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高雄市99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06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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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依 據 高 雄 市 99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總 統 府 96 年 7 月 1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13 條 二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24 日 頒 布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三 教 育 部 99 年 4 月 13 日 台 體 ( 一 ) 字 號 函 之 公 告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貳 目 的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方 案 作 業 規 範 一 為 甄 選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擔 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協 助 及 辦 理 高 雄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及 體 育 人 才 之 培 育, 爭 取 體 育 佳 績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補 助 99 年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之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參 報 資 格 一 基 本 資 格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 二 ) 持 有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教 練 證 初 級 ( 含 ) 以 上, 以 審 定 合 格 教 練 證 種 類 為 限 ( 三 ) 每 人 限 報 一 種 類 為 限 二 未 具 有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情 事 者 肆 報 表 件 下 載 網 站 簡 章 報 表 及 各 項 附 件, 即 日 起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自 行 下 載 應 用 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二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網 址 伍 甄 選 運 動 種 類 與 額 99 年 度 甄 選 20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自 99 學 年 度 至 101 學 年 度 分 年 進 用, 各 學 年 度 進 用 教 練 項 目 如 下 : ( 一 )99 學 年 度 : 田 徑 羽 球 棒 球 游 泳 舉 重 體 操 計 六 個 項 目 各 一 ( 二 )100 學 年 度 : 手 球 足 球 網 球 壘 球 籃 球 自 由 車 計 六 個 項 目 各 一 ( 三 )101 學 年 度 : 田 徑 羽 球 棒 球 游 泳 射 箭 桌 球 排 球 跆 拳 道 計 八 個 項 目 各 一 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職 掌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規 劃 及 推 動 下 列 事 項 : 1

2 一 服 務 學 校 及 協 助 三 級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基 層 選 手 發 掘 培 訓 比 賽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二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運 動 事 項 三 規 劃 辦 理 學 校 體 育 班 運 動 社 團 運 動 代 表 隊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或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之 專 項 術 科 訓 練 四 支 援 及 協 助 各 輔 導 學 校 體 育 班 運 動 社 團 運 動 代 表 隊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或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之 專 項 術 科 訓 練 五 學 校 非 上 課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週 六 週 日 及 課 後 ) 運 動 訓 練 事 項 六 學 校 運 動 訓 練 會 議 及 相 關 校 務 活 動 ( 如 學 校 日 校 慶 活 動 體 育 表 演 會 研 習 等 ) 七 學 校 指 派 協 助 其 它 運 動 訓 練 體 育 活 動 及 發 展 有 關 事 項 八 從 事 運 動 教 學 有 關 之 訓 練 研 究 及 進 修 九 接 受 學 校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任 務 指 派 十 參 與 各 項 體 育 研 習 訓 練 及 活 動 十 一 協 助 區 內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選 手 之 發 掘 培 訓 比 賽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十 二 其 他 與 教 育 訓 練 競 賽 校 務 有 關 之 事 項 柒 考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初 試 成 績 占 60%, 複 試 成 績 占 40% ( 一 ) 筆 試 20% ( 二 )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40% 初 試 1. 專 業 科 目 ( 運 動 訓 練 法 運 動 教 練 理 論 與 實 務 ), 筆 試 時 間 為 70 分 鐘 2. 採 選 擇 題 命 題 方 式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10 % 帶 隊 成 績 25 %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且 可 提 出 文 件 證 明 者 (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及 帶 隊 成 績 分 開 計 算, 各 採 計 15 次 最 優 之 成 績 ; 惟 帶 隊 成 績 僅 採 計 追 溯 至 民 國 89 年 8 月 1 日,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則 無 追 溯 期 ), 積 分 採 計 原 則 : 1.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比 照 全 國 運 動 會 計 分 ( 臺 灣 區 中 運 比 照 全 中 運 計 分 ) 2. 參 加 或 指 導 上 述 同 年 度 賽 事, 如 不 同 競 賽 項 目 可 重 複 計 分 3. 積 分 證 明 文 件 : 指 導 積 分 以 指 導 成 績 敘 獎 令 影 本 或 指 導 學 生 獎 狀 影 本 ( 併 秩 序 冊 ) 採 計 積 分 ( 正 本 依 序 裝 訂 查 驗,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4. 積 分 認 證 正 本 倘 文 件 遺 失, 可 由 原 主 ( 承 )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核 章 5. 積 分 採 計 以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本 人 代 表 本 市 國 家 或 指 導 本 市 中 小 學 學 生 ( 個 人 項 目 及 團 體 項 目 ) 代 表 本 市 國 家 參 加 賽 事 成 績 邀 請 賽 不 予 採 計 積 分 6.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計 分 採 計 最 高 為 100 分, 依 比 例 換 算 本 項 得 分 7. 帶 隊 成 績 計 分 採 計 最 高 為 100 分, 依 比 例 換 算 本 項 得 分 8. 如 有 相 關 積 分 爭 議, 均 由 報 現 場 之 積 分 疑 議 審 查 小 組 判 定, 再 提 案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會 確 認 9.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成 績 證 明 須 檢 附 當 年 度 設 籍 高 雄 市 之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 10. 積 分 採 計 換 算 ( 如 附 表 ) 1. 擔 任 本 市 中 小 學 基 層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學 校 教 練 代 理 教 師 兼 任 教 練 ) 2

