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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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TYGCZB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2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3 目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8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须 知 总 则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授 予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纪 律 和 监 督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附 件 一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 格 式 ) 附 件 二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 格 式 ) 附 件 三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 格 式 ) 附 件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方 法 评 分 标 准 评 标 程 序 附 件 一 : 开 标 用 表 附 件 二 : 评 标 用 表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节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采 购 清 单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及 要 求 基 本 情 况 建 设 目 标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方 案 附 件 1: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附 件 2: 辅 助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及 附 件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五 投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六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七 已 标 价 货 物 清 单 八 材 料 生 产 供 货 技 术 服 务 组 织 措 施 九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录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4 十 交 货 时 间 与 进 度 的 承 诺 十 一 售 后 服 务 的 承 诺 十 二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十 三 其 他 资 料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5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6 招 标 公 告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已 由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水 利 厅 以 新 发 改 投 资 号 批 准 建 设,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2.1 供 货 地 点 : 项 目 区 位 于 吐 鲁 番 地 区 鄯 善 县 2.2 建 设 内 容 :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仪 器 设 备 及 交 通 检 测 车 辆 采 购, 其 中 :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8 台 ( 套 ) 辅 助 仪 器 设 备 17 台 ( 套 ) 现 场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9 台 ( 套 ) 及 相 关 办 公 设 备 等 2.3 标 段 划 分 : 本 项 目 为 二 个 标 段 第 一 标 段 :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 第 二 标 段 :1 辆 交 通 检 测 车 采 购 2.4 交 货 期 :2015 年 9 月 15 日 前 供 货 到 现 场,2015 年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及 人 员 培 训 2.5 本 项 目 投 标 控 制 价 为 :83.0 万 元 ( 其 中 第 一 标 段 63.0 万 元, 第 二 标 段 20.0 万 元 ) 2.6 评 标 办 法 :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综 合 评 估 法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3.1 投 标 人 须 为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行 为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具 备 此 次 采 购 项 目 所 需 设 备 相 应 的 经 营 许 可 范 围 ),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商 业 信 誉 及 履 约 能 力 3.2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检 测 车 辆 非 生 产 供 应 商 制 造 须 提 供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唯 一 经 销 授 权 书 3.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支 持 及 售 后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所 需 设 备 3.4 投 标 企 业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或 经 营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函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5 年 8 月 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网 站 (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免 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 10: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并 在 同 一 时 间 开 标 5.2 开 标 地 点 : 吐 鲁 番 市 绿 洲 西 路 481 号 吐 鲁 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五 楼 5.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新 疆 经 济 报 新 疆 信 息 网 新 疆 水 利 网 上 发 布 7 联 系 方 式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7 招 标 人 : 鄯 善 县 乡 镇 自 来 水 建 设 管 理 站 联 系 人 : 杨 义 明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冯 婷 婷 包 玉 霞 电 话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 24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

8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鄯 善 县 乡 镇 自 来 水 建 设 管 理 站 招 标 人 地 址 : 鄯 善 县 新 城 西 路 68 号 联 系 人 : 杨 义 明 电 话 : 名 称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乌 市 人 民 路 38 号 新 宏 信 大 厦 19 楼 1912 室 联 系 人 : 冯 婷 婷 包 玉 霞 电 话 : 项 目 名 称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供 货 地 点 吐 鲁 番 地 区 鄯 善 县 资 金 来 源 中 央 预 算 内 资 金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资 金 已 落 实 水 质 监 测 中 心 建 设, 其 中 采 购 :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8 台 ( 套 ) 辅 助 招 标 范 围 仪 器 设 备 17 台 ( 套 ) 现 场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9 台 ( 套 ) 及 相 关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交 通 检 测 车 1 辆 交 货 期 2015 年 9 月 15 日 前 供 货 到 现 场,2015 年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及 人 员 培 训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须 为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行 为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具 备 此 次 采 购 项 目 所 需 设 备 相 应 的 经 营 许 可 范 围 ),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商 业 信 誉 及 履 约 能 力 2.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检 测 车 辆 非 生 产 供 应 商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提 供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唯 一 经 销 授 权 书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支 持 及 售 后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所 需 设 备 4. 投 标 企 业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或 经 营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函 财 务 要 求 : 企 业 近 三 年 在 银 行 的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流 动 资 金 充 足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在 过 去 三 年 内 至 少 承 担 过 三 项 类 似 性 质 设 备 的 经 销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及 售 后 服 务 项 目 信 誉 要 求 :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商 业 信 誉 及 履 约 能 力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8

