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項 目 備 註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五 )17:00 止 ( 星 期 五 )10:00 起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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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1.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訂 購 2. 現 場 購 買 19 個 代 售 服 務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如 下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02) 轉 1116 新 北 市 :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02) 基 隆 市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02) 轉 204 宜 蘭 縣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3) 轉 157 桃 園 縣 :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3) 轉 新 竹 市 :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3) 苗 栗 縣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037) 轉 ( 星 期 三 ) 起 臺 中 市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04) 彰 化 縣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4) 轉 1305 南 投 縣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49) 轉 1309 雲 林 縣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05) 嘉 義 市 :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05) 轉 204 臺 南 市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6) 高 雄 市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7) 轉 2311 屏 東 縣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8) 轉 1532 花 蓮 縣 :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03) 轉 1820 臺 東 縣 :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089) 轉 2000 澎 湖 縣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6) 轉 1123 金 門 縣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82) ( 星 期 四 ) 起 ( 星 期 一 ) 止 ( 星 期 六 ) ( 星 期 日 ) ( 星 期 一 )10:00 起 ( 星 期 五 )17:00 止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三 )17:00 止 ( 資 料 以 寄 件 郵 戳 為 憑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辦 理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之 5 號 電 話 :(05) 轉 網 址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集 體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 由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 個 別 登 記 資 格 及 特 種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登 錄 及 繳 件 考 須 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招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 考 應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報 名 並 參 加 考 試 並 取 得 成 績 後, 方 得 參 加 本 招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應 屆 畢 業 免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勾 記 作 業 1. 登 記 資 格 及 特 種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條 件 及 繳 驗 證 件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8 頁 2. 電 話 :(02) 分 機 傳 真 :(02) 地 址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億 光 大 樓 5 樓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I

2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三 )10:00 起 ( 星 期 五 )17:00 止 ( 星 期 五 )10:00 起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一 )17:00 止 ( 星 期 二 )10:00 起 ( 星 期 一 )24:00 止 (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僅 至 止 ) ( 星 期 五 )10:00 起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 含 登 記 資 格 及 特 種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練 習 版 系 統 開 放 集 體 繳 費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個 別 繳 費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實 際 招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統 計 公 告 ( 星 期 五 )10:00 起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排 名 查 詢 ( 星 期 五 )10:00 起 ( 星 期 六 )12:00 止 ( 星 期 五 )10:00 起 ( 星 期 三 )17:00 止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星 期 二 )10:00 起 錄 取 公 告 及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 星 期 二 )10:00 起 ( 星 期 四 )12:00 止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附 註 :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與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本 委 員 會 網 址 : 1. 凡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繳 費 及 參 加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2.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概 以 一 般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3. 具 有 多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須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傳 真 特 種 身 分 確 認 單 (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至 本 委 員 會 確 定 特 種 身 分 4.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僅 不 得 享 有 登 記 費 優 待, 與 登 記 資 格 無 關 考 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寫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查 考 可 先 行 上 網 練 習 或 試 填 1. 集 體 繳 費 限 由 原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辦 理 2. 繳 費 管 道 有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ATM 便 利 商 店 等, 逾 期 無 法 繳 費,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單 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3. 參 加 集 體 或 個 別 繳 費 考 ( 包 含 免 繳 費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 均 務 必 於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如 獲 系 統 回 應 繳 費 成 功 者, 即 表 示 已 完 成 繳 費, 及 參 加 本 招 之 登 記 分 發, 具 有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4. 繳 費 收 據 或 證 明 請 務 必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5. 相 關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1~12 頁 考 可 上 網 查 詢,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參 考 1. 查 詢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分 數 及 特 種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2. 考 查 詢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排 名 考 對 個 人 總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寫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考 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年 月 日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自 設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後,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料 確 定 並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中 華 電 信 門 號 手 機 直 撥 536, 語 音 查 榜 專 線 : 或 , 語 音 查 榜 時 間 : ( 星 期 二 ) 10:00 起 至 ( 星 期 五 ) 24:00 止 考 對 分 發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寫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三 ),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II

3 104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特 種 身 分 考 分 發 方 式 : 就 所 登 記 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志 願 順 序, 先 以 一 般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依 總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一 般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身 分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但 若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該 類 特 種, 且 考 之 該 類 特 種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含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 時, 再 以 特 種 身 分 及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類 特 種 之, 至 額 滿 為 止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104 學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年 度 )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 以 下 簡 稱 本 招 ), 由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依 考 招 分 離 精 神 不 辦 理 考 試 二 欲 參 加 本 招 之 考, 應 先 報 考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並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三 考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測 驗 總 分 數 為 0 分 ( 含 因 違 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應 扣 減 分 數 後 合 計 為 0 分 )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招 四 本 招 採 先 審 查 登 記 資 格 後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制, 即 考 須 先 經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始 取 得 參 加 本 招 資 格, 且 於 完 成 繳 費 後, 才 可 參 加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五 本 招 之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繳 費 個 人 總 成 績 招 名 額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分 發 結 果 等 相 關 查 詢 系 統, 考 均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使 用, 網 址 : 六 本 委 員 會 將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一 般 未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者, 不 得 繳 費 及 參 加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另 雖 已 通 過 一 般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但 未 參 加 或 未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者, 視 為 一 般,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七 本 招 一 律 採 繳 費 後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所 有 考 繳 費 後 ( 包 含 免 繳 費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 均 務 必 於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如 獲 系 統 回 應 繳 費 成 功 者, 即 表 示 已 完 成 繳 費, 及 參 加 本 招 之 登 記 分 發, 具 有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八 參 加 本 招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免 繳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登 記 費 減 免 30%, 應 繳 新 臺 幣 154 元 整 未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時,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須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17:00 資 格 審 查 繳 件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並 將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可 享 有 本 招 登 記 費 優 待 九 凡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之 考 皆 具 有 一 般 身 分 ; 另 考 若 同 時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種 身 分 者, 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多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登 記 分 發 特 種 身 分 確 認 單, 僅 能 選 擇 一 種 特 種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確 認 單 簽 名 後, 須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一 經 傳 真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特 種 身 分 別 ; 未 傳 真 者, 則 以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最 高 之 特 種 身 分 為 其 特 種 身 分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III

