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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2005) (GAO,,2002:6),Shim(2001),1999;Haanes (Van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導 向 及 本 核 研 心 究 能 首 先 力 陞 採 遷 文 制 獻 度 分 的 析 作 法 法, 和 瞭 經 解 驗 美 國, 其 次 加 拿 分 大 別 及 透 英 過 國 問 等 卷 先 調 進 查 國 及 家 焦 對 點 於 團 建 體 立 訪 績 談 效 人 方 員 法 對 為 於 瞭 陞 解 遷 行 相 政 關 機 議 關 題 中 高 認 階 知 公 態 務 度 人 員 從 對 研 於 究 績 的 效 結 導 果 向, 陞 主 遷 要 議 的 題 重 的 要 意 發 見 現, 分 並 別 且 說 檢 明 證 如 公 下 的 務 : 的 就 公 是 共 為 藉 管 因 由 理 應 提 轉 全 升 球 變 公 為 市 務 強 場 人 調 化 力 分 的 之 權 競 素 化 爭 質 壓 與 力 彈 強 性, 調 以 化 績 及 以 效 及 提 管 有 升 理 競 服, 爭 務 進 機 品 而 制 質 提 之 的 升 策 要 國 求 略 家 性, 競 人 新 爭 力 公 力 資 共 ( 源 管 孫 管 理 本 理 將 初, 傳, 也 統 研 傑 究 者 實 務 者 工 的 核 共 心 識 職 能 為 組 織 績 效 與 競 金 爭 貴 力 的 基 礎 早 已 成 為 國 內 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效 蔡 秀 涓 這 是 因 為 無 論 是 公 私 部 門 組 織, 目 前 均 處 於 極 大 能 素 壓 之 力 管 之 理 下, 則, 是 而 居 在 於 進 樞 行 紐 績 地 效 位 管 理 的 因 各 為 種 惟 改 有 革 人 策 才 略 能 中 轉 化, 有 關 的 組 各 織 種 員 資 工 源 此 一, 成 為 人 有 價 的 值 因 績 的 實 服 務 在 與 各 產 項 品 公 共, 人 使 力 之 資 成 源 為 管 具 理 體 改 的 革 績 策 效 略 表 中 進 而 成 為 組 發 織 現 競, 爭 對 力 於 的 公 基 務 礎 人 公 質 工 作 結 果 更 加 重 視, 已 經 成 國 家 共 同 的 改 革 趨 勢 員 績 效 與 職 務 能 人, 員 因 績 此 效, 與 在 實 各 質 工 政 作 府 結 改 果 造 導 趨 向 勢 之 中 展, 現 以 職, 能 端 為 賴 基 公 礎 務 的 人 公 員 共 是 人 否 力 具 資 有 源 擔 管 任 理 某 改 項 革 公 職, 的 遂 於 計 成 為 其 以 中 美 最 國 為 而 重 言, 要 國 的 務 一 院 環 新 含 評 了 量 基 的 層 標 準 中 ( 層 施 與 能 高 傑 層 等 三 進 階 外 層 交 聯 資 邦 訊 公 之 官 務 後 的 員, 考 所 美 選 應 國, 有 聯 始 的 邦 職 人 能 事 架 管 構 理 年 局 代 更 即 進 採 一 取 步 職 發 能 展 概 出 念 設 包 壹 國 外 經 驗 的 啟 示 2005) 員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主 要 發 現 1995; 陳 為 OECD & Fjeldstad, 2000; 施 自 ) 由 (Shim, Wart, Cayer & 127

2 (Public,2001:13),2005) 強 化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能 力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加 在 英 國, 則 是 年 代 開 動 始 建, 立 由 英 國 家 國 職 家 業 職 標 業 準 標, 準 委 以 員 建 會 拿 大 文 官 委 員 會 為 聯 邦 政 府 各 行 訂 政 定 部 有 門 構 完 與 和 整 機 發 的 展 構 合 此 體 人 外 力, 架 資 構 源 管 以 除 理 為 了 制 公 以 度 共 上 的 美 人 基 力 國 礎 資 ( 源 英 黃 管 國 一 理 與 峰 各 加 拿 面 大 向 政 府 基, 礎 之 對 外 於, 各 各 階 國 層 在 公 高 務 級 人 員 文 均 官 方 有 面 建, 立 更 完 是 整 呈 的 現 職 出 能 (Wholistic 均 (career-based) 以 職 從 能 整 架 體 構 上 為 來 相 看 關 管, 理 經 政 濟 策 合 主 作 軸 發 的 展 一 組 致 織 趨 國 勢 家 ( 的 蔡 秀 文 涓 度 傾 斜 的 趨 勢 以 的 職 文 業 官 為 制 基 度 礎 的, 文 逐 官 漸 制 向 度 以 ( 職 以 位 下 為 簡 基 稱 礎 (position-based) 職 官 業 制 文 度 官 出 制 現 度 從 ) 以 下 職, 業 公 的 為 務 文 基 員 官 是 制 礎 文 過 在 工 教 作 育 資 生 涯 格 開 或 是 始 文 之 官 際 初 就 任 進 考 入 試 政 ; 府 服 陞 務 遷 是, 基 並 且 個 終 身 人 的 為 公 等 務 體 員 系 最 初 而 進 非 基 入 於 公 職 務 位 部 門 是 這 透 制 官 度 制 ( 度 以 基 下 本 簡 稱 上 很 職 少 位 文 有 官 人 制 能 度 在 中 ) 則 途 強 進 調 入 對 文 於 官 體 每 系 一 個 相 職 對 位 而 都 言 要, 找 以 到 職 最 位 適 為 當 基 的 礎 人 的 選 文, 官 種 論 這 種 挑 選 的 方 法 是 採 用 對 外 開 放 內 部 陞 遷, 或 者 是 平 調 職 位 文 官 制 度 提 供 不 用 為 的 開 是 放 哪 的 一 用 種 人 文 管 官 道 制, 度 外, 補 將 的 各 情 階 況 層 因 的 此 職 比 位 較 開 普 放 遍 出 來 但 競 是 爭 不 的 論 情 經 況 濟 已 合 經 作 變 發 得 展 相 組 當 織 普 國 遍 ( 家 彭 採 更 錦 鵬,2005:38) 員 了 任 在 用 由 觀 於 念 陞 基 上 遷 於 認 公 知 與 務 其 到 人 他 公 員 務 公 的 人 共 職 員 人 能 職 力 為 能 資 政 的 源 府 重 管 改 要 理 革 之 措 的 外 施 成, 也 是 功 進 關 一 鍵 未 步 來 要 落 素 實 之 對 一 以 治, 職 理 能 因 環 概 此 境 念, 之 各 做 快 國 為 速 政 公 變 府 務 遷 人 除 更 全 為 球 化 快 競 速 爭 強 之 烈 劇 等 烈 外 在 政 環 府 境 組 織 型 態 文 之 官 多 品 元 質 化 及 數 資 量 訊 必 科 然 技 面 之 臨 普 嚴 及 苛 化 的, 考 以 驗 及 民 以 意 往 要 以 求 之 年 資 基 源 礎 管 進 理 行 教 體 改 育 革 系 程 所 度 取 代 為 核 心 因 的 之 人, 事 我 體 國 陞 系 遷, 制 逐 度 漸 也 將 無 為 以 可 避 職 免 能 的 要 加 績 速 效 朝 向 為 以 核 心 職 的 能 人 力 為 48) 自 Cook, 1993: 1990 for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推 Service Commissions, PSC) 亦 Competency Profile), 作 (National Council 128

3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關 議 的 題 問 的 本 卷 意 研, 見 究 得, 在 有 量 並 效 化 且 問 檢 卷 證 共 上 公 以 務 2009 中 人 員 央 份 對 政, 於 府 瞭 各 陞 解 部 遷 行 會 相 政 公 關 機 議 關 員 題 中 為 高 認 研 階 知 究 公 態 母 務 群 度 人, 員 體 對 另 總 於 外 共 績, 回 效 本 收 導 研 32 向 究 陞 亦 個 遷 進 機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共 訪 問 位 學 者 專 家, 其 中 實 務 界 的 簡 任 高 階 文 官 位, 薦 任 文 同 的 價 理 位, 值 念 學 理 和 術 念 見 界 解, 的, 甚 專 但 至 家 亦 不 則 存 同 有 利 一 害 位 些 關 係 分 經 人 歧 由 的 統 意 角 整 見 度 18 和, 觀 甚 位 至 點 受 相 訪 以 互 者 下 矛 的 盾 綜 意 合 的 見 問 看, 發 卷 法 現 與 其 他 焦 實 們 點 這 有 團 某 存 體 在 些 訪 談 不 共 18 一 的 結 果 關 本 說 研 於 明 究 績 如 發 效 下 現 文 : 從 化 有 建 效 立 問 的 卷 問 題 制 管 度 ) 的 官 等 ( 薦 任 從 與 他 簡 們 任 ), 認 知 普 中 遍 認 無 其 為 論 所 其 是 服 所 依 務 服 照 的 務 從 性 別 的 逐 ( 績 漸 男 效 建 性 導 立 與 向 績 女 文 效 性 化 導 ) 是 向 職 顯 的 務 著 文 ( 化 有 主 管, 助 與 而 於 這 陞 非 遷 些 主 遷 有 制 助 度 從 於 建 焦 良 立 點 好 團, 的 體 但 陞 迴 訪 遷 歸 談 制 係 的 度 數 結 果 也 雖 是 然 亦 顯 發, 示 現 從, 核 他 心 目 們 能 前 的 力 認 各 指 知 機 標 中 關 建, 人 立 核 員 是 心 陞 正 能 任 面 力 標 有 準 指 助 標 於 並 評 陞 沒 分 遷 有 方 制 顯 式 度 著 乃 建 影 各 立 響 不 陞 同 面, 我 而 國 無 機 法 關 設 之 定 間 一 的 致 差 性 異 的 性 評 大 估 最 標 好 準 的 解 針 決 對 方 此 式 種 情 再 況 者, 目 前 分 權 化 制 度 的 彈 主 性 要 化 問 題 應, 該 重 是 點 對 相 如 是 重 在 要 何 的 去 執 問 建 行 題 構 面 是 一, 這 因 套 為 比 個 較 不 機 適 關 管 當 是 它 內 的 在 陞 遊 執 戲 行 或 規 時 外 則 的 補, 寬 嚴 相 讓 關 機 標 的 關 準, 法 首 還 長 令 有 或 規 主 定 是 管 陞 事 的 遷 實 認 的 上 定 都 甄 是 審 已 不 委 經 一 相 員 致 會 當 的 完 有 ; 備 一 以 個 及 最 較 可 以 依 循 的 規 範 核 心 能 力 和 績 效 導 向 的 理 念 是 大 勢 所 趨, 但 要 能 隨 著 機 關 業 比 二 差 異 關 於 而 有 陞 所 遷 配 組 套 織 政 治 的 問 題 務 能 的 評 有 男 價 人 性 分 介 與 數 紹 簡 較 任 高 關 公 係 務 但 運 員 是 作 在 ), 績 若 效 女 干 導 性 陞 向 或 遷 構 薦 面 面 任 向 官 如 核 員 組 心, 織 相 能 政 對 力 治 比 構 ( 快 男 面 速 性, 陞 或 普 遷 簡 遍 任 比 甄 官 女 審 員 性 委 的 與 員 評 薦 會 價 任 甄 分 公 審 數 務 較 功 員 貳 對 我 國 建 立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能 力 陞 遷 制 度 的 看 法 官 有 2 9 占 7 129

