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程 序 表 會 議 開 始 1.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2. 主 席 致 詞 3. 家 長 會 長 致 詞 4. 教 師 會 報 告 5. 各 處 室 主 任 工 作 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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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書 面 報 告 暨 校 務 工 作 手 冊

2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程 序 表 會 議 開 始 1.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2. 主 席 致 詞 3. 家 長 會 長 致 詞 4. 教 師 會 報 告 5. 各 處 室 主 任 工 作 報 告 ( 教 務 主 任 報 告 學 務 主 任 報 告 總 務 主 任 報 告 輔 導 中 心 圖 書 館 軍 訓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秘 書 合 作 社 ) 6. 提 案 討 論 7. 臨 時 動 議 及 校 務 興 革 意 見 8. 散 會 校 務 會 議 - 1 -

3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案 號 案 由 決 議 事 項 無 相 關 提 案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校 務 會 議 - 2 -

4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書 面 報 告 校 務 會 議 - 3 -

5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書 面 報 告 時 間 :104 年 0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第 2 會 議 室 主 席 : 涂 校 長 順 安 記 錄 : 高 淑 敏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校 長 報 告 : 校 長 宣 導 兒 少 保 護 及 Maker 潮 流 宣 導, 請 見 附 件 一 二 (p.32 p.35) 貳 教 師 會 報 告 : 參 各 處 室 主 任 工 作 報 告 : 一 教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 ( 一 ) 教 學 組 工 作 報 告 : 1. 開 學 (8/31) 假 期 考 請 任 課 教 師 依 課 表 監 考, 時 間 表 如 下 :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高 二 開 學 註 冊 開 學 註 冊 國 文 1~13,15 英 文 1~13,15 校 務 會 議 數 學 1~13 物 理 (5~13) 歷 史 (1-4) 化 學 (5~13) 地 理 (1-4) 生 物 (8~13) 公 民 (1-4) 學 年 度 教 學 課 程 整 體 規 劃 大 致 依 循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辦 理 高 一 跑 班 選 修 課 程 新 開 設 專 題 研 究 2 節 3. 本 學 期 週 六 因 應 大 學 學 測, 比 照 去 年 模 式 辦 理 高 三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1) 上 課 時 間 :10/17 11/7 11/14 11/21 12/7 12/26 (2) 上 課 方 式 : 學 生 自 由 報 名 為 原 則, 採 大 班 教 學 方 式 人 開 班 (3) 上 課 地 點 : 地 下 室 自 修 教 室 視 聽 教 室 (4) 上 課 內 容 : 社 會 組 開 辦 自 然 學 科, 自 然 組 開 辦 社 會 學 科 (5) 上 課 收 費 : 另 訂 (6) 上 課 師 資 : 本 校 教 師 ( 尊 重 個 人 意 願 ) 校 外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專 業 教 學 人 士 等 4. 本 學 期 重 要 競 賽 項 目 及 活 動 : 競 賽 項 目 及 活 動 日 期 美 展 高 市 初 賽 本 校 收 件 日 期 10/17 前 全 市 語 文 競 賽 9/19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11/28~11/30

6 競 賽 項 目 及 活 動 日 期 校 內 數 理 競 賽 複 試 9/17 清 華 盃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化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筆 試 10/ 年 度 外 交 小 尖 兵 選 拔 初 賽 11/7~8 高 雄 市 英 文 作 文 演 講 競 賽 11/13 高 雄 巿 音 樂 比 賽 11/2~11/21 高 中 資 訊 科 學 競 賽 複 賽 ( 教 育 局 未 定 ) 高 中 數 學 及 自 然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複 賽 ( 教 育 局 未 定 ) 說 明 : 上 述 競 賽 活 動 為 本 校 上 學 期 之 重 要 競 賽 活 動, 懇 請 各 相 關 科 目 之 教 師 協 助 宣 導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賽 5. 本 學 期 重 要 考 試 日 程 : 編 號 考 試 類 別 日 程 1 高 二 假 期 考 8/31 2 高 三 第 2 次 模 擬 考 ( 學 測 ) 高 一 9/8-9 3 全 校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10/ 高 三 第 3 次 模 擬 考 ( 學 測 ) 高 一 / 高 二 上 11/5-6 5 全 校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11/ 高 三 第 4 次 模 擬 考 ( 學 測 ) 高 一 / 高 二 12/ 高 三 期 末 考 12/ 高 一 高 二 期 末 考 1/1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輔 導 課 開 課 情 形 : 校 務 會 議 科 目 一 年 1~13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日 語 4 一 年 14 班 ( 體 ) 0 一 年 15 班 ( 音 ) 術 科 指 導 (3) 和 聲 學 樂 理 音 樂 史 5 二 年 1~4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3 二 年 5~7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5 二 年 8~13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5 二 年 14 班 ( 體 ) 0 二 年 15 班 ( 音 ) 術 科 指 導 (3) 和 聲 學 樂 理 音 樂 史 5 三 年 1~6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地 理 5 三 年 7~9 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3 三 年 10~13 班 國 文 英 文 物 理 化 學 4 三 年 14 班 ( 體 ) 0 三 年 15 班 ( 音 ) 術 科 指 導 (3) 和 聲 學 音 樂 欣 賞 音 樂 史 5 節 數 學 年 度 第 二 外 語 專 班 預 計 於 第 二 週 後 開 始 正 課, 本 年 度 課 程 如 下 : 課 程 時 間 上 課 地 點 師 資 德 語 每 週 一 17:00~19:00 法 語 村 高 博 老 師 奧 地 利 人 文 藻 大 學 兼 任 講 師 韓 語 每 週 二 17:00~19:00 法 語 村 李 英 美 韓 國 人 老 師 中 山 大 學 博 士 生

7 西 班 牙 語 每 週 三 17:00~19:00 日 語 每 週 四 17:00~19:00 法 語 村 自 習 教 室 2 陳 佳 宏 老 師 黃 玉 麗 老 師 文 藻 大 學 兼 任 講 師 第 一 科 大 教 授 學 年 度 校 本 研 習 課 程 表 項 次 研 習 內 容 研 習 日 期 研 習 時 數 / 小 時 1 心 智 圖 融 入 國 文 教 學 研 習 國 文 科 領 域 時 間 4 2 左 營 眷 村 文 化 探 討 社 會 科 領 域 時 間 4 3 科 學 新 出 發 自 然 科 領 域 時 間 4 4 洲 仔 濕 地 生 態 之 旅 104 年 10 月 14 日 4 5 水 域 安 全 講 座 105 年 1 月 7 日 4 6 AStudyonSr.H.S.English composition Rating 英 文 科 領 域 時 間 4 合 計 時 數 / 小 時 24 ( 二 ) 註 冊 組 工 作 報 告 : 1. 依 據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高 中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暨 高 中 教 師 與 大 學 校 系 交 流 研 討 會 議,107 年 起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有 下 列 重 要 變 革 : (1) 學 測 國 文 學 測 英 文 測 驗 範 圍 增 至 第 5 學 期 (2) 國 語 文 寫 作 能 力 測 驗 獨 立 施 測 (3) 學 測 國 文 指 考 國 文 全 為 選 擇 題, 學 測 國 文 考 試 時 間 規 劃 縮 短 (4) 目 前 正 在 編 修 高 中 英 文 參 考 詞 彙 表, 最 快 於 107 年 學 測 實 施 2.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國 署 學 字 第 號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號 函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實 施 計 畫, 為 落 實 本 校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輔 導 機 制, 學 生 未 請 假 且 未 到 校 上 課 超 過 3 日 以 上 時, 請 導 師 同 仁 協 助 上 網 填 報 或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記 錄 表, 生 輔 組 註 冊 組 與 一 級 主 管 將 進 行 協 報 或 通 報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高 一 新 生, 適 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學 費 方 案, 其 家 戶 所 得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可 申 請 免 學 費 本 校 高 二 學 生 之 免 學 費 申 請 已 於 7/17 公 佈 財 調 結 果 ; 高 一 新 生 如 新 生 輔 導 及 新 生 訓 練 期 間 未 繳 交 申 請 表 者, 煩 請 導 師 協 助 叮 嚀 學 生 開 學 時 儘 速 繳 交 至 註 冊 組 學 年 度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事 項 宣 導 : (1) 本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仍 納 入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考 試 入 學 檢 定 項 目 之 ㄧ, 如 校 系 訂 有 英 聽 檢 定 標 準 者, 考 生 須 達 該 校 系 所 訂 定 之 等 級 (2) 重 要 行 事 曆 校 務 會 議 - 6 -

8 日 期 說 明 10/24 第 一 次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12/12 第 二 次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1/22 1/23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27~1/29 術 科 考 試 體 育 組 1/30~1/31 術 科 考 試 美 術 組 2/12~2/16 術 科 考 試 音 樂 組 5.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重 點 部 分 摘 要 如 下 : (1) 本 校 除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格 分 數 高 一 40 分 高 二 50 分 高 三 60 分 外, 其 餘 ( 普 通 班 音 樂 班 體 育 班 身 心 障 礙 生 ) 及 格 分 數 都 是 60 分 (2) 畢 業 標 準 : 下 列 二 點 需 全 達 到 ( 缺 一 即 不 能 畢 業 ) 畢 業 標 準 1.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2. 學 科 總 學 分 數 達 160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必 修 120 學 分 ( 含 核 心 課 程 48 學 分 ) 成 績 及 格 選 修 修 習 40 學 分 ( 含 非 升 學 科 目 修 習 8 學 分 ) (3) 重 修 方 試 :( 重 修 成 績 登 錄 : 最 高 60 分 登 錄 ) 專 班 自 學 輔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舉 例 : 國 英 數 每 學 期 各 有 4 學 分, 重 補 修 上 課 至 少 4 6=24 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舉 例 : 國 英 數 每 學 期 4 學 分, 自 學 輔 導 面 授 8 3=24 節 本 校 目 前 採 選 課 人 數 達 20 人 以 上 依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決 議 辦 理 自 學 輔 導 或 專 班, 未 滿 20 人 僅 辦 理 評 量 104 學 年 度 起,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規 定, 重 補 修 課 程 採 學 期 開 課, 本 校 擬 於 下 學 期 週 末 開 辦 上 學 期 重 修 課 程, 暑 假 開 辦 下 學 期 重 修 課 程 學 年 第 1 學 期 各 年 級 類 組 及 人 數 : 班 級 類 組 人 數 總 人 數 高 一 1~13 班 不 分 組 509 高 一 14 班 體 育 班 高 一 15 班 音 樂 班 30 高 二 1~4 班 第 一 類 組 158 高 二 5~7 班 第 二 類 組 100 高 二 8~13 班 第 三 類 組 高 二 14 班 體 育 班 24 高 二 15 班 音 樂 班 30 高 三 1~6 班 第 一 類 組 高 三 7~9 班 第 二 類 組 114 高 三 10~13 班 第 三 類 組 182 校 務 會 議 - 7 -

