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國創簡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5國創簡章"

Transcription

1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3 月 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2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至 下 午 4..3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放 榜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問 題 (02) 招 生 中 心 (02) (02)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0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及 招 生 中 心 服 務 台 : 野 聲 樓 2 樓 YP203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國 璽 樓 MD1005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3 目 次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及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1 壹 招 生 名 額.3 貳 報 考 資 格.3 參 報 名 手 續.4 肆 考 試.7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7 陸 放 榜.8 柒 成 績 複 查.8 捌 報 到. 8 玖 註 冊 入 學.. 10 拾 簡 章 公 告...11 拾 壹 交 通 資 訊. 11 拾 貳 系 所 資 訊. 12 拾 參 獎 助 學 金. 12 附 錄 13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14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19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21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27 * 輔 仁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29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32 *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33 *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34

4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105 年 3 月 18 日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4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止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21 日 公 告 完 成 報 名 名 單 及 應 考 號 碼 105 年 5 月 5 日 口 試 105 年 5 月 21 日 放 榜 105 年 6 月 3 日 上 午 10:00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105 年 6 月 3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通 訊 報 到 105 年 6 月 6 日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現 場 報 到 105 年 6 月 6 日 至 105 年 6 月 13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105 年 6 月 16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訊 報 到 105 年 6 月 16 日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現 場 報 到 105 年 6 月 16 日 至 105 年 6 月 23 日 公 告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105 年 6 月 30 日 備 取 生 後 續 遞 補 截 止 日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寄 交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如 有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逕 行 取 消 其 報 名,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回,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報 考 組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等 欄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填 寫 錯 誤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 報 名 期 間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而 放 棄 報 名 者,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二 分 之 一 四 考 生 如 突 遭 教 育 部 認 定 屬 影 響 正 常 學 習 之 重 大 災 害,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因 傷 勢 狀 況 無 法 應 試 時,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於 考 試 前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1 -

5 五 報 考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雙 聯 學 制 組 者, 須 擇 定 申 請 且 獲 得 與 本 校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之 西 班 牙 Ramon Llull 大 學 IQS 學 院 美 國 舊 金 山 大 學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之 入 學 通 知 函,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入 學 手 續 六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七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如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15 人, 本 校 得 逕 予 退 件 退 費, 不 予 開 班 八 身 心 障 礙 ( 含 行 動 不 便 )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於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及 下 載 ) 九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應 考 證,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十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 含 僑 民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但 依 兵 役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國 民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學 生 可 保 留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註 冊 入 學 十 一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 2 -

6 壹 招 生 名 額 :25 名 國 際 創 業 管 理 組 :15 名 ; 國 際 雙 聯 學 制 組 :10 名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生,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證 明,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錄 ) 資 格 二 工 作 經 驗 滿 1 年 經 由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認 可 者 三 欲 報 考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雙 聯 學 制 組 者, 須 於 2014 年 及 2015 年 間 獲 得 與 本 校 簽 訂 管 理 碩 士 雙 聯 學 制 之 國 外 大 學 2015 年 之 入 學 許 可, 且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入 學 手 續, 經 由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認 可 者 報 考 資 格 說 明 : ( 一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包 括 服 義 務 役 與 替 代 役 年 限 ),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計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該 項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 例 : 某 生 101 年 6 月 自 五 專 畢 業, 依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五 專 畢 業 須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方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亦 即 該 生 可 於 104 年 6 月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 而 該 生 於 五 專 在 學 期 間 即 已 取 得 專 職 工 作,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100 年 9 月 1 日, 依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計 工 作 年 資 為 5 年, 符 合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滿 1 年 之 規 定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香 港 各 校 院 學 生,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印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始 得 報 考 ( 三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四 ) 現 役 軍 人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生 師 資 培 育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台 灣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不 得 以 就 學 事 由 申 請 居 留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僑 生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逕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網 址 - 3 -

7 ( 六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 七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請 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填 寫 並 傳 真 回 覆 簡 章 附 錄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若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未 通 過 者, 本 校 將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辦 理 ( 八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之 考 生 參 報 名 手 續 :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止 時 方 間 式 如 需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完 成 請 儘 量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2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務 請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及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 網 址 費 用 1,60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申 請 優 待 者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各 縣 巿 政 府 或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105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資 料 審 查 所 需 資 料 項 目 ( 請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不 接 受 補 件 )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填 寫 ) ( 二 )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1 份 ( 三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得 以 聘 書 聘 函 在 職 證 明 報 稅 單 或 其 他 資 歷 證 明 等 代 替 ) ( 四 )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 五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1.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紀 錄 - 4 -

8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 一 ) 自 傳 ( 二 ) 讀 書 計 畫 ( 三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1. 一 之 ( 一 )( 二 )( 三 ) 二 之 ( 一 )( 二 ) 為 必 繳 交 之 資 料 2.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前 述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繳 交 1 份, 以 便 審 查 3. 資 料 若 需 領 回 請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至 7 月 8 日 之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四 08:00-16:30), 親 自 至 本 學 程 領 回 ; 若 無 法 親 自 領 回, 請 內 附 回 郵 及 信 封 袋, 由 本 學 程 寄 還 (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處 理 );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填 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列 印 郵 局 劃 撥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列 印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或 1.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上 黏 貼 照 片 1 張 流 程 列 印 轉 帳 帳 號 用 ATM 繳 費 (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 2. 簽 名 3. 記 下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寄 出 資 料 1. 下 載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A4) 貼 在 B4 規 格 之 信 封 上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3. 資 料 審 查 指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郵 戳 為 憑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05 年 5 月 5 日 網 路 公 告 完 成 報 名 名 單 及 應 考 號 碼 網 址 :

9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報 名 時 列 印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一 般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600 元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600 元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不 得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ATM)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6 -