9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下 同 ) 资 格 : 具 有 相 应 (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指 导 演 示 必 要 的 说 明 或 解 释 等 )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应 至 少 负 责 过 三 项 同 类 性 质 的 设 备 或 产 品 的 经 销 供 货 安 装 及 售 后 服 务 项 目 的 组 织 管 理 业 绩 其 他 要 求 : 第 一 标 段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设 备 ( 或 产 品 ) 出 厂 前 的 试 验 包 装 发 运 现 场 开 箱 交 接 现 场 质 量 检 测 试 验 和 验 收 安 装 调 试 移 交 前 的 维 护 移 交 技 术 支 持 ( 包 括 人 员 培 训 等 ) 及 售 后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所 需 设 备 第 二 标 段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设 备 ( 或 产 品 ) 出 厂 前 的 试 验 组 装 发 运 现 场 交 接 现 场 质 量 检 测 试 验 和 验 收 试 车 移 交 前 的 维 护 移 交 技 术 支 持 ( 包 括 人 员 培 训 等 ) 及 售 后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所 需 设 备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资 格 后 审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预 备 会 组 织 不 组 织, 自 行 踏 勘 ( 须 与 业 主 方 联 系 ) 召 开 不 召 开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10: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1.11 分 包 1.12 偏 离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允 许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本 项 目 评 标 办 法 及 投 标 控 制 价 答 疑 文 件 变 更 通 知 等 按 照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新 水 厅 [2014]42 号 ) 规 定,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Ⅱ 类 货 物 ) 进 行 评 审 本 项 目 投 标 控 制 价 83.0 万 元 ( 其 中, 第 一 标 段 投 标 控 制 价 63.0 万 元 ; 第 二 标 段 投 标 控 制 价 20.0 万 元 ), 投 标 企 业 超 出 此 限 价, 投 标 无 效 ( 第 二 标 段 投 标 总 报 价 需 包 括 标 的 物 自 出 厂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且 交 付 业 主 正 常 使 用 前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包 装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检 测 费 验 收 等 等 一 切 发 生 的 费 用, 招 标 人 不 会 支 付 中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

10 标 价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 包 含 车 辆 保 险 费 各 种 税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交 钥 匙 项 目 )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60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支 票 电 汇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第 一 标 段 : 壹 万 伍 仟 元, 第 二 标 段 : 肆 仟 元 整 ;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及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鄯 善 县 乡 镇 自 来 水 建 设 管 理 站 开 户 银 行 : 鄯 善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新 城 信 用 社 帐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 17:00 时 前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提 交 到 以 上 账 户, 以 到 账 为 准 招 标 人 于 10 日 17:00 时 开 始 统 计 投 标 人, 未 按 时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无 效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提 供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的 有 效 凭 证 原 件 投 标 企 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务 必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及 标 段, 未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或 标 段 造 成 无 法 统 计 的, 投 标 无 效 财 务 联 系 电 话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不 允 许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 每 页 均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共 6 份, 正 本 数 为 1 份, 副 本 数 为 5 份 招 标 人 名 称 : 鄯 善 县 乡 镇 自 来 水 建 设 管 理 站 招 标 人 地 址 : 鄯 善 县 新 城 西 路 68 号 封 套 上 写 明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投 标 文 件 上 注 明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所 属 合 同 编 号 在 2015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10:3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吐 鲁 番 市 绿 洲 西 路 481 号 吐 鲁 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3 日 10 时 30 分 开 标 地 点 : 吐 鲁 番 市 绿 洲 西 路 481 号 吐 鲁 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5.2 开 标 程 序 按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4 人 ; 6.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专 家 库 吐 鲁 番 地 区 分 库 随 机 抽 取 4 名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个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中 标 结 果 在 新 疆 水 利 厅 网 新 疆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

11 3 天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银 行 保 函 或 支 票 ;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的 5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指 中 标 价 ( 或 工 程 规 模 ) 3 个 以 上 的 类 似 项 目 10.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0.3 原 件 份 数 : 1 格 式 :Microsoft Office word/excel 2003 格 式 的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的 U 盘 ( 提 交 后 不 退 ) 提 交 : 按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要 求 提 交 的 证 件 全 部 为 原 件 不 提 交 10.5 合 同 价 形 式 本 工 程 合 同 形 式 为 :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形 式 10.7 交 易 中 心 场 地 服 务 费 投 标 企 业 须 按 自 治 区 新 发 改 医 价 [2012]832 号 文 规 定, 向 吐 鲁 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场 地 服 务 费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澄 清 申 请 的 回 复 等, 均 在 新 疆 水 利 厅 网 招 标 投 标 栏 下 对 应 的 该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下 发 布,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查 阅, 投 标 人 不 需 回 函 确 认,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所 有 活 动 均 应 匿 名 参 加, 10.8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资 料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异 议, 请 匿 名 将 问 题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新 疆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指 定 的 公 共 邮 箱 xjslzbwjcs@163.com 投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申 请 或 异 议 时, 必 须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请 勿 与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直 接 联 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指 近 三 年 或 五 年 等, 均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往 前 推 算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财 务 状 况 表 除 外 ) 付 款 方 式 以 跟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为 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凭 证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人 无 此 项 要 求 ) 法 人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及 合 格 备 注 证 非 生 产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唯 一 经 销 授 权 书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函, 交 由 监 督 人 核 对 后 归 还 以 上 证 件 均 须 原 件, 缺 一 不 可,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不 接 受 公 证 件,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敬 请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本 项 目 合 同 编 号 :SSXYSAQSZJC 注 : 本 表 内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如 有 冲 突 以 本 表 为 准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1

12 1. 总 则 1 投 标 须 知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已 落 实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服 务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3)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4)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5)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2

13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1 分 包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 专 利 技 术 除 外 ) 1.12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不 允 许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技 术 参 数 只 能 是 正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其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编 制 依 据 :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内 容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3

