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Transcription

1 新 东 方 全 国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联 考 模 拟 考 试 专 业 基 础 课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刑 法 分 则 中 关 于 亲 告 罪 与 非 亲 告 罪 的 规 定 要 注 意 这 些 亲 告 罪 在 有 特 别 的 情 况 下, 是 公 诉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共 规 定 了 5 种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犯 罪, 具 体 是 :(1) 刑 法 第 246 条 规 定 侮 辱 诽 谤 罪 (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利 益 除 外 ) (2) 第 257 条 规 定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罪 (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的 除 外 ),(3) 第 260 条 规 定 虐 待 罪 ( 致 被 害 人 重 伤 死 亡 的 除 外 ),(4) 第 270 条 第 3 款 规 定 侵 占 罪 是 自 诉 罪 根 据 刑 法 的 规 定, 遗 弃 罪 和 重 婚 罪 不 是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犯 罪 2. 答 案 A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犯 罪 数 额 的 计 算 行 为 人 多 次 实 施 同 种 犯 罪 未 处 理 的, 犯 罪 数 额 累 计 计 算,A 选 项 中, 甲 因 已 满 14 周 岁, 其 第 一 个 行 为 构 成 抢 劫 罪, 两 个 抢 劫 罪 的 犯 罪 数 额 累 计 计 算, 因 此 是 正 确 的 行 为 人 犯 罪 以 后, 其 犯 罪 所 得 的 用 途 ( 包 括 用 于 捐 赠 等 公 益 行 为 ) 并 不 影 响 其 犯 罪 数 额 的 认 定, 故 B 项 中, 乙 的 犯 罪 数 额 是 15 万 元,C 选 项 中 丙 的 犯 罪 数 额 是 18 万 元, 这 两 个 选 项 都 是 是 错 误 的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以 后 销 赃 的, 以 财 物 的 本 身 的 价 值 计 算 犯 罪 数 额,D 选 项 中 丁 盗 窃 的 数 额 应 当 是 6000 元, 其 夸 大 手 机 功 能 进 行 销 赃, 是 盗 窃 之 后 的 一 种 不 可 罚 的 事 后 行 为, 不 宜 作 为 犯 罪 处 理,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盗 窃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5 条 第 7 款 的 规 定 : 销 赃 数 额 高 于 按 本 解 释 计 算 的 盗 窃 数 额 的, 盗 窃 数 额 按 销 赃 数 额 计 算, 因 此, 丁 的 盗 窃 数 额 应 以 1 万 元 计 算 故 D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3.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我 国 刑 法 中 未 成 年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一 定 要 牢 牢 记 住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8 种 类 型 的 犯 罪, 按 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的 意 见, 这 8 种 罪 不 是 刑 法 分 则 中 的 具 体 罪 名, 而 是 指 8 种 犯 罪 行 为 A 项 中, 根 据 刑 法 240 条 的 规 定, 奸 淫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的, 作 为 拐 卖 妇 女 罪 的 加 重 情 形, 强 奸 行 为 不 再 另 行 评 价, 而 被 拐 卖 妇 女 罪 所 包 容 在 其 中 但 是 周 岁 的 人 虽 然 不 对 拐 卖 妇 女 的 行 为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仍 然 需 要 对 强 奸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B 项 中, 致 使 被 绑 架 人 死 亡 应 当 理 解 为 过 失 致 使 被 绑 架 人 死 亡, 而 不 是 故 意 导 致 被 绑 人 死 亡, 不 能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仍 然 认 定 为 绑 架 罪, 不 属 于 刑 法 第 17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8 种 犯 罪 类 型, 所 以, 不 需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C 项 中, 不 能 先 认 定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强 迫 卖 淫 罪, 由 于 8 种 犯 罪 中, 没 有 强 迫 卖 淫 罪, 所 以 无 罪, 而 是 应 该 将 其 中 的 强 奸 行 为 独 立 出 来 评 价, 认 定 为 强 奸 罪, 符 合 刑 法 第 17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D 项 中, 同 样 不 能 先 将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走 私 罪, 然 后 说 不 符 合 刑 法 第 17 条 第 2 款, 所 以 无 罪 而 是 应 该 根 据 刑 法 第 157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将 暴 力 抗 拒 缉 私, 造 成 缉 私 人 员 重 伤 的 认 定 为 故 意 伤 害 罪, 而 不 是 妨 害 公 务 罪 ( 仅 限 于 轻 伤 以 下 ), 完 全 符 合 刑 法 第 17 条 第 2 款, 构 成 了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4. 答 案 :C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想 象 竞 合 犯 与 法 条 竞 合 犯 的 基 本 理 论 甲 的 行 为 既 触 犯 了 盗 窃 罪, 又 触 犯 了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或 者 破 坏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构 成 了 想 象 竞 合 其 中,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或 者 破 坏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之 间 又 形 成 了 法 条 竞 合 关 系, 相 比 较 而 言,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是 特 别 条 款, 破 坏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是 普 通 条 款,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因 此, 甲 的 行 为 1

2 就 构 成 了 盗 窃 罪 与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按 照 其 中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处 罚 5.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如 何 区 分 收 买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罪 与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问 题 ( 对 向 犯 的 处 罚 范 围 ) 在 本 案 中, 由 于 乙 本 来 就 有 拐 卖 妇 女 的 故 意, 从 甲 的 语 言 和 口 气 中, 可 以 看 出, 甲 的 交 代 并 不 会 让 乙 产 生 拐 卖 的 故 意, 因 此, 行 为 没 有 超 出 收 买 的 范 围, 不 应 认 定 为 拐 卖 妇 女 罪 的 共 犯, 而 是 应 该 认 定 为 与 丙 构 成 收 买 被 拐 卖 妇 女 罪 的 共 犯 当 然, 如 果 甲 教 唆 没 有 拐 卖 故 意 的 人 去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的, 则 成 立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 共 犯 6. 答 案 C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抢 夺 罪 既 遂 的 判 断 标 准 在 本 案 中, 甲 在 抢 走 妇 女 乙 价 值 元 的 项 链 后 逃 跑, 而 且 跑 了 50 米, 这 说 明 该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了 抢 夺 罪 既 遂, 至 于 后 来 将 项 链 还 给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排 除 犯 罪 所 造 成 状 态 的 行 为, 不 影 响 犯 罪 既 遂 的 成 立, 更 不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而 仅 仅 是 酌 定 的 量 刑 情 节 因 为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具 有 不 可 逆 转 性, 既 遂 之 后 不 可 能 再 转 化 为 其 他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甲 在 返 还 财 物 时 对 乙 的 攻 击 行 为, 并 不 是 为 了 压 制 被 害 人 的 反 抗 而 使 用 暴 力, 所 以, 不 转 化 为 抢 劫 罪 ; 甲 的 攻 击 也 未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的 后 果, 也 不 成 立 故 意 伤 害 罪 7. 答 案 B 8.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事 先 防 卫 行 为 的 认 定 以 及 犯 罪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本 题 与 上 述 的 分 析 理 由 基 本 相 同 行 为 人 李 某 在 安 置 电 网 之 后, 显 然 已 经 预 见 到 自 己 这 种 行 为 的 危 险 性, 但 是 他 事 先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以 排 除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可 以 认 定 是 间 接 故 意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如 果 行 为 人 私 设 电 网 是 在 非 常 繁 华 的 地 方 或 者 人 来 人 往 的 地 方, 也 不 做 任 何 标 示,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向 周 围 群 众 广 为 宣 传, 没 有 任 何 防 范 措 施, 那 么 这 种 情 况 下 电 死 人 的, 他 对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是 持 一 种 放 任 的 态 度, 其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了 间 接 故 意 的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9. 答 案 :D 根 据 刑 法 第 69 条 的 规 定 : 判 决 宣 告 以 前 一 人 犯 数 罪 的, 除 判 处 死 刑 和 无 期 徒 刑 的 以 外, 应 当 在 总 和 刑 期 以 下 数 刑 中 最 高 刑 期 以 上, 酌 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 但 是 管 制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拘 役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二 十 年 刑 法 第 70 条 规 定 : 判 决 宣 告 以 后,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以 前, 发 现 被 判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判 决 宣 告 以 前 还 有 其 他 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应 当 对 新 发 现 的 罪 作 出 判 决, 把 前 后 两 个 判 决 所 判 处 的 刑 罚,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的 刑 期, 应 当 计 算 在 新 判 决 决 定 的 刑 期 以 内 由 此, 选 项 A 正 确 刑 法 第 71 条 规 定 : 判 决 宣 告 以 后,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以 前, 被 判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又 犯 罪 的, 应 当 对 新 犯 的 罪 作 出 判 决, 把 前 罪 没 有 执 行 的 刑 罚 和 后 罪 所 判 处 的 刑 罚,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罚 因 此, 选 项 B 正 确 选 项 C 属 于 选 项 A 和 B 综 合 的 情 形, 也 正 确 先 减 后 并 的 结 果 比 先 并 后 减 的 结 果 要 重 : 一 是 实 际 执 行 的 起 点 刑 期 提 高 了, 二 是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可 能 超 过 刑 法 规 定 的 数 罪 并 罚 法 定 最 高 刑 的 限 制 因 为 在 刑 罚 执 行 期 间 犯 新 罪, 说 明 行 为 人 的 再 犯 可 能 性 大, 应 该 给 予 更 重 的 处 罚 这 样, 先 减 后 并 可 能 实 际 执 行 刑 罚 超 过 20 年, 而 先 并 后 减 却 不 可 能 超 过 20 年, 答 案 D 错 误, 是 本 题 的 应 选 选 项 10.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何 认 定 归 个 人 使 用?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刑 法 第 384 条 第 1 款 的 解 释, 归 个 人 使 用 的 情 况 有 以 下 几 种 :(1) 将 公 款 供 本 人 亲 友 或 者 其 他 自 然 人 使 用 的 ;(2) 以 个 人 名 义 将 公 款 供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的 ;(3) 个 人 决 定 以 单 位 名 义 将 公 款 供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谋 取 个 人 利 益 的 这 样, 要 认 定 以 单 位 名 义 将 公 款 供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是 否 构 成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条 件 是 : 个 人 决 定, 而 且 还 要 谋 取 个 人 利 益 其 中 的 其 他 单 位 包 括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有 集 体 单 位 以 及 私 营 企 业, 也 包 括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和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11.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收 益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本 罪 的 主 体 不 能 是 犯 罪 的 本 犯 本 题 中, 甲 的 行 为 没 有 侵 犯 新 的 法 益, 属 于 受 贿 罪 的 事 后 不 可 罚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本 罪 B 项 中, 乙 更 改 颜 色 的 汽 车 是 用 于 抢 劫 的 犯 罪 工 具, 而 非 犯 罪 所 得 如 果 事 前 有 通 谋 2

3 的 事 后 窝 赃 销 赃 行 为 则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因 此, 丙 成 立 抢 劫 罪 的 共 犯 D 项 中 丁 的 行 为 使 司 法 机 关 难 以 发 现 或 者 难 以 分 辨 赃 物 性 质, 维 持 了 他 人 盗 窃 犯 罪 的 违 法 状 态, 侵 害 了 被 害 人 的 财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构 成 本 罪 12.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要 注 意 相 关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司 法 解 释 2001 年 4 月 5 日 两 高 关 于 办 理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0 条 规 定 : 实 施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同 时 构 成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非 法 经 营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1998 年 12 月 11 日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出 版 物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5 条 规 定 : 实 施 刑 法 第 217 条 规 定 的 侵 犯 著 作 权 行 为, 又 销 售 该 侵 权 复 制 品,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巨 大 的, 只 定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不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实 施 刑 法 第 217 条 规 定 的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又 明 知 是 他 人 的 侵 权 复 制 品 而 予 以 销 售,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后 来,2004 年 12 月 8 日, 两 高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4 条 更 是 明 确 规 定 : 实 施 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又 销 售 该 侵 权 复 制 品, 构 成 犯 罪 的, 以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定 罪 处 罚, 实 施 刑 法 第 217 条 规 定 的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又 销 售 明 知 是 他 人 的 侵 权 复 制 品,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在 本 题 中, 李 某 的 行 为 只 构 成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一 罪 13. 答 案 :A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之 间 的 区 别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盗 窃 罪 中 的 行 为 中 往 往 有 诈 骗 的 方 式, 而 诈 骗 的 行 为 也 有 盗 窃 的 方 式, 盗 窃 行 为 与 诈 骗 行 为 交 织 在 一 起, 往 往 不 容 易 认 定, 二 者 判 断 的 核 心 在 于 看 财 物 是 否 基 于 合 法 占 有 的 意 思 而 脱 离 控 制 如 果 合 法 占 有 人 虽 然 受 骗, 但 是 并 没 有 作 出 处 分 其 财 产 的 错 误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人 是 采 用 秘 密 窃 取 的 方 式 获 得 财 物, 则 仍 然 构 成 盗 窃 罪 ; 如 果 是 财 物 的 合 法 占 有 人 基 于 错 误 的 认 识 和 判 断 而 自 愿 地 将 财 物 交 给 犯 罪 分 子, 才 可 以 认 定 为 诈 骗 罪 14.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诬 告 陷 害 罪 的 认 定 根 据 刑 法 第 243 条 的 规 定,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意 图 使 他 人 受 刑 事 追 究,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犯 前 款 罪 的, 从 重 处 罚 由 此 可 知, 诬 告 陷 害 罪 是 行 为 犯, 只 要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捏 造 犯 罪 事 实 并 告 发 的 行 为, 不 管 被 害 人 事 后 是 否 真 的 受 到 刑 事 追 究, 都 不 影 响 犯 罪 既 遂 的 成 立 诬 告 陷 害 罪 主 观 上 必 须 有 意 图 使 他 人 受 刑 事 追 究 的 目 的, 选 项 A 应 当 排 除 选 项 C 也 应 当 排 除, 因 为 其 构 成 诽 谤 罪 选 项 D 不 构 成 犯 罪 为 了 不 致 不 当 地 限 制 公 民 的 告 发 权, 应 当 要 求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所 告 发 的 确 实 是 虚 假 的 犯 罪 事 实 因 此, 当 行 为 人 估 计 某 人 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认 识 到 所 告 发 的 犯 罪 事 实 仅 具 有 可 能 性 时 而 予 以 告 发 的, 不 宜 认 定 为 本 罪 选 项 B 完 全 符 合 诬 告 陷 害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应 为 正 确 答 案 15. 答 案 B 如 果 行 为 人 事 前 有 事 后 予 以 窝 藏 包 庇 的 通 谋, 说 明 行 为 人 有 共 同 犯 罪 的 故 意, 行 为 人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作 虚 假 证 明 来 掩 盖 罪 行 的, 不 能 以 本 罪 论 处, 而 应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所 以 A 选 项 不 正 确 如 果 行 为 人 包 庇 的 对 象 为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毒 品 的 犯 罪 分 子 这 一 特 定 对 象, 则 不 定 包 庇 罪, 根 据 刑 法 第 349 条 定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罪, 这 属 于 法 条 竞 合 适 用 特 别 法 条 的 情 形, 选 择 C 不 正 确 如 果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犯 罪 分 子, 也 不 定 包 庇 罪, 而 依 据 刑 法 第 294 条 第 4 款 定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所 以 选 项 D 不 正 确 16. 答 案 :B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尤 其 要 注 意 刑 法 中 几 种 特 殊 转 化 犯 的 故 意 杀 人 罪 ( 即 法 律 拟 制 的 规 定 ) A 项 中, 根 据 2001 年 5 月 2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抢 劫 过 程 中 故 意 杀 人 案 件 如 何 定 罪 的 批 复 第 2 条 的 规 定, 甲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抢 劫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B 项 中, 甲 的 行 为 仅 仅 构 成 普 通 的 强 奸 罪, 而 不 是 强 奸 罪 的 结 果 加 重 犯, 因 为 某 女 的 死 亡 与 强 奸 行 为 之 间 没 有 存 在 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某 女 的 死 亡 是 自 己 自 杀 所 致, 不 能 将 这 种 死 亡 结 果 归 责 于 行 为 人 甲, 但 是 在 量 刑 上 可 以 酌 情 考 虑 C 项 中, 甲 的 行 为 是 强 迫 自 杀, 它 的 行 为 已 经 控 制 了 丁 的 意 志, 使 得 丁 进 退 两 难, 甲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3

