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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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我 保 護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台 灣 急 診 醫 學 會 修 訂 通 過 評 估 現 場 安 全 傳 染 病 感 染 控 制 ( 戴 手 套 口 罩 或 護 目 鏡 等 ) 在 防 護 措 施 未 完 備 前 應 與 傷 病 患 保 持 1 公 尺 之 安 全 距 離 檢 傷 分 類 現 場 傷 病 患 人 數 及 嚴 重 度 若 超 過 救 護 能 量 時, 救 護 技 術 員 應 立 即 請 求 支 援, 並 儘 速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專 業 展 示 著 整 齊 清 潔 之 救 護 制 服 攜 帶 救 護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及 自 我 介 紹 攜 帶 適 當 之 救 護 器 材 且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位 置 ( 若 需 使 用 AED 應 置 於 傷 病 患 左 耳 之 側 邊 ) 保 護 頸 椎 頸 椎 可 能 有 損 傷 或 無 法 判 定 是 否 有 頸 椎 損 傷 之 傷 患 ( 以 下 簡 稱 頸 椎 傷 患 ), 主 手 在 接 觸 傷 患 前 應 先 從 正 面 以 語 言 指 示 方 式 令 頸 椎 傷 患 頭 頸 部 保 持 固 定 不 動 之 姿 勢, 並 在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前 依 頸 椎 傷 患 之 姿 勢 令 副 手 以 適 當 之 徒 手 固 定 法 將 頸 椎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固 定 下 列 情 形 必 須 考 慮 頸 椎 有 受 傷, 於 評 估 前 先 保 護 頸 椎 : 1. 明 顯 的 頭 部 或 脊 椎 外 傷 2. 傷 患 主 述 脖 子 痛 脊 椎 痛 或 四 肢 麻 或 無 力 3. 任 何 高 度 之 墜 落 或 跌 倒 4. 任 何 加 速 減 速 機 轉 的 受 傷 ( 如 交 通 事 故 爆 炸 傷 ) 5. 頸 部 穿 刺 傷 或 鎖 骨 以 上 傷 口 6. 意 識 不 清 的 創 傷 傷 患 7. 跳 水 事 件 8. 事 故 造 成 頭 盔 破 裂 者 9.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頸 部 受 傷 者 頭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跪 在 傷 患 身 體 中 線 處 之 頭 部 上 方 2. 固 定 支 點 : 兩 手 肘 固 定 在 大 腿 或 地 上, 並 使 兩 手 掌 能 在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3. 固 定 傷 患 : (1) 兩 手 五 指 分 開 平 均 分 佈 在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兩 手 拇 指 橫 放 在 傷 患 的 前 額 上 ( 不 可 壓 到 傷 患 的 眉 毛 處 ), 食 指 位 於 傷 患 的 顴 骨 處, 指 縫 間 為 傷 患 的 耳 朵 位 置, 小 指 放 在 傷 患 的 枕 骨 側 邊 (2) 兩 手 掌 心 貼 實 同 時 夾 住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雙 膝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跪 在 傷 患 身 體 中 線 處 之 頭 部 上 方 2. 固 定 支 點 : 兩 手 之 五 指 向 外 分 開, 與 兩 手 掌 同 時 貼 實 於 兩 膝 前 外 側 之 地 上 3. 固 定 傷 患 : 兩 手 撐 地, 兩 膝 往 前 移 並 用 兩 膝 內 側 之 大 腿 同 時 夾 緊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 1 -

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跪 在 傷 患 身 體 中 線 處 之 頭 部 上 方 2. 固 定 支 點 : 兩 手 肘 固 定 在 大 腿 或 地 上, 並 使 兩 手 虎 口 分 別 位 於 傷 患 的 兩 側 肩 膀 上 3. 固 定 傷 患 : (1) 插 : 兩 手 掌 心 和 手 腕 朝 上, 除 拇 指 外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後 同 時 插 入 傷 患 的 兩 側 肩 膀 下 (2) 按 : 兩 手 同 時 按 住 傷 患 的 兩 側 肩 膀 上 (3) 夾 : 兩 手 前 臂 向 內 橫 移 至 傷 患 的 耳 朵 前 緣, 同 時 將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夾 住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 頭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左 側 翻 時 : 左 膝 跪 於 前, 在 傷 患 左 肩 之 左 上 側 處, 右 膝 跪 於 後 右 側 翻 時 : 右 膝 跪 於 前, 在 傷 患 右 肩 之 右 上 側 處, 左 膝 跪 於 後 2. 固 定 支 點 : 左 側 翻 時 : 右 手 肘 夾 緊 在 自 己 的 側 胸 部, 並 使 右 手 掌 能 在 傷 患 的 頭 部 右 側 ( 亦 即 頭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 左 手 肘 固 定 在 自 己 的 左 大 腿 上, 並 使 左 手 虎 口 能 位 於 傷 患 的 左 側 肩 膀 上 ( 亦 即 肩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 右 側 翻 時 : 左 手 肘 夾 緊 在 自 己 的 側 胸 部, 並 使 左 手 掌 能 在 傷 患 的 頭 部 左 側 ( 亦 即 頭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 右 手 肘 固 定 在 自 己 的 右 大 腿 上, 並 使 右 手 虎 口 能 位 於 傷 患 的 右 側 肩 膀 上 ( 亦 即 肩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 3. 固 定 傷 患 : 兩 手 各 依 頭 部 固 定 和 肩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同 時 夾 住 傷 患 的 頭 部 兩 側 胸 骨 前 額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將 自 己 的 正 中 線 對 準 傷 患 的 肩 膀 處 跪 在 傷 患 的 側 邊 ( 上 方 膝 在 傷 患 的 頭 部 旁 邊, 下 方 膝 在 傷 患 的 胸 部 旁 邊 ) 2. 固 定 支 點 : 上 方 手 肘 固 定 在 大 腿 上 或 地 面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前 額 的 正 中 線 處 下 方 手 肘 與 前 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胸 骨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嘴 唇 的 正 中 線 處 3. 固 定 傷 患 : 上 方 手 之 手 腕 向 前 彎 至 虎 口 朝 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後 同 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前 額 兩 側 處 ( 不 可 壓 到 傷 患 的 眉 毛 處 ) 下 方 手 之 手 腕 向 前 彎 至 虎 口 朝 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貼 實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兩 側 顴 骨 上 胸 骨 脊 椎 ( 胸 骨 枕 骨 )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傷 患 坐 姿 時 : 跪 在 傷 患 的 側 邊, 後 方 膝 貼 緊 傷 患 的 臀 部, 前 方 膝 在 傷 患 的 大 腿 近 臀 部 處 傷 患 側 躺 時 : 跪 在 傷 患 的 背 後, 下 方 膝 貼 緊 傷 患 的 臀 部 或 下 背 處, 上 方 膝 在 傷 患 的 腰 部 或 上 背 旁 2. 固 定 支 點 : 上 方 手 之 手 肘 與 前 臂 固 定 在 上 背 之 脊 椎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枕 骨 下 方 的 正 中 線 處 下 方 手 之 手 肘 與 前 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胸 骨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嘴 唇 的 正 中 線 處 3. 固 定 傷 患 : 上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放 在 傷 患 的 枕 骨 兩 側,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枕 骨 下 方 處 下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兩 側 顴 骨 上,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嘴 唇 下 方 處 - 2 -