9 班 級 類 組 人 數 總 人 數 高 三 14 班 體 育 班 21 高 三 15 班 音 樂 班 20 全 校 總 人 數 獎 學 金 申 請 : 依 據 各 補 助 單 位 來 文 公 告, 由 符 合 資 格 同 學 提 出 申 請 8. 高 一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 新 生 574 人 ( 免 試 入 學 508 人 音 樂 班 30 人 體 育 班 35 人 及 復 學 1 人 )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相 關 入 學 資 訊 如 下 : 高 雄 市 北 區 社 區 高 中 高 三 學 生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又 再 次 證 明, 高 雄 第 一 的 優 質 社 區 高 中, 非 新 莊 高 中 莫 屬 近 年 來 新 莊 高 中 的 升 學 績 效, 因 辦 學 績 效 深 獲 社 區 家 長 與 學 生 認 同, 在 多 元 智 慧 養 成, 快 樂 學 習 成 長 的 自 由 快 樂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學 子 們 優 質 競 爭 無 私 關 懷 的 進 步 成 長, 升 學 績 效 的 卓 越 精 進, 可 由 繁 星 推 薦 的 升 學 績 效 驗 證 本 校 高 三 學 生 在 今 年 大 學 升 學 表 現 依 然 穩 健, 錄 取 總 人 次 達 565 人 次, 包 括 繁 星 推 薦 27 人 及 申 請 錄 取 240 人 及 分 發 錄 取 289 人, 達 國 立 大 學 及 醫 學 院 校 錄 取 率 88% 其 中 : (1) 台 政 清 交 成 大 及 醫 學 院 錄 取 達 62 人 (2) 中 字 輩 學 校 ( 中 央 中 興 中 山 中 正 ) 達 68 人 (3) 高 雄 地 區 優 質 公 立 大 學 ( 中 山 大 學 高 雄 大 學 高 雄 師 大 )61 人 (4) 總 計 國 立 大 學 352 人 醫 學 院 校 49 人 軍 警 院 校 11 人 ( 公 費 生 9 人 ) 科 大 42 人 私 立 大 學 213 人 今 年 錄 取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牙 醫 系 吳 明 坤, 台 灣 五 大 名 校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錄 取 6 人 包 含 : 台 大 法 律 系 龔 亭 諭 台 大 財 金 系 楊 甯 如 台 大 外 文 系 董 伯 修 台 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張 廣 奕 台 大 昆 蟲 系 劉 謦 寧 台 大 圖 書 資 訊 系 蘇 逸 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金 融 系 心 理 系 統 計 系 歷 史 系 不 分 系 ; 清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學 士 班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學 系 不 分 系 生 醫 工 程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理 學 院 學 士 班 經 濟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 交 通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應 用 數 學 光 電 工 程 ; 成 功 大 學 法 律 系 電 機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系 化 學 系 心 理 系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系 外 國 語 文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交 通 管 理 科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系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系 都 市 計 劃 系 資 源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等 熱 門 學 系 ( 軍 警 院 校 錄 取 11 人 均 達 台 灣 五 大 名 校 錄 取 標 準 ) 學 生 的 優 異 表 現, 是 所 有 教 師 辛 勤 栽 培 的 成 果, 學 校 將 以 今 年 成 功 的 經 驗, 持 續 積 極 地 作 為 未 來 升 學 輔 導 措 施 規 劃 的 參 考 未 來 新 莊 高 中 校 務 會 議 - 8 -

10 絕 對 可 以 改 變 一 位 學 生 全 球 的 視 野, 本 校 不 僅 以 成 為 南 台 灣 的 名 校 自 我 期 許, 更 朝 全 國 知 名 高 中 的 典 範 努 力 ( 三 ) 設 備 組 工 作 報 告 : 1. 各 班 如 有 感 應 卡 電 腦 及 單 槍 故 障, 煩 請 導 師 提 醒 資 訊 股 長 至 設 備 組 登 記 報 修 也 請 導 師 協 助 督 促 資 訊 股 長 負 起 保 管 磁 卡 及 遥 控 器 的 責 任 2. 本 校 校 內 數 理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已 於 8/13( 四 ) 下 午 完 成 初 賽, 將 於 9/17( 四 ) 第 5~6 節 舉 行 實 驗 複 賽, 各 科 前 3 名 學 生 將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高 雄 市 數 理 競 賽 年 第 十 二 屆 清 華 盃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化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報 名 時 間 自 8/30 至 9/13 止, 初 賽 日 期 訂 於 10/31( 六 ) 舉 行, 報 名 表 已 發 至 高 三 自 然 組 班 級, 煩 請 老 師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4. 請 有 意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科 展 的 老 師, 提 醒 學 生 及 早 著 手 尋 找 題 目 蒐 集 資 料, 以 利 實 驗 設 計 與 操 作, 科 展 相 關 訊 息 將 隨 時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5. 教 科 書 於 8/31( 一 ) 第 一 二 節 發 放, 如 有 班 級 需 要 更 換 書 籍, 請 導 師 提 醒 學 藝 股 長 於 9/4( 五 ) 前 至 設 備 組 退 換 書 多 餘 的 書 本 也 務 必 請 於 期 限 內 退 還, 謝 謝 協 助! ( 四 ) 音 樂 組 工 作 報 告 : 本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高 雄 市 初 賽 將 於 9/9~17 報 名 ;11/2~24 比 賽 請 導 師 轉 知 各 班 有 意 願 參 加 的 同 學 注 意 報 名 時 間, 俾 便 如 期 送 件 至 信 義 國 小 ( 五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優 質 化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工 作 內 容 : 分 支 計 畫 ( 一 )A-1 通 情 達 語 優 遊 翱 翔 四 海 A-1-1 日 語 歌 唱 比 賽 A-1-2 多 國 文 化 美 食 活 動 A-1-3 國 際 書 信 交 流 ( 二 )A-2 孟 德 爾 頌 卓 越 養 成 計 畫 A-2-1 校 務 會 議 具 體 作 為 或 活 動 作 名 稱 或 內 容 藉 由 舉 辦 日 語 歌 唱 比 賽, 增 進 學 生 間 歡 樂 互 動 學 習, 體 會 異 國 文 化, 並 達 到 音 樂 與 日 語 協 同 教 學 的 效 果 規 劃 辦 理 日 本 或 歐 洲 的 美 食 製 作 研 習 等 相 關 活 動, 讓 學 生 由 活 動 中 了 解 不 同 國 家 的 飲 食 文 化, 並 期 許 同 學 將 來 能 發 揮 創 意 將 本 國 與 異 國 飲 食 做 完 美 的 結 合 進 行 國 際 書 信 交 流 教 學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讓 同 學 藉 由 英 文 書 信 往 來 與 外 籍 學 生 進 行 溝 通, 了 解 不 同 國 家 間 的 差 異,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104 學 年 度 預 定 組 團 赴 美 參 訪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TroyHighSchool BloomfieldHillHighSchool 兩 校 藉 由 實 際 互 訪, 豐 富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建 立 雙 邊 友 好 關 係 邀 請 國 內 外 教 授 與 演 奏 家 至 本 校 進 行 教 學 講 座 與 音 樂 會

11 分 支 計 畫 具 體 作 為 或 活 動 作 名 稱 或 內 容 音 樂 大 師 展 功 力,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機 會, 增 廣 見 聞, 進 而 提 升 音 樂 素 養 A-2-2 成 龍 成 鳳 報 佳 音 A-2-3 新 莊 樂 韻 展 才 華 ( 三 )B-1 熱 情 南 國 溫 馨 活 力 校 園 B-1-1 社 會 菁 英 腦 力 激 盪 B-1-2 新 穎 端 莊 社 團 活 力 B-1-3 校 際 社 團 交 流 B-1-4 健 康 活 力 關 懷 校 園 B-1-5 三 級 學 校 新 莊 福 報 B-1-6 助 己 愛 人 心 學 習 ( 四 )B-2 以 深 耕 閱 讀 讓 夢 想 起 飛 B-2-1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B-2-2 校 園 書 香 飄 逸 優 雅 積 極 辦 理 音 樂 班 升 學 輔 導, 藉 由 各 類 衝 刺 班 與 模 擬 甄 試, 配 合 親 師 合 作, 使 學 生 充 分 準 備 升 學 相 關 事 宜 每 學 年 辦 理 管 絃 樂 團 國 樂 團 室 內 樂 團 音 樂 劇 展 演 等 相 關 活 動, 展 現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績 效, 並 邀 請 同 級 學 校 及 社 區 鄰 里 共 襄 盛 舉, 增 進 社 區 互 動 及 校 際 互 動 運 用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邀 聘 品 格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等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或 由 具 大 師 風 範 之 知 名 人 士 成 功 企 業 典 範 之 社 會 菁 英 蒞 校 講 演 透 過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學 長 姐 主 動 關 懷 學 弟 妹 成 長 學 習 傳 成 優 質 風 氣, 辦 理 學 生 社 團 成 果 展 出 活 動, 培 育 快 樂 成 長 認 真 學 習 的 傳 承 辦 理 校 際 社 團 交 流 學 生 關 懷 社 會 學 習 活 動 城 鄉 學 校 學 生 跨 校 上 課 學 習 體 驗 活 動 等, 期 許 學 生 在 交 流 互 動 學 習 關 懷 與 尊 重 鼓 勵 學 生 社 團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校 際 社 團 迎 新 聯 誼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社 團 結 合 福 山 里 社 區 三 級 學 校 編 輯 出 版 學 生 作 品 新 莊 福 報 藝 文 教 育 刊 物, 提 升 社 區 文 化 學 習 風 氣 藉 由 小 天 使 及 志 工 服 務 等 機 制 推 動, 讓 同 學 學 習 助 人 並 從 中 獲 得 成 長 辦 理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 認 識 學 校 圖 書 館, 培 養 良 好 閱 讀 習 慣, 養 成 蒐 集 資 料 與 分 析 的 能 力, 奠 定 其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1) 設 置 班 級 書 櫃 建 構 隨 時 隨 地 有 可 讀 的 好 書 的 環 境, 鼓 勵 成 立 班 級 讀 書 會, 進 行 深 度 閱 讀, 建 構 豐 富 溫 馨 的 閱 讀 環 境 (2) 鼓 勵 學 生 閱 讀 鼓 勵 學 生 借 書 勤 讀, 提 升 校 園 讀 書 風 氣, 將 學 生 閱 讀 心 得 統 整 發 表, 提 昇 表 達 與 分 享 的 能 力 及 建 立 獎 勵 機 制 (3) 辦 理 小 論 文 閱 讀 寫 作 競 賽 - 與 各 科 教 學 結 合, 培 養 自 我 學 習 獨 立 研 究 的 能 力 充 份 善 用 圖 書 館 館 藏 與 資 源. (4) 辦 理 推 廣 閱 讀 活 動, 吸 引 師 生 閱 讀, 提 供 更 豐 富 實 用 校 務 會 議

