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項 目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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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2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項 目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項 目 5: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項 目 12: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結 果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3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1. 甄 選 入 學 是 否 有 效 達 成 實 務 選 才 之 招 生 政 策 目 標 及 相 關 說 明 ( 如 校 系 招 生 目 標 )(10 2.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有 效 呈 現 重 視 實 作 能 力 及 實 務 選 才 之 結 構 ( 證 照 比 例 競 賽 )(5 3.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內 容 規 劃 及 評 分 方 式 是 否 落 實 實 務 選 才?(10 1. 學 校 能 依 據 本 身 定 位 及 招 生 對 象, 規 劃 招 生 策 略 與 做 法, 以 適 性 選 才 2. 公 布 甄 選 錄 取 人 數 及 統 測 成 績 原 始 得 分, 但 建 議 補 上 報 名 人 數 1. 甄 選 入 學 之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及 其 配 分 比 率 尚 屬 合 理 2. 目 前 各 系 統 測 成 績 比 率 均 為 20%, 相 較 於 其 他 學 校 已 降 低 統 測 比 重 3. 目 前 第 二 階 段 大 多 採 面 試, 建 議 增 加 實 作 項 目 選 才 1. 在 學 校 18 系 5 學 分 學 程 中, 僅 有 藝 管 學 分 學 程 採 用 實 務 選 才 實 作 能 力, 其 餘 學 系 僅 藉 由 口 試 筆 試 完 成 選 才 2.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仍 以 口 試 為 主, 建 議 能 朝 現 場 實 作 能 力 測 驗 方 式 規 劃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4. 報 名 費 收 取 標 準 訂 定 是 否 合 理?(5 1. 訂 有 自 辦 考 試 試 務 經 費 收 支 表, 並 依 據 此 表 收 支 經 費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甄 試 入 學 經 費 結 餘 314,086 元, 建 議 適 度 調 整 報 名 費 或 給 予 弱 勢 生 更 大 優 惠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5.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及 第 2 階 段 採 實 務 選 才 之 甄 試 項 目, 其 成 績 比 重 之 規 劃 訂 定 與 原 則 是 否 妥 適? 是 否 規 劃 有 檢 討 機 制?(20 1. 有 針 對 招 生 作 業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惟 僅 呈 現 各 系 成 績 比 重 分 配 結 果, 建 議 可 增 加 說 明 規 劃 2. 同 屬 商 管 學 院 的 學 系, 如 : 行 銷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與 貿 易 系, 其 招 收 學 生 特 質 相 近, 但 其 口 試 占 分 比 率 卻 大 不 相 同, 建 議 學 校 能 持 續 分 析 各 系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表 現, 強 化 甄 選 入 學 之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及 其 配 分 比 率 之 合 理 性 與 鑑 別 度, 期 能 找 出 較 適 合 的 指 定 甄 試 項 目 第 1 頁, 共 58 頁

4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二 ) 執 行 成 效 及 回 饋 機 制 (15%) 6.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送 審 資 料 項 目 之 明 確 性 及 必 要 性 (10 7.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實 作 測 驗 / 筆 試 / 口 試 ) 之 命 題 原 則 必 要 性 及 執 行 檢 討 機 制 (10 1. 甄 選 生 各 項 學 習 表 現 與 分 析 ( 現 況 或 規 劃 建 立 時 程 )(10 目 前 各 系 第 二 階 段 均 採 面 試, 雖 有 明 訂 送 審 項 目, 但 多 以 書 審 為 主, 建 議 增 加 實 作 項 目 比 重, 以 符 合 甄 選 入 學 之 宗 旨 目 前 各 系 均 以 書 審 和 面 試 為 主, 建 議 部 分 科 目 可 採 實 作, 如 室 內 設 計 可 現 場 測 驗 設 計 繪 畫, 或 許 更 能 選 招 優 秀 的 學 生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下 學 期 專 業 必 修 平 均 成 績 優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二 ) 執 行 成 效 及 回 饋 機 制 (15%) ( 三 ) 招 生 作 業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5%) 2. 由 學 生 表 現 反 映 招 生 規 劃 之 機 制 說 明 ( 現 況 或 規 劃 建 立 時 程 )(5 1. 招 生 作 業 規 劃 作 法 是 否 符 合 實 務 選 才 招 生 作 業 需 求 之 說 明 ( 分 析 招 生 制 度 是 否 達 成 方 案 目 標 ) (5 學 校 能 定 期 調 查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表 現, 進 而 調 整 招 生 策 略 1. 依 目 前 統 計 資 料,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之 表 現 呈 現 出 優 於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之 趨 勢, 惟 仍 須 持 續 追 蹤, 以 確 認 是 否 落 實 實 務 選 才 之 目 標 2. 學 校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在 國 際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獎 無 數 除 國 際 競 賽 外, 升 學 考 試 同 樣 成 績 優 異, 實 屬 難 得 第 2 頁, 共 58 頁

5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三 ) 招 生 作 業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5%) 2. 外 部 ( 校 友 社 會 ) 意 見 諮 詢 考 生 意 見 回 饋 ( 現 況 或 規 劃 情 形 )(10 1. 學 校 進 行 入 學 管 道 及 方 式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做 為 招 生 策 略 規 劃 參 考, 其 結 果 顯 示 獲 得 大 部 分 考 生 及 家 長 肯 定 2. 已 針 對 校 友 社 會 人 士 及 考 生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分 析 不 同 類 別 之 滿 意 度 比 率 有 3 位 不 滿 意 理 由 不 一 而 足 ; 惟 尚 可 者 還 是 有 17%, 尚 有 進 步 空 間 另 外, 家 長 及 外 部 滿 意 度 調 查 亦 是 如 此, 可 再 加 強 第 3 頁, 共 58 頁

6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一 ) 經 費 分 配 1.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與 申 請 程 序 (5%) 分 配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要 點 規 定?(3 ( 一 ) 經 費 分 配 2. 本 獎 勵 補 助 經 與 申 請 程 序 (5%) 費 支 用 有 無 書 面 規 定 程 序, 程 序 是 否 合 理?(2 ( 二 ) 經 費 規 劃 1. 專 責 小 組 運 作 與 稽 核 機 制 (8%) 是 否 依 其 設 置 辦 法 落 實, 組 成 成 員 是 否 包 括 各 科 系 ( 含 共 同 科 ) 代 表, 並 由 各 科 系 自 行 推 舉 產 生?(4 ( 二 ) 經 費 規 劃 2. 是 否 設 置 內 部 與 稽 核 機 制 (8%) 專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且 稽 核 人 員 未 擔 任 專 責 小 組 成 員?(4 1. 未 用 於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致 需 修 繕 之 校 舍 工 程 2. 學 校 自 籌 款 占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之 13%, 符 合 規 定 3. 教 師 編 纂 教 材 製 作 教 具 等 項, 占 經 常 門 經 費 比 例 為 67.43%, 符 合 規 定 4. 抽 查 相 關 資 料 皆 符 合 規 定 1. 目 前 使 用 申 請 之 程 序 尚 稱 合 理 2. 校 內 自 訂 相 關 規 定, 惟 資 本 門 僅 敘 及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建 請 學 校 敘 明 清 楚 3. 建 議 彙 整 目 前 運 作 之 相 關 原 則, 訂 定 經 費 分 配 及 支 用 之 規 章 1. 專 責 小 組 之 組 成 與 設 置 辦 法 相 符, 成 員 包 括 各 系 科 代 表, 但 辦 法 中 請 考 量 委 員 是 否 可 連 任 2. 各 系 組 成 成 員 係 由 各 系 推 舉, 惟 校 內 簽 核 指 出 : 系 推 派 成 員 如 未 能 出 席 與 會, 由 各 系 擇 派 教 師 出 席, 似 與 所 訂 規 定 需 由 各 系 自 行 推 舉 未 盡 相 符 之 精 神 1. 設 有 稽 核 室, 置 兼 任 主 任 1 人, 專 任 組 長 及 組 員 各 1 人 ; 另 置 兼 任 組 員 13 人 2. 內 部 專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與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未 重 疊 第 4 頁, 共 58 頁