14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613 号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9 年 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2009 年 版 ); 4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细 则 ( 新 水 厅 [2014]39 号 ); 5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新 水 厅 [2014]42 号 );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对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控 制 价 有 异 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匿 名 将 问 题 ( 备 注 项 目 名 称 )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新 疆 水 利 厅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指 定 的 公 共 邮 箱 xjslzbwjcs@163.com,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到 xjslzbgg@163.com, 新 疆 水 利 厅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负 责 在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发 布,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招 标 人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从 新 疆 水 利 厅 网 招 标 投 标 栏 对 应 的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内 容, 投 标 人 不 进 行 确 认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7 天,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应 相 应 延 长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日 前, 招 标 人 应 将 修 改 的 内 容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指 定 公 共 邮 箱 xjslzbgg@163.com, 新 疆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在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发 布 投 标 人 应 在 新 疆 水 利 厅 网 招 标 投 标 栏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取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不 进 行 确 认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以 下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必 须 附 word2003 及 Excel2003 版 U 盘 壹 套, 一 并 递 交 ): (l)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投 标 报 价 函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4

15 (5) 供 货 措 施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本 项 目 按 照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新 水 厅 [2014]42 号 ) 规 定,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Ⅱ 类 货 物 ) 进 行 评 审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控 制 价 为 : 83.0 万 元 ( 其 中, 第 一 标 段 63.0 万 元, 第 二 标 段 20.0 万 元 ); 投 标 企 业 报 价 不 得 超 出 此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予 以 废 标 依 据 新 水 厅 [2014]44 号 文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指 导 意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是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或 者 自 治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采 用 总 价 承 包 方 式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应 计 入 报 价 中, 但 不 单 独 计 价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不 予 调 整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3 日 前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及 账 号 递 交,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因 投 标 人 的 违 纪 违 规 或 其 他 过 失 行 为 导 致 开 标 失 败, 重 新 招 标 的 ;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及 产 品 设 备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复 印 件 近 2 年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流 动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5

16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近 3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及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证 书 副 本 ) 的 扫 描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扫 描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近 2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3.6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一 览 表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A4 纸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付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报 价 应 当 由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复 印 但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报 价 函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电 子 版 1 份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及 电 子 版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除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字 样 外,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1)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和 合 同 编 号 ; (2)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拆 封 的 声 明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6

17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并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未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并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招 标 人 可 将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的 不 得 开 标,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代 理 人 组 织 并 主 持 开 标 工 作 人 员 由 主 持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组 成, 工 作 人 员 需 按 时 到 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开 标 会 议 记 录 并 归 档 若 招 标 代 理 人 宣 读 的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做 出 答 复, 并 进 行 记 录 经 招 标 监 督 部 门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后, 招 标 代 理 人 应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应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名 确 认 5.2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停 止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记 录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记 录 表 提 交 开 标 会 主 持 人, 确 认 投 标 人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开 标 要 求 ; (2)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确 认 投 标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到 场 ; (4) 宣 布 主 持 人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7

18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依 次 开 标 ; (6) 由 监 督 人 依 次 查 验 以 下 内 容, 宣 布 查 验 结 果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携 带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格 式 为 准 ); 3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营 业 执 照 ; 4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提 供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5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6 投 标 人 若 是 非 生 产 供 应 商 是 否 持 有 须 提 供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唯 一 经 销 授 权 书 ; 7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函 (7)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唱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述 开 标 过 程 做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开 标 记 录 标 准 格 式 见 附 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监 督 人 应 当 场 宣 布 投 标 无 效 : (1)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2) 投 标 人 及 到 场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人 员 不 符 的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4) 投 标 人 处 于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处 罚 期 内 的 ; (5) 已 确 认 属 于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5 人 组 成 参 与 评 标 的 专 家 与 投 标 人 有 隶 属 和 利 益 关 系 的 不 能 担 任 评 委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1)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评 标 公 正 的 ; (4) 近 三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曾 有 工 作 关 系 的 ; (5)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8

19 (6) 其 他 影 响 公 正 评 标 需 要 回 避 情 形 不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的,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终 止 其 评 标 活 动 并 暂 停 其 在 我 区 水 利 项 目 的 评 标 资 格 6.2 评 标 工 作 原 则 评 标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评 标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2 评 标 工 作 依 法 进 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3 评 标 工 作 应 当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4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3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评 标 工 作 人 员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认 真 负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有 回 避 事 由 的,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托, 不 得 收 受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其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不 得 有 其 他 不 客 观 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4)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要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数 据, 但 不 得 带 有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6) 评 标 专 家 在 接 到 交 易 场 所 运 营 机 构 的 语 音 通 知 并 收 到 确 认 短 信 的, 应 当 在 通 知 约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到 达 的 应 当 提 前 告 知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未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均 视 为 迟 到, 未 提 前 告 知 报 到 时 间 过 后 联 络 不 上 的, 可 以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记 录 归 档, 作 为 评 标 专 家 考 核 依 据 之 一 (7) 评 委 监 督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等 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指 纹 核 验 进 入 封 闭 区 评 标 期 间 禁 止 私 自 与 外 界 联 系,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一 律 关 机, 特 殊 情 况 需 与 外 界 联 系 的, 应 当 使 用 对 外 公 布 的 录 音 电 话 (8) 评 标 工 作 期 间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出 入 封 闭 区, 应 当 在 出 入 口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违 者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评 标 结 束,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标 明 推 荐 顺 序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顺 序, 在 新 疆 水 利 网 新 疆 信 息 网 公 示 中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9