12 分 支 計 畫 ( 五 )B-3 南 臺 灣 快 樂 出 航 全 紀 錄 B-3-1 本 土 情 境 飲 水 思 源 B-3-2 美 麗 寶 島 人 文 探 索 關 懷 B-3-3 城 鄉 校 際 交 流 學 習 計 畫 ( 六 )B-4 未 來 菁 英 飛 翔 學 術 殿 堂 B-4-1 社 區 高 中 跨 校 學 生 菁 英 飛 翔 拔 尖 扶 弱 講 座 B-4-2 社 區 高 中 跨 校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拔 尖 扶 弱 講 座 B-4-3 新 穎 少 年 科 學 菁 英 培 訓 具 體 作 為 或 活 動 作 名 稱 或 內 容 的 閱 讀 環 境, 透 過 閱 讀 提 升 個 人 內 在 價 值, 領 略 閱 讀 的 樂 趣, 進 而 養 成 閱 讀 的 習 慣 藉 由 教 學 環 境 中 張 貼 的 三 語 貼 紙, 勾 引 起 學 生 對 方 言 及 外 語 之 興 趣 營 造 校 園 多 語 言 學 習 氛 圍, 讓 學 生 沉 浸 於 各 種 語 言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對 方 言 語 外 語 之 興 趣 三 語 貼 紙 圖 案 由 本 校 漫 研 社 學 生 自 行 設 計, 提 供 此 機 會 讓 學 生 展 現 設 計 規 劃 之 能 力 規 畫 教 學 情 境 佈 置 以 三 語 貼 紙 ( 本 土 語 國 語 外 國 語 ) 標 示 校 園 環 境,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的 學 習 視 野, 營 造 多 元 文 化 生 活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讓 教 師 生 於 自 然 的 生 活 情 境 中 認 識 與 接 觸 台 灣 傳 統 文 化 藉 由 戶 外 教 學, 促 進 學 生 對 台 灣 鄉 土 文 化 的 了 解, 增 進 學 生 愛 家 愛 鄉 情 懷, 進 而 發 揚 本 土 文 化 特 色, 提 升 同 學 對 本 土 文 化 的 認 知 與 認 同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校 際 學 生 教 學 交 流 學 習 活 動, 藉 由 城 鄉 學 校 學 生 交 流 互 訪, 共 同 學 習 分 享 讀 書 經 驗 增 進 情 誼, 重 視 學 生 身 心 靈 發 展 平 衡 並 建 立 校 際 經 驗 交 流 機 制 藉 此 校 際 或 學 校 資 源 整 合, 增 進 本 校 辦 學 品 質 及 教 師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社 區 高 中 高 一 高 二 學 生 以 社 區 策 略 聯 盟 機 制 辦 理 菁 英 飛 翔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多 元 化 外 語 教 學 活 動, 以 學 生 自 由 參 加 為 原 則 利 用 周 一 至 周 五 -17:00~19:00, 與 大 專 院 校 策 略 聯 盟 機 制 安 排 第 2 外 語 課 程 ( 日 語 西 班 牙 語 德 語 韓 語 ), 聘 請 外 籍 教 師 或 語 言 專 業 教 師 扶 助 學 生 學 習 成 長, 建 置 學 生 多 國 語 言 學 習 能 力, 進 而 體 驗 多 國 文 化 增 廣 見 聞, 培 育 國 際 視 野 之 願 景 為 社 區 高 中 高 三 學 生 準 備 大 學 學 測 辦 理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以 社 區 策 略 聯 盟 機 制, 提 升 協 助 學 生 爭 取 升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等 多 元 升 學 管 道 入 學 機 會, 以 學 生 自 由 參 加 為 原 則 授 課 教 師 編 印 補 救 教 學 專 用 教 材 教 案, 以 差 異 化 補 救 性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安 排 與 高 中 課 程 相 關 之 系 所 教 師 補 教 機 構 本 校 教 師, 退 休 優 質 校 內 外 教 學 人 員 以 最 佳 方 式 扶 助 學 生 學 習 成 長 加 強 高 中 學 生 科 學 教 育, 提 升 同 學 基 礎 科 學 研 究 能 力, 培 育 未 來 科 學 研 究 人 才. 進 行 科 學 專 題 探 索 課 程, 讓 學 生 能 創 作 出 小 論 文 或 科 展 作 品, 由 課 程 的 實 施 來 培 養 學 生 科 學 應 用 與 問 題 解 決 的 實 務 能 力 利 用 週 六 日 實 施 科 展 專 校 務 會 議

13 分 支 計 畫 ( 七 )C-1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方 案 C-1-1 新 穎 優 質 教 師 專 業 工 作 坊 C-1-2 教 師 充 電 go go go 輔 導 關 懷 具 體 作 為 或 活 動 作 名 稱 或 內 容 題 的 相 關 系 列 課 程, 如 實 驗 設 計 數 據 分 析 報 告 撰 寫 等,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提 昇 科 學 研 究 能 力 (1) 包 含 國 文 科 數 學 科 自 然 科 社 會 科 及 藝 能 科 之 教 師 專 業 工 作 坊 ; 英 文 科 教 師 與 外 師 教 學 增 能 工 作 坊, 資 訊 課 程 教 師 專 業 工 作 坊 (2) 辦 理 推 廣 各 科 教 學 策 略 研 習, 培 養 教 師 教 學 相 長 知 能, 期 能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3) 配 合 12 年 國 教 推 動, 因 應 學 生 多 元 差 異 教 學 環 境, 強 化 社 會 科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4) 成 立 各 科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進 行 專 業 對 話 及 經 驗 分 享, 鼓 勵 教 師 團 隊 研 發 教 材 教 案 或 跨 學 科 教 學 團 隊 之 合 作 (5) 透 過 深 度 外 埠 參 訪 與 實 察 研 習 課 程 活 動, 以 增 進 教 學 專 業 領 域 增 能 成 長 分 享 第 一 手 資 料, 研 討 並 充 實 各 科 科 教 材 教 法 (6) 邀 請 大 專 院 校 各 領 域 教 授 至 本 校 辦 理 大 師 講 座 以 工 作 坊 研 習 機 制 邀 請 他 校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學 習 以 精 進 教 學 (7) 雲 端 Web2.0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 結 合 社 群 與 共 創 概 念, 配 合 課 程 發 展 與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運 用, 培 養 教 師 雲 端 Web2.0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的 能 力 (8) 鼓 勵 教 師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教 學 產 出 行 動 研 究 計 畫 共 同 開 發 創 新 教 法 (9) 開 辦 教 學 平 台 研 習 課 程 ( 如 :moodle 新 莊 虛 擬 教 室 電 子 書 製 作 平 版 電 腦 學 習 相 關 軟 體 介 紹 及 操 作 應 用 影 音 剪 輯 相 關 軟 體 介 紹 及 操 作 ), 熟 悉 線 上 課 程 發 展 所 需 之 軟 體 操 作 (10) 提 升 特 色 班 級 教 學 成 效, 鼓 勵 教 師 組 成 國 文 英 語 及 數 理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研 究 發 展 本 校 特 色 班 教 學 發 展 課 程 與 學 習 方 向 (1) 增 進 校 內 教 師 的 學 習 風 氣, 進 修 研 習 其 他 領 域 知 識, 以 充 實 實 務 的 技 能 (2) 提 供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課 程, 拉 近 及 和 諧 師 生 關 係, 並 能 習 得 相 關 資 源 的 運 用 (3) 提 昇 教 師 輔 導 技 巧, 建 立 初 級 防 禦 機 制, 提 高 對 學 生 校 務 會 議

14 分 支 計 畫 ( 八 )D-1 南 方 椰 影 激 盪 藝 術 達 人 D-1-1 音 樂 劇 創 意 本 位 課 程 具 體 作 為 或 活 動 作 名 稱 或 內 容 的 敏 感 度 及 辨 識 度 (1) 音 樂 基 礎 能 力 培 養 : 歌 唱 技 巧 合 唱 訓 練 舞 台 經 驗 認 識 音 樂 元 素 與 基 本 樂 理 和 聲 概 念 (2) 分 組 練 習 小 組 合 唱, 並 設 計 簡 單 表 演 形 式 ( 隊 形 舞 蹈 動 作 ) (3) 學 習 簡 易 鍵 盤 樂 器, 建 構 旋 律 創 作 與 搭 配 和 聲 能 力 (4) 利 用 IpadApp GarageBand 教 學, 訓 練 學 生 進 階 樂 曲 創 作 能 力 (5) 拓 展 音 樂 欣 賞 力 : 藉 由 尋 找 一 首 歌 生 活 中 的 歌 曲 等 活 動, 認 識 生 活 周 遭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音 樂, 並 進 而 能 適 切 的 選 用 於 繪 本 配 音 與 音 樂 劇 (6) 藉 由 預 備 課 程 ( 繪 本 配 音 讀 劇 練 習 肢 體 訓 練 課 等 ) 逐 步 建 立 起 學 生 創 作 音 樂 劇 的 基 本 能 力 (7) 設 置 肢 體 訓 練 與 演 出 教 室 設 備 需 求 : 牆 面 鏡 子 舞 台 投 射 燈 光 簾 幕 舞 台 地 板 等 劇 場 設 施 音 響 視 聽 設 備 電 腦 設 備 等 (8) 辦 理 班 級 學 生 音 樂 劇 觀 摩 公 演, 推 動 新 莊 本 位 創 意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創 學 能 力 (9) 將 學 生 優 秀 作 品 上 傳, 以 提 升 學 生 參 與 度 並 激 勵 創 作 內 容 二 學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 ( 一 )8/31( 一 )08:00 開 學 典 禮 後, 第 二 節 導 師 時 間, 發 註 冊 單 及 班 級 幹 部 選 舉, 第 三 節 正 式 上 課 並 開 始 供 應 午 餐 ( 二 ) 學 務 處 感 謝 所 有 導 師 幫 忙 帶 班 照 顧 學 生, 懇 請 導 師 同 仁 再 多 幫 忙 叮 嚀 指 導 學 生 謝 謝 所 有 同 仁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學 務 處 相 關 工 作 詳 列 於 學 務 工 作 手 冊, 請 隨 時 參 閱, 亦 請 隨 時 提 供 建 議 與 意 見, 希 冀 能 持 續 維 持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並 使 本 校 學 生 生 活 常 規 更 臻 理 想 ( 三 ) 為 有 效 掌 握 學 生 動 向,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請 各 任 課 教 師 加 強 並 確 實 點 名 亦 請 各 班 導 師 督 促 貴 班 副 班 長 準 時 將 點 名 簿 繳 回 生 輔 組, 以 利 清 查 及 登 錄 作 業 ( 四 ) 高 一 新 生 訓 練 已 於 8/18~20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高 一 各 班 導 師 各 處 室 及 學 生 志 工 協 助, 圓 滿 完 成 校 務 會 議

