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esc1211esc-19-1-c.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esc1211esc-19-1-c.doc"

Transcription

1 立 法 會 ESC19/13-14(01) 號 文 件 2013 年 12 月 11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EC( )12: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補 充 資 料 在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現 有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向 在 内 地 港 人 港 企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近 年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字 ( 按 個 案 性 質 和 跟 進 工 作 分 類 )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並 闡 述 EC( )12 號 文 件 第 8 段 關 於 特 區 政 府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武 漢 辦 ) 在 支 援 港 人 方 面 的 職 能 有 關 的 補 充 資 料 載 於 下 文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以 更 好 地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為 落 實 施 政 報 告 的 有 關 措 施, 現 有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以 下 四 方 面 加 強 了 服 務 ( 一 ) 聯 繫 港 人 港 企 和 反 映 關 注 :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聯 繫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包 括 在 當 地 的 香 港 商 會 企 業 專 業 人 士 學 生 和 退 休 人 士 等, 了 解 他 們 生 活 情 況 和 服 務 需 要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適 時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反 映 港 人 港 商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 二 ) 提 供 資 訊 :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搜 集 關 於 港 人 在 內 地 生 活 的 實 用 資 訊, 如 醫 療 升 學 法 律 服 務 等, 並 編 製 小 冊 子 和 在 辦 事 處 網 站 上 發 放, 以 協 助 港 人 適 應 當 地 生 活, 詳 情 可 參 閱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香 港 人 內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北 京 篇 同 時, 為 加 強 和 方 便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獲 取 資 訊,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現 正 優 化 其 網 頁, 駐 京 辦 的 新 網 頁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推 出 1, 其 他 辦 事 處 亦 將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 三 ) 加 強 政 策 調 研 : 駐 京 辦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如 稅 務 勞 務 知 識 產 權 等 進 行 了 調 研, 分 析 這 些 政 策 對 香 港 企 業 帶 來 的 影 響 及 機 遇, 並 安 排 專 家 在 內 地 舉 辦 講 座 1 駐 京 辦 的 網 址 為 : 1

2 以 及 編 製 專 題 通 訊, 向 香 港 商 會 和 企 業 等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也 已 加 強 搜 集 和 透 過 定 期 通 訊 發 放 省 市 重 大 發 展 和 招 商 項 目 的 資 訊, 並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議 題 舉 辦 座 談 會 和 講 座 等, 以 協 助 港 企 把 握 發 展 先 機 ( 四 ) 提 供 協 助 : 除 了 於 駐 京 辦 和 駐 廣 東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外,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成 都 辦 ) 新 增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已 於 2013 年 10 月 投 入 服 務, 為 在 內 地 遇 到 事 故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更 適 時 的 協 助 至 於 其 他 非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求 助 個 案,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會 因 應 個 案 情 況 和 求 助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可 為 在 內 地 港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詳 見 附 件 二, 而 過 去 三 年 接 獲 的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數 字 按 個 案 性 質 分 類 則 載 於 附 件 三 3. EC( )12 號 文 件 第 8(f) 段 提 及, 特 區 政 府 計 劃 在 武 漢 設 立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職 能, 是 支 援 港 人 港 企 駐 武 漢 辦 將 與 其 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一 樣, 提 供 港 人 港 企 需 要 的 服 務 和 資 訊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亦 會 因 應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協 助 我 們 的 長 遠 政 策 目 標, 是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在 每 一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2014 年 1 月 2

3 香 港 人 內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北 京 篇 給 在 內 地 工 作 生 活 營 商 等 的 香 港 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4 目 錄 前 言 及 駐 京 辦 簡 介 P02 1. 北 京 概 述 P07 2. 交 通 P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工 作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住 房 醫 療 服 務 就 讀 P19 P25 P33 P61 P71 P79 9. 婚 姻 及 生 育 P 法 律 服 務 免 責 聲 明 P93 P99

5 02 03 前 言 及 駐 京 辦 簡 介 前 言 前 言 及 駐 京 辦 簡 介 簡 介 隨 著 香 港 與 內 地 在 各 方 面 聯 繫 日 益 緊 密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越 來 越 多 的 港 人 居 住 或 往 返 於 香 港 和 內 地, 爲 了 加 强 爲 港 人 提 供 有 關 在 內 地 生 活 的 各 類 訊 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編 製 了 這 本 小 册 子, 簡 介 港 人 在 北 京 工 作 生 活 經 商 投 資 就 學 等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簡 介 駐 京 辦 是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於 1999 年 3 月 4 日 正 式 成 立, 主 要 職 能 包 括 : 進 一 步 加 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中 央 政 府 內 地 部 委 機 構 駐 京 辦 服 務 範 圍 內 的 省 直 轄 市 自 治 區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經 貿 和 其 他 小 册 子 分 爲 十 個 章 節, 第 一 到 第 三 章 概 括 介 紹 北 京 的 基 本 資 料 交 通 及 突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 第 四 和 第 五 章 簡 介 在 工 作 營 商 和 投 資 方 面 的 資 料 和 注 意 事 項 ; 第 六 至 十 章 則 介 紹 在 住 房 就 讀 範 疇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加 深 內 地 民 衆 對 香 港 的 認 識 ; 處 理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申 請 ; 以 及 爲 在 內 地 遇 上 困 難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實 務 性 的 協 助 醫 療 及 法 律 服 務 婚 姻 及 生 育 等 方 面 的 資 料 駐 京 辦 設 有 4 個 組 別, 包 括 : 經 濟 事 務 貿 易 及 聯 絡 組 ; 入 境 駐 京 辦 委 託 了 安 永 搜 集 資 料 及 編 輯 這 本 小 册 子 在 編 輯 的 過 程 事 務 組 ; 新 聞 組 ; 行 政 組 中, 雖 然 我 們 力 求 資 料 準 確, 但 沒 法 保 證 所 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完 整 性 及 時 效 性, 讀 者 應 自 行 核 實, 並 留 意 有 關 機 構 政 府 部 門 的 最 新 公 布 駐 京 辦 特 別 感 謝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香 港 內 地 經 貿 協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 北 京 ) 協 會 就 小 册 子 部 分 的 章 節 提 供 意 見

6 04 05 前言及駐京辦簡介 前言及駐京辦簡介 聯絡方式 其他聯絡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 8:30 至下午 12:00 及下午 1:00 至 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 (24 小時求助熱線 ) 5:30 ( 內地公衆假期除外 ) 電話 (852) 1868 電話 傳真 (852) 傳真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 號入境事務大樓 9 樓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 71 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 郵編 入境事務組 ( 辦公時間內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電話 內線 330 入境事務組 ( 辦公時間內 ) 傳真 電話 內線 032 地址 成都市鹽市口順城大街 8 號中環廣場 1 座 38 樓 傳真 郵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 入境事務組 ( 辦公時間內 ) 電話 內線 608 傳真 地址 廣州市天河北路 233 號中信廣場 71 樓 7101 室 郵編 什剎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北海北 地安門西大街 地安門西大街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 北海靜心齋 北海公園 北海

7 1. 北 京 概 述

8 08 09 北 京 概 述 關 於 北 京 北 京 概 述 關 於 北 京 中 國 幅 員 遼 闊, 陸 地 面 積 約 960 萬 平 方 公 里, 目 前 的 行 人 口 電 壓 政 區 劃 爲 :4 個 直 轄 市 ( 北 京 截 至 2012 年, 北 京 市 常 住 人 口 爲 2,069.3 萬 人 內 地 慣 用 的 電 源 插 頭 形 狀 如 下 內 地 採 用 公 制 度 量 衡, 與 世 界 上 多 數 國 家 一 致 上 海 天 津 和 重 慶 ),23 個 省,5 個 自 治 區 ( 西 藏 自 治 區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和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2 個 特 行 政 區 域 北 京 全 市 面 積 爲 1.64 萬 平 方 公 里, 設 有 西 城 區 東 城 區 朝 陽 區 海 淀 區 等 14 個 行 政 區 及 2 個 縣 其 中 : 圖 所 示 : 內 地 的 生 活 用 電 壓 爲 220 伏, 與 香 港 相 同 因 此, 在 香 港 購 買 的 電 器 在 內 地 使 用 毋 須 轉 換 電 壓 但 須 注 意 的 是, 內 地 慣 用 的 電 源 插 頭 形 狀 與 香 港 不 同, 在 內 地 使 用 在 香 港 購 買 的 電 器 需 要 使 用 插 頭 形 狀 轉 換 器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 海 淀 區 可 以 被 稱 爲 學 院 聚 集 區, 是 包 括 清 華 大 學 北 京 大 學 在 內 的 衆 貨 幣 北 京 是 中 國 的 首 都, 是 全 國 多 北 京 知 名 高 等 學 府 的 所 在 地 海 淀 區 還 依 靠 其 豐 富 的 科 技 內 地 的 官 方 貨 幣 爲 人 民 幣 目 前 在 外 流 通 的 紙 幣 面 值 有 1 5 的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中 心, 教 育 文 化 資 源 建 立 起 中 關 村 上 地 等 科 技 園 區 産 業 孵 化 基 地 元 及 角, 硬 幣 面 值 有 1 角 5 角 也 是 內 地 陸 路 和 航 空 交 通 的 而 中 關 村 電 子 市 場 更 是 被 稱 爲 中 國 的 矽 谷 和 1 元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和 酒 店 均 提 供 貨 幣 兌 換 服 務 此 外, 總 樞 紐 和 最 重 要 的 國 內 國 際 交 往 中 心 > 朝 陽 區 位 於 北 京 東 南 部, 是 北 京 最 大 也 是 最 現 代 化 的 一 個 區, 大 部 分 大 型 銀 行 的 各 個 分 行 也 可 以 進 行 貨 幣 兌 換 港 人 在 內 地 生 活, 除 了 備 有 現 金 外, 也 可 以 在 內 地 銀 行 開 立 個 的 外 國 使 領 館 均 設 在 朝 陽 區 該 區 也 是 北 京 商 務 中 心 區, 有 衆 人 賬 戶, 並 可 以 申 請 辦 理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開 立 個 人 銀 行 賬 戶, 多 跨 國 公 司 外 資 企 業, 同 時 也 吸 引 了 許 多 世 界 知 名 的 酒 店 一 般 需 要 向 銀 行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文 件 : 餐 館 在 朝 陽 區 開 店 這 些 都 使 朝 陽 區 成 爲 在 北 京 居 住 的 外 國 人 1. 個 人 身 份 證 件, 如 護 照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即 回 鄉 證 ) 首 選 的 聚 居 地 2. 居 住 地 址 證 明 > 西 城 區 如 有 需 要, 請 向 各 銀 行 查 詢 開 立 個 人 賬 戶 的 手 續 和 詳 情 位 於 北 京 中 軸 綫 以 西, 許 多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均 位 於 西 城 區 內 此 外, 西 城 區 還 建 有 北 京 市 金 融 街, 有 數 百 家 中 外 金 融 機 構 進 駐 金 融 街 區 域 北 京 市 著 名 的 購 物 休 閑 中 心 西 單 商 場 也 坐 落 於 該 區