4 強 高 化 績 從 效 受 導 訪 向 者 及 的 核 認 心 知 能 中 力, 評 我 量 們 陞 亦 遷 可 制 發 度 現 之 在 研 陞 究 機 制 ( 如 快 速 變 遷 甄 審 委 員 會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遷 偏 制 低 度 ), 的 法 而 制 組 建 織 立 政, 治 並 層 無 面, 達 亦 成 一 是 在 個 穩 不 定 層 面 公 與 務 組 員 織 認 政 治 知 在 亦 信 度 跟 和 其 建 他 構 效 面 度 有 並 顯 不 著 不 非 同 常 ; 穩 因 定 此, 研 究 顯 示 衡 量 陞 遷 制 度 的 法 制 同 現 遷 的 象 最 主 從 大 要 焦 的 歸 點 納 困 團 體 境 為 訪 三 就 談 是 項 的 因, 素 陞 結 遷 果 所 造 完 亦 成 全 發 無, 現 法 第, 一 反 受 是 映 訪 首 者 出 核 長 多 心 對 數 能 陞 站 力 遷 在 和 的 保 績 裁 留 效 量 的 導 過 看 向 大 法, 其 他 特 次 們 質 是, 同 年 對 時 資 於 認 重 這 為 於 個 陞 能 三 力 和 關 相 績 於 對 效 的 陞 的 在 遷 行 公 政 平 文 制 的 化 度 問, 題 的 第 組 三 織 則 公 是 平 陞 與 遷 個 未 人 考 績 量 效 人 層 員 面 的, 潛 不 能 同 和 類 未 別 來 的 的 公 發 務 展 員 性 都 入 評 價 公 分 平 性 數 考 量 由 於 陞 遷 將 影 響 人 員 權 益, 從 而 轉 化 成 特 定 的 資 源, 故 在 運 用 時 持 也 較 高 納 的 政 上 所 公 能 務 發 人 揮 員 陞 功 遷 能 法 的 第 重 要 二 性 條 內 因 容 為 在 若 運 作 上 運 所 作 呈 層 面 現 觀 的 之 意, 義 一, 個 即 強 適 調 當 陞 的 遷 陞 遷 制 制 度 度 在 人, 事 應 行 遊 是 戲 既 規 能 則 符 合 進 機 一 關 步 運 推 作 論 需, 求 陞, 遷 而 制 且 度 也 不 可 僅 以 作 具 為 有 公 人 務 事 人 行 員 政 制 生 度 涯 的 發 意 展 過 義, 程 更 中 可, 公 以 作 平 為 競 機 爭 關 的 該 作 運 四, 作 機 過 關 關 於 程 首 中 淘 長, 汰 和 特 機 單 定 制 位 建 策 主 立 略 管 的 與 的 具 為 意 體 成 見 實 果, 踐 負 是 責 決 文 從 定 化 焦 陞 的 點 遷 問 團 運 題 體 作 訪 的 談 重 的 大 意 關 見 鍵 則 看 到, 當 前 陞 遷 的 運 遍 員 工 對 工, 受 作 訪 成 以 的 果 及 公 務 負 員 薪 責 水 具 普 有 遍 共 提 對 識 升 於 是, 其 顯 根 示 據 所 公 員 服 務 工 員 機 執 關 間 行 是 工 已 作 慢 否 的 慢 採 成 形 取 效 成 步 為 驟 成 的 淘 果 汰 評 價 負 績 效 責 較 的 低 不 文 佳 化 但 而 是 不 故 他 改 總 們 善 普 體 的 有 化 而 效, 言 的 而, 這 從 連 中 結 樣 的 央 文 各 化 部 也 會 逐 的 漸 簡 跟 任 與 目 前 薦 陞 任 遷 官 制 員 度 的 認 掛 知 勾, 中 但, 公 是 務 核 體 心 能 系 力 已 並 慢 慢 未 與 建 陞 立 遷 績 制 效 度 導 建 向 立 文 五 業 務 關 測 目 前 於 驗 公 陞 外 務 任, 人 評 主 員 分 要 陞 標 是 遷 準 由 評 的 分 問 共 標 題 同 準 選 計 項 分 方 式 個 除 別 了 選 可 項 由, 甄 審 以 委 及 員 會 綜 彈 合 性 考 決 評 定 項 的 三 面 部 試 分 或 所 130

5 組 成 經 由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受 訪 者 指 出 本 評 分 標 準 表, 可 能 產 生 第 七 的 章 問 題 結 主 論 要 與 有 建 議 方 面 : 第 一 在 共 同 選 項 部 分 涵 括 的 五 分 項 學 歷 考 試 年 資 考 績 幾 欲 懲 所 內 從 事 容 的 與 計 分 方 式 無 固 關 然 極 為 換 明 言 之 確, 個 但 人 均 過 屬 去 個 表 人 現 過 情 去 形 的 經 良 好 歷, 或 並 表 不 現 一 記 定 錄 就, 能 而 與 推 論 未 其 來 獎 未 否 來 的 最 在 第 重 陞 二 要 任 項 新 個 目 別 職 選 可 時 能 項 亦 並 有 所 不 同 包 恰 含 樣 當 績 的 效 五 項 因 指 標 此, 以 即 共 同 職 選 務 項 歷 作 練 為 評 定 訓 個 練 人 及 未 進 來 修 適 任 新 發 職 展 與 關 能 業 務 英 質 語 特 能 力 殊 性 的 以 及 適 當 安 領 排 導 能, 力 即 讓 機 係 關 由 各 特 機 性 關 能 自 融 行 入 甄 配 審 分 ; 過 此 程 種 中 方, 式 惟 固 對 然 五 是 項 考 指 量 標 機 內 潛 的 容 模 之 糊 第 定 義 三 性, 及 綜 或 涵 合 是 蓋 使 考 範 評 不 圍 項 同 為 由 條 何 首 件? 長 應 卻 給 徵 未 分 者 有, 間 進 表 產 一 面 生 步 上 疑 說 慮 似 明 乎, 從 是 如 而 尊 此 重 影 不 首 響 僅 長 評 可 裁 分 能 的 增 公 權 加 的 正 機 表 性 關 現 界 定 然 作 而 業 在 時 因 對 本 為 於 表 本 實 所 項 有 際 而 應 操 完 徵 作 全 者 上 改 條 除 變 件 了 評 能 標 量 力 準 的 內 不 結 一 容 果 不 定, 明 完 或 全 確 是 瞭 ( 造 均 解 成 屬, 整 一 而 個 般 難 評 性 以 量 作 標 原 客 準 則 觀 首 性 評 長 ), 量 對 以 ) 甄 的 及 審 障 考 委 礙 評 員 外 技 的 術 強 更 ( 烈 可 首 壓 能 長 員 能 力 則 極 : 就 給 微 前 予 者 最 故 而 低 首 言 分 長 可, 如 由 在 此 於 本 應 項 便 中 可 徵 對 能 者 於 在 形 本 成 最 共 身 後 同 屬 選 總 意 項 的 應 與 與 排 徵 名 者 個, 別 逆 給 選 予 轉 項 極 的 高 部 效 分 分 果 數 總 ;, 得 其 反 分 次 之 數 就, 差 後 距 者 他 而 人 可 問 的 言 對, 況 象 若 且, 首 即 此 長 便 時 在 本 甄 主 項 審 要 對 委 成 員 不 由 堅 同 首 應 持 立 長 徵 場 指 者 定, 給 首 予 的 懸 長 甄 殊 審 對 委 於 分 結 員 數 果 是, 否 則 仍 可 仍 亦 引 會 等 完 於 用 陞 全 遷 採 明 法 中 示 第 立 立 九 甄 場 審 條 委 第? 二 實 員 其 項 不 的 無 屬 規 疑 意 工 定 六 作, 將 關 重 退 於 回 中 原 重 高 行 點 階 依 文 基 本 官 於 法 核 相 心 關, 能 規 力 定 綜 的 合 改 問 考 依 題 評 其 他 在 甄 本 選 表 方 中 式 的 辦 適 理 當 陛 性 遷 實 事 在 宜 值, 得 深 如 入 此 檢 整 討 個 評 比 並 核 心 反 能 映 本 力 研 績 實 究 效 導 況 受 向 有 訪 者 所, 提 能 認 識 夠 到, 此 就 套 希 望 制 必 度 需 核 作 心 從 為 能 實 陞 力 務 遷 作 面 標 一 著 準 手 個 平 本 因 台 文 此, 建 受, 如 訪 構 果 者 適 要 的 切 對 相 的 關 核 我 意 心 國 見 能 中 力 高 卻 的 階 可 標 文 發 準 官 現 的, 131

6 強 實 化 務 績 界 效 人 導 士 向 對 及 我 國 中 高 階 評 文 量 官 陞 所 遷 應 制 有 度 之 之 核 研 心 究 文 官 溝 通 所 協 應 具 調 有 能 之 力 核 心 能 力 領 導 面 能 向 力 可 瞭 以 解, 及 大 家 宏 提 能 觀 及 力 的 次 視 看 數 野 法 較 相 多 等 當 者 一, 至 致 主 於 要 現 受 是 行 訪 的 者 專 對 業 我 能 制 國 力 度 高 階 留 是 否 的 能 看 法 真, 正 多 地 數 選 認 並 出 不 具 認 為 備 現 以 行 上 陞 遷 制 度 的 能 高 選 任 級 出 官 真 呢 正? 具 對 核 此 心, 能 受 力 訪 者, 對 其 此 影 抱 響 持 因 比 素 較 保 則, 績 包 七 標 括 準, 關 於 未 缺 乏 能 快 反 總 速 映 體 陞 性 高 遷 人 階 制 才 文 度 官 養 建 所 成 立 需 計 的 核 畫 問 心 造 題 能 成 力 陞 等 遷 因 機 素 會 不 均, 以 及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的 資 哪 者 些 提 配 到 制 套 度 的 措 設 重 計 點 施 及 才 其 是 大 配 重 多 要 措 認 關 為 施 鍵, 若 完 若 也 整 要 就 引, 是 則 進 說 有 快, 速 可 快 陞 行 速 遷 性 陞 制 遷 度 關 於 制, 度 制 並 度 本 不 設 能 身 計 作 如 整 何, 也 體 設 是 的 計 最 移 植 以 多 及 受, 有 不 訪 致 移 能 植 將 失 英 敗 國 必 的 因 定 此 與 整 個, 原 即 有 制 使 制 度 有 度 套 意 到 格 我 格 引 們 不 進 入 快 國 速 家, 陞 容 來 遷 易, 因 制 導 為 度 致 反, 彼 也 彈 此 的 之 必 須 聲 間 浪 作 有 新 與 很 的 多 適 規 應 的 劃 不 差 良 異, 使 的 點 之 結, 果 適 粗, 合 糙 終 我 的 將 進 國 導 行 必 環 須 境 嚴, 格 才 有 成 才 能 功 贏 的 取 可 主 能 管 與 至 其 於 如 他 何 競 爭 設 者 計 的 認 配 同 套, 必 進 須 而 注 對 意 此 以 制 下 度 幾 產 種 生 條 信 件 : 心 第 一 第 二 甄 與 補 的 陞 補 培 遷 訓 的 訓 結 人 練 合, 由 陞 他 中 遷 未 來 各 央 到 方 視 某 面 需 個 要 均 調 階 能 段 整 的 較 其 工 為 名 作 公 額 之 平, 後 作 與 統 一, 也 一 致 會 的 有 第 規 不 定 三 適, 建 並 任 立 有 的 一 情 淘 況 汰 專, 機 責 因 制 機 此, 構 要 即 負 有 便 責 適 是, 當 在 快 速 甄 過 淘 汰 程 公, 並 開 透 參 明 與 是 嚴 格 必 須 的 的 養, 成 如 訓 此 練 才 能 第 取 四 得 多 陞 數 遷 過 的 信 程 任 透 明 最 化 後, 此, 必 涉 須 及 文 與 官 其 的 他 權 人 力 益 資 問 源 題 管, 的 引 的 理 考 進 功 量 而 能 和 相 呈 現 落 配 合 混 實 亂, 性 如 確 或 果 實 運 人, 作 事 陞 無 制 遷 法 度 制 呈 有 度 現 的 配 整 設 套 體 計 相 性 和 容 就 性 運 難, 作 以 這 還 達 樣 是 到 的 人 預 設 事 期 計 制 的 比 度 效 較 的 果 容 一 易 環 成, 並 功 且, 要 如 有 果 直 整 接 體 從 上 述 研 究 發 現 的 說 明 可 以 得 知, 影 響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能 力 陞 遷 制 度 建 立 的 因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132

