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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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部 長 序 1 總 篇 壹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2 貳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01 年 度 草 案 ) 10 參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01 年 度 草 案 ) 修 正 對 照 表 17 肆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27 伍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40 陸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評 分 指 標 ( 僅 攜 手 部 分 ) 51 柒 縣 市 102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計 畫 撰 擬 原 則 58 捌 教 育 部 各 項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要 點 及 相 關 表 件 60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60 二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64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70 四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71 五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72 縣 市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73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74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縣 市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76 肆 參 考 範 例 83 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年 度 計 畫 舉 隅 8 3 二 各 項 會 議 9 3 ( 一 ) 辦 理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9 3 ( 二 )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99 ( 三 )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101 ( 四 )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102 三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106 ( 一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106 ( 二 ) 辦 理 補 救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128 四 相 關 活 動 130 I

2 ( 一 ) 辦 理 訪 視 130 ( 二 )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142 ( 三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144 學 校 篇 壹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155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156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學 校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157 肆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171 一 行 政 篇 171 ( 一 )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171 ( 二 ) 行 政 分 工 與 執 行 事 項 紀 錄 180 ( 三 ) 學 生 資 料 調 查 表 182 ( 四 )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表 185 ( 五 ) 開 課 通 知 單 187 ( 六 ) 班 級 課 程 表 188 ( 七 ) 巡 堂 紀 錄 表 1 89 ( 八 ) 大 專 生 授 課 狀 況 及 輔 導 紀 錄 表 190 ( 九 )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施 測 通 知 單 192 ( 十 )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部 分 ) 193 ( 十 一 )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193 二 教 學 篇 195 ( 一 )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195 ( 二 ) 學 生 能 力 成 長 記 錄 表 197 ( 三 ) 學 生 回 饋 表 198 ( 四 )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199 三 班 級 經 營 篇 200 ( 一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200 ( 二 )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201 資 源 篇 壹 常 見 問 題 集 一 一 般 申 請 扶 助 方 案 202 II

3 ( 一 ) 年 度 線 上 申 請 FAQ 202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203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204 ( 四 ) 學 校 其 他 問 題 FAQ 205 二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加 強 學 校 扶 助 方 案 205 ( 一 ) 年 度 線 上 申 請 FAQ 205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205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206 三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206 四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206 五 學 校 求 才 207 六 人 才 求 職 208 貳 教 育 部 暨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網 站 210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編 輯 群 通 訊 錄 212 肆 101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縣 市 承 辦 人 員 通 訊 錄 213 伍 101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縣 市 中 心 學 校 通 訊 錄 214 編 後 語 215 III

4 部 長 序 ~ 教 學 行 政 齊 落 實, 學 習 腳 步 不 延 遲 ~ 為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學 生, 彰 顯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並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本 部 自 民 國 95 年 起 開 辦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匯 聚 本 部 縣 市 端 學 校 端 和 教 師 的 力 量, 透 過 小 班 方 式 進 行 適 性 化 補 救 教 學, 為 弱 勢 的 學 子 搭 起 圓 夢 的 知 識 橋 樑, 希 望 能 把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帶 上 來 歷 經 七 年 的 耕 耘, 本 計 畫 已 投 入 超 過 21 萬 教 師 人 次 實 際 幫 助 國 中 小 學 生 達 96 萬 人 次, 讓 孩 子 們 找 回 學 習 的 樂 趣 和 自 信, 這 是 所 有 教 育 工 作 者 共 同 努 力 的 成 果 為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推 動, 本 部 已 於 100 年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並 將 整 合 原 有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與 教 育 優 先 區 - 學 習 輔 導 方 案 之 資 源, 自 102 年 起 以 本 方 案 作 為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實 施 計 畫, 以 提 升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與 效 果 為 目 標, 並 發 揚 教 育 有 愛 學 習 無 礙 之 精 神, 達 到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的 教 育 願 景 本 部 為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在 篩 選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研 訂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開 發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教 學 人 員 專 業 增 能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督 導 機 制 及 法 規 等 各 個 層 面 均 已 做 了 配 套 規 劃, 如 何 在 教 學 及 行 政 上 提 攜 學 習 低 成 就 的 孩 子 是 當 前 重 要 教 育 課 題 為 協 助 相 關 人 員 能 快 速 有 效 的 辦 理 此 方 案, 本 部 特 編 製 本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詳 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之 相 關 規 定 時 程 優 良 辦 理 範 本 及 參 考 資 源 等, 以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和 學 校 承 辦 同 仁 對 此 方 案 之 認 同 感, 俾 其 在 執 行 上 能 更 得 心 應 手 每 一 位 方 案 的 合 作 夥 伴, 都 是 孩 子 生 命 中 的 貴 人, 希 望 我 們 攜 手 努 力, 許 孩 子 一 雙 飛 翔 的 翅 膀, 帶 領 他 們 振 翅 高 飛, 穿 越 人 生 的 風 雨, 遨 遊 萬 里 長 空 教 育 部 長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5 總 篇

6 壹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總 篇 行 政 院 100 年 9 月 20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緣 起 為 加 強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低 成 就 學 生, 以 弭 平 其 學 習 落 差, 本 部 自 95 年 度 起 開 始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積 極 運 用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經 濟 弱 勢 大 專 學 生 大 專 志 工 等 教 學 人 力, 於 課 餘 時 間 提 供 弱 勢 且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國 中 小 學 生 小 班 且 個 別 化 之 免 費 補 救 教 學 另 對 於 原 住 民 比 率 偏 高 及 離 島 地 區 等 地 域 性 弱 勢 之 國 中 小 學 生, 則 是 以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對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免 費 之 補 救 教 學 因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政 策, 均 是 立 基 於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而 擬 定, 故 旨 在 照 顧 弱 勢 之 個 人 或 地 區, 尚 未 關 注 到 不 具 弱 勢 身 分 之 國 中 小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然 有 鑑 於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國 中 學 生 將 可 免 經 升 學 考 試 直 接 進 入 高 中 ( 職 ) 或 五 專 就 讀 因 此, 如 何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以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並 避 免 國 中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因 無 升 學 考 試 而 下 降, 已 成 為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核 心 課 題 之 一, 亟 需 藉 由 擬 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予 以 具 體 實 踐 基 本 學 力 係 指 所 有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後 必 須 具 備 之 最 基 本 的 成 就 表 現 根 據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為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因 此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需 同 時 關 注 到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等 面 向, 也 唯 有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共 同 攜 手, 一 起 為 學 生 之 學 習 盡 心 力, 才 能 有 效 確 保 國 民 中 小 學 每 一 位 學 生 具 備 有 基 本 之 學 力 二 現 況 分 析 茲 就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執 行 現 況 作 敘 述, 並 加 以 檢 討, 以 利 規 劃 未 來 努 力 之 方 向 : ( 一 )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定 義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係 針 對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補 救 教 學, 所 稱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係 指 :1.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其 學 生 經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35 者 2.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都 會 地 區 以 單 一 學 科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25, 非 都 會 地 區 以 單 一 學 科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35 為 指 標 ; 所 稱 都 會 地 區 指 直 轄 市 省 轄 市 及 縣 轄 市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條 件 限 制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將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35 或 25 之 學 生 界 定 為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易 產 生 班 際 校 際 城 鄉 間 之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差 異 問 題, 缺 乏 客 觀 性 ; 另 將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未 達 PR35 者 界 定 為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則 會 因 常 模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且 2

7 無 法 得 知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總 篇 ( 二 ) 受 輔 學 生 之 條 件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補 救 教 學 內 容 包 含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以 及 國 中 基 測 提 升 方 案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之 受 輔 對 象 需 為 未 達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指 標 學 校 學 生, 且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家 庭 ( 身 分 ) 弱 勢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生 家 庭 或 身 分 非 屬 弱 勢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不 是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對 象 至 於 國 中 基 測 提 升 方 案 的 受 輔 學 生, 則 可 包 含 校 內 之 所 有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或 家 庭 ( 身 分 ) 弱 勢 等 限 制 綜 上 可 知,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尚 未 照 顧 到 每 一 位 國 中 小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 三 )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需 以 臺 南 大 學 開 發 之 評 量 系 統 篩 選 出 受 輔 學 生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則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自 行 篩 選 出 受 輔 學 生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自 行 篩 選 受 輔 學 生, 可 能 流 於 主 觀 或 是 有 班 際 校 際 城 鄉 間 之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差 異 問 題, 意 即 可 能 有 在 甲 班 被 老 師 認 為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到 了 乙 班 卻 成 為 班 前 段 不 需 補 救 教 學 之 狀 況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係 以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學 習 輔 導, 並 未 對 學 生 進 行 篩 選 ( 四 )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主, 學 期 中 每 週 4 小 時, 補 救 科 目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社 會 為 主, 寒 暑 假 每 週 5 天 每 天 4 小 時, 另 開 放 20% 之 活 動 及 藝 能 課 程, 全 年 度 上 課 節 數 最 多 以 244 節 為 原 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時 間 科 目 與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大 致 相 同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因 補 救 教 學 之 時 間 在 課 餘 或 課 後, 故 尚 須 經 家 長 同 意 才 能 對 學 生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惟 對 於 無 學 習 意 願 之 學 生 尚 無 法 強 制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五 ) 教 學 人 員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教 學 人 員 為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等, 但 其 中 仍 以 現 職 教 師 所 占 之 比 率 最 高 約 七 成 ;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以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寒 暑 假 時 如 師 資 不 足 得 外 聘 師 資 或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由 於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對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之 教 學, 倘 無 備 課 將 無 法 達 成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對 於 現 職 教 師 而 言, 放 學 後 還 須 負 擔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是 更 增 添 負 擔, 故 易 使 教 師 怯 步 而 由 一 般 大 專 生 或 志 工 擔 3

8 總 篇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也 易 有 班 級 經 營 或 教 學 技 巧 不 足 等 問 題 故 如 何 從 校 外 引 進 適 當 人 員 或 安 排 合 宜 之 補 救 教 學 時 間, 以 減 輕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補 教 教 學 師 資 之 壓 力, 亦 是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須 正 視 的 課 題 之 一 ( 六 ) 師 資 培 訓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自 95 年 開 辦 以 來, 即 有 要 求 縣 市 對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等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培 訓, 尤 其 強 調 大 專 生 之 增 能 培 訓 ; 另 亦 鼓 勵 縣 市 與 鄰 近 之 大 專 校 院 合 作, 除 由 大 專 校 院 引 進 其 校 內 優 秀 之 學 生 到 國 中 小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外, 並 進 行 培 訓 課 程 之 研 發, 俾 該 校 之 大 專 生 能 勝 任 補 教 教 學 工 作 惟 各 縣 市 攜 手 計 畫 師 資 培 訓 之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為 避 免 因 教 學 人 員 之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不 足,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到 補 教 教 學 的 成 效, 本 部 自 100 年 起 委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以 及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旨 在 全 面 改 善 國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素 質, 從 而 優 化 攜 手 計 畫 之 政 策 成 效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任 課 教 師, 則 尚 無 相 關 培 訓 措 施 ( 七 )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目 前 並 無 全 國 一 致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但 攜 手 計 畫 以 核 給 整 體 行 政 費 用 之 方 式, 補 助 予 縣 市 或 學 校 自 行 研 發 所 需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或 題 庫 學 習 單 教 案 等 ; 另 民 間 部 分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基 金 會 亦 研 發 有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由 於 本 部 目 前 並 無 統 一 釋 出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因 此 教 師 在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時 需 自 行 去 蒐 集 或 設 計 補 教 教 學 教 材, 以 因 應 個 別 學 生 之 不 同 學 習 落 點 需 求, 過 多 之 備 課 時 間 影 響 到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適 當 且 能 勝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尋 覓 不 易 ( 八 ) 成 效 檢 核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中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之 學 校, 或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學 校, 需 由 教 師 自 行 對 學 生 建 置 IEP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並 自 行 規 劃 相 關 之 前 後 測 測 驗, 以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與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長 狀 況, 教 師 有 繁 重 的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而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之 學 校, 教 師 可 藉 由 該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診 斷 圖 得 知 受 輔 學 生 各 科 目 之 落 後 點, 據 以 規 劃 個 別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另 由 評 量 系 統 長 期 追 蹤 並 轉 銜 個 案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可 有 效 降 低 教 學 人 員 之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藉 由 該 計 畫 之 評 量 系 統 並 可 行 班 際 校 際 縣 際 間 之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比 較, 因 此 應 持 續 推 動 此 電 腦 化 成 效 檢 核 系 統, 以 管 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九 )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目 前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與 評 量 網 站, 係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統, 係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由 本 部 九 年 4

9 總 篇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並 由 其 據 以 研 發 檢 測 試 題 與 補 充 教 材 ; 惟 前 揭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統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等 仍 在 建 置 中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專 責 之 支 持 或 督 導 系 統 ( 十 ) 權 責 分 工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現 階 段 由 中 央 負 責 籌 措 預 算 辦 理 全 國 說 明 會 及 訪 評 建 置 檢 測 工 具 表 揚 全 國 績 優 學 校 等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研 發 推 廣 : 包 括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診 斷 工 具, 辦 理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及 發 表 會 等 3. 行 政 作 業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學 校 則 負 責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記 錄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尚 無 明 確 之 權 責 分 工 三 方 案 目 標 ( 一 ) 制 定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界 定 基 本 學 力 ( 二 ) 有 效 篩 選 出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管 控 學 習 進 展 ( 三 )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弭 平 學 習 落 差 ( 四 ) 確 保 國 中 小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四 辦 理 期 程 :102 年 全 面 實 施 本 方 案 未 實 施 之 前, 原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 學 習 輔 導 繼 續 推 動 五 實 施 策 略 兹 就 前 揭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定 義 受 輔 學 生 之 條 件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教 學 人 員 師 資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成 效 檢 核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權 責 分 工 等 現 況 分 析 所 衍 生 之 課 題 擬 訂 具 體 之 實 施 策 略 ( 一 ) 實 施 策 略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整 合,102 年 起 由 本 實 施 方 案 作 為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實 施 計 畫, 並 應 將 所 有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均 納 為 必 需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的 對 象, 另 則 需 依 據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實 施 策 略 修 正 計 畫 內 之 實 施 內 容 與 期 程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為 因 應 班 級 校 際 及 城 鄕 之 學 習 成 就 差 距, 且 解 決 永 遠 存 在 有 後 35% 等 問 題, 將 規 劃 朝 未 習 得 各 5

10 年 級 工 具 學 科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者, 即 應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方 向, 調 整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之 界 定 總 篇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係 指 無 論 課 程 綱 要 或 課 程 標 準 如 何 改 變 或 教 材 如 何 重 編, 學 生 在 該 年 級 之 工 具 學 科 中 仍 必 須 習 得 之 內 容, 且 學 會 後 始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下 一 年 級 之 課 程 業 自 100 年 6 月 起 著 手 從 課 綱 以 及 各 種 版 本 教 科 書 中, 萃 取 國 小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之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的 基 本 內 容, 將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前 建 構 完 成 另 國 中 部 分 將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所 訂 定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制 定 出 國 中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的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3.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100 年 10 月 起 已 開 始 依 據 國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並 發 展 相 對 應 之 測 驗 題 目 與 學 習 單, 前 階 段 學 習 教 材 之 學 習 經 檢 測 通 過 後, 才 可 進 入 下 一 階 段 教 材 之 補 救 教 學 另 國 中 部 分 亦 將 依 據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所 制 定 出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生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的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預 計 將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發 展 完 成 4. 建 立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現 有 之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需 依 據 國 教 司 研 發 之 國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以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訂 定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於 101 年 8 月 31 日 前 調 整 完 成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評 量 架 構 及 雙 向 細 目 表, 並 增 修 試 題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並 應 於 學 生 測 驗 完 成 後 之 診 斷 圖 中 置 入 前 述 之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俾 教 學 人 員 於 診 斷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點 時, 可 同 步 獲 致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補 充 教 材 試 題 或 學 習 單, 以 降 低 教 師 相 關 負 擔, 提 高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另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調 整 後 需 進 行 標 準 設 定,101 年 9 月 起 以 此 評 量 系 統 來 篩 選 受 輔 學 生, 凡 測 驗 結 果 未 通 過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科 目 該 年 級 之 基 本 標 準 者, 即 屬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自 100 年 9 月 起 將 全 面 進 行 攜 手 計 畫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透 過 網 路 評 量 測 驗 診 斷 出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點, 並 由 電 腦 詳 實 記 錄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每 年 需 進 行 3 次 電 腦 化 測 驗,9 至 10 月 為 篩 選 測 驗, 翌 年 之 2 至 3 月 6 月 為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將 持 續 以 此 系 統 化 之 方 式 來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強 化 向 教 師 宣 導 於 平 常 教 學 時 即 應 透 過 形 成 性 評 量, 了 解 並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之 困 難 與 成 效, 並 於 課 堂 上 予 以 及 時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對 於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後 學 生, 鼓 勵 學 校 規 劃 於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採 抽 離 6

11 總 篇 班 級 之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仍 以 鐘 點 費 方 式 支 應 教 學 人 員 費 用, 無 需 增 置 員 額 ), 讓 補 救 教 學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實 施, 此 模 式 亦 可 同 時 解 決 學 生 家 長 或 教 師 無 意 願 參 與 課 後 補 救 教 學 之 問 題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標 準 化 種 子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為 各 縣 市 培 訓 補 教 教 學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之 講 師, 並 制 定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之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時 數, 以 管 控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本 部 將 於 100 年 制 訂 完 成 攜 手 計 畫 核 心 精 神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的 應 用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等 主 題 共 18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需 取 得 本 部 規 劃 之 8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現 職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除 持 續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與 評 量 網 站,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規 劃 督 導 課 程 並 培 訓 督 導 人 員,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及 試 題 外, 並 將 全 國 分 五 區, 由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擔 任 所 轄 責 任 區 內 之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支 持 工 作 另 自 100 年 10 月 起 將 結 合 現 行 中 央 到 地 方 之 三 級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對 中 央 層 級 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縣 市 層 級 之 輔 導 團 員 學 校 層 級 之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課 程, 培 訓 其 成 為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人 員, 並 自 101 年 開 始 運 作 督 導 機 制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教 育 涉 及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等 主 體, 且 <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2 條 明 列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故 將 自 100 年 起 開 始 修 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於 100 年 12 月 底 前 發 布 實 施 讓 學 生 負 起 自 我 要 求 之 責 教 師 負 起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之 責 學 校 對 學 生 負 起 安 排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家 長 負 起 與 教 師 及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學 習 之 責 地 方 及 中 央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負 起 管 控 學 習 品 質 之 責, 俾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正 視 補 救 教 學 之 重 要 性 7

12 ( 二 ) 執 行 時 程 與 經 費 總 篇 實 施 策 略 主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期 限 經 費 需 求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3.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學 輔 導 群 1000 萬 / 年 4. 建 立 補 教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550 萬 / 年 國 立 臺 南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國 教 司 效 大 學 持 續 辦 理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縣 市 政 府 101 年 3 月 1 日 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14 億 / 年 250 萬 / 年 500 萬 / 年 六 經 費 依 本 案 之 實 施 策 略, 彙 整 編 列 所 需 經 費 七 督 導 考 核 依 本 案 之 實 施 策 略, 逐 一 考 核 ( 一 ) 教 育 部 1. 納 入 本 部 一 般 補 助 考 核 督 學 統 合 視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既 有 訪 視 與 評 鑑 中, 責 成 縣 市 政 府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執 行 推 動 2. 委 託 相 關 學 術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分 區 督 導 與 協 助 ( 二 ) 地 方 政 府 8

13 1. 積 極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推 動 事 宜, 相 關 成 員 亦 應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以 掌 握 總 篇 本 方 案 之 精 神 與 方 向, 並 廣 為 宣 導 2. 督 導 評 鑑 所 轄 學 校 參 與 本 方 案 工 作 之 推 動, 以 增 進 各 校 推 動 之 品 質 3. 建 立 各 校 與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間 的 溝 通 對 話 與 回 饋 機 制, 以 利 推 動 方 案 之 執 行 與 修 正 4. 依 據 本 方 案 精 神, 擬 具 該 縣 市 之 具 體 實 施 計 畫, 以 彰 顯 地 方 特 色 八 預 期 效 益 ( 一 ) 完 成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客 觀 界 定 出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 二 ) 正 確 篩 選 出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系 統 監 控 受 輔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 三 )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實 現 民 主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 四 )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均 能 正 視 基 本 學 力 之 重 要 性 9

14 貳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總 篇 101 年 6 月 21 日 修 訂 草 案 一 緣 起 為 加 強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低 成 就 學 生, 以 弭 平 其 學 習 落 差, 本 部 自 95 年 度 起 開 始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積 極 運 用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經 濟 弱 勢 大 專 學 生 大 專 志 工 等 教 學 人 力, 於 課 餘 時 間 提 供 弱 勢 且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國 中 小 學 生 小 班 且 個 別 化 之 免 費 補 救 教 學 另 對 於 原 住 民 比 率 偏 高 及 離 島 地 區 等 地 域 性 弱 勢 之 國 中 小 學 生, 則 是 以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對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免 費 之 補 救 教 學 因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政 策, 均 是 立 基 於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而 擬 定, 故 旨 在 照 顧 弱 勢 之 個 人 或 地 區, 尚 未 關 注 到 不 具 弱 勢 身 分 之 國 中 小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然 有 鑑 於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國 中 學 生 將 可 免 經 升 學 考 試 直 接 進 入 高 中 ( 職 ) 或 五 專 就 讀 因 此, 如 何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以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並 避 免 國 中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因 無 升 學 考 試 而 下 降, 已 成 為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核 心 課 題 之 一, 亟 需 藉 由 擬 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予 以 具 體 實 踐 基 本 學 力 係 指 所 有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後 必 須 具 備 之 最 基 本 的 成 就 表 現 根 據 <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2 條, 為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因 此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需 同 時 關 注 到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等 面 向, 也 唯 有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共 同 攜 手, 一 起 為 學 生 之 學 習 盡 心 力, 才 能 有 效 確 保 國 民 中 小 學 每 一 位 學 生 具 備 有 基 本 之 學 力 二 現 況 分 析 茲 就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執 行 現 況 作 敘 述, 並 加 以 檢 討, 以 利 規 劃 未 來 努 力 之 方 向 : ( 一 )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定 義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係 針 對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補 救 教 學, 所 稱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係 指 經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35 者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條 件 限 制 ( 二 ) 受 輔 學 生 之 條 件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補 救 教 學 內 容 包 含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以 及 國 中 基 測 提 升 方 案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之 受 輔 對 象 需 為 未 達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指 標 學 校 學 生, 且 兼 具 學 習 低 成 就 及 家 庭 ( 身 分 ) 弱 勢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生 家 庭 或 身 分 非 屬 弱 勢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不 是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對 象 至 於 國 中 基 測 提 升 方 案 的 受 輔 學 生, 則 可 包 含 校 內 之 所 有 10

15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總 篇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或 家 庭 ( 身 分 ) 弱 勢 等 限 制 綜 上 可 知,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尚 未 照 顧 到 每 一 位 國 中 小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 三 )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將 經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未 達 PR35 者 界 定 為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會 因 常 模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且 永 遠 存 在 有 PR 值 小 於 35 之 學 生 數, 亦 無 法 得 知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等 問 題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係 以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學 習 輔 導, 並 未 對 受 輔 學 生 進 行 篩 選 ( 四 )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主, 學 期 中 每 週 4 小 時, 補 救 科 目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社 會 為 主, 寒 暑 假 每 週 5 天 每 天 4 小 時, 另 開 放 20% 之 活 動 及 藝 能 課 程, 全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上 限 以 244 節 為 原 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時 間 科 目 與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大 致 相 同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因 補 救 教 學 之 時 間 在 課 餘 或 課 後, 故 尚 須 經 家 長 同 意 才 能 對 學 生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惟 對 於 無 學 習 意 願 之 學 生 尚 無 法 強 制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五 ) 教 學 人 員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教 學 人 員 為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等, 但 其 中 仍 以 現 職 教 師 所 占 之 比 率 最 高 約 七 成 ;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以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寒 暑 假 時 如 師 資 不 足 得 外 聘 師 資 或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由 於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對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之 教 學, 倘 無 備 課 將 無 法 達 成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對 於 現 職 教 師 而 言, 放 學 後 還 須 負 擔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將 增 添 負 擔, 故 易 使 教 師 怯 步 而 由 一 般 大 專 生 或 志 工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也 易 有 班 級 經 營 或 教 學 技 巧 不 足 等 問 題 故 如 何 從 校 外 引 進 適 當 人 員 或 安 排 合 宜 之 補 救 教 學 時 間, 以 減 輕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補 教 教 學 師 資 之 壓 力, 亦 是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須 正 視 的 課 題 之 一 ( 六 ) 師 資 培 訓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自 95 年 開 辦 以 來, 即 有 要 求 縣 市 對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等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培 訓, 尤 其 強 調 大 專 生 之 增 能 培 訓 ; 另 亦 鼓 勵 縣 市 與 鄰 近 之 大 專 校 院 合 作, 除 由 大 專 校 院 引 進 其 校 內 優 秀 之 學 生 到 國 中 小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外, 並 進 行 培 訓 課 程 之 研 發, 俾 該 校 之 大 專 生 能 勝 任 補 教 教 學 工 作 惟 各 縣 市 攜 手 計 畫 師 資 培 訓 之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為 避 免 因 教 學 人 員 之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不 足, 而 直 11

16 總 篇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到 補 教 教 學 的 成 效, 本 部 自 100 年 起 委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以 及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旨 在 全 面 改 善 國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素 質, 從 而 優 化 攜 手 計 畫 之 政 策 成 效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任 課 教 師, 則 尚 無 相 關 培 訓 措 施 ( 七 )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目 前 並 無 全 國 一 致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但 攜 手 計 畫 以 核 給 整 體 行 政 費 用 之 方 式, 補 助 予 縣 市 或 學 校 自 行 研 發 所 需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或 題 庫 學 習 單 教 案 等 ; 另 民 間 部 分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基 金 會 亦 研 發 有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由 於 本 部 目 前 並 無 統 一 釋 出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因 此 教 師 在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時 需 自 行 去 蒐 集 或 設 計 補 教 教 學 教 材, 以 因 應 個 別 學 生 之 不 同 學 習 落 點 需 求, 過 多 之 備 課 時 間 影 響 到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適 當 且 能 勝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尋 覓 不 易 ( 八 ) 成 效 檢 核 目 前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教 師 可 藉 由 該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診 斷 圖 得 知 受 輔 學 生 各 科 目 之 落 後 點, 據 以 規 劃 個 別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另 由 評 量 系 統 長 期 追 蹤 並 轉 銜 個 案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可 有 效 降 低 教 學 人 員 之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再 者 藉 由 該 計 畫 之 評 量 系 統 可 進 行 班 際 校 際 縣 際 間 之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比 較, 因 此 應 持 續 推 動 此 電 腦 化 成 效 檢 核 系 統, 以 管 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九 )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目 前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網 站, 係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統, 則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 另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由 本 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並 由 其 據 以 研 發 檢 測 試 題 與 補 充 教 材 ; 惟 前 揭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統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等 仍 在 建 置 中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專 責 之 支 持 或 督 導 系 統 ( 十 ) 權 責 分 工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現 階 段 由 中 央 負 責 籌 措 預 算 辦 理 全 國 說 明 會 及 訪 評 建 置 檢 測 工 具 表 揚 全 國 績 優 學 校 等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研 發 推 廣 : 包 括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診 斷 工 具, 辦 理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及 發 表 會 等 3. 行 政 作 業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學 校 則 負 責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記 錄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明 確 之 權 責 分 工 12

17 三 方 案 目 標 總 篇 ( 一 ) 制 定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界 定 基 本 學 力 ( 二 ) 有 效 篩 選 出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管 控 學 習 進 展 ( 三 )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弭 平 學 習 落 差 ( 四 ) 確 保 國 中 小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四 辦 理 期 程 :102 年 全 面 實 施 本 方 案 未 實 施 之 前, 原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 學 習 輔 導 繼 續 推 動 五 實 施 策 略 兹 就 前 揭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定 義 受 輔 學 生 之 條 件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教 學 人 員 師 資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成 效 檢 核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權 責 分 工 等 現 況 分 析 所 衍 生 之 課 題 擬 訂 具 體 之 實 施 策 略 ( 一 ) 實 施 策 略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整 合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102 年 起 由 本 實 施 方 案 作 為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實 施 計 畫, 並 將 逐 年 擴 大 把 所 有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均 納 為 必 需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的 對 象, 另 依 據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實 施 策 略 修 正 計 畫 內 之 實 施 內 容 與 期 程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為 解 決 永 遠 存 在 有 PR 值 小 於 35 之 學 生, 以 及 常 模 參 照 無 法 瞭 解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等 問 題, 爰 將 規 劃 朝 未 習 得 各 年 級 工 具 學 科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者, 即 應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方 向, 調 整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之 界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係 指 無 論 課 程 綱 要 或 課 程 標 準 如 何 改 變 或 教 材 如 何 重 編, 學 生 在 該 年 級 之 工 具 學 科 中 仍 必 須 習 得 之 內 容, 且 學 會 後 始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下 一 年 級 之 課 程 業 自 100 年 6 月 起 著 手 從 課 綱 以 及 各 種 版 本 教 科 書 中, 萃 取 國 中 小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之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的 基 本 內 容,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建 構 完 成 試 行 版 試 行 版 公 告 後, 將 視 實 施 情 形 再 請 專 家 學 者 逐 年 檢 視 修 訂 3.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100 年 10 月 起 已 開 始 依 據 國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並 發 展 相 對 應 之 測 驗 題 目 與 學 習 單, 預 計 將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展 完 成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以 降 低 教 師 相 關 負 擔, 提 高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13

18 4.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總 篇 現 行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評 量 系 統 會 依 據 國 中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調 整 為 標 準 參 照 之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該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會 於 學 生 測 驗 完 成 後 提 供 診 斷 圖, 俾 教 學 人 員 可 同 步 掌 握 學 生 之 程 度 並 提 供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補 充 教 材 試 題 或 學 習 單 101 年 9 月 起 以 此 評 量 系 統 來 篩 選 受 輔 學 生, 凡 測 驗 結 果 未 通 過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科 目 該 年 級 之 基 本 標 準 者, 即 屬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100 年 9 月 起 已 全 面 進 行 攜 手 計 畫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透 過 網 路 評 量 測 驗 診 斷 出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點, 並 由 電 腦 詳 實 記 錄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每 年 需 進 行 3 次 電 腦 化 測 驗,9 至 10 月 為 篩 選 測 驗, 翌 年 之 2 至 3 月 6 至 7 月 為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將 持 續 以 此 系 統 化 之 方 式 來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強 化 向 教 師 宣 導 於 平 常 教 學 時 即 應 透 過 形 成 性 評 量, 了 解 並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之 困 難 與 成 效, 並 於 課 堂 上 予 以 及 時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對 於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後 學 生, 鼓 勵 學 校 規 劃 於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採 抽 離 班 級 或 協 同 教 學 之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仍 以 鐘 點 費 方 式 支 應 教 學 人 員 費 用, 無 需 增 置 員 額 ), 讓 補 救 教 學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實 施, 此 模 式 亦 可 同 時 解 決 學 生 家 長 或 教 師 無 意 願 參 與 課 後 補 救 教 學 之 問 題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標 準 化 種 子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為 各 縣 市 培 訓 補 教 教 學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之 講 師, 並 制 定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之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時 數, 以 管 控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已 於 101 年 依 據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等 主 題 制 定 完 成 18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需 取 得 本 部 規 劃 之 8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現 職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除 持 續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補 救 教 學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網 站,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規 劃 督 導 課 程 並 培 訓 督 導 人 員,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及 試 題 外, 並 由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擔 任 所 轄 責 任 區 內 之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支 持 工 作 另 自 100 年 10 月 起 將 結 合 現 行 中 央 到 地 方 之 三 級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對 中 央 層 級 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14

19 總 篇 教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縣 市 層 級 之 輔 導 團 員 學 校 層 級 之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課 程, 培 訓 其 成 為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人 員, 並 於 102 年 開 始 參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之 到 校 訪 視 行 程, 以 協 助 受 訪 學 校 改 進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辦 理 事 宜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教 育 涉 及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等 主 體, 且 <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2 條 明 列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已 於 101 年 5 月 修 訂 完 成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並 自 101 年 8 月 開 始 實 施 讓 學 生 負 起 自 我 要 求 之 責 教 師 負 起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之 責 學 校 對 學 生 負 起 安 排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家 長 負 起 與 教 師 及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學 習 之 責 地 方 及 中 央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負 起 管 控 學 習 品 質 之 責, 俾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正 視 補 救 教 學 之 重 要 性 ( 二 ) 執 行 時 程 與 經 費 實 施 策 略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期 限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3.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4. 建 立 補 教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國 教 司 持 續 辦 理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持 續 辦 理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持 續 辦 理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102 年 2 月 29 日 止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101 年 5 月 31 日 止 六 經 費 依 本 案 之 實 施 策 略, 彙 整 編 列 所 需 經 費 七 督 導 考 核 依 本 案 之 實 施 策 略, 逐 一 考 核 ( 一 ) 教 育 部 15

20 總 篇 1. 納 入 本 部 一 般 補 助 考 核 督 學 統 合 視 導 或 其 他 相 關 既 有 訪 視 與 評 鑑 中, 責 成 縣 市 政 府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執 行 推 動 2. 委 託 相 關 學 術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分 區 督 導 與 協 助 ( 二 ) 地 方 政 府 1. 積 極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推 動 事 宜, 相 關 成 員 亦 應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以 掌 握 本 方 案 之 精 神 與 方 向, 並 廣 為 宣 導 2. 督 導 評 鑑 所 轄 學 校 參 與 本 方 案 工 作 之 推 動, 以 增 進 各 校 推 動 之 品 質 3. 建 立 各 校 與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間 的 溝 通 對 話 與 回 饋 機 制, 以 利 推 動 方 案 之 執 行 與 修 正 4. 依 據 本 方 案 精 神, 擬 具 該 縣 市 之 具 體 實 施 計 畫, 以 彰 顯 地 方 特 色 八 預 期 效 益 ( 一 ) 完 成 各 年 級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客 觀 界 定 出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 二 ) 正 確 篩 選 出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系 統 監 控 受 輔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 三 )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實 現 民 主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 四 )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均 能 正 視 基 本 學 力 之 重 要 性 16

21 參 修 正 計 畫 / 方 案 內 容 對 照 表 總 篇 修 正 之 計 畫 / 方 案 內 容 原 計 畫 / 方 案 內 容 說 明 貳 現 況 分 析 一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定 義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係 針 對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補 救 教 學, 所 稱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係 指 經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35 者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條 件 限 制 三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將 經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未 達 PR35 者 界 定 為 學 貳 現 況 分 析 一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定 義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係 針 對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補 救 教 學, 所 稱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係 指 :1.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其 學 生 經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35 者 2.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都 會 地 區 以 單 一 學 科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25, 非 都 會 地 區 以 單 一 學 科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35 為 指 標 ; 所 稱 都 會 地 區 指 直 轄 市 省 轄 市 及 縣 轄 市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受 輔 學 生 為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之 所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並 無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條 件 限 制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將 班 級 成 績 後 百 分 之 35 或 25 之 學 生 界 定 為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易 產 生 班 際 校 際 城 鄉 間 之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差 異 問 題, 缺 乏 客 觀 性 ; 另 將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未 達 PR35 者 界 定 為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則 會 因 常 模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且 無 法 得 知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三 受 輔 學 生 之 篩 選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依 據 現 行 之 定 義 修 正 2. 調 整 文 字 段 落 1. 修 正 文 字 以 符 合 現 狀

22 總 篇 習 成 就 低 落, 會 因 常 模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且 永 遠 存 在 有 PR 值 小 於 35 之 學 生 數, 亦 無 法 得 知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等 問 題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係 以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學 習 輔 導, 並 未 對 受 輔 學 生 進 行 篩 選 學 校, 需 以 臺 南 大 學 開 發 之 評 量 系 統 篩 選 出 受 輔 學 生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學 校, 則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自 行 篩 選 出 受 輔 學 生 由 學 校 或 教 師 自 行 篩 選 受 輔 學 生, 可 能 流 於 主 觀 或 是 有 班 際 校 際 城 鄉 間 之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差 異 問 題, 意 即 可 能 有 在 甲 班 被 老 師 認 為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到 了 乙 班 卻 成 為 班 前 段 不 需 補 救 教 學 之 狀 況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係 以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學 習 輔 導, 並 未 對 學 生 進 行 篩 選 四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主, 學 期 中 每 週 4 小 時, 補 救 科 目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社 會 為 主, 寒 暑 假 每 週 5 天 每 天 4 小 時, 另 開 放 20% 之 活 動 及 藝 能 課 程, 全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上 限 以 244 節 為 原 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時 間 科 目 與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大 致 相 同 四 實 施 時 間 與 科 目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主, 學 期 中 每 週 4 小 時, 補 救 科 目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社 會 為 主, 寒 暑 假 每 週 5 天 每 天 4 小 時, 另 開 放 20% 之 活 動 及 藝 能 課 程, 全 年 度 上 課 節 數 最 多 以 244 節 為 原 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時 間 科 目 與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大 致 相 同 說 明 經 費 補 助 之 上 限, 但 不 限 制 其 上 課 節 數, 俾 利 經 費 最 有 效 之 利 用 五 教 學 人 員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教 學 人 員 為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等, 但 其 中 仍 以 現 職 教 師 所 占 之 比 率 最 高 約 七 成 ;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以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寒 暑 假 時 如 師 資 不 足 得 外 聘 師 資 或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由 於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對 學 生 五 教 學 人 員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教 學 人 員 為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等, 但 其 中 仍 以 現 職 教 師 所 占 之 比 率 最 高 約 七 成 ;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以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寒 暑 假 時 如 師 資 不 足 得 外 聘 師 資 或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由 於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對 學 生 18 文 字 酌 修

23 總 篇 進 行 個 別 化 之 教 學, 倘 無 備 課 將 無 法 達 成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對 於 現 職 教 師 而 言, 放 學 後 還 須 負 擔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將 增 添 負 擔, 故 易 使 教 師 怯 步 而 由 一 般 大 專 生 或 志 工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也 易 有 班 級 經 營 或 教 學 技 巧 不 足 等 問 題 故 如 何 從 校 外 引 進 適 當 人 員 或 安 排 合 宜 之 補 救 教 學 時 間, 以 減 輕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補 教 教 學 師 資 之 壓 力, 亦 是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須 正 視 的 課 題 之 一 進 行 個 別 化 之 教 學, 倘 無 備 課 將 無 法 達 成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對 於 現 職 教 師 而 言, 放 學 後 還 須 負 擔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是 更 增 添 負 擔, 故 易 使 教 師 怯 步 而 由 一 般 大 專 生 或 志 工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之 師 資, 也 易 有 班 級 經 營 或 教 學 技 巧 不 足 等 問 題 故 如 何 從 校 外 引 進 適 當 人 員 或 安 排 合 宜 之 補 救 教 學 時 間, 以 減 輕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補 教 教 學 師 資 之 壓 力, 亦 是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須 正 視 的 課 題 之 一 八 成 效 檢 核 八 成 效 檢 核 依 據 現 行 之 實 際 狀 況 修 訂 文 字 目 前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教 師 可 藉 由 該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診 斷 圖 得 知 受 輔 學 生 各 科 目 之 落 後 點, 據 以 規 劃 個 別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另 由 評 量 系 統 長 期 追 蹤 並 轉 銜 個 案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可 有 效 降 低 教 學 人 員 之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再 者 藉 由 該 計 畫 之 評 量 系 統 可 進 行 班 際 校 際 縣 際 間 之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比 較, 因 此 應 持 續 推 動 此 電 腦 化 成 效 檢 核 系 統, 以 管 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中 未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之 學 校, 或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學 校, 需 由 教 師 自 行 對 學 生 建 置 IEP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並 自 行 規 劃 相 關 之 前 後 測 測 驗, 以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與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長 狀 況, 教 師 有 繁 重 的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而 參 加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試 辦 計 畫 之 學 校, 教 師 可 藉 由 該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診 斷 圖 得 知 受 輔 學 生 各 科 目 之 落 後 點, 據 以 規 劃 個 別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另 由 評 量 系 統 長 期 追 蹤 並 轉 銜 個 案 學 生 之 學 習 進 展, 可 有 效 降 低 教 學 人 員 之 紙 筆 作 業 負 擔 藉 由 該 計 畫 之 評 量 系 統 並 可 行 班 際 校 際 縣 際 間 之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比 較, 因 此 應 持 續 推 動 此 電 腦 化 成 效 檢 核 系 統, 以 管 控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九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目 前 攜 手 九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1. 原 委 請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建 置 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評 量 系 統 自 8 月 1 日 起 將 由 新 招 目 前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填 報 網 站, 係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標 廠 商 辦 理, 爰 刪 除 評 量 之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與 評 量 網 19