3 改 良 式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1. 固 定 自 己 : 兩 膝 著 地 與 肩 同 寬, 跪 於 傷 患 的 側 邊 ( 臉 朝 上 或 朝 下 時 ) 或 與 傷 患 臉 朝 向 相 反 之 側 邊, 下 方 膝 貼 緊 傷 患 的 腰 部, 上 方 膝 在 傷 患 的 側 胸 旁 2. 固 定 支 點 : 視 病 患 臉 的 方 向 而 有 不 同 的 虎 口 放 置 部 位 傷 患 仰 躺 時 : 上 方 手 之 手 肘 固 定 在 大 腿 或 地 上, 並 使 穿 過 傷 患 頸 部 下 空 隙 的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枕 骨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的 附 近 ; 下 方 手 之 手 肘 與 前 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胸 骨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嘴 唇 下 巴 的 正 中 線 處 或 耳 朵 下 的 附 近 傷 患 俯 臥 時 : 上 方 手 之 手 肘 固 定 在 大 腿 或 地 上, 並 使 穿 過 傷 患 頸 部 下 空 隙 的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嘴 唇 下 巴 的 正 中 線 處 或 耳 朵 下 的 附 近 ; 下 方 手 之 手 肘 與 前 臂 固 定 在 傷 患 上 背 的 脊 椎 上, 並 使 虎 口 能 在 傷 患 枕 骨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的 附 近 3. 固 定 傷 患 : 視 病 患 臉 的 方 向 而 有 不 同 的 手 指 與 虎 口 固 定 位 置 傷 患 仰 躺 時 : 上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放 在 傷 患 的 枕 骨 兩 側 或 耳 朵 前 後 緣 旁 的 枕 骨 外 側 和 顴 骨 處,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枕 骨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方 處 ; 下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兩 側 顴 骨 / 下 巴 的 兩 側 處 或 耳 朵 前 後 緣 旁 的 枕 骨 外 側 和 顴 骨 處,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嘴 唇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方 處 傷 患 俯 臥 時 : 上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固 定 在 傷 患 的 兩 側 顴 骨 / 下 巴 的 兩 側 處 或 耳 朵 前 後 緣 旁 的 枕 骨 外 側 和 顴 骨 處,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嘴 唇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方 處 ; 下 方 手 之 拇 指 張 開, 其 餘 四 指 併 攏, 同 時 放 在 傷 患 的 枕 骨 兩 側 或 耳 朵 前 後 緣 旁 的 枕 骨 外 側 和 顴 骨 處, 虎 口 貼 實 固 定 於 枕 骨 下 方 或 耳 朵 下 方 處 脫 除 安 全 帽 1. 副 手 以 頭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頭 盔 的 兩 側, 喊 ~~ 好 2. 主 手 先 解 開 頭 盔 之 下 巴 環 扣, 視 傷 患 的 姿 勢 以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或 改 良 式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3. 副 手 用 雙 手 抓 住 頭 盔 下 緣, 小 心 往 兩 側 且 往 外 施 力, 並 呈 弧 線 型 方 式 移 除 頭 盔 4. 副 手 移 除 頭 盔 後 改 以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 若 傷 患 不 是 仰 躺 或 坐 姿 時, 應 在 移 除 頭 盔 後 先 以 側 躺 或 俯 臥 傷 患 翻 身 法 使 傷 患 成 為 仰 躺 的 姿 勢, 副 手 最 後 以 肩 部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 側 躺 傷 患 翻 身 ( 已 脫 除 或 沒 有 安 全 帽 ) 1. 主 手 從 傷 患 背 後 以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以 不 移 動 頸 椎 的 方 式, 使 傷 患 頭 部 和 地 面 間 稍 有 空 隙 後, 喊 ~~ 好 2. 副 手 以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 若 傷 患 的 上 肢 在 頭 頸 部 下 時 應 先 將 其 移 開 ), 喊 ~~ 好 3. 主 手 需 預 留 傷 患 翻 正 時 的 空 間, 調 整 傷 患 上 肢 於 適 當 之 位 置 ( 可 將 其 放 於 傷 患 身 體 之 側 邊 或 胸 前 ), 以 一 手 抓 傷 患 肩 膀, 另 一 手 抓 傷 患 腰 部, 持 續 穩 固 傷 患 身 體, 喊 ~~ 好 4.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同 時 將 傷 患 翻 成 仰 躺 的 姿 勢 5. 主 手 以 改 良 式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6. 副 手 以 頭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7. 主 手 偕 同 副 手, 由 副 手 指 揮 將 傷 患 的 頭 部 平 放 於 地 上 並 移 回 正 中 軸 線, 再 轉 動 傷 患 的 頭 部 至 臉 朝 上 8. 副 手 以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 3 -

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俯 臥 傷 患 翻 身 ( 已 脫 除 或 沒 有 安 全 帽 ) 1. 主 手 以 改 良 式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以 不 移 動 頸 椎 的 方 式, 使 傷 患 頭 部 和 地 面 間 稍 有 空 隙 後, 喊 ~~ 好 2. 副 手 以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頭 頸 部 ( 若 傷 患 的 上 肢 在 頭 頸 部 下 時 應 先 將 其 移 開 ), 喊 ~~ 好 3. 主 手 將 傷 患 之 上 肢 移 放 於 其 身 體 之 側 邊, 以 一 手 抓 傷 患 肩 膀, 另 一 手 抓 傷 患 腰 部, 持 續 穩 固 傷 患 身 體, 喊 ~~ 好 4.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同 時 將 傷 患 翻 成 側 躺 之 姿 勢 5. 主 手 以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頭 頸 部, 喊 ~~ 好 6. 副 手 將 固 定 在 傷 患 頭 部 的 手 移 開 至 靠 近 傷 患 頭 部 旁 的 地 上, 此 手 之 五 指 分 開 朝 向 傷 患 身 體 之 腳, 與 手 掌 同 時 貼 實 於 地 上 撐 地 後, 再 移 動 兩 膝 至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自 己 之 姿 勢, 然 後 將 撐 地 的 手 改 至 傷 患 下 方 的 位 置 做 肩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另 一 手 改 至 傷 患 頭 部 上 側 的 位 置 做 頭 部 固 定 的 手 勢 ( 此 動 作 要 平 順, 切 勿 過 度 移 動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 喊 ~~ 好 7. 主 手 持 續 穩 固 傷 患 身 體 並 預 留 傷 患 翻 正 時 的 空 間, 以 一 手 抓 傷 患 肩 膀, 另 一 手 抓 傷 患 腰 部, 喊 ~~ 好 8.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同 時 將 傷 患 翻 成 仰 躺 的 姿 勢 9. 主 手 以 改 良 式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10. 副 手 以 頭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11. 主 手 偕 同 副 手, 由 副 手 指 揮 將 傷 患 的 頭 部 平 放 於 地 上 並 移 回 正 中 軸 線, 再 轉 動 傷 患 的 頭 部 至 臉 朝 上 12. 副 手 以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檢 查 意 識 以 呼 喚 輕 拍 與 痛 刺 激 方 式 區 分 意 識 為 清 聲 痛 否 四 種 等 級 初 步 評 估 A. 評 估 呼 吸 道 B. 評 估 呼 吸 C. 評 估 循 環 D.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去 顫 器 與 神 經 學 檢 查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無 意 識 無 呼 吸 無 脈 搏 神 經 學 檢 查 : 有 生 命 徵 象 之 創 傷 傷 患 應 操 作 此 項 E. 暴 露 傷 患 : 有 生 命 徵 象 之 創 傷 傷 患 應 操 作 此 項 評 估 呼 吸 道 ( 新 生 兒 除 外 ) 以 看 與 聽 的 方 式 評 估 呼 吸 道 是 否 有 阻 塞 之 現 象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打 開 呼 吸 道 ( 清 醒 傷 病 患 不 操 作 此 項 目 ) 以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 頸 椎 傷 患 使 用 下 顎 推 舉 法 ) 打 開 呼 吸 道 若 發 現 嘴 巴 內 有 可 見 的 異 物 或 嘔 吐 物 應 先 將 其 去 除, 然 後 再 打 開 呼 吸 道 當 下 顎 推 舉 法 不 能 打 開 呼 吸 道 時 應 立 即 改 用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 4 -