3 年 資 5%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1 年 計 10 分 ( 積 分 計 算 以 月 為 計 算 基 數, 未 滿 一 個 月 不 予 採 計, 未 滿 一 年 按 比 例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2. 擔 任 本 市 約 僱 及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委 派 本 市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每 滿 1 年 計 20 分 ( 積 分 計 算 以 月 為 計 算 基 數, 未 滿 一 個 月 不 予 採 計, 未 滿 一 年 按 比 例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請 出 具 原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證 明 及 教 育 部 ( 廳 ) 或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聘 僱 用 契 約 書 計 分 採 計 最 高 為 100 分, 依 比 例 換 算 本 項 得 分 附 表 : 績 分 換 算 表 賽 事 積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非 亞 奧 運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運 動 會 ( 含 錦 標 賽 )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第 七 第 八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賽 )/ 臺 灣 區 中 運 分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高 雄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6 各 單 項 競 賽 高 雄 市 國 小 體 育 促 進 會 與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促 進 會 次 3

4 ( 一 ) 試 教 25% ( 二 ) 口 試 15% 二 複 試 1. 依 據 報 運 動 種 類 試 教 15 分 鐘 2. 試 教 內 容 請 考 生 依 據 報 運 動 種 類 自 訂, 並 請 自 行 準 備 教 材 教 具 應 試 3. 試 教 包 含 教 學 演 示 及 專 長 示 範 4. 試 場 均 無 安 排 學 生 1. 口 試 時 間 10 分 鐘 2. 內 容 含 訓 練 事 務 教 育 理 念 儀 容 態 度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等 捌 初 試 辦 理 方 式 採 現 場 報, 報 考 者 應 事 先 上 網 自 行 下 載 填 列 報 表, 報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持 委 託 書 ) 至 指 定 地 點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始 完 成 報 手 續 一 現 場 報 : ( 一 ) 時 間 :99 年 6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敬 學 堂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學 府 路 117 號, 平 日 上 班 聯 絡 電 話 : 轉 502 或 報 當 日 聯 絡 電 話 : 轉 111), 請 多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前 往 或 搭 高 雄 捷 運 於 R3 小 港 站, 步 行 5 分 鐘 可 抵 達 ( 三 ) 報 費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請 自 備 32 元 的 回 郵 信 封 以 便 寄 發 成 績 單 之 用 (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現 場 編 定, 經 報 繳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後 始 完 成 報 手 續, 凡 完 成 報 手 續 後 概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五 ) 報 表 各 項 欄 位 均 需 詳 實 填 寫, 並 自 行 列 印 成 白 色 A4 大 小 紙 張 ( 六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及 A4 影 本 乙 份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影 印 本 繳 交 備 查,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4.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二 需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表 ( 如 附 件 1,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二 ) 准 考 證 ( 如 附 件 2,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三 )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3) ( 四 ) 帶 隊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個 人 年 資 積 分 審 查 表 積 分 計 算 以 月 為 計 算 基 數, 未 滿 一 個 月 不 以 採 計, 未 滿 一 年 按 比 例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如 附 件 5) ( 六 )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七 )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6) ( 八 ) 委 託 書 ( 委 託 他 人 報 者, 如 附 件 7, 無 則 免 附 ) ( 九 )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 寄 發 成 績 單 用, 請 備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並 填 妥 姓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請 貼 妥 32 元 郵 資 ) 4

