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 ) 休 假 補 助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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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錄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第 二 章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九 單 人 領 據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年 度 預 算 二 分 配 預 算 三 各 項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 三 ) 導 師 費 ( 四 ) 加 班 費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 八 ) 進 修 補 助

2 ( 九 ) 休 假 補 助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 三 )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 二 )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二 ) 請 款 作 業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 五 ) 申 請 變 更 國 科 會 計 畫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十 年 度 結 束 預 算 保 留

3 十 一 收 入 作 業 流 程 ( 一 ) 一 般 收 款 ( 二 ) 收 據 機 收 款 十 二 財 產 報 廢 第 五 章 相 關 法 規 ( 附 錄 ) 一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二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86 三 各 類 綜 合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表 四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五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六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七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八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九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十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十 一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十 二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7 十 三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十 四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十 五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十 六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十 七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十 八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十 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二 十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二 十 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二 十 二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二 十 三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二 十 四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五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六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七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4 二 十 八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二 十 九 本 校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5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動 支 經 費 1. 財 物 分 類 標 準 (1) 財 產 : 金 額 超 過 10,000 元,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2) 物 品 : 金 額 在 10,000 元 以 下, 或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下 之 消 耗 或 非 消 耗 用 品 2. 購 置 財 物, 請 儘 量 集 中 辦 理, 一 次 填 單, 勿 化 整 為 零, 規 避 採 購 程 序 3. 各 種 表 單 於 送 出 前 先 上 網 登 錄, 並 註 明 單 位 會 計 代 碼 及 簽 証 編 號 如 欲 動 支 其 他 單 位 之 經 費 應 先 加 會 該 單 位 簽 證 4. 維 修 及 消 耗 品 非 消 耗 品 物 品 軟 體 期 刊 圖 書 設 備 等 採 購, 請 先 會 保 管 組 認 列 財 物 分 類 ; 圖 書 請 加 會 圖 書 館 軟 體 請 加 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5. 請 購 單 上 應 詳 述 其 用 途, 對 同 一 類 物 品 或 同 一 廠 商 採 購 逾 10,000 元, 應 附 廠 商 估 ( 報 ) 價 單 6.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財 物 分 類 以 保 管 組 判 定 為 準 7. 金 額 在 逾 10,000 元 者, 依 規 定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請 勿 代 墊 若 廠 商 要 求 先 行 付 款, 可 預 先 辦 理 借 支 ( 二 ) 報 銷 方 面 1.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有 關 原 始 憑 證 規 定 如 下 : 分 類 章 戳 1. 廠 商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專 用 章 負 責 人 章 2. 個 人 : 受 款 人 章 ( 並 記 載 身 份 證 編 號 ) 發 票 上 賣 方 資 料 打 印 收 銀 機 發 票 不 清 晰 時, 應 補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二 聯 式 發 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三 聯 式 發 票 ( 或 電 子 計 算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機 統 一 發 票 )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收 據 收 銀 機 發 票 收 執 聯 ( 第 二 聯 ) 注 意 事 項 需 有 收 據 字 樣 及 本 校 抬 頭 需 有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索 取 發 票 時, 請 先 告 知 廠 商 )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或 統 一 編 號 扣 抵 聯 ( 第 二 聯 )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收 執 聯 ( 第 三 聯 ) 或 統 一 編 號 1

6 2. 本 校 為 非 營 利 單 位, 索 取 發 票 時, 應 儘 量 以 收 銀 機 或 二 聯 式 發 票 為 原 則 賣 方 為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公 司 行 號, 應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不 得 以 收 據 核 銷 3. 以 收 銀 機 開 具 之 憑 證 僅 有 商 品 代 號 者, 請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4. 三 聯 式 發 票 報 銷 金 額 為 發 票 總 額 ( 包 括 營 業 稅 部 分 ) 5. 直 接 由 網 路 列 印 國 外 發 票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者, 若 其 記 載 之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經 過, 且 經 相 關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可 併 同 結 匯 水 單 辦 理 核 銷, 免 由 經 手 人 再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6.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7. 收 據 或 發 票 如 有 遺 失, 應 檢 具 原 立 據 人 加 蓋 印 章,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及 說 明 無 法 提 出 正 本 之 理 由, 始 得 報 支 8. 無 法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時, 應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始 得 報 支 9. 各 類 憑 證 送 請 付 款 時, 對 初 次 往 來 廠 商 請 填 具 匯 款 同 意 書 ; 支 付 個 人 之 款 項, 請 造 冊 ( 或 製 領 據 ) 並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及 帳 號 10. 單 據 報 銷 時, 簽 呈 ( 或 請 購 單 ) 請 以 正 本 送 出, 附 件 檢 附 參 考 下 表 : 核 銷 情 形 附 件 一 份 合 約 書 多 次 報 銷 一 份 簽 呈 多 次 報 銷 計 畫 助 理 薪 資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檢 附 合 約 副 本 及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第 二 次 起 僅 需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即 可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簽 呈 正 本, 因 已 併 傳 票 裝 訂, 故 於 第 二 次 起, 請 檢 附 各 單 位 留 存 之 影 本, 於 審 核 後 送 還 各 單 位, 下 次 再 附 送, 不 需 每 次 影 印 聘 僱 簽 呈 核 准 後, 第 一 次 請 領 薪 資 時 檢 附 雙 面 影 印 之 聘 僱 資 料 影 本 ( 不 含 帳 號 通 知 單 ), 以 後 各 次 報 銷 不 需 再 檢 送 臨 時 工 或 工 讀 生 ( 不 含 學 請 事 先 簽 核, 報 支 時 檢 附 出 勤 表 務 處 分 配 之 工 讀 金 ) 獎 金 ( 品 ) 禮 券 服 裝 等 印 領 清 冊 給 付 個 人 物 品 或 現 金 印 刷 費 印 刷 品 於 報 銷 時 檢 附, 審 核 後 送 還,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供 日 後 查 核 廣 告 費 刊 登 該 廣 告 之 版 面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2

7 11. 除 以 零 用 金 結 報 外, 不 同 科 目 或 不 同 受 款 人 請 分 開 粘 貼 於 憑 証 黏 存 單 中, 即 同 一 採 購 案 件 有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請 分 別 粘 貼 12. 各 種 表 件 應 簽 註 送 件 日 期, 經 手 人 及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13. 所 附 收 據 憑 證 金 額 較 擬 支 付 金 額 多 時, 請 註 明 實 付 字 樣 14. 給 付 個 人 酬 勞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應 檢 具 領 據 (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如 國 內 旅 遊 補 助 ) 並 先 加 會 出 納 組 登 記 所 得 15. 公 教 員 工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實 施 後, 除 依 法 令 辦 理 之 保 險 外 ( 如 公 保 健 保 勞 保 出 國 文 康 活 動 等 ), 不 得 再 為 員 工 ( 已 領 有 固 定 薪 資 者 )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16.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 附 錄 一 ), 摘 要 如 下 : (1) 各 類 會 議 訓 練 講 習 與 研 討 會, 如 確 有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之 必 要 時, 場 地 選 擇 之 優 先 順 序 : A.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場 地 ( 不 包 括 委 外 經 營 ) B.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臨 近 地 區 之 其 他 機 關 或 訓 練 場 地 ( 如 台 電 訓 練 所 等 ) C.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教 師 會 館 等 D. 其 他 得 提 供 非 假 日 膳 宿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並 應 於 簽 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前 3 款 適 合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情 形 (2) 每 人 每 日 膳 宿 費 規 定 : 區 分 膳 費 住 宿 費 薦 任 以 下 250 元 薦 任 以 下 1,4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人 員 者 簡 任 級 275 元 簡 任 級 1,6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士 500 元 1,400 元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1,100 元 2,000 元 ( 外 賓 4,000 元 ) * 膳 宿 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3) 國 際 性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如 於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支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定 各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4) 除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及 依 國 際 禮 儀 致 贈 外 賓 之 禮 品 外, 不 得 編 列 紀 念 品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之 經 費 3