7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1. 原 報 部 項 目 規 格 數 量 及 細 項 改 變 者, 是 否 經 由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 包 括 簽 到 單 ) 變 更 項 目 對 照 表 及 理 由 是 否 存 校 備 查?(4 1. 經 費 變 更 原 因 主 要 為 原 規 劃 下 不 符 使 用 或 規 格 較 低 原 規 格 停 產 價 格 變 動 誤 植 及 建 置 位 置 調 整 等, 宜 強 化 計 畫 之 規 劃 2. 專 責 小 組 於 103 年 2 月 20 日 103 年 7 月 7 日 103 年 9 月 23 日 及 103 年 11 月 4 日 召 開 共 4 次 會 議, 並 依 各 系 所 提 優 先 序 辦 理, 惟 所 提 供 資 料, 表 示 係 由 內 部 簽 核 刪 除, 但 至 訪 視 結 束 仍 未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2.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獎 勵 補 助 款 已 於 當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竣 是 否 於 當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竣 ; 若 未 執 行 完 畢, 是 否 行 文 報 部 辦 理 保 留,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執 行 完 成? (3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3. 本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資 料, 是 否 經 會 簽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後 備 文 報 部, 並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3 1. 獎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資 料, 已 送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專 案 查 核 2. 出 具 104 年 2 月 25 日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並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上 網 公 告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四 ) 帳 務 處 理 情 形 (5%) ( 四 ) 帳 務 處 理 情 形 (5%) 1.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之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 2.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之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符 合 專 款 專 帳 管 理 原 則?(3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符 合 規 定, 但 請 購 分 錄 轉 帳 傳 票 既 由 校 長 核 章, 即 宜 考 量 是 否 該 押 註 日 期 帳 務 處 理 符 合 專 帳 處 理 之 規 定, 但 請 注 意 獎 補 助 款 未 兌 現 之 支 票, 宜 於 計 畫 結 束 前 做 適 當 之 處 理 第 5 頁, 共 58 頁

8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7%) 1. 學 校 針 對 支 用 計 畫 書 ( 含 預 估 版 及 核 定 版 )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情 形?(3 部 分 已 改 善, 所 提 供 審 查 委 員 資 料 回 應 說 明 未 詳 述 改 進 措 施, 僅 以 部 分 抽 核 方 式 檢 核, 宜 考 量 回 應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之 完 整 性, 並 針 對 未 來 將 改 進 之 事 項 具 體 落 實 之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7%) 2. 學 校 就 前 1 年 度 書 面 審 查 ( 訪 視 )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之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情 形?(4 1. 學 校 誤 解 此 一 部 分 之 回 應 方 式, 以 致 對 委 員 部 分 意 見 或 建 議 事 項 未 做 改 善 回 應, 或 做 適 當 之 說 明 2. 部 分 已 改 善, 但 資 本 門 訪 價 之 建 議, 仍 建 請 落 實, 經 查 103 年 度 執 行 情 況 有 等, 其 差 價 仍 大 於 1 萬 元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一 ) 經 常 門 相 1.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及 辦 法 及 相 關 制 度 35% 公 告 (10%) 是 否 明 訂, 並 經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學 校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公 告 周 知?(6 1. 相 關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辦 法 及 相 關 制 度, 應 非 屬 機 密 且 需 公 告 周 知, 目 前 學 校 秘 書 室 104 學 年 度 法 規 彙 編 ( 全 校 ) 均 以 因 部 分 法 規 屬 機 密 性, 欲 查 詢 各 單 位 法 規, 請 來 電 詢 問, 謝 謝!! 顯 示, 而 各 承 辦 單 位 的 網 站 上 或 有 公 告 標 題 但 無 法 顯 示 內 容 2. 相 關 的 校 務 會 議 記 錄 僅 98 年 ( 含 ) 前 有 公 告 於 學 校 秘 書 室 網 站 上 面, 近 幾 年 之 會 議 紀 錄 均 無 公 告 周 知, 建 議 應 公 告 會 議 紀 錄 之 決 議 項 目 以 強 化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資 訊 透 明 的 發 展 趨 勢 3. 相 關 所 列 之 獎 勵 補 助 教 室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與 學 校 送 交 教 育 部 的 稽 核 報 告 內 容 不 符, 查 計 有 教 師 研 究 績 效 獎 勵 辦 法 教 師 補 助 教 師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實 施 辦 法 教 師 培 育 教 學 第 二 專 長 實 施 辦 法 等 三 項 未 見 於 稽 核 報 告 ; 補 助 教 師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及 展 演 辦 法 一 項 列 於 稽 核 報 告 但 未 列 於 評 鑑 資 料 中, 顯 示 相 關 補 助 辦 法 之 項 目 公 告 周 知 未 落 實 第 6 頁, 共 58 頁

9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一 ) 經 常 門 相 2. 獎 勵 補 助 行 政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及 人 員 相 關 業 務 研 35% 公 告 (10%) 習 及 進 修 活 動 辦 法 是 否 明 訂, 是 否 經 學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4 4. 實 地 抽 查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運 用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經 常 門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獎 助 教 師 編 纂 教 材 製 作 教 具 改 進 教 學 審 查 辦 法 等 要 點 及 辦 法, 均 有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紀 錄 5. 相 關 辦 法 的 修 正 通 過 後 有 提 供 書 面 公 告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發 現 訂 有 行 政 人 員 研 習 教 育 訓 練 暨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並 於 102 年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二 ) 獎 勵 補 助 1. 學 校 現 行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機 制 之 設 計 (8%) 師 資 結 構 獎 勵 辦 35%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之 原 則, 且 相 關 規 範 內 容 合 理? (4 1. 相 關 編 撰 教 材 製 作 教 具 改 進 教 學 等 項 目 查 有 多 項 案 件 均 有 同 一 年 度 相 同 教 師 重 複 申 請 獲 得 補 助 的 情 形 建 議 應 擴 大 教 師 參 與 面, 來 達 到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之 原 則 2. 建 議 應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對 校 內 人 員 進 行 內 控 自 評, 以 了 解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二 ) 獎 勵 補 助 2.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合 計 共 228 名 教 師 接 受 獎 勵 補 助, 金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機 制 之 設 計 (8%) 案 件 之 審 核 機 額 最 高 1,056,383 元, 最 低 300 元, 前 35% 制 程 序 是 否 合 10 名 獎 勵 補 助 金 額 占 36.98%, 前 20 名 理? 避 免 集 中 於 超 過 50%, 顯 示 獎 勵 金 額 與 案 件 有 集 少 數 人 或 特 定 對 中 於 少 數 人 的 情 況, 建 議 補 助 金 額 應 象 等 使 合 理?(4 避 免 集 中 於 少 數 人, 特 定 高 金 額 補 助 人 員 應 使 用 自 籌 款 支 應 第 7 頁, 共 58 頁

10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1.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案 件 之 申 請 執 行 是 否 與 其 規 定 相 符?(4 1. 各 項 辦 法 均 訂 有 補 助 經 費 上 限, 相 關 重 大 榮 譽 獲 獎 方 式 以 專 簽 方 式 進 行 補 助 2. 相 關 經 常 門 費 用 內 部 稽 核 方 式 應 盡 量 採 取 全 查 方 式 進 行, 若 需 抽 樣 查 核, 應 依 風 險 為 導 向 方 式 進 行 抽 核, 相 關 稽 核 報 告 均 應 建 立 佐 證 底 稿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2. 是 否 未 以 獎 勵 補 助 款 補 助 無 授 課 事 實 及 領 有 公 家 月 退 俸 之 教 師 薪 資?(5 3. 接 受 薪 資 補 助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規 定?(4 4. 經 常 門 經 費 支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實 施 要 點 規 定?(4 1. 學 校 是 否 訂 有 請 採 購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是 否 訂 有 財 產 管 理 辦 法?(2 接 受 薪 資 補 助 的 教 師 共 7 位, 依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未 領 有 公 家 月 退 俸, 抽 查 吳 〇 〇 與 李 〇 〇 2 位 老 師 網 站 上 公 告 的 資 料 亦 查 無 有 擔 任 公 職 的 情 形 接 受 薪 資 補 助 的 教 師 共 7 位, 依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有 授 課 時 數, 抽 查 楊 〇 〇 與 林 〇 〇 二 位 老 師 網 站 上 之 授 課 資 料 均 有 提 供 授 課 大 綱, 授 課 時 數 符 合 規 定 學 輔 相 關 設 備 占 經 費 支 用 比 例 2.26%, 學 輔 相 關 工 作 占 經 費 支 用 比 例 3.04%, 符 合 規 定 學 校 訂 有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惟 過 於 簡 略, 宜 考 量 經 費 來 源 金 額 之 不 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網 下 單 等 因 素, 制 定 更 周 延 之 作 業 流 程 第 8 頁, 共 58 頁

11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2. 財 產 管 理 相 關 學 校 訂 有 財 產 管 理 相 關 辦 法, 惟 並 無 辦 法 是 否 含 使 用 報 廢 之 相 關 規 定, 宜 請 補 訂 年 限 及 報 廢 規 定?(2 3. 是 否 參 考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由 總 務 單 位 訂 定 校 內 請 採 購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由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負 責 監 督?(3 學 校 訂 定 之 請 採 購 辦 法 及 作 業 流 程 均 經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並 由 內 稽 人 員 監 督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1. 學 校 圖 儀 設 備 之 請 採 購 程 序 及 實 施 是 否 與 其 規 定 相 符?( 萬 元 以 上 的 採 購 案 宜 訂 定 底 價, 以 利 採 購 之 進 行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6 條 ) 2. 宜 考 量 建 置 價 格 資 料 庫, 以 供 編 製 預 算 及 訂 定 底 價 之 參 考, 避 免 採 購 實 際 單 價 與 支 用 計 畫 之 預 計 單 價 落 差 過 大, 如 優 先 序 等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2.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 條 之 採 購 案 (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者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之 情 形?(4 各 採 購 之 公 告 等 標 期 底 價 核 定 人 決 標 過 程 及 驗 收 等, 與 規 定 並 無 不 合, 惟 底 價 之 訂 定 宜 加 強 詢 價, 妥 為 分 析, 以 建 置 更 好 訂 價 之 機 制 第 9 頁, 共 58 頁