20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天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活 动 7.2 中 标 通 知 公 示 期 结 束, 如 无 异 议,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 不 含 预 备 金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履 约 保 证 金 自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签 字 后 28 天 内 一 直 有 效,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14 天 内 退 还 承 包 人 7.4 签 订 合 同 及 备 案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天 内 ( 中 标 通 知 书 确 定 的 日 期 ), 最 迟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投 标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金 额 补 偿 投 标 人 损 失 合 同 签 订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合 同 的 标 的 价 款 质 量 履 行 期 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已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且 已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 的 招 标 项 目,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合 同 未 经 备 案, 或 者 未 按 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的 备 案 意 见 进 行 改 正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与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事 项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

21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4)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5)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它 投 标 人, 或 者 协 助 投 标 人 撤 换 投 标 文 件, 更 改 报 价 ; (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 (3)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商 定, 投 标 时 压 低 或 抬 高 标 价, 中 标 后 再 给 投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额 外 补 偿 ; (4) 招 标 人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人 ; (5) 其 它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

22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 (2) 投 标 人 拟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聘 任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与 之 签 订 ; (2)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有 合 法 的 工 资 关 系 ; (3) 投 标 人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或 具 有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其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身 份 的 文 件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之 一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 含 已 标 价 的 报 价 明 细 单 ), 份 数 及 格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提 交 原 件 原 件 经 查 验 后 退 回 投 标 人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

23 10.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另 行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10.5 合 同 价 形 式 本 工 程 合 同 形 式 为 : 均 为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形 式 10.6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10.7 场 地 及 设 施 服 务 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8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24 附 件 一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 格 式 ) ( 招 标 人 名 称 )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 格 式 ) 编 号 : 经 过 仔 细 阅 读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后, 我 方 申 请 对 以 下 问 题 予 以 澄 清 : 1 2 年 月 日 注 : 投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附 件 二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 格 式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 格 式 ) 编 号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澄 清 : 1 2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将 附 件 二 与 附 件 三 内 容 合 并 发 出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

25 附 件 三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 格 式 ) (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 格 式 ) 编 号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修 改 : 1 2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一 ) 编 号 :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并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到 ( 详 细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供 货 合 同 协 议 书,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26 年 月 日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 二 ) 编 号 :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收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

2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7

28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按 照 新 水 厅 号 文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招 标 评 方 法 和 标 准 规 定 综 合 评 估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是 指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投 标 报 价 和 信 用 的 评 分 标 准 打 分, 并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Ⅱ 类 货 物 评 分 标 准, 是 指 技 术 简 单 或 者 技 术 规 格 统 一 的 材 料 设 备 仪 器 等 2 评 分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附 件 3-1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附 件 3-2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附 件 3-3 表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全 面 核 查 投 标 人 清 单 数 量 和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合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合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以 合 价 为 准, 对 单 价 予 以 修 正 ; (3) 当 各 子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以 各 子 目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4) 评 标 委 员 会 须 计 算 修 正 后 总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的 差 值 率, 差 值 率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或 者 幅 度 的,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未 作 规 定 的, 超 过 ±15%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5) 投 标 人 确 认 修 正 价 格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修 正 价 格 对 其 继 续 评 审 ;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人 价 格 重 新 核 算 投 标 人 不 确 认 修 正 价 格 的,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否 决 投 标 情 形 在 初 步 评 审 表 ( 附 表 -1~3) 中, 有 任 何 一 项 未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在 初 步 评 审 表 备 注 栏 中 对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以 下 评 分 标 准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评 审 比 较 评 分 分 值 构 成 : 采 用 百 分 制, 即 技 术 部 分 (20 分 )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60 分 ) 财 务 状 况 与 业 绩 (-6~ 20 分 ) II 类 货 物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详 评 表 -1(II 类 ) 详 评 表 -2(II 类 ) 2.3 投 标 总 报 价 评 分 方 法 投 标 总 报 价 的 计 算 步 骤 (1) 核 查 投 标 工 作 内 容 与 招 标 文 件 工 作 内 容 及 数 量 的 一 致 性 ( 此 项 工 作 在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完 成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8

29 (2)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3) 计 算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偏 差 (4) 计 算 投 标 总 报 价 得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投 标 人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有 效 报 价 :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 家 时, 均 为 有 效 报 价 ; 当 5 家 < 投 标 人 10 家 时, 为 去 最 高 和 最 低 各 一 家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当 投 标 人 > 10 家 时, 为 去 掉 最 高 两 家 和 最 低 一 家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投 标 人 5 家 时, 均 为 有 效 报 价, 当 投 标 人 >5 家 时, 为 去 掉 最 低 一 家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非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不 参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但 不 以 此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报 价 偏 差 计 算 : E=(B-S)/S 100% 式 中 :E 为 投 标 总 报 价 偏 差 ; B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 S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总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投 标 总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得 满 分, 投 标 总 报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扣 1 分, 基 本 分 35 分 ;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扣 2 分, 基 本 分 15 分, 处 于 整 数 点 之 间 的 值 以 内 插 法 计 算 3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工 作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3.1 召 开 评 标 预 备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 (1) 参 加 评 标 工 作 的 全 体 人 员 须 准 时 参 加 评 标 预 备 会 并 签 到 包 括 全 体 评 委 监 督 人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2-4 名 在 评 标 人 员 签 到 表 上 签 字 ( 见 评 标 表 -1) (2) 评 标 预 备 会 按 照 以 下 议 程 进 行 : 会 议 先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1) 介 绍 评 委 会 组 建 监 督 人 与 会 人 员 及 投 标 人 名 单 ; 2) 监 督 人 宣 布 评 标 记 录 ; 3) 确 认 评 委 有 无 投 标 人 须 知 所 列 的 需 要 回 避 事 由, 评 委 签 订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承 诺 书 ( 见 评 标 表 -2); 4) 推 选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 见 评 标 表 -3)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后 续 会 议 : 5) 招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介 绍 招 标 项 目 概 况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流 程 技 术 要 点 评 标 日 程 安 排 等 ; 6)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委 的 专 业 特 长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商 务 组 由 2-3 名 评 委 组 成,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宣 布 职 责 分 工 技 术 组 职 责 :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负 责 资 格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 商 务 组 职 责 : 初 步 评 审 阶 段 负 责 形 式 评 审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9

