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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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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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壹 入 學 前 準 備 一 進 行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 一 ) 入 學 新 生 學 號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點 選 入 學 新 生 學 號 查 詢 功 能 結 束 ( 二 ) 確 認 新 生 資 料 及 上 傳 身 分 證 電 子 檔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校 務 行 政 帳 號 的 預 設 密 碼 為 身 份 證 號 ( 本 國 籍 教 職 員 工 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外 國 籍 教 職 員 工 ) 或 學 號 ( 僑 外 生 ) 前 2 碼 ( 第 一 個 字 母 大 寫 如 A1) 加 生 日 7 碼 ( 民 國 年 3 碼 如 ), 例 如 A 總 共 9 碼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點 選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內 功 能 填 寫 其 中, 配 合 學 生 證 製 作, 請 務 必 確 認 照 片 及 基 本 資 料 內 之 英 文 姓 名 等 上 傳 身 分 證 電 子 檔 結 束 1
2 * 注 意 事 項 : 1. 入 學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2.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研 究 生 先 前 已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者, 無 須 再 辦 理 報 到 3. 校 務 行 政 帳 號 的 預 設 密 碼 為 身 份 證 號 ( 本 國 籍 教 職 員 工 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外 國 籍 教 職 員 工 ) 或 學 號 ( 僑 外 生 ) 前 2 碼 ( 第 一 個 字 母 大 寫 如 A1) 加 生 日 7 碼 ( 民 國 年 3 碼 如 ), 例 如 A 總 共 9 碼 4. 係 從 學 生 報 考 大 考 中 心 資 料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轉 檔, 基 本 資 料 若 有 疏 漏 之 處 或 照 片 需 重 新 上 傳 者, 請 直 接 上 網 修 正, 俾 便 製 發 學 生 證 IC 卡 另 請 提 供 家 長 聯 絡 電 話 供 緊 急 事 項 聯 繫 用 及 正 確 之 通 訊 地 址 以 為 日 後 寄 發 成 績 單 專 用 5. 英 文 姓 名 未 依 規 定 格 式 輸 入 者, 學 生 證 將 不 顯 示 ( 三 ) 網 路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研 究 所 新 生 曾 俢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者 或 大 學 新 生 ( 重 考 生 ) 曾 在 他 校 就 讀 持 有 成 績 單 者 ) 1.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流 程 : (105 年 8 月 10~105 年 8 月 18 日 )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後, 選 擇 功 能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系 統 請 依 必 選 修 類 別 分 別 輸 入 抵 免 資 料 點 選 確 定 上 傳 結 束 (105 年 9 月 日 ) 繳 交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2
3 (105 年 9 月 19 日 起 )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後, 選 擇 功 能 抵 免 科 目 查 詢 查 詢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结 果 結 束 ( 加 退 選 期 間 105 年 09 月 23 日 前 ) 退 選 已 獲 核 准 課 程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後, 選 擇 功 能 網 路 選 課 作 業 退 選 已 獲 准 抵 免 課 程 結 束 3
4 2. 注 意 事 項 : 二 繳 交 學 雜 費 (1)105 年 9 月 日 繳 交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研 究 所 新 生 曾 俢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者 或 新 生 ( 重 考 生 ) 曾 在 他 校 就 讀 持 有 成 績 單 者, 請 於 開 學 後 (105 年 9 月 日 ), 繳 交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2)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網 址 : (3) 查 詢 必 選 修 科 目 冊, 研 究 所 大 學 部 新 生 適 用 105 學 年 度 標 準 必 選 修 科 目 冊 網 址 : (4) 進 入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系 統, 請 依 必 選 修 類 別 分 別 輸 入,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點 選 確 定 上 傳, 即 無 法 更 改 抵 免 資 料 (5) 研 究 所 備 取 遞 補 生 請 於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後 3 日 上 網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6)105 年 9 月 19 日 起, 請 至 本 校 E 化 校 園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系 統 選 單 抵 免 科 目 查 詢 查 詢 學 分 抵 免 審 核 結 果 (7) 獲 准 抵 免 之 課 程 若 系 統 已 預 先 設 定 至 選 課 檔 內, 請 於 開 學 後 加 退 選 時 間 (105 年 09 月 23 日 ) 辦 理 退 選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 一 ) 新 生 繳 費 流 程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或 查 閱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學 生 繳 費 後,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期 限 內 學 生 繳 費 方 式 有 四 種 1. 持 繳 費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2. 持 繳 費 單 至 四 大 超 商 繳 費 3. 以 信 用 卡 方 式 繳 費 4. 以 ATM 方 式 繳 費 收 據 第 一 二 聯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不 需 繳 回 學 校 需 繳 費 證 明 者, 請 至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單 結 束 4
