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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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版 )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2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2) 4. 学 位 授 予 河 海 大 学 授 予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23) 5. 学 生 奖 励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26) 河 海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33)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35)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细 则 (40) 河 海 大 学 西 部 创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43)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细 则 (45) 河 海 大 学 严 恺 教 育 科 技 基 金 奖 励 办 法 (47) 严 恺 奖 学 金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49) 严 恺 港 口 航 道 及 海 岸 海 洋 工 程 专 项 奖 学 金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51) 河 海 大 学 徐 芝 纶 教 育 基 金 奖 励 办 法 (53) 徐 芝 纶 力 学 奖 学 金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55) 徐 芝 纶 力 学 专 业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57) 河 海 大 学 和 汇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59)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61)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生 有 关 奖 学 金 ( 校 级 及 以 上 ) 一 览 表 (67)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园 公 益 服 务 活 动 管 理 及 认 定 细 则 ( 试 行 ) (69)

3 6. 学 生 资 助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72)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75) 河 海 大 学 新 疆 西 藏 本 科 学 生 校 内 无 息 借 款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78)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困 难 补 助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81) 河 海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细 则 ( 试 行 ) (85) 河 海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87) 关 于 规 范 和 优 化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90)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生 助 学 金 一 览 表 (98) 7.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修 订 ) (99)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基 本 规 范 ( 修 订 ) (105) 8. 学 生 处 分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修 订 ) (107)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纪 律 及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113)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 修 订 ) (117) 本 科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一 般 流 程 图 表 格 (119) 本 科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简 易 程 序 (121) 关 于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有 关 记 录 表 格 的 简 要 说 明 (127) 9. 社 区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129)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132)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133)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文 明 宿 舍 文 明 示 范 宿 舍 评 选 办 法 (135) 河 海 大 学 特 色 宿 舍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138) 10. 文 明 离 校 河 海 大 学 毕 业 生 文 明 离 校 规 定 (141) 11. 学 生 发 展 河 海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43)

4 河 海 大 学 1442 工 程 高 素 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188) 河 海 大 学 青 马 工 程 高 素 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191)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指 南 (194) 河 海 大 学 在 籍 本 科 生 选 派 出 国 留 学 与 交 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5) 河 海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项 目 (199)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203) 河 海 大 学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指 南 (205)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党 员 发 展 程 序 (206)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生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210)

5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学 校 简 介 河 海 大 学 ( 始 于 1915 年 河 海 工 程 专 门 学 校 ) 是 一 所 有 近 百 年 办 学 历 史, 以 水 利 为 特 色, 工 科 为 主,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教 育 部 直 属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国 家 首 批 授 权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实 施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国 家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以 及 设 立 研 究 生 院 的 高 校, 拥 有 水 文 水 资 源 与 水 利 工 程 科 学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水 资 源 高 效 利 用 与 工 程 安 全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河 海 大 学 校 本 部 位 于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在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设 有 校 区, 总 占 地 面 积 2300 余 亩 河 海 大 学 设 有 水 文 水 资 源 学 院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港 口 海 岸 与 近 海 工 程 学 院 土 木 与 交 通 学 院 环 境 学 院 能 源 与 电 气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学 院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物 联 网 工 程 学 院 力 学 与 材 料 学 院 地 球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理 学 院 商 学 院 企 业 管 理 学 院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法 学 院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外 国 语 学 院 体 育 系 等 专 业 院 系 和 大 禹 学 院 ( 拔 尖 人 才 培 养 学 院 ) 学 校 拥 有 1 个 一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 水 利 工 程 ),7 个 二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2 个 二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培 育 点, 10 个 一 级 学 科 省 级 重 点 学 科,50 个 二 级 学 科 省 级 重 点 学 科 ;6 个 国 家 级 以 及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10 个 国 家 级 以 及 省 部 级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12 个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12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点,66 个 二 级 学 科 博 士 点 ;35 个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点,198 个 二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11 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其 中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涉 及 18 个 工 程 领 域 ;51 个 本 科 专 业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学 科 综 合 实 力 处 于 全 国 领 先 位 置, 水 利 工 程 学 科 总 体 实 力 最 强, 支 撑 及 相 关 学 科 门 类 众 多 2013 年, 各 类 学 历 教 育 在 校 学 生 名, 其 中 研 究 生 名, 普 通 本 科 生 名,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名, 留 学 生 302 名 河 海 大 学 现 有 教 职 工 3409 名,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1079 名, 博 士 生 导 师 364 名 ; 现 有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2 名, 双 聘 院 士 15 名 中 组 部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 千 人 计 划 ) 入 选 者 8 名,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6 名 讲 座 教 授 1 名,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7 名,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3 名,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8 名,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9 名,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23 名, 江 苏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9-1 -

6 名, 入 选 江 苏 省 333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江 苏 省 高 校 青 蓝 工 程 等 省 级 人 才 计 划 培 养 对 象 近 300 人 次 长 江 学 者 和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创 新 团 队 5 个 江 苏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3 个 青 蓝 工 程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5 个 河 海 大 学 具 有 优 良 的 育 人 传 统 在 全 国 各 行 各 业 特 别 是 水 利 战 线 上, 培 养 出 一 批 批 优 秀 的 毕 业 生, 涌 现 出 众 多 成 就 卓 越 的 行 业 及 国 家 栋 梁 新 中 国 治 水 兴 邦 的 一 座 座 丰 碑, 处 处 镌 刻 着 河 海 学 子 的 光 荣 与 辉 煌! 多 年 来,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始 终 保 持 在 95% 以 上 2005 年, 以 优 秀 的 成 绩 通 过 教 育 部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模 快 速 发 展,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持 续 提 高, 已 建 成 具 有 水 利 特 色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和 知 识 创 新 的 基 地 河 海 大 学 科 研 能 力 持 续 发 展 近 年 来, 学 校 承 担 了 一 大 批 国 家 层 面 重 点 重 大 研 究 计 划 和 重 点 重 大 工 程 科 研 项 目 其 中 一 批 科 研 成 果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获 国 家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24 项, 部 省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340 项 河 海 大 学 开 展 广 泛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是 国 家 首 批 授 权 可 授 予 外 国 留 学 生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校, 已 为 5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培 养 了 千 余 名 博 士 硕 士 与 学 士, 与 2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51 所 大 学 建 立 了 校 际 协 作 关 系 河 海 大 学 的 发 展 得 到 了 党 和 国 家 的 重 视 和 关 怀 1985 年 70 周 年 校 庆, 邓 小 平 同 志 亲 笔 题 写 校 名 ;1995 年 80 周 年 校 庆, 江 泽 民 同 志 为 学 校 题 词 : 面 向 未 来, 开 拓 进 取, 进 一 步 发 展 水 利 教 育 事 业, 李 鹏 李 岚 清 钱 正 英 等 党 和 国 家 前 领 导 人 也 为 学 校 题 词 ;2005 年 90 周 年 校 庆,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总 理 视 察 学 校 并 作 重 要 讲 话, 以 献 身 求 实 负 责 的 水 利 精 神 对 学 校 寄 予 了 殷 切 期 望 河 海 大 学 秉 承 艰 苦 朴 素, 实 事 求 是, 严 格 要 求, 勇 于 探 索 校 训, 以 部 部 共 建, 部 省 共 建 为 契 机, 围 绕 水 利 特 色, 世 界 一 流 的 奋 斗 目 标, 全 面 推 进 高 水 平 特 色 研 究 型 大 学 建 设, 为 河 海 百 年 诞 辰 献 礼 - 2 -

7 学 校 沿 革 河 海 大 学 的 前 身 可 以 追 溯 到 1915 年 创 建 于 南 京 的 河 海 工 程 专 门 学 校, 1924 年 与 东 南 大 学 工 科 合 并 成 立 河 海 工 科 大 学,1927 并 入 第 四 中 山 大 学, 1928 年 成 为 中 央 大 学 水 利 系,1949 年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成 为 南 京 大 学 水 利 系 1952 年 由 南 京 大 学 交 通 大 学 同 济 大 学 浙 江 大 学 以 及 华 东 水 利 专 科 学 校 的 水 利 系 科 合 并 成 立 华 东 水 利 学 院 1985 年 恢 复 传 统 校 名 河 海 大 学, 邓 小 平 同 志 亲 笔 题 写 了 校 名 - 3 -