15 ( 五 ) 衛 生 組 已 於 8/15( 六 ) 下 午 完 成 全 校 1 樓 平 面 環 境 消 毒 ( 六 )A 型 流 感 水 痘 肺 結 核 腸 病 毒 登 革 熱 SARS 其 他 法 定 傳 染 病, 依 規 定 須 於 獲 知 事 件 2 小 時 內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若 有 隱 匿 或 規 避, 將 針 對 隱 匿 者 處 3,000~15,000 不 等 罰 鍰 各 班 學 生 若 感 染 上 述 疾 病, 請 導 師 務 必 立 即 告 知 教 官 室 及 健 康 中 心, 以 免 受 罰 ( 七 ) 近 期 登 革 熱 疫 情 持 續 蔓 延 (104 年 本 市 本 土 登 革 熱 累 計 272 例 ), 請 導 師 協 助 清 除 教 室 內 外 積 水 容 器, 避 免 病 媒 蚊 孳 生, 如 有 發 現 積 水 或 孑 孓, 請 向 衛 生 組 通 報 且 秋 季 為 流 感 高 峰, 衛 生 組 將 於 洗 手 台 放 置 香 皂 以 供 清 潔, 並 持 續 發 予 各 班 宣 傳 海 報, 也 請 導 師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協 助 宣 導 巡 倒 清 刷 勤 洗 手 等 衛 生 觀 念 ( 八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0 年 6 月 2 日 高 市 四 維 教 健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嚴 禁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為 學 生 代 訂 任 何 飲 品 ( 九 ) 衛 生 組 本 學 期 活 動 預 告 :12/10( 四 ) 捐 血 活 動 12/22( 二 ) 廢 電 池 回 收 暨 發 票 募 集 摸 彩 活 動 ( 十 ) 教 職 員 工 午 餐 用 餐 區 設 置 於 4F 教 師 會 辦 公 室, 請 本 學 期 有 意 願 在 學 校 用 餐 的 同 仁 於 9/2 前 將 午 餐 調 查 表 繳 回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以 利 彙 整 ( 十 一 )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均 應 於 每 年 參 加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本 年 度 教 師 環 境 教 育, 請 連 線 至 港 都 e 學 院 ( 點 選 課 程 進 行 線 上 研 習, 並 於 12/30 前 將 時 數 統 計 表 交 予 秘 書 彙 整 ( 十 二 )104 學 年 度 公 共 區 域 分 配 表 如 學 務 手 冊, 各 班 外 掃 區 即 為 登 革 熱 責 任 區 域, 請 確 實 清 除 積 水 並 向 建 築 物 旁 水 溝 投 擲 粗 鹽 漂 白 水 ( 十 三 ) 本 學 期 班 級 學 生 家 長 會 訂 於 9/16( 三 )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資 料 將 於 開 學 時 發 放, 請 導 師 同 仁 們 協 助 填 寫 ( 十 四 )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導 師 會 議 訂 於 10/15( 四 ) 召 開, 請 各 位 導 師 及 同 仁 們 準 時 出 席 參 加 ( 十 五 ) 校 內 工 讀 及 仁 愛 基 金 工 讀 申 請 事 宜, 請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9/11) 生 輔 組 完 成 申 請, 請 各 班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尤 其 一 年 級 同 學 ( 十 六 ) 免 早 讀 申 請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申 請 截 止 (9/11), 請 各 班 導 師 加 強 審 核 ( 十 七 )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善 團 體 聯 合 總 會 提 供 本 校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機 會 請 導 師 提 供 各 班 家 境 清 寒 有 意 向 學 學 生 ( 十 八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學 號 改 為 金 黃 色 辨 別 高 ㄧ 二 學 生 ( 十 九 ) 本 學 期 9/9 配 合 教 育 局 體 育 節 活 動 辦 理 全 校 高 一 跳 繩 活 動, 敬 請 高 一 導 師 於 9/9 當 日 早 自 習 時 間 協 助 帶 領 學 生 至 活 動 中 心 集 合 並 提 醒 學 生 校 務 會 議

16 自 備 跳 繩 三 總 務 處 工 作 報 告 ( 一 ) 蘇 迪 勒 風 災 造 成 本 校 校 園 裡 多 處 樹 木 傾 倒 或 樹 幹 斷 裂, 經 緊 急 發 包 洽 請 廠 商 於 一 週 之 內 完 成 樹 木 及 樹 枝 清 除 作 業, 迅 速 恢 復 校 園 景 觀 ( 二 )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本 校 高 二 班 級 學 生 課 桌 椅 及 電 腦 教 室 一 汰 舊 換 新, 順 利 圓 滿 另 有 關 本 校 屋 頂 防 漏 隔 熱 整 修 工 程 將 要 辦 理 發 包, 工 期 預 計 60 個 工 作 天, 施 工 期 間 拆 除 工 作 等 發 出 噪 音 的 干 擾 將 儘 量 以 假 日 施 工 為 原 則, 但 若 工 程 期 間 可 能 影 響 教 學 請 多 多 包 涵 (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高 二 高 三 註 冊 單 訂 於 發 放 8 月 31 日 開 學 日 發 給 學 生, 另 於 9 月 14 日 請 各 班 總 務 股 長 收 回 學 校 聯, 如 有 相 關 繳 交 學 雜 費 問 題, 請 各 位 導 師 協 助 轉 介 學 生 洽 相 關 處 室 辦 理 ( 四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汽 機 車 車 輛 停 車 通 行 證 調 查 表, 請 協 助 重 新 填 寫, 以 利 核 發 新 式 車 輛 通 行 證 ( 五 ) 本 校 校 園 開 放 時 間 及 校 園 開 放 配 合 事 項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及 操 場 公 告 週 知, 現 因 該 二 處 公 告 開 放 時 間 不 一, 且 學 生 反 應 放 學 後 球 場 都 被 附 近 國 中 生 先 佔 用, 故 開 放 時 間 延 後 30 分 鐘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起 開 放 ( 附 件 三 P.37) ( 六 ) 為 因 應 及 防 範 氣 爆 再 次 發 生 及 加 強 防 震 防 災 防 護 教 育, 依 據 消 防 法 訂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訂 於 8 月 28 日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辦 理, 並 邀 請 消 防 局 消 防 隊 分 享 寶 貴 經 驗 四 輔 導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 一 ) 認 輔 工 作 推 行 : 感 謝 同 仁 投 入 103 學 年 度 認 輔 工 作, 認 輔 工 作 仍 持 續 推 行, 敬 請 老 師 們 愛 心 認 輔 任 教 班 級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敬 邀 各 位 同 仁 踴 躍 加 入 認 輔 行 列, 一 起 帶 好 每 一 位 學 生 ( 二 ) 生 涯 輔 導 : 本 學 期 高 一 新 生 以 定 向 輔 導 與 學 習 適 應 為 重 點 工 作, 高 二 三 則 以 升 學 準 備 為 工 作 重 點 ; 規 畫 針 對 高 三 學 生 辦 理 生 涯 暨 升 學 講 座, 並 擬 針 對 不 同 類 組 舉 辦 學 群 校 系 介 紹, 誠 摯 邀 請 有 興 趣 的 老 師 到 場 聆 聽 ( 三 ) 家 庭 教 育 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宣 導 :10 月 為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月,11 月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宣 導 月, 將 透 過 生 涯 課 程 融 入 及 講 座 宣 導 活 動 等 多 元 方 式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歡 迎 有 興 趣 老 師 共 襄 盛 舉 ( 四 ) 生 命 教 育 宣 導 : 12 月 為 生 命 教 育 宣 導 月, 預 計 辦 理 珍 愛 生 命 憂 鬱 自 傷 防 治 主 題 式 講 座, 歡 迎 老 師 踴 躍 參 加 ( 五 ) 個 案 轉 介 : 教 師 轉 介 個 案 時, 煩 請 老 師 們 先 與 學 生 晤 談, 目 的 為 建 立 初 步 關 係 並 掌 握 實 際 現 況, 完 成 後, 再 請 至 輔 導 中 心 於 填 寫 轉 介 單 以 利 轉 校 務 會 議

17 介 輔 導 教 師 接 案, 增 進 後 續 輔 導 成 效 ( 六 )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卡 (B 卡 ) 撰 寫 :B 卡 旨 在 協 助 導 師 隨 時 紀 錄 與 掌 握 學 生 在 校 生 活 狀 況 親 師 溝 通 狀 況 導 師 平 日 對 學 生 關 心 照 顧 的 用 心 有 目 共 睹, 白 紙 黑 字 的 簡 單 紀 錄 將 有 利 於 掌 握 個 案 處 理 進 度, 也 可 保 護 導 師 們 的 相 關 權 益 ( 七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 因 應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 正 之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 前 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學 校 應 於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訂 定 ; 其 餘 在 學 學 生 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應 於 開 學 前 訂 定 前 項 計 畫,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檢 討 一 次 因 此 本 學 期 高 二 三 學 生 之 I.E.P 會 議 已 配 合 暑 期 輔 導 期 間 召 開, 若 高 一 學 生 或 有 個 別 情 況 者 則 於 學 期 初 另 行 召 開,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的 配 合! ( 八 ) 為 使 身 障 生 能 順 利 融 入 及 適 應 班 級, 將 發 放 個 別 身 心 狀 況 通 知 單 至 所 屬 班 級, 敬 請 收 到 的 科 任 教 師 詳 閱 後, 妥 善 保 管 之 ( 九 ) 依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補 充 辦 法 實 施 要 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彈 性 評 量 實 施 後, 及 格 成 績 為 60 分 教 師 可 依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隨 時 填 寫 彈 性 評 量 調 整 單 予 以 備 查 ( 十 ) 若 有 疑 似 生 需 要 送 件 特 教 鑑 定 安 置,104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鑑 定 安 置 場 次 如 下 :104 年 度 第 2 次 鑑 定 安 置 時 程 :9 月 報 名,10 月 鑑 定 ( 十 一 ) 宣 導 事 項 1.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於 一 般 上 班 日 上 午 9 點 起 至 12 點 下 午 2 點 起 至 5 點 提 供 教 師 和 家 長 免 費 諮 詢 電 話, 請 轉 知 學 校 教 師 和 家 長 善 加 運 用 : (1) 學 生 議 題 諮 詢 專 線 : (2) 教 師 諮 詢 專 線 :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免 費 諮 詢 專 線 如 下 : , 請 轉 知 利 用 3.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建 置 心 情 溫 度 計 APP 已 經 正 式 上 線 為 免 費 資 源, 功 能 主 要 為 提 供 心 情 溫 度 計 (BSRS-5) 檢 測 與 分 析 建 議 全 國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自 殺 防 治 手 冊 及 心 理 健 康 秘 笈 系 列 電 子 書,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可 自 行 上 APPStore 或 Googleplay 下 載 4.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4 年 第 1 季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仍 有 偏 離 性 別 結 構 均 衡 之 現 象, 爰 請 積 極 持 續 倡 導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強 調 男 孩 女 孩 一 樣 好, 確 保 性 別 比 例 不 失 衡 五 圖 書 館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暑 期 完 成 4 樓 圖 書 清 洗 ( 二 )104 年 暑 假 完 成 DVD-CD 防 盜 安 全 防 護 校 務 會 議