5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繳 費 單 列 印 時 間 及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05 年 8 月 22 日 起, 可 從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或 進 入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2. 繳 費 方 式 : 請 持 繳 費 單 至 郵 局 ( 免 收 手 續 費 ) 便 利 超 商 (7-ELEVEN 全 家 萊 爾 富 OK, 免 收 手 續 費 ) 或 以 信 用 卡 ATM 轉 帳 繳 費 3.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如 期 繳 費, 經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繳 費 ( 最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 新 生 已 報 到 但 未 完 成 繳 費 註 冊 者, 除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外 予 以 除 名 4. 繳 費 收 據 或 轉 帳 明 細 表 請 妥 為 保 存, 需 繳 費 證 明 者,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5. 大 學 部 新 生 住 宿 費 併 第 1 階 段 出 單, 若 須 就 學 貸 款 者, 請 參 見 本 須 知 有 關 就 學 貸 款 的 規 定 6. 就 學 貸 款 生 不 可 貸 部 分 如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費 琴 房 使 用 費 等, 於 第 2 階 段 繳 費, 繳 費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起 開 放, 請 自 行 從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 網 址 : 繳 費 期 限 請 參 閱 繳 費 單 上 注 意 事 項 之 說 明 7. 研 究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後 視 同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8. 研 究 生 另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由 出 納 組 於 選 課 加 退 選 結 束, 併 同 就 學 貸 款 生 不 可 貸 部 分 如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費 琴 房 使 用 費 等, 於 第 2 階 段 繳 費, 繳 費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起 開 放, 請 自 行 從 學 校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再 點 選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進 入 列 印 或 進 入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繳 費 期 限 請 參 閱 繳 費 單 上 注 意 事 項 之 説 明 三 就 學 貸 款 ( 一 ) 申 辦 日 期 : 自 8 月 22 日 至 9 月 9 日 親 臨 台 灣 銀 行 任 一 分 行 辦 理, 並 於 9 月 9 日 前 繳 交 貸 款 申 請 書 第 二 聯 ( 學 校 存 執 聯 ) 至 各 承 辦 單 位, 逾 期 繳 交 視 同 未 繳 費 註 冊 ( 二 ) 申 貸 資 格 :104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新 台 幣 120 萬 元 以 下 或 120 萬 元 以 上, 家 中 有 兩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者 ( 三 ) 可 申 貸 項 目 : 學 費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音 樂 個 別 指 導 費 住 宿 費 ( 住 宿 校 外 者 可 貸 元 ) 學 雜 基 本 費 學 分 費 ( 延 修 生 及 研 究 生 學 分 費 可 貸 金 額 以 9 5
6 學 分 計 算, 若 選 修 超 過 9 學 分, 請 洽 承 辦 單 位 ) 書 籍 費 3000 元 及 生 活 費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4 萬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2 萬 元 ) ( 四 ) 符 合 學 雜 費 減 免 資 格 之 同 學 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者, 請 先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再 持 減 免 後 之 註 冊 繳 費 單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 五 ) 辦 理 方 式 及 須 備 資 料 : 1. 持 繳 費 單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或 有 詳 細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及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保 證 人 )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若 未 成 年 需 與 父 母 2 人 ( 或 監 護 人 保 證 人 ) 同 往, 若 已 成 年 則 只 需 任 一 位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保 證 人 ) 同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2. 執 有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若 欲 貸 生 活 費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可 貸 2 萬 元 ; 低 收 入 戶 可 貸 4 萬 元 ), 須 持 證 明 正 本 親 臨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 六 ) 就 讀 蘭 潭 校 區 新 民 校 區 同 學 請 點 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蘭 潭 新 民 校 區, 就 讀 民 雄 校 區 同 學 請 點 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民 雄 校 區 ( 七 ) 申 貸 條 件 與 付 息 : 1.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新 台 幣 114 萬 元 ( 含 ) 以 下 者, 就 學 及 緩 繳 期 間 貸 款 利 息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貼 2.