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 4 -

9 校 训 1982 年, 由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河 海 大 学 名 誉 校 长 严 恺 教 授 提 出 校 训 内 涵 : 艰 苦 朴 素 是 学 校 在 创 业 和 奋 斗 历 程 中 的 精 神 写 照, 也 是 对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提 出 的 生 活 准 则, 只 有 能 吃 苦 的 人 才 能 在 水 利 水 电 事 业 上 有 所 作 为 实 事 求 是 是 我 们 党 的 光 荣 传 统, 也 是 在 全 校 科 研 工 作 者 中 倡 导 的 科 研 态 度, 知 之 为 知 之, 不 知 为 不 知 严 格 要 求 是 对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提 出 的 工 作 标 准, 就 是 对 待 学 习 和 工 作 要 有 一 丝 不 苟 的 严 谨 态 度 勇 于 探 索 是 在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中 倡 导 的 精 神 风 貌, 只 有 不 断 探 索, 克 难 奋 进, 才 能 大 胆 创 新, 取 得 卓 越 成 就 严 恺 院 士 曾 多 次 陈 述 校 训 含 义 : 水 利 是 艰 苦 的 事 业, 所 以, 作 为 一 名 科 技 工 作 者, 在 生 活 上 一 定 要 艰 苦 朴 素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科 学 是 严 肃 认 真 的, 不 能 马 虎, 所 以 还 要 严 格 要 求, 要 有 创 新 精 神, 才 能 取 得 独 特 成 就 - 5 -

10 校 徽 河 海 大 学 校 徽 为 梅 花 形 图 案 校 徽 中 间 的 河 海 篆 字 和 白 底 蓝 字 的 整 体 色 系 是 继 承 1915 年 学 校 创 建 时 期 河 海 工 程 专 门 学 校 的 校 徽 图 样 和 色 系, 选 取 河 海 蓝 为 标 准 色, 体 现 了 河 海 大 学 具 有 大 江 大 海 的 宽 广 胸 怀 和 磅 礴 气 势, 代 表 了 河 海 大 学 缘 水 而 生 因 水 而 为 顺 水 而 长 的 水 利 专 业 办 学 特 色 篆 字 图 样 的 上 方 是 1985 年 恢 复 传 统 校 名 时 邓 小 平 同 志 题 写 的 校 名 标 准 字, 图 样 下 方 是 学 校 的 建 校 年 份 1915 和 英 文 名 称, 凸 显 了 学 校 悠 久 的 办 学 历 史 校 徽 外 圈 是 继 承 1924 年 河 海 工 科 大 学 时 期 校 徽 外 圈 的 梅 花 瓣 形 图 样, 象 征 河 海 大 学 傲 雪 凌 霜 坚 韧 不 拔 的 崇 高 品 质, 梅 花 是 南 京 市 市 花, 喻 示 了 学 校 所 在 地, 同 时 梅 花 瓣 形 图 样 与 水 波 浪 图 样 暗 合, 也 喻 示 了 学 校 的 办 学 特 色 整 个 图 形 直 观 朴 素, 又 不 失 庄 重 典 雅, 既 蕴 含 了 学 校 的 历 史 渊 源, 又 彰 显 了 学 校 的 办 学 特 色 - 6 -

1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同 学 们 老 师 们 : 大 家 好! 祝 贺! 10 月 27 日 是 河 海 大 学 建 校 90 周 年, 在 此, 我 向 全 校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表 示 热 烈 这 所 有 悠 久 历 史 的 学 校, 曾 经 培 养 了 许 多 杰 出 的 人 才 你 们 这 里, 张 闻 天 读 过 书, 钱 正 英 做 过 校 长, 分 布 在 全 国 各 地 水 利 战 线 和 水 电 战 线 的 技 术 骨 干, 很 多 都 是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新 中 国 的 水 利 和 水 电 事 业 的 发 展, 是 同 我 们 这 里 输 送 的 大 批 的 人 才 分 不 开 的 这 是 你 们 的 光 荣! 说 起 水 利, 是 一 门 古 老 而 又 和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联 系 十 分 密 切 的 科 学 大 家 知 道, 最 早 研 究 水 利 学 的, 就 是 大 禹 史 记 上 记 载, 说 大 禹 劈 九 岳, 掘 九 泽 通 九 江 定 九 洲 在 此 之 前, 在 诗 经 尚 书 上 也 都 有 记 载 大 禹 是 一 个 了 不 起 的 人 物,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劳 身 焦 思, 在 外 十 三 年, 过 家 门 而 不 入, 这 反 映 了 一 种 献 身 精 神, 这 是 水 利 精 神 第 一 重 要 的, 必 须 懂 得 并 持 之 以 恒 的 精 神 其 实, 从 河 海 大 学 出 去 的 许 多 学 生, 翻 山 越 岭, 风 餐 露 宿, 工 作 在 祖 国 各 地, 都 是 具 备 着 献 身 精 神, 我 们 应 该 发 扬 这 种 精 神! 第 二, 就 是 求 实 的 精 神 我 常 给 大 家 讲, 都 江 堰 的 水 利 工 程, 是 经 受 住 时 间 和 历 史 的 检 验 水 利 工 程 是 要 经 得 住 时 间 和 历 史 检 验 的 你 看 都 江 堰 的 工 程, 分 水 堰 飞 沙 堰 宝 瓶 口 六 字 诀, 深 淘 滩 低 作 堰, 至 今 还 是 水 利 学 上 的 经 典 如 果 没 有 都 江 堰, 就 没 有 成 都 平 原 这 里 我 们 不 得 不 想 起 当 时 做 蜀 郡 太 守 的 李 冰 父 子 我 们 河 海 大 学 出 去 的 学 生 是 讲 求 实 际 的, 是 尊 重 科 学 的, 他 们 所 做 的 每 一 项 工 程 都 要 经 得 住 当 代 也 要 经 得 住 后 代 的 考 验 第 三, 负 责 负 责 的 精 神 和 献 身 的 精 神 求 实 的 精 神 是 分 不 开 的 98 年 抗 洪 最 紧 张 的 时 候, 我 到 荆 州 去, 同 随 行 的 同 志 们 讲 笑 话 我 说 在 旧 社 会, 如 果 大 坝 决 口, 第 一 个 跳 在 水 里 的 就 是 水 官, 不 是 说 他 有 负 责 精 神, 是 因 为 要 追 究 他 的 责 任 而 我 们 不 同, 我 们 从 上 学 的 这 一 天 起, 一 直 到 工 作, 心 里 装 着, 就 是 祖 国 和 人 民! 就 是 要 献 身 和 负 责! 我 最 崇 拜 历 史 上 的 一 个 人 物 就 是 林 则 徐 大 家 光 知 道 他 是 民 族 英 雄 这 段 历 史, 大 概 很 少 有 人 知 道 他 还 是 一 个 水 利 专 家 他 在 进 京 做 官 以 前, 大 概 做 了 18 年 的 地 方 官, 两 次 在 江 苏, 这 是 1823 年 到 1831 年 在 江 苏 期 间, 第 一 次 是 治 理 三 条 河, 就 是 淞 江 浦 江 娄 江 我 说 的 对 吧? 第 二 次 是 治 理 太 湖, 他 坐 着 船, 绕 着 太 湖 - 7 -