8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發 票 ( 或 收 據 ) 日 期 應 與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配 合, 超 過 執 行 期 限 不 得 報 支 2. 會 議 座 談 研 討 會 等, 如 需 報 支 出 席 費, 請 於 計 畫 申 請 時 列 明 ( 計 畫 主 持 人 助 理 及 校 內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 3.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均 須 先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行 政 流 程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已 擔 任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可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4.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大 專 生 不 可 再 支 領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助 理 酬 金 5.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入 會 費 或 年 費 應 以 計 畫 業 務 費 報 支 6.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及 軟 體, 應 以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項 目 為 限, 需 列 入 財 產 登 記, 且 應 避 免 於 計 畫 結 束 時 才 購 置 7.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應 與 國 外 差 旅 費 一 併 報 支, 勿 單 獨 於 業 務 費 中 報 支 8. 所 撥 經 費 ( 包 括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但 事 先 報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2) 與 國 科 會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3) 購 買 土 地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設 備 (4)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5)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6)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9.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 多 年 期 計 畫 指 全 程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 如 未 辦 理 延 期, 應 於 3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1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10. 多 年 期 計 畫 經 費 按 年 分 期 撥 款,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累 計 支 用 須 達 70% 以 上 者, 或 未 達 70% 已 敍 明 原 因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方 可 請 撥 下 一 年 度 之 款 項 4

9 ( 二 ) 計 畫 變 更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核 准 機 關 校 內 國 科 會 備 註 業 務 費 ( 包 括 研 1. 主 持 人 費 調 整 為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V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用 國 際 合 作 學 4.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者 來 台 費 用 ) 5.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1.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未 達 單 價 30 萬 元 V 2.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超 過 單 價 30 萬 元 V 研 究 設 備 費 3.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4.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5.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6.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7.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未 購 置 項 目 款 項 應 繳 回 國 科 會 1.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地 V 國 外 ( 或 大 陸 地 點 區 ) 旅 費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4. 因 特 殊 情 形 由 其 他 項 目 流 入 V 5.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V 1.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款 項 應 全 部 繳 回 2. 除 第 4 點 外,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管 理 費 1.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V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2.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項 目 流 入 其 他 延 長 計 畫 期 限 V 5

10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 一 ) 委 辦 與 補 助 之 區 分 項 目 委 辦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取 得 方 式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委 辦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或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以 計 畫 書 方 式 送 補 助 單 位 限 制 性 招 標, 故 需 參 與 投 標 審 核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以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委 託 辦 理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有 訂 約 2. 行 政 協 助 : 訂 定 協 議 書 無 3. 行 政 指 示 :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評 論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審 查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計 畫 人 員 不 計 畫 及 本 校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費 出 席 費 查 訪 費 諮 得 支 領, 餘 可 支 領 詢 費 稿 費 及 其 他 工 作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1. 計 畫 人 員 :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2. 本 校 及 隸 屬 單 位 人 員 : 外 聘 標 準 1,200 元 / 節 3. 其 他 專 家 學 者 : 外 聘 標 準 1,600 元 / 節 計 畫 及 本 校 其 他 人 員 均 按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支 給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有 無 資 本 門 1. 一 般 未 編 列 有 2. 教 育 部 案 件 若 有 核 定 時, 以 購 置 與 委 辦 計 畫 有 關 之 特 殊 性 設 備 為 限,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性 設 備 行 政 管 理 費 有 無 計 畫 執 行 結 餘 款 依 合 約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來 函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1. 依 採 購 法 程 序 辦 理 者 ( 招 標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案 ): 依 契 約 規 定, 未 約 定 ( 或 子 計 畫 ) 部 分 之 經 費, 應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全 數 或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取 得 者 : 結 餘 款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全 數 繳 回 6

11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任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之 計 畫 2. 經 費 流 用 (1)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入 (2)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3)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3. 除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得 以 百 分 之 二 十 範 圍 內 自 行 流 用 外, 一 般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4. 應 按 原 定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或 教 育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列 支 另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不 得 作 為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1) 參 與 計 畫 之 教 育 部 人 員 酬 勞 (2)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人 員 不 得 再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3) 與 計 畫 不 符 之 費 用 或 墊 撥 款 項 (4) 計 畫 核 定 前 之 開 支 (5)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 如 :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設 備 ) (6)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貸 款 利 息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5. 教 育 部 人 員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除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6. 各 計 畫 至 遲 應 於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辦 理 結 報 7

12 第 二 章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一 使 用 本 系 統 須 先 取 得 會 計 室 的 授 權, 系 統 使 用 之 帳 號 為 主 持 人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密 碼 首 次 同 帳 號, 各 使 用 者 可 於 上 線 後 使 用 [ 修 改 密 碼 ] 功 能 鍵 修 改 密 碼 二 進 入 暨 大 首 頁, 選 擇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三 以 滑 鼠 點 選 [ 網 路 請 購 ] 進 入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的 帳 號 認 證 畫 面 : 四 帳 號 認 證 操 作 時 於 帳 號 欄 鍵 入 使 用 者 代 碼, 密 碼 欄 鍵 入 使 用 者 密 碼, 再 以 滑 鼠 點 選 [ 確 定 ] 按 鈕, 若 密 碼 正 確 則 進 入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輸 入 使 用 者 帳 號 及 密 碼 8

13 五 進 入 講 購 系 統 主 畫 面 後, 可 點 選 [ 輔 助 項 目 服 務 ] 選 項, 進 行 修 改 密 碼 及 參 考 系 統 功 能 說 明 六 點 選 [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 選 項, 進 行 經 費 請 購 或 查 詢 ( 一 ) 新 增 請 購 1 先 點 選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選 取 欲 請 購 之 計 劃 9

14 2 點 選 [ 新 增 請 購 ], 依 請 購 金 額 或 性 質 點 選 新 增 - 請 購 單 請 購 單 分 類 ( 務 必 填 選 正 確 ) [ 十 萬 以 上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0 萬 元 ( 含 ) 以 上 [ 十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逾 1 萬 元 及 未 超 過 10 萬 元 [ 暫 付 款 ]- 經 費 尚 未 核 銷, 欲 先 行 借 支 使 用 [ 分 期 付 款 請 購 ]- 經 費 一 次 請 購, 但 欲 分 次 核 銷 [ 一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 萬 元 以 ( 含 ) 下 [ 薪 資 / 印 領 清 冊 ]- 助 理 酬 金 鐘 點 費 等 個 人 所 得 ( 此 功 能 尚 未 建 立 完 善 ) 10

15 3 [ 用 途 說 明 ] [ 經 費 編 輯 ] [ 品 名 編 輯 ] 輸 入 資 料 1. 輸 入 請 購 用 途 ( 詳 述 ) 2. 以 滑 鼠 點 選 請 購 之 計 劃 代 碼 6. 點 選 [ 編 輯 受 款 人 ] 3. 以 滑 鼠 點 選 請 購 之 經 費 用 途 4. 輸 入 欲 請 購 之 金 額 ( 係 以 下 細 項 之 加 總 ) 5. 依 採 購 項 目 逐 項 輸 入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及 總 價 11

16 4 編 輯 受 款 人 :(1)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採 購 直 接 領 取 零 用 金 者, 請 勾 選 已 代 墊, 受 款 人 直 接 顯 示 簽 證 者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姓 名 (2)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請 點 選 [ 填 入 收 據 ] 並 填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3)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但 受 款 人 尚 未 確 定 者, 點 選 [ 尚 未 確 定 ] (4) 受 款 者 為 多 人 者, 點 選 [ 詳 如 清 冊 ] 8. 所 有 經 費 編 輯 資 料 均 埴 完 後 按 [ 存 入 ] 6. 以 滑 鼠 點 選 受 款 方 式 7. 輸 入 應 付 金 額 ( 合 計 應 等 於 請 購 金 額 ) 12