30 7) 组 织 评 委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的 下 列 内 容 : 1 招 标 的 目 标 ; 2 招 标 项 目 的 内 容 和 特 点 ; 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 如 有 ) 等 技 术 文 件 ; 4 采 购 清 单 ; 5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和 合 同 实 施 条 件 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程 序 和 评 标 过 程 中 考 虑 的 相 关 因 素 ; 7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及 有 关 要 求 ; 8 评 标 表 格 及 其 填 写 要 求, 并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事 项 进 行 比 照 3.2 初 步 评 审 包 括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3.3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A;( 其 中 技 术 得 分 为 技 术 组 各 评 委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总 得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2) 按 本 章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信 用 与 业 绩 计 算 出 得 分 C;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A+B+C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3.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5 评 标 结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按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的 约 定 计 算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根 据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标 明 推 荐 顺 序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

31 3.5.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该 不 同 意 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1

32 附 件 一 : 开 标 用 表 鄯 善 县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水 质 检 测 中 心 2015 年 度 建 设 工 程 开 标 表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记 录 及 投 标 人 签 到 表 合 同 编 号 : 递 交 顺 序 投 标 人 名 称 递 交 时 间 法 人 代 表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开 标 顺 序 记 录 人 ( 签 名 ): 监 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2

33 工 程 开 标 表 -2: 开 标 会 议 签 到 表 合 同 编 号 : 单 位 监 督 人 员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3

34 开 标 表 -3: 合 同 编 号 : 开 标 检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序 号 1 2 检 查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营 业 执 照 ;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提 供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第 一 标 段 ) 投 标 人 若 是 非 生 产 供 应 商 是 否 持 有 须 提 供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唯 一 经 销 授 权 书 ;( 第 二 标 段 ) 7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函 检 查 结 论 ( 投 标 是 否 有 效 ) 记 录 人 ( 签 名 ): 监 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4

35 开 标 唱 标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开 标 表 -4: ( 开 标 顺 序 应 当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顺 序 相 反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顺 序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 万 元 ) 修 正 报 价 ( 万 元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备 注 招 标 人 标 底 ( 或 者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万 元 ) 83.0 (1 标 段 63.0;2 标 段 20.0) 权 重 系 数 ( 或 者 下 浮 率 ) 注 : 开 标 时 间 为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的 时 间 唱 标 人 ( 签 名 ): 记 录 人 ( 签 名 ): 监 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5

36 附 件 二 : 评 标 用 表 ( 工 程 名 称 ) 评 标 预 备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评 标 表 -1: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签 名 监 督 人 评 委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6

37 评 标 表 -2: 评 委 承 诺 书 我 作 为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评 委,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1 我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2 我 承 诺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招 标 基 本 原 则 进 行 评 标, 以 对 国 家 对 人 民 对 工 程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认 真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严 格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和 评 标 规 则,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3 我 承 诺 在 评 标 期 间 将 严 格 按 照 封 闭 式 评 标 的 管 理 方 式, 不 擅 自 对 外 联 系, 不 接 触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其 他 人 ; 4 我 承 诺 在 评 标 期 间 定 标 前 及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均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不 向 他 人 提 供 透 露 评 标 情 况 结 果 及 资 料 ; 5 我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如 有 应 当 回 避 的 事 由 将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 6 我 承 诺 不 会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或 者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 7 我 承 诺 不 会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做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承 诺 人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7

38 ( 工 程 名 称 )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推 荐 表 评 标 表 -3: 推 荐 意 见 根 据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经 全 体 评 委 举 手 表 决, 同 意 推 荐 评 委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其 中 同 意 票, 反 对 票, 弃 权 票 ;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8 年 月 日

39 评 标 表 -4: 形 式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1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 A B C 备 注 2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名 盖 章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4 与 招 标 人 存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人 的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5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含 修 正 报 价 ) 结 论 :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形 式 评 审 评 委 确 认 签 名 注 : 投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一 项 未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在 备 注 栏 对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商 务 组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9

40 评 标 表 -5: 资 格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1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招 标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A B C 备 注 2 拟 投 标 招 标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3 业 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4 信 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5 投 标 人 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款 所 列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弄 虚 作 假 情 形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结 论 :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评 委 确 认 签 名 注 : 投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一 项 未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在 备 注 栏 对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技 术 组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0

41 评 标 表 -6: 响 应 性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1 投 标 范 围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A B C 备 注 2 交 货 期 设 备 调 试 期 人 员 培 训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3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4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结 论 :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评 委 确 认 签 名 注 : 投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一 项 未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在 备 注 栏 对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技 术 组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1