18 ( 三 )104 年 第 一 批 購 置 之 圖 書 共 681 冊, 於 8/18 驗 收 完 成, 上 架 提 供 借 閱 中 ( 四 )104 年 第 二 批 購 置 之 圖 書 共 1,152 冊, 預 定 於 9 月 中 進 館, 待 驗 收 完 成, 上 架 提 供 借 閱 ( 五 )104 年 請 購 置 之 有 聲 書 共 991 冊 ( 六 ) 梯 次 全 國 高 中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投 稿 時 間 為 9/15~11/15 中 午 12:00, 請 同 仁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 七 ) 梯 次 全 國 高 中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為 8/15~10/31 中 午 12:00, 請 同 仁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 八 ) 圖 書 館 4 樓 放 置 新 書 當 期 雜 誌 及 400 應 用 科 學 類 及 800 語 文 類 ; 其 於 各 類 圖 書 放 置 5 樓 書 庫 ( 九 ) 圖 書 館 於 9 月 起 持 續 辦 理 電 影 讀 書 會 及 各 項 推 廣 活 動,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 十 ) 圖 書 館 將 進 行 本 年 度 第 三 次 圖 書 典 藏 規 劃, 歡 迎 同 仁 推 薦 各 種 優 良 書 目 ( 十 一 ) 祝 新 的 學 期 順 心 愉 快 六 軍 訓 室 工 作 報 告 ( 一 )7 月 18 日 時 本 校 組 隊 於 蓮 池 潭 參 加 高 雄 市 政 府 104 年 度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自 力 環 保 造 筏 飆 英 雄 水 上 活 動, 本 校 由 吳 怡 佩 教 官 指 導, 學 生 隊 伍 表 現 良 好 公 開 組 榮 獲 第 2 名, 獲 頒 獎 盃 及 禮 卷 15,000 元 獎 勵 ( 二 ) 本 校 301 班 陳 瑋 茜 等 5 位 同 學 參 加 高 雄 市 各 級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學 藝 競 賽, 由 袁 明 志 教 官 指 導 榮 獲 高 中 職 組 繪 本 優 等, 獎 金 2,000 元 ( 三 ) 暑 假 期 間 本 校 及 轄 屬 認 輔 國 中 小 校 安 狀 況 良 好,7/10 昌 鴻 颱 風 8/8 蘇 迪 勒 颱 風 未 對 本 校 人 員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惟 樹 木 傾 倒 約 30 顆, 均 依 規 定 通 報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 新 學 期 協 請 同 仁 如 知 悉 相 關 校 安 狀 況, 適 時 反 映, 預 作 有 效 處 理 ( 四 ) 學 期 開 始 每 月 將 清 查 並 繕 造 特 定 人 員 高 關 懷 群 學 生 名 冊, 協 請 各 班 導 師 依 定 義 填 註 ( 調 查 表 另 發 ), 彙 整 後 再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列 入 輔 導 ; 另 賡 續 推 動 深 化 紫 錐 花 運 動, 由 校 園 推 向 社 會, 由 國 內 推 向 國 際, 全 球 一 起 來, 並 將 此 一 反 毒 意 象 作 為 永 久 反 毒 代 稱, 並 訂 每 月 1 日 為 紫 錐 花 運 動 日 ( 五 ) 請 各 老 師 協 助 中 午 午 休 時 間, 有 抬 餐 桶 洗 餐 具 及 部 份 同 學 會 至 各 處 室 遊 蕩 或 藉 故 找 老 師 而 遲 進 教 室, 請 督 促 學 生 於 12:35 前 回 到 教 室, 不 要 讓 學 生 逗 留, 教 官 將 至 各 樓 層 管 制 午 休 秩 序, 亦 請 各 班 導 師 共 同 配 合 要 求, 以 維 校 園 安 寧 校 務 會 議

19 ( 六 ) 新 學 期 開 始 為 新 生 之 間 及 新 生 與 舊 生 相 處 磨 合 期, 為 避 免 發 生 校 園 衝 突 事 件 ; 協 請 各 導 師 加 強 注 意 學 生 狀 況, 先 期 防 範 可 能 之 衝 突 事 件, 如 有 不 愉 快 事 件 請 儘 早 告 之 教 官 室 ( 熱 線 ) 以 作 有 效 處 理, 消 弭 衝 突 事 件 七 人 事 室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學 年 度 1. 新 進 人 員 代 理 教 師 職 稱 姓 名 科 別 學 歷 備 註 教 師 林 衣 琁 特 殊 教 育 由 高 雄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介 聘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身 心 障 礙 科 自 本 校 教 師 江 采 諭 音 樂 科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104 學 年 度 聯 合 教 師 甄 選 分 發 人 員 教 官 范 育 彰 佛 光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由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調 入 ( 目 前 支 援 教 育 局 ) 代 理 教 師 康 瀞 云 國 文 科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學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周 婕 敏 國 文 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王 韻 詞 數 學 科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常 雅 玲 數 學 科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凌 佩 瑜 生 物 科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莊 孟 勳 物 理 科 代 理 教 師 楊 書 柔 體 育 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陳 庭 瑤 體 育 科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黃 姿 雅 輔 導 科 代 理 教 師 朱 佩 恩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第 二 次 再 聘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本 校 公 開 甄 選 學 年 度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馮 千 萍 教 師 與 劉 米 淇 教 師 已 於 103 年 7 月 份 回 職 復 薪 (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申 請 : 1. 請 同 仁 於 本 9/20 前,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上 方 - 行 政 單 位 - 人 事 室 - 上 方 最 右 邊 表 單 下 載 - 生 育 喪 葬 結 婚 子 女 教 育 津 貼 申 請 表, 下 載 表 格 填 寫 申 請 (1 式 2 份, 中 間 及 下 方 二 處 記 得 簽 名 ), 並 附 上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註 冊 單 及 繳 費 單 據, 如 係 繳 交 影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 附 件 四 P.38) 2.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8 月 30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學 校 班 級 前 3 名 免 繳 學 雜 費 學 生, 所 核 予 學 雜 費 減 免 屬 減 免 補 助 性 質, 仍 需 受 多 項 減 免 或 補 助 身 分 者 擇 一 辦 理 為 宜 3. 查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附 表 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說 明 二 規 定 : 申 請 期 限 : 當 學 年 上 學 期 於 10 月 25 日 前 下 學 期 於 4 月 10 校 務 會 議

20 日 前 向 本 機 關 或 學 校 申 請 說 明 五 並 規 定 相 關 不 得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之 情 形 ( 按 : 如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含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補 助 等 ) 為 利 勾 稽 查 核 作 業 及 避 免 申 請 人 重 複 請 領 政 府 各 類 助 學 金, 請 申 請 人 注 意 上 開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限 及 不 得 申 請 情 形 並 留 意 本 校 彙 整 收 件 期 程,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處 理, 切 勿 延 誤 影 響 其 他 同 仁 權 益 ( 三 )104 年 度 經 通 知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教 職 員 同 仁, 尚 未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者, 請 於 9/30 前 檢 查 完 畢, 倘 未 能 如 期 檢 查 請 儘 快 通 知 人 事 室 遞 補 人 員 (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研 究 所 ( 學 分 班 ) 進 修 同 仁, 依 規 定 須 於 取 得 成 績 單 3 個 月 內 申 請 補 助, 請 進 修 同 仁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學 分 補 助 費 ( 五 ) 為 校 正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基 本 資 料 暨 編 印 教 職 員 工 電 話 錄, 如 同 仁 於 新 學 年 度 有 更 改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訊, 請 同 仁 填 列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表, 並 請 於 9/1 前 擲 回 人 事 室 俾 便 校 正 ( 六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暨 成 績 考 核 會 委 員 改 選 (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16 條 規 定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 ( 七 ) 法 令 宣 導 : 1.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業 奉 總 統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另 施 行 日 期 部 分, 待 遇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有 關 待 遇 條 例 施 行 日 期, 將 於 行 政 院 訂 定 後, 教 育 局 再 通 函 轉 知 各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2. 銓 敘 部 書 函 以, 為 配 合 內 政 部 全 面 推 廣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免 附 戶 籍 謄 本 措 施, 各 服 務 機 關 於 受 理 亡 故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遺 族 撫 慰 金 案 件 時, 請 免 付 紙 本 戶 籍 謄 本, 以 落 實 戶 籍 謄 本 減 量 政 策 3.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函 發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違 規 違 常 案 例 彙 整 表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4. 關 於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38 條 第 67 條 及 第 70 條 條 文 修 正 公 布 後, 公 務 人 員 到 場 配 合 防 疫 工 作 應 予 公 假 一 案, 教 育 人 員 類 此 情 況 亦 比 照 辦 理 5. 教 育 部 函 釋 有 關 教 師 得 否 視 需 要 合 併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8 條 規 定 之 哺 乳 時 間, 參 酌 性 工 法 規 定, 旨 在 使 受 僱 者 得 以 兼 顧 工 作 與 現 職, 並 得 視 需 要 由 勞 雇 雙 方 協 商 定 義 哺 乳 時 間, 爰 同 意 學 校 教 師 德 與 服 務 學 校 協 商 約 定, 視 需 要 合 併 性 工 法 第 18 條 規 定 之 哺 乳 時 間 為 每 日 1 次, 每 次 以 1 小 時 為 度 6. 行 政 院 修 正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第 五 點 附 表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業 別 及 細 項 分 類 表, 為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優 良 本 土 企 業 發 展 及 推 廣 MIT 產 品 之 政 策, 爰 增 列 未 分 類 其 他 服 務 校 務 會 議