4 十 考 經 由 其 他 招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招 本 委 員 會 將 依 各 招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若 經 查 證 有 違 規 定 事 項 者, 一 律 取 消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若 已 繳 登 記 費 者, 不 予 退 費, 考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分 發 方 式 : 就 所 登 記 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志 願 順 序, 先 以 一 般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依 總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一 般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身 分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但 若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該 類 特 種, 且 考 之 該 類 特 種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含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 時, 再 以 特 種 身 分 及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類 特 種 之 外 加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十 二 技 專 校 院 招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招 事 務 使 用, 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IV

5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作 業 流 程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星 期 四 ) ~ ( 星 期 一 )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 星 期 六 ) ~ ( 星 期 日 ) 是 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列 免 辦 理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之 條 件 且 不 具 特 種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是 否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 星 期 四 )10:00 ~ ( 星 期 三 )17:00 ( 資 料 登 錄 及 證 明 文 件 繳 寄 ) 不 得 參 加 本 招 不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一 般 身 分 不 通 過 或 未 申 請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不 具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不 通 過 或 未 申 請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審 查 通 過 具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 星 期 三 )10:00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三 ) 10:00 ~ ( 星 期 五 )17:00 集 體 繳 費 : ( 星 期 四 ) 10:00 ~ ( 星 期 一 )17:00 個 別 繳 費 : ( 星 期 二 ) 10:00 ~ ( 星 期 一 )24:00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 星 期 二 )10:00~ ( 星 期 一 )24:00 實 際 招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統 計 公 告 ( 星 期 五 )10:00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排 名 查 詢 ( 星 期 五 )10:00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五 )10:00~ ( 星 期 六 )12:00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星 期 五 )10:00 ~ ( 星 期 三 )17:00 錄 取 公 告 及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 星 期 二 )10:00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二 ) 10:00 ~ ( 星 期 四 )1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V

6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目 壹 招 學 校... 1 貳 登 記 資 格... 2 叄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4 表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資 格 審 查 繳 件 時 所 須 繳 交 之 證 件 ( 影 本 )... 7 表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 ( 各 項 優 待 標 準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9 肆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各 群 ( 類 ) 別 代 碼 及 其 指 定 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群 ( 類 ) 別 代 碼 伍 繳 費 陸 成 績 核 計 柒 實 際 招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統 計 公 告 捌 個 人 總 成 績 排 名 查 詢 及 總 成 績 複 查 玖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拾 分 發 方 式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及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拾 貳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及 申 訴 拾 叄 身 體 檢 查 拾 肆 其 他 附 錄 一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及 預 定 招 名 額..17 附 錄 二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各 群 ( 類 ) 別 志 願 代 碼 及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預 定 招 名 額 附 錄 三 考 畢 ( 肄 ) 業 學 校 及 同 等 學 力 代 碼 表 附 錄 四 考 畢 ( 肄 ) 業 科 ( 組 學 程 ) 別 代 碼 表 附 錄 五 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表 一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考 申 訴 表 附 表 五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繳 費 單 填 表 說 明 128 附 表 六 臺 灣 銀 行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 代 傳 票 ) 129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妥 善 保 存 本 簡 章, 以 便 參 加 本 招 參 考 之 用 二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日 期 :104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17:00 三 繳 費 日 期 : ( 一 ) 集 體 繳 費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17:00 ( 二 ) 個 別 繳 費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24:00 四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日 期 :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7:00 五 參 加 本 招 須 先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並 繳 費 成 功 後, 始 可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六 考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或 持 偽 造 ( 變 造 ) 證 件 參 加,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本 招 報 名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本 招 錄 取 資 格 錄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VI

7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招 入 學 簡 章 壹 招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101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35~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54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102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36~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54~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7~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37~ *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55~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8~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38~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9~ *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39~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56~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57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8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20~ ~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57~58 ( 原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 10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41~ *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2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58~ *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42~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43~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22~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59~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44~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60 ( 原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201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3~ 光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60~ *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24~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46~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25~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61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47~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61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205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27~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4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61~ *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28~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49~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62~63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209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29~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50~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30~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31~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51~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63~ *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32~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33~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52~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34~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53~54 註 :1. 各 校 之 招 規 定 及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考 附 錄 一 2. 本 簡 章 公 布 後, 招 學 校 及 系 科 ( 組 ) 學 程 如 有 異 動, 另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3. 本 表 中 校 名 前 有 註 記 * 者,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得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學 校 頁 碼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