7 素 相 當 複 雜, 除 了 陞 遷 法 制 本 身 為 問 題 之 外, 包 括 整 個 行 政 文 化 第 七 章 配 合, 結 及 論 考 與 建 試 議 議 任 並 用 不 限 培 於 育 陞 遷 訓 制 練 度 本 考 績 身 等, 相 對 關 於 與 人 績 事 效 制 導 度 向 的 與 規 核 範 心, 能 都 力 會 陞 影 遷 響 有 其 關 運 的 作 人 事 因 制 此 度, 和 以 下 運 建 為 的 研 改 究 革 對 本 象 研 ; 究 因 此 亦, 一 相 併 關 提 建 出 議 基 另 本 外, 上 本 係 研 以 究 中 高 係 階 以 文 行 官 政 的 院 核 及 心 所 能 屬 力 機 與 關 陞 中 遷 高 的 階 議 公 題 務 為 人 員 思 作 考 基 礎, 其 他 非 本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 者, 均 不 屬 本 研 究 政 策 建 議 之 考 慮 對 象 一 各 理 種 由 政 (Rosenbloom 機 關 所 人 有 事 活 體 動 & 制 皆 Kravchuk,2005: ) 將 賴 公 持 務 續 人 分 員 權 化 推 與 展 更, 加 故 彈 公 性 務 化 人 力, 政 資 乃 府 源 是 乃 如 政 能 府 是 有 改 一 造 效 個 的 管 勞 理 力 重, 密 要 則 集 變 政 革 的 府 產 途 各 業 徑 項, 之 使 行 一 低 命 落 將 可 同 順 時 利 也 達 是 成 對 ; 社 反 會 之 大, 眾 倘 不 若 負 無 責 法 任 有 的 效 表 管 現 理 (Dresang,1999:3)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不 僅 將 導 從 致 1980 行 政 年 生 代 產 力 本 起 初 的 全,2005; 球 性 行 政 改 岷 革 欽 浪 潮 劉, 坤 引 億 進,1999), 企 業 家 精 神 業 的 已 成 新 為 政 世 府 界 運 各 動 國 文 或 官 政 新 策 公 的 共 主 管 流 理 價 ( 值 ; 孫 興 錦 其 鵬 中 根,1996;, 據 人 事 美 制 國 政 江 度 大 的 府 樹 分 改,2000;2005; 權 革 化 經 與 驗 彈 顯 性 示 化, 傳, 施 統 更 能 文 是 傑 官 當,2002b) 制 今 度 政 在 府 改 甄 造 補 工 人 員 程 時 重 往 要 往 興 時 革 理 效 念 太 慢 所, 在 ( 而 彭 機 運 關 作 行 措 政 施 效 太 率 過 大 僵 受 化 影, 響 人 事 在 主 這 管 種 機 情 關 形 更 下 經, 常 必 透 須 過 透 許 過 多 權 複 宜 雜 管 規 理 則 與 結 限 構 制 改 措 革 施 的, 雙 導 重 致 思 用 考 人 且 用 改 變 人 政 機 府 關 公 的 務 甄 人 補 力 裁 量 甄 權 補 等 制 度 ; 至 其 於 中 結, 權 構 改 宜 革 管 策 理 略 策 則 略 有 包 : 括 授 : 權 縮 短 用 人 考 機 用 關 配 合 辦 時 理 間 考 試 擴 簡 大, 分 點 化 權 各 可 化 項 知 與 考, 彈 當 試 性 規 前 化 則 文 的 官 作 相 政 業 關 策 流 改 應 程 革 該 的 方 透 開 案 過 放, 策 與 方 略 合 有 性 理 助 人 化 於 力 等 徹 資 (Ban,1997) 底 源 落 管 實 理 政 進 府 行 再 體 造 制 工 改 綜 程 造 合, 上 尤 述 其 各 必 項 須 變 藉 革 由 觀 壹 建 立 分 權 化 彈 性 化 的 運 作 133

8 強 二 化 績 立 效 即 導 可 向 行 及 建 核 議 心 能 力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分 有 標 一 準 目 表 前 個 一 或 我 整 致 國 陞 個 的 標 遷 準 制 陞 度 遷, 相 但 序 關 列 是 實 的 法 作 規 範 上 令 規 就 等 範 會, 其 產 實 生 一 上 規 都 範 致 得 性 已 和 經 的 相 個 太 別 當 過 性 完 於 備 細 ; 密 落 不, 差, 論 細 是 密 時 以 對 的 於 若 好 陞 要 處 遷 是 去 評 全 是 善 一 這 個 評 問 分 題 標, 準 重 的 點 就 範 在 例 於 即 分 可 權, 而 和 由 彈 各 性 業 務 故 主 人 管 事 機 主 關 管 機 依 關 據 本 僅 需 身 的 建 立 業 務 評 分 標 性, 準 有 原 彈 則 性, 地 或 改 大 自 項 己, 來 但 訂 是 定 幾 來 個 標 大 準 項 之 就 間 如 的 同 細 目 項 前 跟 國 配 內 分 所 權 進 重 行, 的 可 由 大 各 學 評 校 鑑 依 據 一 本 樣 身, 教 特 育 色 部 來 訂 定 幾 的 個 準, 換 不 適 言 用 之 現, 行 未 陞 來 遷 應 法 授 和 權 陞 各 遷 主 標 管 準 部, 門 改 根 以 據 工 需 作 要 能 自 力 行 為 訂 主 定 體 人 的 力 陞 遷 遷 用 的 人 評 制 量 度 面, 向 降 與 低 年 標 引 資 三 和 導 文 非 中 官 長 屬 體 工 期 作 系 建 具 能 議 有 力 的 因 活 素 力 之 競 要 爭 求 心, 智 讓 態 績 度 優 者 得 以 較 快 速 地 扮 演 管 理 者 或 領 導 者 職 務, 於 惟 如 消 除 前 目 前 各 述 級 我 新 政 國 公 府 共 人 可 管 事 能 理 一 存 在 條 所 的 鞭 強 分 調 管 贓 理 用, 體 此 人 制 種 弊 的 重 端 ; 建 視 然 控 構 而 制,, 有 功 其 能 人 的 特 事 傳 殊 一 統 的 條 時 文 鞭 代 官 制 背 體 度 景 制 與 正 主 政 如 要 策 雙 目 價 面 的 值 刃 在 的 可 般 中 將, 央 卻 統 集 也 一 同 權 與 規 時 範 完 限 整 縮 與 的 各 地 政 解 方 府 分 機 除 權 關 管 之 人 制 事 間 管 視, 理 為 尋 分 人 求 權 事 適 化 管 當 理 與 彈 權 動 性 態 限 化 的 劃 的 平 分 衡 的 運 點 光 作, 譜 空 無 兩 間 疑 端 基 乃, 本 如 是 化 何 上 解 在, 相 絕 吾 關 對 人 平 以 爭 議, 興 的 積 利 極 重 要 於 讓 關 用 防 人 弊 鍵 機 的 關 改 我 參 進 國 與 策 現 決 略 行 定 文, 陞 官 除 遷 陞 維 的 遷 持 標 政 陞 準 策 遷, 同 程 皆 序 樣 是 公 也 努 平 正 力 面 化 方 臨 之 向 外 這, 些 全 變 力 革 提 壓 升 力 陞 挑 遷 戰 的, 實 未 質 來 公 應 成 一 果 各 理 導 國 由 向 政 (Shim, 府 公 共 2001) 人 力 資 隨 源 著 管 我 理 國 改 政 革 府 的 改 重 造 要 工 目 作 標 地, 持 就 續 是 推 公 動 務, 人 此 員 項 必 目 需 標 更 加 不 地 僅 績 是 效 政 與 府 貳 聯 結 績 效 與 成 果 導 向 的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134

9 ,2004): 改 造 的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也 是 政 府 改 造 能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要 素, 故 為 第 七 了 章 使 我 國 結 政 論 府 與 改 建 造 議 織 能 持 再 續 就 推 動 個 別 並 公 且 務 展 人 現 員 成 而 果 言, 我 由 國 於 的 政 公 府 務 改 人 造 員 過 就 程 必 中 須, 具 個 備 別 公 務 績 人 效 員 化 通 與 常 成 會 果 面 導 向 對 的 新 職 就 必 原 須 有 具 組 備 織 迅 新 速 適 定 位 應 新 職 工 能 作, 任 以 務 及 因, 應 與 新 不 的 同 同 任 務 儕 等 所 工 需 作 彈 性 情 境 創, 新 此 的 時 職, 能 公, 務 才 人 能 員 組 他 快 資 地 源 表 分 現 出 配 機 時 關, 為 所 求 欲 公 的 績 平 效 起 見 水, 準 也 必 當 然 組 需 織 以 或 工 主 作 管 績 人 效 員 與 在 成 進 果 行 為 諸 分 如 陞 配 遷 地 判 獎 準 金 基 於 或 以 其 儘 進 與 上 行 成 論 果 腳 述 導 步 可 向, 知 公 (, 蔡 務 不 秀 人 管 涓 員 是,2005) 從 所 政 必 府 須 展 總 現 體 出 面 來 向 的 或 重 公 要 務 職 人 能 員 面 個 向 別 之 面 一 向, 觀 就 察 是, 伴 呈 隨 現 著 更 加 政 強 府 調 改 績 造 效 的 二 根 本 問 立 分 題 析 即 在 我 可 於 國 行 在 建 未 議 建 中 立 高 階 中 文 高 官 階 文 陞 官 遷 基 實 本 務 面 核 心, 能 產 力 生 未 架 必 構, 人 據 盡 此 其 本 才 與 研 適 究 建 才 議 適 建 所 立 的 我 困 境 國, 中 最 政 階 策 文 官 核 就 心 此 能 一 力 建 議 架 而 構 言, 以 及 中 重 高 新 階 設 文 計 官 一 基 本 套 核 以 心 核 能 心 力 能 力 架 構 架 可 構 為 由 基 人 礎 事 的 主 管 中 機 高 關 階 ( 文 或 官 另 管 組 理 高 務 確 成 的 保 臨 時 中 高 性 階 的 文 專 官 案 委 主 要 會 目 ) 的 訂 在 定 於, 此 確 保 架 我 構 國 主 要 中 的 高 階 適 文 用 官 對 具 象, 有 含 相 同 括 的 所 基 有 本 擬 核 任 心 各 能 機 力 關 各, 職 此 關 一 此 層 基 次 本 的 人 核 員 心 表 能 現 力, 架 能 構 達 的 到 一 定, 的 本 績 文 效 建 水 議 準 應 依 循 核 心 能 力 相 關 學 者 所 提 出 以 之 核 心 架 能 構 力 具 架 體 構 來 建 看 立, 模 在 式 諸 與 步 多 論 驟 者, 的 建 核 立 心 一 能 套 力 真 架 正 構 能 建 反 立 映 我 模 式 國 中, 高 階 工 文 作 官 能 所 力 需 評 核 鑑 心 法 能 力 之 學 是 涓 最 習 有 ( 效 也 度 就 且 是 較 標 為 竿 嚴 學 謹 習 的 ), 一 種 模 其 式 主 有 要 三 概 個 念 基 就 本 是 步 當 驟 今, 廣 分 為 別 管 為 理 界 採 行 的 向 卓 越 者 成 焦 點 團 體 研 究 某 一 工 作 組 成 內 涵 ( 例 如 工 作 任 務 與 相 關 活 動 角 色 定 秀 工 位 作 產 組 出 織 焦 環 點 工 境 團 作 與 體 要 議 深 求 題 入 ); 分 析 以 確 研 及 定 究 找 此 績 出 項 效 卓 工 卓 越 作 越 的 在 者 工 哪 的 作 些 各 者 條 項 件 特 下 質 可, 視 並 為 據 是 以 績 建 效 立 卓 核 越 心 ( 工 例 作 如 能 具 力 體 1. 組 2. 由 1993; 蔡 (Dubois, 135