4 犯 D 项 中, 甲 欺 骗 了 某 女, 属 于 教 唆 自 杀 的 行 为, 使 某 女 产 生 错 误 的 认 识 而 自 杀, 某 女 同 意 自 杀 的 意 思 表 示 无 效, 甲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间 接 正 犯 关 于 故 意 杀 人 罪, 除 了 需 要 注 意 刑 法 第 232 条 规 定 以 外, 还 需 要 注 意 刑 法 第 238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在 非 法 剥 夺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 非 法 拘 禁 罪 ) 的 过 程 中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死 亡 的, 第 247 条 第 2 款 关 于 刑 讯 逼 供 或 者 暴 力 取 证 虐 待 被 监 管 人 员 等 致 人 死 亡 的 以 及 第 289 条 聚 众 打 砸 抢 致 人 死 亡 的 第 292 条 聚 众 斗 殴 致 人 死 亡, 这 些 都 是 刑 法 的 拟 制 规 定,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17. 答 案 :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假 释 与 累 犯 的 基 本 理 论 根 据 刑 法 第 84 条 的 规 定, 被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子 不 需 要 遵 守 未 经 执 行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行 使 言 论 出 版 集 会 结 社 游 行 示 威 自 由 的 权 利 的 规 定, 根 据 刑 法 第 39 条 的 规 定, 该 规 范 是 管 制 的 犯 罪 分 子 应 该 遵 守 的 所 以 A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刑 法 第 81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不 得 适 用 假 释 的 必 须 是 犯 杀 人 爆 炸 抢 劫 强 奸 绑 架 等 暴 力 性 犯 罪 的 犯 罪 分 子, 并 且 被 判 处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这 些 犯 罪 被 判 处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可 以 假 释, 所 以,B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刑 法 第 81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对 于 累 犯, 不 管 是 犯 什 么 罪, 也 不 管 是 被 判 处 什 么 刑 罚, 均 不 能 适 用 假 释, 所 以 C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刑 法 第 65 条 的 规 定, 被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子, 必 须 是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间 届 满 之 后 再 犯 新 罪, 才 可 以 构 成 累 犯,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内 再 犯 新 罪, 不 构 成 累 犯 18. 答 案 D 19. 答 案 C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继 续 犯 于 状 态 犯 的 差 异 实 行 行 为 与 不 法 状 态 同 时 继 续, 而 不 仅 仅 是 不 法 状 态 的 继 续, 这 是 两 者 主 要 区 别 状 态 犯 是 指 一 旦 发 生 法 益 侵 害 的 结 果, 犯 罪 便 同 时 终 了, 但 法 益 受 侵 害 的 状 态 仍 然 在 持 续 的 情 况 选 项 C 的 盗 窃 罪 就 属 于 典 型 的 状 态 犯 20. 答 案 B 21 答 案 D 22 答 案 C 23 答 案 A 24 答 案 A 25 答 案 B 26 答 案 A 27 答 案 D 28 答 案 B 29 答 案 A 30 答 案 D 31 答 案 B 32 答 案 A 33 答 案 D 34 答 案 B 35 答 案 A 36 答 案 C 37 答 案 D 38 答 案 A 39 答 案 C 40 答 案 D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41. 答 案 :ABC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单 位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成 立 的 范 围, 一 定 要 注 意 上 述 的 司 法 解 释 的 基 本 内 容 1999 年 7 月 3 日 起 施 行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4

5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对 单 位 犯 罪 进 行 了 具 体 的 解 释, 规 定 : 第 1 条 刑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既 包 括 国 有 集 体 所 有 的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也 包 括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资 经 营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独 资 私 营 等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第 2 条 个 人 为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 设 立 的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犯 罪 的, 或 者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后, 以 实 施 犯 罪 为 主 要 活 动 的, 不 以 单 位 犯 罪 论 处 第 3 条 盗 用 单 位 名 义 实 施 犯 罪, 违 法 所 得 由 实 施 犯 罪 的 个 人 私 分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自 然 人 犯 罪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AB 两 项 都 不 是 单 位 犯 罪, 而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集 团 C 项 仅 有 单 位 的 名 义, 没 有 为 单 位 利 益 进 行 犯 罪, 只 能 认 定 为 自 然 人 犯 罪 根 据 刑 法 第 202 条 的 规 定, 抗 税 罪 没 有 规 定 单 位 犯 罪, 所 以, 不 构 成 单 位 犯 罪, 只 能 认 定 相 应 的 自 然 人 犯 罪, 这 些 自 然 人 之 间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因 此,D 项 是 正 确 的 42. 答 案 A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犯 罪 故 意 中 认 识 因 素 的 具 体 内 容 A 项 中,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第 14 条 的 规 定,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通 说 认 为, 故 意 的 认 识 内 容 是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并 不 包 括 对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认 识, 即 刑 法 不 会 因 为 行 为 人 不 知 法 律 而 免 责, 只 要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就 够 了, 不 要 求 认 识 到 自 己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该 项 错 误 ;B 项 中, 该 罪 是 故 意 犯 罪,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自 己 到 是 上 游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该 项 正 确 ; 嫖 宿 幼 女 罪 是 故 意 犯 罪, 不 仅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自 己 是 嫖 宿 行 为,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自 己 嫖 宿 的 对 象 是 或 者 可 能 是 不 满 14 周 岁 的 幼 女 如 果 误 将 不 满 14 周 岁 的 幼 女 当 作 已 满 14 周 岁 的 幼 女 而 嫖 宿 的, 不 成 立 本 罪 C 项 正 确 D 项 的 前 一 句 话 是 正 确, 后 一 句 话 是 错 误 的, 如 果 行 为 人 没 有 认 识 到 对 象 是 境 外 的 机 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也 不 是 无 罪, 而 是 构 成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D 项 错 误 43. 答 案 :CD 本 题 主 要 考 察 共 同 犯 罪 中 共 犯 的 认 定 问 题 根 据 刑 法 第 26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对 于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应 当 按 照 集 团 所 犯 的 全 部 罪 行 处 罚, 但 是,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要 对 集 团 成 员 所 实 施 的 全 部 犯 罪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换 言 之, 集 团 成 员 超 出 集 团 计 划, 独 自 实 施 的 犯 罪 行 为, 不 属 于 集 团 所 犯 的 罪 行, 首 要 分 子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这 是 因 为 犯 罪 集 团 也 是 共 同 犯 罪 的 一 种 特 殊 类 型, 仍 然 要 符 合 共 同 犯 罪 的 认 定 原 则, 即 具 备 共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和 犯 罪 行 为, 集 团 成 员 的 犯 罪 如 果 超 出 集 团 犯 罪 的 意 图 或 者 违 背 了 集 团 犯 罪 的 利 益, 则 不 能 认 定 为 是 集 团 的 犯 罪, 首 要 分 子 对 此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例 如, 某 个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教 唆 其 手 下 人 员 去 实 施 抢 劫, 但 其 手 下 却 另 外 实 施 了 强 奸, 由 于 强 奸 行 为 超 出 了 集 团 犯 罪 的 意 图, 不 能 认 定 是 集 团 犯 罪, 首 要 分 子 对 此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并 不 是 说 一 定 要 有 首 要 分 子 的 具 体 授 意, 才 能 认 定 是 集 团 犯 罪, 而 是 说, 只 要 没 有 超 出 集 团 所 要 追 求 的 整 体 利 益, 都 可 以 认 定 是 集 团 犯 罪 在 判 断 中 要 坚 持 以 下 几 条 标 准 :(1) 犯 罪 集 团 首 要 分 子 对 集 团 成 员 在 其 总 体 性 概 括 性 故 意 之 内 的, 总 体 策 划 指 挥 下 的 罪 行, 即 使 首 要 分 子 对 此 不 知 详 情, 也 要 承 担 责 任 (2) 虽 然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事 先 确 定 指 示 了 集 团 的 犯 罪 范 围, 但 当 集 团 成 员 超 出 该 犯 罪 范 围, 实 施 某 种 犯 罪 行 为 ( 首 次 犯 罪 行 为 ) 后, 首 要 分 子 并 不 反 对, 而 是 默 认 甚 至 赞 同 怂 恿, 导 致 该 集 团 成 员 以 后 实 施 该 种 犯 罪 的, 虽 然 首 要 分 子 对 该 成 员 的 首 次 犯 罪 行 为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对 该 成 员 后 来 实 施 相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3) 在 首 要 分 子 对 集 团 成 员 的 犯 罪 内 容 做 出 了 某 种 程 度 的 确 定 指 示, 但 没 有 明 确 限 定 具 体 目 标 具 体 罪 名 等 情 况 下, 集 团 成 员 实 施 的 犯 罪 行 为 没 有 明 显 超 出 首 要 分 子 的 确 定 范 围, 或 者 说, 集 团 成 员 实 施 的 犯 罪 行 为 仍 然 处 于 首 要 分 子 确 定 指 示 的 范 围 之 内 时, 首 要 分 子 要 承 担 责 任 (4) 在 首 要 分 子 对 集 团 成 员 的 犯 罪 内 容 作 出 了 某 种 程 度 的 确 定 指 示, 但 集 团 成 员 发 生 误 解, 实 施 了 其 他 犯 罪 行 为 的 情 况 下, 首 要 分 子 应 当 根 据 部 分 共 同 犯 罪 说 的 原 则 承 担 责 任 (5) 如 果 首 要 分 子 策 划 指 挥 的 犯 罪 是 容 易 转 化 的 犯 罪, 那 么, 当 集 团 成 员 在 实 施 首 要 分 子 策 划 指 挥 的 犯 罪 过 程 中 转 化 为 另 一 重 罪 时, 首 要 分 子 原 则 上 应 当 对 转 化 后 的 犯 罪 承 担 责 任 (6) 如 果 首 要 分 子 策 划 指 挥 某 种 基 本 犯 罪 行 为, 但 集 团 成 员 在 实 施 基 本 犯 罪 时, 造 成 了 加 重 结 果 时, 首 要 分 子 应 对 结 果 加 重 犯 承 5

6 担 责 任 因 此,A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刑 法 第 26 条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的 规 定,B 项 的 前 半 句 是 正 确 的 但 在 后 半 句 中, 在 同 一 起 共 同 犯 罪 中, 对 于 从 犯 的 处 罚 一 般 是 轻 于 主 犯, 但 在 犯 罪 集 团 中, 如 果 从 犯 参 与 的 犯 罪 比 主 犯 参 与 的 另 外 一 起 犯 罪 重, 则 从 犯 的 处 罚 并 不 一 定 就 比 主 犯 轻, 而 且, 根 据 共 同 犯 罪 中 部 分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从 犯 也 要 对 其 其 所 参 与 的 全 部 犯 罪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因 此, 该 项 是 错 误 的 CD 是 正 确 的, 因 为 在 聚 众 犯 罪 中, 有 时 候 只 处 罚 首 要 分 子 一 人, 此 时, 就 不 存 在 所 谓 的 共 同 犯 罪 问 题, 更 谈 不 上 所 谓 的 主 犯 与 从 犯 的 区 分 了 胁 从 犯 与 主 犯 从 犯 相 比 的 差 别 在 于 他 犯 罪 的 原 因 是 被 胁 迫, 而 不 是 他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因 此, 对 于 胁 从 犯, 如 果 其 主 要 作 用, 要 认 定 为 主 犯 44. 答 案 :ABCD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刑 法 中 关 于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构 成 要 件 结 果 加 重 犯 主 要 是 指 发 生 了 基 本 结 果 之 外 的 加 重 结 果, 刑 法 也 因 此 加 重 对 其 的 处 罚 这 些 结 果 加 重 犯 一 般 都 是 由 刑 法 明 确 规 定, 刑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则 不 属 于 结 果 加 重 犯, 因 此,A C D 由 于 没 有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所 以 不 属 于 结 果 加 重 犯 ;B 属 于 转 化 犯,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已 经 转 化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对 于 哪 些 是 结 果 加 重 犯, 一 定 要 有 法 律 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凭 借 自 己 的 想 象 而 进 行 认 定 45. 答 案 :BD 46 答 案 ABD 47 答 案 BCD 48 答 案 AD 49 答 案 ABD 50 答 案 ABCD 三 简 答 题 51. 答 案 : (1) 从 共 同 犯 罪 可 否 任 意 形 成 上 划 分, 可 分 为 : 任 意 的 共 犯 与 必 要 的 共 犯 ; (2) 从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形 成 的 时 间 上 划 分, 可 分 为 : 事 前 通 谋 的 共 同 犯 罪 和 事 先 无 通 谋 的 共 同 犯 罪 (3) 以 共 同 犯 罪 人 之 间 有 无 分 工 为 标 准, 可 分 为 : 简 单 的 共 同 犯 罪 和 复 杂 的 共 同 犯 罪 (4) 从 共 同 犯 罪 人 之 间 有 无 组 织 形 式 划 分, 可 分 为 : 一 般 的 共 同 犯 罪 和 有 组 织 的 共 同 犯 罪 52. 答 案 : 伪 证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为 : (1) 客 体 为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的 刑 事 诉 讼 司 法 活 动 ; (2) 客 观 方 面 为 行 为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对 与 案 件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情 节, 故 意 作 虚 假 证 明 鉴 定 记 录 翻 译 的 行 为 (3)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即 只 有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人 鉴 定 人 记 录 人 翻 译 人 才 能 成 为 本 罪 主 体 (4) 主 观 方 面 为 故 意, 且 行 为 人 具 有 陷 害 他 人 或 者 隐 匿 罪 证 的 意 图 53. 答 案 : 54. 答 案 : 四 辨 析 题 55. 参 考 答 案 :(1) 这 种 表 述 是 不 完 全 正 确 (2) 我 国 通 说 确 定 罪 数 的 标 准 采 取 犯 罪 构 成 说, 6