5 三 前 述 應 檢 附 繳 交 報 資 料 及 文 件, 於 報 時 備 妥 審 查,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四 筆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考 試 時 間 : ( 一 ) 日 期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地 點 :1.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五 福 二 路 3 號, 上 班 時 間 聯 絡 電 話 :(07) 轉 1131( 許 主 任 ) 2. 附 註 :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99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後 在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及 高 雄 高 商 試 場 玄 關 公 布 3. 查 看 考 場 :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30 分 至 6 時 開 放 查 看 考 場 ( 高 雄 高 商 ) ( 三 ) 考 試 時 間 : 時 間 與 規 定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相 關 規 定 試 場 公 布 6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後 於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及 高 雄 高 商 試 場 玄 關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表 考 試 時 間 :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和 准 考 證 進 初 試 ( 筆 試 ) 6 上 午 10 時 30 分 入 考 場 ; 考 試 開 始 後, 逾 15 分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至 11 時 4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開 始 考 試 後 (70 分 鐘 ) 30 分 鐘, 方 得 繳 卷 出 場 五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 ( 一 ) 初 試 試 題 答 案 ( 選 擇 題 ) 於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公 布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及 高 雄 高 商 小 港 高 中 公 布 欄 ( 二 ) 請 於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2 時, 以 傳 真 方 式 或 親 自 ( 如 附 件 8) 向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提 出 疑 義, 並 需 敘 明 有 疑 義 之 題 號 建 議 答 案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後 應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號 碼 :(07) ; 小 港 高 中 電 話 :(07) 轉 110 六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 ( 一 ) 初 試 錄 取 額 : 依 甄 選 運 動 種 類 正 取 額 1 則 錄 取 5 進 入 複 試, 正 取 額 2 則 錄 取 7 進 入 複 試 初 試 成 績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同 分 時, 增 額 錄 取 ( 如 報 未 達 5 者, 則 全 額 錄 取 ) ( 二 ) 初 試 成 績 及 初 試 錄 取 單 查 詢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後 逕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 預 設 個 人 帳 號 為 准 考 證 號 碼, 預 設 密 碼 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三 ) 成 績 複 查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至 8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前 往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手 續 費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5

6 玖 複 試 報 到 繳 費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時 間 :99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9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三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至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報 到 並 繳 交 複 試 報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及 繳 費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完 成 報 到 及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拾 複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方 式 一 日 期 :99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起 二 地 點 : 各 項 目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7 時 後 在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三 複 試 方 式 : 請 考 生 依 照 各 項 目 試 場 分 配 表 所 列 時 間 及 地 點 提 早 報 到 應 試 ( 一 ) 口 試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起 1. 時 間 :10 分 鐘 2. 內 容 : 內 容 含 訓 練 實 務 教 育 理 念 儀 容 態 度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等 ( 二 ) 試 教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起 1. 時 間 :15 分 鐘 2. 試 教 內 容 請 考 生 依 據 報 運 動 種 類 自 訂, 並 請 自 行 準 備 教 材 教 具 應 試, 試 教 包 含 教 學 演 示 及 專 長 示 範, 試 場 均 無 安 排 學 生 拾 壹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以 初 試 及 複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總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以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錄 取 :1.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成 績 2.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之 帶 隊 成 績 3.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之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4. 試 教 5. 口 試 6. 筆 試 成 績 7. 若 上 述 條 件 仍 相 同 時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會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拾 貳 複 試 成 績 公 告 查 詢 放 榜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 包 含 備 取 人 員 ) 單 公 告 查 詢 : ( 一 )99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8 時 後 請 逕 至 下 列 網 站 查 詢 : 1.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2.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 預 設 個 人 帳 號 為 准 考 證 號 碼, 預 設 密 碼 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二 ) 備 取 人 員 若 干,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會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二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僅 接 受 查 核 各 科 分 數 之 登 記 及 統 計 是 否 有 誤, 請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前 往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6