10 強 架 化 構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能 力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會 藉 驗 由 證 在 以 上 步 三 個 步 所 驟 建 中 立 的 負 能 責 力 中 模 高 式 階 效 文 度 官 接 ), 主 管 在 通 組 常 成 即 焦 為 點 政 團 務 體 首 部 長 分 ), 組 現 成 職 的 人 人 員 員 非 至 現 少 職 基 應 但 本 包 被 核 括 心 視 政 能 為 務 力 曾 首 是 模 長 績 ( 式 效 因 建 為 卓 構 高 越 機 階 的 關 文 高 ( 官 階 或 的 文 委 官 員 直 3. 團 人 體 員 組 成 以 及 份 其 子, 他 才 相 能 關 人 真 員 正 對 ( 中 例 高 如 階 專 文 家 官 與 的 具 職 代 位 表 性 角 的 色 公 有 較 民 周 等 ) 延 的 因 定 為 位 如, 此 並 據 多 元 此 建 的 焦 構 點 三 交 互 中 長 討 論 期 與 建 論 議 證 後, 眾 所 認 同 之 我 國 中 高 階 文 官 所 需 之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出 經 色 成 的 為 特 誠 各 殊 如 國 與 本 政 重 文 府 要 上 最 性 述 重 所, 要 言 致 且 使, 最 實 以 務 普 核 遍 上 心 必 的 能 需 高 力 依 階 架 循 文 構 官 為 能 管 基 力 理 礎 導 精 整 向 神 合 高 之 這 階 主 是 文 因 軸 官 為, 相 高 進 關 階 行 的 文 相 管 官 關 理 策 管 政 略 理 策 性 政, 策 角 已 為 之 整 合 所 以, 才, 能 本 全 研 究 面 建 確 議 保, 高 如 階 果 文 官 我 具 國 有 亦 希 所 望 需 處 的 於 核 政 心 府 力 運 作 而 重 且 要 能 策 真 略 正 層 地 次 表 現 高 在 階 績 文 效 官 行 出 也 實 能 具 際 有 結 果 符 合, 該 則 我 階 國 層 高 職 階 位 文 所 官 需 總 的 核 體 心 面 能 的 力 相, 關 而 管 且 理 能 政 真 策, 正 就 展 現 必 在 需 相 以 關 上 的 述 工 基 作 本 行 核 為 心 並 能 產 力, 體 法 架 構 通 上 必 才 為 基 領 須 礎 搭 導 重 需 配 新 要 建 加 立 角 以 新 度 的 設 高 計 階, 主 過 讓 管 人 去 人 力 高 事 發 階 制 展 文 度 和 官 ( 的 培 這 育 培 是 過 育 許 程 發 多 展 和 國 主 確 家 管 實 近 陞 是 年 遷 我 的 們 充 趨 分 最 勢 結 弱 ), 合 的, 一 做 從 環 好 政, 府 高 在 階 整 作 企 培 主 養 管 業 領 所 候 設 導 選 立 與 人 的 政 培 發 策 育 展 和 計 現 知 職 畫 識 人, 等 力 許 發 多, 展 創 當 然 新 學 性 也 習 和 應 等 國 採 工 取 作 際 競 化 至 爭 的 可 性 發 各 方 展 部 內 式 會 容 採 可 購 能 其 候 更 他 選 會 政 人 府 出 要 部 現 到 門 哪 具 大 裡 體 學 來 或 習 中 ( 高 一 階 ) 文 加 官 強 核 跨 心 部 能 門 力 與 的 跨 可 部 行 會 策 間 略 的, 人 可 才 從 流 以 動 下 兩 方 面 來 進 行 : 說 部 門 內 傳 的 統 陞 的 遷 人 為 事 主 行 ( 政 相 強 關 調 部 公 會 平 內 取 為 才 ( 主, 如 考 試 ) 為 依 輔 照 ), 功 如 績 此 制 有 度 助 的 於 內 部 人 陞 事 遷 制 原 度 則 的, 穩 以 定 公 以 然 高 而 階 從 管 各 理 國 能 趨 力 勢 而 來 言 看, 概 政 念 府 化 部 的 門 管 間 理 的 能 跨 力 部 會 遠 人 較 才 具 體 流 化 動 的 漸 可 專 業 能 成 能 為 力 重 要, 措 則 施 高, 事 級 實 文 官 上 驟 2 136

11 的 跨 領 域 流 動 (cross-sector mobility) 應 成 為 人 事 改 革 的 第 重 七 要 章 課 題 結 更 論 值 與 建 得 議 新 意 的 是, 跨 部 門 的 取, 自 私 部 門 (private sector) 甄 選 合 適 管 理 人 才, 也 符 注 ( 公 二 共 ) 管 中 理 高 (New 階 管 理 Public 才 培 訓 Management) 機 制 的 建 立 的 師 法 企 業 彈 性 用 人 的 精 神 合 中 間 取 才 畢 在 竟, 前 政 原 述 府 本 的 公 趨 具 務 勢 公 人 下 務 力 員 資 為 源 格 使 的 理 人 培 念 才 訓 得, 機 以 在 制 落 公, 實 在 部, 各 門 並 國 的 避 制 環 免 度 境 公 設 系 務 計 絡 人 下 中 力, 正 缺 仍 積 乏 有 極 彈 其 建 性 制 難, 並 以 或 使 替 大 其 代 量 的 完 自 地 備 民 位, 培 訓 機 制 的 建 立, 長 期 而 言 符 合 當 今 人 力 資 本 的 管 理 精 神 定 一 理 核 由 心 素 質, 能, 導 另 引 一 能 方 機 力 關 面 建 朝 則 構 業 能 是 務 集 策 所 中 略 需 人 及 力 的 績 管 方 效 理 向 導 資 進 向 源 行 人 人 力, 才 資 避 的 源 免 管 在 理 不 的 正, 重 一 確 要 方 的 方 面 原 向 能 則 提 上, 升 進 職 人 行 務 力 人 核 力 運 心 用 投 能 資 效 力 能 的 及 選 用 其 他 目 職 前 組, 核 如 心 應 能 用 力 到 指 其 標 他, 職 可 組 以 是 說 否 是 由 因 一 應 般 工 行 作 政 性 職 質 組 不 所 訂, 定 而 出 有 來 不 的 同 指 的 標 權 是 重 否 ; 適 再 合 者 應 要 工 求 作 的 性 質 的 不 盡 亦 相 同 就 的 不 機 同 關 ; 有 又 如 主 所 計 需 處 要 所 核 要 心 求 能 的 力 會 計, 核 如 心 同 能 在 力 中 與 央 大 與 地 學 方 會 計 財 室 政 機 所 關 要 求 所, 評 的 核 估 會, 心 計 即 能 核 便 力 心 很 能 指 好 力 標 的 是, 創 否 是 等 否, 值 會 但 造? 周 成 勉 詳 其 強 的 以 他 方 中 職 案 組 央 評 或 的 估 不 觀, 同 點 避 層 免 級 或 背 人 者 後 員 從 更 的 一 大 負 般 的 擔 行 災 政, 難 職 需 組 要 就 更 觀 如 精 點 同 確 要 建 求 的 立 統 方 一 案 不 速 遠 陞, 遷 制 績 度 效 獎 雖 金 然 制 立 度 意 良 與 好, 高 但 考 有 分 無 試 變 制 成 度 另 一 皆 個 在 試 甲 辦 等 幾 特 年 考 後 無 汙 疾 名 而 化 終 的, 可 其 能 背? 後 殷 所 鑑 帶 快 講 度 來, 求 政 有 的 策 創 些 錯 都 誤 新 是 成 彈 本 跑 性 程, 機 是 序 制 更 與 大, 做 的 會 文 不 書 負 會 作 擔 產 業 目 生, 前 不 目 人 的 相 事 在 容 體 求 之 制 處 程 建 序 立 理 性, 一, 方 這 樣 面 的 要 制 兼 度 顧 跟 法 制 人 與 力 資 防 源 弊 所 制 參 建 立 核 心 能 力 基 礎 的 陞 任 標 準 137

12 強 二 化 績 立 效 即 導 可 向 行 及 建 核 議 心 能 力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與 況 作, 法 維 但 於 持 此 各 我 種 項 國 作 人 現 法 事 行 對 政 人 策 長 事 有 期 體 關 不 制 習 中, 高 於 不 階 變 對 文 革 中 官 高 的 我 階 部 國 分 文 官, 進 而 注 行 言 入 有, 以 別 疑 核 於 慮 心 其 與 能 他 抗 力 階 拒 架 層 都 構 人 會 為 員 較 基 管 低 礎 理 的 之 再 精 現 神 量 建 工 議 具 核 心, 能 而 力 不 的 應 該 訂 去 定 建, 立 授 一 權 由 個 各 一 致 個 性 機 的 關 自 制 己 式 來 決 定 一, 體 由 適 自 用 己 的 來 標 選 準 擇 最 亦 適 可 合 以 自 參 己 考 的 大 評 者 留 不 學 彈 一 評 性 定 鑑 要 作 硬 法 性 規 定 將 選 40%, 項 區 分 它 ( 可 配 以 分 是 比 30% 例 ) 至 設 定 50% 某 種 這 彈 個 性 範 區 圍 間,, 也 例 就 如 是 共 設 同 定 選 一 項 個 部 範 分 圍, 1. 的 與 公 程 務 度, 供 各 訓 機 練 關 進 來 修 參 之 考 實 施 具 結 體 合 可, 採 以 取 核 的 心 措 價 施 值 包 及 括 管 : 理 能 力 作 為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保 作 訓 為 練 瞭 2. 進 建 修 立 計 核 畫 心 的 依 能 據 力 在 解 量 各 化 問 類 卷 人 中 員, 是 我 否 辭 們 具 典 根 備 及 據 核 評 心 鑑 2009 能 機 力 制 年 的, 八 工 明 月 具 確 界 定 核 重 心 新 能 修 力 訂 的 內 行 涵 政 及 院 行 所 為 屬 標 機 準 關, 中 同 階 時 力 主 項 管 目 職 及 務 意 管 理 涵 核 所 心 發 能 展 力 出 項 衡 目 量 及 核 意 心 涵 能 力 及 構 面 行 題 政 目 院 所 從 屬 表 機 關 5-4 高 階 表 主 5-5 管 職 務 表 管 5-6, 理 核 心 我 能 的 發 現 觀 無 論 從 性 別 職 務 性 質 或 官 等 的 角 度, 從 衡 量 各 個 指 標 題 目 的 平 均 數 皆 大 於 們 而 點 來 衡 看 量, 核 受 心 訪 能 者 力 對 各 個 構 核 面 心 的 能 信 力 度 指 和 標 效 都 度 抱 都 持 符 認 合 同 統 態 度 計 上 的 標 準 ( 如 表 5-4 表 4 官 5-5 等 ( 表 簡 任 5-6), 薦 任 同 ) 的 時 信, 這 度 和 些 效 題 度 目 在 除 性 符 別 合 統 ( 男 計 生 標 準 女, 生 所 ) 得 到 職 得 務 數 性 質 值 都 ( 主 相 管 似, 非 這 主 顯 管 示 ) 同 薦 時 任 官 效 與 簡 指 任 標 官 效 的 度 受 訪 者 中, 這 些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信 度 建 構 效 度 從 相 衝 突 但, 這 從 些 受 核 訪 心 者 能 的 力 回 指 答 標 都 我 是 們 屬 可 於 以 一 看 般 出 核 這 心 些 能 一 力 般 指 核 標 心, 能 跟 各 指 個 標 機 應 關 該 的 內 專 化 業 他 性 們 質 思 是 維 否 員 工 是 作 否 態 有 度 一 與 工 般 作 核 行 心 為 能 中 力 指, 行 標 政 機 從 關 方 是 案 否 評 要 估 的 多 角 花 度 人, 力 衡 量 物 已 力 經 與 存 財 在 力 的 去 做 東 衡 西, 量 是 個 比 人 較 公 務 浪 費 成 本 和 人 力 的 事 情 事 實 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應 該 仿 照 美 國 聯 邦 人 事 管 理 局 (OPM) 138