21 業 輪胎及汽車維修 及 未分類其他零售業 MIT 微笑協力專賣店 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7.銓敘部書函以 有關財政部賦稅署同意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免納所得稅一案 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 由其服 務機關 學校或公營事業依規定核發受傷或殘廢慰問金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條規定 免納所得稅 至該等人員因公死亡而由遺族 受領之死亡慰問金 則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亦免納所得稅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教育人員為比照適用對象 予以適用 8.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部分條文 業經本院於 104 年 6 月 29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 按月支(兼)領退休金 ( 俸 ) 之 基 準 數 額 業 經 行 政 院 104 年 5 月 27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公告為新臺幣 2 萬 5,000 元以下 10.有關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查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依上開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 職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 關規定辦理 提醒教師們避免違反法令規定違法兼職 致生懲處之情事 11.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公務人員 遇請託關說事件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請向人事室通報以利向教 育局政風機構登錄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 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 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 應對相 關人員予以獎勵 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 經查證屬實者 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 如有故意隱匿 延宕或積壓不報 經查證屬 實者 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為加強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宣導效果 使公務員對請託 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有更進一步之認識與遵行 提供自製宣 導短片 珍環外傳之步步關說 (網址 youtu.be/g5mx4tkm-w0) 歡迎 同仁上網瀏覽 1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7 月 16 日高市教人字第 號函釋 規定 有關本市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部分 不得辦 理改敘 至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乙節 自本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實施之日起得辦理 改敘 13.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 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 私校被保險人以 校務會議

22 外 之 人 員 ), 其 保 險 費 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8.83%,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部 業 已 將 調 整 後 新 保 險 費 率 相 關 書 表 置 於 臺 灣 銀 行 行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保 服 務 項 下 14.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網 路 購 書 方 案,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開 徵 選 由 學 思 行 數 位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AAZE 讀 冊 生 活 ) 華 藝 數 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灰 熊 愛 讀 書 ) 承 作, 請 同 仁 參 考 利 用 15. 市 府 與 本 市 各 店 家 合 作 繁 星 計 劃 優 惠 方 案, 於 食 衣 住 育 等 方 面 多 有 折 扣, 優 惠 內 容 可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首 頁 右 方 繁 星 好 康 特 約 商 店 點 選 查 看, 請 同 仁 多 加 利 用 八 會 計 室 工 作 報 告 ( 一 ) 完 成 本 校 104 年 度 教 務 發 展 基 金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執 行 結 果 基 金 來 源 9,680 萬 1 千 元, 基 金 用 途 8,672 萬 6 千 元, 基 金 來 源 與 用 途 相 抵 後 賸 餘 1,007 萬 5 千 元, 部 分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請 相 關 處 室 積 極 辦 理 ( 二 ) 編 製 103 年 度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 三 ) 實 施 內 部 審 核, 配 合 各 處 室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計 畫, 相 關 請 ( 採 ) 購 作 業 及 憑 證 核 銷 (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業 輔 導 費 收 入 1,683,464 元, 支 出 鐘 點 費 1,339,820 元, 各 項 設 備 油 墨 紙 張 及 水 電 費 等 343,644 元, 合 計 支 出 數 1,683,464 元 ( 五 ) 軍 訓 室 代 辦 教 育 局 103 年 度 推 動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服 務 團 實 施 計 畫, 依 該 計 畫 期 程 執 行 至 7/31 止, 並 應 於 活 動 辦 畢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及 收 支 結 算 表 備 文 報 局, 惟 該 室 於 5/13 預 借 之 北 海 小 英 雄 壯 遊 無 人 島 活 動 經 費 迄 未 完 成 核 銷 程 序, 本 案 已 屆 結 案 期 限, 請 儘 速 辦 理 符 教 育 局 規 定 九 秘 書 工 作 報 告 請 本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於 本 年 度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以 前, 至 少 必 須 修 習 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以 及 至 少 1 小 時 之 推 動 學 校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機 制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並 請 影 印 課 程 通 過 認 證 之 頁 面, 交 至 祕 書 室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之 網 站 如 下 : 課 程 類 別 由 環 境 教 育 中 選 取 環 境 教 育 及 訓 練 數 位 學 習 網 ( 兒 少 保 護 線 上 課 程 之 網 站 為 : 兒 少 保 護 課 程 中 選 擇 十 合 作 社 : 選 舉 105 年 理 監 事 肆 提 案 討 論 校 務 會 議

23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 提案一 填表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提案單位 案 由 教務處教學組 高雄市立新莊高中專任教師因應業務需要 予以減授時數一案 請 審議 一 依據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 課節數實施要點 第八條 各校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者 其 減授時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說 明 二 本校 104 學年度各項兼辦業務承辦人及擬減授節數如下 一 優質化承辦人 鄭翔文 擬予以減授四節 二 均質化承辦人 楊雅齡 擬予以減授二節 三 Dr. Go 承辦人 另聘中 擬予以減授二節 附 件 決 議 1. 校務會議

24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二 填 表 日 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提 案 單 位 學 務 處 案 由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修 訂, 建 請 決 議 後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說 明 1. 依 103 年 3 月 5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學 生 獎 懲 定 修 訂, 明 令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應 符 合 憲 法 教 育 基 本 法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及 兩 公 約 等 訂 之 基 本 精 神 內 涵 2.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草 案 ) 研 商 會 議, 提 供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範 例 3.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校 修 訂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評 審 委 員 之 審 查 意 見 4.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依 據 第 六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嘉 獎 16. 其 他 應 予 記 嘉 獎 者 第 七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小 功 : 11.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功 者 16.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11.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號 函 覆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審 查 意 見 第 八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大 功 9.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9.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功 或 特 別 獎 勵 者 附 件 獎 懲 規 定 草 案 決 議 校 務 會 議

25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 草 案 ) 103 年 6 月 18 日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103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引 導 學 生 行 為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所 必 要,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51 條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訂 定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 辦 法 )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第 二 條 : 本 規 定 之 目 的 如 下 : 1. 鼓 勵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表 彰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2. 養 成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建 立 崇 尚 法 治 及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精 神 3. 引 導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向 上 精 神, 啟 發 學 生 自 治 自 律 與 反 省 能 力 4. 維 護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確 保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施 行 第 三 條 :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外, 亦 應 遵 循 下 列 原 則 : 1. 配 合 學 生 心 智 發 展 需 求, 尊 重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重 視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2.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與 耐 心, 多 獎 勵 少 懲 罰,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3. 獎 懲 之 決 定, 應 力 求 審 慎 客 觀, 並 兼 顧 學 生 隱 私 權 4. 個 案 處 理 應 注 意 時 效, 且 不 因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錯 誤 而 懲 罰 全 體 學 生 5. 懲 處 前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給 予 學 生 陳 訴 意 見 機 會 第 四 條 : 學 生 之 懲 處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特 殊 情 狀, 作 為 懲 處 輕 重 之 參 考 : 1.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2.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3.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4.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5.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6.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第 五 條 :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處 措 施 如 下 : 1.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及 其 他 獎 勵 2.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校 務 會 議

26 第 六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嘉 獎 1. 經 常 服 裝 整 潔, 合 於 規 定 者 2. 禮 節 周 到 者 3.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良 者 4. 節 儉 樸 實 堪 為 表 率 者 5. 拾 物 不 昧 價 值 輕 微 者 6. 賃 居 生 內 務 整 潔 者 7. 友 愛 同 學 互 助 合 作, 增 進 團 隊 精 神 者 8. 值 星 值 日 特 別 盡 職 者 9.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10.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1. 勸 告 同 學 向 善 者 12. 運 動 比 賽 時 能 表 現 體 育 道 德 者 13. 領 導 同 學 為 全 體 服 務 者 14. 愛 護 公 物 15. 校 外 刊 物 投 稿 刊 登 者 16.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第 七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小 功 : 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因 而 提 高 校 譽 者 2. 各 級 幹 部 能 負 責 盡 職 成 效 優 良 者 3. 保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4. 倡 導 正 當 課 外 活 動 成 績 優 異 者 5. 熱 心 愛 國 愛 校 運 動 有 成 效 表 現 者 6. 熱 心 公 益 事 業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7. 見 義 勇 為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之 利 益 者 8. 愛 國 愛 校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9. 敬 老 扶 幼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校 務 會 議

27 10.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1.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第 八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大 功 : 1.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2.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3. 有 特 殊 之 義 勇 行 為 而 獲 得 優 異 之 成 果 者 4. 倡 導 愛 國 運 動 有 優 異 之 成 效 表 現 者 5.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比 賽 依 各 項 獎 勵 辦 法 所 列 大 功 部 分 予 以 獎 勵 6.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者 7. 揭 發 重 大 不 法 活 動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8.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堪 為 全 校 學 生 模 範 者 9.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第 九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警 告 : 1. 未 按 服 裝 穿 著 規 定,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3.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4. 上 課 不 遵 守 課 堂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學 習,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5. 早 自 習 午 休 及 上 課 時 間, 在 教 室 玩 撲 克 牌 棋 類 或 其 它 遊 戲 器 具 者 ( 未 賭 博 ),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6. 上 課 時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電 子 產 品 看 小 說 漫 畫 聽 隨 身 聽 把 玩 ( 接 聽 ) 手 機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7.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8. 無 故 不 參 加 重 大 集 會 或 比 賽,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9. 無 故 未 參 加 愛 校 服 務,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10. 不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11. 侵 犯 他 人 隱 私,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12. 拾 金 ( 物 )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已 有 悔 悟 者 13. 無 故 不 服 從 糾 察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而 係 初 犯 者 校 務 會 議