10 肆 考 試 :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是 否 須 延 後 考 試 日 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考 試 項 目 及 方 式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攜 帶 證 件 一 資 料 審 查 : 審 查 所 繳 資 料 二 口 試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請 於 105 年 5 月 8 日 至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網 站 查 詢 口 試 場 次 及 分 組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網 址 :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證 件 不 齊 者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處 理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應 考 證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方 式 ( 一 )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百 分 比 : 1.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50%) (1)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佔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50%) (2)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佔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50%) 2.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 二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50%+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50%) 50%+ 口 試 50%] 2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小 數 第 3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三 ) 每 一 科 目 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一 )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在 開 啟 彌 封 前 將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序 名 次 於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二 )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得 訂 定 各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加 重 計 分 之 科 目 及 其 百 分 比 或 各 科 目 到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不 予 錄 取 之 百 分 比 ( 三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資 料 審 查 之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成 績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經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呈 報 教 育 部, 經 核 准 後 增 額 錄 取 ( 四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 五 )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 7 -

11 陸 放 榜 : 日 期 105 年 6 月 3 日 上 午 10:00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時 間 放 榜, 不 另 行 通 知 網 路 公 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應 先 行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柒 成 績 複 查 : 日 期 105 年 6 月 13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作 業 費 用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方 式 下 載 並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並 檢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捌 報 到 : 正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者,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6 月 8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2)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6 月 13 日 下 午 3:0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2)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 //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 8 -

12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05 年 6 月 16 日 下 午 3: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一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6 月 21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2)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6 月 23 日 下 午 3:0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2)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 //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05 年 6 月 30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完 成 備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自 105 年 6 月 30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四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 9 -

13 備 註 : 1.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4)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之 國 家 之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學 生 向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證 明, 並 由 學 校 逕 寄 輔 仁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3.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具 結 書 請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下 載 ) 4 持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網 址 5.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玖 註 冊 入 學 : 一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註 冊, 並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無 故 未 完 成 繳 費 註 冊 者, 即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在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學 生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pdf 三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依 法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1 年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再 申 請 延 長 1 年 展 緩 期 滿, 如 在 營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無 需 繳 納 任 何 學 雜 費 用 四 依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入 學 者 得 延 長 2 年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2) ,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五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記,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六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且 不 發

14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兩 項 情 節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追 繳 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具 第 一 項 情 節 者, 本 校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拾 簡 章 公 告 : 105 年 3 月 18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以 供 瀏 覽 及 下 載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拾 壹 交 通 資 訊 : 一 由 於 校 區 及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來 本 校 二 捷 運 新 莊 線 輔 大 站 (1 號 出 口 ) 三 公 車 資 訊 : 聯 營 公 車 藍 2 橘 21 橘 22 橘 23 三 重 客 運 9 桃 園 - 新 莊 桃 園 - 北 門 (9102) 國 光 客 運 中 壢 - 基 隆 (1803) 桃 園 客 運 桃 園 - 新 莊 (5009) 桃 園 - 北 門 (9102) 桃 園 - 新 莊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5075) 新 竹 客 運 新 莊 - 楊 梅 (5675) 四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交 通 易 生 壅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衡 量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時 間, 提 早 出 門 五 交 通 路 線 圖 :

15 拾 貳 系 所 資 訊 :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一 輔 仁 大 學 現 與 西 班 牙 Ramon Llull 大 學 IQS 學 院 美 國 舊 金 山 大 學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報 考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際 雙 聯 學 制 組 者, 須 擇 定 申 請 且 獲 得 上 述 與 本 校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之 國 外 大 學 之 入 學 通 知 函,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入 學 手 續, 以 便 修 讀 該 國 外 大 學 與 本 校 合 作 之 雙 聯 學 制 學 程 ( 申 請 入 學 許 可 事 宜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查 詢 ) 二 修 讀 與 本 校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國 外 大 學 碩 士 課 程 學 分, 可 與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同 課 程 學 分, 依 規 定 申 請 相 互 抵 免 ; 修 畢 各 規 定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分 別 獲 頒 國 外 大 學 及 本 校 之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三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各 項 課 程, 包 括 正 規 課 程 先 修 課 程 國 外 課 程 及 工 商 參 訪 活 動, 同 學 須 依 規 定 參 加 並 繳 納 各 項 相 關 費 用 四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57,860 元 學 分 費 6,115 元,105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實 施 前 2 學 年 每 學 期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3 學 年 以 後 若 仍 有 修 課, 則 以 學 分 費 收 費 上 述 費 用 不 含 個 人 因 依 據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所 必 須 修 讀 各 先 修 課 程 之 費 用 及 出 國 學 雜 費 與 交 通 膳 宿 等 費 用 ; 亦 不 含 修 讀 期 間 應 繳 付 國 外 大 學 之 各 項 相 關 費 用, 有 關 費 用 明 細 請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查 詢 五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四 年,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入 學 者 得 延 長 二 年 辦 公 室 國 璽 樓 MD1005 聯 絡 電 話 (02) ;(02)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126340@mail.fju.edu.tw 學 程 網 址 拾 參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共 同 助 學 金 補 助 及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獎 學 金 資 訊 ( 網 址 :

16 附 錄

17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8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19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0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21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及 試 場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學 生 及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但 特 定 考 試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吸 煙 進 食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以 聲 音 動 作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並 主 動 置 放 考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考 生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攜 帶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中 心 查 核 者, 扣 減 其 當 日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而 無 法 證 明 其 考 生 身 分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要 求 考 生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七 條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備 註 欄 各 招 生 系 所 允 許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平 板 電 腦 智 慧 手 錶 電 子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入 座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獲 者, 如 尚 未 使 用,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已 使 用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應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於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藉 此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或 顯 有 疑 義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內 頁 作 答 區, 在 試 題 紙 上 書 寫 之 答 案, 或 在 答 案