12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3.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是 否 迴 避 參 與 相 關 採 購 程 序?(3 4. 資 本 門 各 支 用 項 目 ( 優 先 序 ) 執 行 與 原 計 畫 之 相 符 程 度?(3 1. 所 購 置 之 儀 器 設 備 是 否 納 入 電 腦 財 產 管 理 系 統?(2 學 校 內 稽 人 員 應 為 事 後 稽 查 與 監 督, 實 地 參 與 採 購 程 序, 不 甚 妥 適, 宜 避 免 資 本 門 各 支 用 項 目 與 原 計 畫 執 行, 稍 有 不 符 情 形, 宜 加 強 事 前 規 劃 工 作, 以 利 於 作 業 之 進 行, 並 減 輕 後 續 作 業 人 員 之 工 作 負 荷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建 議 單 機 版 改 為 網 路 版, 以 利 控 管 及 內 控 勾 稽 之 目 的, 並 利 於 提 升 行 政 作 業 之 效 率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2. 所 購 圖 儀 設 備 所 購 圖 儀 設 備 均 貼 有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是 否 列 有 〇 〇 獎 補 助 之 字 樣, 並 拍 照 存 校 備 查 〇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字 樣 之 標 籤 或 戳 章?(2 3. 所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圖 書 軟 體 之 使 用 及 保 管 情 形 ( 不 得 移 置 校 外 )?(2 經 抽 查 優 先 序 1-8 使 用 保 管 情 形, 發 現 未 建 置 管 理 及 使 用 相 關 機 制, 如 保 養 維 護 合 約 借 用 紀 錄 等 第 10 頁, 共 58 頁

13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4. 設 備 購 置 清 冊 是 否 將 大 項 目 之 細 項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及 校 產 編 號 等 註 明 清 楚, 並 區 分 獎 勵 補 助 款 及 自 籌 款 支 應 項 目?(4 購 置 清 冊 各 項 目 之 細 項, 如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及 校 產 編 號 等, 均 清 楚 列 示 第 11 頁, 共 58 頁

14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一 ) 學 校 定 位 (15%) 1. 本 計 畫 承 辦 學 校 有 配 合 挹 注 經 費 補 助 之 情 形 (5 學 校 額 外 舉 辦 人 文 素 養 與 生 命 關 懷 系 列 活 動 並 建 置 專 屬 網 頁, 故 學 校 配 合 款 占 總 經 費 10% 以 上, 建 議 可 增 收 相 關 費 用, 開 辦 第 二 班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一 ) 學 校 定 位 (15%) 2. 本 計 畫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計 畫 及 重 點 特 色 之 情 形 (10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計 畫 及 重 點 特 色, 且 規 劃 具 體 良 好, 惟 建 議 依 程 度 規 劃 課 程, 如 : 初 階 進 階 或 深 化 課 程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1. 承 辦 學 校 提 供 適 合 高 齡 者 學 習 之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 如 教 室 設 備 專 業 教 室 等 ) 之 情 形 (4 2. 承 辦 學 校 整 合 校 內 行 政 資 源, 讓 學 員 享 有 與 一 般 大 學 生 相 同 之 權 益, 如 提 供 借 書 停 車 醫 護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等 之 情 形 (4 3. 承 辦 學 校 有 規 劃 辦 理 開 結 業 典 禮 發 給 參 與 者 學 員 證 結 業 證 書 之 情 形 (4 學 校 有 提 供 良 好 的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學 校 可 依 學 員 需 要, 享 有 停 車 借 書 醫 護 及 心 理 輔 導 諮 商 等 行 政 資 源 學 校 有 發 學 員 證 等 各 類 證 件 並 規 劃 辦 理 結 業 典 禮 第 12 頁, 共 58 頁

15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4. 學 校 設 置 專 線 及 專 人 提 供 學 員 詢 問 報 名 及 後 續 服 務 事 宜 之 情 形 (3 5. 於 樂 齡 大 學 報 名 系 統 ( 含 簡 章 或 網 站 等 ) 明 定 以 未 參 與 過 該 校 計 畫 者 優 先 錄 取 且 明 確 掌 握 新 生 及 舊 生 比 率 情 形 (5 有 設 置 專 線 及 專 人 提 供 學 員 詢 問 報 名 及 後 續 服 務 事 宜 招 生 簡 章 未 標 明 新 生 優 先 錄 取, 舊 學 員 繼 續 學 習 情 形 多 宜 廣 開 招 生 資 訊 通 路, 鼓 勵 未 參 與 者, 舊 生 可 引 導 經 營 自 主 學 習 團 體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6.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學 員 檔 案 管 理 情 形 (5 1. 課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計 畫 之 4 大 類 內 容 規 劃 之 情 形 (10 2. 本 計 畫 提 出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規 劃 之 情 形 (15 3. 計 畫 執 行 代 間 教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情 形 (5 學 員 資 料 與 課 程 檔 案 散 失, 學 習 檔 案 管 理 需 多 加 強 課 程 大 致 都 依 據 教 育 部 計 畫 之 四 大 類 內 容 規 劃 雖 有 規 劃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但 資 料 的 呈 現 並 不 完 整 代 間 教 育 課 程 的 設 計, 無 法 在 資 料 及 計 畫 完 整 呈 現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雖 有 說 明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共 同 上 課, 但 仍 未 達 成 代 間 教 育 的 目 的 應 增 加 一 些 家 人 互 動 的 課 程 第 13 頁, 共 58 頁

16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1. 承 辦 學 校 於 計 劃 執 行 過 程 中, 製 作 樂 齡 大 學 網 頁, 並 隨 時 更 新 課 程 活 動 資 料 且 利 於 高 齡 者 閱 讀 (10 2. 計 畫 執 行 中 針 對 學 員 進 行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做 為 後 續 執 行 改 善 依 據 (5 1. 樂 齡 大 學 網 頁 設 置 於 學 校 官 網 下 : 連 結 於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之 成 人 學 習 與 休 憩 研 究 中 心 下 之 樂 齡 大 學 計 畫 2. 專 屬 網 頁 設 計 頁 面 簡 單 清 新 字 體 放 大 適 合 樂 齡 者 閱 讀 承 辦 人 員 通 訊 資 料 正 確, 足 見 服 務 落 實 建 議 學 校 官 網 中 設 樂 齡 大 學 超 連 結, 以 方 便 樂 齡 學 習 者 尋 找 3. 建 議 將 樂 齡 大 學 計 畫 資 料 課 程 介 紹 講 師 及 學 習 影 音 資 料 上 傳 以 擴 大 招 生 與 宣 揚 辦 學 成 果 學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資 料 不 完 整, 未 落 實 建 議 改 善 部 分, 亦 未 有 做 為 後 續 辦 學 參 考 的 具 體 措 施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3.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有 主 動 行 銷 及 媒 體 報 導 與 積 極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活 動 情 形 (10 4. 後 續 輔 導 學 員 成 立 自 主 學 習 團 體 之 情 形 (5 招 生 管 道 剛 開 始 主 要 是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到 各 鄉 里 辦 公 室 做 宣 傳, 配 合 課 程 宣 傳 單 以 及 海 報 做 說 明 該 校 已 經 是 第 五 年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仍 維 持 舊 生 學 員 之 間 口 耳 相 傳, 未 能 積 極 連 結 社 會 資 源 建 議 應 製 作 相 關 成 果 以 利 媒 體 報 導 與 成 果 宣 傳 自 主 學 習 團 體 樂 情 同 學 會 尚 缺 乏 學 習 計 畫 帶 領 人 及 實 施 辦 法 等 規 劃, 目 前 流 於 觀 光 工 廠 參 觀 旅 行 活 動, 歐 洲 旅 遊 亦 僅 1/3 學 員 參 與 第 14 頁, 共 58 頁

17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一 ) 政 策 目 1.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標 及 組 織 (5%) 及 目 標 (1 查 核 40% 已 訂 定 明 確 環 保 政 策 及 目 標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一 ) 政 策 目 2. 能 資 源 管 理 政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標 及 組 織 (5%) 策 及 目 標 (1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一 ) 政 策 目 3.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標 及 組 織 (5%) 資 源 管 理 組 織 設 查 核 40% 置 及 運 作 情 形 (3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1.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措 施 成 效 (5 查 核 40% 能 資 源 管 理 設 定 量 化 目 標, 並 定 期 檢 討 達 標 率, 以 落 實 能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圖 明 確, 宜 儘 速 完 成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以 符 法 規 之 規 範 各 項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及 操 作 排 放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2. 廢 棄 物 清 除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處 理 成 效 (3 查 核 40%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3.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宜 於 檢 討 回 收 成 效 時, 補 充 資 源 回 收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查 核 40% 用 之 具 體 做 法 與 率 成 效 (2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1. 能 資 源 管 理 具 體 達 成 成 效 (4 符 合 評 量 標 準 惟 逐 年 變 動 數 值 宜 加 以 檢 討 分 析, 並 宜 以 平 均 值 為 管 控 目 標 值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2.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宜 加 強 能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專 責 主 管 之 培 措 施 之 具 體 成 效 訓 ( 含 創 新 研 發 )(3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3. 綠 色 產 品 採 購 之 具 體 成 效 (3 已 辦 理 綠 色 採 購, 惟 未 能 提 供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四 ) 生 態 校 園 1. 生 態 校 園 及 生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物 多 樣 性 (4 (10%) 宜 調 查 校 內 生 態 環 境, 建 立 生 物 多 樣 性 資 料 第 15 頁, 共 58 頁

