其 飼 料 添 加 物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獨 立 設 置 中 藥 廠 利 用 原 有 設 備 兼 製 食 品 化 粧 品 或 一 般 商 品 者, 應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並 完 成 確 效 說 明 第 一 項 : 原 料 材 料 之 進 貨, 搬 入 倉 庫 前 應 先 去 掉 外 包 裝 之 塵 埃, 始 可 搬 進 待 驗 區, 倉 庫 內 原 料 物 料 應 附 標 示 或 標 識 防 止 混 雜, 製 造 場 所 內 與 各 種 作 業 無 關 之 物 品 不 得 放 置, 避 免 造 成 混 雜 第 二 三 項 : 清 淨 度 應 依 製 劑 性 質 分 級 訂 定 清 淨 度 三 級 區 四 級 區 普 通 區 作 業 場 所 落 下 菌 數 濕 度 (R.H)% 溫 度 Class 60% 靜 態 與 藥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作 業 場 所 - 28 以 下 以 下 100,000 與 藥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作 業 場 所 ( 如 液 體 製 靜 態 以 下 劑 軟 膏 栓 劑 洗 瓶 洗 滌 室 等 ) 100,000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一 靜 態 ( 依 各 廠 製 造 管 制 標 準 書 規 範 之 ) 100,000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二 60% 靜 態 - 28 以 下 ( 藥 材 飲 片 打 碎 研 粉 作 業 場 所 ) 以 下 300,000 與 藥 品 無 直 接 接 觸 之 作 業 場 所 ( 如 包 裝 室 原 料 倉 庫 化 驗 室 等 ) 以 下 - 辦 公 室 會 客 室 餐 廳 原 藥 材 倉 庫 炮 製 室 機 械 室 動 力 室 研 究 室 等 723

17 說 明 1: 藥 材 打 碎 研 粉, 粉 塵 很 大, 為 免 影 響 整 體 空 調 系 統, 不 使 用 循 環 空 氣, 但 須 有 獨 立 排 風 系 統 但 設 備 ( 粉 碎 ) 必 須 有 效 清 洗, 以 免 交 叉 汙 染 說 明 2: 製 造 加 工 ( 包 括 秤 量 調 製 等 ) 作 業 場 所, 為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不 可 成 為 其 他 作 業 場 所 之 作 業 員 通 路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標 示 包 裝 材 料 進 貨 及 最 終 產 品 之 出 入 囗, 與 作 業 人 員 進 出 製 造 場 所 之 出 入 口 應 分 開 作 業 人 員 與 物 品 通 路 如 有 共 用 時, 應 有 防 止 污 染 之 措 施 第 五 項 : 1. 待 驗 區 准 用 區 有 劃 分 更 佳, 如 無 法 劃 分 時, 以 棧 板 屏 風 或 網 繩 等 圍 繞 明 確 劃 分, 該 原 包 裝 應 有 標 示, 全 體 應 有 標 識 須 冷 藏 者 應 有 其 設 備, 如 劇 毒 藥 品 應 予 適 當 隔 離 貯 存 並 有 明 顯 標 識 2. 考 量 人 員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的 問 題, 針 對 廠 內 大 宗 原 物 料 倉 儲 管 理 SOP 可 自 行 規 定 : 待 驗 區 合 格 區 與 拒 用 區 須 有 劃 分, 但 若 有 大 宗 原 物 料 ( 量 大, 如 每 件 25Kg 或 50 支 瓶 裝 100 件 ) 進 貨 入 廠 時, 得 先 置 於 合 格 區, 以 網 繩 等 明 顯 物 等 圍 繞, 明 確 與 合 格 品 區 分, 每 件 皆 有 原 廠 商 之 標 示, 全 體 至 少 在 四 個 角 落 及 中 間, 有 廠 內 SOP 規 定 的 待 驗 標 示, 且 在 抽 樣 的 原 料 外 包 裝 上, 一 定 要 明 顯 標 示 出 已 抽 樣, 以 符 合 可 追 溯 原 則, 檢 驗 後 若 合 格, 則 將 網 繩 等 除 去, 標 示 改 為 合 格 標 示 若 拒 用, 則 必 須 移 至 拒 用 區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40-1 問 : 中 藥 廠 如 何 制 定 有 效 防 止 兼 製 食 品 一 般 商 品 化 妝 品 交 叉 汙 染 SOP? 答 :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有 四 大 要 素 : 清 潔 空 調 人 員 生 產 時 段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首 重 確 實 清 潔, 應 制 訂 有 效 具 體 可 行 之 有 效 清 潔 方 法 並 徹 底 執 行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藥 品 執 行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作 業 時, 未 開 啟 空 調 系 統 現 場 作 業 人 員 未 經 更 衣 任 意 由 四 級 區 直 接 進 入 三 級 區 原 料 最 終 產 品 共 用 儲 存 場 所, 但 未 區 分 又 未 標 識 儲 存 場 所 ( 倉 庫 ) 堆 積 物 品, 混 雜, 未 有 整 理 區 分 及 清 潔 餐 廳 用 餐 時 仍 穿 著 製 造 作 業 服 裝 + 一 般 作 業 服 裝 在 廠 外 及 事 務 所 內 使 用, 進 入 管 制 區 時, 未 更 衣, 鞋 子 僅 套 上 鞋 套 在 管 制 區 內 走 動 不 符 規 定 品 管 設 在 三 級 區, 但 工 作 人 員 未 穿 著 三 級 區 工 作 服 洗 瓶 室 設 在 倉 庫 中 劃 分 一 間 內, 洗 乾 淨 後, 經 倉 庫, 緩 衝 室 送 入 + 724

18 作 業 場 所, 未 考 慮 污 染 半 製 品 儲 存 場 所 內 放 置 製 造 中 不 良 品 剩 餘 品, 但 未 標 識 原 料 倉 庫 之 待 驗 區, 與 拒 用 區 無 明 確 分 別 或 隔 離 + 裝 原 料 藥 品 之 紙 箱 塑 膠 袋 堆 積 於 地 面 讓 其 破 爛 或 污 染, 未 處 理 大 宗 原 料 進 貨 後, 放 置 倉 庫, 未 劃 分 且 未 標 識 原 料 最 終 產 品 倉 庫 ( 或 堆 置 棧 板 下 等 處 ) 有 水 漬 不 清 潔 或 堆 置 雜 亂 未 依 實 際 用 途 標 示 房 間 名 稱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有 明 確 劃 分, 但 作 業 場 所 間 之 牆 壁 設 有 易 對 開 之 窗 原 料 準 備 室 明 顯 地 作 為 通 路 不 同 性 質 之 作 業 場 所 有 門 可 相 通 現 場 部 份 室 門 無 法 關 閉 ( 完 全 閉 合 ) 現 場 緩 衝 室 未 加 強 管 制 ( 部 份 房 間 與 管 制 室 或 洗 手 間 等 相 通 ) 非 無 菌 製 劑 作 業 場 所 靜 態 微 粒 子 測 定 結 果 超 過 規 定 進 出 作 業 場 所 作 業 員 穿 用 服 裝 己 有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但 未 切 實 執 行 不 同 清 淨 度 之 作 業 服 裝 未 區 別 膠 囊 充 填 顆 粒 製 造 之 作 業 人 員, 所 帶 手 套 未 蓋 到 袖 口 上, 致 使 袖 口 及 手 腕 均 附 著 粉 末 作 業 服 裝 管 理 SOP 未 制 訂 清 洗 等 之 處 理 方 法 包 裝 室 與 包 裝 材 料 倉 庫 各 設 有 不 同 清 淨 度 區 時, 材 料 進 出 未 設 緩 衝 空 間 原 物 料, 及 最 終 產 品 半 製 品 室 無 待 驗 合 格 及 拒 用 區 之 劃 分 未 設 半 製 品 儲 存 場 所 待 驗 區 有 劃 分, 但 雜 亂 放 置 且 夾 雜 其 他 物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餘 料 放 置 於 一 般 區 之 原 料 倉 庫 原 料 或 最 終 產 品 倉 庫 內 不 應 置 洗 手 設 備 部 份 物 料 ( 包 括 包 裝 容 器 等 ) 置 於 廠 外 應 加 強 管 制 設 有 冷 藏 場 所 無 溫 濕 度 紀 錄 需 冷 藏 原 料 或 標 準 品 未 依 規 定 儲 存 條 件 下 儲 存 進 出 更 衣 室 時, 換 鞋 沒 有 明 確 之 區 分 在 更 衣 室 未 張 貼 更 衣 順 序, 著 裝 方 法 及 示 範 圖 作 業 時 操 作 人 員 頭 戴 帽 子, 頭 髮 會 掉 落 污 染 藥 品 ( 應 改 為 帽 罩 ) 物 料 儲 存 場 所 與 三 級 區 之 緩 衝 室 門 上 未 貼 注 意 事 項 各 級 區 及 緩 衝 區 未 有 明 顯 標 示 儲 存 場 所 內 之 風 管 及 無 蓋 日 光 燈 牆 壁 未 清 潔 維 護 倉 庫 內 有 使 用 外 來 或 回 收 之 雜 類 外 包 箱, 且 標 識 不 清 作 業 場 所 雖 有 明 確 畫 分, 但 未 標 示 作 業 室 名 稱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倉 庫 之 待 驗 區 合 格 區 與 拒 用 區, 區 分 不 明 確 + 725