13 行 之 有 年 的 聯 邦 人 力 資 本 調 查 (Federal Human Capital Survey), 第 七 章 這 結 論 個 與 建 議 求 十 多 萬 聯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必 須 上 網 填 答, 而 填 答 後 問 卷 也 立 即 匯 入 EXCEL 或 要 也 計 可 套 裝 軟 體 做 分 析, 並 不 會 花 費 很 多 成 本 如 果 事 行 政 局 可 以 每 兩 年 做 一 次 調 查 統 再 以 制 其 次 定 符, 合 現 合 有 宜 的 一 人 般 事 核 政 心 策 能 力 避 指 免 標 成 是 本 有 和 存 人 在 力 必 浪 要 費, 以 規 範 公 務 員 但 是 我 們 建, 應 已 議 經 各 會 機 同 詳 關 各 載 應 相 清 關 楚 該, 職 發 為 組 展 符 的 自 合 單 己 時 位 的 代 幕 潮 專 僚 流 業 與, 核 業 本 心 務 研 能 部 究 力 門 建, 議 每 改 專 個 為 業 一 核 段 職 心 期 位 能 間 核 力 修 心 正 說 在 明 職 書 位 職 核 位 心 人 說 說 事 明 明 行 書 書 政, 局 都 府 以 實 符 務 合 而 的 時 如 何 運 代 衡 要 作 量 求 專, 業 尤 核 其 心, 能 現 力 在 指 面 臨 標 呢 國? 際 我 化 們 時 建 代, 議 人 應 事 該 行 仿 政 照 更 研 應 究 方 該 快 法 速 中 反, 應 衡 以 量 配 概 合 念 政 能 義 力 指 操 標 作 的 型 方 定 法 義, 並 題 目 參 照 過 衡 去 量 美 尺 國 度 的 聯 方 邦 法 人, 事 並 管 參 理 照 局 目 前 各 (OPM) 個 大 學 在 系 衡 所 量 衡 各 量 個 機 學 關 生 人 核 力 心 定 而 號 資 如 本 分 分 何 數 使 數 如 衡 給 附 予 量 錄 公 綠 七 務 燈 所 員 示 黃 專, 燈 業 根 核 據 紅 心 各 燈 能 個 力 職 白 指 系 燈 標 和 的 職 做 發 位 法 生 說 效 明 給 果 書 予, 公 仍 制 務 需 定 員 要 跟 專 公 業 務 核 人 心 員 能 的 力 指 薪 標 資 的 燈 文 三, 獎 並 優 中 無 汰 長 法 劣 期 發 建 揮 議 實 陞 質 遷 效 果 獎 懲 做 扣 連 否 則, 這 些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衡 量 可 能 形 同 具 發 成 展 高 階 變 文 以 革 官 及 幅 人 專 度 較 才 屬 接 適 大 續 的 用 策 計 的 略 畫 完 整 等, 就 面 政 是 策 向, 截 均 從 然 地 以 考 將 核 選 心 我 能 甄 國 力 補 高 階 架 訓 文 構 練 官 為 相 基 俸 關 礎 的, 給 管 進 行 理 考 全 制 績 度 盤 性 陞, 的 遷 單 翻 獨 新 生 建 與 涯 制 起 向 整 之 合 包 含 精 設 神 計 人 事 與, 主 制 以 管 度 凸 機 特 顯 關 質 高 階 文 現 基 官 職 本 有 高 上 別 階 此 於 文 種 其 官 政 策 他 設 與 各 計 其 階 在 他 層 實 各 的 階 文 際 官 規 層, 人 劃 因 員 此 推 在 動 必 內 需 與 的 執 更 政 加 行 策 地 時 相 關, 呈 人 可 現 能 較 力 會 大 導 引 層 疑 慮 人 員 的 因 為 差 異 我 性 國 管 人 理 事 體 制 因 此 數, 十 政 年 策 來 相, 關 並 人 未 對 曾 此 特 政 別 策 對 高 會 階 有 文 相 官 當 進 的 行 保 過 留 有, 別 甚 於 至 其 反 對 他 態 各 度 階 的 也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不 過, 本 研 究 認 為 若 欲 根 本 解 決 現 行 陞 遷 制 度, 未 能 完 全 選 任 出 139

14 強 具 化 所 績 需 核 導 心 向 能 及 力 核 之 心 高 能 階 力 文 評 官 量 此 陞 窘 遷 境 制 的 度 話 之, 研 則 究 直 接 有 在 效 我 們 調 查 中, 可 以 感 受 到 公 務 員 對 核 採 心 取 能 此 力 種 策 績 略 效 選 導 向 擇 與, 就 陞 長 遷 制 遠 度 來 的 看 認 應 知 是 最 美 未 國 來 自 亦 從 建 立 2002 一 套 年 真 開 正 始 瞭 每 解 隔 公 兩 務 年 人 針 對 認 十 知 幾 萬 態 聯 度 邦 與 行 為 所 公 做 務 得 行 為 聯, 邦 本 人 研 力 究 資 建 源 議 調 仿 查 照, 年 (Federal 調 查 全 國 Human 中 央 與 Capital), 地 方 政 府 公 未 務 來 員, 可 行 以 政 瞭 局 解 可 公 以 務 模 員 仿 的 這 感 個 受 調 查, 問 調 卷 整 政, 府 每 政 年 策 或, 者 改 每 變 二 關 公 法 務 員 律 再 的 方 者 行 能, 為 於 與 台 之 態 灣 度 逐 文, 官 一 避 人 修 免 事 法 好 管 的 的 理 經 人 制 驗 事 度 顯 政 幾 然 策 乎 緩 因 不 都 閉 濟 已 門 法 急 造, 律 車 公 化 務, 而 人 因 事 員 此 倍 就 陞 功 多 遷 半 法 必 制 須 亦 要 不 修 例 改 各 外 項, 相 法 來 部 建 門 議 應 國 該 內 採 政 取 制 黨 訂 民 間 文 官 社 改 會 革 與 與 政 績 府 效 員 管 工 理 建 法 立 廣 的 泛 特 共 別 識 包 後, 裹 直 立 接 法 策 用 略 特 別, 法 在 排 尋 除 求 和 原 立 有 未 各 項 法 律 規 定 ( 施 能 傑,2006) 一 理 由 由 於 資 殊 性 自, 然 所 而 以 文 現 然 官 體 就 今 制 成 各 大 為 國 其 高 多 陞 級 具 遷 文 有 官 當 封 的 中 閉 一 養 性 項 成 與 重 多 永 要 是 業 的 經 化 過 的 參 考 長 特 時 依 色 間 據, 的 加 即 訓 上 練 按 政 府 照 職 部 年 務 門 資 遷 的 調 經 業 而 驗 務 來, 也, 在 有 金 其 年 字 特 低 工 塔 所 在 型 組 帶 的 織 官 來 中 的 僚 尊 所 體 敬 付 系 及 出 中 的 報 逐 心 酬 年 也 血 往 代 上 結 表 晶 攀 了, 升 其 組 織 這 所 和 在 樣 的 社 職 制 會 位 度 大 就 有 眾 代 其 對 表 其 優 付 了 點, 出 工 年 的 作 資 成 肯 和 果 定 經 的 驗 然 累 代 而 積 表 而, 過 因 了 於 職 一 強 位 個 調 高 員 遷, 論 資 領 導 排 文 輩 官, 體 系 往 運 往 作 造 的 成 高 制 度 級 的 文 官 僵 人 化 選, 無, 應 法 轉 拔 變 擢 為 優 以 賢 能, 力 因 為 此 導, 向 為 因 應 以 績 時 效 代 為 的 標 快 準 速 變 活 以 化 專 公 業 務 化 機 為 關 基 本 要 求, 尋 求 真 正 具 備 該 職 位 核 心 能 力 的 人 來 擔 任 此 職 務, 才 能 有, 效 肆 建 立 績 效 導 向 陞 遷 制 度 140

15 二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達 務 到 歷 練 更 從 高 間 國 層 之 外 級 連 陞 遷 職 結 制 務 度 之 使 對 能 工 力 作 於 績 因 工 故 優 作 我 者 績 透 國 效 過 應 陞 建 訓 遷 立 練 者 績 及 效 職, 考 務 在 評 歷 制 制 練 度 度 之 上 過, 係 落 程 重, 視 實 激 陞 平 發 遷 時 其 與 考 潛 核 訓 能 規 練 並 定 進, 培 修 養 避 免 其 職 育 實 獎, 懲 人 才 徒 標 準 激 具 勵 形 不 士 式 一 氣 致 的 訓, 重 練 考 要 績 進 方 考 修 為 列 提, 甲 高 目 等 公 前 比 務 訓 例 人 練 過 員 高 進, 素 修 考 質 在 績, 陞 結 增 任 果 進 評 與 行 分 工 政 的 作 效 比 表 能 重 現 的 有 有 不 限 效, 相 並 措 符 合 列 施 入, 也 無 陞 是 法 遷 應 培 落 該 三 較 為 應 中 長 優 修 先 正 期 考 公 建 務 慮 議 人 因 員 素, 陞 遷 各 法 機 關 應 資 績 可 並 視 重 訓 練 的 進 修 規 定 之 成 效 現 後 行 公, 務 提 人 高 員 配 陞 分 比 遷 法 例 第 代 的 之 陞, 遷 應 基 以 本 強 原 調 則 績 效 資 考 績 量 並 的 重 法 律 的 規 原 定 則, 應 例 該 如 加, 以 將 修 正 資, 績 不 並 需 重 特 別 修 強 正 調 為 兩 者 資 並 績 重 2 因, 條 素 取 規, 而 範 的 彈 至 性 運 於 加 用 資 以 績 運 兩 用 者 和 孰 調 輕 孰 整 之 重 空, 基 間 於, 使 上 得 述 其 分 權 得 化 於 及 相 彈 關 性 配 化 套 的 措 施 原 進 則, 行 可 更 授 整 予 體 由 的 業 規 務 劃 主, 管 和 機 靈 關 建 立 績 導 向 陞 遷 制 度 就 長 期 而 言 應 訂 定 完 整 訓 練 及 歷 練 計 畫, 使 陞 遷 與 活 有 練 職 及 務 歷 歷 練 有 效 及 結 主 管 合 才, 能 培 發 養 展 陞 遷 訓 練 績 等 優 相 者 關 之 發 規 展 定, 潛 但 能 連 及 結 工 性 作 上 能, 力 尚 有 我 不 國 足 陞 遷 而 法 主 中 管 雖 發 規 展 定 訓 才 即 能 有 訓 完 此 練 整 外 之, 亦 訓 公 練 務 是 計 人 初 畫 員 任, 各 訓 亦 官 練 有 等 進 不 主 修 同 管 法 職 第 務 7 後 條, 雖 始 規 施 定 以, 訓 公 練 務, 人 與 員 國 各 外 種 在 訓 擔 練 任 之 較 訓 高 練 職 計 務 畫 前 由, 訓 不 各 練 主 重 管 視 機 其 歷 關 相 練 關 有 訂 之 效 定 結 歷, 練 合 但, 及 卻 培 非 養 強 制 公, 性 務 經 人 拔 員 擢 故 之 陞 發 遷 展 者 上 潛 恐 知 能 未 單 及 必 純 工 能 就 作 工 勝 能 作 任 績 力 較 效, 高 建 職 優 議 務 良 明 者 故 定 予 為 陞 以 使 任 拔 陞 擢 較 遷, 高 與 卻 前 務, 前 更, 應 需 經 要 具 該 有 職 務 該 所 須 訓 具 練 備 及 之 歷 訓 練 之 及 資 歷 練 歷 後 至, 各 始 職 具 務 有 之 陞 應 遷 具 資 備 格 之 訓 尤 練 以 陞 及 任 歷 主 練 管 要 職 求 務, 職 則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依 職 務 之 特 性 及 需 要 訂 定, 俾 有 所 彈 性 141

