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申 請 生, 須 先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凡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申 請 生, 須 先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凡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Transcription

1 第 一 階 段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104 年 10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止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105 年 1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止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起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繳 費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2.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繳 費 ( 跨 行 匯 款 限 105 年 3 月 15 日 15:30 前 )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生 報 到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語 音 預 約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105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止 語 音 專 線 :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語 音 即 時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語 音 專 線 : 申 請 生 複 查 篩 選 成 績 ( 向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科 技 校 院 寄 發 或 於 其 網 站 公 告 複 試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繳 交 科 技 校 院 複 試 費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及 上 傳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書 審 資 料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科 技 校 院 複 試 各 校 自 訂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止 科 技 校 院 寄 發 成 績 單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科 技 校 院 網 站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前 第 一 階 段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遞 補 作 業 第 二 階 段 : 備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遞 補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8 9 頁 各 校 自 訂 起 始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9 10 頁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科 技 校 院 將 錄 取 生 報 到 名 單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各 大 學 和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前 生 委 員 會 附 註 : 1.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2. 上 表 中 本 委 員 會 係 指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各 校 係 指 參 加 本 委 員 會 招 生 之 各 科 技 校 院 I

2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申 請 生, 須 先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凡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30% 之 報 名 費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之 普 通 類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亦 可 報 名 ( 申 請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 頁 ) 四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錄 取 生 ( 未 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 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五 本 招 生 報 到 結 束 後,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之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招 生 六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申 請 生, 如 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者, 須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截 止 期 限 及 方 式,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詳 細 繳 交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七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或 以 語 音 專 線 查 詢 ( 語 音 專 線 : ) 八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期 限 為 自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各 校 規 定 截 止 日 止 (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8:00 起 至 22:00 止 ),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 惟 有 部 分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審 查 資 料 除 以 網 路 方 式 上 傳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至 該 校,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請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並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 各 個 檔 案 不 得 壓 縮 ),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以 10MB 為 限 必 繳 項 目 為 必 要 上 傳 項 目 ; 選 繳 項 目 為 可 選 擇 上 傳 之 項 目, 如 因 受 限 所 有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限 制 而 無 法 全 部 上 傳 時, 請 慎 重 選 擇 上 傳 選 繳 項 目 申 請 生 僅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未 確 認 時,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逕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並 轉 送 各 科 技 校 院 申 請 生 得 否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依 各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申 請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正 本 外, 其 餘 皆 為 影 印 本, 報 名 後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十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由 各 校 辦 理, 辦 理 時 間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寄 送 資 格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或 繳 交 複 試 費 (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減 免 30%)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任 何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II

3 十 一 申 請 生 資 格 審 查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時 辦 理,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申 請 生 對 於 申 請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繳 費 前 來 電 本 委 員 會 洽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十 二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申 請 生 須 親 自 到 校 參 加 之 面 試 筆 試 等 複 試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十 三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十 四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十 五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方 式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8 10 頁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截 止, 依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共 分 7 梯 次 統 一 時 段 依 第 一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及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僅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六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招 生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III

4 申 請 流 程 1.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四 ) ( 四 ) 2.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 五 ) ( 六 ) 3. 繳 交 報 名 費, 每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新 臺 幣 100 元 ( 四 ) ( 三 ) 4.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 ( 四 ) ( 三 ) 個 別 報 名 : ( 四 ) ( 四 ) 5. 查 詢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或 語 音 查 詢 ) ( 四 ) 6.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費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並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 7. 參 加 各 校 面 試 ( 依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 備 註 : 辦 理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並 請 注 意 截 止 時 間 8. 查 詢 各 校 錄 取 結 果 ( 申 請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放 棄 遞 補 ) IV