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新 台 幣 114 萬 元 至 120 萬 元 ( 含 ) 者, 就 學 及 緩 繳 期 間 貸 款 利 息 由 政 府 半 額 補 助, 學 生 須 自 銀 行 撥 款 至 學 校 日 次 月 起 每 月 繳 付 半 額 利 息 3.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新 台 幣 120 萬 元 以 上, 且 家 中 有 兩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者, 政 府 不 補 貼 貸 款 利 息, 學 生 須 自 銀 行 撥 款 至 學 校 日 次 月 起 每 月 繳 付 全 額 利 息 ( 八 ) 至 台 灣 銀 行 對 保 後 於 9 月 9 日 前 將 下 列 資 料 繳 回 學 校 : 1. 貸 款 申 請 書 第 二 聯 ( 學 校 存 執 聯 ) 2. 註 冊 繳 費 單 ( 整 張 寄 回, 請 勿 撕 開 ) 3. 於 貸 款 申 請 書 第 2 聯 左 下 方 空 白 處 填 寫 學 生 本 人 郵 局 局 帳 號 ( 九 ) 不 可 貸 款 項 目 ( 如 網 路 使 用 費 等 ) 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起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納, 貸 款 不 足 額 部 分 依 出 納 組 公 告 時 程 繳 納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 一 ) 申 辦 日 期 : 自 105 年 8 月 24 日 至 105 年 9 月 9 日 止 ( 若 逾 期 請 自 送 出 紙 本 申 請 書 7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上 網 列 印 減 免 後 之 繳 費 單 ) 若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後 至 105 年 10 月 25 日 前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需 於 10 月 9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才 新 取 得 證 件 者 亦 可 申 請, 惟 須 先 以 原 繳 費 單 註 冊 繳 費, 申 請 時 再 檢 附 註 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第 一 二 聯 ) 及 本 人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辦 理 退 費 ( 二 ) 申 請 方 式 : 學 雜 費 減 免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申 請,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E 化 校 園 / 校 務 行 6
7 政 系 統 /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 選 取 學 雜 費 減 免 /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點 選 送 出, 列 印 申 請 書, 在 申 請 人 及 家 長 簽 章 處 簽 章 後, 連 同 需 檢 附 之 資 料, 送 承 辦 單 位 申 請 ( 三 ) 減 免 身 分 額 度 及 檢 附 資 料 : 減 免 身 分 減 免 額 度 檢 附 資 料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 孫 子 女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雜 費 十 分 之 六 1. 重 度 / 極 重 度 -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2. 中 度 - 減 免 十 分 之 七 學 雜 費 3. 輕 度 - 減 免 十 分 之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六 學 雜 費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証 明 文 件 1. 殘 障 手 冊 影 本 2. 含 詳 細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1. 含 詳 細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2. 特 境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減 免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減 免 減 免 學 費 十 分 之 三 1. 家 長 撫 卹 相 關 證 件 2. 含 詳 細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1. 家 長 在 職 服 務 相 關 證 件 2. 含 詳 細 記 事 之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四 )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但 不 得 申 請 減 免 者 :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104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以 上 者 2. 復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再 就 讀 相 當 學 期 年 級 ( 如 大 二 第 一 學 期 轉 / 復 大 二 第 一 學 期 ) 已 享 受 就 學 減 免 費 用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 五 ) 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需 先 辦 理 減 免, 再 持 減 免 後 之 註 冊 繳 費 單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 六 )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網 址 :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網 址 : 7
8 五 學 生 兵 役 ( 限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男 性 新 生 ) ( 一 ) 學 生 兵 役 辦 理 流 程 圖 (105 年 8 月 8 日 ~105 年 9 月 23 日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左 下 角 表 單 下 載 點 選 軍 訓 組 的 兵 役 資 料 表 詳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列 印 ( 須 依 戶 籍 地 ) 退 伍 者 : 退 伍 令 或 替 代 役 服 役 證 明 免 役 者 : 國 民 兵 或 免 役 證 明 研 究 生 9 月 23 日 前 掛 號 寄 回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新 生 始 業 式 繳 交 結 束 ( 二 ) 注 意 事 項 : 新 生 不 論 是 否 役 畢, 均 需 下 載 兵 役 資 料 表 填 妥 資 料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已 退 伍 者 須 