8 貳 登 記 資 格 凡 具 下 列 所 述 資 格 之 一, 並 已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總 分 數 不 得 為 0 分 ( 含 因 違 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應 扣 減 分 數 後 合 計 為 0 分 ) 者 : 一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具 報 名 四 技 各 招 系 ( 組 ) 學 程 之 登 記 資 格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3.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6.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7.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8.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資 賦 優 異 考,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9.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10.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11.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2.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13.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14.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15.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且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數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2

9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15)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技 專 校 院 招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16)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經 技 專 校 院 招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僅 得 登 記 同 意 受 理 本 條 款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為 志 願 ( 符 合 本 條 款 之 招 學 校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 頁 ) 二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且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數 符 合 規 定 者, 具 報 名 二 專 各 招 科 ( 組 ) 之 登 記 資 格 : 1. 符 合 上 述 各 款 報 名 四 技 各 招 系 ( 組 ) 學 程 之 登 記 資 格 不 包 含 ( 一 )15. 之 (15) (16) 條 款 2.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具 之 離 校 或 工 作 年 資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或 專 業 訓 練 期 限 規 定 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之 登 記 資 格 二 凡 符 合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3

10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條 款 考,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之 登 記 資 格 三 考 參 加 本 招 之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群 ( 類 ) 別, 應 與 其 報 考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考 試 科 目 群 ( 類 ) 別 相 同 ; 群 ( 類 ) 別 不 相 同 者,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不 予 採 計 四 考 若 已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下 列 各 管 道 入 學 招, 經 錄 取 ( 報 到 ) 後, 不 得 再 行 參 加 本 招,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若 已 繳 登 記 費 者, 不 予 退 費, 考 不 得 異 議 ( 一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保 送 入 學 招 ( 二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甄 審 入 學 招 ( 三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招 ( 四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招 ( 五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 六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 七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各 入 學 招 管 道 或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單 獨 入 學 招 五 考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登 記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自 取 得 證 件 之 年 數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六 持 國 外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七 考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認 定,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之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定 之 八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學 校 等 8 所 海 外 學 校 未 具 身 分 考 登 記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身 分 考,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比 照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辦 理 十 曾 於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同 等 學 力, 登 記 資 格 得 比 照 登 記 資 格 第 一 條 第 十 五 項 第 一 款 辦 理 於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及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五 年 級 視 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登 記 資 格 得 比 照 登 記 資 格 第 一 條 第 十 五 項 第 二 款 辦 理 叄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一 凡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無 須 辦 理 個 別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 ( 一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學 校 )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中 )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之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並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免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之 集 體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應 屆 畢 業 ( 二 ) 已 通 過 95 至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考 ( 三 ) 已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資 格 審 查 考 註 : 上 述 考 若 另 具 特 種 身 分 者, 則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內 完 成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始 得 享 有 特 種 加 分 優 待 二 須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對 象 : ( 一 ) 一 般 身 分 : 1. 不 符 合 上 述 無 須 辦 理 個 別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條 件 者 2. 其 他 普 通 型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中 職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考 3.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兵 現 役 人 員 ( 含 替 代 役 男 ), 如 將 在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間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於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時, 應 另 繳 驗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乙 份 本 款 考 應 以 一 般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若 考 蓄 意 隱 瞞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且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以 前 無 法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4

11 4. 國 軍 官 兵 志 願 現 役 人 員, 應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繳 交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之 准 考 證 明 正 本 乙 份,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 二 ) 特 種 身 分 : 1. 包 含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但 未 參 加 或 未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者, 視 同 一 般 ; 通 過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者, 始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之 權 利 2.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原 住 民 身 分 審 查 考, 仍 須 於 本 招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原 住 民 之 身 分 與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等 資 料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享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加 分 優 待 ( 三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身 分 : 1.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2.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時, 已 出 具 證 明 且 通 過 審 查 並 登 錄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即 享 有 登 記 費 免 繳 優 待 或 減 免 30%, 無 須 繳 寄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3. 於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報 名 後, 新 通 過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本 招 登 記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可 免 繳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減 免 30% 4. 考 可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內, 登 入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確 認 是 否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5.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係 指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若 證 明 文 件 內 未 含 考 本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則 須 另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三 登 錄 繳 件 日 期 : ( 一 ) 考 可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17:00 期 間, 逕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 登 錄 繳 件 期 間 系 統 24 小 時 開 放 )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列 印 系 統 所 產 之 黏 貼 單, 並 貼 妥 或 釘 附 應 繳 交 審 驗 之 相 關 證 明 後,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億 光 大 樓 5 樓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 郵 戳 為 憑 ) 概 不 受 理 請 考 自 行 留 存 掛 號 收 執 聯 ( 掛 號 號 碼 計 14~20 位 數 字 ), 以 郵 局 郵 寄 者 可 至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郵 件 收 送 進 度 考 亦 可 於 寄 件 後 第 3 天 起,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是 否 已 寄 達 本 委 員 會 ( 二 ) 以 原 住 民 之 特 種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者, 僅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登 錄 原 住 民 之 身 分 與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等 資 料, 無 須 繳 寄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與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但 須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可 透 過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機 制 系 統 及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資 料 庫 平 台, 取 得 考 戶 籍 資 料 及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以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本 委 員 會 若 未 能 連 結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本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考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四 資 格 審 查 須 繳 交 之 黏 貼 單 ( 列 印 由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勾 選 所 產 之 黏 貼 單 ): ( 一 ) 畢 業 ( 或 學 位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在 學 肄 業 之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因 尚 未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而 欲 以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之 登 記 資 格 參 加 本 招 者, 須 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5

