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 于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平 安 大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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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鉴 于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鉴 于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证 券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为 明 确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特 制 订 本 托 管 协 议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并 依 其 条 款 解 释 1

3 目 录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3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4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十 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二 十 其 他 事 项 二 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4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大 厦 酒 店 01:419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五 楼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春 风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成 立 时 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机 构 字 [1999]77 号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14]511 号 注 册 资 本 : 柒 拾 陆 亿 贰 仟 伍 佰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3

5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二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 四 ) 解 释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本 协 议 所 使 用 的 所 有 术 语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应 术 语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4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2)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3)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0%; (4)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5)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7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8)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 (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信 用 评 级, 不 得 低 于 AA+,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信 用 等 级 应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11)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2)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 (9) (10)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6

8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严 格 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账 户 资 料 投 资 指 令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7

9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8

10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

11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0

12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托 管 人 仅 对 实 际 交 付 并 控 制 下 的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保 管 职 责, 对 于 非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财 产 不 承 担 责 任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必 要 协 助 ( 三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1

13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2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3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帐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5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6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 用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网 银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5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使 用 的 规 定 12

14 ( 五 ) 投 资 人 场 内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 的 查 收 与 划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的 结 算 通 知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本 基 金 因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产 生 的 现 金 替 代 和 现 金 差 额 的 结 算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清 算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上 海 清 算 所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七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后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13

15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送 达 重 大 合 同 原 件 或 传 真 件 导 致 的 法 律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予 承 担 14

16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或 电 子 邮 箱 发 送 扫 描 件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该 文 件 中 应 含 有 管 理 人 预 留 印 鉴, 该 预 留 印 鉴 为 托 管 人 确 定 管 理 人 所 发 送 指 令 形 式 真 实 性 的 唯 一 依 据 向 托 管 人 发 送 授 权 文 件 后, 要 及 时 电 话 确 认, 以 保 证 托 管 人 及 时 查 收 3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后 并 经 确 认 后,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被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漏 ( 二 ) 指 令 的 内 容 1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 含 赎 回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银 行 间 业 务 划 款 指 令 ) 以 及 其 他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等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 资 料 等,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指 令 的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书 面 共 同 确 认 的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指 令 指 令 发 出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传 真 或 扫 描 件 以 获 得 收 件 人 ( 托 管 人 ) 确 认 该 指 令 已 成 功 接 收 之 时 视 为 送 达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如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为 准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管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指 15

17 令 确 认,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全 国 银 行 间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留 出 至 少 2 个 工 作 小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未 准 备 足 够 资 金,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指 令 的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确 认 电 话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进 行 表 面 相 符 的 形 式 审 查, 审 核 印 鉴 和 签 名 是 否 和 预 留 印 鉴 和 签 名 样 本 表 面 相 符,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的 真 实 性 不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指 令 的 时 间 和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验 证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查 明 原 因,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在 及 时 通 知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未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对 于 申 购 新 股 等 时 效 性 要 求 高 的 指 令, 管 理 公 司 必 须 及 时 将 指 令 传 至 托 管 人, 并 预 留 充 足 的 指 令 处 理 时 间 对 于 发 送 时 资 金 不 足 的 指 令, 托 管 人 有 权 不 予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该 指 令 不 予 取 消 的, 资 金 备 足 并 以 通 知 托 管 人 的 时 间 视 为 指 令 收 到 时 间, 因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的 投 资 损 失 不 由 托 管 人 承 担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指 令 错 误,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后 再 予 以 执 行, 若 由 此 造 成 的 延 误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16

18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执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或 错 误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致 使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应 在 发 现 后,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 七 ) 授 权 通 知 的 变 更 1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 工 作 日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提 供 书 面 的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或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自 托 管 人 收 到 传 真 或 扫 描 件 并 电 话 确 认 后, 方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原 件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人 收 到 的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为 准 2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应 至 少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生 效 ( 八 ) 其 他 事 项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印 鉴 是 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进 行 形 式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2 除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17