12 转, 一 直 疏 竣 和 太 湖 有 关 的 很 多 条 河 流, 包 括 淀 山 湖 以 后 他 又 治 理 黄 河 当 时 搞 水 利 的 要 看 水 势, 也 就 是 说 我 们 现 在 要 看 地 形 地 貌 地 势 水 流 可 是 那 时 没 有 汽 车, 他 从 山 东 到 河 南 要 骑 马, 来 回 奔 波 2 个 月 因 为 终 日 骑 马 奔 波, 老 百 姓 感 动 地 画 了 一 幅 林 则 徐 骑 马 在 黄 河 岸 上 奔 波 的 图 画 鸦 片 战 争 以 后, 他 被 免 职 削 官, 发 配 到 新 疆, 可 是 在 路 经 河 南 的 时 候, 遇 到 道 光 年 间 河 南 最 大 的 一 次 黄 河 大 水, 当 时 的 道 光 皇 帝 又 把 他 留 下, 戴 罪 治 理 黄 河 他 成 功 地 战 胜 了 那 次 水 灾, 但 是 腐 朽 的 朝 廷 并 没 有 宽 恕 他, 让 他 继 续 西 行, 他 坐 着 木 轮 车 走 了 3 个 月, 到 了 伊 犁 走 到 西 安 的 时 候, 他 不 得 不 把 妻 子 留 在 西 安, 只 身 独 行 走 到 兰 州 的 时 候, 西 安 到 兰 州 的 路 上, 才 写 了 那 篇 最 脍 炙 人 口 的 句 子, 就 是 苟 利 国 家 生 死 以, 岂 因 祸 福 避 趋 之 他 到 伊 犁 以 后, 第 二 天 就 登 山, 观 水 情, 他 引 伊 犁 水 浇 灌 了 20 万 亩 伊 犁 的 土 地, 以 后 他 到 南 疆 走 了 8 个 郡, 又 治 理 了 80 万 亩 土 地 他 还 发 明 了 著 名 的 坎 儿 井, 也 就 是 林 公 井, 现 在 在 新 疆 还 有 我 们 现 在 同 旧 社 会 不 同 了, 我 们 是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社 会, 我 们 要 学 习 前 人 的 榜 样, 但 我 们 一 定 要 超 过 前 人, 这 就 是 我 给 你 们 概 括 的 六 个 字, 我 看 已 经 写 到 水 利 实 验 室 的 大 厅 上 了, 就 是 献 身 求 实 负 责 的 精 神 水 利 事 业 在 我 们 国 家 是 一 项 宏 伟 的 事 业, 大 家 只 要 看 一 看 水 旱 灾 害 每 年 给 国 家 给 群 众 带 来 的 损 失, 就 知 道 我 们 身 上 的 责 任 有 多 么 重 大 ; 大 家 只 要 了 解 现 在 大 批 水 电 站 的 建 设, 大 家 就 会 懂 得 开 发 水 电 资 源 在 中 国 有 多 么 重 要 的 意 义! 我 希 望 我 们 这 个 学 校 能 培 养 大 批 的 水 利 专 家 和 水 利 的 杰 出 人 才, 为 人 民 造 福 我 以 这 番 话 作 为 我 对 我 们 学 校 建 校 90 周 年 纪 念 的 祝 贺! 谢 谢 大 家! ( 注 :2005 年 90 周 年 校 庆,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视 察 学 校 并 作 了 以 上 重 要 讲 话, 以 献 身 求 实 负 责 的 水 利 精 神 对 学 校 寄 予 了 殷 切 期 望 ) - 8 -

13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校 政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河 海 大 学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营 造 和 谐 的 育 人 环 境,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校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动 ;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所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14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时 应 该 承 担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自 觉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自 觉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七 条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按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按 河 海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八 条 学 校 努 力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通 过 各 级 学 生 会 学 生 代 表 提 案 校 长 信 箱 和 学 生 来 访 接 待 制 度 等 多 种 渠 道 和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第 十 一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课 外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15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采 取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学 生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物 质 奖 励 学 校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优 异 学 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参 加 江 苏 省 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具 体 表 彰 奖 励 规 定 按 照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奖 励 条 例 等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根 据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的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纪 律 处 分 如 有 异 议, 可 依 据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办 法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成 人 教 育 等 其 他 在 学 校 就 读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其 他 文 件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者,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经 校 长 书 记 联 席 会 议 通 过,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6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校 政 号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一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由 本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必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有 关 证 件, 按 指 定 日 期 来 校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前 书 面 向 院 ( 系 ) 申 请 延 期 报 到 并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校 按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经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学 校 将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查 实 后 一 律 取 消 学 籍 ; 情 节 恶 劣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在 健 康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 不 属 于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的 疾 病 )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但 经 本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认 为 经 短 期 治 疗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由 本 校 医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所 属 院 ( 系 )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离 校 回 家 治 疗 离 校 治 疗 期 间 的 医 疗 等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不 享 受 在 籍 学 生 的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须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否 则 取 消 保 留 的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病 情 确 已 好 转 并 已 能 修 读 学 业 者, 应 于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前 两 周 内,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向 所 属 院 ( 系 ) 申 请 入 学 经 本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随 同 低 年 级 新 生 办 理 报 到 交 费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申 请 入 学 者 或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或 犯 罪 行 为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在 两 周 内 持 学 生 证 办 理 交 费 和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17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二 考 勤 与 纪 律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按 时 参 加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和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自 觉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第 七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上 课 时, 必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1.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辅 导 员 或 班 导 师 批 准 ; 请 假 在 三 天 以 上 一 周 以 内 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请 假 单,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书 记 和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批 准 ; 请 假 在 一 周 以 上 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请 假 单,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书 记 和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生 处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通 知 到 相 关 任 课 教 师 2.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须 附 医 院 证 明 ; 学 生 请 事 假, 须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学 生 离 校 参 加 学 习 军 训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因 故 请 假, 由 带 队 教 师 批 准, 准 假 权 限 为 三 天, 超 过 三 天 时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执 行, 学 校 另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按 专 门 规 定 执 行 4.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应 向 辅 导 员 或 班 导 师 销 假 ; 如 假 满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应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八 条 凡 经 批 准 修 读 的 课 程 必 须 按 时 上 课 学 生 不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批 准 以 及 请 假 逾 期 而 缺 席 者, 以 旷 课 论 处 具 体 规 定 见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第 九 条 学 生 参 加 由 学 校 组 队 的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举 办 的 重 大 活 动 学 科 或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或 参 加 学 校 进 行 的 重 大 活 动, 与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需 请 假 的, 或 与 考 试 日 期 冲 突 或 对 考 试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由 组 织 者 提 出 书 面 请 假 申 请 和 相 关 证 明,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组 织 者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并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学 生 方 可 缺 席 所 请 假 课 程 或 参 加 缓 考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考 试 纪 律 凡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者,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具 体 规 定 见 河 海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及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三 课 程 修 读 与 选 课 第 十 一 条 课 程 修 读 实 行 选 课 制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二 类

18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专 业 基 础 和 专 业 课 等 每 学 期 全 校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以 及 各 专 业 开 设 有 关 选 修 课, 学 生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和 个 人 志 趣 基 础 进 行 选 修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应 参 照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务 处 选 课 办 法 按 学 期 进 行 院 ( 系 ) 委 派 班 导 师 予 以 指 导, 首 先 保 证 必 修 课, 再 选 选 修 课 ; 有 先 修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须 先 选 先 修 课, 再 选 后 续 课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根 据 自 身 状 况 选 修 课 程, 每 学 期 选 修 的 学 分 数 一 般 为 22~ 24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5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跨 院 ( 系 ) 选 课, 由 本 人 申 请, 开 课 院 ( 系 ) 核 准 学 生 跨 学 校 选 课, 需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同 意 教 务 处 核 准 第 十 五 条 选 课 程 序 1. 教 务 处 会 同 院 ( 系 )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安 排 每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组 织 学 生 选 课 2. 学 生 在 班 导 师 指 导 下 通 过 网 络 选 课, 计 算 机 处 理 后, 学 生 在 网 络 上 查 询 本 人 所 选 课 程, 并 按 选 定 的 课 程 修 读 3. 一 门 课 程 的 选 修 人 数 少 于 20 人 时, 原 则 上 该 课 程 应 停 开,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院 ( 系 ) 通 知 学 生 改 选 其 它 课 程 4. 学 生 所 选 各 类 课 程,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可 进 行 补 退 选, 补 退 选 结 束 后 不 得 再 有 变 动, 开 课 院 ( 系 ) 或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打 印 最 终 选 课 名 单, 以 此 为 准 分 送 有 关 教 师 四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核 1.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取 得 60 分 或 及 格 以 上 成 绩 即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记 载 分 校 内 学 习 成 绩 档 案 和 毕 业 成 绩 档 案 两 类 记 载 ; 校 内 成 绩 档 案 反 映 原 始 记 录, 毕 业 成 绩 档 案 以 学 生 取 得 的 最 高 成 绩 记 载 2.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任 课 教 师 可 采 用 闭 卷 考 试 开 卷 考 试 半 开 卷 考 试 面 试 综 合 练 习 综 合 设 计 或 实 验 操 作 论 文 报 告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评 定 成 绩 时 应 综 合 平 时 作 业 实 验 和 其 它 教 学 环 节 的 情 况, 并 注 重 学 生 的 能 力 水 平