17 5 存 檔 成 功 存 檔 成 功 後 會 產 生 請 購 簽 證 編 號, 按 確 定 後 就 完 成 請 購 申 請 ( 簽 證 ) 作 業 6 列 印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等 表 單 以 滑 鼠 ( 左 鍵 按 2 下 ) 點 選 欲 列 印 之 表 單 若 選 擇 請 購 修 單 以 外 之 表 單, 先 複 製 簽 證 編 號, 再 開 啟 右 列 表 單 貼 上 13

18 ( 二 ) 購 案 管 理 畫 面 範 例 : 1. 先 點 選 欲 修 改 或 刪 除 購 案 之 類 別 2. 點 選 欲 變 更 之 購 案, 即 可 進 行 修 改 刪 除 列 印 1-1. 可 以 簽 證 編 號 查 詢, 未 輸 入 編 號 者, 可 列 出 全 部 購 案 ( 三 ) 經 費 授 權 畫 面 範 例 : 3. 輸 入 完 畢 後 存 檔 1. 選 取 欲 授 權 之 計 畫 代 碼 2. 輸 入 欲 授 權 之 使 用 者 代 碼 (ID NO.) 後, 勾 選 查 詢 或 請 購 功 能 14

19 ( 四 ) 購 案 查 詢 畫 面 範 例 1 設 定 查 詢 條 件 設 定 欲 查 詢 購 案 之 各 項 條 件 2 查 詢 結 果 15

20 ( 五 ) 決 標 / 核 銷 鈕 目 前 尚 無 作 用 ( 六 ) 查 詢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選 取 欲 查 詢 之 計 畫 代 碼, 再 按 [ 收 支 明 細 ] ( 七 ) 計 畫 清 單 用 途 明 細 請 購 明 細 等 亦 可 查 詢 單 一 計 劃 之 經 費 支 出 及 請 購 情 形 八 進 入 [ 部 門 請 購 查 詢 ]- 請 購 查 詢 同 計 劃 16

21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萬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尚 未 付 款 已 借 支 已 代 墊 其 他 ( 請 說 明 )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 經 辦 ( 請 購 ) 單 位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3 經 辦 ( 請 購 )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人 核 章 5 從 左 到 右 依 序 送 各 單 位 審 核 4 送 一 級 主 管 代 為 決 行 憑 證 粘 貼 線 請 購 ( 修 ) 單 1 取 具 廠 商 發 票 沿 著 粘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漸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層 浮 中 貼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估 ( 詢 ) 金 額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光 碟 片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盒 廠 商 發 票 A4 影 印 紙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包 合 計 計 劃 代 號 :99S100 受 款 人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柳 慧 琴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 撥 款 用 )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 郵 寄 用 / 本 校 員 工 免 填 )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一 萬 元 以 下 免 核 章 17

22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步 驟 1: 檢 附 估 價 單 請 購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萬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尚 未 付 款 已 借 支 已 代 墊 其 他 ( 請 說 明 )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憑 證 粘 貼 線 請 購 ( 修 ) 單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估 ( 詢 ) 金 額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合 計 計 劃 代 號 :99S100 受 款 人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精 美 印 刷 行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 撥 款 用 )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 郵 寄 用 / 本 校 員 工 免 填 )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1 請 購 單 位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請 購 單 位 若 無 委 託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此 欄 位 無 須 核 章 2 從 左 到 右 依 序 送 各 單 位 審 核 18

23 步 驟 2: 檢 具 發 票 等 憑 證 報 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萬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尚 未 付 款 已 借 支 已 代 墊 其 他 ( 請 說 明 )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 經 辦 ( 請 購 ) 單 位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3 經 辦 ( 請 購 )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人 核 章 4 從 左 到 右 依 序 送 各 單 位 審 核 憑 證 粘 貼 線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請 購 ( 修 ) 單 1 取 具 廠 商 發 票 延 著 粘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浮 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估 ( 詢 ) 金 額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廠 商 發 票 合 計 計 劃 代 號 :94S100 受 款 人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精 美 印 刷 行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 撥 款 用 )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 郵 寄 用 / 本 校 員 工 免 填 )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19

24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計 畫 計 類 畫 註 類 明 註 計 明 畫 計 代 碼 及 用 畫 途 代 碼 及 用 途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300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用 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 #### 第 頁 共 頁 單 位 相 當 簡 任 ( ) 等 姓 名 職 等 相 當 薦 任 委 任 ( ) 等 職 稱 出 差 事 由 月 日 起 迄 地 點 工 作 記 要 飛 機 及 高 鐡 汽 車 及 捷 運 交 通 費 火 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輪 船 乘 坐 車 種 住 宿 費 住 宿 費 加 計 交 通 費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 膳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全 航 150+ 自 強 375 搭 乘 車 種 及 票 價 請 逐 一 填 列 職 等 務 必 勾 選 起 止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助 理 共 計 日 附 單 據 張 開 會 機 關 若 有 供 宿 或 供 膳 者 勾 選 總 計 備 註 派 車 供 宿 供 膳 (2 餐 以 上 ) 出 差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劃 主 持 人 主 辦 人 事 人 員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計 畫 助 理 出 差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核 章 20

25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S 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503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用 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第 頁 共 頁 姓 名 出 差 事 由 單 位 職 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月 日 起 迄 地 點 工 作 記 要 飛 機 職 等 交 通 費 船 舶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生 活 費 0 起 止 相 當 簡 任 ( ) 等 相 當 薦 任 委 任 ( ) 等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助 理 共 計 日 附 單 據 張 ( 生 活 費 計 算 公 式 ) USD 元 / 日 * 天 * 匯 率 = NTD 0 手 續 費 簽 證 費 護 照 費 辦 公 費 保 險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行 政 費 服 務 費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 無 換 匯 禮 品 及 水 單 者 ) 交 際 費 雜 費 單 據 張 號 總 計 0 備 註 其 他 費 用 若 以 外 幣 支 付, 請 註 明 換 算 成 台 幣 計 算 式 出 差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劃 主 持 人 主 辦 人 事 單 位 登 機 證 機 票 票 根 及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簽 證 費 註 冊 費 等 憑 證 張 數 ( 請 將 各 單 據 黏 貼 於 A4 紙, 檢 附 於 後 ) 主 辦 會 計 單 位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1

26 22 條 碼 區 7 貼 上 簽 證 編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J) 填 表 單 位 : 所 屬 期 間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局 號 4 輸 入 該 計 畫 聘 任 之 主 持 人 或 局 號 助 理 資 料 ( 灰 色 區 域 無 須 填 列 ) 局 號 局 號 2 輸 入 填 表 單 位 3 輸 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戶 籍 通 訊 地 址 帳 號 帳 號 帳 號 帳 號 郵 局 帳 號 類 別 :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經 費 職 稱 5 有 局 號 帳 號 者 請 務 必 填 寫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用 途 薪 資 代 扣 數 (B) 薪 資 機 關 補 助 簽 章 應 領 數 (A) 所 得 稅 健 保 (C) 勞 保 (D) 退 職 金 (E) 1 填 入 計 畫 代 碼 及 名 稱 合 計 實 領 數 (F=A-B) 健 保 (G) 勞 保 (H) 公 提 退 職 金 (I) ( 轉 帳 ) 0 用 途 說 明 6 註 明 薪 資 請 領 月 份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印 領 清 冊 局 號 帳 號 總 計 製 表 : 單 位 主 管 或 : 事 務 組 : 出 納 組 : 會 計 室 : 校 長 或 授 計 劃 主 持 人 ( 勞 健 保 審 核 ) ( 所 得 稅 登 記 ) 權 代 簽 人 : ( 人 事 費 審 核 ) 研 發 處 : ( 退 職 金 審 核 ) 備 註 :1. 請 輸 入 (A) (C ) (D) (G) 及 (H) 欄 之 數 字,(C ) 及 (D) 為 勞 健 保 費 自 繳 金 額,(E) 為 自 提 退 職 金, 無 退 職 金 者 無 須 填 列 2. 簽 證 實 支 數 (J)=(A) 總 計 +(G) 總 計 +( H) 總 計, 若 公 提 退 職 金 為 本 計 劃 所 支 應 則 簽 證 實 支 數 (J)=(A) 總 計 +(G) 總 計 +(H) 總 計 +(I) 總 計 3. 專 任 助 理 請 先 加 會 事 務 組 及 研 發 處,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則 免 會