19 40-43 打 錠 中 顆 粒 投 入 桶 及 錠 劑 收 集 桶 未 附 蓋 未 能 防 潮 之 外 包 裝 容 器, 置 於 易 受 潮 之 地 面, 未 設 棧 板 +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內 放 置 與 作 業 無 關 之 物 品 器 具 ( 如 清 掃 用 具 ) + 新 增 中 間 半 製 品 暫 留 區 設 置 於 走 道 + 第 41 條 中 藥 廠 所 有 作 業 場 所, 應 有 良 好 之 採 光 與 通 風 設 備, 必 要 時 應 有 適 當 之 溫 度 濕 度 調 節 設 備 製 造 加 工 區 域 之 空 氣 供 應, 應 配 合 其 清 淨 度 設 置 包 括 前 濾 器 及 微 粒 過 濾 器 之 適 當 空 氣 過 濾 系 統 原 料 產 品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之 儲 存 場 所 及 產 品 之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場 所, 應 維 持 防 止 品 質 降 低 之 適 當 環 境 條 件 說 明 中 藥 GMP 廠 內 的 中 藥 之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指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需 加 熱 或 與 水 有 關 等 會 影 響 溫 濕 度 之 作 業 室, 得 不 管 制 作 業 中 之 不 要 有 溫 濕 度 清 淨 度 之 管 制, 如 膏 藥 煉 製 室 等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使 用 之 過 濾 器, 未 安 裝 壓 差 計 ; 因 此 無 法 監 測 過 濾 器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進 而 使 空 氣 品 質 達 到 應 有 之 清 淨 度 了 解 有 + 無 作 用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為 防 止 直 射 光 線 照 射 使 用 百 葉 窗 遮 蔽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日 光 燈 未 設 有 燈 罩 空 調 設 備 出 風 口 等 處 無 更 換 濾 網 維 修 保 養 紀 錄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未 設 置 溫 濕 度 錶 製 造 加 工 及 分 裝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之 溫 濕 度 錶, 濕 球 之 水 盒 水 未 滿 或 空 的 作 業 場 所 ( 秤 量 室 儀 器 室 半 製 品 室 等 ) 無 完 整 溫 濕 度 紀 錄 ( 部 份 或 無 每 日 紀 錄 ) 照 明 設 備 不 夠 ( 製 造 現 場 倉 庫 走 廊 實 驗 室 等 ) 作 業 場 所 溫 濕 度 超 過 管 制 範 圍 ( 溫 濕 度 過 高 ) 濕 球 溫 度 錶 不 正 確 未 校 正 洗 瓶 室 內 水 過 濾 機 漏 水 未 處 理 作 業 場 所 空 調 設 備 欠 佳 ( 空 氣 不 佳 ) 726

20 第 42 條 ( 刪 除 ) 第 43 條 中 藥 廠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性 或 易 燃 性 之 原 物 料 溶 劑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及 產 品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有 適 當 之 防 護 急 救 及 隔 離 設 施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作 業 過 程 中 之 設 施, 應 由 進 料 口 至 出 料 口 採 一 貫 密 閉 式 作 業 為 原 則 ; 其 未 採 一 貫 密 閉 式 作 業 者, 如 有 粉 塵 或 有 害 氣 體 產 生, 應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負 壓 操 作 產 生 粉 塵 使 用 有 機 溶 劑 或 涉 及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作 業 場 所, 其 有 關 照 明 開 關 插 座 馬 達 及 其 他 各 項 電 氣 設 施, 應 視 工 作 需 要, 採 用 防 爆 型 全 密 閉 型 或 與 作 業 場 所 隔 離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起 重 機 及 其 他 具 危 險 性 之 設 施,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經 檢 查 合 格 者, 方 得 使 用 說 明 如 製 造 膜 衣 錠, 使 用 有 機 溶 媒 之 場 所 應 有 防 爆 設 施, 至 於 研 粉 室 產 生 的 粉 塵, 因 裝 有 除 塵 設 備, 且 機 器 大 都 有 地 線 (earth) 故 不 需 設 防 爆 的 電 氣 設 施, 但 需 注 意 安 全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酒 精 氯 仿 丙 酮 等 易 燃 性 有 機 溶 煤 桶 裝 放 置 原 料 倉 庫 未 安 全 隔 離 易 產 生 粉 塵 之 作 業 場 所 未 設 除 塵 局 部 排 氣 設 備 集 塵 設 備 乾 燥 機 未 設 排 熱 氣 管 導 出 廠 外 之 設 備 使 用 有 機 溶 煤 之 膜 衣 作 業 室, 膜 衣 液 調 配 室 等 未 採 用 防 爆 設 備 危 險 品 倉 庫 通 風 不 良 或 無 通 風 設 備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起 重 機 等 危 險 性 設 施, 未 依 規 定 向 工 礦 檢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使 用 合 格 證 糖 漿 製 造 場 所 投 料 及 溶 糖 之 蓋 未 設 收 塵 及 排 氣 措 施 危 險 品 倉 庫 有 電 器 設 備 ( 未 有 防 爆 設 備 ) 危 險 品 儲 存 場 所 未 標 識 產 生 粉 塵 之 作 業 室 內 設 有 手 動 開 關 沒 有 護 蓋 危 險 品 倉 庫 未 整 理, 內 有 空 罐 雜 物 製 造 作 業 場 所 設 有 電 扇 作 業 場 所 之 電 器 開 關 未 設 有 安 全 罩 易 燃 性 溶 劑 與 不 用 機 械 同 室 未 劃 分 標 識 設 有 局 部 排 氣 收 塵 之 伸 縮 管, 但 其 末 端 吸 收 之 情 況 不 良 部 份 作 業 場 所 除 粉 塵 不 理 想 + 727

21 第 44 條 中 藥 廠 應 於 工 作 場 所 外, 視 需 要 設 置 供 員 工 使 用 之 休 息 室 浴 室 製 造 加 工 區 域 應 具 備 適 當 之 盥 洗 設 施, 並 以 合 乎 衛 生 安 全 之 方 式 適 時 處 理 污 水 垃 圾 及 其 他 廢 棄 物 盥 洗 設 施, 應 與 工 作 場 所 隔 離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工 作 場 所 內 有 未 隔 離 之 洗 手 間 更 衣 室 洗 手 設 備 不 佳 ( 無 清 潔 劑 烘 乾 機 故 障 水 槽 堵 塞...) 秤 量 室 半 製 品 室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隔 離 之 盥 洗 水 槽 廢 棄 物 不 良 品 餘 粉 等 收 集 ( 更 衣 室 作 業 場 所 實 驗 室...) 未 依 廢 棄 物 處 理 標 準 書 執 行 作 業 場 所 內 設 置 之 垃 圾 桶 未 附 蓋 作 業 區 域 內 清 掃 用 具 未 集 中 一 處 管 理, 使 用 後 未 清 洗 收 存 作 業 區 域 內 員 工 休 息 室 中 備 有 煙 灰 缸 作 業 區 域 內 員 工 休 息 室 中 堆 積 與 休 息 無 關 之 物 品, 如 電 器 爐 等 + 第 45 條 中 藥 廠 應 視 作 業 需 要 設 置 一 般 用 水 處 理 純 淨 水 處 理 鍋 爐 或 蒸 餾 水 製 造 設 施 供 水 設 施, 應 避 免 污 染 產 品 說 明 一 要 注 意 純 淨 水 之 貯 存, 輸 送 之 管 路 會 產 生 微 生 物, 故 要 有 測 試 並 紀 錄, 純 淨 水 製 造 數 量 及 使 用 量, 交 換 樹 脂 之 再 生 等 應 有 紀 錄, 再 生 時 排 水 應 有 廢 水 池 處 理 二 傳 統 劑 型 所 用 之 製 造 用 水, 以 純 淨 水 為 宜 三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之 抽 提 用 水,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惟 廠 商 仍 應 制 定 各 廠 抽 提 用 水 規 格, 並 定 期 檢 驗, 以 維 護 產 品 品 質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製 造 用 水 未 經 水 處 理 系 統 處 理 或 水 質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純 水 製 造 機 及 輸 送 管 未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潔 淨 水 純 淨 水 未 實 施 檢 驗, 並 未 留 紀 錄 潔 淨 水 純 淨 水 未 實 施 微 生 物 測 試 潔 淨 水 純 淨 水 貯 水 桶 之 換 器 氣 口 未 設 防 止 污 染 措 施 純 水 RO 系 統 之 消 毒 未 確 認 消 毒 劑 殘 留 量 純 水 裝 置 己 制 訂 操 作 方 法 中, 缺 再 生 方 法 728

