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京 都 论 坛 卷 首 语 1 我 们 不 忘 初 心, 踏 歌 长 行 1995 年, 我 们 第 一 次 创 业, 全 国 领 先 的 刑 辩 业 务 特 色 所 2002 年, 我 们 踏 上 变 革 的 征 程, 开 始 向 综 合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转 型 执 着 中, 我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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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03 季 刊 总 第 112 期 KING & CAPITAL LAWYER 二 十 周 年 庆 特 刊

2 2 京 都 论 坛 卷 首 语 1 我 们 不 忘 初 心, 踏 歌 长 行 1995 年, 我 们 第 一 次 创 业, 全 国 领 先 的 刑 辩 业 务 特 色 所 2002 年, 我 们 踏 上 变 革 的 征 程, 开 始 向 综 合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转 型 执 着 中, 我 们 获 得 了 新 的 生 命 2012 年, 我 们 第 三 次 创 业 科 学 管 理, 加 速 向 专 业 化 团 队 化 国 际 化 发 展 2015 年, 我 们 20 岁 在 路 上 不 忘 初 心 踏 歌 长 行 2015 年 7 月 12 日, 北 京 嘉 里 大 酒 店 会 议 大 厅 首 部 反 映 中 国 律 师 执 业 精 神 的 短 片 我 们 隆 重 放 映 视 屏 画 面 与 声 音 效 果 极 具 冲 击 力,14 位 京 都 律 师 陆 续 出 镜, 娓 娓 道 来, 深 情 讲 述 将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所 20 周 年 的 所 庆 活 动 推 向 高 潮 徐 莹 律 师 说, 这 部 短 片 太 震 撼 了, 很 感 人, 很 多 同 事 看 的 时 候 都 哭 了 蔡 景 丽 律 师 说, 我 们 连 自 己 都 感 动 了, 一 定 会 感 动 其 他 人 是 的, 京 都 二 十 年, 我 们 帮 助 过 很 多 很 多 的 人, 我 们 也 感 动 过 许 许 多 多 的 人 京 都 二 十 年 的 纪 念 与 庆 祝, 我 们 要 用 京 都 独 特 的 方 式 来 表 达 自 己 的 心 声 与 祝 福 半 年 多 的 时 间 里, 京 都 律 师 通 过 撰 写 回 忆 文 章, 举 办 法 律 论 坛, 出 版 律 师 著 作, 拍 摄 宣 传 短 片, 邀 请 法 学 家 和 各 界 师 友 题 词 寄 语, 全 方 位, 多 维 度, 立 体 的 向 人 们 展 现 一 个 不 负 重 托, 追 求 卓 越 的 京 都 律 师 群 体 同 时 也 是 京 都 律 师 对 自 己 二 十 年 积 累 的 一 次 小 结 这 样 的 所 庆, 既 是 一 种 纪 念 也 是 一 种 表 达 京 都 20 年 所 庆, 忘 不 了,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大 型 公 益 论 坛 上, 法 学 泰 斗 江 平 陈 光 中 高 铭 暄 应 松 年 与 田 文 昌 律 师 一 起 大 声 疾 呼 : 尊 重 律 师 支 持 律 师 保 护 律 师 忘 不 了,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院 长 黄 永 维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院 长 胡 卫 列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校 长 贾 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俊 峰 与 田 文 昌 律 师 对 话 律 师 使 命 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共 同 强 调, 律 师 是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没 有 律 师 的 法 治 是 残 缺 的 ; 没 有 律 师 参 与 的 审 判 是 不 可 能 公 正 的, 没 有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良 性 运 行, 就 没 有 司 法 公 正 我 们 共 同 面 对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如 何 能 够 通 过 各 方 努 力, 推 动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真 正 形 成, 搭 建 一 个 科 学 健 全 的 法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框 架 忘 不 了,20 周 年 所 庆 的 当 天, 京 都 律 师 一 边 发 布 与 法 治 同 行 等 20 本 法 律 著 作 ; 一 边 举 行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益 建 议 书 签 字 仪 式 进 一 步 表 明, 京 都 律 师 勤 于 思 考, 善 于 总 结, 勇 于 担 当, 不 忘 初 心 忘 不 了, 论 坛 的 分 会 场, 京 都 律 师 既 畅 谈 私 募 基 金 集 中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及 防 范, 又 阐 述 环 境 保 护 中 的 律 师 使 命 跨 境 合 作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以 及 矿 业 权 转 上 过 程 中 纠 纷 的 种 类 与 防 范 专 业 律 师 谈 专 业 问 题, 展 示 京 都 律 师 专 业 化 的 多 样 性 和 综 合 实 力 忘 不 了, 答 谢 晚 宴 现 场, 高 朋 满 座, 精 英 汇 聚 将 军 作 家 法 学 家 艺 术 家 企 业 家 各 界 师 友 的 祝 福 与 微 笑 温 暖 着 每 一 位 京 都 律 师 吴 英 之 父 吴 永 正 朱 佩 金 高 斌 三 位 当 事 人 的 肺 腑 感 言, 令 人 动 容 唐 国 强 先 生 现 场 挥 毫 天 地 正 气 四 字 与 朱 佩 金 赠 送 的 功 德 无 量 相 互 呼 应, 成 为 对 京 都 20 年 的 最 好 诠 释 忘 不 了, 在 京 都 20 年 的 所 庆 活 动 中, 每 一 位 京 都 人 的 身 影 积 极, 敬 业, 努 力, 负 责 多 少 个 夜 晚, 京 都 人 在 默 默 付 出, 多 少 个 黎 明, 京 都 人 在 阳 光 前 行 从 文 字 里, 从 论 坛 上, 从 活 动 中, 从 20 年 所 庆 的 每 一 个 细 节 里, 我 们 感 受 到 了 京 都 人 的 凝 聚 与 力 量, 才 华 与 风 采, 责 任 与 担 当 京 都 二 十 年 和 京 都 二 十 年 所 庆 已 经 成 为 历 史 京 都 律 师 专 门 以 特 刊 的 形 式 记 录 下 这 难 忘 的 时 刻, 难 忘 的 二 十 周 年 庆 典 让 他 成 为 一 种 力 量, 温 暖 鼓 舞 每 一 个 京 都 人, 让 我 们 继 续 前 行, 书 写 下 一 个 二 十 年 的 京 都 传 奇 回 头 笑 看 来 时 路, 放 眼 云 端 又 出 发 京 都 律 师 可 以 欣 慰 的 说, 我 们 不 忘 初 心, 踏 歌 长 行

3 专 业 化 团 队 化 国 际 化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追 求 卓 越 不 负 重 托 主 办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品 牌 建 设 部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田 文 昌 编 委 曹 树 昌 孟 冰 白 冬 飙 蔡 景 丽 韩 嘉 毅 杨 照 东 金 杰 朱 勇 辉 秦 庆 芳 王 九 川 瞿 丽 红 张 振 祖 公 丕 国 杨 大 民 钟 延 红 郭 庆 韩 良 肖 树 伟 邹 佳 铭 吴 立 伟 刘 铭 王 卿 芸 主 编 杨 大 民 编 辑 孟 妮 王 凌 凌 美 编 王 敬 瑜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景 华 南 街 5 号 远 洋 光 华 国 际 C 座 23 层 邮 编 北 京 总 所 电 话 全 国 免 费 咨 询 电 话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传 真 上 海 分 所 电 话 深 圳 分 所 电 话 大 连 分 所 电 话 网 址 邮 箱 info@king-capital.com 目 录 卷 首 语 我 们 不 忘 初 心, 踏 歌 长 行 杨 大 民 / 01 京 都 20 周 年 庆 系 列 活 动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公 益 论 坛 / 04 主 题 演 讲 :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江 平 / 06 高 端 对 话 : 从 刑 事 辩 护 到 依 法 治 国 / 07 高 端 对 话 : 律 师 使 命 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 10 主 题 一 : 财 富 管 理 与 家 族 信 托 / 15 主 题 二 :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的 法 律 支 持 环 境 / 21 主 题 三 : 互 联 网 金 融 / 26 主 题 四 : 跨 境 合 作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 30 主 题 五 :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同 行 / 39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十 周 年 答 谢 晚 宴 廿 载 辉 煌, 与 您 同 行 / 50 我 们 首 部 反 映 中 国 律 师 执 业 精 神 的 短 片 / 58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布 最 新 20 本 法 律 著 作 / 66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厄 瓜 多 尔 Villagrán Lara 律 师 事 务 所 举 行 合 作 签 约 仪 式 暨 拉 美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设 立 筹 备 启 动 仪 式 / 74 媒 体 报 道 / 75 京 都 : 有 志 者 事 竟 成 访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田 文 昌 陈 秋 兰 / 76 各 界 祝 福 品 牌 建 设 部 / 82 京 都 故 事 我 所 熟 悉 的 田 文 昌 老 师 佟 丽 华 / 106 那 年 的 情 人 节 我 来 到 京 都 杨 照 东 / 107 我 和 京 都 以 及 我 的 律 师 梦 朱 勇 辉 / 110 京 都 二 三 事 孟 冰 / 113 安 身 之 地 贺 京 都 所 成 立 20 周 年 孟 冰 / 115 京 都, 和 我 追 逐 的 律 师 梦 邹 佳 铭 / 116 京 都 的 性 格 刘 铭 / 118 京 都 的 年 会 郭 庆 / 119 封 面 题 字 江 平 2015 年 第 2 期 总 第 111 期 季 刊

4 4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5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论 坛 暨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十 周 年 庆 典 年, 是 我 国 全 面 推 进 法 治 建 设 的 一 年 作 为 法 律 共 同 2015 体 中 的 一 支 重 要 力 量, 律 师 一 直 活 跃 在 法 治 建 设 第 一 线, 对 法 治 环 境 的 发 展 变 化 感 受 最 深, 对 于 推 动 立 法 与 司 法 改 革 也 大 有 可 为 2015 年,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迎 来 了 20 岁 生 日 7 月 12 日,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办 的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大 型 主 题 公 益 论 坛 暨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庆 典 在 北 京 嘉 里 大 酒 店 成 功 举 办 论 坛 由 民 主 与 法 制 总 编 辑 刘 桂 明 主 持 此 次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公 益 论 坛 星 光 熠 熠, 江 平 陈 光 中 高 铭 暄 等 法 学 泰 斗 以 及 法 律 界 学 术 界 的 专 业 人 士 600 余 人 参 加 了 本 届 论 坛, 大 家 共 同 探 讨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大 环 境 下, 律 师 如 何 能 更 好 地 履 行 使 命 实 现 价 值 论 坛 同 期 举 行 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益 建 议 书 签 字 仪 式,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照 东 律 师 主 持 了 这 个 环 节, 邹 佳 铭 律 师 宣 读 了 建 议 书 此 外, 论 坛 期 间 京 都 还 推 出 了 最 新 编 著 的 20 本 法 律 系 列 著 作, 邀 请 了 法 律 出 版 社 社 长 黄 闽 法 制 出 版 社 总 编 辑 助 理 舒 丹 一 同 见 证 这 个 伟 大 的 时 刻 作 为 一 家 大 型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京 都 勇 于 承 担, 始 终 奉 行 推 进 法 治, 回 报 社 会 的 宗 旨, 多 次 以 律 师 身 份 参 与 刑 法 刑 诉 法 律 师 法 等 多 项 立 法 的 研 讨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多 种 普 法 宣 传,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论 坛 的 举 办, 在 业 界 反 应 强 烈 影 响 深 远 现 摘 录 论 坛 上 部 分 嘉 宾 的 发 言, 以 飨 读 者

5 6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7 主 题 演 讲 江 平 : 律 师 的 使 命 与 维 稳 维 权 高 端 对 话 从 刑 事 辩 护 到 依 法 治 国 著 名 法 学 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终 身 教 授,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高 兴 今 天 参 加 京 都 成 立 20 周 有 规 则 来 指 导 国 家 运 行 有 序 的 最 重 要 很 年 的 大 庆,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与 基 础 就 是 规 则 的 指 导, 如 果 压 根 不 存 在 律 师 使 命 这 个 题 目, 我 想 围 规 范 运 行 的 规 则, 怎 么 能 叫 做 有 序 呢? 绕 着 维 稳 和 维 权 谈 一 谈 自 己 的 看 法 (2) 权 力 的 运 行 要 有 序 如 果 权 力 运 在 现 代 社 会, 维 稳 和 维 权 始 终 是 行 都 没 有 做 到 有 序, 比 如 法 院 的 司 法 权 发 生 社 会 剧 烈 冲 突 和 矛 盾 的 一 个 焦 点, 力 运 行 无 序 公 安 机 关 的 运 转 无 程 序 可 这 已 不 是 一 个 新 鲜 的 问 题 过 去 讲 维 依 或 者 不 遵 守 程 序, 那 么 怎 么 能 够 说 国 稳, 就 是 不 要 闹 事, 谁 闹 事 谁 就 破 坏 稳 家 处 于 有 序 状 态 呢? 维 稳 不 仅 是 公 权 力 定, 谁 就 违 反 了 维 稳 的 最 高 原 则 维 权 对 私 主 体 破 坏 稳 定 的 纠 正, 私 权 利 也 要 当 然 就 是 要 强 调 律 师 的 作 用 十 八 届 四 求 公 权 力 的 有 序 运 行 只 有 在 两 个 层 面 中 全 会 以 来, 在 依 法 治 国 方 针 的 指 导 基 础 上 理 解 维 稳, 国 家 才 能 够 处 于 正 常 下, 关 于 维 稳 和 维 权 要 有 新 的 理 解, 尤 秩 序 中, 人 民 权 利 才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律 其 是 维 稳 不 能 简 单 地 说, 政 法 委 公 师 的 权 利 才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才 是 符 合 现 检 法 和 国 安 部 门 等 权 力 机 关 是 维 稳 的 主 代 依 法 治 国 要 求 的 维 稳 力, 对 破 坏 稳 定 的 闹 事 者 一 律 制 裁 维 维 稳 和 维 权 都 是 全 社 会 的 事 情 稳 的 前 提 是 国 家 是 在 有 序 的 状 态 下 管 理 只 有 公 权 力 强 调 维 稳, 私 权 利 强 调 维 运 行, 则 破 坏 了 这 个 有 序 状 态 就 是 破 坏 权, 这 样 理 解 是 片 面 的 在 这 种 语 境 了 稳 定 一 个 国 家 能 够 依 法 治 国, 很 重 下, 检 视 律 师 的 使 命, 也 体 现 在 两 方 要 的 一 个 原 则 就 是 要 有 序 运 行 那 么, 面 : 一 是 维 稳 方 面 的 使 命 一 方 面, 律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语 境 下, 如 何 理 解 有 序 师 能 够 为 社 会 规 则 的 制 定 作 出 贡 献 我 呢? 