16 強 化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能 力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一 理 由 於 由 其 後 對 的 於 工 過 作 去 我 上 累 國 目, 積 前 發 的 的 實 揮 陞 務 了 遷 經 體 驗 制, 是 功 皆 基 能 非 於 常 快 珍 逐 速 惜 級 陞 且 陞 遷 重 遷 視 制,, 度 而 便 文 事 會 官 實 產 多 生 是, 質 經 這 疑 由 些, 一 經 認 步 驗 為 步 缺 陞 確 乏 遷 也 某 而 多 些 來 在 職, 固 者 位 和 的 然 實 能 歷 務 練 夠 維 界, 持 認 直 整 為 接 體 我 陞 遷 士 國 現 氣 至 行 較 一 定 陞 高 遷 階 的 的 穩 制 職 定 度 位 度 所, 重 視 但 必 的 然 對 會 於 循 績 序 在 效 某 觀 的 念 些 促, 經 驗 進 會 是 減 上 沒 低 有 所 不 幫 助 足 但 所 活 更 以 力 多 即, 的 使 其 學 不 是 快 有 速 失 為 幫 陞 是 遷 助 一 的 會 種, 對 即 某 刺 使 激 些 的 未 人 造 好 獲 成 方 陞 法 遷 士, 者 氣 在 讓 上 一 未 的 獲 開 打 擊 陞 始 遷 士, 者 氣 但 產 上 基 本 生 有 努 所 上 影 力 其 響 的 對 於 動, 但 力 整 長, 體 期 有 公 來 陞 務 看 遷 機, 關 的 這 的 渴 樣 望 風 的 氣, 影 將 改 響 有 造 效 改 快 善 速 公 務 陞 機 遷 關 制 缺 度 乏 究 活 竟 力 在 我 風 國 氣 有 供 的 實 行 雖 的 然 方 亦 法 有, 受 只 訪 者 是 相 持 對 反 的 對 的 態 必 度 無 須 面 可, 行 對 但 性 極 基, 大 本 從 上 本 困, 研 難 我 究 們 與 挑 應 多 數 戰 該, 受 是 文 訪 有 官 者 這 結 的 樣 構 的 答 需 案 國 似 求 情, 乎 也 因 是 有 素 肯 都 可 定 二 本 是 性 長 的 立 期 問 即 以 題 來 可 先 難 行 行 建 以 思 議 解 考 決, 的 或 問 許 題 許, 多 使 創 得 新 許 的 多 議 制 題 度 與 的 制 改 度 革, 都 就 窒 都 礙 有 難 進 行 一, 步 若 推 我 行 們 空 能 間 就 這 些 根 履 員 行 陞 法 由 遷 於 定 職 運 快 速 責 作 陞 結 的 遷 程 合 度, 涉 藉, 及 由 的 亦 績 人 可 效 事 在 評 功 量 年 能 資 鑑 甚 廣 別, 出 經 公 當 歷 務 前 人 首 等 員 要 消 工 的 極 作 課 表 條 題 現 件 是 先 外, 將, 不 提 僅 績 升 可 效 主 具 評 管 體 量 人 與 呈 員 公 現 務 出 較 人 其 將 極 的 判 評 斷 量 依 結 據 果 融 未 來 入 若 陞 遷 欲 制 期 度 望 中 每, 位 則 公 務 不 啻 員 均 提 能 供 將 最 提 具 升 體 績 而 效 實 視 際 為 的 是 誘 重 因 要 : 的 公 工 務 作, 提 則 積 本 條 升 規 績 功 定 效 績 : 原 不 僅 則 各 達 評 機 定 成 關 陞 機 職 遷 關 務 期 出 望 換 缺, 言 時 更, 之 有, 助 功 應 於 就 績 個 本 原 人 機 則 生 關 是 涯 各 或 發 機 他 展 關 機 關 辦 雖 具 理 然 有 陞 目 遷 該 前 的 職 公 考 務 務 量 任 人 基 用 員 礎 資 陞 格 未 遷 之 來 法 人 若 第 員 欲, 5 在 陞 遷 法 中, 將 績 效 導 向 的 精 神 進 一 步 的 強 化, 建 議 可 以 將 績 效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伍 實 施 快 速 陞 遷 的 可 行 性 及 配 套 措 施 142

17 ,2005): 陞 遷 最 主 要 的 依 據 ( 呂 育 誠,2005:13-14)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三 就 是 公 中 務 長 人 期 員 建 陞 的 議 陞 遷 遷 法, 規 要 定 在 機 行 關 政 應 倫 訂 定 理 陞 體 遷 系 的 序 列 層 級 表 架, 構 人 員 中 逐 必 級 須 在 進 序 行 列, 不 中 可 逐 級 越 界 陞 遷 ; 從 也 有 研 相 究 當 受 配 訪 套 者 的 意 作 見 法, 得 才 知 能, 事 受 竟 訪 者 其 對 功 於 本 推 研 動 究 快 速 綜 合 制 學 度 的 者 作 及 法 受, 訪 多 者 表 的 樂 意 觀 見 其 建 成 議, 未 但 來 必 本 從 ( 一 制 ) 度 由 設 專 計 責 及 人 文 事 官 機 文 構 化 統 兩 籌 方 規 面 來 著 手 ( 余 嘉 寶,2004; 彭 錦 鵬 須 統 個 籌 環 規 節 英 國 劃 於 的 一 體 相 快 速 的 對 的 完 陞 整 遷, 我 人 制 事 度 國 計 並 的 人 劃 非 事 單 因 主 純 此 管 的 有 陞 機 其 遷 關 地 分 制 位 別 度 有 獨, 考 立 而 的 是 試 院 陞 融 及 遷 合 人 了 委 甄 事 員 補 行 會 政, 訓 局 進 練, 不 各 僅 項 陞 事 遷 業 權 務 等 無 的 各 協 是 法 統 調 被 一 切 不 良 割, 在 的 為 結 各 項 果 個 制, 部 度 成 分 的 效, 大 交 配 由 合 打 上 折 不 扣 同, 的 亦 主 因 無 管 此 法 機 有, 若 關 效 能 執 達 成 行 立, 專 必 若 然 責 快 機 與 速 現 構 陞 行, 遷 制 即 度 另 一 設 實 樣 行 似, 於 產 英 我 國 生 文 溝, 官 通 仍 效 遴 施 選 行 委 員 而 會 由 (CSSB) 於 我 國 高 之 級 機 文 關 官, 密 賦 集 予 集 獨 中 立 於 超 中 然 央 的 機 職 關 權, 如 負 能 責 由 整 中 套 央 業 成 務 立 的 此 規 類 劃 專, 責 才 機 能 關 有 此 才 能 另 產 設 專 生 責 實 務 機 構 上 將 之 有 效 其 果 複 雜 但 性 因 為, 究 我 竟 國 人 此 事 機 構 業 應 務 現 隸 階 屬 何 段 者 分 管 屬 轄 考? 試 應 院 賦 及 予 人 哪 事 些 行 權 政 局 才, 因 不, 關 致 難 意, 與 見 至 原 少 不 有 一 應 機 的 明 關 矛 確 發 盾 規 生 情 範 衝 況 由 突 某 產? 一 生 都 現, 有 例 其 機 如 設 關 我 計 國 負 上 目 責 的, 前 困 並 的 難 給 文 予 官 若 足 甄 成 夠 補 立 權 工 專 限 作 責, 統 機 才 一 構 能 由 有 避 考 其 免 選 實 不 部 際 同 負 上 主 責 之 管, 困 機 又 可 會 暫 產 時 生 由 其 權 責 執 不 行 相 符 關 等 業 其 務 他 的 問 規 題 劃, 長 並 遠 給 而 予 言 考, 選 仍 業 應 務 以 之 成 外 立 專 其 責 他 機 權 構 力 較, 為 但 適 如 當 此 一 來, 便 慎 點 建, 議 快 必 : 須 速 在 陞 每 遷 個 制 功 度 能 若 環 欲 節 融 上 入 都 我 須 國 加 原 注 有 意 的, 陞 才 遷 能 制 獲 度 取 中 文, 官 在 的 配 信 套 心 措, 施 本 的 研 設 究 計 提 上 出 不 以 可 下 幾 不 1. 我 考 國 目 試 前 採 行 的 初 任 文 官 考 試 方 式 主 要 以 筆 試 為 主, 升 任 高 級 文 官 則 有 一 升 官 143

18 強 等 化 訓 績 練 效, 導 但 向 凡 及 此 核 皆 心 未 能 力 有 評 效 量 測 陞 出 遷 高 制 級 度 文 之 官 研 所 究 團 形 體 測 的 驗 訓 練 口 之 外 試, 模 高 擬 級 測 文 驗 官 等 的, 考 甚 試 至 應 採 電 行 子 更 化 考 需 多 選 樣 之 事 核 化 務 心 的 能 方 系 力 統 式, 的 因 舉 建 此 凡 置, 面 試 除 皆 了 心 筆 可 裡 試 以 測 與 參 驗 流 考 於 時 方, 式 都 ( 被 彭 排 錦 拒 鵬 在,2005) 外, 但 不 雖 可 然 否 這 認 些 的 方, 式 這 長 些 期 方 以 法 來 有 在 其 考 重 量 要 文 性 化 與 實 國 行 情 的 或 必 是 要 經, 費 至 少 等 因 在 素 高 的 級 文 官 2. 英 的 培 訓 考 的 試 高 上 級 是 文 如 官 有 國 的, 亦 可 我 模 國 文 仿 官 英 則 國, 缺 乏 增 加 此 高 類 很 級 職 多 務 文 的 官 輪 職 職 調 務, 此 輪 為 調 機 的 兩 會 機 國, 文 會 藉 官 此 但 制 達 若 度 到 實 設 其 務 計 在 上 取 各 向 無 領 此 不 域 需 同 接 求 所 受, 致 歷 也 練 無 雖 的 然 須 我 刻 目 索 課 意 的 程 仿 時, 效 程 或 指 可 若 派 考 與 資 慮 充 深 在 相 分 高 關 與 級 甄 文 訓 補 官 練 工 個 上 作 別, 相 研 領 結 導 擬 合 快 更 速 有 遴 效 陞 選 的 遷 原 方 者 本, 式 就 皆 具 例 能 備 如 有 發 專 效 展 為 縮 潛 快 短 速 力 其 的 在 陞 文 實 遷 官 務 者, 工 設 則 作 計 在 研 上 訓 摸 修 練 上 究 3. 更 竟 陞 可 遷 所 量 謂 速 身 定 快 度 做 速, 陞 使 遷 其 的 更 速 快 度 熟 有 悉 多 業 快 務,, 相 掌 信 握 是 工 所 作 有, 文 進 官 而 都 在 會 陞 關 遷 注 時 的 程 焦 上 點 就, 可 尤 加 其 快 我 國 情 較 為 保 守 一 步 登 天 的 陞 遷 方 式 必 然 不 可 行 也 不 適 合 英 國 採 行 的 方 式 是 在 國 我 補 國 階 現 段 況 嚴 來 格 說 把, 關 顯, 然 獲 是 得 非 遴 常 選 快 者 在 的, 三 現 至 有 五 年 內 即 必 有 定 機 難 以 會 接 成 為 受 高 當 級 然 文 官 我, 們 這 不 樣 一 的 定 速 要 度 以 模 甄 九 段 仿 職 所, 等 需 可 的 花 行 費 的 陞 遷 的 做 速 時 法 間 應 度 是 否 平, 檢 均 必 視 每 要 升, 或 一 有 普 職 無 查 等 縮 我 大 減 國 文 約 的 官 是 空 目 兩 間? 前 年 舉 的, 例 一 由 而 薦 般 言 任 陞, 遷 九 我 職 速 國 等 度 目 跨, 前 以 越 薦 及 簡 任 每 六 個 十 職 陞 等 遷 至 的 階 盡 門 檻 在 則 每 需 一 五 個 至 階 六 年 段 當 或 中 是, 更 是 久 否 的 同 樣 間 的 至 然 於 可 也 跨 許 過 七 某 職 等 候 選, 者 直 接 六 到 達 職 等 八 時 職 等 只 需 間 一 不 年 可 皆 的 否 適 認 用 時 的 間 於, 每 就 這 位 具 都 陞 是 備 遷 有 升 候 任 可 選 七 能 者 職 存 身 等 在 上 的, 能 情 相 力 況 信, 並 因 甚 不 被 此 省 快 速 略 的 陞 遷, 哪 的 些 目 時 的 間 就 是 在 可 此 以 被 時 縮 就 能 減 的 適, 時 陞 拔 遷 擢 究 這 竟 類 能 人 才 快 到 什 但 麼 前 提 樣 是 的 速, 度 哪, 些 都 階 必 段 須 是 經 可 過 以 144