23 卷 ( 卡 ) 規 定 範 圍 外 書 寫 之 答 案, 均 不 計 分 考 生 作 答 時, 答 案 卷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筆 ( 不 含 鉛 筆 )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但 簡 章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答 案 卡 未 以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污 損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充 當 草 稿 紙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則,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考 生 身 分 二 不 得 任 意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及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彌 封 三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四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紙 攜 出 場 外 五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暗 示 其 他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以 另 紙 或 其 他 物 品 抄 錄 答 案 或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夾 帶 抄 錄 之 答 案 離 開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前 五 分 鐘 內 完 卷 者, 暫 停 繳 卷 ; 待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坐 在 原 座,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畢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場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第 一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第 二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經 第 三 次 勸 阻 始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有 遺 失 者,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有 違 法 或 舞 弊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查 屬 實 者, 得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規 或 舞 弊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註 明 其 違 規 或 舞 弊 情 節,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甄 試 口 試 或 術 科 測 驗 等,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該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4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二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認 為 錯 誤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申 訴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訴 應 由 申 訴 人 擬 具 申 訴 書 敘 明 事 實 理 由, 由 申 訴 人 簽 章 後, 向 招 生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人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影 印 或 提 供 考 試 有 關 資 料 或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申 訴 最 遲 應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招 生 中 心 收 受 申 訴 書 後,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影 印 送 請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於 一 週 內 研 提 回 復 理 由, 收 受 回 復 理 由 後, 除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得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與 回 復 理 由, 一 併 送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議 決, 於 議 決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回 復 申 訴 人 ;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申 訴 有 理 由 者, 並 應 議 決 補 救 措 施, 一 併 回 復 五 依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研 提 之 回 復 理 由,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者, 招 生 中 心 得 報 由 執 行 長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會 商 後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情 事 重 大 者,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並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回 復 申 訴 人 前 項 情 形, 應 列 入 最 近 召 開 之 相 關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之 六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回 復, 應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名 義 為 之 七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事 件 之 處 理, 應 本 公 正 公 平 之 原 則 為 之,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應 協 助 說 明 及 輔 導 八 招 生 中 心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對 於 申 訴 事 項, 均 應 虛 心 研 究 改 進, 避 免 再 次 發 生 相 同 之 申 訴 事 件 一 年 內 發 生 二 件 以 上 申 訴 事 項 之 系 所, 經 查 明 應 負 申 訴 責 任 者, 得 由 執 行 長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酌 減 其 補 助 款 九 本 要 點 應 收 錄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十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教 育 部 令 民 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B 號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港 澳 居 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二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三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四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五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六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七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八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九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符 合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四 條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當 年 度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準 但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須 計 算 至 申 請 入 學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始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得 受 理 其 申 請, 其 經 錄 取 後,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就 其 自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實 際 居 留 情 形 予 以 審 查, 其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有 未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應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港 澳 居 民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26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距 申 請 當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 依 第 六 條 第 五 項 自 行 在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以 計 算 至 距 自 行 入 學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第 五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港 澳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學 校, 應 將 不 得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情 形 載 明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六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並 具 有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 一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者, 向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二 就 讀 下 列 學 校 者, 向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 一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 二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三 ) 職 業 學 校 ( 四 )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其 為 中 文 或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作 成 時, 應 同 時 提 出 其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請 求 驗 證, 或 驗 證 其 原 文 文 件 後, 再 由 國 內 公 證 人 辦 理 譯 文 認 證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六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之 影 印 本 或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七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27 八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具 擬 就 讀 學 校 同 意 函 前 項 第 二 款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於 申 請 入 學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免 附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時 已 逾 學 校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華 僑 高 中 或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分 發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隨 班 附 讀 ; 附 讀 以 一 年 為 限, 經 學 校 認 定 其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承 認 其 學 籍 ; 申 請 就 讀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應 俟 下 學 年 度 再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申 請 而 自 行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入 學 者, 得 至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並 以 該 次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時 年 級 為 認 定 入 學 之 年 級 依 第 一 項 申 請 分 發 來 臺 就 學 者, 於 畢 業 後 欲 繼 續 升 學,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各 有 關 招 生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 一 向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二 向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入 學 大 學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但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者, 免 附 六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第 一 項 所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指 各 大 學 為 聯 合 辦 理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及 分 發 等 事 宜, 所

28 成 立 之 組 織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大 學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必 要 時, 得 委 任 或 委 託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辦 理 經 依 前 條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或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不 得 再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經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八 條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入 學 各 年 級,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訂 定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詳 列 招 生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大 學 因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計 畫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成 立 港 澳 學 生 專 班 者, 應 依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及 資 源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港 澳 身 分 : 一 招 生 簡 章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三 申 請 人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有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情 形 者, 應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填 具 切 結 書 六 各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名 冊 前 項 經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並 達 學 校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入 學 許 可 第 九 條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受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之 申 請 表 件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彙 整 依 其 志 願 成 績 及 分 配 各 校 之 名 額 核 定 分 發, 並 通 知 所 分 發 學 校 及 申 請 人 但 入 學 研 究 所 者, 應 先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再 核 定 分 發 港 澳 居 民 分 發 就 讀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或 其 他 藝 能 性 質 之 所 系 科 者,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術 科 ; 其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另 行 分 發 至 其 他 所 系 科 或 學 校 就 學 第 十 條 港 澳 居 民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分 發 入 學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華 僑 高 中,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 其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由 學 校 協 助 轉 所 系 科 港 澳 居 民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亦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第 十 一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結 業 資 格 者,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檢 具 結 業 生 成 績 名 冊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送 海 外 聯 招 會 核 定 分 發 就 讀 大 學 第 十 二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港 澳 學 生, 得 檢 具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29 證 書 或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分 發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其 志 願 轉 請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核 定 分 發, 核 定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自 行 報 考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者,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已 依 前 項 規 定 分 發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同 級 學 程 之 申 請 第 十 三 條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併 入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比 率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港 澳 居 民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歷 證 件 第 十 五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已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及 未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者 分 別 列 冊, 通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自 行 轉 讀 或 變 更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即 通 報 前 項 學 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已 屆 役 齡 男 子, 自 十 九 歲 之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依 兵 役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退 學 或 休 學 期 滿, 且 未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但 大 學 畢 業 後 經 學 校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在 臺 灣 地 區 實 習 者,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最 長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一 年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經 中 止 者, 於 繼 續 升 學 轉 學 或 復 學 後, 回 復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第 十 八 條 港 澳 學 生 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學 校 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規 定 處 理 學 校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者,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調 整 其 相 關 招 生 名 額 第 十 九 條 港 澳 居 民 受 聘 僱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者, 其 子 女 得 準 用 外 國 僑 民 子 女 相 關 規 定, 進 入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幼 兒 園 就 讀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0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輔 仁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進 行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請 詳 細 閱 讀 一 機 構 名 稱 : 輔 仁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識 別 財 務 者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個 人 描 述 移 民 情 形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資 格 或 紀 錄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由 本 人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暨 處 理 回 覆 單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31 招 生 簡 章 )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七 前 條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不 得 妨 礙 本 校 依 法 所 負 之 義 務 八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十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32 - 29 -