12 列 印 系 統 產 之 延 期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切 結 書 簽 名 後 繳 交, 切 結 於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12:00 前, 補 繳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並 同 意 如 逾 期 繳 交 或 登 記 資 格 經 審 查 未 通 過 時, 概 以 登 記 資 格 不 符 論 處, 考 不 得 參 加 本 招, 不 得 異 議 ( 二 )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應 繳 交 文 件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8 頁 表 一 ) ( 三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五 考 應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登 記 資 格 特 種 身 分 之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及 低 收 入 戶 登 記 費 免 繳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登 記 費 減 免 30% 審 查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考 未 上 網 查 詢 而 致 參 加 本 招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六 考 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可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04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填 寫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考 於 複 查 期 間 僅 得 就 現 有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之 疑 義 要 求 更 正,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新 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注 意 事 項 : 一 103 學 年 度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學 校 )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中 )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應 屆 畢 ( 結 ) 業 之 一 般, 若 已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免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者, 考 得 免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即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 但 若 未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免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者, 則 考 須 自 行 辦 理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惟 特 種 無 論 是 否 為 應 屆 畢 業, 皆 須 由 考 自 行 辦 理 特 種 身 分 審 查 二 考 如 不 確 定 是 否 須 要 參 加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可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查 詢 ; 如 獲 系 統 回 應 您 已 具 有 本 招 之 一 般 登 記 資 格 者, 即 表 示 已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其 餘 考 均 須 參 加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三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除 由 務 委 員 會 所 開 立 之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須 繳 交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辨 認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則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及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若 報 到 時 發 現 原 提 出 證 件 不 實 或 偽 造,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不 得 異 議 四 凡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繳 費 及 參 加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五 雖 已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但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或 繳 件 之 申 請 特 種 資 格 審 查 考, 於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繳 件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其 特 種 身 分, 並 以 一 般 身 分 辦 理,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六 考 若 同 時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之 特 種 身 分 時, 得 將 所 有 的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經 審 查 後 若 兩 種 以 上 身 分 皆 符 合 者, 須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多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登 記 分 發 特 種 身 分 確 認 單, 僅 能 選 擇 1 種 特 種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確 認 單 簽 名 後, 請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傳 真 (02) 至 本 委 員 會, 並 以 電 話 (02) 分 機 確 認 收 到 傳 真, 一 經 傳 真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特 種 身 分 別 ; 未 傳 真 者, 則 以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最 高 之 特 種 身 分 為 其 特 種 身 分 七 特 種 身 分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9 頁 至 第 10 頁 表 二 八 若 填 寫 之 基 本 資 料 時 須 要 造 字 者,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造 字 表,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據 以 造 字 九 考 所 繳 交 之 各 證 件 影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除 外, 若 有 繳 交 正 本 而 遺 失 破 損 者, 本 委 員 會 概 不 負 責 十 凡 於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內 勾 選 兵 役 狀 況 為 現 役 者, 均 須 繳 交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6

13 表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資 格 審 查 繳 件 時 所 須 繳 交 之 證 件 ( 影 本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備 註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1. 考 無 須 繳 寄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但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登 錄 原 住 民 身 分 資 料, 本 委 員 會 將 透 過 內 政 部 電 子 查 驗 機 制 系 統 取 得 考 戶 籍 資 料,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2. 持 有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本 委 員 會 將 透 過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資 料 庫 平 台 線 上 查 詢 確 認 資 格 1.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考 具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1)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2) 原 住 民 學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3)102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高 中 級 合 格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4) 中 級 以 上 原 住 民 族 語 能 力 證 明 書 ( 無 此 證 明 或 未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者, 無 法 增 加 總 分 35%, 僅 能 增 加 總 分 10%) 2.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限 須 超 過 104 年 5 月 28 日 3.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本 委 員 會 若 未 能 連 結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本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考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1.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1.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文 件, 及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 結 )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2. 凡 在 營 服 役 十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於 間 之 文 件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退 輔 會 (11025 臺 北 市 忠 2. 士 官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孝 東 路 五 段 222 號 ) 第 三 處 就 學 科 聯 繫, 以 憑 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初 任 官 人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3.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考, 無 論 事 校 院 畢 ( 結 )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用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4. 依 國 防 部 行 政 命 令 折 抵 役 期 致 提 前 退 伍, 且 其 3.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連 同 折 抵 役 期 合 計 滿 法 定 役 期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志 願 士 兵 ( 含 後 加 分 優 待 期 轉 服 士 官 者 ) 須 另 繳 初 次 任 士 5.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規 定 : 替 代 役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影 本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或 轉 學 4. 替 代 役 :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時, 除 研 究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外, 其 考 試 5. 病 殘 服 兵 役 退 伍 人 員 應 繳 撫 恤 令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影 本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6.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不 具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務 委 員 會 輔 導 室 核 發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大 專 考 試 之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使 用 1.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1.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3. 繳 交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3.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考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語 語 等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參 加 本 招 予 以 優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7