19 嚴 密 的 規 劃, 制 定 一 定 的 陞 遷 路 徑, 並 是 在 一 般 文 官 都 可 接 受 第 的 七 程 章 度 下, 結 才 論 有 與 其 建 議 行 性 4. 淘 汰 與 考 核 機 制 可 制 持 高 建 績 雖 立 效 然 的 亦 快 表 速 有 陞 現 其 遷 必, 要 個 者 在 人 初 因 我 素 國 期 過 或 獲 去 其 得 長 他 肯 期 外 定, 在 來 但 因 考 素 績 並 的 仍 非 保 功 有 能 可 證 並 其 能 無 在 影 法 響 日 彰 其 後 工 顯 工, 作 考 作 績 績 效 列 必 因 為 然 此 丙 能 等 淘 隨 和 汰 時 丁 機 保 繼 是 等 的 續 可 供 陞 比 遷 參 例 的 考 極 的 潛 低 力, 無, 亦 法 則 即 發 將 獲 其 得 揮 留 列 獎 優 在 管 汰 的 原 職 快 劣 速, 因 作 陞 其 遷 用 者 仍 在 是 具 以 有 陞 擔 遷 在 任 至 淘 汰 該 某 一 職 機 階 位 制 的 段 能 後 規 力, 劃, 若 上 不 只, 是 被 英 未 評 國 來 估 的 的 為 做 職 有 法 力 頭 務, 已 開 也 始 不 適 符 合 只 任 我 而 需 國 已 留 對 在 此 原 為 職 的 繼 另 保 續 一 障 種 其 能 形 力 式 足 的 以 淘 汰 負 擔 機 的 制, 工 無 作 須, 將 如 不 此 適 不 合 致 繼 喪 續 失 該 陞 遷 職 位 者 需 降 求 級 之 或 人 從 法 性 之 影 別 響 最 後 政 策 有, 之 對 些 於 決 高 定 級 快 速 文 快 官 陞 速 遷 掌 者 陞 重 遷 要 所 政 制 擔 策 度 任 議 之 既 職 題 然 務 之 以 即 培 決 使 養 定 是 優 權 同, 質 為 高 高 些 級 則 文 級 為 官 文 官 幕 為 僚, 目 工 的 在 作, 我, 所 國 所 獲 仍 提 陞 有 意 遷 其 見 重 者 無 要 應 擔 負 重 要 職 務, 負 政 策 決 定 及 成 敗 之 責, 如 此 才 有 其 意 義 若 快 速 陞 遷 者 無 法 就 因 得 重 為 用 循, 現 行 僅 陞 是 遷 人 制 力 度 運 者 用 必 上 然 的 懷 損 疑 失 快, 速 對 陞 於 遷 整 者 體 陞 能 遷 力 制 度 造 也 成 會 快 造 速 成 陞 一 遷 定 者 程 士 度 氣 的 上 打 的 擊, 低 獲 有 落 ( 深, 二 以 遠 ) 及 的 文 現 不 官 行 良 文 影 陞 化 響 遷 和 者 觀 本 念 身 的 的 改 不 變 滿, 兩 者 對 立 的 結 果, 對 於 整 體 文 官 制 度 的 運 作, 將 情 因 素 前, 述 使 年 資 得 因 文 素 官 在 的 陞 遷 體, 依 系 循 中 現 扮 行 演 重 陞 要 遷 的 制 度 角 被 色 視, 為 我 理 國 文 所 化 當 強 然 調 破 循 格 序 擢 漸 昇 進 常, 重 被 視 人 旁 是 主 人 管 仍 會 濫 以 用 其 私 認 人 定, 之 或 認 合 定 理 其 的 中 懷 必 然 疑 有 人 來 檢 情 視 或 利 當 益 事 人 等, 因 對 素 當 即 事 使 人 造 成 際 極 上 大 並 的 無 此 打 擊 情 況 是, 為 引 嚴 以 傳 進 密 統, 建 依 觀 立 然 念 績 難 若 效 未 以 除 建 觀, 立 念 快 制, 速 度 或 可 威 陞 遷 打 信 破 制 但 凡 度 要 在 事 改 循 我 變 序 國 要 漸 根 實 深 進 行 的 蒂 迷 固 必 然 思 的 文 難 化 但 以 成 無 觀 論 念 功, 如 實 即 何 非 使, 易 其 這 事 防 對, 弊 於 功 措 國 績 施 家 制 再 的 長 145

20 ;2. 強 遠 化 的 績 發 效 展 導 來 向 看 及, 核 改 心 變 能 這 力 樣 評 量 文 陞 化 遷 觀 制 念 度 應 之 是 研 必 究 此 外, 快 速 陞 遷 制 度 菁 英 取 向, 與 我 須 國 走 社 的 會 方 文 向 化 英 致 取, 向 但 的 若 制 將 度 其 並 與 不 我 完 國 全 文 排 官 斥 的 考 我 選 國 制 目 度 前 作 的 一 高 比 考 較 一, 其 二 實 級 可 有 以 強 學 看 調 歷 出 平 上 我 等 的 國 限 社 期 制 會 望, 文 似 只 化 乎 能 對 並 由 於 不 博 菁 一 甄 碩 選 士 是 學 類 歷 似 者 的 報, 考 一, 樣 其 都 實 在 與 學 快 歷 速 上 陞 作 遷 資 制 格 度 條 只 件 能 的 由 限 大 制 學 第 而 一 博 或 第 碩 二 士 優 畢 等 業 學 生 位 的 畢 業 者 較 參 少 與, 高 數 循 考 此 一 管 相 同 道 二 進 級 博 入 我 錄 取 碩 國 者 文 士 官 獲 畢 體 業 較 生 系 高 在 者 職 自 我 等 國 然 任 較 社 少 用 會 中 與, 亦 快 速 般 相 企 當 陞 程 業 遷 對 度 者 於 的 在 博 被 認 國 同 碩 總 為 士 體 畢 所 文 業 謂 官 生 的 人 的 菁 數 接 英 中 受, 佔 程 從 少 存 度 在 亦 這 高 樣 可 的 以 制 得 度 證, 若 可 我 見 國 得 現, 階 我 段 國 對 社 於 會 高 並 考 非 一 完 全 二 不 級 能 的 接 做 受 法 菁 能 英 取 夠 向 接 的 受 制, 度 則, 對 實 於 務 菁 上 英 也 是 的 必 觀 須 念 謹 也 應 慎 規 該 劃 能 與 夠 設 有 計 所, 改 變 並 才 做 對 好 整 體 當 然 配 套, 每 的 一 項 量 人, 事 然 制 若 度 有 的 意 設 採 計 行 必 仍 然 待 有 由 許 主 多 管 細 機 節 關 制 謹 係 慎 指 規 下 劃 列 方 情 能 形 推 之 動 一 者 事 實 上 任 根 較 據 高 公 之 務 職 人 員 陞 遷 非 法 主 第 管 四 職 條 務 之 陞 規 任 定 或, 遷 公 調 務 主 人 員 職 之 務 陞 遷, 分 可 遷 的 調 能 相 與, 陞 而 當 遷 此 之 產 一 職 務 情 生 形 關 則 聯 由 會 性 此 產 可 生 陞 見 遷, 牽 制 除 一 度 初 髮 可 任 而 能 公 動 涉 務 全 及 員 身 考 問 試 的 題 外 複 範 雜 幾 圍 效 乎, 應 是 機 關 與 各 人 項 事 人 行 事 政 管 運 理 用 措 密 施 不 均 可 : 1. 才 成 為 進 各 入 二 級 領 十 一 導 文 世 官 紀, 後 成, 為 我 面 推 臨 動 政 全 府 球 化 政 激 策 的 烈 導 的 壓 航, 並 使 如 得 何 我 在 環 們 境 能 走 中 入 拔 擢 世 界 具 競 的 爭 舞 力 台 人 為 這 陞 是 遷 政 之 府 人 依 力 據 資, 源 讓 各 發 展 級 重 公 要 務 的 人 員 課 瞭 題 解 每 爰 一 此 核, 心 建 能 構 力 各, 級 自 公 我 務 激 人 勵 員, 的 促 核 進 心 公 能 務 力 人, 力 暨 之 以 充 作, 分 發 展 及 素 質 提 昇, 是 一 根 基 的 工 作 年 7 月 我 國 16 公 日 務 施 人 行 員 陞 有 遷 關 法 本 法 ( 各 以 相 下 關 簡 稱 配 套 本 法 規 ) 是 陸 於 續 完 民 成 國 後 89, 已 年 建 5 構 月 完 17 整 日 陞 制 遷 定 法 公 制 布 體, 系 同 陸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的 具 體 修 正 建 議 ;3. 146

21 惟 本 法 施 行 後 在 實 務 執 行 上 各 機 關 仍 表 示 尚 有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第 或 七 疑 章 義 是 結 以 論 在 與 建 民 議 98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修 正 通 過 新 版 陞 遷 法 並 於 98 年 4 月 22 日 總 統 公 布 國 員 行 遷 調 綜 觀 部 本 分 次, 修 作 正 了 案 局 大 部 致 放 改 寬 善 的 了 修 一 正 些 缺 失 另 外 ;, 例 對 如 於, 同 針 一 對 機 關 公 開 分 甄 別 選 訂 定 及 不 同 非 陞 主 遷 管 序 人 施 得 列 陞 表 任 然 人 編 而 員, 甄 本 所 審 法 定 名 此 各 冊 次 款 的 修, 簡 訂 都 化 對 有, 於 適 以 得 度 及 免 的 經 調 得 甄 整 免 審, 經 ( 可 甄 選 以 審 ) 的 適 應 職 用 實 務 範 際 圍 需 是 要 得 否 優 適 先 度 陞 放 任 寬 人, 員 陞 任 現 職 不 對 甄 或 於 審 任 績 同 ( 效 選 序 導 ) 列 向 與 職 陞 務 獨 遷 立 未 制 人 滿 度 事 一 的 年 系 理 之 統 認 想 目 業 定 標 務, 各, 特 機 仍 殊 關 有 機 職 關 改 務 善 ( 遷 的 構 調 空 ) 之 間 歷 陞 練 遷 基 範 等 於 圍 相 此 是 關 本 否 問 研 適 題 究 度 根 有 擴 據 所 大 回 上, 及 述 應 的, 免 討 但 經 論, 將 本 法 未 來 朝 向 導 向 陞 遷 的 具 體 條 文 修 正 意 見 提 出, 以 做 為 相 關 決 策 之 參 考 147