具 体 言 之 包 括 两 个 层 面 :(1) 要 国 当 前 的 立 法 尚 有 很 多 不 明 确 或 欠 缺 之 处, 律 师 应 发 挥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参 与 立 法 过 程, 提 出 立 法 建 议 等 在 立 法 的 不 完 善 方 面, 如 互 联 网 领 域 的 犯 罪 认 定, 尚 无 法 律 层 面 的 规 范, 仅 有 司 法 解 释, 能 否 作 为 治 罪 的 标 准? 司 法 解 释 中 关 于 造 谣 犯 罪 化 的 规 定, 如 何 界 定 造 谣 和 严 重 造 谣? 再 如 有 的 律 师 被 控 告 挑 拨 民 族 纠 纷 民 族 仇 恨, 这 个 民 族 仇 恨 有 什 么 法 律 依 据 呢? 另 一 方 面, 律 师 有 责 任 对 司 法 程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进 行 监 督 律 师 如 果 发 现 司 法 过 程 有 哪 些 不 符 合 司 法 程 序, 有 哪 些 地 方 侵 犯 了 老 百 姓 的 权 利, 应 该 予 以 制 止, 大 胆 地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二 是 维 权 方 面 的 使 命 律 师 本 身 的 职 责 就 是 维 权, 这 里 的 维 权 并 不 专 指 维 权 律 师, 律 师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利 就 是 维 权 从 维 权 的 角 度 而 言, 所 有 律 师 都 负 有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重 要 责 任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出 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益 建 议 书, 这 是 一 个 共 同 的 请 求 在 律 师 维 护 人 民 权 利 维 护 国 家 依 法 治 国 这 个 前 提 下, 我 们 呼 吁 我 国 在 规 则 制 定 和 权 力 运 行 方 面 应 赋 予 律 师 自 由 责 任 和 应 有 的 保 障 措 施, 呼 吁 全 社 会 都 为 律 师 权 益 保 障 和 律 师 人 身 安 全 来 奋 斗 律 师 在 表 达 自 己 意 见 时 比 较 尖 锐, 提 出 一 些 不 同 的 意 见, 人 身 安 全 就 受 到 威 胁, 这 一 点 必 须 引 起 关 注 和 警 示 如 果 公 权 力 动 辄 就 对 律 师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这 并 不 是 一 个 国 家 律 师 制 度 健 全 的 标 志 律 师 只 有 自 身 的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才 有 可 能 尽 到 保 障 他 人 权 利 的 责 任 所 以, 保 障 自 身 的 地 位 也 是 律 师 的 使 命 之 一, 这 一 点 更 应 得 到 强 调 和 贯 彻 实 施 对 话 嘉 宾 : 陈 光 中 : 讲 民 主 法 制 请 尊 重 律 师 江 平 著 名 法 学 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终 身 教 授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陈 光 中 著 名 法 学 家 法 学 教 育 家, 新 中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开 拓 者 和 重 要 奠 基 者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终 身 教 授 高 铭 暄 著 名 法 学 家,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 名 誉 院 长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应 松 年 著 名 法 学 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教 授 行 政 法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中 国 法 学 会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长 田 文 昌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诉 讼 委 员 会 主 任,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名 誉 主 任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20 周 年 的 时 候, 我 题 了 三 句 话, 尊 重 律 师 支 持 律 师 保 护 律 师, 把 这 三 句 话 作 为 庆 祝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20 周 年 的 一 个 祝 贺 词 尊 重 律 师 判 断 一 个 国 家 是 不 是 民 主 是 不 是 法 治 的 标 准 是 多 方 面 的, 但 该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或 者 说 怎 样 对 待 律 师, 是 一 个 重 要 性 的 标 准 为 什 么 要 尊 重 律 师? 因 为, 律 师 是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障 公 正 司 法 的 重 要 力 量 律 师 是 走 在 保 障 人 权 第 一 线 的 人 如 果 没 有 律 师, 这 个 社 会 就 很 难 有 法 治 有 正 义 有 人 权 所 以, 要 建 设 民 主 与 法 治 的 社 会, 公 权 力 老 百 姓 以 及 全 社 会 都 要 尊 重 律 师, 使 律 师 得 到 其 应 有 的 地 位 支 持 律 师 无 论 是 刑 事 民 事 还 是 行 政 案 件, 都 需 要 特 别 强 调 公 权 力 机 关 (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行 政 机 关 等 ) 支 持 律 师 行 使 职 责, 并 且 要 通 过 立 法 将 这 种 支 持 固 定 下 来 以 刑 事 案 件 为 例, 支 持 律 师 要 重 点 解 决 三 难, 即 取 证 难 阅 卷 难 会 见 难 自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订 之 后, 这 三 难 问 题 解 决 了 不 少, 但 还 没 有 完 全 解 决 如 取 证 难 问 题 就 很 难 解 决, 律 师 要 求 证 人 出 庭 但 证 人 坚 持 不 出 庭, 或 法 院 不 支 持 律 师 要 求 证 人 出 庭 的 请 求 等 证 人 不 出 庭 的 审 判, 在 公 平 正 义 上 是 有 欠 缺 的, 司 法 的 人 权 保 障 公 正 也 难 以 实 现 面 对 这 些 困 难, 支 持 律 师 就 是 要 求 公 权 力 机 关 在 行 使 权 力 是 为 律 师 完 成 业 务 创 造 条 件 解 决 困 难, 使 律 师 在 业 务 工 作 中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保 护 律 师 律 师 从 事 的 是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的 事 业, 是 保 障 人 权 的 事 业, 同 时 也 是 风 险 相 当 大 的 事 业 律 师 在 维 护 著 名 法 学 家 法 学 教 育 家 新 中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开 拓 者 和 重 要 奠 基 者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终 身 教 授

6 8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9 弱 者 权 利 时, 要 跟 公 权 力 打 交 道, 会 得 罪 公 权 力, 甚 至 遭 致 打 击 报 复 律 师 没 有 保 障 自 身 的 有 利 武 器, 所 以 律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保 护 着 弱 者, 但 自 身 又 是 弱 势 群 体 以 刑 事 诉 讼 为 典 型, 控 诉 方 是 强 势 者, 辩 护 方 是 天 然 的 弱 者 因 此, 应 强 调 对 律 师 要 采 取 保 护 的 态 度, 使 律 师 的 人 身 安 全 有 所 保 障, 如 果 权 力 机 关 对 律 师 采 取 不 是 保 护 而 是 警 惕 的 态 度, 甚 至 伺 机 寻 找 把 柄 打 击 报 复, 则 就 不 是 民 主 和 法 治 的 环 境 在 民 主 法 治 发 展 的 历 史 上, 对 律 师 采 取 不 保 护 甚 至 打 击 的 态 度, 经 不 起 历 史 的 检 验, 要 受 到 历 史 的 负 面 的 评 价 惩 罚 性 的 评 价 不 光 彩 的 评 价 田 文 昌 : 法 治 社 会 离 不 开 律 师 有 些 人 有 一 种 误 解 和 偏 见, 认 为 律 师 就 是 挑 事 的, 就 是 帮 坏 人 辩 护 的, 实 际 上 完 全 不 是 的, 法 治 社 会 每 时 每 刻 都 离 不 开 律 师, 律 师 遍 及 到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和 经 济 生 活 的 各 个 角 落, 从 化 解 矛 盾 到 各 种 问 题 的 解 决 都 离 不 开 律 师 有 些 人 认 为 律 师 是 在 制 造 麻 烦, 是 在 捣 乱, 可 以 想 像, 如 果 真 的 有 一 天 取 消 了 律 师 制 度, 或 者 像 莎 士 比 亚 所 说 的, 杀 掉 全 部 的 律 师, 这 个 社 会 就 失 衡 了 在 一 个 法 治 社 会 里 面 如 果 有 一 个 时 期 确 实 没 有 律 师 会 是 什 么 样 子? 那 么, 一 切 经 济 运 转 都 将 失 去 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一 切 的 社 会 纠 纷 都 没 有 民 间 的 力 量 去 化 解, 一 切 司 法 程 序 就 只 有 侦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而 没 有 辩 护 的 权 力 假 如 真 正 出 现 了 这 样 一 种 状 态, 这 个 社 会 是 法 治 还 是 乱 治? 恐 怕 会 出 现 大 问 题 所 以 我 想 借 此 机 会 再 次 呼 吁, 让 每 个 人, 让 我 们 的 同 行, 还 有 行 外 的 人, 全 社 会 的 公 众 对 律 师 有 一 个 逐 步 加 深 的 清 晰 的 认 识, 没 有 律 师 确 实 就 没 有 法 治, 要 想 搞 法 治, 一 定 要 善 待 律 师, 要 让 律 师 堂 堂 正 正 在 法 治 社 会 中 立 足 在 中 国, 什 么 时 候 能 够 让 律 师 堂 堂 正 正 的 在 法 治 社 会 当 中 立 足 了, 那 才 可 以 称 高 铭 暄 : 律 师 是 自 己 人 域 辽 阔 人 口 众 多 的 中 国 而 言,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就 律 师 群 体 占 总 人 口 的 比 例 而 言, 我 国 大 陆 与 美 国 香 港 等 还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特 别 是 在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律 师 的 力 量 是 非 常 薄 弱 的 我 国 的 律 师 队 伍 还 应 不 断 壮 大 发 展 律 师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与 公 检 法 等 共 同 组 成 了 法 律 共 同 体, 只 是 具 体 的 职 业 分 工 不 同, 但 目 标 是 一 致 的, 都 是 为 了 建 设 民 主 法 治 的 国 家 具 体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各 个 方 面 都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以 刑 事 案 件 为 例, 从 一 般 的 哲 学 和 逻 辑 出 发, 法 官 需 要 听 取 律 师 的 辩 护 意 见, 否 则, 法 官 办 案 能 够 公 平 吗? 能 够 正 义 吗? 能 够 准 确 吗? 律 师 要 正 视 执 业 中 的 困 境, 坚 定 职 业 使 命, 不 可 气 馁 在 律 师 队 伍 中, 真 正 出 庭 辩 护 的 律 师 所 占 的 比 例 并 不 大, 因 为 刑 辩 律 师 在 出 庭 诉 讼 中 往 往 面 临 种 种 困 难 重 重 藩 篱 就 这 一 点 而 言, 刑 辩 律 师 是 非 常 可 敬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很 多 刑 事 案 件, 真 事 由 于 律 师 的 成 功 辩 护, 才 使 得 案 件 峰 回 路 转, 伸 张 了 公 平 正 义 当 律 师 面 临 不 公 平 待 遇 时, 律 师 应 该 珍 视 自 己 的 光 荣 使 命 神 圣 职 责, 在 法 治 的 框 架 下 努 力 争 取 勇 于 前 进 就 总 体 趋 势 而 言, 自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订 和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以 来, 律 师 执 之 为 真 正 的 法 治 社 会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诉 讼 委 员 会 主 任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名 誉 主 任 应 松 年 教 授 ( 视 频 ): 法 律 人 应 该 把 握 时 机, 承 担 起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的 使 命 著 名 法 学 家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 名 誉 院 长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律 师 是 一 个 神 圣 的 职 业 在 国 外, 律 师 的 地 位 要 更 高 一 些, 我 国 律 师 地 位 的 相 对 较 低, 这 是 由 历 史 原 因 造 成 的 过 去 搞 政 治 运 动, 将 公 权 力 和 私 权 力 区 分 对 立 了, 总 是 认 为 律 师 不 是 自 己 人, 只 有 公 检 法 等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才 是 自 己 人, 律 师 是 为 坏 人 说 话 的, 律 师 得 到 了 不 公 正 的 对 待 公 权 力 机 关 不 重 视 律 师 歧 视 律 师 甚 至 将 律 师 视 为 异 己 力 量, 这 是 完 全 错 误 的 律 师 是 我 国 民 主 和 法 治 建 设 不 可 或 缺 的 民 间 力 量 律 师 是 一 种 法 治 的 力 量, 是 一 种 民 主 的 力 量, 是 人 民 群 众 非 常 需 要 的 保 护 力 量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我 国 的 律 师 人 数 非 常 少, 现 在 已 经 发 展 到 了 20 余 万 人, 深 感 欣 慰 但 是 这 对 于 地 业 的 法 律 环 境 是 在 趋 于 不 断 完 善 的 著 名 法 学 家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教 授 行 政 法 学 博 士 生 导 师 中 国 法 学 会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长 当 前 讨 论 律 师 的 使 命, 正 是 时 候, 很 有 意 义 因 为 我 国 自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四 中 全 会 以 来, 正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而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要 靠 全 体 人 民, 要 靠 党 的 领 导, 还 有 就 是 需 要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协 同 努 力, 律 师 正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过 程 中 要 发 挥 重 大 力 量 从 行 政 法 的 角 度 讨 论 这 个 问 题 : 律 师 的 第 一 个 使 命 就 是 帮 助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说 是 和 司 法 机 关 一 起 公 正 的 解 决 纠 纷 矛 盾, 这 是 律 师 的 主 要 使 命 就 行 政 纠 纷 而 言, 首 先 就 是 要 保 护 权 利, 必 然 涉 及 对 行 政 机 关 是 否 依 法 行 政 进 行 监 督 行 政 方 面 的 争 议 能 够 很 好 的 解 决, 社 会 才 能 团 结 安 定, 经 济 才 能 够 发 展 从 这 个 方 面 考 虑, 律 师 是 公 正 地 依 法 解 决 纠 纷, 使 得 社 会 能 够 平 稳 地 向 前 发 展, 起 到 非 常 关 键 的 作 用 这 也 对 律 师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律 师 要 了 解 政 府 方 面 的 业 务 法 律, 凭 着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推 进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的 理 念, 对 政 府 有 关 行 为 提 出 建 议 律 师 的 使 命 包 括 在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有 所 作 为 中 央 提 出 要 推 动 法 治 国 家 法 治 政 府 和 法 治 社 会 的 一 体 化 建 设, 律 师 在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大 有 可 为 法 律 援 助 只 是 一 个 方 面,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怎 么 能 够 到 社 会 中 去, 提 高 公 民 的 法 律 意 识, 学 法 知 法 懂 法, 建 立 一 个 有 规 则 的 社 会 这 个 过 程 中, 律 师 能 够 做 的 工 作 非 常 多 法 治 社 会 如 果 建 不 成 法 治 政 府 和 法 治 中 国 也 就 建 不 成 中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正 逢 春 天, 法 律 共 同 体 遇 到 了 好 时 机, 法 律 人 应 该 把 握 时 机, 承 担 起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的 使 命