9 10 11 北 京 概 述 關 於 北 京 北 京 概 述 關 於 北 京 公 共 假 期 北 京 氣 候 節 日 放 假 天 數 放 假 時 間 北 京 的 氣 候 屬 暖 溫 帶 半 濕 潤 氣 候, 四 季 分 明 春 秋 短 促 冬 夏 元 旦 春 節 清 明 節 每 年 1 月 1 日, 全 國 放 假 1 天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一 個 週 末 調 休 到 1 月 1 日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3 天 每 年 農 曆 除 夕 至 正 月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兩 個 週 末 調 休 到 初 二, 在 公 曆 1 月 或 春 節 假 期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7 天 2 月 份, 全 國 放 假 3 天 每 年 農 曆 清 明 節 當 日, 一 般 在 公 曆 4 月 份, 全 國 放 假 1 天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一 個 週 末 調 休 至 清 明 節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3 天 較 長 北 京 的 夏 季 高 溫, 全 年 的 降 雨 量 約 毫 米, 主 要 集 中 於 三 個 月 北 京 的 相 對 濕 度 較 低, 年 均 爲 57%, 更 可 低 至 46% 或 以 下, 冬 季 則 更 爲 寒 冷 乾 燥, 日 均 最 低 溫 度 可 能 低 至 0 以 下 冬 季 來 到 北 京 時 需 要 注 意 防 寒 和 保 濕 最 好 帶 備 適 用 於 乾 燥 天 氣 的 保 濕 洗 澡 液 及 潤 膚 用 品, 及 帶 備 適 當 的 保 暖 衣 物, 例 如 帽 子 圍 巾 手 套 厚 褲 及 保 暖 鞋 子 等 於 室 內 時, 北 京 的 房 子 一 般 供 暖 足 够, 但 會 十 分 乾 燥 勞 動 節 每 年 5 月 1 日, 全 國 放 假 1 天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一 個 週 末 調 休 至 5 月 1 日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3 天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國 慶 節 每 年 農 曆 五 月 初 五, 一 般 在 公 曆 6 月 份, 全 國 放 假 1 天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一 個 週 末 調 休 至 端 午 節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3 天 中 秋 節 假 期 爲 每 年 農 曆 八 月 十 五 每 年 農 曆 八 月 當 日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一 個 週 末 十 五, 一 般 在 公 曆 9 調 休 到 中 秋 節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月 份, 全 國 放 假 1 天 假 3 天 每 年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全 國 放 假 3 天 慣 例 是 將 最 近 的 兩 個 週 末 調 休 至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前 後, 總 共 連 續 休 假 7 天 國 務 院 每 年 12 月 會 在 其 網 站 上 發 布 下 一 年 的 節 假 日 放 假 安 排 欲 了 解 詳 情, 請 參 考 中 國 政 府 網 站 : 前 往 北 京 所 需 的 旅 行 證 件 往 來 內 地 所 需 證 件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通 行 證 ), 俗 稱 回 鄉 卡 或 回 鄉 證, 是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來 往 內 地 使 用 的 通 行 證 件 該 證 件 在 有 效 期 內 可 多 次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通 行 證, 須 向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提 出 申 請 詳 情 可 參 考 相 關 網 站 : 至 於 未 能 符 合 資 格 申 領 通 行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他 們 需 持 有 效 外 國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及 赴 中 國 簽 證 前 往 內 地 詳 情 可 參 閱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網 站 : 若 遇 上 通 行 證 損 毀 或 持 證 人 身 份 訊 息 變 更 等 情 況, 持 證 人 可 以 憑 原 有 的 通 行 證 本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向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申 請 換 發 新 證

10 12 北 京 概 述 前 往 北 京 所 需 的 旅 行 證 件 若 在 香 港 遺 失 通 行 證, 須 憑 本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到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申 辦 補 領 新 證 如 果 是 在 內 地 遺 失 通 行 證, 便 須 立 即 向 遺 失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報 失, 並 取 得 報 失 證 明 憑 報 失 證 明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內 地 居 住 證 明 到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領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出 入 境 通 行 證, 以 便 在 該 通 行 證 有 效 期 內 出 境 時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到 北 京 暫 住 定 居 需 辦 理 登 記 香 港 居 民 短 期 來 內 地, 要 按 照 戶 口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暫 住 登 記 在 賓 館 飯 店 旅 店 招 待 所 學 校 等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內 住 宿 的, 應 當 填 寫 臨 時 住 宿 登 記 表 ; 住 在 親 友 家 的, 由 本 人 或 者 親 友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者 戶 籍 辦 公 室 辦 理 暫 住 登 記 詳 情 請 見 中 國 公 安 部 網 站 : 2. 交 通 旅 遊 與 休 閑 北 京 是 一 個 新 舊 文 化 交 融 的 地 方 在 北 京 遊 客 不 但 可 以 遊 覽 胡 同 和 欣 賞 京 劇, 也 可 以 在 798 藝 術 區 參 觀 現 代 藝 術 作 品 ; 既 有 長 城 故 宮 頤 和 園 恭 王 府 雍 和 宮 天 壇 等 衆 多 歷 史 文 化 景 區, 也 有 鳥 巢 三 里 屯 酒 吧 街 等 現 代 化 的 旅 遊 勝 地 若 想 了 解 北 京 旅 遊 的 詳 細 訊 息, 請 參 考 北 京 市 旅 遊 發 展 委 員 會 網 站 :

11 14 15 交 通 概 述 交 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內 地 機 動 車 非 機 動 車 及 行 人 均 實 行 右 側 通 行 ; 這 與 香 港 採 用 出 租 車 統 一 電 召 平 台 欲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可 參 考 網 站 : 的 左 行 制 不 同 兩 地 信 號 燈 的 通 行 規 則 也 略 有 差 異 在 內 地 紅 燈 亮 時, 右 轉 彎 北 京 市 出 租 車 實 行 統 一 價 格 標 準,3 公 里 以 內 13 元, 基 本 單 價 的 車 輛 在 不 妨 礙 被 放 行 的 車 輛 行 人 通 行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通 行 ( 但 爲 2.3 元 / 公 里 ; 另 收 取 燃 油 附 加 費 低 速 行 駛 費 等 候 費 如 果 紅 燈 不 是 圓 的, 而 是 箭 頭 時, 表 明 紅 燈 亮 時, 右 轉 彎 的 車 夜 間 收 費 及 預 約 服 務 費 等 輛 不 得 通 行 ) 在 香 港 紅 燈 亮 時, 車 輛 一 律 不 得 通 行 在 內 地 各 省 市 駕 駛 機 動 車 非 機 動 車 及 行 人, 應 遵 守 內 地 交 通 巴 士 規 則 此 外, 北 京 市 也 頒 布 並 實 施 了 具 體 的 地 方 規 定 如 欲 索 北 京 有 覆 蓋 全 市 的 公 交 車 運 營 綫 路 公 交 車 現 金 支 付 通 常 爲 1 取 更 多 信 息, 請 參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網 站 : 元 起 價, 遠 郊 區 縣 爲 2 元 使 用 公 交 一 卡 通 每 次 乘 坐 的 刷 卡 費 用 以 0.4 元 起 價 ( 本 地 學 生 0.2 元 起 ) 欲 了 解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公 交 集 團 公 司 網 站 :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北 京 的 其 他 巴 士 服 務 包 括 : 機 場 巴 士 : 乘 客 可 乘 坐 機 場 巴 士, 往 返 首 都 機 場 與 北 京 市 區 及 地 鐵 往 返 首 都 機 場 與 周 邊 城 市 欲 了 解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目 前, 北 京 地 鐵 有 十 多 條 運 營 綫 路 北 京 地 鐵 ( 不 包 括 機 場 綫 ) airbus/index.shtml 採 用 單 一 票 制, 每 程 票 價 2 元 ( 每 入 閘 / 出 閘 爲 一 程 ), 無 時 限 省 際 客 運 : 北 京 有 通 達 全 國 各 地 的 省 際 客 運 綫 路, 部 分 綫 路 還 路 程 換 乘 次 數 等 限 制, 可 以 隨 意 換 乘 除 機 場 綫 外 的 任 何 綫 路 可 網 上 購 票 欲 了 解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省 際 客 運 信 息 網 : 首 都 機 場 機 場 綫 ( 機 場 快 軌 ) 採 用 單 一 票 制, 票 價 25 元 欲 了 解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地 鐵 運 營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鐵 路 北 京 是 中 國 鐵 路 網 的 中 心 之 一, 有 著 覆 蓋 全 國 的 綫 路, 其 中 包 出 租 車 括 了 往 返 香 港 九 龍 的 京 九 鐵 路 北 京 市 區 內 有 五 個 火 車 站 ( 包 括 北 京 站 北 京 東 站 北 京 西 站 北 京 南 站 和 北 京 北 站 ), 並 與 爲 方 便 乘 客,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內 和 賓 館 飯 店 商 務 中 心 醫 院 內 地 多 個 城 市 開 通 城 際 鐵 路 和 高 鐵 居 民 社 區 周 邊 等 公 共 場 所 都 設 有 出 租 車 停 車 站 乘 客 還 可 以 通 過 電 話 約 車 網 絡 約 車 等 方 式 預 約 出 租 車 爲 北 京 市 火 車 購 票 實 行 實 名 制, 旅 客 須 憑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 香 港 居 民 來 往

12 16 17 交 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交 通 駕 駛 證 與 購 車 內 地 通 行 證 按 規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護 照 等 )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乘 車 日 期 車 次 席 別 乘 客 可 以 通 過 車 站 購 票 電 話 購 票 ( 購 票 駕 駛 證 熱 線 ) 網 站 購 票 ( 見 下 附 中 國 鐵 路 客 戶 服 務 中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駕 駛 機 動 車, 應 當 依 法 取 得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駕 心 網 站 鏈 接 ) 等 方 式 購 買 車 票 駛 機 動 車 時, 應 當 隨 身 携 帶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符 合 國 務 院 公 安 部 門 規 定 的 駕 駛 許 可 條 件 ( 包 括 年 齡 身 體 條 件 等 ) 的 香 港 居 民, 欲 了 解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中 國 鐵 路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和 北 京 鐵 路 可 向 公 安 機 關 交 通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局 網 站 : 持 外 國 中 國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地 區 核 發 的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符 合 國 務 院 公 安 部 門 規 定 的 駕 駛 許 可 條 件 ( 包 括 年 齡 航 空 北 京 的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位 於 順 義 區, 距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商 業 中 心 約 20 公 里 幾 乎 所 有 北 京 的 國 內 國 際 航 班 均 在 北 京 首 都 國 身 體 條 件 等 ), 經 公 安 機 關 交 通 管 理 部 門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以 發 給 內 地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另 外, 持 有 境 外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需 臨 時 ( 即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駕 駛 機 動 車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公 安 機 關 交 通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臨 時 機 動 車 駕 駛 許 可 際 機 場 停 靠 和 起 飛 機 場 和 北 京 市 區 間 由 北 京 機 場 高 速 公 路 連 接 北 京 地 鐵 機 場 綫 ( 機 場 快 軌 ) 從 市 區 東 直 門 到 達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T2 航 站 樓 大 約 需 要 30 分 鐘 此 外, 北 京 還 有 一 個 南 欲 了 解 申 請 駕 駛 證 和 臨 時 機 動 車 駕 駛 許 可 的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網 站 : cn/publish/portal0/tab90/module550/more.htm 苑 機 場, 位 於 豐 台 區, 距 離 天 安 門 廣 場 大 約 13 公 里, 由 軍 用 機 場 改 爲 民 航 用 途, 但 只 對 中 國 聯 合 航 空 獨 家 開 放 購 車 公 租 自 行 車 北 京 實 行 小 客 車 數 量 調 控 措 施, 小 客 車 配 置 指 標 以 抽 籤 方 式 無 償 分 配 取 得 北 京 市 小 客 車 配 置 指 標 後, 方 可 辦 理 車 輛 登 記 相 北 京 提 供 公 租 自 行 車 服 務, 目 前 已 有 七 個 區 建 成 公 共 自 行 車 服 關 手 續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小 客 車 配 置 指 標 需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務 站 凡 年 齡 在 18 至 65 週 歲 之 間, 身 高 130 厘 米 以 上, 身 1. 本 人 名 下 沒 有 北 京 市 登 記 的 小 客 車, 本 人 名 下 沒 有 應 當 報 廢 體 健 康, 在 京 工 作 學 習 旅 遊 進 行 商 務 活 動 等 並 符 合 條 件 而 未 辦 理 註 銷 登 記 的 機 動 車, 且 持 有 公 安 交 管 部 門 核 發 的 有 的 人, 均 可 申 請 辦 理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車 卡 城 六 區 租 車 費 用 爲 1 效 的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 小 時 內 免 費 騎 行,1 小 時 以 上 每 小 時 1 元 ( 不 足 一 小 時, 按 一 2. 持 有 十 年 有 效 的 通 行 證, 和 在 京 居 住 一 年 及 以 上 有 效 臨 小 時 計 費 ),24 小 時 最 高 收 費 爲 10 元 時 住 宿 登 記 證 明 欲 了 解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公 共 自 行 車 網 站 :