19 3. 课 程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课 程 结 束 考 试 成 绩 组 成, 平 时 成 绩 应 占 课 程 成 绩 的 30% 左 右,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开 始 时 向 学 生 宣 布 4. 必 修 课 ( 不 含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 选 修 课 ( 不 含 全 校 人 文 素 质 课 ) 考 试 不 及 格 而 不 能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的 学 生, 参 加 下 学 期 开 学 初 一 次 免 费 补 考,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随 下 一 年 级 一 次 免 费 跟 班 重 修 5.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参 加 考 核 者, 必 须 由 本 人 事 先 向 所 在 院 ( 系 )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院 ( 系 ) 审 核, 教 务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可 以 随 下 学 期 初 的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补 考 ; 或 随 下 年 级 相 同 课 程 同 堂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成 绩 不 限 最 高 分 课 程 缓 考 以 一 次 为 限 学 生 若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缺 考, 以 旷 考 论, 该 门 课 程 以 零 分 计 算 绩 点 6.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者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该 门 课 程 以 零 分 计 算 绩 点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经 所 在 院 ( 系 ) 批 准, 可 申 请 重 修 7.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或 缺 交 作 业 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并 以 零 分 计 算 绩 点 第 十 七 条 学 分 计 算 本 校 对 于 教 学 活 动 实 施 学 分 制 管 理 学 校 设 置 的 各 类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和 部 分 课 外 教 育 活 动 均 规 定 一 定 的 学 分, 其 依 据 是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必 须 修 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方 可 获 得 毕 业 资 格 1. 学 分 是 用 于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一 种 单 位, 理 论 教 学 为 主 的 课 程 每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 体 育 课 每 32 学 时 为 1 学 分 ; 实 验 课 每 16 学 时 或 24 学 时 为 1 学 分, 视 有 无 理 论 讲 授 和 课 外 学 习 量 而 定 2. 集 中 进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如 : 生 产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等, 原 则 上 每 周 计 1 学 分 3. 学 生 在 完 成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学 分 外, 在 校 期 间 结 合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实 践 技 能 训 练, 根 据 自 己 的 特 长 和 爱 好 独 立 或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学 科 竞 赛 文 艺 体 育 及 各 类 社 会 实 践, 取 得 学 术 研 究 成 果 具 有 一 定 的 劳 动 成 果, 经 学 校 审 定 给 予 一 定 的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具 体 见 河 海 大 学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实 施 及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八 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1.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综 合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指 标, 是 学 生 评 定 奖 学 金 评 优 申 请 主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免 试 推 荐 研 究 生 及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的 依 据 之 一 2. 五 级 记 分 制 折 换 为 课 程 绩 点 时, 优 秀 为 5.0 良 好 为 4.5 中 等 为 3.5 及 格 为 2.5 不 及 格 为

20 3. 百 分 制 成 绩 与 课 程 绩 点 的 关 系 : 百 分 制 成 绩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0~59 课 程 绩 点 数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Σ (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绩 点 ) /Σ 课 程 学 分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一 位 小 第 十 九 条 重 修 1. 学 生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 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一 次 免 费 跟 班 重 修 ) 仍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2. 重 修 分 跟 班 重 修 开 班 重 修 二 种, 按 学 分 收 费 加 该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修 班 学 习 考 试 考 试 不 及 格 学 生 一 般 应 跟 班 重 修, 在 课 程 开 设 学 期 跟 班 学 习, 参 对 于 重 修 学 生 人 数 较 多 的 课 程, 学 校 组 织 专 门 重 修 班, 学 生 随 重 3. 重 修 手 续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完 毕, 跟 班 学 习 重 修 课 程 与 其 它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发 生 冲 突 时,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准 予 学 生 以 自 学 为 主 并 参 加 考 试 但 作 业 和 实 践 性 环 节 仍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4. 学 生 对 某 课 程 成 绩 不 满 意 也 可 以 申 请 随 下 年 级 重 修, 各 次 考 试 成 绩 应 记 载 在 校 内 成 绩 档 案 5. 学 生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予 以 记 载,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可 以 选 择 选 修 模 块 内 的 其 他 课 程, 也 可 申 请 重 修 第 二 十 条 免 修 和 免 听 1. 免 修 成 绩 优 秀 或 学 有 特 长 的 学 生, 对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程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认 为 确 已 掌 握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考 试 申 请 免 修 学 生 可 在 课 程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末, 填 写 申 请 免 修 考 试 审 批 表, 交 验 自 学 材 料 ( 包 括 作 业 笔 记 ), 经 任 课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同 意 教 务 处 核 准, 可 参 加 开 学 初 的 免 修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如 免 修 课 程