18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四 ) 生 態 校 園 2. 綠 美 化 透 水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化 規 劃 與 維 護 管 (10%) 理 (3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四 ) 生 態 校 園 3. 優 質 建 築 物 學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習 環 境 與 清 潔 維 (10%) 護 管 理 (3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五 ) 環 境 與 能 1.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成 效 (5%) 宣 導 成 效 (2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五 ) 環 境 與 能 2.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人 員 認 證 (1 宣 導 成 效 (5%) 指 定 人 員 尚 待 取 得 認 證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五 ) 環 境 與 能 3. 環 境 與 能 資 源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通 識 教 育 之 推 行 宣 導 成 效 (5%) 成 效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1.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及 目 標 (1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管 理 計 畫 編 修 (2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3.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 人 員 委 員 會 )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設 置 及 運 作 情 形 (2 訂 有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目 標 及 承 攬 安 全 規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相 關 計 畫 及 工 作 守 則 均 完 備 學 校 已 設 置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並 已 完 成 相 關 人 員 之 設 置 及 證 照 之 取 得 第 16 頁, 共 58 頁

19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1.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成 效 ( 含 虛 驚 事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件 與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經 費 規 劃 自 動 檢 查 執 行 查 核 改 善 措 施 )(4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2. 主 動 推 動 安 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認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證 ( OHSAS18001 TOSHMS 教 育 部 認 可 系 統 等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3. 持 續 改 善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績 效 ( 持 續 改 善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與 創 新 作 法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三 ) 作 業 環 境 1.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化 學 品 或 器 具 之 為 (12%) 管 理 及 採 購 (3 ( 三 ) 作 業 環 境 2.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物 通 識 規 則 之 推 為 (12%) 行 (3 校 園 災 害 與 職 業 災 害 的 統 計 以 受 雇 教 職 員 生 為 主, 惟 統 計 分 析 的 對 象 宜 納 入 在 學 生 雖 尚 未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但 全 校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架 構 清 楚 且 實 際 落 實 度 高 每 年 進 行 內 外 部 稽 合 且 管 理 落 實 度 高 鍋 爐 室 中 的 設 備 新 穎, 宜 將 手 工 具 集 中 管 理 ( 目 前 部 分 板 手 直 接 置 於 設 備 上 ), 且 5S 應 加 強 基 本 的 危 害 標 示 系 統 已 建 立, 但 部 分 標 示 可 能 在 維 修 時 未 能 將 原 本 的 顏 色 方 向 內 容 的 標 示 歸 位, 宜 加 以 改 善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三 ) 作 業 環 境 3. 有 害 作 業 安 全 風 險 辨 識 已 全 面 進 行, 且 因 系 所 屬 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衛 生 管 理 作 為 (, 基 本 上 皆 屬 中 低 風 險 理 現 況 查 核 35% 為 (12%) 含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SOP 完 整 性 危 害 辨 識 評 估 )(4 第 17 頁, 共 58 頁

20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三 ) 作 業 環 境 4. 預 防 肌 肉 骨 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傷 害 等 人 因 工 程 為 (12%) 改 善 (2 學 校 定 期 舉 辦 體 適 能 課 程, 也 針 對 防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人 因 工 程 進 行 改 善 說 明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四 ) 危 害 預 防 1.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及 控 制 (5%) 與 分 級 管 理 (2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四 ) 危 害 預 防 2.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及 控 制 (5%) 措 施 ( 含 防 火 防 理 現 況 查 核 35% 爆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與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具 )(3 已 藉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進 行 健 檢 系 統 管 理 由 於 系 所 空 間 屬 性 為 風 險 度 較 低 之 工 程 實 驗 場 所, 因 此 除 化 學 實 驗 ( 化 妝 品 系 ) 與 餐 廳 的 LPG 儲 存 場 所 外, 較 無 化 學 物 質 的 風 險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五 ) 安 全 衛 生 1. 安 全 衛 生 教 全 校 的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分 為 三 級 進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育 訓 練 之 成 效 行, 落 實 度 高 導 (5%) (3 ( 五 ) 安 全 衛 生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宜 對 執 行 成 效 加 以 評 析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通 識 教 育 之 推 行 導 (5%) 成 效 (2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 一 ) 政 策 目 標 及 組 織 (5%) ( 一 ) 政 策 目 標 及 組 織 (5%) 1. 災 害 防 救 管 理 政 策 及 目 標 (1 2.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編 修 (2 宜 依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編 訂 防 災 政 策 及 目 標 訂 有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手 冊 及 實 施 計 畫, 宜 可 依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擬 定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減 災 及 應 變 作 為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一 ) 政 策 目 3.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標 及 組 織 (5%)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25% 運 作 (2 已 設 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每 半 年 宜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視 各 防 災 作 為, 並 在 運 作 上 加 強 整 備 作 業 第 18 頁, 共 58 頁

21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 二 ) 校 園 災 害 1.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應 變 之 掌 握 (3 (10%) ( 二 ) 校 園 災 害 2.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路 線 之 繪 製 與 張 (10%) 貼 ( 各 類 宣 導 )(2 已 完 成 部 分 災 害 潛 勢 圖, 但 需 進 一 步 分 析, 以 掌 握 災 害 可 能 發 生 的 時 間 和 空 間 已 完 成 各 樓 層 疏 散 路 線 並 張 貼 公 告, 但 未 於 各 棟 1 樓 出 口 張 貼 各 樓 及 全 校 之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圖 ( 二 ) 校 園 災 害 3. 定 期 辦 理 校 園 已 能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並 加 強 住 宿 生 之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災 害 疏 散 避 難 演 疏 散 實 作 (10%) 練 (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三 ) 災 害 防 救 1. 災 情 蒐 集 通 已 建 置 及 整 備 災 情 之 通 報 系 統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設 備 整 備 (5%) 報 與 指 揮 所 需 設 25% 施 建 置 維 護 及 強 化 (3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三 ) 災 害 防 救 2. 災 害 防 救 物 資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設 備 整 備 (5%) 及 器 材 之 整 備 及 25% 檢 查 (2 防 救 災 物 資 及 器 材 應 針 對 校 園 易 發 生 災 害 之 特 性 整 備, 宜 再 針 對 校 園 特 性, 進 行 潛 勢 分 析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四 ) 災 害 防 救 1. 防 減 災 教 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訓 練 之 成 效 (3 25% 導 (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四 ) 災 害 防 救 2. 防 災 通 識 教 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之 推 行 成 效 (2 25% 導 (5%) 已 能 辦 理 防 減 災 之 培 訓 已 開 設 防 災 相 關 課 程 第 19 頁, 共 58 頁

22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1. 學 校 成 立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1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2. 學 校 由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擔 任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 召 集 人, 小 組 成 員 已 納 入 學 生 代 表? 召 開 會 議 規 劃 相 關 活 動?(1 3. 學 校 已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或 法 律 顧 問 成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諮 詢 窗 口?(1 4. 學 校 已 建 立 學 校 專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網 站 ( 頁 ) 專 區, 並 提 供 網 路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之 諮 詢 窗 口?(1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1. 學 校 開 設 智 慧 財 產 權 通 識 課 程 或 以 其 它 有 效 方 案 替 代, 以 強 化 學 生 具 備 正 確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1 學 生 修 習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普 及 率 不 高, 建 議 增 開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第 20 頁, 共 58 頁

23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2. 學 校 教 師 自 編 教 材 或 講 義 授 課, 並 利 用 校 內 網 路 教 學 平 臺 編 寫 或 提 供 學 生 下 載 使 用?(1 3. 學 校 教 師 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警 語 加 註 於 授 課 大 綱?(1 4.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適 當 引 導 學 生 使 用 正 版 教 科 書?(1 5. 學 校 教 師 適 時 提 醒 或 制 止 學 生 使 用 不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或 通 報 學 校 予 以 輔 導?(1 1. 學 校 於 學 校 網 站 建 有 宣 導 網 頁, 並 連 結 教 育 部 或 智 慧 財 產 局 宣 導 網 站, 提 供 相 關 訊 息?(1 應 建 立 機 制, 以 協 助 教 師 確 認 提 供 學 生 下 載 檔 案 之 適 切 性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應 提 供 教 師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參 考 手 冊, 以 協 助 教 師 適 時 輔 導 學 生 符 合 規 定 第 21 頁, 共 58 頁