13 18 交 通 駕 駛 證 與 購 車 欲 了 解 申 請 小 客 車 配 置 指 標 的 更 詳 細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小 客 車 指 標 調 控 管 理 辦 公 室 網 站 : 機 動 車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爲 降 低 汽 車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順 暢, 北 京 市 自 2008 年 10 月 起 開 始 實 施 機 動 車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目 前 這 一 政 策 仍 在 繼 續 實 施 中 根 據 最 新 公 布 的 限 行 措 施, 北 京 市 機 動 車 按 車 牌 尾 號 工 作 日 高 峰 時 段 實 行 區 域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限 行 時 間 爲 7 時 至 20 時, 範 圍 爲 五 環 路 以 內 道 路 ( 不 含 五 環 路 ) 欲 了 解 每 日 限 行 要 求 與 路 況 信 息,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網 站 : 3.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14 20 21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突 發 事 故 處 理 渠 道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涉 案 權 利 程 序 及 援 助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火 災 等 ),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觸 犯 或 涉 嫌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而 被 司 法 機 關 拘 留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 例 如 : 遇 劫 遇 襲 等 ) 或 傷 亡, 當 事 人 或 其 親 逮 捕 或 執 行 其 他 强 制 措 施 審 判 及 有 關 處 罰 時, 其 法 律 地 位 屬 應 立 刻 向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告 及 尋 求 協 助 內 地 報 警 電 話 爲 適 用 的 審 判 程 序 享 有 的 法 律 及 訴 訟 權 利 和 待 遇 等 都 與 內 地 居 110, 醫 療 救 護 電 話 爲 120( 救 護 車 出 診 需 要 支 付 相 應 費 用, 民 完 全 相 同 包 括 車 費 及 搶 救 治 療 費 ), 消 防 火 警 電 話 爲 119, 及 交 通 事 故 報 警 電 話 爲 122 香 港 居 民 如 觸 犯 工 商 稅 務 等 行 政 機 關 的 管 理 法 規 ( 如 無 執 照 經 營 逃 稅 等 ), 但 未 有 嚴 重 構 成 犯 罪 的, 以 行 政 處 罰 處 理 ( 即 如 需 進 一 步 協 助, 可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香 港 特 警 告 拘 留 勞 改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罰 款 等 ) 若 香 港 居 民 行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爲 涉 及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規 定 時, 如 毆 鬥 吸 毒 嫖 妓 等, 在 未 有 成 都 辦 ) 或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構 成 刑 事 犯 罪 時, 以 治 安 處 罰 處 理 ( 即 警 告 罰 款 行 政 拘 留 等 ) 當 你 身 處 內 地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的 協 助 : 如 你 丟 失 了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可 爲 你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如 你 遭 遇 嚴 重 意 外 或 傷 亡, 可 將 情 況 通 知 你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因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而 需 要 尋 求 協 應 你 的 要 求, 聯 絡 你 在 港 親 友, 請 他 們 給 予 金 錢 上 的 援 助 助 時, 可 聯 絡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辦 駐 粵 辦 或 入 境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告 你 港 居 民 小 組 尋 求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爲 當 事 人 或 其 家 屬 提 供 在 港 的 親 屬 以 下 協 助 : 應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了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當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解 情 況 告 其 在 港 的 親 屬 應 你 或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應 當 事 人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當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法 機 關 了 解 情 況 應 當 事 人 或 其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不 能 够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提 供 其 它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爲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時, 不 能 干 涉 內 地 的 司 法 制 度 及 行 政 運 作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觸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當 事 人 依 法 可 要 求 公 不 能 袒 護 香 港 居 民 的 違 法 行 爲, 不 能 爲 香 港 居 民 開 脫 罪 責 安 機 關 通 知 其 家 屬 當 事 人 亦 有 權 聘 請 律 師 爲 他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不 能 協 助 香 港 居 民 在 住 院 治 療 羈 押 或 服 刑 期 間 獲 得 比 內 地 居 民 律 師 享 有 與 當 事 人 會 見 或 通 信 查 閱 摘 抄 複 印 與 案 件 有 關 材 較 佳 的 待 遇 料 收 集 證 據 參 與 法 庭 調 查 及 爲 當 事 人 辯 護 要 求 對 超 期 羈 押 不 能 代 當 事 人 支 付 酒 店 律 師 醫 療 及 交 通 等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款 項 的 當 事 人 解 除 或 變 更 强 制 措 施 等 權 利 根 據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不 得 以 律 師 身 份 爲 當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15 22 23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如 有 需 要, 當 事 人 或 其 家 屬 可 透 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向 有 關 機 關 反 映 其 訴 求 及 對 案 件 的 意 見 交 通 事 故 在 北 京 駕 車 出 行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時, 一 般 輕 微 事 故 可 自 行 協 商 處 理 或 交 由 交 通 警 察 調 解 處 理 在 下 列 情 況, 當 事 人 應 當 保 護 現 場 並 立 即 報 警 :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1. 機 動 車 無 號 牌 無 檢 驗 合 格 標 誌 無 保 險 標 誌 ; 2. 駕 駛 人 無 有 效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 遺 失 證 件 3. 機 動 車 駕 駛 人 飲 酒 服 用 國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藥 品 或 者 麻 醉 藥 品 ; 4. 對 交 通 事 故 事 實 或 者 成 因 有 爭 議 ;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遺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回 鄉 卡, 應 向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 公 安 部 網 頁 : 報 失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並 索 取 報 失 證 明 及 向 當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 公 安 5. 當 事 人 不 能 自 行 移 動 車 輛 ; 6. 碰 撞 建 築 物 公 共 設 施 或 者 其 他 設 施 ; 7. 車 輛 單 方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網 頁 : index.html) 或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深 圳 辦 事 處 { 地 址 : 深 圳 火 車 站 連 廊 2 樓 B5 鋪, 電 話 :(86 755) } 申 請 出 入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北 京 市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簡 易 程 序 處 理 規 定 : 境 通 行 證 ( 俗 稱 臨 通 ) 倘 若 當 事 人 在 遺 失 身 份 證 明 後 需 要 協 助 返 回 香 港, 可 聯 絡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辦 駐 粵 辦 或 入 境 處 協 助 在 外 死 亡 及 相 關 問 題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尋 求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會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提 供 協 助 及 相 關 的 資 訊 其 中, 駐 京 辦 可 爲 遺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以 便 他 們 返 回 香 港 如 香 港 居 民 的 同 行 者 或 親 友 在 內 地 遭 遇 嚴 重 意 外 或 傷 亡, 應 立 即 向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告 如 需 進 一 步 協 助, 可 聯 絡 入 境 處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辦 或 駐 粵 辦 遺 失 財 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協 助 香 港 居 民 將 在 內 地 去 世 的 消 息 通 知 死 者 在 港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遺 失 金 錢 應 首 先 向 就 近 的 公 安 派 出 所 報 失, 取 得 遺 失 證 明 如 急 需 返 回 香 港, 可 聯 絡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辦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 例 如 申 領 死 亡 證 認 領 遺 體 等 )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駐 粵 辦 或 入 境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尋 求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協 助 當 事 人 聯 絡 其 在 港 的 親 友, 以 便 他 們 爲 當 事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解 決 其 需 要 若 當 事 人 親 友 未 能 即 時 給 予 援 助,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辦 或 駐 粵 辦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墊 付 合 適 的 款 項 協 助 當 事 人 盡 速 返 港, 惟 當 事 人 必 須 書 面 承 諾 會 盡 快 悉 數 清 還 墊 款

16 4. 工 作

17 26 27 工 作 概 述 工 作 概 述 香 港 居 民 內 地 就 業 的 形 式 就 業 證 : 根 據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工 作 需 要 辦 理 就 業 證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的 形 式 大 致 有 三 種 : 勞 動 合 同 條 款 : 香 港 居 民 在 與 北 京 用 人 單 位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時 需 要 A.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直 接 僱 用 香 港 居 民 :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與 被 直 接 僱 了 解 具 體 條 款, 包 括 合 同 的 期 限 工 作 內 容 與 地 點 薪 酬 構 成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標 準 以 及 支 付 方 式 和 時 間 獎 金 及 花 紅 制 度 ( 如 有 ) 工 作 時 間 B. 在 內 地 從 事 個 體 經 營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休 息 休 假 合 同 終 止 的 條 件 合 同 試 用 期 等, 以 保 護 自 己 的 合 C.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區 單 位 向 內 地 單 位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 受 境 外 單 位 派 遣 法 權 益 工 資 金 額 加 班 費 各 種 生 活 補 助 ( 如 有 ) 的 發 放 和 計 的 香 港 居 民, 不 需 要 與 接 受 派 遣 的 境 內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但 境 外 算 方 法 應 在 勞 動 合 同 中 書 面 明 確 列 出, 避 免 口 頭 承 諾 單 位 需 要 出 具 派 遣 證 明, 且 境 外 單 位 要 與 境 內 單 位 簽 訂 派 遣 協 定 社 會 保 險 和 商 業 保 險 : 香 港 居 民 在 北 京 工 作, 還 需 要 了 解 用 人 單 位 爲 香 港 居 民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和 購 買 商 業 保 險 的 情 況 與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區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並 受 其 派 遣 到 內 地 不 足 3 個 月 的, 不 需 要 辦 理 台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證 ( 就 業 證 ) 境 外 派 遣 在 一 年 內 累 計 超 過 3 個 月 的, 與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直 接 僱 住 宿 福 利 : 香 港 居 民 要 留 意 用 人 單 位 是 否 爲 其 提 供 在 內 地 工 作 的 住 房, 或 者 租 房 的 補 貼, 同 時 應 事 先 了 解 居 住 地 附 近 的 環 境 交 通 是 否 便 捷 及 治 安 用 一 樣, 需 要 辦 理 就 業 證 辦 理 就 業 證 在 內 地 就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用 人 單 位 擬 聘 僱 或 接 受 被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的, 應 當 爲 其 辦 理 就 業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尋 求 工 作 機 會 可 以 通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例 如 由 他 證, 而 在 內 地 從 事 個 體 工 商 經 營 的, 應 當 由 本 人 辦 理 就 業 證 人 介 紹 或 通 過 招 聘 網 站 搜 索, 也 可 以 委 託 求 職 中 介 機 構 用 人 單 位 爲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辦 理 就 業 證, 應 當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資 源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工 作 時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些 事 項 包 括 : 根 據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擬 聘 僱 或 者 接 收 被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應 當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提 交 申 請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體 檢 證 明 原 件 ( 由 北 京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出 具 或 確 認 的 健 康 證 明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及 勞 動 合 同 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年 齡 18 至 60 週 歲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投 資 者 和 內 地 急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可 超 過 60 週 歲 ); 而 在 內 地 從 事 個 體 工 商 經 營 的 香 港 居 民, 則 應 由 本 人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提 交 申 請 和 有 效 文 件, 包 括 個 體 經 營 執 2. 身 體 健 康 ; 照 健 康 狀 況 證 明 和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3.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包 括 內 地 主 管 機 關 簽 發 的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有 效 證 件 ); 以 及 欲 了 解 有 關 申 請 就 業 證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人 力 資 源 4. 從 事 國 家 規 定 的 職 業 ( 技 術 工 種 ) 的,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的 網 站 : 具 有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明 等