7 10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11 高 端 对 话 贾 宇 : 律 师 如 何 得 到 尊 重 支 持 和 保 护 律 师 使 命 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没 有 律 师 就 没 有 法 治, 没 有 法 治 当 然 也 没 有 律 师 陈 光 中 教 授 强 调 要 发 挥 律 师 的 作 用, 要 尊 重 律 师 支 持 律 师 和 保 护 律 师 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来 说, 法 律 人 自 身 要 争 气, 要 让 打 造 出 来 的 共 同 体 能 够 承 担 历 史 的 使 命 换 句 话 说, 律 师 如 何 争 气 让 自 身 得 到 尊 重 支 持 和 保 护 呢? 第 一, 专 业 法 学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无 论 是 做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或 者 党 政 官 员, 都 一 定 要 坚 持 法 治 信 仰 若 一 个 人 对 法 治 没 有 信 仰, 只 是 把 法 律 业 务 作 为 赚 钱 的 手 段 谋 生 的 手 段, 那 么, 他 就 不 是 真 正 的 法 律 人 法 律 人 的 职 业 生 涯 要 有 对 专 业 的 坚 守, 如 果 变 成 了 一 个 掮 客, 那 就 没 有 资 格 成 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成 员 第 二, 中 国 立 场 虽 然 有 些 西 方 国 家 在 法 治 建 设 方 面 比 我 们 发 达, 我 们 要 向 其 学 习 借 鉴, 但 是 应 该 看 到 西 方 国 家 论 及 中 国 问 题 时 的 立 场 与 我 们 探 讨 我 国 问 题 时 立 场 的 区 别 我 们 遇 到 的 需 要 解 决 的 是 我 们 自 己 的 问 题, 所 以 要 以 一 个 建 设 者 的 立 场 来 思 考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第 三, 国 际 视 野 我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大 多 是 从 西 方 法 治 发 达 国 家 移 植 过 来 的, 所 以 做 法 律 工 作 不 能 做 井 底 之 蛙 尤 其 在 当 前 中 国 的 经 济 总 量 即 将 跻 身 世 界 第 一, 一 带 一 路 正 在 重 整 国 际 秩 序 的 背 景 下, 更 要 强 调 法 律 人 的 国 际 视 野 第 四, 平 民 情 怀 法 学 教 育 界 一 直 有 一 种 说 法, 说 法 学 教 育 是 精 英 教 育 贾 宇 教 授 对 此 并 不 认 同 : 一 方 面 从 师 资 总 量 资 源 配 置 和 教 育 模 式 等 方 面 看, 我 国 的 法 学 教 育 根 本 做 不 到 精 英 教 育 如 在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两 个 本 科 生 就 有 一 个 导 师 专 门 指 导 如 果 仍 向 学 生 灌 输 精 英 教 育 思 维, 那 么, 形 成 的 也 只 能 是 虚 妄 的 精 英 一 是, 将 来 走 入 社 会 是 要 吃 亏 的, 要 栽 跟 头 另 一 方 面, 即 使 非 常 成 功 的 律 师 等 法 律 人 士, 法 律 共 同 体 也 不 应 强 调 自 身 的 精 英 地 位 中 国 革 命 和 建 设 取 得 成 功 依 靠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校 长 导, 而 党 的 成 功 在 于 群 众 路 线 中 国 的 30 万 律 师 跟 中 国 的 总 人 口 相 比, 只 是 很 小 的 群 体, 也 是 一 个 相 对 弱 势 的 群 体, 不 要 太 过 张 扬 平 民 情 怀 正 是 针 对 精 英 教 育 而 言 的, 律 师 要 树 立 亲 民 形 象, 要 实 实 在 在 关 注 底 层 贫 苦 人 民 的 生 活 有 了 这 种 平 民 情 怀, 法 律 人 的 内 心 会 强 大 起 来, 法 律 人 的 尊 严 就 有 了, 对 中 国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贡 献 也 就 有 了 对 话 嘉 宾 : 黄 永 维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院 长 胡 卫 列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院 长 贾 宇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校 长 王 俊 峰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田 文 昌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名 誉 主 任 黄 永 维 : 司 法 公 开 是 最 好 的 防 腐 剂 律 师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不 可 获 缺 的 部 分 律 师 作 为 职 业 使 然, 不 必 刻 意 强 调 和 避 讳 是 为 坏 人 说 话 的 律 师 职 业 很 广 泛, 有 一 部 分 律 师 是 必 须 为 坏 人 说 话 的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要 敢 于 为 坏 人 说 好 话, 善 于 为 坏 人 说 好 话 维 护 律 师 诉 讼 权 利 的 最 佳 途 径 是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行 司 法 公 开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院 长

8 12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13 胡 卫 列 :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的 良 性 互 动,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建 设 的 应 有 之 意 王 俊 峰 : 律 师 担 当, 法 律 兴 邦 绝 对 不 可 能 的, 更 需 要 的 是 每 个 法 律 人, 特 别 是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的 共 同 参 与 实 践 在 法 律 实 实 在 在 的 活 动 当 中, 才 能 让 老 百 姓 在 案 件 当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也 才 能 让 社 会 认 同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性 和 价 值 第 三, 律 师 在 法 律 共 同 体 建 设 中 至 关 重 要 与 法 官 检 察 官 群 体 相 比, 律 师 是 法 律 工 作 中 最 大 的 群 体, 代 表 了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容 易 获 得 社 会 更 广 泛 的 认 同 当 事 人 通 过 律 师 了 解 法 律, 了 解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了 解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如 果 律 师 在 法 律 运 行 过 程 中, 能 够 展 示 出 深 厚 的 法 律 功 底, 坚 定 的 法 律 信 仰, 高 尚 的 法 律 道 德 和 对 公 平 正 义 的 追 求, 就 能 够 获 得 当 事 人 的 认 同, 也 就 是 当 事 人 对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认 同 相 反, 如 果 传 递 的 是 唯 利 是 图 依 靠 关 系 打 赢 官 司, 那 么 社 会 对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认 同 只 怕 会 越 来 越 远 第 四, 律 师 与 检 察 官 的 良 性 互 动,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在 具 体 法 律 活 动 中, 特 别 是 在 刑 事 辩 护 当 中, 通 常 表 现 出 对 立 的 表 现, 但 是 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角 度 来 看, 实 际 上 两 者 的 同 质 性, 要 远 大 于 差 异 性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共 同 作 为 法 律 工 作 者, 秉 承 相 同 的 法 律 理 念 职 业 素 养 和 价 值 观, 都 在 履 行 着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都 是 一 种 制 度 的 设 计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曹 建 明 检 察 长 对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的 关 系 有 过 深 刻 的 阐 述 :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不 是 简 单 的 诉 辩 关 系, 更 不 是 简 单 的 对 立 关 系, 而 是 对 立 又 统 一, 诉 辩 中 相 依 存, 探 讨 中 共 促 进 的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是 法 治 国 家 诉 讼 民 主 诉 讼 文 明 的 重 要 标 志, 也 是 检 察 机 关 强 化 自 身 监 督 的 必 然 要 求 保 障 律 师 的 阅 卷 权, 调 查 取 证 权 和 知 情 权, 认 真 听 取 辩 护 意 见, 不 仅 是 检 察 官 的 法 定 义 务, 也 有 助 于 监 察 机 关 全 面 客 观 地 了 解 事 实, 坚 守 客 观 公 正 义 务,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出 现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都 应 该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各 自 职 能, 规 范 各 自 诉 讼 行 为, 互 相 尊 重 对 方 权 利, 真 正 做 到 对 抗 而 不 对 立, 交 锋 而 不 交 恶, 共 同 坚 守 法 律 理 想 法 治 目 标 法 律 底 线 和 职 业 道 德 底 线, 共 同 捍 卫 法 律 尊 严,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维 护 人 民 的 权 益 第 五, 法 律 职 业 培 训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检 察 官 学 院 在 培 训 当 中, 以 资 深 检 察 官 作 为 主 要 师 资, 但 是 我 们 同 时 也 广 泛 邀 请 法 律 专 家 法 官 和 律 师 参 与 特 别 是 选 择 典 型 的 著 名 案 例, 邀 请 承 办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同 台 分 析 研 讨 案 例, 给 检 察 官 很 多 的 教 育 这 样 的 活 动 有 助 于 加 深 了 解, 加 深 检 察 官 学 员 们 认 识 法 律 共 同 体, 特 别 是 促 进 与 律 师 们 相 互 了 解, 增 进 互 相 信 任, 构 建 共 识 最 近, 中 央 提 出 来 要 构 建 统 一 的 预 备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统 一 职 前 训 练 制 度, 进 一 步 在 法 官 检 察 官, 甚 至 是 律 师 的 培 训 中, 增 强 统 一 性 这 样 的 制 度 设 计, 对 推 动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建 设 需 要 法 律 人 共 同 的 努 力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背 景 下, 法 律 共 同 建 设 虽 然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但 一 定 会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形 成 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相 适 应 的 法 治 队 伍 和 法 律 共 同 体, 为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作 出 应 有 贡 献 关 于 律 师 的 使 命 问 题 没 有 律 师 就 没 有 法 治, 换 句 话 说, 律 师 是 因 法 治 而 生 的 一 个 群 体 历 史 上 都 有 法 官 或 检 察 官, 但 不 一 定 有 律 师, 但 有 法 治 的 地 方 就 一 定 有 律 师 所 以, 从 律 师 与 法 治 的 关 系 出 发, 律 师 推 动 法 治 进 步 的 使 命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可 以 说, 越 是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恶 劣 的 时 期 压 力 越 大 的 时 候, 越 是 法 治 发 展 的 特 殊 关 键 点, 这 一 点, 律 师 界 的 同 行 应 该 取 得 普 遍 共 识 我 认 为, 律 师 是 最 好 的 职 业, 因 为 律 师 可 以 独 立 自 信 的 去 生 活, 这 是 人 一 生 最 好 的 存 在 状 态 所 谓 独 立, 不 仅 仅 是 经 济 独 立, 还 包 括 精 神 独 立 专 业 独 立, 人 的 人 格 的 独 立 所 谓 自 信, 意 味 着 人 精 神 上 的 健 康 成 长 一 个 好 律 师 要 始 终 保 持 独 立 和 理 性 的 专 业 心 理, 始 终 保 持 着 对 全 世 界 的 谦 卑 的 专 业 精 神, 不 仅 如 此, 还 有 共 同 的 责 任 使 命 和 目 标, 那 就 是 推 动 法 律 的 准 确 实 施 立 法 不 是 目 的,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要 使 法 律 得 到 准 确 的 实 施, 只 有 法 律 得 到 准 确 的 实 施, 我 们 才 能 说 是 法 治 在 推 动 法 律 准 确 实 施 这 一 方 面,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目 标 是 一 致 的, 其 中 律 师 担 当 着 更 特 殊 的 使 命, 因 为 律 师 没 有 其 他 任 何 权 力, 他 们 可 以 依 赖 的 仅 仅 只 有 法 律 法 治 发 展 到 今 天, 迎 来 了 春 天, 绝 非 偶 然, 而 是 百 年 来 中 国 人 追 求 民 主 科 学 追 求 法 治 的 必 然 结 果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特 别 是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的 推 动, 律 师 行 业 将 继 续 在 法 治 建 设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为 依 法 治 国 担 当 以 田 文 昌 大 律 师 和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楷 模, 法 律 人 要 展 现 的 更 多 是 理 性 智 慧 坚 韧 勇 敢 的 精 神 品 质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院 长 关 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问 题 没 有 必 要 做 过 多 的 论 述,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法 律 是 一 门 科 学, 以 法 律 为 生 是 一 个 职 业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说 的 是 共 同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专 业, 以 及 共 同 在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背 景 下, 胡 卫 列 院 长 就 我 国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建 设 强 调 如 下 五 点 : 第 一, 广 泛 的 社 会 认 同 是 构 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基 础 社 会 认 同 不 足 是 当 前 法 律 共 同 体 建 设 的 突 出 问 题, 社 会 各 界 甚 至 是 拥 有 一 定 决 策 权 的 部 门 和 地 方 领 导, 对 法 律 职 业 的 特 殊 性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够, 对 法 律 权 威 的 敬 畏 不 够 基 础 的 缺 乏 是 我 国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 需 要 不 断 克 服 和 完 善 第 二, 法 律 人 自 身 的 能 力 和 行 为, 对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建 设 至 关 重 要 法 律 共 同 体 建 设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经 历 一 定 时 期 的 历 史 进 程, 有 赖 于 务 实 的 制 度 措 施, 如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但 法 律 人 自 身 的 努 力 和 行 为 也 密 不 可 分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的 决 定 中 指 出, 要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能 够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而 公 平 正 义 的 实 现 光 有 制 度 是