24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2. 學 校 參 考 運 用 智 慧 財 產 局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題 庫, 透 過 各 種 宣 導 方 法 及 觸 法 受 罰 案 例, 在 校 園 採 取 有 效 宣 導 措 施?(1 3. 學 校 提 供 著 作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及 資 訊, 以 利 全 校 師 生 遵 循 辦 理? (2 4. 學 校 舉 辦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宣 導 之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研 習 或 於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課 程 或 鼓 勵 系 學 會 或 社 團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活 動?(3 5. 學 校 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禁 止 不 法 影 印 或 類 似 警 語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生 在 校 資 訊, 並 於 新 生 訓 練 時 宣 導 周 知? (2 案 例 宣 導 建 議 針 對 學 校 師 生 之 需 求 建 議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之 資 訊 說 明 能 針 對 學 校 師 生 不 同 之 需 求 建 議 針 對 教 師 需 求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符 合 規 定 第 22 頁, 共 58 頁

25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1. 學 校 要 求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單 位, 訂 定 影 印 服 務 規 則, 且 列 入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之 規 定? 學 校 於 校 內 影 印 服 務 區 域 之 明 顯 處, 張 貼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警 語?(3 2. 就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廠 商, 學 校 已 將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納 入 採 購 契 約 規 範? (3 3. 學 校 針 對 進 行 不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之 學 生 建 全 輔 導 機 制? 學 校 已 將 進 行 不 法 影 印 情 節 嚴 重 屢 次 未 改 進 之 學 生 列 入 獎 懲 規 定 議 處? (3 4. 學 校 訂 定 具 體 方 案 或 措 施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購 置 或 取 得 教 科 書?(2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二 手 書 平 台 仍 可 強 化, 以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取 得 合 法 授 權 學 習 資 料 第 23 頁, 共 58 頁

26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5. 學 校 圖 書 館 整 合 各 系 所 每 學 期 教 科 書 清 單, 購 置 書 籍 或 電 子 書 提 供 學 生 在 館 查 閱 服 務?(1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1. 學 校 落 實 將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納 入 校 規, 該 規 範 至 少 須 含 括 教 學 區 與 學 校 宿 舍 區 (2 2. 學 校 訂 定 網 路 異 常 流 量 管 理 與 處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處 理 疑 似 侵 權 事 件, 並 知 會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者 等 相 關 人 員 (2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3. 學 校 校 園 內 的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建 立 相 關 的 防 護 措 施 (2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4. 學 校 推 動 校 園 合 法 軟 體 之 使 用 (2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5.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各 校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疑 似 侵 權 案 件 標 準 作 業 處 理 流 程 (2 符 合 規 定 第 24 頁, 共 58 頁

27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1. 已 通 過 資 安 管 理 制 度 認 ( 驗 ) 證, 並 保 持 證 照 有 效 性 (4 2. 已 訂 定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建 立 網 路 對 外 服 務 申 辦 作 業 及 安 全 檢 查? (3 3. 已 訂 定 電 腦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以 規 範 伺 服 主 機 及 個 人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建 置 安 全, 系 統 上 線 使 用 前 應 建 立 申 辦 作 業 及 安 全 檢 查?(3 已 通 過 驗 證 並 保 持 有 效 性 已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並 建 立 申 辦 作 業 及 安 全 檢 查 機 制 已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並 每 半 年 進 行 個 人 電 腦 自 我 檢 查 及 抽 查 二 資 訊 安 全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1.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時 效 已 符 合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手 冊 之 相 關 要 求 (4 符 合 規 定 二 資 訊 安 全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2. 已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通 報 演 練 並 符 合 演 練 要 求?(4 符 合 演 練 要 求 二 資 訊 安 全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3. 已 定 期 更 新 連 線 單 位 資 安 連 絡 人?(2 符 合 規 定 第 25 頁, 共 58 頁

28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1. 已 辦 理 不 同 職 級 員 工 之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 主 官 主 管 技 術 人 員 一 般 人 員 ) 並 符 合 相 關 時 數 要 求?(4 2. 學 校 已 開 設 資 訊 安 全 通 識 課 程, 以 強 化 學 生 具 備 資 安 素 養?(3 行 政 人 員 與 主 管 的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均 能 落 實, 為 求 周 延 起 見, 建 議 也 能 強 化 教 師 的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符 合 規 定 二 資 訊 安 全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3. 資 安 從 業 人 員 已 有 專 業 證 照? (3 資 安 從 業 人 員 共 有 6 張 專 業 證 照, 符 合 規 定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1. 已 建 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組 織? 並 指 定 機 關 高 層 為 個 資 業 務 之 機 關 召 集 人?(2 2. 已 定 期 界 定 並 清 查 機 關 內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2 已 建 立 相 關 組 織, 並 召 開 會 議 每 年 清 查 乙 次 (104 年 3 月 23 日 ) 第 26 頁, 共 58 頁

29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3. 已 指 定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或 經 驗 之 專 人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及 保 管 事 項? (2 4. 已 設 置 個 資 保 護 聯 絡 窗 口, 協 調 聯 繫 個 資 事 宜, 並 將 聯 繫 方 式 ( 如 : 電 話 ) 置 於 單 位 網 站, 以 便 利 民 眾 提 出 申 訴 與 救 濟?(2 5. 已 訂 定 個 人 權 力 行 使 的 流 程, 並 於 法 律 允 許 之 範 圍 內 提 供 資 料 當 事 人 下 列 權 益 :(2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1.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人 員 管 理 措 施?(2 符 合 規 定 尚 符 合 規 定 惟 目 前 放 置 於 副 校 長 室 網 頁, 對 於 使 用 者 而 言 不 易 獲 得 此 資 訊, 建 議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已 訂 定 相 關 流 程 惟 網 頁 僅 公 告 作 業 流 程, 建 議 應 有 對 應 簡 要 說 明 並 放 置 於 首 頁, 以 利 當 事 人 知 悉 符 合 規 定 第 27 頁, 共 58 頁

30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2.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作 業 管 理 措 施?(2 3.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物 理 環 境 管 理 措 施?(2 4.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技 術 管 理 措 施?(2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5.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認 知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2 6.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紀 錄 機 制? (2 1. 已 進 行 個 資 風 險 評 鑑, 設 定 資 料 保 護 要 求?(2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第 28 頁, 共 58 頁

31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三 個 資 保 護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2. 已 定 期 執 行 稽 核 作 業, 以 確 保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措 施 之 有 效 性?(2 符 合 規 定 三 個 資 保 護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3. 已 將 個 資 業 務 委 外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納 入 合 約 條 款, 並 進 行 適 當 之 稽 核?(4 符 合 規 定 第 29 頁, 共 58 頁

32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1. 學 校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5 [NA] 2.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設 置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5 [NA] 3. 學 校 維 持 網 路 教 學 設 施 及 教 學 系 統 的 正 常 運 作 提 供 穩 定 頻 寬 並 有 適 當 網 路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5 1.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5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為 主 辦 單 位, 電 算 中 心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教 師 均 可 申 請 每 班 1 名 助 教, 提 供 36 小 時 教 學 協 助 近 3 年 期 間 皆 無 故 障 維 護 紀 錄, 僅 提 供 2015 年 3 月 後 的 紀 錄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均 有 教 學 計 畫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2.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有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並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5 3.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5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有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並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均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1. 學 校 有 定 期 評 鑑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5 所 有 課 程 均 有 定 期 評 鑑 第 30 頁, 共 58 頁

33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2. 學 校 有 適 當 保 存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資 料 (5 均 有 適 當 保 存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資 料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3.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3 學 年 (5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有 保 存 3 學 年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一 ) 平 臺 功 能 及 說 明 (4%) ( 一 ) 平 臺 功 能 及 說 明 (4%) 1. 平 臺 提 供 公 告 欄 網 路 教 材 線 上 討 論 園 地 及 同 步 教 學 教 室 (2 2. 平 臺 提 供 線 上 教 學 評 量 互 動 線 上 操 作 等 的 說 明 (2 平 臺 有 提 供 公 告 欄 網 路 教 材 線 上 討 論 園 地 及 同 步 教 學 教 室 平 臺 有 提 供 線 上 教 學 評 量 互 動 線 上 操 作 等 的 說 明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1. 平 臺 提 供 作 業 之 公 告 繳 交 批 閱 回 饋 及 自 動 催 繳 的 機 制 (2 2. 平 臺 提 供 上 網 學 習 時 間 次 數 線 上 討 論 線 上 測 驗 及 作 業 成 績 等 各 種 學 習 歷 程 的 紀 錄 與 統 計 (2 平 臺 有 提 供 作 業 之 公 告 繳 交 批 閱 回 饋 及 自 動 催 繳 的 機 制 平 臺 有 提 供 上 網 學 習 時 間 次 數 線 上 討 論 線 上 測 驗 及 作 業 成 績 等 各 種 學 習 歷 程 的 紀 錄 與 統 計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3. 平 臺 提 供 教 材 測 驗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2 平 臺 有 提 供 教 材 測 驗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第 31 頁, 共 58 頁