22 供 檢 驗 用 之 蒸 餾 水 僅 在 檢 驗 室 使 用, 採 購 後 未 依 廠 規 驗 收 實 施 檢 驗 製 造 用 水 未 設 水 處 理 系 統 外 購 蒸 餾 水 使 用 無 檢 驗 報 告 水 質 檢 驗 採 樣, 製 造 現 場 無 ( 缺 或 不 足 ) 採 樣 點 水 質 檢 驗 中 未 作 總 生 菌 數 純 水 製 造 供 應 系 統 未 留 維 修 保 養 更 換 紀 錄 使 用 軟 水 ( 或 純 水 ) 批 號, 未 記 錄 於 批 次 製 造 紀 錄 中 SOP 中 未 制 訂 水 不 合 格 之 處 理 方 式 潔 淨 水 純 淨 水 之 再 生 製 造 未 留 紀 錄, 又 無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水 質 檢 驗 未 加 做 E.Coli 或 Pseudomonas 項 水 質 檢 驗 未 做 POSITIVE & BLANK CONTROL 重 金 屬 檢 驗 方 法 檢 體 配 製 與 規 格 限 定 量 不 符 + 第 46 條 中 藥 廠 應 設 置 容 器 洗 滌 設 施 說 明 囗 服 液 用 瓶 最 後 以 純 淨 水 沖 淨 後, 可 不 須 再 乾 燥, 但 廠 方 應 自 行 評 估 殘 留 之 水 分 是 否 影 響 產 品 品 質 及 其 影 響 之 程 度, 作 適 當 之 選 擇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之 洗 滌 乾 燥 或 滅 菌 未 制 訂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及 紀 錄 有 玻 璃 瓶 之 產 品 容 器, 無 洗 瓶 設 備 塑 膠 材 質 之 產 品 容 器 使 用 無 塵 壓 縮 空 氣 吹 淨 時, 壓 縮 空 氣 未 過 濾 處 理 + 第 47 條 ( 刪 除 ) 第 四 節 設 備 第 48 條 中 藥 廠 用 於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包 裝 儲 存 之 設 備, 其 設 計 大 小 與 位 置 應 易 於 操 作 清 潔 及 保 養 各 劑 型 所 需 設 備, 應 依 製 造 流 程 順 序 配 置 說 明 一 設 計 大 小 位 置 等 是 對 " 靜 " 態 而 言 該 大 小 位 置 需 考 慮 實 際 上 操 作 之 " 動 " 態, 即 需 配 合 操 作 人 員 及 物 料 之 移 動 與 實 施 清 潔 及 保 養 時, 易 於 操 作 而 有 適 當 之 空 間 729

23 二 各 劑 型 所 需 設 備, 依 各 劑 型 之 製 造 過 程 考 慮 " 人 " 與 " 物 " 之 移 動, 按 順 序 配 置, 防 止 在 作 業 場 所 內 來 往 引 起 混 淆 或 發 生 交 互 污 染 第 49 條 中 藥 廠 用 於 直 接 與 原 料 半 製 品 中 間 產 品 或 產 品 接 觸 之 設 備 表 層, 應 以 不 具 反 應 性 釋 出 性 及 吸 附 性 之 材 質 構 成 ; 其 任 何 作 業 如 需 用 潤 滑 劑 冷 卻 劑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物 品 時, 不 得 與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半 製 品 中 間 產 品 或 產 品 接 觸 說 明 直 接 與 原 料 半 製 品 或 製 造 中 之 中 間 製 品 及 產 品 接 觸 之 用 具 設 備 應 以 不 具 反 應 性 易 清 潔 之 材 質 為 原 則, 如 取 原 料 中 間 製 品 之 杓 子 木 質 框 之 篩 子, 篩 下 物 用 紙 或 布 類 收 取, 或 裝 液 劑 軟 膏 等 使 用 著 色 塑 膠 器 具 等, 均 有 污 染 機 會 或 影 響 品 質 之 可 能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過 時 不 用 ( 或 與 作 業 無 關 ) 之 機 械 或 雜 物 未 搬 離 作 業 場 所 作 業 場 所 及 機 械 設 備 未 定 期 計 畫 清 潔 保 養 使 用 木 框 之 篩, 取 藥 品 之 杓 子 等 未 使 用 不 鏽 鋼 材 質 不 具 反 應 性 易 清 潔 之 材 質 + 部 份 器 具 使 用 有 色 塑 膠 桶, 為 防 止 釋 出 未 使 用 不 鏽 鋼 材 質 不 具 反 應 性 易 清 潔 之 材 質 + 作 業 台 之 台 面 舖 一 張 白 色 塑 膠 布, 在 布 上 處 理 藥 品, 未 使 用 不 鏽 鋼 盤 不 具 反 應 性 易 清 潔 之 材 質 修 理 或 調 整 機 械 之 工 具 使 用 後 未 收 回 原 位 保 存 浸 漬 瓶 蓋 使 用 之 有 色 塑 膠 桶 已 變 色 錠 劑 異 檢 中 工 作 人 員 未 戴 手 套 秤 量 桌 台 面 未 使 用 不 鏽 鋼 面 不 具 反 應 性 易 清 潔 之 材 質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作 業 室 中 設 有 瓦 斯 爐 + 第 50 條 中 藥 廠 用 於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包 裝 儲 存 之 設 備 與 器 具,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保 養, 並 訂 定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製 造 加 工 包 裝 等 機 械 操 作, 清 潔 之 詳 細 方 法, 消 毒 方 法 及 使 用 藥 劑, 維 護 管 理 ( 包 括 凊 潔 用 具 ) 應 制 訂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檢 查 方 法 並 留 紀 錄 730

24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50-1 問 : 關 於 "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中 " 第 五 十 條 所 示 對 設 備 及 器 具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保 養, 並 應 制 定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請 問 清 潔 作 業 程 序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應 如 何 紀 錄? 答 : 清 潔 作 業 程 序 應 由 各 藥 廠 視 設 備 器 具 之 種 類, 配 合 其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制 作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清 潔 之 方 法 清 潔 劑 與 消 毒 劑 之 種 類 濃 度 清 潔 後 之 檢 查 及 判 定 等 清 潔 紀 錄 應 就 清 潔 場 所 項 目 人 員 時 間 及 檢 查 人 員 時 間 等 予 以 紀 錄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未 制 訂 作 業 場 所 之 清 潔 消 毒 及 檢 查 等 之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及 無 紀 錄 + 未 制 訂 機 械 器 具 之 清 潔 消 毒 保 養 及 檢 查 之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及 無 紀 錄 膠 囊 充 填 機 煉 合 機 雖 有 清 潔, 但 還 有 前 次 藥 品 之 粉 末 秤 量 室 使 用 之 用 具 己 生 鏽 ( 剪 刀 ) 秤 量 器 不 夠 用 同 型 器 械 設 備 之 點 檢 紀 錄 未 分 別 之 製 粒 機 使 用 後 未 清 潔, 即 用 布 套 蓋 之 機 械 器 具 利 用 廠 商 說 明 書 為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未 改 為 實 際 操 作 清 潔 檢 查 保 養 等 之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設 備 及 器 具 之 清 潔 紀 錄 未 配 合 作 業 進 度 為 之 洗 瓶 設 備 之 保 養 欠 佳, 部 份 故 障 玻 璃 瓶 洗 滌 設 備 對 噴 嘴 部 分 水 流 情 形 未 作 檢 查 設 備 與 器 具 之 定 期 檢 查 紀 錄, 無 操 作 者 簽 名 機 械 設 備 清 潔 作 業 程 序 未 列 清 潔 不 完 善 時 之 處 理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機 械 器 具 清 潔, 檢 查 後 未 加 標 識 + 第 51 條 中 藥 廠 用 於 製 造 同 一 產 品 過 程 之 器 械 設 備, 其 生 產 能 量 應 儘 可 能 相 互 配 合, 以 利 產 品 品 質 均 一 製 造 過 程 所 使 用 之 自 動 機 械 電 子 裝 備 及 其 他 有 關 電 腦 或 週 邊 有 關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包 裝 或 儲 存 藥 品 之 軟 體 及 設 備, 應 依 既 定 計 畫 予 以 定 期 校 正 巡 視 檢 查 並 存 檔 維 護 以 電 腦 系 統 控 制 有 關 主 要 生 產 及 其 管 理 紀 錄 者, 應 善 加 維 護, 非 經 有 關 權 責 人 員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 其 所 有 資 料 之 輸 入 及 列 印, 應 檢 查 其 精 確 性, 並 依 電 腦 系 統 之 複 雜 性 及 可 信 度 決 定 其 確 效 週 期 用 於 製 造 過 程 中 乾 燥 設 備 之 空 氣, 應 先 經 清 淨 過 濾 裝 置 之 處 理 731