27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條 碼 放 置 處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姓 名 教 授 科 目 上 課 日 期 起 訖 金 額 郵 局 帳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點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合 計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3

28 2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條 碼 放 置 處 學 生 姓 名 : 口 試 日 期 : 口 試 地 點 : 學 位 別 : 身 份 :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指 導 費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合 計 乘 坐 車 種 簽 帳 章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國 立 xx 大 學 埔 里 <-> 台 北 ( 全 航 150*2+ 自 強 號 375*2) 總 口 試 委 員 之 服 務 學 校 或 機 關 名 稱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及 起 迄 地 簽 証 編 號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出 納 組 ( 所 得 稅 登 記 ) 會 計 室 計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註 : 若 已 給 付 口 試 委 員, 帳 號 欄 免 填

29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借 款 申 請 書 ( 核 准 後 代 借 據 使 用 ) 用 途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 採 購 ( ) 財 物 結 匯 用 2 其 他 ( 請 述 明 ): 外 幣 金 額 別 及 金 額 新 台 幣 匯 率 經 費 來 源 1 學 校 預 算 年 度 2 補 助 單 位 : 簽 證 編 號 附 件 1 請 購 單 2 決 標 ( 或 比 議 價 ) 紀 錄 3 合 約 書 副 本 4 簽 准 文 件 附 件 為 何 應 勾 選 5 出 國 旅 費 核 准 文 件 6 其 他 計 畫 類 請 註 明 計 畫 代 碼 ; 電 腦 請 購 請 選 暫 付 款 借 款 人 簽 章 ( 受 款 人 : )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或 計 劃 主 持 人 ) 採 購 組 (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 會 計 室 簽 註 校 長 批 示 備 註 1. 務 必 註 明 受 款 人 名 稱 ( 除 零 星 支 用 受 款 人 為 借 款 人 外, 其 餘 應 為 承 辦 廠 商 ) 2. 借 支 款 項 於 支 付 完 畢 後, 請 儘 速 彙 提 單 據 辦 理 報 銷 25

30 九 單 人 領 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 千 萬 金 額 備 記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尚 未 付 款 已 借 支 已 代 墊 其 他 ( 請 說 明 )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審 核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領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據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茲 收 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稿 交 演 審 鐘 薪 獎 出 指 主 工 其 發 給 通 講 查 點 席 導 持 作 他 費 費 費 費 費 資 金 費 費 費 費 新 台 幣 3,500 元 正 ( 給 付 淨 額 3,500 所 得 稅 ) ( 鐘 點 費 1,600 元 / 節 *2 節 =3,200 元 ; 交 通 費 埔 里 <-> 台 中 全 航 300 元 ) 服 務 單 位 : 請 註 明 支 給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職 稱 : 領 款 人 : ( 簽 章 ) 戶 籍 通 訊 地 址 : 局 號 : 帳 號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 話 號 碼 : 26

31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 千 萬 金 額 備 記 百 十 萬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尚 未 付 款 已 借 支 已 代 墊 其 他 ( 請 說 明 )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所 得 類 別 :1. 主 持 費 2. 出 席 費 3. 工 作 費 4. 審 查 費 5. 鐘 點 費 6. 交 通 費 7. 工 讀 金 8. 稿 費 9. 翻 譯 費 10. 演 講 費 11. 其 他 ( 請 註 明 ) 所 得 姓 名 給 付 給 付 戶 籍 地 址 所 得 稅 簽 章 類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總 額 淨 額 局 號 帳 號 如 直 接 匯 帳, 請 註 明 轉 帳, 不 須 簽 章 27

32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年 度 預 算 教 育 部 會 計 室 各 單 位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保 管 組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知 編 概 算 填 列 概 算 表 格 概 算 表 格 是 否 屬 電 腦 資 訊 及 軟 體 設 備 是 概 算 表 格 否 彙 整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概 算 表 是 否 為 1 萬 元 以 上 之 設 備?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概 算 表 是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概 算 表 概 算 表 格 否 財 產 判 定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概 算 表 概 算 表 格 設 置 及 應 用 電 腦 經 費 概 算 表 概 算 表 格 彙 整 資 料 彙 整 表 格 轉 下 頁 28

33 計 算 機 與 校 務 基 金 教 育 部 會 計 室 各 單 位 網 路 中 心 保 管 組 管 理 委 員 會 承 上 頁 概 算 額 度 匡 列 作 業 彙 整 表 格 匡 列 補 助 額 度 依 補 助 額 度 審 議 概 算 資 料 概 算 決 議 資 料 概 算 決 議 資 料 編 製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送 行 政 院 核 定 作 業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表 通 知 行 政 院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編 製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預 算 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作 業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結 束 29

34 二 分 配 預 算 會 計 室 各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通 知 各 單 位 填 列 預 算 分 配 需 求 資 料 填 列 基 本 資 料 及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基 本 資 料 及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基 本 資 料 及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彙 整 編 列 預 算 分 配 資 料 預 算 分 配 資 料 審 議 分 配 金 額 依 分 配 決 議 資 料 建 檔 決 議 分 配 資 料 結 束 註 :99 年 度 起 將 預 備 分 配 數 及 共 同 支 出 需 求 合 併 為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30

35 三 各 項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 一 )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經 費 報 銷 是 否 為 酬 勞 否 所 得? 是 依 稅 法 規 定 判 定 是 否 應 課 稅? 否 審 核 憑 證 決 行 是 辦 理 所 得 稅 登 記 並 計 算 應 扣 繳 稅 額 開 立 傳 票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 二 ) 各 類 常 用 所 得 名 稱 及 稅 率 一 覽 表 ( 附 錄 三 ) 31

36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1.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附 錄 四 ) 2. 作 業 流 程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人 事 動 態 通 知 單 ( 含 連 續 請 假 7 日 之 統 計 ) 編 製 薪 資 清 冊 審 核 金 額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薪 資 清 冊 薪 資 清 冊 預 算 控 制 及 金 額 核 算 薪 資 清 冊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薪 資 清 冊 撥 付 薪 資 傳 票 結 束 32

37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教 務 處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統 計 授 課 時 數 授 課 時 數 統 計 表 授 課 時 數 統 計 表 編 製 清 冊 鐘 點 費 清 冊 鐘 點 費 清 冊 審 核 合 法 及 正 確 性 鐘 點 費 清 冊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鐘 點 費 清 冊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鐘 點 費 清 冊 撥 付 鐘 點 費 傳 票 結 束 3.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 元 / 每 小 時 ) 職 稱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38 ( 三 ) 導 師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2. 作 業 流 程 各 系 所 學 務 處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遴 薦 導 師 名 單 遴 聘 導 師 名 單 製 作 導 師 名 冊 導 師 名 冊 編 製 導 師 費 清 冊 導 師 費 清 冊 審 核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預 算 控 制 及 金 額 核 算 導 師 費 清 冊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導 師 費 清 冊 撥 付 導 師 費 傳 票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1) 導 師 由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依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發 給 每 一 學 生 每 學 期 1,000 元 34