9 14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15 田 文 昌 : 没 有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良 性 运 行, 就 没 有 司 法 公 正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是 一 个 在 法 治 社 会 中 本 应 存 在 的 机 制, 如 果 说 没 有 律 师 就 没 但 事 实 上 这 个 共 同 体 却 并 没 有 得 到 普 遍 的 认 同 和 正 常 的 发 展 运 行, 为 什 么? 我 一 直 在 思 考 这 个 问 题 前 一 段 在 云 南 谈 到 这 个 问 题 的 时 候, 我 提 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形 成 与 需 求 的 关 系, 比 如 律 师 为 什 么 老 被 边 缘 化, 因 为 你 没 有 被 认 同, 没 有 被 一 个 社 会 认 同 这 是 一 种 非 常 需 要 的 职 业 那 么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形 成, 其 实 主 要 的 问 题 体 现 在 律 师 这 一 方 面 因 为 公 检 法 早 就 有 配 合, 只 有 律 师 是 被 排 斥 的, 为 什 么? 还 是 没 有 需 求 一 个 司 法 审 判 环 节, 认 为 律 师 的 参 与 成 为 多 余, 甚 至 是 一 种 额 外 的 负 担, 更 是 一 种 添 乱 的 时 候, 这 个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是 不 可 能 形 成 的 只 有 当 一 个 司 法 程 序 运 转 当 中, 法 官 认 为 离 了 律 师 他 就 做 不 到 兼 听 则 明, 离 了 律 师 就 无 法 做 出 准 确 的 判 断, 离 了 律 师 就 无 法 得 出 一 个 公 正 的 判 决 结 果, 同 时, 由 于 得 不 到 公 正 的 判 决 结 果 而 要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需 要 被 追 究 的 时 候, 他 就 会 需 要 律 师 而 当 他 需 要 律 师 的 时 候,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自 然 就 形 成 起 来 了 我 老 在 重 复 一 个 例 子, 我 在 加 拿 大 考 察 的 时 候, 跟 加 拿 大 三 位 大 法 官 谈 话, 我 问 了 一 个 问 题, 我 说 在 中 国 的 法 院 都 是 分 为 不 同 法 庭 的, 法 官 是 分 不 同 专 业 的 而 他 们 最 高 法 院 的 九 个 大 法 官 专 业 不 同 却 平 等 表 决 会 不 会 有 问 题? 他 说 我 们 三 个 人, 我 是 搞 刑 事 专 业 的, 有 一 个 是 搞 民 事 的, 另 一 个 是 搞 知 识 产 权 的, 专 业 确 实 不 同 但 是 不 要 紧, 我 们 依 靠 的 是 律 师, 特 别 对 于 重 大 的 案 件 来 说, 律 师 都 是 这 一 方 面 的 专 家, 我 们 的 能 力 和 责 任 就 是 判 断 律 师 的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刑 事 诉 讼 委 员 会 主 任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名 誉 主 任 观 点 和 理 由 在 充 分 研 究 律 师 的 意 见 和 准 确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我 们 就 能 够 做 出 正 确 的 判 决 了 所 以, 律 师 永 远 是 法 官 的 朋 友 和 助 手, 法 官 离 不 开 律 师 这 句 话 对 我 启 发 非 常 大, 在 我 们 国 家 如 果 走 上 了 这 个 层 面, 当 一 个 法 官 离 开 律 师 就 难 以 做 出 正 确 的 判 决 了, 他 自 然 就 会 感 受 到 律 师 的 重 要 性, 而 绝 非 多 余 我 当 过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相 当 于 法 官, 要 对 自 己 的 裁 决 负 责, 我 仲 裁 的 案 件 不 多, 但 我 深 感 到, 我 一 定 要 特 别 注 意 听 取 双 方 代 理 律 师 的 意 见, 甚 至 我 还 会 去 主 动 征 求 他 们 的 意 见, 我 要 把 双 方 律 师 的 意 见 都 听 充 分 了, 都 听 明 白 了, 我 才 能 得 出 我 自 己 的 判 断 法 官 究 竟 需 要 什 么? 如 果 法 官 确 实 处 于 中 立 的 位 置, 法 官 确 实 有 自 己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来 正 确 判 断 案 件, 法 官 的 判 断 和 审 查 不 受 其 他 因 素 干 扰 的 时 候, 他 就 会 需 要 律 师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话 题 就 是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的 问 题, 只 有 真 正 实 现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了, 把 幕 后 的 因 素 都 推 到 了 前 台, 那 么 就 会 把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真 正 实 质 化 地 向 前 推 进 一 大 步 我 最 近 也 发 表 了 一 篇 文 章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的 实 现 与 保 障, 财 新 网 发 表 的 时 候 把 题 目 改 了 一 下, 叫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迟 来 的 回 归, 意 思 是 一 样 的 我 的 观 点 就 是 : 首 先 要 实 现 律 师 的 作 用, 要 促 进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发 展, 要 真 正 追 求 司 法 公 正, 才 能 真 正 的 实 现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随 之 而 来, 人 们 共 同 的 担 忧 是 : 排 除 了 干 扰, 给 法 官 那 么 大 的 权 力 会 不 会 形 成 新 的 司 法 腐 败, 出 现 新 的 问 题 我 觉 得, 要 避 免 这 些 问 题, 另 一 个 值 得 重 视 和 必 须 解 决 的 课 题 就 是 阳 光 司 法 的 问 题 真 正 实 现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首 先 要 做 到 独 立 司 法, 独 立 司 法 以 后, 法 院 法 官 的 权 力 增 大 了, 必 然 带 来 另 一 种 倾 向 和 危 险, 就 是 权 力 的 滥 用 和 擅 断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和 擅 断 最 重 要 的 方 式 就 是 监 督, 所 以 必 须 把 一 切 审 判 活 动 放 在 阳 光 之 下, 实 现 真 正 的 彻 底 的 毫 无 保 留 的 司 法 公 开 公 开 审 判 无 疑 是 推 动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发 展, 最 终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的 必 由 之 路 我 觉 得 今 天 这 个 话 题, 涉 及 到 很 多 的 问 题, 而 核 心 的 问 题 就 是 如 何 能 够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的 努 力, 推 动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真 正 形 成, 也 就 是 说 从 根 本 上 搭 建 一 个 科 学 而 健 全 的 法 治 社 会 基 本 框 架, 这 个 框 架 搭 不 成, 法 治 社 会 就 很 难 形 成 所 以, 没 有 律 师 的 法 治 是 残 缺 的, 没 有 律 师 参 与 的 审 判 是 不 可 能 公 正 的 那 么, 没 有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正 常 运 行 的 法 治 结 构 也 是 残 缺 的 7 月 12 日 下 午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公 益 论 坛 还 举 行 了 两 个 面 向 众 多 金 融 专 家 企 业 高 管 的 分 论 坛, 与 会 嘉 宾 就 五 个 主 题 进 行 了 精 彩 演 讲 和 观 点 碰 撞 以 下 内 容 根 据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举 办 的 依 法 治 国 与 律 师 使 命 公 益 论 坛 现 场 实 录 整 理 而 成 主 题 一 财 富 管 理 与 家 族 信 托 主 持 人 : 韩 良 京 都 金 融 业 务 总 监 韩 良 : 过 去 一 个 月 的 证 券 市 场 可 谓 惊 心 动 魄, 在 座 的 各 位 嘉 宾, 一 定 有 在 股 票 市 场 里 面 投 资 的, 我 们 在 股 票 市 场 的 感 受 是 什 么? 没 有 安 全 感! 之 所 以 是 这 样, 就 是 没 有 好 的 规 则 我 们 今 天 这 个 论 坛 叫 金 融 与 法 律, 或 称 金 融 与 法 治, 我 们 的 股 票 市 场 也 在 呼 唤 着 法 治, 其 他 的 市 场 也 在 呼 唤 着 法 治 在 这 个 市 场 里 面, 我 们 感 觉 到 最 大 的 收 获, 是 连 一 向 不 尊 重 规 则 和 法 制 的 左 派, 在 经 历 过 惊 心 动 魄 的 股 票 市 场 之 后, 也 在 呼 吁 法 治 罗 尔 斯 的 正 义 论 里 面 把 正 义 分 成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我 们 暂 不 谈 实 体 正 义, 从 程 序 正 义 上 来 讲, 有 一 组 正 义, 不 管 结 果 怎 么 样, 作

10 16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17 为 赌 徒, 应 当 愿 赌 服 输 现 在 很 多 的 投 资 者 在 股 票 市 场 被 套, 给 自 己 造 成 损 失, 可 能 心 里 面 不 是 特 别 舒 服 作 为 这 个 市 场 来 讲, 现 在 我 们 股 票 市 场 不 是 单 纯 的 投 资, 投 资 和 投 机 有 的 时 候 分 得 不 是 很 清 楚, 现 在 又 增 加 了 股 指 期 货 和 其 他 投 资 品, 股 票 市 场 已 经 越 来 越 复 杂, 大 家 需 要 有 一 个 好 的 规 则 去 进 行 投 资 不 仅 股 票 市 场, 银 行 保 险, 还 有 基 金 等, 也 都 在 呼 唤 着 法 治 特 别 是 银 行, 我 们 面 对 利 率 市 场 化 的 一 个 时 代, 银 行 的 传 统 盈 利 模 式, 都 会 发 生 非 常 大 的 变 化 比 如 说 从 前 一 段 非 常 红 火 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来 讲, 一 旦 亏 损 了, 作 为 投 资 者 和 银 行 之 间 的 责 任 如 何 界 定, 这 是 一 个 难 点 到 现 在 还 没 有 一 个 真 正 的 结 论, 虽 然 两 者 是 一 个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但 是 银 行 的 代 理 权 限 有 多 大 以 及 发 生 损 失 后 如 何 承 担 责 任 等 问 题, 都 是 非 常 难 以 界 定 的, 所 以 就 需 要 我 们 在 金 融 法 律 的 研 究 和 金 融 法 律 的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当 中, 对 这 些 问 题 予 以 关 注 可 能 更 牵 动 大 家 心 弦 的 是 私 募 基 金 的 市 场, 私 募 基 金 一 不 小 心 就 可 能 和 非 法 集 资 联 系 到 一 起, 这 些 都 需 要 我 们 对 金 融 和 法 律 做 很 好 的 连 接 京 都 金 融 业 务 做 的 很 早, 京 都 金 融 部 自 成 立 后 就 把 金 融 创 新 和 法 律 研 究 法 律 服 务, 作 为 自 己 的 一 个 重 点, 把 金 融 创 新 和 法 律 服 务 的 培 养, 作 为 自 己 的 专 业 方 向 京 都 金 融 团 队 的 优 势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点 : 一 是 具 有 高 素 质 的 研 发 团 队, 京 都 金 融 部 成 立 之 后, 和 南 开 大 学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建 立 了 研 究 团 队, 有 正 教 授 和 博 士 生 导 师 2 名, 副 教 授 3 名, 博 士 生 和 硕 士 生 近 20 名, 每 个 月 都 要 编 辑 京 都 金 融 通 讯 二 是 我 们 有 一 支 复 合 专 业 背 景 的 金 融 律 师 团 队, 涵 盖 了 银 行 信 托 证 券 保 险 上 市 公 司 第 三 方 理 财 等 业 务 领 域 三 是 我 们 形 成 了 独 特 的 服 务 产 品 和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我 们 在 银 行 信 托 产 业 和 并 购 基 金 国 际 金 融 业 务, 以 及 金 融 诉 讼 等 领 域 形 成 了 我 们 的 竞 争 能 力, 这 些 竞 争 能 力 也 是 体 现 在 京 都 发 布 的 新 著 作 中, 这 些 书 大 家 都 已 经 看 到 了 四 是 以 金 融 风 险 防 控 为 主 导 的 综 合 化 法 律 服 务, 我 们 已 完 成 了 某 大 型 港 口 上 市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项 目, 形 成 了 70 万 字 的 文 字 作 品 五 是 拥 有 近 20 名 的 海 归 律 师, 覆 盖 世 界 主 要 国 别 和 大 部 分 金 融 区 域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同 时 在 全 国 各 地 已 经 有 了 四 个 分 所, 和 很 多 离 岸 金 融 机 构 离 岸 地, 以 及 世 界 主 要 国 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都 建 立 了 合 作 关 系 下 面 看 一 下 京 都 核 心 金 融 业 务 : 第 一 个 是 银 行 业 务, 我 们 担 任 了 中 信 银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的 法 律 顾 问, 在 担 任 以 上 法 律 顾 问 期 间, 参 加 了 上 千 份 银 行 理 财 的 设 计 工 作 并 且 参 加 数 项 外 资 银 行 和 民 营 银 行 的 筹 建 工 作 第 二,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在 国 家 发 改 委 已 经 批 复 的 200 亿 以 上 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我 们 的 团 队 做 了 八 支, 应 该 说 占 到 了 三 分 之 一, 同 时 担 任 国 家 创 投 委 常 务 法 律 顾 问 在 信 托 领 域 里 面 我 们 成 立 了 中 国 大 陆 第 一 家 家 族 信 托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这 个 事 务 中 心 也 是 和 境 内 外 的 机 构 建 立 了 非 常 广 泛 的 联 系, 也 撰 写 了 国 内 第 一 本 家 族 信 托 法 理 和 案 例 研 究 著 作 因 为 是 第 一 本, 必 然 会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也 是 希 望 在 座 的 专 家 给 我 们 提 出 宝 贵 的 意 见, 以 利 于 下 一 次 修 订 的 时 候 更 加 完 善 第 三, 重 大 金 融 民 事 和 刑 事 诉 讼 业 务, 我 们 注 重 和 京 都 刑 事 专 长 进 行 结 合, 在 刑 事 金 融 和 重 大 金 融 诉 讼 里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再 就 是 对 外 投 资 的 法 律 业 