14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備 註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1.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3. 派 外 人 員 派 用 令 ( 函 ) 影 本 1. 本 欄 所 稱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係 指 經 政 府 機 關 派 遣 或 受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派 赴 國 外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之 人 員, 於 出 國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期 間, 隨 同 其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之 2.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3 學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計 算,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3. 派 外 人 員 畢 業 當 年 度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使 用 4. 具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資 格 之 派 外 人 員 經 核 定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就 讀, 或 自 行 返 國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於 完 成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相 同,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前 開 辦 法 第 12~16 條 規 定 辦 理 1. 本 欄 所 稱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指 依 中 央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其 種 類 及 範 圍, 符 合 教 育 部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科 技 行 政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人 員 之 1.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高 級 中 等 2. 具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辦 法 所 定 申 請 資 格 之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 如 同 時 符 合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外 國 學 來 臺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入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學 就 讀 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依 前 開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相 同 ; 其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入 學, 依 前 開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辦 理 註 :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除 由 務 委 員 會 所 開 立 之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須 交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辨 認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8

15 表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 ( 各 項 優 待 標 準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身 分 類 別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1.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增 加 總 分 10% 2.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增 加 總 分 35%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其 優 待 標 準 :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計 算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其 他 規 定 退 伍 日 期 計 算 可 至 繳 費 截 止 前 為 準 退 伍 未 滿 1 年 : ~ 退 伍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 ~ 退 伍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 ~ 退 伍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 ~ 年 4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第 5 條 條 文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第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 原 名 稱 : 原 住 民 學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 年 7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5 條 條 文 1.73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73)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舊 法 ) 第 3 條 2.80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80) 參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新 法 ) 第 3 條 3.88 年 11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於 88 年 10 月 1 日 起, 經 奉 令 提 前 2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2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4.91 年 8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91)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或 轉 學 時, 除 研 究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5.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6.93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條 文 7.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8.96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8 條 條 文 9.98 年 7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年 8 月 7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8 條 條 文 年 1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4 條 ; 並 刪 除 第 8 條 條 文 年 5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第 3 條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部 分 條 文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9

16 身 分 類 別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增 加 總 分 25% 增 加 總 分 25% 1. 返 國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25% 2.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1 學 年 且 在 2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15% 3.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2 學 年 且 在 3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1.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1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25% 2. 來 臺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2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15% 3. 來 臺 就 讀 2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3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年 1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5~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條 條 文 年 10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年 10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7 9~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24-1 條 條 文 ; 刪 除 第 24 條 條 文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年 6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1.96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5 條 條 文 年 1 月 17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5 條 條 文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1.94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並 將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修 正 為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自 94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2.95 年 9 月 18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年 4 月 21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9 條 ; 除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及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0 條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年 1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條 條 文 年 8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1 條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註 : 優 待 標 準 中 之 總 分 及 原 始 總 分, 均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加 權 後 之 成 績 總 和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0

17 肆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各 群 ( 類 ) 別 代 碼 及 其 指 定 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群 ( 類 ) 別 代 碼 一 參 加 本 招 考, 應 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且 報 考 該 測 驗 之 考 試 群 ( 類 ) 別 應 與 其 參 加 本 招 之 群 ( 類 ) 別 相 同 群 ( 類 ) 別 不 同 者, 其 各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不 予 採 計 二 本 招 之 招 群 ( 類 ) 及 其 指 定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群 ( 類 ) 名 稱 及 代 碼 均 相 同 三 本 招 之 招 跨 群 ( 類 ) 及 其 指 定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跨 群 ( 類 ) 如 下 表 :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指 定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招 跨 群 ( 類 ) 考 試 跨 群 ( 類 ) 名 稱 可 跨 類 別 名 稱 代 碼 名 稱 可 跨 類 別 名 稱 代 碼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51 家 政 群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52 家 政 群 家 政 群 活 應 用 類 家 政 群 活 應 用 類 52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53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54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55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56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5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伍 繳 費 考 應 依 下 列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繳 交 登 記 費, 始 可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繳 費 者, 概 不 受 理, 即 不 得 參 加 本 招 一 集 體 繳 費 時 間 : ( 一 )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17:00 ( 二 ) 集 體 繳 費 限 由 原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辦 理 二 個 別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24:00 三 個 別 繳 費 之 考,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繳 款 單 列 印 及 繳 款 帳 號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繳 款 帳 號, 或 參 閱 附 表 五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繳 費 單 之 填 表 說 明 自 行 轉 換 繳 款 帳 號, 每 位 考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同, 僅 供 個 人 繳 費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切 勿 遺 失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處 理 四 登 記 費 : 新 臺 幣 22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免 繳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新 臺 幣 154 元 整 五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下 列 不 同 情 況 辦 理 相 關 審 核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不 得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將 喪 失 參 加 本 招 之 機 會 : ( 一 )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已 出 具 證 明 且 通 過 審 查 並 登 錄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免 繳 費, 可 逕 於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7:00,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二 )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已 出 具 證 明 且 通 過 審 查 並 登 錄 列 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可 減 免 登 記 費 30%, 須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間 內 繳 交 登 記 費 新 臺 幣 154 元, 繳 費 成 功 者, 始 具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1