21 有 实 践 性 环 节, 须 补 做 实 践 性 环 节 及 格 后 方 给 予 学 分 2. 免 听 对 自 学 能 力 较 强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 系 ) 及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准 予 不 随 堂 听 课 而 参 加 考 试 但 作 业 和 实 践 性 环 节 仍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3.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体 育 军 训 等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免 听 五 转 专 业 转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准 许 转 专 业, 并 应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1. 新 生 进 校 一 年 后, 根 据 学 校 转 专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者 可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转 专 业 考 核, 通 过 考 核 者 可 转 入 相 应 专 业 学 习 2. 学 生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特 殊 才 能 或 兴 趣 爱 好, 有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已 取 得 一 定 的 学 业 成 果, 为 更 好 地 扬 其 所 长,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院 ( 系 ) 推 荐, 学 校 和 转 入 院 ( 系 ) 或 专 业 考 核, 情 况 属 实 ; 3. 经 本 校 医 院 或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表 明, 身 体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 不 含 隐 瞒 病 史 入 学 者 ), 尚 能 在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 4. 学 生 存 在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经 学 校 认 定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2. 按 规 定 应 退 学 者 ; 3.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者 ; 4.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学 生 ; 5. 在 校 期 间 已 有 一 次 转 专 业 者 ; 6. 在 招 生 时 对 其 专 业 有 明 确 限 制 者 ; 7.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二 十 三 条 许 其 转 学 :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视 情 节 可 允 1.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 要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的 获 奖 证 书 ), 转 学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 2.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确 认 不 能 在 本 校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继 续 学 习 ; 3. 经 学 校 认 定,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学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22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予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2.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学 生 ; 3. 由 招 生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者 ; 4. 按 规 定 应 退 学 者 ; 5.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学 生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院 ( 系 )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拟 转 入 院 ( 系 ) 考 核 合 格 签 署 同 意 接 收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转 呈 主 管 校 长 核 准 属 于 其 中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4 款 情 况 者, 在 本 科 一 年 级 结 束 前, 由 教 务 处 公 布 接 受 专 业 及 拟 接 受 名 额 和 条 件, 学 生 自 愿 报 名, 学 校 进 行 考 核, 择 优 审 批 2. 学 生 转 学, 转 出 学 生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院 ( 系 )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转 呈 主 管 校 长 核 准, 并 经 拟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由 我 校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转 入 学 生 经 我 校 同 意 后,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还 须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3.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应 在 每 学 年 暑 假 前 办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后 的 学 业 要 求 如 下 : 1.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后, 须 修 满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 含 转 专 业 转 学 前 已 取 得 的 有 效 学 分 ), 方 可 毕 业 ; 2. 转 专 业 以 前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必 修 课 与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同 名 称 课 程 为 同 层 次 或 高 一 层 次 的,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仍 然 有 效 ;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层 次 要 求 的, 已 取 得 的 学 分 无 效, 必 须 重 修 ; 3. 转 专 业 前 已 取 得 的 其 它 课 程 学 分 可 计 为 已 取 得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经 批 准 转 学 转 专 业 后, 一 律 按 转 入 专 业 同 年 级 收 费 标 准 缴 纳 专 业 学 费 及 学 分 学 费 等 费 用 六 休 学 复 学 转 下 年 级 退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23 1.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或 本 校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 上 课 按 实 际 授 课 学 时 计,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每 周 16 学 时 计, 下 同 ) 以 上 者 ; 2. 在 一 学 期 内 请 病 假 缺 课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 3.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学 习 者 ; 4.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要 求 休 学,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因 病 须 本 校 医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所 属 院 ( 系 )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同 意, 填 表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 因 病 本 人 不 能 办 理 时 可 委 托 家 长 或 其 他 近 亲 属 )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只 休 学 一 学 期, 也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学 年 ),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学 年 第 三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于 批 准 休 学 后 两 周 内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按 时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2.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 3. 休 学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4.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来 校 上 课,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十 二 条 休 学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累 计 中 断 学 业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休 学 期 间, 应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所 有 言 行 由 个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应 向 所 在 院 ( 系 ) 申 请 复 学 学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本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2.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学 生 须 持 街 道 办 事 机 构 乡 镇 政 府 或 停 学 期 间 的 工 作 单 位 或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表 现 情 况 证 明 来 校 申 请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3. 复 学 的 学 生 视 休 学 年 限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低 年 级 学 习, 复 学 后, 原 来 所 获 的 学 分 继 续 有 效 如 原 专 业 低 年 级 未 招 生, 则 转 入 相 近 专 业 的 低 年 级 学 习 ; 4. 要 求 复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进 行 复 查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或 犯 罪 行 为 以 及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并 相 应 取 消 学 籍 ; 5. 逾 期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因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离 校 期 满 需 复 学, 均 须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学 习, 考 试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24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 2014 年 本 科 学 生 手 册 1. 一 年 级 结 束 时, 累 计 取 得 学 分 不 足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总 学 分 的 1/6; 2. 二 年 级 结 束 时, 累 计 取 得 学 分 不 足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总 学 分 的 1/3; 3. 三 年 级 结 束 时, 累 计 取 得 学 分 不 足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总 学 分 的 1/2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需 转 下 年 级 学 习 : 1. 需 要 重 修 的 课 程 太 多, 无 法 跟 上 同 年 级 其 他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习 ; 2. 至 三 年 级 结 束 时, 凡 按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应 取 得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累 计 尚 有 20 学 分 25 学 分 未 取 得 者, 学 院 视 其 学 习 能 力 学 习 态 度, 提 出 随 同 年 级 学 习 申 请, 学 校 审 批 ;25 学 分 以 上 未 取 得 者, 原 则 上 不 得 随 同 年 级 学 习, 应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习 3. 受 退 学 警 告 学 生 不 得 随 同 年 级 学 习, 必 须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习 第 三 十 七 条 转 下 年 级 学 习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自 愿 申 请 转 入 下 年 级 的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提 出,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手 续 ; 2.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习 的 学 生 ( 复 学 除 外 ) 按 转 入 年 级 的 标 准 交 纳 学 费 和 有 关 费 用 后, 学 习 该 年 级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当 年 课 程 时, 不 需 再 交 纳 重 修 费 用 重 修 其 它 年 级 课 程 时 需 交 纳 重 修 费 ; 3.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班 导 师 指 导 下 修 读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和 成 绩 不 满 意 的 课 程 ; 4. 转 入 下 年 级 学 生 按 转 入 年 级 计 算 应 修 最 低 学 分, 但 必 须 6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每 位 学 生 至 多 两 次 申 请 转 下 年 级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1.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标 准 学 制 两 年 ; 2. 累 计 二 次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 3. 休 学 期 满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 4. 经 过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 6.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未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因 上 述 情 况 退 学 应 填 报 退 学 审 批 表, 由 主 管 院 长 ( 系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请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25 1. 经 批 准 退 学 的 学 生, 应 在 两 周 内 办 清 离 校 手 续 自 正 式 通 知 退 学 之 日 起, 不 再 享 受 学 生 待 遇 2.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回 原 籍 或 家 长 所 在 地 落 户 ; 3. 经 确 诊 为 精 神 病 癫 痫 等 严 重 疾 病 ( 包 括 意 外 致 残 ) 影 响 正 常 学 习 者 由 父 母 或 其 他 近 亲 属 负 责 领 回 ; 4.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并 根 据 学 习 年 限 及 成 绩 ( 至 少 学 满 一 学 年 )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武 警 ) 可 在 其 退 役 后 一 年 内 申 请 复 学 其 他 原 因 退 学 或 取 消 学 籍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七 辅 修 专 业 第 四 十 二 条 为 鼓 励 学 生 进 一 步 拓 宽 知 识 面, 增 强 对 未 来 工 作 的 适 应 性, 学 校 实 行 主 辅 修 制,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一 般 从 第 二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第 四 十 三 条 核, 报 学 校 批 准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由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院 ( 系 ) 制 定, 经 教 务 处 审 第 四 十 四 条 凡 学 有 余 力, 本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绩 点 大 于 等 于 3.0 的 学 生, 如 对 某 一 辅 修 专 业 有 特 别 兴 趣 或 特 长, 学 生 所 在 院 同 意, 可 提 出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该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院 ( 系 ) 根 据 接 受 能 力, 择 优 录 取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生, 免 缴 专 业 学 费, 应 缴 学 分 学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要 求 的 必 修 课 学 分, 同 时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课 程 的 相 应 学 分 第 四 十 六 条 若 主 辅 修 培 养 方 案 中 出 现 有 相 同 课 程 时, 经 任 课 教 师 和 所 在 院 ( 系 ) 同 意, 学 分 多 的 课 程 可 代 替 学 分 少 的 课 程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被 代 替 学 分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的 一 半 第 四 十 七 条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一 般 随 有 关 专 业 相 同 课 程 听 课, 在 难 以 安 排 情 况 下 也 可 单 独 开 班, 学 生 每 学 期 应 按 计 划 修 读 所 申 请 的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并 到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院 ( 系 ) 办 理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案, 不 参 加 绩 点 计 算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应 记 载 在 成 绩 档 学 生 在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期 间, 若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中 重 修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大 于 6 学 分, 学 生 主 修 专 业 所 在 院 ( 系 ) 立 即 通 知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院 ( 系 ) 中 止 其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已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作 为 任 选 课 成 绩 记 载 在 成 绩 档 案

26 第 五 十 条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的 学 生, 承 认 其 辅 修 专 业 资 格,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籍 档 案, 供 用 人 部 门 参 考 八 毕 业 结 业 和 肄 业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为 四 年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学 生 可 在 标 准 学 制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的 基 础 上 作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修 业 年 限 可 最 短 为 三 年, 最 长 为 六 年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含 休 学 或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等 中 断 学 业 的 时 间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取 得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和 各 类 学 分, 德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可 按 河 海 大 学 授 予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凡 具 备 提 前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提 前 提 出 申 请, 院 ( 系 ) 核 实, 教 务 处 审 定,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同 意,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当 年 7 月 以 后 毕 业 的 学 生, 于 第 二 年 6 月 办 理 证 书 注 册 手 续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实 践 环 节, 未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做 结 业 处 理 做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向 学 校 申 请 重 修 理 论 课 程 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课 程, 修 满 所 欠 学 分 后, 学 校 批 准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修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实 践 环 节,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予 以 退 学 学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退 学 学 生, 作 肄 业 处 理,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五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 遗 失 后 须 挂 失 ),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五 十 六 条 无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得 发 给 任 何 形 式 的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等 学 历 证 明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班 修 读 本 科 专 业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照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经 校 务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2010 年 9 月 2 日 起 执 行 现 行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规 定 的 条 文 执 行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7 河 海 大 学 授 予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河 海 校 政 号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修 订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 包 括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 凡 达 到 第 二 条 所 列 标 准, 均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第 二 条 授 予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2 完 成 学 业, 达 到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3 理 论 学 习 和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成 绩, 表 明 较 好 地 掌 握 了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和 专 门 知 识, 并 具 有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或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4 在 学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程 ) 学 分 绩 点 达 3.0; 从 民 族 预 科 班 升 入 本 科 学 习 的 或 从 内 地 民 族 班 招 收 的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程 ) 学 分 绩 点 达 2.5; 5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参 加 国 家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与 校 内 大 学 外 语 课 程 ( 四 学 期 ) 成 绩 之 和 达 666 分 ; (2) 从 民 族 预 科 班 升 入 本 科 学 习 的 或 从 内 地 民 族 班 招 收 的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校 内 外 语 课 程 成 绩 均 合 格, 国 家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不 作 要 求 ; (3) 参 加 体 育 比 赛 获 得 全 国 比 赛 前 八 名 省 级 比 赛 前 三 名 ( 集 体 项 目 须 为 主 力 队 员 ) 或 者 取 得 运 动 健 将 称 号 的 学 生, 校 内 大 学 外 语 课 程 成 绩 均 合 格, 国 家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不 作 要 求 第 三 条 在 学 期 间 曾 受 过 行 政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除 符 合 第 二 条 各 项 条 件 外,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才 能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 1 受 处 分 时 间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经 院 ( 系 ) 考 核 本 人 确 有 改 正 表 现, 且 在 学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程 ) 学 分 绩 点 达 4.0, 处 分 后 获 得 校 级 单 项 奖 及 以 上 ;