7 即 凡 是 行 为 人 以 一 个 犯 意, 实 施 一 个 行 为, 符 合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的, 就 是 一 罪 ; 凡 是 以 数 个 犯 意, 实 施 数 个 犯 罪 构 成 的, 就 是 数 罪 一 般 情 况 下, 一 个 犯 罪 行 为 构 成 一 罪, 数 个 犯 罪 行 为 构 成 数 罪, 但 刑 法 总 则 和 分 则 都 规 定 了 行 为 数 与 罪 数 不 对 应 的 情 况, 主 要 表 现 为 :1 总 则 理 论 中 的 处 断 的 一 罪 ( 连 续 犯 牵 连 犯 吸 收 犯 ) 是 典 型 的 数 行 为 按 一 罪 处 理 的 情 形 2 分 则 中 具 体 的 犯 罪 构 成 中, 如 绑 架 后 杀 死 人 质 的, 尽 管 存 在 两 个 独 立 的 行 为, 但 法 律 已 明 确 规 定 只 构 成 绑 架 罪, 另 外 还 有 在 拐 卖 妇 女 过 程 中 强 奸 妇 女 或 者 迫 使 妇 女 卖 淫 的, 只 定 为 拐 卖 妇 女 罪 (3) 对 于 行 为 数 与 罪 数 的 关 系, 除 了 总 则 中 罪 数 理 论 考 虑 外, 还 需 要 注 意 刑 法 分 则 的 特 殊 性 规 定, 来 确 定 到 底 数 行 为 是 一 罪 还 是 数 罪 56 答 案 : 五 法 条 分 析 题 57. 答 案 (1) 着 手 是 指 犯 罪 分 子 已 经 开 始 实 行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所 规 定 的 某 种 犯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行 为 (2) 未 得 逞 是 指 犯 罪 没 有 既 遂 即 犯 罪 行 为 尚 未 完 整 第 满 足 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全 部 犯 罪 构 成 事 实 (3) 甲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 ( 既 遂 ) 甲 之 后 的 退 还 行 为 不 影 响 盗 窃 罪 的 成 立 因 为 甲 实 施 盗 窃 乙 财 物 的 行 为, 致 使 乙 失 去 了 财 物 的 控 制, 而 甲 取 得 该 财 物, 甲 的 行 为 已 经 完 全 符 合 盗 窃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后 退 还 财 物 的 行 为 虽 然 不 影 响 盗 窃 罪 的 成 立, 但 是 可 以 作 为 酌 定 的 量 刑 情 节 予 以 考 虑 58 答 案 : 六 案 例 分 析 题 59. 参 考 答 案 : (1) 在 本 案 中, 王 某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了 绑 架 罪 王 某 将 刘 某 骗 到 叶 家 对 其 实 施 殴 打 和 捆 绑 等 属 于 劫 持 行 为 并 将 刘 某 置 于 自 己 的 实 力 控 制 之 下, 后 几 次 向 刘 某 的 家 人 索 要 财 物 表 明 其 具 有 勒 索 财 物 的 目 的, 并 实 际 取 得 了 财 物, 其 行 为 符 合 绑 架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解 析 ]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敲 诈 勒 索 罪 与 绑 架 抢 劫 罪 非 法 拘 禁 罪 之 间 的 区 别 根 据 刑 法 理 论,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既 可 以 是 暴 力, 也 可 以 是 非 暴 力 ( 胁 迫 ), 而 绑 架 罪 则 必 须 是 暴 力 或 者 非 法 拘 禁 的 方 式, 而 且 还 需 要 有 被 害 人 被 绑 架 的 事 实,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事 实, 可 能 会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抢 劫 罪 要 求 实 行 暴 力 和 索 取 财 物 是 同 时 进 行 的, 直 接 针 对 向 被 害 人 索 要 财 物, 具 有 时 空 的 同 一 性, 如 果 是 对 第 三 者 索 要 财 物, 则 构 成 了 绑 架 罪 绑 架 罪 与 非 法 拘 禁 罪 之 间 经 常 形 成 想 象 竞 合 犯, 按 照 绑 架 罪 处 罚 抢 劫 罪 与 绑 架 罪 的 区 别 在 于 勒 索 财 物 的 对 象, 前 者 是 直 接 向 被 害 人 要 财 物, 后 者 是 向 与 被 害 人 有 某 种 特 殊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2) 叶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绑 架 罪 ( 既 遂 ), 本 案 中 叶 某 在 王 某 控 制 了 刘 某 之 后 而 参 与 勒 索 财 物 的 行 为 属 于 王 某 绑 架 罪 的 承 继 共 犯 王 某 与 叶 某 的 绑 架 行 为 已 经 实 行 完 毕, 且 成 立 犯 罪 既 遂, 叶 某 最 后 放 走 刘 某 的 行 为 是 既 遂 后 的 补 救 行 为, 可 以 作 为 酌 定 的 量 刑 情 节, 不 能 认 定 为 中 止 7

8 [ 解 析 ]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共 同 犯 罪 中 承 继 共 犯 与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我 国 刑 法 第 239 条 将 绑 架 罪 规 定 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犯 罪 中, 这 说 明 该 罪 首 要 保 护 的 法 益 是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自 由 ), 因 此, 只 要 基 于 勒 索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目 的 将 绑 架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至 于 后 面 是 否 实 施 了 勒 索 财 物 的 目 的 以 及 是 否 真 正 获 得 了 财 物, 不 影 响 绑 架 罪 既 遂 的 成 立 (3) 叶 某 在 本 案 中 属 于 从 犯, 并 有 自 首 法 定 情 节 叶 某 仅 仅 参 与 王 某 勒 索 财 物 的 行 为, 与 构 成 绑 架 罪 的 承 继 共 犯, 也 属 于 绑 架 罪 的 实 行 犯, 但 是 这 种 实 行 犯 仅 仅 起 着 次 要 作 用, 只 能 认 定 为 从 犯 叶 某 在 犯 罪 之 后 自 动 投 案, 如 果 供 述 其 与 王 某 的 犯 罪 事 实, 属 于 自 首 法 定 情 节, 按 照 刑 法 规 定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其 中 犯 罪 较 轻 的, 可 以 免 除 处 罚 60 答 案 1. 该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44 条 的 规 定,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手 续 生 效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车 辆 作 为 动 产 的 买 卖, 双 方 订 立 合 同 即 生 效 依 照 物 权 法 第 23 条 第 24 条 的 规 定, 其 所 有 权 发 生 变 动, 也 不 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为 要 件, 交 付 即 可 故 本 案 的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2. 三 轮 车 受 损 后, 损 失 应 由 甲 承 担 因 为 合 同 法 规 定,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在 标 的 物 交 付 之 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交 付 之 后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本 案 在 农 用 三 轮 车 受 损 时, 甲 尚 未 向 乙 交 付 三 轮 车, 因 而 三 轮 车 所 受 的 损 失 应 由 甲 承 担 3. 乙 能 要 求 退 车 合 同 法 第 111 条 规 定 :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依 照 本 法 第 61 条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受 损 害 方 根 据 标 的 的 性 质 以 及 损 失 的 大 小, 可 以 合 理 选 择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修 理 更 换 重 作 退 货 减 少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 因 发 动 机 故 障 是 重 大 质 量 瑕 疵, 所 以, 可 以 选 择 退 车 这 种 违 约 责 任 形 式 4. 乙 能 请 求 甲 赔 偿 经 营 损 失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113 条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应 当 相 当 于 因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后 可 以 获 得 的 利 益, 但 不 得 超 过 违 反 合 同 一 方 订 立 合 同 时 预 见 到 或 者 应 当 预 见 到 的 因 违 反 合 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5000 元 经 营 收 入 损 失 可 视 为 因 甲 履 约 不 符 合 约 定 而 给 乙 造 成 的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且 这 种 损 失 能 为 甲 在 订 约 时 所 预 见 因 此,5000 元 经 营 收 入 损 失 应 当 赔 偿 5. 乙 可 以 同 时 请 求 甲 支 付 8000 元 违 约 金 和 支 付 每 天 100 元 的 迟 延 履 行 违 约 金 因 为, 这 两 种 违 约 金 适 应 的 情 形 并 不 相 同, 而 甲 同 时 构 成 了 迟 延 履 行 和 瑕 疵 履 行 两 种 违 约 行 为, 故 这 两 种 违 约 金 责 任 可 以 并 用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违 约 时 应 当 根 据 违 约 情 况 向 对 方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也 可 以 约 定 因 违 约 产 生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 ;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适 当 减 少 ; 当 事 人 就 迟 延 履 行 约 定 违 约 金 的,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还 应 当 履 行 债 务 8

9 新 东 方 全 国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联 考 模 拟 试 题 专 业 综 合 课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C 考 点 法 理 学 基 本 理 论 解 析 有 法 律 责 任 不 一 定 就 受 法 律 制 裁, 因 为 存 在 免 责 的 情 形 ; 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也 不 一 定 违 反 道 德, 因 为 有 的 行 为 不 涉 及 道 德 评 价 问 题, 如 经 济 犯 罪 ; 法 律 监 督 包 括 国 家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党 的 监 督 属 于 社 会 监 督 ; 法 律 原 则 和 法 律 规 则 的 区 别 在 于 法 律 原 则 比 较 抽 象,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而 法 律 规 则 比 较 具 体, 可 操 作 性 较 强 2. 答 案 B 考 点 依 法 治 国 解 析 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我 们 党 在 治 国 理 政 方 略 上 作 出 的 重 大 抉 择, 是 一 项 浩 瀚 庞 大 复 杂 而 艰 巨 的 系 统 工 程 它 基 本 要 求 是 充 分 发 挥 依 法 治 图 方 略 在 全 面 推 进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的 重 大 作 用 同 时, 它 要 求 实 现 法 律 手 段 与 其 他 社 会 治 理 手 段 和 方 式 的 有 机 结 合, 特 别 要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的 有 机 统 一 故 A 项 说 法 正 确 B 项 中, 依 法 治 国 不 认 同 法 律 万 能 的 思 维 偏 向, 要 求 各 种 社 会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民 规 民 约 共 同 发 展, 而 不 是 限 制 并 约 束 故 B 项 说 法 错 误 依 法 治 国 要 求 坚 持 公 正 司 法,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故 C 项 说 法 正 确 依 法 治 国 要 求 强 化 监 督 制 约, 构 建 权 力 制 约 监 督 体 系 与 机 制 故 D 项 说 法 正 确 本 题 选 非, 故 答 案 为 B 3. 答 案 C 考 点 辩 证 推 理 解 析 辩 证 推 理, 即 侧 重 对 法 律 规 定 和 案 件 事 实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价 值 评 价 或 者 在 相 互 冲 突 的 利 益 间 进 行 选 择 的 推 理 在 出 现 疑 难 案 件 的 场 合 就 需 要 辩 证 推 理 在 疑 难 案 件 场 合, 在 原 有 的 法 律 修 改 之 前 或 者 新 法 律 制 定 出 来 之 前, 一 个 法 院 在 受 理 一 件 在 它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案 件 时, 就 需 要 辩 证 推 理 疑 难 案 件 是 指 有 关 审 理 案 件 的 法 律 规 定 难 以 确 定 或 者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与 案 件 事 实 都 难 以 确 定 的 案 件 上 述 A B D 三 个 选 项 均 属 于 疑 难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C 选 项 属 于 法 律 规 则 的 正 常 适 用 按 上 位 法 高 于 下 位 法 的 原 则 处 理 4. 答 案 C 考 点 法 律 原 则 解 析 法 的 规 则, 即 法 律 规 则, 是 指 采 取 一 定 的 结 构 形 式 具 体 规 定 人 们 的 法 律 权 利 法 律 义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为 规 范 看 一 个 法 律 条 文 表 述 的 是 不 是 法 律 规 则, 关 键 看 该 法 律 条 文 是 否 表 述 的 是 权 利 或 者 义 务 ; 如 果 表 述 了 权 利 或 者 义 务, 那 么 就 是 法 律 规 则 C 选 项 具 体 规 定 了 合 同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法 律 义 务, 因 此 表 述 了 一 个 法 律 规 则 A B D 表 述 的 都 是 法 律 原 则 5. 答 案 C 9

10 考 点 法 律 规 则 的 分 类 解 析 凡 法 律 规 范 不 明 确 规 定 而 只 规 定 依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为 准 用 性 规 则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条 件 的 法 律 后 果 仅 根 据 本 条 规 则 不 能 够 确 定, 而 必 须 要 靠 准 用 的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来 确 定, 故 为 准 用 性 规 则 6. 答 案 C 考 点 法 律 解 释 解 析 法 律 解 释 是 指 一 定 的 人 或 组 织 对 法 律 规 定 意 义 的 说 明 与 阐 述 法 律 解 释 分 为 正 式 解 释 ( 法 定 解 释 ) 和 无 权 解 释 正 式 解 释 也 叫 法 定 解 释, 是 指 由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官 员 或 其 他 有 解 释 权 的 人 对 法 律 作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上 约 束 力 的 解 释 非 正 式 解 释 也 叫 学 理 解 释, 一 般 是 指 由 学 者 或 其 他 个 人 及 组 织 对 法 律 规 定 所 作 的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解 释 本 题 是 最 高 院 和 最 高 检 的 联 合 司 法 解 释,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因 此 是 法 定 解 释 故 A 项 说 法 正 确 扩 大 解 释 是 法 律 解 释 中 一 种, 法 律 解 释 根 据 解 释 尺 度 的 可 以 分 为 : 限 制 解 释 扩 大 解 释 与 字 面 解 释 三 种 其 中, 扩 大 解 释 这 是 指 在 法 律 条 文 的 字 面 含 义 显 然 比 立 法 原 意 窄 时, 作 出 比 字 面 含 义 广 的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357 条 规 定, 毒 品 是 指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毒 品 就 是 扩 大 解 释 本 题 中, 为 赌 博 网 站 担 任 代 理, 接 受 投 注 的, 也 属 于 开 设 赌 场 就 是 扩 大 解 释 故 B 项 说 法 正 确 根 据 监 督 法 的 规 定, 司 法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故 C 项 说 法 正 确 D 项 中,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分 文 义 解 释 和 历 史 解 释 文 义 解 释, 也 称 语 法 解 释 文 法 解 释 文 理 解 释, 是 指 按 照 日 常 的 一 般 的 或 法 律 的 语 言 使 用 方 式 清 晰 地 描 述 制 定 法 的 某 个 条 款 的 内 容 历 史 解 释 是 指 依 据 正 在 讨 论 的 法 律 问 题 的 历 史 事 实 对 某 个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本 题 是 文 义 解 释 而 不 是 历 史 解 释 故 D 项 说 法 错 误 本 题 为 选 非 题, 故 答 案 为 D 7. 答 案 B 考 点 法 律 创 制 的 方 式 解 析 法 律 制 定 也 称 法 的 创 制 或 立 法, 是 指 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或 经 授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在 法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依 照 程 序, 制 定 补 充 修 改 和 废 止 法 律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以 及 认 可 法 律 的 一 项 专 门 性 活 动 此 处 主 要 考 查 的 是 法 律 创 制 的 概 念, 所 以 选 B 8. 答 案 C 考 点 法 律 制 定 的 步 骤 解 析 C 选 项, 法 律 议 案 的 表 决 是 立 法 程 序 中 具 有 决 定 意 义 的 一 个 步 骤 表 决 是 通 过 的 前 提 通 过 是 表 决 的 一 种 结 果 法 律 案 的 提 出 是 立 法 程 序 中 的 第 一 个 步 骤 ; 法 律 议 案 的 审 议 是 立 法 民 主 化 的 重 要 环 节 ; 法 律 的 公 布 是 立 法 程 序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最 后 一 个 步 骤, 它 是 法 律 生 效 的 前 提 9. 答 案 B 考 点 法 律 概 念 的 区 分 解 析 所 谓 权 利 能 力, 就 是 由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权 利 或 承 担 义 务 的 资 格, 是 参 加 任 何 法 律 关 系 都 必 须 具 备 的 前 提 条 件 此 题 考 查 的 是 权 利 能 力 的 概 念, 所 以 选 B 行 为 能 力 是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由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的 能 力 10. 答 案 C 考 点 法 与 道 德 的 显 著 区 别 解 析 法 与 道 德 有 显 著 的 区 别 : 第 一, 法 与 道 德 起 源 和 存 在 的 时 间 不 同 ; 第 二, 法 与 道 德 的 形 成 方 式 不 同 ; 第 三, 法 与 道 德 的 表 现 形 式 不 同 ; 第 四, 法 与 道 德 的 适 用 范 围 虽 有 交 叉 但 不 完 全 相 同 ; 第 五, 法 与 道 德 的 外 部 约 束 力 不 同 本 题 中 C 选 项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适 用 范 围 完 全 不 同 的 说 法 过 于 绝 对, 据 上 述, 法 与 道 德 的 适 用 范 围 虽 有 交 叉 但 不 完 全 相 同 10