5 異 物 哽 塞 的 處 置 ( 適 用 1 歲 以 上 ) 輕 度 異 物 哽 塞 : 1. 立 即 詢 問 病 人 或 家 屬 病 人 噎 到 了 嗎? 2. 鼓 勵 病 人 咳 嗽, 絕 不 要 去 干 擾 病 人 自 發 性 的 咳 嗽 和 出 力 的 呼 吸 重 度 異 物 哽 塞 :( 清 醒 ) 1. 立 即 詢 問 病 人 或 家 屬 病 人 噎 到 了 嗎? 2. 若 病 人 點 頭 表 示 或 無 法 發 出 聲 音 時, 應 立 即 在 病 人 後 面 使 雙 腳 成 弓 箭 步 前 腳 膝 蓋 置 於 病 人 胯 下 上 半 身 靠 近 或 貼 緊 病 人 背 部 以 穩 住 病 人 3. 一 手 握 拳 ( 大 拇 指 與 食 指 形 成 之 拳 眼 面 向 肚 子 ) 放 於 上 腹 部 正 中 線, 位 置 於 肚 臍 上 緣, 另 一 手 抱 住 放 好 之 拳 頭 ( 懷 孕 後 期 或 非 常 肥 胖 者 應 考 慮 胸 部 按 壓 ) 4. 雙 手 用 力 向 病 人 的 後 上 方 快 速 瞬 間 重 複 推 擠, 且 隨 時 留 意 是 否 有 異 物 吐 出, 直 到 病 人 意 識 喪 失 或 異 物 被 排 除 為 止 若 異 物 無 法 排 除 且 病 人 意 識 喪 失 而 癱 在 施 救 者 身 上 時 1. 弓 箭 步 之 前 腳 應 往 後 退, 小 心 迅 速 的 讓 病 人 仰 躺 於 地 上 註 : 已 虛 脫 之 病 人 依 基 本 生 命 急 救 術 之 流 程 操 作 至 下 列 步 驟 若 有 相 同 狀 況 時, 即 應 懷 疑 為 異 物 哽 塞 而 給 予 相 同 之 處 置 2. 以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打 開 病 人 的 呼 吸 道, 同 時 間 若 發 現 病 人 嘴 內 有 可 見 的 固 體 異 物 時, 應 先 將 病 人 頭 部 側 向 一 邊, 實 施 手 指 清 除 3. 若 已 被 手 指 清 除 後 或 無 可 見 的 固 體 異 物 時, 給 予 吹 氣 1 次 4. 若 氣 吹 不 進 去 或 胸 部 沒 有 升 起 時, 重 新 打 開 呼 吸 道, 再 吹 氣 1 次 5. 若 氣 仍 吹 不 進 去 或 胸 部 沒 有 升 起 時, 應 立 即 給 予 胸 部 按 壓 30 次 ( 每 分 鐘 約 100 次 之 速 度 ), 同 時 要 目 視 是 否 有 異 物 吐 出 或 阻 塞 解 除 的 現 象 6. 重 複 步 驟 2~5, 直 到 阻 塞 解 除 或 已 執 行 5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後 立 即 送 醫. 操 作 當 中 發 現 異 物 被 吐 出 或 阻 塞 解 除 的 現 象 時, 除 非 目 視 病 人 已 顯 現 出 適 當 的 呼 吸 外, 應 繼 續 基 本 生 命 急 救 術 之 流 程 給 予 2 次 的 吹 氣, 然 後 檢 查 脈 搏 異 物 哽 塞 的 處 置 ( 適 用 小 於 1 歲 ) 有 反 應 :( 拍 背 壓 胸 法 ) 1. 一 手 支 持 嬰 兒 的 下 巴 頸 部 與 前 胸, 手 臂 放 在 大 腿 上, 頭 比 軀 幹 低, 面 朝 下 2. 用 另 一 手 手 掌 跟 部 在 兩 肩 胛 骨 中 間 用 力 擊 打 5 下 3. 保 護 頭 頸 部, 以 兩 前 臂 像 三 明 治 似 的 將 嬰 兒 夾 在 中 間, 並 將 嬰 兒 翻 轉 成 面 朝 上 姿 勢 4. 以 中 指 與 無 名 指 或 食 指 向 胸 骨 壓 5 下, 壓 的 位 置 與 嬰 兒 CPR 時 之 位 置 相 同, 壓 的 速 度 則 稍 慢 5. 當 嬰 兒 無 反 應 後, 應 以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打 開 病 人 的 呼 吸 道, 同 時 間 若 發 現 病 人 嘴 內 有 可 見 的 固 體 異 物 時, 實 施 手 指 清 除 6. 保 護 頭 頸 部, 再 以 兩 前 臂 像 三 明 治 似 的 將 嬰 兒 夾 在 中 間, 將 嬰 兒 翻 轉 成 面 朝 下 姿 勢 7. 重 複 1-5 步 驟 直 到 異 物 排 出 來 或 嬰 兒 變 成 無 反 應 - 5 -

6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若 異 物 無 法 排 除 且 病 人 無 反 應 時 註 : 已 虛 脫 之 病 人 依 基 本 生 命 急 救 術 之 流 程 操 作 至 下 列 步 驟 若 有 相 同 狀 況 時, 即 應 懷 疑 為 異 物 哽 塞 而 給 予 相 同 之 處 置 1. 當 嬰 兒 無 反 應 後, 應 以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打 開 病 人 的 呼 吸 道, 同 時 間 若 發 現 病 人 嘴 內 有 可 見 的 固 體 異 物 時, 應 先 實 施 手 指 清 除 2. 若 已 被 手 指 清 除 後 或 無 可 見 的 固 體 異 物 時, 給 予 吹 氣 1 次 3. 若 氣 吹 不 進 去 或 胸 部 沒 有 升 起 時, 則 再 次 暢 通 呼 吸 道 並 再 給 1 次 吹 氣 4. 以 目 視 方 式 用 兩 手 環 抱 嬰 兒 胸 部, 兩 拇 指 併 攏 按 壓 ( 或 以 一 手 中 指 及 無 名 指 按 壓 ) 兩 乳 頭 連 線 中 點 正 下 方 的 胸 骨 處 5. 給 予 胸 部 按 壓 30 次, 同 時 要 目 視 是 否 有 異 物 吐 出 或 阻 塞 解 除 的 現 象 下 壓 深 度 約 胸 壁 厚 度 的 三 分 之 一, 每 次 按 壓 後 手 指 不 可 離 開 胸 部, 在 胸 部 按 壓 中 必 須 默 唸 1 上 2 上...10 上 , 但 必 須 放 鬆 讓 胸 部 回 復 原 狀, 壓 與 放 的 時 間 各 佔 50%, 按 壓 速 度 為 每 分 鐘 約 100 次 的 速 率 以 控 制 速 度 及 次 數 6. 重 複 步 驟 1~6, 直 到 阻 塞 解 除 或 已 執 行 約 2 分 鐘 後 立 即 送 醫 操 作 當 中 發 現 異 物 被 吐 出 或 阻 塞 解 除 的 現 象 時, 除 非 目 視 病 人 已 顯 現 出 適 當 的 呼 吸 外, 應 繼 續 基 本 生 命 急 救 術 之 流 程 給 予 2 次 的 吹 氣, 然 後 檢 查 脈 搏 評 估 循 環 無 意 識 之 傷 病 患 成 人 或 青 少 年 : 檢 查 頸 動 脈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兒 童 : 檢 查 頸 動 脈 或 股 動 脈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嬰 兒 : 檢 查 股 動 脈 或 臂 動 脈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有 意 識 之 傷 病 患 檢 查 二 側 橈 動 脈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並 評 估 周 邊 循 環 創 傷 傷 患 : 除 上 述 評 估 外, 應 快 速 查 看 全 身 是 否 有 立 即 可 見 且 持 續 之 外 出 血 情 形, 若 有 則 馬 上 加 壓 止 血 加 壓 止 血 若 傷 口 持 續 出 血 時, 應 直 接 以 無 菌 紗 布 放 置 於 出 血 處, 施 以 直 接 加 壓 止 血, 並 以 彈 性 繃 帶 或 三 角 巾 等 適 當 敷 料 包 紮 持 續 加 壓 若 仍 繼 續 出 血, 絕 不 要 移 除 原 有 紗 布 及 敷 料, 應 在 其 上 方 加 上 更 多 紗 布 直 接 加 壓, 並 再 次 以 彈 性 繃 帶 或 三 角 巾 等 適 當 敷 料 加 壓 包 紮 若 上 述 方 法 仍 無 法 有 效 止 血 且 有 生 命 危 險 時, 得 使 用 止 血 帶 止 血 心 肺 甦 甦 術 ( 適 用 已 有 第 二 性 徵, 或 12~14 歲 ) 1. 以 目 視 方 式 將 一 手 掌 之 根 部 置 於 兩 乳 頭 間 胸 部 之 中 央 或 中 段, 另 一 手 掌 之 根 部 置 於 前 一 手 之 上 面 使 雙 手 重 疊 及 平 行, 兩 手 之 手 指 朝 向 對 側 且 不 可 接 觸 到 胸 部, 手 臂 須 打 直, 雙 肩 向 前 傾 至 手 部 之 正 上 方, 利 用 上 半 身 之 重 量 向 下 按 壓 胸 部 按 壓 操 作 要 領 : 下 壓 深 度 至 少 5 公 分 每 次 按 壓 後 掌 根 不 可 離 開 胸 部, 但 必 須 放 鬆 讓 胸 部 回 復 原 狀 壓 與 放 的 時 間 各 佔 50% 按 壓 速 度 為 每 分 鐘 約 100 次 胸 部 按 壓 與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率 為 30:2-6 -