28 2 受 处 分 时 间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经 院 ( 系 ) 考 核 本 人 确 有 改 正 表 现, 且 在 学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程 ) 学 分 绩 点 达 3.5, 处 分 后 获 得 校 级 综 合 奖 或 在 自 然 科 学 类 人 文 社 科 竞 赛 中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3 受 处 分 时 间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经 院 ( 系 ) 考 核 本 人 确 有 改 正 表 现, 且 在 学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程 ) 学 分 绩 点 达 3.0, 处 分 后 获 得 校 级 综 合 奖 并 在 自 然 科 学 类 人 文 社 科 竞 赛 中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程 序 : 1 院 ( 系 ) 对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业 务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逐 个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教 务 处 ; 2 教 务 处 对 各 院 ( 系 ) 所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 校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3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第 五 条 毕 业 时 不 符 合 条 件 未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经 过 学 习 符 合 授 予 条 件 后, 本 人 可 以 申 请 补 授 第 六 条 在 我 校 普 通 本 科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中 的 特 殊 问 题, 由 校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后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第 八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06 届 起 实 施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授 权 教 务 处 解 释

29 附 件 : 校 级 单 项 奖 校 级 综 合 奖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奖 范 围 一 校 级 单 项 奖 范 围 ( 一 ) 章 梓 雄 流 体 力 学 奖 学 金 ( 二 ) 严 恺 港 口 航 道 及 海 岸 工 程 专 项 奖 学 金 ( 三 ) 钱 家 欢 岩 土 力 学 奖 学 金 ( 四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 五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 六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二 校 级 综 合 奖 范 围 ( 一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 二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 三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 四 )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五 ) 严 恺 奖 学 金 ( 六 ) 徐 芝 纶 工 程 力 学 奖 学 金 ( 七 ) 宝 钢 教 育 奖 优 秀 学 生 奖 ( 八 ) 费 孝 通 奖 学 金 ( 九 ) 茅 以 升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工 程 教 育 奖 三 省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奖 范 围 ( 一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 二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非 理 科 专 业 高 等 数 学 竞 赛 ( 三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物 理 竞 赛 ( 四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 五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力 学 竞 赛 ( 六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电 脑 大 赛 ( 七 )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 八 ) 全 国 大 学 生 挑 战 杯 竞 赛 非 经 常 性 举 行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竞 赛 经 学 校 认 定 后 参 照 执 行

30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河 海 校 政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具 有 时 代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促 进 我 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我 校 学 生 是 指 在 本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主 要 指 校 级 及 以 上 层 面 的 第 二 章 评 审 机 构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主 管 校 领 导 任 主 任,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人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第 四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 1 制 定 和 修 改 学 校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 2 讨 论 和 决 定 奖 学 金 奖 项 的 设 立 ; 3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奖 项 的 设 立 ; 4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奖 学 金 和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 5 审 批 学 校 学 生 年 度 奖 励 名 单 第 五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学 校 学 生 奖 励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2 提 请 评 审 委 员 会 讨 论 修 订 各 类 评 审 办 法 ; 3 提 请 评 审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评 审 的 重 大 事 项 ; 4 提 请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批 学 校 年 度 学 生 奖 励 名 单 ; 5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定 第 六 条 院 评 审 机 构 及 组 成 :

31 各 院 成 立 院 学 生 奖 励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小 组 ),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学 生 奖 励 工 作 评 审 小 组 由 院 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分 团 委 书 记 辅 导 员 教 师 代 表 班 导 师 代 表 和 学 生 代 表 为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第 三 章 设 置 及 类 别 第 七 条 本 科 生 奖 学 金 主 要 包 括 : 1 学 校 设 立 奖 学 金 : 校 长 奖 学 金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其 中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包 括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等 ; 2 政 府 及 社 会 捐 立 奖 学 金 : 国 家 奖 学 金 严 恺 奖 学 金 严 恺 港 口 航 道 及 海 岸 工 程 专 项 奖 学 金 徐 芝 纶 力 学 奖 学 金 钱 家 欢 岩 土 工 程 奖 学 金 宝 钢 教 育 基 金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茅 以 升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工 程 教 育 奖 学 金 费 孝 通 奖 学 金 章 梓 雄 流 体 力 学 奖 学 金 张 光 斗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奖 学 金 潘 家 铮 水 电 奖 学 金 等 第 八 条 荣 誉 称 号 包 括 : 1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 2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3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 4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第 四 章 评 审 条 件 第 九 条 获 得 以 上 任 何 一 项 奖 学 金 和 荣 誉 称 号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立 场 ; 2 自 觉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品 行 端 正, 举 止 文 明 ; 3 学 习 勤 奋, 团 结 同 学, 乐 于 奉 献, 自 觉 维 护 集 体 利 益,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 4 一 二 年 级 体 育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三 四 年 级 要 达 到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良 好 以 上 ; 5 积 极 参 加 文 化 艺 术 与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的 活 动 ; 6 积 极 参 加 校 园 公 益 服 务 活 动, 每 学 年 参 加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0 小 时, 校 园 公 益 服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校 园 卫 生 清 洁 工 作 校 园 爱 心 服 务 工 作 朋 辈 辅 导 工 作

32 校 级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等, 其 组 织 工 作 由 各 学 院 开 展, 服 务 时 间 认 定 工 作 由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第 十 条 获 得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的 学 生 同 时 获 得 校 长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校 四 年 期 间, 每 学 年 均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荣 誉 称 号 ; 2 每 学 年 均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荣 誉 称 号 之 一 ( 其 中 至 少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一 次 ), 且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科 技 文 化 竞 赛 较 好 名 次 ; 3 在 校 四 年 期 间, 至 少 有 三 个 学 年 均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荣 誉 称 号 之 一 ( 其 中 至 少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一 次 ), 且 至 少 获 得 一 次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荣 誉 称 号 第 十 一 条 获 得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学 习 勤 奋, 成 绩 优 良,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 在 年 级 专 业 排 名 前 30% ( 以 下 排 名 均 指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的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排 名 ); 2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或 英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取 得 较 好 名 次 或 成 绩 优 良 者 ; 3 基 础 理 论 扎 实, 专 业 知 识 较 宽, 一 门 或 多 门 主 干 课 程 成 绩 排 名 领 先, 获 任 课 教 师 推 荐 者 第 十 二 条 获 得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本 学 年 的 学 习 绩 点 比 前 一 学 年 的 学 习 绩 点 上 升 0.5; 2 本 学 年 的 班 级 排 名 比 前 一 学 年 的 班 级 排 名 上 升 10 个 名 次 第 十 三 条 获 得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模 范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奉 献, 在 集 体 中 起 到 表 率 作 用 者 ; 2 拾 金 不 昧 见 义 勇 为, 扶 危 济 困, 勇 于 同 不 良 行 为 和 坏 人 坏 事 作 斗 争, 受 到 社 会 或 学 校 表 彰,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及 贡 献 者 ; 3 积 极 组 织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在 完 成 申 请 奖 学 金 必 须 达 到 的 义 务 工 作 时 间 的 基 础 上, 表 现 突 出, 为 学 校 院 系 赢 得 荣 誉 者 ; 4 积 极 参 加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学 风 建 设 校 风 建 设 班 风 建 设 社 区 文 明 建 设 和 朋 辈 辅 导 活 动 ),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党 团 组 织 表 彰 者 ; 5 积 极 组 织 或 参 加 理 论 学 习 小 组 形 势 政 策 学 习 活 动, 并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关 思 想 政 治 形 势 政 策 方 面 论 文 者 第 十 四 条 获 得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必 须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积 极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并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者 ;