25 製 造 內 服 與 毒 劇 外 用 藥 品 之 設 備, 應 嚴 格 區 分, 不 得 互 為 挪 用 中 藥 廠 應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秤 量 設 備, 並 定 期 校 正 說 明 一 同 一 產 品 之 製 造 有 僅 一 過 程 即 為 產 品 者, 也 有 需 經 數 個 過 程 之 製 造 始 可 為 產 品 者, 如 分 數 個 過 程 製 造 時, 雖 各 過 程 使 用 機 器 大 小 不 一, 其 數 量 應 儘 量 互 相 配 含, 以 確 保 每 批 產 品 品 質 之 均 一 性, 故 制 訂 之 每 批 製 造 數 量, 應 與 機 械 設 備 之 容 量 範 圍 相 符 合 二 本 條 文 第 三 項 依 電 腦 系 統 之 複 雜 性 及 可 信 度 決 定 其 確 效 週 期 此 句 敘 述 暫 不 適 用 中 藥 製 劑 三 流 動 床 製 粒 乾 燥 機 糖 衣 或 膜 衣 錠 製 造 用 乾 燥 空 氣 自 動 洗 瓶 乾 燥 滅 菌 用 空 氣 均 應 經 清 淨 過 濾 器 處 理, 高 壓 滅 菌 機 氣 體 滅 菌 機 等 使 用 後 導 入 之 空 氣 ( 冷 卻 或 置 換 用 ), 亦 應 先 經 凊 淨 過 濾 四 製 造 外 用 藥 品 其 成 分 中 含 有 毒 劇 藥 品 時, 應 與 製 造 內 服 藥 品 之 設 備 嚴 格 劃 分, 不 得 互 為 挪 用 此 " 設 備 " 指 製 造 機 器 器 具 設 備, 不 包 括 製 造 作 業 場 所 五 內 服 和 非 毒 劇 外 用 藥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若 共 用 時, 只 要 製 程 中 沒 有 交 互 汙 染 的 問 題 是 被 允 許 的, 但 是 在 SOP 上 要 有 加 以 註 明, 且 在 管 理 上 要 分 開 管 制 六 藥 廠 自 行 準 備 標 準 砝 碼 校 正 為 宜, 需 制 訂 校 正 作 業 程 序 並 作 記 錄 如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認 證 通 過 或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評 鑑 通 過 之 測 試 實 驗 室 校 正 ( 定 期 的 ) 亦 可, 但 須 留 紀 錄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51-1 問 : 生 產 設 備 搬 到 另 一 個 房 間 繼 續 生 產, 如 何 做 GMP 管 理? 答 : 生 產 設 備 的 廠 內 搬 遷, 應 該 重 新 進 行 設 備 的 驗 證 工 作, 以 確 定 是 否 能 發 揮 原 有 的 功 能, 這 就 是 GMP 規 定 中 所 謂 的 再 確 效 作 業, 中 藥 雖 然 尚 未 要 求 確 效 作 業, 但 是 搬 遷 設 備 實 質 上 已 經 是 嚴 重 改 變 生 產 效 能, 因 此 業 者 仍 應 自 行 執 行 品 質 相 關 的 作 業, 以 確 保 產 品 的 品 質 一 致 性 另 外 設 備 之 遷 移 可 考 慮 該 設 備 是 固 定 的 或 可 移 動 的, 可 依 遷 移 後 對 設 備 表 現 影 響 之 品 質 風 險 分 析 做 相 對 應 之 設 備 或 製 程 功 能 確 認 732

26 51-2 問 : 生 產 場 所 的 變 更 是 指 什 麼?GMP 如 何 規 範? 答 : 生 產 場 所 的 變 更 有 廠 址 變 更 及 作 業 房 間 變 更 如 果 是 廠 址 變 更, 必 須 向 主 管 單 位 申 請 ; 如 果 是 作 業 房 間 變 更, 必 須 進 行 製 程 相 關 評 估 作 業, 以 確 保 品 質 不 會 變 更, 必 要 時, 應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執 行 安 定 性 試 驗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同 一 作 業 區 內 同 時 生 產 不 同 品 目 製 品, 對 其 交 叉 污 染 未 加 以 評 估 確 認 + 不 同 機 型 之 打 錠 機 ( 製 丸 機 ) 打 出 之 錠 劑 ( 丸 劑 ) 合 為 同 一 批, 其 均 質 性 未 加 確 認 稱 量 設 備 未 定 期 校 正 且 無 法 追 溯 有 秤 量 設 備 之 校 正 作 業 程 序, 並 未 切 實 執 行 供 應 糖 衣 乾 燥 用 空 氣, 未 經 先 過 濾 處 理 秤 量 設 備 未 見 使 用 等 相 關 記 錄 磅 秤 有 臺 灣 度 量 衡 檢 定 所 之 檢 定 簽, 但 未 自 行 測 試 + 新 增 混 合 桶 攪 拌 機 送 修, 未 見 設 備 使 用 異 常 之 相 關 文 件 第 52 條 ( 刪 除 ) 第 53 條 中 藥 廠 對 於 製 造 人 用 藥 品 與 動 物 用 藥 品 之 場 所 設 備, 應 予 分 開, 不 得 在 未 隔 絕 之 同 一 建 築 物 作 業 但 使 用 符 合 人 用 藥 品 規 格 製 造 動 物 用 藥 品 者, 不 在 此 限 說 明 使 用 人 用 藥 品 原 料 製 造 動 物 藥 品 時, 其 場 所 與 設 備 不 必 分 開 但 僅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原 料 製 造 動 物 用 藥 時, 其 場 所 與 設 備 應 予 分 開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製 造 人 用 藥 品 與 不 適 宜 人 用 之 動 物 用 藥 品, 在 未 隔 絕 之 同 一 建 築 物 中 作 業, 其 場 所 與 設 備 未 分 開 缺 失 分 類 第 54 條 中 藥 廠 應 視 產 品 需 要, 具 備 必 要 之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或 包 裝 設 備 說 明 中 藥 劑 型 可 分 為 散 ( 粉 ) 劑 顆 粒 劑 膠 囊 劑 錠 劑 膜 衣 錠 劑 糖 衣 錠 劑 丸 劑 733

27 膏 滋 劑 內 服 液 劑 中 藥 酒 劑 軟 膏 劑 膏 藥 劑 ( 硬 膏 劑 油 膏 劑 ) 藥 膠 布 劑 外 用 液 劑 外 用 粉 劑 膠 劑 碎 片 劑 等 糖 漿 劑 栓 劑 著 衣 錠 劑 酊 劑 流 浸 膏 與 浸 膏 劑 茶 劑 1. 中 藥 散 ( 粉 ) 劑 係 指 藥 材 抽 提 物 與 適 宜 的 輔 料 或 由 藥 材 直 接 製 成 的 粉 末 狀 製 劑, 一 般 通 過 30 號 篩, 分 為 內 服 散 劑 和 外 用 散 劑 2. 中 藥 膠 囊 劑 分 硬 膠 囊 劑 軟 膠 囊 劑 和 腸 溶 膠 囊 劑 (1) 硬 膠 囊 劑 係 指 將 一 定 量 的 藥 材 抽 提 物 藥 材 抽 提 物 加 藥 材 粉 末 或 輔 料 製 成 的 均 勻 粉 末 或 顆 粒, 充 填 於 空 心 膠 囊 中 製 成, 或 將 藥 材 粉 末 直 接 充 填 於 空 心 膠 囊 中 製 成 亦 可 充 填 包 衣 化 的 半 固 體 或 液 體 (2) 軟 膠 囊 劑 係 指 將 一 定 量 的 藥 材 抽 提 物 加 適 宜 的 輔 料 混 合 均 勻 密 封 於 球 型 橢 圓 型 或 其 他 形 狀 的 軟 質 囊 材 中, 用 壓 製 法 滴 製 法 或 其 他 特 別 的 方 法 或 機 械 製 成 軟 質 囊 材 是 由 明 膠 甘 油 或 水 ( 和 ) 其 他 適 宜 的 藥 用 材 料 製 成 粉 末 或 其 他 乾 燥 固 體, 經 適 當 之 設 備, 亦 可 充 填 入 軟 膠 囊 中 (3) 腸 溶 膠 囊 劑 係 指 硬 膠 囊 或 軟 膠 囊 殼 經 適 宜 方 法 處 理 或 用 其 他 藥 用 高 分 子 材 料 加 工 而 成 其 囊 殼 不 溶 於 胃 液, 但 能 在 腸 液 中 崩 解 而 釋 放 活 性 成 分 或 用 包 衣 顆 粒 充 填 於 一 般 空 膠 囊, 以 抑 制 藥 品 於 胃 液 中 釋 出 3. 中 藥 顆 粒 劑 係 指 由 藥 材 抽 提 物 藥 材 抽 提 物 加 藥 材 粉 末 或 藥 材 粉 末 與 適 宜 輔 料 製 成 的 顆 粒 狀 製 劑, 分 為 可 溶 性 顆 粒 劑 混 懸 性 顆 粒 劑 和 發 泡 性 顆 粒 劑 顆 粒 劑 一 般 通 過 10 號 篩, 並 殘 留 在 12 號 篩 的 顆 粒, 不 超 過 全 量 之 5%, 通 過 42 號 篩 的 顆 粒 不 超 過 全 量 之 15% 細 粒 劑 為 通 過 30 號 篩 網, 但 通 過 200 號 篩 (200mesh) 不 超 過 全 量 的 10% 之 粉 末 稱 之 4. 中 藥 錠 劑 係 指 由 藥 材 抽 提 物 藥 材 抽 提 物 加 藥 材 粉 末 或 藥 材 粉 末 與 適 宜 輔 料 混 勻 壓 製 而 成 的 一 定 形 狀 的 固 體 製 劑 如 具 有 不 適 的 臭 味 刺 激 性 易 潮 解 或 遇 光 易 變 質 的 藥 品, 可 依 藥 品 之 特 性 及 需 求 製 成 裸 錠 糖 衣 錠 膜 衣 錠 腸 溶 錠 陰 道 錠 發 泡 錠 口 含 錠 咀 嚼 錠 等 5. 中 藥 丸 劑 是 指 由 藥 材 抽 提 物 藥 材 抽 提 物 加 藥 材 粉 末 或 藥 材 粉 末 與 粘 合 劑 或 適 宜 輔 料 所 製 成 的 球 型 或 類 球 型 製 劑 6. 中 藥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係 指 藥 材 用 水 煎 煮, 去 渣 濃 縮 後, 加 糖 或 蜂 蜜 或 適 當 的 734