18 28 29 工 作 概 述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和 個 人 所 得 稅 沒 有 辦 理 就 業 證 的 罰 則 意 有 關 措 施 的 進 一 步 公 布, 以 確 保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根 據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若 用 人 單 位 未 爲 香 港 員 工 辦 理 就 業 證 的, 由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責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並 可 以 處 1000 元 罰 款 另 一 方 面, 用 人 單 位 與 香 港 居 民 的 勞 動 合 同 關 係 無 效,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無 法 得 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保 護 社 會 保 險 分 爲 養 老 失 業 醫 療 工 傷 生 育 五 項 北 京 市 繳 存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的 標 準 請 參 照 本 册 子 第 五 章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相 關 內 容 有 關 社 會 保 險 的 資 料,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主 另 外,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僱 香 港 居 民 終 止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或 者 香 港 居 民 任 職 期 滿, 用 人 單 位 還 需 要 爲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就 業 證 註 銷 手 續 如 果 沒 有 辦 理, 由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並 可 以 處 辦 的 北 京 市 社 會 保 險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網 站 : cn/csibiz/home/ 1000 元 罰 款 工 資 薪 金 個 人 所 得 稅 社 會 保 險 和 個 人 所 得 稅 香 港 居 民 從 境 內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應 該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2011 年 第 48 號 )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香 港 居 民 在 境 內 有 住 所, 或 者 無 依 照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僱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應 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應 按 照 社 會 保 險 費 徵 繳 暫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但 每 個 地 區 的 具 體 執 行 政 策 不 一 住 所 而 在 境 內 居 住 滿 一 年 的 個 人, 從 境 內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不 受 僱 於 內 地 企 業, 且 在 內 地 停 留 時 間 在 任 何 12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情 況 可 以 分 爲 三 種 : 1.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與 用 人 單 位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參 加 用 人 單 位 所 在 地 的 社 會 保 險 ; 2.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個 體 經 營 的, 應 該 按 照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爲 其 僱 員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 以 及 個 月 內 不 超 過 183 天, 並 且 其 工 資 薪 金 不 是 由 內 地 企 業 或 常 設 機 構 支 付 或 負 擔, 根 據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 則 其 工 資 薪 金 所 得 不 需 要 在 中 國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3. 香 港 居 民 與 境 外 或 港 澳 台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並 派 駐 到 內 地 任 職 的, 如 果 沒 有 直 接 與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可 以 不 參 加 當 地 的 社 會 保 險 香 港 居 民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應 當 首 先 劃 分 來 源 於 境 內 或 境 外 : 個 人 實 際 在 境 內 工 作 期 間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不 論 是 由 境 內 還 是 境 外 企 業 或 個 人 僱 主 支 付 的, 均 屬 來 源 於 境 內 的 所 得 ; 以 及 個 人 實 際 在 境 外 工 作 期 間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不 論 是 由 境 內 還 是 境 由 於 北 京 沒 有 出 台 具 體 的 實 施 細 則,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對 於 屬 上 外 企 業 或 個 人 僱 主 支 付 的, 均 屬 來 源 於 境 外 的 所 得 述 第 一 種 情 況 的 香 港 居 民, 用 人 單 位 暫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爲 他 們 辦 理 內 地 的 社 會 保 險 香 港 居 民 或 者 其 用 人 單 位 應 不 時 留

19 30 31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和 個 人 所 得 稅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和 個 人 所 得 稅 其 次, 根 據 個 人 實 際 在 內 地 居 住 時 間 確 定 納 稅 義 務 ( 見 下 表 ): 香 港 居 民 直 接 由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僱 用, 只 在 內 地 任 職 境 內 支 付 部 分 境 外 支 付 部 分 境 內 居 住 時 間 境 內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境 內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境 內 支 付 境 內 支 付 境 外 支 付 境 外 支 付 免 稅 ; 適 用 1 天 -90/183 中 國 - 香 港 天 (183 天 爲 稅 收 安 排 中 徵 稅 中 國 - 香 港 稅 董 事 條 款 的 免 稅 免 稅 一 般 僱 員 / 收 安 排 ) 91/184 天 (184 高 管 需 要 徵 稅 免 稅 ; 適 用 中 國 - 香 港 高 天 爲 中 國 - 香 稅 收 安 排 中 徵 稅 層 港 稅 收 安 排 )- 董 事 條 款 的 徵 稅 免 稅 管 理 人 員 不 滿 1 年 高 管 需 要 徵 稅 1 年 - 不 满 5 年 徵 稅 徵 稅 徵 稅 免 稅 5 年 以 上 徵 稅 徵 稅 徵 稅 徵 稅 適 用 公 式 ( 應 納 稅 額 ) ( 當 月 境 內 外 工 資 薪 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X( 當 月 境 內 支 付 工 資 當 月 境 內 外 支 付 工 資 總 額 )x( 當 月 境 內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 注 : 適 用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條 款 的 高 管 的 適 用 公 式 見 注 1) ( 當 月 境 內 外 工 資 薪 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X( 當 月 境 內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注 : 適 用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條 款 的 高 管 的 適 用 公 式 見 注 2) ( 當 月 境 內 外 工 資 薪 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X [1-( 當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資 當 月 境 內 外 支 付 工 資 總 額 ) x( 當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當 月 境 內 工 資 薪 金 外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香 港 居 民 由 內 地 用 人 單 位 直 接 僱 用 的, 其 工 資 由 用 人 單 位 承 擔 並 發 放 如 其 源 於 境 內 的 工 資 所 得, 需 要 全 部 在 內 地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其 工 資 薪 金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由 用 人 單 位 代 扣 代 繳 工 資 薪 金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適 用 3% 到 45% 的 7 級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取 得 的 工 資 薪 金, 按 月 計 算 並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每 月 的 費 用 扣 除 標 準 爲 4800 元 此 外, 對 香 港 居 民 以 非 現 金 形 式 或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取 得 的 合 理 的 補 貼 費 用, 在 滿 足 一 定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免 徵 個 人 所 得 稅 這 些 免 稅 補 貼 的 類 別 包 括 : 住 房 補 貼 伙 食 補 貼 洗 衣 費 到 內 地 任 職 或 離 職 取 得 的 搬 遷 收 入 探 親 費 個 人 語 言 培 訓 費 以 及 子 女 教 育 費 補 貼 欲 了 解 工 資 薪 金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更 多 具 體 規 定, 可 參 考 北 京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網 站 : 或 致 電 北 京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納 稅 服 務 熱 線 : 欲 了 解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請 參 考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網 站 :www. chinatax.gov.cn 注 1:( 當 月 境 內 工 資 薪 金 外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X( 當 月 境 內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注 2:( 當 月 境 內 外 工 資 薪 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X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X [1-( 當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資 當 月 境 內 外 支 付 工 資 總 額 ) x( 當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明 確 個 人 所 得 稅 若 干 政 策 執 行 問 題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9]121 號 ) 的 規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設 廠, 既 擔 任 該 內 地 企 業 的 董 事, 又 同 時 擔 任 管 理 職 務, 其 從 內 地 企 業 取 得 的 董 事 費 收 入 應 按 工 資 薪 金 所 得 項 目 繳 納 中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20 5.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21 34 35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環 境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環 境 投 資 環 境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上 海 自 貿 區 ): 國 務 院 近 日 正 式 批 准 設 立 上 海 自 貿 區 根 據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2012 年 內 地 接 受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情 況 圖 中 國 香 港 64% 億 美 元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36% 億 美 元 內 地 政 府 自 1978 年 開 始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採 用 從 沿 海 到 內 陸 的 推 進 策 略 首 批 開 放 深 圳 珠 海 等 經 濟 特 區, 然 後 逐 漸 深 入 到 內 陸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惠 政 策 以 區 域 爲 導 向 方 案, 在 試 驗 區 內 對 外 商 投 資 試 行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同 時 制 訂 試 驗 區 內 外 商 投 資 與 國 民 待 遇 等 不 符 的 負 面 清 單, 對 負 面 清 單 之 外 的 領 域, 將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同 章 程 審 批 改 爲 備 案 管 理 資 料 來 源 : 商 務 部 利 用 外 資 情 況 統 計 內 地 於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後, 區 域 性 外 商 投 資 優 惠 政 策 逐 漸 向 中 西 部 轉 移 同 時, 根 據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內 地 逐 步 取 消 了 原 有 的 內 外 資 差 別 待 遇,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針 對 國 家 鼓 勵 發 除 了 上 述 國 家 級 的 優 惠 政 策 外, 地 區 政 府 爲 了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可 能 會 給 予 註 册 在 區 內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一 定 額 度 的 財 政 補 貼 和 稅 收 返 還 政 策 展 行 業 和 領 域 的 産 業 導 向 優 惠 政 策 目 前, 內 地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實 施 審 批 制 度, 某 些 特 殊 關 鍵 行 業 仍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處 於 不 對 外 資 開 放 的 狀 態 然 而, 內 地 政 府 近 年 來 一 直 努 力 簡 化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的 審 批 流 程, 下 放 審 批 權 限, 旨 在 爲 外 商 投 資 爲 了 進 一 步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濟 共 同 繁 榮 與 發 展, 中 央 政 府 創 造 更 好 的 投 資 環 境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於 2003 年 6 月 29 日 簽 署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英 文 爲 Closer Economic 現 行 主 要 優 惠 政 策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簡 稱 CEPA ) 此 後 從 2004 年 至 2013 年 8 月, 雙 方 先 後 簽 訂 十 項 CEPA 的 補 充 協 議, 內 地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 ) 中 指 定 廣 東 省 的 前 海 橫 逐 步 在 行 業 和 地 域 方 面 擴 大 對 香 港 投 資 者 優 惠 政 策 的 適 用 範 圍, 琴 南 沙 三 地 實 施 一 系 列 稅 收 海 關 財 政 和 土 地 開 發 方 面 的 優 加 强 雙 方 的 經 貿 合 作 惠 政 策 ; 西 部 大 開 發 相 應 關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減 免 政 策 ; CEPA 內 容 主 要 涵 蓋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和 貿 易 便 利 化 三 個 方 在 特 定 城 市 從 事 離 岸 服 務 外 包 業 務 的 收 入 可 享 受 營 業 稅 增 值 稅 面 CEPA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給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主 要 政 策 包 括 : 優 惠 政 策 ;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技 術 先 進 型 服 務 企 業 及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可 享 受 企 業 所 得 稅 低 稅 率 ; 從 事 國 家 重 點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項 目 農 林 牧 漁 項 目 所 得, 可 以 享 受 企 業 所 得 稅 減 免 ; 軟 件 産 業 和 集 成 電 路 企 業 可 以 享 受 企 業 所 得 稅 和 增 值 稅 減 免 ; 貨 物 貿 易 : 對 原 産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除 外 ) 零 關 稅 進 口 貨 物 須 由 香 港 製 造 商 提 出 申 請 並 符 合 CEPA 確 定 的 原 産 地 標 準 目 前, 香 港 與 內 地 已 就 約 1700 多 項 貨 物 制 定 了 CEPA 原 産 地 規 則 從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對 小 微 企 業 中 月 銷 售 額 不 超 過 2 萬 元 的 增 值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和 營 業 稅 納 稅 人, 暫 免 徵 收 增 值 稅 和 營 業 稅 ;