另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已 服 替 代 役 者 須 附 替 代 役 服 役 證 明 ; 免 服 役 者 須 附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填 寫 資 料 應 依 身 分 證 背 後 戶 籍 地 址 填 入,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前 項 應 行 辦 理 緩 徵 儘 召 作 業 之 學 生 未 檢 送 申 請 資 料 者, 其 後 續 兵 役 問 題 由 個 人 自 行 負 責 六 入 校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 一 ) 依 據 本 校 車 輛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汽 機 車 入 校 通 行 及 停 放, 需 辦 理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使 用 期 限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自 9 月 1 日 起 至 隔 年 8 月 31 日 止 ) ( 二 ) 各 班 班 代 請 依 ( 車 輛 停 車 申 請 資 料 袋 ) 之 文 件 辦 理, 內 附 文 件 如 下 : 1. 通 知 : 有 關 停 車 登 記 方 式 繳 回 日 期 收 費 繳 款 及 領 取 通 行 證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 車 輛 停 車 登 記 表 : 字 跡 請 填 寫 工 整, 以 利 建 立 正 確 之 資 料 庫 注 意 事 項 : 請 將 車 輛 登 記 表 及 現 金 繳 至 ( 蘭 潭 校 區 - 行 政 中 心 4 樓 出 納 組 民 雄 校 區 - 行 政 中 心 1 樓 總 務 分 組 新 民 校 區 - 多 功 能 交 誼 廳 聯 合 辦 公 室 林 森 校 區 - 進 修 部 總 務 組 ) 後, 再 請 攜 帶 收 據 送 至 各 校 區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8
9 七 選 課 政 中 心 一 樓 駐 警 隊 辦 理 停 車 申 請 ( 三 ) 若 超 過 團 體 登 記 時 間 需 個 別 申 請 者, 請 至 各 校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一 樓 駐 警 隊 辦 理 ( 一 ) 申 辦 流 程 : 新 生 預 選 :105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E 化 校 園 點 選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系 統 選 單 後, 選 擇 功 能 網 路 選 課 作 業 選 取 所 須 課 程 登 記 後 送 出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9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結 束 加 退 選 : 第 一 階 段 ( 登 記 選 課 ):105 年 9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105 年 9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篩 選 結 果 ) 第 二 階 段 ( 即 時 選 課 ):105 年 9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本 階 段 同 時 受 理 特 殊 加 簽 ( 含 限 選 科 目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不 受 理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加 簽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退 選 課 程 時 請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於 期 限 內 逕 行 在 網 路 上 退 選 2. 通 識 教 育 必 修 選 項 課 程 ( 如 大 二 體 育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等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接 受 9
10 人 工 加 簽 ) 3. 特 殊 加 簽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網 路 上 列 印 加 簽 單, 經 相 關 主 管 審 核 後 送 至 蘭 潭 校 區 註 冊 與 課 務 組 民 雄 校 區 教 務 組 新 民 校 區 聯 合 辦 公 室 登 錄 4.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 日 前 ), 各 班 同 學 應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資 料, 並 於 選 課 系 統 校 對 勾 選 後 送 出, 由 班 級 導 師 及 系 辦 公 室 於 線 上 勾 核 後, 送 至 選 課 系 統 存 查 5. 有 關 預 選 暨 加 退 選 須 知 均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敬 請 上 網 查 閱 八 宿 舍 申 請 及 住 宿 進 住 大 學 部 : ( 一 ) 新 生 ( 戶 籍 地 距 就 讀 校 區 方 圓 10 公 里 內 除 外 ) 一 律 保 障 住 宿, 住 宿 費 用 列 於 第 1 階 段 繳 費 單, 若 不 申 請 住 宿 者, 請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電 洽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取 消 住 宿 ( 詳 相 關 業 務 洽 詢 電 話 ) ( 二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預 定 8 月 29 日 ( 一 ) 前 公 布 床 位,105 年 9 月 3 4 日 辦 理 進 住, 詳 細 作 業 事 宜 及 住 宿 相 關 問 題 請 上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頁 / 生 活 輔 導 組 / 學 生 宿 舍 業 務 瀏 覽 ( 住 宿 生 請 於 8 月 22 日 之 後 至 本 校 網 頁 行 政 單 位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入 住 資 訊 下 載 列 印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契 約 書, 未 滿 20 歲 者, 須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筆 加 簽, 於 進 住 當 日 繳 交 ( 三 ) 為 鼓 勵 住 宿 學 生 們 養 成 健 康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特 推 行 健 康 寢 室 之 措 施 主 要 在 於 推 行 夜 間 11 時 自 行 關 閉 網 路 及 寢 室 大 燈 活 動, 期 藉 此 提 升 住 宿 生 之 生 活 品 質, 並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若 有 意 選 擇 健 康 寢 室 者, 請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專 欄 中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申 