33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郵 局 局 號 : ( 含 檢 號 )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 ( 含 檢 號 ) 銀 行 代 號 : 銀 行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帳 號 : ( 請 靠 左 填 寫 ) 1. 各 直 轄 市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105 年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審 核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 考 生 勿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備 註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420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以 供 審 核 並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4. 招 生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34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網 路 報 名 時, 如 有 個 人 資 料 以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無 者 免 填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日 ) ( 夜 )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份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不 相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並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到,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02) 電 話 :(02)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許 小 姐

35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姓 名 應 考 號 碼 彌 封 號 碼 招 生 中 心 存 查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簽 名 :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說 明 事 項 一 申 請 表 及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上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 且 須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連 同 本 表 請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三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四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6 月 13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勿 撕 開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姓 名 應 考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台 端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查 招 生 委 員 會

36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姓 名 : 報 考 組 別 : 身 分 證 號 碼 :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請 勾 選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1.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現 職 或 曾 任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現 職 或 曾 任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現 職 或 曾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2.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並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到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02) 電 話 :(02) 地 址 :2420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2.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若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未 通 過 者, 本 校 將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辦 理 以 下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報 考 者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審 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審 查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審 查 未 通 過,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37 105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黏 貼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收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 請 在 內 打 ˇ)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

38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電 話 :(02) 傳 真 :(02) 輔 仁 大 學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Microsoft Word - 101進轉簡章印刷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1進轉簡章印刷版.doc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3:00 至 10:0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

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放 榜 (02)2905-3142 招 生 中 心 試 場 (02)2905-221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C2E0BEC7A9DBA5CDC2B2B3B95FBD54A977AA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C2E0BEC7A9DBA5CDC2B2B3B95FBD54A977AAA9> 輔 仁 大 學 1 0 2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2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放 榜 (02)2905-3142 招 生 中 心 試 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669ADD7BEC7A468AF5A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8ADD7A977AAA9293130323130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669ADD7BEC7A468AF5A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8ADD7A977AAA92931303231303238>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報 名 招 生 學 系 簡 章 發 售 問 題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3..00 至 10..00, 寒 暑 假 作 息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105 年 全 國 小 學 分 級 游 泳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核 准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號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1050009463 號 一 宗 旨 : 加 強 推 廣 全 民 游 泳 運 動, 提 高 游 泳 競 技 技 能 與 水 準, 儲 備 游 泳,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三 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21 年 贵 州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贵 阳 中 心 支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1 年, 贵 州 省 克 服 了 特 大 旱 灾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实 现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基 本 完 成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全 省 经 济 在 加 快 发 展 中 提 高 了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06 - ShengYang Presentation Slides_240609

Microsoft PowerPoint - 06 - ShengYang Presentation Slides_240609 沈 阳 水 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探 索 水 允 办 简 行 各 资 许 表 要 业 位 很 源 我 示 介 的 嘉 荣 周 代 热 绍 基 宾 幸, 表 烈 一 本 再 女 并 沈 的 下 情 次 士 有 阳 祝 沈 况 来 : 们 机 水 贺 阳 到! 会 务 的 美 先 下 与 集 城 丽 生 面 各 团 市 的, 们 位 对 概 狮 : 我 交 活 况 城 向 流 动 和 大 参 在

More information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桃 園 縣 98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簡 章 一 依 據 : ( 一 ) 教 師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四 )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校 長 暨 教 師 資 格 標 準 ( 五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More information

廉政课堂

廉政课堂 廉 政 课 堂 第 72 课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0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期 导 读 勤 廉 采 风 区 工 商 局 商 标 发 展 工 作 建 议 获 评 全 区 建 我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示 范 区 金 点 子 凡 人 良 言 郭 勇 谢 青 严 政 汪 润 潇

More information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ADD3A448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C160AB683130323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ADD3A448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C160AB68313032392E646F63>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39133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AD3A468AF5AA9DBA5CDC2B2B3B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AD3A468AF5AA9DBA5CDC2B2B3B9>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名 放 榜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02)2905-3134 招 生 中 心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問 題 詳 見 系 所 分 則 各 招 生 系 所 報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More information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自助银行网点的选址方法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在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 以及银行业全球化的大背 刘镭彦 应有独立设备维护区 ( 加钞间 ) 景下 银行业的竞争已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 自助银 按自助设备的维护方式 可分为用墙体分隔出独立 行网点 ( 以下简称 自助网点 ) 设置作为银行业营销渠 设备维护区的穿墙式和与安装场地共享设备维护区的大 道建设和营业终端的布局方式之一 正是顺应这种潮流的 堂式 产物