24 責 ;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站, 係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 種 系 統, 則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理 ; 另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由 本 部 九 年 統, 係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 補 救 教 學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各 年 級 教 材 由 本 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並 由 其 據 以 研 發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檢 測 試 題 與 補 充 教 材 ; 惟 前 揭 之 數 3 科 之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增 能 培 訓 與 督 導 系 統 補 救 教 學 容, 並 由 其 據 以 研 發 檢 測 試 題 與 教 材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等 仍 補 充 教 材 ; 惟 前 揭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在 建 置 中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督 導 系 統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各 年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專 責 之 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等 仍 在 建 置 支 持 或 督 導 系 統 中 至 於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專 責 之 支 持 或 督 導 系 統 十 權 責 分 工 十 權 責 分 工 總 篇 文 字 2. 依 據 現 行 之 實 際 狀 況 修 訂 文 字 依 據 現 行 之 實 際 狀 況 修 訂 文 字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現 階 段 由 中 央 負 責 籌 措 預 算 辦 理 全 國 說 明 會 及 訪 評 建 置 檢 測 工 具 表 揚 全 國 績 優 學 校 等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研 發 推 廣 : 包 括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診 斷 工 具, 辦 理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及 發 表 會 等 3. 行 政 作 業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學 校 則 負 責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記 錄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則 尚 無 明 確 之 權 責 分 工 伍 實 施 策 略 ( 一 )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整 合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現 階 段 由 中 央 負 責 籌 措 預 算 辦 理 全 國 說 明 會 及 訪 評 建 置 檢 測 工 具 表 揚 全 國 績 優 學 校 等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研 發 推 廣 : 包 括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診 斷 工 具, 辦 理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及 發 表 會 等 3. 行 政 作 業 :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等 學 校 則 負 責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記 錄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尚 無 明 確 之 權 責 分 工 伍 實 施 策 略 ( 一 )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將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20 依 據 現 行 之 實 際 狀 況 修 訂 文 字

25 102 年 起 由 本 實 施 方 案 作 為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實 施 計 畫, 並 將 逐 年 擴 大 把 所 有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均 納 為 必 需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的 對 象, 另 依 據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實 施 策 略 修 正 計 畫 內 之 實 施 內 容 與 期 程 伍 實 施 策 略 ( 二 )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為 解 決 永 遠 存 在 有 PR 值 小 於 35 之 學 生, 以 及 常 模 參 照 無 法 了 解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該 年 級 相 關 工 具 學 科 之 基 本 學 力 等 問 題, 爰 將 規 劃 朝 未 習 得 各 年 級 工 具 學 科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者, 即 應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方 向, 調 整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之 界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係 指 無 論 課 程 綱 要 或 課 程 標 準 如 何 改 變 或 教 材 如 何 重 編, 學 生 在 該 年 級 之 工 具 學 科 中 仍 必 須 習 得 之 內 容, 且 學 會 後 始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下 一 年 級 之 課 程 業 自 100 年 6 月 起 著 手 從 課 綱 以 及 各 種 版 本 教 科 書 中, 萃 取 國 中 小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之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的 基 本 內 容,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建 構 完 成 試 行 版 試 行 版 公 告 後, 將 視 實 施 情 形 再 請 專 家 學 者 逐 年 檢 視 修 訂 整 合,102 年 起 由 本 實 施 方 案 作 為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之 單 一 實 施 計 畫, 並 應 將 所 有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均 納 為 必 需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的 對 象, 另 則 需 依 據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實 施 策 略 修 正 計 畫 內 之 實 施 內 容 與 期 程 伍 實 施 策 略 ( 二 )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為 因 應 班 級 校 際 及 城 鄕 之 學 習 成 就 差 距, 且 解 決 永 遠 存 在 有 後 35% 等 問 題, 將 規 劃 朝 未 習 得 各 年 級 工 具 學 科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者, 即 應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方 向, 調 整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之 界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係 指 無 論 課 程 綱 要 或 課 程 標 準 如 何 改 變 或 教 材 如 何 重 編, 學 生 在 該 年 級 之 工 具 學 科 中 仍 必 須 習 得 之 內 容, 且 學 會 後 始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下 一 年 級 之 課 程 業 自 100 年 6 月 起 著 手 從 課 綱 以 及 各 種 版 本 教 科 書 中, 萃 取 國 小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之 學 生 必 須 學 會 的 基 本 內 容, 將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前 建 構 完 成 另 國 中 部 分 將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所 訂 定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制 定 出 國 中 各 年 級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的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總 篇 依 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之 實 際 編 寫 依 據 實 際 完 成 時 間 及 未 來 之 策 進 作 為 修 正, ( 三 )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100 年 10 月 起 已 開 始 依 據 國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 三 )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100 年 10 月 起 已 開 始 依 據 國 小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攜 手 計 畫 名 稱 均 修 改 為 補 救 教 學 2. 增 列 說 明 補 充 教 材 之 功 能 3. 依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調 整 補 充 教

26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之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並 發 展 相 對 應 之 測 救 教 學 教 材, 並 發 展 相 對 應 之 測 驗 題 目 與 學 習 單, 預 計 將 於 101 驗 題 目 與 學 習 單, 前 階 段 學 習 教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展 完 成 國 中 小 材 之 學 習 經 檢 測 通 過 後, 才 可 進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以 降 低 教 師 入 下 一 階 段 教 材 之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負 擔, 提 高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另 國 中 部 分 亦 將 依 據 100 年 12 資 之 意 願 月 31 日 前 所 制 定 出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生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工 具 學 科 的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預 計 將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發 展 完 成 ( 四 )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 四 ) 建 立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現 行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現 有 之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助 評 量 系 統 會 依 據 國 中 小 國 需 依 據 國 教 司 研 發 之 國 小 國 語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文 英 語 數 學 各 年 級 基 本 學 習 習 內 容, 調 整 為 標 準 參 照 之 補 救 內 容, 以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訂 該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會 於 定 之 國 中 各 年 級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學 生 測 驗 完 成 後 提 供 診 斷 圖, 俾 標 準, 於 101 年 8 月 31 日 前 調 教 學 人 員 可 同 步 掌 握 學 生 之 程 整 完 成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之 評 度 並 提 供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量 架 構 及 雙 向 細 目 表, 並 增 修 試 補 充 教 材 試 題 或 學 習 單 題 101 年 9 月 起 以 此 評 量 系 統 來 篩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並 應 於 選 受 輔 學 生, 凡 測 驗 結 果 未 通 過 學 生 測 驗 完 成 後 之 診 斷 圖 中 置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科 目 該 年 入 前 述 之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俾 教 級 之 基 本 標 準 者, 即 屬 於 該 科 目 學 人 員 於 診 斷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應 施 以 補 救 點 時, 可 同 步 獲 致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教 學 關 補 充 教 材 試 題 或 學 習 單, 以 降 低 教 師 相 關 負 擔, 提 高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意 願 另 攜 手 計 畫 評 量 系 統 調 整 後 需 進 行 標 準 設 定,101 年 9 月 起 以 此 評 量 系 統 來 篩 選 受 輔 學 生, 凡 測 驗 結 果 未 通 過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科 目 該 年 級 之 基 本 標 準 者, 即 屬 於 該 科 目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五 )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五 )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100 年 9 月 起 已 全 面 進 行 攜 手 計 自 100 年 9 月 起 將 全 面 進 行 攜 手 22 總 篇 材 完 成 之 進 度 1. 配 合 102 年 之 整 合,102 年 起 之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名 稱 修 改 為 補 救 教 學 2.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並 未 以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作 為 試 題 編 製 之 依 據, 爰 刪 除 相 關 文 字 3. 修 正 診 斷 圖 之 功 能 說 明 1. 依 據 目 前 實 際 完 成 進 度 修 正 文 字 2. 依 據 目 前 實 際 執 行 時 間 修 正

27 畫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透 過 網 路 評 量 測 驗 診 斷 出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點, 並 由 電 腦 詳 實 記 錄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每 年 需 進 行 3 次 電 腦 化 測 驗,9 至 10 月 為 篩 選 測 驗, 翌 年 之 2 至 3 月 6 至 7 月 為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將 持 續 以 此 系 統 化 之 方 式 來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計 畫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透 過 網 路 評 量 測 驗 診 斷 出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後 點, 並 由 電 腦 詳 實 記 錄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後 之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每 年 需 進 行 3 次 電 腦 化 測 驗,9 至 10 月 為 篩 選 測 驗, 翌 年 之 2 至 3 月 6 月 為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將 持 續 以 此 系 統 化 之 方 式 來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 六 )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 六 )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強 化 向 教 師 宣 導 於 平 常 教 學 時 即 強 化 向 教 師 宣 導 於 平 常 教 學 時 即 應 透 過 形 成 性 評 量, 了 解 並 診 斷 應 透 過 形 成 性 評 量, 了 解 並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之 困 難 與 成 效, 並 於 課 學 生 學 習 之 困 難 與 成 效, 並 於 課 堂 上 予 以 及 時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對 堂 上 予 以 及 時 性 之 補 救 教 學 對 於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後 學 生, 鼓 於 已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後 學 生, 鼓 勵 學 校 規 劃 於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採 抽 勵 學 校 規 劃 於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採 抽 離 班 級 或 協 同 教 學 之 方 式 進 行 補 離 班 級 之 方 式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仍 救 教 學 ( 仍 以 鐘 點 費 方 式 支 應 教 以 鐘 點 費 方 式 支 應 教 學 人 員 費 學 人 員 費 用, 無 需 增 置 員 額 ), 用, 無 需 增 置 員 額 ), 讓 補 救 教 讓 補 救 教 學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實 學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實 施, 此 模 施, 此 模 式 亦 可 同 時 解 決 學 生 式 亦 可 同 時 解 決 學 生 家 長 或 教 家 長 或 教 師 無 意 願 參 與 課 後 補 救 師 無 意 願 參 與 課 後 補 救 教 學 之 問 教 學 之 問 題 題 文 字 總 篇 增 列 上 課 期 間 可 行 之 辦 理 方 式 ( 七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標 準 化 種 子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為 各 縣 市 培 訓 補 教 教 學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之 講 師, 並 制 定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之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時 數, 以 管 控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本 部 於 101 年 依 據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等 主 題 制 定 完 成 18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 七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以 標 準 化 種 子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為 各 縣 市 培 訓 補 教 教 學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之 講 師, 並 制 定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之 教 材 內 容 與 教 學 時 數, 以 管 控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課 程 之 品 質 本 部 將 於 100 年 制 訂 完 成 攜 手 計 畫 核 心 精 神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的 應 用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等 主 題 共 18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修 訂 課 程 主 題 名 稱 並 潤 飾 文 字 23

28 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需 取 得 本 部 習 課 程 規 劃 之 8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現 職 教 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需 取 得 本 部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規 劃 之 8 小 時 研 習 證 明, 現 職 教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質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 八 )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 八 )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除 持 續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除 持 續 由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負 責 補 救 教 學 之 行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責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之 行 網 站,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種 政 作 業 及 填 報 與 評 量 網 站, 國 立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與 規 劃 督 導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課 程 並 培 訓 督 導 人 員, 九 年 一 貫 中 心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之 增 能 培 訓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負 責 訂 定 國 與 規 劃 督 導 課 程 並 培 訓 督 導 人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員,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材 及 試 題 外, 並 由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負 責 訂 定 國 小 國 英 數 3 科 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及 試 題 外, 並 將 全 師 擔 任 所 轄 責 任 區 內 之 補 救 教 國 分 五 區, 由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專 業 支 持 工 作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擔 另 自 100 年 10 月 起 將 結 合 現 行 中 任 所 轄 責 任 區 內 之 補 救 教 學 專 央 到 地 方 之 三 級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業 支 持 工 作 對 中 央 層 級 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另 自 100 年 10 月 起 將 結 合 現 行 中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縣 央 到 地 方 之 三 級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市 層 級 之 輔 導 團 員 學 校 層 級 之 對 中 央 層 級 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學 輔 導 群 及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縣 課 程, 培 訓 其 成 為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市 層 級 之 輔 導 團 員 學 校 層 級 之 人 員, 並 於 102 年 開 始 參 與 各 地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方 政 府 之 到 校 訪 視 行 程, 以 協 助 課 程, 培 訓 其 成 為 補 救 教 學 督 導 受 訪 學 校 改 進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人 員, 並 自 101 年 開 始 運 作 督 導 辦 理 事 宜 機 制 ( 九 )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 九 )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總 篇 1.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名 稱 修 改 為 補 救 教 學 2. 增 列 文 字 說 明 督 導 人 才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之 辦 理 事 項 依 據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調 整 進 度 教 育 涉 及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等 主 體, 且 <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2 條 明 列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已 於 101 年 5 月 修 訂 完 成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並 自 101 年 8 月 開 始 實 施 讓 學 生 負 教 育 涉 及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等 主 體, 且 < 教 育 基 本 法 > 第 2 條 明 列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均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故 將 自 100 年 起 開 始 修 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於 100 年 12 月 底 前 發 布 實 施 讓 學 生 負 24

29 起 自 我 要 求 之 責 教 師 負 起 輔 導 起 自 我 要 求 之 責 教 師 負 起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之 責 學 校 對 學 生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之 責 學 校 對 學 生 負 起 安 排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家 長 負 負 起 安 排 補 救 教 學 之 責 家 長 負 起 與 教 師 及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起 與 教 師 及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學 習 之 責 地 方 及 中 央 教 育 主 管 學 習 之 責 地 方 及 中 央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負 起 管 控 學 習 品 質 之 責, 俾 機 關 負 起 管 控 學 習 品 質 之 責, 俾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正 視 補 救 教 學 之 重 要 性 機 關 正 視 補 救 教 學 之 重 要 性 二 執 行 時 程 與 經 費 二 執 行 時 程 與 經 費 ( 見 表 2) ( 見 表 1) 總 篇 1. 為 避 免 日 後 委 辦 單 位 異 動 所 造 成 之 困 擾, 刪 除 承 辦 單 位 欄 2. 調 整 辦 理 日 期 表 1 實 施 策 略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3.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4. 建 立 補 教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主 辦 單 位 國 教 司 承 辦 單 位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縣 市 政 府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期 限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持 續 辦 理 101 年 3 月 1 日 起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25

30 表 2 實 施 策 略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期 限 1.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2.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3.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4. 建 立 補 教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5.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國 教 司 持 續 辦 理 6.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持 續 辦 理 7.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持 續 辦 理 8.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102 年 2 月 29 日 止 9.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101 年 5 月 31 日 止 總 篇 26

31 肆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總 篇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措 施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並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的 : ( 一 ) 篩 選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 二 )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三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目 標 三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四 實 施 原 則 : ( 一 ) 弱 勢 優 先 : 優 先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學 生,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 二 ) 公 平 正 義 : 依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提 供 教 學 之 教 育 扶 助 資 源 ( 三 )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特 別 扶 助 之 學 生, 依 其 需 要 給 予 個 別 的 扶 助 與 補 救 教 學 五 方 案 內 涵 : ( 一 ) 本 方 案 包 括 以 下 四 項 子 方 案 :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4. 子 方 案 四 : 縣 市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二 ) 學 校 均 符 合 上 述 子 方 案 申 請 補 助 資 格 者, 只 能 擇 一 子 方 案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六 各 子 方 案 內 容 : ( 一 )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受 輔 對 象 : (1) 兼 具 下 列 二 種 條 件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生 :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有 一 科 目 屬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2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ㄧ: A. 原 住 民 學 生 B.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C.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D.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27

32 E.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總 篇 F.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G. 其 他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之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本 方 案 受 輔 對 象 人 數 30% 為 原 則, 並 以 前 開 資 格 學 生 為 優 先, 如 均 已 滿 足 需 求,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放 寬, 且 不 得 超 過 35%) (2)101 學 年 度 ( 含 ) 之 國 中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均 應 入 班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不 限 制 須 具 備 弱 勢 身 分 (3) 已 取 得 民 間 或 其 他 資 源 施 予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以 不 重 複 補 助 為 原 則, 惟 特 殊 情 形 經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或 所 取 得 資 源 明 顯 不 足 以 施 以 有 效 補 救 教 學 者 外, 不 予 重 複 補 助 經 費 2.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普 通 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國 中 小 現 職 教 師 2 國 中 小 退 休 教 師 : 由 各 校 推 薦 徵 求 3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 具 教 師 資 格 且 未 受 聘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4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大 專 學 生 : A. 家 庭 年 收 入 新 臺 幣 一 百 一 十 四 萬 元 以 下 且 具 有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數 學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B. 急 需 經 濟 援 助 具 有 提 供 國 中 及 國 小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C.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D.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亦 得 擔 任 本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惟 應 以 前 三 類 人 員 為 優 先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如 具 有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學 歷 之 社 會 人 士 (2) 身 心 障 礙 班 ( 含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3.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1)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28

33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總 篇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2)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專 生 參 與 4. 篩 選 需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方 式 : (1) 初 步 篩 選 : 1 凡 單 一 學 科 成 績 為 該 班 級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由 級 任 老 師 或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等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轉 介 學 生 上 線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2 偏 遠 地 區 或 特 殊 原 因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班 級 人 數 低 於 10 人 者 得 全 班 進 行 施 測 ; 其 須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者,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部 同 意 (2)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 1 接 受 施 測 條 件 : A.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學 生, 無 論 現 行 是 否 接 受 本 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扶 助, 皆 需 參 加 測 驗,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輔 導 B. 符 合 初 步 篩 選 資 格 之 學 生 名 單 2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時 間 A. 以 每 年 九 月 為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B. 以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為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3 測 驗 科 目 : A. 國 語 文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B. 國 語 文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C. 數 學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D. 數 學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E. 英 語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5. 開 班 人 數 : (1) 每 班 以 10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2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6 人 但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2) 如 有 視 聽 障 學 生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29

34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得 酌 減 至 多 2 人 總 篇 (3) 每 位 大 專 學 生 以 輔 導 3 人 至 6 人 為 原 則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8 人 (4)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6. 編 班 方 式 :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7.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時 間 :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4 期, 寒 假 ( 第 1 期 ) 2 至 6 月 ( 第 2 期 ) 暑 假 ( 第 3 期 ) 8 月 至 翌 年 1 月 ( 第 4 期 ), 各 校 可 以 學 校 情 形 規 劃 期 數 (2) 學 期 間 以 正 式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為 原 則,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寒 暑 假 以 每 日 實 施 半 天 為 原 則 (4)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8.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科 目 : (1) 學 期 中 (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 1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2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3 自 然 社 會 : 七 年 級 以 上 視 需 要 實 施 (2) 寒 暑 假 期 間 ( 第 1 期 及 第 3 期 ) 除 依 學 期 間 學 習 領 域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學 校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藝 文 運 動 等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教 學 節 數 20% 為 原 則 9.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 (1) 學 期 中 :(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教 學 總 時 數 至 多 各 72 節 ) 1 大 專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每 週 不 超 過 10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2 日 至 3 日 實 施 為 原 則 2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及 上 課 日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2) 寒 暑 假 : 寒 假 教 學 總 時 數 至 多 20 節 暑 假 至 多 80 節, 各 教 學 人 員 的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3)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在 244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10. 個 案 管 理 : 30

35 總 篇 (1) 經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或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14 日 內 於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2) 凡 進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積 極 因 素 : A. 學 生 家 庭 弱 勢 現 況 已 獲 改 善 B.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標 準 者 C. 學 生 已 養 成 良 好 讀 書 習 慣, 主 動 表 達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之 意 願 D.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轉 銜 - 畢 業 (6)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11. 補 助 項 目 額 度 及 基 準 : (1) 補 助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補 助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及 健 保 費 等 相 關 經 費 2 行 政 費 : 補 助 辦 理 國 中 小 之 業 務 費 及 施 測 工 作 費 ( 非 屬 施 測 時 該 堂 課 之 任 課 教 師 始 可 支 領, 以 授 課 鐘 點 費 計 算 )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補 助 大 專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交 通 費 5 培 訓 教 材 費 :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義 務 協 助 學 校 招 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 所 需 培 訓 教 材 費 (2) 補 助 額 度 : 1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額 度,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中 小 校 數 班 級 數 受 輔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2 補 助 各 校 之 額 度,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各 校 班 級 數 規 模 弱 勢 學 生 比 及 辦 理 績 效 等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之 31

36 (3) 補 助 基 準 : 總 篇 1 人 事 費 : A. 鐘 點 費 : a. 節 數 : 每 班 寒 假 ( 第 1 期 ) 以 至 多 20 節 暑 假 ( 第 2 期 ) 以 至 多 80 節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以 至 多 各 72 節 為 計 算 基 準 b. 單 價 : (a)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小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中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b) 其 他 時 間 : 國 小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中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B.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 依 勞 工 保 險 及 勞 退 金 提 撥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C.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12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2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行 政 費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A.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B.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惟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8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必 須 報 地 方 政 府 核 備 C.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並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30% 為 原 則 ) D. 施 測 工 作 費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5 培 訓 教 材 費 : 民 間 團 體 義 務 協 助 學 校 招 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 所 需 培 訓 教 材 費, 視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及 本 部 財 政 狀 況 酌 予 補 助 6 附 則 A.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a.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b.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c.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B. 退 休 教 師 經 費 支 領 方 式 : 得 依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32

37 a. 支 領 鐘 點 費 者 : 依 支 領 鐘 點 費 之 單 價 規 定 辦 理 總 篇 b.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 每 人 每 期 並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 二 )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補 助 對 象 : (1) 原 住 民 學 生 比 率 偏 高 之 學 校 : 一 般 地 區 都 會 地 區 特 偏 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占 全 校 學 生 總 數 40% 以 上 者 (2) 離 島 地 區 之 學 校 : 離 島 地 區 包 含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及 綠 島 鄉 2.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同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辦 理 3.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同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辦 理 4. 篩 選 方 式 : (1) 篩 選 及 成 長 測 驗 : 1 接 受 施 測 條 件 :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2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時 間 : A. 於 每 年 九 月 全 校 進 行 篩 選 測 驗, 經 篩 選 為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者 須 參 與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B. 以 次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為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3 測 驗 科 目 : A. 國 語 文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B. 國 語 文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C. 數 學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 D. 數 學 紙 筆 測 驗 (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E. 英 語 電 腦 化 測 驗 ( 四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5. 開 班 人 數 : 依 學 校 需 求 規 劃 6. 編 班 方 式 : 以 原 班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國 小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中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7. 教 學 實 施 內 容 :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以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等 學 習 領 域 為 限, 進 行 補 助 教 學 33

38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可 增 列 藝 文 及 體 能 活 動, 惟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節 數 之 二 分 之 ㄧ 總 篇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8.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在 學 期 中 辦 理, 不 得 利 用 正 式 課 程 及 午 休 時 間 辦 理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在 寒 暑 假 辦 理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在 學 期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9.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每 班 寒 假 ( 第 1 期 ) 以 至 多 20 節 暑 假 ( 第 2 期 ) 以 至 多 80 節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以 至 多 各 72 節 為 計 算 基 準, 各 校 規 劃 開 班 時, 得 在 244 節 之 總 量 管 制 前 提 下, 依 實 際 需 求 於 各 期 別 間 彈 性 調 整 運 用 (2)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每 班 每 夜 晚 至 多 2 節, 每 學 期 至 多 128 節, 惟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國 小 六 年 級 每 學 期 至 多 112 節 10. 個 案 管 理 : (1) 經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標 準 化 測 驗 篩 選 為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至 本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2) 凡 進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通 過 標 準 者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轉 銜 - 畢 業 11. 補 助 項 目 額 度 及 基 準 : (1) 項 目 : 1 鐘 點 費 : 支 付 教 學 人 員 鐘 點 費 2 行 政 業 務 費 : 支 付 學 校 行 政 相 關 經 費,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業 務 費 水 電 及 材 料 費 (2) 額 度 : 1 節 數 : 34

39 總 篇 A.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144 節 ( 以 每 週 4 節 *18 週 *2 學 期 為 原 則 ) ( 以 上 均 須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上 課 總 節 數 ) B.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80 節, 惟 國 小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20 節 (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上 課 總 節 數 ) C.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128 節, 惟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國 小 六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12 節 ( 每 夜 2 節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週 數 ) 2 行 政 業 務 費 : 以 每 校 實 際 開 班 總 節 數 為 補 助 上 限 (3) 單 價 : 1 鐘 點 費 : A. 第 七 節 後 學 習 輔 導 鐘 點 費 : 國 中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國 小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B.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國 中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國 小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C.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國 中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國 小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2 行 政 業 務 費 : 每 節 補 助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4)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 三 )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申 請 資 格 : 本 部 依 據 下 列 前 年 度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PR 值 低 於 10 之 人 數 占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率 進 行 補 助,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校 得 核 定 連 續 補 助 二 年 (1) 報 考 人 數 15 人 以 下,PR 值 低 於 10 之 人 數 達 5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2) 報 考 人 數 15 人 至 50 人,PR 值 低 於 10 之 人 數 達 30% 以 上 之 學 校 (3) 報 考 人 數 51 人 以 上,PR 值 低 於 10 之 人 數 達 25% 以 上 之 學 校 2.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具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資 格 (2) 現 職 教 師 3.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1)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聘 任, 應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如 依 上 開 辦 法 之 遴 用 順 序 公 告 3 次 ( 含 ) 以 上 未 能 聘 得 適 當 人 選, 始 可 請 校 內 在 職 教 師 兼 任 課 務 4. 受 輔 對 象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5. 開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10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2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6 人 6. 編 班 方 式 :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35

40 總 篇 7. 補 救 教 學 內 容 : 依 學 生 需 求 由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8. 補 救 教 學 方 式 : 於 正 式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9.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 (1)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支 領 月 薪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課 餘 輔 導 時 間 不 另 支 鐘 點 費 ; 寒 暑 假 如 無 授 課, 不 予 支 薪, 但 給 付 勞 健 保 費 (2)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者, 其 鐘 點 費 比 照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支 領 10. 個 案 管 理 : (1) 經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14 日 內 於 本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2) 凡 進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管 理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積 極 因 素 : A.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兩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通 過 標 準 者 B.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異 動 轉 銜 - 畢 業 (6)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11.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1) 項 目 : 1 代 理 代 課 費 : 得 採 學 歷 支 給 月 薪 或 以 實 際 授 課 鐘 點 費 支 薪 2 交 通 費 : 採 校 際 共 聘 者, 得 補 助 交 通 費 3 行 政 業 務 費 : 執 行 項 目 包 含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並 不 超 過 30% 為 原 則 )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補 充 教 材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基 礎 學 科 學 習 效 果 評 鑑 教 育 輔 導 策 略 研 討 及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等, 惟 辦 理 在 職 36

41 教 師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計 畫 必 須 報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總 篇 (2) 基 準 : 1 代 理 代 課 費 : 每 校 每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2 交 通 費 : 採 校 際 共 聘 者, 得 於 補 助 代 理 代 課 經 費 額 度 內,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交 通 費,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3 行 政 業 務 費 : 每 校 每 班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仟 元, 以 實 際 執 行 班 級 數 補 助 上 限 4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 四 ) 子 方 案 四 : 縣 市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1.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2. 補 助 項 目 : (1) 推 動 經 費 :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之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短 片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研 發 推 廣 :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診 斷 工 具 研 發 研 討 會 行 動 研 究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及 發 表 會 3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觀 摩 會 及 發 表 會 4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專 責 人 員 減 課 所 需 代 課 鐘 點 費 及 資 源 中 心 所 需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費 用 5 其 他 與 本 要 點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2) 業 務 費 :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3) 本 經 費 不 得 用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能 力 檢 測 普 測 3. 補 助 額 度 : 每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至 新 臺 幣 一 百 八 十 萬 元,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辦 理 績 效 及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決 定 七 申 請 審 查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 ( 一 ) 學 校 申 請 作 業 : 1. 各 國 中 小 均 應 為 校 內 弱 勢 低 成 就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子 方 案 一,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或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辦 理 者, 應 循 程 序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並 透 過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辦 2. 申 請 子 方 案 二 學 校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於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前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37

42 總 篇 3.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國 中, 得 考 量 學 校 條 件 及 需 求, 申 請 辦 理 子 方 案 三, 並 應 撰 寫 實 施 計 畫 上 傳 至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俾 利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4. 申 請 時 由 學 校 依 本 要 點 作 業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並 循 程 序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初 審 5. 各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高 中 ( 附 設 國 中 部 ) 公 立 代 用 國 中, 應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6. 義 務 協 助 學 校 招 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 之 民 間 團 體, 應 報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 1.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中 小 說 明 會 : 宣 導 說 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之 整 體 計 畫 ( 包 括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職 前 說 明 會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訪 視 評 鑑 或 成 果 檢 核 機 制 等 ), 並 就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及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2.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3. 初 審 各 校 欲 申 請 子 方 案 之 辦 理 計 畫 : 依 據 本 部 初 核 額 度, 考 量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核 子 方 案 二 之 申 請 應 於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前 由 縣 市 初 審 完 竣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函 報 本 部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複 審 4.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透 過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中 小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本 部 申 請 補 助 : (1)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2)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3)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4)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國 中 小 一 覽 表 (5)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辦 理 縣 市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 (6) 民 間 團 體 協 辦 大 專 生 培 訓 計 畫 ( 有 需 要 才 提 報,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 三 ) 網 路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1. 學 校 申 請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於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處 理 ( 網 址 : 填 報 系 統 操 38

43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若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總 篇 2. 相 關 紙 本 文 件 應 另 行 裝 訂 整 齊, 送 請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後, 併 同 公 函 依 程 序 同 步 報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初 審 本 部 複 審 ( 四 ) 本 部 複 審 : 1. 由 本 部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報 申 請 計 畫 ( 含 經 費 明 細 ), 本 部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2.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定 之 計 畫 項 目 及 經 費,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要 求 各 校 確 實 依 照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3. 本 部 依 據 修 正 計 畫 核 算 經 費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核 定 執 行 八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下 載 網 址 : 法 令 規 章 - 點 選 會 計 處, 下 載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表 )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分 兩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於 當 年 二 月 至 八 月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70%, 第 二 期 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當 年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之 不 足 款 項 另 當 年 度 估 算 仍 有 賸 餘 款 者, 請 於 該 年 度 十 一 月 底 前 先 行 繳 回, 俾 利 本 部 經 費 之 再 利 用, 有 效 控 管 補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未 達 預 期 者, 均 應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結 餘 款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3 個 月 內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紙 本 1 份 及 光 碟 一 式 2 份,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 應 包 括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使 用 重 要 成 果, 以 不 超 過 200 頁 為 原 則 2. 光 碟 : 應 包 括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其 中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費 部 分 無 須 另 外 撰 寫 報 告, 僅 需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照 片 或 計 畫 內 容 附 在 光 碟 中 九 成 效 考 核 : ( 一 ) 配 合 本 部 每 年 度 所 辦 理 之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進 行 成 效 考 核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對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 三 ) 本 部 得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訪 視 工 作, 並 就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改 進 意 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追 蹤 執 行 改 進 情 形 辦 理 績 效 優 良 者, 由 本 部 核 定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39

44 伍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總 篇 一 計 畫 緣 起 為 加 強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以 弭 平 其 學 習 落 差,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自 95 年 度 起 開 始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積 極 運 用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經 濟 弱 勢 大 專 學 生 大 專 志 工 等 教 學 人 力, 提 供 弱 勢 且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國 中 小 學 生 小 班 且 個 別 化 之 免 費 補 救 教 學 有 鑑 於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國 中 學 生 將 大 部 分 可 免 試 直 接 進 入 高 中 ( 職 ) 或 五 專 就 讀 因 此, 如 何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以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已 成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核 心 課 題 之 一, 發 展 學 校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之 最 佳 模 式 亦 相 形 重 要 為 此, 本 部 特 訂 定 本 試 辦 計 畫,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透 過 各 項 專 業 支 持 及 精 進 模 式, 期 能 提 昇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弭 平 學 習 落 差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補 助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學 校, 發 展 多 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模 式 ( 二 )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及 學 校 效 法, 以 提 升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之 實 施 績 效 三 補 助 對 象 補 助 參 與 試 辦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政 府 ), 以 不 超 過 十 五 個 地 方 政 府 為 原 則 四 辦 理 原 則 ( 一 ) 學 生 為 本 : 能 規 劃 依 據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模 式, 給 予 個 別 化 適 性 化 之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策 略 ( 二 ) 專 業 支 持 : 學 校 行 政 支 持 輔 導 系 統 完 備, 內 部 管 理 考 核 計 畫 完 善 ; 並 定 期 邀 請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到 校 進 行 諮 詢 輔 導, 共 同 研 議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模 式, 以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三 ) 規 劃 完 善 : 補 救 教 學 施 行 方 案 規 劃 完 善, 能 將 補 救 教 學 之 精 神 完 善 落 實 於 教 學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配 合 事 項, 且 有 具 體 成 果 ( 四 ) 資 源 整 合 :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完 整 規 劃 與 執 行 運 用, 以 提 昇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五 辦 理 內 容 ( 一 ) 善 用 測 驗 評 量 : 充 份 運 用 本 部 之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同 時 配 合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紀 錄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以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 二 ) 採 行 課 中 模 式 : 採 課 中 實 施 協 同 教 學 或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於 該 年 級 領 域 授 課 時 段 予 以 及 時 性 補 救 教 學 ( 三 ) 辦 理 專 業 研 討 : 定 期 辦 理 校 內 檢 討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研 議 指 導, 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以 提 昇 並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之 品 質 40

45 六 實 施 期 程 總 篇 ( 一 ) 提 出 申 請 : 即 日 起 至 101 年 11 月 10 日 止 ( 二 )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 於 101 年 12 月 1 日 公 布 審 查 結 果 ( 三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102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四 )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 1. 第 一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2. 第 二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3 年 1 月 31 日 止 3. 第 三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 五 )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 期 末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至 104 年 1 月 31 日 止 ( 六 ) 成 果 發 表 會 :104 年 5 月 分 北 中 南 區 辦 理 七 計 畫 審 查 原 則 與 標 準 ( 一 ) 計 畫 審 查 原 則 : 1. 學 校 能 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精 神 落 實 於 教 學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配 合 事 項 2. 定 期 邀 請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 委 員 名 單 詳 附 件 六, 第 11 頁 ) 到 校 進 行 諮 詢 輔 導, 共 同 研 議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模 式, 並 持 續 協 作 進 行 研 究 及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以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者 3. 辦 理 情 形 均 符 合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於 第 二 期 ( 上 學 期 ) 及 第 四 期 ( 下 學 期 ) 必 定 開 班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始 得 申 請 本 試 辦 計 畫 (2) 採 課 中 實 施, 於 該 年 級 領 域 授 課 時 段 予 以 及 時 性 補 救 教 學 (3) 規 劃 運 用 本 部 之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提 供 適 合 補 救 教 學 受 輔 學 生 程 度 之 單 元 內 容, 及 其 相 對 應 之 測 驗 題 目 與 學 習 單 (4) 配 合 網 路 評 量 作 業, 紀 錄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資 訊, 以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5) 規 劃 學 校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以 提 昇 並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之 品 質 (6) 學 校 行 政 支 持 輔 導 系 統 完 備, 內 部 管 理 考 核 計 畫 完 善 者 (7) 提 供 適 合 學 生 之 教 學 輔 導 策 略 4.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方 案 規 劃 完 善, 並 能 依 據 不 同 學 生 給 予 個 別 化 適 性 化 之 教 學 方 案, 且 成 效 卓 著 者 ( 一 ) 計 畫 審 查 標 準 與 配 分 : 1. 計 畫 內 容 完 整 性 與 具 體 可 行 性 : 佔 30% 2.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團 隊 成 員 之 專 業 能 力 經 驗 與 執 行 能 力 : 佔 30% 41

46 3. 經 費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 佔 20% 總 篇 4.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團 隊 成 員 對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與 相 關 規 定 之 了 解 程 度 : 佔 20% 八 申 請 及 審 查 評 選 方 式 ( 一 )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前 點 規 定 學 校 規 模 大 小 城 鄉 分 布 平 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訪 視 結 果, 自 行 辦 理 書 面 或 實 地 審 查, 並 據 以 推 薦 學 校 參 與 複 選 ; 其 薦 送 學 校 之 案 件 數 及 送 審 所 需 資 料 如 下 : 1. 各 縣 市 至 少 推 薦 二 所 試 辦 學 校 送 審, 包 括 國 民 中 學 一 所 國 民 小 學 一 所, 至 多 則 不 限 2. 送 審 所 需 資 料 如 下, 其 中 各 校 參 選 資 料 請 準 備 紙 本 與 光 碟 資 料 皆 一 式 八 份 送 審 : (1) 縣 市 推 薦 學 校 名 單 ( 附 件 一, 第 6 頁 )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薦 公 文 (3) 各 校 送 審 資 料 : (4)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第 7 頁 ) (5) 二 年 執 行 計 畫 書 ( 附 件 三, 第 8 頁 ) (6) 經 費 概 算 表 ( 附 件 四, 第 9 頁 ) (7) 授 權 書 ( 附 件 五, 第 10 頁 ) ( 二 )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 由 本 部 組 成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薦 送 之 試 辦 學 校, 且 申 請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與 格 式 符 合 附 件 三 ( 第 8 頁 ) 之 規 定 者, 審 核 出 適 當 辦 理 之 學 校 ( 三 )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與 期 末 報 告 : 通 過 審 查 之 學 校 應 依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並 於 執 行 期 間 之 每 學 期 期 末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於 執 行 期 末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二 年 共 須 繳 交 三 次 期 中 報 告 一 次 期 末 報 告, 報 告 繳 交 期 程 如 下 : 1. 第 一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2. 第 二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3 年 1 月 31 日 止 3. 第 三 次 期 中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4. 期 末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104 年 1 月 31 日 止 ( 四 ) 實 地 訪 視 : 由 本 部 組 成 委 員 會, 不 定 時 對 辦 理 學 校 進 行 實 地 抽 查 訪 視 評 核 ( 五 )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本 案 之 學 校, 於 所 屬 分 區 進 行 成 果 發 表, 供 他 校 效 法 九 組 織 分 工 ( 一 ) 教 育 部 由 本 部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就 上 開 試 辦 縣 ( 市 ) 政 府 及 所 屬 國 42

47 民 中 小 學 之 推 動 情 形 進 行 實 地 抽 查 訪 視, 並 就 本 案 評 估 辦 理 效 益 總 篇 ( 二 ) 試 辦 縣 ( 市 ) 政 府 1.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處 理 本 計 畫 行 政 業 務 ( 如 受 理 申 請 及 辦 理 初 審 等 事 宜 ) 及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並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與 諮 詢 2. 配 合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協 助 各 項 事 宜 3. 訂 定 其 他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4. 對 辦 理 成 效 優 良 之 學 校 核 予 獎 勵 ( 三 ) 試 辦 學 校 1. 提 供 本 案 負 責 主 管 專 人 ( 即 聯 絡 窗 口 ), 掌 理 本 計 畫 之 行 政 業 務 2.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精 神 : 應 利 用 各 項 會 議 全 面 加 強 宣 導, 讓 承 辦 人 員 及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均 能 充 分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精 神 與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3. 確 實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 各 校 於 實 施 前 應 與 學 生 家 長 充 分 溝 通 ( 得 採 召 開 家 長 說 明 會 設 計 給 予 學 生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辦 理 ), 俾 建 立 共 識 4.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到 校 輔 導 : 每 學 期 邀 請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諮 詢 團 隊 到 校 進 行 乙 次 ( 以 上 ) 諮 詢 輔 導, 俾 利 補 救 教 學 之 辦 理 更 加 周 延 完 善 十 經 費 補 助 原 則 本 計 畫 經 費 標 準 及 項 目 係 參 照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經 費 基 準 表 本 部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並 依 據 本 部 補 助 辦 理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事 項 要 點 核 予 補 助 補 助 對 象 依 下 列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編 列 及 執 行 所 需 之 經 費,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薦 國 中 小 至 少 各 1 所 試 辦 學 校 送 審, 每 所 試 辦 學 校 最 高 補 助 12 萬 元 : ( 一 ) 輔 導 費 : 凡 邀 請 個 人 以 學 者 專 家 身 分 到 校 進 行 諮 詢 輔 導 者 屬 之, 最 高 補 助 每 人 / 次 2,000 元 ( 二 ) 講 座 鐘 點 費 : 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發 給 之 鐘 點 費 屬 之 1. 外 聘 : 專 家 學 者 每 人 / 節 1,600 元 ; 與 主 辦 或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每 人 / 節 1,200 元 2. 內 聘 : 主 辦 或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每 人 / 節 八 百 元 ( 三 ) 印 刷 費 : 依 實 際 費 用 標 準 支 出 ( 核 實 支 應 ) ( 四 ) 資 料 蒐 集 費 : 凡 辦 理 計 畫 所 須 購 置 或 影 印 必 需 之 參 考 圖 書 資 料 或 資 料 檢 索 等 屬 之, 上 限 為 3 萬 元 ( 五 ) 交 通 費 : 依 實 際 費 用 標 準 支 出 ( 核 實 支 應 ) ( 六 ) 雜 支 : 以 總 經 費 之 6% 計 ( 含 文 具 用 品 紙 張 資 訊 耗 材 等 ), 不 得 流 用 至 其 他 項 目 43