7 2. 胸 部 按 壓 與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例 為 30:2 一 人 急 救 時, 在 胸 部 按 壓 中 必 須 默 唸 1 上 2 上...10 上 , 以 控 制 速 度 及 次 數 ; 二 人 急 救 時 按 壓 者 依 前 述 方 式 默 唸 至 24 後 再 唸 出 , 以 使 吹 氣 者 能 夠 準 備, 吹 氣 者 在 按 壓 者 第 30 下 手 將 放 鬆 或 聽 到 3 時 即 可 吹 氣, 而 按 壓 者 在 吹 氣 完 成 胸 部 升 起 時 即 可 下 壓 3. CPR 每 5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後 吹 2 次 氣 之 同 時 應 檢 查 頸 動 脈 搏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若 有 則 檢 查 呼 吸, 若 無 則 繼 續 CPR; 此 時 不 論 有 無 脈 搏 均 應 開 始 做 轉 送 醫 院 之 準 備 心 肺 復 甦 術 ( 適 用 1 歲 至 12~14 歲 ) 1. 以 目 視 方 式 將 一 手 掌 之 根 部 置 於 兩 乳 頭 間 胸 部 之 中 央 或 中 段 ( 若 小 孩 體 型 較 大 可 用 另 一 手 掌 之 根 部 置 於 前 一 手 之 上 面 使 雙 手 重 疊 及 平 行, 兩 手 之 手 指 朝 向 對 側 且 不 可 接 觸 到 胸 部 ), 手 臂 須 打 直, 雙 肩 向 前 傾 至 手 部 之 正 上 方, 利 用 上 半 身 之 重 量 向 下 按 壓 胸 部 按 壓 操 作 要 領 : 下 壓 深 度 約 胸 壁 厚 度 的 1/3( 約 5 公 分 ) 每 次 按 壓 後 掌 根 不 可 離 開 胸 部, 但 必 須 放 鬆 讓 胸 部 回 復 原 狀 壓 與 放 的 時 間 各 佔 50% 按 壓 速 度 為 每 分 鐘 約 100 次 胸 部 按 壓 與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例 : 一 人 急 救 時 為 30:2 二 人 急 救 時 為 15:2 2. 一 人 急 救 時 為 30:2 在 胸 部 按 壓 中 必 須 默 唸 1 上 2 上...10 上 ; 二 人 急 救 時 為 15:2 按 壓 者 依 前 述 方 式 默 唸 至 10 後 再 唸 出 , 以 使 吹 氣 者 能 夠 準 備, 吹 氣 者 在 按 壓 者 第 15 下 手 將 放 鬆 或 聽 到 十 時 即 可 吹 氣, 而 按 壓 者 在 吹 氣 完 成 胸 部 升 起 時 即 可 下 壓 3. CPR 約 2 分 鐘 後 吹 兩 次 氣 之 同 時 應 檢 查 頸 動 脈 搏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若 有 則 檢 查 呼 吸, 若 無 則 繼 續 CPR; 此 時 不 論 有 無 脈 搏 均 應 開 始 做 轉 送 醫 院 之 準 備 嬰 兒 心 肺 復 甦 術 ( 適 用 小 於 1 歲 ) 1. 以 目 視 方 式 用 兩 手 環 抱 嬰 兒 胸 部, 兩 拇 指 併 攏 按 壓 ( 或 以 一 手 兩 指 按 壓 ) 兩 乳 頭 連 線 中 點 正 下 方 的 胸 骨 處 胸 部 按 壓 操 作 要 領 : 下 壓 深 度 約 胸 壁 厚 度 的 1/3( 約 4 公 分 ) 每 次 按 壓 後 掌 根 不 可 離 開 胸 部, 但 必 須 放 鬆 讓 胸 部 回 復 原 狀 壓 與 放 的 時 間 各 佔 50% 按 壓 速 度 為 每 分 鐘 約 100 次 胸 部 按 壓 與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例 : 一 人 急 救 時 為 30:2 二 人 急 救 時 為 15:2 2. 一 人 急 救 時 為 30:2 在 胸 部 按 壓 中 必 須 默 唸 1 上 2 上...10 上 , 以 控 制 速 度 及 次 數 ; 二 人 急 救 時 為 15:2 按 壓 者 依 前 述 方 式 默 唸 至 10 後 再 唸 出 , 以 使 吹 氣 者 能 夠 準 備, 吹 氣 者 在 按 壓 者 第 15 下 手 將 放 鬆 或 聽 到 十 時 即 可 吹 氣, 而 按 壓 者 在 吹 氣 完 成 胸 部 升 起 時 即 可 下 壓 3. CPR 約 2 分 鐘 後 吹 兩 次 氣 之 同 時 應 檢 查 臂 動 脈 或 股 動 脈 搏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若 有 則 檢 查 呼 吸, 若 無 則 繼 續 CPR; 此 時 不 論 有 無 脈 搏 均 應 開 始 做 轉 送 醫 院 之 準 備 新 生 兒 心 肺 復 甦 術 ( 適 用 小 於 1 個 月 ) - 7 -

8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1. 以 目 視 方 式 用 兩 手 環 抱 嬰 兒 胸 部, 兩 拇 指 併 攏 按 壓 或 以 一 手 兩 指 指 尖 ( 中 指 及 食 指 或 無 名 指 ) 併 攏 按 壓 兩 乳 頭 連 線 中 點 正 下 方 的 胸 骨 處 胸 部 按 壓 操 作 要 領 : 下 壓 深 度 約 胸 壁 厚 度 的 1/3 每 次 按 壓 後 掌 根 不 可 離 開 胸 部, 但 必 須 放 鬆 讓 胸 部 回 復 原 狀 壓 與 放 的 時 間 各 佔 50% 按 壓 速 度 為 每 分 鐘 約 120 次 胸 部 按 壓 與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例 :3:1 2. CPR 約 30 秒 後, 在 吹 氣 之 同 時 應 檢 查 心 率 ( 評 估 時 間 不 超 過 10 秒 ) 若 脈 博 60 次 / 分, 則 停 止 壓 胸, 但 繼 續 正 壓 通 氣, 之 後 每 30 秒 鐘 檢 查 心 率,; 若 脈 博 100 次 / 分, 則 停 止 正 壓 通 氣 若 心 率 <60 次 / 分, 則 繼 續 CPR, 之 後 每 分 鐘 檢 查 心 率, 以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CPR 3. 此 時 不 論 有 無 脈 搏 均 應 開 始 做 轉 送 醫 院 之 準 備 打 開 呼 吸 道 ( 清 醒 傷 病 患 不 操 作 此 項 目 ) 以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 頸 椎 傷 患 使 用 下 顎 推 舉 法 ) 打 開 呼 吸 道 若 發 現 嘴 巴 內 有 可 見 的 異 物 或 嘔 吐 物 應 先 將 其 去 除, 然 後 再 打 開 呼 吸 道 當 下 顎 推 舉 法 不 能 打 開 呼 吸 道 時 應 立 即 改 用 壓 額 抬 下 巴 法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 須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者 適 用 ) 1. 將 氧 氣 導 管 連 接 氧 氣 筒 和 甦 醒 球, 打 開 氧 氣 筒 開 關 並 調 整 流 量 為 15 L/min 2. 將 面 罩 尖 端 朝 傷 病 患 的 前 額, 以 適 當 方 式 打 開 並 維 持 打 開 呼 吸 道 之 姿 勢 3. 擠 壓 甦 醒 球 給 予 二 次 人 工 呼 吸, 應 在 3~4 秒 鐘 間 吹 完 兩 次 氣 每 次 擠 壓 至 少 1 秒 至 有 可 見 之 胸 部 升 起 4. 擠 壓 速 率 沒 有 脈 搏 時 以 30:2( 小 兒 或 嬰 兒, 雙 人 CPR 則 為 15:2) 之 比 率 配 合 胸 部 按 壓 已 置 入 喉 罩 呼 吸 道, 或 已 建 立 確 定 呼 吸 道 者, 無 論 是 成 人 兒 童 或 嬰 兒 每 分 鐘 擠 壓 甦 醒 球 8~10 次 ( 約 每 6~7 秒 一 次 ) 每 分 鐘 擠 壓 甦 醒 球 8~10 次 ( 約 每 6~7 秒 一 次 ): 但 若 為 一 人 CPR 時, 與 胸 部 壓 胸 仍 依 30:2 之 比 例 進 行 袋 瓣 罩 甦 醒 球 人 工 呼 吸 ( 有 脈 搏 且 須 給 予 人 工 呼 吸 者 適 用 ) 1. 將 氧 氣 導 管 連 接 氧 氣 筒 和 甦 醒 球, 打 開 氧 氣 筒 開 關 並 調 整 流 量 為 15 L/min 2. 將 面 罩 尖 端 朝 傷 病 患 的 前 額, 以 適 當 方 式 打 開 並 維 持 打 開 呼 吸 道 之 姿 勢 3. 擠 壓 甦 醒 球 每 次 擠 壓 至 少 1 秒 至 有 可 見 之 胸 部 升 起 4. 擠 壓 速 率 成 人 : 每 分 鐘 10~12 次 ( 約 5~6 秒 一 次 ) 兒 童 或 嬰 兒 : 每 分 鐘 12~20 次 ( 約 3~5 秒 一 次 ) 已 置 入 喉 罩 呼 吸 道, 或 已 建 立 確 定 呼 吸 道 者, 無 論 是 成 人 兒 童 或 嬰 兒 每 分 鐘 擠 壓 甦 醒 球 8~10 次 ( 約 每 6~7 秒 一 次 ) - 8 -