39 ( 四 ) 加 班 費 1.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彙 整 每 月 加 班 單 加 班 清 冊 審 核 加 班 清 冊 編 製 加 班 費 清 冊 加 班 費 清 冊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加 班 費 清 冊 核 付 加 班 費 傳 票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1) 每 小 時 加 班 費 標 準 正 式 人 員 ( 月 支 薪 俸 + 專 業 加 給 + 主 管 加 給 )/240 約 聘 僱 人 員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240 (2)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20 小 時 為 限 (3) 簡 任 以 上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擇 期 補 休 假 (4) 加 班 補 休 以 時 為 計 算 單 位, 不 須 累 積 至 4 小 時, 得 在 6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5) 加 班 費 應 以 加 滿 1 小 時 方 可 支 領 1 小 時 加 班 費, 至 不 同 時 段 加 班 未 滿 1 小 時, 或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均 不 得 合 併 計 支 加 班 費 (6) 技 工 工 友 宜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調 整 其 工 作 時 間, 盡 量 避 免 加 班, 並 加 強 職 員 自 我 服 務, 其 加 班 費 依 勞 基 法 所 訂 標 準 (7) 除 為 接 待 外 賓, 或 於 用 膳 時 間 舉 行 重 要 會 議, 或 為 因 應 團 體 勤 務 之 特 殊 需 要, 確 實 無 法 個 別 自 行 外 出 用 餐 時, 得 由 機 關 統 籌 供 應 餐 盒, 並 免 於 加 班 費 內 扣 除 外, 其 餘 一 般 加 班 均 不 得 於 支 領 加 班 費 外 另 行 供 應 餐 盒 35

40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1.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檢 附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教 職 員 技 工 及 工 友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證 件 並 確 認 未 逾 期 及 重 複 申 請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所 得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撥 付 生 活 津 貼 傳 票 結 束 36

41 2. 注 意 事 項 (1)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公 保 補 助 標 準 表 補 助 事 項 申 請 期 限 應 附 證 件 補 助 標 準 備 註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結 婚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喪 葬 補 助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1. 結 婚 證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1. 出 生 證 明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個 月 薪 俸 額 2 個 月 薪 俸 額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子 女 死 亡 5 個 月 薪 俸 額 3 個 月 薪 俸 額 結 婚 雙 方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得 分 別 申 請 補 助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夫 妻 或 其 他 親 屬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對 同 一 死 亡 事 實,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公 保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5 年 內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籍 謄 本 1 份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3 個 月 保 俸 年 滿 12 歲, 未 滿 25 歲 子 女 2 個 月 保 俸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未 滿 12 歲 子 女 1 個 月 保 俸 眷 屬 以 父 母 配 偶 及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至 未 滿 25 歲 之 子 女 為 限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確 定 成 殘 日 期 起 5 年 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證 明 書 1 份 全 殘 廢 半 殘 廢 因 公 36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30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18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15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8 個 月 保 俸 部 份 殘 廢 非 因 公 6 個 月 保 俸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公 保 本 人 死 亡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日 期 起 5 年 內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法 定 受 益 人 證 明 書 1 因 公 份 3.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1 份 4. 法 定 受 益 人 現 戶 籍 所 非 因 公 在 地 戶 籍 謄 本 1 份 36 個 月 保 俸 30 個 月 保 俸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2) 申 請 補 助 標 準 以 發 生 日 期 之 當 月 俸 額 為 準 37

42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1.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檢 附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教 職 員 技 工 及 工 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證 件 並 確 認 未 逾 期 及 重 複 申 請 編 製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報 銷 名 冊 教 職 員 技 工 及 工 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名 冊 及 申 請 資 料 所 得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名 冊 及 申 請 資 料 撥 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傳 票 結 束 38

43 2. 注 意 事 項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表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 元 ) 公 立 13,600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私 立 35,800 夜 間 部 14,300 公 立 10,000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私 立 28,000 夜 間 部 14,300 五 專 前 三 年 公 立 7,700 私 立 20,800 高 中 公 立 3,800 私 立 13,500 公 立 3,200 高 職 私 立 18,900 自 給 自 足 班 7,300 實 用 技 能 班 1,500 國 中 公 私 立 500 國 小 公 私 立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隨 在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住,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以 下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可 按 規 定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2. 申 請 期 限 : 註 冊 日 起 3 個 月 內 向 本 機 關 或 學 校 申 請 3. 申 請 手 續 及 繳 驗 證 件 : ( 一 ) 填 具 申 請 表 : 由 申 請 人 本 誠 信 原 則 提 出 申 請, 經 人 事 單 位 複 核 後, 以 造 冊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 二 ) 戶 口 名 簿 : 於 本 機 關 第 一 次 申 請 時, 須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以 確 認 親 子 關 係, 爾 後 除 申 請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變 更 外, 無 須 繳 驗 ( 三 ) 收 費 單 據 : 國 中 國 小 無 須 繳 驗 ;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繳 驗 收 費 單 據, 如 係 繳 交 影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又 轉 帳 繳 費 者, 應 併 付 原 繳 費 通 知 單 4. 子 女 以 未 婚 且 無 職 業 需 仰 賴 申 請 人 扶 養 者 為 限 公 教 人 員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時, 其 未 婚 子 女 如 繼 續 從 事 經 常 性 工 作, 且 註 冊 之 日 前 6 個 月 工 作 平 均 每 月 所 得 ( 依 所 得 稅 法 申 報 之 所 得 ) 超 過 勞 工 基 本 工 資 者, 以 有 職 業 論,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5. 未 具 學 籍 之 學 校 或 補 習 班 學 生, 或 就 讀 公 私 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選 讀 生, 或 已 獲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條 例 享 有 公 費 減 免 學 雜 費 之 優 待, 或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助, 或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不 得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但 領 取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清 寒 獎 學 金 及 民 間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獎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又 未 具 上 開 不 得 申 請 情 形, 惟 其 實 際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低 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者, 僅 得 補 助 其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6. 公 教 人 員 請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應 以 在 職 期 間 其 子 女 已 完 成 當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為 要 件 其 申 請 以 各 級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準 如 有 轉 學 轉 系 重 考 留 級 重 修 情 形, 其 於 同 一 學 制 重 複 就 讀 之 年 級, 不 再 補 助 又 畢 業 後 再 考 入 相 同 學 制 學 校 就 讀 者, 不 得 請 領 7.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應 自 行 協 調 由 一 方 申 領 8. 因 案 停 職 人 員, 在 停 職 期 間 發 生 可 請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之 事 實, 得 於 復 職 後 3 個 月 內 依 規 定 向 本 機 關 或 學 校 申 請 補 發 其 數 額 應 依 事 實 發 生 時 之 規 定 標 準 計 算 綜 合 高 中 ( 含 二 年 即 以 上 專 門 修 學 程 ) 高 中 9.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非 綜 合 高 中 班 級 之 職 業 類 科 者,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應 按 公 私 立 高 職 標 準 支 給 公 高 職 自 給 自 足 班 10.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 職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第 二 三 年 段 者,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按 私 立 高 職 標 準 支 給 ; 一 年 段 仍 依 原 實 用 技 能 班 標 準 支 給 11.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第 二 部 ( 乙 部 ) 者,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按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標 準 支 給 39

44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核 發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總 務 處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填 具 申 請 書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確 認 未 分 配 宿 舍 及 未 重 複 申 請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資 格 審 查 預 算 控 制 決 行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事 務 組 編 製 員 工 動 態 通 知 單 通 知 出 納 組 出 納 併 薪 資 清 冊 中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借 住 宿 舍 或 未 固 定 免 費 乘 用 交 通 工 具 之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每 人 每 月 800 元, 每 月 以 21 日 計, 在 職 未 滿 1 個 月 者, 按 實 際 在 職 日 比 例 發 給 (2)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7 日 者, 自 第 8 日 起 按 日 扣 除 交 通 費 40