22 36 37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環 境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機 構 / 企 業 的 主 要 形 式 1 服 務 貿 易 : 在 CEPA 下,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多 個 服 務 領 域 在 北 京 設 立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需 要 首 先 向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申 請 在 以 優 惠 條 件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優 惠 的 形 式 包 括 : 允 許 獨 資 經 營 減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審 批 之 後 會 向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頒 發 工 商 登 記 證 少 持 股 限 制 降 低 註 册 資 本 的 要 求 降 低 地 域 及 服 務 範 圍 的 限 制 等 截 至 2012 年 6 月 簽 訂 的 CEPA 補 充 協 議 九, 內 地 和 香 港 已 在 48 個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公 布 了 338 項 開 放 措 施 與 此 同 時, 和 代 表 證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在 領 取 工 商 登 記 證 後 需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香 港 的 專 業 團 體 和 內 地 的 有 關 機 構 也 已 簽 署 了 多 項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的 協 議 或 安 排 個 體 工 商 戶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自 然 人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而 " 法 人 "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指 根 據 香 港 適 用 法 律 適 當 組 建 或 設 立 的 任 何 法 律 實 體 ( 即 公 司 合 夥 企 業 獨 資 企 業 等 ), 並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三 至 五 年 法 人 服 作 爲 CEPA 的 一 項 優 惠 政 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以 依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在 內 地 各 省 自 治 區 務 提 供 者, 須 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請 取 得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然 後 向 內 地 直 轄 市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毋 須 經 過 外 資 審 批, 沒 有 從 業 人 員 人 有 關 當 局 申 請 以 CEPA 待 遇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如 果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取 得 CEPA 待 遇, 則 毋 須 申 請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貿 易 及 投 資 便 利 化 : 雙 方 同 意 在 多 個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的 領 域 加 强 合 作, 改 善 整 體 經 商 環 境, 具 體 包 括 通 關 便 利 化 ; 檢 驗 檢 疫 標 準 數 和 經 營 面 積 的 限 制, 個 體 工 商 戶 可 以 從 事 的 經 營 範 圍 包 括 零 售 餐 飲 計 算 機 服 務 廣 告 製 作 診 所 經 濟 貿 易 諮 詢 和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等 在 內 的 多 種 行 業 化 ; 提 升 法 律 法 規 透 明 度 以 及 在 電 子 商 務 貿 易 促 進 知 識 産 權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欲 了 解 詳 情, 請 參 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網 站 : baic.gov.cn/ 欲 了 解 CEPA 的 更 詳 細 訊 息, 可 以 參 考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網 站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外 國 投 資 者 可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的 企 業 形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種 :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機 構 / 企 業 的 主 要 形 式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外 國 ( 包 括 香 港 )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機 構 / 企 業,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種 形 式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外 商 投 資 合 夥 企 業 外 國 企 業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外 國 企 業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 可 從 事 與 其 母 公 司 業 務 有 關 的 非 營 利 性 活 動, 或 進 行 與 業 務 有 關 的 聯 絡 活 動, 不 得 從 事 直 接 性 經 營 活 動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23 38 39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內 地 對 外 商 投 資 實 行 審 批 制 度 爲 了 使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的 審 批 流 者 的 註 册 資 本 等 資 力 條 件 和 履 約 能 力 等 此 外, 根 據 中 外 合 程 更 加 便 捷, 商 務 部 將 大 部 分 的 外 商 投 資 審 批 權 限 下 放 至 各 級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和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中 有 關 合 營 合 同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商 務 部 門 根 據 商 務 部 關 於 下 放 外 商 投 資 審 批 權 合 營 各 方 權 利 義 務 的 規 定, 對 於 如 何 確 定 合 營 企 業 / 合 作 企 限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商 資 發 [2010]209 號 ) 的 規 定, 審 批 機 業 的 組 織 形 式 經 營 範 圍 出 資 期 限 各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管 理 層 關 的 級 別 列 示 如 下 : 人 員 安 排 利 潤 分 配 合 營 期 滿 後 的 合 營 企 業 / 合 作 企 業 財 産 分 配 下 放 權 限 條 件 審 批 機 關 企 業 解 散 和 清 算 問 題, 也 需 要 在 簽 訂 合 營 / 合 作 合 同 時 加 以 留 意 1. 鼓 勵 類 允 許 類 投 資 總 額 3 億 美 元 以 下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爲 投 資 者 提 供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營 / 合 作 合 同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樣 本, 供 投 資 者 參 考, 詳 情 請 參 閱 北 京 市 工 2. 限 制 類 投 資 總 額 5000 萬 美 元 以 下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網 站 : 3. 註 册 資 本 3 億 美 元 以 下 外 商 投 資 性 公 司 4. 服 務 業 領 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設 立 及 其 變 更 ( 除 法 律 法 規 明 確 規 定 由 商 務 部 審 批 外 ) 5. 不 滿 足 上 述 下 放 審 批 權 限 條 件 的 投 資 項 目 地 方 商 務 部 門 審 批 國 務 院 商 務 部 審 批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和 商 務 部 聯 合 發 布 的 外 商 投 資 産 業 指 導 目 錄 (2011 年 修 訂 版 ) 將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分 爲 鼓 勵 外 商 投 資 限 制 外 商 投 資 和 禁 止 外 商 投 資 的 不 同 行 業 領 域 對 於 沒 有 被 列 舉 在 指 導 目 錄 中 的 行 業 領 域, 被 視 爲 允 許 類 的 外 商 投 資 領 域 針 對 不 同 的 行 業 領 域, 該 目 錄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於 特 定 行 業 領 域 設 定 了 一 些 條 件 欲 了 解 外 商 投 資 産 業 指 導 目 錄 的 具 體 規 定, 請 參 考 國 務 院 網 站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一 般 設 立 審 批 流 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申 請 在 經 過 主 管 商 務 部 門 的 審 批 之 後, 投 資 者 就 可 以 到 工 商 局 申 請 領 取 企 業 工 商 登 記 證 安 排 企 業 註 册 資 本 的 注 資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刻 製 公 司 印 章 到 銀 行 開 立 銀 行 賬 戶 以 及 到 稅 務 外 匯 質 監 海 關 統 計 財 政 等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登 記 等 具 體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登 記 設 立 流 程 及 手 續,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北 京 市 政 府 部 門 網 站 北 京 市 商 務 委 員 會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 北 京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北 京 外 匯 管 理 部 : 投 資 者 與 內 地 合 作 方 簽 訂 合 營 / 合 作 協 議 時 需 留 意 的 事 項 北 京 市 財 政 局 : 北 京 海 關 : 投 資 人 在 與 內 地 合 作 投 資 者 洽 談 合 營 / 合 作 合 同 和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時, 需 留 意 一 些 常 見 的 問 題 : 如 內 地 投 資 者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是 否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登 記 並 進 行 了 企 業 年 檢 中 方 投 資 欲 從 事 某 些 特 殊 行 業, 除 需 取 得 商 務 部 門 對 於 成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審 批 之 外, 還 需 取 得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的 前 置 審 批, 獲 得 經 營 許 可 後 方 可 申 請 設 立 公 司 從 事 該 行 業 的 運 營

24 40 41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上 述 關 於 在 北 京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流 程 信 息 僅 爲 一 般 性 介 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法 律 或 其 他 專 業 意 見 如 需 了 解 具 體 問 題 及 實 際 操 作, 可 以 參 考 北 京 市 投 資 促 進 局 網 站 : investbeijing.gov.cn/, 或 向 具 有 執 業 資 格 的 中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專 業 諮 詢 機 構 進 行 諮 詢 一 般 專 業 諮 詢 機 構 均 提 供 代 理 投 資 者 辦 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設 立 手 續 的 服 務, 包 括 協 助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企 業 設 立 申 請 等 文 件 準 備 企 業 設 立 申 請 的 相 關 表 格 和 與 相 應 的 政 府 機 關 溝 通 等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註 册 資 本 和 投 資 總 額 的 要 求 根 據 2006 年 1 月 生 效 的 公 司 法 要 求, 對 於 設 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註 册 資 本 要 求 爲 人 民 幣 3 萬 元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册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有 較 高 規 定 的, 應 從 其 規 定 投 資 總 額 ( 美 元 ) 最 低 註 册 資 本 ( 美 元 ) 300 萬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 註 册 資 本 至 少 佔 投 資 總 額 的 70% 萬 美 元 ) 註 册 資 本 至 少 應 佔 投 資 總 額 的 300 萬 美 元 以 上 1000 萬 美 50%,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420 萬 美 元 元 以 下 ( 含 1000 萬 美 元 ) 以 下 的, 註 册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210 萬 美 元 註 册 資 本 至 少 應 佔 投 資 總 額 的 1000 萬 美 元 以 上 3000 萬 40%,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1250 萬 美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0 萬 美 元 ) 元 以 下 的, 註 册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500 萬 美 元 註 册 資 本 至 少 應 佔 投 資 總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3600 萬 美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元 以 下 的, 註 册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1200 萬 美 元 雖 然 有 上 述 註 册 資 本 最 低 額 的 規 定,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負 責 審 批 的 商 務 部 門 會 對 外 資 企 業 的 註 册 資 本 額 與 其 經 營 規 模 相 適 應 做 出 判 斷,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其 設 立 對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投 資 總 外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總 額 是 指 開 辦 外 資 企 業 所 需 資 金 總 額, 即 按 其 額 和 註 册 資 本 的 具 體 要 求, 可 以 向 具 有 執 業 資 格 的 中 國 律 師 事 生 産 規 模 需 要 投 入 的 基 本 建 設 資 金 和 生 産 流 動 資 金 的 總 和 而 務 所 或 專 業 諮 詢 機 構 查 詢, 並 與 主 管 的 商 務 部 門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註 册 資 本 是 指 爲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的 資 本 理 部 門 溝 通 總 額, 即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者 認 繳 的 全 部 出 資 額 投 資 者 以 該 出 資 額 爲 限, 對 外 資 企 業 的 債 務 負 責 根 據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於 1987 年 2 月 頒 布 實 施 的 工 商 企 字 [1987]38 號 文 件,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註 册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例 應 當 符 合 以 下 的 比 例 規 定 : 租 賃 公 司 辦 公 場 所 的 要 求 若 投 資 者 需 租 賃 經 營 場 所, 在 準 備 租 賃 合 同 時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1. 租 賃 合 同 應 該 由 投 資 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權 簽 字 人 簽 署 ; 2. 租 賃 合 同 中 應 寫 明 該 房 屋 將 登 記 爲 擬 成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所 在, 在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登 記 註 册 後 承 租 方 將 由 投 資 方 轉 爲 該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 3. 房 屋 擁 有 者 應 該 提 供 所 租 房 屋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對 於 使 用 暫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的 房 屋 從 事 經 營 的, 應 當 提 交 工 商 部 門 要 求 的 相 應 證 明 文 件 4. 作 爲 經 營 場 所 的 房 屋, 其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上 列 明 的 房 屋 用 途 一