More information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More information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2015/2016) 國 際 學 位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開 放 招 收 國 際 學 位 生 之 系 所 組 及 學 程 與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規 定 等, 詳 見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2015/2016 系 所 申 請 規 定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貳 修 業 年 限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6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9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编 文明之前的人类

第一编 文明之前的人类 1500 年 前 的 世 界 第 一 编 文 明 之 前 的 人 类 第 一 章 引 言 : 世 界 史 的 性 质 第 二 章 人 类 食 物 采 集 者 第 三 章 人 类 食 物 生 产 者 第 二 编 欧 亚 大 陆 的 古 代 文 明 ( 公 元 前 3500-1000 年 ) 第 四 章 古 代 文 明 的 起 源 第 五 章 古 代 文 明 诸 类 型 第 六 章 古 代 文 明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1 2 1. ( ) 2. 3. 4. ( ) 5. ( ) 98 5 9 98 4 30 9 15 98 9 15 98 06 2785123 1156~1159 06 2785601 71101396 98 3 4 30 17 00 24 00 1. 2. 3. 4 5 1. 2. 1. 2.3 3. 1. ATM ATM 1. ATM 2 ATM 3 822 16 8115412xxxxxxxxx

More information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V1.0 2003/08/24 1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4 4 3 3 3 1 ( ) 3 ( ) 4 4 3 4 7/28~7/31 7/287/297/30 7/314 7/28 7/31 18:00 Web 18:00 2 2 1. ( ) 3/20~3/24 2 ( ) 92 3 92

More information

请在此添加标题

请在此添加标题 1 本 期 要 目 (8 月 8 日 ) 热 点 观 察 从 南 大 副 教 授 公 开 致 歉 说 起 有 偿 补 课 的 问 题 与 根 治 办 法 初 探 应 从 改 革 角 度 关 注 毕 业 生 的 焦 虑 政 策 评 论 取 消 奇 葩 职 业 资 格 证 的 政 策 是 符 合 市 场 的 政 策 专 题 聚 焦 A 类 期 刊 增 列 与 取 消 的 观 察 与 思 考 监 考 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doc

Microsoft Word - 12.doc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教 人 师 2016 12 号 关 于 做 好 苏 州 市 2016 年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区 教 育 局 (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 市 有 关 局 ( 公 司 ), 各 有 关 学 校 : 根 据 市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部 署, 为 进 一 步 认 真 落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More information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科 中 心 學 校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 呂 淑 美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V-1 壹 計

More information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附 件 2 广 东 省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建 设 项 目 ) 自 评 报 告 中 心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中 心 类 别 : 其 它 类 所 在 学 校 ( 盖 章 ): 中 山 大 学 中 心 网 址 : http://211.66.138.185/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756-3668077 中 心 联 系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1 3 5...7 2 http 2002 1 516,849,866.84 2 67,109,835.55 3 49,250,238.66 4 76,863,322.66 5 599,145.88 6 57,763,987.82 7 15,755,857.92 8 0 3 9 977,169.50 10138,494,475.51 11-8,067,539.70 1 15,501,288.02 2

More information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3-6 國 考 講 座 成 果 報 告 書 ( 目 錄 ) 項 目 名 稱 PDF 之 頁 數 1 100.05.11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2 2 100.11.16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3 3 101.05.02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4 4 101.10.24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7 5 102.05.29 第 一 梯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8 12 20 35 846 44 2 2008 2008 49 4 2008 50 6 2008 2012 2008 51 8 2008 52 14 2008 174 18 2008 175 19 2008 176 20 GDP GDP 2008 177 21 2008 178 28 2008 178~206 30 2006 2020 2008 33 32 1 2008 11 21 22 2008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e-mail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建 議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Yahoo 信 箱,

More information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 教 版 小 学 三 年 级 作 文 教 案 及 范 文 开 心 粽 子 PDF 制 作 三 年 级 ( 上 册 ) 第 一 单 元 : 我 的 课 余 生 活 ( 写 事 ) 二 说 一 说 一 出 示 范 文 谈 写 法 1 欣 赏 范 文, 说 说 什 么 地 方 写 得 好? 2 课 余 生 活 中 发 生 的 事 很 多, 抓 住 其 中 印 象 最 深 的 一 次 写 3 人 物 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跨 領 域 全 方 位 主 講 者 - 林 三 欽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兼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主 任 研 究 領 域 : 行 政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經 歷 : 法 務 部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行 政 院 訴 願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內 政 部 訴 願 會 委 員 公 務 員 保 障 暨 培

More information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 投 资 者 ) 乙 方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京 银 行 ) 丙 方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鑫 元 基 金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着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经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附 件 一 高 雄 市 105 年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主 任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止 繳 費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昆 明 警 方 教 你 預 防 入 室 盜 竊 和 通 信 詐 騙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7 月 19 日 來 源 : 雲 南 省 消 費 者 協 會 針 對 當 下 犯 罪 主 體 職 業 化 團 夥 化 手 段 技 能 化 異 地 流 竄 作 案 的 特 點, 公 安 部 決 定, 從 2016 年 4 月 至 2019 年 4 月, 組 織 全 國 公 安 機 關 開 展 為 期 三

More information

送本府各機關

送本府各機關 + 送 本 府 各 機 關 1 8 提 供 公 務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0 日 2001 年 1 月 創 刊 2010 10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印 發 行 : 處 長 韓 英 俊 編 輯 :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市 長 的 指 示 轉 達 本 人 感 謝 與 嘉 許 之 意 (

More information

cmc101cyhkivbkwc3tgrujywrhdf.doc

cmc101cyhkivbkwc3tgrujywrhdf.doc 101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9:00~17:30 33353 577 (03)3295174 http://www.cmc.gov.tw/ 8001640 101 11 26 101 101 12 26 09:00 102 1 9 18:00 102 1 21 09:00 102 1 27 102 1 28 102 1