9 使 用 自 動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 適 用 於 1 歲 心 肺 功 能 停 止 之 傷 病 患 ) 在 現 場 救 護 當 中 目 擊 傷 病 患 虛 脫 時 1. 被 目 擊 的 虛 脫 病 人 在 急 救 流 程 至 檢 查 脈 搏 10 秒 內 沒 有 摸 到 頸 動 脈 脈 搏 後, 應 立 即 給 予 胸 部 按 壓, 開 始 施 行 一 人 CPR 2. 在 不 干 擾 CPR 的 進 行 下, 另 一 人 將 AED 之 電 擊 片 貼 在 病 人 裸 露 的 胸 前, 並 將 電 擊 片 導 線 連 接 AED 後, 打 開 AED 的 開 關 (AED 貼 片 位 置 相 關 操 作 順 序 依 各 廠 牌 機 器 設 定 操 作 ) 3. 靜 待 AED 之 語 音 指 示 至 聽 到 不 要 碰 觸 病 人 之 人 時, 施 行 CPR 之 人 應 立 即 中 斷 任 何 碰 觸 病 人 之 動 作 4. 若 聽 到 按 按 鈕 指 令 之 同 時, 原 CPR 之 人 應 口 喊 時 分 第 一 次 電 擊, 確 定 無 人 接 觸 到 病 人 時 立 即 按 下 電 擊 鈕 ; 若 AED 不 建 議 去 顫 時, 則 接 續 步 驟 5 5. 同 時 間 另 一 人 應 馬 上 開 始 胸 部 按 壓, 重 新 開 始 五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之 一 人 CPR 6. 利 用 空 檔 將 氧 氣 導 管 連 接 氧 氣 筒 和 甦 醒 球, 打 開 氧 氣 筒 開 關 並 調 整 適 當 流 量 為 15 L/min, 置 入 口 咽 呼 吸 道 或 喉 罩 呼 吸 道 後, 開 始 收 拾 救 護 器 材 準 備 轉 送 醫 院 到 達 救 護 現 場 發 現 傷 病 患 已 虛 脫 時 1. 已 虛 脫 的 病 人 在 急 救 流 程 至 檢 查 脈 搏 10 秒 內 沒 有 摸 到 頸 動 脈 脈 搏 後, 應 立 即 給 予 胸 部 按 壓, 開 始 施 行 一 人 CPR 五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2. 同 時 間 另 一 人 利 用 空 檔 將 氧 氣 導 管 連 接 氧 氣 筒 和 甦 醒 球, 打 開 氧 氣 筒 開 關 並 調 整 流 量 為 15 L/min, 置 入 口 咽 呼 吸 道 或 喉 罩 呼 吸 道, 再 依 上 述 方 式 接 上 AED 3. 在 CPR 第 五 個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結 束 前 幾 秒 時 ( 視 所 用 之 AED 廠 牌 而 定 ), 打 開 AED 的 開 關, 以 便 AED 能 在 檢 查 脈 搏 10 秒 內 沒 有 摸 到 脈 搏 時 立 即 分 析 心 律 ( 亦 即 AED 之 語 音 指 示 不 要 碰 觸 病 人 之 人 應 剛 好 在 檢 查 脈 搏 結 束 時 ) 4. 若 聽 到 按 按 鈕 指 令 之 同 時, 原 CPR 之 人 應 口 喊 時 分 第 一 次 電 擊, 確 定 無 人 接 觸 到 病 人 時 立 即 按 下 電 擊 鈕 ; 若 AED 不 建 議 去 顫 時, 則 接 續 步 驟 5 5. 同 時 間 另 一 人 應 馬 上 開 始 胸 部 按 壓, 重 新 開 始 五 週 期 或 約 2 分 鐘 之 一 人 CPR 6. 開 始 收 拾 救 護 器 材 準 備 轉 送 醫 院 置 入 口 咽 呼 吸 道 1. 將 口 咽 呼 吸 道 凹 面 朝 傷 病 患 臉 頰 測 量 嘴 角 至 耳 垂 的 距 離, 選 擇 適 當 尺 寸 之 口 咽 呼 吸 道 2. 以 拇 食 指 交 叉 法 打 開 傷 病 患 嘴 巴, 將 口 咽 呼 吸 道 凹 面 朝 上 嘴 唇 溫 和 的 推 至 硬 顎 處, 然 後 將 口 咽 呼 吸 道 旋 轉 180 度 後, 繼 續 下 推 至 嘴 唇 處 置 入 鼻 咽 呼 吸 道 1. 將 鼻 咽 呼 吸 道 凹 面 朝 下 測 量 鼻 尖 至 耳 垂 的 距 離, 選 擇 適 當 長 度 且 傷 病 患 鼻 孔 內 徑 所 能 容 納 之 最 大 鼻 咽 呼 吸 道 2. 以 潤 滑 劑 潤 滑 鼻 咽 呼 吸 道, 將 傷 病 患 之 鼻 尖 上 推, 選 擇 較 大 鼻 腔 之 一 邊 3. 將 鼻 咽 呼 吸 道 凹 面 朝 下 垂 直 推 入 直 至 鼻 孔 置 入 喉 罩 呼 吸 道 - 9 -

10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1. 選 擇 適 當 大 小 之 喉 罩 呼 吸 道 2. 將 喉 罩 內 的 空 氣 抽 光, 然 後 將 潤 滑 液 塗 抹 於 面 罩 背 面 前 端 三 分 之 一 3. 輕 握 把 手, 將 面 罩 前 端 緊 貼 上 硬 顎, 再 順 著 硬 顎 軟 顎 以 劃 圓 弧 之 方 式 直 接 滑 入 食 道 上 端 4. 用 注 射 針 筒 將 面 罩 充 氣 5. 接 上 甦 醒 球 給 予 吹 氣, 確 定 有 可 見 的 胸 部 升 起 後, 不 論 有 無 脈 搏 每 分 鐘 給 予 8~10 次 之 人 工 呼 吸 ; 但 若 為 一 人 CPR 時, 與 胸 部 按 壓 依 30:2 之 比 例 進 行 6. 利 用 空 檔 以 固 定 帶 將 喉 罩 呼 吸 道 固 定 住 氧 氣 治 療 1. 連 接 氧 氣 面 罩 或 氧 氣 鼻 導 管 至 氧 氣 筒 上 流 量 表 之 接 合 處, 打 開 氧 氣 筒 開 關 2. 調 整 流 量 至 適 當 流 速 ( 鼻 導 管 1~6 L/min, 簡 單 型 面 罩 6~10 L/min, 非 再 吸 入 型 面 罩 15L/min) 3. 輕 柔 的 將 氧 氣 面 罩 罩 在 傷 病 患 口 鼻 上, 或 氧 氣 鼻 導 管 戴 在 傷 病 患 鼻 孔 上 4. 調 整 氧 氣 面 罩 或 鼻 導 管 至 適 當 的 鬆 緊 度 抽 吸 1. 評 估 口 咽 部 分 泌 物 是 否 影 響 呼 吸, 抽 吸 前 應 先 給 予 氧 氣 治 療 2. 測 量 抽 吸 導 管 欲 深 入 之 長 度 ( 嘴 角 至 耳 垂 ) 3. 將 抽 吸 導 管 深 入 口 腔 後, 做 口 咽 部 抽 吸 的 控 制 4. 抽 吸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15 秒 5. 移 開 抽 吸 導 管 並 清 潔 之 6.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繼 續 抽 吸 神 經 學 檢 查 檢 查 昏 迷 指 數 (GCS) 檢 查 眼 睛 瞳 孔 大 小 及 是 否 對 光 有 反 應 比 較 二 側 上 肢 和 下 肢 的 感 覺 和 運 動 功 能 暴 露 傷 患 快 速 視 診 頭 頸 胸 腹 骨 盆 與 肢 體 是 否 有 穿 刺 傷 槍 傷 臟 器 外 露 大 而 深 的 傷 口 瘀 青 腫 脹 或 變 形 等 ; 檢 查 氣 管 是 否 偏 移 頸 靜 脈 是 否 怒 張 或 塌 陷 ; 按 壓 頸 椎 是 否 異 常 壓 痛 ; 骨 盆 是 否 穩 定 與 疼 痛 等 視 情 形 將 傷 患 衣 物 移 除