5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 自 行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 一 ) 報 名 程 序 : 請 先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認 入 帳 後 再 登 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訊 至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轉 帳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費 ( 限 繳 1 次 ) 繳 費 報 名 成 功! 必 須 登 入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選 填 志 願 並 確 定 送 出 申 請 志 願 後, 才 算 完 成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24:00 止 跨 行 匯 款 應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5:30 前 完 成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止 ( 三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最 後 1 日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僅 至 17: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四 ) 申 請 生 至 多 可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並 自 行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日 期 (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五 ) 一 般 申 請 生 每 申 請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 ( 六 ) 申 請 生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所 登 錄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號 碼 相 同 ( 英 文 字 母 部 分 請 直 接 輸 入, 不 須 作 任 何 轉 換 ) ( 七 )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更 改 或 重 新 報 名,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 八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由 各 校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且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 九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每 日 請 於 8:30 至 17:00 洽 詢 本 委 員 會 電 話 :(02) 分 機 二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之 學 校 )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17:00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由 報 名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最 後 1 日 僅 至 17:00 止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經 申 請 生 簽 名 確 認, 並 留 存 1 年 備 查 ( 四 ) 未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於 報 名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已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經 學 校 審 查 無 誤, 留 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中 修 正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並 列 印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V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後 個 別 報 名

6 ( 五 ) 依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請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完 成 集 體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應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5:30 前 完 成 ( 六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資 料 及 繳 款 後, 應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回 復 表 ( 必 繳 )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單 ( 必 繳 ) 通 訊 地 址 及 姓 名 變 更 申 請 單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三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 一 ) 報 名 期 間 : 請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 二 )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應 先 行 參 閱 簡 章 校 系 ( 組 ) 學 程 簡 介, 擬 定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並 自 行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日 期 (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三 ) 申 請 生 應 詳 細 核 對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核 對 表 ( 由 就 讀 學 校 列 印 發 給 )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代 碼, 如 有 異 動 應 立 即 修 正, 以 避 免 錯 誤,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若 已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又 另 行 個 別 報 名 時,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 五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由 各 校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且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VI

7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顯 示 是 表 示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系 ( 組 ) 學 程 ; 顯 示 否 表 示 無 此 限 制 區 位 學 校 校 名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代 碼 1 系 ( 組 ) 學 程 1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是 1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是 11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否 11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是 206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是 20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是 210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否 21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是 214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是 217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否 21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否 22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是 北 區 22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是 22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否 22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是 22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否 237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是 238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否 23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是 24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是 243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是 245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 原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是 410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是 411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否 41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否 41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否 41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否 41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否 42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否 10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是 中 區 10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是 11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否 113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否 20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是 VII 備 註

8 區 位 學 校 代 碼 校 名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209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否 213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否 218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否 22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否 中 區 22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否 23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是 231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否 23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否 235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否 236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否 42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否 10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是 10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是 10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是 10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是 112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是 202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是 203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否 204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是 20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否 207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否 211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否 南 區 21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否 216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否 22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否 22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否 2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否 23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否 23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否 24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是 242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否 406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否 41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否 41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否 244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原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否 東 區 403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否 41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否 42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否 離 島 10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否 備 註 VIII

9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II 申 請 流 程 IV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V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VII 壹 總 則 一 報 名 繳 費 及 登 錄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 一 ) 申 請 資 格 ( 二 )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 三 ) 招 生 名 額 ( 四 )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五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六 ) 其 他 二 甄 試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篩 選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三 複 查 申 請 四 錄 取 及 公 告 五 報 到 遞 補 規 定 六 註 冊 入 學 七 申 訴 處 理 貳 分 則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1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IX

10 203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原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 原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X

11 403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叁 附 錄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繳 款 常 見 問 題 Q&A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附 錄 四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暨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附 錄 五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錄 六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錄 七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八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附 錄 九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XI