請 床 位 由 宿 舍 辦 公 室 統 一 安 排 研 究 所 : ( 一 ) 新 生 床 位 申 請 登 記 : 床 位 申 請 公 告 預 計 於 6 月 13 日 ( 一 ) 公 告 於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屆 時 請 上 網 查 詢 ( 二 ) 進 住 日 期 : 經 公 告 抽 中 床 位 者, 請 依 公 告 日 期 於 上 班 時 間 辦 裡 進 住 住 宿 生 請 於 進 住 前 至 本 校 網 頁 行 政 單 位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入 住 資 訊 下 載 列 印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契 約 書, 未 滿 20 歲 者, 須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筆 加 簽, 於 進 住 當 日 繳 交 九 新 生 始 業 式 ( 日 間 部 ):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105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 一 ) 新 生 ( 不 含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僑 外 生 ) 因 故 未 參 加 新 生 始 業 式, 請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未 辦 妥 者 視 同 曠 課, 依 校 規 處 分 ( 二 ) 研 究 所 新 生 自 由 參 加 十 正 式 上 課 日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10
11 貳 開 學 後 一 新 生 健 檢 須 知 : 請 學 生 務 必 轉 知 家 長, 亦 可 於 下 列 網 址 參 閱 ( 一 ) 目 的 : 為 有 效 防 治 校 園 傳 染 病 及 落 實 全 校 師 生 健 康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 學 校 應 建 立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為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早 期 發 現 健 康 問 題 早 期 治 療, 並 預 防 傳 染 病,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時 依 上 述 規 定 應 完 成 健 檢 ( 二 ) 依 據 :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及 本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 三 ) 實 施 對 象.. 大 一 碩 博 班 及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 四 ) 由 於 學 生 反 應 個 別 至 醫 院 健 檢 費 時 價 錢 高, 所 以 本 學 年 度 採 取 團 體 式 統 一 檢 查, 經 學 務 處 開 會 甄 選 後, 委 託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辦 理 ( 五 ) 三 校 區 檢 查 時 間 及 地 點 : 9 月 19 日 ( 民 雄 校 區 大 學 館 ) (05) 轉 月 20 日 ( 新 民 校 區 餐 廳 前 面 走 廊 ) (05) 月 21 日 -22 日 (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交 流 學 園 ) (05) 月 23 日 ( 進 修 部 ) (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交 流 學 園 ) (05) ( 六 ) 檢 查 項 目 : 1. 一 般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腰 圍 視 力 聽 力 色 盲 辨 色 力 口 腔 檢 查 及 理 學 檢 查 ( 胸 部 腹 部 脊 柱 四 肢 皮 膚 耳 鼻 喉 頭 頸 部 ) 之 健 康 狀 況 2.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3. 血 清 免 疫 學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暨 抗 體 檢 查 4. 血 液 及 生 化 常 規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詳 如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5. 肝 功 能 檢 查 :SGOT SGPT 檢 查 6. 腎 功 能 檢 查 : 血 尿 素 氮 肌 酸 酐 尿 酸 檢 查 7. 尿 液 檢 查 : 尿 糖 尿 蛋 白 潛 血 酸 鹼 值 ( 七 ) 檢 查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預 防 醫 學 中 心 ( 八 ) 檢 查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新 台 幣 680 元 ( 原 價 1500 元 ), 請 自 備 零 錢, 以 節 省 時 間, 受 檢 時 逕 交 檢 查 醫 院 ( 九 ) 各 系 所 健 檢 時 間 ( 於 8 月 中 旬 公 告 於 學 校 及 衛 保 組 網 頁 ) ( 十 ) 領 取 報 告 : 健 檢 後 二 個 月 內 發 通 知 至 系 上 並 公 告 於 衛 保 組 網 頁 上, 請 各 班 班 長 前 來 衛 保 組 領 取, 轉 發 給 同 學, 並 由 同 學 轉 知 家 長 ( 十 一 ) 全 體 新 生 轉 學 生 及 復 學 生, 建 議 在 校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依 上 述 健 檢 時 間 表 受 檢, 如 無 法 參 加 校 內 辦 理 之 健 檢, 請 自 行 下 載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至 醫 療 單 位 健 檢,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將 報 告 交 至 所 屬 校 區 健 康 中 心 ( 十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於 開 學 二 週 內 可 繳 交 原 學 校 大 一 時 之 健 康 資 料 卡 影 本, 可 免 再 體 檢 2. 新 生 入 學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如 提 出 開 學 前 三 個 月 內 合 格 醫 院 體 檢 證 明 者, 得 免 重 複 實 施 相 同 檢 查 項 目, 但 檢 查 內 容 必 需 涵 蓋 本 校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之 項 目 規 定 3. 入 ( 轉 復 ) 學 當 年 曾 接 受 其 他 健 檢 者, 如 兵 役 體 檢 及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過 於 簡 單 不 得 以 該 報 告 直 接 繳 交, 其 他 健 檢 報 告 請 自 行 檢 視 是 否 與 本 校 健 檢 表 內 項 目 吻 合 並 核 對 是 否 有 缺 少, 若 健 檢 項 目 有 缺 少 者 須 補 檢 完 整 後, 再 一 起 繳 交 健 檢 報 告 影 本, 健 檢 項 目 差 異 甚 多 時, 建 議 可 參 加 校 內 健 檢 重 新 檢 查 ; 若 皆 符 合 本 校 健 檢 規 定 者, 可 將 已 填 寫 之 健 康 資 料 表 連 同 健 檢 報 告 影 印 本 一 併 繳 交 11