48 十 一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總 篇 ( 一 ) 計 畫 經 費 採 一 次 編 列 逐 年 視 報 告 成 效 核 撥 方 式 補 助 ( 二 )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之 金 額 檢 送 收 據 報 部 請 撥 經 費 ( 三 ) 本 補 助 經 費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督 導 學 校 依 核 定 內 容 執 行, 專 款 專 用 ( 四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採 就 地 審 計 方 式 辦 理 經 費 之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應 予 留 存, 以 備 查 考 ( 五 )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將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及 相 關 資 料 妥 為 整 理, 送 交 縣 市 政 府 彙 整 為 報 部 之 成 果 報 告 ( 六 ) 本 案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核 銷 結 報 及 結 餘 款, 需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辦 理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下 載 網 址 法 令 規 章 點 選 會 計 處 ) 以 及 期 末 報 告 電 子 檔 各 一 份 報 部 辦 理 核 結 十 二 經 費 來 源 由 本 部 年 度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三 成 果 發 表 ( 一 ) 通 過 審 查 之 學 校 應 於 每 學 年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講 評, 並 將 相 關 報 告 及 資 料 送 交 教 育 部 ( 二 ) 通 過 審 查 之 學 校 應 同 意 至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學 校 協 助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實 施 方 案, 並 同 意 將 實 施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及 期 末 報 告 所 有 內 容, 授 權 教 育 部 享 有 使 用 權, 以 作 為 教 育 推 廣 之 用 44

49 附 件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縣 市 推 薦 學 校 名 單 總 篇 縣 / 市 名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推 薦 學 校 姓 名 職 稱 教 育 局 ( 處 ) 聯 絡 人 電 話 (O) - ( 手 機 ) 傳 真 ( ) ( 若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延 伸 ) 45

50 附 件 二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申 請 表 總 篇 學 校 ( 全 銜 ) 名 稱 : 縣 市 鄉 鎮 區 國 民 中 學 / 小 學 學 校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計 畫 名 稱 : 問 題 背 景 與 實 施 目 的 : 實 施 方 式 簡 述 : 經 費 預 估 總 額 : 學 校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基 本 資 料 編 號 職 稱 姓 名 學 校 電 話 行 動 / 住 家 電 話 主 要 聯 絡 人 資 料 : ( 往 後 訊 息 通 知 將 以 為 主, 務 請 詳 填 ) 職 稱 姓 名 學 校 電 話 住 家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郵 寄 地 址 ( 若 欄 位 不 足 請 自 行 延 伸 ) 46

51 附 件 三 壹 計 畫 名 稱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書 ( 格 式 ) 總 篇 貳 學 校 簡 介 與 背 景 分 析 ( 學 校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班 級 數 學 生 數 教 職 員 數 學 校 SWOT 分 析 ) 參 實 施 目 的 肆 目 前 補 救 教 學 辦 理 情 形 一 學 校 行 政 支 持 系 統 二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規 劃 三 其 他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頗 具 成 效 之 亮 點 特 色 ) 伍 實 施 方 式 與 步 驟 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檢 核 一 具 體 檢 核 指 標 說 明 二 學 生 受 輔 前 後 進 步 情 形 柒 未 來 執 行 計 畫 時 程 及 進 度 規 劃 ( 以 二 年 執 行 計 畫 規 劃 時 程 ) 一 內 部 管 理 考 核 計 畫 二 運 用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三 定 期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並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之 時 程 四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課 程 五 其 他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亮 點 特 色 之 未 來 規 劃 ) 捌 預 期 達 到 目 標 與 成 果 ( 分 期 撰 寫 ) 一 計 畫 總 目 標 二 分 期 目 標 玖 相 關 參 考 資 料 拾 研 究 經 費 概 算 ( 經 費 編 列 以 元 為 上 限 ) 概 算 表 詳 見 附 件 四 ( 第 9 頁 ) 47

52 附 件 四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表 總 篇 項 目 單 價 單 位 數 量 金 額 備 註 輔 導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資 料 蒐 集 費 印 刷 費 次 節 式 式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指 導 外 聘 人 員 每 人 每 節 1,600 元, 與 主 辦 或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人 員 每 人 每 節 1,200 元, 內 聘 人 員 每 人 每 節 800 元 上 限 為 3 萬 元 核 實 報 支 雜 支 式 總 經 費 之 6% 總 計 承 辦 人 教 務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48

53 附 件 五 授 權 書 總 篇 茲 同 意 本 校 ( 學 校 名 稱 : ) 參 加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所 產 出 之 各 項 研 究 報 告 ( 包 含 實 施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內 容 圖 文 與 電 子 檔 ), 均 授 權 教 育 部 享 有 使 用 權, 得 以 於 各 類 宣 傳 展 覽 管 道 推 廣 一 切 出 版 品, 並 同 意 無 償 由 主 辦 單 位 及 承 辦 單 位 印 製 發 行 以 供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參 考 使 用, 倘 違 反 規 範 願 繳 回 研 究 補 助 款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特 立 書 為 憑 此 致 教 育 部 團 隊 成 員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9

54 附 件 六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中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試 辦 計 畫 諮 詢 團 隊 委 員 名 單 總 篇 分 區 序 號 姓 名 單 位 職 稱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東 區

55 ( ) 16.5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陸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 僅 攜 手 部 分 ) 總 篇 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情 形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國 教 司 檢 核 項 目 ㄧ 行 政 規 劃 與 運 作 ( 分 )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1. 定 期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且 全 年 達 4 次 ( 含 ) 以 上,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包 含 各 工 作 執 行 重 點 與 檢 討 縣 市 訪 視 結 果 ( 優 缺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 並 做 為 101 年 度 計 畫 調 整 重 點 及 10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發 展 方 向 2. 小 組 會 議 由 科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召 集 及 主 持 人, 並 有 邀 請 大 專 校 院 學 者 專 家 指 導, 且 出 席 次 數 比 率 達 1/2 或 2 次 以 上 3.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學 習 輔 導 及 攜 手 計 畫 校 數 佔 全 縣 市 國 中 小 校 數 比 率 達 98%( 含 ) 以 上 4. 縣 市 政 府 有 爭 取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者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達 98%( 含 ) 以 上 ( 小 數 點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6.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以 前 完 成 100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核 結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1 未 檢 附 完 整 會 議 紀 錄 及 簽 到 簿 者, 不 予 計 分 1 1 本 項 分 母 含 國 立 附 中 小, 不 含 私 校 扣 除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並 提 送 縣 府 同 意 備 查 不 申 辦 攜 手 計 畫 者 ( 備 查 公 文 需 副 本 予 本 部 ); 小 數 點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 本 項 應 有 證 明 文 件 ( 會 議 紀 錄 合 作 文 件 或 相 關 公 文 等 ), 無 資 料 者, 不 計 分 1 本 項 含 國 立 附 中 小, 不 含 私 校 ; 小 數 點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 本 項 應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學 校 名 單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教 育 部 同 意 核 結 公 文 ), 無 資 料 者, 不 計 分 51

56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7. 辦 理 全 縣 市 期 初 說 明 會 (1) 三 場 出 席 率 均 達 成 1 1. 縣 市 於 10 日 內 辦 理 錄 影 補 課 者 期 中 檢 討 會 期 末 檢 討 亦 得 計 入 ( 須 檢 附 簽 到 表 佐 證 ) 2. 出 席 率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會, 且 學 校 出 席 率 達 (1) 全 縣 市 期 初 說 明 會 出 席 率 = 出 95%( 含 ) 席 校 數 / 全 縣 市 公 立 國 中 小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不 含 教 育 優 先 區 學 習 輔 導 學 校 ) (2) 其 餘 出 席 率 = 出 席 校 數 /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校 數 (2) 僅 二 場 出 席 率 達 成 期 末 檢 討 會 可 併 同 期 初 說 明 會 辦 理, 出 席 率 之 計 算 基 準 比 照 期 初 說 明 會 (3) 僅 一 場 ( 含 以 下 ) 出 席 率 達 成 0 4.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成 果 ( 實 施 計 畫 議 程 會 議 紀 錄 簽 到 簿 成 果 報 告 ) 者, 不 予 計 分 8. 針 對 102 年 度 填 報 系 統 及 網 路 評 量 系 統 辦 理 1 小 時 以 上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且 學 校 出 席 率 達 95% 9.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檢 討 會 安 排 雙 向 座 談 時 間, 對 學 校 執 行 疑 義 予 以 澄 清, 或 提 供 解 決 策 略 ; 其 中 有 關 縣 府 可 調 整 處, 具 體 納 入 年 度 計 畫 修 正, 若 為 中 央 可 調 整 處, 適 時 提 供 中 央 參 酌 10. 利 用 校 長 及 主 任 會 議, 加 強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宣 導, 並 具 體 說 明 應 配 合 及 改 善 之 處 1 1. 縣 市 於 10 日 內 辦 理 錄 影 補 課 者 亦 得 計 入 ( 須 檢 附 簽 到 表 佐 證 ) 2. 未 檢 附 計 畫 書 課 程 表 及 簽 到 表 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1 未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1 1. 校 長 及 主 任 會 議 均 需 規 劃 至 少 1 小 時 之 宣 導 課 程 2. 未 檢 附 會 議 手 冊 或 會 議 紀 錄 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52

57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11. 督 導 稽 催 各 校 依 期 限 上 (1) 所 轄 學 校 四 期 平 均 如 期 網 完 成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校 數 回 報 之 達 成 率 達 95%( 含 ) 比 率 以 上 (2) 所 轄 學 校 四 期 平 均 如 期 回 報 之 達 成 率 達 80%( 含 ) 以 上 12. 督 導 稽 催 各 校 依 期 限 上 (1) 學 校 四 期 平 均 如 期 回 報 之 網 完 成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校 數 達 成 率 達 95%( 含 ) 以 上 比 率 (2) 學 校 四 期 平 均 如 期 回 報 之 達 成 率 達 80%( 含 ) 以 上 年 度 9 月 所 屬 各 國 中 小 至 補 救 教 學 評 量 系 統 進 行 篩 選 測 驗 之 比 率 達 100% ( 含 國 立 附 小 附 中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學 習 輔 導 學 校 ) 年 2 月 及 6 月 學 校 及 縣 市 所 屬 個 案 名 單 學 生 完 成 施 測 之 比 率 均 達 95% 學 年 度 所 屬 所 有 國 中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參 與 線 上 篩 選 測 驗 之 提 報 率 達 該 年 級 總 人 數 20% 以 上 16. 蒐 集 感 人 案 例 或 縣 市 整 體 計 畫 辦 理 成 果, 安 排 媒 體 採 訪 報 導, 並 見 諸 媒 體 17. 設 置 縣 市 攜 手 計 畫 專 案 網 站, 並 不 定 期 更 新 縣 市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情 形 ( 如 成 果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1 由 本 部 至 攜 手 計 畫 填 報 系 統 擷 取 資 料, 縣 市 免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由 本 部 至 評 量 系 統 下 載 1 1. 各 校 個 案 名 單 學 生 完 成 施 測 率 達 95% 以 上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所 屬 學 校 達 成 上 開 指 標 之 校 數 須 達 95% 以 上 3. 相 關 數 據 由 本 部 至 評 量 系 統 下 載 1 1. 相 關 數 據 由 本 部 至 評 量 系 統 下 載 0.5 未 檢 附 報 章 雜 誌 或 影 音 資 料 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0.5 本 項 應 備 妥 可 連 線 之 電 腦 設 備, 以 供 訪 視 人 員 查 核 53

58 ( ) 6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二 研 發 推 廣 與 專 業 培 訓 ( 分 )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18. 能 配 合 線 上 評 量 之 推 (1) 於 9 月 之 前 與 本 部 委 請 動, 提 供 符 合 規 格 之 電 腦 辦 理 線 上 評 量 之 單 位 完 成 主 機 或 設 備 參 與 協 運 協 運 簽 約 (2) 於 12 月 之 前 與 本 部 委 請 辦 理 線 上 評 量 之 單 位 完 成 協 運 簽 約 1. 以 補 救 教 學 為 主 題, 辦 理 (1) 全 縣 市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類 績 全 縣 市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類 績 優 作 品 參 選 作 品 達 5 件 優 作 品 徵 選, 並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 含 ) 以 上 (2) 全 縣 市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類 績 優 作 品 參 選 作 品 達 3 件 ( 含 ) 以 上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1 1. 需 與 本 部 委 請 辦 理 線 上 評 量 之 單 位 簽 約 且 提 供 符 合 規 格 之 電 腦 設 備 2. 需 提 供 施 測 進 行 時 之 教 育 網 路 資 源 中 心 之 窗 口 人 員 連 絡 方 式 3 本 項 資 料 由 本 部 委 請 辦 理 線 上 評 量 之 單 位 提 供 未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能 依 照 本 部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架 構 (18 小 時 )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 進 用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 大 專 生 儲 備 教 師 ) 培 訓 參 與 率 需 達 100% 3.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增 能 8 小 時 研 習 之 比 率 : 研 習 課 程 能 依 照 本 部 補 救 (2)65% 以 上 1 教 學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架 構 (18 小 時 ) 辦 理, 並 聘 用 合 格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擔 任 授 課 (3)50% 以 上 0.5 人 4. 由 縣 市 接 洽 鄰 近 大 專 校 院 合 作, 招 募 篩 選 優 良 大 專 生 參 與 攜 手 計 畫 5. 縣 市 能 對 大 專 生 授 課 品 質, 建 立 檢 核 或 管 控 機 制, 並 推 0.5 廣 至 各 校 運 用 1 本 項 應 檢 附 101 年 度 非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攜 手 教 師 之 名 冊 研 習 手 冊 (1)70% 以 上 1.5 請 檢 附 研 習 手 冊 所 屬 教 師 人 數 資 料 獲 認 證 教 師 數 及 核 定 公 文 等 佐 證 資 料 0.5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者, 不 予 計 分 54

59 ( ) 9.5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三 訪 視 及 回 饋 改 善 機 制 ( 分 )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6. 鼓 勵 學 校 運 用 人 才 招 募 網, 上 網 進 用 師 資 (1)30%( 含 ) ( 含 : 大 專 學 生 儲 備 教 師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以 上 員 等 3 類 人 員 ) 人 次 佔 全 縣 非 現 職 教 師 之 (2)15% 以 上 攜 手 計 畫 教 學 總 人 次 比 率 未 達 30%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1 1. 由 本 部 至 攜 手 計 畫 填 報 系 統 擷 取 資 料, 縣 市 免 提 供 2. 上 網 開 缺 並 完 成 錄 取 通 報, 以 填 報 系 統 資 料 為 準, 縣 市 免 提 供 資 料 學 校 有 進 用 退 休 教 師 參 與 攜 手 計 畫 0.5 由 本 部 至 攜 手 計 畫 填 報 系 統 擷 取 資 料, 縣 市 免 提 供 1. 訪 視 校 數 規 模 1.1 全 縣 校 數 60 校 以 下 (1)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60% 以 上 (2)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45% 以 上, 未 達 60% 1.2 全 縣 校 數 校 (1)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40% 以 上 (2)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30% 以 上, 未 達 40% 2 1. 本 項 抽 訪 比 率 依 各 縣 市 校 數 規 模 分 別 訂 之 2. 此 處 全 縣 校 數 含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之 學 校, 及 非 教 育 優 先 區 但 未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之 學 校 3. 本 項 應 採 實 地 訪 視, 並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成 果, 無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訪 視 日 程 表 受 訪 學 校 名 單 各 校 訪 視 紀 錄 表 ) 者, 或 僅 採 書 面 審 查 者, 本 項 均 不 計 分 55

60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1.3 全 縣 校 數 校 (1)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30% 以 上 (2) 抽 訪 校 數 比 率 25% 以 上, 未 達 30% 1.4 全 縣 校 數 165 校 以 上 (1) 抽 訪 校 數 60 校 以 上 (2) 抽 訪 校 數 45 校 以 上, 未 達 60 校 2. 訪 視 人 員 包 括 大 專 校 院 之 專 家 學 者 中 心 學 校 校 長 或 主 任 攜 手 計 畫 績 優 學 校 代 表 縣 市 教 育 局 處 人 員 或 視 導 督 學 代 表 等 不 同 身 分 之 訪 視 委 員 二 類 ( 含 ) 以 上 ; 其 中 大 專 校 院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訪 視 工 作 之 受 訪 校 數 比 率 達 1/3 以 上, 且 1/2 以 上 之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訪 視 行 前 與 檢 討 會 議 3. 要 求 未 獲 抽 訪 學 校, 依 訪 視 指 標 進 行 自 評, 且 自 評 資 料 均 送 教 育 處 據 以 撰 寫 整 體 訪 視 分 析 報 告 4. 將 攜 手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納 入 視 導 督 學 平 日 不 定 時 視 導 重 點 項 目 ( 應 有 視 導 計 畫 及 視 導 紀 錄 ), 或 將 學 校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績 效, 納 入 對 各 校 之 校 務 評 鑑 項 目

61 總 篇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細 項 分 數 勾 選 得 分 自 評 說 明 ( 縣 市 自 填 )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填 表 說 明 5. 各 校 訪 視 紀 錄 表 均 有 各 該 校 每 位 訪 視 委 員 簽 名, 各 校 訪 視 紀 錄 表 所 載 待 改 進 建 議 事 項, 涉 及 學 校 部 分 均 個 別 函 轉 該 校 作 為 改 進 依 據 6. 訪 視 小 組 就 訪 視 結 果 撰 寫 總 結 報 告 且 內 容 包 含 整 體 訪 視 結 果 分 析 ( 包 含 : 優 點 特 色 待 改 進 事 項 等 ), 縣 市 訪 視 結 果 總 結 報 告 均 由 訪 視 小 組 召 集 人 及 撰 稿 人 簽 名 7. 針 對 訪 視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辦 理 公 開 表 揚 及 觀 摩 分 享 發 表 會 8. 針 對 101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不 佳 學 校, 採 取 具 體 的 追 蹤 輔 導 措 施, 或 將 其 改 進 情 形 列 入 102 年 度 持 續 追 蹤 訪 視 ( 倘 無 辦 理 不 佳 學 校, 請 提 具 說 明 報 告, 並 由 訪 視 小 組 所 有 成 員 簽 名 ) 9. 對 未 申 請 教 育 優 先 區 學 輔 導 或 攜 手 計 畫 之 國 中 小 ( 不 含 私 校 ),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訪 視 合 計 總 分 32 ( 四 ) 縣 市 自 陳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優 點 及 特 色 困 難 與 建 議 (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請 依 實 填 寫 俾 利 計 畫 推 動 參 酌 ) 1. 辦 理 優 點 及 特 色 2. 執 行 困 難 與 建 議 57

62 柒 縣 市 102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行 政 推 動 計 畫 撰 擬 原 則 總 篇 一 教 育 部 指 定 辦 理 項 目 項 目 補 救 教 學 推 動 小 組 之 運 作 全 縣 市 說 明 會 期 中 及 期 末 檢 討 會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及 補 充 教 材 之 推 廣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整 備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培 訓 訪 視 規 劃 教 育 部 計 畫 審 查 重 點 成 員 組 成 ( 應 含 中 心 學 校 代 表 ) 各 校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 考 量 各 校 差 異 與 歷 年 成 效, 對 偏 鄕 或 弱 勢 地 區 優 先 給 予 補 助 ) 督 導 學 校 填 報 之 作 為 等 說 明 會 對 象 ( 應 包 含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及 教 學 組 長 等 ) 會 議 議 程 適 切 性 場 次 與 人 次 ( 期 末 檢 討 會 可 併 同 次 年 度 說 明 會 辦 理 ) 等 1. 推 廣 本 部 發 布 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暨 補 充 教 材 之 普 及 性 2. 專 家 學 者 及 國 教 輔 導 團 參 與 宣 導 及 課 程 設 計 示 範 縣 市 自 編 教 材 研 發 規 劃 之 系 統 性 等 3. 英 語 科 聽 力 測 驗 設 備 盤 點 及 備 援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適 切 性 : 1. 依 據 本 部 公 布 之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架 構 規 劃 辦 理 2. 本 部 培 育 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參 與 程 度 年 度 辦 理 培 訓 之 場 次 及 人 次 培 訓 對 象 ( 含 括 之 教 學 人 員 類 別 年 級 及 科 目 ) 等 1. 訪 視 校 數 與 類 別 ( 應 含 未 辦 理 及 有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學 校 ) 2. 訪 視 委 員 來 源 多 元 性 ( 縣 市 行 政 專 家 學 者 中 心 及 績 優 學 校 代 表 ) 3.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程 度 4. 訪 視 指 標 層 面 及 紀 錄 完 整 性 ( 可 參 照 本 部 99 年 度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表 件 ) 二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 一 ) 本 項 補 助 係 屬 補 助 性 質,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經 費 申 請 及 核 結 事 宜, 至 經 費 編 列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撙 節 支 列 ( 二 ) 依 據 審 計 部 要 求, 各 縣 市 應 配 合 自 籌 預 算 辦 理 本 計 畫 58

63 ( 三 ) 為 發 揮 本 經 費 扶 助 學 生 學 習 之 最 大 效 益, 本 部 將 不 予 補 助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及 縣 市 參 訪 經 費, 至 相 關 文 宣 及 網 站 建 置 經 費, 各 縣 市 應 撙 節 支 列, 本 部 將 嚴 格 審 查 經 費 申 請 之 必 要 性 三 計 畫 格 式 ( 一 ) 應 包 含 : 封 面 縣 市 整 體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經 費 總 表 ( 範 例 如 下 表 ) 各 項 子 計 畫 ( 附 件 ) 及 經 費 子 計 畫 項 次 子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辦 理 時 間 申 請 教 育 部 經 費 數 額 縣 市 自 籌 預 算 數 額 備 註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總 篇 ( 二 ) 計 畫 初 審 應 送 紙 本 及 光 碟 一 式 3 份, 計 畫 複 審 應 送 紙 本 及 光 碟 一 式 2 份 59

64 捌 教 育 部 各 項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要 點 及 相 關 表 件 ( 網 址 :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總 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會 ( 三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 一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二 )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 三 ) 本 要 點 所 稱 補 助, 指 本 部 依 所 定 之 預 算 計 畫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管 基 金 地 方 政 府 國 內 外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經 費 支 援 本 要 點 所 稱 委 辦, 指 本 部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等, 辦 理 屬 於 本 部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 四 ) 各 項 補 助 計 畫 之 申 請 或 委 辦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核 定,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各 申 請 單 位 應 事 先 擬 訂 工 作 計 畫 進 度 及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之 一 一 之 二 ),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送 本 部 核 定 2. 各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之 補 助 或 委 辦 案 件 ( 不 含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經 費 之 編 列, 除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附 件 二 ) 規 定 辦 理 3.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下 列 經 費 不 予 補 助 : (1) 人 事 費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3) 行 政 管 理 費 : 包 括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內 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等 費 用 4. 補 助 案 件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其 經 核 定 為 部 分 補 助 或 酌 予 補 助 者, 除 具 特 殊 原 因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且 不 得 以 變 更 為 全 額 補 助 為 由 要 求 增 列 經 費 : (1) 全 額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部 補 助 (2) 部 分 補 助 : 1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2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之 指 定 項 目 予 以 全 部 或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3) 酌 予 補 助 : 補 助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小 額 補 助 5. 委 辦 案 件 編 列 之 資 本 門 經 費, 以 購 置 與 委 辦 計 畫 有 關 之 特 殊 性 設 備 為 限,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設 備 ( 五 ) 本 部 各 項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核 定 情 形, 應 通 知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單 位 (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表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之 一 一 之 二 ), 並 於 核 定 公 文 中 敘 明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教 育 部 核 定 ( 全 額 部 分 或 酌 予 ) 補 助 經 費 ;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經 費 者, 並 應 敘 明 納 入 地 方 預 算 或 以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受 補 助 或 委 辦 單 位 應 儘 速 依 下 列 規 定, 檢 附 領 據 送 本 部 辦 理 撥 款 : 60

65 總 篇 1. 受 補 助 之 縣 市 政 府 請 款 時, 其 經 費 如 屬 需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者, 應 出 具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但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得 免 附 之 2. 經 費 撥 付 原 則 : (1) 訂 有 契 約 者, 依 契 約 議 定 方 式 辦 理 (2) 以 個 別 計 畫 之 單 一 執 行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為 計 算 單 位,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一 次 全 數 撥 付 ; 超 過 四 百 萬 元 至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分 二 期 按 計 畫 核 定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及 百 分 之 四 十 撥 付 ;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者, 分 三 期 按 計 畫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百 分 之 三 十 及 百 分 之 三 十 撥 付 但 超 過 三 千 萬 元 者, 得 於 上 開 撥 付 之 比 例 範 圍 內, 視 實 際 狀 況 酌 予 調 整 (3)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先 行 請 撥 第 一 期 經 費, 已 撥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時, 得 請 撥 次 一 期 所 需 經 費 請 撥 次 一 期 經 費 時,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經 費 請 撥 單 ( 附 表 一 ), 如 請 撥 資 本 門 經 費, 則 另 加 填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建 築 或 設 備 經 費 採 購 明 細 表 ( 附 表 二 ) 3.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請 撥 經 費 之 請 款 領 據,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領 據 應 由 機 關 首 長 主 辦 會 計 出 納 或 經 辦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受 款 人 除 縣 市 政 府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部 屬 館 所 外, 應 註 明 指 定 匯 入 款 項 之 金 融 機 構 ( 含 分 行 別 ) 名 稱 與 代 號 戶 名 ( 應 與 受 款 人 相 同 ) 及 帳 號 ( 六 ) 各 項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按 原 定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或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列 支, 不 得 另 立 名 目 2. 經 費 之 流 用 : (1) 各 計 畫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2)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3)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3. 受 本 部 補 助 之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人 員, 不 得 支 給 下 列 經 費 : (1) 出 席 費 :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本 機 關 學 校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2) 稿 費 :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3) 審 查 費 : 審 查 費 係 本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上 之 需 要, 委 請 本 機 關 以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有 關 計 畫 稿 件 及 案 件 等 所 支 付 之 酬 勞, 本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4)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評 鑑 費 : 補 助 計 畫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為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之 職 責 範 圍, 其 業 務 推 動 係 屬 本 職 工 作,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本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工 作 費 及 相 關 酬 勞 ; 其 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得 由 本 機 關 年 度 經 費 核 實 支 領 加 班 費 4. 委 辦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各 案 決 標 後 修 正 之 經 費 明 細 表 及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5.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本 部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得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領 鐘 點 費 外, 不 61

66 總 篇 得 支 領 任 何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6. 經 費 支 用 不 合 法 令 或 契 約 約 定 者, 本 部 應 予 收 回 7.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 附 表 三 ) 報 本 部 辦 理 8.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用,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其 餘 均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 七 ) 執 行 本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涉 及 設 備 之 採 購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補 助 計 畫 : 本 部 補 助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應 於 設 備 上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在 財 產 帳 上 列 明, 備 供 查 核 2. 委 辦 計 畫 : (1) 本 部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屬 本 部 財 產, 應 列 入 本 部 財 產 帳 委 辦 契 約 內 應 約 定 受 委 辦 單 位 為 財 產 代 管 單 位, 並 於 設 備 採 購 完 竣 後, 編 製 採 購 清 冊 詳 列 財 產 明 細, 送 本 部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 計 畫 結 束 後, 受 委 辦 單 位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設 備, 本 部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贈 與 或 移 撥 受 委 辦 單 位 或 另 定 財 產 代 管 契 約 ( 八 ) 各 項 補 助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除 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已 納 入 預 算 辦 理 之 經 費 外,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1.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一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2. 未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1) 全 額 補 助 : 原 始 憑 證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2) 部 分 補 助 及 酌 予 補 助 : 機 關 間 支 出 分 攤 表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但 受 補 助 之 團 體 或 私 人 免 送 支 出 分 攤 表 ( 九 ) 補 助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結 餘,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2. 非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非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 (1) 全 額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2) 部 分 補 助 : 計 畫 結 餘 款 按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占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之 比 率 繳 回 (3) 酌 予 補 助 : 除 特 別 約 定 或 補 助 比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外, 計 畫 結 餘 款 無 需 繳 回 (4)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之 結 餘 款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需 繳 回 ( 十 ) 委 辦 案 件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其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62

67 總 篇 1.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之 案 件, 應 重 提 經 費 明 細 表 作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其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與 原 招 標 公 告 內 容 相 符 且 不 違 反 採 購 公 平 原 則, 並 於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基 準 範 圍 內 編 列 及 執 行 2. 契 約 之 訂 定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之 案 件, 應 訂 定 契 約 以 確 立 權 利 義 務 但 執 行 期 間 在 一 週 以 內, 並 為 本 部 所 轄 之 機 關 學 校 者, 得 不 訂 定 契 約, 改 以 公 文 替 代,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3.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由 受 委 辦 單 位 保 管 備 查 為 原 則 4.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 採 購 案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或 公 文 內 為 追 加 減 帳 之 約 定, 有 關 未 執 行 或 因 業 務 量 增 減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以 追 加 減 帳 處 理 5.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處 理 : 依 契 約 約 定, 未 約 定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6. 計 畫 之 結 報,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二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辦 理 結 報 ( 十 一 ) 委 辦 案 件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辦 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採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辦 理 者 應 訂 定 協 議 書, 確 立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採 行 政 指 示 辦 理 者, 應 於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2. 經 費 之 支 用 及 憑 證 保 存 管 理, 應 依 會 計 程 序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原 始 憑 證 應 專 冊 裝 訂, 並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1)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表 四 之 二 )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2) 未 經 本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原 始 憑 證 成 果 報 告 本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本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3. 計 畫 結 餘 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計 畫 結 餘 款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全 數 繳 回 (2) 除 前 目 以 外, 計 畫 結 餘 款 應 全 數 繳 回 ( 十 二 )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各 計 畫 已 發 生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得 依 規 定 檢 附 契 約 或 證 明 文 件 並 敘 明 保 留 原 因, 於 次 年 一 月 五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經 轉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 十 三 ) 各 受 補 助 及 委 辦 單 位 對 於 本 部 核 撥 之 經 費, 應 加 強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及 建 立 積 極 有 效 之 管 控 機 制, 本 部 並 得 派 員 抽 查 辦 理 情 形 63

68 總 篇 二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一 人 事 費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 三 )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 四 )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 五 )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3,000 元 至 5,000 元 人 月 5,000 元 至 8,000 元 4,000 元 至 6,000 元 比 照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參 考 表 若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始 得 按 當 年 工 作 月 數 依 比 例 編 列 年 終 獎 金 核 實 編 列 二 業 務 費 ( 一 ) 出 席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凡 邀 請 個 人 以 學 者 專 家 身 分 參 與 會 議 之 出 席 費 64 凡 委 辦 計 畫 人 事 費 應 併 入 所 得 並 請 受 委 託 機 關 代 所 需 人 員 之 扣 繳 稅 款 酬 金 屬 之 一 資 格 規 定 : 請 參 考 本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辦 理 二 各 委 辦 計 畫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4 人 為 原 則, 但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得 酌 予 增 列 三 專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之 聘 用, 應 依 各 單 位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進 用 與 管 理 四 支 用 限 制 : ( 一 ) 補 助 案 件 除 因 特 殊 需 要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以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為 原 則 ( 二 )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除 因 執 行 跨 校 跨 領 域 及 其 他 非 屬 本 職 職 責 之 計 畫,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原 則 不 予 補 助 相 關 主 持 人 費 ( 三 )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除 情 況 特 殊 者, 所 須 經 費 占 總 經 費 之 比 例 以 不 超 過 50% 為 原 則 ( 四 ) 已 按 月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者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本 計 畫 之 其 他 酬 勞 ( 五 ) 研 究 生 兼 職 應 按 各 校 訂 定 之 兼 職 規 定 辦 理 ( 六 ) 同 一 時 間 內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承 接 二 項 以 上 委 辦 計 畫 以 及 本 部 連 續 三 次 以 上 委 託 同 一 單 位 或 人 員 辦 理 之 計 畫, 應 予 列 為 計 畫 成 效 查 核 重 點 ( 七 )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任 本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計 畫 一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69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二 ) 稿 費 一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 每 千 字 1. 外 文 譯 中 文 :690 至 1,040 元, 以 中 文 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以 外 文 計 二 撰 稿 : 每 千 字 1. 一 般 稿 件 : 中 文 580 元 至 870 元 2. 特 別 稿 件 : a. 中 文 690 元 至 1,210 元 b.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三 編 稿 費 : 1. 文 字 稿 : 每 千 字 a. 中 文 260 元 至 350 元 b. 外 文 350 元 至 580 元 2.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總 篇 屬 之 給 出 席 費 又 本 機 關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亦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二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會 議 簽 到 紀 錄 凡 委 託 本 機 一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關 學 校 以 外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人 員 或 機 構 二 稿 費 含 譯 稿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撰 述 翻 譯 撰 稿 編 稿 費 圖 片 使 用 費 或 編 審 重 要 圖 片 版 權 費 設 計 完 稿 費 校 文 件 或 資 料 對 費 及 審 查 費 之 稿 費 屬 三 稿 費 之 支 給, 若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不 受 上 開 支 給 標 準 之 限 制 四 稿 費 中 之 譯 稿 項 目, 由 各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五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 年 1 月 20 日 處 忠 字 第 號 函 釋, 專 家 學 者 於 出 席 會 議 前 先 行 對 相 關 文 件 所 作 審 查, 如 係 作 為 出 席 會 議 時 發 表 意 見 之 參 考, 則 屬 會 前 準 備 工 作, 與 某 些 業 務 文 件 或 資 料, 必 須 先 經 專 家 學 者 書 面 審 查 後 再 行 開 會 之 情 況 有 所 不 同, 不 得 在 出 席 費 外 另 行 支 給 審 查 費 故 應 從 嚴 認 定 會 前 準 備 與 實 質 審 查 之 區 別, 於 開 會 前 確 有 實 質 書 面 審 查 之 必 要 者, 始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四 圖 片 使 用 費 : 每 張 1. 一 般 稿 件 :230 元 至 920 元 2. 專 業 稿 件 :1,160 元 至 3,470 元 五 圖 片 版 權 費 :2,310 元 至 6,930 元 六 設 計 完 稿 費 :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65

70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總 篇 17,330 元 2. 宣 傳 摺 頁 : a. 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920 元 至 2,770 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元 七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至 10% 支 給 八 審 查 費 : 1. 按 字 計 酬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 外 文 210 元 2. 按 件 計 酬 : 中 文 每 件 690 元 ; 外 文 每 件 1,040 元 ( 三 ) 講 座 鐘 點 費 人 節 外 聘 - 國 外 聘 請 2,400 元 外 聘 - 專 家 學 者 1,600 元 外 聘 -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1,200 元 ( 四 ) 裁 判 費 人 日 人 場 內 聘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800 元 講 座 助 理 -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國 家 級 裁 判 上 限 1,500 元 省 ( 市 ) 級 裁 判 上 限 1,200 元 縣 ( 市 ) 級 裁 判 上 限 1,000 元 全 國 性 競 賽 上 限 1,200 元 省 ( 市 ) 競 賽 上 限 1,000 元 縣 ( 市 ) 級 競 賽 上 限 800 元 每 場 上 限 400 元 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發 給 之 鐘 點 費 屬 之 一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五 十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九 十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三 凡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本 部 人 員 擔 任 之 各 類 訓 練 班 次, 其 鐘 點 費 應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四 專 題 演 講 人 員 各 場 次 報 酬 標 準,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衡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凡 辦 理 各 項 一 依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運 動 競 賽 裁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判 費 屬 之 額 表 辦 理 二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視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項 目 之 範 圍 難 易 複 雜 程 度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訂 定 裁 判 費,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上 開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為 上 限 三 主 辦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員 工 擔 任 裁 判 者, 其 裁 判 費 應 減 半 支 給 四 已 支 領 裁 判 費 者, 不 得 再 報 支 加 班 費 或 其 他 酬 勞 66

71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五 )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 六 ) 諮 詢 費 輔 導 費 指 導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2,000 元 凡 召 開 專 題 研 討 或 與 學 術 研 究 有 關 之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屬 之 人 次 得 比 照 出 席 費 編 列 ( 七 ) 訪 視 費 人 次 1,000 元 至 4,000 元 凡 至 部 屬 機 半 日 以 2,5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關 學 校 瞭 解 現 況, 對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並 作 成 訪 視 紀 錄 者 屬 之 ( 八 ) 評 鑑 費 人 次 2,000 元 至 6,000 元 凡 至 部 屬 機 一 如 審 查 委 員 赴 各 校 評 鑑 已 支 領 關 學 校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目 標 達 評 鑑 費, 不 得 再 以 審 查 各 校 書 面 資 料 為 由, 重 複 支 給 書 面 審 查 費 成 效 能 之 良 二 半 日 以 4,000 元 為 編 列 上 限 窳, 並 作 成 評 鑑 記 錄 者 屬 之 ( 九 ) 工 作 費 工 讀 費 人 日 每 人 每 日 824 元 或 每 小 時 103 元 辦 理 各 項 計 一 應 依 工 作 內 容 及 性 質 核 實 編 列 畫 所 需 臨 時 二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人 力 屬 之 討 ( 習 ) 會 等, 所 需 臨 時 人 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 工 作 日 數 以 會 期 加 計 前 後 1 日 為 編 列 上 限 三 修 正 部 分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十 ) 印 刷 費 核 實 編 列 一 為 撙 節 印 刷 費 用 支 出, 各 種 文 件 印 刷, 應 以 實 用 為 主, 力 避 豪 華 精 美, 並 儘 量 先 採 光 碟 版 或 網 路 版 方 式 辦 理 二 印 刷 費 須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招 標 或 比 議 價, 檢 附 承 印 廠 商 發 票 核 實 報 支 ( 十 一 ) 資 料 蒐 集 費 上 限 30,000 元 凡 辦 理 計 畫 一 圖 書 之 購 置 以 具 有 專 門 性 且 與 所 須 購 置 或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者 為 限 影 印 必 需 之 二 擬 購 圖 書 應 詳 列 其 名 稱 數 量 參 考 圖 書 資 單 價 及 總 價 於 計 畫 申 請 書 中 料 或 資 料 檢 三 檢 附 廠 商 發 票 核 實 報 支 索 等 屬 之 總 篇 67

72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 十 二 ) 國 內 旅 費 短 程 車 資 人 次 短 程 車 資 單 趟 上 限 250 元 運 費 ( 十 三 ) 膳 宿 費 人 日 一 辦 理 半 日 者 : 膳 費 上 限 120 元 二 辦 理 1 日 ( 含 ) 以 上 者 : ( 一 ) 參 加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250 元 或 275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或 1,600 元 ( 二 )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500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 三 )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1,100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2,000 元, 外 賓 每 日 住 宿 費 上 限 為 4,000 元 68 總 篇 凡 執 行 計 畫 一 國 內 旅 費 之 編 列 及 支 給 依 國 所 需 因 公 出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差 旅 運 費 屬 二 短 程 車 資 應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凡 之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三 運 費 依 實 際 需 要 檢 附 發 票 或 收 據 核 結 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所 需 之 膳 宿 費 屬 之 ( 十 四 ) 保 險 費 人 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及 其 他 活 動 所 需 之 平 安 保 險 費 屬 之 ( 十 五 ) 場 地 使 用 費 核 實 編 列 凡 辦 理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所 需 租 借 場 地 使 用 費 屬 之 ( 十 六 ) 勞 工 退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金 以 每 月 薪 資 6% 為 編 列 上 限 一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之 辦 理 場 地 及 經 費 編 列 應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膳 費 內 應 含 三 餐 及 茶 點 等, 不 得 額 外 編 列 茶 水 飲 料 等 費 用 二 有 關 膳 宿 費 規 定,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三 各 單 位 如 於 本 項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發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仍 應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訂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施 行 後,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險, 爰 不 能 重 複 編 列 保 險 費, 僅 得 為 非 上 開 與 會 人 員 辦 理 保 險 二 每 人 保 額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規 定 奉 派 至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區 實 際 從 事 救 災 及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之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意 外 險, 最 高 以 300 萬 元 為 限 一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二 本 項 經 費 應 視 會 議 舉 辦 場 所 核 實 列 支 專 任 行 政 助 如 委 辦 計 畫 所 核 定 之 經 費 項 目 中, 理 之 勞 工 退 包 含 聘 僱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用 人 機 關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可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或 各 機 金 屬 之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於 每 月 薪 資 6% 的 範 圍 內 擇 一 編