7 拾 參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一 公 告 99 學 年 度 缺 額 學 校 單 時 間 及 網 址 :99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後, 公 告 網 址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二 公 開 分 發 時 間 :99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在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依 各 運 動 種 類 錄 取 人 員 成 績 排 序 及 缺 額 學 校 單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正 取 人 員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准 考 證 到 場, 唱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持 分 發 委 託 書 ( 附 件 7) 及 雙 方 身 分 證 正 本 三 分 發 結 果 於 99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後 上 網 公 告, 不 另 行 通 知 ; 公 告 網 址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四 100 及 101 學 年 度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日 程 及 缺 額 學 校 單, 另 於 100 年 7 月 及 101 年 7 月 公 告 拾 肆 分 發 報 到 並 通 知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一 99 學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經 本 市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並 完 成 分 發 作 業 者, 應 於 99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向 獲 分 發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二 報 到 審 核 : ( 一 )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於 99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前 親 自 攜 帶 所 有 學 經 歷 之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以 及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如 體 驗 不 合 格 或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訓 練 指 導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均 予 以 註 銷 錄 取 及 分 發 資 格 ), 至 各 校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接 受 審 查, 通 過 者 並 於 99 年 8 月 1 日 起 薪,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練 評 委 員 會 審 查 者, 應 事 先 取 得 學 校 同 意 ( 二 ) 各 校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就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作 實 質 審 查, 應 聘 專 任 運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動 教 練 若 有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各 款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得 予 拒 絕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呈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一 本 次 甄 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錄 取 人 員 分 別 自 學 年 度 ( 年 8 月 1 日 ) 起 進 用 及 敘 薪, 其 待 遇 以 初 級 教 練 敘 薪, 領 有 初 級 以 上 教 練 證 照 者 亦 比 照 初 級 教 練 敘 薪 二 服 義 務 役 者 參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並 完 成 分 發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逕 向 受 分 發 學 校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其 待 遇 服 勤 職 責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申 訴 福 利 進 修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年 資 晉 級 及 其 他 權 益 事 項, 依 教 育 部 定 之 四 各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任 用 滿 三 年, 經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委 員 會 評 量 其 服 務 成 績 不 通 過 者, 不 予 續 聘 五 各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等 事 項, 依 教 育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除 接 受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擔 派 工 作 外,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得 考 量 本 7

8 市 體 育 整 體 發 展 安 排 至 各 輔 導 學 校 協 助 各 該 項 運 動 種 類 之 訓 練 及 推 展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依 未 來 本 市 體 育 發 展 績 效 及 任 務 需 求, 得 逕 將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行 政 調 動 至 其 他 學 校 擔 任 同 運 動 種 類 之 運 動 教 練, 所 有 錄 取 人 員 及 學 校 均 不 得 拒 絕 八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前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將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九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前 述 網 站 十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十 一 諮 詢 電 話 : ( 一 ) 試 務 相 關 疑 問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第 五 科 陳 國 珍 教 師 李 靖 葦 股 長, 電 話 : ( 二 ) 試 場 相 關 疑 問 : 請 洽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晏 韻 元 組 長, 電 話 : 轉 206 ( 三 ) 申 訴 檢 舉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轉 2127 拾 陸 附 則 配 合 教 育 部 補 助 99 年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之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 以 下 簡 稱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 報 本 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者, 得 徵 詢 轉 任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意 願, 並 與 本 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一 併 辦 理 分 發 一 任 期 :99 年 7 月 1 日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 開 缺 項 目 額 及 學 校 : 項 目 缺 額 8 學 校 手 球 1 高 雄 高 商 羽 球 1 瑞 祥 高 中 足 球 1 前 鎮 國 小 排 球 1 樂 群 國 小 棒 球 1 五 福 國 中 游 泳 1 前 金 國 小 網 球 1 三 民 高 中 籃 球 1 太 平 國 小 自 由 車 1 海 青 工 商 跆 拳 道 1 正 興 國 中 田 徑 1 左 營 高 中 田 徑 1 高 雄 高 中 小 計 12 三 分 發 方 式 :( 分 發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同 本 簡 章 第 拾 參 點 :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 ( 一 )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依 各 運 動 種 類, 分 別 依 1.99 年 備 取 年 正 取 年