12 4.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 即 健 檢 卡 ) 於 健 檢 當 天 至 現 場 填 寫, 請 攜 帶 1 吋 ( 背 面 寫 上 姓 名 系 所 學 號 ) 照 片 張 貼 5. 進 食 對 於 抽 血 檢 查 結 果 可 能 造 成 影 響, 檢 查 前 建 議 空 腹 4~6 小 時 ; 請 評 估 體 力 狀 況, 若 已 於 檢 查 前 進 食, 請 告 知 檢 查 人 員 並 於 健 康 資 料 卡 左 上 方 註 記 進 食 時 間, 以 利 醫 師 判 讀 檢 驗 值 6. 上 午 10 時 後 檢 查 之 班 級, 自 行 推 算 檢 查 前 4-6 小 時 禁 食, 以 免 空 腹 太 久, 產 生 低 血 糖, 以 致 暈 倒 7. 慢 性 病 者 仍 需 繼 續 服 藥, 唯 服 用 降 血 糖 藥 物 者, 未 進 食 前 不 可 服 用 降 血 糖 藥 8. 檢 查 前 二 天 避 免 熬 夜 及 喝 酒, 並 儘 量 清 淡 飲 食, 以 免 影 響 檢 驗 指 數 9. 女 性 如 遇 生 理 期, 請 於 報 到 時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並 於 健 康 資 料 卡 上 方 勾 選, 以 免 影 響 尿 液 指 數 ; 已 懷 孕 或 疑 似 懷 孕 者, 報 到 時 務 必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不 做 胸 部 X 光 檢 查 10. 請 勿 穿 有 金 屬 扣 子 的 上 衣 及 配 帶 金 屬 飾 品 ( 十 三 ) 其 他 重 要 須 知 : 1. 健 康 檢 查 完 成 時 間 需 依 現 場 人 數 而 定, 若 因 現 場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過 多, 造 成 等 待 時 間 延 長, 懇 請 見 諒 2. 未 滿 20 歲 學 生 之 胸 腹 部 檢 查 為 應 檢 查 項 目, 如 家 長 不 同 意 學 生 於 校 內 進 行 此 項 胸 腹 部 檢 查 檢 查, 請 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理 學 檢 查 - 胸 腹 部 不 同 意 受 檢 聲 明 書, 由 家 長 自 行 帶 學 生 至 醫 院 檢 查, 費 用 自 理, 並 將 聲 明 書 及 檢 查 報 告 於 健 檢 前 交 至 健 康 中 心 3. 如 有 特 殊 健 康 相 關 問 題, 需 教 學 輔 導 額 外 協 助 請 務 必 轉 知 導 師 4.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請 洽 衛 生 保 健 組 : 蘭 潭 校 區 : 蔡 佳 玲 護 理 師 黃 婉 婷 護 士, 連 絡 電 話 :(05) 民 雄 校 區 : 王 姿 雯 護 士, 連 絡 電 話 :(05) 轉 1233 新 民 校 區 : 林 美 文 護 士, 連 絡 電 話 :(05) 二 大 一 心 理 測 驗 ( 開 學 後 安 排 於 各 校 區 辦 理,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11 月 ) 測 驗 目 的 為 提 供 學 生 自 我 瞭 解 心 理 健 康 關 懷 和 輔 導 方 案 規 畫 施 測 結 果 除 提 供 個 人 參 考 並 匯 入 學 生 個 人 檔 案 外, 僅 供 本 校 學 生 輔 導 業 務 所 需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處 理 與 利 用, 並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措 施 ( 一 )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 配 合 教 育 部 系 統 於 每 年 10 月 申 請, 依 實 際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於 開 學 前 公 告 本 校 申 請 期 限 ) ( 二 ) 緊 急 紓 困 金 : 當 學 生 或 家 庭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或 突 遭 變 故 時, 可 依 本 校 法 規 規 定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個 月 內 洽 各 校 區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組 /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急 難 慰 助 金 及 仁 愛 慰 助 金 另 若 有 需 要 將 輔 導 申 請 及 代 送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慰 問 金 等 相 關 訊 息 可 至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點 選 獎 助 學 金 查 看 ( 三 )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住 宿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優 先 住 宿 : 持 有 各 市 ( 鎮 鄉 ) 公 所 核 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之 學 生, 得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依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申 請 優 先 住 宿 並 免 繳 住 宿 費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60 分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惟 需 進 行 愛 舍 服 務 ) 另 中 低 收 入 戶 得 申 請 優 先 住 宿, 欲 申 請 者 請 留 意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宿 舍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時 限 或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105 學 年 度 優 先 住 宿 申 請 已 結 束, 研 究 所 新 生 依 床 位 申 請 登 記 辦 理 抽 籤 12
13 參 其 它 事 項 一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治 療 服 兵 役 教 育 實 習 懷 孕 ( 含 生 產 或 育 嬰 )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 即 105 年 9 月 9 日 前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表 請 至 新 生 專 欄 或 教 務 處 業 務 表 格 網 頁 下 載 ), 經 核 准 後 得 展 緩 入 學 一 年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免 繳 納 學 雜 費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仍 需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並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寄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備 驗, 驗 畢 後 隨 