More information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大 婚 晚 成 : 权 少 的 财 迷 妻 / 作 者 : 傻 傻 丫 001 重 逢 秦 简 花 费 了 两 年 精 心 开 的 店 面 终 于 是 支 撑 不 下 去, 给 店 里 的 小 妹 结 算 了 一 下 工 资, 再 把 店 里 的 那 点 货 都 按 亏 本 价 全 都 卖 出 去, 总 算 是 松 了 一 口 气, 摸 摸 口 袋 里 的 两 百 块 钱, 她 觉 得 莫 名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2碩士簡章(總則草案)-1031201.doc

Microsoft Word - 104-2碩士簡章(總則草案)-1031201.doc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總 則 )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所 組 分 則

More information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1997~2010 1997.12.18 1997.12.18 1998.01.12 1998.01.16 1998.01.17 1998.01.18 1998.01.21 B 1998.01.22 1998.03.05 1998.03.11 1998.05.11 1998.05.14 1999.04.22 2000.03.16 2000.07.03 2000.07.04 2000.07.05 2002201097

More information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3.04.17)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國創簡章

Microsoft Word - 103國創簡章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3 月 12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C5E9A87CBF57A9DB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C5E9A87CBF57A9DB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本 校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校 址..90003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 之 18 號 網 址..http..//www.nptu.edu.tw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长 荡 湖 水 厂 及 配 套 管 网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长 荡 湖 水 厂 新 建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已 由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金 坛 市 城 乡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长 荡 湖 水

More information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南 开 大 学 2014 级 新 生 须 知 亲 爱 的 新 同 学 : 你 好! 衷 心 祝 贺 你 成 为 新 的 南 开 人, 现 将 新 生 入 学 相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报 到 及 住 宿 事 宜 2014 级 新 生 报 到 分 为 网 上 报 到 和 现 场 报 到 两 个 部 分, 请 新 生 们 务 必 认 真 完 成 网 上 报 到 后, 打 印 生 成 的 南 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致 新 同 学...1 学 校 介 绍...2 入 学 须 知...4 缴 纳 费 用...6 学 费 标 准...9 报 到 流 程...11 安 全 须 知...12 新 生 军 训...13 大 学 学 习...14 学 校 资 助...16 来 校 线 路...18 常 用 电 话...18 崇 德 勤 学 敬 业 强 能 2014 级 新 生 入 学 指 南 致 新 同 学 亲 爱

More information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7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工 作 園 地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旅 遊 觀 光 其 他 防 制 不 法 集 團 利 用 金 融 卡 犯 罪 金 融 卡 問 世, 除 減 輕 銀 行 作 業 負 擔 外, 提 供 便 捷 之 提 款 轉 帳 繳 費 查 詢 等 功 能, 已 成 為 民 眾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贷 记 卡 章 程 第 一 条 为 满 足 广 大 居 民 和 单 位 消 费 支 付 的 需 求, 向 社 会 各 界 提 供 更 好 的 金 融 服 务, 同 时 为 规 范 发 卡 机 构 和 持 卡 人 之 间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其 后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替 代, 以 下 简 称 适 用 法 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第 二 期 校 址 :95002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報 名 查 詢 專 線 :089-318855 轉 2301~6 或 089-326164 傳 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More information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诸 暨 市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和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leservlet

Microsoft Word - fileservlet 壹 居 留 證 簽 證 相 關 事 宜 居 留 證 展 延 只 能 在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且 以 1 年 為 原 則, 但 是 居 留 證 有 的 7 月 到 期 有 些 8 月 到 期, 而 學 校 的 註 冊 繳 費 單 最 快 在 9 月 上 旬 1. 才 能 取 得, 這 樣 如 何 辦 理 居 留 證 延 期? 此 將 影 響 工 作 證 及 勞 保 申 請 等, 致 未 能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卷 首 语 本 期 关 注 度 尽 劫 波 说 天 堂 / 肖 鹏 / 4 未 来 的 图 书 馆 / 李 宁 / 9 在 图 书 馆, 发 现 改 变 的 自 己 / 赵 水 平 / 13 书 目 推 荐 图 书 馆 想 象 之 书 小 辑 / 东 图 / 15 阅 读 前 沿 中 国 生 育 革 命 纪 实 (1978-1991) : 理 性 的 回 顾 与 反 思 计 划 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3B1D0BAC2C2B2B3B9AFF3AED7205FB3AFAED6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3B1D0BAC2C2B2B3B9AFF3AED7205FB3AFAED65F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頒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6 條 第 1 款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及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More information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2幹部講習手冊

Microsoft Word - 1002幹部講習手冊 實 踐 大 學 高 雄 校 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手 冊 壹 目 的 : 在 使 各 班 級 幹 部 能 確 切 了 解 本 身 職 責, 進 而 服 務 同 學, 並 配 合 協 助 學 校 相 關 教 學 行 政 工 作 之 推 展, 以 保 障 同 學 權 益 及 進 學 校 雙 向 溝 通 管 道 之 順 暢 為 目 的 貳 幹 部 區 分 與 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簡 章 壹 考 作 業 說 明 類 別 說 明 事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方 式 務 階 段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More information

清宫秘方生男生女?胎儿性别预测表 预测表可信度如何?生男生女表准确吗?