73 項 目 單 位 編 列 基 準 定 義 支 用 說 明 列 總 篇 三 雜 支 一 屬 補 助 計 畫 者, 按 業 務 費 之 6 凡 前 項 費 用 % 編 列 未 列 之 辦 公 二 屬 委 辦 計 畫 者, 按 人 事 費 及 事 務 費 用 屬 業 務 費 合 計 數 之 6% 編 列 之 如 文 具 三 有 關 雜 支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項 用 品 紙 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張 錄 音 複 編 列 帶 資 訊 耗 材 資 料 夾 郵 資 誤 餐 費 等 屬 之 四 行 政 管 理 費 一 計 畫 期 程 不 滿 6 個 月 者, 得 按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合 計 數 之 8 % 以 內 編 列,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5 萬 元 二 計 畫 期 程 達 6( 含 )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按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合 計 數 之 10% 以 內 編 列,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30 萬 元 三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費 已 涵 蓋 之 經 費 項 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凡 機 關 學 校 法 人 因 辦 理 委 託 計 畫 所 支 付 具 不 屬 前 述 費 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費 屬 之 一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本 項 經 費 二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三 依 本 部 83 年 12 月 8 日 台 83 會 號 函, 行 政 管 理 費 以 領 據 結 報 69

74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經 費 請 撥 單 總 篇 機 關 名 稱 : 計 畫 性 質 : 補 助 委 辦 ( 教 育 部 辦 理 方 式 : 政 府 採 購 法 其 他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期 間 教 育 部 核 定 經 費 (A) 請 撥 金 額 ( 得 標 金 額 + 工 程 管 理 費 ) 已 撥 金 額 (B) 累 計 實 付 數 (C) 執 行 率 % (D=C/B) 本 次 請 撥 金 額 (E) 截 至 本 次 已 撥 金 額 (F=B+E) 未 付 金 額 (G=A-F) 說 明 業 務 ( 執 行 ) 單 位 : 會 計 單 位 : 機 關 首 長 : 備 註 : 一 請 撥 第 二 期 款 及 其 以 後 期 別 款 項 者, 請 填 寫 本 表 ; 請 撥 第 一 期 款 者, 免 填 70

75 四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機 關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所 屬 年 度 :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教 育 部 補 助 計 畫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酌 予 補 助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委 辦 計 畫 辦 理 方 式 : 政 府 採 購 法 其 他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經 費 項 目 調 整 前 核 定 計 畫 調 整 後 之 計 畫 調 整 數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A) 補 助 金 額 (B) 計 畫 金 額 (C) 補 助 金 額 (D)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E=C-A)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F=D-B) 調 整 原 因 說 明 總 篇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業 務 ( 執 行 ) 單 位 : 會 計 單 位 : 機 關 首 長 : 備 註 :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委 辦 計 畫 僅 需 填 寫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欄 位,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欄 位 可 不 必 填 寫 71

76 五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機 關 名 稱 : 所 屬 年 度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經 費 項 目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應 繳 回 實 支 總 額 計 畫 結 餘 款 ( 或 各 受 補 助 計 畫 金 額 助 金 額 撥 付 金 額 補 助 比 率 教 育 部 結 餘 款 (E) (F=A-E) 學 校 名 稱 ) (A) (B) (C) (D=B/A) (G=F*D-(B-C)) 憑 證 號 碼 財 產 編 號 備 註 合 計 業 務 ( 執 行 ) 單 位 : 會 計 單 位 : 機 關 首 長 : 請 查 填 以 下 資 料 : *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總 篇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酌 予 補 助 *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依 合 約 約 定 ( 繳 回 不 繳 回 ) 依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繳 回 不 繳 回 ) 其 他 ( 請 備 註 說 明 ) * 本 案 如 非 全 額 補 助, 請 列 明 各 分 攤 單 位 與 金 額, 其 金 額 合 計 應 等 於 實 支 總 額 教 育 部 : 元 : : 元 合 計 元 * 流 用 原 因 說 明 備 註 :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本 表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係 計 畫 金 額 經 本 部 審 核 調 整 後 之 金 額 ; 若 未 調 整, 則 填 原 提 計 畫 金 額 三 本 表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及 實 支 金 額 請 填 寫 該 項 目 之 總 額 ( 含 自 籌 款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單 位 分 攤 款 ) 四 本 表 應 繳 回 教 育 部 結 餘 款 : 有 指 定 項 目 者, 以 各 指 定 項 目 計 算 餘 款 ; 未 指 定 項 目 者, 以 全 案 合 計 數 計 算 五 本 表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為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填 寫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六 本 表 憑 證 號 碼 及 財 產 編 號 均 應 填 寫 完 整 七 各 經 費 項 目 如 依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流 用 比 例 超 過 20% 時, 請 說 明 原 因 72

77 縣 市 篇

78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一 流 程 圖 壹 補 救 教 學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時 間 縣 市 篇 參 加 教 育 部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約 每 年 9 月 擬 訂 全 縣 市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約 每 年 10 月 辦 理 全 縣 市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約 每 年 10 月 設 定 學 校 上 線 申 辦 填 報 的 期 限 約 每 年 11 月 彙 整 審 核 全 縣 市 申 辦 經 費 ( 含 學 校 補 件 作 業 ) 配 合 全 縣 市 實 施 計 畫 擬 訂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約 每 年 12 月 教 育 部 經 費 核 定 後 核 定 各 校 年 度 經 費 辦 理 全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約 每 年 1 月 向 教 育 部 報 結 經 費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每 年 7 至 8 月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辦 理 全 年 二 辦 理 項 目 以 下 範 例 僅 供 參 考, 敬 請 各 縣 市 承 辦 人 挑 選 合 適 之 計 畫 文 件 撰 寫 或 辦 理 即 可 一 年 度 計 畫 ( 一 ) 縣 市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 詳 見 第 84 頁 ) 二 各 項 會 議 ( 一 ) 辦 理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 詳 見 第 94 頁 ) ( 二 )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 詳 見 第 100 頁 ) ( 三 )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 詳 見 第 102 頁 ) ( 四 )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 詳 見 第 103 頁 ) 三 增 能 研 習 ( 一 )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建 議 課 程 ( 詳 見 第 107 頁 ) ( 二 ) 辦 理 補 救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 詳 見 第 129 頁 ) 四 相 關 活 動 ( 一 ) 辦 理 訪 視 ( 詳 見 第 131 頁 ) ( 二 )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 詳 見 第 143 頁 ) ( 三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 詳 見 第 145 頁 ) 73

79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月 份 每 年 2 月 每 年 3 4 月 工 作 內 容 1. 辦 理 期 初 說 明 會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一 ) 2. 核 撥 各 校 第 一 期 經 費 3. 二 月 至 三 月 全 國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4. 各 校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5. 各 校 上 年 度 經 費 核 結, 賸 餘 或 未 執 行 期 別 款 項 款 項 繳 回 6.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 查 核 點 填 報 ) 1. 辦 理 期 初 輔 導 訪 視 大 專 生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2.4/30 報 結 上 年 度 經 費 3. 二 月 至 三 月 第 一 次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4.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5.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 查 核 點 填 報 ) 每 年 5 月 1.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 查 核 點 填 報 ) 每 年 6 月 每 年 7 月 每 年 8 月 每 年 9 月 每 年 月 每 年 12 月 每 年 1 月 1. 督 導 調 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需 求 2.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開 始 3.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1. 六 月 全 國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結 束 2. 各 校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填 報 3. 國 中 小 個 案 名 單 轉 銜 作 業 (7/1-7/15 國 小 端 畢 業 生 轉 銜 ;7/16-7/31 國 中 端 新 生 接 收 ) 4.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1.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2. 辦 理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3.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4.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1. 辦 理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 二 ) 2. 核 撥 各 校 第 二 期 經 費 3. 參 加 教 育 部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4. 各 校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開 班 填 報 5.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 查 核 點 填 報 ) 1.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蒐 集 觀 摩 及 心 得 分 享 2. 擬 訂 全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3. 辦 理 全 縣 市 新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說 明 會 4.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5. 統 計 全 縣 市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如 有 過 多 賸 餘 款, 先 行 繳 回 俾 利 教 育 部 統 籌 運 用 ( 提 高 縣 市 經 費 執 行 率 ) 6.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 查 核 點 填 報 ) 7.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暨 計 畫 書 上 傳 審 查 1. 彙 整 審 核 全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經 費 ( 含 學 校 補 件 作 業 ) 2. 配 合 全 縣 市 實 施 計 畫 3. 擬 訂 年 度 行 政 經 費 4.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審 查 5.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1. 辦 理 全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2. 配 合 教 育 部 經 費 核 定 後 核 定 各 校 經 費 3. 各 校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及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填 報 74

80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一 )101 年 度 開 班 情 形 填 報 期 程 填 報 期 程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第 一 期 ( 寒 假 ) 至 縣 市 可 自 行 調 整 開 班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至 情 形 填 報 期 程 之 開 始 第 三 期 ( 暑 假 ) 至 時 間, 截 止 時 間 則 可 以 提 前 結 束, 但 無 法 往 後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至 延 長 填 報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 ( 二 )101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填 報 期 程 填 報 期 程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第 一 期 ( 寒 假 ) 至 縣 市 可 自 行 調 整 執 行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至 成 果 填 報 期 程 之 開 始 第 三 期 ( 暑 假 ) 至 時 間, 截 止 時 間 可 以 提 前 結 束, 但 無 法 往 後 延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至 長 填 報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 ( 三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及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期 程 填 報 期 程 每 年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09 月 01 日 至 10 月 31 日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02 月 01 日 至 03 月 31 日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06 月 01 日 至 07 月 13 日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填 報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 75

81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縣 市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縣 市 篇 照 顧 弱 勢 學 童 一 直 是 政 府 的 政 策, 有 鑑 於 此, 教 育 部 推 出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方 案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協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急 困 學 生 等 計 畫, 並 將 上 述 加 以 統 整 成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自 101 年 度 起, 為 了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推 動, 並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避 免 國 中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因 無 升 學 考 試 而 下 降, 並 有 效 整 合 並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特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該 要 點 目 的 : 整 合 本 部 學 習 扶 助 資 源, 以 單 一 方 案 推 動 全 國 補 救 教 學, 彰 顯 教 育 正 義 精 神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以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並 確 保 基 本 學 力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提 供 國 小 中 均 等 發 展 的 機 會 為 能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教 育 部 每 年 編 列 龐 大 經 費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縣 市 政 府 ), 但 如 何 執 行 並 督 導 學 校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角 色, 故 教 育 部 特 別 於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中 明 定 實 施 原 則 供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 弱 勢 優 先 : 補 助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或 學 生 為 優 先, 並 視 經 費 狀 況 及 需 要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公 平 公 正 : 依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相 同 條 件 者 應 接 受 相 同 之 補 助, 已 獲 資 源 挹 注 者 不 重 複 補 助 個 別 輔 導 : 對 於 需 要 個 別 扶 助 之 學 生, 應 依 其 需 要 給 予 補 救 教 學 因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人 更 迭 比 率 很 高, 導 致 呈 現 執 行 該 計 畫 無 法 銜 接 或 執 行 上 有 所 落 差, 因 此 教 育 部 特 編 印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人 使 用, 本 篇 計 分 為 宣 導 計 畫 說 明 及 檢 討 經 費 分 配 及 控 管 大 專 生 招 募 及 培 訓 強 化 教 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發 展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及 教 材 檢 核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及 成 立 中 心 學 校 等 並 蒐 集 全 國 辦 理 較 具 特 色 之 縣 市 相 關 計 畫 以 供 參 考, 縣 市 所 提 供 的 計 畫 範 本 乃 該 縣 市 依 其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相 關 條 件 及 特 色 做 規 劃, 如 貴 縣 市 欲 執 行 相 同 計 畫, 建 議 應 考 量 縣 市 的 情 況 加 以 酌 修 以 下 一 一 說 明 縣 市 於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時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一 宣 導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核 心 概 念 是 對 弱 勢 且 學 業 成 績 低 落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性 補 救 教 學, 性 質 不 同 於 一 般 課 後 照 顧, 所 以 縣 市 政 府 在 辦 理 說 明 會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參 加 宣 導 說 明 會 之 對 象 一 定 要 請 校 長 及 承 辦 處 室 ( 教 務 處 或 輔 導 室 ) 主 任 或 承 辦 人 參 加 ( 二 )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核 心 概 念 為 何? ( 三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等 三 個 子 方 案, 學 校 該 如 何 選 擇, 其 招 收 對 象 人 數 經 費 申 請 有 何 不 同? ( 四 ) 上 課 的 時 間 安 排, 尤 其 是 國 中 絕 不 可 以 與 課 後 輔 導 併 班 上 課 ( 五 ) 每 班 上 課 的 人 數 為 何? 上 限 及 下 限 人 數 為 何? 76

82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六 ) 上 課 的 內 容 或 教 材 為 何?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為 何? ( 八 )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及 限 制 為 何? ( 九 )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與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招 募 時 有 何 差 別? ( 十 ) 如 何 辦 理 學 生 篩 選 追 踪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其 施 測 參 加 方 式 為 何? ( 十 一 ) 縣 市 政 府 應 建 置 補 救 教 學 專 屬 網 站, 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此 網 站, 讓 師 生 及 家 長 瞭 解 該 方 案 的 目 的 及 執 行 成 效 二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及 各 期 檢 討 會 :( 建 議 期 末 檢 討 會 和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一 起 辦 理, 詳 見 第 99 頁 ) 為 利 計 畫 執 行,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人 接 到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訊 息 時, 就 必 須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第 27 頁 ) 訂 出 縣 市 辦 理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參 見 第 頁 之 範 例 ), 並 召 開 縣 市 計 畫 說 明 會, 在 說 明 會 中 必 須 說 明 : ( 一 ) 教 育 部 今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與 去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有 何 差 異 或 是 今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的 執 行 重 點 為 何 ( 二 ) 各 校 申 請 陳 報 計 畫 的 時 間 ( 三 ) 因 教 育 部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無 法 滿 足 各 校 實 際 需 求, 學 校 必 須 有 應 變 措 施 ( 四 ) 學 校 不 參 與 或 不 提 計 畫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除 依 規 定 召 開 方 案 申 請 說 明 會 ( 第 頁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必 須 召 開 期 中 ( 第 頁 ) 及 期 末 檢 討 會 ( 第 102 頁 ), 檢 討 會 最 主 要 目 的 : ( 一 ) 聽 聽 各 學 校 執 行 此 計 畫 有 何 困 難? 並 給 學 校 一 些 建 議, 以 改 善 問 題 ( 二 ) 請 績 優 學 校 分 享 辦 理 之 經 驗 ( 三 ) 提 醒 各 校 辦 理 本 案 時 應 留 意 或 需 加 強 的 部 分, 尤 其 是 辦 理 情 形 不 佳 尚 需 提 升 的 學 校 三 初 審 各 校 計 畫 及 申 請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完 畢 全 市 ( 縣 ) 申 辦 說 明 會 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後, 各 校 依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各 縣 ( 市 ) 政 府 就 必 須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就 各 校 填 報 情 形 稽 催 及 彙 整 : 運 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 如 圖 一 ), 設 定 填 報 及 申 請 期 限, 並 定 時 檢 視 各 校 填 報 及 申 請 情 形, 進 行 稽 催, 對 於 未 填 報 之 學 校 應 進 行 瞭 解, 並 要 求 其 依 規 定 辦 理 77

83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二 ) 初 審 各 校 計 畫 : 依 據 教 育 部 初 核 額 度, 考 量 各 校 所 提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及 妥 適 性 依 據 流 程 審 慎 查 核,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進 行 班 級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之 線 上 初 核 ( 三 ) 彙 整 及 申 請 補 助 : 應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上 傳 彙 整 通 過 初 審 之 國 中 小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函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 1.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2.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申 請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3. 縣 ( 市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4. 縣 ( 市 )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國 中 小 一 覽 表 5. 縣 ( 市 ) 辦 理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包 括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章 之 經 費 明 細, 詳 見 第 頁 ) 6. 民 間 團 體 協 辦 大 專 生 培 訓 計 畫 ( 有 需 要 才 提 報, 包 括 經 費 明 細 ) 其 中 第 5 項 經 費 是 涉 及 縣 市 及 中 心 學 校 運 作 經 費, 各 縣 市 務 必 依 縣 市 及 中 心 學 校 需 求 提 出 整 體 計 畫, 此 經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額 度 是 20 萬 至 180 萬, 惟 補 助 範 圍 規 範 如 下 : 1. 政 策 宣 導 : 包 括 辦 理 全 直 轄 市 縣 ( 市 ) 說 明 會 ( 第 頁 )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文 宣 製 作 及 專 案 網 站 建 置 等 2. 增 能 研 習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 第 頁 )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 第 頁 ) 3.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 第 頁 ) 訪 視 計 畫 ( 第 頁 )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 第 頁 )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 第 頁 ) 4.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專 責 人 員 減 課 所 需 代 課 費 鐘 點 費 及 資 源 中 心 所 需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費 用 5. 參 加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 第 頁 ) 所 需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6. 業 務 費 業 務 人 員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7. 其 他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且 具 地 方 辦 理 特 色 之 活 動 項 目 但 所 有 補 助 款 不 用 於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能 力 檢 測 普 測 四 經 費 控 管 剩 餘 款 使 用 及 報 結 :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縣 ( 市 ) 政 府 之 額 度, 係 依 各 縣 ( 市 ) 國 中 小 校 數 班 級 數 受 輔 學 生 人 數 辦 理 績 效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因 素, 整 體 考 量 決 定 之, 因 教 育 部 所 編 列 經 費 是 固 定, 無 法 滿 足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校 所 有 需 求, 爰 此, 縣 市 政 府 則 須 依 教 育 部 所 核 撥 的 金 額, 核 定 各 校 補 助 經 費, 為 避 免 齊 頭 式 平 等, 縣 市 政 府 不 應 以 統 一 刪 多 少 百 分 比 方 式, 核 定 學 校 補 助 款, 而 是 應 考 慮 學 校 的 屬 性 家 長 社 經 背 景 弱 勢 學 生 數 多 寡 及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績 效 等, 其 策 略 可 以 採 取 各 校 先 依 比 例 核 定 基 本 數, 再 依 上 述 條 件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一 方 面 可 以 照 顧 到 所 有 學 校, 另 一 方 面 又 考 慮 到 學 校 的 特 別 需 求 各 校 在 執 行 本 方 案, 可 能 因 某 因 素 無 法 執 行 完 畢, 為 利 控 管 各 校 經 費 的 執 行 率, 建 議 採 分 期 撥 款 方 式 辦 理, 即 每 一 期 結 束 時, 立 即 清 查 各 校 填 報 經 費 的 執 行 情 形, 如 學 校 有 剩 餘 款, 除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 一 ) 鐘 點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寒 暑 假 加 課 ( 二 )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實 施 另, 宜 由 縣 市 政 府 再 分 配 至 有 需 求 78

84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或 執 行 績 優 學 校, 方 可 充 分 利 用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並 提 升 縣 市 經 費 執 行 率 惟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完 畢 後, 子 方 案 一 至 三 之 賸 餘 款 暨 子 方 案 四 未 執 行 項 目 皆 須 繳 回 教 育 部 ; 子 方 案 四 之 執 行 項 目 賸 餘 款 則 可 滾 存 縣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若 未 設 置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者, 仍 須 繳 回 另 教 育 部 為 控 管 縣 市 經 費 的 執 行 率,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案 經 費 以 專 款 專 用 方 式 處 理, 不 得 挪 為 他 用 經 費 之 請 撥 支 用 及 核 銷 結 報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下 載 網 址 : 法 令 規 章 點 選 會 計 處, 下 載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表 )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分 兩 期 撥 付, 第 一 期 於 當 年 二 月 至 八 月 先 撥 付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二 期 視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撥 補 當 年 九 月 至 次 年 一 月 之 不 足 款 項, 有 效 控 管 補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補 助 款 有 結 餘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未 達 預 期 者, 均 應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結 餘 款 ( 三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辦 理 結 束 三 個 月 內 之 核 結 時 限 內, 彙 齊 成 果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成 果 報 告 應 送 紙 本 一 份 及 光 碟 一 式 二 份,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紙 本 : 應 包 括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使 用 重 要 成 果, 以 不 超 過 二 百 頁 為 原 則 2. 光 碟 : 應 包 括 各 子 方 案 經 費 詳 細 執 行 成 果 ; 其 中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費 部 分 無 須 另 外 撰 寫 報 告, 僅 需 將 年 度 所 辦 相 關 活 動 手 冊 照 片 或 計 畫 內 容 附 在 光 碟 中 五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的 招 募 及 培 訓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與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皆 可 以 利 用 課 中 課 餘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辦 理, 其 師 資 可 以 運 用 現 職 教 師, 因 部 份 現 職 教 師 因 家 庭 及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擔 任 此 課 程 時, 縣 市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大 專 校 院 的 學 生, 尤 其 在 寒 暑 假 期 間, 至 於 如 何 引 進 大 專 校 院 的 學 生, 其 招 募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學 校 自 行 招 募 : 由 學 校 以 公 開 招 募 方 式, 此 方 式 學 校 可 以 錄 取 到 學 校 要 的 人 才, 但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 山 區 離 島 ) 學 校 恐 無 法 招 募 到 適 當 的 人 選 或 無 人 願 意 前 往 任 教 ( 二 )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統 一 招 募 : 是 指 由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招 募, 通 常 是 先 調 查 各 校 的 需 求, 再 以 公 開 方 式 甄 選, 如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或 採 面 談 方 式 擇 優 錄 取 並 提 供 名 單 供 各 校 遴 選 或 統 一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此 方 式 可 以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 山 區 離 島 ) 學 校 的 困 難 ( 三 ) 縣 市 政 府 與 大 專 校 院 合 作 招 募 : 先 由 縣 市 政 府 調 查 各 校 的 需 求, 然 後 委 由 某 大 專 校 院 統 一 招 募 及 辦 理 培 訓 工 作, 然 後 再 提 供 名 單 供 各 校 遴 選 或 統 一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其 優 點 可 借 由 大 專 校 院 協 助 控 管 教 學 品 質 另 須 注 意 大 專 生 的 資 格 須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家 庭 年 收 入 新 臺 幣 一 百 一 十 四 萬 以 下 且 具 有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數 學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 二 ) 急 需 經 濟 援 助 具 有 提 供 國 中 及 國 小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79

85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三 ) 受 過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 四 )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亦 得 擔 任 本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惟 應 以 前 三 類 人 員 為 優 先 惟 不 論 透 過 何 者 方 式 招 募 大 專 生,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公 開 招 募 (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考 慮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專 生 參 與 六 強 化 教 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 本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可 分 為 ( 一 ) 一 般 與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 二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 三 ) 身 心 障 礙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等 三 類, 本 方 案 是 否 成 功 教 學 人 員 扮 演 關 鍵 人 物, 除 要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精 神 外, 就 是 如 何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所 以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必 須 規 劃 辦 理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的 研 習, 可 分 為 職 前 研 習 及 在 職 研 習 兩 大 類, 辦 理 研 習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職 前 講 習 一 定 要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與 課 後 安 親 或 課 後 輔 導 不 同 之 處 ( 二 ) 研 習 課 程 安 排 應 以 如 何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課 程, 尤 其 對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更 需 要 強 化 ( 三 ) 辦 理 時 間 最 好 利 用 例 假 日, 以 利 各 類 人 員 參 加 ( 四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 現 職 及 退 休 教 師 須 參 加 8 小 時 ;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須 參 加 18 小 時 ( 第 106 頁 ) 而 教 學 人 員 種 類 及 資 格 如 下 ( 一 ) 一 般 與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1. 國 中 小 現 職 教 師 2. 國 中 小 退 休 教 師 3. 經 大 專 院 校 推 薦 之 大 專 學 生 4.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5 大 類 ( 二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 擔 任 此 類 教 學 人 員 其 資 格 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函 頒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且 以 代 理 代 課 方 式 聘 任, 如 依 上 開 辦 法 之 遴 用 順 序 公 告 三 次 ( 含 ) 以 上 未 能 聘 得 適 當 人 選, 始 可 請 校 內 在 職 教 師 兼 任 課 務 ( 三 ) 身 心 障 礙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應 依 序 以 具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有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優 先 擔 任 之 七 檢 核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執 行 成 效 : 教 育 部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經 費 是 逐 年 增 加, 是 否 達 到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預 期 目 標, 除 檢 視 參 與 學 生 成 績 是 否 有 進 步 外, 還 須 檢 視 學 校 在 執 行 此 方 案 時 是 否 有 偏 差, 因 此 縣 市 政 府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進 行 訪 視 工 作, 在 不 定 期 方 面 可 以 結 合 督 學 至 學 校 視 導 併 入 視 導 重 點, 在 定 期 方 面 可 以 遴 聘 專 家 學 者 或 校 長 主 任 進 行 外 部 評 鑑, 其 檢 視 項 目 可 以 包 括 下 列 : ( 一 ) 是 否 對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宣 導 ( 二 ) 經 費 是 否 專 款 專 用 ( 三 ) 受 輔 對 象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四 ) 編 班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教 學 人 員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參 加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的 研 習 ( 六 ) 編 班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80

86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八 ) 實 施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九 )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十 ) 教 學 人 員 是 否 善 加 運 用 教 育 部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 十 一 ) 學 生 參 加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的 成 績 是 否 有 改 善 ( 十 二 ) 未 參 加 此 計 畫 學 校 是 否 向 縣 市 政 府 報 備 縣 市 篇 八 彈 性 規 定 : 教 育 部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及 內 容 作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但 考 量 學 校 的 屬 性 及 特 殊 需 求, 有 些 規 定 則 授 權 由 縣 市 政 府 依 學 校 需 求 加 以 處 理, 授 權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教 學 人 員 來 源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惟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三 ) 大 專 生 之 輔 導 學 生 數 : 每 位 大 專 學 生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惟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 含 )8 人 ( 四 ) 上 課 時 間 :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原 則, 午 休 不 實 施 但 學 校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或 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必 要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抽 離 實 施 效 果 較 佳, 提 報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或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經 家 長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經 費 支 出 : 各 學 校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有 剩 餘 款 時, 可 依 下 列 規 定 作 彈 性 調 配 :. 1.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2.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如 有 剩 餘 款 應 繳 回 3.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以 上 規 定 都 必 須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求 提 出 計 畫, 函 報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各 縣 市 政 府 承 辦 同 仁 也 必 須 瞭 解 上 述 規 定 並 轉 知 學 校 悉 知 九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 每 年 8 月 底 前 由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辦 理 全 縣 ( 市 ) 網 路 評 量 計 畫 說 明 會, 邀 請 各 校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參 加, 加 強 評 量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格 篩 選 事 宜 說 明 縣 市 政 府 督 導 各 校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辦 理 全 校 說 明 會 ( 或 配 合 全 校 集 會 加 強 宣 導 ), 讓 全 校 教 職 員 充 分 瞭 解 相 關 內 容, 務 使 需 要 扶 助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資 源 十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或 經 驗 分 享 : 81

8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縣 市 政 府 為 獎 勵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教 學 人 員, 應 每 年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甄 選 工 作 及 表 揚 大 會, 在 績 優 人 員 甄 選 方 面 應 包 括 辦 理 此 計 畫 的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可 以 分 為 1. 國 中 小 現 職 教 師 2. 國 中 小 退 休 教 師 3. 經 大 專 院 校 推 薦 之 大 專 學 生 4.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6.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另 外 為 分 享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經 驗, 可 以 規 劃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人 員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該 研 習 可 以 併 入 表 揚 大 會 一 起 辦 理 十 一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心 學 校 : 因 縣 市 政 府 業 務 量 大 且 承 辦 人 員 有 時 更 迭 頻 繁, 導 致 呈 現 執 行 該 計 畫 無 法 銜 接 或 執 行 上 有 所 落 差, 因 此 教 育 部 期 以 每 個 縣 市 為 起 點,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發 展 其 具 有 特 色 且 永 續 之 補 救 教 學 系 統 模 式, 藉 以 強 化 教 學 者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核 心 價 值 之 建 立 與 認 同, 進 而 落 實 教 育 正 義, 弭 平 學 生 之 學 習 落 差 ; 同 時, 藉 由 中 心 學 校 的 建 置 來 配 合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統 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業 務 的 推 展, 齊 為 學 習 輔 導 紮 根 奠 基 爰 此, 各 縣 市 均 會 依 實 際 需 要 至 少 成 立 一 個 中 心 學 校, 中 心 學 校 可 以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下 列 業 務 : ( 一 ) 規 劃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二 ) 辦 理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說 明 會 及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 三 ) 線 上 審 查 各 校 資 料 及 經 費 ( 四 ) 核 定 各 校 經 費 及 控 管 各 校 進 度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 五 ) 規 劃 及 辦 理 各 項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研 習 ( 六 ) 規 劃 及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研 習 ( 七 ) 規 劃 及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及 績 優 學 校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 八 ) 建 置 及 維 護 縣 市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專 屬 網 站 ( 九 ) 規 劃 及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招 募 及 培 訓 ( 十 ) 各 校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疑 義 的 諮 詢 服 務 ( 十 一 ) 辦 理 招 募 退 休 教 師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十 二 ) 製 作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宣 導 品 ( 十 三 ) 協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十 二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因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是 屬 於 被 動 性 申 請, 通 常 是 由 教 育 部 主 動 通 知 縣 市 政 府, 再 請 學 校 申 請, 因 此 方 案 與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在 招 生 對 象 上 課 人 數 經 費 申 請 均 不 同, 縣 市 承 辦 人 人 員 要 特 別 留 注 且 要 提 醒 具 有 資 格 學 校 一 定 要 申 請, 在 審 查 或 督 導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校 若 申 請 本 方 案, 則 不 可 以 再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所 以 在 審 查 時 請 確 認 學 校 是 否 有 同 時 申 請 二 種 經 費 ( 二 ) 因 本 方 案 有 二 種 經 費 可 以 申 請, 一 為 代 理 代 課 費 每 校 每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可 採 學 歷 支 給 或 實 際 授 課 鐘 點 費 支 薪 另 為 本 方 案 辦 理 行 政 業 務 費, 每 校 每 班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仟 元, 以 實 際 執 行 班 級 數 為 補 助 上 限 ( 三 )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82

88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肆 參 考 範 例 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縣 市 年 度 計 畫 舉 隅 縣 市 篇 範 例 壹 依 據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教 育 部 年 月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號 函 貳 目 的 一 實 現 關 懷 弱 勢 之 理 念, 落 實 縮 短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落 差 二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方 案, 進 行 適 性 學 習 與 分 組 教 學,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多 元 智 能 三 建 構 以 服 務 教 育 之 概 念, 引 進 大 專 學 生 及 退 休 教 師 資 源, 進 行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與 運 用 四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之 奉 獻 精 神,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大 專 學 生 服 務 機 會, 及 讓 退 休 之 教 學 專 業 教 師 再 次 投 入 教 育 現 場, 貢 獻 智 慧 及 經 驗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五 結 合 大 學 與 企 業,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六 結 合 輔 導 團 專 業 人 力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與 教 材 教 法 開 發,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的 教 學 成 效 七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以 激 勵 士 氣 參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肆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伍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小 陸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柒 組 織 規 劃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暨 工 作 職 掌 計 畫 職 稱 姓 名 所 屬 單 位 及 職 稱 工 作 職 掌 計 畫 主 持 人 縣 ( 市 ) 長 主 持 計 畫 計 畫 副 主 持 人 副 縣 ( 市 ) 長 協 助 主 持 計 畫 總 幹 事 教 育 處 處 長 督 導 計 畫 執 行 副 總 幹 事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協 助 督 導 計 畫 執 行 執 行 秘 書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科 長 規 劃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副 執 行 秘 書 國 小 校 長 * 中 心 學 校 * 規 劃 年 度 申 請 計 畫 與 成 果 彙 整 * 規 劃 並 召 開 申 請 會 議 經 費 實 施 說 明 會 及 檢 討 會 議 * 與 嘉 義 大 學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大 專 生 招 募 說 明 會 * 規 劃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網 站 建 置 與 管 理 83

89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計 畫 職 稱 姓 名 所 屬 單 位 及 職 稱 工 作 職 掌 副 執 行 秘 書 教 育 處 科 員 委 員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委 員 教 育 處 督 學 委 員 國 小 校 長 委 員 督 導 人 才 委 員 督 導 人 才 委 員 國 小 主 任 委 員 國 小 主 任 * 規 劃 年 度 申 請 計 畫 與 成 果 彙 整 * 年 度 學 校 經 費 審 核 * 教 育 處 相 關 公 文 簽 核 *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時 協 調 * 陳 報 教 育 部 資 料 彙 整 協 助 提 供 計 畫 執 行 意 見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訪 視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訪 視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訪 視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訪 視 工 作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及 訪 視 工 作 ( 績 優 學 校 ) ( 人 員 可 自 行 增 列 ) * 執 行 中 心 學 校 相 關 業 務 * 統 一 收 據 經 費 明 細 表 彙 整 * 彙 整 成 果 報 告 書 捌 行 動 策 略 : ( 一 ) 縣 政 府 層 級 1.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2. 規 劃 本 縣 補 救 教 學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3. 自 編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經 費 4. 規 劃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料 庫 5. 辦 理 說 明 會 職 前 說 明 會 檢 討 會 及 教 師 職 能 研 習 6. 實 施 各 項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7.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並 對 學 校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 二 ) 學 校 層 級 1. 建 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2.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3.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4. 招 募 並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5. 募 集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6. 實 施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玖 受 輔 對 象 :( 學 校 均 符 合 子 方 案 一 二 三 資 格 者, 學 校 依 最 大 需 求 者 擇 一 申 請 補 助 ) 一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84

90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 一 ) 為 兼 具 下 列 二 種 情 形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生 : 85 縣 市 篇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2.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ㄧ, 另 有 其 他 輔 導 方 案 者 ( 如 已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 以 不 重 複 服 務 為 原 則 : (1) 原 住 民 學 生 (2)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3)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4)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5)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7)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子 方 案 一 受 輔 對 象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並 以 前 開 資 格 學 生 為 優 先, 如 均 已 滿 足 需 求,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放 寬, 且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 二 )101 學 年 度 ( 含 ) 之 國 中 一 二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均 應 入 班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不 限 制 須 具 備 弱 勢 身 分 二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原 住 民 學 生 比 率 偏 高 之 學 校 : 一 般 地 區 都 會 地 區 特 偏 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佔 全 校 學 生 總 數 40% 以 上 者 ( 二 ) 離 島 地 區 之 學 校 : 係 指 依 臺 灣 省 政 府 (80) 府 人 四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有 案 之 各 級 離 島 學 校 三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為 兼 具 下 列 二 種 情 形 之 公 立 國 中 學 生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教 育 部 依 據 下 列 前 年 度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占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率 進 行 補 助,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校 得 核 定 連 續 補 助 二 年 1.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以 下,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五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2.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至 五 十 人,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3. 報 考 人 數 五 十 一 人 以 上,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 二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拾 實 施 期 間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拾 壹 編 班 方 式 一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每 班 人 數 以 10 人 為 原 則, 不 得 低 於 6 人,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12 人,11 人 至 20 人 得 分 為 二 班, 21 人 至 30 人 得 分 為 三 班, 以 此 類 推 ( 偏 遠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得 經 由 本 府 同 意 可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 二 ) 大 專 學 生 輔 導 國 中 小 學 課 業, 以 輔 導 3 位 至 6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國 中 小 學 生 為 原 則 但 經 本 府

91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8 人 ( 三 )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二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縣 市 篇 以 原 班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國 小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中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三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每 班 人 數 以 10 人 為 原 則, 不 得 低 於 6 人,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12 人 ( 二 )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拾 貳 工 作 項 目 : 課 扶 及 補 救 教 學 一 國 語 ( 文 ) 數 學 : 國 小 一 至 六 年 級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學 生 二 英 語 : 國 小 三 至 六 年 級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學 生 三 自 然 及 社 會 : 國 中 一 至 三 年 級 學 生 拾 叁 教 學 人 員 一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普 通 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1. 國 中 小 現 職 教 師 2. 國 中 小 退 休 教 師 3.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 具 教 師 資 格 且 未 受 聘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4.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大 專 學 生 : (1) 家 庭 年 收 入 新 臺 幣 一 百 一 十 四 萬 元 以 下 且 具 有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數 學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2) 急 需 經 濟 援 助 具 有 提 供 國 中 及 國 小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3)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4)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亦 得 擔 任 本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惟 應 以 前 三 類 人 員 為 優 先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如 具 有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學 歷 之 社 會 人 士 ( 二 ) 身 心 障 礙 班 ( 含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二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具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資 格 ( 二 ) 如 依 上 開 辦 法 之 遴 用 順 序 公 告 三 次 ( 含 ) 以 上 未 能 聘 得 適 當 人 選, 始 可 請 校 內 在 職 教 師 兼 任 課 務 86

92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拾 肆 實 施 內 容 進 行 方 式 ( 總 架 構 ) 縣 市 篇 項 次 實 施 主 軸 辦 理 內 容 內 容 說 明 執 行 單 位 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績 效 評 估 1. 年 度 期 初 計 畫 宣 導 說 明 會 利 用 學 期 初 辦 理 年 度 期 初 執 行 說 明 會, 進 行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與 執 行 方 向 於 國 小 辦 理 職 前 說 明 會, 使 非 教 育 體 系 人 員 瞭 解 課 後 扶 助 之 性 質 利 用 校 長 工 作 坊 進 行 政 策 說 明 凝 聚 各 級 學 校 共 識 於 國 小 建 置 本 縣 ( 市 ) 專 屬 補 救 教 學 網 站, 提 供 最 新 的 活 動 訊 息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1. 教 育 處 2. 中 心 學 校 理 念 倡 導 2.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1. 教 育 處 說 明 會 2. 中 心 學 校 3. 納 入 校 長 會 議 教 育 處 重 要 宣 導 議 題 4. 本 縣 ( 市 ) 專 屬 網 站 中 心 學 校 設 置 與 維 護 1.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1. 教 育 處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2. 中 心 學 校 教 學 研 習 2.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1. 大 學 生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大 專 生 師 資 辦 理 1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2. 教 育 處 習 3. 中 心 學 校 1. 研 發 語 文 數 學 領 域 經 大 學 教 授 指 導, 並 結 合 本 縣 ( 市 ) 1. 大 學 之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輔 導 團 專 業 人 力 研 發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材 2. 輔 導 團 2.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由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授 課 中 心 學 校 研 發 教 材 案 教 材 蒐 集 觀 摩 教 師 各 國 中 小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編 寫 及 心 得 分 享 教 材 後 上 傳 至 網 站 分 享 之 3. 發 送 補 救 教 材 之 光 彙 整 補 救 教 材 製 作 光 碟 分 發 給 各 校 參 中 心 學 校 碟 檔 考 觀 摩 交 流 1.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邀 請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就 校 內 經 1. 教 育 處 發 表 會 驗 與 各 校 分 享 2. 中 心 學 校 1.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利 用 暑 假 與 期 末 辦 理 檢 討 會, 藉 以 了 解 1. 教 育 處 學 校 2. 中 心 學 校 2. 期 初 輔 導 訪 視 諮 詢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服 務 多 元 行 銷 整 合 資 源 3. 期 末 訪 視 評 鑑 暨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4.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1.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行 銷 摺 頁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組 成 評 鑑 考 核 縣 市 政 府 於 8 月 底 前 辦 理 宣 導 學 校 初 步 篩 選 學 生,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每 年 九 月 份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及 翌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份 全 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招 募 師 資 宣 導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2. 駐 區 督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1. 承 辦 學 校 2. 各 校 1. 教 育 處 2. 中 心 學 校 3. 各 校 2. 製 作 宣 導 暨 存 放 資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暨 存 放 資 料 中 心 學 校 料 L 型 資 料 夾 1. 縣 ( 市 ) 自 籌 經 費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元 教 育 處 2.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救 教 依 年 度 補 助 要 點 申 請 教 育 處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3. 民 間 團 體 經 費 協 會 扶 助 本 縣 ( 市 ) 所 小 學 各 校 87

93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拾 伍 年 度 重 點 值 與 進 度 ( 年 月 - 年 月 ) 縣 市 篇 實 施 主 軸 年 重 點 值 年 重 點 值 年 重 點 值 年 預 估 理 念 倡 導 教 學 研 習 教 材 研 發 觀 摩 交 流 績 效 評 估 多 元 行 銷 整 合 資 源 拾 陸 補 助 各 校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一 經 費 運 用 規 定 : 各 校 於 補 助 額 度 內, 運 用 於 鐘 點 費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勞 退 金 交 通 費 材 料 編 輯 費 等 費 用 支 出 二 各 校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 ( 一 ) 偏 遠 或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優 先 給 予 補 助 ( 視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班 級 數 ) ( 二 ) 核 定 補 助 班 級 基 準 數 : 1.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國 小 6 班 學 校 依 學 生 人 數 多 寡 核 准 以 2~3 班 ;7~12 班 學 校 以 4 班 為 基 準 ( 低 中 高 各 1, 另 1 班 自 行 運 用 ),13 班 以 上 學 校 以 5 班 ~6 班 為 基 準 ( 分 校 與 分 班 補 助 標 準 比 照 6 班 學 校 ); 國 中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經 費 不 超 過 十 萬 元 者, 全 額 補 助, 超 出 十 萬 元 者, 則 考 量 學 校 規 模 ( 班 級 數 及 全 校 學 生 數 ) 調 整 補 助 經 費 2.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以 原 班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國 小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中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3.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代 理 代 課 費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基 準, 行 政 業 務 費 依 各 校 實 際 執 行 班 級 數 為 補 助 上 限 ( 三 ) 每 班 補 助 經 費 以 244 節 為 最 高 補 助 基 準, 申 請 金 額 超 過 補 助 標 準 者 以 標 準 金 額 核 定 ; 未 超 過 補 助 標 準 金 額 者 原 則 以 申 請 金 額 核 定 ( 四 ) 年 度 執 行 不 佳 或 訪 視 特 優 及 特 殊 狀 況 之 學 校 酌 予 增 加 減 經 費 ( 五 ) 開 班 人 數 不 符 合 規 定 而 有 特 別 需 求 者, 須 函 文 報 府 核 准 後 才 能 核 給 開 班 經 費 ( 現 職 教 師 至 少 三 人 方 能 開 班 ) 拾 柒 申 請 文 件 : 一 全 縣 市 各 國 中 小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及 初 核 經 費 一 覽 表 二 全 縣 市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88