12 XII

13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壹 總 則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簡 章 所 稱 科 技 校 院 係 指 設 立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並 辦 理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公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所 稱 各 校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係 指 各 校 參 與 招 生 之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及 學 士 班 菁 英 班 等 專 班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稱 申 請 入 學 係 指 具 備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者, 向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為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或 本 委 員 會 ) 報 名 申 請, 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與 所 申 請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經 錄 取 並 報 到 後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試 作 業 分 成 兩 階 段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以 申 請 生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大 考 中 心 )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所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之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進 行 篩 選,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第 二 階 段 為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所 稱 複 試 係 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並 依 其 自 訂 之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擇 優 錄 取 作 業 甄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自 訂 ; 甄 試 總 成 績 達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或 視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情 形 分 別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所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係 指 大 考 中 心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該 考 試 違 規 者,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違 規 扣 分 後 之 成 績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憑 報 名 資 料 逕 向 大 考 中 心 申 請 或 驗 證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為 限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之 採 計 與 權 重, 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自 訂 一 報 名 繳 費 及 登 錄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 一 )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者, 以 下 列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生 或 於 下 列 學 校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學 生 為 限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類 學 生 2.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修 習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生 3.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附 設 普 通 類 學 生 4. 本 項 前 三 款 所 列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類 學 生 5. 上 述 所 列 學 校 之 普 通 類 學 生 包 括 修 習 : 普 通 科 國 文 資 優 班 英 文 資 優 班 數 理 資 優 班 音 樂 實 驗 班 美 術 實 驗 班 舞 蹈 實 驗 班 體 育 實 驗 班 共 8 個 科 班 之 學 生 6. 上 述 1. 至 4. 所 列 學 校 附 設 藝 術 類 學 生 ( 藝 術 類 學 生 包 括 修 習 : 美 術 科 音 樂 科 國 樂 科 西 樂 科 舞 蹈 科 戲 劇 科 劇 樂 科 綜 藝 科 影 劇 科 客 家 戲 科 歌 仔 戲 科 表 演 藝 術 科 時 尚 工 藝 科 國 ( 京 ) 劇 科 傳 統 音 樂 科 (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 民 俗 技 藝 學 系 劇 場 藝 術 科 電 影 電 視 科 影 視 技 術 科 多 媒 體 動 畫 科 傳 統 戲 劇 科 ( 國 劇 組 ) 傳 統 戲 劇 科 ( 豫 劇 組 ) 共 22 個 科 ( 組 ) 之 學 生 ) 7.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8.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

14 9.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10.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8 所 海 外 學 校 申 請 生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備 註 : 1. 除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外, 並 已 參 加 大 考 中 心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取 得 成 績, 且 符 合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者, 得 以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2. 申 請 生 資 格 審 查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時 辦 理,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申 請 生 對 於 申 請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繳 費 前 來 電 本 委 員 會 洽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錄 取 生 ( 未 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 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費 4.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參 加 入 學 招 生 取 得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悉 依 入 學 學 校 學 籍 法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考 生 如 因 在 臺 居 留 期 限 屆 滿, 而 致 無 法 就 學 或 完 成 學 業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報 名 時 慎 重 考 慮 ( 二 )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每 位 申 請 生, 至 多 可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之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欄 申 請 生 應 注 意 申 請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日 期, 若 遇 複 試 時 間 衝 突 時,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複 試, 應 自 行 擇 1 校 參 加, 且 不 得 對 未 能 參 加 複 試 之 系 ( 組 ) 學 程 所 屬 學 校 要 求 退 費 (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 三 )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詳 見 簡 章 分 則 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或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之 招 生 名 額 欄 ( 四 )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依 申 請 生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而 定, 至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1. 一 般 申 請 生 : 每 申 請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以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算 2.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免 繳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減 免 30%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免 附 證 明, 即 可 辦 理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2

15 (2) 未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A.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 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可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B.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 請 先 依 一 般 申 請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前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繳 款 證 明 及 縣 ( 市 ) 政 府 或 授 權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退 還 免 繳 或 減 免 後 之 報 名 費 (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4.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目 / 方 式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繳 費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繳 費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註 1) 繳 費 方 式 請 擇 一 辦 理 ( 註 2) 欲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依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辦 理 1.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1.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 若 以 臺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臺 灣 銀 行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手 續 費 匯 款 ( 限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15:30 前 完 成 匯 款 ) ( 每 筆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 元 ) 3.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除 臺 灣 銀 行 外 )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註 1:(1) 申 請 生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有 參 加 財 金 公 司 跨 行 通 匯 業 務 之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註 2: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註 3: 報 名 費 須 1 次 繳 足 欲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之 金 額, 不 得 分 次 繳 納 例 如 : (1) 一 般 申 請 生 欲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須 1 次 繳 足 新 臺 幣 500 元 ; (2)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欲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須 1 次 繳 足 新 臺 幣 350 元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不 論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皆 僅 限 繳 費 1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繳 費 金 額 或 補 繳,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後 再 行 繳 費 (2)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含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得 申 請 退 費 A. 請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併 同 繳 款 證 明,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B.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3