42 工 程 量 及 投 标 报 价 核 查 表 评 标 表 -7 招 标 工 程 量 投 标 人 A 投 标 人 B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工 程 量 投 标 工 程 量 投 标 单 价 ( 元 ) 投 标 合 价 ( 元 ) 工 程 量 的 差 值 修 正 后 合 价 投 标 工 程 量 投 标 单 价 ( 元 ) 投 标 合 价 ( 元 ) 工 程 量 的 差 值 修 正 后 合 价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总 价 ( 元 ) 修 正 后 总 价 差 值 率 (%) 注 : 修 正 后 总 价 差 值 率 (%)= ( 修 正 后 总 价 - 投 标 报 价 )/ 修 正 后 总 价 100% 计 算 人 ( 工 作 人 员 ): 校 核 人 ( 评 委 ): 商 务 组 评 委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2

43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错 误 更 正 表 评 标 表 -8: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序 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总 价 计 算 错 误 的 说 明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确 认 计 算 人 ( 工 作 人 员 ): 复 核 人 ( 评 委 ): 商 务 组 评 委 : 监 督 人 员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3

44 设 备 ( 材 料 ) 采 购 招 标 评 审 用 表 ( 综 合 评 估 法 )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技 术 评 分 表 评 标 表 -9: (Ⅱ 类 ) 投 标 人 评 审 项 目 及 内 容 一 技 术 评 审 因 素 20 分 ( 一 )( 设 备 选 型 ) 综 合 评 价 8 分 根 据 所 投 产 品 ( 设 备 选 型 ) 综 合 评 价 打 分,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5-8 分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得 4-3 分 ; 部 分 符 合 得 2-1 分 A B C ( 二 ) 技 术 特 性 和 性 能 保 证 3 分 包 括 体 现 货 物 整 体 性 能 和 质 量 的 技 术 指 标 或 者 性 能 参 数 性 能 指 标 优 越 的, 得 3 分, 否 则 得 0~2 分 ( 三 ) 质 量 认 证 报 告 3 分 多 数 产 品 及 主 要 设 备 和 金 额 大 的 设 备, 获 得 过 国 家 级 质 检 报 告 IS0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书 的 得 3 分 ; 获 得 过 省 部 级 质 检 报 告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的 得 1 分 ;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 四 ) 环 保 节 能 2 分 多 数 产 品 及 主 要 设 备 和 金 额 大 的 设 备 获 得 环 保 节 能 认 证, 有 国 家 权 威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环 保 检 验 报 告 的 得 2 分 ; 报 告 不 全 的 得 1 分 ;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 五 ) 货 物 组 件 的 配 置 2 分 1 备 品 备 件 与 专 用 工 具 配 置 合 理 且 质 量 优 越 的, 得 1 分, 否 则 得 0~1 分 2 自 动 化 元 件 配 置 完 整 且 质 量 优 越 的, 得 1 分, 否 则 得 0~1 分 ( 六 ) 制 造 厂 商 授 权 2 分 主 要 设 备 和 金 额 大 的 设 备, 有 制 造 厂 商 授 权 的 得 2 分 ; 部 分 有 授 权 的 得 1-2 分 ;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注 : 本 表 中 ( 一 )( 二 ) 项 可 以 根 据 货 物 类 型 特 点 列 出 分 项 及 分 摊 分 值 评 委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4

45 设 备 ( 材 料 ) 采 购 招 标 评 审 用 表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表 -10: (Ⅱ 类 ) 评 审 项 目 及 内 容 二 投 标 报 价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商 务 组 评 分 表 60 分 投 标 人 A B C ( 一 ) 投 标 总 价 55 分 ( 二 ) 投 标 报 价 的 完 整 性 5 分 投 标 报 价 完 整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得 5 分, 否 则 得 0~5 分 三 信 用 与 业 绩 -6~20 分 ( 一 ) 财 务 状 况 8 分 提 供 近 3 年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处 于 盈 利 状 态, 且 不 存 在 经 济 纠 纷 的 8 分, 其 中 一 项 不 满 足 扣 2 分, 扣 完 为 止 ( 二 ) 同 类 货 物 的 销 售 业 绩 8 分 近 三 年 有 类 似 业 绩, 一 项 得 2 分, 最 高 得 8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商 务 组 评 委 ( 签 名 ): 年 月 日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5

46 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2015 年度建设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评审用表 综合评估法 工程名称 续评标表-10 标段名称 商务组评分表 Ⅱ类 投 标 人 A B C 评审项目及内容 三 交货时间与进度的承诺 2分 交货时间与进度符合本招标项目总体进度要求 且有违约处罚 每违约一天 愿按照迟到货物总价的 5 及 以上受到处罚 承诺的 得 2 分 否则得 0 分 四 售后服务的承诺 2分 售后服务时间 内容明确,且有违约处罚(如果违约,愿按照合同总价的 3%受到处罚)承诺的 得 2 分 否则 得 0 分 五 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 -6 分 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 投标截止后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一次扣 3 分 最多扣 6 分 商务组评委 签名 新疆拓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 46 月 日