45 ( 八 ) 進 修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職 員 進 修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提 出 申 請 粘 存 單 成 績 單 及 註 冊 費 收 據 審 核 資 格 粘 存 單 成 績 單 及 註 冊 費 收 據 所 得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成 績 單 及 註 冊 費 收 據 撥 付 進 修 補 助 傳 票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1) 僅 限 公 餘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2)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1/2 學 分 學 雜 費, 最 多 以 20,000 元 為 限 41

46 ( 九 ) 休 假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2.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申 請 休 假 請 假 單 登 記 假 單 請 假 單 決 行 存 檔 請 假 單 上 網 列 印 申 請 表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審 核 合 法 性 及 正 確 性 並 於 檢 核 系 統 通 知 撥 款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所 得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撥 付 休 假 補 助 傳 票 3. 注 意 事 項 結 束 (1) 在 國 旅 卡 特 約 店 刷 卡 消 費, 採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僅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等 觀 光 相 關 行 業 之 消 費 金 額 加 成 100% 自 由 額 度 核 發 (2) 應 休 畢 日 數 以 外 之 休 假, 按 日 支 給 休 假 補 助 費 600 元, 未 達 1 日 者, 按 日 折 半 支 給, 於 年 終 一 併 結 算 (3) 1 至 11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應 於 次 年 1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12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得 以 取 得 單 據 之 時 點 辦 理 核 支 事 宜, 並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4) 夫 妻 雙 方 均 為 公 務 人 員 者, 應 分 別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5)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如 發 現 有 冒 領 重 領 或 偽 造 變 造 單 據 等 情 事, 除 追 繳 已 發 給 之 補 助 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其 涉 及 刑 責 部 分, 應 移 送 法 辦 42

47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1. 法 令 依 據 : (1)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12 月 7 日 勞 動 4 字 第 號 書 函, 規 定 公 部 門 各 業 臨 時 人 員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故 約 用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本 項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流 程 (2) 計 畫 助 理 仍 比 照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辦 理 2. 作 業 流 程 離 職 人 員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填 申 請 表 離 職 申 請 表 編 製 動 態 通 知 動 態 通 知 填 提 款 通 知 書 提 款 通 知 書 審 核 決 行 提 款 通 知 書 送 往 來 銀 行 通 知 撥 款 提 款 通 知 書 撥 款 通 知 單 及 退 款 清 單 開 立 傳 票 撥 付 離 職 儲 金 傳 票 結 束 43

48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2.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編 預 算 表 簽 請 動 支 簽 呈 及 預 算 表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簽 呈 及 預 算 表 簽 呈 及 預 算 表 動 支 並 取 具 憑 證 製 粘 存 單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44

49 3. 注 意 事 項 (1) 兼 職 費 部 分 : 月 支 最 高 簡 任 3,000 元 薦 任 2,500 元 委 任 2,000 元, 一 律 由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發 (2)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費, 月 支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之 合 計 數 (3)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按 下 列 標 準 支 給 :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備 註 授 課 時 外 聘 國 內 聘 請 國 外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2,400 元 1,600 元 1,200 元 一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節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50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2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 構 ) 學 校 人 員 數 內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聘 人 員 800 元 講 座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助 理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4) 辦 理 參 加 訓 練 進 修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班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之 外 聘 主 試 或 面 試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按 授 課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實 際 執 行 監 場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得 按 講 座 助 理 標 準 支 給 (5)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送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6) 講 座 編 撰 之 教 材,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有 關 編 稿 費 及 撰 稿 費 標 準 支 給 (7) 專 題 演 講 各 場 次 報 酬 最 高 每 場 3,000 元,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准 另 有 支 給 標 準 者, 從 其 規 定, 校 內 老 師 之 演 講 費 按 內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及 餐 費 ), 報 支 領 據 應 註 明 演 講 小 時 數 (8) 演 講 費 領 據, 請 詳 填 時 間 地 點 題 目 45

50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附 錄 五 ) 2.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請 動 支 簽 呈 資 料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檢 據 並 製 粘 存 單 簽 呈 資 料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席 費 A. 支 給 對 象 :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B. 支 給 性 質 : 非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須 為 政 策 性 或 具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C. 支 給 標 準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如 係 遠 地 (30 公 里 以 外 )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D.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忠 六 字 第 號 解 釋 函 ) 46

51 (2) 稿 費 1. 機 關 學 校 為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或 定 期 發 行 之 刋 物, 委 ( 邀 ) 請 專 人 或 機 構 進 行 撰 稿 譯 稿 編 稿 及 審 查 等 工 作, 得 支 給 稿 費 區 分 定 期 發 行 之 刊 物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項 目 出 版 之 刊 物, 如 電 子 期 刊 校 除 出 版 之 刊 物 外, 均 屬 之, 如 會 議 訊 學 術 期 刊 等, 但 不 包 括 摘 錄 逐 字 稿 報 告 單 位 網 頁 等 業 務 資 相 關 法 規 書 公 文 之 法 規 彙 料 編 年 報 手 冊 等 之 刊 物 本 校 人 員 可 否 支 領 可, 但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不 得 支 領 不 可,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報 支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1.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錄 五 ) 2. 依 廠 商 報 價 或 決 標 價 格 2. 謄 稿 因 無 關 智 慧 財 產 之 創 作, 故 不 宜 支 給 3. 演 講 如 有 書 面 資 料, 不 另 支 給 稿 費 4. 報 支 稿 費 時 應 於 領 據 上 註 明 字 數 及 給 付 標 準 47

52 ( 三 )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1.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請 動 支 著 作 送 審 費 簽 呈 資 料 升 等 資 格 審 查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檢 據 並 製 粘 存 單 簽 呈 資 料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費, 每 一 審 查 人 3,000 元 48

53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1.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請 動 支 簽 呈 資 料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造 冊 並 製 粘 存 單 簽 呈 資 料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90 年 3 月 8 日 第 14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論 文 提 綱 口 試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及 口 試 費 部 分 中 華 民 國 90 年 4 月 26 日 第 14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資 格 ( 學 科 ) 考 部 分 費 用 別 資 格 ( 學 科 考 ) 論 文 提 綱 口 試 費 論 文 論 文 口 試 費 班 別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命 題 及 閱 卷 費 監 考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指 導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1,000 5,000 1,000 2,000 科 校 內 委 員 500 元 不 發 不 發 元 元 元 元 校 外 委 員 1,000 元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1,500 6,000 1,500 2,500 科 校 內 委 員 600 元 不 發 不 發 元 元 元 元 校 外 委 員 1,200 元 49

54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七 )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 附 錄 八 ) (2)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 附 錄 九 ) 2.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申 請 出 差 出 差 人 員 工 作 預 定 表 審 核 並 為 差 假 登 記 決 行 出 差 人 員 工 作 預 定 表 出 差 人 員 工 作 預 定 表 填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審 核 銷 差 預 算 控 制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製 作 清 冊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開 立 傳 票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50

55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 元 / 每 日 ) 職 務 等 級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簡 任 級 核 實 1, 薦 任 級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 聘 ) 僱 人 員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核 實 1, (2)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出 差 地 點 公 差 假 天 數 差 旅 費 報 支 項 目 備 註 埔 里 鎮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魚 池 鄉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給 交 通 費 南 投 台 中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彰 化 苗 栗 給 膳 雜 費 雲 林 基 隆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及 台 東 地 區 離 島 地 區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給, 並 得 視 需 要 核 給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無 往 返 行 程 日 交 通 費 膳 雜 費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報 支 半 數 )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給,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膳 雜 費 為 半 天 者, 得 核 給 往 返 行 程 1 日, 全 天 者 得 核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給 往 返 行 程 2 日, 報 支 半 數 )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1. 依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與 交 通 費 交 通 情 況 核 給 膳 雜 費 2. 同 時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過 1 日, 報 支 半 數 ) 5 公 里 以 內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交 通 費 如 確 有 住 宿 必 要, 住 宿 費 請 檢 據 核 銷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51