16 C. 退 費 時,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新 臺 幣 200 元 者 不 予 退 費 (3) 申 請 生 實 際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如 低 於 繳 費 金 額 內 可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或 有 其 他 溢 繳 報 名 費 之 情 事, 均 不 辦 理 退 費 (4) 申 請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概 由 申 請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費 或 報 名 (5)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或 匯 款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 五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方 式 項 目 報 名 條 件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1.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址 進 入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後, 點 選 繳 費 入 帳 查 詢 選 項,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即 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時,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罕 見 字 時, 請 先 以 全 形 * 代 替, 再 填 妥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請 於 上 班 日 9:00 至 17:00, 以 電 話 :(02)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傳 真 ( 造 字 申 請 表 請 至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3. 申 請 生 登 錄 系 統 後 填 寫 聯 絡 方 式 資 料, 並 在 校 系 ( 組 ) 學 程 欄 位 填 入 欲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代 碼 4. 系 統 帶 出 選 擇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請 進 行 預 覽 動 作, 核 對 無 誤 確 定 送 出 後,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由 報 名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105 年 3 月 16 日 僅 至 17:00 止 ) 2.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申 請 生 資 料 表, 經 申 請 生 簽 名 確 認, 並 請 留 存 1 年 備 查 3.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24:00 止 完 成 繳 費 ( 臨 櫃 辦 理 至 15: 30 止 ) 4.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須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上 傳 至 本 委 員 會 5.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資 料 及 繳 款 後, 應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7:00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回 復 表 ( 必 繳 )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單 ( 必 繳 ) 通 訊 地 址 及 姓 名 變 更 申 請 單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若 已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又 另 行 個 別 報 名 時,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2. 申 請 生 所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考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17 3.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於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每 日 請 於 8:30 至 17:00 電 話 詢 問 本 委 員 會, 本 委 員 會 電 話 :(02) 分 機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或 重 新 報 名,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5. 申 請 生 應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日 期,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6.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六 ) 其 他 1. 經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即 表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將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結 果, 委 由 各 該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2. 申 請 生 於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異 動, 應 主 動 告 知 所 申 請 之 科 技 校 院,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該 地 址 為 於 本 招 生 期 間 能 收 到 掛 號 信 件 之 地 址 二 甄 試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篩 選 ( 篩 選 倍 率 的 上 限 最 多 為 招 生 名 額 之 5 倍 )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說 明 (1) 以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原 始 成 績 ( 級 分 ), 依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中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欄 位 中, 各 科 目 採 計 權 重 計 算 其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 註 ), 並 經 轉 換 成 百 分 制 後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即 為 該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2) 依 申 請 生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由 高 而 低 依 序 篩 選 取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者, 至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預 計 複 試 人 數 為 止 (3) 如 因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超 出 預 計 複 試 人 數 時, 則 該 同 分 之 申 請 生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複 試 之 資 格 (4)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經 向 大 考 中 心 複 查 致 更 動 者, 由 大 考 中 心 將 該 生 之 複 查 結 果 函 知 本 委 員 會, 本 委 員 會 將 異 動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生, 並 函 知 所 申 請 之 科 技 校 院 註 :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試 算 範 例 :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 國 文 科 9 級 分 英 文 科 10 級 分 數 學 科 11 級 分 社 會 科 8 級 分 自 然 科 7 級 分, 報 名 參 加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申 請 入 學, 若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科 目 權 重 原 始 成 績 ( 級 分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則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即 : =

18 2.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1)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2) 語 音 查 詢 專 線 : 直 撥 536 ( 中 華 電 信 ) A.105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服 務 B.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17:00 止, 提 供 即 時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3) 查 詢 網 址 :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進 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4)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1. 複 試 通 知,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由 各 校 將 複 試 通 知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含 複 試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時 間 )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2. 複 試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且 欲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者, 須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評 分 項 目 數 而 定, 如 評 分 項 目 僅 1 項, 則 複 試 費 為 新 臺 幣 800 元 ; 如 評 分 項 目 為 2 項 ( 含 ) 以 上 則 複 試 費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如 同 時 申 請 某 校 2 個 系 ( 組 ) 學 程, 則 複 試 費 為 所 申 請 2 個 系 ( 組 ) 學 程 之 總 和 ( 例 如 : 申 請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電 機 工 程 系, 其 評 分 項 目 均 包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2 項, 則 複 試 費 應 繳 新 臺 幣 2,000 元 ) (2) 複 試 費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規 定 ( 若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 (3) 複 試 費 繳 費 時 間 及 方 式, 悉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3.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之 申 請 生, 須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日 期 前 繳 交 以 下 證 明 或 資 料 : (1)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必 繳 資 料 : 本 項 資 料 須 繳 交 A.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B.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作 為 各 校 資 格 審 查 之 用,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 各 校 規 定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A.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A)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 (B)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a.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b. 肄 業 生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繳 交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c.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d.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前 述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檢 附 文 件, 請 參 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6