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同 意 書 寄 覆 申 請 人 二 休 學 ( 一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7 條 規 定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未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新 生 註 冊 後 如 因 故 無 法 就 讀, 須 申 請 休 學 者, 一 次 得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申 請 休 學 可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業 務 表 格 下 載 列 印 新 生 休 學 申 請 書 後 依 程 序 辦 理 ( 二 ) 休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費 除 外 ) 休 退 學 時 間 辦 理 截 止 日 退 費 標 準 當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須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取 得 上 課 前 ( 星 期 五 ) 學 籍 後 方 得 辦 理 休 學,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前 辦 理 休 上 課 後 未 逾 學 期 上 課 日 1/3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上 課 日 1/3 而 未 逾 學 期 上 課 日 2/3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上 課 日 2/ ( 星 期 五 ) ( 星 期 五 ) ( 星 期 五 ) 本 學 期 休 學 申 請 截 學 者, 全 額 退 費 學 士 班 退 還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2/3; 研 究 所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2/3 學 士 班 退 還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1/3; 研 究 所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1/3 所 繳 各 費 不 予 退 還 止 日 ( 三 ) 學 生 休 退 學 之 退 費 標 準, 以 實 際 離 校 日 期 為 基 準 可 退 費 者, 請 繳 交 個 人 退 款 存 簿 封 面 資 料 影 本 或 填 寫 學 生 退 費 匯 款 同 意 書, 並 加 註 領 款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逕 送 總 務 處 ( 出 納 組 ) 憑 辦, 俾 便 辦 理 退 款 事 宜 三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 一 ) 開 學 前 申 請 者 : 請 於 繳 費 後 持 繳 費 收 據 或 轉 帳 明 細 表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申 請 ( 二 ) 開 學 後 申 請 者 :( 請 班 代 於 開 學 後 收 齊 班 上 之 學 生 證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蓋 註 冊 章 ) 方 式 一 : 學 生 證 背 面 蓋 註 冊 章 後 影 印, 並 至 各 校 區 教 務 單 位 加 蓋 單 位 章 戳 後 視 同 在 學 證 明 ( 依 據 教 育 部 66 年 10 月 15 日 台 (66) 高 字 第 號 函 函 示, 除 各 主 管 機 關 有 特 13
14 殊 規 定 外, 得 以 學 生 證 代 替 在 學 證 明 ) 方 式 二 : 填 寫 申 請 表 經 相 關 人 員 核 准 後 開 立 在 學 證 明 四 學 業 退 學 制 度 ( 一 ) 學 則 第 14 條 之 1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者, 可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並 且 不 適 用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退 學 之 規 定 ( 二 ) 學 則 第 37 條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如 兩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視 同 不 連 續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令 退 學 如 兩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視 同 不 連 續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論 文 學 分 不 列 入 計 算 ), 連 續 兩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如 兩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視 同 不 連 續 註 : 研 究 生 學 業 退 學 標 準, 並 無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下 不 受 限 制 之 規 定, 換 言 之, 若 該 學 期 僅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但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 未 達 70 分 ), 計 入 一 次 二 一 紀 錄, 若 連 續 兩 次 二 一 記 錄 者 應 令 退 學, 敬 請 同 學 特 別 注 意! 五 畢 業 門 檻 學 則 第 54 條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且 各 學 期 體 育 操 行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均 及 格, 並 通 過 英 語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各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經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並 通 過 英 語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前 項 英 語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依 本 校 提 升 大 學 部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提 昇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及 提 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大 學 部 自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研 究 生 自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但 進 修 學 制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及 入 學 前 為 本 校 畢 業 生 且 已 通 過 前 項 能 力 檢 定 者 得 以 除 外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為 六 月 惟 研 究 生 若 已 修 畢 應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於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之 學 期 未 修 習 論 文 以 外 之 科 目, 且 於 新 學 期 前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者, 得 以 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之 月 份 為 畢 業 日 期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14