11 病 情 嚴 重 度 判 斷 初 步 評 估 後, 若 屬 危 急 個 案 應 開 始 準 備 轉 送 醫 院, 若 為 非 危 急 個 案 則 接 著 做 二 度 評 估 危 急 個 案 包 括 意 識 不 清 ( 昏 迷 指 數 <13 分 ) 呼 吸 每 分 鐘 30 或 <10 次 脈 搏 每 分 鐘 140 或 <50 下 收 縮 壓 220 或 <90 mmhg 微 血 管 充 填 時 間 2 秒 體 溫 40 或 <32 SPO2<90% 血 糖 值 <60mg/dl 或 顯 示 high 急 性 腦 中 風 或 缺 血 性 胸 痛 發 作 突 然 或 近 期 昏 迷 抽 搐 不 止 中 毒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急 產 情 況 異 常 不 穩 定 之 嬰 兒 或 兒 童 吸 入 性 傷 害 或 發 紺 二 度 或 三 度 燒 傷 體 表 面 積 18% 顏 面 或 會 陰 燒 傷 大 量 皮 下 氣 腫 手 腕 或 腳 踝 以 上 截 肢 大 而 深 的 傷 口 頭 頸 胸 腹 鼠 蹊 部 之 穿 刺 傷 或 開 放 性 傷 口 連 枷 胸 腦 組 織 或 內 臟 外 露 頭 部 或 脊 椎 傷 害 併 肢 體 癱 瘓 長 骨 開 放 性 骨 折 兩 處 以 上 長 骨 ( 此 處 所 稱 長 骨 指 上 臂 前 臂 大 腿 或 小 腿 ) 或 骨 盆 腔 骨 折 高 處 墜 落 ( 6 公 尺 或 兩 層 樓 高 ) 脫 困 時 間 20 分 鐘 身 體 被 車 輛 輾 過 ( 遠 端 肢 體 除 外 ) 從 車 輛 中 被 拋 出 或 其 他 有 高 能 量 撞 擊 可 能 之 創 傷 機 轉 毒 蛇 咬 傷 等 詢 問 病 史 按 主 訴 之 前 吃 過 藥 敏 感 方 式 進 行 病 史 詢 問 主 訴 應 包 括 哪 裡 不 舒 服 怎 麼 不 舒 服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或 發 生 什 麼 事 之 詢 問 靜 脈 注 射 1. 向 傷 病 患 解 釋 執 行 靜 脈 注 射 之 原 因 2. 選 擇 適 當 之 靜 脈 輸 注 溶 液, 檢 查 其 色 澤 清 澈 度 及 有 效 期 限 3. 選 擇 適 當 之 點 滴 管 及 針 頭 4. 將 控 制 點 滴 流 速 之 調 速 器 置 於 集 液 腔 室 之 下 方 並 關 閉 5. 以 無 菌 技 術 將 點 滴 管 插 入 點 滴 瓶 內 6. 將 集 液 腔 室 充 滿 一 半 的 量, 打 開 調 速 器, 並 排 除 點 滴 管 內 之 空 氣 7. 關 閉 調 速 器, 將 點 滴 管 末 端 接 上 保 護 套 8. 準 備 黏 貼 之 膠 布, 將 止 血 帶 綁 在 欲 注 射 部 位 之 上 方 位 置 9. 消 毒 欲 注 射 處 周 圍 至 少 3~5 公 分 之 皮 膚 區 域 10. 將 注 射 針 頭 斜 面 朝 上 打 入 血 管 內 ( 觀 察 有 無 回 血 ) 11. 移 開 止 血 帶 12. 置 入 留 置 式 膠 管 後, 於 注 射 處 約 留 置 式 膠 管 長 度 之 上 方, 以 手 指 加 壓 靜 脈 及 留 置 膠 管 交 接 處, 同 時 取 出 針 頭 ( 應 丟 棄 於 適 當 容 器 ), 然 後 連 接 點 滴 管 13. 將 調 速 器 打 開, 先 以 較 快 流 速 檢 視 點 滴 液 下 降 狀 況, 觀 察 注 射 部 位 是 否 有 腫 脹 現 象 14. 以 無 菌 技 術 固 定 針 頭 及 皮 膚 接 觸 之 點 滴 管 15. 調 整 適 當 之 輸 注 流 速 緊 急 接 生 1. 將 產 婦 以 擺 成 平 躺 兩 膝 彎 曲 兩 大 腿 張 開 之 姿 勢 2. 若 先 前 未 給 氧 者, 此 時 應 給 予 氧 氣 治 療 3. 確 定 胎 頭 已 外 露 並 請 產 婦 哈 氣 勿 用 力 4. 打 開 生 產 包, 並 以 無 菌 技 術 戴 上 無 菌 手 套 5. 將 無 菌 治 療 巾 墊 於 產 婦 臀 部 下 方 6. 保 護 胎 頭 以 防 止 外 陰 撕 裂, 但 勿 用 力 阻 止 其 產 出