94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三 全 縣 市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申 請 一 覽 表 及 各 校 計 畫 四 全 縣 市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國 中 小 一 覽 表 五 縣 市 辦 理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 含 經 費 明 細 表 ) 拾 捌 經 費 核 銷 及 成 效 考 核 一 經 費 憑 證 及 成 果 一 冊 及 電 子 檔 未 辦 理 核 結 者, 教 育 部 次 年 度 經 費 不 予 核 撥 二 辦 理 到 校 訪 視 活 動 評 估 成 效 為 核 定 經 費 及 考 核 績 優 獎 勵 之 依 據 拾 玖 實 施 期 程 ( 年 月 ~ 年 月 ) 縣 市 篇 項 次 日 期 辦 理 項 目 對 象 地 點 備 註 1 年 月 日 全 國 研 討 暨 說 明 會 2 年 月 日 辦 理 年 度 執 行 說 明 會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訓 練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中 心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中 心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3 年 月 日 至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學 校 上 網 填 報 整 體 需 求 年 月 日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4 年 月 日 教 育 處 線 上 審 核 至 彙 辦 送 出 年 月 日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5 年 月 日 整 體 計 畫 報 教 育 部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6 年 月 日 年 度 期 初 說 明 會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7 年 月 日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補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一 場 救 教 學 教 學 人 員 8 9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10 年 月 期 初 輔 導 訪 視 諮 詢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有 意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縣 市 內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承 辦 組 長 大 學 國 小 國 小 受 訪 學 校 中 心 學 校 11 年 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會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待 定 12 年 月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國 小 13 年 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二 場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國 小 14 年 月 縣 ( 市 ) 年 度 補 縣 ( 市 )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材 蒐 各 國 中 小 集 觀 摩 及 心 得 分 享 15 年 月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國 小 16 年 月 期 末 訪 視 評 鑑 暨 受 訪 學 校 17 年 月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年 度 績 優 學 校 與 教 學 人 員 表 揚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18 年 月 年 度 期 末 檢 討 會 19 年 月 各 校 送 教 學 成 果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承 辦 主 任 或 組 長 縣 ( 市 ) 教 育 處 國 小 89

95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貳 拾 經 費 ( 詳 如 附 件 一 ) 共 計 新 台 幣 元, 由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助 新 台 幣 元, 其 餘 由 本 府 另 籌 新 台 幣 元 貳 拾 壹 預 期 效 益 一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學 習 能 力 並 縮 短 學 習 成 就 落 差 二 現 職 教 師 發 揮 教 學 專 業,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使 學 生 快 樂 學 習 三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大 學 志 工 及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投 入 教 育 現 場, 貢 獻 智 慧 及 經 驗, 於 課 後 時 間 協 助 並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四 提 供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師 資 教 學 人 力 與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讓 文 化 不 利 地 區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獲 得 更 多 照 顧 貳 拾 貳 獎 勵 與 輔 導 一 針 對 學 校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訪 視 或 評 鑑, 績 優 者 由 縣 ( 市 ) 政 府 及 學 校 依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承 辦 及 協 辦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二 執 行 不 利 學 校 由 教 育 處 追 蹤 輔 導 並 列 入 校 長 考 績 貳 拾 叁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初 核, 俟 教 育 部 複 審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0

96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經 費 總 說 明 項 次 辦 理 期 程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內 容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4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5 年 月 6 年 月 年 度 期 初 說 明 會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一 場 期 初 輔 導 訪 視 諮 詢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師 資 培 訓 研 習 班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之 行 銷 摺 頁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7 年 月 拍 攝 成 果 宣 導 短 片 8 年 月 9 年 月 10 年 月 11 年 月 12 年 月 13 年 月 14 年 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會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增 能 研 習 第 二 場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材 蒐 集 觀 摩 及 心 得 分 享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暨 線 上 填 報 教 育 訓 練 期 末 訪 視 評 鑑 暨 本 縣 ( 市 ) 統 合 視 導 年 度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教 學 人 員 表 揚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利 用 學 期 初 辦 理 年 度 期 初 執 行 說 明 會, 進 行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之 服 務 ( 含 訪 視 教 育 部 年 度 短 期 就 業 人 員 )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非 現 職 教 師 及 大 專 生 師 資 辦 理 1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規 劃 製 作 招 募 師 資 之 行 銷 摺 頁 與 相 關 宣 傳 品 1. 縣 市 政 府 於 8 月 底 前 辦 理 宣 導 2. 學 校 初 步 篩 選 學 生,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9 月 的 篩 選 測 驗 及 2 6 月 的 成 長 測 驗 拍 攝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宣 導 短 片 邀 請 縣 ( 市 ) 內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就 校 內 經 驗 與 各 校 分 享 利 用 暑 假 辦 理 年 度 期 中 檢 討 會 聘 請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對 現 職 教 師 教 學 人 員 辦 理 8 小 時 專 門 課 程 增 能 研 習 由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授 課 教 師 各 國 中 小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編 寫 教 材 後 上 傳 至 網 站 分 享 之 辦 理 欲 申 辦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說 明 會 由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組 成 評 鑑 考 核 表 揚 年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教 學 人 員 教 育 部 預 算 縣 市 預 算 承 辦 學 校 91

9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項 次 辦 理 期 程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內 容 15 年 月 16 年 月 年 度 期 末 檢 討 會 發 送 補 救 教 材 光 碟 檔 利 用 學 期 末 辦 理 年 度 檢 討 會 彙 整 補 救 教 材 製 作 光 碟 分 發 給 各 校 參 考 教 育 部 預 算 縣 市 預 算 承 辦 學 校 17 年 月 至 年 月 網 站 管 理 與 研 發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心 學 校 網 站 研 發 及 管 理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中 心 學 校 業 務 費 中 心 學 校 人 事 費 差 旅 費 及 雜 支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心 學 校 業 務 費 補 助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中 心 學 校 之 人 事 費 ( 配 合 本 縣 ( 市 ) 管 控 經 費 每 人 每 年 元 ) 費 用 總 計 92

98 二 各 項 會 議 縣 市 篇 ( 一 ) 辦 理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2. 目 的 : (1)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2)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3)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5.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7. 說 明 會 流 程 :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主 持 人 08:30~08:50 報 到 08:50~09:10 長 官 致 詞 09:10~11:00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說 明 11:00~11:20 中 場 休 息 意 見 交 流 11:20~12:20 綜 合 座 談 12:30~ 散 會 8.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並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中 ( 小 ) 教 務 處 收 傳 真 電 話 :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0.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1.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2.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4.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3

99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初 說 明 會 報 名 表 縣 市 篇 學 校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說 明 : 一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並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中 ( 小 ) 教 務 處 收 傳 真 電 話 : - -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94

100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初 申 辦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2. 目 的 : (1)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2)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3)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縣 市 篇 4.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5.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研 習 地 點 :( 一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7. 實 施 辦 法 : ( 二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三 樓 電 腦 教 室 (1) 由 中 心 學 校 收 集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2) 提 供 各 校 書 面 資 料 與 電 子 檔, 資 源 共 享 (3) 上 機 實 作 共 同 研 討 (4) 集 思 廣 益, 匯 集 相 關 意 見 8. 說 明 會 流 程 : A 組 B 組 說 明 會 流 程 時 間 地 點 主 持 人 報 到 08:30~08:40 導 言 暨 績 優 案 例 分 享 08:40~09:3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簡 報 09:30~10:20 茶 敘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工 作 暨 網 路 填 報 說 明 導 言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工 作 暨 網 路 填 報 說 明 茶 敘 績 優 案 例 分 享 10:20~10:40 10:40~12:30 08:40~10:20 10:20~10:40 10:40~11:3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簡 報 11:30~12:30 95

101 縣 市 篇 9.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10.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1.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2.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3.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5.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6

102 範 例 三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年 度 工 作 檢 討 會 暨 年 度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2. 目 的 : 縣 市 篇 (1) 檢 討 年 度 全 縣 ( 市 ) 暨 各 校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並 請 各 校 提 出 優 缺 得 失, 規 劃 年 度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向 (2) 透 過 說 明 會 宣 導 教 育 部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理 念 與 方 向, 並 研 究 改 進 年 度 申 辦 3. 辦 理 單 位 : 作 業 內 容 與 執 行 方 式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5.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7.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8.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9.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0.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1.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3.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7

103 範 例 四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末 檢 討 會 暨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申 辦 說 明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了 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應 辦 理 及 配 合 事 項 ( 二 ) 增 進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 三 ) 擴 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實 施 績 效 ( 四 ) 宣 導 教 育 部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 五 )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四 活 動 內 容 : ( 一 )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 二 ) 研 習 時 間 : 月 日 ( 星 期 ) ( 三 ) 研 習 地 點 : 國 小 ( 四 ) 會 議 流 程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8:50 報 到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案 例 紀 錄 片 欣 賞 ) 承 辦 主 任 8:50~09:00 開 幕 式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暨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轉 09:00~10:30 銜 流 程 與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0:40 補 救 教 學 績 優 學 校 徵 選 10:40~11:00 休 息 一 下 11:00~12:00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12:00~13:30 午 餐 13:30~14:30 縣 ( 市 ) 補 救 教 學 資 訊 網 成 果 上 傳 操 作 流 程 說 明 14:30~15:30 電 腦 化 測 驗 評 量 線 上 操 作 15:40~16:00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校 辦 理 現 況 之 檢 討 座 談 會 16:20~ 賦 歸 五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 差 ) 登 記, 並 依 各 場 次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各 小 時 六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七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八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九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8

104 ( 二 ) 辦 理 期 中 檢 討 會 縣 市 篇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中 檢 討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2. 目 的 : (1) 宣 導 教 育 部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2)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1) 教 育 局 ( 處 )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2)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 含 國 立 國 中 小 國 立 附 中 附 小 )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2 名 參 加, 若 無 法 派 員 參 加 之 學 校, 請 函 報 本 府 核 備 5.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樓 教 室 7.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8. 檢 討 會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備 註 09:00~09:30 報 到 09:30~10:00 開 幕 式 10:00~10:30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10:30~10:50 休 息 10:50~12:00 分 組 研 討 12:00~14:00 餐 敘 14:00~15:00 分 組 報 告 15:00~15:30 綜 合 座 談 15:30~17:00 賦 歸 99

105 縣 市 篇 9.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0.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1.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2.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4.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0

106 ( 三 ) 辦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縣 市 篇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期 末 檢 討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2. 目 的 : (1) 宣 導 教 育 部 實 施 理 念, 減 少 推 行 阻 力 (2) 彙 整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具 體 建 議, 做 為 隔 年 辦 理 之 改 進 方 針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1) 教 育 局 ( 處 )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2)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2 名 參 加 5.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7. 檢 討 會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備 註 09:00~09:30 報 到 09:30~10:00 開 幕 式 10:00~10:30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10:30~10:50 休 息 10:50~12:00 分 組 研 討 12:00~14:00 餐 敘 14:00~15:00 分 組 報 告 15:00~15:30 綜 合 座 談 15:30~17:00 賦 歸 8.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學 習 護 照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9.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0.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1. 研 習 當 天 請 研 習 人 員 攜 帶 個 人 新 式 身 分 證 以 利 快 速 簽 到,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2.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4.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1

107 102 縣 市 篇 ( 四 )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及 說 明 會 範 例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宣 導 說 明 會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 縣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市 ) 為 協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落 實 弱 勢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學 習 輔 導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參 參 加 對 象 : 參 加 本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目 標 學 生 肆 辦 理 期 程 : 自 年 1 月 起 至 年 12 月 底 止 計 畫 期 滿, 由 本 縣 ( 市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檢 討 修 訂 之 伍 辦 理 規 劃 : 本 縣 ( 市 )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全 數 參 加 陸 學 習 評 量 前 置 規 劃 與 宣 導 一 辦 理 全 市 學 習 評 量 說 明 會 :8 月 底 前 由 本 縣 ( 市 ) 教 育 處 ( 局 ) 定 期 規 劃, 邀 請 各 校 承 辦 組 長 參 加, 加 強 評 量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格 篩 選 事 宜 說 明 二 學 校 辦 理 說 明 會 :9 月 由 各 校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辦 理 全 校 說 明 會 ( 或 配 合 全 校 集 會 加 強 宣 導 ), 讓 全 校 教 職 員 充 分 瞭 解 相 關 內 容, 務 使 需 要 扶 助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課 後 扶 助 資 源 柒 申 請 與 評 量 一 9 月 由 各 校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或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等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轉 介 (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除 外 ) 學 生, 或 由 家 長 提 出 入 班 申 請 篩 檢 通 過 者 再 接 受 測 驗 二 篩 選 測 驗 :9 月 15 日 前 由 各 校 承 辦 單 位 針 對 篩 檢 通 過 者, 依 其 申 請 科 目, 統 一 進 行 國 語 文 數 學 與 英 文 評 量 測 驗 時 間 從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各 校 依 據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進 行 下 一 年 度 經 費 申 請 三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 每 年 2 月 與 6 月 由 各 校 承 辦 單 位 針 對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名 單, 依 其 申 請 科 目, 統 一 進 行 國 語 文 數 學 與 英 文 之 成 長 測 驗 捌 篩 選 標 準 及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一 10 月 底 前 由 各 校 校 內 承 辦 單 位 彙 整 資 料, 並 召 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文 與 自 然 之 篩 選 標 準 為 國 語 文 數 學 與 英 文 測 驗 成 績 在 全 國 常 模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其 餘 科 目 之 篩 選 標 準 則 由 各 校 斟 酌 自 訂 二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 由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就 教 師 總 評 意 見 及 評 量 結 果 綜 合 研 判 決 定 安 置 型 態 ( 一 )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兼 顧 個 別 化 教 學 : 由 原 任 課 教 師 依 其 需 求, 採 取 適 切 教 學 方 式, 並 視 需 要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 二 ) 學 期 間 以 正 式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為 原 則,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三 ) 寒 暑 假 以 實 施 半 天 為 原 則

108 縣 市 篇 玖 學 習 輔 導 一 學 習 輔 導 人 員 得 包 含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經 濟 弱 勢 或 受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生 及 大 學 畢 業 以 上 社 會 人 員 ( 身 心 障 礙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補 救 教 學, 由 具 有 特 教 專 長 者 擔 任 ) 二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經 各 縣 市 同 意 可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由 大 學 生 擔 任 教 師 者, 每 位 以 輔 導 三 至 六 名 為 原 則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以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三 補 救 科 目 及 年 級 : 以 下 列 科 目 及 年 級 為 範 圍, 惟 寒 暑 假 期 間, 學 校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藝 文 運 動 等 活 動 性 課 程, 惟 以 不 超 過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 一 )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至 九 年 級 均 可 實 施 ( 二 )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 三 ) 自 然 社 會 : 七 年 級 以 上 視 需 要 實 施 ( 四 ) 學 習 診 斷 及 個 別 化 輔 導 :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應 就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進 行 學 習 診 斷, 設 定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個 別 化 學 習 目 標, 並 依 學 生 能 力 進 行 分 組 教 學,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學 習 輔 導, 並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輔 導 歷 程 檔 案 紀 錄, 做 為 長 期 輔 導 追 蹤 之 參 考 依 據 ( 五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由 特 教 教 師 擔 任, 並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 六 ) 倘 有 視 聽 障 學 生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縣 市 整 體 規 劃 或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得 酌 減 至 二 人 為 原 則 拾 資 料 轉 銜 一 國 中 及 國 小 一 年 級 新 生, 得 依 下 列 標 準, 提 送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入 班 提 供 扶 助 : ( 一 )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點 篩 選 資 格 者 ( 二 ) 入 學 編 班 測 驗 成 績 或 其 畢 業 國 小 所 提 供 之 評 量 結 果 與 學 習 輔 導 檔 案 紀 錄 二 施 測 評 量 結 果 及 學 習 輔 導 檔 案 紀 錄, 應 比 照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妥 善 予 以 保 存, 若 學 生 轉 學 或 升 國 中 時, 應 於 系 統 辦 理 資 料 異 動 轉 銜 三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四 期,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拾 壹 個 案 管 理 一 凡 學 生 依 第 六 點 規 定 施 測, 任 一 科 目 達 需 補 救 標 準 者, 一 律 納 入 扶 助 對 象, 進 行 各 該 科 目 輔 導, 並 於 入 班 決 定 兩 週 內 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通 報 二 學 生 經 安 置 輔 導 期 間, 應 再 接 受 國 語 文 數 學 與 英 文 測 驗 或 其 他 科 目 之 測 驗, 以 檢 核 其 學 習 成 效, 並 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網 站 登 錄 其 評 量 成 績 及 進 步 情 形 三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應 至 少 持 續 輔 導 四 期,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若 具 積 極 消 極 或 其 他 因 素, 經 召 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以 結 案, 並 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網 站 通 報 結 案, 但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以 利 必 要 時 長 期 追 蹤 ( 一 ) 積 極 因 素 : 1. 學 生 家 庭 弱 勢 現 況 已 獲 改 善 2.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3. 學 生 已 養 成 良 好 讀 書 習 慣, 主 動 表 達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之 意 願 103

109 4.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 二 )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 三 ) 系 統 提 醒 結 案 之 條 件 1. 個 案 名 單 中 學 生 連 續 兩 次 成 績 超 過 PR50 2. 個 案 名 單 內 學 生 未 參 與 篩 選 測 驗 或 連 續 兩 次 未 參 與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3.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期 結 束 後, 未 異 動 轉 銜 至 國 中 學 生 縣 市 篇 拾 貳 其 他 事 項 一 各 校 倘 無 法 讓 達 篩 選 標 準 之 學 生 全 部 參 與 時, 應 以 第 二 點 第 一 項 前 六 款 學 生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二 為 落 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本 縣 ( 市 ) 應 加 強 對 教 師 專 業 支 持 系 統 規 劃 ( 含 職 前 研 習, 尤 其 是 對 視 聽 障 學 生 的 輔 導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訪 視 各 校 辦 理 情 形, 並 視 需 要 辦 理 滿 意 度 調 查 辦 理 優 良 之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敘 獎 三 國 語 文 數 學 與 英 文 評 量 系 統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之 支 援 及 維 護 管 理,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專 責 機 構 負 責 拾 參 參 與 學 校 及 承 辦 本 方 案 之 績 優 人 員, 依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獎 勵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04

110 縣 市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計 畫 期 程 表 縣 市 篇 期 程 規 劃 2 月 辦 理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參 加 人 員 成 長 測 驗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第 一 次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各 國 中 小 學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上 的 學 生 4 月 辦 理 縣 市 宣 導 說 明 會, 內 容 包 含 :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宣 導 2. 施 測 流 程 與 注 意 事 項 3. 電 腦 化 測 驗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4. 含 紙 筆 線 上 測 驗 施 測 指 導 5. 說 明 各 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任 務 教 育 處 承 辦 學 校 各 校 承 辦 人 外 聘 教 授 5 月 學 校 自 行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依 規 定 找 出 需 受 測 的 學 生 各 國 中 小 學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生 6 月 成 長 測 驗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第 二 次 成 長 追 蹤 測 驗 各 國 中 小 學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上 的 學 生 9 月 篩 選 測 驗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篩 選 測 驗 各 國 中 小 學 參 與 施 測 學 生 10 月 學 校 成 長 測 驗 結 果 分 析 與 教 學 策 略 研 討 會 ( 外 聘 教 授 指 導 ) 承 辦 學 校 各 國 中 小 學 承 辦 人 及 教 學 人 員 12 月 成 果 檢 討 會 教 育 處 承 辦 學 校 各 國 中 小 學 主 任 及 承 辦 人 105

111 三 辦 理 增 能 研 習 各 項 實 施 計 畫 縣 市 篇 ( 一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補 救 教 學 十 八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乃 為 提 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品 質 而 設 計 國 中 小 兩 階 段 的 課 程 主 題 均 包 含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測 驗 與 診 斷 及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務 策 略 等 除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可 國 中 小 任 教 教 師 合 併 研 習 之 外, 其 他 課 程 當 依 國 中 小 及 不 同 領 域 分 流 研 習 以 下 即 為 國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表 國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101 年 新 版 )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導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測 驗 與 診 斷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務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現 職 及 退 休 國 語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教 師, 須 修 習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 國 小 或 國 中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等 共 八 小 時 ; 現 職 及 退 休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須 修 習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 國 小 或 國 中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等 共 八 小 時, 方 可 任 教 補 救 教 學 班 ; 針 對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須 修 習 十 八 小 時 完 整 研 習 課 程, 方 可 任 教 補 救 教 學 班 上 列 各 研 習 課 程 之 基 本 理 念 課 程 目 標 內 容 大 綱 及 參 考 資 料, 本 手 冊 均 有 簡 要 說 明, 並 附 上 講 師 參 考 簡 報, 提 供 各 研 習 課 程 之 授 課 講 師 研 讀 本 手 冊, 俾 利 設 計 符 合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需 求 之 培 訓 課 程 最 新 8 小 時 --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現 職 教 師 國 英 數 教 師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106

112 縣 市 篇 範 例 一 一 依 據 :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 現 職 教 師 8 小 時 )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讓 授 課 教 師 瞭 解 計 畫 緣 由 授 課 性 質 與 執 行 成 效 擬 定 與 實 施 歷 程 之 注 意 事 項 ( 二 ) 培 養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參 與 弱 勢 學 生 扶 助 課 程 規 劃 轉 化 設 計 及 行 動 研 究 之 能 力, 並 精 進 其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 三 ) 發 展 系 統 性 教 學 策 略,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國 語 及 數 學 能 力, 精 進 其 基 本 能 力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 三 ) 承 辦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四 參 加 對 象 : 國 小 現 職 教 師 ( 參 與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課 之 教 師 優 先 錄 取 ), 各 校 可 自 由 選 擇 一 梯 次 參 加, 唯 各 校 至 少 1 人 報 名, 每 一 梯 次 人 數 以 100 人 為 限, 若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100 人, 再 以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錄 取 名 單 於 8/7 日 ( 二 ) 公 布 於 首 頁 五 研 習 時 間 : ( 一 ) 第 一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二 )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三 ) 第 三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四 ) 第 四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上 午 為 共 同 科 目, 下 午 則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組 辦 理 六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國 民 小 學 2 樓 視 聽 教 室 七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 )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 報 名 八 課 程 內 容 : 如 課 程 表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十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課 務 自 理, 各 梯 次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8 小 時 十 一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十 二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十 三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113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報 名 表 縣 市 篇 校 名 姓 名 授 課 領 域 請 勾 選 身 份 別 請 勾 選 參 加 梯 次 請 勾 選 1.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2. 英 語 3. 其 他 ( 非 基 本 學 科 ) 1.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2. 英 語 3. 其 他 ( 非 基 本 學 科 ) 1.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2. 英 語 3. 其 他 ( 非 基 本 學 科 ) 1.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2. 英 語 3. 其 他 ( 非 基 本 學 科 ) 1.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2. 英 語 3. 其 他 ( 非 基 本 學 科 )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第 四 梯 次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說 明 : 一 報 名 表 請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以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方 式 逕 送 至 國 小 輔 導 室 主 任 收 連 絡 電 話 : - 轉 ; 傳 真 電 話 : -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08

114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表 縣 市 篇 ( 一 ) 第 一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二 )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三 ) 第 三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 四 ) 第 四 梯 次 : 年 月 日 ( 星 期 )08:10-17:20 月 日 內 容 講 師 或 主 持 人 08:10~08:20 報 到 團 隊 08:20~08:30 開 幕 式 教 育 局 長 官 08:30~10:3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10:30~12:30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12:30~13:20 午 餐 休 息 時 間 瑞 興 國 小 團 隊 13:20~15:20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15:20~17:20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7:20~ 賦 歸 109

115 附 件 三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經 費 預 算 表 縣 市 篇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預 算 數 備 註 鐘 點 費 時 ,200 場 地 佈 置 費 式 1 4,000 4,000 每 梯 次 16 小 時 ( 上 午 4 小 時, 下 午 分 三 組 各 4 小 時 ), 共 4 梯 次 印 刷 費 本 ,600 研 習 手 冊 膳 費 人 ,200 每 梯 次 110 人 ( 含 工 作 人 員 ), 共 4 梯 次 證 書 印 製 費 份 ,000 雜 支 式 1 5,500 5,500 合 計 135,5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臺 幣 壹 拾 壹 萬 陸 仟 柒 佰 元 整 單 位 : 元 承 辦 人 : 承 辦 主 任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110

116 縣 市 篇 範 例 二 壹 依 據 :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 現 職 教 師 8 小 時 ) 實 施 計 畫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三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貳 目 的 : 一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診 斷 能 力 二 增 進 教 師 對 於 文 化 不 利 學 生 輔 導 能 力 三 提 升 教 師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四 發 展 系 統 性 教 學 策 略, 精 進 弱 勢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二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三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處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肆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國 文 科 英 語 科 及 數 學 科 教 學 人 員 依 科 目 報 名 參 加 若 學 校 無 該 科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請 遴 派 該 科 編 制 內 教 師 1 人 參 加 第 一 梯 次 各 科 目 預 計 各 錄 取 120 人, 第 二 梯 次 預 計 共 錄 取 280 人 伍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陸 研 習 時 間 及 流 程 第 一 梯 次 :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別 辦 理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非 基 本 學 科 各 一 場 次 國 文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英 語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數 學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非 基 本 學 科 : 年 月 日 ( 星 期 )8:00-17:50 第 二 梯 次 : 年 月 日 ( )8:00-17:50 上 午 為 共 同 科 目, 下 午 則 依 科 目 不 同, 分 組 辦 理 111

117 縣 市 篇 時 間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7:40-8:00 報 到 國 中 8:00-8:10 開 幕 式 8:10-10:10 共 同 科 目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理 論 與 技 術 教 育 局 處 長 官 國 中 校 長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0:10-10:20 中 場 休 息 國 中 10:20-12:20 共 同 科 目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2:20-13:20 午 餐 午 休 國 中 13:20-15:20 國 英 數 教 師 : 國 文 科 / 英 語 科 / 數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國 教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15:20-15:30 中 場 休 息 國 中 15:30-17:30 國 英 數 教 師 : 國 文 科 / 英 語 科 / 數 學 科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7:30-17:50 綜 合 座 談 / 專 業 對 話 國 教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中 老 師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教 育 局 處 長 官 國 中 校 長 講 師 群 17:50 賦 歸 國 中 柒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研 習 活 動 一 週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站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捌 研 習 經 費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 附 件 二 ),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玖 假 別 : 參 加 教 師 請 給 予 公 假 登 記 ( 課 務 自 理 ), 每 梯 次 研 習 全 程 參 加 者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8 小 時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環 保 杯 二 周 邊 交 通 資 訊, 詳 如 附 件 三 三 聯 絡 人 : 國 中 教 務 處 主 任 組 長 或 老 師 ( 電 話 : - 分 機 或 ) 拾 壹 承 辦 本 項 研 習 活 動 有 功 人 員, 活 動 結 束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112

118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報 名 表 縣 市 篇 校 名 姓 名 授 課 領 域 請 勾 選 身 份 別 請 勾 選 參 加 梯 次 請 勾 選 1. 國 文 科 2. 英 語 科 3. 數 學 科 4. 其 他 學 科 1. 國 文 科 2. 英 語 科 3. 數 學 科 4. 其 他 學 科 1. 國 文 科 2. 英 語 科 3. 數 學 科 4. 其 他 學 科 1. 國 文 科 2. 英 語 科 3. 數 學 科 4. 其 他 學 科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說 明 : 一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研 習 活 動 一 週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站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13

119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研 習 ( 現 職 教 師 ) 實 施 計 畫 縣 市 篇 ( 單 位 : 元 )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講 座 鐘 點 費 28 時 1,600 44,800 講 座 鐘 點 費 24 時 ,200 聘 請 府 外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聘 請 教 育 局 處 所 屬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場 地 佈 置 費 2 式 3,000 6,000 印 刷 費 760 本 80 60,800 膳 費 760 本 80 60,800 第 一 梯 次 :480 人 第 二 梯 次 :280 人 第 一 梯 次 :480 人 第 二 梯 次 :280 人 雜 費 1 式 8,400 8,400 6% 以 下 總 計 200,0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台 幣 貳 拾 萬 元 整 承 辦 人 : 承 辦 主 任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114

120 縣 市 篇 範 例 三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 非 現 職 18 小 時 )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 一 提 升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內 涵 之 了 解 二 提 升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能 力 三 提 昇 學 校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成 效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二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肆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各 國 中 小 於 暑 假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所 進 用 之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預 計 參 加 人 員 200 位,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伍 研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月 日 ( 星 期 ) 上 午 08:40 至 下 午 16:50 共 三 日 陸 研 習 地 點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柒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請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參 加 人 員 報 名 表,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 - ) 至 縣 ( 市 )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處 收 捌 研 習 課 程 表 : 第 一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8:50 報 到 組 長 08:50-09:00 教 育 局 人 員 致 詞 教 育 局 人 員 校 長 09:00-10:0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1) 10:00-10:10 休 息 組 長 10:10-11:1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1) 11:10-12:10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國 中 / 國 小 /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13:20-14:20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1) 國 中 / 國 小 / 115

121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縣 市 篇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14:30-16:30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國 中 / 國 小 / 16:30 第 一 天 課 程 結 束 主 任 第 二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9:00 報 到 組 長 09:00-11:0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國 中 / 國 小 / 11:00-11:10 休 息 組 長 11:10-12:1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中 / 國 小 /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13:20-14:20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1) 國 中 / 國 小 /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14:30-16:30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 國 小 / 16:30 第 二 天 課 程 結 束 主 任 第 三 天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內 容 主 持 人 / 講 師 時 間 / 組 別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08:30-09:00 報 到 組 長 09:00-11:00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2) 國 中 / 國 小 / 11:10-11:10 休 息 組 長 11:10-12:10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1)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116 國 中 / 國 小 /

122 縣 市 篇 12:10-13:20 午 餐 組 長 13:20-14:20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1)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1) 國 中 / 國 小 / 14:20-14:30 休 息 組 長 14:30-16:30 國 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中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小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2)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2) 國 中 / 國 小 / 16:30 第 三 天 課 程 結 束 強 主 任 玖 研 習 經 費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由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拾 參 加 學 員 請 準 時 出 席 研 習, 並 遵 守 研 習 相 關 規 定 若 學 員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將 學 員 研 習 表 現 情 形 告 知 服 務 學 校 拾 壹 全 程 參 加 研 習 之 學 員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18 小 時,102 年 起 現 職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學 人 員 則 需 完 整 取 得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以 確 保 補 救 教 學 品 質 拾 貳 研 習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學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拾 叁 聯 絡 人 : 縣 ( 市 ) 立 國 中 輔 導 處 組 長 或 主 任, 電 話 : - # 或 拾 肆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17

123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暑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報 名 表 縣 市 篇 校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份 別 組 別 任 教 科 目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任 : 校 長 : 備 註 : 一 請 勾 選 身 份 別 :1. 大 專 學 生 2. 儲 備 教 師 3.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組 別 :1. 國 小 組 2. 國 中 組 二 本 表 請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前 公 文 交 換 或 傳 真 ( - ) 至 縣 ( 市 )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處 收 118

124 附 件 二 項 次 1 2 縣 ( 市 ) 年 度 暑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職 前 講 習 經 費 預 算 表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內 聘 府 內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聘 府 外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53 時 ,400 縣 市 篇 ( 單 位 : 元 ) 第 一 天 : 內 聘 13 小 時 第 二 天 : 內 聘 20 小 時 第 三 天 : 內 聘 20 小 時 ( 國 中 小 各 科 分 組 ) 6 時 1,600 9,600 第 二 天 : 外 聘 6 小 時 3 場 地 佈 置 費 1 式 5,000 5,000 共 需 6 個 場 地 4 膳 費 440 人 次 ,000 5 印 刷 費 手 冊 220 本 ,000 學 員 200 人, 講 座 暨 工 作 人 員 20 人 220 人 2 天 =440 人 次 含 便 當 及 茶 水 製 作 研 習 手 冊 學 員 200 人, 講 座 及 工 作 人 員 20 人 證 書 200 張 25 5,000 製 作 研 習 結 業 證 書 6 雜 支 1 式 4,000 4,000 總 計 165,000 總 計 : 新 台 幣 壹 拾 陸 萬 伍 仟 元 整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會 計 主 任 : 校 長 :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119

125 範 例 四 縣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 現 職 8 小 時 ) 實 施 計 畫 縣 市 篇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標 : ( 一 ) 透 過 專 業 人 員 的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提 供 現 職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儲 備 教 師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瞭 解 受 輔 學 生 特 質 及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 二 ) 提 昇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技 巧 與 能 力, 並 藉 由 團 隊 學 習 精 進 教 學 ( 三 ) 藉 由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減 少 初 任 課 輔 教 學 之 人 員 摸 索 時 間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政 府 ( 三 ) 協 辦 單 位 : 縣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及 相 關 領 域 召 集 學 校 四 參 加 人 員 : 本 縣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五 時 間 及 地 點 及 內 容 : 如 附 件 六 預 期 效 益 : 增 進 本 縣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功 能 七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八 獎 勵 : 辦 理 是 項 活 動 相 關 人 員 依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九 本 計 畫 陳 奉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教 學 人 員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經 費 規 劃 表 內 容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計 備 註 講 座 鐘 點 費 14 時 1,600 22,400 聘 請 府 外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講 座 鐘 點 費 42 時 ,600 聘 請 教 育 局 處 所 屬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場 地 佈 置 費 8 式 2,000 16,000 印 刷 費 410 人 次 80 32,800 膳 費 470 人 次 80 37,600 雜 費 1 式 8,400 7,600 6% 以 下 總 計 150,000 以 上 經 費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相 互 勻 支 總 計 : 新 台 幣 拾 伍 萬 元 整 120

126 縣 市 篇 縣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計 畫 期 程 國 中 項 次 辦 理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1 月 日 2 月 日 3 月 日 4 月 日 5 月 日 國 小 13:0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13:00 17:00 項 次 辦 理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辦 理 項 目 承 辦 學 校 國 中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國 語 文 研 習 地 點 研 習 人 數 時 數 國 中 3 樓 圖 書 室 4 60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國 中 8 4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英 文 北 區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國 中 8 3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英 文 南 區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國 中 8 3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中 數 學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辦 理 項 目 國 中 承 辦 學 校 國 中 3 樓 圖 書 室 4 60 研 習 地 點 研 習 人 數 時 數 1 月 日 2 月 日 3 月 日 08:30 17:00 08:00 17:00 08:00 17:00 國 小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國 小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小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國 小 8 8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小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國 小 8 5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121

127 縣 市 篇 範 例 五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科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計 畫 ( 現 職 8 小 時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標 : ( 一 ) 國 中 領 域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的 專 業 能 力 ( 二 )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功 能 ( 三 ) 鼓 勵 教 師 成 為 溝 通 課 程 政 策 與 學 校 課 程 實 施 的 橋 樑 三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四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五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六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輔 導 團 七 辦 理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8:00 至 17:00 八 辦 理 地 點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三 樓 會 議 室 九 課 程 內 容 : 如 附 件 十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十 一 參 加 人 數 : 人 ( 含 講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 十 二 經 費 概 算 : 如 附 件 十 三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十 四 預 期 效 益 : 增 進 本 縣 ( 市 )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之 專 業 智 能,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功 能 十 五 報 名 方 式 :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站 或 現 場 報 名 參 加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並 核 給 研 習 時 數 8 小 時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2

128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課 程 表 : 時 間 研 習 內 容 主 持 / 主 講 人 備 註 07:40 國 中 學 員 報 到 08:00 校 長 及 團 隊 08:00 縣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10:00 校 長 10:10 縣 國 中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12:10 校 長 12:00 13:00 午 餐 國 中 團 隊 縣 國 中 13:00 校 長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17:00 縣 國 中 校 長 17:10 賦 歸 附 件 二 經 費 概 算 表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複 價 備 註 場 地 佈 置 費 3, ,000 紅 布 條 導 引 牌 課 程 海 報 講 師 鐘 點 費 1600/ 時 8 時 12,800 外 聘 種 子 教 師 ( 若 為 內 聘 者, 則 鐘 點 費 為 800 元 ) 講 師 交 通 費 506/ 人 2 1,012 資 料 費 100/ 份 43 份 4,300 含 3 份 成 果 資 料 用 參 考 書 籍 費 250/ 本 43 本 10,750 購 買 語 文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書 籍 膳 費 100/ 人 40 人 4,000 研 習 人 員 茶 水 + 午 餐 雜 支 1,793 影 印 照 片 等 ( 總 額 5%) 合 計 37,655 元 123

129 範 例 六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小 科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知 能 研 習 計 畫 ( 現 職 8 小 時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標 : ( 一 ) 透 過 專 業 人 員 的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提 供 現 職 教 師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瞭 解 受 輔 學 生 特 質 及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 二 ) 提 昇 教 學 人 員 教 學 技 巧 與 能 力, 並 藉 由 團 隊 學 習 精 進 教 學 ( 三 ) 藉 由 經 驗 傳 承 與 分 享, 減 少 初 任 課 輔 教 學 之 人 員 摸 索 時 間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協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小 領 域 輔 導 團 四 參 加 人 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五 時 間 及 地 點 及 內 容 : 如 附 件 六 預 期 效 益 : 增 進 本 縣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功 能 七 參 加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並 核 給 研 習 時 數 4-8 小 時, 請 至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中 心 / 教 育 部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 報 名 八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 市 ) 辦 理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經 費 九 獎 勵 : 辦 理 是 項 活 動 相 關 人 員 依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獎 懲 作 業 要 點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十 本 計 畫 陳 奉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十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日 期 / 地 點 / 國 小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主 講 人 08:00-10:00 *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2 小 時 ) 10:00-12:00 *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講 師 : 助 理 講 師 : 講 師 : 助 理 講 師 : 12:00-13:00 午 餐 國 小 國 語 文 輔 導 團 隊 13:00-15:0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15:00-17:00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 分 組 實 作 ) 講 師 : 助 理 講 師 : 低 年 級 講 師 : 助 教 : 中 年 級 講 師 : 助 教 : 高 年 級 講 師 : 助 教 : 124

130 十 二 經 費 概 算 表 縣 市 篇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講 師 鐘 點 費 時 ,400 助 理 講 師 鐘 點 費 時 ,200 4 人 X 2 時 講 師 交 通 費 式 1 4,500 4,500 依 實 核 支 場 地 布 置 費 場 1 3,000 3,000 紅 布 條 海 報 印 刷 費 份 , 人 +10 分 講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膳 費 份 , 人 X3 場 次 +10 分 講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雜 支 式 ,000 合 計 36,100 上 項 經 費 僅 為 預 估, 得 視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於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項 目 內 勻 支 125

131 縣 市 篇 範 例 七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小 非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推 廣 研 習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二 目 的 : ( 一 ) 進 行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內 容 宣 導 ( 二 ) 提 供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優 良 示 例 推 廣 ( 三 ) 辦 理 大 專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三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四 主 辦 單 位 :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五 承 辦 單 位 : 縣 國 民 小 學 六 實 施 對 象 及 時 間 : 大 專 學 生 場 : 民 國 年 月 ~ 日, 預 計 100 人 七 研 習 地 點 : 國 小 八 實 施 方 式 : 以 專 題 演 講 及 分 組 主 題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九 研 習 課 程 表 : 如 研 習 課 程 表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2 小 時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輔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導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測 驗 與 診 斷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實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務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十 預 期 效 益 : ( 一 ) 提 供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的 優 良 示 例 ( 二 ) 提 升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的 專 業 能 力 ( 三 )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經 驗 交 流 ( 四 )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的 興 趣 ( 五 )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的 能 力 126

132 十 一 經 費 概 算 表 縣 市 篇 項 目 單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位 外 聘 講 師 鐘 點 費 時 ,400 第 1 場 8 小 時, 第 2 場 18 小 時 內 聘 講 師 鐘 點 費 時 ,000 第 1 場 8 小 時, 第 2 場 18 小 時 助 理 講 師 鐘 點 費 時 ,600 第 1 場 4 人 X4 時, 第 2 場 4 人 X3 時 X 3 天 講 師 交 通 費 式 ,400 講 師 住 宿 費 人 ,200 外 聘 講 師 1 人 X 2 晚 場 地 布 置 費 場 2 3,000 6,000 膳 費 份 ,000 印 刷 費 份 ,000 雜 支 場 合 計 130,977 上 項 經 費 僅 為 預 估, 得 視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於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項 目 內 勻 支 十 二 請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參 加 人 員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並 依 照 實 際 研 習 時 間 核 給 研 習 時 數 十 三 本 計 畫 陳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127