25 42 43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審 批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勞 工 般 須 爲 商 業 用 途 若 投 資 人 租 賃 住 宅 並 將 其 改 變 爲 經 營 性 用 房 等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可 以 根 據 經 營 需 要, 自 行 確 定 機 構 設 置 和 的,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和 所 在 地 法 律 或 管 理 的 規 定 住 宅 及 住 宅 樓 底 人 員 編 制, 並 自 行 招 聘 員 工 招 聘 可 以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進 行, 比 如 層 規 劃 爲 商 業 用 途 的 房 屋 不 得 從 事 餐 飲 服 務 歌 舞 娛 樂 提 供 互 委 託 勞 動 部 門 認 可 的 招 聘 中 介 在 新 聞 媒 體 上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等 等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生 産 加 工 和 製 造 經 營 危 險 化 學 品 等 活 動, 以 及 其 他 禁 止 經 營 的 行 業 外 國 企 業 常 駐 代 表 處 若 需 要 在 中 國 境 內 僱 用 中 國 公 民, 則 應 通 過 具 有 涉 外 勞 務 派 遣 資 格 的 單 位 進 行 勞 務 派 遣 常 駐 代 表 處 與 勞 務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時 的 對 於 企 業 經 營 場 所 的 具 體 規 定, 請 參 考 派 遣 機 構 簽 訂 提 供 相 應 服 務 的 合 同, 由 勞 務 派 遣 機 構 與 中 國 員 工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網 站 : 建 立 勞 動 合 同 關 係 台 港 澳 人 員 在 內 地 企 業 就 業 實 行 就 業 許 可 制 度 內 地 用 人 單 勞 工 位 擬 聘 任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港 澳 台 居 民 的, 應 當 爲 其 申 請 辦 理 就 業 證 ; 而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個 體 工 商 經 營 的, 應 當 由 本 人 申 內 地 勞 動 法 律 法 規 請 辦 理 就 業 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對 中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和 各 類 組 織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履 行 變 更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加 以 規 定 2012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加 以 修 改, 修 改 後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擬 聘 僱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年 齡 18 至 60 週 歲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投 資 者 和 內 地 急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可 超 過 60 週 歲 ); 2. 身 體 健 康 ; 3.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包 括 內 地 主 管 機 關 簽 發 的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證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等 有 效 證 件 ); 勞 動 合 同 法 要 求 企 業 與 員 工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應 當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對 於 企 業 不 與 員 工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情 形, 若 企 業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滿 一 年 不 與 勞 動 者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的, 視 爲 用 人 4. 從 事 國 家 規 定 的 職 業 ( 技 術 工 種 ) 的,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具 有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明 ; 5.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已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同 時 自 用 工 之 日 滿 一 個 月 起 至 用 工 之 日 起 滿 一 年 的 期 間,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資 根 據 2011 年 11 月 生 效 的 個 體 工 商 戶 條 例, 個 體 工 商 戶 可 以 根 據 經 營 需 要 招 聘 從 業 人 員, 對 於 其 僱 員 人 數 沒 有 限 制 此 外, 個 體 工 商 戶 應 當 與 聘 用 的 僱 員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履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僱 用 員 工 方 面 應 注 意 的 問 題 規 規 定 和 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 在 員 工 招 聘 方 面,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與 外 國 企 業 常 駐 代 表 處 有 不 同 的 人 員 招 聘 機 制 依 據 1995 年 生 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26 44 45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勞 工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勞 工 薪 金 與 福 利 社 會 保 險 繳 存 比 例 繳 存 比 例 ( 企 業 ) ( 員 工 ) 北 京 市 社 保 繳 存 基 數 規 定 養 老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20% 10% 0.2%-3% 8% 2%+3 元 職 工 不 繳 納 以 該 職 工 上 一 年 月 平 均 工 資 數 爲 基 數 繳 存, 繳 費 基 數 上 限 爲 北 京 市 上 一 年 職 失 業 保 險 生 育 保 險 1% 0.8% 0.2% 職 工 不 繳 納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三 倍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失 業 保 險 的 繳 費 基 數 下 限 : 北 工 時 和 工 資 制 度 : 企 業 可 以 根 據 自 身 情 況 設 定 員 工 工 資 和 福 利 標 準, 但 應 符 合 國 家 和 當 地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的 規 定 企 業 也 可 以 根 據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建 立 員 工 激 勵 制 度, 比 如 績 效 獎 金 員 工 股 票 期 權 等, 以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員 工 工 資 必 須 至 少 以 當 地 貨 幣 按 月 支 付, 發 薪 日 可 以 在 勞 動 合 同 上 進 行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應 遵 守 中 國 勞 動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工 時 制 度, 即 員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不 超 過 8 小 時,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不 超 過 40 小 時 在 發 放 員 工 工 資 時, 企 業 有 義 務 代 扣 代 繳 工 資 應 納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並 將 代 扣 代 繳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款 在 次 月 納 稅 申 報 期 內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並 繳 納 有 關 工 資 薪 金 個 人 所 得 稅, 可 以 參 考 本 册 子 第 住 房 公 積 金 12% 12% 京 市 上 一 年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40% 醫 療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生 育 保 險 的 繳 費 基 數 下 限 : 北 京 市 上 一 年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60% 四 部 分 - 工 作 社 會 保 險 : 依 據 2011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社 會 保 險 法, 國 家 建 立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失 業 保 險 生 育 保 險 等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註 册 並 經 營 的 企 業 應 當 依 法 爲 其 內 地 員 工 和 外 籍 員 工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與 員 工 個 人 繳 存 部 分 形 成 對 該 員 工 的 社 會 保 險 福 利 對 於 企 業 僱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員 工, 企 業 亦 應 當 爲 其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但 由 於 北 京 沒 有 出 台 具 體 的 實 施 細 則,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用 人 單 位 暫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欲 了 解 社 會 保 險 的 詳 情, 請 參 考 北 京 市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局 網 站 : 女 職 工 産 假 制 度 : 根 據 國 務 院 2012 年 4 月 公 布 和 實 施 的 女 職 工 勞 動 保 護 特 別 規 定, 女 職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於 98 天 的 産 假, 其 中 産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女 職 工 産 假 期 間 的 生 育 津 貼 生 育 或 者 流 産 的 醫 療 費 用, 對 已 經 參 加 生 育 保 險 的, 由 生 育 保 險 基 金 支 付 ; 對 未 參 加 生 育 保 險 的, 由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否 需 要 爲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內 地 的 社 會 保 險 另 外 根 據 國 務 院 頒 布 的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條 例, 企 業 及 其 在 職 職 工 應 繳 存 長 期 住 房 儲 金, 即 住 房 公 積 金 企 業 爲 員 工 繳 存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的 標 準 在 各 地 有 所 不 同 2013 年 北 京 市 各 項 社 會 保 險 的 具 體 繳 存 情 況 如 下 : 稅 務 外 國 投 資 者 ( 包 括 香 港 投 資 者 ) 到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可 能 會 涉 及 的 主 要 內 地 稅 種 包 括 企 業 所 得 稅 預 提 所 得 稅 增 值 稅 營 業 稅 消 費 稅 地 方 附 加 稅 印 花 稅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房 産 稅 契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及 關 稅 等 如 需 了 解 具 體 的 稅 務 問 題 或 其 實 際 操 作, 可 致 電 北 京 市 稅 務 機 關 諮 詢 熱 線 :(8610)12366

27 46 47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企 業 所 得 稅 企 業 的 以 下 收 入 爲 不 徵 稅 收 入 : 1. 財 政 撥 款 ; 總 體 概 況 2. 依 法 收 取 並 納 入 財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業 性 收 費 政 府 性 基 金 ; 依 法 在 中 國 境 內 成 立 的 企 業 ( 如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 或 者 依 照 外 國 3. 國 務 院 規 定 的 其 他 不 徵 稅 收 入 ( 地 區 ) 法 律 成 立 但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應 就 取 得 的 所 得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爲 25% 對 於 在 中 國 境 內 未 設 立 扣 除 項 目 機 構 場 所 的 外 國 企 業, 或 者 雖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與 企 業 實 際 發 生 的 與 取 得 收 入 有 關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費 其 所 設 機 構 場 所 沒 有 實 際 聯 繫 的 外 國 企 業, 應 當 就 其 來 源 於 中 用 稅 金 損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計 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時 扣 除 國 境 內 的 所 得 繳 納 預 提 所 得 稅, 稅 率 爲 10%, 預 提 所 得 稅 率 可 針 對 特 定 種 類 的 費 用 採 用 限 額 扣 除 的 方 式, 如 企 業 每 年 的 業 務 招 能 依 據 中 國 簽 訂 的 國 際 稅 收 協 定 予 以 降 低 待 費 業 務 宣 傳 費 公 益 性 捐 贈 支 出 職 工 福 利 費 佣 金 支 出 等 等, 均 須 依 法 在 限 額 內 進 行 稅 前 扣 除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以 企 業 利 潤 爲 主 要 依 據, 但 不 是 直 接 意 義 上 的 會 計 利 潤 企 業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的 收 入 總 額, 減 除 不 徵 稅 收 入 免 稅 收 入 各 項 扣 除 以 及 允 許 彌 補 的 以 前 年 度 虧 損 後 的 餘 額, 爲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虧 損 彌 補 企 業 納 稅 年 度 發 生 的 虧 損, 可 以 向 以 後 年 度 結 轉, 最 長 可 以 結 轉 五 年, 不 得 向 以 前 年 度 結 轉 虧 損 企 業 所 得 稅 採 用 按 納 稅 年 度 計 算,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度 預 繳, 年 終 匯 算 清 繳 的 方 法 納 稅 年 度 自 西 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 業 應 當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終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表, 預 繳 稅 款 當 自 年 度 終 了 之 日 起 五 個 月 內,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轉 讓 定 價 規 定 內 地 稅 收 法 律 要 求 關 聯 企 業 之 間 的 交 易 應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對 於 不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而 減 少 企 業 或 者 其 關 聯 方 應 納 稅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額 的 ; 或 者 企 業 實 施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業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減 少 其 在 內 地 的 應 納 稅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額 的, 稅 務 機 關 有 權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進 行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此 外,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也 提 出 了 由 稅 務 納 稅 申 報 表, 並 匯 算 清 繳, 結 清 應 繳 應 退 稅 款 機 關 與 企 業 協 商 達 成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的 規 定 收 入 總 額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收 入 總 額 既 包 括 銷 售 貨 物 和 提 供 勞 務 收 入 等 經 營 收 入, 也 包 括 財 産 轉 讓 收 入 股 息 紅 利 等 權 益 性 投 資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收 入 等 被 動 性 收 益, 還 包 括 接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報 送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表 時 ( 年 度 終 了 後 的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 須 就 其 與 關 聯 方 之 間 的 業 務 往 來, 附 送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受 捐 贈 收 入 等 非 經 營 性 收 入 但 對 於 購 買 國 債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符 合 條 件 的 居 民 企 業 之 間 的 股 息 紅 利 等 收 益 性 投 資 收 入 以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收 入 爲 法 定 的 免 稅 收 入 但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業, 可 免 於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 1. 年 度 發 生 的 關 聯 購 銷 金 額 ( 來 料 加 工 業 務 按 年 度 進 出 口 報 關 價 格 計 算 ) 在 2 億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且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 關 聯 融 通 資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額 計 算 ) 在 4000 萬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上