18 ( 三 ) 未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時,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考, 如 欲 參 加 本 招, 須 於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享 有 本 招 登 記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免 繳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減 免 30% ( 四 ) 所 有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均 須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系 統, 確 認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未 確 認 而 致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者, 其 後 果 由 報 名 考 自 行 負 責 六 繳 費 方 式 : 集 體 繳 費 : ( 一 ) 原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請 持 集 體 繳 費 名 單 勾 選 系 統 產 之 繳 款 單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繳 款 ( 二 ) 經 由 就 讀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考, 若 未 參 加 由 原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辦 理 集 體 繳 費 者, 一 律 使 用 個 別 繳 費 方 式 進 行 繳 費 個 別 繳 費 : ( 一 ) 持 附 表 六 所 附 之 繳 款 單 ( 繳 款 帳 號 自 行 轉 換 ) 或 至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臺 灣 銀 行 繳 款 單 ( 繳 款 帳 號 由 系 統 產 ),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 二 ) 至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填 寫 該 行 之 跨 行 匯 款 單 ( 手 續 費 自 付 ) ( 三 ) 持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產 之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商 店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繳 費 ( 免 手 續 費 ), 但 繳 費 期 限 僅 至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止 ( 四 ) 1. 持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2. 使 用 金 融 卡 轉 帳 時, 請 先 注 意 所 持 之 卡 片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3. 使 用 ATM 轉 帳 者, 請 特 別 注 意 帳 戶 餘 額 及 跨 行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已 扣 手 續 費 ( 五 )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註 1. 本 委 員 會 提 供 多 重 管 道 方 便 考 繳 費, 請 考 自 行 擇 一 管 道 繳 費, 若 考 重 複 繳 費, 本 委 員 會 不 退 還 其 重 複 繳 交 之 登 記 費 註 2. 臨 櫃 繳 款 方 式, 金 融 機 構 上 班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 五 每 日 9:00 起 至 15:30 止 註 3. 繳 費 最 後 一 天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15:30 後, 不 可 利 用 郵 局 匯 款, 因 其 隔 日 才 會 入 帳, 會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將 無 法 入 帳 造 成 繳 費 失 敗, 導 致 無 法 選 填 志 願 註 4. 繳 費 收 據 ( 證 明 )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考 務 必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七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 ( 一 ) 至 金 融 機 構 繳 費 完 成 後 約 2 小 時 ( 惟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約 須 3 個 工 作 天, 不 含 例 假 日 ), 考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年 月 日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登 入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未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未 通 過 登 記 資 格 審 查 之 考, 則 無 法 進 入 此 系 統 ( 二 ) 進 入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繳 費 完 成 確 認 單 以 備 查 若 填 寫 之 基 本 資 料 中 須 要 造 字 者, 請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據 以 造 字 ( 三 ) 參 加 集 體 或 個 別 繳 費 考, 均 務 必 於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如 獲 系 統 回 應 繳 費 成 功 者, 即 表 示 已 完 成 繳 費, 及 參 加 本 招 之 登 記 分 發, 具 有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 四 ) 參 加 本 招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亦 務 必 於 繳 費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如 獲 系 統 回 應 您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不 須 繳 交 登 記 費, 視 同 繳 費 成 功, 即 表 示 免 繳 費, 及 參 加 本 招 之 登 記 分 發, 具 有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2