33 2 积 极 从 事 发 明 创 造, 并 取 得 国 家 专 利 者 ; 3 参 加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科 技 竞 赛, 并 获 得 名 次 者 ; 2014 年 本 科 学 生 手 册 4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科 技 学 术 活 动, 教 学 改 革 活 动, 成 绩 突 出 并 得 到 相 关 领 域 或 主 办 单 位 认 可 者 第 十 五 条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评 选 对 象 为 校 院 两 级 学 生 组 织 或 学 生 社 团 ( 包 括 各 级 党 团 组 织 学 生 会 学 生 科 协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学 生 公 寓 自 管 会 等 学 生 组 织 ) 主 要 负 责 人 ; 兼 任 校 外 的 社 会 工 作 ; 班 级 年 级 干 部 ; 2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前 50%; 3 担 任 各 级 学 生 组 织 干 部 一 学 年 及 以 上 ; 4 有 良 好 的 学 生 干 部 修 养, 以 身 作 则, 有 奉 献 精 神, 任 劳 任 怨, 不 计 较 个 人 得 失, 大 胆 工 作, 讲 究 方 法,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干 部 在 广 大 学 生 中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5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在 社 会 实 践 方 面, 实 践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或 地 市 级 奖 励 ; 被 国 家 级 省 级 或 地 市 级 媒 体 公 开 发 表 ; 被 政 府 部 门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采 用, 产 生 良 好 社 会 效 益 或 经 济 效 益 者 第 十 六 条 获 得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必 须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各 类 比 赛 演 出, 表 现 优 秀, 为 学 校 赢 得 荣 誉 者 ; 2 参 加 校 级 运 动 会, 获 个 人 冠 亚 军 团 体 比 赛 冠 亚 军 者 ; 3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文 艺 演 出, 表 现 优 秀, 并 获 主 办 单 位 奖 励 者 ; 4 积 极 参 与 院 ( 系 ) 文 体 活 动, 为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者 第 十 七 条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参 评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排 名 必 须 在 本 专 业 前 10% ; 2 优 先 考 虑 在 学 院 或 学 校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表 现 优 异, 获 得 学 校 或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同 学 ; 的 同 学 ; 的 同 学 3 优 先 考 虑 曾 发 表 过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科 技 论 文 或 参 与 过 学 院 老 师 科 研 项 目 4 优 先 考 虑 曾 参 与 学 校 创 新 项 目 或 者 各 类 创 新 比 赛 并 获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获 得 严 恺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较 强 的 学 习 和 分 析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有 较 宽 的 专 业 技 术 及 相 关 知 识, 在 科 研 方 面 有 较 高 水 平 或 突 出 成 果 ; 2 优 先 推 荐 在 全 国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以 及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SCI EI 22 种 CSSCI 刊 源 等 署 名 为 河 海 大 学 ) 者

34 上 ; 2014 年 本 科 学 生 手 册 第 十 九 条 获 得 严 恺 港 口 航 道 及 海 岸 工 程 专 项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异 本 科 生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在 4.0 以 2 优 先 推 荐 在 全 国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以 及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SCI EI 22 种 CSSCI 刊 源 及 相 当 于 三 大 检 索 论 文 署 名 为 河 海 大 学 ) 者, 并 可 适 当 降 低 成 绩 要 求 第 二 十 条 获 得 徐 芝 纶 力 学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异 本 科 生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在 4.0 以 上, 力 学 类 课 程 单 科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上 ; 2 优 先 推 荐 在 全 国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以 及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SCI EI 22 种 CSSCI 刊 源 及 相 当 于 三 大 检 索 论 文 署 名 为 河 海 大 学 ) 者, 并 可 适 当 降 低 成 绩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获 得 钱 家 欢 岩 土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基 础 理 论 扎 实,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有 较 宽 的 专 业 知 识 面 ; 2 优 先 推 荐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3 优 先 推 荐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获 得 宝 钢 教 育 基 金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必 须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或 科 研 上 有 创 新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者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获 得 茅 以 升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工 程 教 育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1 参 评 学 年 所 有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排 名 必 须 在 本 专 业 前 5%; 2 获 得 过 校 级 及 以 上 专 项 奖 学 金 ; 3 参 与 过 科 研 方 面 工 作 或 发 表 过 学 术 论 文 第 二 十 四 条 获 得 费 孝 通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成 才, 基 本 理 论 扎 实,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专 业 排 名 前 5%; 2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强,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关 心 集 体,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第 二 十 五 条 章 梓 雄 流 体 力 学 奖 学 金 参 评 对 象 必 须 为 水 文 环 工 给 排 水 水 工 热 动 农 水 港 航 海 洋 力 学 等 9 个 专 业 的 三 年 级 学 生 第 二 十 六 条 获 得 张 光 斗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奖 学 金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较 强 的 学 习 和 分 析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有 较 宽 的 专 业 技 术 及 相 关 知 识 ; 2 优 先 推 荐 在 全 国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以 及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SCI EI 22 种 CSSCI 刊 源 及 相 当 于 三 大 检 索 论 文 )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获 得 潘 家 铮 水 电 奖 学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35 1 热 爱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上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在 专 业 排 名 前 5%; 2 具 有 较 强 的 学 习 和 分 析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有 较 宽 的 专 业 技 术 及 相 关 知 识, 勇 于 创 新, 敢 于 实 践 ; 3 优 先 推 荐 在 全 国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以 及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者 第 二 十 八 条 获 得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至 少 获 得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和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或 者 是 至 少 获 得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和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 2 按 照 奖 学 金 赋 分 体 系, 获 奖 总 分 值 名 列 前 茅 者 第 二 十 九 条 获 得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评 选 年 度 内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 2 至 少 兼 获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和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中 的 一 项 ; 3 获 任 职 部 门 推 荐 ; 4 按 照 奖 学 金 赋 分 体 系, 获 奖 总 分 值 名 列 前 茅 者 第 五 章 评 选 与 表 彰 第 三 十 条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程 序 1 评 选 工 作 应 坚 持 正 确 的 育 人 导 向, 使 评 比 工 作 真 正 达 到 鼓 励 先 进 奖 优 促 学 引 导 学 生 发 掘 自 身 潜 力, 充 分 体 现 学 生 的 自 我 价 值 与 社 会 价 值 的 目 的 ; 评 选 工 作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组 织 协 调 下,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实 施 2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和 个 人 事 迹 材 料, 经 学 院 组 织 评 审, 将 评 选 结 果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比 例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比 例 及 人 数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每 人 8000 元,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为 每 人 5000 元 ;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20%,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1000 元 ;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10%,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500 元 ;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10%,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500 元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5%,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400 元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5%,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400 元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36 超 过 当 学 年 该 院 系 本 科 生 人 数 的 5%,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每 人 400 元 ; 其 他 社 会 捐 立 奖 学 金 根 据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制 定 获 奖 金 额 及 比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获 得 上 述 奖 学 金 或 荣 誉 称 号 的 学 生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予 以 表 彰 : 1 颁 发 表 彰 文 件 ; 2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或 荣 誉 证 书 ; 3 学 校 召 开 表 彰 大 会 ; 4 向 其 毕 业 中 学 寄 发 喜 报 第 六 章 申 诉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个 人 或 集 体 对 评 选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可 在 公 示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起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在 接 受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经 过 综 合 审 查 后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将 处 理 结 果 通 知 申 诉 方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此 处 理 意 见 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37 河 海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河 海 校 政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7]90 号 ) 的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遵 照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指 导 原 则, 着 重 用 于 奖 励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 含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第 二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三 条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尤 其 在 创 新 创 业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为 我 校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本 科 学 生, 且 上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绩 点 排 名 必 须 达 到 本 专 业 前 10% (2) 参 与 学 校 创 新 项 目 或 者 各 类 创 新 比 赛 并 获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者 优 先 考 虑 (3) 在 学 院 或 学 校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表 现 优 异, 获 得 学 校 或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者 优 先 考 虑 第 四 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38 第 三 章 标 准 和 比 例 第 五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8000 元 第 六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名 额 分 配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给 学 校 的 名 额 数, 按 照 各 院 学 生 的 比 例 分 配 至 各 学 院 名 额 分 配 时 对 水 利 类 地 质 类 等 艰 苦 专 业 适 当 倾 斜 第 四 章 评 选 办 法 第 七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并 按 以 下 程 序 执 行 : 1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 2 由 学 生 所 在 班 级 或 年 级 进 行 评 议 后 提 交 辅 导 员 ; 3 各 学 院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申 请 的 学 生 进 行 初 评, 按 学 校 分 配 名 额 的 1.2 倍 评 出 候 选 人, 并 将 候 选 人 名 单 及 推 荐 材 料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三 天, 广 泛 征 求 师 生 意 见 ; 4 将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 含 排 序 )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 5 由 学 校 对 各 学 院 上 报 的 学 生 进 行 审 核, 按 国 家 下 达 的 实 际 名 额 等 额 评 出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最 终 获 奖 学 生 ; 6 将 最 终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再 次 公 示, 再 次 征 求 广 大 师 生 意 见, 确 保 优 秀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 7 由 学 校 按 要 求 将 国 家 奖 学 金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39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河 海 校 政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具 有 时 代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促 进 我 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根 据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 以 下 简 称 奖 学 金 ) 包 含 如 下 奖 项 :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以 上 奖 学 金 可 以 兼 得 第 三 条 评 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工 作 重 心 在 学 院 ( 系 ), 主 管 部 门 可 直 接 奖 励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和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学 生 第 四 条 学 校 核 定 各 院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总 额 并 下 拔 给 学 院 学 院 评 选 奖 学 金 时, 应 全 面 核 算, 不 得 突 破 总 额 第 五 条 学 校 原 则 上 只 规 定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申 报 的 基 本 条 件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第 二 三 章 的 要 求, 结 合 学 院 的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院 奖 学 金 具 体 评 选 细 则 各 院 ( 系 ) 评 选 细 则 应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方 可 以 文 件 形 式 颁 布 执 行 第 六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要 负 责 :1 审 核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和 赋 分 体 系 ;2 评 选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3 受 理 学 生 关 于 奖 学 金 评 选 的 申 诉 第 二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七 条 在 奖 项 评 选 学 年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奖 学 金 评 选 : 1 未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手 续 者 2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 分 者 3 必 修 课 程 ( 含 限 选 课 ) 有 不 及 格 者 第 八 条 申 请 以 上 奖 学 金 的 同 学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40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立 场 ; 2 自 觉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品 行 端 正, 举 止 文 明 ; 3 学 习 勤 奋, 团 结 同 学, 乐 于 奉 献, 自 觉 维 护 集 体 利 益,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 4 一 二 年 级 体 育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三 四 年 级 要 达 到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良 好 以 上 ; 5 积 极 参 加 文 化 艺 术 与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的 活 动 ; 6 积 极 参 加 校 园 公 益 服 务 活 动, 每 学 年 参 加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0 小 时, 校 园 公 益 服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校 园 卫 生 清 洁 工 作 校 园 爱 心 服 务 工 作 朋 辈 辅 导 工 作 校 级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等, 其 组 织 工 作 由 各 学 院 开 展, 服 务 时 间 认 定 工 作 由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第 九 条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1 学 习 勤 奋, 成 绩 优 良,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 在 年 级 专 业 排 名 前 30% ( 以 下 排 名 均 指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的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排 名 ) 2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或 英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取 得 较 好 名 次 或 成 绩 优 良 者 3 基 础 理 论 扎 实, 专 业 知 识 较 宽, 一 门 或 多 门 主 干 课 程 成 绩 排 名 领 先, 获 任 课 教 师 推 荐 者 第 十 条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1 本 学 年 的 学 习 绩 点 比 前 一 学 年 的 学 习 绩 点 上 升 0.5; 2 本 学 年 的 班 级 排 名 比 前 一 学 年 的 班 级 排 名 上 升 10 个 名 次 第 十 一 条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1 模 范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乐 于 奉 献, 在 集 体 中 起 到 表 率 作 用 者 ; 2 拾 金 不 昧 见 义 勇 为, 扶 危 济 困, 勇 于 同 不 良 行 为 和 坏 人 坏 事 作 斗 争, 受 到 社 会 或 学 校 表 彰,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及 贡 献 者 ; 3 积 极 组 织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在 完 成 申 请 奖 学 金 必 须 达 到 的 义 务 工 作 时 间 的 基 础 上, 表 现 突 出, 为 学 校 院 系 赢 得 荣 誉 者 ; 4 积 极 参 加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学 风 建 设 校 风 建 设 班 风 建 设 社 区 文 明 建 设 和 朋 辈 辅 导 活 动 ),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党 团 组 织 表 彰 者 ; 5 积 极 组 织 或 参 加 理 论 学 习 小 组 形 势 政 策 学 习 活 动, 并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关 思 想 政 治 形 势 政 策 方 面 论 文 者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1 积 极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并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41 术 论 文 者 2 积 极 从 事 发 明 创 造, 并 取 得 国 家 专 利 者 3 参 加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科 技 竞 赛, 并 获 得 名 次 者 4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科 技 学 术 活 动, 教 学 改 革 活 动, 成 绩 突 出 并 得 到 相 关 领 域 或 主 办 单 位 认 可 者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1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调 查 报 告 或 研 究 论 文 获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奖 励 ; 被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表 刊 物 采 用 ; 被 政 府 部 门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采 用, 产 生 良 好 社 会 效 益 或 经 济 效 益 者 2 担 任 党 团 组 织 干 部, 能 较 好 地 发 挥 党 团 员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成 绩 显 著 者 3 担 任 班 级 年 级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在 增 强 班 级 凝 聚 力, 形 成 健 康 向 上 的 班 风 中 发 挥 了 骨 干 作 用 者 4 担 任 校 院 两 级 学 生 组 织 负 责 人 或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积 极 组 织 参 与 校 园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成 绩 显 著 者 5 担 任 学 生 社 区 干 部, 模 范 发 挥 三 自 作 用, 成 绩 显 著 者 第 十 四 条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1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各 类 比 赛 演 出, 表 现 优 秀, 为 学 校 赢 得 荣 誉 者 2 参 加 校 级 运 动 会, 获 个 人 冠 亚 军 团 体 比 赛 冠 亚 军 者 3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文 艺 演 出, 表 现 优 秀, 并 获 主 办 单 位 奖 励 者 4 积 极 参 与 院 ( 系 ) 文 体 活 动, 为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者 第 三 章 评 选 标 准 和 比 例 第 十 五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标 准 和 比 例 1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20% 2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10% 3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10% 4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5%