47 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2015 年度建设 设备 材料 采购招标评审用表 综合评估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表 评标表-11 招标控制价 各投标人报价 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 各投标人得分 A A B B 注 Ⅱ类货物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 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 分 基本分 35 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2 分 基本分 15 分 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计算人 工作人员 新疆拓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校核人 评委 47 商务组评委 年 月 日

48 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2015 年度建设 设备 材料 采购招标评审用表 综合评估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汇总表 评标表-12 A 投 标 人 评 B C 委 技术 技术 平均 得分 报 价 信用 与业 绩 总得 分 技术 技术 平均 得分 报价 信用 与业 绩 总得 分 技术 技术 平均 得分 报 价 信用 与业 绩 总得 分 排名顺序 全体评委签名: 注 技术平均得分 是指技术组评委对投标人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算人 工作人员 校核人 评委 监督人员 新疆拓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48 年 月 日

49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9

50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 定 义 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 合 同 "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买 卖 双 万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得 到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2)" 合 同 价 " 系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成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应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款 3)" 货 物 "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产 品 设 备 和 / 或 其 它 材 料 4)" 服 务 " 系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运 输 保 险 以 及 它 的 伴 随 服 务, 例 如 安 装 调 试 提 供 技 术 授 助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卖 方 应 承 担 其 它 义 务 5)" 合 同 条 款 " 系 指 本 合 同 条 款 6)" 买 方 " 系 指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单 位 7)" 卖 方 " 系 指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其 它 实 体 8)" 项 目 现 场 " 系 指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安 装 运 行 的 现 场, 其 名 称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9)" 天 " 指 日 历 天 数 4.2. 适 用 性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条 款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4.3 标 准 本 合 同 下 交 付 的 货 物 应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所 述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共 和 国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除 非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4.4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将 由 买 方 或 代 表 买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模 型 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的 范 围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除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外, 卖 方 不 应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所 述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合 同 条 款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是 买 方 的 财 产 如 果 买 方 有 要 求, 卖 方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全 部 还 给 买 方 4.5 权 利 卖 方 应 保 证, 买 方 使 用 该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4.6 履 约 保 证 金 卖 方 应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买 方 提 交 规 定 金 额 的 履 行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补 偿 买 方 因 卖 方 不 能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采 用 人 民 币, 并 采 用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提 交 :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

51 4.6.4 在 卖 方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包 括 任 何 保 证 义 务, 全 部 材 料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经 买 方 或 买 方 委 托 的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10) 天 内, 买 方 将 把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卖 方 4.7 检 验 和 测 试 买 方 或 其 代 表 应 有 权 检 验 和 / 或 测 试 货 物, 以 确 认 货 物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格 的 要 求, 并 且 不 承 担 额 外 的 费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将 说 明 买 方 要 求 进 行 的 检 验 和 测 试, 以 及 在 任 何 处 进 行 这 些 检 验 和 测 试 买 方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进 行 检 验 和 / 或 买 方 测 试 代 表 的 身 份 通 知 卖 方 检 验 和 测 试 可 以 在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的 所 在 地 交 货 地 点 和 / 或 货 物 最 终 目 的 地 进 行 如 果 在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的 所 在 地 进 行, 卖 方 应 免 费 为 买 方 的 检 验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修 改 以 满 足 规 格 的 要 求 买 方 在 货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后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测 试 及 必 要 时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的 权 力 将 不 会 因 为 货 物 在 从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启 运 前 通 过 了 买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检 验 测 试 和 认 可 而 受 到 限 制 或 放 弃 在 交 货 前,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应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但 该 证 书 不 能 作 为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检 验 制 造 厂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应 附 在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后 面 合 同 条 款 第 3.7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义 务 或 其 它 义 务 4.8 包 装 卖 方 应 提 供 货 物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包 装, 以 防 止 货 物 在 转 运 中 损 坏 或 变 质 这 类 包 装 应 采 用 防 潮 防 晒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它 损 坏 的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从 而 保 护 货 物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及 长 途 运 输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其 它 包 装 或 其 防 护 措 施 不 妥 而 引 起 的 货 物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4.9 装 运 标 记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相 邻 的 四 面 用 不 可 擦 除 的 油 漆 和 明 显 的 中 文 字 样 做 出 以 下 标 记 : 1. 收 货 人 2. 合 同 号 3. 发 货 标 记 4. 收 货 人 编 号 5. 目 的 地 6. 货 物 名 称 品 目 号 和 箱 号 7. 毛 重 / 净 重 ( 用 公 斤 表 示 ) 8. 尺 寸 ( 以 长 宽 高 用 厘 米 表 示 ) 如 果 单 件 装 箱 的 重 量 在 2 吨 以 上,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用 中 文 和 适 当 的 运 输 标 记 标 注 " 重 心 " 和 " 起 吊 点 "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根 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注 " 小 心 轻 放 " 此 端 朝 上, 请 勿 倒 置 " " 保 持 干 燥 "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适 当 标 记 4.10 运 输 和 保 险 卖 方 负 责 人 办 理 将 货 物 运 抵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的 一 切 运 输 事 项, 相 关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1