11 11. 答 案 C 考 点 执 法 为 民 解 析 执 法 为 民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本 质 要 求, 体 现 了 党 的 根 本 宗 旨 和 国 家 的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它 构 建 以 社 会 成 员 为 主 体 以 人 民 利 益 为 核 心 的 权 利 保 护 体 系 执 法 为 民 要 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着 眼 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但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执 法 为 民 的 理 念, 与 资 本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中 以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为 实 践 背 景 的 个 人 权 利 至 上 的 主 张 存 在 着 重 要 区 别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高 度 重 视 和 强 调 人 民 利 益, 倡 导 和 要 求 执 法 为 民,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认 同 个 人 权 利 的 绝 对 化 故 C 项 说 法 错 误 理 性 文 明 执 法 是 人 民 群 众 对 于 执 法 活 动 的 强 烈 要 求 故 A 项 正 确 便 民 利 民 是 我 们 党 的 优 良 作 风 和 传 统 在 法 治 实 践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故 B 项 正 确 执 法 为 民 是 党 的 根 本 宗 旨 在 法 治 事 业 中 的 具 体 贯 彻, 是 立 党 为 公, 执 法 为 民 的 体 现 D 项 正 确 12. 答 案 A 考 点 法 律 规 则 解 析 法 律 规 则 是 采 取 一 定 的 结 构 形 式 具 体 规 定 人 们 的 法 律 权 利 法 律 义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为 规 范 判 断 一 个 法 律 条 文 是 否 构 成 一 个 法 律 规 则, 主 要 看 它 是 否 具 各 法 律 规 则 的 逻 辑 结 构, 包 括 : 假 定 行 为 模 式 和 法 律 后 果 三 个 部 分 法 律 原 则 相 较 于 法 律 规 则 要 抽 象 得 多, 例 如,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这 是 一 个 法 律 原 则 法 律 概 念 则 是 表 述 法 律 规 则 和 法 律 原 则 的 工 具, 如 公 司 法 人 13. 答 案 A 考 点 法 律 效 力 解 析 法 律 公 布 是 法 律 生 效 的 前 提, 未 经 正 式 公 布 的 法 律, 不 为 人 们 所 知 晓, 就 不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也 不 可 能 得 到 人 们 的 普 遍 遵 守 就 现 代 法 律 而 言, 法 律 的 公 布 是 法 律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法 律 效 力 级 别 高 低 和 范 围 大 小 是 由 宪 法 赋 予 的 各 级 立 法 机 关 的 立 法 权 限 所 决 定 的 从 新 原 则 是 指 新 法 的 溯 及 力, 即 新 法 有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生 效 的 法 律 的 确 应 当 使 所 有 公 民 知 晓, 但 是, 法 盲 不 是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理 由 14. 答 案 D 考 点 法 律 汇 编 和 法 典 编 纂 的 区 别 解 析 法 律 汇 编 不 改 变 汇 编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是 国 家 的 立 法 活 动 ; 法 典 编 纂 可 以 改 变 原 来 的 规 范 内 容, 属 于 国 家 的 立 法 活 动 15. 答 案 C 考 点 法 律 的 制 定 程 序 解 析 所 考 知 识 点 为 法 律 的 制 定 程 序 法 律 的 公 布 指 立 法 机 关 或 国 家 元 首 将 已 通 过 的 法 律 以 一 定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以 利 于 全 社 会 遵 守 执 行 法 律 草 案 的 通 过 并 非 是 立 法 程 序 的 终 结, 法 律 草 案 通 过 后, 凡 是 未 公 布 的, 都 不 能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不 是 真 正 的 法 律 法 律 公 布 是 法 律 生 效 的 前 提 16 答 案 :A 17 答 案 :C 核 心 考 点 : 宪 法 修 正 案 18 答 案 :C 核 心 制 度 : 国 家 制 度 19 答 案 :D 核 心 考 点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20 答 案 :C 核 心 考 点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21 答 案 :A 核 心 考 点 : 选 举 制 度 解 析 : 选 举 法 第 8 条 :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乡 民 族 乡 镇 设 立 选 举 委 员 会, 主 持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22 答 案 :A 核 心 考 点 : 差 额 选 举 解 析 : 选 举 法 第 13 条 :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应 多 于 应 选 代 表 名 额 三 分 之 一 至 一 倍 ; 由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上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应 多 于 应 选 代 表 11

12 名 额 五 分 之 一 至 二 分 之 一 23 答 案 :C 核 心 考 点 : 选 举 制 度 解 析 : 选 举 法 第 47 条 : 对 于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原 选 区 选 民 五 十 人 以 上 联 名, 对 于 乡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原 选 区 选 民 三 十 人 以 上 联 名, 可 以 向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罢 免 要 求 24 答 案 :B 核 心 考 点 : 选 举 制 度 解 析 : 选 举 法 第 52 条 :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辞 职, 乡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书 面 提 出 辞 职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接 受 辞 职, 须 经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乡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接 受 辞 职, 须 经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过 半 数 的 代 表 通 过 接 受 辞 职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25 答 案 :B 核 心 考 点 :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解 析 : 根 据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18 条 和 澳 门 基 本 法 第 18 条 的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决 定 宣 布 特 别 行 政 区 进 入 战 争 状 态 和 紧 急 状 态, 故 A 项 错 误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没 有 单 独 的 检 察 机 关, 其 检 察 职 能 属 于 律 政 司, 故 C 项 错 误 ; 根 据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4 条 的 规 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须 年 满 40 周 岁, 故 D 项 错 误 因 此 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B 项 26 答 案 :D 核 心 考 点 : 三 个 文 明 解 析 :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根 本 内 容 表 现 为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国, 三 者 的 统 一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最 根 本 的 特 点 其 中,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是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保 障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是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本 质 特 点 ; 坚 持 依 宪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根 本 途 径 27 答 案 :D 核 心 考 点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解 析 : 我 国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包 括 自 治 区 自 治 州 和 自 治 县, 民 族 乡 不 属 于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无 权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也 无 须 由 少 数 民 族 的 公 民 担 任 民 族 乡 的 乡 长 故 ABC 项 错 误 宪 法 第 99 条 规 定 : 民 族 乡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采 取 适 合 民 族 特 点 的 具 体 措 施 28 答 案 :B 核 心 考 点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解 析 : 村 委 会 组 织 法 第 6 条 : 村 民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共 三 至 七 人 组 成 29 答 案 :B 核 心 考 点 : 国 家 主 席 解 析 : 宪 法 第 84 条 30 答 案 :B 31 答 案 :C 解 析 : 案 件 经 过 秋 审 或 朝 审 复 审 程 序 后, 分 五 种 情 况 处 理 : 其 一 情 实, 指 罪 情 属 实 罪 名 恰 当 者, 奏 请 执 行 死 刑 ; 如 A 项 说 法 错 误 其 二 缓 决, 案 情 虽 属 实, 但 危 害 性 不 大 者, 可 减 为 流 三 千 里, 或 发 烟 瘴 极 边 充 军, 或 再 押 监 候 ; 故 B 项 说 法 错 误 其 三 可 矜, 指 案 情 属 实, 但 有 可 矜 或 可 疑 之 处, 可 免 于 死 刑, 一 般 减 为 徒 流 刑 罚 ; 故 C 项 说 法 正 确 其 时, 可 疑 案 件 事 实 需 要 进 一 步 查 明, 发 回 重 审 其 五 留 养 承 嗣, 指 案 情 属 实 罪 名 恰 当, 但 有 亲 老 丁 单 情 形, 合 乎 申 请 留 养 条 件 者, 按 留 养 奏 请 皇 帝 裁 决 注 意, 留 养 承 嗣 的 对 象 是 犯 罪 人 故 D 项 说 法 错 误 本 题 答 案 为 C 32 答 案 :A 解 析 : 夏 朝 正 式 的 监 狱, 称 为 圜 土, 也 称 为 夏 台 或 钧 台 商 朝 称 囹 圄 羑 里 33 答 案 :B 解 析 : 所 谓 大 市 以 质, 小 市 以 剂, 凡 买 卖 奴 隶 牛 马 等 大 宗 交 易 须 使 用 较 长 的 契 券, 称 质 ; 买 卖 兵 器 珍 异 等 小 件 物 品 则 使 用 较 短 的 契 券, 称 剂 34 答 案 :B 本 题 考 查 西 周 的 法 制 特 点 A 项 中, 为 谋 求 长 治 久 安, 周 初 统 治 者 继 承 了 夏 商 以 来 的 神 权 政 治 学 说 同 时, 为 了 修 补 神 权 政 治 学 说 中 的 缺 漏, 并 确 定 周 王 朝 新 的 统 治 策 略, 进 一 步 提 出 了 以 德 配 天, 明 德 慎 罚 的 政 治 法 律 主 张 而 德 主 刑 辅 的 主 张 要 求 到 汉 朝 时 才 提 出, 故 A 项 说 法 错 误 B 项 中, 西 周 时 期 刑 多 指 刑 法 和 刑 罚 礼 正 面 积 极 规 范 人 们 的 言 行, 12

13 而 刑 则 对 一 切 违 背 礼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其 关 系 正 如 汉 书 陈 宠 传 所 说 的 礼 之 所 去, 刑 之 所 取, 失 礼 则 入 刑, 相 为 表 里, 两 者 共 同 构 成 西 周 法 律 的 完 整 体 系 故 B 项 说 法 正 确 C 项 中, 西 周 的 借 贷 契 约 叫 傅 别, 傅, 是 把 债 的 标 的 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等 写 在 契 券 上 ; 别, 是 在 简 札 中 间 写 字, 然 后 一 分 为 二, 双 方 各 执 一 半, 札 上 的 字 为 半 文 故 C 项 说 法 错 误 D 项 中, 西 周 形 成 了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这 种 继 承 主 要 是 王 贵 族 政 治 身 份 的 继 承, 土 地 财 产 的 继 承 是 其 次 而 诸 子 均 分 要 等 到 宋 代 才 有, 故 D 项 说 法 错 误 本 题 答 案 为 B 35 答 案 :C 本 题 考 查 法 律 篇 目 的 变 迁 A 项 中, 法 经 六 篇 中 有 具 法 篇 为 总 则, 置 于 末 尾 故 A 项 说 法 正 确 B 项 中, 晋 律 在 曹 魏 律 的 基 础 上, 在 刑 名 律 后 增 加 了 法 例 律, 丰 富 了 刑 法 总 则 的 内 容,B 项 说 法 正 确 C 项 中, 北 齐 律 共 12 篇, 将 刑 名 与 法 例 律 合 并 为 名 例 律 一 篇, 但 是 它 并 没 有 对 其 进 行 逐 条 逐 句 的 疏 议, 做 疏 议 的 是 永 徽 律, 俗 称 唐 律 疏 议 故 C 项 说 法 错 误 D 项 中, 大 清 律 例 采 用 大 明 律 开 创 的 7 篇 制 度, 名 例 律 为 总 则, 在 第 一 个, 后 为 吏 律 户 律 礼 律 兵 律 刑 律 工 律 六 部 故 D 项 说 法 正 确 本 题 选 非 题, 答 案 为 C 36 答 案 :C 解 析 : 定 罪 量 刑 的 主 要 原 则 ; 确 立 以 身 高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标 准, 而 且 男 女 有 所 区 别 故 意 称 为 端, 过 失 称 不 端 故 意 犯 罪 处 刑 从 重, 过 失 犯 罪 处 刑 从 轻 盗 窃 按 赃 值 定 罪 共 同 犯 罪 与 集 团 犯 罪 ( 五 人 以 上 ) 加 重 处 罚 共 同 犯 罪 与 集 团 犯 罪 ( 五 人 以 上 ) 加 重 处 罚 累 犯 和 教 唆 犯 罪 加 重 自 首 减 轻 处 罚 凡 携 带 所 借 公 物 外 逃, 主 动 自 首 者, 不 以 盗 窃 论 处, 而 以 逃 亡 论 处 诬 告 反 坐 37 答 案 :C 解 析 : 促 成 汉 文 帝 进 行 刑 制 改 革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缇 萦 上 书 38 答 案 :C 本 题 考 查 中 国 法 制 史 的 改 革 人 物 A 项 中, 商 鞅 为 了 富 国 强 兵, 采 用 法 治, 实 施 轻 罪 重 刑, 明 法 重 刑, 以 吏 为 师, 故 A 项 说 法 正 确 B 项 中, 汉 文 帝 在 缇 萦 上 书 后 废 止 肉 刑, 开 始 了 明 德 慎 罚, 体 现 了 法 律 儒 家 化 的 仁 政 故 B 项 说 法 正 确 C 项 中, 不 是 唐 代, 而 是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废 除 了 宫 刑, 北 魏 时 期 开 始 改 革 以 往 五 刑 制 度, 增 加 鞭 刑 与 杖 刑, 后 北 齐 北 周 相 继 采 用 故 C 项 说 法 错 误 D 项 中, 大 清 新 刑 律 是 中 国 近 代 史 上 第 一 部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刑 法, 采 用 了 当 时 最 先 进 的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故 D 项 说 法 正 确 本 题 选 非 题, 故 答 案 为 C 39 答 案 :A 解 析 :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成 立 初 期, 沿 用 北 洋 政 府 的 法 院 组 织 体 系, 实 行 四 级 三 审 制 1932 年 10 月 公 布 法 院 组 织 法 (1935 年 施 行 ), 改 为 三 级 三 审 制, 第 三 审 为 法 律 审 40 答 案 :B 解 析 :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土 地 法 于 1931 年 11 月 由 中 华 工 农 兵 苏 维 埃 第 一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通 过,12 月 1 日 公 布 实 施 这 是 土 地 革 命 后 期 影 响 最 大 实 施 地 区 最 广 适 用 时 间 最 长 的 土 地 法 41 答 案 :C 解 析 : 大 明 律 集 解 附 例, 从 而 开 律 例 合 编 的 先 例 并 影 响 了 清 朝 42 答 案 :C 解 析 : 烧 埋 银 主 要 适 用 于 杀 人 或 伤 人 致 死 犯 罪 对 于 各 种 杀 人 罪, 向 罪 犯 家 属 征 烧 埋 银 白 银 五 十 两 给 苦 主 即 受 害 人 家 属 烧 埋 银 具 有 一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性 质, 但 蒙 古 人 往 往 以 此 逃 避 刑 事 追 究 43 答 案 :D 解 析 : 宋 代 十 分 重 视 证 据 勘 验, 设 有 专 门 的 检 验 机 构, 而 宋 慈 所 著 的 洗 冤 集 录 是 世 界 历 史 上 第 一 部 法 医 学 著 作 13

14 44 答 案 :D 解 析 : 唐 律 规 定 年 八 十 以 上, 十 岁 以 下, 杀 人 者 上 请, 盗 及 伤 人 收 赎, 其 他 犯 罪 不 论 故 因 为 年 满 80, 故 勿 论 45 答 案 :C 解 析 : 在 元 代, 最 早 出 现 都 察 院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46. 答 案 AC 考 点 法 律 解 释 权 解 析 立 法 法 第 42 条 规 定 : 法 律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法 律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解 释 :( 一 ) 法 律 的 规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具 体 含 义 的 ;( 二 ) 法 律 制 定 后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需 要 明 确 适 用 法 律 依 据 的 根 据 上 引 条 文,A C 肯 定 属 于 应 选 项 严 格 从 题 干 出 发, 我 们 可 以 排 除 B D, 理 由 有 二 : 一 是 题 干 明 确 要 求 根 据 我 国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第 42 条 只 列 了 A C 选 项 的 情 形 ; 二 是 B 选 项 的 重 新 定 义 其 相 关 内 容 已 经 不 是 对 法 律 规 定 涵 义 的 说 明 了, 而 是 进 行 新 的 立 法,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的 立 法 权 限 的 范 畴 了, 至 于 D 选 项 法 律 之 间 发 生 冲 突, 需 要 裁 决 其 优 先 效 力 的, 这 也 不 是 对 法 律 规 定 涵 义 的 说 明 通 过 研 究 法 律 文 本 及 其 探 求 它 们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法 律 意 旨, 不 属 于 法 律 解 释 的 范 畴 47. 答 案 BD 考 点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的 分 类 解 析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的 分 类 : 确 定 的 指 引 有 选 择 的 指 引 B D 选 项 属 于 权 利 性 规 则, 其 作 用 属 于 有 选 择 的 指 引,A 选 项 属 于 义 务 性 规 则, 其 作 用 属 于 确 定 的 指 引 本 题 ABD 选 项 没 有 争 议, 关 键 是 C 选 项 争 议 较 大 本 题 属 于 司 法 考 试 题 目, 给 出 的 参 考 答 案 认 为 C 选 项 正 确, 理 由 是 从 引 用 的 条 文 的 角 度, 条 文 明 显 赋 予 了 人 民 法 院 裁 量 权,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故 意 杀 人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死 刑 无 期 徒 刑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中 选 择 适 当 的 刑 罚 ; 但 我 们 认 为 法 的 作 用 中 指 引 作 用 是 针 对 行 为 人 的, 不 是 代 表 国 家 的 法 院, 相 对 于 行 为 人 来 讲 C 项 显 然 属 于 确 定 的 指 引, 故 我 们 认 为 正 确 答 案 应 该 是 BD 48. 答 案 ABD 考 点 法 的 特 征 解 析 A 项 中 的 公 司 章 程 不 是 国 家 制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不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不 属 于 法 B 项 中, 被 判 处 刑 罚 是 法 的 强 制 性 特 征 的 体 现, 但 被 开 除 党 籍 则 不 属 于 法 的 实 施 地 方 性 法 规 尽 管 其 适 用 范 围 不 是 全 国 性 的, 但 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也 属 于 法 的 渊 源 49. 答 案 AD 考 点 司 法 中 立 原 则 解 析 证 据 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提 出 为 原 则, 法 院 调 取 为 例 外 法 院 调 取 证 据 可 分 为 两 种 情 形 : 一 是 当 事 人 申 请 法 院 调 取 ; 二 是 法 院 依 职 权 主 动 调 取 当 事 人 申 请 调 取 的 证 据 限 于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的 证 据 本 题 中 甲 主 张 的 证 据 被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其 他 案 件 时 予 以 扣 押, 所 以 法 院 调 取 证 据 的 行 为 没 有 违 反 中 立 原 则 50. 答 案 AD 考 点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解 析 所 考 知 识 点 为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行 为 人 由 于 违 法 行 为 违 约 行 为 或 者 由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而 应 承 受 的 某 种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区 别 于 道 义 责 任 和 其 他 社 会 责 任 B 中, 姜 某 与 报 社 并 无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故 不 属 于 法 律 调 整 的 范 畴 C 中, 冯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其 并 未 违 反 任 何 法 律 或 者 合 同, 不 能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51. 答 案 AB 14