28 48 49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述 金 額 不 包 括 企 業 在 年 度 內 執 行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或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 2. 關 聯 交 易 屬 執 行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 交 通 運 輸 業 和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營 業 稅 改 徵 增 值 稅 試 點 3. 外 資 股 份 低 於 50% 且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2011 年 10 月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決 定 按 照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稅 制 增 值 稅 營 業 稅 消 費 稅 及 地 方 附 加 稅 改 革 目 標, 開 展 深 化 增 值 稅 制 度 的 改 革 決 定 從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部 分 地 區 深 化 增 值 稅 改 革 試 點, 逐 步 將 按 營 業 稅 增 值 稅 及 營 業 稅 暫 行 條 例 徵 收 營 業 稅 的 行 業 改 爲 徵 收 增 值 稅 ( 以 下 簡 稱 營 在 中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産 或 不 動 産, 應 改 增 試 點 ) 上 海 爲 首 個 營 改 增 試 點 城 市, 首 批 選 中 試 點 的 按 規 定 在 流 通 環 節 繳 納 增 值 稅 或 者 營 業 稅 詳 細 規 定 如 下 : 營 業 稅 稅 目 有 交 通 運 輸 業 和 6 項 現 代 服 務 業 ( 包 括 研 發 和 技 術 納 稅 義 務 人 增 值 稅 中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一 般 納 稅 人 應 納 稅 額 =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 當 期 進 項 稅 額 營 業 稅 在 中 國 境 內 提 供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産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産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服 務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服 務 物 流 輔 助 服 務 有 形 動 産 融 資 租 賃 和 鑒 證 諮 詢 服 務 )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上 述 稅 目 的 營 改 增 試 點 工 作 擴 大 到 包 括 北 京 在 內 的 另 外 8 個 省 市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該 項 銷 項 稅 額 = 銷 售 額 稅 率 營 改 增 試 點 工 作 範 圍 擴 大 到 全 國 範 圍 ; 同 時, 新 增 廣 播 影 視 業 應 納 稅 額 計 算 進 項 稅 額 爲 納 稅 人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接 受 應 應 納 稅 額 = 營 業 額 稅 率 作 爲 入 圍 服 務 稅 勞 務 所 支 付 負 擔 的 增 值 稅 額 稅 率 納 稅 期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應 納 稅 額 = 銷 售 額 徵 收 率 一 般 稅 率 17%, 特 定 商 品 享 受 低 稅 率 13% 小 規 模 企 業 適 用 徵 收 率 3% 分 別 爲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按 稅 目 不 同 適 用 3%-20% 的 稅 率 分 別 爲 5 日 10 日 15 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在 試 點 區 域, 納 稅 人 從 事 試 點 稅 目 的 業 務 取 得 的 收 入 應 當 繳 納 增 值 稅, 增 值 稅 也 因 此 新 增 加 了 6% 和 11% 兩 檔 徵 收 率 在 具 體 應 納 增 值 稅 額 的 計 算 方 面, 仍 沿 用 區 分 一 般 納 稅 人 和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的 方 法, 具 體 試 點 情 況 如 下 : 有 形 動 産 融 資 租 賃 17% 納 稅 申 報 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爲 一 個 納 稅 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爲 1 個 納 稅 期 的, 期 的,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申 報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 以 1 日 納 稅 ; 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爲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爲 1 個 納 稅 期 的, 一 個 納 稅 期 的,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內 預 繳 稅 款, 於 次 月 1 內 預 繳 稅 款, 於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日 起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並 結 清 上 月 應 納 稅 款 內 申 報 納 稅 並 結 清 上 月 應 納 稅 款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增 值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應 納 稅 額 =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 當 期 進 項 稅 額 應 納 稅 額 = 銷 售 額 徵 收 率 交 通 運 輸 業 11% 研 發 和 技 術 服 務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服 務 物 流 輔 助 服 務 和 鑒 證 諮 詢 服 務 廣 播 影 視 節 目 的 6% 製 作 發 行 和 播 映 服 務 所 有 應 稅 服 務 3%

29 50 51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消 費 稅 : 消 費 稅 是 在 增 值 稅 和 營 業 稅 之 外, 針 對 特 定 的 14 種 消 費 品 額 外 徵 收 的 流 轉 環 節 稅 費 2008 年 修 訂 並 於 2009 年 1 月 印 花 稅 1 日 開 始 實 施 的 消 費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列 舉 了 14 種 消 費 品, 包 括 香 煙 酒 及 酒 精 化 妝 品 成 品 油 小 汽 車 高 爾 夫 球 及 球 具 遊 艇 及 高 檔 手 錶 等 等 消 費 稅 應 納 稅 額 的 計 算 按 消 費 品 的 不 同, 分 別 按 照 應 稅 消 費 品 的 銷 售 額 銷 售 數 量 進 行 計 算 在 內 地 書 立 領 受 印 花 稅 暫 行 條 例 (1988 年 10 月 生 效 ) 所 列 舉 憑 證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都 是 印 花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 以 下 簡 稱 納 稅 人 ), 應 當 按 照 印 花 稅 暫 行 條 例 規 定 繳 納 印 花 稅 地 方 附 加 稅 :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教 育 費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費 附 加 以 實 際 繳 納 的 增 值 稅 消 費 稅 營 業 稅 ( 以 下 簡 稱 三 稅 ) 爲 計 稅 依 據, 分 別 與 三 稅 同 時 繳 納 計 算 方 法 爲 以 實 際 繳 納 三 稅 稅 額 分 別 乘 以 稅 率 北 京 市 城 建 稅 適 用 稅 率 按 照 不 同 地 區 分 別 爲 7%,5% 或 1% 教 育 費 附 加 率 爲 3%, 地 方 教 育 費 附 加 率 爲 2% 印 花 稅 稅 目 稅 率 表 稅 目 範 圍 稅 率 購 銷 合 同 包 括 供 應 預 購 採 購 購 銷 結 合 及 協 作 按 購 銷 金 額 0.03% 調 劑 補 償 易 貨 等 合 同 加 工 承 攬 合 同 包 括 加 工 定 作 修 繕 修 理 印 刷 廣 告 按 加 工 或 承 攬 收 入 0.05% 貼 花 測 繪 測 試 等 合 同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合 同 包 括 勘 察 設 計 合 同 按 收 取 費 用 0.05% 貼 花 建 築 安 裝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建 築 安 裝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按 承 包 金 額 0.03% 貼 花 關 稅 財 産 租 賃 合 同 包 括 租 賃 房 屋 船 舶 飛 機 機 動 車 輛 機 械 器 具 設 備 等 按 租 賃 金 額 0.1% 貼 花 進 口 貨 物 的 收 貨 人 出 口 貨 物 的 發 貨 人 進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爲 關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內 地 准 許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進 境 物 品,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海 關 依 照 2004 年 1 月 起 實 施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出 口 關 稅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關 稅 條 例 ) 規 定 徵 收 進 出 口 關 稅 國 務 院 負 責 制 定 進 出 口 稅 則 進 境 物 品 進 口 稅 稅 率 表, 以 規 定 關 稅 的 稅 目 稅 則 號 列 和 稅 率, 作 爲 關 稅 條 例 的 組 成 部 分 海 關 負 責 徵 收 進 口 到 中 國 的 貨 物 的 應 納 關 稅 和 進 口 環 節 稅 收 ( 包 括 進 口 增 值 稅 和 消 費 稅 ) 爲 了 達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有 關 要 求, 中 國 海 關 自 2002 年 來 已 經 陸 續 降 低 了 進 口 貨 物 關 稅 稅 率 關 稅 以 海 關 審 定 的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爲 基 礎, 按 進 出 口 貨 物 的 價 格 或 者 數 量 爲 標 準, 計 算 關 稅 稅 額 關 稅 由 海 關 負 責 徵 收 貨 物 運 輸 合 同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鐵 路 運 輸 海 上 運 輸 內 地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和 聯 運 合 同 按 運 輸 費 用 0.05% 貼 花 倉 儲 保 管 合 同 包 括 倉 儲 保 管 合 同 按 倉 儲 保 管 費 用 0.1% 貼 花 借 款 合 同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組 織 和 借 款 人 所 簽 訂 的 借 款 合 同 按 借 款 金 額 0.005% 貼 花 財 産 保 險 合 同 包 括 財 産 責 任 保 證 信 用 等 保 險 合 同 按 投 保 金 額 0.1% 貼 花 技 術 合 同 包 括 技 術 開 發 轉 讓 諮 詢 服 務 等 合 同 按 所 載 金 額 0.03% 貼 花 産 權 轉 移 書 據 包 括 財 産 所 有 權 和 版 權 商 標 專 用 權 專 利 權 專 有 技 術 使 用 權 等 轉 移 書 據 按 所 載 金 額 0.05% 貼 花 營 業 賬 簿 生 産 經 營 用 賬 册 記 載 資 金 的 賬 簿, 按 固 定 資 産 原 值 與 自 有 流 動 資 金 總 額 0.05% 貼 花 其 他 賬 簿 按 件 貼 花 五 元 權 利 許 可 證 照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發 給 的 房 屋 産 權 證 工 商 營 業 執 照 商 標 註 册 證 專 利 證 土 地 使 用 證 按 件 貼 花 5 元