28 增 稠 劑 製 成 的 稠 厚 狀 半 流 體 劑 型 中 藥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在 生 產 與 貯 藏 期 間 均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藥 材 需 加 工 成 碎 片 或 粗 粉, 按 具 體 品 種 規 定 的 方 法 煎 煮, 濾 過, 濾 液 濃 縮 至 一 定 的 黏 稠 度, 即 得 清 膏 (2) 如 需 加 入 藥 粉,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般 加 入 藥 物 細 粉 (3) 清 膏 按 規 定 量 加 入 煉 蜜 或 糖 ( 或 轉 化 糖 ) 收 膏 ; 若 需 加 藥 物 細 粉, 待 冷 卻 後 加 入, 攪 拌 均 勻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加 煉 蜜 或 糖 ( 或 轉 化 糖 ) 的 量, 一 般 不 超 過 清 膏 量 的 3 倍 (4) 中 藥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可 使 用 經 核 准 之 人 工 甘 味 劑 (5) 中 藥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在 外 觀 上 的 要 求 應 無 焦 臭 無 異 味 無 糖 的 結 晶 析 出 且 黏 稠 度 適 宜 (6)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應 密 封, 置 陰 涼 處 貯 藏 7. 中 藥 糖 漿 劑 係 指 含 有 藥 品 藥 材 提 取 物 和 芳 香 物 質 的 濃 蔗 糖 水 溶 液, 含 蔗 糖 量 不 低 於 55%(W/V) 含 有 藥 材 抽 提 物 的 中 藥 糖 漿, 允 許 有 少 量 輕 搖 易 散 的 沉 澱 8. 中 藥 酊 劑 係 指 藥 物 用 規 定 濃 度 的 乙 醇 提 取 或 溶 解 而 製 成 的 澄 清 液 體 製 劑, 亦 可 用 流 浸 膏 製 成 酊 劑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含 有 毒 性 藥 的 酊 劑, 每 100ml 應 相 當 於 原 藥 物 10g; 其 他 酊 劑, 每 100ml 相 當 於 原 藥 物 20g 9. 中 藥 流 浸 膏 或 浸 膏 劑 係 指 藥 物 用 適 宜 的 溶 劑 提 取, 蒸 去 部 分 或 全 部 溶 劑, 調 整 濃 度 至 規 定 標 準 而 製 成 的 製 劑 流 浸 膏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流 浸 膏 每 1ml 相 當 於 原 藥 材 1g 浸 膏 劑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浸 膏 劑 每 1g 相 當 於 原 藥 材 2-5g 7. 中 藥 酒 劑 係 指 藥 材 經 過 適 當 碎 解, 以 酒 類 浸 漬, 藥 材 之 抽 提 物 或 藥 材 飲 片 加 酒 類 所 製 成 之 製 劑 (1) 可 加 入 適 當 的 防 腐 劑 及 調 味 劑 (2) 產 品 在 貯 存 期 間 只 允 許 有 微 量 輕 搖 易 散 的 沉 澱 (3) 酒 類 包 括 藥 用 酒 精 8. 中 藥 內 服 液 劑 : 是 以 中 藥 材 為 原 料, 採 用 適 當 方 法 提 取 精 製, 加 入 適 的 賦 形 劑, 製 成 一 種 內 服 液 體 製 劑 一 般 分 為 滋 補 性 及 治 療 性 兩 類 735

29 (1) 可 加 入 適 當 的 矯 味 劑 防 腐 劑 及 抗 氧 化 劑 (2) 產 品 在 貯 存 期 間 只 允 許 有 微 量 輕 搖 易 散 的 沉 澱, 但 不 得 為 微 生 物 所 引 起 者 9. 中 藥 軟 膏 劑 係 指 由 藥 品 藥 材 粉 末 藥 材 抽 提 物 與 適 當 之 油 脂 性 水 溶 性 和 乳 劑 型 等 基 質 混 合 製 成 的 半 固 體 製 劑 10. 中 藥 膏 藥 劑 ( 硬 膏 劑 油 膏 劑 ) 係 指 藥 材 食 用 植 物 油 與 黃 丹 煉 製 成 膏 料, 攤 塗 於 裱 背 上 製 成 的 外 用 製 劑 11. 中 藥 藥 膠 布 劑 係 指 藥 材 提 取 物 藥 材 粉 末 藥 材 提 取 物 與 藥 材 粉 末 混 合 物 與 橡 膠 樹 脂 或 適 當 的 聚 合 物 等 基 質 混 勻 後 塗 佈 於 布 等 支 持 體 上 之 敷 貼 外 用 製 劑 12. 中 藥 外 用 液 劑 : 分 為 外 用 擦 劑 及 外 用 噴 劑, 係 指 中 藥 材 採 用 適 當 方 法 抽 提 精 製, 加 入 適 宜 的 賦 形 劑 所 製 成 之 僅 供 外 用 的 液 體 製 劑 (1) 產 品 在 貯 存 期 間 允 許 有 微 量 輕 搖 易 散 的 沉 澱 13. 中 藥 栓 劑 係 指 藥 材 提 取 物 或 藥 粉 與 適 宜 基 質 製 成 供 腔 道 給 藥 的 固 體 製 劑 (1) 栓 劑 常 用 基 質 為 半 合 成 脂 肪 酸 甘 油 酯 可 可 豆 脂 聚 氧 乙 烯 硬 脂 酸 酯 氫 化 植 物 油 甘 油 明 膠 乙 二 醇 類 或 其 他 適 宜 基 質 某 些 基 質 中 可 加 入 表 面 活 性 劑 使 藥 物 易 於 釋 放 和 被 機 體 吸 收 (2)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供 製 栓 劑 用 的 固 體 藥 物, 應 預 先 用 適 宜 方 法 製 成 最 細 粉 根 據 施 用 腔 道 和 使 用 目 的 的 不 同, 製 成 各 種 適 宜 的 形 狀 (3) 栓 劑 中 的 藥 物 與 基 質 應 混 合 均 勻, 栓 劑 外 型 應 完 整 光 滑, 應 無 刺 激 性 ; 塞 入 腔 道 後, 應 能 融 化 軟 化 或 溶 化, 並 與 分 泌 物 混 合, 逐 漸 釋 放 出 藥 物, 產 生 局 部 或 全 身 作 用 ; 並 應 有 適 宜 的 硬 度, 以 免 在 包 裝 或 儲 藏 時 變 形 (4) 栓 劑 所 用 內 包 裝 材 料 應 無 毒 性, 並 不 得 與 藥 物 或 基 質 發 生 理 化 作 用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在 30 下 密 閉 保 存, 應 防 止 受 熱 受 潮 而 變 形 發 霉 變 質 13. 中 藥 膠 劑 係 指 動 物 皮 骨 甲 或 角 用 水 煎 取 膠 質, 濃 縮 成 稠 膠 狀, 經 乾 燥 後 製 成 的 固 體 塊 狀 內 服 製 劑 膠 劑 應 為 色 澤 均 勻 無 異 常 臭 味 的 透 明 半 固 體 中 藥 傳 統 膠 劑 檢 驗 項 目 應 包 含 一 般 重 量 平 均 重 量 乾 燥 減 重 總 灰 分 酸 不 溶 性 灰 分 稀 醇 抽 提 物 水 抽 提 物 鑑 別 試 驗 與 重 金 屬 736

30 14. 中 藥 碎 片 劑 係 指 藥 材 或 藥 材 抽 提 物 製 成 的 用 沸 水 沖 服 泡 服 或 煎 服 用 的 製 劑, 可 加 入 適 當 的 甜 味 劑 或 人 工 甘 味 劑 等 廠 商 在 申 請 複 方 之 中 藥 碎 片 劑 劑 型 前, 須 確 認 可 管 控 其 產 品 之 單 位 包 裝 內 可 達 到 處 方 中 各 藥 材 之 劑 量 範 圍, 並 維 持 其 均 一 性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錠 劑 丸 劑 膠 囊 劑 顆 粒 劑 : 54-1 問 : 有 關 中 藥 製 劑 之 崩 散 度 試 驗, 其 完 全 崩 散 之 定 義 為 何? 答 : 除 依 藥 典 及 相 關 規 定 外, 如 存 留 於 測 定 器 篩 網 上 之 殘 餘 樣 品 已 呈 稀 軟 團 塊, 且 其 中 已 無 可 覺 察 之 硬 質 部 分, 或 膠 囊 僅 存 膠 囊 破 片, 則 可 視 為 完 全 崩 散 二 中 藥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54-2 問 : 製 造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時 是 否 可 用 人 工 甘 味 劑? 答 : 可 使 用 經 核 准 之 人 工 甘 味 劑 54-3 問 :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在 產 品 外 觀 上 的 要 求 有 那 些? 答 : 產 品 應 無 焦 臭 異 味, 無 糖 的 結 晶 析 出, 粘 稠 度 適 宜 54-2 問 : 膏 滋 劑 在 分 裝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答 : 由 於 膏 滋 劑 ( 煎 膏 劑 ) 較 粘 稠, 宜 用 大 口 瓶 裝, 分 裝 時 需 待 膏 滋 劑 充 分 放 冷 後 再 充 填, 切 勿 在 加 熱 時 封 蓋, 以 免 蒸 氣 凝 結, 滴 回 膏 中, 久 貯 易 產 生 發 霉 現 象 三 中 藥 內 服 液 劑 : 54-3 問 : 中 藥 內 服 液 常 用 的 溶 劑 有 那 些? 答 :(1) 水 : 是 指 純 淨 水 (2) 乙 醇 : 用 於 增 加 某 些 藥 物 安 定 性 及 溶 解 度 54-4 問 : 中 藥 內 服 液 劑 常 用 的 賦 形 劑 有 那 些? 答 : 矯 味 劑 著 色 劑 防 腐 劑 及 抗 氧 化 劑 等 54-7 問 : 上 述 中 藥 製 劑 所 指 微 量 輕 搖 易 散 之 沉 澱 其 意 義 為 何? 答 : 此 沉 澱 物 不 得 為 微 生 物 所 引 起 者 四 中 藥 藥 膠 布 劑 : 54-5 問 : 藥 膠 布 於 製 造 時, 很 容 易 造 成 氣 味 之 交 叉 污 染,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1) 膏 藥 劑 ( 硬 膏 油 膏 ) 與 藥 膠 布 在 高 溫 及 大 量 濃 煙 產 生 製 程 階 段, 應 屬 特 殊 737