22 強 化 績 效 導 向 及 核 心 表 能 力 7-1 評 量 陞 遷 制 度 之 研 究 第 修 正 條 文 現 公 務 人 行 員 陞 條 遷 法 具 文 體 條 文 修 說 正 意 見 合 遷 二 之 條 應 旨 本 公 人 考 務 與 量 人 事 機 員 關 適 之 切 特 陞 配 性 明 與 內 職 陞 務 與 需 外 要, 補 依 兼 績 顧 效 及 第 則 調 正, 歷 方 採 練 式, 公 以 擇 開 拔 優 擢 陞 公 任 及 平 培 或 公 育 原 遷 合 二 之 條 應 旨 本 公 人 考 務 與 量 人 事 機 員 關 適 之 特 切 陞 性 配 人 才 遷 重 與 職 內 務 陞 需 與 要 外, 補 依 兼 資 顧 績 並 為 建 立 績 效 導 向 精 神 尤 其 調 則 正, 歷 方 採 練 式, 公 以 擇 開 優 拔 擢 陞 公 任 及 平 或 培 公 遷 育 原 練 都 產 在 生 科 有 過, 技 不 如 時 日 同 果 的 新 經 不 月 新 驗 能 異 事 即 難 的 物 保 時 與 不 學 代 新 會 習, 知 或 成 每 識 為 訓 天 人 才 是 化 資 另 排 一 真 無 種 輩 正 法, 負 衡 拔 擔 往 量 擢 往 而 陞 優 造 過 賢 遷 成, 於 的 故 制 強 重 績 度 調 要 效 的 才 論 僵 運 代 準, 的 作 而 快 非 高 速 年 變 級 資 遷 文, 官 領 再 人 導 者 選 文 為 官 因 若 體 應 僅 系 以 時 標 豐 免 件 些 方 富 高 任 面 的 級 職 可 經 文 的 能 驗 官 主 已 和 的 要 有 年 素 考 所 資 質 量 不 等 與, 足 資 競 則 爭 格 在 為 某 力 避 條 尋 落 變 標 為 準 後, 以 在 以 能 其 專 力 業 遴 為 化 選 導 為 標 向 基 準 以 本 上 績, 要 效 應 求 為 轉 力 效 的 活 求 人 化 真 公 來 正 務 擔 具 機 任 備 關 此 該 職 務 位, 核 才 心 有 能, 第 機 七 關 條 人 員 各 之 機 陞 關 任 辦, 理 應 本 所 意 忠 誠 其, 品 並 德 依 及 擬 對 陞 國 任 家 職 務 注 歷 需 職 知 務 能, 歷 就 練 考 試 訓 練 學 之 第 進 ( 及 成 其 修 ) 他 獎 年 績 懲 資 效 發 展 量 考 潛 項 績 能 意 忠 機 七 關 誠 其 條, 人 品 並 員 德 各 依 之 及 機 擬 陞 對 關 陞 任 國 辦 任, 家 理 職 應 務 本 注 之 本 所 需 知 能, 就 考 試 學 理 歷 職 務 歷 練 訓 練 意 程 目 數, 度 基 並 訂 及 層 得 定 業 服 視 標 務 職 準 性 年 缺, 質 資 之 評, 或 職 對 定 具 責 持 分 進 修 年 資 考 績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辦 ( 成 ) 獎 懲 發 展 潛 能 就 本 機 關 人 員 之 陞 任, 應 注 等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評 訓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定 分 數, 並 得 視 職 缺 之 ( 依 擬 陞 任 職 務 所 需 知 能 試 有 分 或 職 必 測 業 要 驗 證 時 照 如, 者 係 得 酌 主 舉 予 管 行 職 面 加 酌 資 職 質, 予 或 責 對 加 持 程 具 分 有 度 職 基 必 及 業 層 要 業 證 服 時 照 務, 年 性 目 考 試 學 歷 職 務 歷 練 並 成, 得 練 ) 訂 視 定 職 獎 進 標 缺 懲 修 準 之 及 職, 發 年 評 責 展 資 定 潛 程 能 分 度 考 等 及 數 績 項, 業 主 舉 管 行 職 面 務 試, 或 並 測 應 驗 評 核 如 其 係 得 者 務 資 分 測 性 或 質 持 必, 有 要 對 職 時 具, 有 證 得 基 照 舉 行 層 者 服 酌 面 務 試 予 年 評 核 驗 其 如 領 係 導 能 主 力 管 職 務, 可 並 說 或 應 是 加 的 辦 理 標 陞 準 遷 作 其 業 中 時 考 擇 績 優 汰 項 劣 雖 148

2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第 七 章 明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務 力 並 各 應 機 評 關 核 職 其 缺 領 擬 導 能 定 時, 資 機 得 關 參 以 酌 外 前 員 規 遞 定 訂 由 依 格 條 第 件 一 辦 項 理 所 之 評 定 補 本 領 導 機 能 各 關 力 機 以 關 外 職 缺 員 擬 遞 由 補 練 分 同 之 時 較 進 積, 高 修 分 以 者 有 及 較, 發 二 高 排 展 人 職 序 以 潛 等 在 能 上 或 前 訓 積 相 之 定 時, 資 積 得 依 格 分 參 條 第 有 酌 件 一 二 前 辦 項 人 理 所 以 規 之 評 上 定 訂 相 定 容 可 唯 考 解 在 績 且 釋 我 已 為 國 有 人 個 涵 專 事 蓋 人 法 行 資 績 詳 政 效 細 制 的 綜 規 度 內 合 定 中 表 容 內 現, 主 院 管 得 院 第 視 一 訂 實 項 定 際 標 需 但 準 要 各, 授 主 由 管 各 權 分 同 練 時 較 進, 第 高 修 以 一 者 及 較, 項 發 高 排 標 展 職 序 準 潛 等, 在 能 由 或 前 各 訓 積 目 的 成 果, 與 績 效 評 量 強 調 以 關 所 性 人 定 屬 員 之 機 各 之 關 機 遷 依 關 調 其 辦, 業 理 得 務 本 參 特 主 院 管 得 院 視 訂 實 定 際 需 但 要 各 授 主 管 導 工 本 向, 作 條 最 將 表 若 具 是 現 能 體 陞 為 增 的 遷 主 列 展 制 並 績 現 度 不 效 重 相 評 視 同 量 績 項 效 故 權 第 資 格 項 件 規 之 定 審, 查 自 項 行 目 訂 機 所 屬 機 關 依 其 業 務 特 定 酌 關 第 性 人 定 員 項 之 各 之 規 資 格 件 之 機 遷 定 審 關 調, 查 辦, 自 項 理 行 得 目 本 參 訂 機 定 酌 第 有 人 項 十 各 陞 員 一 款 任 無 條 情 職 第 事 務 十 各 之 任 二 機 一 用 條 關, 資 第 下 且 具 一 列 一 意 者, 優 得 先 經 陞 甄 任 審 : 委 曾 員 獲 會 頒 同 格 第 有 十 一 條 各 機 關 下 列 二 記 功 章 或 二 專 大 獎 業 功 章 獎 辦 章 理 楷 經 專 模 一 次 獎 者 人 項, 各 陞 員 得 款 任 無 經 情 職 第 甄 事 務 十 審 之 任 二 委 一 條 用 員, 資 第 且 會 具 同 一 格 制 意 優 先 陞 任 : 的 本 研 究 案 前 就 英 國 快 速 陞 遷 一 三 模 考 績 範 公 ( 三 成 務 ) 人 有 員 案 當 選 案 功 獎 章 楷 曾 模 獲 頒 獎 注 遷 度, 重 陞 進 人 遷 在 行 情 體 我 分 因 制 國 析 素 是 強 下 基 調 由, 於 循 速 我 序 逐 陞 國 級 遷 目 制 陞 前 及 二 記 章 或 二 專 大 業 功 獎 辦 章 理 經 專 一 次 案 五 四 勳 出 經 最 貢 章 公 近 獻 務 五 獎 公 人 年 務 員 內 人 考 曾 員 試 獲 頒 考 績 ( 成 ) 有 案 步 度 若 冒 然 實 施 或 模 仿, 固 會 受 格 分 發, 先 以 較 所 及 傑 四 三 勳 模 最 範 章 近 公 五 三 務 公 年 人 務 內 員 人 曾 員 獲 當 頒 選 公 者 到 強 務 陞 化 體 遷 烈 制 我 系 質 度 國 的 疑, 的 活 但 陞 力 精 加 遷 神 基 快, 制 卻 於 工 度 可 作 較, 進 增 績 具 一 進 前 優 傑 具 資 格 為 低 之 職 務 五 格 具 出 經 貢 資 分 公 獻 發 格 務 獎, 為 人 較 瞻 性 做 配 合 未 來 先 低 員 以 之 考 職 較 試 及 任 考 計, 快 之 績 對 速 機 法 考 升 會 增 績 職 縮 列 特 等 短 優 官 優 者 等 秀, 及 規 公 第 劃 優 務 之 給 先 人 予 陞 員 設 務 所 擇 晉 優 陞 陞 時 遷 間, 之 以 功 強 能 化 考 績 激 勵 及 149

24 強 修 化 績 正 效 導 向 條 及 核 文 心 能 力 評 現 量 陞 遷 行 制 度 條 之 研 究 六 年 最 考 用 近 績 三 優 年 等 內 者 曾 有 二 文 說 明 優 時 陞 任 如 合 條 有 於 件 第 前 有 五 項 二 款 得 人 情 以 形 應 先 準 評 先 陞 定 任 積, 分 餘 後 依, 陞 擇 任 優 標 陞 上 陞 合 用 於 前 項 得 先 同 實 者 任 ;, 亦 時 其 以 同 兼 構 使 具 成 用 有 該 一 兩 條 次 款 件 為 以 之 限 事 準 優 時 評 先 任 如 陞 定 條 有 任 積 件 第, 分 有 餘 五 後 二 依 款, 人 擇 陞 情 以 任 優 形 標 陞 應 上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上 者 實 同 任 ;, 亦 時 其 以 同 兼 構 使 具 成 用 有 該 一 兩 條 次 款 件 為 以 之 限 事 上 專 年 資 業 頒 獎 給 章 者 不 含 依 服 務 專 年 資 業 頒 第 獎 給 一 章 者 項 不 第 含 一 依 款 服 務 之 人 小 力 結 級 投 公 資 務 是 人 員 資 源 積 所 是 極 有 政 建 府 設 勇 最 和 於 發 任 珍 展 事 貴 的 基 資 因 礎 產 此, 國 在 亦 家 現 是 應 國 今 從 家 小 發 永 而 展 美 業 的 與 基 全 小 方 而 石 位 能 的 也 政 就 觀 府 是 點, 中 說 強, 化 強 公 調 務 績 的 人 效 是 力 導 各 的 精 神, 政 府 可 依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做 為 拔 擢 中 高 階 文 官 的 主 要 依 據, 暨 以 建 立 各 級 向 概 務 念 人 下 員 競, 爭 有 力 關 與 人 力 創 資 造 源 優 管 勢 理 部 如 此 份 方, 能 良 提 好 的 昇 陞 達 遷 成 制 政 度 府 效, 不 率 僅 與 可 國 家 提 競 供 爭 公 力 務 之 人 目 員 標 公 務 在 生 此 涯 公 組 規 織 劃 而 之 對 言 願 照, 景 許 亦, 多 能 除 國 提 能 家 升 激 以 效 勵 職 被 能, 陞 作 進 遷 為 而 者 人 有 本 助 身 資 政, 源 策 發 管 目 揮 理 標 公 措 之 務 施 人 達 的 成 員 主 潛 軸 能, 對 創 於 造 同 工 樣 作 處 績 在 效 全, 球 同 政 時 府 對 特 革 與 色 競 為 爭 何? 系 能 絡 否 中 的 效 我 提 國 而 拔 言 符 合, 政 我 府 國 公 運 務 作 人 所 員 需 的 職 職 能 能 要 求 特 的 質 公 將 務 有 人 哪 員 些? 事 現 實 行 上 陞 遷, 陞 制 遷 度 制 的 變 陞 從 度 遷 管 的 制 理 設 度 計 角 是 度, 組 其 思 織 實 考 有 支, 援 所 不 著 系 同 統 重 面 的 向 一 是 的 環 組 著 織, 力 人 其 點 力 所 有 著 從 效 人 重 且 員 的 方, 角 則 便 度 是 的 思 人 運 考 力 用, 資 ; 所 源 從 著 的 策 重 發 略 的 展 是 角 及 公 度 組 思 平 織 考 目, 激 標 因 勵 的 為 ; 150

25 達 成 要 將 這 些 面 向 全 盤 皆 顧, 而 融 入 制 度 的 設 計 之 中, 確 屬 不 第 易 七 ; 章 所 以 結, 論 呈 與 現 建 出 議 來 的 總 規 範 之, 在 常 新 在 公 影 共 響 管 機 理 關 首 架 構 長 用 概 人 念 以 之 及 下 民, 主 重 公 視 平 人 程 力 序 資 間 源 迴 並 盪 提 ( 升 歐 人 育 力 誠 資,2009) 略 即 官 為 僚 我 們 制 度 國 的 目 政 前 陞 治 遷 性 法 與 合 所 法 調 性 整 性 方 質 向 由 然 於 而 我, 在 國 重 政 視 府 新 組 公 織 共 編 管 制 理 與 的 員 同 額 皆 時 源 受, 的 到 亦 不 法 靈 可 律 活 限 忽 度 實 法 制 基, 際 礎 需 不 得 求 上, 進 任 即 行 意 是 變 適 更 當 我 國 人, 才 且 當 前 甄 每 政 補 職 府 位 的 所 亦 人 以 具 力 有, 資 法 如 源 何 定 系 在 職 法 權 統 制 所, 化 需 經 與 面 由 解 臨 合 制 的 理 的 課 鬆 陞 綁 題 遷, 間 制 也 取 度 是 得 平 我, 衡 國 可 陞, 使 遷 以 其 制 應 在 度 付 合 面 道 持 的 續 暢 調 通 整 與 的 目 功 標 績 原 此 則 外, 並, 使 除 機 了 關 在 與 法 首 制 長 面 訂 能 定 有 效 日 運 趨 用 完 人 善 才 的 同, 最 時 終, 的 若 決 欲 定 符 合 權 還 維 是 持 在 陞 遷 執 管 行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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