清宫秘方生男生女?胎儿性别预测表 预测表可信度如何?生男生女表准确吗? 清 宫 秘 方 生 男 生 女? 胎 儿 性 别 预 测 表 表 准 确 吗? 预 测 表 可 信 度 如 何? 生 男 生 女 胎 儿 性 别 taierxingbieyuce.tienting.com 清 宫 秘 方 生 男 生 女? 胎 儿 性 别 预 测 表 预 测 表 可 信 度 如 何? 生 男 生 女 表 准 确 吗? http:/ 专 一 想 要 生 男 或 生 女 的 妇 女, 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More information

陸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中 央 選 舉

陸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中 央 選 舉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1 段 號 聯 絡 人 : 黃 雯 苓 聯 絡 電 話 :(02)333-5170 傳 真 :(02)3335172- 電 子 信 箱 :ling.huang@bsmi.gov.tw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發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1052160269 號 函 訂 定 一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訓 練 辦 法 ) 第 8 條 及 第 10 條 二 訓 練 類 別 及 重 點 ( 一 ) 基 礎 訓 練 : 以 充 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試 名 額 公 告 日 期...6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通 知......6 玖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範本檔

範本檔 五 上 社 會 科 ( 翰 林 版 ) 第 四 單 元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台 灣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是 非 題 13. 臺 南 市 的 孔 廟 有 全 臺 首 學 之 稱 1. 臺 南 著 名 的 古 蹟 孔 廟, 在 明 鄭 時 期 所 附 設 的 學 校 課 程 是 以 傳 授 道 家 的 思 想 為 主 14. 臺 南 孔 廟 創 建 於 荷 西 時 期 解 析 : 儒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1 7 11 12 15 1 2 3 1 1998 9 249 2 1986 11 3 1974 4 17 3 1987 3 2 4 1980 7 1 2 5 6 7 8 5 1999 1994 1995 1999 6 1992 1 196 206 7 1952 1954 6202 231 10 8 9 10 12 13 14 1994 11 75 9 1249 10 883 11 125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第七屆科學史研討會彙刊 臺北 中央研究院科學史委員會 2007 143-168 被污名化的腎 近代 腎虧 意象的出現與轉變 徐志豪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摘要 腎虧 在現今許多人的心目中蘊含了兩種意象 第一是 腎虧 等 於 腎臟病 第二 腎虧 是由於性行為過度所導致 等於是一種 性 功能障礙 而且多數情形特指男性而言 今日依然有不少人認為男性 縱 慾過度 將導致 腎虧 再加上不少報刊雜誌 廣告

More information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報名及繳費期間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時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09 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18 00 止 104 年 4 月 27 日(一) 初 試 初試日期 104 年 5 月 3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報名及繳費期間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時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09 00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18 00 止 104 年 4 月 27 日(一) 初 試 初試日期 104 年 5 月 3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中 鋼 碳 素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0661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成 功 二 路 88 號 25 樓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7)3383515 傳 真 :(07)5354706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88 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春 季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11.14)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月 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月    日 音 樂 學 系 重 要 日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一 報 名 繳 費 至 下 午 5:00 專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公 告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於 本 准 考 證 開 放 列 印 專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錄 取 公 告 及 總 成 績 查 詢 總 成 績 單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送 交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103博士班招生簡章

Microsoft Word - 01-103博士班招生簡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服 務 專 線 :05-2717040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05-2717043 本 校 網 址 :www.ncyu.edu.tw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3.01.14(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地 址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查 詢 專 線 :(082)312346 傳 真 :(082)313313 網 址 :http://admission.nqu.edu.tw/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杭 州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引 进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操 作 细 则 中 共 杭 州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二 一 五 年 一 月 目 录 一 人 才 和 团 队 引 进 培 养 ( 1 ) ( 一 ) 高 层 次 人 才 认 定 办 法 ( 1 ) ( 二 ) 领 军 型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3 : 1. 1 120 1 200 / 1 APP 2 / 2 8 4 30% 3 APP APP 80% 120 / 4 2 5 2. 2 5 1 1 APP 1.2 / 0.8 / IP 0.4 / 2 0.8G 1%/ 3 2017 3 1 2017 3 31 23 1. WORD, 2 2. PDF 3., WORD PDF 4. 2016 WORD PDF 5. 2016 1

More information

报 告 说 明 报 告 时 间 范 围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 告 发 布 周 期 年 度 报 告 本 报 告 为 2014 年 度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发 布 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 报 告 组 织 范 围 除 注 明 来 源

报 告 说 明 报 告 时 间 范 围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 告 发 布 周 期 年 度 报 告 本 报 告 为 2014 年 度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发 布 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 报 告 组 织 范 围 除 注 明 来 源 报 告 说 明 报 告 时 间 范 围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 告 发 布 周 期 年 度 报 告 本 报 告 为 2014 年 度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发 布 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 报 告 组 织 范 围 除 注 明 来 源 数 据 外, 本 报 告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来 源 于 参 与 报 送 重 庆 市 银 行 业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1 年 3 6 101 年 度 6 101 年 度 36143 栗 路 168 http://www.ydu.edu.tw (037) 652-497 (037) 651-188 1200 ~ 1203() 1301 ~ 1303() 101 年 度 索 http://entry.ydu.edu.tw 路 料 101/6/11()09:00 101/8/13()17:00 101/8/13 ()17:00

More information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工 作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前 言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在 民 國 81 年 提 出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建 議 大 學 主 要 的 招 生 管 道 均 採 用 二 階 段 考 試, 而 其 中 的 第 一 階 段 以 測 驗 高 中 生

More information

10212?A?????T

10212?A?????T o 本 月 簡 訊 內 容 第 10212 期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小 組 編 輯 1. 精 選 每 月 主 題 -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調 任 簡 介 2. 法 規 新 訊 - 精 選 7 則 3. 幸 福 加 油 站 - 不 只 公 主 和 王 子, 你 也 可 4. 人 事 同 心 圓 專 欄 - 金 圓 獎 獎 勵 評 選 以 過 著 永 遠 幸 福 快 樂 的 日 子 5. 美 食

More information

(1)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录 取 当 年 9 月 1 日 前 须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含 普 通 高 校 成 人 高 校 普 通 高 校 举 办 的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及 自 学 考