9 正 取 年 備 取 年 備 取 6. 複 試 成 績, 依 序 分 發, 倘 若 前 述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錄 取 額 未 達 12, 則 以 其 他 項 目 增 額 錄 取 方 式 辦 理, 惟 仍 以 遞 補 至 12 額 滿 為 止, 增 額 之 運 動 項 目 與 順 序 如 下 : 遞 補 順 序 項 目 缺 額 學 校 1 羽 球 1 國 昌 國 中 2 排 球 1 七 賢 國 小 3 羽 球 1 十 全 國 小 4 網 球 1 民 族 國 小 5 跆 拳 道 1 右 昌 國 中 6 足 球 1 桂 林 國 小 7 手 球 1 小 港 國 中 8 田 徑 1 右 昌 國 小 9 游 泳 1 五 權 國 小 10 網 球 1 新 莊 高 中 11 游 泳 1 鹽 埕 國 小 12 羽 球 1 莊 敬 國 小 13 羽 球 1 獅 湖 國 小 14 棒 球 1 三 民 高 中 ( 二 )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錄 取 :1.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成 績 2.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之 帶 隊 成 績 3.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之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4. 試 教 5. 口 試 6. 筆 試 成 績 7. 失 業 一 個 月 以 上 ( 需 檢 附 失 業 證 明 ) 8. 若 上 述 條 件 仍 相 同 時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會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 三 ) 分 發 結 果 於 99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後 上 網 公 告, 不 另 行 通 知 ; 公 告 網 址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教 育 局 訊 息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四 報 到 : 錄 取 短 期 運 動 教 練 應 於 99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向 獲 分 發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審 查 及 簽 約 等 任 用 程 序,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五 薪 資 待 遇 : 每 月 薪 津 約 38,903 元 ( 含 本 俸 :33,373, 勞 保 :1,790 元, 健 保 :1,652 元, 勞 退 金 :2,088, 機 關 將 自 動 扣 除 勞 健 保 勞 退 金 等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4 日 9

10 附 件 1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准 考 證 號 碼 : 高 雄 市 99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報 表 ( 請 自 填 ) 姓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最 高 學 歷 郵 遞 區 號 ( 家 中 ) ( 手 機 )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電 子 郵 件 緊 急 聯 姓 絡 人 電 話 職 稱 報 種 類 及 序 號 : 相 片 黏 貼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2 吋 照 未 錄 取 99 學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時 轉 任 優 質 人 力 教 練 意 願 同 意 不 同 意 報 審 核 程 序 片 ) 應 備 下 列 報 文 件 及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及 A4 影 本 乙 份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 )1. 准 考 證 (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2.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表 ( 審 查 結 果, 核 計 分 ) ( )3. 本 市 帶 隊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表 ( 審 查 結 果, 核 計 分 ) ( )4. 個 人 年 資 積 分 審 查 表 ( 審 查 結 果, 核 計 分 ) ( )5.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 2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 ) 3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影 本 ( 級 ) ( ) 4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6. 切 結 書 ( )7. 委 託 書 ( 無 則 免 附 ) ( )8.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 填 妥 姓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並 須 貼 妥 32 元 郵 資 ) 欲 轉 任 99 年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需 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 )9.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 )10. 失 業 證 明 無 ( 無 則 免 附 ) ( )11. 非 屬 退 休 之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切 結 書 一 資 格 審 核 二 繳 費 核 章 三 領 准 考 證 核 章 ( ) 合 格 ( ) 不 合 格 ( ) 證 件 不 齊, 不 予 報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10

11 附 件 2 高 雄 市 99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 請 自 填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請 自 填 ) 複 試 報 到 繳 費 ( 試 務 人 員 核 章 ) 相 片 黏 貼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2 吋 照 片 ) 繳 交 直 式 信 封 ( 試 務 人 員 核 章 ) 初 試 ( 筆 試 ) 日 期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筆 試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至 11 時 40 分 地 點 : 高 雄 高 商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日 期 :99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9 時 30 分 ( 於 小 港 高 中 敬 學 堂 報 到 及 繳 費 ) 口 試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起 試 教 :6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起 地 點 : 小 港 高 中 及 各 項 目 分 配 試 場 ( 請 依 照 各 項 目 試 場 分 配 表 所 列 時 間 及 地 點 應 試 ) 摺 疊 線 試 場 規 則 : 1. 本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存, 憑 本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應 考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表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2. 考 試 時 除 攜 帶 本 證 外, 並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請 置 於 課 桌 桌 角, 以 備 查 核 3. 考 試 開 始 時, 請 立 即 檢 查 桌 上 之 號 碼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求 查 對 4. 試 題 必 須 繳 回, 未 繳 回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紙 不 得 書 寫 姓 座 號 或 任 何 標 記 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5.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3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6. 非 測 驗 必 備 之 物 品 如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須 置 放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倘 若 未 關 機 響 起 或 隨 身 攜 帶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5 分 7. 應 考 時 限 用 2B 鉛 筆 書 寫 答 案,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但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11