15 考 点 法 律 的 对 人 效 力 解 析 法 律 对 自 然 人 的 效 力 的 一 般 原 则 : 属 人 主 义 属 地 主 义 保 护 主 义 折 中 主 义 现 代 各 国 的 法 律 多 采 用 以 属 地 主 义 为 基 础 以 属 人 主 义 作 为 补 充 的 折 中 主 义 原 则 法 律 对 在 不 同 空 间 活 动 的 人 所 规 定 的 效 力 在 不 同 原 则 下 存 在 差 异, 故 A 正 确 中 国 法 律 对 自 然 人 的 效 力 遵 循 以 属 地 主 义 为 主 以 属 人 主 义 和 保 护 主 义 为 补 充 的 原 则, 故 B 项 正 确 各 国 法 律 对 人 在 效 力 上 的 规 定 并 不 相 同,C 错 误 保 护 主 义 是 指 以 维 护 本 国 利 益 为 基 础, 不 管 是 什 么 国 籍 的 人, 在 什 么 地 方 的 行 为, 只 要 侵 害 了 本 国 的 利 益, 就 适 用 本 国 的 法 律, 故 D 项 错 误 52 答 案 :BD 核 心 考 点 : 经 济 制 度, 解 析 :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的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但 这 并 不 等 于 说, 我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只 能 通 过 纯 粹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纯 粹 的 集 体 所 有 制 来 实 现, 公 有 制 经 济 实 现 的 方 式 应 该 是 多 样 的,B 项 错 误 ; 修 正 后 的 宪 法 第 1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等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D 项 错 误 53 答 案 :ABC 核 心 考 点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宪 法 第 35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出 版 集 会 结 社 游 行 示 威 的 自 由 54 答 案 :ACD 核 心 考 点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55 答 案 :BC 核 心 考 点 :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法 第 条 的 规 定, 代 表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A 项 正 确 乡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如 果 被 逮 捕,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乡 人 民 代 表 大 会,B 项 错 误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如 果 是 现 行 犯 可 以 先 拘 留 后 报 告,C 项 错 误 代 表 参 加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安 排 的 代 表 活 动, 同 样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的 工 资 和 其 他 待 遇,D 项 正 确 56 答 案 :BC 核 心 考 点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解 析 : 宪 法 第 34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职 业 家 庭 出 身 宗 教 信 仰 教 育 程 度 财 产 状 况 居 住 期 限,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王 某 因 未 满 18 周 岁, 不 享 有 选 举 权, 故 A 项 错 误 ; 李 某 虽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但 并 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仍 享 有 选 举 权, 高 某 则 不 享 有 选 举 权, 故 B 项 正 确,D 项 错 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第 26 条 第 2 款 规 定 : 精 神 病 患 者 不 能 行 使 选 举 权 利 的, 经 选 举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列 入 选 民 名 单 精 神 病 患 者 不 能 行 使 选 举 权 并 不 表 示 其 没 有 选 举 权, 故 赵 某 享 有 选 举 权,C 项 正 确 57 答 案 :AB 58 答 案 :ABC 核 心 考 点 : 宪 法 规 范 的 特 征 59 答 案 :ABCD. 核 心 考 点 : 选 举 制 度 解 析 : 选 举 法 第 24 条 :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名 额 分 配 到 选 区, 按 选 区 进 行 选 举 选 区 可 以 按 居 住 状 况 划 分, 也 可 以 按 生 产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单 位 划 分 60 答 案 :ABD 汉 代 的 春 秋 决 狱 这 是 法 律 儒 家 化 在 司 法 领 域 的 反 映, 其 特 点 是 依 据 儒 家 经 典 春 秋 等 著 作 中 提 倡 的 精 神 原 则 审 判 案 件, 而 不 仅 仅 依 据 汉 律 审 案 其 要 旨 是, 必 须 根 据 案 情 事 实,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动 机 ; 动 机 邪 恶 者 即 使 犯 罪 未 遂 也 不 免 刑 责 ; 首 恶 者 从 重 惩 治 ; 主 观 上 无 恶 念 者 从 轻 处 理 故 A 项 说 法 正 确 它 强 调 审 断 时 应 重 视 行 为 人 在 案 情 中 的 主 观 动 机 ; 在 着 重 考 察 动 机 的 同 时, 还 要 依 据 事 实, 分 别 首 犯 从 犯 和 已 遂 未 遂 故 B 项 说 法 正 确 C 项 中, 春 秋 之 治 狱, 论 心 定 罪 志 善 而 违 于 法 者 免, 志 恶 而 合 于 法 者 诛 更 指 出 其 以 犯 罪 者 的 主 观 动 机 心 志 定 罪 春 秋 决 狱 实 行 论 心 定 罪 原 则, 如 犯 罪 人 主 观 动 机 符 合 儒 家 忠 孝 精 神, 即 使 其 行 为 构 成 社 会 危 害, 也 可 以 减 免 刑 事 处 罚 相 反, 犯 罪 人 主 观 动 机 严 重 违 背 儒 家 倡 导 的 精 神, 即 使 没 有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也 要 认 定 犯 罪 给 予 严 惩 15

16 故 C 项 说 法 不 完 整 D 项 中, 以 春 秋 经 义 决 狱 为 司 法 原 则, 对 传 统 的 司 法 和 审 判 是 一 种 积 极 的 补 充 但 是, 如 果 专 以 主 观 动 机 心 志 的 善 恶, 判 断 有 罪 无 罪 或 罪 行 轻 重, 也 往 往 会 成 为 司 法 官 吏 主 观 臆 断 和 陷 害 无 辜 的 口 实,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为 司 法 擅 断 提 供 了 依 据 故 D 项 说 法 正 确, 本 题 答 案 为 ABD 61 答 案 :AC 解 析 : 唐 宋 都 是 12 篇, 大 明 律 才 是 七 篇 开 端 62 答 案 :AC 解 析 : 晋 律 首 立 准 五 服 以 制 罪 制 度 五 服 本 是 中 国 古 代 以 丧 服 为 标 志 规 定 亲 属 之 间 亲 疏 远 近 的 制 度 封 建 服 制 把 亲 属 分 为 五 等 : 斩 衰 齐 衰 大 功 小 功 缌 麻 服 制 不 仅 确 定 继 承 与 赡 养 等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而 且 也 确 定 了 亲 属 相 犯 时 刑 罚 轻 重 施 用 的 原 则 在 刑 法 适 用 上, 凡 以 尊 犯 卑, 服 制 愈 近, 处 罚 愈 轻, 服 制 愈 远, 处 罚 愈 重 ; 凡 以 卑 犯 尊, 服 制 愈 近, 处 罚 愈 重 ; 服 制 愈 远, 处 罚 愈 轻 对 于 家 庭 ( 族 ) 内 的 财 产 犯 罪, 则 服 制 愈 近, 处 罚 愈 轻, 服 制 愈 远, 处 罚 愈 重 63 答 案 :ABCD 解 析 : 进 入 20 世 纪 以 后, 面 对 国 内 革 命 运 动 的 心 腹 之 患 和 西 方 列 强 侵 略 的 肘 腋 之 忧, 以 及 官 僚 士 大 夫 阶 层 以 收 回 领 事 裁 判 权 为 所 谓 变 法 自 强 之 枢 纽 的 呼 声, 清 政 府 不 得 不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立 法 修 律 活 动 1902 年, 清 廷 在 修 订 法 律 的 上 谕 中 提 出 : 将 一 切 现 行 律 例, 按 照 交 涉 情 形, 参 酌 各 国 法 律, 悉 心 考 订, 妥 为 拟 议, 务 期 中 外 通 行, 有 裨 治 理 这 一 修 律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后 来 被 清 朝 统 治 者 反 复 解 释 和 强 调 : 折 中 世 界 各 国 大 同 之 良 规, 兼 采 近 世 最 新 之 学 说, 即 为 适 应 时 变, 要 吸 收 引 进 西 方 近 现 代 法 律 形 式 法 律 制 度 同 时, 不 戾 乎 中 国 数 千 年 相 传 之 礼 教 民 情, 即 变 法 修 律 不 能 违 背 中 国 传 统 的 伦 理 纲 常, 不 能 从 实 质 上 损 害 封 建 政 治 制 度 与 社 会 秩 序, 最 终 目 的 还 是 要 巩 固 君 主 专 制 统 治 三 简 答 题 64. 答 案 要 点 立 法 民 主 原 则 是 指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要 体 现 和 贯 彻 人 民 民 主 思 想, 反 映 和 体 现 人 民 意 志 利 益 和 要 求, 保 障 发 展 和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立 法 机 关 与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相 结 合 (1) 民 主 性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 :1 立 法 主 体 具 有 广 泛 性 2 立 法 内 容 要 民 主 体 现 人 民 的 意 志 3 立 法 过 程 和 程 序 要 民 主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在 制 定 法 律 过 程 中 要 广 泛 征 求 人 民 的 意 见 立 法 过 程 和 立 法 程 序 的 民 主 性, 首 先 要 求 立 法 主 体 的 组 成 要 民 主, 其 次 是 立 法 主 体 的 活 动 要 民 主, 最 后 是 立 法 过 程 要 公 开 (2) 立 法 民 主 原 则 的 要 求 具 体 包 括 : 树 立 民 主 观 念 ; 完 善 民 主 制 度 ; 注 意 民 主 和 集 中 相 结 合 ; 扩 大 公 民 参 与 (3) 立 法 民 主 原 则 的 意 义 具 体 包 括 : 人 民 主 权 的 要 求 ; 客 观 规 律 的 要 求 ; 有 效 监 督 的 要 求 65 答 案 : (1) 宪 法 第 33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是 宪 法 保 护 平 等 权 的 直 接 体 现 (2) 平 等 权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是 权 利 主 体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前 提 和 基 本 条 件 (3) 平 等 是 法 律 的 根 本 属 性, 法 律 面 前 的 平 等 是 一 切 其 他 权 利 实 现 的 基 本 要 求, 因 此 平 等 权 也 是 公 民 实 现 其 他 基 本 权 利 的 重 要 宪 法 原 则 (4) 依 据 现 实 情 况 的 不 同, 法 律 允 许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有 所 差 别, 如 由 于 年 龄 上 的 差 别 所 采 取 的 的 责 任 权 利 等 方 面 的 合 理 差 别 ; 依 据 人 的 生 理 差 异 而 给 予 适 当 的 不 同 待 遇 ; 依 据 民 族 的 差 异 而 对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殊 照 顾 ; 基 于 经 济 上 的 能 力 以 及 所 得 的 差 异 而 给 予 的 纳 税 负 担 上 的 不 同 等 66 清 末 修 律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16

17 第 一, 在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上, 修 律 自 始 至 终 贯 穿 着 仿 效 外 国 资 本 主 义 法 律 形 式, 固 守 中 国 封 建 法 制 传 统 的 方 针 清 政 府 迫 于 激 变 的 时 局, 不 得 不 改 弦 更 张 参 酌 各 国 法 律 进 行 变 法 修 律, 但 在 根 本 问 题 上 又 坚 持 修 律 应 不 戾 乎 中 国 数 千 年 相 传 之 礼 教 民 情 因 此, 借 用 西 方 近 现 代 法 律 制 度 的 形 式, 坚 持 中 国 固 有 的 封 建 制 度 内 容, 即 成 为 清 朝 统 治 者 变 法 修 律 的 基 本 宗 旨 第 二, 在 内 容 上, 修 律 表 现 出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传 统 和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法 学 最 新 成 果 的 混 合 一 方 面, 清 末 修 律 坚 持 君 主 专 制 及 伦 理 纲 常 不 可 率 行 改 变, 在 新 修 新 订 的 法 律 中 继 续 保 持 肯 定 和 维 护 专 制 统 治 的 传 统 ; 另 一 方 面, 又 标 榜 吸 收 世 界 各 国 大 同 之 良 规 兼 采 近 世 最 新 之 学 说, 大 量 引 入 西 方 法 律 理 论 原 则 制 度 和 法 律 术 语, 使 得 保 守 的 封 建 内 容 与 先 进 的 近 代 法 律 形 式 同 时 显 现 于 新 订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第 三, 在 法 典 编 纂 形 式 上, 修 律 改 变 了 中 国 传 统 的 诸 法 合 体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实 体 法 之 间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之 间 的 差 别, 分 别 制 定 颁 行 或 起 草 了 有 关 宪 法 刑 法 民 法 商 法 诉 讼 法 法 院 组 织 法 等 方 面 的 法 典 或 法 规, 形 成 了 近 代 法 律 体 系 的 雏 形 第 四, 修 律 实 质 是 为 维 护 清 王 朝 摇 摇 欲 坠 的 统 治 修 律 是 在 保 持 君 主 专 制 政 体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的, 既 不 能 反 映 人 民 群 众 的 要 求 和 愿 望, 也 没 有 真 正 的 民 主 形 式 清 末 修 律 活 动 虽 然 在 主 观 上 讲 是 一 种 被 动 的 立 法 活 动, 本 身 也 存 在 着 根 本 的 缺 陷 和 局 限 性, 但 在 客 观 上 也 产 生 了 显 著 的 影 响, 在 中 国 近 代 法 制 发 展 史 上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首 先, 修 律 导 致 中 华 法 系 走 向 解 体 随 着 修 律 过 程 中 一 系 列 新 的 法 典 法 规 的 出 现, 不 仅 传 统 的 诸 法 合 体 的 形 式 已 被 抛 弃, 而 且 中 华 法 系 依 伦 理 而 轻 重 其 刑 的 特 点 也 受 到 了 极 大 的 冲 击 其 次, 修 律 为 中 国 法 律 的 近 代 化 奠 定 了 基 础 通 过 清 末 大 规 模 的 立 法, 参 照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律 建 立 起 来 的 一 整 套 法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体 制, 对 后 世 特 别 是 北 洋 政 府 和 南 京 国 民 党 政 府 法 律 制 度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提 供 了 条 件 再 次, 修 律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 进 和 传 播 了 西 方 近 现 代 的 法 律 学 说 和 法 律 制 度 修 律 第 一 次 全 面 而 系 统 地 向 国 内 介 绍 和 传 播 了 西 方 法 律 学 说 和 资 本 主 义 法 律 制 度, 使 得 近 现 代 法 律 知 识 在 中 国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普 及, 从 而 促 进 近 代 法 治 观 念 的 逐 步 形 成 最 后, 修 律 在 客 观 上 有 助 于 推 动 中 国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近 代 化 四 分 析 题 67. 答 案 要 点 本 段 话 反 映 了 法 的 本 质,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的 体 现, 法 是 上 层 建 筑 的 组 成 部 分 (1) 本 段 话 充 分 体 现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唯 物 史 观, 表 明 法 归 根 到 底 是 由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一 方 面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 是 由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决 定 的 ; 另 一 方 面 法 是 上 层 建 筑, 归 根 到 底 是 由 社 会 的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有 什 么 样 的 经 济 基 础 就 会 产 生 什 么 性 质 的 法 律 (2) 表 明 法 由 经 济 关 系 决 定, 表 明 法 要 受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的 制 约, 法 不 能 违 背 客 观 规 律 (3) 表 明 法 是 主 客 观 的 统 一, 任 何 一 部 法 律 都 是 主 观 与 客 观 的 统 一, 是 人 们 主 观 对 客 观 的 反 映, 这 两 点 紧 密 联 系 不 可 分 割 (4) 经 济 关 系 决 定 法, 但 经 济 关 系 不 是 唯 一 的 决 定 因 素, 任 何 法 律 还 受 其 他 社 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 如 人 们 的 政 治 观 点 道 德 观 点 民 族 特 点 等 都 会 对 法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作 用 68 答 案 要 点 : (1)A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地 方 性 法 规 进 行 违 宪 审 查 的 主 体 是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而 A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并 没 有 这 样 的 权 力 17