56 (3) 出 差 以 本 校 為 起 點 ( 計 畫 類 則 以 計 畫 辦 公 室 為 起 點 )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巿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資,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惟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4)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職 務 等 級 應 填 列 或 勾 選, 若 附 有 單 據, 應 整 齊 粘 貼 於 另 紙 並 蓋 騎 縫 章 (5)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全 程 ( 包 括 行 程 及 受 訓 期 間 ) 得 報 支 之 項 目 : A. 往 返 交 通 費 B. 住 宿 費 ( 若 已 供 宿, 則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住 宿, 均 不 得 支 領 住 宿 費 ) C. 膳 費 ( 即 膳 雜 費 之 1/2, 若 供 應 2 餐 ( 含 ) 以 上 視 為 供 膳,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用 膳 均 不 得 支 領 膳 費 ) (6) 自 行 開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油 費, 請 以 該 路 段 最 高 公 民 營 汽 車 票 價 報 支 ; 另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之 地 區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7) 補 助 校 外 老 師 ( 或 本 校 同 學 ) 交 通 費, 應 於 領 據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起 迄 地 點 及 票 價 (8) 差 旅 費 請 於 出 差 後 15 日 內 報 支 52

57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十 ) (2)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十 一 ) (3) 中 央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 附 錄 十 二 ) (4)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附 錄 十 三 ) 2. 作 業 流 程 校 長 或 出 差 人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請 核 准 出 差 並 填 列 出 國 申 請 資 料 簽 呈 出 國 申 請 書 出 差 預 定 表 等 資 料 確 認 補 助 金 額 並 簽 證 經 費 差 假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決 行 簽 呈 出 國 申 請 書 出 差 預 定 表 等 資 料 簽 呈 出 國 申 請 書 出 差 預 定 表 等 資 料 填 具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審 核 會 章 審 核 會 章 金 額 核 算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53

58 3. 注 意 事 項 (1) 機 票 報 支 : A.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2 擇 1 B.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2 擇 1 C. 登 機 證 存 根 D.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 60% 為 住 宿 費 30% 為 膳 食 費 10% 為 零 用 費 (3) 所 稱 零 用 費, 包 括 巿 區 火 車 票 巿 區 公 共 汽 車 車 票 費 巿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4) 每 人 每 日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報 支 雜 費 (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巿 區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 新 台 幣 600 元, 應 檢 據 核 銷 (5) 出 國 返 國 當 日, 學 校 與 國 際 機 場 之 交 通 費, 比 照 國 內 出 差 報 支 交 通 費 規 定 處 理, 填 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交 通 費 報 支 (6) 註 冊 費 用 請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7) 出 國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為 原 則,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搭 乘, 請 填 列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8)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出 國 前 之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出 國 前 1 天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證 明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9) 除 日 支 生 活 費 外,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均 應 檢 附 單 據 (10)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日 支 數 額 40% 報 支 (11) 出 國 應 向 台 灣 銀 行 投 保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12) 日 支 生 活 費 若 出 差 地 點 於 標 準 表 中 未 列 示, 則 請 以 該 國 其 他 地 區 日 支 生 活 費 標 準 報 支 (13)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地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不 得 重 複 54

59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動 支 並 印 製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決 行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判 定 財 產 類 別 否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是 登 入 財 產 帳 印 製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領 取 零 用 金 零 用 金 支 付 零 用 金 明 細 開 立 傳 票 撥 還 零 用 金 傳 票 結 束 55

60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提 需 求 簽 或 印 製 請 購 單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財 物 分 類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粘 貼 單 據 簽 呈 及 支 出 憑 證 請 購 黏 存 單 是 否 為 財 產? 否 簽 呈 及 支 出 憑 證 請 購 黏 存 單 是 登 入 財 產 帳 印 製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簽 呈 及 支 出 憑 證 請 購 黏 存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審 核 決 行 撥 付 款 項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簽 呈 及 支 出 憑 證 請 購 黏 存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結 束 56

61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校 長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採 購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提 需 求 簽 簽 呈 及 相 關 資 料 財 物 分 類 採 購 審 核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簽 呈 及 相 關 資 料 送 採 購 單 位 開 決 標 採 購 作 業 及 驗 收 作 業 簽 呈 及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收 紀 錄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辦 理 核 銷 財 物 登 記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簽 呈 等 資 料 是 否 為 財 產? 是 登 入 財 產 帳 否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簽 呈 等 資 料 印 製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轉 下 頁 57

62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校 長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採 購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承 上 頁 需 求 單 位 驗 收 人 核 章 經 辦 單 位 核 章 簽 呈 驗 收 資 料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審 核 開 立 傳 票 決 行 簽 呈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58

63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校 長 或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採 購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購 單 單 位 簽 核 財 物 分 類 採 購 審 核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購 單 ( 未 逾 10 萬 元 送 影 本, 達 10 萬 元 送 正 本 ) 上 網 下 單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購 單 採 購 及 驗 收 作 業 是 10 萬 元 以 下? 否 採 購 及 驗 收 作 業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收 紀 錄 辦 理 核 銷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收 紀 錄 辦 理 核 銷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財 產 分 類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是 否 為 財 產? 否 是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開 立 傳 票 決 行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動 產 /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值 單 59 結 束

64 2.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辦 理 流 程 本 校 預 算 經 費 及 未 設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設 有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計 畫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承 辦 人 V V V V V V 計 畫 主 持 人 V V V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系 所 主 任 組 長 ) V V V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院 長 三 長 室 及 中 心 主 任 ) V ( 代 決 ) V V V ( 代 決 ) V V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會 計 室 V V V V V V 秘 書 室 V V V V * 院 或 各 系 所 若 自 訂 內 規, 增 加 院 長 及 系 所 主 任 之 核 章, 從 其 規 定 3. 注 意 事 項 :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免 提 供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索 取 收 據 或 發 票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簽 案 或 填 具 請 購 單 並 附 估 價 單 1 份, 於 請 購 核 准 後 再 行 採 購 若 廠 商 要 求 現 金 支 付, 得 先 辦 理 借 支 手 續, 勿 自 行 墊 款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須 填 具 採 購 申 請 表 或 簽 案, 依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權 責 劃 分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優 先 採 購 環 保 產 品 (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由 採 購 組 確 認 是 否 屬 台 灣 銀 行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及 金 額 (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核 銷 : A. 發 票 粘 貼 於 憑 證 用 紙 B. 台 灣 銀 行 訂 購 回 傳 單 ( 訂 單 ) C. 驗 收 紀 錄 D. 請 購 單 60

65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1. 作 業 流 程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校 長 或 承 辦 單 位 採 購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呈 及 借 支 單 簽 呈 及 借 支 單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10 萬 元 以 上 ) 預 算 控 制 及 審 核 開 立 傳 票 決 行 簽 呈 及 借 支 單 支 付 經 費 開 立 支 票 撥 款 傳 票 取 據 核 銷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審 核 決 行 借 支 沖 帳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轉 帳 傳 票 2. 注 意 事 項 結 束 (1)1 萬 元 以 下 之 支 出, 除 人 事 費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應 以 零 用 金 支 應, 且 不 得 辦 理 借 支 (2) 因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借 支, 請 填 寫 借 款 申 請 單,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立 即 至 出 納 組 繳 回 餘 款,2 星 期 內 備 齊 單 據 辦 理 結 案 沖 銷 (3) 結 報 已 先 行 預 借 之 款 項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勾 選 已 借 支, 並 檢 附 原 借 款 單 影 本, 彙 整 全 案 送 會 計 室 沖 轉, 避 免 零 星 送 出 61