1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7. 當 胎 兒 頭 頸 部 已 產 出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臍 帶 繞 頸, 若 有 則 排 除 之 8. 支 持 胎 兒 頭 頸 部, 先 往 下 使 上 方 肩 部 露 出 9. 再 往 上 使 另 一 肩 膀 露 出, 並 順 勢 讓 胎 兒 娩 出 10. 視 情 況 以 吸 球 抽 吸 口 鼻 11. 以 乾 的 紗 布 或 被 單 擦 拭 胎 兒 全 身 12. 以 2 個 臍 帶 夾 ( 或 兩 支 止 血 鉗 ) 夾 2 處 臍 帶, 第 一 處 離 肚 臍 5-10 公 分, 第 二 處 離 第 1 處 5-10 公 分 13. 以 刺 激 腳 底 板 或 拍 背 方 式 刺 激 胎 兒, 但 勿 將 胎 兒 倒 置 14. 若 胎 兒 有 窘 迫 狀 況, 則 進 行 胎 兒 急 救 ; 若 胎 兒 無 窘 迫 狀 況, 則 以 乾 的 無 菌 治 療 巾 包 裹 胎 兒 並 保 暖 將 胎 兒 交 給 母 親, 讓 母 親 抱 著 固 定 頸 椎 初 步 評 估 後 確 定 頸 椎 受 傷 或 無 法 排 除 頸 椎 是 否 受 傷 者, 應 於 上 長 背 板 或 KED 前 以 頸 圈 固 定 頸 椎 上 頸 圈 1. 副 手 以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或 雙 膝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2. 測 量 傷 患 下 巴 至 肩 部 之 垂 直 距 離, 選 擇 或 調 整 適 當 大 小 之 頸 圈 3. 主 手 以 胸 骨 前 額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頭 頸 部 ( 下 方 手 握 持 頸 圈 凹 槽 處 套 在 傷 患 的 下 巴 中 線 處 ), 喊 ~~ 好 註 : 若 為 對 痛 無 反 應 個 案 則 可 不 操 作 此 步 驟 4. 將 頸 圈 輕 柔 平 緩 的 由 傷 患 頸 部 後 方 塞 入, 拉 緊 對 側 露 出 之 魔 鬼 沾 並 黏 妥, 然 後 副 手 以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上 長 背 板 1. 副 手 以 改 良 式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2. 主 手 將 長 背 板 置 於 傷 患 體 側, 雙 手 分 別 抓 住 傷 患 之 肩 部 及 腰 部, 喊 ~~ 好 3.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同 時 將 傷 患 翻 轉 成 側 臥 姿 勢 4. 主 手 一 手 固 定 傷 患 軀 幹, 一 手 將 長 背 板 拉 向 傷 患 並 調 整 長 背 板 位 置 ( 頭 部 固 定 器 底 襯 下 緣 應 與 傷 患 之 肩 部 對 齊 ) 5. 主 手 檢 查 傷 患 背 部 及 臀 部 6. 主 手 雙 手 分 別 抓 住 傷 患 之 肩 部 及 腰 部 後, 喊 ~~ 好 ;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將 傷 患 翻 轉 上 長 背 板 7. 主 手 將 傷 患 的 腳 移 上 長 背 板, 然 後 以 胸 骨 前 額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8. 副 手 以 手 肘 在 長 背 板 上 之 肩 部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9. 主 手 一 手 抓 住 長 背 板 中 間 的 手 把, 另 一 手 握 著 抓 住 手 把 之 手 腕, 再 將 兩 手 前 臂 平 貼 傷 患 身 體, 喊 ~~ 好 ; 副 手 喊 口 令 後, 主 手 兩 手 前 臂 向 前 平 行 推 擠, 與 副 手 協 力 調 整 傷 患 之 位 置 10. 主 手 固 定 長 背 板 之 固 定 帶 ( 視 情 形 固 定 住 傷 患 之 雙 手 ), 然 後 以 胸 骨 前 額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喊 ~~ 好 11. 副 手 將 頭 部 固 定 器 由 傷 患 頭 部 兩 側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部 ( 頭 部 固 定 器 垂 直 面 在 內, 並 應 貼 緊 傷 患 的 肩 膀 與 頭 部 兩 側 ), 喊 ~~ 好 12. 主 手 固 定 頭 部 固 定 帶 ( 完 成 後 副 手 雙 手 才 能 離 開 頭 部 固 定 器 )

13 車 內 脫 困 1. 確 定 車 子 已 不 會 移 動, 且 車 輛 已 無 危 險 若 車 子 有 移 動 之 可 能, 應 先 已 適 當 方 式 固 定 車 輛 ; 若 車 輛 有 危 險 應 立 即 進 入 快 速 車 內 脫 困 流 程 2. 主 手 應 由 車 輛 前 方 靠 近 傷 患, 不 論 傷 患 意 識 是 否 清 醒, 需 告 知 勿 移 動 身 體 及 另 一 位 EMT 固 定 其 頭 頸 部 3. 副 手 依 傷 患 姿 勢 使 用 適 當 之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4. 主 手 確 定 車 輛 已 熄 火 手 剎 車 已 拉 起 ( 或 腳 煞 車 已 壓 下 ), 並 確 定 安 全 但 已 鬆 開 5. 主 手 快 速 檢 查 傷 患 意 識 和 初 步 評 估 ( 若 傷 患 資 是 影 響 評 估 時, 可 先 調 整 傷 患 的 頸 椎 至 中 立 自 然 姿 勢 若 傷 患 不 穩 定 應 進 入 快 速 車 內 脫 困 流 程 若 傷 患 穩 定, 但 會 妨 礙 車 內 其 他 不 穩 定 傷 病 患 之 脫 困 與 救 治, 亦 應 進 入 快 速 車 內 脫 困 流 程 若 傷 患 穩 定, 可 調 整 傷 患 的 頸 椎 至 中 立 自 然 姿 勢 並 上 頸 圈 6. 使 用 脫 困 器 材 (KED): (1) 主 手 放 置 脫 困 器 材 於 傷 患 背 後, 將 脫 困 器 材 兩 翼 緊 貼 著 傷 患 腋 下 拉 緊 (2) 以 固 定 帶 固 定 胸 腹 部, 套 上 鼠 蹊 部 之 固 定 帶 (3) 必 要 時 以 毛 巾 或 軟 墊 等 填 滿 頭 頸 部 與 脫 困 器 材 之 間 的 空 隙 (4) 以 頭 部 固 定 帶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部 7. 將 傷 患 移 至 長 背 板 上 : (1) 主 手 將 長 背 板 置 於 擔 架 床 上, 停 放 於 靠 近 傷 患 之 處 (2) 將 長 背 板 一 端 移 入 傷 患 臀 下 (3) 一 人 或 兩 人 握 住 脫 困 器 材 兩 側 之 腰 部 提 帶 將 傷 患 轉 向 面 朝 長 背 板 尾 端 的 方 向, 儘 量 調 整 傷 患 的 雙 腳 至 能 與 長 背 板 平 行 (4) 兩 人 握 住 脫 困 器 材 兩 側 之 腰 部 提 帶 將 傷 患 往 長 背 板 頭 端 移 動, 然 後 支 撐 傷 患 的 身 體 讓 其 仰 躺 在 長 背 板 上 (5) 調 整 傷 患 在 長 背 板 上 的 適 當 位 置, 固 定 長 背 板 之 固 定 帶 (6) 調 整 長 背 板 在 擔 架 床 上 的 適 當 位 置, 固 定 擔 架 床 之 固 定 帶 快 速 車 內 脫 困 1. 確 定 車 子 已 不 會 移 動 若 車 子 有 移 動 之 可 能, 應 先 已 適 當 方 式 固 定 車 輛 2. 主 手 應 由 車 輛 前 方 靠 近 傷 患, 不 論 傷 患 意 識 是 否 清 醒, 需 告 知 勿 移 動 身 體 及 另 一 位 EMT 將 固 定 其 頭 頸 部 3. 第 一 位 副 手 依 傷 患 姿 勢 使 用 適 當 之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傷 患 的 頭 頸 部 4. 主 手 確 定 車 輛 已 熄 火 手 剎 車 已 拉 起 ( 或 腳 煞 車 已 壓 下 ), 並 確 定 安 全 但 已 鬆 開 5. 主 手 快 速 檢 查 傷 患 意 識 和 初 步 評 估 ; 調 整 傷 患 的 頸 椎 至 中 立 自 然 姿 勢 並 上 頸 圈 ( 若 傷 患 資 是 影 響 評 估 時, 可 先 調 整 傷 患 的 頸 椎 至 中 立 自 然 姿 勢 6. 將 傷 患 移 至 長 背 板 上 : (1) 主 手 將 長 背 板 置 於 擔 架 床 上, 停 放 於 靠 近 傷 患 之 處 (2) 將 長 背 板 一 端 移 入 傷 患 臀 下 (3) 主 手 以 胸 骨 脊 椎 頸 椎 固 定 法 固 定 將 傷 後, 喊 : 好! (4) 第 二 位 副 手 則 由 車 的 另 ㄧ 邊 進 入, 並 調 整 傷 患 兩 下 肢 (5) 由 主 手 發 號 司 令, 三 人 協 同 將 傷 患 轉 向 面 朝 長 背 板 尾 端 的 方 向, 儘 量 調 整 傷 患 的 雙 腳 至 能 與 長 背 板 平 行