18 (2)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如 果 发 现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时, 应 该 暂 时 中 止 案 件 的 审 理, 请 求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相 关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进 行 审 查, 之 后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对 案 件 加 以 判 决, 而 不 能 直 接 宣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无 效 69 答 案 : (1) 解 释 : 犯 罪 未 发 指 官 府 没 有 查 清, 旁 人 没 有 举 报, 而 主 动 交 待 问 题 的, 称 为 自 首 自 首 者 享 有 最 高 的 待 遇, 即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但 赃 物 必 须 如 数 偿 还, 否 则 以 役 折 酬 虽 然 自 首 了, 但 对 犯 罪 性 质 不 作 如 实 交 待 ( 不 实 ), 对 犯 罪 情 节 不 作 如 实 交 待 ( 不 尽 ), 以 不 实 不 尽 之 罪 定 罪 处 罚 但 对 诸 如 伤 害 强 奸 损 坏 官 文 书 官 印 等 后 果 无 法 挽 回 的 犯 罪, 都 不 能 适 用 自 首 原 罪 原 则 (2) 意 义 : 唐 朝 为 了 分 化 瓦 解 犯 罪, 对 于 自 首 行 为 采 取 了 免 除 处 罚 的 原 则, 但 对 于 赃 物 要 求 如 数 偿 还, 对 于 情 节 或 犯 罪 性 质 不 作 如 实 交 待 的, 作 了 补 充 规 定, 对 于 某 些 不 属 于 自 首 的 严 重 犯 罪 行 为 作 了 说 明, 这 项 原 则 上 下 呼 应, 构 成 了 严 密 的 整 体, 有 利 于 分 化 打 击 犯 罪, 对 后 世 产 生 了 重 要 的 影 响 五 论 述 题 70. 答 案 要 点 (1) 执 政 党 政 策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作 为 社 会 调 整 的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它 们 之 间 有 着 内 在 的 一 致 性, 也 有 着 明 显 的 区 别, 它 们 都 有 各 自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在 中 国 走 向 法 治 化 的 进 程 中, 必 须 协 调 好 这 二 者 的 关 系, 使 其 各 自 在 适 当 的 领 域 内 发 挥 最 大 的 作 用 在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后 的 一 个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内, 执 政 党 的 政 策 一 直 是 我 国 社 会 调 整 的 主 要 形 式, 政 策 常 具 有 高 于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政 策 的 主 导 地 位 是 与 高 度 集 权 的 政 治 和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对 政 策 优 先 和 主 导 地 位 的 考 虑, 实 际 上 抑 制 了 法 律 调 整 的 发 展 自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才 开 始 了 从 依 靠 政 策 治 国 向 依 法 治 国 的 转 变, 这 同 时 意 味 着 执 政 党 领 导 方 式 的 转 变 (2)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执 政 党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 它 们 都 产 生 并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经 济 基 础 ; 都 体 现 着 广 大 劳 动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要 求 ; 它 们 的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和 价 值 取 向 是 一 致 的 ; 它 们 所 追 求 的 社 会 目 的 从 根 本 上 说 也 是 一 致 的 (3)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执 政 党 政 策 的 区 别 : 意 志 属 性 不 同 ; 表 现 形 式 不 同 ; 实 施 的 途 径 和 保 障 方 式 不 同 ; 稳 定 性 程 度 程 序 化 程 度 不 同 (4) 执 政 党 政 策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在 本 质 上 的 一 致 性 以 及 在 外 部 形 式 和 调 整 方 式 上 的 不 同 特 点 决 定 了 二 者 的 相 互 关 系 1 执 政 党 政 策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核 心 内 容 执 政 党 所 提 出 的 主 张 和 措 施 从 根 本 上 说 体 现 了 人 民 群 众 的 共 同 意 志 和 利 益 ; 2 社 会 主 义 法 是 贯 彻 执 政 党 政 策, 完 善 和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本 手 段 ; 3 执 政 党 政 策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能 够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实 现 ; 4 正 确 认 识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执 政 党 政 策 的 关 系, 要 求 既 不 把 二 者 割 裂 对 立 起 来, 也 不 把 二 者 简 单 等 同, 它 们 实 际 上 是 在 功 能 上 互 补 的 两 种 社 会 调 整 方 式 18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考 查 知 识 点 肝 气 疏 泄 调 畅 气 机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促 进 血 液 与 津 液 的 运 行 输 布 ;(2) 促 进 脾 胃 的 运 化 功 能 和 胆 汁 分 泌 排 泄 ;(3) 调 畅 情 志 ;(4) 促 进 男 子 排 精 2015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中 医 综 合 科 目 试 题 解 析 一 A 型 题 :1~80 小 题, 每 小 题 1.5 分, 共 120 分 在 每 小 题 给 出 的 A B C D 四 个 选 项 中, 请 选 出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1. 提 出 阳 常 有 余, 阴 常 不 足 观 点 的 医 家 是 A 朱 丹 溪 B 刘 完

More information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三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3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CIP /. - 1999.1 ISBN 7-81059-300-! ". #. - - - - $. D909.5-44 CIP 1999 00865 100038 850 1168 1/32 8 200 1999 1 1 2003 3 1 2003 3 1 0001-5000 180.00 15.00 !! 2003 2 1998!!!!!!!!!!!!!!!!!!!!!!!!!!!!!! 6!!!!!!!!!!!!!!!!!!!!!!!!!!!!!!!!!

More information

2 A

2 A 1 2 A 3 AB 8 11 12 13 14 15 16 4 5 6 21 200 (l)20 (2)15 (3)10 7 8 9 10 11 11 12 14 15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7 18 203500 1500 50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More information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北京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备考机试卷一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北 京 2014 年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备 考 机 试 卷 一 1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请 从 中 选 出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答 案 本 类 题 共 20 个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多 选 错 选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3年3月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 年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导 游 基 础 模 拟 试 题 及 答 案 4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请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并 将 正 确 答 案 涂 在 答 题 卡 相 应 的 位 置 上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 1.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同 中 国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第 二 次 历 史 性 飞 跃 的 理 论 成

More information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过 程 排 除 A 正 确 答 案 是 B 14.A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思 修 第 八 章 中 国 人 权, 新 增 考 点 其 中 直 接 考 查 宪 法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A 人 权 保 障 的 最 后 防 线 是 司 法 保 障,B 人 权 保 障 的 2016 考 研 政 治 真 题 答 案 及 解 析 ( 完 整 版 ) 来 源 : 文 都 教 育 一 单 选 题 1.B 解 析 此 题 考 查 的 是 适 度 原 则 AC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但 与 题 目 无 关 D 表 述 错 误, 现 象 表 现 本 质 的 只 有 B 与 题 干 相 符, 所 以 答 案 为 B 2.A 解 析 前 一 句 话 " 自 由 不 在 于 幻 想 中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 , : :,, : ( CIP. :, 2004. 10 / ISBN 7-5054 - 1005-9.......... D630. 3-44 CIP ( 2004 055306 35 100044 ( 010) 68433166 ( ) ( 010) 68413840 /68433213( ) ( 010) 88415258( ) 787 1092 1 / 16 195 8 2004 10 1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对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位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北 京 市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上 机 考 试 题 库 ( 五 ) 考 试 时 间 :60 分 钟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分, 每 小 题 1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漏 选, 不 得 分 ) 1. 纳 税 人 生 产 规 模 较 小 产 品 零 星 税 源 分 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Microsoft Word - cjfg_jy0201.doc 第 二 章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在 历 年 考 试 中 所 占 的 分 值 比 重 为 20 35 分 左 右 围 绕 支 付 结 算 展 开, 分 别 介 绍 了 现 金 管 理,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以 及 各 种 支 付 结 算 工 具 本 章 重 点 为 第 四 节, 难 度 稍 高, 需 要 考 生 在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记 忆 第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7 12 2 24 1 2 17 2 000 20 2 500 2 400 25 100 3 80 2 17 A B 80 C D 2 2 17 25 000 3 1 2 000 5 5 800 5 30 800 2 17 A B C D 3 2 17 2 16 20 20 2 17 2 16 2 17 20 000 18 000 A B C D 4 2 17 500 800 350 120

More information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C) 比 得 上 (D) 如 果 17. ( ) 聖 賢 經 傳 和 傳 奇 小 說 兩 個 傳 字, 其 音 義 關 係 為 何? (A) 音 同 義 異 (B) 音 義 皆 同 (C) 義 同 音 異 (D) 音 義 皆 異 18. ( ) 下 列 選 項 中 的 形 似 字, 何 者 讀 音 國 中 國 文 B4:L7 考 試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國 字 及 注 音 1. 1 謹 ㄔˋ : 2 裝 ㄕˋ : 2. 1 ㄕㄨˊ 大 於 是 : 2 私 ㄕㄨˊ : 3. 歙 縣 : 4. 拘 泥 : 5. 不 宜 痴 : 6. 1 經 傳 : 2 傳 承 : 7. ㄏㄨㄟ 諧 : 8. 徽 州 : 9. 閒 ㄒㄧㄚˊ : 10. 康 ㄒㄧ : 11. 默 而 識 之 :

More information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优合会计考点直击卷子之财经法规答案——第八套 原 题 导 航 基 础 第 一 套 第 1 题 参 考 答 案 : C 试 题 评 析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会 计 的 对 象 是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主 要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经 济 活 动 第 2 题 参 考 答 案 :B 试 题 评 析 : 在 权 责 发 生 制 下, 本 期 售 货 尚 未 收 到 销 售 货 款 属 于 当 期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D5D4C3F7CFBC5CCAE9C4BFCEC4BCFE5CB7A8C2C9B3F6B0E6C9E7CBBEB7A8BFBCCAD4B7FECEF1D7A8BFAF2E646F6378> 司 考 通 关 必 备 律 出 版 社 考 试 分 社 真 题 书 系 体 例 书 名 作 者 备 选 理 由 2014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试 题 司 部 国 家 司 考 试 中 官 方 唯 一 出 品, 命 题 专 家 权 威 解 析 心 之 作 2015 年 国 家 司 考 试 历 年 律 考 试 中 心 收 录 6+2 年 真 题 及 详 解, 附 赠 试 题 汇 编 及 详 解 ( 应

More information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山东2014第四季新教材《会计基础》冲刺卷第二套 2016 年 会 计 从 业 考 试 会 计 基 础 冲 刺 卷 2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2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20 分 在 下 列 每 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且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填 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不 选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1.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5 ( ) 1 A. B. C. D. B A ; C ; D 2 A. B. C. D. B C ; D 3 2014 2 5 7 1 100 1.4 2014 12 31 9 1 2015 2 20 8 ;3 20 11.6 1 2015 A.260 B.468 C.268 D.466.6 B = 8+(11.6-9)*100+ (9-7)*100=468 4. A. B. C. D. C

More information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A.68 B.70 C.80 D.100 答 案 A 解 析 丁 产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10-2=108( 万 元 ), 成 本 =100+40=140( 万 元 ),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产 品 发 生 的 减 值, 所 以 丙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1 2013 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中 级 会 计 实 务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15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5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 按 答 题 卡 要 求, 用 2B 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相 应 信 息 点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More informatio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CIP 1500 / ISBN X Ⅰ. Ⅱ. Ⅲ. Ⅳ. D CIP edu. cn 1500 CIP 1500 /. 2006. 8 ISBN 7 5625 2128X Ⅰ. Ⅱ. Ⅲ. Ⅳ. D920. 5 44 CIP 2006 087648 1500 388 430074 027 87482760 027 87481537 E-mail cbb@cug. edu. cn 2006 8 1 2006 8 1 850 1 168 1 /32 8. 625 220 26. 00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Microsoft Word - 第5-7章 3 5 1 2 239 1. 1 2 3 2. 1 2 7 1 1 2 3 4 5 A. B. C. D. ABC 2012 240 A. B. C. D. D D 1 7 2 2012 3 10 2 000 100 1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21 000 000 21 000 000 2 7 3 A 2012 1 1 1 2012 12 31 600 3 000 4 000

More information

考试大2011年高考试题答案

考试大2011年高考试题答案 持 续 更 新 中...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3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甲 乙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中 订 有 有 效 的 仲 裁 条 款, 后 因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的 纠 纷, 乙 未 声 明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与答案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2013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模 拟 试 卷 与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1 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第 1 题 张 某 从 银 行 贷 得 80 万 元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0146) : 2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7-5.... G726. 9 CIP ( 2004) 069174 : 2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2800 : 122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Microsoft Word - 2015司考真?行政法勘?大表.doc 真 题 书 页 数 P220 P240 P241 P251 题 目 第 6 题 2015 司 考 真 题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勘 误 表 格 更 改 内 容 分 析 更 改 为 : 程 序 正 当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 : 行 政 公 开 ; 公 众 参 与 和 公 务 回 避 选 项 A 中, 环 保 局 对 当 事 人 的 处 罚 听 证,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指

More information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2011 年 6 月 份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 1. 以 下 关 于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More information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权法》综合练习题 侵 权 法 综 合 练 习 题 (2011 年 11 月 ) 艾 奇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因 环 境 污 染 受 到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要 求 排 污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需 证 明 ( ) A. 排 污 致 自 己 的 损 害 和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B. 排 污 造 成 自 己 的 损 害 C. 排 污 单 位 的 过 错 D. 自 己 无 任 何 过 错 2.