133 縣 市 篇 ( 二 ) 辦 理 補 救 教 材 運 用 計 畫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運 用 實 施 計 劃 一 依 據 二 目 的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 一 ) 理 解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內 容 型 態, 並 轉 化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於 實 踐 應 用 ( 二 ) 推 廣 補 教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三 ) 搭 配 網 路 研 習 補 救 課 程 開 設, 奠 基 全 縣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三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國 小 四 參 加 對 象 : 國 中 小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五 辦 理 時 間 : ( 一 ) 年 月 日 : 國 中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實 體 研 習 ( 二 ) 年 月 日 : 國 小 國 英 數 學 習 領 域 實 體 研 習 ( 三 ) 年 月 至 月, 依 指 定 領 域 場 次 時 間 進 行 網 路 研 習 六 課 程 內 容 : ( 一 ) 實 體 研 習 場 次 課 程 內 容 說 明 以 下 : 課 程 分 成 國 中 和 國 小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之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宣 導 及 教 學 示 例 推 廣 研 習, 各 場 之 課 程 內 容 與 講 師 人 員 安 排 如 下 : 1. 國 中 課 程 安 排 課 程 內 容 研 習 日 期 與 星 期 9:00-10:00 10:00-12:00 12:00-13:20-16:10 13:20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說 明 月 日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諮 詢 教 授 講 師 : 國 英 數 教 授 各 1 名 ( 共 3 名 ) 講 師 : 國 英 數 中 央 團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午 餐 國 中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128

134 縣 市 篇 2. 國 小 課 程 安 排 研 習 日 期 與 星 期 月 日 課 程 內 容 9:00-10:00 10:00-12:00 12:00-13:20-16:10 13:20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諮 詢 教 授 講 師 : 國 英 數 教 授 各 1 名 ( 共 3 名 )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說 明 講 師 : 國 英 數 中 央 團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午 餐 低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中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高 低 年 級 補 充 教 材 示 例 研 討 講 師 : 縣 內 獲 得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之 國 英 數 輔 導 員 各 1 名 ( 共 3 名 ) ( 二 ) 網 路 研 習 : 上 述 六 場 之 課 程 資 料 與 實 體 上 課 錄 影 資 料 經 組 織 剪 輯 後, 架 設 在 網 路 研 習 課 程 中, 並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上 網 完 成 研 習 課 程 1. 課 程 講 師 簡 介 (1) 諮 詢 教 授 : 中 央 輔 導 團 編 輯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之 大 專 院 校 教 授 群 (2) 央 團 輔 導 員 : 通 過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合 格 之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領 域 之 央 團 輔 導 員 (3) 縣 內 輔 導 員 : 通 過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之 現 任 國 語 英 語 和 數 學 領 域 輔 導 員 七 經 費 來 源 :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八 預 期 成 效 : ( 一 ) 充 分 善 用 補 救 教 學 示 例, 提 升 教 師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之 動 力 與 成 效 並 減 輕 教 師 負 擔 ( 二 ) 分 享 補 救 教 學 現 場 示 例 實 踐 經 驗, 啟 動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與 實 踐 能 力 ( 三 ) 透 過 網 路 研 習 無 遠 弗 屆 之 特 性, 全 面 奠 定 國 中 小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九 本 計 畫 經 縣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9

135 四 相 關 活 動 縣 市 篇 ( 一 ) 辦 理 訪 視 範 例 一 1. 依 據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3) 縣 ( 市 ) 年 度 學 校 實 施 統 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2. 目 的 : (1) 整 合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積 極 投 入 國 民 中 小 學 輔 導 並 關 懷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活 動 (2)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發 展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教 材, 有 效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以 提 昇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基 本 能 力 (3) 檢 核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做 為 研 究 改 進 的 依 據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參 加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5. 辦 理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6. 配 合 事 項 : (1) 訪 視 流 程 : 訪 視 內 容 參 加 成 員 1. 現 況 說 明 1. 訪 視 委 員 2. 書 面 檢 視 2. 承 辦 人 員 3. 輔 導 對 話 上 述 時 間 安 排 依 實 際 情 形 酌 予 調 整, 請 各 校 於 訪 視 委 員 蒞 校 時 告 知 (2) 書 面 資 料 : 核 定 公 文 及 計 畫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績 效 評 估 檢 核 表 ( 學 校 填 寫 )( 如 附 件 一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檢 核 表 ( 學 校 填 寫 )( 如 附 件 二 ) 縣 ( 市 ) 年 度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成 果 照 片 ( 如 附 件 三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表 ( 如 附 件 四 ) 佐 證 資 料 : 執 行 績 效 成 果 ( 如 行 政 支 援 情 形 學 生 資 料 建 立 教 學 情 形 學 習 成 就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等 ) 其 他 ( 如 附 件 五 ) 130

136 7. 訪 視 輔 導 員 : 縣 市 篇 代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9.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依 規 定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10.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2.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1

137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育 局 ( 處 ) 層 級 檢 核 表 二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檢 核 表 ( 學 校 填 寫 )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校 長 學 校 電 話 全 校 班 級 數 班 學 校 傳 真 學 校 人 數 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開 辦 情 形 :( 實 際 開 辦 期 別 ) 第 一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二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三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第 四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 三 學 校 特 色 :( 條 列 式 說 明, 至 少 三 點 ) 四 問 題 及 建 議 : 承 辦 人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132

138 縣 市 篇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育 局 ( 處 ) 層 級 檢 核 表 三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成 果 照 片 行 政 支 援 - 召 開 校 內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會 議 教 學 實 施 - 學 習 評 量 - 進 步 檢 核 - 特 色 133

139 縣 市 篇 附 件 三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表 ( 訪 視 委 員 填 寫 ) 一 訪 談 內 容 ( 每 位 訪 視 委 員 請 訪 談 至 少 二 類 對 象 ) 訪 談 學 校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內 容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二 學 校 實 施 分 析 優 點 : 缺 點 : 三 訪 視 委 員 訪 視 該 校 之 評 鑑 期 程 優 先 推 薦 第 二 推 薦 第 三 推 薦 建 議 改 進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訪 視 委 員 : 134

140 縣 市 篇 附 件 四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檢 核 表 一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自 評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班 別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服 務 日 期 ~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內 容 1. 教 學 前 充 分 的 準 備 教 學 設 計 2. 能 掌 握 教 學 目 標 3. 能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時 間 4. 引 起 動 機 方 式 恰 當 5.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進 行 教 學 教 學 6. 能 編 製 不 同 教 材 作 業 方 法 與 技 巧 7. 善 用 發 問 技 巧 引 發 討 論 8. 妥 善 使 用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班 級 經 營 9. 能 建 立 班 級 常 規, 激 發 自 治 10.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1. 具 體 明 確 清 晰 的 口 語 表 達 教 學 互 動 12.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造 成 良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13. 能 專 注 傾 聽 學 生 的 表 達 班 級 氛 圍 學 生 回 饋 其 他 14. 能 重 視 個 別 差 異 15. 能 建 立 溫 暖 和 諧 的 班 級 氣 氛 16. 能 接 納 學 生 的 不 同 意 見 17. 學 生 對 學 習 內 容 有 興 趣 18.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認 真 19. 學 生 的 學 習 有 成 效 20. 學 生 能 表 現 出 思 考 創 造 能 力 21. 學 生 學 習 後,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評 量 內 容 : ( 一 ) 評 量 者 為 本 人 ( 二 ) 請 在 表 現 程 度 的 等 級 下 打 V, 並 補 充 說 明 之 優 良 表 現 程 度 普 通 差 劣 補 充 說 明 填 表 者 簽 名 : 承 辦 人 : 主 任 : 校 長 : 135

141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檢 核 表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進 用 師 資 教 學 視 導 評 量 表 縣 市 篇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班 級 項 次 視 導 評 量 要 項 優 良 中 可 需 改 進 1 教 學 準 備 充 分, 設 計 活 動 作 業 及 備 妥 教 材 教 具 2 掌 握 授 課 單 元 核 心 概 念, 清 楚 教 導 概 念 及 技 能 運 用 學 生 生 活 相 關 經 驗 或 有 興 趣 的 題 材, 維 持 學 生 學 習 3 動 機 4 依 教 學 內 容 選 擇 適 當 的 視 聽 器 材,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5 運 用 互 動 式 教 學, 促 進 學 生 相 互 合 作 共 同 討 論 與 學 習 6 善 用 各 種 發 問 技 巧 7 運 用 良 好 的 語 言 技 巧 ( 音 量 發 音 及 適 當 的 語 言 ) 8 適 當 運 用 身 體 語 言 ( 面 部 表 情 手 勢 及 眼 神 ) 9 鼓 勵 學 生 發 言, 促 進 師 生 互 動 的 教 學 情 境 10 用 心 注 意 學 生 發 表, 並 提 供 正 面 回 饋 11 善 於 運 用 讚 美 公 開 表 揚 等 獎 勵 12 對 於 學 生 不 適 當 行 為, 予 以 明 確 處 理 13 考 量 學 習 內 容 及 學 生 能 力, 決 定 教 學 目 標 14 視 學 生 個 別 學 習 情 形, 予 以 因 材 施 教 15 營 造 和 諧 愉 快 的 班 級 氣 氛 16 訂 定 合 理 的 生 活 公 約 及 活 動 程 序, 維 持 教 室 常 規 17 妥 善 布 置 教 學 情 境 熟 悉 教 學 程 序 並 巧 妙 連 接 教 學 活 動 維 持 流 暢 的 教 學 節 18 奏 19 利 用 各 種 評 量,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20 達 到 預 期 的 學 習 效 果 其 它 建 議 事 項 注 意 請 依 據 進 用 之 大 專 學 生 教 學 時 的 表 現, 分 別 以 勾 選 方 式, 優 良 中 可 需 改 進 等 五 項 評 量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視 導 人 員 : ( 簽 名 ) 136

142 範 例 二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目 的 : (1) 瞭 解 學 校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辦 理 現 況 成 效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2) 訪 視 結 果 提 供 未 來 計 畫 及 師 資 培 訓 之 參 據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4. 實 施 對 象 :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學 校 : 每 區 各 抽 訪 所 學 校 訪 視 ( 共 校 ) 5. 實 施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6. 訪 視 內 容 :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之 建 立 情 形 (2)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整 體 規 劃 情 形 (3) 就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情 形 (4)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招 募 及 培 訓 情 形 (5)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募 集 情 形 7. 實 施 方 式 : (1) 訪 視 小 組 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督 導 人 才 校 長 教 師 等 組 成 輔 導 訪 視 小 組 至 指 定 訪 視 之 學 校 進 行 訪 視 ( 如 附 件 一 ) 決 定 受 訪 學 校 後, 受 訪 前 二 週 通 知 學 校 準 備 接 受 訪 視 (2) 訪 視 流 程 : 受 訪 學 校 請 依 輔 導 訪 視 流 程 ( 如 附 件 二 ) 接 受 訪 評 受 訪 學 校 請 準 備 訪 視 相 關 簡 報 資 料 各 份 供 訪 視 委 員 參 閱 各 訪 視 委 員 實 地 到 校 訪 視 後,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8.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9.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依 規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10.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獎 勵 : (1) 訪 視 績 優 之 學 校, 其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2) 訪 視 結 果, 成 效 有 待 改 進 學 校, 列 入 追 蹤 輔 導, 並 作 為 爾 後 年 度 增 減 補 助 經 費 之 參 據 12.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7

143 附 件 一 縣 市 篇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輔 導 訪 視 小 組 名 單 類 別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備 註 138

144 ~ ~ ~ ~ ~ ~ ~ ~ ~ ~ ~ ~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附 件 二 縣 市 篇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訪 視 流 程 流 程 相 見 歡 學 校 簡 報 分 組 訪 談 及 資 料 查 閱 參 觀 教 學 現 況 訪 視 委 員 意 見 交 流 綜 合 座 談 與 建 議 午 餐 上 午 下 午 時 間 時 間 ( 甲 校 )( 乙 校 ) 09:00 14:00 09:10 09:10 09:25 09:25 10:10 10:10 10:30 10:30 11:00 11:00 11:30 11:30 12:30 14:10 14:10 14:25 14:25 15:10 15:10 15:30 15:30 16:00 16:00 16:30 主 持 人 備 註 1. 學 校 人 員 致 歡 迎 詞 介 紹 與 會 相 關 人 員 2. 訪 視 委 員 召 集 人 致 詞 介 紹 訪 視 委 員 * 簡 報 重 點 :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篩 選 及 資 料 之 建 立 情 形 2.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整 體 規 劃 情 形 3. 就 低 成 就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情 形 4.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招 募 及 培 訓 情 形 5. 成 效 * 工 作 重 點 : 1. 請 提 供 教 學 者 導 師 及 學 生 名 單 2. 請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查 閱 * 訪 談 人 員 : 1. 校 長 2.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3.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4. 學 生 5. 學 生 家 長 ( 如 無 則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 * 了 解 重 點 : 1.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2. 班 級 人 數 3. 上 課 進 度 1. 討 論 給 予 學 校 之 回 饋 建 議 事 項 2. 召 集 人 邀 集 委 員 討 論 建 立 共 識 1. 由 召 集 人 代 表 或 各 委 員 提 供 回 饋 2. 學 校 代 表 及 相 關 人 員 回 應 請 當 日 上 午 學 校 代 訂 便 當 ( 收 據 抬 頭 : 縣 ( 市 ) 政 府 ), 委 員 於 該 校 用 餐, 以 節 省 時 間 上 午 以 訪 視 未 辦 理 學 校 為 主, 下 午 以 訪 視 已 辦 理 學 校 為 主, 以 配 合 教 學 參 觀 139

145 附 件 三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表 縣 市 篇 學 校 名 稱 : 填 表 日 期 : 檢 核 項 目 行 政 推 動 之 周 延 性 教 學 學 習 評 量 與 進 步 檢 核 檢 核 細 項 1. 有 專 人 負 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業 務 2. 校 長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或 承 辦 人 員 參 與 教 育 局 ( 處 ) 所 辦 理 之 宣 導 說 明 會 3. 對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教 學 人 員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精 神 及 內 容 4. 對 家 長 宣 導 計 畫 精 神 及 內 容 5. 授 課 班 級 人 數 為 6-12 人 ( 大 專 學 生 授 課 班 級 人 數 為 3-6 人 ) 6. 其 他 類 弱 勢 低 成 就 學 生 數, 未 超 過 受 輔 總 人 數 30% 7. 確 實 依 規 定 支 用 經 費 8. 能 對 教 學 與 行 政 績 優 人 員 敘 獎 鼓 勵 9. 能 規 劃 需 參 與 但 未 參 與 學 生 之 追 蹤 與 輔 導 策 略 10. 教 學 人 員 參 加 教 材 教 法 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研 習 11. 據 學 生 學 習 起 始 能 力 進 行 適 性 分 組 編 班 12. 依 據 學 生 落 後 程 度 進 行 適 性 化 補 救 教 學 13. 對 於 未 出 席 學 生, 主 動 聯 絡 家 長 了 解 孩 子 學 習 情 形 14.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策 略,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15. 以 診 斷 性 評 量 方 式 檢 測 學 習 成 就 16. 檢 核 紀 錄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 含 成 績 進 步 及 學 習 態 度 ) 17. 配 合 教 學 進 度, 定 期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進 步 情 形 18. 依 據 評 量 結 果, 調 整 教 學 策 略 與 指 導 學 習 策 略 19. 學 生 參 與 課 程 後,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學 校 辦 理 優 點 及 特 色 達 成 情 形 ( 擇 一 勾 選 ) 實 施 情 形 概 述 已 部 達 分 未 成 達 達 成 成 ( 請 視 需 要 摘 要 做 文 字 補 充 說 明, 以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為 主, 得 含 前 一 年 度 情 形 ) 辦 理 困 難 或 建 議 事 項 承 辦 人 : 主 任 : 校 長 : 140

146 附 件 四 縣 市 篇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輔 導 訪 視 訪 談 紀 錄 表 訪 談 對 象 參 考 項 目 訪 談 內 容 校 長 規 劃 與 支 持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1. 規 劃 與 行 政 支 援 2. 資 源 尋 求 承 辦 處 室 組 長 1. 行 政 援 助 2. 學 生 篩 選 及 背 景 建 立 3. 學 生 進 步 檢 核 分 析 教 學 者 導 師 學 生 1. 教 學 策 略 2. 學 習 紀 錄 3. 專 業 成 長 4. 與 原 班 導 師 互 動 1. 學 生 篩 選 與 追 蹤 輔 導 2. 與 補 救 教 學 者 之 合 作 與 協 助 1. 學 習 情 形 2. 進 步 情 形 3. 興 趣 與 自 信 家 長 1. 家 長 參 與 意 願 與 考 量 2. 家 長 會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訪 視 委 員 簽 名 : 141

14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 二 )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縣 市 篇 範 例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發 表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暨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大 會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2)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3)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輔 導 訪 視 計 畫 2. 目 的 : (1) 表 揚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2) 績 優 學 校 分 享 有 效 的 課 後 扶 助 運 作 模 式, 提 供 其 他 學 校 觀 摩 學 習 (3) 激 勵 退 休 教 師 再 次 投 入 教 育 現 場, 秉 持 以 服 務 提 昇 生 命 價 值, 用 智 慧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之 奉 獻 精 神, 貢 獻 智 慧 經 驗, 並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承 辦 本 案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1 名 參 加 5. 辦 理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6. 辦 理 地 點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7. 實 施 內 容 : (1) 績 優 學 校 展 示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相 關 執 行 成 果, 並 透 過 簡 報 方 式 分 享 辦 理 經 驗 (2) 公 開 表 揚 績 優 學 校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退 休 菁 英 教 師 及 教 育 志 工 人 員 (3) 績 優 學 校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頒 發 獎 狀 ( 含 框 ) 乙 件 退 休 菁 英 教 師 及 教 育 志 工 人 員 頒 發 獎 狀 ( 含 框 ) 及 獎 品 ( 由 縣 市 自 籌 款 支 應 ) 各 乙 份 8. 活 動 流 程 : 142

148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時 間 活 動 主 題 主 持 人 / 主 講 者 備 註 08:30~09:00 09:00~09:30 09:30~10:30 10:40~11:40 11:40~12:10 12:10~13:00 08:30~13:00 報 到 播 放 校 園 溫 馨 故 事 影 片 主 席 致 詞 頒 獎 業 務 報 告 專 題 講 座 ~ 如 何 提 昇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成 效 本 縣 ( 市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績 優 學 校 成 果 分 享 綜 合 座 談 ~ 未 來 的 努 力 與 展 望 午 餐 觀 摩 各 校 成 果 資 料 展 13:00~ 賦 歸 9.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年 月 日 前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報 名, 若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者, 請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10.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1. 研 習 人 員 公 假 登 記, 並 覈 實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小 時 12. 研 習 當 天 會 場 配 合 環 保 政 策 不 提 供 紙 杯, 請 與 會 人 員 自 行 攜 帶 杯 子 13.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5.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3

149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 三 )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縣 市 篇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1-8 年 級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實 施 計 畫 1. 依 據 : (1) 國 民 教 育 法 (2)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3)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要 項 2. 目 的 : (1)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行 動 研 究, 解 決 教 學 現 場 問 題 (2)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3. 辦 理 單 位 : (1)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2)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3)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4. 預 期 成 效 : (1)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技 巧,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2) 持 續 解 決 教 學 問 題,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3) 落 實 推 動 教 育 政 策,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願 景 5. 徵 稿 主 題 : 6. 行 動 研 究 徵 稿 : (1) 實 施 方 式 : 由 本 縣 ( 市 )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組 隊, 參 加 投 稿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的 論 文 刊 載 於 發 表 會 作 品 集, 並 擇 優 於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上 發 表 (2) 徵 文 範 圍 : 發 展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等 五 個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之 創 新 教 學 相 關 議 題 教 師 教 學 方 式 與 基 本 學 測 成 績 相 關 之 研 究 議 題 (3) 論 文 格 式 請 依 照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須 知 ( 如 附 件 一 ) 資 料 引 用 ( 文 中 引 註 及 參 考 文 獻 ) 依 APA 第 五 版 格 式 撰 寫 (4) 徵 文 程 序 : 收 件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收 件 項 目 : A. 論 文 發 表 徵 件 報 名 表 B. 論 文 發 表 會 投 稿 稿 件 作 者 順 序 同 意 書 C. 論 文 1 式 3 份, 得 獎 作 品 將 由 本 縣 ( 市 ) 典 藏, 論 文 請 自 行 備 份 恕 不 退 稿 144

150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7. 評 審 : 審 查 流 程 包 括 預 審 初 審 與 複 審 三 種 (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具 審 查 表 ) (1) 由 承 辦 單 位 編 審 小 組 做 初 步 篩 選, 凡 符 合 本 刊 性 質 與 形 式 要 件 者 即 交 付 審 查 ; 不 符 本 刊 性 質 形 式 要 件, 經 編 輯 小 組 討 論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退 稿 (2) 通 過 預 審 之 文 章, 由 編 輯 小 組 聘 請 三 位 評 審 人 匿 名 審 查 依 參 加 件 數 多 寡 與 程 度, 初 審 提 出 入 圍 名 單 (3) 初 審 入 圍 者 再 經 複 審 產 生 特 優 優 選 佳 作 等 作 品 一 至 數 件 (4)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規 準 : 組 織 結 構 文 辭 表 達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結 果 應 用 價 值 等 8. 獎 勵 : (1)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競 賽 者 分 為 二 組,A 組 :1~6 年 級 教 師,B 組 :7~8 年 級 教 師, 依 專 家 學 者 評 審 成 績,A 組 錄 取 特 優 名, 優 選 名, 甲 等 名, 佳 作 名,B 組 錄 取 特 優 名, 優 選 名, 甲 等 名, 佳 作 名, 獎 勵 方 式 如 下 : 獎 項 特 優 優 選 甲 等 佳 作 參 賽 者 敘 獎 方 式 獎 金 獎 勵 名 額 著 作 分 數 備 註 (2) 參 與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之 作 品, 如 經 專 家 學 者 評 審 成 績, 獲 錄 取 為 各 組 前 三 名 者, 需 於 發 表 會 當 天 作 成 果 分 享 (3) 得 獎 作 品, 需 授 權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建 置 於 行 動 研 究 相 關 網 頁 上 (4) 每 件 參 加 作 品 請 提 列 關 鍵 字 及 五 百 字 左 右 之 摘 要, 以 利 網 頁 資 料 搜 尋 (5) 得 獎 者 依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七 款 给 付 全 額 扣 繳 15% 稅 額, 又 第 十 一 條 扣 繳 稅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者 免 予 扣 繳 9. 發 表 會 活 動 : (1)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每 校 至 少 1 人 (2) 時 間 : 暫 定 於 年 月 日 ( 活 動 流 程 與 評 審 結 果 一 併 公 佈 ) (3) 地 點 : 縣 ( 市 )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4) 研 習 時 數 : 參 加 人 員 發 給 小 時 研 習 時 數 證 明 10.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共 計 元, 並 以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付 11.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依 規 給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12. 聯 絡 人 :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電 話 : 承 辦 本 活 動 之 相 關 業 務 有 功 人 員, 依 本 縣 ( 市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14.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 市 )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5

151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附 件 一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辦 理 1-8 年 級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須 知 一 稿 件 以 尚 未 在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論 文 為 限 二 論 文 主 體 以 中 文 為 限, 舉 例 部 分 可 以 採 用 其 他 適 當 語 文 三 論 文 組 織 包 含 緒 論 ( 例 如, 研 究 背 景 名 詞 界 定 研 究 目 的 ) 本 文 ( 例 如,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分 析 與 解 釋 )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註 ( 如 有 需 要 )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 如 有 需 要 ) 每 篇 論 文 必 須 附 摘 要 和 關 鍵 字, 並 置 於 全 文 之 前, 摘 要 以 5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關 鍵 字 以 3 個 為 原 則, 置 於 摘 要 之 下 四 論 文 ( 不 含 摘 要 ) 長 以 8000~10000 字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12,000 字, 不 得 超 過 20 頁 ( 含 圖 表 ) 稿 件 限 以 電 腦 中 文 Word 軟 體 編 寫 與 繕 打, 版 面 設 定 上 下 左 右 邊 界 各 為 2.5 公 分, 內 頁 文 字 以 12 點 新 細 明 體 標 點 符 號 以 全 型 字 行 距 採 1.5 倍 於 A4 規 格 之 白 色 影 印 紙 由 左 至 右 橫 打 五 論 文 題 目 宜 簡 明 封 面 之 作 者 姓 名 及 服 務 機 關 並 列 於 題 目 下 方 封 面 之 下 方 註 明 作 者 之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稿 件 作 者 如 為 一 人 以 上, 按 各 作 者 對 稿 件 所 作 之 貢 獻 排 列 順 序, 並 附 所 有 作 者 之 簽 名 同 意 書 惟 主 辦 單 位 所 給 予 之 獎 勵 依 實 施 計 畫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六 論 文 類 別 與 字 數 請 註 明 於 封 面 右 上 方 七 論 文 章 節 標 題 列 於 稿 紙 中 央 對 稱 位 置, 且 不 加 編 號 小 標 題 可 加 編 號, 但 必 須 由 文 稿 之 左 緣 開 始 八 如 有 公 式 及 方 程 式 須 打 字 或 以 黑 墨 書 寫 清 楚, 其 後 標 明 式 號 在 括 弧 內 每 一 式 之 上 下 必 須 空 一 行 九 如 有 插 圖 照 片 及 表 格, 其 文 字 一 律 以 打 字 呈 現, 學 生 作 品 在 電 腦 掃 描 之 後 插 於 稿 件 之 適 當 處 十 如 有 附 註 說 明, 按 次 序 排 列, 置 於 參 考 文 獻 之 前 十 一 投 稿 稿 件 若 經 錄 取, 作 者 必 須 同 意 無 條 件 由 主 辦 單 位 以 紙 本 光 碟 版 出 版 發 行 並 建 置 於 網 頁 上, 以 利 學 術 交 流 及 分 享 研 究 成 果 十 二 稿 件 之 文 責 由 作 者 自 負 十 三 未 依 論 文 ( 行 動 研 究 ) 格 式 之 稿 件 作 品, 不 予 評 分 146

152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範 例 二 縣 市 篇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動 研 究 工 作 坊 暨 徵 選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行 動 研 究, 解 決 教 學 現 場 問 題 ( 二 )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國 民 小 學 四 預 期 成 效 : ( 一 )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技 巧,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二 ) 持 續 解 決 教 學 問 題,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三 ) 落 實 推 動 教 育 政 策,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願 景 五 補 救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坊 : ( 一 ) 參 加 對 象 : 1 本 縣 ( 市 )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 含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 低 中 年 級 班 群 同 時 報 名 尤 佳 ) 2 本 府 推 派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國 中 小 組 輔 導 員 參 加 工 作 坊 並 進 行 行 動 研 究, 共 同 思 考 教 學 現 場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 其 餘 領 域 鼓 勵 參 加 ) 3 凡 參 與 本 工 作 坊 之 學 員, 請 各 校 惠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 二 ) 實 施 時 間 及 方 式 :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備 註 / 13:30 ~ 16:30 講 解 行 動 研 究 進 行 與 共 同 思 考 討 論 探 究 研 究 主 題 如 何 擬 訂 行 動 研 究 計 畫 包 含 : 1. 說 明 想 要 進 行 改 善 的 問 題 背 景 或 想 要 嘗 試 進 行 的 新 方 案 的 在 該 領 域 的 重 要 意 義, 以 及 目 前 被 研 究 和 進 行 的 情 形 如 何 2. 為 何 要 進 行 此 研 究 的 理 念 3. 計 畫 在 什 麼 教 育 情 境 之 下 進 行 什 麼 班 級? 學 生 教 育 需 求 分 析? 有 何 條 件 支 持 實 施? 預 計 實 施 期 間? 期 望 帶 了 什 麼 改 變? 如 何 蒐 集 資 料 證 實 實 施 成 效? 4. 計 畫 進 度 大 學 教 授 請 學 員 在 / 之 前 傳 送 計 畫 至 老 師 信 147

153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備 註 暑 假 期 間 分 組 到 大 學 與 老 師 討 論 老 師 請 喝 咖 啡 1. 從 行 動 研 究 的 理 論 基 礎 來 確 認 進 / 13:30 ~ 16:30 行 中 的 研 究 計 畫 之 價 值 與 意 義 2. 修 正 整 體 計 畫 3. 行 動 方 案 細 部 規 劃 課 堂 實 施 之 行 動 研 究 在 教 室 實 施 的 期 間 設 定 為 10 周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 13:30 ~ 16:30 1. 問 題 思 辯 與 反 省 思 考 2. 行 動 研 究 品 質 / 13:30 ~ 16:30 研 討 實 施 過 程 問 題 討 論 大 學 教 授 小 組 或 個 別 討 論 / 13:30 ~ 16:30 資 料 分 析 與 形 成 意 義 小 組 或 個 別 討 論 / 13:30 ~ 16:30 報 告 格 式 完 成 行 動 研 究 撰 寫 論 文 請 學 員 將 待 發 表 之 論 文 於 月 日 前 將 文 稿 傳 送 給 謝 老 師 / 13:30 ~ 16:30 成 果 發 表 以 及 回 饋 學 員 如 果 期 望 將 論 文 發 表, 可 針 對 回 饋 意 見 及 學 員 相 互 提 供 之 建 議 修 改 論 文 ( 三 ) 辦 理 地 點 : 國 民 小 學 ( 四 ) 報 名 方 式 : 參 加 本 研 習 之 教 師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登 錄 ( 五 ) 參 加 本 項 研 習 人 員, 承 辦 單 位 得 依 實 際 出 席 狀 況 核 予 研 習 時 數 六 行 動 研 究 徵 選 : ( 一 ) 實 施 方 式 : 1 分 為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由 本 縣 ( 市 )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組 隊 參 加 投 稿 ; 每 件 作 品 至 多 以 4 人 為 原 則, 亦 可 以 個 人 獨 立 研 究 方 式 投 稿 2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的 論 文 刊 載 於 發 表 會 作 品 集, 並 擇 優 於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上 發 表 ( 二 ) 徵 文 範 圍 :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或 發 展 補 救 教 學 策 相 關 之 議 題 ( 三 ) 論 文 格 式 請 依 照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須 知 ( 如 附 件 一 ) 資 料 引 用 ( 文 中 引 註 及 參 考 文 獻 ) 依 APA 第 五 版 格 式 撰 寫 ( 四 ) 徵 文 程 序 : 1 收 件 時 間 : 年 月 日 : 前 寄 達 或 送 達 縣 ( 市 ) 國 民 小 學 148

154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2 收 件 項 目 : (1) 論 文 發 表 徵 文 報 名 表 ( 附 件 二 ) (2) 論 文 發 表 會 投 稿 稿 件 作 者 順 序 同 意 書 ( 附 件 三 ) (3) 論 文 1 式 3 份 及 原 稿 電 腦 資 料 光 碟, 論 文 及 光 碟 請 自 行 備 份 恕 不 退 還 (4) 每 件 參 加 作 品 請 提 列 關 鍵 字 及 五 百 字 左 右 之 摘 要 ( 五 ) 評 審 : 審 查 流 程 包 括 預 審 與 複 審 (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具 審 查 表 ) 1 由 承 辦 單 位 編 審 小 組 做 初 步 篩 選, 凡 符 合 本 刊 性 質 與 形 式 要 件 者 即 交 付 審 查 ; 不 符 本 刊 性 質 形 式 要 件, 經 編 輯 小 組 討 論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退 稿 2 通 過 預 審 之 文 章, 由 編 輯 小 組 聘 請 三 位 評 審 人 匿 名 審 查 依 參 加 件 數 多 寡 與 程 度, 產 生 特 優 優 選 佳 作 等 作 品 一 至 數 件 3 研 究 論 文 規 準 : 組 織 結 構 文 辭 表 達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結 果 應 用 價 值 等 4 成 績 公 告 : 複 審 後 一 週 內 以 網 路 或 公 文 公 告 七 獎 勵 : ( 一 )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作 品 分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依 專 家 學 者 評 審 成 績, 評 選 出 特 優 優 等 佳 作 等 作 品, 為 維 持 得 獎 作 品 之 水 準, 得 視 參 賽 件 數 及 作 品 水 準 調 整 部 份 獎 項 數 量 或 從 缺, 獎 勵 方 式 如 下 : 獎 項 敘 獎 額 度 參 賽 者 ( 每 人 ) 獎 勵 名 額 ( 件 ) 備 註 特 優 ( 第 一 名 ) 核 敘 嘉 獎 二 次 2 優 等 ( 第 二 名 ) 佳 作 ( 第 三 名 ) 頒 發 嘉 獎 一 次 4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6 ( 二 ) 參 與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作 品, 如 經 專 家 學 者 評 審 為 各 組 特 優 及 優 等 者, 需 於 發 表 會 當 天 作 成 果 分 享 ( 三 ) 得 獎 作 品 著 作 權 屬 原 作 者 所 有, 唯 需 同 意 無 條 件 授 權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建 置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網 頁 上 及 列 印 於 年 度 成 果 與 教 育 部 推 展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 四 ) 複 審 通 過 的 論 文 將 刊 載 於 發 表 會 作 品 集 ( 五 ) 參 與 工 作 坊 發 表 會 活 動 之 人 員, 依 規 定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八 發 表 會 活 動 :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推 動 成 果 展 示 辦 理 發 表 ( 一 ) 參 加 對 象 : 本 縣 ( 市 ) 各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每 校 至 少 1 人 ( 二 ) 時 間 : 暫 定 為 年 月 日 : - : ( 三 ) 地 點 : 國 民 小 學 149

155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 四 ) 活 動 流 程 : 時 間 內 容 講 師 備 註 報 到 教 導 處 行 動 研 究 介 紹 教 授 行 動 研 究 作 品 發 表 1 內 聘 講 師 午 餐 總 務 處 行 動 研 究 作 品 發 表 2 內 聘 講 師 行 動 研 究 作 品 發 表 3 內 聘 講 師 行 動 研 究 作 品 發 表 4 內 聘 講 師 行 動 研 究 作 品 發 表 5 內 聘 講 師 綜 合 座 談 九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擬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 由 縣 ( 市 ) 政 府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費 支 應 或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參 加 活 動 及 工 作 人 員 請 惠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十 一 承 辦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依 據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獎 勵 標 準 辦 理 敘 獎 十 二 本 計 畫 經 報 縣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0

156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縣 市 篇 附 件 一 縣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須 知 一 稿 件 以 尚 未 在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論 文 為 限 二 論 文 主 體 以 中 文 為 限, 舉 例 部 分 可 以 採 用 其 他 適 當 語 文 三 論 文 組 織 包 含 緒 論 ( 例 如, 研 究 背 景 名 詞 界 定 研 究 目 的 ) 本 文 ( 例 如,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分 析 與 解 釋 )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註 ( 如 有 需 要 )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 如 有 需 要 ) 每 篇 論 文 必 須 附 摘 要 和 關 鍵 字, 並 置 於 全 文 之 前, 摘 要 以 5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關 鍵 字 以 3 個 為 原 則, 置 於 摘 要 之 下 四 論 文 ( 不 含 摘 要 ) 長 以 8000~10000 字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12,000 字, 不 得 超 過 20 頁 ( 含 圖 表 ) 稿 件 限 以 電 腦 中 文 Word 軟 體 編 寫 與 繕 打, 版 面 設 定 上 下 左 右 邊 界 各 為 2.5 公 分, 內 頁 文 字 以 12 點 新 細 明 體 標 點 符 號 以 全 型 字 行 距 採 1.5 倍 於 A4 規 格 之 白 色 影 印 紙 由 左 至 右 橫 打 五 論 文 題 目 宜 簡 明 封 面 之 作 者 姓 名 及 服 務 機 關 並 列 於 題 目 下 方 封 面 之 下 方 註 明 作 者 之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稿 件 作 者 如 為 一 人 以 上, 按 各 作 者 對 稿 件 所 作 之 貢 獻 排 列 順 序, 並 附 所 有 作 者 之 簽 名 同 意 書 惟 主 辦 單 位 所 給 予 之 獎 勵 依 實 施 計 畫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六 論 文 類 別 與 字 數 請 註 明 於 封 面 右 上 方 七 論 文 章 節 標 題 列 於 稿 紙 中 央 對 稱 位 置, 另 小 標 題 必 須 由 文 稿 之 左 緣 開 始, 標 題 皆 請 加 編 號, 格 式 如 下 例 壹 ( 標 楷 體,16 號 字 粗 體 置 中 ) 一 ( 標 楷 體,14 號 字, 粗 體, 靠 左 對 齊 ) ( 一 ) ( 標 楷 體,12 號 字, 粗 體, 退 一 個 中 文 字 排 列 ) 1. ( 標 楷 體,12 號 字, 正 常, 退 二 個 中 文 字 元 字 距 排 列 ) (1) ( 標 楷 體,12 號 字, 正 常, 退 三 個 中 文 字 元 字 距 排 列 ) 內 容 文 字 ( 中 文 採 新 細 明 體 英 文 採 Times News Roman, 字 型 12, 靠 左 對 齊, 單 行 間 距, 與 前 後 段 距 離 0 列, 段 落 第 一 行 需 空 兩 個 中 文 字 元 字 距 ) 八 如 有 公 式 及 方 程 式 須 打 字 或 以 黑 墨 書 寫 清 楚, 其 後 標 明 式 號 在 括 弧 內 每 一 式 之 上 下 必 須 空 一 行 九 如 有 插 圖 照 片 及 表 格, 其 文 字 一 律 以 打 字 呈 現, 學 生 作 品 在 電 腦 掃 描 之 後 插 於 稿 件 之 適 當 處 十 如 有 附 註 說 明, 按 次 序 排 列, 置 於 參 考 文 獻 之 前 十 一 投 稿 稿 件 若 經 錄 取, 作 者 必 須 同 意 無 條 件 由 主 辦 單 位 以 紙 本 光 碟 版 出 版 發 行 並 建 置 於 網 頁 上, 以 利 學 術 交 流 及 分 享 研 究 成 果 十 二 如 有 公 式 及 方 程 式 須 打 字 或 以 黑 墨 書 寫 清 楚, 其 後 標 明 式 號 在 括 弧 內 每 一 式 之 上 下 必 須 空 一 行 十 三 文 獻 / 表 / 圖 需 符 合 APA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的 格 式, 其 文 字 一 律 以 打 字 呈 現, 151

157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學 生 作 品 在 電 腦 掃 描 之 後 插 於 稿 件 之 適 當 處 縣 市 篇 十 四 圖 表 請 隨 文 插 入, 圖 表 之 編 號 一 律 以 1,2,3 等 阿 拉 伯 數 字 標 示 表 之 編 號 與 名 稱 請 置 於 表 上, 字 體 中 文 採 新 細 明 體 英 文 採 Times News Roman, 字 型 12, 靠 左 對 齊, 號 碼 與 標 題 之 間 空 一 個 中 文 字 元 字 距 ; 圖 之 編 號 與 名 稱 請 置 於 圖 下, 字 體 中 文 採 新 細 明 體 英 文 採 Times News Roman, 字 型 12, 置 中, 號 碼 與 標 題 之 間 空 一 個 中 文 字 元 字 距 格 式 如 下 例 表 2 XXXXX 表 理 論 一 理 論 二 理 論 三 定 義 應 用 限 制 十 五 稿 件 之 文 責 由 作 者 自 負, 投 稿 稿 件 若 經 錄 取, 作 者 必 須 無 償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與 次 數, 以 紙 本 光 碟 微 縮 或 其 他 數 位 化 方 式 典 藏 和 發 行, 並 建 置 於 網 頁 上, 作 為 年 度 成 果 展 示 與 教 育 部 推 展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以 利 學 術 交 流 及 分 享 研 究 成 果 十 六 稿 件 作 者 至 多 4 人, 作 者 如 為 一 人 以 上, 按 各 作 者 對 稿 件 所 作 之 貢 獻 排 列 順 序, 並 附 所 有 作 者 之 簽 名 同 意 授 權 書 ( 如 附 件 二 ) 十 七 未 依 論 文 ( 行 動 研 究 ) 格 式 之 稿 件 作 品, 不 予 評 分 152

158 附 件 二 縣 ( 市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報 名 表 縣 市 篇 ( 題 目 ) 論 文 字 數 : 機 關 名 稱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作 者 第 四 作 者 縣 國 民 學 地 址 : 總 機 : 網 址 : 姓 名 : 職 稱 : 最 高 學 歷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 姓 名 : 職 稱 : 最 高 學 歷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 姓 名 : 職 稱 : 最 高 學 歷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 姓 名 : 職 稱 : 最 高 學 歷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電 子 信 箱 :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3