66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各 系 所 教 務 處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製 印 領 清 冊 及 相 關 證 件 印 領 清 冊 彙 整 及 審 核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印 領 清 冊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 依 據 各 項 獎 學 金 辦 法, 每 年 或 每 學 期 依 核 定 名 單 造 具 清 冊 ( 二 )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1.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學 務 處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造 具 工 作 紀 錄 表 及 印 領 清 冊 工 作 紀 錄 表 及 印 領 清 冊 彙 整 及 審 核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工 作 紀 錄 表 及 印 領 清 冊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 每 月 月 底 前 由 各 工 讀 單 位 依 各 生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造 具 工 作 紀 錄 表 ( 工 讀 出 勤 表 ) 及 印 領 清 冊 於 規 定 時 間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彙 整 62

67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辦 法 2. 作 業 流 程 系 主 任 校 長 或 申 請 人 教 官 導 師 學 務 處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填 具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表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簽 註 核 章 資 格 審 核 並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 在 校 學 生 發 生 急 難 極 需 救 助 者,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檢 附 證 明 填 具 申 請 表 且 同 一 情 事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高 5 萬 元 63

68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十 四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附 錄 十 五 ) 3.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附 錄 十 六 ) 4.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七 ) 5.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附 錄 十 八 ) 6. 其 他 部 會 所 屬 機 關 訂 定 之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調 整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7. 各 計 畫 簽 訂 之 產 學 合 作 契 約 書 ( 二 ) 請 款 作 業 教 育 部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國 科 會 各 項 專 題 計 畫 其 他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合 約 約 定 或 機 關 核 定 研 發 處 1. 國 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儘 速 簽 署 執 行 同 意 書 2.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會 知 研 發 處 協 助 請 款 會 辦 單 位 : 1. 出 納 組 : 收 款 並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2. 會 計 室 : 建 立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檔 向 委 辦 ( 補 助 ) 機 關 請 撥 款 項 經 費 核 撥 到 校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請 購 執 行 會 辦 單 位 : 1. 會 計 室 2. 出 納 組 : 開 立 收 據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依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辦 理 計 畫 結 案 註 : 國 科 會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欲 請 款 下 一 年 度 的 經 費,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報 收 支 結 算 表 ( 一 式 二 份 ), 陳 核 後 由 計 畫 單 位 留 存 一 份 並 送 一 份 由 研 發 處 發 文 64

69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九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 附 錄 二 十 ) 2. 作 業 流 程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校 長 或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發 處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聘 僱 簽 呈 及 相 關 文 件 簽 呈 及 相 關 文 件 資 格 審 查 辦 理 聘 僱 登 記 勞 健 保 名 冊 決 行 造 冊 簽 呈 及 相 關 文 件 清 冊 及 相 關 文 件 審 核 離 職 儲 金 審 核 勞 健 保 所 得 登 記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清 冊 及 相 關 文 件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65

70 3. 注 意 事 項 (1) 檢 附 聘 僱 申 請 書, 學 經 歷 說 明 及 証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及 聘 僱 簽 呈 辦 理 聘 僱 事 宜 如 欲 變 更 原 核 定 助 理 人 員 級 別, 經 簽 准 校 方 同 意 後 在 原 核 定 人 事 費 用 內 自 行 勻 支 (2) 請 於 助 理 實 際 開 始 協 助 執 行 計 畫 前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以 保 障 助 理 薪 資 及 勞 健 保 權 益 (3)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共 同 主 持 人 ) 除 特 定 研 究 計 畫 外, 於 其 計 畫 內, 不 得 再 支 領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審 查 費 出 席 費 臨 時 工 資 及 其 他 各 類 津 貼 (4) 國 科 會 規 定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大 專 生 獎 助 金, 每 月 最 高 分 別 以 不 超 過 14 4 及 2 單 位 為 限 (5) 兼 任 助 理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不 可 同 時 兼 領 臨 時 工 資 調 查 訪 問 費 轉 譯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6) 已 畢 業 之 大 學 生 或 研 究 生 不 可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7) 聘 用 助 理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A. 專 任 助 理 : 需 全 時 間 從 事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且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B. 兼 任 助 理 : 如 擬 聘 用 講 師 助 教 級 人 員, 則 需 為 本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編 制 內 人 員 ( 請 附 聘 函 ); 如 擬 聘 用 研 究 生, 則 需 為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如 擬 聘 用 大 學 生, 則 需 為 大 學 部 績 優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C.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職 務 不 得 再 兼 任 其 他 計 畫 助 理 (8) 專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資 按 月 或 於 工 作 結 束 後 編 造 清 冊 核 銷 (9) 聘 用 本 校 員 工 為 助 理 或 臨 時 工 應 加 會 人 事 室 (10) 人 員 之 聘 用 請 即 時 辦 理, 首 次 支 領 薪 資 請 檢 附 聘 僱 簽 呈 及 聘 用 人 資 料 66

71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1. 國 科 會 計 畫 出 納 組 製 發 收 款 收 據 會 計 室 通 知 出 納 組 製 開 收 據 收 款 收 據 收 據 粘 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開 立 傳 票 結 束 2. 非 國 科 會 計 畫 校 長 或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請 出 納 組 製 據 製 發 收 款 收 據 收 據 粘 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收 款 收 據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核 章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結 束 67

72 3. 注 意 事 項 (1)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行 政 管 理 費,6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4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2)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以 外 機 構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5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5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3)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 六 ) 點 ) A.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之 開 支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B. 與 國 科 會 補 助 經 費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C. 購 買 土 地 或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D.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E.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F.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68

73 ( 五 ) 申 請 變 更 國 科 會 計 畫 校 長 或 國 科 會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處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至 國 科 會 網 站 填 寫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下 載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審 核 會 章 決 行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線 上 變 更 申 請 資 料 是 核 准 機 關 為 國 科 會? 審 核 後 函 覆 否 影 本 送 會 計 室 變 更 申 請 書 影 本 核 定 變 更 函 簽 辦 核 章 核 定 變 更 函 影 本 送 會 計 室 更 正 計 畫 檔 案 資 料 結 束 69

74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校 長 或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計 畫 單 位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線 上 繳 成 果 報 告 通 知 會 計 室 經 費 結 案 線 上 登 錄 收 支 明 細 並 列 印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覆 核 後 核 章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會 章 決 行 分 送 會 計 室 及 研 發 處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彙 整 後 編 製 陳 送 函 並 進 入 線 上 經 費 報 銷 彙 整 作 業 列 印 經 費 報 銷 確 認 表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併 原 始 憑 證 歸 檔 存 查 結 束 函 報 國 科 會 結 束 注 意 事 項 :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式 三 份, 陳 核 後 二 份 送 研 發 處 發 文, 一 份 送 至 會 計 室 存 檔 備 查 70

75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一 ) ( 二 ) 作 業 流 程 校 長 或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處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擬 訂 開 班 計 畫 及 收 支 表 召 開 研 究 發 展 處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查 紀 錄 決 行 送 經 費 預 算 表 至 會 計 室 通 知 計 畫 單 位 審 查 紀 錄 經 費 預 算 表 計 畫 建 檔 結 束 ( 三 ) 注 意 事 項 : 有 關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均 依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71

76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二 ) ( 二 ) 結 餘 款 再 利 用 申 請 流 程 校 長 或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處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擬 具 結 餘 款 計 畫 結 餘 款 計 畫 再 運 用 計 畫 表 審 核 再 運 用 計 畫 表 會 核 決 行 存 檔 並 通 知 各 計 畫 單 位 及 會 計 室 結 餘 款 計 畫 再 運 用 計 畫 表 留 存 計 畫 表 結 餘 款 計 畫 再 運 用 計 畫 表 計 畫 建 檔 結 束 ( 三 ) 經 費 核 銷 程 序 依 本 校 相 關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當 年 度 單 一 計 畫 結 餘 達 3 萬 元,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以 其 70% 提 出 個 別 使 用 結 餘 款 計 畫, 30% 歸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2. 不 限 制 使 用 期 限, 每 年 度 賸 餘 款 結 轉 次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7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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