务,2013 年 9 月 京 都 团 队 在 北 京 律 协 招 标 过 程 中, 在 中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风 险 控 制 和 投 资 指 南 非 洲 篇 中 我 们 中 标 了, 我 们 积 累 了 1000 多 万 字 的 数 据 库, 在 这 个 领 域 里 面, 我 们 经 过 研 究 又 撰 写 了 非 洲 商 事 法 律 和 制 度 研 究 目 前 我 们 担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和 中 非 基 金 的 法 律 顾 问 以 上 是 关 于 金 融 业 务 的 一 些 介 绍, 下 面 就 开 始 我 们 的 论 坛 下 午 的 论 坛 共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第 一 个 是 关 于 财 富 管 理 与 家 庭 信 托, 第 二 个 是 关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第 三 个 是 非 常 热 门 的 话 题 互 联 网 金 主 题 发 言 :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的 架 构 吴 咏 宜 : 各 位 尊 敬 的 嘉 宾 大 家 面, 就 可 以 避 免 需 要 做 一 种 认 证 安 排 另 外 还 可 以 有 一 个 资 产 整 合 管 理, 还 有 保 存 的 好 处, 把 各 方 面 的 资 产 都 放 在 信 托 里 面, 然 后 一 般 信 托 每 年 要 做 一 个 报 表, 然 后 报 告 管 理 的 情 况, 你 就 可 以 很 清 楚 知 道 具 体 状 况 另 外 信 托 还 有 税 务 规 划 的 优 势, 委 托 人 有 遗 产 税, 财 产 已 经 放 在 信 托 里 面, 就 不 属 于 遗 产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就 可 以 避 免 要 被 征 收 遗 产 税 还 有 可 以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由 受 托 人 去 托 管 这 些 资 产, 直 到 子 女 有 机 会 去 处 理 他 们 的 财 产 还 有 将 资 金 用 于 子 女 的 教 育, 供 养 子 女 的 费 用 其 实 在 信 托 里 面, 信 任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个 部 分, 怎 么 把 资 产 拥 有 权 转 给 一 个 受 托 人, 然 后 让 他 管 理, 好 像 是 你 没 有 权 利 去 管 理 这 些 财 产, 完 全 脱 离 于 受 托 人 很 多 委 托 人 都 会 有 疑 虑, 而 通 过 信 托 法, 可 以 帮 助 消 除 一 些 疑 虑 在 传 统 的 模 式 下, 受 托 人 是 有 责 任 的, 例 如 按 照 谨 慎 原 则 来 运 营 信 托 名 下 的 公 司, 但 是 信 托 法 就 免 除 了 受 托 人 管 理 的 责 任, 委 托 人 则 可 以 参 与 到 公 司 的 一 些 管 理 这 个 法 律 是 通 过 几 个 点 来 免 除 受 托 人 管 理 公 司 的 责 任, 包 括 可 以 授 权, 免 除 受 托 人 监 控 公 司 业 务 的 责 任, 允 许 根 据 受 托 人 的 能 力 承 担 相 应 的 职 责 还 有 在 信 托 合 同 里 面, 可 以 列 明 董 事 的 责 任 委 任 和 免 除, 受 托 人 在 董 事 方 面 的 责 任 可 以 下 放 受 托 人 和 董 事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来 行 使 权 力, 如 果 受 托 人 不 能 履 行 对 公 司 董 事 的 任 命, 则 受 托 人 经 过 董 事 的 同 意, 可 以 出 售 公 司 的 股 份 除 了 免 除 责 任 以 外, 根 据 VISTA 法 案, 委 托 人 还 有 权 力 去 委 任 董 事, 如 果 委 托 人 可 以 参 与 在 其 中 管 理, 对 他 来 说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保 障 好, 首 先 我 要 代 表 公 司 感 谢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邀 请, 来 参 加 这 个 论 坛 今 天 的 主 题 是 关 于 家 族 信 托 和 财 富 管 理, 我 会 为 大 家 简 单 讲 一 下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的 基 本 概 念, 还 有 架 构 有 了 概 念 之 后, 跟 之 后 的 主 题 有 关 中 国 式 的 家 族 信 托, 还 有 就 是 合 法 性 有 一 个 比 较 今 天 的 主 题, 我 会 谈 到 什 么 是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的 好 处, 还 有 就 是 会 讲 到 信 托 法, 独 特 的 地 方 还 有 私 人 信 托 公 司, 还 有 会 有 两 个 案 例 跟 大 家 分 享 先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我 们 公 司, 我 们 公 司 没 有 中 Zetland Fiduciary Group 集 团 总 经 理 吴 咏 宜 文 名 字, 英 文 名 字 是 Zitland Fiducary Group, 我 们 公 司 成 立 30 年 了, 在 上 海 法 定 所 有 权, 他 的 职 责 是 管 好 那 些 财 等 地 都 设 有 办 事 处, 我 们 提 供 信 托 企 业 产, 而 财 产 拥 有 权 是 属 于 信 托 里 面 的 受 服 务, 还 有 信 托 基 金 管 理, 我 们 的 团 队 益 人 信 托 的 资 产, 股 票 现 金 房 地 里 面 有 律 师 会 计 师, 还 有 信 托 方 面 的 产 保 险 和 艺 术 品, 可 以 由 受 托 人 持 专 才 我 们 历 时 30 年 了, 和 香 港 和 世 界 有, 公 司 持 有 才 方 便 各 地 的 大 银 行, 还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会 计 保 护 人 是 可 选 的, 保 护 人 可 以 是 师 事 务 所 都 有 密 切 的 合 作 关 系 委 托 人 的 好 朋 友 信 托 安 排 只 是 委 托 人 下 面 我 讲 一 下 关 于 离 岸 信 托 一 些 和 受 托 人 签 订 一 个 合 同, 委 托 人 自 己 也 最 基 本 的 信 息, 首 先 信 托 就 是 信 任 和 托 不 知 道 自 己 是 信 托 里 面 的 受 益 人, 还 有 付, 信 托 就 是 委 托 人 凭 着 一 份 信 任, 签 信 托 一 般 是 没 有 需 要 做 登 记 的, 登 记 以 订 一 个 信 托 合 同, 把 财 产 转 让 给 受 托 人 后 也 是 保 密 的 委 托 人 可 以 通 过 保 密 信 托 管,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合 同 去 管 理 托 函, 发 送 给 受 托 人, 里 面 可 以 说 明 一 些 管 这 些 财 产 按 照 合 同 里 面 有 关 的 收 益 信 托 合 同 里 面 没 有 说 明 的 一 些 特 殊 安 排 人 条 款 来 看 怎 么 样 去 分 配 财 产 利 益 要 的 事 情, 这 个 就 更 保 密 了 注 意 的 是, 信 托 不 是 一 个 法 律 实 体, 只 还 有 继 承 的 好 处, 信 托 可 以 更 准 是 双 方 签 订 的 一 个 合 同 关 系 有 时 候 信 确 地 分 配 资 产, 还 可 以 避 免 遗 嘱 认 证 托 里 面 可 以 委 任 一 个 保 护 人, 监 管 着 受 如 果 你 的 财 产 是 属 于 遗 产 的 一 部 分, 遗 托 人 履 行 责 任, 保 护 人 是 一 个 人 或 团 队 嘱 必 须 要 通 过 认 证, 才 能 分 配 出 来 在 都 可 以 香 港 遗 嘱 认 证, 如 果 你 的 财 产 是 很 单 一 信 托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委 托 人 把 财 的, 一 般 起 码 也 要 九 个 月 才 能 完 成, 如 产 转 让 到 信 托 里 面, 因 为 信 托 本 身 不 果 你 的 财 产 在 世 界 各 地, 可 能 认 证 需 要 是 一 个 法 律 实 体, 所 以 其 实 那 些 财 产 转 超 过 两 年 的 时 间 让 给 信 托 里 面 的 受 托 人, 受 托 人 是 具 有 你 的 财 产 已 经 提 前 放 在 信 托 里

11 18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19 例 如 某 个 架 构 有 这 样 几 个 要 素, 事 受 托 人 是 一 个 PTC 公 司, 对 于 客 户 包 括 信 托 只 能 持 有 注 册 在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委 托 人 来 说 可 能 更 有 保 障, 因 为 PTC 岛 (BVI) 的 公 司 股 票, 委 托 人 不 能 是 公 司 十 分 灵 活, 可 以 自 己 选 择 人 员 来 做 该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本 来 之 前 看 到 的 传 统 PTC 公 司 的 董 事 模 式, 所 有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放 在 BVI 公 司 其 实 一 般 我 们 在 做 一 个 信 托 的 时 里 面, 由 专 业 的 人 士 来 做 BVI 公 司 的 董 候, 有 很 多 要 考 量 的 地 方, 包 括 委 托 人 的 注 册 地, 受 益 人 的 注 册 地, 还 有 财 产 的 分 布,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还 有 税 务 一 些 规 划 的 考 量, 这 样 才 能 形 成 一 个 满 意 的 方 案 从 来 都 没 有 一 个 完 美 的 方 案, 只 是 我 们 尽 量 的 按 照 需 求 来 做 到 一 个 最 好 的 方 案, 提 供 给 客 户 嘱 继 承, 还 有 赠 与, 都 可 以 实 现 家 族 的 传 承, 而 且 目 前 通 过 法 定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相 对 税 收 还 很 少 但 我 们 要 考 虑 未 来, 如 果 设 立 家 族 信 托, 可 以 长 远 规 避 掉 未 来 的 遗 产 税, 目 前 我 国 遗 产 税 通 过 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在 逐 步 推 进, 未 来 开 征 遗 产 税 势 在 必 行 我 们 从 长 远 的 角 度 来 考 虑 家 族 信 托 的 优 势 非 常 明 显 由 于 中 国 税 法 不 健 全, 我 们 也 可 以 考 虑 离 岸 信 托 第 三, 离 岸 信 托 要 考 虑 哪 些 问 题 呢, 我 们 一 定 要 考 虑 财 产 所 在 地 和 离 岸 地 之 间 的 税 法 和 两 地 之 间 的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如 果 这 两 个 地 方 的 国 家 没 有 相 关 的 税 收 协 定, 就 会 造 成 重 复 纳 税 的 问 题 中 国 与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新 加 等 10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均 有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最 后 通 过 一 个 案 例 跟 大 家 一 起 分 析, 我 们 设 立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当 中, 我 们 首 先 考 虑 的 是 当 事 人 国 籍 问 题, 假 设 父 亲 的 国 籍 在 美 国, 儿 子 的 国 籍 也 在 美 国, 但 是 财 产 在 中 国, 这 就 涉 及 到 美 国 和 中 国 的 税 法, 还 要 考 虑 中 国 和 美 国 之 间 的 税 收 协 定 那 么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这 个 父 亲 作 为 美 国 公 民, 他 去 世 了, 到 底 是 适 用 中 国 的 法 律 还 是 适 用 美 国 的 法 律? 根 据 中 国 的 法 律 是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只 要 财 产 在 中 国 所 在 地, 就 要 适 合 中 国 的 法 律 此 时 就 会 遇 到 既 要 适 用 中 国 的 法 律, 又 要 适 用 美 国 的 法 律, 就 会 导 致 税 收 的 从 重 征 收 如 果 这 个 父 亲 通 过 家 族 信 托 将 财 产 传 承 给 儿 子, 两 代 人 之 间 虽 然 会 涉 及 到 一 些 税, 但 是 多 代 者 的 税 负 就 可 以 永 远 规 避 在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设 立 的 税 收 筹 划 中, 我 们 必 须 要 考 虑 国 籍 问 题, 注 意 作 为 父 亲 千 万 不 要 选 择 美 国 的 国 籍, 一 旦 选 择 美 国 的 国 籍, 税 负 相 当 重 ; 如 果 父 亲 选 择 了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的 身 份, 则 会 更 好 一 些 主 题 发 言 : 家 族 信 托 设 立 中 的 税 收 筹 划 样 三 个 问 题 首 先 我 们 先 来 看 不 动 产 信 托 设 立 中 的 税 收 问 题, 每 个 高 净 值 的 客 户 他 的 不 动 产 可 能 存 在 着 住 宅, 或 者 是 商 住 在 中 国 进 行 不 动 产 信 托, 税 负 的 确 比 较 重, 如 果 某 高 净 值 人 士 购 买 商 住 房, 可 以 先 将 现 金 信 托 给 信 托 公 司, 通 过 信 托 购 买, 这 样 我 们 会 节 省 一 系 列 的 房, 或 者 是 厂 房, 商 住 房 和 厂 房 的 概 念 在 税 收 上 是 一 致 的, 所 以 先 从 商 住 房 设 立 的 信 托 入 手, 我 们 来 看 一 看 在 中 国 到 底 会 涉 及 到 哪 些 税 在 中 国 目 前 关 于 信 托 方 面 的 税 收 规 定, 并 不 是 非 常 健 全, 如 果 我 们 把 不 动 产 转 移 到 信 托 的 过 程 中, 目 前 大 部 分 税 务 机 关 都 认 为 信 托 的 税 收, 还 能 真 正 解 决 财 富 隔 离 的 问 题 当 然, 税 收 不 全 是 负 面 的, 有 的 时 候 税 收 能 保 护 产 权 的 真 正 转 移 由 于 目 前 个 人 住 宅 还 没 有 开 征 房 产 税, 所 以 我 们 从 税 收 角 度 讲, 自 住 宅 暂 时 不 放 入 信 托, 效 果 相 对 好 一 些 其 次 我 们 来 看 下 股 权, 股 权 和 不 对 话 : 中 国 法 环 境 下 设 立 家 族 信 托 的 有 效 性 主 持 人 : 韩 良 南 开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业 务 总 监 名 义 产 权 转 移 就 是 产 权 实 质 转 移 了, 我 们 假 设 某 高 净 值 客 户 有 4 千 万 的 不 动 产, 那 么 这 4 千 万 的 不 动 产, 买 入 的 时 候 是 3200 万, 这 当 然 是 一 个 假 设 的 数 字, 我 们 就 会 涉 及 到 营 业 税 5%, 还 会 涉 及 到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20%, 土 地 增 值 税 5%, 契 税 3%, 印 花 税 万 分 之 五, 人 生 真 的 离 不 开 税 收 啊, 如 果 把 这 些 税 征 全 了, 一 个 商 住 房, 转 移 到 信 托 过 程 中, 在 目 前 中 国 税 法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会 达 到 13.1% 的 税 负 但 如 果 是 个 人 住 宅 装 入 信 托, 相 对 来 说 税 收 就 会 减 少 很 多, 个 人 住 宅 转 移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还 有 在 一 定 程 度 下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对 于 高 净 值 人 士 来 说 我 觉 得 免 不 了, 因 为 大 家 都 不 是 唯 一 的 住 宅, 有 多 所 住 宅 动 产 相 比, 在 信 托 过 程 中 税 收 就 会 减 少 很 多, 如 果 我 们 一 个 高 净 值 客 户 有 相 应 的 股 权, 这 些 股 权 会 涉 及 到 营 业 税,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会 涉 及, 比 如 说 个 人 买 卖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涉 及 不 到 营 业 税, 买 卖 非 上 市 公 司 和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也 不 会 征 收 营 业 税, 如 果 一 个 公 司 买 卖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是 要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但 是 个 人 我 们 目 前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对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委 托 人 ( 高 净 值 人 士 ) 也 要 缴 纳, 税 率 是 20%, 同 时 还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万 分 之 五, 这 就 是 我 们 在 股 权 信 托 中 会 涉 及 到 的 税 收, 相 对 要 比 不 动 产 要 少 得 多 这 个 时 候 我 们 就 要 比 较, 既 然 设 立 家 族 信 托 有 这 么 多 税 收, 我 们 为 什 么 还 要 设 立 家 族 信 托 呢? 