19 c 及 d 項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驗 證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前 開 程 序 檢 覈 採 認 之 正 式 畢 業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B.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由 申 請 生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高 中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一 律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成 績 證 明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訊 : 學 業 ( 智 育 ) 總 成 績 班 級 排 名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年 級 排 名 及 年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C.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辦 法 之 申 請 生 請 繳 交 : (A)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學 生 成 績 單 (B)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學 生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C)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完 成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證 明 影 本 (2)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上 傳 資 料 截 止 日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本 項 資 料 係 作 為 複 試 時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用,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所 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皆 以 網 路 上 傳 為 準, 上 傳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的 資 料 後 再 進 行 確 認, 惟 有 部 分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審 查 資 料 除 以 網 路 方 式 上 傳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至 該 校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若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A.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請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並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 各 個 檔 案 不 得 壓 縮 ),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以 10MB 為 限 必 繳 項 目 為 必 要 上 傳 項 目 ; 選 繳 項 目 為 可 選 擇 上 傳 之 項 目, 如 因 受 限 所 有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限 制 而 無 法 全 部 上 傳 時, 請 慎 重 選 擇 上 傳 選 繳 項 目 B.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起 始 日 期 一 律 為 105 年 3 月 24 日 10:00 起, 截 止 日 期 依 各 校 規 定 上 傳 截 止 日 為 準 ;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8:00 起 至 22: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C. 申 請 生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後, 須 於 上 傳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確 認 作 業, 完 成 確 認 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即 產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申 請 生 應 自 行 下 載 存 檔, 嗣 後 申 請 生 對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D.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得 對 所 列 之 資 料 項 目 分 別 給 予 不 同 比 重 評 分 ; 除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訂 有 應 繳 交 之 項 目 外, 申 請 生 可 不 須 全 備 E.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操 作 手 冊, 可 於 資 料 上 傳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參 考 使 用 申 請 生 如 未 備 齊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仍 可 參 加 複 試, 但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申 請 生 僅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未 確 認 時,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逕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並 轉 送 各 科 技 校 院 申 請 生 得 否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依 各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4. 複 試 及 成 績 處 理 : 各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規 定 自 行 辦 理 複 試, 其 複 試 成 績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7

20 5. 甄 試 總 成 績 : 各 校 依 其 所 訂 各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計 算 甄 試 總 成 績, 甄 試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未 達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不 列 其 甄 試 總 成 績 且 不 予 錄 取 6.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複 試 說 明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2)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寄 送 應 繳 交 資 料 複 試 費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亦 不 得 錄 取 (3)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中, 須 申 請 生 親 自 到 校 參 加 之 面 試 筆 試 等 複 試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4)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附 於 本 簡 章 附 錄 九, 供 申 請 生 裁 取 使 用 申 請 生 亦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進 入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申 請 生 應 將 填 妥 後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繳 交 資 料 袋 正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參 加 複 試 之 申 請 學 校 (5)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各 校 複 試 通 知 辦 理 三 複 查 申 請 請 依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或 複 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總 成 績 選 項,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分 別 依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每 申 請 1 件 應 繳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將 書 面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郵 寄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收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郵 寄 地 址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億 光 大 樓 5 樓 ) ( 二 ) 複 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總 成 績 : 每 申 請 1 校 含 多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於 各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將 各 書 面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郵 寄 該 校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請 填 寫 各 科 技 校 院 校 名 全 銜 ( 三 )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申 請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現 場 查 詢 或 逾 期 辦 理 複 查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四 ) 申 請 複 查 各 項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四 錄 取 及 公 告 ( 一 ) 各 校 依 申 請 生 之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依 招 生 名 額 決 定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或 視 各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情 形 分 別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如 因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正 取 生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比 較 申 請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但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各 校 得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亦 同 ( 三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任 何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各 校 應 於 簡 章 內 載 明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期, 將 錄 取 結 果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含 報 到 及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 通 知 申 請 生 五 報 到 遞 補 規 定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到 遞 補 方 式, 分 兩 階 段 及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8