31 製 造 場 所 及 設 備 來 管 理, 另 要 設 置 適 當 之 排 氣 ( 煙 ) 設 備 (2) 調 膠 及 塗 布 要 在 三 級 區 之 作 業 場 所 進 行, 唯 恐 有 氣 味 交 叉 污 染 之 虞, 其 空 調 系 統 宜 獨 立, 由 各 廠 商 自 行 設 計 之 54-6 問 : 藥 膠 布 如 採 熬 煉 法 製 造, 藥 材 成 分 無 法 鑑 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採 熬 煉 之 製 法, 產 品 之 檢 驗 時, 可 只 作 後 加 原 料 之 鑑 別 即 可, 詳 見 衛 署 藥 字 第 七 七 三 四 九 二 號 公 告 [ 說 明 ] 熬 煉 法 係 將 藥 材 以 麻 油 或 其 他 植 物 油 在 高 溫 下 熬 煉 抽 提, 藥 材 因 高 溫 而 焦 化, 藥 材 成 分 起 了 變 化 而 無 法 鑑 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七 十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衛 署 藥 字 第 七 七 三 四 九 二 號 公 告 如 下 : 主 旨 : 公 告 修 訂 中 藥 膏 劑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應 檢 附 薄 層 層 析 分 析 檢 驗 資 料 之 藥 材 項 目 說 明 : 本 署 七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衛 署 藥 字 第 六 三 六 六 六 O 號 公 告 規 定 申 請 中 藥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應 檢 附 薄 層 層 析 檢 驗 資 料 ( 如 附 件 ), 茲 經 再 研 討 結 果, 現 階 段 有 關 中 藥 膏 劑 之 檢 驗, 可 僅 就 製 程 中 熬 液 後 加 入 之 成 分 ( 如 薄 荷 腦 冬 青 油 等 ) 進 行 薄 層 層 析 檢 驗 凡 申 請 中 藥 膏 劑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案 件, 可 依 此 原 則 檢 附 薄 層 層 析 檢 驗 資 料 辦 理 54-7 問 : 藥 膠 布 之 檢 驗 項 目 應 包 括 那 些 檢 項? 答 : 應 包 括 外 觀 ( 藥 膏 色 藥 膏 厚 薄 均 勻 度, 色 澤 一 致 性 有 無 漏 膏 情 形 ), 長 度 及 寬 度 之 尺 寸 偏 差 重 量 偏 差 粘 著 力 及 鑑 別 等 試 驗 54-8 問 : 中 藥 藥 膠 布 之 重 量 差 異 試 驗 如 何? 答 : 1. 取 完 整 之 藥 膠 布 二 十 片, 個 別 稱 其 全 片 之 重 量, 並 計 算 其 平 均 重 量 (1) 全 片 之 平 均 重 量 應 在 全 片 理 論 重 量 之 +15% 範 圍 內 (2) 規 定 偏 差 : 不 得 有 二 片 之 全 片 重 量 超 出 全 片 平 均 重 量 之 +10% (3) 最 大 偏 差 : 不 得 有 一 片 之 全 重 量 超 出 全 片 平 均 重 量 之 +20% 2. 如 有 一 片 之 全 片 重 量 超 出 全 片 平 均 重 量 之 +10% 時, 則 另 取 完 整 之 藥 膠 布 二 十 片, 個 別 稱 其 重 量, 並 個 別 以 溶 劑 洗 淨 布 上 之 藥 膏, 洗 淨 布 經 烘 乾 連 同 離 型 膜 稱 重, 即 為 空 重, 由 全 片 重 量 減 去 其 空 重 則 為 藥 膏 重 量, 並 求 取 藥 膏 之 平 均 重 量 (1) 藥 膏 之 平 均 重 量 應 在 藥 膏 理 論 重 量 之 +15% 範 圍 內 (2) 規 定 偏 差 : 不 得 有 二 片 之 藥 膏 重 量 超 出 藥 膏 平 均 重 量 之 +10% 738

32 (3) 最 大 偏 差 : 不 得 有 一 片 之 藥 膏 重 量 超 出 藥 膏 平 均 重 量 之 +20% 五 中 藥 酒 劑 ( 藥 酒 ): 54-9 問 : 藥 酒 之 檢 驗 項 目 應 包 括 那 些 檢 項? 答 : 檢 項 應 包 括 外 觀 比 重 甲 醇 限 度 試 驗 乙 醇 含 量 (%V/V) 容 量 偏 差 重 金 屬 限 度 試 驗 鑑 別 試 驗 各 劑 型 之 製 造, 應 視 製 品 之 需 要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設 備 : (1) 各 劑 型 之 製 造 設 備, 應 視 其 製 品 之 性 質 及 操 作 過 程 之 需 要 而 定 (2) 對 粉 ( 散 ) 劑 膠 囊 劑 顆 粒 劑 丸 劑 錠 劑 膜 衣 錠 劑 與 糖 衣 錠 劑 應 有 粉 塵 收 集 設 備 如 機 械 本 身 為 密 閉 式, 有 完 善 收 集 裝 置 時 不 在 此 限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廠 方 自 行 移 除 原 核 准 劑 型 之 作 業 廠 所 或 設 備, 且 原 有 許 可 證 藥 品 並 未 委 託 他 廠 製 造 廠 內 無 製 劑 許 可 證 劑 型 所 需 作 業 場 所 或 設 備 者 糖 衣 室 內 有 不 同 批 之 糖 衣 用 原 料 未 標 示 + 第 55 條 中 藥 廠 對 於 各 產 品 應 依 其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半 製 品 或 中 間 產 品 及 產 品 既 定 規 格 檢 驗 之 需 要, 設 置 檢 驗 部 門 及 適 當 檢 驗 設 備 但 依 藥 物 委 託 製 造 及 檢 驗 作 業 準 則 規 定, 委 託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單 位 檢 驗, 並 出 具 確 切 證 明 者, 得 免 設 置 檢 驗 部 門 應 設 化 驗 室 及 儀 器 室 儀 器 室 應 與 化 驗 室 隔 離, 並 維 持 適 當 之 溫 度 濕 度 及 清 淨 度 ; 化 驗 室 應 有 足 夠 且 適 用 之 試 驗 臺 試 驗 架 藥 品 櫃 排 氣 櫃 供 水 及 洗 滌 設 備 與 電 熱 恆 溫 乾 燥 設 備, 並 備 有 相 關 之 器 皿 化 學 試 藥 試 液 標 準 液 及 其 他 必 要 材 料 產 品 應 視 檢 驗 需 要, 設 置 生 菌 數 試 驗 或 其 他 微 生 物 檢 驗 所 必 需 之 場 所 設 施 及 設 備, 並 備 有 相 關 培 養 基 及 對 照 菌 種 微 生 物 檢 定 所 需 之 菌 種 培 養 基, 應 妥 為 維 護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規 定 檢 驗 項 目 之 理 化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不 足, 且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委 託 檢 驗 規 定 檢 驗 項 目 ( 半 製 品 與 製 品 之 管 制 標 準 書 ) 未 分 別 制 定 完 整 委 託 檢 驗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 739

33 檢 驗 工 作 已 委 外 執 行, 但 未 依 藥 物 委 託 製 造 及 檢 驗 作 業 準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委 託 檢 驗 生 菌 數 試 驗 滅 菌 檢 查 等 之 場 所 設 施 設 備 培 養 基 對 照 菌 種 不 足 微 生 物 菌 種 之 鑑 別 保 存 ( 移 植 再 生 ) 方 法 未 制 定 完 整 SOP 微 生 物 菌 種 檢 驗 無 規 定 之 菌 種 培 養 基 + 經 細 菌 培 養 之 培 養 基 已 過 期 細 菌 培 養 用 之 培 養 基 已 過 期 + 標 準 液 試 液 之 配 製 紀 錄 及 標 示 均 不 全, 且 有 標 定 超 過 一 年 之 標 準 液 仍 在 使 用 儀 器 室 之 溫 濕 度 未 控 制 標 定 液 未 制 定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且 無 規 格 標 準 品 之 標 定 未 制 定 標 定 方 法 之 書 面 程 序 且 無 標 定 結 果 紀 錄 菌 種 保 存 移 植 未 建 立 批 次 註 明 繼 代 數 使 用 及 銷 毀 紀 錄 菌 種 移 植 ( 繼 代 菌 培 養 之 菌 種 ) 未 鑑 別, 並 於 紀 錄 表 中 記 錄 微 生 物 限 量 試 驗 (microbial limit test) 未 加 作 positive control 且 未 建 立 菌 種 鑑 定 SOP 繼 代 菌 種 培 養 使 用 不 當 之 選 擇 性 培 養 基 缺 檢 驗 所 需 對 照 菌 種 檢 驗 所 使 用 之 菌 種 未 標 示 培 養 基 配 製 及 保 存 不 完 善 生 檢 室 無 定 期 清 潔 微 生 物 檢 驗 室 HEPA 未 執 行 確 效 試 驗 ( 例 : 落 下 菌 微 粒 子 測 試 等 ) 無 菌 操 作 設 備 未 執 行 落 下 菌 微 粒 子 測 試 等 試 驗 儀 器 故 障 期 間, 未 維 修 或 委 託 檢 驗 而 影 響 原 料 或 產 品 檢 驗 ( 註 : 委 託 檢 驗 應 有 藥 檢 局 公 文 ) 實 驗 室 之 有 機 溶 媒 研 發 中 材 料 未 清 理 品 管 室 空 調 情 形 不 佳 + 新 增 部 分 藥 總 重 金 屬 檢 驗 方 法 規 格 使 用 硫 化 氫 (H2S), 惟 卻 未 具 備 相 關 該 設 備 亦 無 委 託 檢 驗, 卻 有 檢 驗 報 告, 請 改 正 新 增 微 生 物 限 量 試 驗 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SOP), 未 依 據 最 近 二 版 內 之 藥 典 執 行 新 增 灰 化 爐 放 置 於 精 密 儀 器 室 內 似 不 妥, 請 改 善 第 五 節 組 織 及 人 事 第 56 條 中 藥 廠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與 製 造 部 門, 應 分 別 獨 立 設 置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56-1 問 : 如 因 人 員 異 動 造 成 產 品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負 責 人 出 缺 時, 在 未 找 到 適 當 之 繼 任 人 選 前, 應 如 何 設 置 代 理 人? 740