34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4. 平 臺 提 供 優 秀 作 品 觀 摩 同 儕 互 評 等 功 能 (3 1.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提 供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支 援 (5 平 臺 有 提 供 優 秀 作 品 觀 摩 同 儕 互 評 等 功 能 有 提 供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經 費 申 請 支 援, 建 議 可 搭 配 校 內 的 系 所 培 育 及 訓 練 協 助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的 人 力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2. 學 校 有 教 材 開 發 及 取 得 之 機 制 與 流 程, 且 其 網 路 教 材 符 合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定 (4 3. 學 校 提 供 人 力 協 助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 如 教 學 設 計 多 媒 體 設 計 或 後 製 等 專 業 人 力 )(4 雖 有 制 定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的 設 置 相 關 辦 法, 但 缺 少 執 行 檢 核 的 相 關 紀 錄 因 學 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數 目 眾 多, 建 議 增 設 專 門 協 助 教 師 製 作 教 材 及 課 程 的 人 力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 一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採 認 及 學 位 取 得 (10%)[NA] 4. 學 校 支 援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設 備 ( 如 攝 影 棚 或 其 他 影 像 錄 音 等 製 作 設 備 )(3 1. 學 生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且 符 合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學 分 計 算 之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採 認 其 學 分, 並 納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計 算 (5 學 校 有 支 援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設 備 已 依 規 定 實 施 第 32 頁, 共 58 頁

35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一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採 認 及 學 位 取 得 (10%)[NA] 2.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5 已 依 規 定 實 施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1. 課 程 適 當 說 明 科 目 宗 旨 學 分 數 單 元 目 標 適 用 對 象 學 前 能 力 及 評 量 標 準 (3 課 程 有 適 當 說 明 科 目 宗 旨 學 分 數 單 元 目 標 適 用 對 象 學 前 能 力 及 評 量 標 準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2. 教 材 提 供 適 當 的 重 點 提 示 事 例 練 習 反 思 活 動, 及 補 充 教 材 或 網 路 資 源 (3 3. 教 師 實 施 的 同 步 或 非 同 步 教 學 活 動 時, 師 生 能 針 對 課 程 相 關 議 題 積 極 地 參 與 討 論 (3 4. 課 程 能 針 對 各 項 學 習 評 量 提 供 評 量 結 果 與 回 饋 (4 5. 評 量 有 考 量 學 習 者 的 線 上 學 習 歷 程 和 參 與 度 (3 教 材 有 適 當 的 重 點 提 示 事 例 練 習 反 思 活 動, 及 補 充 教 材 或 網 路 資 源 建 議 可 再 強 化 議 題 討 論 的 積 極 度 與 品 質 課 程 均 有 針 對 各 項 學 習 評 量 提 供 評 量 結 果 與 回 饋 建 議 提 高 線 上 學 習 歷 程 和 參 與 度 佔 總 成 績 的 比 率, 並 訂 定 詳 細 的 評 分 指 標 及 規 則 第 33 頁, 共 58 頁

36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一 ) 學 校 依 法 1.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案 (7%) 11 條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3 ( 一 ) 學 校 依 法 2. 學 校 經 校 內 行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政 程 序 通 過 特 殊 案 (7%) 教 育 方 案 內 容 (2 1. 學 校 業 依 法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2. 該 方 案 內 容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8 項 內 容 學 校 104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業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惟 103 年 度 未 經 該 會 審 議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一 ) 學 校 依 法 3.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方 案 內 容 符 合 身 案 (7%)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與 服 務 需 求 (2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依 學 生 需 求 及 障 礙 類 別 調 整 輔 導 與 服 務 內 容, 並 明 列 各 處 室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符 合 該 項 指 標 ( 二 ) 學 校 成 立 1. 學 校 成 立 特 殊 學 校 業 已 訂 定 章 程, 並 成 立 特 殊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推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代 表 符 合 規 定 員 會 (5%) (3 ( 二 ) 學 校 成 立 2.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校 長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或 擔 任, 符 合 評 分 標 準 員 會 (5%) 指 定 一 級 主 管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1 ( 二 ) 學 校 成 立 3.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員 會 (5%)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1 次 (1 ( 三 ) 學 校 設 置 1. 學 校 設 置 或 指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定 一 級 單 位 為 特 為 專 責 單 位 (5%) 殊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2 學 校 業 於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103 年 2 月 10 日 及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103 年 10 月 1 日 召 開 會 議, 符 合 本 項 規 定 1. 學 校 102 年 底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生 事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指 定 諮 商 與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特 殊 教 育 業 務 2. 學 校 網 頁 內 容 顯 示 如 : 人 事 管 理 系 統 之 現 職 人 員 職 務 說 明 書 諮 商 中 心 任 務 服 務 內 容 推 廣 等 仍 為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宜 請 同 步 修 正 第 34 頁, 共 58 頁

37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三 ) 學 校 設 置 2. 特 殊 教 育 專 責 學 校 所 附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職 掌 為 專 辦 身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單 位 專 辦 身 心 障 心 障 礙 教 育 事 項 為 專 責 單 位 (5%) 礙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1 ( 三 ) 學 校 設 置 3. 訂 定 當 年 度 特 學 校 業 於 103 年 2 月 10 日 審 查 通 過 103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殊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年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為 專 責 單 位 (5%) (1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三 ) 學 校 設 置 4. 依 當 年 度 特 殊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期 為 專 責 單 位 (5%) 程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定 期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1 學 校 依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依 個 別 活 動 進 行 學 生 滿 意 度 及 成 效 分 析 ( 四 ) 專 責 單 位 1.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人 員 進 用 資 格 符 合 規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進 用 資 格 符 定 核 與 獎 勵 (8%) 合 規 定 (1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四 ) 專 責 單 位 2.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專 職 身 心 障 核 與 獎 勵 (8%) 礙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2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人 員 專 職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並 有 附 工 作 職 掌 表, 符 合 指 標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四 ) 專 責 單 位 3.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輔 導 人 員 之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研 習 時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參 加 36 小 時 數 依 所 附 資 料, 皆 達 36 小 時 核 與 獎 勵 (8%) 以 上 之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其 中 包 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輔 導 人 員 知 能 研 習 課 程 18 小 時 (3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四 ) 專 責 單 位 4. 學 校 針 對 輔 導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訂 有 工 作 考 核 與 獎 勵 (8%) 核 及 獎 勵 機 制 (2 學 校 依 據 約 僱 人 員 考 核 辦 法 辦 理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並 依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標 準 辦 理 獎 勵 機 制 第 35 頁, 共 58 頁

38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五 ) 協 助 鑑 定 1. 學 校 主 動 或 依 學 校 跨 單 位 間 具 主 動 協 調 機 制 協 助 學 與 申 訴 管 道 (5%) 申 請 發 掘 具 特 殊 生 鑑 定 教 育 需 求 之 學 生 (1 ( 五 ) 協 助 鑑 定 2. 學 校 協 助 身 心 學 校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鑑 定 符 合 與 申 訴 管 道 (5%)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鑑 規 定 程 序 定 等 相 關 事 項 (2 ( 五 ) 協 助 鑑 定 3.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與 申 訴 管 道 (5%) 學 生 申 訴 服 務 (2 1. 學 校 訂 有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及 設 有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惟 建 議 於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遴 聘, 宜 增 列 特 殊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2. 學 校 業 於 103 年 修 正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宜 將 網 頁 資 訊 同 步 更 新 ( 一 ) 依 法 訂 定 1. 學 校 為 每 位 身 ISP 完 成 率 達 90%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心 障 礙 學 生 訂 定 (ISP)(15%)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ISP)(4 ( 一 ) 依 法 訂 定 2.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畫 ISP 內 容 符 合 (ISP)(15%)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8 1.ISP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2. 部 分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資 料 未 填 寫, 宜 改 善 ( 一 ) 依 法 訂 定 3.ISP 之 訂 定 符 ISP 訂 定 能 邀 請 導 師 學 生 系 主 任 或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家 長 等 參 與 (ISP)(15%) 30-1 條 規 定 (1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一 ) 依 法 訂 定 4. 學 校 ISP 訂 定 未 見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檢 討 之 相 關 資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時 程 適 當, 每 學 料 (ISP)(15%) 期 至 少 檢 討 1 次 (2 第 36 頁, 共 58 頁

39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二 ) 建 立 課 業 1. 學 校 針 對 身 心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障 礙 學 生 課 業 輔 與 審 查 機 制 (5%) 導 需 求, 訂 有 相 關 申 請 規 定 (1 學 校 訂 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課 業 加 強 輔 導 實 施 作 業 細 則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等, 並 能 經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37 頁, 共 58 頁