21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 本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截 止,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及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 正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 (1) 正 取 生 須 於 本 階 段 報 到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異 議, 其 缺 額 即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得 不 列 備 取 生 (2) 若 獲 多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正 取 資 格 時, 最 多 限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已 先 完 成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後, 如 欲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者, 應 先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原 先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後 ( 表 格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 方 可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未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恢 復 已 聲 明 放 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2.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 (1)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缺 額, 即 由 各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獲 錄 取 學 校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異 議, 其 缺 額 由 其 後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若 獲 多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時, 最 多 限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遞 補 報 到 已 先 完 成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如 後 欲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先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原 先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後 ( 表 格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 方 可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未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恢 復 已 聲 明 放 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3) 備 取 生 應 密 切 注 意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之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與 網 站 公 告 之 備 取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並 依 各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以 免 影 響 入 學 權 益 3.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 (1) 本 階 段 報 到 截 止 後, 已 完 成 所 選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除 因 須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之 第 二 階 段 其 他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者, 得 於 各 校 規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前, 向 已 報 到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聲 明 放 棄 已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2) 欲 辦 理 本 階 段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前 請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及 入 學 權 益 ( 二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 本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共 分 7 梯 次 統 一 時 段 依 第 一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及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僅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及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 第 二 階 段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及 遞 補 報 到 梯 次 時 間 表 : 第 1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3:00 17:00 第 2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8:00 21:00 第 3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8:00 12:00 第 4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13:00 17:00 第 5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18:00 21:00 第 6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8:00 12:00 第 7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13:00 17:00 9

22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 第 一 階 段 及 本 階 段 已 完 成 所 選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除 因 須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之 本 階 段 其 他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者, 得 於 各 校 規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前, 向 已 報 到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聲 明 放 棄 已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欲 辦 理 本 階 段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前 請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及 入 學 權 益 ( 三 ) 獲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之 申 請 生 報 到 規 定 : 獲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分 發 錄 取 之 申 請 生, 欲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規 定,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錄 取 之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本 招 生 之 報 到 如 經 所 報 到 之 科 技 校 院 發 現 違 反 此 規 定 者, 即 由 報 到 之 科 技 校 院 取 消 申 請 生 於 本 招 生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截 止 後, 即 結 束 本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作 業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之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招 生 ( 五 ) 申 請 生 如 未 接 獲 通 知 或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校,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六 註 冊 入 學 ( 一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依 各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二 ) 各 校 如 發 現 申 請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註 冊 前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三 ) 經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進 入 科 技 校 院 就 讀 之 錄 取 生, 得 否 轉 系 悉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七 申 訴 處 理 ( 一 ) 申 請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過 程 或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並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申 訴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請 生 對 第 二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試 過 程 或 報 到 過 程 有 疑 義 者,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申 訴 申 請 表, 依 各 校 申 訴 截 止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逕 向 各 該 校 提 出 申 訴 八 申 請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貳 分 則 1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14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 第 一 類 學 群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各 校 系 一 覽 表 21 中 學 系 16 16 22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23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2 2 24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11 2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學 測 術 科 考 試 分 發 比 序 科 目 檢 定 及 級 分 項 目 檢 定 及 分 數 項 目 4 4 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高 雄 高 商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會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登 記 分 發 重 要 事 項 甄 選 入 學 請 詳 讀 簡 章 總 則 就 統 測 報 考 類 別, 選 填 三 校 系 ( 學 程 ) 報 名 選 填 限 制 見 簡 章 p111 說 明 統 測 考 試 類 別 推 甄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u?{?v????-20130221

???????u?{?v????-20130221 一 考 試 日 期 :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TAIROA TAIROA)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簡 學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術 科 考 試 2013 年 05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術 科 : 章 台 北 考 場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BAC2BFEFA44ABEC7C2B2B3B9C160AB682D31303133C163AC50A55B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BAC2BFEFA44ABEC7C2B2B3B9C160AB682D31303133C163AC50A55BA67EABD72E646F63>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9 月 3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80151311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彙 編 壹 總 則 本 簡 章 彙 編 所 稱 甄 選 入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