52 合 同 总 价 中 卖 方 应 向 保 险 公 司 以 买 方 为 受 益 人 投 保 发 运 合 同 设 备 价 格 110% 的 运 输 一 切 险 4.11 伴 随 服 务 卖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中 的 任 一 或 所 有 服 务, 包 括 "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与 "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 规 定 的 附 加 服 务 ( 如 果 有 的 话 ); 实 施 或 监 督 所 供 货 物 的 的 现 场 组 装 和 / 或 试 运 行 ; 提 供 货 物 组 装 和 / 或 维 修 所 需 的 工 具 ; 为 所 供 货 物 的 每 一 适 当 的 单 台 设 备 提 供 详 细 的 操 作 和 手 册 ;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所 供 货 物 实 施 运 行 或 监 督 或 维 护 或 修 理,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服 务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在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和 / 或 在 项 目 现 场 就 所 供 货 物 的 组 装 试 运 行 运 行 维 护 和 / 或 修 理 对 买 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如 果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费 用 含 在 货 物 的 合 同 价 中, 双 方 应 事 先 就 其 达 成 协 议, 但 其 费 用 单 价 不 应 超 过 卖 方 向 其 他 人 提 供 类 似 服 务 所 收 取 的 现 行 单 价 卖 方 应 提 供 "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及 "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服 务 为 履 行 要 求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报 价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备 品 备 件 正 如 合 同 条 款 所 规 定, 卖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与 备 品 备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通 知 和 资 料 : 1) 买 方 从 卖 方 选 购 备 品 备 件,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选 择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2) 在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应 事 先 将 要 停 止 生 产 的 计 划 通 知 买 方 以 便 买 方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采 购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3) 在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后, 如 果 买 方 要 求, 卖 方 应 免 费 向 买 方 提 供 备 品 备 件 的 蓝 图 和 规 格 卖 方 应 按 照 "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及 " 货 物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 中 的 规 定 提 供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4.13 保 证 卖 方 应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最 新 或 目 前 型 号,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货 物 应 设 计 上 和 材 料 的 全 部 最 新 改 进 卖 方 进 一 步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没 有 设 计 材 料 或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 由 于 按 买 方 的 要 求 设 计 或 按 买 方 的 规 格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担 缺 陷 除 外 ), 或 者 没 有 因 卖 方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本 保 证 应 在 合 同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或 在 最 后 一 批 合 同 货 物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后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 上 述 期 限 见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以 先 发 生 的 为 准 买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保 证 期 内 所 发 现 的 缺 陷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如 果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弥 补 缺 陷," 买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但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卖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不 受 影 响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2

53 4.14 索 赔 如 果 卖 方 对 偏 差 负 有 责 任, 而 买 方 在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的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1) 卖 方 同 意 退 货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买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运 费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储 费 装 卸 费 以 及 为 看 管 和 保 护 退 货 物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需 费 用 2) 根 据 货 物 的 偏 差 情 况 损 坏 程 度 以 及 买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货 物 的 价 格 3)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零 件 部 件 或 设 备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卖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买 方 蒙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同 时, 卖 方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3.13 条 规 定,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4) 如 果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天 (30) 天 内, 卖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己 被 对 方 接 受 如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买 方 将 从 应 付 货 款 或 从 卖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4.15 付 款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在 "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中 规 定 4.16 价 格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货 物 和 履 行 服 务 和 价 格 在 合 同 中 给 出 4.17 变 更 指 令 买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卖 方 发 出 指 令, 在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范 围 内 变 更 下 述 一 项 或 几 项 : 1) 本 合 同 项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专 为 买 方 制 造 时,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 2) 运 输 或 包 装 的 方 法 ; 3) 交 货 地 点 ; 4) 卖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如 果 上 述 变 更 使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费 用 或 时 间 增 加 或 减 少, 将 对 合 同 价 或 交 货 时 间 或 两 者 进 行 公 平 的 调 整,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合 同, 卖 方 根 据 本 条 进 行 调 整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的 变 更 指 令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提 出 4.18 合 同 修 改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不 应 对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或 修 改, 除 非 双 方 同 意 并 签 订 书 面 的 合 同 修 改 书 4.19 转 让 未 经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4.20 分 包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明 确 分 包 的 合 同, 卖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买 方 其 在 本 合 同 将 分 包 的 全 部 分 包 合 同, 并 需 经 买 方 同 意, 但 此 分 包 通 知 并 不 能 解 除 卖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21 卖 方 履 约 延 误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3

54 卖 方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卖 方 及 其 分 包 人 遇 到 妨 碍 按 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可 能 拖 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通 知 买 方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通 知 后, 就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延 期 应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的 方 式 由 双 方 认 可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除 非 拖 延 是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取 得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卖 方 延 误 交 货,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3.22 条 的 规 定 被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4.22 误 期 赔 偿 费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4.24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它 补 救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每 延 误 一 天 的 赔 偿 费 按 迟 交 货 物 交 货 价 或 末 提 供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0.5%) 计 收, 直 至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五 (5%)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买 方 可 考 虑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4.23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在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1)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或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3.21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货 物 ; 2)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 3) 如 果 买 方 认 为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为 此 目 的, 定 义 下 述 条 件 : a." 腐 败 行 为 "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来 影 响 买 方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 b." 欺 诈 行 为 "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隐 瞒 事 实, 损 害 买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如 果 买 方 根 据 上 述 的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买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交 货 物 类 似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卖 方 应 承 担 买 方 因 购 买 类 似 货 物 或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额 外 支 出 但 是, 卖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4.24 不 可 抗 力 签 约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延 长, 其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并 且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受 影 响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四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寄 给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持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协 议 因 合 同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迟 延 履 行 方 的 相 应 责 任 4.25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新 疆 拓 源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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