34 答 :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負 責 人 代 理 人 之 設 置, 應 不 得 影 響 到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與 製 造 部 門 之 獨 立 56-2 問 : 如 係 代 理 職 務 時, 簽 章 應 如 何 表 示? 答 : 代 理 人 應 使 用 其 本 人 之 簽 章, 並 加 註 " 代 " 字 56-3 問 : 廠 長 可 以 兼 任 製 造 部 門 負 責 人 或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負 責 人 之 一 嗎? 答 : 不 得 已 時 可 以 兼 任, 但 不 可 影 響 到 此 二 部 門 權 責 之 獨 立 就 GMP 之 精 神 而 言, 則 應 儘 速 設 置 專 任 負 責 人 56-4 問 : 製 造 部 門 的 作 業 人 員 可 以 兼 任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的 工 作 嗎? 答 : 為 達 到 製 造 部 門 與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分 別 獨 立 之 要 求, 作 業 人 員 應 不 得 兼 任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廠 長 兼 製 造 主 管, 最 終 產 品 之 發 送 放 行 由 廠 長 決 定 品 管 與 製 造 之 獨 立 不 明 確, 人 員 同 時 兼 負 品 管 及 生 產 之 職 責 負 責 人 兼 監 製 藥 師 或 獸 醫 師 及 廠 長, 然 並 未 實 際 管 理 廠 務 廠 長 兼 製 造 主 管 兼 監 製 藥 師, 產 品 之 放 行 由 監 製 藥 師 負 責, 影 響 品 管 與 製 造 之 獨 立 廠 長 兼 製 造 負 責 人 兼 監 製 藥 師 或 獸 醫 師, 最 終 產 品 之 判 定 由 監 製 藥 師 或 獸 醫 師 負 責, 影 響 品 管 與 製 造 之 獨 立 廠 長 兼 製 造 主 管 或 監 製 藥 師 不 涉 及 最 終 產 品 發 放 + 品 管 部 門 與 製 造 部 門 未 分 別 獨 立 或 獨 立 不 明 確, 主 管 同 時 兼 負 品 管 與 生 產 之 職 責 負 責 人 兼 監 製 藥 師 或 廠 長, 然 並 未 實 際 管 理 廠 務 監 製 藥 師 非 專 任, 有 於 他 處 兼 職 情 形 廠 長 兼 製 造 主 管, 產 品 之 放 行 由 廠 長 決 定 第 57 條 中 藥 廠 各 部 門 應 設 負 責 人, 並 配 置 足 夠 人 力 執 行 督 導 每 一 產 品 之 製 造 加 工 分 裝 包 裝 或 儲 存 說 明 一 監 製 藥 師 係 經 過 執 業 登 記, 故 不 宜 設 代 理 人 二 代 理 人 制 度 SOP 中 的 代 理 人, 只 需 述 及 職 務, 不 需 列 出 人 名, 因 廠 內 有 人 事 741

35 資 料 可 佐 證 三 檢 驗 部 門 因 檢 驗 完 成 須 有 另 一 人 覆 核 檢 驗 成 績, 所 以 人 員 至 少 要 有 2 人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監 製 藥 師 非 專 職 代 理 人 制 度 SOP 未 建 立 品 管 部 門 無 藥 師 + 第 58 條 中 藥 廠 各 部 門 之 負 責 人 督 導 人 員 及 員 工, 應 具 有 適 當 之 學 識 經 驗, 並 接 受 參 與 執 行 本 章 規 定 之 實 務 訓 練 ; 微 生 物 檢 驗 人 員, 應 接 受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58-1 問 :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何 種 學 識 與 經 驗 方 為 適 當? 答 : 品 管 負 責 人 之 學 識 要 求 與 經 驗, 應 依 照 各 廠 品 質 管 制 部 門 的 職 責 特 性 與 工 作 執 掌 訂 立 專 業 需 求, 並 制 定 SOP 及 相 關 規 範 58-2 問 : 藥 廠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督 導 人 員 及 員 工 應 接 受 何 種 訓 練? 訓 練 紀 錄 應 包 含 什 麼 內 容? 答 :(1) 藥 廠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督 導 人 員 及 員 工 之 職 務 不 同, 其 學 識 經 驗 之 要 求 亦 各 異, 應 視 其 職 務 性 質 實 施 專 業 訓 練, 以 執 行 藥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實 務 (2) 為 達 成 藥 品 品 質 進 一 步 提 升 之 目 的, 有 關 人 員 應 接 受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GMP 訓 練 與 工 作 內 容 相 關 之 實 務 作 業 訓 練 (3) 任 何 訓 練 均 應 保 存 完 整 之 訓 練 紀 錄,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訓 練 內 容 日 期 地 點 接 受 訓 練 人 員 等 資 料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人 員 訓 練 未 制 訂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且 無 訓 練 紀 錄 + 無 G.M.P. 之 明 確 觀 念, 全 廠 上 下 均 急 需 加 強 對 G.M.P. 之 認 知, G.M.P. 策 劃 與 工 廠 完 全 脫 節 品 質 管 制 人 員 不 足 無 品 管 作 業 訓 練 紀 錄 人 員 流 動 性 大, 工 作 銜 接 不 上, 未 受 適 當 訓 練 紀 錄 錯 誤 塗 改, 未 保 留 原 始 紀 錄 以 劃 線 加 註 方 式 更 改 人 員 訓 練 建 議 其 訓 練 對 象 應 包 括 所 有 作 業 人 員, 並 舉 辦 有 關 員 工 + 742

36 G.M.P. 之 訓 練 講 習 人 員 訓 練 己 制 訂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但 未 保 存 完 整 之 訓 練 紀 錄 微 生 物 檢 驗 人 員 訓 練 不 足 新 進 人 員 ( 工 作 人 員 ) 未 加 強 訓 練 應 加 強 人 員 訓 練, 並 視 各 部 門 作 業 之 需 要, 予 以 適 當 之 訓 練 員 工 G.M.P. 訓 練 頻 率 不 足 新 增 原 料 留 樣 室 中 藥 材 有 誤, 需 加 強 品 管 人 員 訓 練 + 新 增 請 增 未 制 定 訂 人 事 組 織 職 掌 職 責 等 相 關 規 範 之 作 業 程 序 書 新 增 請 增 訂 未 制 定 人 事 組 織 架 構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資 料,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人 員 學 經 歷, 到 離 職 日 及 其 親 筆 簽 名 資 料 新 增 並 請 依 規 定 及 事 實 修 正 未 制 定 代 理 人 制 度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新 增 人 事 組 織 請 增 列 人 員 之 親 筆 簽 名 資 料, 對 於 人 員 之 代 理 制 度 亦 請 增 訂 + 新 增 職 務 代 理 人 程 序 標 準 書 內 容 欠 完 整, 代 理 人 除 考 量 權 限 之 行 使 合 理 以 外, 廠 內 各 部 門 人 員 代 理 亦 應 考 量 代 理 人 的 合 理 性 及 工 作 符 合 性 ( 指 能 否 勝 任 代 理 工 作 或 是 否 受 過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 第 59 條 中 藥 廠 應 以 書 面 訂 定 員 工 作 業 衛 生 規 範, 並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配 合 工 作 性 質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二 防 止 罹 患 疾 病 或 開 放 性 創 口 之 員 工 對 藥 品 安 全 性 或 品 質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之 措 施 三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時 必 須 清 洗 或 消 毒 雙 手, 且 在 製 造 區 內 不 得 有 佩 戴 飾 物 飲 食 抽 菸 或 其 他 足 以 妨 害 衛 生 行 為 之 規 定 四 配 合 工 作 性 質 所 應 穿 戴 之 工 作 服 頭 罩 口 罩 手 套 臂 套 鞋 套 之 標 準 說 明 一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內 時, 需 制 定 著 裝 及 更 衣 程 序 二 三 級 區 內 之 服 裝 制 定 需 避 免 對 環 境 及 產 品 造 成 污 染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59-1 問 : 藥 廠 員 工 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應 包 含 什 麼 項 目? 頻 度 如 何? 答 : 至 少 應 達 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中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並 配 合 員 工 之 工 作 性 質 為 之 59-2 問 : 員 工 罹 患 疾 病 或 有 開 放 性 創 囗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應 視 其 工 作 性 質 予 以 適 當 之 調 整, 避 免 從 事 與 藥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工 作, 以 防 止 743