19 陸 成 績 核 計 一 本 招 係 以 考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 因 違 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而 扣 分 者, 其 原 始 分 數 為 已 扣 減 應 扣 分 數 後 之 得 分 ), 依 其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之 原 始 分 數 各 加 權 1 倍,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之 原 始 分 數 各 加 權 2 倍 之 方 式, 核 計 為 各 該 科 目 實 得 分 數 各 科 目 實 得 分 數 合 計 為 總 分 數, 再 依 特 種 身 分 考 優 待 標 準 加 分 核 計 為 其 總 成 績 ; 不 具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以 總 分 數 為 其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以 跨 群 ( 類 ) 參 加 本 招 之 考, 以 相 同 方 式 分 別 核 計 所 跨 群 ( 類 ) 別 之 總 分 數 及 總 成 績 二 前 項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考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群 ( 類 ) 別, 必 須 與 參 加 本 招 之 ( 群 ) 類 別 相 同, 否 則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皆 不 予 採 計 考 報 名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測 驗 總 分 數 為 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招 三 成 績 核 計 範 例 : 某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其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之 原 始 分 數 ( 扣 除 違 規 扣 分 後 ) 分 別 為 50 分 60 分 70 分 80 分 90 分, 則 其 各 科 目 實 得 分 數 分 別 為 50 分 ( 加 權 1 倍 ) 60 分 ( 加 權 1 倍 ) 70 分 ( 加 權 1 倍 ) 160 分 ( 加 權 2 倍 ) 180 分 ( 加 權 2 倍 ) 總 分 數 及 總 成 績 依 一 般 與 特 種 分 別 計 算 如 下 : ( 一 ) 一 般 : 總 分 數 = =520( 分 ); 總 成 績 = 總 分 數 =520( 分 ) ( 二 ) 特 種 : 以 下 成 績 之 計 算 適 用 於 通 過 審 查 之 所 有 特 種 ( 假 設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為 25% ) 總 分 數 = =520( 分 ); 總 成 績 = 總 分 數 (1+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 =520 (1 +25%) =650( 分 ) 柒 實 際 招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統 計 公 告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實 際 招 名 額, 及 各 招 群 ( 類 ) 別 考 總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統 計,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作 為 考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之 參 考 捌 個 人 總 成 績 排 名 查 詢 及 總 成 績 複 查 一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排 名 查 詢 : 繳 費 成 功 之 考 應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入 個 人 總 成 績 排 名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排 名 依 身 分 別 及 群 ( ) 別,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考 未 上 網 查 詢 而 致 參 加 本 招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登 入 系 統 查 詢 時, 須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年 月 日 及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二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 ( 一 ) 考 對 個 人 總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12:00 填 寫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二 ), 申 請 表 填 寫 完 畢 後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二 ) 申 請 個 人 總 成 績 複 查 之 考, 如 其 複 查 前 個 人 總 成 績 非 為 0 分 者, 不 論 其 複 查 結 果 為 何, 均 可 參 加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並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為 由 請 求 補 填 ( 三 )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依 其 複 查 後 之 個 人 總 成 績 及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順 序 辦 理 分 發 ; 如 已 確 定 送 出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之 申 請 複 查 考, 雖 經 複 查 後 而 個 人 總 成 績 有 所 更 正 時,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重 新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申 請 複 查 考 請 於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時, 可 先 暫 存 志 願, 俟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後, 檢 視 暫 存 志 願 進 行 選 填, 並 於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期 限 內, 確 定 送 出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以 免 影 響 分 發 錄 取 之 權 益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3

20 玖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本 招 一 律 採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事 關 考 權 益, 務 請 詳 細 閱 讀 一 登 記 時 間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及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練 習 版 : ( 一 ) 登 記 時 間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7:00 ( 二 ) 網 址 :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系 統 24 小 時 開 放 使 用, 但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僅 至 17:00 止, 請 考 特 別 注 意 ( 三 ) 登 記 志 願 資 格 : 凡 符 合 本 招 登 記 資 格 且 繳 費 成 功 之 考 ( 含 免 繳 費 考 ), 其 未 在 其 他 招 管 道 錄 取 報 到, 且 其 總 分 數 非 0 分 者, 皆 具 備 參 加 本 招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之 資 格 ( 四 )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練 習 版 : 為 讓 考 先 熟 悉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操 作, 本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開 放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練 習 版, 請 考 踴 躍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入 練 習 熟 悉 介 面 流 程 或 試 填 志 願 順 序 惟 本 項 服 務 僅 作 為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之 參 考, 並 非 志 願 落 點 模 擬, 亦 不 作 為 分 發 之 依 據 二 選 填 志 願 : ( 一 ) 一 般 : 限 選 填 登 記 其 參 加 本 招 群 ( 類 ) 別 內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志 願 ( 二 ) 特 種 : 除 可 選 填 登 記 其 參 加 本 招 群 ( 類 ) 別 內, 有 提 供 該 特 種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外, 亦 可 選 填 其 參 加 本 招 群 ( 類 ) 別 內, 僅 有 一 般 招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三 登 記 程 序 : ( 一 ) 各 群 ( 類 ) 含 單 群 ( 類 ) 及 跨 群 ( 類 ) 登 記 志 願 總 數, 最 多 以 199 個 為 限 考 須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年 月 日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自 行 設 定 之 通 行 碼 後, 登 入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考 在 確 定 送 出 前,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 二 ) 本 委 員 會 將 於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期 間,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置 放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供 考 下 載 參 考 使 用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首 次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時, 須 自 行 設 定 通 行 碼, 設 定 完 後 請 儲 存 或 列 印 通 行 碼 設 定 表 並 妥 善 保 存 通 行 碼 切 勿 提 供 給 他 人 使 用, 如 果 因 此 造 成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或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 二 ) 考 自 設 通 行 碼 遺 忘 時, 請 於 每 日 8:30 至 17:30,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申 請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1. 通 行 碼 補 發 申 請 表 格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點 選 下 載 ) 填 妥 後 連 同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後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2. 補 發 申 請 受 理 後 至 少 需 30 分 鐘 作 業 時 間, 若 因 此 造 成 考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並 確 定 送 出,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本 委 員 會 給 予 補 救, 後 果 概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 三 ) 使 用 系 統 上 有 任 何 的 疑 問, 請 洽 詢 本 委 員 會 電 話 (02) 分 機 ( 四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志 願 選 填 資 料 確 定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或 重 新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 五 )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或 雖 有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但 未 做 任 何 暫 存 志 願 者, 以 未 選 填 登 記 論, 並 即 喪 失 分 發 機 會 若 考 已 上 網 選 填 登 記 但 僅 暫 存 志 願, 卻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志 願 確 定 送 出,( 考 必 須 看 到 系 統 畫 面 出 現 您 已 完 成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訊 息, 並 產 志 願 表, 才 算 完 成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程 序 ),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考 最 後 暫 存 於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系 統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資 料 作 為 分 發 之 依 據, 考 不 得 異 議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4