12 附 件 3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項 目 個 人 運 動 成 績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2 性 別 序 號 檢 附 證 明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非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運 動 會 ( 含 錦 標 賽 ):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民 運 動 會 /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賽 )/ 臺 灣 區 中 運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高 雄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各 單 項 競 賽 高 雄 市 國 小 體 育 促 進 會 與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促 進 會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總 計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行 核 計 審 查 人 員 核 計

13 附 件 4 帶 隊 成 績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項 目 帶 隊 成 績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3 性 別 序 號 檢 附 證 明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非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運 動 會 ( 含 錦 標 賽 ):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民 運 動 會 /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賽 )/ 臺 灣 區 中 運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高 雄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各 單 項 競 賽 高 雄 市 國 小 體 育 促 進 會 與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促 進 會 第 4 次 第 5 次 第 6 次 總 計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行 核 計 審 查 人 員 核 計

14 附 件 5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准 考 證 號 碼 : 個 人 年 資 積 分 審 查 表 ( 請 自 填 ) 報 種 類 及 序 號 : ( 積 分 計 算 以 月 為 計 算 基 數, 未 滿 一 個 月 不 以 採 計, 未 滿 一 年 按 比 例 計 算,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最 高 100 分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姓 性 別 年 月 日 序 號 年 度 服 務 機 關 年 資 績 分 換 算 考 生 自 行 核 計 審 查 人 員 核 計 總 計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14

15 附 件 6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高 雄 市 99 學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同 意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切 結 事 宜 ( 第 1 至 3 項 : 必 填 ; 第 4 項 : 非 該 項 身 分 者 免 填 ) 項 次 簽 或 蓋 章 項 目 本 人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本 人 具 雙 重 國 籍, 錄 取 後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之 規 定, 請 核 准 本 人 無 違 反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10 條 或 證 件 不 實 之 情 形 本 人 若 因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發 現 甄 選 資 格 不 符, 則 無 條 件 放 棄 進 入 複 試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本 人 轉 任 高 雄 市 99 年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特 表 示 參 選 身 份 非 屬 退 休 之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身 份, 如 甄 選 / 錄 取 前 後 經 查 證 身 份 不 實, 願 自 動 放 棄 參 加 此 次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本 承 諾 書 為 證 違 反 或 未 辦 妥 應 辦 上 列 事 項 者 無 條 件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具 結 人 : ( 簽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15

16 附 件 7 高 雄 市 99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 報 分 發 ), 特 委 託 ( 姓 ) 代 為 申 辦, 並 接 受 其 申 辦 結 果 無 任 何 疑 義 此 致 高 雄 市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立 書 人 ) 姓 : ( 簽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受 委 託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姓 : ( 簽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17 附 件 8 高 雄 市 99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題 次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2 時, 以 本 表 傳 真 或 親 自 至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教 務 處 提 出 疑 義, 並 需 敘 明 有 疑 義 之 題 號 建 議 答 案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後 應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號 碼 :(07) ; 小 港 高 中 電 話 :(07) 轉 110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 二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本 會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試 題 疑 義 及 回 覆 時 間 及 方 式 :99 年 6 月 26 日 下 午 4 時, 於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網 站 (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17

18 附 件 9 高 雄 市 99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初 試 - 筆 試 複 試 - 試 教 複 試 - 口 試 傳 真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高 雄 市 99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初 試 - 筆 試 複 試 - 試 教 複 試 - 口 試 傳 真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加 蓋 戳 印 後, 交 還 申 請 人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副 表 不 可 裁 開 且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務 請 劃 記 二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時 間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方 式 :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親 自 向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申 請 複 查,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或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及 評 分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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