(1)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录 取 当 年 9 月 1 日 前 须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含 普 通 高 校 成 人 高 校 普 通 高 校 举 办 的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及 自 学 考 我 校 23 个 学 院 2017 年 面 向 全 国 拟 招 收 1600 名 硕 士 研 究 生 ( 含 推 免 生 约 130 名 ), 其 中 学 术 型 450 名, 专 业 型 1150 名, 欢 迎 广 大 考 生 推 免 生 报 读 我 校 研 究 生 ( 实 际 招 生 名 额 以 教 育 部 下 达 指 标 为 准 ) 注 : 本 版 本 为 2017 年 招 生 简 章 和 目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1 1 1 1983 549 1977 59 2 2 3 4 5 2 2000 5-143 3 4 1998 709 5 640 3 4 5 6 6 6 10-12 7 8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7 1 12 1921 7 66-79 8 12 1929 12 691-697 9 1962 9 20 10 1989 3 385-397 11 1963 343-365

More information

971125-1.wdl

971125-1.wdl .. 1 2 97 () 3 4 5 6 7 . 8 9 10 97 7 97 8 97 9 97 10 97 11 97 12 98 1 11 12 13 1 97 7 31 ( ) 9 ( ) () 97 () 97 7 97 8 97 10 97 12 98 1 98 2 98 3 14 97 7 97 8 97 10 97 12 98 1 98 2 98 3 97 97 10 1 2 12

More information

五 福 三 社 P2 新 版 個 資 法 已 於 2012 年 10 月 1 號 正 式 上 路, 其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了 自 然 人 ( 也 就 是 一 般 人 ) 法 人 ( 企 業 ) 或 其 他 任 何 3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對 公 司 企 業 而 言, 如 果 洩 露 消 費

五 福 三 社 P2 新 版 個 資 法 已 於 2012 年 10 月 1 號 正 式 上 路, 其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了 自 然 人 ( 也 就 是 一 般 人 ) 法 人 ( 企 業 ) 或 其 他 任 何 3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對 公 司 企 業 而 言, 如 果 洩 露 消 費 高 雄 市 立 五 福 國 民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3 年 級 第 一 次 段 考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試 題 卷 五 福 三 社 P1 三 年 級 班 座 號 姓 名 : 代 號 :30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1.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必 頇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2. 年 班 級 座 號 科 目 請 劃

More information

之 認 定 ( 伍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為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金 管 會 規 劃 2013 強 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 陸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金 管 會 核 准 財 金 公 司 建 置 一 卡 兩 岸 通 介 接 平 台 2

之 認 定 ( 伍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為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金 管 會 規 劃 2013 強 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 陸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金 管 會 核 准 財 金 公 司 建 置 一 卡 兩 岸 通 介 接 平 台 2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券 金 融 財 政 稅 務 經 濟 工 商 等 法 規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彙 總 表 分 類 頁 碼 壹 證 券 金 融 : ( 壹 )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一 中 央 銀 行 102 年 12 月 26 日 台 央 外 柒 字 第 1020050216 號 令 : 訂 定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 PDF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0516-105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_核定本_

Microsoft Word - 1050516-105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_核定本_ 國 立 宜 蘭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105 年 5 月 16 日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會 議 名 稱 : 政 府 採 購 問 題 座 談 會 ( 南 區 ) 會 議 時 間 :97 年 10 月 8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7 時 會 議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5 樓 視 聽 教 室 主 持 人 : 本 會 鄧 副 主 任 委 員 民 治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楊 副 局 長 明 州 記 錄 : 李 蓉 峮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蘇

More information

裝 訂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裝 訂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亞 洲 大 學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41354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柳 豐 路 500 號 聯 絡 人 : 李 玉 惠 聯 絡 電 話 :(04)23323456 轉 6440 傳 真 電 話 :(04)23391610 電 子 信 箱 :leeyh@asia.edu.tw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真 理 大 學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镇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镇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丹 政 办 发 2015 143 号 关 于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报 材 料 及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练 湖 度 假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解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 年 中 国 玉 米 种 子 市 场 专 项 研 究 报 告 关 键 字 : 玉 米 种 子 玉 米 种 子 行 业 市 场 调 查 供 需 分 析 投 资 咨 询 出 版 日 期 :2010 年 5 月 报 告 页 码 :62 页 图 表 个 数 :320 个 报 告 格 式 :PDF 电 子 版 或 纸 介 版 交 付 方 式 :Email 发 送 或 EMS 快 递 中 文 价 格 :

More information

2003半年报正文.PDF

2003半年报正文.PDF ST B 200992 1 ST B 200992 2 431,238,094.00 387,847,912.00 458,837,247.00 436,060,734.00 851,294,772.00 804,177,030.00 281,452,156.00 277,032,440.00 4,419,716.00-229,808,572.00 3,530,326.00-187,139,612.00

More information

適 用 於 標 準 賽 程 選 手 (51.5k):( 不 含 住 宿 費 ) 標 準 賽 程 報 名 費, 含 泳 帽 乙 頂 T 恤 乙 件 運 動 毛 巾 一 條 完 成 紀 念 獎 牌 完 成 紀 念 浴 巾 乙 條 完 成 證 明 書 乙 份 號 碼 布 乙 張 礦 泉 水 及 運 動 飲

適 用 於 標 準 賽 程 選 手 (51.5k):( 不 含 住 宿 費 ) 標 準 賽 程 報 名 費, 含 泳 帽 乙 頂 T 恤 乙 件 運 動 毛 巾 一 條 完 成 紀 念 獎 牌 完 成 紀 念 浴 巾 乙 條 完 成 證 明 書 乙 份 號 碼 布 乙 張 礦 泉 水 及 運 動 飲 2016 台 東 之 美 51.5 公 里 鐵 人 三 項 國 際 賽 簡 章 2016 Beautiful Taitung 51.5Km Triathlon International Race 一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台 東 縣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鐵 人 三 項 運 動 協 會 台 東 縣 議 會 二 主 辦 單 位 : 台 東 縣 鐵 人

More information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河 南 省 建 设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推 广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V1.0 2016 年 3 月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