More information

9301reply-c

9301reply-c 9 (A) (B) (C) (D) 1.(C) 2. (C) (C) 1. 2. (D) 17 () (A) (B) (C) (D) 1. C 2. C (D) 19 (A) (B) (C) (D) 1.D (D) 20 85 (A) (B) (C) (D) 1. ( ) A BD 2. 88 A 3.(1) (2) 20 (A) (B)(C)(D) A C 4.(1) P.20 (2) 20 C

More information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2014 年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税 法 试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原 则 是 () A.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B.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C. 税 收 效 率 原 则 D. 实 质 课 税 原 则 答 案 A 解 析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是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知 识 点 税 法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ÄêÈ«¹ú˶ʿÑо¿ÉúÈëѧ¿¼ÊÔÕþÖÎÀíÂÛÊÔÌâ¼°´ð°¸ 200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政 治 理 论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 科 目 代 码 :101)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须 在 答 题 卡 和 答 题 纸 上 填 写 考 生 姓 名 报 考 单 位 和 考 生 编 号, 同 时 在 答 题 卡 上 涂 写 考 生 编 号 的 信 息 点 2. 选 择 题 的 答 案 必 须 涂

More information

一、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的分类 一 审 计 的 分 类 按 主 体 分 为 : 政 府 审 计 : 强 制 性 内 部 审 计 : 一 般 存 在 于 企 业 内 部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 民 间 审 计 按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为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经 营 审 计 合 规 性 审 计 按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关 系 分 为 : 内 部 审 计 外 部 审 计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与 内

More information

WinXP

WinXP 2014 行 测 知 识 点 详 解 班 课 程 讲 义 www.b2cedu.com 言 语 理 解 和 表 达 4 第 一 课 言 语 理 解 与 表 达 概 述... 4 第 二 课 : 逻 辑 填 空 实 词 填 空... 6 第 三 课 : 逻 辑 填 空 成 语 填 空... 9 第 四 课 : 阅 读 理 解 -- 表 面 主 旨... 12 第 五 课 : 阅 读 理 解 -- 隐

More information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正 确 答 案 BC 答 案 解 析 融 券 方 是 逆 回 购 方 买 入 返 售 方 资 金 融 出 方 例 2 多 选 题 所 债 券 回 购 市 场 的 参 与 主 体 主 要 有 ( ) A. 证 券 公 司 B. 保 险 公 司 C.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D.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第 九 章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本 章 主 要 考 点 1. 掌 握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概 念 2. 掌 握 所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3. 熟 悉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规 则 4. 熟 悉 债 券 买 断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含 义 5. 熟 悉 银 行 间 市 场 买 断 式

More information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凡 答 案 卡 上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畫 記 錯 誤 或 不 完 全, 造 成 讀 卡 過 程 無 法 判 定 身 分 者, 本 科 此 次 定 期 考 分 數 扣 3 分 一 單 選 題 ( 每 題 2 分 )36% 1.( 甲 ) 乃 覺 三 十 里 :ㄐㄩㄝˊ( 乙 ) 經 宿 方 至 :ㄙㄨˋ( 丙 ) 乾 癟 :ㄅㄧㄢˇ( 丁 ) 垂 髫 : ㄊㄧㄠˊ( 戊 ) 一 綹 短 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Microsoft Word - t0626.doc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高 一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考 試 範 圍 : 三 民 版 課 本 ( 二 ):L9~L13 三 民 版 課 外 閱 讀 新 視 界 : 古 詩 選 鶯 鶯 傳 文 學 史 之 旅 : 第 46 至 50 天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案 卡 書 寫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並 正 確 畫 記, 畫 記 錯 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3F5BCB6BBE1BCC6A1B6BFBCB5E3BEABBBAA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B3F5BCB6BBE1BCC6A1B6BFBCB5E3BEABBBAAA1B72E646F63> 注 : P3 表 示 考 点 在 教 材 第 3 页 ( 对 应 2016 版 教 材 )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点 精 华 第 一 章 资 产 第 一 节 : 货 币 资 金 资 产 的 定 义 分 类 (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等 ) P1 库 存 现 金 : 是 指 存 放 于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由 出 纳 人 员 经 管 的 货 币 P1 现 金 结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國 立 台 南 二 中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高 三 國 文 科 解 答 壹 選 擇 題 1 B 2 B 3 C 4 A 5 A 6 C 7 B 8 C 9 B 10 D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16 D 17 A 18 AB 19 E 20 AD 21 BDE 22 ABCD 23 ABD 24 BD 解 析 1.(A) ㄌㄧˋ/ㄓㄣˇ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531) ( CIP).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9-1.... G726. 9 CIP ( 2004) 069172 :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330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More information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1 1 3 5 5 8 9 9 11 13 14 16 17 17 19 21 23 25 26 26 29 31 32 32 33 34 35 37 38 1 1. 2. 3. 1. 2. 3. 4. 5. 1 2 3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23. 5 N 1 1 2 3 1.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三)及答案 2013 年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全 真 模 拟 卷 ( 三 ) 及 答 案 来 源 :www.shiyebian.net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请 将 它 的 代 码 选 出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 1. 加 快 推 进 以 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DFB9A4CAD4CCE2BCAFA3A832303134A3A9A3A8CDF5DEA5D5FBC0EDB3C2CFFEB6ABC9F3D4C434D4C231C8D5B8FCD5FDA3A92E646F63>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基 础 知 识 题 集 (2014 年 修 订 版 )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前 言 为 完 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价 机 制, 促 进 水 利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第 四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点 考 题 精 讲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依 据 最 新 颁 布 的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需 要 明 确 以 下 考 点 : 熟 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市 场 准 入 规 定 ; 熟 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More information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2012 年 司 法 考 试 模 拟 试 题 及 习 题 详 细 解 析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本 部 分 1-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1 甲 有 平 房 一 间 某 日, 甲 得 知 乙 将 于 该 平 房 南 建 高 楼 一 栋, 一 旦 高 楼 建 成, 该 平 房 即 无 阳 光 可 见 次 日, 甲 将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北京金英杰医学考试中心 目 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备 考 提 示... 1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理 学 备 考 提 示... 1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1 法 制 史 备 考 提 示... 3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3 宪 法 备 考 提 示... 4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5 经 济 法 备 考 提 示... 8 2013 年 大 纲 变 化...

More information

二00八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二00八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网 址 :www.sanxiangschool.com 三 湘 电 脑 会 计 学 校 电 话 :0731-4415986 二 00 八 年 湖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计 30 分, 每 小 题 1 分 ) 1 会 计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除 享 有 经 济 权 利 外 还 应 承 担

More information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12345 1 A B C D 2 A B C D 318%16% A16% B18% C16%18% D 4 A B C D 5100 100 50 A50 B100 C200 1 D 250 6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A. B. C.

More information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的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B.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14%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20C4EA313120D4C2B9FABCD2D6B0D2B5D7CAB8F1D0C4C0EDD7C9D1AFCAA6B6FEBCB6A3A8C0EDC2DBD6AACAB6A3A9D5E6CCE2BCB0B4F0B0B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420C4EA313120D4C2B9FABCD2D6B0D2B5D7CAB8F1D0C4C0EDD7C9D1AFCAA6B6FEBCB6A3A8C0EDC2DBD6AACAB6A3A9D5E6CCE2BCB0B4F0B0B8> 2014 年 11 月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鉴 定 职 等 业 : 心 理 咨 询 师 级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卷 册 一 : 职 业 道 德 与 理 论 知 识 注 意 事 项 : 1 考 生 首 先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等 用 钢 笔 圆 珠 笔 等 写 在 试 卷 册 和 答 题 卡 的 相 应 位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410) ( CIP). /. :, 2004. 7 ISBN 7-80153 - 963 - X.... G726. 9 CIP ( 2004) 069169 : :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9, 65369527) : : : 880mm 1230mm 1 /32 : 3360 : 140 : 0001 5000 : 2005 8 1 1

More information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 2007 /,. :, 2006. 2 ISBN 7-89994 - 217-9. 2......... D0 2007 : : : : 2 : 100866 : http: / / www. wendu. com : 010-88422102 831, 832 : : : 850 1168 1 /32 : 4. 875 : 2006 3 2 2006 3 2 : ISBN 7-89994 - 217-9

More information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8750 B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8750 B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1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1000 1200 900 A B C D (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000 6250 A 8750 B 11250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1 200000 400 10 A 1000 B 1600 C 2000 D 2300 1 A B

More information

bingdian001.com

bingdian001.com 2016 14 1.5 21 1. 50% 20% 5% 10% A.2 B.10.5 C.10 D.2.1 A = 1/ - =50%20%/10%5%=2 2. 2015 1 1.2 1.5 2016 1.9 2015 A.50% B.90% C.75% D.60% A = / = =1.2 1.5=1.8 2016 =1.9-1 /1=0.9 =0.9/1.8=50% 3. A. B. C.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2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26 7........... R241 44 CIP ( 2003 ) 036422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2. 875 373 1 5 000 1998 12 1 2003 6 2 2003 6 ISBN 7 81010 726 7 :

More information

72 + + 60 2 4. 72 72 2 + 20 2 + 2.4 20 60 60 8 =.4 22 72 2 + 002 + 0.4 20 60 90 =.4 22 2 + 600 0.44 72 + + 60 72.422 + 2.4 20 + 20 2 60 72 =.4 22 2 + 0 20 + 40 60 72 =.4 40 + 600 + 600 60 72 =.400 + 60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4E52D3939AEC9A8C6B1A1B9D2C344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4E52D3939AEC9A8C6B1A1B9D2C344A5BB2E646F63> 國 中 基 測 時 事 情 境 試 題 分 析 宋 裕 黃 亦 凡 從 民 國 90 年 起, 國 中 基 測 已 實 施 九 年, 共 十 八 次, 題 型 可 分 為 語 文 基 本 能 力 語 文 常 識 閱 讀 測 驗 等 三 大 項 基 測 的 出 題 方 向 著 重 語 文 能 力 的 理 解 與 應 用, 因 此 題 型 的 多 元 化 與 題 材 的 生 活 化 便 成 為 基 測

More information

二O O七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会计基础》

二O O七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会计基础》 二 七 年 湖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会 计 基 础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题 共 计 30 分, 每 小 1 分 ) l 下 列 经 济 业 务, 应 填 制 现 金 收 款 凭 证 的 是 ( ) A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B 以 现 金 发 放 职 工 工 资 C 出 售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收 到 现 金 D 销 售 材 料 收 到 一 张 转

More information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B. 高 估 自 己 C. 低 估 自 己 D. 发 掘 特 长 解 析 : 自 知, 就 是 认 识 自 己 ; 自 己 明 了 ; 或 自 然 知 晓 自 己 有 什 么 特 点, 优 势 劣 势, 自 己 都 很 清 楚 BC 说 法 都 不 对,D 说 法 不 符 合 题 意, 所 以 选 2013 年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考 政 治 试 题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共 48 分 ) 第 Ⅰ 卷 共 33 题, 其 中 第 1~18 题 为 政 治 部 分 每 小 题 1 分 ; 第 19~33 题 为 历 史 部 分, 每 小 题 2 分 每 小 题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最 符 台 题 意 1.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成 为 中 国 特

More information

CIP ISBN X Ⅰ. Ⅱ.1 2 Ⅲ Ⅳ.1D D921 CIP ISBN X D htp cbs.pku.edu.cn

CIP ISBN X Ⅰ. Ⅱ.1 2 Ⅲ Ⅳ.1D D921 CIP ISBN X D htp cbs.pku.edu.cn CIP. 2006.1 ISBN7-301-04643-X Ⅰ. Ⅱ.1 2 Ⅲ.1-2 - 3 - Ⅳ.1D911.012D921 CIP 2001 06177 ISBN7-301-04643-X D 0487 205 100871 htp cbs.pku.edu.cn 62752015 62750672 62752027 pl@pup.pku.edu.cn 890 1240 A5 11.625

More information

庭 下 如 積 水 空 明, 水 中 藻 荇 交 橫, 蓋 竹 柏 影 也 (D) 何 夜 無 月? 何 處 無 竹 柏? 但 少 閑 人 如 吾 兩 人 耳 27. ( ) 王 子 猷 曾 借 住 於 他 人 空 宅,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叫 人 在 庭 院 裡 種 竹 有 人 對 他 說 :

庭 下 如 積 水 空 明, 水 中 藻 荇 交 橫, 蓋 竹 柏 影 也 (D) 何 夜 無 月? 何 處 無 竹 柏? 但 少 閑 人 如 吾 兩 人 耳 27. ( ) 王 子 猷 曾 借 住 於 他 人 空 宅,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叫 人 在 庭 院 裡 種 竹 有 人 對 他 說 : 東 大 附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6/6 國 一 週 六 自 主 學 習 國 文 科 L11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選 擇 1. ( ) 好 友 像 一 幅 的 畫, 不 一 定 是, 炫 人 耳 目 可 是 每 看 一 回, 都 有 新 的 感 動 句 中 缺 空 處, 依 序 應 填 入 下 列 何 者? (A) 閉 月 羞 花 / 婀 娜 多 姿 (B) 耐 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Z1I07A0-17.doc

Microsoft Word - Z1I07A0-17.doc 國 文 科 文 / 林 士 敦 老 師 1 前 言 一 95 課 綱 發 表 後,40 篇 選 文 對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產 生 巨 大 影 響 這 點 從 98 99 年 兩 份 試 卷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言 可 喻, 熟 讀 40 篇 是 必 然 的 結 論 二 在 測 驗 目 標 中, 大 考 中 心 已 經 明 示 指 考 所 要 檢 測 的 內 容 與 能 力, 因 此, 準

More information

777777777

777777777 智 力 測 驗 題 型 分 析 一 智 力 測 驗 的 內 容 與 目 的 1. 精 細 的 觀 察 力 2. 敏 銳 的 辨 別 力 3. 迅 速 的 了 解 4. 敏 捷 的 反 應 5. 正 確 的 記 憶 6. 精 密 的 思 想 7. 妥 當 的 判 斷 8. 豐 富 的 想 像 9. 創 造 的 能 力 10. 推 理 的 能 力 11. 組 織 的 能 力 12. 分 析 的 能 力

More information

17. (3) 保 母 對 自 己 的 專 業 倫 理 包 括 那 些 項 目?A. 經 常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B. 積 極 參 與 保 母 專 業 組 織 ; C. 努 力 通 過 高 普 考 考 試 ;D. 配 合 督 導 制 度 提 升 自 我 素 質 1 ABC 2 ACD 3 AB

17. (3) 保 母 對 自 己 的 專 業 倫 理 包 括 那 些 項 目?A. 經 常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B. 積 極 參 與 保 母 專 業 組 織 ; C. 努 力 通 過 高 普 考 考 試 ;D. 配 合 督 導 制 度 提 升 自 我 素 質 1 ABC 2 ACD 3 AB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1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狀 況 2 收 托 孩 子 父 母 之 健 康 情 形 3 托 育 費 用 的 成 本 4 日 後 調 薪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2. (4) 下 列 對 領 有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保 母 的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考 点 考 题 精 讲 依 据 最 新 颁 布 的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需 要 明 确 以 下 考 点 : 掌 握 新 股 公 开 发 行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般 规 定 配 股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考 点 考 题 精 讲 依 据 最 新 颁 布 的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需 要 明 确 以 下 考 点 : 掌 握 新 股 公 开 发 行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基 本 条 件 一 般 规 定 配 股 第 七 章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并 上 市 考 点 结 构 概 览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考 点 考 题 精 讲 依 据 最 新 颁 布 的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需 要 明 确 以 下 考 点 : 掌 握 新 股 公 开 发 行 和 非 公

More information

(黃).indd

(黃).indd 102 22 95 11 5 4 7 14 19 20 8 2 5 6 8 10 15 17 18 5 1 3 16 21 22 6 9 11 12 13 23 24 2 3 17 15 16 193011 95 101 102 22 101 95 11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Bendetto Croce 1960 4 48 1244 2 1. (A) (B)(C)(D)

More information

: () (),, ; 30, 70,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 () (),, ; 30, 70,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 () (),, ; 30, 70, 100 150 10 20 20 20 30 1.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5. A. B. C. D. [ ] 6. A.9 B.11 ( )1 (8 ) C.12 D.13

More information

(1) 扉页.FIT)

(1) 扉页.FIT) 严 格 依 据 大 纲 编 写 共 基 础 知 识 李 永 新 主 编 北 京 窑 广 州 窑 上 海 窑 西 安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渊 悦 陨 孕 冤 数 据 共 基 础 知 识 / 李 永 新 编. 要 北 京 院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司 北 京 司 袁 2013.11 渊 2014.10 重 印 冤 ISBN 978-7-5100-7147-8 玉. 淤 噎 域. 淤 李 噎 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1544.htm