40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二 ) 建 立 課 業 2.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與 審 查 機 制 (5%) 建 立 評 估 與 審 查 機 制 (2 ( 二 ) 建 立 課 業 3.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生 個 別 差 異, 提 與 審 查 機 制 (5%) 供 合 宜 時 數 比 例 與 課 輔 方 式 (2 ( 三 ) 提 供 適 當 1. 學 校 針 對 個 別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5%) 生, 提 供 合 適 之 個 別 團 體 輔 導 諮 詢 或 轉 介 服 務 (2 1. 有 關 學 生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需 求, 在 收 到 學 生 申 請 表 後, 能 經 評 估, 予 以 安 排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服 務 2. 訂 有 課 業 輔 導 評 估 機 制 如 : 學 習 態 度 及 請 假 方 式, 對 於 未 遵 守 規 範 者 也 能 有 各 種 彈 性 處 理 措 施 3. 學 生 有 填 寫 課 輔 回 饋 表, 惟 建 議 進 一 步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4. 學 生 課 輔 時 數 可 透 過 統 計 表 方 式 呈 現 1. 資 源 教 室 針 對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合 宜 之 課 輔 方 式, 例 如 : 課 輔 教 室 設 置 電 腦 搭 配 大 螢 幕 以 溝 通 板 輔 助 聽 障 生 課 業 輔 導 2. 在 課 輔 時 數 比 例 方 面, 依 規 定 每 週 不 超 過 6 小 時, 但 對 特 殊 個 案 會 視 其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時 間 及 方 式 1.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能 定 期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對 於 有 適 應 困 難 或 情 緒 困 擾 者, 亦 能 轉 介 心 理 師 進 行 個 別 諮 商 2. 辦 理 人 際 關 係 成 長 團 體,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大 學 生 活 適 應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三 ) 提 供 適 當 2. 針 對 個 案, 學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校 有 詳 細 之 輔 導 (5%) 紀 錄 及 各 項 諮 詢 或 轉 介 資 料 完 整 (2 ( 三 ) 提 供 適 當 3. 學 校 針 對 個 別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5%) 生, 定 期 追 蹤 學 生 適 應 狀 況 (1 1. 轉 介 諮 商 之 特 殊 個 案 有 詳 細 諮 商 輔 導 紀 錄 2. 校 務 系 統 中 能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建 有 課 程 輔 導 系 統, 系 統 化 的 列 管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及 時 介 入 追 蹤, 並 將 工 作 E 化, 值 得 嘉 許 1. 能 關 懷 特 殊 個 案, 並 視 需 要 轉 介 予 心 理 師 討 論 2. 對 於 特 殊 或 危 機 個 案, 能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及 追 蹤, 並 填 寫 個 案 訪 談 紀 錄 表 第 38 頁, 共 58 頁

41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四 ) 辦 理 相 關 1.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生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如 適 應 生 活 滿 意 度 調 查 (5%) 人 際 社 會 職 業 轉 銜 等 之 輔 導 活 動 (2 1. 針 對 學 生 的 身 心 適 應 狀 況 及 人 際 互 動 需 求, 辦 理 自 強 活 動 期 末 聖 誕 聯 誼 舞 會, 提 升 學 生 人 際 互 動 及 社 會 適 應 2. 學 校 能 配 合 轉 銜 會 議 辦 理 生 涯 輔 導 活 動,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就 業 準 備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四 ) 辦 理 相 關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5%) 2. 資 源 教 室 能 依 學 生 需 求, 彈 性 開 放 服 務 時 間 (1 1.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00 至 21:00, 由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及 諮 商 中 心 專 任 心 理 師 輪 值 晚 班, 提 供 日 夜 間 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服 務 2. 週 六 及 週 日 並 未 安 排 服 務 人 員, 未 來 可 評 估 是 否 開 放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四 ) 辦 理 相 關 3. 學 校 每 年 均 針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輔 導 與 服 務 活 動 滿 意 度 調 查 (5%) 等 工 作, 進 行 成 效 檢 討 或 滿 意 度 調 查 (2 1. 學 校 能 針 對 所 提 供 之 課 後 輔 導 同 儕 協 助 等 特 教 服 務, 實 施 滿 意 度 調 查,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資 源 運 用 情 形 及 成 效 2. 對 所 辦 理 的 各 項 輔 導 活 動, 能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 一 ) 考 試 服 務 1.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103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簡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明 定 提 供 身 心 章 內 附 有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6%) 障 礙 者 之 考 試 服 務 措 施 (1 第 39 頁, 共 58 頁

42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一 ) 考 試 服 務 2. 招 生 及 校 內 評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量, 能 提 供 相 關 (6%) 考 試 服 務 措 施 (2 1. 招 生 考 試 能 提 供 學 生 申 請 各 項 考 試 服 務 2. 校 內 之 期 中 期 末 考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務 措 施 : (1) 專 業 科 目 : 學 生 於 考 前 二 週 填 寫 考 試 服 務 申 請 表, 經 任 課 老 師 同 意 後, 由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老 師 協 助 安 排 (2) 必 修 英 文 : 學 生 可 提 出 英 文 課 程 評 量 調 整 (3) 針 對 學 習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症 腦 性 麻 痺 及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獨 立 考 場 報 讀 協 助 劃 卡 等 考 試 服 務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一 ) 考 試 服 務 3.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費 (6%) 用 減 免 及 獎 助 學 金, 並 分 析 其 實 施 成 效 (3 1. 每 學 期 協 助 生 輔 組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收 件, 另 資 源 教 室 也 辦 理 校 內 向 日 葵 獎 學 金 及 教 育 部 獎 助 學 金 學 年 度 共 有 104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特 殊 教 育 獎 助 學 金, 並 能 針 對 領 取 獎 學 金 學 生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3. 統 計 結 果 對 資 源 教 室 所 提 供 之 特 教 服 務, 有 那 些 回 饋 及 引 導 那 些 改 進 措 施, 宜 有 進 一 步 的 檢 討 4. 未 見 與 一 般 學 生 的 成 績 進 行 比 較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二 ) 提 供 身 心 1. 協 助 申 請 教 育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輔 助 器 材 ( 輔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具 ) 適 性 教 材 持 服 務 (7%) ( 如 點 字 放 大 字 體 有 聲 書 籍 等 ) 或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及 生 活 所 必 需 之 人 力 協 助 (3 1. 於 新 生 入 學 前, 輔 導 人 員 即 瞭 解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協 助 申 請 輔 具 2. 學 校 能 提 供 借 用 情 形 統 計 資 料 3. 資 源 教 室 提 供 協 助 同 學 同 步 聽 打 員 及 手 語 翻 譯 員 等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學 習 適 應 在 伴 讀 生 服 務 作 業 細 則, 也 訂 有 申 請 與 評 估 機 制 4. 學 校 能 辦 理 座 談 會 及 培 訓 課 程, 提 供 助 理 人 員 增 能 第 40 頁, 共 58 頁

43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二 ) 提 供 身 心 2. 學 校 定 期 檢 視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並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持 服 務 (7%) (2 ( 二 ) 提 供 身 心 3. 提 供 諮 詢 及 其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他 支 持 服 務, 並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持 服 務 (7%)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2 1. 學 期 期 末 座 談 會 能 進 行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另 針 對 接 受 課 後 輔 導 及 伴 讀 生 等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學 生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與 分 析 2. 學 校 能 進 行 服 務 滿 意 度 分 析, 且 於 檢 討 後, 列 為 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擰 定 之 參 考 1. 針 對 肢 體 障 礙 或 身 體 病 弱 等 學 生, 聘 請 職 能 治 療 師 評 估 學 生 身 體 狀 況, 訂 定 適 合 學 生 之 體 適 能 課 程 2. 學 校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增 進 一 般 學 生 及 老 師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瞭 解 3. 設 有 特 教 種 子 老 師 制 度, 提 升 種 子 老 師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4. 宜 辦 理 教 師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班 級 輔 導 等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三 ) 身 心 障 礙 1. 符 合 各 教 育 階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7%)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辦 理 (2 1. 能 邀 請 勞 工 局 職 業 重 建 個 管 員 到 校 進 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轉 銜 座 談 會, 介 紹 職 業 資 源 及 管 道 2. 對 大 四 畢 業 生 能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召 開 ISP 會 議, 研 擬 學 生 轉 銜 計 畫, 做 為 進 行 轉 銜 服 務 之 依 據 ( 三 ) 身 心 障 礙 2.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教 室 定 期 辦 理 生 涯 輔 導 活 動, 指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相 導 學 生 履 歷 表 撰 寫 及 求 職 面 試 實 務 轉 銜 服 務 (7%) 關 活 動 (2 ( 三 ) 身 心 障 礙 3. 協 調 社 政 勞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轉 銜 服 務 (7%) 關, 提 供 學 生 整 體 性 與 持 續 性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2 ( 三 ) 身 心 障 礙 4. 學 生 畢 業 後,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6 轉 銜 服 務 (7%) 個 月 (1 1. 新 生 報 到 後, 能 提 供 申 請 輔 具 及 安 排 宿 舍 等 服 務 2. 開 學 前 辦 理 新 生 暨 家 長 座 談 會 3. 每 學 年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轉 銜 座 談 會 資 源 教 室 能 對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關 懷 其 就 業 或 升 學 狀 況 第 41 頁, 共 58 頁