28 14. 因 過 失 損 壞 公 物, 而 隱 匿 事 實, 不 自 動 報 告 者 15. 亂 丟 垃 圾, 或 有 其 他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16. 有 侵 占 或 詐 欺 行 為, 或 毀 損 他 人 財 物, 情 節 輕 微 者 17. 侵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經 舉 發, 情 節 輕 微 者 18. 使 用 言 語 或 文 字, 當 面 或 藉 由 平 面 網 路 或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侵 害 他 人 名 譽 或 恐 嚇 他 人,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19. 機 車 腳 踏 車 隨 意 停 放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0. 早 自 習 午 休 打 掃 時 間 及 上 課 時 間 ( 非 體 育 課 ) 打 球, 或 在 教 學 區 打 球 及 追 逐 嬉 戲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1. 機 車 雙 載 未 經 家 長 同 意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2.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擅 自 搭 乘 電 梯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3.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自 行 打 開 教 室 或 私 取 教 具 設 施 使 用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4. 私 自 拆 卸 教 室 門 窗,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5. 外 購 餐 點 飲 料 冰 品 或 其 它 食 物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6. 師 長 約 談 相 應 不 理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7. 個 人 資 料 填 寫 不 實 或 欠 完 整, 以 致 無 法 連 繫 家 長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8. 放 學 後 或 門 禁 管 制 時 間,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進 入 逗 留 教 室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9. 於 校 內 飼 養 動 ( 寵 ) 物 或 攜 帶 到 校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30. 於 教 室 或 校 內 私 自 使 用 個 人 充 電 器 或 電 器 用 品,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31. 未 經 申 請 擅 自 使 用 學 校 公 物 或 場 地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32. 違 反 考 試 規 定 警 告 懲 處 33. 其 他 應 予 記 警 告 者 第 十 條 : 有 下 列 事 項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1. 未 按 服 裝 穿 著 規 定,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3.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校 內 任 意 騎 乘 機 車 未 經 申 請 通 行 證 擅 自 進 入 校 園 停 放, 無 照 駕 駛 及 其 他 不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之 行 為,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4. 上 課 不 遵 守 課 堂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學 習,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校 務 會 議

29 5. 上 課 時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電 子 產 品,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6.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情 節 嚴 重 者 7.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情 節 嚴 重 者 8. 擾 亂 校 園 安 全 秩 序, 已 危 害 他 人 受 教 權 益,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9. 拾 金 ( 物 )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而 無 悔 悟 者 10. 無 故 不 服 從 糾 察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11. 故 意 攀 折 花 木 或 其 他 損 壞 公 物 之 情 事,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12. 有 侵 占 或 詐 欺 行 為, 或 毀 損 他 人 財 物,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13.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符 合 考 試 規 定 中 小 過 懲 處 14. 毆 打 他 人, 情 節 輕 微 者 15. 冒 用 或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準 文 書 印 章 印 文 署 押, 情 節 輕 微 者 16. 有 竊 盜 行 為, 但 有 悔 意 者 17. 吸 菸 喝 酒 嚼 食 檳 榔 賭 博 行 為,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18. 攜 帶 經 學 校 公 告 禁 止 之 危 險 性 物 品,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19. 經 宣 導 後, 仍 至 危 險 水 域 或 未 經 公 告 為 合 格 水 域 戲 水,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20. 出 入 禁 止 18 歲 以 下 進 入 之 場 所,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21. 使 用 言 語 或 文 字, 當 面 或 藉 由 平 面 網 路 或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侵 害 他 人 名 譽 或 恐 嚇 他 人, 勸 導 不 聽, 再 犯 者 22. 攜 帶 或 閱 讀 有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暴 力 血 腥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電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或 其 他 物 品, 情 節 輕 微, 已 有 悔 悟 者 23.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輕 微 者 24. 欺 侮 同 學,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5. 偷 拆 他 人 函 件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6. 妨 害 團 體 整 潔 或 公 共 衛 生 者 ( 含 打 赤 膊 脫 鞋 襪 者 ),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7. 偽 冒 同 學 應 點 名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8. 欺 騙 師 長, 情 節 尚 非 重 大 者 校 務 會 議

30 29. 強 行 借 用 財 務 或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價 值 較 貴 重 者 30.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31. 上 課 時 間 及 晚 自 習 時 間 涉 足 網 咖 者, 為 警 方 查 獲 於 網 咖 者 亦 同 32. 使 用 不 當 方 法 出 入 校 區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33. 私 自 複 製 持 有 電 梯 磁 卡 者,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34. 違 反 第 九 條 各 款 之 累 犯 或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第 十 一 條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大 過 : 1.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及 違 反 公 共 危 險 罪, 情 節 嚴 重 者 2. 擾 亂 校 園 安 全 秩 序, 已 危 害 他 人 受 教 權 益, 情 節 嚴 重 者 3. 毀 壞 學 校 公 物 或 環 境 浪 費 資 源, 致 影 響 教 學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4. 有 侵 占 或 詐 欺 行 為, 或 毀 損 他 人 財 物, 情 節 嚴 重 者 5.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符 合 考 試 規 規 定 中 大 過 懲 處 6. 毆 打 他 人 致 傷, 情 節 嚴 重 者 7. 冒 用 或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準 文 書 印 章 印 文 署 押, 情 節 嚴 重 者 8. 強 行 借 用 竊 盜 搶 奪 他 人 財 物, 情 節 嚴 重 者 9. 吸 菸 喝 酒 嚼 食 檳 榔 賭 博 行 為,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10. 無 正 當 理 由 攜 帶 刀 械 槍 砲 彈 藥 者 11. 經 宣 導 後, 仍 至 危 險 水 域 或 未 經 公 告 為 合 格 水 域 戲 水,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12. 出 入 禁 止 18 歲 以 下 進 入 之 場 所, 情 節 嚴 重 者 13. 有 威 脅 恐 嚇 勒 索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14. 參 加 校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者 15.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16. 違 反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17. 使 用 言 語 或 文 字, 當 面 或 藉 由 平 面 網 路 或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侵 害 他 人 名 譽 或 恐 嚇 他 人, 情 節 嚴 重 者 18. 攜 帶 或 閱 讀 有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暴 力 血 腥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電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或 其 他 物 品, 情 節 嚴 重 者 校 務 會 議

31 19.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者 20.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21. 教 唆 校 外 人 士 到 校 私 下 處 理 同 學 間 之 問 題 情 節 嚴 重 者 22. 違 反 第 十 條 各 款 之 累 犯 或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第 十 二 條 : 本 校 認 為 學 生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擬 交 由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帶 回 管 教 規 劃 參 加 高 關 懷 課 程 送 請 少 年 輔 導 單 位 輔 導, 或 移 送 警 察 或 司 法 機 關 等 處 置 時, 簽 會 導 師 及 輔 導 室 提 供 意 見, 應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議 決 後 行 之 但 情 況 急 迫, 應 立 即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處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三 條 : 學 生 之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1. 嘉 獎 及 小 功 之 獎 勵, 由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單 並 會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經 學 務 處 主 任 核 定 後 公 布 2. 警 告 及 小 過 之 懲 處, 由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單 並 會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教 師 及 相 關 處 室 人 員, 經 學 務 處 主 任 核 定 後 公 布 但 會 簽 過 程 中 相 關 人 員 如 對 懲 處 建 議 有 異 議 時, 得 先 提 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3. 大 功 大 過 以 上 或 有 爭 議 之 獎 懲 事 項, 應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4. 懲 處 之 決 定, 應 以 書 面 ( 獎 懲 通 知 書 ) 記 載 懲 處 事 實 理 由 及 依 據, 並 附 記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受 理 機 關 等 事 項, 函 知 當 事 人 為 重 大 之 懲 處, 必 要 時 並 得 函 請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合 輔 導 事 宜 第 十 四 條 : 學 生 法 定 代 理 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於 送 達 獎 懲 通 知 書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第 十 五 條 : 學 生 違 反 本 規 定 達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應 依 教 育 部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仍 累 計 核 算, 但 對 等 之 獎 懲 紀 錄 得 予 相 抵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獎 懲 紀 錄 重 新 計 算 第 十 七 條 : 校 務 會 議

32 本 校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所 為 之 適 性 輔 導 及 適 性 教 處 置,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時, 應 先 徵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第 十 八 條 : 本 校 原 條 文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之 獎 懲 列 入 下 一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考 查 紀 錄 第 十 九 條 : 本 校 原 條 文 有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規 定 處 置 第 二 十 條 : 學 生 受 懲 處 處 分 後,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輔 導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銷 過 學 生 完 成 改 過 銷 過 程 序 後, 學 校 應 註 銷 學 生 懲 處 紀 錄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校 務 會 議

33 校 長 宣 導 :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內 容 附 件 一 一 教 育 部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及 防 治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玖 採 行 措 施 三 落 實 責 任 通 報 ( 一 ) 強 化 教 育 人 員 責 任 通 報 之 規 定, 明 定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通 報 人 身 份 資 料 保 密 措 施 等 事 項,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及 處 理 流 程 二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知 悉 有 下 列 法 律 規 定 事 件 時, 應 依 法 立 即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 ( 一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等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知 悉 兒 童 及 少 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立 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通 報 表 如 附 件 一 ): 1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2 充 當 該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場 所 之 侍 應 3 遭 受 該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各 款 之 行 為 4 有 第 五 十 一 條 之 情 形 5 有 該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情 形 6 遭 受 其 他 傷 害 之 情 形 ( 二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等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知 悉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遭 遇 經 濟 教 養 婚 姻 醫 療 等 問 題, 致 兒 童 及 少 年 有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之 虞, 應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 通 報 表 如 附 件 一 ) ( 三 )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等 及 其 他 執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之 相 關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知 有 疑 似 家 庭 暴 力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至 遲 不 得 逾 二 十 四 小 時 ( 通 報 表 如 附 件 二 ) ( 四 )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等 相 關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通 報 表 如 附 件 三 ) ( 五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等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福 利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或 知 有 該 條 例 第 四 章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該 條 例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單 位 報 告 三 學 校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前 點 規 定 通 報 或 報 告 時, 應 以 密 件 處 理, 並 注 意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秘 密 及 隱 私,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洩 漏 或 公 開 ; 學 校 對 於 通 報 人 或 報 告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應 依 法 予 以 保 密, 以 維 謢 學 生 個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隱 私 校 務 會 議

