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表 1: 南 方 现 金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对 照 表 章 节 条 款 基 金 合 同 原 文 修 订 后 内 容 基 金 契 约 基 金 合 同 全 文 涉 及 内 容 基 金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一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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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旗 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公 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经 与 相 关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对 旗 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包 括 : 南 方 现 金 增 利 基 金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南 方 收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南 方 薪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南 方 理 财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南 方 日 添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现 将 有 关 修 订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1 根 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对 以 上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估 值 方 法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 同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南 方 现 金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基 金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等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该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具 体 修 订 的 条 目 和 内 容 见 附 表 2 本 次 上 述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的 内 容 和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并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修 订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相 关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在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订 后, 也 将 对 相 关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涉 及 的 上 述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修 订 上 述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本 次 修 订 的 内 容, 将 在 上 述 六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作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风 险 提 示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操 作 指 南 等 文 件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费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咨 询 相 关 情 况 风 险 提 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其 将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敬 请 投 资 人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的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并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特 此 公 告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9 月 10 日

2 附 表 1: 南 方 现 金 增 利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对 照 表 章 节 条 款 基 金 合 同 原 文 修 订 后 内 容 基 金 契 约 基 金 合 同 全 文 涉 及 内 容 基 金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一 前 言 2 订 立 本 基 金 契 约 的 依 据 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发 布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办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本 基 金 契 约 同 时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之 规 定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二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本 基 金 由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依 照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 本 基 金 契 约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发 起 设 立 无 ( 二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本 基 金 由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发 起 设 立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3 二 释 义 暂 行 办 法 :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实 施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无 无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无 无 无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4 公 开 说 明 书 : 指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六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有 关 基 金 简 介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基 金 经 营 业 绩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事 项 的 说 明 书 无

5 三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发 起 人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深 南 大 道 4009 号 投 资 大 厦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波 成 立 时 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字 [1998]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上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组 织 形 式 : 国 有 独 资 注 册 资 本 :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一 ) 基 金 发 起 人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设 立 日 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上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6 四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四 )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基 金 持 有 人 权 利 (4)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间 转 换 ; 3 基 金 持 有 人 义 务 (1) 遵 守 基 金 契 约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2 基 金 持 有 人 权 利 (4)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基 金 间 转 换 ; 3 基 金 持 有 人 义 务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五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二 ) 会 议 召 集 方 式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7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不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不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四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1)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8 2)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无 ( 四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2) 通 讯 开 会 无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确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确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9 ( 六 ) 表 决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 含 当 日 )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5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5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10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退 任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退 任 : 1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的 程 序 (3)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退 任 (4) 公 告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在 批 准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退 任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退 任 : 1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的 程 序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公 告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11 2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的 程 序 (3)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任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后 方 可 退 任 (4) 公 告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在 批 准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的 程 序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公 告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九 基 金 的 成 立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有 效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12 十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六 )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2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无 1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部 分 )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6)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时 ( 九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上 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6)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 基 金 契 约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发 生 上 述 (1) 到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7)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经 备 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13 十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无 十 七 基 金 的 投 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 2 暂 停 赎 回 的 处 理 发 生 基 金 契 约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剩 余 年 限 小 于 397 天 的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及 可 转 债 等 短 期 债 券 ( 可 转 债 持 有 期 间 不 可 转 为 股 票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债 券 回 购 现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2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处 理 (4)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5)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6)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经 备 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14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大 类 资 产 主 要 为 短 期 金 融 市 场 工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剩 余 年 限 小 于 397 天 的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及 可 转 债 等 短 期 债 券 ( 可 转 债 持 有 期 间 不 可 转 为 股 票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债 券 回 购 现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这 些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期 限 较 短, 因 此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是 充 分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考 虑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预 期 基 金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水 平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及 未 来 资 金 面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市 场 和 投 资 品 种 选 择 关 键 时 期 的 时 机 选 择 回 购 套 利 选 择 价 格 低 估 的 央 行 票 据 和 短 债 等 将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充 分 利 用 公 司 研 究 资 源 和 金 融 工 程 技 术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以 期 达 到 优 化 配 置 效 果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是 充 分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考 虑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预 期 基 金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水 平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及 未 来 资 金 面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市 场 和 投 资 品 种 选 择 关 键 时 期 的 时 机 选 择 回 购 套 利 选 择 价 格 低 估 的 央 行 票 据 和 短 债 等 将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充 分 利 用 公 司 研 究 资 源 和 金 融 工 程 技 术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以 期 达 到 优 化 配 置 效 果

15 ( 五 ) 投 资 决 策 3 投 资 限 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短 期 金 融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8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4)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权 证 ; (2)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 (3) 信 用 等 级 在 AA+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5)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若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16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4)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7)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8)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9)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7 3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评 级, 并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与 认 定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7) (11)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18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1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 ( 七 ) 平 均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控 制 在 180 天 左 右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19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1)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2)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3)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20 (4)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5)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6)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1 ( 八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2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3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4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5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6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8)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9)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2 二 十 资 金 资 产 计 价 ( 三 ) 计 价 方 法 1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前,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计 价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计 价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进 行 调 整,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 离 达 到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 离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23 二 十 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 十 七 基 金 的 终 止 清 算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 发 行 公 告 (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 一 ) 基 金 的 终 止 ( 六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试 点 办 法 基 金 契 约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发 起 人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试 点 办 法 编 制 并 公 告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 发 行 公 告 基 金 发 起 人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试 点 办 法 编 制 并 公 告 发 行 公 告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公 告 公 开 说 明 书, 并 应 在 公 告 时 间 的 15 日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公 开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公 开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包 括 : 无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发 起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并 公 告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 发 行 公 告 基 金 发 起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并 公 告 发 行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19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应 当 终 止 :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24 三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契 约 的 有 效 期 自 生 效 之 日 至 该 基 金 清 算 结 束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公 告 之 日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生 效 之 日 至 该 基 金 清 算 结 束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三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2 修 改 基 金 契 约 应 经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契 约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契 约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契 约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 契 约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应 经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应 当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清 算 结 果 批 准 并 予 以 公 告 后 基 金 契 约 方 能 终 止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应 当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25 附 表 2: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对 照 表 章 节 条 款 基 金 合 同 原 文 修 订 后 内 容 一 前 言 二 释 义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无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并 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26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无 48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五 基 金 备 案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27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无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无 1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部 分 )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11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时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4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5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28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对 于 上 述 第 项 拒 绝 赎 回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对 于 上 述 第 项 拒 绝 赎 回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第 6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无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5 亿 元 三 基 金 份 持 有 人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亿 元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29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二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八 生 效 与 公 告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0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更 换 程 序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十 二 基 金 的 投 资 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二 投 资 范 围 四 投 资 限 制 3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和 中 期 票 据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短 期 融 资 券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类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权 证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权 证 ; (2)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 (3)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在 AA+ 以 下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5)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6)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31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2)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5)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6)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7)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4)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7)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8)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9)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2 资 产 净 值 的 30%,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3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7) (11)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33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4)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12)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4) (10) (11)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十 四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34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证 券 清 算 款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债 券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1)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2)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4)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1)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2)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3)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35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6)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7)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8)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9)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5)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6)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十 四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三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6 2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参 考 成 交 价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2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 离 达 到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 离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六 ) 临 时 报 告 26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26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的 情 形 ; 附 表 3: 南 方 薪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对 照 表 章 节 条 款 基 金 合 同 原 文 修 订 后 内 容

37 一 前 言 二 释 义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无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并 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38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无 49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五 基 金 备 案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9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无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无 1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部 分 )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11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时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5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6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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