1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6) 調 整 傷 患 在 長 背 板 上 的 適 當 位 置, 固 定 長 背 板 之 固 定 帶 及 頭 部 固 定 器 (7) 調 整 長 背 板 在 擔 架 床 上 的 適 當 位 置, 固 定 擔 架 床 之 固 定 帶 給 予 口 服 葡 萄 糖 意 識 清 醒 者 : 給 予 口 服 果 汁 或 含 糖 食 物 意 識 不 清 或 昏 迷 者 : 將 糖 粉 或 糖 水 塗 抹 於 病 人 牙 齦 上 二 度 評 估 生 命 徵 象 評 估 : 意 識 呼 吸 脈 搏 血 壓 瞳 孔 體 溫 和 膚 色 理 學 檢 查 非 創 傷 病 人 ( 重 點 理 學 檢 查 ) 評 估 昏 迷 指 數 (GCS) 比 較 二 側 上 肢 和 下 肢 的 感 覺 和 運 動 功 能 氣 管 是 否 偏 移 頸 靜 脈 是 否 怒 張 呼 吸 時 胸 部 起 伏 是 否 對 稱 聽 診 兩 側 肺 音 腹 部 視 診 是 否 有 腫 脹 和 觸 診 是 否 有 壓 痛 詢 問 是 否 解 黑 便 視 診 與 壓 診 上 或 下 肢 是 否 水 腫 或 浮 腫 視 診 皮 膚 是 否 有 紅 疹 或 紫 斑 等 建 議 先 從 與 病 人 主 訴 相 關 之 部 位 施 行 身 體 檢 查 創 傷 傷 患 ( 從 頭 到 腳 與 從 前 面 到 背 面 的 詳 細 身 體 檢 查 ) 頭 部 : 檢 查 臉 及 頭 部 是 否 有 傷 口 或 對 稱 檢 查 耳 朵 及 鼻 孔 是 否 有 流 清 澈 液 或 血 水 胸 部 : 視 診 是 否 有 瘀 傷 傷 口 和 呼 吸 時 胸 部 起 伏 是 否 對 稱 觸 診 壓 痛 情 形 聽 診 兩 側 肺 音 腹 部 : 視 診 是 否 有 瘀 傷 傷 口 或 鼓 脹 情 形 觸 診 是 否 有 壓 痛 情 形 下 肢 : 檢 查 是 否 有 瘀 傷 傷 口 壓 痛 畸 型 及 比 較 兩 側 下 肢 是 否 對 稱 上 肢 : 檢 查 是 否 有 瘀 傷 傷 口 壓 痛 畸 型 及 比 較 兩 側 上 肢 是 否 對 稱 背 部 與 臀 部 : 檢 查 是 否 有 瘀 傷 傷 口 或 壓 痛 協 助 病 人 使 用 支 氣 管 擴 張 劑 適 用 於 懷 疑 氣 喘 或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急 性 發 作, 病 人 有 自 備 短 效 型 支 氣 管 擴 張 劑 ( 定 劑 量 吸 入 器 MDI 或 乾 粉 吸 入 器 DPI), 且 意 識 清 醒 之 情 況, 才 可 協 助 病 人 或 家 屬 給 予 協 助 病 人 使 用 NTG 適 用 於 懷 疑 缺 血 性 胸 痛, 病 人 有 自 備 NTG, 在 該 次 症 狀 發 作 後 EMT 到 達 前, 未 服 用 超 過 2 顆, 且 最 後 一 次 服 用 超 過 5 分 鐘 以 上, 且 無 其 他 禁 忌 症 之 情 況, 才 可 協 助 病 人 或 家 屬 給 予 清 洗 傷 口 移 除 患 處 的 衣 物, 若 非 乾 淨 的 傷 口 應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傷 口 至 少 500 毫 升 或 至 傷 口 已 無 異 物

15 包 紮 止 血 若 傷 口 無 持 續 出 血 時, 可 以 稍 微 潤 濕 的 無 菌 紗 布 放 置 於 傷 口 處 以 膠 帶 固 定 紗 布, 必 要 時 以 網 套 彈 性 繃 帶 或 三 角 巾 等 適 當 敷 料 加 強 固 定 骨 折 固 定 1. 評 估 患 肢 遠 端 脈 搏 感 覺 和 運 動 的 功 能 2. 選 擇 適 當 的 固 定 器 材 3. 將 患 肢 固 定 於 原 來 的 姿 勢,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可 嘗 試 拉 直 肢 體 後 再 固 定 : (1) 若 遠 端 脈 搏 感 覺 或 運 動 功 能 不 正 常, 且 預 計 到 達 醫 院 超 過 30 分 鐘 (2) 肢 體 不 正 常 位 置 會 阻 礙 運 送 時 4. 必 要 時 於 骨 突 處 加 以 護 墊 5. 固 定 範 圍 需 超 過 骨 折 近 端 與 遠 端 關 節 6. 再 度 評 估 患 肢 的 遠 端 脈 搏 感 覺 和 運 動 的 功 能 燒 燙 傷 處 置 1. 移 除 燒 燙 傷 部 位 的 衣 物, 但 切 勿 撕 開 黏 著 在 皮 膚 上 之 衣 物 2. 評 估 傷 患 燒 燙 傷 的 部 位 深 度 和 範 圍 3. 燒 燙 傷 傷 口 處 置 : 小 範 圍 燒 燙 傷 且 不 危 急 之 傷 患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或 瓶 裝 礦 泉 水 沖 洗 至 疼 痛 緩 解, 再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潤 濕 無 菌 紗 布 覆 蓋 患 處 大 範 圍 燒 燙 傷 應 以 大 尺 寸 無 菌 紗 布 覆 蓋 傷 處 並 以 乾 淨 被 單 覆 蓋 身 體, 以 免 傷 患 失 溫 危 急 之 傷 患 應 儘 速 轉 送 醫 院, 在 救 護 車 上 若 有 空 檔 時 再 處 置 患 處 處 置 過 程 應 儘 量 以 無 菌 技 術 操 作, 切 勿 弄 破 水 泡 和 冰 敷 患 處 在 救 護 車 上 可 以 用 生 理 食 鹽 水 或 瓶 裝 礦 泉 水 潤 濕 覆 蓋 或 包 紮 的 敷 料, 以 降 低 患 處 的 溫 度 來 減 輕 傷 患 的 疼 痛 大 範 圍 燒 燙 傷 傷 患 之 定 義 : 10~50 歲 之 傷 患 2 度 燒 燙 傷 體 表 面 積 15%, 其 他 人 10% 任 何 年 齡 之 傷 患 3 度 燒 燙 傷 體 表 面 積 10% 以 傷 患 的 手 之 掌 面 的 大 小 ( 包 含 手 指, 且 手 指 併 攏 ) 評 估 不 規 則 散 狀 的 燒 傷, 手 之 掌 面 的 面 積 約 佔 體 表 面 積 的 1% 搬 運 椅 1. 打 開 搬 運 椅 2. 以 雙 人 搬 運 法 將 傷 病 患 搬 上 搬 運 椅 3. 使 傷 病 患 雙 手 環 抱 胸 部, 繫 上 安 全 帶 4. 以 適 當 方 式 操 作 搬 運 椅

16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單 項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11 上 擔 架 床 1. 將 氧 氣 筒 或 其 他 救 護 器 材 放 置 於 適 當 位 置 2. 以 適 當 的 搬 運 法 將 傷 病 患 搬 上 擔 架 床 3. 選 擇 仰 躺 半 坐 臥 式 復 甦 姿 勢 下 肢 抬 高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姿 勢 4. 以 毛 毯 覆 蓋 於 傷 病 患 身 上 5. 擔 架 床 之 固 定 帶 固 定 傷 病 患, 並 將 兩 邊 床 攔 拉 起 上 救 護 車 1. 以 床 頭 朝 前 方 式 將 擔 架 床 平 穩 推 上 救 護 車 2. 若 上 車 前 傷 病 患 頸 動 脈 或 橈 動 脈 摸 得 到, 後 車 廂 之 EMT 應 開 始 測 量 生 命 徵 象 ; 若 上 車 前 傷 病 患 頸 動 脈 摸 不 到, 後 車 廂 之 EMT 應 持 續 CPR 3. 若 傷 病 患 需 要 使 用 氧 氣 時, 後 車 廂 之 EMT 應 先 打 開 車 裝 氧 氣 筒 開 關 並 調 整 適 當 的 氧 氣 流 量, 再 將 氧 氣 導 管 接 上 車 裝 氧 氣 筒 之 接 合 處, 然 後 關 閉 手 提 式 氧 氣 筒 4. 進 行 無 線 電 回 報 5. 後 車 廂 之 EMT 視 情 況 實 施 初 步 評 估 之 處 置 二 度 評 估 或 重 複 評 估 傷 病 患, 以 及 其 他 應 有 的 處 置 6. 駕 駛 之 EMT 於 上 駕 駛 座 前 應 先 脫 除 手 套 無 線 電 報 告 1. 自 我 介 紹 傷 病 患 之 性 別 大 約 年 齡 簡 單 病 史 與 主 要 問 題 2. 對 傷 病 患 已 做 之 處 置 3. 傷 病 患 目 前 的 生 命 徵 象 4. 大 約 多 久 到 達 醫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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