159 縣 市 篇 附 件 三 授 權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人 參 加 縣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徵 文 活 動 之 作 品, 無 償 授 權 縣 ( 市 ) 政 府, 被 授 權 單 位 得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與 次 數, 以 紙 本 光 碟 微 縮 或 其 他 數 位 化 方 式 典 藏 和 發 行, 作 為 年 度 成 果 展 示 與 教 育 部 推 展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除 上 述 授 權 外, 不 得 出 版 出 售 或 作 為 營 利 用 途 此 致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處 授 權 人 ( 第 一 作 者 ) 簽 名 及 蓋 章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子 郵 件 授 權 人 ( 第 二 作 者 ) 簽 名 及 蓋 章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子 郵 件 授 權 人 ( 第 三 作 者 ) 簽 名 及 蓋 章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子 郵 件 授 權 人 ( 第 四 作 者 ) 簽 名 及 蓋 章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子 郵 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4

160 學 校 篇

161 一 流 程 圖 壹 補 救 教 學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項 目 及 流 程 圖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細 項 及 流 程 時 間 一 初 步 篩 選 : 校 內 教 師 提 出 二 規 劃 本 校 辦 理 方 式 1. 宣 導 :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師 資 徵 求 2. 調 查 : 家 長 意 願 表 3. 測 驗 說 明 約 每 年 6 月 底 或 開 學 後 2-3 週 內 學 校 篇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預 先 規 劃 好 教 學 人 力 等 工 作 每 年 8 月 線 上 篩 選 測 驗, 並 依 結 果 規 劃 下 一 年 度 開 班 班 數 期 數 約 每 年 9 月 參 加 全 縣 市 新 年 度 申 辦 ( 三 個 子 方 案 ) 說 明 會 擬 學 校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申 辦 填 報 約 每 年 10 月 約 每 年 11 月 1. 經 費 核 定 ( 必 要 時 調 修 原 實 施 計 畫 ) 2. 參 加 全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3. 進 行 受 輔 學 生 成 長 測 驗 進 行 受 輔 學 生 成 長 測 驗 約 次 年 1 月 約 次 年 2 月 約 次 年 6 月 二 辦 理 項 目 了 解 計 畫 精 神 與 內 容 宣 導 及 篩 選 招 募 及 培 訓 教 學 品 質 控 管 經 費 申 核 研 讀 補 救 教 學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一 對 教 師 家 長 及 學 生 宣 導 ( 第 頁 ) 二 依 規 定 篩 選 學 生 ( 第 頁 ) 三 提 報 學 校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第 頁 ) 一 招 募 教 學 人 員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 第 187 頁 ) 二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及 進 行 專 業 對 話 一 編 班 及 課 程 安 排 ( 第 頁 ) 二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控 管 ( 第 頁 ) 三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控 管 ( 第 頁 ) 四 規 劃 轉 銜 工 作 ( 第 193 頁 ) 配 合 縣 市 相 關 規 定 如 期 申 請 核 銷 相 關 經 費 155

162 貳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校 層 級 辦 理 時 程 表 月 份 工 作 內 容 每 年 6 月 ~9 月 初 初 步 篩 選 --- 校 內 教 師 提 報 名 單 並 匯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學 生 名 單 中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每 年 7 月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每 年 7 8 月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網 路 填 報 第 三 期 ( 暑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規 畫 本 校 辦 理 方 式 一 宣 導 :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師 資 徵 求 二 調 查 : 家 長 意 願 表 三 測 驗 說 明 篩 選 測 驗 一 篩 選 條 件 : 每 年 9 月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符 合 雙 低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 含 ) 之 國 中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 低 成 就, 不 限 身 分 別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依 學 校 規 畫 二 各 校 需 在 篩 選 測 驗 前, 至 本 計 畫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匯 入 通 過 初 步 篩 選 之 學 生 名 單 資 料 三 篩 選 測 驗 各 校 於 9 月 初 進 行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其 結 果 為 明 年 度 開 班 之 依 據 每 年 10 月 參 加 全 縣 市 新 年 度 申 辦 說 明 會 每 年 11 月 擬 學 校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申 辦 填 報 (11 月 1 日 -12 月 10 日 ) 經 費 核 定 ( 必 要 時 調 修 原 實 施 計 畫 ) 網 路 填 報 第 四 期 ( 上 學 期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次 年 1 月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 新 年 度, 依 據 前 年 9 月 測 驗 結 果 之 規 劃 ) 彙 整 學 校 成 果 參 加 全 縣 市 年 度 檢 討 會 指 派 教 師 參 加 教 學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網 路 填 報 第 一 期 ( 寒 假 )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網 路 填 報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次 年 2 月 調 查 補 救 教 學 班 的 學 生 人 數 第 二 期 ( 下 學 期 ) 補 救 教 學 班 上 課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各 校 於 2 月 底 進 行 全 國 成 長 測 驗 上 年 度 經 費 報 局 結 核 次 年 6 月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各 校 於 6 月 底 進 行 全 國 成 長 測 驗 學 校 篇 網 路 填 報 包 含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及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三 部 份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篩 選 及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期 程 填 報 期 程 每 年 起 訖 日 期 備 註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09 月 01 日 至 10 月 31 日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第 一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02 月 01 日 至 03 月 31 日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第 二 次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06 月 01 日 至 07 月 13 日 視 情 況 調 整 辦 理 填 報 網 站 :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 156

163 學 校 篇 參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在 學 校 層 級 推 動 之 重 心 為 加 強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之 低 成 就 學 生, 以 弭 平 其 學 習 落 差, 教 育 部 自 95 年 度 起 開 始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 另 對 於 原 住 民 比 率 偏 高 及 離 島 地 區 等 地 域 性 弱 勢 之 國 中 小 學 生, 則 是 以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對 原 班 級 學 生 進 行 免 費 之 補 救 教 學 然 而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學 習 輔 導 政 策, 均 是 立 基 於 社 會 之 公 平 正 義 而 擬 定, 故 旨 在 照 顧 弱 勢 之 個 人 或 地 區, 尚 未 關 注 到 不 具 弱 勢 身 分 之 國 中 小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因 此, 為 確 保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皆 具 備 最 基 本 的 成 就 表 現, 亟 需 藉 由 擬 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予 以 具 體 實 踐 該 方 案 的 目 的 : 整 合 本 部 學 習 扶 助 資 源, 以 單 一 方 案 推 動 全 國 補 救 教 學, 彰 顯 教 育 正 義 精 神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以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並 確 保 基 本 學 力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提 供 國 小 中 均 等 發 展 的 機 會 為 能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的, 教 育 部 擬 訂 相 關 具 體 實 施 策 略 : 整 合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制 定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編 輯 進 階 式 補 救 教 材 建 立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檢 核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鼓 勵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模 式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增 能 研 習 完 備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系 統 修 訂 法 規 賦 予 權 責 教 育 部 為 使 各 校 承 辦 處 室 及 承 辦 人 員, 能 瞭 解 方 案 的 執 行 策 略, 因 此 教 育 部 特 編 印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使 用 手 冊 學 校 篇, 供 各 校 承 辦 人 使 用 本 文 章 之 架 構, 共 計 分 為 宣 導 篩 選 學 生 申 請 計 畫 行 政 單 位 的 支 持 教 學 人 員 聘 用 教 學 人 員 培 訓 編 班 及 課 程 安 排 教 師 授 課 品 質 管 理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管 理 表 揚 學 生 及 教 師 夜 間 安 全 尋 覓 社 區 資 源 並 蒐 集 全 國 辦 理 有 特 色 學 校 相 關 資 料 及 表 格 供 參 考, 在 此 特 別 說 明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或 表 格 範 本 是 適 合 該 學 校 使 用, 如 學 校 要 使 用 相 同 資 料 或 表 格, 必 須 考 量 學 校 的 資 源 人 力 及 學 生 的 特 色, 避 免 依 樣 畫 葫 蘆 現 一 一 說 明 各 校 執 行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該 申 請 何 種 子 方 案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共 有 三 種 子 方 案, 分 別 是 :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子 方 案 二 及 子 方 案 三 並 非 每 所 學 校 皆 可 申 請, 而 是 必 須 符 合 教 育 優 先 區 ( 子 方 案 二 ) 或 是 經 教 育 部 密 件 通 知 方 可 申 請 之 國 中 ( 子 方 案 三 ) 就 學 校 計 畫 執 行 者 角 度 而 言, 上 述 兩 子 方 案 經 費 較 充 足, 受 惠 學 生 層 面 較 廣, 因 此 建 議 若 貴 校 符 合 子 方 案 二 或 三 者 就 直 接 申 請 子 方 157

164 學 校 篇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因 學 生 身 分 別 限 制 及 申 請 者 眾 ( 扣 除 申 請 子 方 案 二 三 之 學 校 其 餘 學 校 皆 須 申 請 ), 相 對 經 費 會 受 限, 能 受 惠 學 生 亦 較 前 兩 者 少 二 宣 導 : 擇 定 欲 申 請 之 子 方 案 後 必 須 對 校 內 同 仁, 學 生 家 長 進 行 宣 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核 心 概 念 是 一 種 對 成 績 低 落 的 學 生, 進 行 適 性 補 救 教 學, 非 一 般 課 後 照 顧, 為 使 教 師 學 生 及 家 長 能 夠 了 解 方 案 內 容 及 精 神, 進 而 獲 得 支 持 與 支 援, 其 作 法 在 家 長 方 面, 每 學 期 開 學 由 可 以 印 製 通 知 單, 如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利 用 親 師 座 談 會 加 以 說 明 對 學 生 則 可 以 請 導 師 ( 級 任 教 師 ) 利 用 課 堂 加 以 說 明 除 對 家 長 及 學 生 說 明 外, 對 於 校 內 教 師 的 宣 導 更 重 要, 因 校 內 教 師 仍 為 學 校 教 學 活 動 之 主 力,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為 輔 助, 要 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顯 著, 此 一 部 分 仍 需 要 爭 取 學 校 教 師 認 同, 給 予 協 助, 可 利 用 平 日 教 師 晨 會 校 內 進 修 時 間, 進 行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介 紹, 概 況 簡 介, 使 校 內 教 師 充 分 了 解 方 案 之 內 容 及 精 神, 並 且 與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共 同 合 作, 商 討 教 學 內 容, 給 予 教 學 建 議, 提 供 教 學 教 材,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至 於 在 宣 導 時, 下 列 事 項 要 加 以 強 調 : ( 一 ) 說 明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與 一 般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或 國 中 課 業 輔 導 有 何 異 同? ( 二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三 個 子 方 案 的 內 容 為 何? 為 何 本 校 選 擇 子 方 案 一 或 二 或 三? ( 三 )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對 象 為 何? ( 四 ) 上 課 的 時 間, 尤 其 是 國 中 絕 不 可 以 與 課 後 輔 導 併 班 上 課 ( 五 ) 每 班 上 課 人 數 的 人 數 為 何? 上 限 及 下 限 人 數 為 何? ( 六 ) 上 課 的 內 容 或 教 材 為 何? ( 七 ) 實 施 領 域 及 年 級 為 何? ( 八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及 限 制 為 何? 三 篩 選 學 生 ( 一 ) 初 步 篩 選 : 因 應 各 子 方 案 而 有 不 同 篩 選 方 式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在 進 行 初 步 篩 選 前, 負 責 處 室 可 將 個 案 管 理 名 單 內 學 生 依 照 年 級 班 級 身 分 別 做 一 調 查 表 一 方 面 讓 導 師 了 解 班 上 有 哪 些 學 生 是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生, 另 一 方 面 導 師 亦 可 藉 由 調 查 表 內 雙 向 細 目 ( 一 邊 為 身 分 別, 一 邊 為 該 班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名 單 ) 篩 選 提 報 新 增 學 生 以 下 為 篩 選 條 件 詳 細 說 明 : 1. 兼 具 以 下 初 步 篩 選 資 格 之 各 年 級 學 生, 均 應 由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並 匯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學 生 名 單 中, 以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 (1)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者 : 凡 單 一 學 科 成 績 為 該 班 級 或 年 級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由 各 校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或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等 學 習 領 域 任 課 教 師 轉 介 學 生 上 線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 偏 遠 地 區 或 特 殊 原 因 專 案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得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至 後 百 分 之 四 十, 倘 需 再 放 寬 篩 選 範 圍, 應 專 案 報 經 本 部 同 意 ) (2)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ㄧ: A. 原 住 民 學 生 158

165 學 校 篇 B.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C.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D.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E.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F.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G.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子 方 案 一 受 輔 對 象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並 以 前 開 資 格 學 生 為 優 先, 如 均 已 滿 足 需 求,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放 寬, 且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學 年 度 ( 含 ) 之 國 中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均 應 入 班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不 限 制 須 具 備 弱 勢 身 份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原 住 民 學 生 比 率 偏 高 之 學 校 : 一 般 地 區 都 會 地 區 特 偏 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合 計 佔 全 校 學 生 總 數 40% 以 上 者 2. 離 島 地 區 之 學 校 : 係 指 依 臺 灣 省 政 府 (80) 府 人 四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有 案 之 各 級 離 島 學 校 3. 接 受 施 測 條 件 : 全 校 所 有 學 生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依 據 下 列 前 年 度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占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率 進 行 補 助,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校, 本 部 得 核 定 連 續 補 助 二 年 1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以 下,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五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2 報 考 人 數 十 五 人 至 五 十 人,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之 學 校 3 報 考 人 數 五 十 一 人 以 上,PR 值 低 於 十 之 人 數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學 校 2. 接 受 施 測 條 件 : 依 學 校 規 畫 ( 二 ) 篩 選 測 驗 : 1 每 年 9 月 為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實 施 時 間 2 測 驗 科 目 A. 國 語 文 電 腦 化 適 性 化 測 驗 (3-9 年 級, 惟 三 年 級 得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申 請 改 為 紙 筆 測 驗 ) B. 國 語 文 紙 筆 測 驗 (1-2 年 級 ;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C. 數 學 電 腦 化 適 性 化 測 驗 (3-9 年 級, 惟 三 年 級 得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申 請 改 為 紙 筆 測 驗 ) D. 數 學 紙 筆 測 驗 (1-2 年 級 惟 一 年 級 只 做 六 月 之 學 習 成 長 測 驗 ) E. 英 語 電 腦 化 適 性 化 測 驗 (4-9 年 級, 含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3 施 測 學 生 A.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個 案 學 生 名 單, 無 論 現 行 是 否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皆 需 參 加 測 驗, 以 159

166 學 校 篇 利 長 期 之 追 蹤 輔 導 B. 符 合 初 步 篩 選 資 格 之 學 生 名 單 4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文 之 篩 選 標 準 為 評 量 成 績 在 全 國 常 模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即 符 合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標 準 爰 此,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上 述 條 件, 請 導 師 或 級 任 教 師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名 單, 再 一 一 核 對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然 後 再 以 通 知 單 通 知 家 長 是 否 同 意 學 生 參 加, 如 家 長 回 條 是 不 同 意 時, 承 辦 人 一 定 要 請 導 師 ( 級 任 教 師 ) 或 親 自 打 電 話 給 家 長, 甚 至 做 家 庭 訪 問, 以 確 定 家 長 不 參 加 的 原 因 為 何? 如 學 校 能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困 難, 則 鼓 勵 家 長 讓 學 生 參 加, 若 不 行 則 必 須 一 一 列 出 不 能 參 加 的 理 由 及 學 校 能 提 供 其 他 資 源 的 資 料, 以 供 縣 市 府 爾 後 查 核 四 申 請 計 畫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參 加 縣 市 說 明 會 後, 就 必 須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申 請 流 程 及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 網 址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帳 號 密 碼, 倘 承 辦 人 員 異 動, 應 列 入 移 交 如 已 獲 得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社 會 資 源 挹 注 辦 理,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有 辦 理 之 困 難 者, 應 先 報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且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填 報, 始 得 不 申 請 參 加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另 申 請 經 費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 1. 人 事 費 : (1) 鐘 點 費 : 1 節 數 : 每 班 寒 假 ( 第 1 期 ) 以 至 多 20 節 暑 假 ( 第 2 期 ) 以 至 多 80 節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以 至 多 各 72 節 為 計 算 基 準 2 單 價 : A.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四 時 以 前 ( 各 校 得 以 第 七 節 下 課 為 區 分 基 準 ): 國 小 每 節 新 臺 幣 二 百 六 十 元 ; 國 中 每 節 新 臺 幣 三 百 六 十 元 B. 其 他 時 間 : 國 小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國 中 每 節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2)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 依 勞 工 保 險 及 勞 退 金 提 撥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3) 健 保 費 :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12 小 時 以 上 者, 得 編 列 本 項 經 費 2. 行 政 費 : 按 鐘 點 費 節 數 計 算, 每 節 補 助 行 政 費 最 高 新 臺 幣 四 十 元,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1)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或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2) 召 開 學 校 學 習 輔 導 會 議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習, 惟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8 小 時 專 業 研 習 計 畫, 必 須 報 地 方 政 府 核 備 (3)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並 不 超 過 行 政 費 30% 為 原 則 ) 160

167 (4) 施 測 工 作 費 學 校 篇 3. 教 材 編 輯 費 及 活 動 費 : 補 助 未 支 領 上 課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4. 交 通 費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5. 培 訓 教 材 費 : 民 間 團 體 義 務 協 助 學 校 招 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 所 需 培 訓 教 材 費, 視 提 報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及 本 部 財 政 狀 況 酌 予 補 助 6. 附 則 (1)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1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2.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3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2) 退 休 教 師 : 1 得 依 意 願 選 擇 支 領 或 不 支 領 鐘 點 費, 支 鐘 點 費 者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2 不 支 鐘 點 費 擔 任 志 工 之 退 休 教 師,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六 百 元 教 材 編 輯 費 ; 每 人 每 期 並 補 助 三 千 元 活 動 費,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或 學 校 個 別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表 揚 聯 誼 或 文 康 活 動 ( 二 )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鐘 點 費 : (1) 節 數 :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144 節 ( 以 每 週 4 節 *18 週 *2 學 期 為 原 則 ) ( 以 上 均 須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上 課 總 節 數 ) 2 B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暑 假 最 高 補 助 80 節, 惟 國 小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20 節 (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上 課 總 節 數 )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128 節, 惟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國 小 六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12 節 ( 每 夜 2 節 每 週 計 畫 輔 導 夜 數 週 數 ) (2) 單 價 : 1 第 七 節 後 學 習 輔 導 鐘 點 費 : 國 中 450 元, 國 小 400 元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國 中 450 元, 國 小 400 元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國 中 360 元, 國 小 260 元 2. 行 政 費 : 行 政 業 務 費 : 每 節 補 助 40 元,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所 需 經 費 : 支 付 學 校 行 政 相 關 經 費, 包 括 工 作 人 員 加 班 費 ( 限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業 務 費 水 電 及 材 料 費 3.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應 繳 回 ( 三 )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161

168 學 校 篇 1. 鐘 點 費 : (1) 節 數 : 1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支 領 月 薪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課 餘 輔 導 時 間 不 另 支 鐘 點 費 ; 寒 暑 假 如 無 授 課, 不 予 支 薪, 但 給 付 勞 健 保 費 2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者, 其 鐘 點 費 比 照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支 領 (2) 單 價 : 得 採 學 歷 支 給 月 薪 或 以 實 際 授 課 鐘 點 費 支 薪 代 理 代 課 費 : 每 校 每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2. 交 通 費 : 採 校 際 共 聘 者, 得 於 補 助 代 理 代 課 經 費 額 度 內 補 助 交 通 費,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定 核 實 支 付 交 通 費,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3. 行 政 業 務 費 : 執 行 項 目 包 含 購 買 學 生 獎 勵 品 ( 包 括 餐 點, 以 不 超 過 提 升 方 案 辦 理 經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之 補 充 教 材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基 礎 學 科 學 習 效 果 評 鑑 教 育 輔 導 策 略 研 討 及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等, 惟 辦 理 在 職 教 師 八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研 習 計 畫 必 須 報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單 價 : 每 校 每 班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仟 元, 以 實 際 執 行 班 級 數 補 助 上 限 4.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應 繳 回 五 行 政 單 位 的 支 持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成 功 與 否, 除 了 校 長 的 支 持 及 老 師 能 依 學 生 的 能 力 設 計 不 同 的 課 程 外, 最 重 要 是 學 校 各 處 室 的 配 合, 經 瞭 解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承 辦 處 室, 有 些 學 校 是 由 教 務 處 承 辦 有 些 是 由 輔 導 室 承 辦, 不 論 是 教 務 處 或 輔 導 室 承 辦, 各 處 的 協 調 與 配 合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總 務 處 要 配 合 提 供 適 當 教 室 及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輔 導 室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等 六 教 學 人 員 聘 用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學 人 員 之 資 格 及 聘 用 各 方 案 分 別 為 : ( 一 )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1.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普 通 班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1 國 中 小 現 職 教 師 2 國 中 小 退 休 教 師 : 由 各 校 推 薦 徵 求 3 國 中 小 儲 備 教 師 : 具 教 師 資 格 且 未 受 聘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4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之 大 專 學 生 : A. 家 庭 年 收 入 新 臺 幣 一 百 一 十 四 萬 元 以 下 且 具 有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數 學 三 學 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B. 急 需 經 濟 援 助 具 有 提 供 國 中 及 國 小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知 能 之 大 專 學 生 C. 受 有 師 資 培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者 D. 具 相 關 科 系 或 補 救 教 學 經 驗 者, 亦 得 擔 任 本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惟 應 以 前 三 類 人 員 為 優 先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如 具 有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學 歷 之 社 會 人 士 162

169 學 校 篇 (2) 身 心 障 礙 班 ( 含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2.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1)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國 您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2)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大 專 生 參 與 ( 二 )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2.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同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辦 理 3.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同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辦 理 ( 三 )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2. 教 學 人 員 資 格 : A. 具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之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資 格 B. 現 職 教 師 3.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方 式 : A.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聘 任, 應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B. 如 依 上 開 辦 法 之 遴 用 順 序 公 告 三 次 ( 含 ) 以 上 未 能 聘 得 適 當 人 選, 始 可 請 校 內 在 職 教 師 兼 任 課 務 各 校 可 依 學 校 所 申 請 的 子 方 案 聘 請 上 述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人 員, 一 般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願 擔 任 教 學 人 員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但 部 份 現 職 教 師 因 家 庭 及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擔 任 此 課 程 時, 學 校 就 要 考 慮 招 募 非 現 職 教 師, 現 列 舉 招 募 校 外 人 員 方 法 : ( 一 ) 前 學 期 優 秀 教 師 : 前 學 期 期 末 結 束 前, 先 以 口 頭 徵 詢 下 學 期 留 任 意 願, 新 學 期 課 輔 計 畫 確 定 後, 便 以 電 話 聯 絡, 安 排 課 輔 課 表 ( 二 ) 請 教 學 人 員 推 薦 其 他 同 學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亦 可 推 薦 同 班 或 同 系 同 學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到 校 面 試 與 試 教, 增 加 教 師 來 源 機 會 ( 三 ) 請 附 近 大 專 校 院 推 薦 : 請 大 學 推 薦 修 畢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學 生, 到 校 應 徵 教 學 人 員 ( 四 ) 聘 請 學 校 校 友 : 學 校 畢 業 之 校 友, 已 經 就 讀 大 學 院 校 主, 因 為 學 校 畢 業 校 友 了 解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及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並 且 更 能 作 為 學 弟 妹 之 優 秀 學 習 楷 模, 值 得 推 薦 為 課 輔 教 師, 可 作 為 未 來 各 校 辦 理 時 之 主 要 管 道 ( 五 ) 利 用 人 力 招 募 網 : 於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招 募, 通 知 到 校 面 試, 根 據 教 學 經 驗 及 個 人 教 學 特 質, 面 試 以 後 進 行 甄 選 ( 六 )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及 163

170 學 校 篇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縣 市 政 府 備 查 寒 暑 假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得 優 先 考 慮 聘 任 經 濟 弱 勢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專 生 參 與 ( 七 )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之 教 學 人 員, 現 職 教 師 須 參 加 8 小 時 非 現 職 教 師 須 參 加 18 小 時 補 教 教 學 系 統 培 訓 及 認 證 ( 八 ) 身 心 障 礙 及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人 員, 應 由 具 下 列 資 格 者, 依 序 優 先 擔 任 之 : 1 持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七 教 學 人 員 的 培 訓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與 一 般 課 輔 不 同, 在 於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是 以 小 班 制 且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所 以 對 於 教 學 人 員, 需 參 加 由 縣 市 政 府 所 辦 理 的 補 救 教 學 現 職 教 師 及 退 休 教 師 8 小 時, 非 現 職 教 師 18 小 時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其 課 程 規 劃 分 別 如 下 表 1 及 表 2: 表 1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現 職 教 師 課 程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國 英 數 教 師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非 基 本 學 科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表 2 非 現 職 教 師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18 小 時 研 習 課 程 架 構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基 補 教 教 學 基 本 概 念 補 救 教 學 概 論 ( 含 理 論 與 技 術 )(2 小 時 ) 礎 補 救 教 學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2 小 時 ) 課 低 成 就 心 理 輔 導 程 班 級 經 營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心 理 特 質 與 輔 導 (2 小 時 ) 國 小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國 中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2 小 時 ) 測 驗 與 診 斷 國 小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國 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診 斷 與 評 量 (2 小 時 ) 選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修 教 材 教 法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課 ( 各 階 段 選 一 科 目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4 小 時 ) 164

171 學 校 篇 主 題 國 小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國 中 階 段 課 程 內 容 程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各 階 段 選 一 科 目 ) 國 語 文 與 數 學 分 科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共 4 小 時, 每 科 2 小 時 )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數 學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英 文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4 小 時 ) 共 計 18 小 時 除 參 加 縣 市 政 府 舉 辦 的 研 習 外, 各 校 也 必 須 針 對 教 學 人 員 規 劃 一 些 研 習 課 程, 其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職 前 訓 練 : 請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到 校, 認 識 校 長 主 任, 並 且 了 解 本 方 案 精 神 目 的, 請 導 師 介 紹 課 輔 學 生 狀 況, 上 課 作 息 情 形, 使 教 學 人 員 對 於 學 校 運 作 有 基 本 了 解, 並 且 教 師 能 夠 處 理 上 課 突 發 狀 況, 意 外 狀 況 緊 急 連 絡 方 法 等 必 要 認 識 ( 二 ) 專 業 對 話 : 請 各 科 專 任 教 師 及 班 級 導 師 協 助 補 救 教 學 人 員 教 師, 了 解 學 校 課 程 進 度 提 供 補 充 教 材 給 與 教 學 建 議, 使 經 驗 較 為 不 足 之 教 學 人 員, 能 夠 增 進 補 教 教 學 效 果, 進 而 使 學 校 教 師 授 課 更 能 發 揮 ( 三 ) 依 照 教 學 人 員 之 專 長 科 目, 給 予 參 與 學 生 配 對, 以 國 英 數 三 科 為 主, 最 好 能 與 大 學 系 所 互 相 配 合, 以 發 揮 所 學 專 長 另 外 若 教 學 人 員 能 夠 同 時 教 授 英 數, 盡 可 能 安 排 同 一 位 教 師 與 學 生 組 合, 以 減 少 師 生 互 動 適 應 時 間,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八 編 班 及 課 程 安 排 教 育 部 對 於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中 各 子 方 案, 每 班 學 生 的 人 數 編 班 方 式 上 課 時 間 及 時 數 上 課 的 領 域 都 有 一 定 的 規 定, 現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編 班 人 數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計 畫 (1). 對 象 為 個 案 管 理 之 學 生 (2).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但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3). 如 有 視 聽 障 學 生 輔 導 需 求, 應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整 體 規 劃 或 由 重 點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每 位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得 酌 減 至 多 二 人 (4). 每 位 大 專 學 生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十 八 小 時 以 上,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八 人 (5).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視 需 要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依 學 校 需 求 規 劃 )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對 象 為 個 案 管 理 之 學 生 (2).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 二 ) 編 班 方 式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65

172 學 校 篇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以 原 班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國 小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中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以 抽 離 原 班 或 協 同 教 學 進 行 為 原 則 ( 三 ) 補 救 教 學 內 容 :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學 期 間 ( 第 2 期 及 第 4 期 ) 國 語 文 數 學 : 一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均 得 實 施 英 語 : 三 年 級 以 上 始 得 實 施 自 然 社 會 : 七 年 級 以 上 視 需 要 實 施 (2) 寒 暑 假 期 間 ( 第 1 期 及 第 3 期 ) 除 依 學 期 間 學 習 領 域 及 年 級 安 排 外, 學 校 得 視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安 排 藝 文 運 動 等 活 動 性 課 程, 並 以 不 超 過 教 學 節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以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等 學 習 領 域 為 限, 進 行 補 助 教 學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可 增 列 藝 文 及 體 能 活 動, 惟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節 數 之 二 分 之 ㄧ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不 限 學 習 領 域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依 學 校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 ( 四 ) 實 施 時 間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4 期, 寒 假 ( 第 1 期 ) 2 至 6 月 ( 第 2 期 ) 暑 假 ( 第 3 期 ) 8- 翌 年 1 月 ( 第 4 期 ), 各 校 可 以 學 校 情 形 規 劃 期 數 (2) 學 期 間 以 正 式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為 原 則,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3) 寒 暑 假 以 實 施 半 天 為 原 則 (4)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得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進 行 抽 離 式 補 救 教 學 ( 應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 其 於 課 餘 課 後 時 間 及 寒 暑 假 進 行 外 加 式 補 救 教 學 者, 應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學 習 目 標 相 結 合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在 學 期 中 辦 理, 不 得 利 用 正 式 課 程 及 午 休 時 間 辦 理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在 寒 暑 假 辦 理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在 學 期 夜 間 時 間 辦 理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66

173 學 校 篇 於 正 式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實 施 並 以 小 班 或 協 同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午 休 時 間 不 得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 五 ) 教 學 節 數 規 定 1.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學 期 中 大 專 學 生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每 週 不 超 過 十 節, 並 以 至 少 分 散 二 至 三 天 實 施 為 原 則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得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寒 暑 假 : 寒 假 教 學 總 時 數 至 多 20 節 暑 假 至 多 80 節, 各 教 學 人 員 的 上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2.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 每 週 四 節,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年 最 高 補 助 144 節 (2) 寒 暑 假 學 習 輔 導 : 暑 假 最 高 80 節, 惟 國 小 一 年 級 不 得 申 請 ; 寒 假 最 高 20 節 (3) 住 校 生 夜 間 學 習 輔 導 : 每 夜 2 節, 每 校 每 班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128 節, 惟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國 小 六 年 級 每 校 每 班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12 節 3.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支 領 月 薪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教 學 時 數, 課 餘 輔 導 時 間 不 另 支 鐘 點 費 ; 寒 暑 假 如 無 授 課, 不 予 支 薪 (2) 其 餘 部 分 得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總 之,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安 排 課 程 及 授 課 人 員, 但 承 辦 人 員 也 必 須 瞭 解 一 般 因 教 育 部 無 法 全 額 補 助 各 校 需 求, 因 此 各 承 辦 人 員 必 須 依 據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的 經 費, 調 整 開 班 數 或 是 上 課 的 時 數, 但 為 照 顧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學 生, 各 校 宜 爭 取 社 會 資 源 或 利 用 學 校 現 有 資 源, 彌 補 經 費 不 足 的 地 方 九 教 師 授 課 品 質 管 理 ( 一 )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應 就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進 行 學 習 診 斷, 設 定 適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個 別 化 學 習 目 標, 並 依 學 生 能 力 進 行 分 組 教 學, 提 供 個 別 化 之 學 習 輔 導 ( 二 ) 定 期 巡 堂 記 錄 : 由 承 辦 人 員 每 日 安 排 校 長 或 主 任 組 長 定 期 巡 堂, 觀 察 教 師 課 輔 上 課 情 形 ( 三 ) 學 生 心 得 回 饋 : 請 學 生 定 期 填 寫 心 得 回 饋 表, 重 視 學 生 自 我 省 思 回 饋, 改 進 學 校 行 政 及 課 輔 教 師 未 發 現 之 盲 點, 並 且 對 於 教 學 認 真 教 師, 給 予 鼓 勵 回 饋 ( 四 ) 召 開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 每 次 段 考 結 束 後, 集 合 全 體 教 師, 召 開 期 中 期 末 檢 討 會, 請 課 輔 教 師 提 出 問 題 與 學 校 教 師 對 話, 針 對 教 學 上 的 問 題 或 是 學 生 的 個 別 學 習 障 礙 討 論, 以 求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 五 ) 製 作 教 學 檔 案 : 請 各 教 師 製 作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收 集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並 請 教 師 透 過 教 學 省 思, 個 別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提 供 傳 承 教 學 經 驗 十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管 理 : ( 一 ) 學 生 點 名 表 及 上 課 日 誌 : 各 班 級 上 課 選 出 班 長, 擔 負 課 間 點 名 責 任, 並 且 於 隔 日 報 告 學 生 上 課 情 形 ( 二 ) 家 庭 親 師 聯 絡 簿 : 要 求 學 生 每 日 書 寫 家 庭 親 師 連 絡 簿, 學 生 將 會 反 應 每 日 上 課 狀 況, 導 師 每 167

174 學 校 篇 日 批 閱,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導 師 於 批 閱 聯 絡 簿 時 發 現, 將 轉 知 承 辦 處 室 逕 行 處 裡 ( 三 ) 電 話 追 蹤 : 學 校 承 辦 處 室 及 導 師 定 期 電 話 聯 絡 教 學 人 員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並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進 行 家 庭 電 話 訪 問, 或 依 照 學 習 進 度 調 整 班 級 ( 四 ) 導 師 協 助 : 班 級 導 師 較 能 夠 掌 握 個 別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也 能 夠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而 不 至 於 參 加 課 輔 視 為 弱 勢 學 生 標 籤, 故 班 級 導 師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與 出 缺 席 掌 握, 比 行 政 承 辦 人 員, 更 能 清 楚 了 解, 若 能 獲 得 班 級 導 師 密 切 協 助, 將 能 使 行 政 人 員 減 輕 負 擔, 對 於 弱 勢 學 生 照 顧 也 能 充 滿 更 多 細 緻 的 關 懷 ( 五 )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 教 學 人 員 可 以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一 方 面 為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形,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當 作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策 略 參 考 ( 六 ) 期 末 獎 懲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課 輔 學 生, 每 學 期 期 末 經 由 課 輔 教 師 評 分 出 缺 席 情 形 及 上 課 學 習 態 度, 表 現 優 良 學 生, 經 由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給 予 獎 勵, 並 頒 發 獎 品, 若 表 現 不 佳, 則 予 以 懲 罰, 糾 正 學 習 態 度 十 一 個 案 管 理 ( 一 ) 子 方 案 一 :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經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或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認 定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2) 凡 進 入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積 極 因 素 : A 學 生 家 庭 弱 勢 現 況 已 獲 改 善 B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標 準 者 C 學 生 已 養 成 良 好 讀 書 習 慣, 主 動 表 達 回 歸 原 班 學 習 之 意 願 D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網 站 通 報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以 畢 業 方 式 結 案 (6)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二 ) 子 方 案 二 :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經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標 準 化 測 驗 篩 選 為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本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通 報 (2) 凡 進 入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168

175 學 校 篇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通 過 標 準 者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本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以 畢 業 方 式 結 案 ( 三 ) 子 方 案 三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1) 經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應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之 學 生, 應 於 入 班 決 定 十 四 日 內 於 本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2) 凡 進 入 學 生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之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每 年 二 月 及 六 月 之 成 長 測 驗, 以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進 步 情 形 (3) 受 輔 學 生 具 下 列 因 素 者,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得 予 結 案 : 1 積 極 因 素 : A 學 生 經 輔 導 至 少 一 期 後, 在 校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明 顯 進 步 或 二 次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均 已 達 到 各 年 級 通 過 標 準 者 B 有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介 入 學 習 輔 導 2 其 他 因 素 : 中 輟 死 亡 等 其 他 因 素 (4) 受 輔 導 學 生 具 結 案 因 素 者, 得 予 結 案, 並 至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網 站 通 報 結 案, 其 個 人 資 料 仍 於 系 統 上 留 存 備 查 (5)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年 結 束 後, 系 統 自 動 將 學 生 以 畢 業 方 式 結 案 (6) 經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並 達 篩 選 標 準 者, 經 持 續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應 再 提 報 鑑 輔 會 鑑 定 ; 通 過 者, 轉 介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十 二 表 揚 學 生 及 教 師 各 校 對 於 參 與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的 績 優 老 師 及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校 長 可 以 不 定 期 或 定 期 表 揚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對 績 優 教 學 人 員 應 給 予 行 政 獎 勵, 部 份 學 校 在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開 課 第 1 堂 課 會 辦 理 開 訓 典 禮,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此 計 畫, 每 一 期 結 束 後 再 辦 理 結 訓 典 禮 或 同 樂 會, 會 中 表 揚 績 優 老 師 及 表 現 良 好 的 學 生, 並 贈 送 學 生 學 用 品, 其 相 關 經 費 可 由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相 關 行 政 費 支 出 十 三 夜 間 安 全 : ( 一 ) 學 校 留 守 : 晚 上 宜 安 排 行 政 人 員 或 替 代 役 男 夜 間 執 勤, 隨 時 接 聽 電 話, 並 且 注 意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以 避 免 外 人 入 侵, 影 響 師 生 安 全, 並 且 於 授 課 完 畢 後, 必 須 要 協 助 學 生 放 學, 確 定 學 生 均 已 由 家 長 接 送 完 畢, 以 策 安 全 ( 二 ) 社 區 巡 守 : 如 開 班 是 在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學 生 上 課 安 全 可 請 社 區 巡 守 隊 及 家 長 協 助 監 督, 另 外 必 須 請 家 長 注 意 夜 間 下 課 放 學 時 間, 若 有 異 常 情 形, 則 直 接 以 電 話 通 知 課 輔 教 師 與 學 校 教 169

176 師, 共 同 注 意 學 生 安 全 學 校 篇 十 四 尋 覓 社 區 資 源 : ( 一 )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班 級 設 置 場 所 以 學 校 或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為 佳, 但 如 學 校 受 限 於 地 理 位 置 原 因, 學 生 返 家 安 全 顧 慮, 可 以 尋 覓 社 區 場 所, 使 學 生 就 近 課 輔, 如 圖 書 館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 二 ) 家 長 委 員 : 社 區 公 共 場 所 之 維 護 與 借 用 需 要 人 力 介 紹 支 援, 可 藉 由 家 長 會 力 量 協 助, 透 過 家 長 會 長 及 社 區 之 家 長 委 員, 可 獲 得 更 多 支 援, 例 如 交 通 接 送 場 地 管 理 等 協 助, 另 外 對 於 家 長 委 員 來 說, 更 可 以 增 加 對 學 校 之 用 心 辦 學 認 同, 擺 脫 以 往 家 長 委 員 給 人 捐 助 金 錢 而 不 辦 學 之 負 面 印 象 ( 三 ) 課 輔 家 長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課 輔 家 長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會 有 更 深 刻 認 識, 也 能 體 諒 學 校 資 源 有 限, 更 能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本 項 計 畫, 在 交 通 接 送 部 分, 除 接 送 學 生 下 課 外, 亦 可 以 接 送 教 學 人 員, 如 此 不 但 減 輕 教 學 人 員 交 通 負 擔, 也 讓 家 長 與 教 師 有 對 話 溝 通 機 會 十 五 彈 性 規 定 : 教 育 部 對 於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方 式 及 內 容 作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但 考 量 學 校 的 屬 性 及 特 殊 需 求, 有 些 規 定 則 授 權 由 縣 市 政 府 依 學 校 需 求 加 以 處 理, 授 權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教 學 人 員 來 源 :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透 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倘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 二 )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人,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惟 確 有 成 班 困 難 之 偏 遠 或 小 型 學 校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編 班 ( 三 ) 大 專 生 之 輔 導 學 生 數 : 每 位 大 專 學 生 以 輔 導 三 人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惟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補 救 教 學 培 訓 課 程 達 18 小 時 以 上 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得 酌 予 放 寬 至 ( 含 )8 人 ( 四 ) 上 課 時 間 :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原 則, 午 休 不 實 施 但 學 校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者, 或 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必 要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抽 離 實 施 效 果 較 佳, 提 報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或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經 家 長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經 費 支 出 : 各 學 校 執 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有 剩 餘 款 時, 可 依 下 列 規 定 作 彈 性 調 配 :. 1.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行 政 費 勞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2.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如 有 剩 餘 款 應 繳 回 3.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剩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170