30 52 53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稅 務 申 請 享 受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4. 外 國 機 構 或 個 人 從 中 國 獲 得 的 融 資 租 賃 租 金 不 動 産 的 轉 讓 收 入 股 權 轉 讓 收 益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 及 其 第 一 議 銀 行 會 在 辦 理 業 務 時, 要 求 企 業 出 示 稅 務 證 明 和 其 他 對 外 付 匯 有 關 資 料 並 進 行 核 查, 符 合 材 料 要 求 的 方 予 以 辦 理 對 外 支 付 定 書 於 2006 年 12 月 生 效 並 實 施 此 後, 雙 方 又 於 2008 年 6 月 達 成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的 第 二 議 定 書 通 過 該 安 排 及 其 議 定 書, 根 據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香 港 居 民 取 得 符 合 安 排 所 規 會 計 制 度 和 年 檢 定 的 條 件 來 源 於 內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和 財 産 轉 讓 收 益, 可 以 向 內 地 稅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在 獲 批 後 可 享 受 稅 收 安 會 計 體 系 和 會 計 準 則 排 優 惠 待 遇 若 香 港 居 民 不 符 合 稅 收 安 排 規 定 的 條 件, 則 其 取 得 的 來 源 於 內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和 財 産 轉 讓 收 益, 將 適 用 法 定 的 預 提 所 得 稅 率 10%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財 産 轉 使 用 費 讓 收 益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優 惠 稅 率 ( 注 釋 ) 5% 7% 7% 0% 國 務 院 財 政 部 於 2006 年 公 布 並 實 施 了 新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一 般 應 按 照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其 財 務 報 表 根 據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的 基 本 準 則 會 計 法 (1999 年 修 訂,2000 年 7 月 生 效 ) 和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有 關 法 規,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會 計 制 度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會 計 年 度 應 爲 自 公 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注 釋 : 上 述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優 惠 稅 率 僅 在 收 入 的 取 得 方 滿 足 一 會 計 核 算 以 人 民 幣 爲 記 賬 本 位 幣 業 務 收 支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定 條 件 並 有 權 享 受 中 國 -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優 惠 稅 率 待 遇 時 方 可 適 用 爲 主 的 單 位, 可 以 選 定 其 中 一 種 貨 幣 作 爲 記 賬 本 位 幣, 但 是 編 報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應 當 折 算 爲 人 民 幣 對 外 支 付 申 請 開 具 稅 務 證 明 企 業 必 須 根 據 實 際 發 生 的 經 濟 業 務 事 項 進 行 會 計 核 算, 填 製 會 計 憑 證, 登 記 會 計 賬 簿, 編 製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應 當 編 製 財 務 會 計 報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向 外 國 ( 包 括 香 港 ) 支 付 單 筆 等 值 3 萬 美 元 以 上 ( 不 含 3 萬 美 元 ) 的 服 務 貿 易 收 益 經 常 轉 移 和 資 本 項 目 外 匯 資 金, 應 當 先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服 務 貿 易 收 益 經 常 轉 移 和 部 分 資 本 項 目 對 外 支 付 稅 務 證 明 ( 以 下 簡 稱 稅 務 證 明 ): 1. 外 國 機 構 或 個 人 從 中 國 取 得 的 提 供 服 務 收 入 ; 2. 外 國 個 人 在 中 國 的 工 作 報 酬 ; 3. 外 國 機 構 或 個 人 從 中 國 獲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利 潤 直 接 債 務 利 息 擔 保 費 等 收 益 和 經 常 轉 移 項 目 收 入 ; 告, 包 括 資 産 負 債 表 利 潤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報 表 附 註 等 企 業 應 當 以 權 責 發 生 制 爲 基 礎 進 行 會 計 確 認 計 量 和 報 告 企 業 應 從 稅 後 的 利 潤 中 提 取 儲 備 基 金 和 職 工 獎 勵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儲 備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稅 後 利 潤 的 10%, 當 累 計 提 取 金 額 達 到 註 册 資 本 的 50% 時,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職 工 獎 勵 及 福 利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外 資 企 業 自 行 確 定 對 於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儲 備 基 金 和 職 工 獎 勵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會 確 定

31 54 55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會 計 制 度 和 年 檢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進 行 證 券 投 資 法 定 審 計 要 求 交 易 的 普 通 股 股 票 依 據 外 商 投 資 和 會 計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須 進 行 年 度 審 計, 且 應 當 聘 請 中 國 的 註 册 會 計 師 ( 包 括 中 外 合 資 的 註 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對 其 財 務 報 表 進 行 驗 證 並 出 具 報 告 爲 了 給 在 境 內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參 與 A 股 市 場 投 資 提 供 便 利,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13 年 3 月 9 日 發 布 關 於 修 訂 <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證 券 賬 戶 管 理 規 則 > 的 通 知 ( 以 下 簡 稱 通 知 ) 通 知 已 於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放 開 了 在 境 內 工 作 和 生 活 工 商 年 檢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開 立 A 股 賬 戶 的 限 制 根 據 新 修 訂 的 通 知,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活 或 工 作 在 境 內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在 企 業 年 度 檢 驗, 是 企 業 登 記 機 關 依 法 按 年 度 根 據 企 業 提 交 的 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A 股 檢 材 料, 對 與 企 業 登 記 事 項 有 關 的 情 況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的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直 接 去 證 券 公 司, 開 立 自 然 人 證 券 賬 戶 證 券 賬 戶 按 類 別 分 爲 上 海 證 券 賬 戶 和 深 圳 證 券 賬 戶 上 海 證 券 賬 戶 用 外 匯 管 理 於 記 載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證 券, 以 及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認 可 的 其 他 證 券 ; 深 圳 證 券 賬 戶 用 於 記 載 在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證 券, 以 及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目 前, 內 地 對 於 外 匯 業 務 仍 採 取 管 制 制 度, 由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各 級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監 督 檢 查 外 匯 收 支 的 真 實 性 合 責 任 公 司 認 可 的 其 他 證 券 法 性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某 些 外 匯 業 務, 需 經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後 方 可 通 過 銀 行 辦 理 針 對 不 同 的 業 務 類 型,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將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外 匯 業 務 分 爲 經 常 項 目 管 理 和 資 本 項 目 管 理 自 然 人 申 請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時, 一 般 要 求 本 人 前 往 開 戶 代 辦 點 填 寫 自 然 人 證 券 賬 戶 註 册 申 請 表, 並 提 交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複 印 件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的, 還 需 提 供 經 公 證 的 委 託 代 辦 書 代 辦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複 印 件 香 港 居 民 開 戶 具 體 應 携 帶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公 安 機 關 出 具 的 臨 時 住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進 行 證 券 投 資 宿 登 記 證 明 表 ( 以 下 簡 稱 三 證 ) 原 件 及 複 印 件 到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申 請 開 立 A 股 股 票 和 資 金 賬 戶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可 以 購 買 A 股 B 股 和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進 行 間 接 投 資 投 資 B 股 投 資 A 股 B 股, 即 人 民 幣 特 種 股 票, 是 以 人 民 幣 標 明 流 通 面 值, 以 外 幣 認 購 和 交 易, 在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流 通 的 特 種 股 股 票 A 股, 即 人 民 幣 普 通 股, 是 由 境 內 公 司 發 行, 以 人 民 幣 認 購 和

32 56 57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進 行 證 券 投 資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進 行 證 券 投 資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在 大 陸 投 資 B 股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通 過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開 立 B 股 股 票 和 資 金 賬 戶 暗 示 的 保 證, 亦 不 承 擔 任 何 因 使 用 以 上 資 料 而 造 成 的 損 失 你 有 義 務 自 行 核 實 所 有 資 訊 的 準 確 性 完 整 性 內 容 和 時 效 性, 投 資 基 金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你 具 體 個 案 或 事 實 情 況 尋 求 專 業 的 意 見 以 上 資 料 亦 無 意 構 成 廣 告 或 業 務 招 攬, 駐 京 辦 不 爲 任 何 産 品, 服 務 或 資 料 內 容 作 宣 傳 2013 年, 證 監 會 基 金 部 向 基 金 公 司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和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下 發 關 於 在 大 陸 工 作 生 活 的 外 國 人 港 澳 台 居 民 開 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賬 戶 等 有 關 事 宜 的 通 知 ( 中 國 經 濟 糾 紛 的 解 決 途 徑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基 金 部 通 知 [2013]9 號 ) 根 據 該 通 知, 從 2013 年 4 月 起, 在 大 陸 工 作 生 活 的 外 國 人 和 港 澳 台 居 民, 香 港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如 遇 到 民 商 事 糾 紛, 可 以 採 用 仲 裁 或 訴 如 符 合 國 家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政 策 規 定, 可 以 在 境 內 申 請 開 立 證 訟 兩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解 決 當 事 人 可 以 選 擇 事 先 達 成 仲 裁 協 議, 券 投 資 基 金 賬 戶 及 其 交 易 賬 戶, 並 進 行 認 購 申 購 贖 回 轉 換 約 定 在 出 現 爭 端 時 向 仲 裁 機 構 申 請 仲 裁, 或 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定 投 等 基 金 投 資 提 起 訴 訟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通 過 基 金 公 司 或 證 券 公 司 申 請 開 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賬 戶 及 其 交 易 賬 戶, 並 進 行 認 購 申 購 贖 回 轉 換 等 基 金 投 仲 裁 制 度 資 業 務 時, 需 出 示 本 人 三 證 原 件 及 複 印 件 香 港 居 民 可 能 還 需 根 據 代 銷 機 構 的 業 務 規 則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及 向 其 諮 詢 業 務 辦 理 的 具 體 規 則 流 程 和 相 關 規 定 仲 裁 制 度 是 指 爭 議 的 雙 方 事 先 達 成 協 議, 自 願 將 爭 議 提 交 選 定 的 仲 裁 機 構 作 出 裁 決, 並 有 義 務 履 行 裁 決 的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以 仲 裁 解 決 經 濟 糾 紛 的 方 式 建 立 在 雙 方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並 且 對 於 開 通 賬 戶 後,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通 過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賬 戶 進 行 基 金 交 易 仲 裁 機 構 仲 裁 員 仲 裁 地 仲 裁 語 言 以 及 適 用 法 律 的 選 擇 也 由 雙 方 自 由 約 定, 當 事 人 還 可 以 就 開 庭 審 理 證 據 的 提 交 和 意 投 資 其 他 證 券 見 的 陳 述 等 事 項 達 成 協 議 因 此, 與 法 院 訴 訟 的 嚴 格 程 序 和 相 比, 仲 裁 程 序 更 爲 靈 活 另 一 方 面, 仲 裁 依 法 受 國 家 監 督, 國 家 通 過 法 院 對 仲 裁 協 議 的 效 力 仲 裁 程 序 的 製 定 以 及 仲 裁 裁 決 的 執 香 港 居 民 在 A 股 開 戶 後, 還 可 以 直 接 投 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掛 牌 的 所 有 商 品, 包 括 債 券 ( 國 債 地 方 債 公 司 債 等 ) 認 購 權 證 認 沽 權 證 等 與 A 股 買 賣 類 似, 通 過 行 和 遇 有 當 事 人 不 自 願 執 行 的 情 況 時 可 按 照 審 判 地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範 圍 進 行 干 預 交 易 系 統 進 行 競 價 買 賣 當 事 人 採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糾 紛, 應 當 雙 方 自 願, 達 成 仲 裁 協 議 沒 有 仲 裁 協 議, 一 方 申 請 仲 裁 的, 仲 裁 委 員 會 不 予 受 理 當 事 人 以 上 有 關 營 商 投 資 在 北 京 的 資 料 僅 供 讀 者 參 考 駐 京 辦 對 在 簽 訂 經 濟 合 同 時 若 達 成 仲 裁 協 議 的, 即 排 除 了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當 中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完 整 性 內 容 和 時 效 性 不 作 任 何 明 示 的 或 解 決 糾 紛 的 權 利, 只 能 向 仲 裁 機 構 申 請 仲 裁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ir@tianjindev.com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見 問 答 個 別 行 業 :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18) 最 後 更 新 : 2015 年 1 月 I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1 II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2 III 最 低 居 留 條 件 3 I V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組

More information

管理諮詢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 法 律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在 安 排 下, 有 關 法 律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www.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C Tax_pilot 1007_Q&A_jy

Microsoft Word - PRC Tax_pilot 1007_Q&A_jy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註 冊 稅 務 師 資 格 考 試 樣 本 考 卷 卷 四 - 中 國 稅 法 PRC Tax_pilot 1007_Q&A_jy8/3/2013 1 試 題 一 計 算 題 ( 本 題 型 共 5 題, 在 5 題 中 選 答 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40 分 答 案 寫 在 答 卷 上, 計 算 要 求 列 出 計 算 式 ) ( 一 ) 某 電 視 機 廠 是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