21 ( 六 ) 考 完 成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系 統 將 產 考 所 選 填 志 願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之 志 願 表 ( 含 考 基 本 資 料 及 驗 證 條 碼 ), 志 願 表 為 考 完 成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之 重 要 憑 證, 請 考 務 必 下 載 儲 存 至 電 腦 或 列 印 並 妥 善 保 存,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考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時, 須 檢 附 志 願 表, 本 委 員 會 始 予 受 理 ; 未 確 定 送 出 之 考, 將 無 法 列 印 志 願 表, 即 喪 失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之 資 格, 請 考 特 別 注 意 ( 七 ) 已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之 考,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拾 分 發 方 式 一 分 發 方 式 : 先 依 照 考 總 分 數 之 高 低 順 序, 再 按 考 選 填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以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及 專 業 科 目 ( 二 ) 之 實 得 分 數 合 計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及 專 業 科 目 ( 二 ) 之 實 得 分 數 合 計 又 相 同, 則 依 序 以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之 實 得 分 數 高 低 作 比 較,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致 使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過 招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者 一 併 錄 取 於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跨 群 ( 類 ) 考, 分 別 就 其 參 加 本 招 跨 群 ( 類 ) 內 所 跨 群 ( 類 ) 別 分 別 計 算 總 分 數, 依 照 考 所 跨 群 ( 類 ) 別 總 分 數 之 高 低 順 序 及 依 考 選 填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與 未 跨 群 ( 類 ) 別 考 統 一 分 發,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與 上 述 相 同 各 種 身 分 別 考 之 分 發 錄 取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一 般 : 在 有 提 供 一 般 名 額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依 總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特 種 : 就 所 登 記 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志 願 順 序, 先 以 一 般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依 總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一 般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身 分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但 若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有 該 類 特 種 外 加 名 額, 且 考 之 該 類 特 種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含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 時, 再 以 特 種 身 分 及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該 類 特 種 之,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家 政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二 )( 三 )( 四 ) 之 跨 群 ( 類 ) 考, 可 於 該 群 ( 類 ) 別 內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但 特 別 注 意 某 些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在 群 內 之 多 個 類 別 招 例 如 考 若 參 加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因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在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及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皆 有 招, 所 以 該 系 會 在 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列 表 中 共 出 現 2 次, 但 在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招 的 名 額 和 成 績 採 計, 與 在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招 的 名 額 和 成 績 採 計, 是 不 同 的, 請 考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時 特 別 注 意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及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一 榜 單 公 告 : 本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榜 單 錄 取 之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由 各 錄 取 學 校 寄 發 (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通 知 ) 錄 取 應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日 期 方 式 辦 理 註 冊, 未 能 依 各 錄 取 學 校 期 限 註 冊 者, 由 所 錄 取 學 校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二 查 榜 : ( 一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自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點 選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系 統 ( 二 ) 預 約 查 榜 簡 訊 : 自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操 作 方 式 :1. 中 華 電 信 門 號 手 機 直 撥 市 話 或 非 中 華 電 信 門 號 手 機 直 撥 或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5

22 簡 訊 發 送 時 間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簡 訊 查 榜 需 自 行 付 費 ) ( 三 )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 自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104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24:00 操 作 方 式 :1. 中 華 電 信 門 號 手 機 直 撥 市 話 或 非 中 華 電 信 門 號 手 機 直 撥 或 (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需 自 行 付 費 ) 三 考 於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經 本 委 員 會 或 錄 取 學 校 查 證 發 現 與 登 記 資 格 不 符 或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未 能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或 考 試 舞 弊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拾 貳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參 加 本 招 考 對 分 發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寫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三 ), 連 同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時 自 行 留 存 之 志 願 表, 逕 向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受 理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四 )12:00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二 考 申 請 複 查 如 未 檢 附 自 行 留 存 之 志 願 表, 概 不 予 受 理, 考 不 得 異 議, 且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若 考 以 竄 改 之 志 願 表 申 請 複 查, 經 查 證 屬 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三 考 經 複 查 後 仍 有 疑 義 者, 得 填 寫 考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四 ) 並 附 上 完 成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志 願 後 自 行 留 存 之 志 願 表, 逕 向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書 面 申 訴,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申 訴 結 果 由 本 委 員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回 覆 受 理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4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12:00 止 本 委 員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時, 得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請 申 訴 之 考 列 席 陳 述 說 明 四 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拾 叄 身 體 檢 查 考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依 各 校 自 訂 身 體 檢 查 辦 法 辦 理 體 檢 事 宜 拾 肆 其 他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號 令 國 防 部 國 制 研 審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徵 兵 規 則 第 29 條 及 其 附 件 規 定, 應 徵 役 男 得 在 繳 費 成 功 後, 可 於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繳 費 完 成 確 認 單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其 延 期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放 榜 日 止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時,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該 會 主 任 批 核 或 報 請 其 召 開 本 委 員 會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處 理 之 三 凡 報 名 本 招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於 本 招 事 務 使 用, 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簡 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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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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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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