42 5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5% 6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00 元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人 数 的 5% 各 院 ( 系 ) 应 按 照 本 院 情 况, 明 确 评 选 要 求, 并 赋 予 获 奖 学 生 相 应 分 值 此 分 值, 既 是 奖 学 金 评 选 依 据, 又 是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选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或 艺 术 体 育 优 秀 奖 学 金 获 奖 人 数 不 足 额 者, 学 院 可 在 不 突 破 奖 学 金 总 额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增 加 其 他 奖 学 金 评 选 人 数, 但 不 能 降 低 相 应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要 求, 也 不 能 增 减 奖 励 金 额 第 四 章 评 选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奖 学 金 评 选 实 行 公 开 申 报 和 组 织 推 荐 的 原 则 第 十 八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在 每 学 年 初 进 行,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毕 业 班 学 生 的 奖 学 金 按 学 期 评 选, 第 一 学 期 奖 学 金 在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评 选, 第 二 学 期 的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掌 握, 集 中 用 于 表 彰 优 秀 毕 业 生 和 开 展 文 明 离 校 等 活 动 学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选 小 组 根 据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奖 学 金 评 选 细 则 及 程 序, 并 动 员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申 报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评 选 开 始 后 的 三 周 内 学 院 ( 系 ) 按 评 选 要 求 完 成 审 核 汇 总 工 作, 并 将 初 评 结 果 在 院 ( 系 ) 范 围 内 公 示 三 天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名 单 和 有 关 材 料 按 要 求 报 送 学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对 奖 学 金 申 报 资 格 审 核 或 评 选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应 在 学 院 和 学 校 公 示 期 间 内 向 本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选 小 组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审 小 组 应 在 接 到 申 诉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学 生 如 对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审 小 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在 收 到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选 小 组 答 复 后 的 三 天 内 向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办 公 室 应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将 处 理 结 果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此 处 理 意 见 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学 生 在 上 述 规 定 日 期 后 提 出 的 申 诉, 院 ( 系 ) 奖 学 金 评 选 小 组 和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43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44 河 海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细 则 河 海 校 政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具 有 时 代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根 据 河 海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及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为 增 强 个 人 和 集 体 荣 誉 感, 学 校 设 立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荣 誉 称 号 荣 誉 称 号 可 以 兼 得 第 三 条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的 工 作 重 心 在 学 院 ( 系 ), 主 管 部 门 可 直 接 授 予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和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第 四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要 负 责 :1 制 定 完 善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细 则 ;2 审 核 评 选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3 受 理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的 申 诉 第 五 条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实 行 公 开 申 报 组 织 推 荐 综 合 考 核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依 据 本 细 则 评 出 的 荣 誉 称 号 是 学 生 申 报 省 级 和 全 国 同 类 荣 誉 称 号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也 是 学 校 重 要 专 项 奖 学 金 评 选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第 二 章 优 秀 学 生 的 申 报 条 件 第 七 条 优 秀 学 生 从 评 选 年 度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中 产 生,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学 生 人 数 的 10% ( 以 下 学 生 人 数 均 不 含 当 年 新 入 学 的 学 生 ), 并 须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至 少 获 得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和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或 者 是 至 少 获 得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和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 2 按 照 奖 学 金 赋 分 体 系, 获 奖 总 分 值 名 列 前 茅 者 第 三 章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申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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