15 六 系 所 校 區 配 置 ( 上 課 地 點 ) 蘭 潭 校 區 ( 總 機 ) 地 址 :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農 學 院 -- 農 藝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園 藝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木 質 材 料 與 設 計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動 物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景 觀 學 系 植 物 醫 學 系 農 業 科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農 學 院 農 業 科 技 全 英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獸 醫 學 院 -- 獸 醫 學 系 ( 大 學 部 共 同 科 目 ) 理 工 學 院 --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暨 固 態 電 子 ( 碩 士 班 ) 應 用 化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 應 用 數 學 系 (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 食 品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生 化 科 技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微 生 物 免 疫 與 生 物 藥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獨 立 系 所 --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新 民 校 區 ( 總 機 ) 地 址 : 嘉 義 市 新 民 路 580 號 管 理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行 銷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獸 醫 學 院 -- 獸 醫 學 系 ( 大 學 部 專 業 科 目 碩 士 班 ) 獸 醫 學 系 臨 床 獸 醫 學 碩 士 班 民 雄 校 區 ( 總 機 ) 地 址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師 範 學 院 -- 教 育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數 位 學 習 設 計 與 管 理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發 展 研 究 所 師 範 學 院 教 學 專 業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 中 國 文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應 用 歷 史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音 樂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 七 教 務 處 各 校 區 辦 公 室 蘭 潭 校 區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41) 註 冊 與 課 務 組 ( ~22) 綜 合 行 政 組 (05) ~32 教 學 發 展 組 ( )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15
16 新 民 校 區 : 聯 合 辦 公 室 ( )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新 民 路 580 號 民 雄 校 區 : 教 務 處 民 雄 教 務 組 ( 轉 )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八 相 關 業 務 洽 詢 電 話 業 務 項 目 承 辦 單 位 校 園 IC 卡 學 生 證 照 片 上 傳 電 算 中 心 諮 詢 服 務 組 蘭 潭 校 區 教 務 處 註 冊 與 課 務 組 : ~22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保 留 入 新 民 校 區 聯 合 辦 公 室 : 學 資 格 休 學 民 雄 校 區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 轉 1111~ 登 錄 新 生 綜 合 資 料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05) 註 冊 繳 費 單 補 發 繳 費 改 ( 換 ) 單 繳 費 證 明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22 就 學 貸 款 蘭 潭 校 區 新 民 校 區 -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陳 小 姐 民 雄 校 區 --- 學 務 組 : 轉 1216 陳 小 姐 學 雜 費 減 免 蘭 潭 校 區 新 民 校 區 -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陳 小 姐 民 雄 校 區 --- 學 務 組 : 轉 1212 鍾 小 姐 兵 役 學 生 事 務 處 軍 訓 組 陳 教 官 : 蘭 潭 校 區 :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新 民 校 區 : 民 雄 校 區 : 轉 1233 蘭 潭 校 區 : 李 小 姐 林 森 校 區 : 胡 先 生 申 請 住 宿 民 雄 校 區 : 分 機 男 舍 6111 蕭 先 生 女 舍 7101 鄭 小 姐 新 民 校 區 : 陳 小 姐 民 國 路 進 德 樓 : 陳 先 生 申 請 通 行 證 總 務 處 駐 警 隊 : 國 際 學 生 業 務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語 言 中 心 :(05)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電 算 中 心 :(05) 轉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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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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