法 定 继 承 和 遗 高 慧 云 教 授 北 京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家 族 信 托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高 级 顾 问 对 话 嘉 宾 宋 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商 法 学 教 授 刘 有 辉 CIL GROUP LTD 的 执 行 董 吴 启 成 苏 州 信 托 北 方 区 总 经 理 张 静 英 国 耿 西 岛 瑞 盟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高 慧 云 : 各 位 律 师,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下 午 好! 刚 才 主 持 人 已 经 说 了, 人 生 不 可 避 免 两 件 事, 一 个 是 死 亡, 一 个 是 税 收 我 们 就 来 一 起 看 一 看 家 族 信 托 设 立 的 过 程 中, 到 底 有 哪 些 税 收 如 果 你 名 下 有 很 多 的 不 动 产, 那 么 这 些 不 动 产 在 转 入 信 托 的 过 程 中, 会 涉 及 到 哪 些 税 ; 如 果 你 的 名 下 有 很 多 企 业 的 股 权, 那 么 这 些 股 权 应 该 如 何 转 入 税 收 如 果 我 们 在 中 国 遇 到 了 困 难, 我 们 通 过 离 岸 信 托 看 看 能 不 能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所 以 今 天 我 们 就 和 大 家 一 起 探 讨 这 对 话 纪 要 : 韩 良 教 授 :2014 年 被 称 为 中 国 信 托 的 元 年, 但 是 这 些 产 品 基 本 上 都 局 限 资 金 信 托 领 域, 还 没 有 大 范 围 过 渡 到 股 权 信 托 和 不 动 产 信 托 主 要 问 题 包 括 : 信 托 设 立 的 登 记 问 题 以 及 登 记 对 抗 和 登 记 有 效 性 问 题 ; 从 受 托 人 的 角 度 如 何 理 解 信 托 的 有 效 性 ; 从 客 户 和 信 托 公 司 的 角 度 理 解 信 托 的 有 效 性 问 题 ; 从 离 岸 的 托 法 第 十 条, 设 立 信 托, 对 于 信 托 财 角 度, 谈 论 了 离 岸 法 律 对 中 国 信 托 法 设 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立 的 有 利 借 鉴 登 记 手 续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信 托 登 记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商 法 学 宋 刚 教 授 主 未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信 托 登 记 的, 应 当 要 介 绍 了 中 国 法 环 境 下 信 托 登 记 的 有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不 补 办 的, 该 信 托 不 产 效 性 的 问 题 他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讨 生 效 力 因 此 不 动 产 设 立 信 托, 需 要 论 : 考 虑 到 登 记 问 题, 但 2015 年 3 月 1 日 生 一 是 关 于 信 托 登 记 问 题 根 据 信 效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却 将 信 托 登 记 排 除

12 20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21 托 人 保 险 制 度, 即 作 为 受 托 人 有 任 何 的 错 误, 造 成 受 益 人 有 任 何 的 损 失,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赔 偿 苏 州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北 方 区 总 经 理 吴 启 成 先 生 从 客 户 和 信 托 公 司 的 视 角 来 谈 信 托 问 题 吴 启 成 认 为 资 产 和 资 本 是 最 容 易 受 惊 的 小 鸟, 稍 微 有 一 点 风 吹 草 动, 他 比 谁 都 跑 得 快 目 前 信 托 公 司 从 事 的 业 务, 主 要 是 次 贷 业 务 ( 营 业 信 托 ), 是 银 行 不 做 的 业 务 从 2015 年 开 始, 信 托 公 司 也 开 始 转 型, 开 展 家 族 信 托 业 务 苏 州 信 托 管 理 的 财 富 客 户 大 概 有 2 万 名, 其 中 已 经 设 立 了 家 族 信 托 架 构 的 业 务 有 33 亿 的 规 模, 但 以 现 金 为 主 不 动 产 字 画 股 权 虽 然 都 可 以 放 信 托 财 产 中, 但 由 于 税 收 障 碍 和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的 限 制, 还 处 于 摸 索 阶 段 主 要 探 索 了 以 下 信 托 产 品 : 一 是 股 权 信 托, 可 以 通 过 以 信 托 公 司 的 名 义 投 资 而 形 成 信 托 股 权 二 是 资 金 + 股 权, 资 金 家 族 信 托 的 门 槛 是 3 千 万 英 国 耿 西 岛 瑞 盟 集 团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张 静 女 士 主 要 从 离 岸 的 角 度, 谈 论 了 离 岸 法 律 对 中 国 信 托 法 设 立 的 有 利 借 鉴 瑞 盟 集 团 主 要 经 验 在 海 外 离 岸 信 托, 耿 西 岛 是 靠 近 伦 敦 的 在 国 际 上 是 非 常 著 名 的 国 际 离 岸 中 心, 在 设 立 离 岸 家 族 信 托 方 面 有 很 多 的 经 验 虽 然 中 国 的 信 托 有 登 记 制 度, 但 在 耿 西 岛 却 没 有 任 何 的 登 记, 体 现 了 信 托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私 密 性 功 能 很 多 高 净 值 人 士 设 立 家 族 信 托, 最 重 要 的 考 虑 就 是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耿 西 岛 的 信 托 理 念 与 维 尔 京 群 岛 有 一 些 区 别,BIV 给 委 托 人 非 常 多 的 掌 控 权, 但 从 耿 西 岛 来 看, 如 果 给 予 委 托 人 非 常 多 的 控 制 权, 可 能 导 致 信 托 有 效 性 的 问 题 主 题 二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支 持 环 境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支 持 环 境 白 皮 书 发 布 刘 有 辉 吴 启 成 丛 彦 国 南 开 大 学 民 商 法 博 士,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近 日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部 和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中 心 共 同 编 制 了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支 持 环 境 白 皮 书 白 皮 书 有 五 个 部 分, 基 本 上 涵 盖 了 私 募 基 金 领 域 的 基 本 问 题,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的 设 立 和 筹 集, 投 资 与 管 理, 退 出, 还 有 并 购 专 项 问 题, 税 收 法 律 环 境, 五 个 部 分 既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又 密 切 联 系, 不 可 分 割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是 指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本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我 国 在 私 募 基 金 快 速 发 展, 法 律 环 境 优 化 的 同 时, 监 管 体 制 和 监 管 理 念 也 在 发 生 转 变, 这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个 是 由 发 改 委 监 管 向 证 监 会 监 管 的 转 变, 二 是 由 政 府 监 管 向 自 律 监 管 的 转 变, 这 符 合 私 募 基 金 发 展 的 规 律, 但 这 又 增 加 了 法 律 环 境 的 复 杂 性 私 募 基 金 面 临 的 机 遇 和 风 险 并 存, 本 书 通 过 梳 理 和 分 析 现 有 法 律 环 境, 对 当 前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深 入 解 读, 供 业 界 参 考 第 一 章 是 私 募 基 金 的 设 立 和 募 集, 在 基 金 设 立 和 募 集 阶 段, 资 金 募 集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是 值 得 关 注 的 话 题, 本 章 单 设 一 节 对 资 金 募 集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还 对 契 约 式 基 金 的 概 念 进 行 了 界 定, 使 契 约 式 基 金 和 信 托 式 基 金 的 关 系 得 以 理 顺 第 二 章, 是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具 体 方 式 可 以 分 为 股 权 转 让 和 增 资 控 股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协 议 已 呈 现 出 与 国 际 趋 同 的 趋 势, 优 先 股 等 也 包 括 在 其 中, 本 章 对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条 款 也 进 行 了 阐 述, 投 资 协 议 中 的 条 款 清 单 趋 于 标 准 化 和 复 杂 化, 如 今 投 资 协 议 中 的 条 款 清 单 已 经 发 展 成 了 文 学 著 作, 事 实 确 实 如 此 在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当 中, 投 资 协 议 的 签 署 无 疑 是 重 要 的 环 节 第 三 章 是 私 募 基 金 的 退 出, 首 先 是 上 市 退 出, 又 分 为 境 内 上 市 和 境 外 上 市 其 他 退 出 方 式 还 包 括 并 购 回 购 清 算 在 退 出 新 平 台 方 面, 我 们 介 绍 了 新 三 板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私 募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第 四 章 是 并 购 基 金 专 项 问 题, 并 购 基 金 是 近 年 来 的 热 点, 无 论 在 法 律 规 定 层 面, 还 是 在 理 论 层 面, 什 么 是 并 购 基 金 并 没 有 严 格 的 界 定, 并 购 基 金 是 狭 义 上 的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特 别 是 在 成 熟 资 本 市 场 我 们 重 点 选 取 了 国 有 企 业 并 购, 还 有 并 购 项 目 中 的 劳 动 问 题 并 购 项 目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这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法 律 法 规 的 集 中 度 等 因 素, 同 时 照 顾 到 本 书 内 容 的 协 调 性 以 劳 动 为 例,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一 个 突 出 特 点 是 地 域 性 强 第 五 章 是 私 募 基 金 的 税 收 法 律 环 境, 本 章 分 别 介 绍 了 公 司 制 合 伙 制 契 约 制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图 表 案 例 等 方 式, 对 现 有 法 律 环 境 和 问 题 进 行 了 系 统 的 分 析 宋 刚 在 外 了 因 此 目 前 在 中 国 法 环 境 下, 信 托 登 记 还 不 能 实 现, 但 他 个 人 认 为 应 该 将 不 动 产 信 托 登 记 统 一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除 了 不 动 产 登 记 以 外, 还 有 股 权, 还 有 房 产, 或 者 是 林 权, 承 包 经 营 权, 矿 业 权 等 准 物 权, 都 可 以 找 到 关 于 登 记 的 法 律 依 据 但 对 于 股 权 则 要 分 类 型 考 察, 非 上 市 公 司, 建 议 到 在 工 商 部 门 去 登 记, 对 于 上 市 公 司, 建 议 到 股 权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二 是 关 于 登 记 对 抗 还 是 生 效 的 问 题 如 果 将 设 立 信 托 这 件 事 情 视 为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则 不 登 记 就 不 生 效 如 果 将 信 托 登 记 视 为 所 有 权 变 更 的 过 程, 则 登 记 行 为 只 能 产 生 所 有 权 变 更 的 对 抗 效 张 静 果, 这 种 登 记 主 要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交 易 安 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登 记 信 托 也 是 生 效 的 CIL GROUP LTD 的 执 行 董 事 刘 有 辉 先 生 主 要 从 受 托 人 的 角 度 如 何 理 解 信 托 的 有 效 性 刘 有 辉 先 生 主 要 从 受 托 人 的 角 度 和 离 岸 信 托 设 立 的 角 度 谈 了 信 托 设 立 的 有 效 性 问 题 对 于 通 过 离 岸 信 托 架 构 控 制 中 国 境 内 的 资 产, 主 要 步 骤 是 通 过 信 托 设 立 一 个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然 后 再 设 立 一 个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去 控 制 在 中 国 的 股 权, 动 产 和 商 业 不 动 产, 但 不 能 控 制 现 金 和 民 用 地 产 在 控 制 商 业 地 产 过 程 中 会 遇 到 外 商 投 资 的 障 碍 为 了 保 证 信 托 有 效, 可 以 通 过 受

13 22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23 主 题 发 言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新 三 板 企 业 的 模 式 及 注 意 问 题 主 题 发 言 : 私 人 基 金 会 的 架 构 和 运 行 模 式 截 止 到 6 月 24 日, 现 在 挂 牌 总 市 值 达 到 了 8911 亿 元, 做 市 转 让 的 方 式 大 概 转 到 了 一 半,4579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了 将 近 5 倍 现 在 从 企 业 的 财 务 收 入 上 来 看, 因 为 目 前 转 让 方 式 是 做 市, 做 市 企 业 大 概 在 5000 万 到 2 个 亿 之 间, 做 市 企 业 的 平 均 利 润 已 经 达 到 了 2 千 万 现 在 可 能 有 一 些 券 商 都 知 道, 如 果 是 传 统 行 业, 券 商 做 市 标 准 对 做 市 企 业 都 提 到 了 1 千 万, 最 低 也 不 能 低 于 500 万, 这 是 行 业 净 利 润 的 起 点 挂 牌 的 企 业 来 讲, 大 多 数 是 信 托 类 的, 靠 前 的 是 金 融 制 造 建 筑, 最 大 的 是 湘 财 证 券,260 亿 元 的 总 净 产, 其 次 是 九 鼎 从 整 个 企 业 平 均 来 看, 总 股 本 和 流 通 股 都 是 稳 步 增 长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平 均 净 利 润 也 是 经 历 了 一 个 最 高 回 落, 又 逐 步 平 稳 上 升 的 趋 势, 平 均 市 值 也 是 一 个 继 续 升 高 的 趋 势 从 估 值 水 平 来 讲, 从 去 年 的 8 月 份 开 始, 估 值 水 平 是 明 显 开 始 提 升, 去 年 的 12 月 份 做 市 转 让 企 业 的 平 均 市 盈 率 大 概 是 27%, 今 年 6 月 份 已 经 达 到 了 54 倍 从 估 值 水 平 来 讲, 采 掘 业 交 通 仓 储 的 估 值 比 较 高 的 现 在 整 体 的 新 三 板 估 值 比 创 业 板 要 低, 是 创 业 板 的 一 半 左 右 从 定 量 增 发 的 情 况, 从 整 个 定 增 的 行 业 来 讲, 也 是 制 造 业 TMT 和 社 会 服 务 业 全 部 定 增 是 816 次, 向 做 市 商 定 增 是 200 多 次, 向 非 做 市 商 定 增 是 300 多 次 从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情 况 来 看, 从 今 年 年 初 到 6 月 份, 累 计 成 交 了 112 亿, 成 交 量 放 大 了 五 倍, 成 交 额 2014 年 是 130 亿, 今 年 半 年 就 已 经 达 到 了 1 千 亿 了, 将 近 去 年 全 年 的 十 倍 其 中 金 融 保 险 交 易 量 是 最 大 的, 这 里 面 还 有 几 个 交 易 的 排 名, 这 个 就 不 细 讲 了 我 跟 大 家 分 享 这 个 题 目, 在 我 从 业 经 历 里 面, 涉 及 到 信 托 和 基 金 会, 涉 及 到 的 最 主 要 的 问 题 是 资 产 的 保 护 资 产 保 护 的 工 具 有 非 常 