Microsoft Word - 00154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 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模拟试卷汇总 注 册 税 务 师 - 备 考 资 料 大 全 下 载 页 :http://edu.21cn.com/xiazai/cta.htm 2013 年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税 法 二 模 拟 试 卷 汇 总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市 一 居 民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主 要 生 产 销 售 同 一 类 型 的 空 调 12 月 31 日 归 还 关 联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2 ( ) :, ( ) ISBN :.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CIP ) /,. 2 ( ) :, ( ) ISBN :.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 2 ) ( CIP ) /,. 2 ( ) :, 2003. 6 ( ) ISBN 7 81010 735 6............ :. R276. 1 44 CIP ( 2003 ) 030227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0. 25 297 1 3 000 2000 1 1 2003 6 2 2003 6 3 ISBN 7 81010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0178) ( CIP). 1 /. :, 2004. 7 ISBN 7-80153 - 956-7.... G726. 9 CIP ( 2004) 069175 : 1 : : : : : : 2 : 100733 : 010-65369524 65369530 : : : 880mm 1230mm 1 /32 : 2400 : 150 : 5000 : 2006 8 1 2 : ISBN 7-80153

More information

當 地 情 形 還 不 熟 悉 4 得 勝 的 歡 似 虎 : 形 容 因 勝 利 而 得 意 忘 形 5 不 吃 無 工 之 食 : 比 喻 人 不 能 無 緣 無 故 接 受 優 待 或 贈 與 4. 請 根 據 文 意, 在 中 填 入 正 確 的 成 語 代 號 ( 甲 ) 優 游 自 在

當 地 情 形 還 不 熟 悉 4 得 勝 的 歡 似 虎 : 形 容 因 勝 利 而 得 意 忘 形 5 不 吃 無 工 之 食 : 比 喻 人 不 能 無 緣 無 故 接 受 優 待 或 贈 與 4. 請 根 據 文 意, 在 中 填 入 正 確 的 成 語 代 號 ( 甲 ) 優 游 自 在 國 二 國 文 範 圍 :B3: 第 二 課 美 猴 王 一 國 字 及 注 音 1. 拱 ㄈㄨˊ 無 違 : 2. 拍 手 稱 ㄧㄤˊ : 3. 詼 ㄒㄧㄝˊ 風 趣 : 4. ㄔㄢˊ 鬥 : 5. 搔 癢 : 6. ㄓㄤ 頭 鼠 目 : 7. 玩 ㄕㄨㄚˇ : 8. 石 竅 : 9. 採 花 ㄇㄧˋ 果 : 10. 長 途 ㄅㄚˊ 涉 : 11. 喜 不 自 勝 : 12. 進 ㄓㄨˋ 水 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7154004.htm

Microsoft Word - 09715400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狀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6月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真题

2011年6月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真题 2011 年 6 月 份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真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6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30 分 以 下 各 小 题 所 给 出 的 4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 1.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中 小 企 业 板 块 上 市 公 司 试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立成功高中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三國文科期末考試題

台北市立成功高中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三國文科期末考試題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一 0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範 圍 1. 課 本 : 第 五 冊 L13 典 論 論 文 第 六 冊 L1 諫 逐 客 書 L4 庖 丁 解 牛 2. 課 外 讀 本 : 與 吳 質 書 高 三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電 腦 卡 上 請 將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劃 記 清 楚, 錯 誤 者 一 律 扣 十 分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More information

(黃).indd

(黃).indd 101 101 6 101 102 ( ) ( ) 2 3 9 23 245 ( )6 4 913 ( ) 1 6 7 13 14 21 22 23 24 ( ) 2023 ( )101 1 101 1 2 3 4 5 6 7 8 1 2 1 1 1 6 25 1 1 1 3 6 25 1 1 2 1 1 6 25 1 1 1 1 2 6 25 1 1. 1 3 37 2 7 3 4 9 1 3 3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高 考 语 文 陕 西 卷 试 题 以 及 答 案 解 析 本 试 卷 分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 和 第 Ⅱ 卷 1 至 4 页, 第 Ⅱ 卷 5 至 8 页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本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一 并 交 回 第 Ⅰ 卷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在 答 题 卡 上 务 必 用 直 径 0.5 毫 米 黑 色 墨 水 签 字 笔 将 自 己 的 姓

More information

Pol_Les3_1.doc

Pol_Les3_1.doc 唯 物 辩 证 法 ( 上 ) 课 后 练 习 单 选 题 1 在 马 克 思 的 墓 碑 上 刻 着 两 行 字 : 以 往 的 哲 学 家 只 是 解 释 世 界, 而 问 题 在 于 改 造 世 界 这 主 要 说 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坚 持 ( ) A. 阶 级 性 B. 思 辨 性 C. 实 践 性 D. 科 学 性 2 维 生 素 是 维 持 人 体 正 常 功 能 的 重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 2004 ] : 1. ; 2. [ 2004 ] (, ) : 1.,,, 2.,,,,,, 3.,,,, ( 1) ( 1) ( 2) ( 5) ( 7) ( 9) ( 10) ( 10) ( 10) ( 18) ( 22) ( 23) ( 25) ( 26) ( 26) ( 26) ( 32) ( 35) ( 37) ( 39) ( 40) ( 40) (

More information

( CIP) /. 2. :, 2004 (. ) ISBN G CIP ( 2004 ) : : : : : : 2 1 :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 CIP) /. 2. :, 2004 (. ) ISBN G CIP ( 2004 ) : : : : : : 2 1 :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 CIP) /. 2. :, 2004 (. ) ISBN 7-5077-0238-3.......... G40-014 CIP ( 2004 ) 019599 : : : : : : 2 1 : 100078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2005 3 2 : 2005 3 2 : 00001 10000 : 70. 00 ( 7 ) ( ) ( 150

More information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2014 年 注 会 会 计 讲 义 ( 第 1 16 章 ) 郭 建 华 第 一 章 总 论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考 试 集 中 在 客 观 性 题 目 中, 本 章 主 要 考 查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要 素 结 合 有 关 章 节 的 选 择 题 考 点 一 :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根 据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它 包 括 可 靠 性 相 关 性 可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1544.htm

Microsoft Word - 991544.htm 15400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工 作 項 目 01: 職 業 倫 理 1. (1) 保 母 應 提 供 家 長 那 些 服 務 資 料 內 容?A. 收 托 時 間 B. 收 托 的 環 境 C. 收 托 收 費 D. 保 母 的 經 濟 狀 況 ABC B CD ABD ABCD 2. (1) 保 母 收 托 孩 子 前, 應 注 意 下 列 那 一 事 項? 了 解 收 托 孩 子 的

More information

( CIP) /. - :, ( 21 ) ISBN H ( CIP) ( 2004) ( ) ( : ) /

( CIP) /. - :, ( 21 ) ISBN H ( CIP) ( 2004) ( ) ( : ) / 21 ( ) ( CIP) /. - :, 2004. 9 ( 21 ) ISBN 7-5043 -4362-5... - - - -. H152. 3 ( CIP) ( 2004) 096813 ( ) 86093580 86093583 9 ( : 100045) 880 1230 1 /32 516 20. 625 5000 2004 9 1 2004 9 1 ISBN 7-5043-4362-5

More information

2. 以 下 哪 部 是 我 国 古 代 的 地 理 学 巨 著? A. 梦 溪 笔 谈 B. 太 平 洋 广 记 C. 天 工 开 物 D. 水 经 注 D.[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文 学 知 识 太 平 广 记 是 宋 代 人 编 撰 的 一 部 书 籍, 取 材 于 汉 代 至 宋 初

2. 以 下 哪 部 是 我 国 古 代 的 地 理 学 巨 著? A. 梦 溪 笔 谈 B. 太 平 洋 广 记 C. 天 工 开 物 D. 水 经 注 D.[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文 学 知 识 太 平 广 记 是 宋 代 人 编 撰 的 一 部 书 籍, 取 材 于 汉 代 至 宋 初 真 题 园 ----http://www.zhentiyuan.com 2013 年 公 务 员 联 考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联 考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 贵 州 四 川 福 建 黑 龙 江 湖 北 山 西 重 庆 辽 宁 海 南 江 西 天 津 陕 西 云 南 广 西 山 东 湖 南 ) 十 六 省 第 一 部 分 常 识 判 断 ( 共 20 题, 参 考 时

More information

,,!!!?,?,!,,,,,,,,,,!,,, : 1 ,,,,!, :, :,?,,,, 2 ( 1 ) 7 0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7 ) ( 18 ) ( 19 ) ( 21 ) ( 22 ) ( 23 ) ( 25 ) ( 26 ) ( 27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Microsoft Word - ZLI14A0-105 105 年 指 考 趨 勢 預 測 歷 史 考 歷 科 史 科 文 / 朱 詩 堯 老 文 師 / 朱 詩 堯 老 師 1 前 言 大 考 中 心 根 據 101 課 綱, 將 指 考 歷 史 科 測 驗 分 為 四 項 可 相 互 依 存 的 指 標 : 基 礎 知 識 文 本 閱 讀 歷 史 解 釋 資 料 證 據, 每 項 指 標 又 將 記 憶 閱 讀 分 析 推 證 等 能 力 納 入 一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青溪協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

中華民國青溪協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 - 1 - 中 華 民 國 第 八 屆 第 四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程 序 表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2 月 1 9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臺 南 南 紡 夢 時 代 雅 悅 會 館 五 樓 ( 臺 南 東 區 中 華 東 路 一 段 366 號 ) 項 次 程 序 起 訖 時 間 使 用 時 間 主 持 人 或 報 告 人 報 到 16:30~17:00

More information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模 拟 试 题 ( 二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下 列 主 体 在 其 注 册 地 从 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时, 可 以 不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是 ( ) A. 在 境 外 开 展 业 务 境 外 中 资

More information

153

153 C. 僅 限 行 前 報 名 參 加 請 向 該 活 動 之 或 聯 繫 103301 7/5~6 百 岳 5 座 7/4 晚 上 8 點 AD 行 前 會 議 黃 慶 元 合 歡 群 峰 是 中 橫 公 路 旁 郊 山 化 專 車 新 埔 捷 運 站 4300/4500 6/26 晚 8 點 0919-541045 的 高 山, 包 括 合 歡 主 山 東 峰 2 號 出 口 限 22 名 免 公

More information

《米开朗琪罗传》

《米开朗琪罗传》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环境

第二章 环境 一 选 择 题 第 一 章 绪 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E A D A C D D D A D 11 12 13 14 15 16 C C ABE ABE ACD ABCDE 二 填 空 题 1.( 人 的 健 康 ) 2.( 临 床 护 理 ) ( 社 区 护 理 ) ( 护 理 管 理 ) ( 护 理 教 育 ) ( 护 理 科 研 ) 3.( 责 任 制 护 理 ) (

More information

200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及答案

200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及答案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2005 年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 试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共 60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是 ( ) A.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8003.htm

Microsoft Word - 178003.htm 17800 照 顧 服 務 員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一 是 非 題 : 1.(O) 飯 後 胃 結 腸 反 射 可 激 發 結 腸 及 大 腸 蠕 動 2.(X) 女 性 陰 部 清 潔 的 順 序 為 由 上 而 下, 由 外 往 內 3.(X) 男 女 尿 道 長 度 不 同, 女 性 尿 道 較 長, 所 以 易 感 染 發 炎 4.(X) 為 案 主 擦 拭 四 肢

More information

摘要

摘要 5 AB 2 A 5 B 3 C D 5 E 3 1 38 A B C D E 5 8 3 3 3 5 8 3 5 3 5 8 3 3 8 3 5 8 5 5 5 () 1. ABD AB (LDR room) 2 C 2 2 2 LDR room 2 D 39 E 2. ABC D 2 2 E 3 2 3. ABC AB A 2 B 20 CD E 4. 5 5 2 3 A 13 A 2 2 CD

More information

20151107083515_題目卷

20151107083515_題目卷 國 中 歷 史 B3:L6 明 代 與 盛 清 的 發 展 練 習 卷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1. ( ) 明 清 兩 代 的 統 治 措 施 有 何 相 似 之 處? (A) 均 薙 髮 留 辮 (B) 均 種 族 歧 視 (C) 均 興 文 字 獄 (D) 均 設 特 務 機 關 2. ( ) 小 明 參 觀 北 京 的 長 陵, 領 隊 先 生 介 紹 此 乃 明 代 因 發 動 宗 室 之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A 2-1,;!/) +2(192>*.) /0-1

More information

2 1 = 1 2 AOB AOB = 2 2 AB CD CD AB O AB CD O AOC = BOC = 1 2 AOB AOC = BOC = 1 2 AOB OA = OB = = AOC BOD SAS = OA = OB = 1 2 c = a + b - 1 2 4 ab = a + b 2 2 2 2 1.

More information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高中國文科期末考            年班號姓名: 金 陵 女 高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國 文 科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範 圍 ; 翰 林 五 冊 10.12- 附 1. 含 語 練 論 孟 : 論 \ 古 人 成 語 P249-264 補 充 8-10 模 卷 13-14 國 學 : 賦 原 體 諸 子 現 代 詩 韻 文 日 期 :98 年 1 月 14 日 高 三 班 號 姓 名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1 至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502_1-2.doc

Microsoft Word - 9502_1-2.doc 北 一 女 中 9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高 一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歷 史 科 試 題 範 圍 : 歷 史 ( 下 ) 4-3~8-2 聯 合 命 題 電 腦 卡 務 必 寫 上 座 號 姓 名, 以 便 核 對 劃 記 有 無 錯 誤 未 劃 記 或 畫 卡 錯 誤, 以 致 電 腦 不 能 判 讀 者, 一 律 先 扣 5 分 一 單 選 題 75%( 每 題 3 分 ) 1. 大

More information

或 者 紅 外 線 都 很 明 顯, 顯 示 它 是 又 厚 又 高 的 雲 (C) 丙 處 的 雲 為 對 流 發 展 旺 盛 的 積 雨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光 雲 圖 較 明 顯, 而 紅 外 線 雲 圖 較 暗 淡 (D) 甲 處 的 雲 主 要 是 低 層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或 者 紅 外 線 都 很 明 顯, 顯 示 它 是 又 厚 又 高 的 雲 (C) 丙 處 的 雲 為 對 流 發 展 旺 盛 的 積 雨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光 雲 圖 較 明 顯, 而 紅 外 線 雲 圖 較 暗 淡 (D) 甲 處 的 雲 主 要 是 低 層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高 二 單 元 5 萬 象 風 雲 地 球 科 學 歷 屆 學 測 試 題 彙 整 泰 宇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下 冊 章 節 第 六 章 觀 風 雲 6-1 氣 象 觀 測 6-2 氣 象 預 報 第 七 章 多 變 的 天 氣 7-1 成 雲 致 雨 7-2 大 氣 運 動 1. 臺 灣 地 區 約 在 北 緯 二 十 多 度, 此 地 區 地 面 氣 象 觀 測 坪 內 安 置 之 百 葉

More information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A.1 B.2 C.3 D.4 解 析 : 依 据 已 学 知 识 可 知 吐 蕃 是 藏 族 祖 先 建 立 的 一 个 王 朝 7 世 纪 前 期, 松 赞 干 布 做 了 吐 蕃 的 赞 普, 统 一 了 青 藏 高 原, 定 都 逻 些, 由 此 分 析 可 知 吐 蕃 在 地 理 位 置 2014 年 广 东 省 广 州 中 考 真 题 历 史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25 小 题, 每 小 题 3 分, 共 75 分 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请 把 答 题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所 选 的 选 项 涂 黑 ) 1.2014 年 5 月 18 日, 集 展 览 科 普 教 育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More information

+ + 4 + + 998999 + 999000 + 4 + + 4 + 40 + 60 + 84 + + + 6 + 99 + 4 994 994994 9999 = + 4 abcd 9 7 7 7 4 4 4 6 4 9 4 4 4 7 7 90 0 8 8 40 n + n + n 00 70 0 0 70 0 0 40 0 60 40 0 4 60 0 0 90

More information

2 1 = 1 AOB = 22 2 AB CD CD AB O AB CD O AOC = BOC = 1 AOB 2 AOC = BOC = 1 AOB 2 OA = OB = = AOC BOD SAS = OA = OB = 1 2 c = a + b- 1 2 2 2 2 4 ab = a + b 2 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