19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一 )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使 用 其 交 易 单 元 作 为 基 金 的 交 易 单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基 金 的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回 购 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并 将 上 述 情 况 及 基 金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号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为 准 ( 二 )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清 算 与 交 割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成 交 结 果 具 体 办 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的 直 接 损 失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增 加 交 易 单 元,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数 据 不 完 整, 造 成 清 算 差 错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需 要 单 独 结 算 的 交 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交 易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超 卖 等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确 保 在 T+1 日 12:00 之 前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18

20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2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目 核 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资 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实, 账 实 相 符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核 对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确 保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证 券 账 户 中 证 券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中 的 记 载 一 致 (4) 实 物 券 账 目 实 物 券 账 目, 每 月 月 末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 三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真 实 性 负 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上 述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6. 关 于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19

21 为 满 足 申 购 赎 回 及 分 红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由 登 记 机 构 管 理 ( 四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的 资 金 清 算 1 场 外 资 金 清 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晚 不 迟 于 款 项 交 收 日 当 日 15:00 前 将 资 金 划 往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如 果 指 令 接 收 时,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以 账 户 足 额 时 间 为 指 令 接 收 时 间 因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如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2 场 内 资 金 清 算 申 购 赎 回 发 生 的 现 金 替 代 款 按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现 金 替 代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办 理 ( 五 ) 基 金 融 资 融 券 如 本 基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融 资 融 券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20

22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及 复 核 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 告 2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参 考 成 交 价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21

23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3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三 )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22

2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23

25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 日 内 公 告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24

26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25

27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每 日 分 配 收 益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4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每 日 分 配 按 月 支 付 原 则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5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每 日 分 配 利 随 本 清 的 原 则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以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记 入 投 资 人 收 益 账 户 投 资 人 赎 回 E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对 应 比 例 的 累 计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以 现 金 支 付 给 投 资 人 ; 若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按 比 例 扣 除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6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7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8 投 资 人 卖 出 部 分 E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支 付 对 应 的 收 益 ; 但 投 资 人 全 部 卖 出 E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以 现 金 方 式 将 全 部 累 计 收 益 与 投 资 人 结 清 ; 9 当 日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买 入 当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26

28 自 卖 出 当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10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7

29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了 为 合 法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所 必 要 之 外, 不 得 为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利 用 其 所 知 悉 的 基 金 的 保 密 信 息, 并 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职 员 范 围 之 内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 定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以 及 临 时 报 告 澄 清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28

30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2. 程 序 按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起 草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事 项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3. 信 息 文 本 的 存 放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 阅 上 述 文 件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29

31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A 类 和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均 为 0.01%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具 体 如 下 : H=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四 )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和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五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30

32 ( 六 ) 本 基 金 运 作 前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垫 付, 运 作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七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 项 调 整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复 核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1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2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九 ) 违 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拒 绝 支 付 31

33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2

34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一 ) 档 案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 二 )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三 ) 变 更 与 协 助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 应 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存 至 少 15 年 以 上 33

35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34

36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35

37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联 合 公 告 三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仍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36

38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付 款 指 令, 或 违 规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相 互 兼 职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资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的 除 外 ( 九 )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37

3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38

40 十 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39

41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本 基 金 发 生 一 般 终 止 情 形 的, 本 基 金 变 现 期 结 束 且 资 产 全 部 变 现 的 情 况 下,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40

42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三 )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 等 ; ( 四 ) 当 事 人 违 约,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五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托 管 协 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被 起 诉, 另 一 方 应 提 供 合 理 的 必 要 支 持 ( 六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41

43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42

44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43

45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双 方 对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约 定 如 下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 托 管 协 议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 )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协 议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两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44

46 二 十 其 他 事 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45

47 二 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 协 议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章 签 订 地 签 订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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