34 四 學 校 應 依 下 列 法 規 辦 理 防 治 教 育, 並 提 升 通 報 意 識 : ( 一 )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各 級 中 小 學 每 學 年 應 有 四 小 時 以 上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課 程, 但 得 於 總 時 數 不 變 下, 彈 性 安 排 於 各 學 年 實 施 ( 二 )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各 級 中 小 學 每 學 年 應 至 少 有 該 法 所 定 四 小 時 以 上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 三 ) 依 教 育 部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該 辦 法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宣 導 之 對 象 應 包 括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及 學 生 家 長 五 學 校 幼 兒 園 針 對 保 護 性 案 件, 應 依 法 配 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協 助 適 當 保 護 及 照 顧 : ( 一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七 十 條 及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受 其 委 託 ( 請 ) 之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調 查 及 處 遇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師 長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人 應 予 配 合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該 主 管 機 關 請 求 教 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時, 被 請 求 者 應 予 配 合 ( 二 )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及 處 理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兒 童 及 少 年 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情 形 者,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前, 學 校 幼 兒 園 應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適 當 保 護 及 照 顧 ; 其 有 接 受 診 治 之 必 要 者, 應 立 即 送 醫 ; 其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或 觸 犯 之 虞, 或 有 被 害 情 形 者, 應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 三 ) 有 關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緊 急 通 報 事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學 校 幼 兒 園 應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及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填 具 通 報 表 以 網 際 網 路 電 信 傳 真 或 其 他 科 技 設 備 傳 送 等 方 式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 情 況 緊 急 時, 得 以 言 詞 電 話 通 訊 方 式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2 案 件 遇 有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所 規 範 之 緊 急 情 況 者, 宜 電 話 聯 繫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社 工 員 評 估 處 理, 並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及 處 理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於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前, 提 供 兒 少 適 當 之 保 護 及 照 顧 3 經 社 政 單 位 評 估 需 至 現 場 訪 視 之 個 案, 應 提 供 學 校 幼 兒 園 預 計 到 現 場 訪 視 之 時 間, 並 避 免 在 學 校 幼 兒 園 安 置 到 隔 夜 或 於 放 學 後 留 置 於 學 校 幼 兒 園 過 長 時 間 ; 學 校 幼 兒 園 應 於 此 段 時 間 內, 提 供 兒 少 適 當 之 保 護 及 照 顧 六 基 於 保 護 學 生 之 立 場, 學 校 應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建 構 縝 密 之 通 報 救 援 與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 學 校 應 校 園 之 輔 導 網 絡 及 體 制 中, 結 合 社 政 ( 社 工 專 業 )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司 法 民 政 新 聞 等 機 關, 定 期 召 開 聯 繫 會 報,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並 檢 討 及 改 進 合 作 模 式 校 務 會 議

35 七 學 校 幼 兒 園 遇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應 即 啟 動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由 校 長 或 園 長 指 定 專 人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及 校 安 通 報 媒 體 應 對 及 發 言, 並 加 強 與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之 協 調 聯 繫, 於 事 件 之 司 法 調 查 過 程 中, 必 要 時 應 陪 同 學 生 或 幼 兒, 給 予 心 理 支 持, 遇 秘 密 轉 學 事 宜, 並 應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調 聯 繫 受 害 學 生 或 幼 兒 轉 進 及 轉 出 之 學 校 幼 兒 園, 進 行 相 關 之 班 級 輔 導 及 結 合 社 工 訂 定 個 案 處 遇 計 畫 ( 保 護 輔 導 工 作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四 ) 八 學 校 幼 兒 園 應 運 用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 如 附 件 一 ), 辨 識 學 生 或 幼 兒 是 否 處 於 高 風 險 家 庭, 建 立 預 警 系 統, 建 構 其 篩 檢 及 轉 介 處 遇 之 機 制, 以 預 防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事 件 之 發 生, 並 能 於 事 件 發 生 時, 啟 動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有 效 處 理 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應 加 強 教 育 人 員 之 責 任 通 報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 含 敏 感 度 訓 練 及 辨 識 知 能 ), 加 強 落 實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應 針 對 責 任 通 報 事 宜 訂 定 行 政 獎 懲 及 保 護 措 施, 並 針 對 未 盡 責 任 通 報 案 件 之 調 查, 加 強 處 理 十 一 責 任 通 報 人 身 分 資 料 遭 洩 露 致 有 安 全 之 虞,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應 聯 繫 警 察 單 位 提 供 安 全 維 護, 並 酌 予 心 理 諮 商 訴 訟 扶 助 校 務 會 議

36 校 長 宣 導 內 容 : 從 技 職 與 工 藝 教 育, 來 談 Maker 潮 流 附 件 二 作 者 : 廖 証 三 一 名 拿 著 教 師 證 在 花 東 偏 鄉 小 學 雲 遊 的 自 然 教 師, 熱 愛 教 育 投 身 教 育 的 狂 熱 者, 喜 歡 教 育 農 業 等 等 的 公 共 議 題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 工 藝 課 併 入 七 大 領 域 的 自 然 與 科 技, 因 應 自 然 學 科 的 知 識 內 容 龐 大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自 然 課 程 加 上 資 訊 課 程 就 把 原 本 的 額 度 用 完, 自 然 而 然 的, 工 藝 課 就 在 這 九 年 一 貫 的 課 程 中 消 失 了 近 年 來, 在 教 育 改 革 的 一 個 潮 流 之 下, 高 職 的 存 廢 也 被 大 肆 的 討 論 長 期 以 來 國 中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選 擇 高 職 教 育 者 高 達 五 成 使 學 生 有 一 技 之 長 的 技 職 教 育 讓 學 生 在 畢 業 之 後, 迅 速 與 社 會 接 軌 並 且 融 入 就 業 市 場 如 此 利 益 良 善 的 就 業 捷 徑 就 要 被 廢 止 了 嗎? 還 是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驅 使, 使 高 中 在 意 識 上 優 於 高 職 呢? 這 時, 一 個 陌 生 的 一 個 名 詞, 悄 悄 默 默 的 充 斥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中 這 個 全 球 蔓 延 的 Maker 運 動 不 只 是 製 造 出 稀 奇 古 怪 的 東 西 而 已, 當 然 3D 列 印 Arduino 也 在 這 風 潮 上 發 光 發 熱, 但 背 後 更 有 重 要 的 意 涵 : 翻 轉 當 前 的 僵 化 教 育 Maker 這 個 概 念, 如 果 要 我 說 明, 那 來 舉 些 例 子 好 了 : 好 比 在 廚 房 做 晚 餐 的 媽 媽 是 Maker, 爬 上 梯 子 修 換 房 間 照 明 設 備 的 姊 姊 是 Maker, 甚 至 在 客 廳 用 回 收 材 料 做 車 子 的 弟 弟 也 是 Maker! 簡 單 說 :Maker 就 是 任 何 動 手 自 己 做 東 西 的 人! Maker 的 價 值 觀 別 於 成 品 架 構 於 專 業 知 識 上, 更 強 調 所 謂 系 統 觀 從 小 我 們 被 教 導, 我 們 如 果 要 有 一 番 成 就, 必 須 先 學 習 該 領 域 的 知 識 ; 當 我 們 要 做 出 一 台 可 以 載 貨 的 汽 車, 則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引 擎 原 理 變 速 原 理 電 腦 控 制 系 統 等 等, 這 些 都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才 才 能 掌 握 其 中 的 技 術 不 過 這 些 人 卻 常 常 只 看 得 懂 燃 燒 效 率 輸 出 數 值, 卻 早 已 忘 記 我 們 當 初 只 是 想 造 一 輛 可 以 載 貨 的 車 出 來 而 已 校 務 會 議

37 Maker 很 重 要 的 精 神, 就 是 先 從 整 個 系 統 的 角 度, 了 解 目 的 是 什 麼, 再 去 看 各 個 功 能 哪 裡 不 會 做 哪 裡 需 要 修 改 這 也 就 是 工 藝 教 育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透 過 一 些 手 做 的 課 程, 激 發 學 生 在 做 的 過 程 去 動 腦 思 考 與 尋 找 知 識 的 能 力, 這 也 與 技 職 教 育 不 謀 而 合 而 現 今 Maker 運 動 則 是 要 顛 覆 傳 統 學 習 的 歷 程, 不 再 是 純 粹 的 知 識 堆 疊, 更 是 將 所 學 的 知 識 做 出 來 具 體 的 經 驗 會 更 容 易 在 認 知 的 歷 程 中 形 成 知 識, 也 就 是 說 更 容 易 去 學 習! 動 手 做 也 容 易 引 起 學 生 興 趣, 讓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率 提 高, 在 教 學 現 場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工 藝 課 程 提 昇 學 生 對 於 做 的 能 力 以 及 做 的 興 趣, 這 是 技 職 教 育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起 點, 對 於 工 藝 領 域 價 值 的 提 昇 也 很 有 幫 助 Maker 運 動 重 新 讓 我 們 回 頭 看 了 台 灣 的 工 藝 教 育 與 技 職 教 育, 或 許 是 讓 業 界 不 再 抱 怨 新 鮮 人 會 讀 書 不 會 做 事 的 契 機! - 校 務 會 議

38 高 雄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校 園 對 外 開 放 時 間 附 件 三 1.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5 時 至 7 時 下 午 17 時 30 分 至 21 時 2. 國 定 假 日 及 例 假 日 : 上 午 5 時 至 下 午 21 時 3. 寒 暑 假 及 上 課 期 間,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 開 放 ) 場 所 使 用, 其 餘 未 開 放 時 間 由 本 校 師 生 優 先 使 用 校 園 開 放 配 合 事 項 : 1. 請 共 同 維 護 校 園 衛 生, 垃 圾 請 投 入 垃 圾 桶 或 帶 走 2. 開 放 新 穎 大 樓 靠 川 堂 旁 男 女 廁 所 供 活 動 民 眾 使 用 3. 嚴 禁 腳 踏 車 機 車 及 貓 狗 進 入 4. 嚴 禁 於 跑 道 溜 冰 及 使 用 滑 板 車 5. 嚴 禁 危 害 校 園 環 境 及 活 動 民 眾 安 全 之 舉 措 ( 例 如 : 打 棒 球 壘 球 及 燃 放 爆 竹 ) 6. 未 對 外 開 放 之 場 館 嚴 禁 擅 自 進 入 7. 校 園 全 面 禁 煙 8. 於 校 園 活 動 如 有 損 壞 公 物 情 形 應 照 價 賠 償 校 務 會 議

39 附件四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年度公教員工生活津貼申請表暨收據 申 請 人 姓 名 單 申 日 位 請 期 年 月 日 一 結婚補助 二 生育補助 補 助 事 由 三 喪葬補助 四 子女教育補助 學年度 上 下學期 (請填寫一式 2 份) 一 結婚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 二 出生證明書 戶口名簿 檢 附 證 件 三 死亡證明書 戶口名簿 四 收費單據 國中 國小無須需繳驗 戶口名簿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 事實發生日期 本 人 月 支 薪 俸 補 助 月 俸 數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婚 喪 生 五個月 育 補 助 年 月 日 三個月 二個月 子 女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就 讀 學 校年 級 就讀學校支給標準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其他 子 女 教育補助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其他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其他 大學暨獨立學院 五專後二年 二 三專 五專前三年 高中 高職 國中 國小 區分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公立 私立 夜間部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自給自足班 實用技能班 公私立 公私立 支給數額 領 收 款 具領人 請簽章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據 新臺幣 簽 章 切 一 本表所列各項補助 請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之其他給與各附表規定辦理 其所附證件皆屬事實 如有虛報 冒領 重領或偽造 變造 虛偽欺瞞等情事 除繳回 所領金額外 並願接受一切行政及法令處分 二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 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 所得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 三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或已獲有軍公教 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結 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 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 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 惟其實際繳納之學 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 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 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 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不得請領 五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申請人請詳閱上列事項 並親自簽章以示切結暸解確認無以上所列情事 書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機關首長 校務會議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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