多, 有 遗 嘱, 有 信 托, 有 私 人 基 金 会, 还 有 有 限 合 伙 人 企 业, 但 是 今 天 最 主 要 就 说 私 人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是 一 个 法 人 实 体, 就 像 一 个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贸 易, 还 可 以 签 合 同, 有 自 己 的 责 任 基 金 会 是 一 个 非 常 特 殊 的 实 体, 它 跟 信 托 不 一 样, 信 托 是 所 有 权 的 分 离, 基 金 会 是 绝 对 的 统 一 体 系, 如 果 把 它 打 一 个 比 方, 是 一 个 信 托 和 公 司 的 混 合 体 有 非 常 多 的 基 金 会 的 类 型, 有 慈 善 类 的, 有 非 慈 善 类 的, 有 公 共 的, 有 私 人 的, 今 天 主 要 说 的 是 私 人 的 和 家 族 的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如 果 我 们 想 要 来 理 解 它 的 结 构, 跟 它 与 公 司 进 行 一 个 类 比, 是 非 常 容 易 去 理 解 的 如 图, 最 左 边 是 一 个 创 始 人, 觉 得 跟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是 比 较 相 似 的, 中 间 是 章 程, 红 色 的 是 基 金 会, 还 有 管 理 委 员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跟 公 司 的 董 事 非 常 相 似, 还 有 其 他 的 管 理 人 员, 还 有 秘 书, 还 有 一 些 监 管 的 角 色, 当 然 跟 信 托 很 相 似 的 地 方, 也 可 以 有 受 益 人 基 金 会 跟 信 托 很 相 似 的 地 方, 就 是 我 们 看 到 的 右 下 角 一 些 监 管 的 角 色, 跟 信 托 里 面 的 保 护 人 间 接 受 托 人 是 比 较 相 似 的 虽 然 也 可 以 有 受 益 人, 但 是 受 益 人 在 基 金 会 里 面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绝 对 被 动 的, 是 不 能 向 基 金 会 要 权 力 的, 但 是 很 多 情 况 下 受 益 人 是 通 过 某 种 方 式 去 向 信 托 主 张 权 益, 这 表 明 基 金 会 与 信 托 不 同 基 金 会 打 一 个 比 方, 可 以 理 解 为 他 是 一 个 孤 儿, 他 是 没 有 受 益 人 的, 世 Peter Wyllie,Helmores Wealth Limited( 赫 尔 墨 斯 财 富 有 限 公 司 ) 合 伙 人, 执 行 董 事 中 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田 飞 尊 敬 的 各 位 嘉 宾, 很 荣 幸 受 邀 参 加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法 律 专 场 的 主 题 发 言, 首 先 我 介 绍 一 下 自 己, 我 们 是 中 泰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中 泰 股 权 基 金 主 要 是 齐 鲁 证 券 投 资 于 新 三 板 的 持 股 平 台, 现 在 作 为 基 金 来 讲, 新 三 板 是 目 前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一 个 重 要 的 渠 道, 大 量 的 一 些 中 小 企 业, 或 者 驻 外 的 企 业, 都 在 抢 滩 新 三 板 这 个 市 场 目 前 来 讲, 已 经 是 有 2600 多 家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已 经 超 过 了 主 板 的 规 模 从 市 场 规 模 来 看, 从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的 吸 引 力 来 看, 都 是 资 本 市 场 很 重 要 的 一 个 发 展 平 台 我 今 天 的 发 言, 想 跟 大 家 介 绍 一 下 新 三 板 市 场 的 现 状, 因 为 在 座 的 各 位 都 是 业 界 的 前 辈 和 精 英, 理 论 不 多 讲 我 希 望 能 够 通 过 最 新 的 一 些 统 计 数 据, 帮 助 大 家 了 解 一 下 新 三 板 的 现 状, 也 希 望 通 过 这 些 数 据 背 后, 能 够 给 大 家 带 来 一 些 反 思, 为 这 个 市 场 以 后 的 发 展, 能 够 有 一 个 更 清 晰 的 预 测 首 先 给 大 家 介 绍 一 下 我 们 最 新 统 计 的 市 场 概 况 和 变 化, 截 至 到 6 月 24 日 我 们 已 经 挂 牌 了 1200 多 家, 上 半 年 新 增 988 家, 这 个 大 大 超 过 了 主 板 和 中 小 创 板 的 发 展 速 度 从 行 业 分 布 来 讲, 大 部 分 还 是 属 于 制 造 业, 制 造 业 有 1244 家, 信 息 技 术 TMT 企 业 有 500 多 家, 现 在 都 在 推 崇 互 联 网 +, 都 在 推 崇 中 小 板 的 智 能 制 造 我 们 国 家 是 一 个 传 统 的 制 造 业 大 国, 所 以 在 行 业 转 型 当 中, 无 论 主 板 也 好, 或 者 新 三 板 也 好, 还 是 中 小 创 板 也 好, 主 流 还 是 制 造 业, 这 个 制 造 业 跟 传 统 的 制 造 业 有 一 些 区 别, 现 在 无 论 是 销 售 渠 道, 或 者 是 在 业 务 量 的 整 合 也 好, 都 加 入 了 互 联 网 的 因 素, 所 以 在 整 个 的 行 业 分 布 来 讲, 还 是 以 制 造 业 为 主 第 二 位 就 是 TMT 信 息 技 术 产 业, 包 括 互 联 网 的 硬 件, 包 括 接 入 系 统, 包 括 运 营 系 统 每 个 月 新 增 挂 牌 企 业 的 运 营 情 况, 大 家 也 可 以 了 解 一 下, 从 1 月 份 到 5 月 份 的 情 况, 其 中 1 月 份 挂 牌 企 业 是 最 多 的, 因 为 1 月 份 有 一 个 春 节, 所 以 前 后 的 节 点 有 一 个 积 累 的 爆 发,1 月 份 的 数 量 最 多 的, 之 后 每 个 月 的 数 量 是 均 衡 分 布 的 界 上 有 两 种 基 金 会, 一 种 就 是 保 留 了 一 些 衡 平 法 因 素 的 基 金 会, 还 有 没 有 衡 平 法 因 素 的 基 金 会, 对 于 受 益 人 是 否 去 向 基 金 会 主 张 权 益, 可 以 看 到 在 立 法 中 是 否 有 这 样 的 可 能, 有 些 时 候 我 们 考 虑 有 一 些 受 益 人 有 一 些 问 题, 比 如 说 一 些 子 女 吸 毒, 或 者 是 犯 错 误, 或 者 是 一 些 其 他 的 权 益 人 可 能 有 类 似 这 样 的 问 题 那 么 我 们 在 设 立 一 个 私 人 基 金 会 的 时 候, 如 果 我 们 希 望 他 真 正 是 一 个 绝 对 的 孤 儿, 受 益 人 是 没 有 任 何 主 动 的 权 益, 我 们 要 确 保 在 这 个 基 金 会 里 面, 已 经 去 除 了 所 有 的 这 些 衡 平 法 的 因 素, 因 为 如 果 有 衡 平 法 的 因 素, 基 金 会 有 受 托 的 责 任, 可 以 某 种 方 式 可 以 向 基 金 会 主 张 一 定 的 权 益 说 到 私 人 基 金 会 在 资 产 保 护 方 面 的 作 用, 私 人 基 金 会 是 跟 其 他 的 结 构 组 合 在 一 起, 实 现 了 有 效 的 保 护 作 用, 比 如 说 对 恶 意 债 权 人 的 防 范, 对 于 婚 姻 理 念 的 冲 突, 以 及 其 他 的 遗 产 规 划, 这 一 方 面 起 到 了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刚 才 说 到 BIV 的 VISTA 特 点, 以 更 加 私 人 方 式 实 现 有 效 的 控 制, 这 里 面 可 以 把 私 人 信 托 公 司 换 成 一 个 私 人 基 金 会, 效 率 会 得 到 一 个 更 好 的 加 强, 比 如 说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当 设 立 一 个 信 托 的 时 候, 通 常 会 把 一 个 在 岸 的 资 产 换 成 一 个 特 殊 目 的 的 公 司, 这 里 可 能 是 信 托 公 司 去 持 有, 如 果 不 用 信 托 公 司, 可 以 换 成 一 个 私 人 基 金 会 私 人 基 金 会 通 过 一 个 章 程, 可 以 形 成 一 个 家 族 办 公 室, 这 个 家 族 办 公 室 可 以 去 涵 盖 很 多 方 面 的 家 族 传 承 的 东 西, 比 如 说 教 育, 宗 教, 还 有 扩 大 范 围 的 家 庭 关 系 大 家 都 知 道 最 近 的 股 票 有 很 大 的 问 题, 私 人 基 金 会 对 于 防 范 债 权 人 的 这 一 方 面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比 如 说 以 纳 米 基 金 会 为 例, 有 两 年 的 期 限, 一 旦 资 产 被 放 入 私 人 基 金 会 超 过 了 两 年, 无 论 以 什 么 样 的 方 式 发 起 诉 讼, 这 个 基 金 会 是 不 会 去 理 会 的 对 于 来 自 海 外 诉 讼 请 求, 私 人 基 金 会 是 有 最 强 级 别 的 对 抗 性, 比 如 说 欧 洲 有 强 制 继 承 法, 强 制 继 承 比 例 和 继 承 顺 序, 伊 斯 兰 世 界 有 自 己 继 承 方 面 的 权

14 24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25 益, 还 有 就 是 无 论 是 中 国 还 是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对 于 离 婚 也 有 对 某 一 方 的 偏 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果 已 经 设 立 基 金 会, 这 个 对 抗 性 是 最 强 的 综 上 所 述,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私 人 基 金 会 的 优 势, 他 对 资 产 的 保 护 是 非 常 有 效 的, 首 先 就 是 你 可 以 有 效 的 在 私 人 基 金 会 的 章 程 之 中, 保 留 设 立 人 的 权 利, 也 可 以 在 其 中 担 任 一 个 重 要 的 角 色 去 行 使 另 外 就 是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是 可 选 的, 不 是 绝 对 的 另 外 私 人 基 金 会 因 为 是 一 个 法 律 实 体, 是 存 在 的, 不 是 一 个 无 效 的, 没 有 人 可 以 去 挑 战 它 第 一, 募 集 的 主 体 要 强 调 的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明 确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经 工 商 登 记 并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同 时 需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协 会 备 案 而 判 定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的 第 一 个 要 件 就 是 设 立 非 法, 所 以 募 集 的 主 体 在 设 立 过 程 中 是 否 满 足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件, 是 判 断 募 集 行 为 合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首 先 应 该 从 成 立 的 形 式 要 件 上 开 始 规 范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着 大 量 以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为 经 营 内 容 成 立 的 基 金 咨 询 投 资 等 公 司, 这 些 公 司 一 旦 涉 嫌 犯 罪, 不 认 定 为 单 位 行 为, 只 是 直 接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上 海 杨 浦 分 局 侦 查 的 上 海 百 银 信 息 公 司 涉 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案, 就 将 公 司 所 有 参 与 集 资 的 员 工 都 列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第 二, 募 集 的 对 象 关 于 募 集 对 象 的 界 分 需 从 三 个 方 面 展 开 : 首 先 是 募 集 对 象 的 资 格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除 机 构 投 资 者 外, 一 般 投 资 者 需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1)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2)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在 募 集 对 象 资 格 是 否 合 格 的 判 断 上, 采 取 的 是 穿 透 审 查 的 原 则, 也 就 是 说 投 资 者 以 合 伙 企 业, 或 者 是 契 约 形 式 来 投 资 的, 判 断 是 否 是 为 合 格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穿 透 这 种 机 构, 直 接 审 查 最 终 的 投 资 者 是 否 合 格 其 次 是 募 集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社 会 性 是 非 法 集 资 的 本 质 特 征, 具 体 包 含 两 个 层 面 : 一 是 集 资 对 象 的 广 泛 性 ; 二 是 集 资 对 象 的 不 特 定 性 如 何 判 断 募 集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要 综 合 募 集 主 体 与 募 集 对 象 的 亲 缘 关 系 认 识 时 间 渠 道 熟 悉 程 度 交 往 经 历 和 人 员 范 围 等 综 合 判 断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0 年 的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限 定 在 募 集 的 主 体 和 对 象 直 接 相 关 的 两 人 之 间, 只 要 直 接 募 集 双 方 为 亲 友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员 工, 就 不 应 该 认 定 为 不 特 定 对 象 但 2014 年 的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做 了 扩 大 的 解 释 募 集 主 体 A 向 特 定 募 集 对 象 B 募 集, 但 是 募 集 对 象 B 又 向 不 特 定 的 C 募 集, 而 A 对 B 的 行 为 是 明 知 并 且 予 以 放 任, 根 据 以 上 司 法 解 释, 主 体 A 也 构 成 了 刑 法 上 的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募 集 更 可 怕 的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于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滥 用, 更 扩 大 化 地 将 在 亲 友 之 间 的 资 金 募 集, 以 及 多 层 次 的 募 集, 但 是 各 个 募 集 主 体 和 对 象 之 间 都 属 于 特 定 关 系 的 情 形, 都 认 定 为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最 后 是 募 集 对 象 的 人 数 限 制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以 股 份 公 司 形 式 设 立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200 人 ; 以 有 限 公 司 和 合 伙 制 形 式 设 立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50 人 募 集 人 数 的 审 查 同 样 适 用 穿 透 原 则 第 三, 募 集 的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是 以 公 开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募 集, 而 2014 年 的 司 法 解 释, 对 此 也 进 行 了 扩 张, 将 公 开 形 式 从 行 为 上 直 接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传, 扩 大 到 明 知 募 集 对 象 利 用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传, 而 予 以 放 任 的 情 形 会, 实 地 考 察 和 手 机 短 信 等 形 式, 还 必 须 结 合 募 集 的 对 象 是 否 特 定 来 判 断 如 果 针 对 不 特 定 的 对 象, 采 用 推 介 会 或 短 信 等 形 式, 仍 然 构 成 了 公 开 募 集 对 于 在 公 共 场 所 投 放 广 告 牌, 在 商 业 银 行 的 柜 台 发 放 说 明 书 供 普 通 储 户 参 阅, 或 者 在 大 屏 里 面 打 出 电 子 屏 幕, 都 属 于 公 开 募 集 如 果 通 过 商 业 银 行 的 私 人 银 行, 针 对 特 定 有 一 定 投 资 实 力 的 主 体 进 行 募 集, 不 应 认 定 为 公 开 募 集 对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和 经 理 人 特 定 的 公 开 宣 传, 应 予 以 排 除 如 果 对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质 