44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一 ) 學 校 編 列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執 行 經 費 (7%) ( 一 ) 學 校 編 列 2. 學 校 依 輔 導 人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員 之 年 資 學 經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歷 等 條 件, 配 合 執 行 經 費 (7%) 工 作 考 核 機 制 調 整 薪 資 (1 1. 輔 導 人 員 所 需 自 籌 款 高 於 10% 以 上 經 費, 學 校 編 列 10% 以 上 之 自 籌 款 (2 1. 輔 導 人 員 能 比 照 學 校 約 僱 人 員 給 予 三 節 及 生 日 禮 金 2. 輔 導 人 員 考 核 依 照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考 核 ( 一 ) 學 校 編 列 3. 按 月 支 付 輔 導 能 依 學 校 制 度 按 月 支 付 輔 導 人 員 之 薪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人 員 之 薪 資 勞 資 及 勞 健 保 雇 主 負 擔 費 等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健 保 雇 主 負 擔 費 執 行 經 費 (7%) 用, 勞 退 基 金 等 (1 ( 一 ) 學 校 編 列 4.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97%, 並 提 供 具 體 成 效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分 析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招 收 及 輔 導 身 心 執 行 經 費 (7%) 障 礙 學 生 經 費 工 作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分 析 (3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二 ) 提 供 專 屬 1.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專 屬 空 間 ( 管 理 機 制 (8%) 如 資 源 教 室 )(2 ( 二 ) 提 供 專 屬 2. 配 置 身 心 障 礙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所 需 之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8%) 設 施 設 備 教 材 教 具 等 (2 1. 資 源 教 室 空 間 約 103 坪, 寬 敞 舒 適, 足 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課 輔 之 需 求 2. 資 源 教 室 附 近 宜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以 方 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近 使 用 1. 所 配 置 之 設 備 與 教 材, 能 符 合 學 習 需 求 2. 所 配 置 之 設 備 均 建 置 管 理 清 冊 第 42 頁, 共 58 頁

45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二 ) 提 供 專 屬 3.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服 務 與 器 材 使 用 記 錄 詳 實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各 項 服 務 或 管 理 機 制 (8%) 器 材 借 用 之 管 理 機 制 及 借 用 紀 錄 (2 ( 二 ) 提 供 專 屬 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未 見 服 務 或 器 材 借 用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對 各 項 服 務 或 器 分 析 管 理 機 制 (8%) 材 借 用 之 管 理 機 制 之 滿 意 度 分 析 (2 ( 三 ) 營 造 無 障 1. 於 學 校 網 站 介 礙 校 園 環 境 (5%) 紹 校 園 內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路, 並 標 示 所 在 位 置 (1 ( 三 ) 營 造 無 障 2. 全 面 清 查 學 校 礙 校 園 環 境 (5%) 無 障 礙 設 施, 並 於 清 查 系 統 填 報 (1 1. 學 校 印 製 校 園 安 全 導 覽 地 圖 發 放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2. 學 校 網 址 宜 建 置 介 紹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路 網 頁 1. 清 查 系 統 填 報 資 料 完 整 2. 預 估 改 善 經 費, 僅 填 至 102 年, 建 議 補 充 資 料 ( 三 ) 營 造 無 障 3. 於 校 內 學 生 經 管 理 大 樓 及 圖 資 大 樓 部 分 房 門 設 有 門 礙 校 園 環 境 (5%) 常 活 動 之 場 所, 檻, 建 議 評 估 改 善 規 劃 利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之 設 施 設 備 或 服 務 措 施 (1 ( 三 ) 營 造 無 障 4. 學 校 網 站 獲 得 學 校 網 站 獲 得 A+ 等 級 無 障 礙 標 礙 校 園 環 境 (5%) 無 障 礙 標 章 章 認 證 (1 ( 三 ) 營 造 無 障 5. 學 校 無 障 礙 設 學 校 已 擬 定 105 年 至 107 年 無 障 礙 校 園 礙 校 園 環 境 (5%) 施 全 部 合 格, 或 環 境 整 體 改 善 計 畫 已 擬 定 整 體 改 善 計 畫 (1 第 43 頁, 共 58 頁

46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一 )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12%) ( 一 )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12%)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1. 學 輔 經 費 依 使 用 原 則 所 定 各 項 比 例 (6 2.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6 1. 預 算 編 列 (2 無 重 大 異 常 由 學 輔 經 費 核 銷 之 芳 療 紓 壓 工 作 坊 活 動, 難 謂 與 學 生 事 務 直 接 相 關, 學 校 未 來 宜 避 免 之 1. 有 活 動 明 細 項 目 之 實 支 金 額 超 過 核 定 預 算 金 額 之 情 形, 例 如 : 小 琉 球 冒 險 成 年 禮 宜 改 善 之 2. 由 學 輔 經 費 核 銷 之 芳 療 紓 壓 工 作 坊 活 動, 難 謂 與 學 生 事 務 直 接 相 關, 學 校 未 來 宜 避 免 之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2.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2 學 校 已 有 電 子 公 文 簽 核 系 統, 惟 仍 有 使 用 紙 本 簽 核 公 文 之 情 形 第 44 頁, 共 58 頁

47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3.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2 4.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2 有 學 輔 經 費 未 經 學 務 長 簽 核, 經 費 卻 已 動 支 之 情 形 ; 例 如 : 之 2014 社 團 精 英 領 袖 研 習 營, 學 務 長 係 於 6 月 30 日 始 簽 核, 惟 核 銷 之 原 始 憑 證 日 期 卻 為 5 月 8 日 5 月 27 日 及 5 月 30 日 學 校 宜 改 善 之 無 重 大 異 常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1. 訂 定 校 內 就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及 廣 為 宣 導 ( 如 上 網 或 公 告 或 導 師 轉 達... 等 ) 以 供 校 內 同 學 申 請 (1 2. 各 校 由 學 雜 費 收 入 總 額 提 撥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部 分 及 其 他 相 關 就 學 補 ( 輔 ) 助 措 施, 以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確 實 執 行 (1 無 重 大 異 常 無 重 大 異 常 第 45 頁, 共 58 頁

48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3. 上 開 經 費 歷 年 來 剩 餘 款 及 孳 息 部 分 所 累 積 剩 餘 款 用 途, 存 放 專 戶 中, 以 移 做 後 續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1 4. 專 用 於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且 未 移 作 他 用, 亦 不 得 併 算 下 年 度 應 控 留 之 獎 助 金 額 度 (1 無 重 大 異 常 無 重 大 異 常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5. 其 他 有 關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及 工 讀 金 執 行 成 效 (1 無 重 大 異 常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四 )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整 體 校 務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用 於 辦 理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 含 購 置 學 生 社 團 所 需 器 材 或 設 備 )(6%)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5%) 私 校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提 撥 一 定 比 率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之 成 效 ( 含 購 置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所 需 器 材 或 設 備 )(6 學 校 就 最 近 1 次 訪 視 建 議 事 項 之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5 由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提 撥 之 學 輔 經 費 用 於 購 置 之 資 本 門 支 出 - 筆 記 型 電 腦 4 台, 未 見 有 學 生 社 團 提 出 需 求 並 討 論 之 書 面 紀 錄, 而 係 由 課 指 組 提 出 需 求 學 校 宜 改 善 之 無 重 大 異 常 第 46 頁, 共 58 頁

49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一 ) 願 景 1: 建 構 核 心 價 值 與 特 色 校 園 文 化 (8%) 建 立 校 園 之 核 心 價 值 並 塑 造 具 有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8 宜 再 更 清 楚 標 示 學 校 之 核 心 價 值 與 校 園 主 題 特 色 活 動 等 之 關 聯 性, 以 凸 顯 學 務 工 作 之 願 景 策 略 目 標 與 工 作 項 目 之 連 貫 性, 形 塑 具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1. 營 造 安 全 校 園 生 活 (2 2. 促 進 與 維 護 健 康 (2 3. 促 進 和 諧 關 係 (2 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2 大 型 活 動 宜 思 考 如 何 評 估 活 動 成 果, 例 如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菸 害 防 治 系 列 活 動, 未 見 簽 到 與 回 饋 表 活 動 成 果 之 自 評 報 告 宜 再 清 楚 呈 現 活 動 效 益 為 何 購 置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媒 材 部 分, 宜 呈 現 使 用 紀 錄 尚 符 合 指 標 尚 符 合 指 標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三 ) 願 景 3: 培 養 具 良 好 品 德 的 社 會 公 民 (8%) ( 三 ) 願 景 3: 培 養 具 良 好 品 德 的 社 會 公 民 (8%) ( 四 ) 願 景 4: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8%) 1.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校 園 與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品 德 與 態 度 (4 2. 培 育 熱 愛 鄉 土 及 具 有 世 界 觀 之 社 會 公 民 (4 1. 統 整 學 校 資 源 及 健 全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2 尚 符 合 指 標 尚 符 合 指 標 尚 符 合 指 標 第 47 頁, 共 58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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