37 對 藥 品 之 安 全 性 或 品 質 造 成 不 良 的 影 響 59-3 問 : 可 不 可 以 將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保 存 於 總 公 司, 而 不 存 放 在 製 造 廠? 答 : 不 可 為 能 確 實 掌 握 員 工 之 健 康 狀 況, 避 免 影 響 到 藥 品 之 品 質, 紀 錄 應 保 存 於 製 造 廠 內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作 業 人 員 在 製 造 區 域 內 抽 煙 作 業 人 員 在 製 造 區 域 內 飲 食 員 工 作 業 衛 生 規 範 制 訂 不 完 整, 未 制 定 員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SOP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未 見 保 存 分 裝 室 作 業 員 有 戴 手 套, 但 指 頭 部 份 露 出 作 業 人 員 配 戴 飾 物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員 工 作 業 衛 生 規 範 未 規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項 目 與 頻 度 + 對 於 罹 患 疾 病 或 開 放 性 創 口, 規 定 員 工 須 向 主 管 報 告, 未 見 紀 錄 並 載 明 處 理 情 形 +, 建 議 該 廠 能 作 紀 錄, 並 載 明 處 理 情 形 工 作 服 管 理 基 準 中 尚 缺 如 何 清 洗 工 作 服 之 規 定 員 工 作 業 衛 生 規 範 未 規 定 作 定 期 檢 查 現 場 作 業 人 員 未 經 更 衣 任 意 由 四 級 區 進 入 三 級 區 無 菌 作 業 規 定 充 填 時 應 戴 安 全 眼 鏡, 而 現 場 製 造 人 員 卻 未 戴 第 六 節 原 料 與 產 品 容 器 及 封 蓋 之 管 制 第 60 條 中 藥 廠 應 以 書 面 詳 訂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封 蓋 之 品 質 規 格 及 其 驗 收 標 識 儲 存 處 理 取 樣 檢 驗 及 審 核 之 作 業 程 序 盛 裝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之 容 器, 應 逐 批 標 以 明 確 之 代 號 及 待 驗 准 用 拒 用 或 須 隔 離 之 狀 況, 並 記 載 於 各 批 物 品 之 處 置 紀 錄 產 品 容 器 應 視 需 要 加 裝 防 止 兒 童 開 啟 誤 食 之 特 殊 裝 置 說 明 藥 材 進 貨 淨 選 處 理 後, 應 換 廠 內 袋 或 桶, 不 宜 用 原 包 裝 若 不 更 換, 應 加 訂 除 塵 清 潔 防 止 污 染 等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60-1 問 : 採 用 分 架 式 倉 庫 時, 應 如 何 劃 分 儲 存 區 域? 答 : 利 用 分 架 式 倉 庫 做 有 系 統 之 管 理 時, 一 個 棧 板 可 視 為 一 個 區 域 來 管 理, 但 應 744

38 有 明 確 之 標 識, 且 各 物 品 之 處 置 紀 錄 應 記 明 儲 存 區 域, 以 利 追 尋 管 理 至 於 拒 用 品 亦 應 同 前 條 分 開 管 理 60-2 問 : 同 一 棧 板 上 可 否 放 置 不 同 種 類 不 同 批 之 原 料 ( 材 料 )( 最 終 產 品 )? 答 : 如 果 有 明 確 之 標 識, 且 做 到 污 染 之 防 治 時, 則 可 但 其 中 不 可 含 有 拒 用 品, 拒 用 品 應 如 前 條 另 行 分 開 管 理 之 條 文 GMP 查 廠 缺 失 項 目 缺 失 分 類 原 料 使 用 情 形 未 加 紀 錄, 無 法 追 溯, 或 原 料 之 實 際 庫 存 量 與 庫 存 紀 錄 差 異 其 大, 未 能 合 理 解 釋 原 料 未 制 訂 取 樣 方 法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出 入 庫 紀 錄 不 明 晰, 無 法 追 溯 原 料 無 代 號 批 號 + 原 料 倉 庫 未 分 批 分 別 記 載 其 使 用 量, 僅 在 包 裝 上 以 簽 字 筆 寫 殘 量, 處 置 紀 錄 未 註 明 原 廠 進 貨 批 號, 先 准 先 用 無 法 遵 行 原 料 規 格 檢 驗 規 格 不 完 整 或 過 簡 原 料 檢 驗 方 法 及 規 格 之 制 訂 以 數 種 公 定 書 為 依 據 而 綜 合 簡 化 之 同 一 批 號 不 同 時 間 入 庫 之 原 料 未 分 為 二 批 檢 驗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無 代 號 批 號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驗 收 標 準 未 依 SOP 規 定 執 行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未 制 訂 檢 驗 規 格 原 料 儲 存 條 件 儲 備 樣 品 未 訂 SOP 產 品 容 器 之 封 蓋 之 進 貨 批 號 未 徹 底 實 施, 其 使 用 紀 錄 均 無 批 號 之 記 載 原 料 庫 存 卡 未 載 批 號 未 依 藥 材 特 性 訂 定 合 理 再 驗 日 期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倉 儲 紀 錄 以 鉛 筆 填 寫 原 料 取 樣 未 規 定 取 樣 量 + 新 瓶 進 貨 有 贈 瓶 者 未 列 入 庫 ( 新 瓶 進 貨 數 量 帳 卡 不 含 3% 之 補 破 損 ) 容 器 編 號 未 徹 底 施 行 藥 品 分 裝 容 器 內 之 乾 燥 劑 未 依 原 料 管 理 或 未 依 藥 典 規 定 檢 驗 原 料 未 開 封 抽 樣 即 標 示 已 抽 樣 或 檢 驗 合 格 原 料 未 開 封 抽 樣 即 標 示 已 抽 樣, 或 未 經 檢 驗 合 格, 即 標 示 合 格 或 用 於 製 造 原 料 直 接 在 倉 庫 取 樣 原 料 倉 儲 管 理 SOP 待 詳 細 建 立 原 料 未 檢 驗 故 未 標 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原 料 標 示 卡 不 清 楚 + 745

39 60-27 原 料 之 堆 放 方 式 不 良 + 原 料 使 用 情 形 未 加 記 錄, 無 法 追 溯, 或 原 料 之 實 際 庫 存 量 與 庫 存 紀 錄 差 異 甚 大, 未 能 合 理 解 釋 新 增 藥 材 原 料 規 格 之 制 定 未 依 相 關 公 告 規 定, 增 訂 污 穢 物 質 檢 驗 等 項 目 + 新 增 原 料 檢 驗 SOP 中 有 關 污 穢 物 質 檢 驗 不 宜 由 供 應 商 提 供 檢 驗 報 告, 藥 廠 未 規 範 須 再 行 檢 驗 確 認, 應 由 藥 廠 抽 樣 後 送 驗 + 新 增 使 用 保 育 類 藥 材, 未 保 留 來 源 證 明 第 61 條 中 藥 廠 於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及 封 蓋 進 貨 時, 應 逐 批 抽 取 供 檢 驗 之 代 表 性 樣 品, 並 於 原 裝 容 器 上 註 明 前 項 樣 品 之 容 器 應 有 適 當 標 識, 以 追 溯 所 標 樣 品 之 名 稱 批 號 取 樣 之 依 據 原 裝 容 器 及 取 樣 者 姓 名 說 明 各 廠 依 原 料 之 特 性 訂 定 其 取 樣 SOP, 應 有 避 免 污 染 之 措 施 說 明 - 問 題 與 解 答 61-1 問 : 盛 裝 抽 樣 樣 品 之 容 器, 以 何 種 材 質 較 為 適 宜? 答 : 因 原 料 之 種 類 品 項 各 異, 不 能 一 概 而 定, 而 以 該 盛 裝 容 器 能 夠 防 止 品 質 劣 化 為 原 則 61-2 問 : 樣 品 容 器 之 適 當 標 示 是 否 應 包 括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第 六 十 一 條 所 列 " 名 稱 批 號 取 樣 依 據 原 裝 容 器 及 取 樣 者 姓 名 " 等 全 部 項 目? 答 : 只 要 標 示 內 容 可 以 追 溯 到 有 關 之 紀 錄 紀 錄 之 內 容 含 有 上 述 全 部 項 目 即 可 61-3 問 : 藥 物 製 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第 六 十 條 所 述 " 盛 裝 原 料 產 品 容 器 或 封 蓋 之 容 器, 應 逐 批 標 以 明 確 之 代 號 及 其 狀 況 ", 故 其 標 識 是 否 以 批 為 單 位 即 可? 答 : 若 能 確 實 達 到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及 混 淆 之 目 的, 則 可 但 為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如 取 樣 取 用 及 搬 運 過 程 多 以 容 器 為 單 位, 若 標 識 非 每 個 容 器 一 張, 則 易 致 混 淆, 所 以 每 一 容 器 個 別 標 識 並 註 明 容 器 號 數 ( 如 7 之 1,7 之 2 ) 為 宜 61-4 問 : 原 料 取 樣 後 在 原 裝 容 器 上 之 註 明 可 否 以 "V" 為 之? 或 以 封 囗 之 啟 開 為 標 識? 答 : 不 可 取 樣 後 之 註 明 以 明 確 易 辨 認 為 原 則, 上 述 情 形 並 不 能 確 認 抽 樣 責 任 建 議 改 以 簽 名 標 貼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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