和 业 绩 进 行 推 介, 不 构 成 公 开 宣 传, 但 一 般 不 允 许 推 介 具 体 的 项 目 即 使 出 现 特 定 的 募 集 项 目, 也 只 能 是 过 往 的, 而 不 能 是 准 备 募 集 的 项 目 关 于 募 集 的 方 式, 还 需 判 断 是 否 以 承 诺 收 益 的 方 式 募 集 承 诺 收 益 的 方 法 多 元 可 以 是 货 币 实 物 股 权 等 多 种 形 式, 本 质 是 还 本 付 息 或 者 给 付 回 报 二 是, 承 诺 收 益 既 可 明 示 也 可 暗 示 第 四, 募 集 的 项 目 关 于 募 集 项 目 的 界 分, 需 强 调 如 下 两 点 : 一 是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之 后, 需 向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基 金 备 案, 这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二 是 资 金 是 否 用 于 真 实 项 目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投 资 项 目 看 做 私 募 基 金 的 生 命 线, 投 资 项 目 必 须 是 真 实 优 质 的, 否 则 私 募 基 金 将 难 以 为 继 但 在 非 法 集 资 犯 罪 中, 投 资 项 目 并 非 集 资 主 体 关 注 的 重 点, 犯 罪 人 更 看 重 能 否 吸 纳 资 金 在 项 目 真 实 的 情 况 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还 要 求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罪 的 款 项 一 般 用 于 合 法 的 经 营, 并 不 限 定 特 定 的 项 目 而 集 资 诈 骗 罪 只 是 将 项 目 作 为 集 资 的 手 段, 其 目 的 是 获 取 资 金 后 非 法 占 为 己 有 主 题 发 言 :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中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及 防 范 邹 佳 铭 刑 法 学 博 士 后,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因 其 经 营 的 灵 活 性 和 广 阔 的 利 润 空 间, 受 到 了 投 资 者 的 热 捧, 得 到 了 迅 猛 发 展 但 是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监 管 不 到 位, 立 法 缺 失, 所 以 无 论 是 创 新 无 法 可 依 还 是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形 式 的 浑 水 摸 鱼, 都 会 引 发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在 刑 事 风 险 方 面 比 较 集 中 的 雷 区, 是 非 法 集 资 类 犯 罪, 最 常 触 碰 的 两 个 罪 名 为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和 集 资 诈 骗 罪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0 年 的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存 款 罪, 必 须 满 足 四 个 要 件 : 第 一, 设 立 的 非 法 ; 第 二, 通 过 媒 体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集 资 ; 第 三, 承 诺 还 本 付 息 ; 第 四, 向 不 特 定 的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集 资 诈 骗 罪 则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实 施 的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行 为 这 里 要 强 调 的 是, 必 须 以 上 四 个 条 件 同 时 具 备, 才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具 备 三 个 本 质 要 素 : 第 一, 私 募 中 的 私 意 味 着 非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设 立, 募 集 方 式 和 手 段 受 限 制 ; 第 二, 私 募 基 金 不 设 置 行 政 审 批, 是 因 为 募 集 的 对 象 是 成 熟 老 道 的 特 定 投 资 者 他 们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实 力 以 及 风 险 判 断 和 承 受 能 力 第 三, 投 资 基 金 的 本 质 仍 是 一 种 投 资, 所 以 不 能 对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承 诺 基 于 以 上 内 容, 可 以 从 募 集 主 体 募 集 对 象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项 目 这 四 个 方 面 来 划 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与 非 法 集 资 犯 罪 的 界 限 :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公 开 的 募 集? 对 于 像 电 视 电 台 互 联 网, 这 种 形 式, 因 为 受 众 是 不 可 控 的, 具 有 公 众 性, 一 般 直 接 认 为 是 公 开 宣 传 但 对 于 推 介

15 26 京 都 论 坛 京 都 论 坛 27 主 题 发 言 : 黄 震 : 互 联 网 金 融 需 要 法 律 变 革 主 题 三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是 一 个 全 新 的 事 物, 在 两 年 之 间 突 然 从 地 下 冒 出 来 之 后, 一 夜 之 间 红 遍 大 江 南 北 那 么 究 竟 互 联 网 金 融 是 什 么, 可 能 很 多 人 又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互 联 网 金 融 最 基 础 的 一 个 交 易 结 构 是 什 么, 比 如 说 P2P 理 财 这 种 说 法 里 面 就 有 很 多 的 错 误,P2P 是 本 轮 互 联 网 金 融 发 展 最 基 础 的 技 术 结 构, 由 于 这 种 技 术 结 构 后 面 交 易 关 系 很 多 人 没 有 理 解, 所 以 形 成 了 所 谓 的 资 金 池 的 模 式, 担 保 模 式, 甚 至 直 接 变 成 了 非 法 集 资, 这 就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中 国 互 变 成 了 法 律 问 题 联 网 金 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我 本 人 研 究 互 联 网 金 融 是 从 2002 年 开 始 的, 从 民 间 借 贷 的 地 下 特 性 直 到 一 是 互 联 网 技 术, 第 二 个 是 风 控 技 术, 互 联 网 金 融, 应 该 是 它 的 发 展 方 向, 那 第 三 个 是 法 律 技 术 要 做 互 联 网 金 融 首 个 时 候 没 有 提 出 这 个 概 念 先 要 坚 守 以 往 的 法 律, 坚 守 法 律 底 线 和 互 联 网 技 术 的 发 展 从 1.0 时 代 到 2.0 政 策 底 线 时 代, 到 3.0 时 代, 技 术 从 大 规 模 到 微 互 联 网 金 融 这 些 年 的 发 展, 为 什 小 化, 从 昂 贵 到 便 宜, 从 企 业 用 户 到 个 么 大 家 看 得 雾 中 开 花, 这 种 分 布 式 的 人 用 户 这 样 一 个 发 展 的 过 程, 使 得 互 联 结 构 产 生 了 之 后, 到 底 哪 些 是 核 心 关 网 的 结 构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在 互 联 网 1.0 系, 哪 些 是 合 法 的 关 系, 这 些 是 法 律 关 是 有 中 心 的, 稍 带 封 闭 型 的 局 域 网 为 系, 我 初 步 梳 理 分 为 三 个, 一 个 是 消 费 主 互 联 网 2.0 时 代 是 一 个 开 放 式 的, 关 系, 一 个 是 合 作 关 系, 一 个 是 竞 争 关 去 中 心 化 的 分 布 式 结 构 3.0 时 代 是 更 系 现 在 出 现 了 法 律 三 重 局 限 性, 就 暴 加 普 遍 的 开 放 的, 因 为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露 无 疑 的, 第 一 种 是 法 律 天 然 的 滞 后 性 用 户 越 来 越 普 及, 形 成 了 技 术 的 普 惠 的, 有 的 新 的 关 系 的 出 现, 但 是 没 有 法 化, 然 后 改 变 了 底 层 交 易 结 构 之 后, 参 律 的 界 定 再 就 是 空 白 也 产 生 了, 第 三 与 度 越 来 越 多, 就 实 现 了 金 融 的 普 惠, 个 是 法 律 的 冲 突, 法 律 局 限 在 互 联 网 金 这 个 是 移 动 金 融 普 惠 金 融, 这 些 金 融 融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已 经 发 生 了 的 发 展 更 加 高 效, 更 加 智 慧, 也 会 更 加 对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首 先 是 各 法 制, 因 此 互 联 网 金 融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种 主 体 之 间 把 握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界 限, 这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有 三 种 核 心 技 术, 第 是 核 心 的, 但 是 现 在 法 律 人 在 这 一 方 面 梳 理 还 不 够 第 二 个 是 划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红 线, 第 三 个 是 对 于 经 营 者 不 触 非 法 集 资 的 底 线 对 于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法 制 化, 第 一 是 要 将 现 有 法 律 资 源 用 好, 用 足, 用 活, 现 在 不 是 没 有 法 律, 不 是 法 律 底 线 被 突 破 了 第 二 个 是 通 过 具 体 的 案 例 发 现 规 则, 我 们 通 过 案 例 来 发 现 规 则 第 三 可 以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来 应 用 于 司 法 审 判 之 中, 我 们 现 在 也 是 有 大 量 的 工 作 来 做 在 面 临 法 律 局 限 性 的 背 景 下 怎 么 办? 软 法 先 行, 硬 法 托 底, 刚 柔 相 济, 混 合 为 治, 先 在 平 台 型 企 业, 在 行 业 内 部 来 寻 找 一 些 规 范 和 标 准, 通 过 一 个 内 生 和 秩 序 和 自 身 秩 序, 探 索 它 的 成 长, 发 挥 市 场 作 用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进 而 待 成 熟 之 后, 转 化 为 国 家 的 立 法, 同 时 我 们 也 强 调 要 硬 法 托 底, 法 律 的 底 线 不 能 随 意 击 穿 的, 这 次 的 股 灾 和 灾 后 重 建, 让 我 们 去 反 思 怎 么 维 护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和 整 个 资 本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所 以 这 个 时 候 整 个 监 管 思 维 的 变 革, 应 用 互 联 网 思 维, 应 用 互 联 网 的 方 法 和 技 术 进 行 监 管, 才 是 正 道 还 用 传 统 思 维 和 传 统 方 法 来 监 管, 必 须 遭 到 市 场 的 惩 罚 要 借 助 大 数 据 和 云 计 算 的 技 术 来 加 强 创 新 监 管, 互 联 网 金 融 是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一 个 典 型 范 例, 同 时 我 们 要 从 技 术 创 新 逐 渐 变 成 产 品 创 新, 组 织 创 新, 进 而 最 后 实 现 制 度 的 创 新, 这 就 是 我 们 的 法 律 人 的 使 命 和 法 律 人 应 做 的 贡 献, 谢 谢 大 家! 主 题 发 言 : 罗 明 雄 : 股 权 众 筹 四 大 难 点 及 京 北 众 筹 应 对 之 道 北 京 京 北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裁 中 关 村 创 业 投 资 与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今 年 是 股 权 众 筹 的 元 年, 股 权 众 筹 的 2015 年 相 当 于 P2P 的 2013 年, 股 权 众 筹 为 什 么 这 么 难, 到 底 难 在 哪 里, 我 个 人 作 为 一 个 研 究 者 和 从 业 者 提 出 了 四 大 难 点, 这 四 大 难 点 解 决 了 就 有 机 会, 如 果 解 决 不 了, 股 权 众 筹 非 常 难 做 第 一 个 难 点 是 优 质 项 目 少 我 们 这 些 专 业 基 金 带 来 的 投 资 概 率 是 小 于 和 等 于 5%, 看 100 个 项 目 投 五 个, 所 以 数 量 级 和 债 权 相 比 是 要 少 一 个 数 量 级 的 第 二 个 难 点 是 估 值 定 价 难 目 前 我 只 投 互 联 网 金 融 行 业, 我 研 究 了 国 内 常 见 11 种 股 权 价 值 评 估 方 法, 最 后 觉 得 都 是 结 论 式 的 估 值 定 价 的 前 提 是 建 立 在 对 一 定 专 业 知 识 的 掌 握, 对 数 据 掌 握 的 基 础 之 上, 不 熟 悉 不 投 接 下 来 就 是 他 看 财 务 报 表, 看 现 金 流, 看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第 三 个 难 点 建 立 信 用 久 股 权 投 资 和 股 权 众 筹 必 须 得 对 平 台 和 项 目 创 业 者 有 足 够 的 信 任, 这 个 信 任 现 在 是 比 较 难 建 立 的 第 四 个 难 点 是 投 入 周 期 长, 股 权 投 资 都 是 按 年 来 计 算 这 四 大 难 点 不 予 以 解 决, 股 权 众 筹 会 很 难 做 如 何 找 到 高 性 价 比, 并 且 有 特 殊 渠 道 的 方 式, 才 能 真 正 形 成 一 个 比 较 好, 有 真 正 发 展 可 能 性 的 股 权 众 筹 平 台 此 外, 对 股 权 众 筹 平 台 来 讲 创 新 专 业 和 真 诚,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素 主 题 发 言 : 陈 宇 : 对 目 前 P2P 和 众 筹 的 一 些 看 法 聚 秀 资 本 合 伙 人 我 算 是 中 国 最 早 做 P2P 的,07 08 年 在 建 行 的 时 候, 就 做 了 一 个 一 站 式 的 网 站, 就 想 做 成 P2P 的 模 式 后 来 我 把 这 个 网 站 卖 给 了 浙 江 省 最 大 的 一 个 担 保 公 司, 美 国 硅 谷 银 行 参 股 了 5%, 就 涉 及 到 了 非 法 集 资 的 问 题, 我 们 就 没 有 做 下 去 了 到 了 11 年 的 时 候, 按 照 中 国 的 法 律, 中 国 的 P2P 有 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一 个 是 主 体, 发 行 P2P, 向 社 会 募 集 资 金 的 时 候, 主 体 是 没 有 的 第 二, 人 数 不 能 突 破 200 人, 第 三, 向 不 特 定 的 人 群 募 集, 这 一 个 方 面 都 没 有 涉 及 到, 所 以 我 们 就 不 做 了 那 个 时 候 就 觉 得 代 表 了 未 来 的 方 向, 但 是 体 系 内 不 能 干, 然 后 做 了 投 资 公 司 12 年 我 们 看 到 了 一 个 机 会, 当 时 也 看 到 了 惠 普 总 裁 写 了 一 本 书, 她 也 是 一 个 大 学 法 律 系 的 学 生, 他 说 任 何 一 个 法 律 教 给 学 生 是 要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就 没 有 创 新 从 我 们 投 资 的 角 度 来 看, 我 们 面 对 着 一 些 投 资 商 业 模 式, 一 些 新 的 东 西 不 符 合 当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我 写 过 很 多 P2P 的 文 章, 我 在 网 上 是 愤 青, 所 有 对 P2P 基 本 是 在 年 的 集 中 写 的, 我 当 时 对 P2P 提 出 了 很 多 的 置 疑, 作 为 一 个 金 融 的 模 式, 这 个 模 式 很 难 玩 得 转,P2P 比 银 行 的 坏 账 率 要 低, 我 感 觉 不 太 可 能 虽 然 提 出 了 很 多 的 置 疑, 我 看 到 了 另 外 一 个 机 会, 我 看 到 银 行 里 面 的 贷 款 成 本 维 持 6-7% 左 右, 也 不 会 超 过 8% 我 们 在 民 间 高 利 贷 的 成 本 在 36%, 甚 至 更 高 意 味 着 在 民 间 的 借 贷 跟 银 行 的 借 贷 之 间 存 在 将 近 20 个 点 左 右 的 利 差, 我 相 信 一 定 有 办 法 把 这 个 利 差 降 下 来 投 资 本 质 很 大 程 度 是 让 人 家 帮 你 完 成 一 件 你 想 完 成 却 完 成 不 了 的 事 情, 如 果 进 入 了 民 间 高 利 贷, 设 计 非 常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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