177 肆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請 各 校 參 酌 使 用 ) 一 行 政 篇 ( 一 )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171 學 校 篇 範 例 一 子 方 案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 ( 一 ) 整 合 本 部 學 習 扶 助 資 源, 以 單 一 方 案 推 動 全 國 補 救 教 學, 彰 顯 教 育 正 義 精 神 ( 二 ) 提 供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之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課 業 補 救 教 學, 以 實 現 弱 勢 關 懷 並 確 保 基 本 學 力 ( 三 )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提 供 國 小 中 均 等 發 展 的 機 會 參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肆 主 辦 單 位 :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伍 承 辦 單 位 : 縣 ( 市 ) 國 民 中 ( 小 ) 學 陸 行 動 策 略 : 一 成 立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二 建 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資 料 三 整 體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四 就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所 需 實 施 分 組 或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五 招 募 並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人 力 資 源 六 募 集 民 間 相 關 經 費 及 資 源 七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柒 實 施 期 間 : 本 計 畫 共 分 四 期 實 施 第 一 期 寒 假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二 期 第 二 學 期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三 期 暑 假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期 第 一 學 期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捌 受 輔 對 象 : 一 般 性 扶 助 方 案 受 輔 對 象 為 未 達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學 習 輔 導 指 標 學 校, 且 兼 具 下 列 二 種 情 形 之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生 : 一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經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二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ㄧ, 另 有 其 他 輔 導 方 案 者 ( 如 已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 以 不 重 複 服 務 為 原 則 : A. 原 住 民 學 生 B.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C.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D.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178 學 校 篇 E.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F.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且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認 定 受 輔 可 提 升 該 生 學 業 成 就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受 輔 學 生 之 學 習 者 ) 三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子 方 案 一 受 輔 對 象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並 以 前 六 項 學 生 為 優 先, 如 均 已 滿 足 需 求,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放 寬, 且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玖 教 學 人 員 : 一 現 職 教 師 二 退 休 教 師 三 大 專 學 生 四 儲 備 教 師 五 其 他 人 員 ( 含 實 習 教 師 ) 拾 實 施 方 式 : 一 編 班 人 數 :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二 編 班 方 式 : 以 抽 離 原 班 進 行 為 原 則 三 上 課 科 目 : 以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及 社 會 五 科 為 原 則, 視 實 際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各 科 授 課 總 節 數 四 實 施 時 間 : 以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為 原 則, 午 休 不 實 施 但 學 校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或 經 專 業 評 估 確 有 必 要 於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抽 離 實 施 效 果 較 佳, 提 報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或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經 家 長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教 學 進 度 : 以 學 生 落 後 進 度 進 行 補 教 教 學 六 申 請 班 級 及 經 費 如 附 件 二 七 辦 理 內 容 : 1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名 冊 如 附 件 一 2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3 診 斷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及 學 習 困 難 4 設 定 補 救 教 學 目 標 5 研 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6 記 錄 及 檢 討 八 每 學 期 及 寒 暑 假 結 束 後 辦 理 成 效 檢 討 會 拾 壹 學 生 獎 勵 措 施 : 拾 貳 獎 勵 : 各 校 依 權 責 視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績 效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拾 叁 經 費 來 源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元,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拾 肆 預 期 成 效 一 配 合 學 生 程 度 教 學,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建 立 學 習 興 趣 及 自 信 心 二 加 強 多 元 學 習 輔 導,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競 爭 力 拾 伍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可, 呈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審 查 後,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172

179 範 例 二 子 方 案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特 定 地 區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學 校 篇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目 的 : ( 一 ) 提 昇 處 境 不 利 學 生 之 教 育 成 就, 確 保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益 ( 二 ) 加 強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拉 進 城 鄉 之 間 差 距 参 辦 理 單 位 : ( 一 )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 二 ) 協 辦 單 位 :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國 小 肆 辦 理 時 間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每 週 小 時 伍 辦 理 地 點 : 國 民 小 學 陸 辦 理 對 象 : 柒 辦 理 方 式 : 一 編 班 方 式 : 以 原 班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班 級 人 數 未 滿 6 人 時, 國 小 採 同 年 段 混 合 編 班, 國 中 採 同 年 級 合 併 編 班 二 學 習 領 域 : 以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等 學 習 領 域 為 限, 進 行 補 助 教 學 三 教 學 進 度 : 以 學 生 落 後 進 度 進 行 補 教 教 學 四 教 學 進 度 表 詳 如 附 件 一 五 辦 理 內 容 : 1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名 冊 如 附 件 一 2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3 診 斷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及 學 習 困 難 4 設 定 補 救 教 學 目 標 5 研 擬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6 記 錄 及 檢 討 七 每 學 期 及 寒 暑 假 結 束 後 辦 理 成 效 檢 討 會 捌 學 生 獎 勵 措 施 : 玖 獎 勵 : 各 校 依 權 責 視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績 效 予 以 敘 獎 鼓 勵 拾 經 費 來 源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元,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拾 壹 預 期 成 效 一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符 獲 得 改 善, 符 合 課 程 標 準 二 加 強 多 元 學 習 輔 導,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提 升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習 競 爭 力 拾 貳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可, 呈 報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審 查 後,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173

180 範 例 三 -1 市 ( 縣 ) 立 國 民 中 學 年 度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 二 ) 市 ( 縣 ) 教 育 局 ( 處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提 高 本 校 低 成 就 學 生 基 本 學 科 之 學 習 能 力, 提 升 基 測 成 績 學 校 篇 ( 二 ) 協 助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興 趣, 縮 減 學 習 落 差 三 學 校 背 景 分 析 : ( 一 ) 本 校 位 於, 為 型 學 校, 學 生 目 前 學 生 人, 普 通 班 班, 特 教 班 一 班, 資 源 班 一 班, 體 育 班 一 班 ( 二 ) 近 幾 年 附 近 新 學 校 紛 紛 成 立, 社 經 背 景 高 的 家 長 將 孩 子 送 至 市 區 新 學 校 就 讀, 相 較 之 下 學 生 程 度 大 幅 滑 落, 學 生 缺 乏 學 習 對 象 ( 三 ) 近 幾 年 新 移 民 子 女 人 數 增 加,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導 致 學 校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經 濟 弱 勢 文 化 弱 勢 家 庭 激 增,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低 落, 缺 乏 自 信 四 受 輔 對 象 :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或 英 文 之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屬 該 科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五 教 學 人 員 : ( 一 )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甄 聘 代 理 教 師 一 名 ( 二 ) 如 依 上 開 辦 法 之 遴 用 順 序 公 告 三 次 ( 含 ) 以 上 未 能 聘 得 適 當 人 選, 將 由 本 校 教 師 兼 任 課 務 六 實 施 方 式 及 內 容 : ( 一 ) 代 理 代 課 費 : 1. 針 對 七 八 九 年 級 英 語 數 學 二 科 實 施 抽 離 式 分 組 教 學, 各 年 級 以 6~12 人 進 編 班, 共 計 3 班 2. 代 理 代 課 費 如 有 剩 餘 應 繳 回 ( 二 ) 行 政 業 務 費 :(6,000 元 3 班 =18,000 元 ) 科 目 年 級 每 週 節 數 英 文 數 學 7 6 英 文 數 學 8 6 英 文 數 學 編 製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補 充 教 材 : 各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依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與 教 學 進 度, 編 製 補 充 教 材, 提 供 學 生 練 習 與 強 化 基 礎 學 科 觀 念 之 機 會 2. 定 期 辦 理 基 礎 學 科 學 習 效 果 評 鑑 : (1)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估 除 了 以 學 校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為 依 據 外, 各 授 課 教 師 於 每 次 定 期 考 查 之 174

181 學 校 篇 前 後, 各 舉 行 一 次 該 科 ( 領 域 ) 之 評 量, 並 做 成 學 生 個 人 紀 錄 與 成 就 分 析, 俾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是 否 進 步 並 做 為 下 一 次 補 充 ( 補 救 ) 教 材 編 製 的 參 考 依 據 (2) 授 課 教 師 編 製 教 學 檔 案, 以 自 我 省 思 教 學 歷 程 3. 辦 理 教 育 與 輔 導 講 座 : (1)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親 職 座 談 會 及 專 題 演 講 ( 年 度 至 少 兩 次 ) (2) 另 於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成 功 人 士 ( 國 中 階 段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但 後 來 發 展 有 成 者 ) 求 學 經 驗 分 享 - 生 涯 輔 導 專 題 講 座,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動 力 與 強 化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目 標 學 生 自 信 心 4. 教 育 輔 導 策 略 研 討 : (1) 成 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成 因 並 評 估 學 生 之 起 點 行 為 (2) 因 應 個 案 程 度 編 寫 教 學 進 度 表 提 供 個 別 化 教 學 (3) 提 供 學 習 成 效 進 步 之 學 習 獎 勵 品,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 每 班 每 學 期 二 人 ) 5.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 (1) 報 局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8 小 時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並 聘 請 種 子 教 師 蒞 校 講 演,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2) 由 本 校 授 課 教 師 分 享 班 級 經 營 之 經 驗 與 進 行 團 體 省 思 6.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 七 預 期 效 果 每 班 每 月 訂 購 國 語 日 報 ( 因 有 注 音 符 號, 增 進 學 生 國 語 文 識 讀 能 力 ) 做 為 平 時 閱 讀 的 讀 本, 或 由 教 師 與 學 生 剪 報 彙 編 為 語 文 補 充 教 材, 並 加 以 附 註 心 得 感 想, 提 升 國 語 文 讀 寫 能 力 ( 一 ) 加 強 低 成 就 學 生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及 自 然 學 科 能 力, 增 強 學 習 自 信 心 ( 二 ) 提 升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降 低 學 習 落 差 ( 三 ) 提 高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八 經 費 來 源 由 教 育 部 全 額 補 助 ( 如 附 件 一 : 經 費 概 算 表 ) 九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送 交 教 育 局 初 審 修 正, 俟 教 育 部 複 審 修 正 後 實 施 175

182 範 例 三 -2 子 方 案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之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提 升 學 校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學 校 篇 壹 依 據 : (1)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2) 縣 ( 市 )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整 體 計 畫 貳 計 畫 目 標 : (1) 藉 由 閱 讀 環 境 的 建 置, 提 升 學 生 的 閱 讀 風 氣 及 能 力, 轉 化 為 對 學 習 的 興 趣 (2) 透 過 閱 讀 增 加 學 生 的 背 景 知 識, 進 而 提 高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基 本 學 科 之 學 習 能 力, 加 強 課 業 教 材 補 充, 降 低 學 習 落 差 参 計 畫 期 程 及 實 施 時 間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肆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及 背 景 分 析 : 一 校 名 : 縣 ( 市 ) 立 國 民 中 學 二 班 級 數 :11 班 普 通 班 8 班 ; 特 教 班 3 班 三 學 生 數 :213 人 四 教 師 人 數 :26 位 ( 含 正 式 代 理 代 課 ) 五 弱 勢 學 童 比 率 : 約 30% 六 地 理 位 置 : 本 校 位 於 縣, 公 路 與 公 路 交 叉 口 為 小 型 偏 遠 學 校, 學 生 主 要 為 客 家 及 泰 雅 族 學 生 組 成, 天 性 淳 厚 學 風 純 樸, 惟 交 通 不 便, 包 含 及 地 區 多 屬 丘 陵 坡 地 地 區, 居 民 社 經 地 位 偏 低, 文 化 刺 激 嚴 重 不 足 家 長 為 維 持 家 計 在 外 工 作 或 為 雙 薪 家 庭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不 彰 學 區 遼 闊, 七 學 生 家 庭 : 本 校 家 長 大 多 屬 於 勞 工 階 級 及 務 農 的 客 家 族 群, 學 力 大 多 集 中 在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居 住 型 態 也 以 三 代 同 堂 的 大 家 庭 居 多, 也 有 少 部 份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和 隔 代 教 養 的 家 庭 許 多 學 生 除 了 學 校 課 業 之 外, 家 庭 與 經 濟 方 面 均 無 力 提 供 其 他 學 習 上 的 輔 助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與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亦 有 待 加 強 八 基 測 成 績 : 家 長 大 多 屬 於 勞 工 階 級 及 務 農 的 客 家 族 群 泰 雅 族 學 生, 家 長 無 多 餘 心 力 可 以 關 注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導 致 本 校 基 測 成 績 並 不 理 想,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PR 值 不 到 30, 實 有 賴 輔 導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成 就 提 供 相 對 弱 勢 地 區 多 元 化 資 源, 確 保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之 受 教 機 會 九 教 師 招 募 :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共 有 11 人, 教 學 與 行 政 工 作 量 大 ; 且 地 處 偏 遠, 招 募 代 理 教 師 不 易, 流 動 率 又 高, 人 才 不 易 留 住 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對 象 : 一 針 對 一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進 行 抽 離 式 分 組 教 學 二 學 生 成 績 在 班 上 後 百 分 之 35 者, 皆 為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之 對 象 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內 容 : ( 一 )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補 充 教 材 176

183 學 校 篇 (1) 國 語 文 部 分 : 善 用 圖 書 館 藏 書, 利 用 讀 報 ( 國 語 日 報 ) 詩 詞 吟 唱 等, 增 加 其 語 文 能 力, 以 及 閱 讀 力 (2) 英 語 文 部 分 : 購 買 適 當 英 語 教 學 教 材, 補 充 教 學 資 源 ( 報 章 雜 誌 英 文 老 歌 教 學 英 語 閱 讀 ) 提 升 學 習 慾 望, 運 用 各 式 方 法 學 習 英 文 (3) 數 學 科 部 分 : 選 擇 適 當 學 習 教 材, 配 合 學 校 進 度,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強 化 學 習 效 果 ( 二 ) 基 礎 學 科 學 習 效 果 評 鑑 (1) 學 期 中 課 堂 上, 教 師 會 根 據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做 適 當 的 評 量, 隨 時 檢 測 其 學 習 成 效 (2) 搭 配 教 務 處 辦 理 知 定 期 學 評 量, 和 上 學 期 作 比 對, 由 教 務 處 和 任 課 老 師 討 論, 作 為 輔 導 學 生 之 學 習 策 略 改 進 之 依 據 ( 三 ) 教 育 輔 導 策 略 (1) 教 師 能 力 提 升 部 分 : 由 教 務 處 及 校 長 與 任 課 教 師 充 分 討 論 教 學 策 略 與 目 標 (2) 教 務 處 定 期 查 閱 教 室 日 誌,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並 隨 時 與 任 課 老 師 溝 通 協 調 教 學 策 略 與 方 法 (3) 請 學 生 填 寫 回 饋 單,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時 的 困 難 與 需 求, 作 為 課 程 調 整 方 案 之 依 據 (4) 期 中 及 期 末 請 家 長 填 寫 問 卷, 了 解 學 生 因 本 計 畫 學 習 前 後, 有 哪 些 期 望 或 改 變, 作 為 未 來 課 程 計 畫 設 計 之 依 據 柒 教 師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一 代 理 教 師 : 1. 分 組 教 學 : 每 週 20 節, 針 對 二 三 年 級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三 科, 每 科 一 節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科 目 年 級 班 級 數 每 週 合 計 節 數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數 學 英 語 自 然 數 學 課 後 輔 導 : 每 週 5 節, 針 對 一 二 三 年 級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及 社 會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二 現 職 教 師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及 社 會 現 職 合 格 教 師 擔 任 寒 暑 假 及 學 期 中 課 後 鐘 點 補 救 教 學 三 代 理 代 課 費 : 相 關 經 費 應 核 實 支 領, 如 有 賸 餘 款 全 數 繳 回 177

184 捌 教 師 授 課 品 質 管 理 : 一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178 學 校 篇 (1) 每 學 期 中 及 假 期 中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增 能, 並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進 修, 提 昇 教 師 素 質, 充 實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2) 激 勵 教 師 善 用 方 法 技 巧, 促 進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提 高 學 生 參 與 感, 進 而 提 升 學 習 動 機 與 效 果 二 製 作 教 學 檔 案 : 請 各 教 師 製 作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蒐 集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並 請 教 師 透 過 教 學 省 思, 個 別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提 供 傳 承 教 學 經 驗 三 定 期 巡 堂 紀 錄 : 由 承 辦 人 員 每 日 安 排 主 任 組 長 定 期 巡 堂, 觀 察 教 師 課 輔 上 課 情 形 四 召 開 期 初 說 明 會 : 於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時, 向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宣 導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之 精 神 與 內 涵 五 召 開 期 末 檢 討 會 : 於 期 末 檢 討 會 時, 請 課 輔 教 師 提 出 問 題 與 學 校 教 師 對 話, 針 對 教 學 上 的 問 題 或 是 學 生 的 個 別 學 習 障 礙 討 論, 以 求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六 學 生 心 得 回 饋 : 請 學 生 定 期 填 寫 心 得 回 饋 表, 重 視 學 生 自 我 省 思 回 饋, 改 進 學 校 行 政 及 課 輔 教 師 未 發 現 之 盲 點, 並 且 對 於 教 學 認 真 教 師, 給 予 鼓 勵 回 饋 玖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管 理 : 一 學 習 情 形 統 計 表 : 使 用 教 育 部 頒 之 學 習 情 形 統 計 表, 了 解 學 生 成 績 進 步 情 形 作 業 完 成 情 形 及 學 習 態 度 改 變 情 形 三 大 類 二 學 生 點 名 表 及 上 課 日 誌 三 電 話 追 蹤 : 學 校 承 辦 處 室 及 導 師 定 期 電 話 聯 絡 教 學 人 員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並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進 行 家 庭 電 話 訪 問 或 依 照 學 習 進 度 調 整 班 級 四 導 師 協 助 : 班 級 導 師 較 能 夠 掌 握 個 別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也 能 夠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而 不 至 於 參 加 課 輔 視 為 弱 勢 學 生 標 籤, 故 班 級 導 師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與 出 缺 席 掌 握, 比 行 政 承 辦 人 員 更 能 清 楚 了 解, 若 能 獲 得 班 級 導 師 密 切 協 助, 將 能 使 行 政 人 員 減 輕 負 擔, 對 於 弱 勢 學 生 照 顧 也 能 充 滿 更 多 細 緻 的 關 懷 五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 教 學 人 員 可 以 建 立 學 生 個 人 學 習 檔 案, 一 方 面 為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形,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當 作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策 略 參 考 六 獎 懲 辦 法 : 由 補 救 教 學 教 師 製 作 學 習 優 良 集 點 卡, 對 於 表 現 優 良 學 生, 將 給 予 不 定 期 獎 賞 拾 其 他 ( 親 職 教 育 ) (1) 每 學 期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2 場 次, 合 計 4 場 次, 提 升 父 母 教 養 能 力 (2) 提 高 學 生 及 家 長 對 學 校 的 認 同 感 和 信 任 度, 以 達 親 師 間 合 作 無 礙 之 理 想 (3) 幫 助 弱 勢 家 長 在 傳 統 與 現 代 化 變 遷 過 程 中, 增 進 自 我 瞭 解 與 自 我 肯 定, 並 提 昇 親 職 教 養 效 能 拾 壹 經 費 來 源 : 由 教 育 部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PR 提 升 方 案 全 額 補 助 拾 貳 預 期 效 益 : ( 一 ) 提 升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及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降 低 學 習 落 差 ( 二 ) 改 善 學 校 讀 書 風 氣, 善 用 學 生 在 校 與 課 餘 時 間 ( 三 ) 奠 定 弱 勢 科 目 學 習 基 礎, 引 發 學 習 興 趣 與 動 機

185 ( 四 ) 培 養 良 好 學 習 態 度 與 習 慣, 強 化 基 本 學 習 能 力 學 校 篇 拾 叁 經 費 概 算 表 名 稱 單 位 單 價 數 量 總 額 說 明 教 師 鐘 點 費 20 節 / 週 *3 班 *4 週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講 師 費 講 座 資 料 費 雜 支 總 計 拾 肆 教 學 人 員 獎 勵 與 表 揚 : 辦 理 此 項 計 畫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學 績 優 人 員 報 請 縣 府 核 定 後 依 法 敘 獎 拾 伍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同 意 轉 陳 縣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承 辦 人 : 主 任 : 主 計 : 校 長 179

186 ( 二 ) 行 政 分 工 及 執 行 事 項 紀 錄 範 例 一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名 冊 執 掌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主 任 委 員 校 長 督 導 統 籌 工 作 推 展 總 幹 事 教 務 主 任 課 後 輔 導 課 程 規 劃 及 執 行 組 員 學 務 主 任 協 助 學 生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組 員 總 務 主 任 1 提 供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2 經 費 統 籌 採 購 組 員 輔 導 主 任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事 宜 組 員 會 計 主 任 經 費 核 銷 管 控 組 員 教 學 組 長 協 助 課 後 輔 導 課 程 執 行 組 員 註 冊 組 長 協 助 學 生 成 績 分 析 組 員 設 備 組 長 協 助 教 學 設 備 支 援 組 員 輔 導 組 長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事 宜 組 員 生 教 組 長 協 助 學 生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組 員 教 師 代 表 協 助 推 動 教 學 事 宜 組 員 教 師 代 表 協 助 推 動 教 學 事 宜 180

187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紀 錄 注 意 事 項 各 項 表 件 說 明 及 學 校 建 檔 資 料 建 議 如 下 : 項 次 名 稱 說 明 1 實 施 計 畫 學 校 申 請 經 費 時 使 用 2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名 冊 申 請 經 費 時, 請 組 成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並 將 小 組 名 單 附 在 計 畫 中 3 受 輔 導 學 生 名 冊 學 期 初 建 立, 每 次 段 考 後 更 新 資 料 4 參 加 學 生 名 冊 網 路 上 填 寫 5 授 課 師 資 一 覽 表 各 期 開 辦 前 填 寫 及 上 網 填 報 6 教 學 課 程 計 畫 各 期 開 辦 前 填 寫 7 教 學 日 誌 上 課 期 間 填 寫, 可 作 為 教 師 簽 到 8 學 生 出 缺 席 紀 錄 表 開 課 期 間 每 次 上 課 填 寫, 可 記 錄 學 生 出 缺 席 狀 況 9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紀 錄 表 開 班 前 及 開 班 後 填 寫 10 大 專 生 授 課 狀 況 紀 錄 表 開 辦 中 填 寫 11 大 專 生 輔 導 紀 錄 表 開 辦 中 填 寫 12 活 動 照 片 每 期 開 辦 中 拍 攝, 每 期 至 少 4 張 13 各 期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 各 期 辦 理 結 束 後 填 寫 14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統 計 一 覽 表 各 期 辦 理 結 束 後, 上 網 填 寫 15 教 學 人 員 進 用 情 形 統 計 一 覽 表 各 期 辦 理 結 束 後, 上 網 填 寫 181

188 ( 三 ) 學 生 資 料 調 查 表 範 例 一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資 料 調 查 表 ( 請 原 班 導 師 填 寫 ) 學 生 姓 名 班 級 年 班 監 護 人 姓 名 關 係 連 絡 電 話 1. 與 小 朋 友 同 住 的 家 人, 共 ( ) 人 ( 請 寫 出 稱 謂 即 可 ) 父 母 親 的 婚 姻 關 係 同 住 ( 若 非, 請 勾 選 左 列 項 目 ) 分 住 現 與 何 人 同 住 ( ) 分 居 現 與 何 人 同 住 ( ) 其 他 原 因 : ( ) 3. 母 親 是 否 為 外 籍 配 偶? 4. 父 母 是 否 有 一 方 為 原 住 民? 是, 國 籍 :( ) 否 是,( 否 ) 族 5.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富 裕 小 康 普 通 清 寒 低 收 入 戶 ( 有 證 明 者 ) 6. 小 朋 友 是 否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是, 手 冊 名 稱 :( ) 否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前 起 點 行 為 國 語 數 學 英 語 其 他 補 充 資 料 級 任 老 師 : 主 任 : 校 長 : 182

189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受 輔 學 生 意 願 調 查 及 名 冊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符 合 條 件 學 生 調 查 表 學 校 奉 准 執 行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請 班 級 導 師 依 下 列 條 件 提 供 合 乎 規 定 之 學 生 參 加 參 加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如 : 一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線 上 評 量 測 驗, 經 標 準 化 測 驗 結 果, 百 分 等 級 未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者 二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ㄧ, 另 有 其 他 輔 導 方 案 者 ( 如 已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 以 不 重 複 服 務 為 原 則 : ( 一 ) 原 住 民 學 生 ( 二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 三 )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 四 )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 五 )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 六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包 括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為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並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 三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 例 如 因 重 大 傷 病 懷 孕 等 因 素 課 業 落 後, 返 校 後 需 給 予 補 救 教 學 者 ), 以 不 超 過 子 方 案 一 受 輔 對 象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並 以 上 開 六 項 之 學 生 為 優 先, 如 均 已 滿 足 需 求,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放 寬, 且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班 級 學 生 姓 名 身 份 別 ( 填 代 號 ) 學 習 成 就 概 況 ( 概 述 ) 填 報 者 : 年 級 導 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3

190 學 校 篇 範 例 三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名 冊 編 號 學 生 姓 名 原 就 讀 班 級 家 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184

191 ( 四 )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表 範 例 一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師 資 一 覽 表 執 行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序 號 身 份 別 授 課 年 級 / 班 別 姓 名 性 別 畢 業 ( 肄 ) 業 學 校 教 授 科 目 說 明 : 身 份 別 一 欄 請 填 代 碼 : 1. 現 職 教 師 2. 退 休 教 師 3. 大 專 學 生 4. 儲 備 教 師 5.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185

192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進 用 大 專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性 別 就 讀 系 所 緊 急 聯 絡 人 擔 任 年 班 教 授 科 目 個 人 簡 要 描 述 186

193 ( 五 ) 開 課 通 知 單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開 課 通 知 單 親 愛 的 家 長 : 感 謝 您 長 久 對 學 校 的 支 持, 使 學 校 得 以 穩 定 地 成 長, 本 年 度 為 加 強 學 子 之 競 爭 力,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繼 續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強 本 校 學 生 的 國 語 數 學 能 力 ( 年 級 另 加 英 語 課 程 ), 各 年 級 6 人 以 上 即 可 開 班, 每 班 人 數 不 超 過 12 人, 所 有 師 資 課 程 費 用 由 教 育 部 支 付, 歡 迎 貴 子 弟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本 計 畫, 以 下 就 本 學 期 開 課 時 間 做 一 說 明 : 實 施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班 別 上 課 天 數 上 課 時 間 備 註 低 年 級 班 中 年 級 班 高 年 級 班 備 註 : 開 班 時 間 為 上 述 時 間, 若 有 調 整 另 行 通 知 若 有 問 題, 歡 迎 隨 時 洽 詢 本 校, 聯 絡 專 線 : - - 報 名 表 暨 家 長 同 意 書 ( 請 於 月 日 星 期 前 將 本 報 名 表 交 給 班 導 師, 以 便 統 計 人 數 ) 年 班 號 姓 名 : 家 長 簽 名 : 187

194 ( 六 ) 班 級 課 程 表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第 期 課 程 表 上 課 班 別 : 上 課 教 室 : 節 次 時 間 1 一 二 三 四 五 上 課 學 生 名 單 編 號 班 級 姓 名 上 課 教 師 -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 數 學 - 大 專 生 - 英 語 ( 文 ) - 大 專 生 - 國 語 ( 文 ) 188

195 ( 七 ) 巡 堂 紀 錄 表 ( 參 考 使 用 ) 學 校 篇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巡 堂 紀 錄 表 第 週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日 期 月 日 月 日 節 次 第 節 第 節 班 級 年 班 年 班 上 課 課 程 任 課 教 師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事 實 紀 錄 備 註 處 室 會 簽 善 用 教 具 媒 體 優 可 劣 其 他 : 教 務 處 : 教 學 認 真 生 動 活 潑 優 可 劣 師 生 互 動 良 好 優 可 劣 不 按 課 表 上 課 教 學 精 神 優 可 劣 班 級 管 理 優 可 劣 室 外 課 遲 到 ( 遲 到 分 ) 早 退 189 訓 導 處 : 總 務 處 : 專 心 聽 講 氣 氛 活 潑 互 動 良 好 其 他 : 違 規 學 生 名 單 : 分 組 學 習 正 常 看 課 外 書 瞌 睡 嬉 戲 禮 節 秩 序 不 周 使 用 手 機 擅 離 教 室 輔 導 室 : 師 生 衝 突 整 潔 不 佳 室 外 課 電 源 未 關 善 用 教 具 媒 體 優 可 劣 其 他 : 教 務 處 : 教 學 認 真 生 動 活 潑 優 可 劣 師 生 互 動 良 好 優 可 劣 不 按 課 表 上 課 教 學 精 神 優 可 劣 班 級 管 理 優 可 劣 室 外 課 遲 到 ( 遲 到 分 ) 早 退 專 心 聽 講 氣 氛 活 潑 互 動 良 好 其 他 : 違 規 學 生 名 單 : 分 組 學 習 正 常 看 課 外 書 瞌 睡 嬉 戲 禮 節 秩 序 不 周 使 用 手 機 擅 離 教 室 師 生 衝 突 整 潔 不 佳 室 外 課 電 源 未 關 巡 堂 人 員 : 教 學 組 長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 訓 導 處 : 總 務 處 : 輔 導 室 :

196 學 校 篇 ( 八 ) 大 專 生 授 課 狀 況 及 輔 導 紀 錄 表 範 例 一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大 專 生 授 課 狀 況 紀 錄 表 一 大 專 生 教 學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大 專 生 姓 名 就 讀 院 校 授 課 期 別 授 課 年 級 授 課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二 授 課 狀 況 紀 錄 表 觀 察 項 目 表 現 程 度 優 良 滿 意 待 改 進 一 品 德 操 守 1. 言 行 舉 止 態 度 合 宜 2. 沒 有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二 敬 業 精 神 1. 積 極 負 責 上 班 守 時 2. 虛 心 請 教 勇 於 改 進 三 人 際 溝 通 1. 與 教 職 員 融 洽 相 處 2. 與 家 長 間 溝 通 得 宜 四 教 學 能 力 1. 口 語 表 達 學 生 接 受 2. 教 學 內 容 過 程 清 處 五 學 生 輔 導 1.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2. 經 常 讚 美 鼓 勵 學 生 紀 錄 日 期 : 輔 導 教 師 : 處 室 主 管 : 校 長 : 190

197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人 員 大 專 生 輔 導 紀 錄 表 大 專 生 姓 名 輔 導 日 期 授 課 期 別 第 期 授 課 年 級 授 課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輔 導 紀 錄 意 見 及 建 議 事 項 輔 導 教 師 : 處 室 主 管 : 校 長 : 191

198 ( 九 )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施 測 通 知 單 學 校 篇 篩 選 追 蹤 輔 導 轉 銜 施 測 通 知 單 各 位 老 師 :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轉 銜, 將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 時 舉 行 後 測, 煩 請 通 知 貴 班 學 生 ( 名 單 如 下 )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攜 帶 鉛 筆 盒 紙 張 前 往 室 準 時 參 加 請 勿 遲 到 造 成 您 的 不 便, 敬 請 原 諒! 處 敬 上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各 位 老 師 :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轉 銜, 將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 時 舉 行 後 測, 煩 請 通 知 貴 班 學 生 ( 名 單 如 下 ) 於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攜 帶 鉛 筆 盒 紙 張 前 往 室 準 時 參 加 請 勿 遲 到 造 成 您 的 不 便, 敬 請 原 諒! 處 敬 上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班 級 姓 名 192

199 ( 十 )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部 份 )( 參 考 使 用 )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成 效 ( 質 化 部 份 ) 執 行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成 果 分 享 ( 請 簡 略 敘 述 過 程 或 參 與 成 員 回 饋 ) 具 特 色 部 分 需 改 進 部 分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事 項 193

200 ( 十 一 )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 參 考 使 用 )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活 動 照 片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說 明 : 194

201 二 教 學 篇 ( 一 ) 教 學 課 程 計 畫 範 例 一 ( 參 考 使 用 ) 學 校 篇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設 計 學 生 姓 名 班 級 授 課 老 師 學 生 背 景 資 料 描 述 學 生 起 點 能 力 描 述 ( 前 測 實 施 ) 課 程 設 計 ( 第 一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二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三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四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課 程 設 計 ( 第 五 週 ) 學 習 反 應 描 述 檢 核 人 員 簽 章 校 長 簽 章 195

202 學 校 篇 範 例 二 ( 參 考 使 用 )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計 畫 暨 日 誌 班 別 年 班 教 授 科 目 範 例 :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教 學 者 授 課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學 生 人 數 人 授 課 總 節 數 節 範 例 : 本 期 的 教 學 目 標 如 下 : 1. 學 生 熟 練 注 音 符 號 的 拼 音 1-1 認 識 37 個 注 音 符 號 教 學 計 畫 1-2 學 會 基 本 的 注 音 拼 讀 摘 要 1-3 學 會 辨 讀 四 聲 1-4 熟 練 結 合 韻 的 拼 讀 2. 學 生 能 夠 獨 自 朗 讀 1 上 版 國 語 課 本 1-6 課 課 文 3. 學 生 能 夠 閱 讀 初 級 繪 本, 並 說 出 故 事 大 意 4. 學 期 結 束 前 讀 完 球 球 看 世 界 系 列 繪 本 6 本 輔 導 者 日 期 時 間 教 學 內 容 摘 要 評 量 方 式 簽 章 範 例 : ( 四 ) 範 例 : 13:30-15:00 範 例 : 目 標 1-1, 使 用 注 音 符 號 表, 指 導 學 生 聲 母 的 讀 法 範 例 : 全 班 朗 讀 個 別 朗 讀 備 註 196

203 補 救 能 力 ( 指 標 ) 前 測 結 果 ( 二 ) 學 生 能 力 成 長 記 錄 表 補 救 歷 程 補 救 日 期 及 時 間 3/ 後 測 成 績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教 學 方 法 : 演 示 教 學 學 習 單 習 寫 試 卷 習 寫 其 它 ( 實 是 物 操 作 等 )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 佳 尚 可 其 他 ( ) 否 該 能 力 是 否 通 過 輔 導 教 師 教 學 記 錄 學 校 篇 197

204 學 校 篇 ( 三 ) 學 生 回 饋 表 範 例 一 縣 ( 市 ) 國 中 ( 小 )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回 饋 單 親 愛 的 小 朋 友 : 你 好! 看 到 你 的 努 力 學 習, 真 是 不 錯, 值 得 大 家 為 你 鼓 勵 與 加 油, 現 在 學 校 很 想 知 道 你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的 學 習 狀 況 及 參 加 的 一 些 想 法 和 感 受, 希 望 進 而 提 供 學 校 日 後 修 正 調 整 的 參 考 依 據 回 饋 單 每 一 題 都 要 作 答, 每 一 題 只 能 勾 選 一 個 答 案, 請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打, 最 後 祝 福 各 位 同 學 百 尺 竿 頭, 更 進 一 步 一 課 程 內 容 01.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老 師 會 指 導 我 不 會 的 題 目 到 學 會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為 止 02. 我 喜 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方 式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3. 我 可 以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內 容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二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老 師 與 同 學 的 關 係 04. 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老 師 講 話 時, 我 會 很 緊 張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5. 我 覺 得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老 師 很 關 心 我, 也 會 給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我 一 些 鼓 勵 06. 我 喜 歡 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老 師 的 課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07. 我 可 以 和 其 他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同 學 相 處 融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洽 且 愉 快 三 家 長 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看 法 08. 父 母 親 對 於 我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課 後 輔 導 的 學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習 情 況 十 分 關 心 09. 父 母 親 非 常 贊 成 我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四 個 人 學 習 態 度 11. 我 喜 歡 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課 後 輔 導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2. 課 業 上 有 問 題 時, 我 會 請 教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上 課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老 師 13. 自 從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在 學 校 的 表 現 逐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漸 有 進 步 14.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對 國 語 的 學 習 更 有 興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趣, 也 更 有 信 心 15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後, 我 對 數 學 的 學 習 更 有 興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趣, 也 更 有 信 心 16.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至 今, 我 的 國 語 成 績 有 進 步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7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至 今, 我 的 數 學 成 績 有 進 步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8. 我 能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老 師 交 代 的 國 語 作 業 或 學 習 單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19. 我 能 完 成 補 救 教 學 老 師 交 代 的 數 學 作 業 或 學 習 單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五 綜 合 回 應 20.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會 再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的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 ) 對 ( ) 不 知 道 ( ) 錯 案 課 後 輔 導 班 承 辦 人 : 校 長 : 198

205 學 校 篇 ( 四 ) 授 課 教 師 自 我 評 量 表 縣 ( 市 ) 年 度 國 中 ( 小 ) 第 期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授 課 教 師 ( 含 大 專 生 ) 自 我 評 量 表 自 評 日 期 : 年 月 日 服 務 學 校 授 課 教 師 班 別 教 授 科 目 數 學 國 語 英 語 服 務 期 間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內 容 1. 教 學 前 充 分 的 準 備 教 學 設 計 2. 能 掌 握 教 學 目 標 3. 能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時 間 4. 引 起 動 機 方 式 恰 當 5.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進 行 教 學 教 學 6. 能 編 制 不 同 教 材 作 業 方 法 與 技 巧 7. 善 用 發 問 技 巧 引 發 討 論 8. 妥 善 使 用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9. 能 建 立 班 級 常 規, 激 發 自 治 班 級 經 營 10.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1. 善 用 增 強 原 則 以 維 持 良 好 行 為 12. 具 體 明 確 清 晰 的 口 語 表 達 教 學 互 動 13. 適 當 運 用 肢 體 語 言, 造 成 良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14. 能 專 注 傾 聽 學 生 的 表 達 班 級 氛 圍 學 生 回 饋 其 他 15. 能 重 視 個 別 差 異 16. 能 建 立 溫 暖 和 諧 的 班 級 氣 氛 17. 能 接 納 學 生 的 不 同 意 見 18. 學 生 對 學 習 內 容 有 興 趣 19.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認 真 20. 學 生 的 學 習 有 成 效 21. 學 生 能 表 現 出 思 考 創 造 能 力 22. 學 生 學 習 後, 成 長 測 驗 成 績 有 進 步 評 量 內 容 : ( 一 ) 評 量 者 為 本 人 ( 二 ) 請 在 表 現 程 度 的 等 級 下 打 V, 並 補 充 說 明 之 優 良 表 現 程 度 普 通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差 劣 補 充 說 明 199

206 學 校 篇 三 班 級 經 營 篇 ( 一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親 愛 的 家 長, 您 好 : 給 家 長 的 一 封 信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極 力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用 以 幫 助 因 家 庭 環 境 等 因 素 造 成 課 業 表 現 落 差 的 學 生,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照 顧 與 學 習 機 會, 而 此 方 案 亦 受 到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與 肯 定 學 校 亦 十 分 希 望 能 夠 幫 助 這 群 弱 勢 的 孩 子 們, 讓 他 們 能 在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幫 助 下, 培 養 正 確 的 學 習 態 度 和 讀 書 方 法, 努 力 認 真, 使 得 學 習 更 進 步 今 年 學 校 會 繼 續 為 學 生 進 行 課 後 補 救 輔 導, 每 班 以 十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不 得 低 於 六 人,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全 額 補 助, 家 長 不 需 再 繳 額 外 的 費 用 以 下 為 開 課 的 科 目 與 上 課 時 間 : * 輔 導 課 程 ( 預 定 年 月 日 開 課 ):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理 化 年 級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 上 課 時 間 ( 視 排 課 情 形 決 定 上 課 天 數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7:20-18:05 星 期 六 8:20-10:00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是 一 顆 希 望 的 種 子, 孩 子 們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我 們 老 師 和 家 長 們 多 一 點 的 關 懷 鼓 勵 或 協 助 期 盼 您 能 熱 情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此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改 善 學 習 落 差, 營 造 我 的 未 來 不 是 夢! 國 中 ( 小 ) 處 敬 上 200

207 學 校 篇 ( 二 )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給 學 生 的 一 封 信 親 愛 的 同 學, 你 好 : 恭 喜 你! 報 名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的 課 程 被 錄 取 了 教 育 部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希 望 幫 助 同 學 在 課 業 的 表 現 上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關 懷 與 學 習 的 機 會 而 學 校 配 合 此 方 案, 為 同 學 進 行 課 後 補 救 輔 導 希 望 能 夠 即 時 的 幫 助 同 學, 使 同 學 學 會 良 好 的 讀 書 方 法 和 態 度, 提 升 學 習 興 趣 教 育 部 對 同 學 們 的 照 顧 與 關 愛, 希 望 同 學 們 能 感 恩 惜 福 亦 希 望 你 對 於 課 業 學 習 能 更 努 力 認 真, 使 自 己 的 學 科 更 進 步, 在 校 內 的 學 習 更 愉 快 祝 平 安 快 樂 國 中 ( 小 ) 處 上 201

208 資 源 篇

209 壹 常 見 問 題 集 資 源 篇 一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 一 )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FAQ Q1: 開 班 年 度 經 費 申 請 填 報 流 程 為 何? 開 班 年 度 經 費 申 請 填 報 流 程 說 明 : (1) 請 先 完 成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操 作 (2) 完 成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 確 實 填 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3)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規 劃 預 計 開 課 的 班 級 學 生 及 教 師 (4)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線 上 申 請 之 開 班 規 畫 原 則 : 因 為 申 請 經 費 階 段, 一 位 學 生 只 能 加 入 一 個 班 級, 不 能 跨 班 勾 選, 故 盡 量 避 免 依 科 目 開 班, 可 減 少 學 生 跨 班 需 求, 待 經 費 核 定 後, 學 校 即 可 以 實 際 申 請 到 之 經 費 調 整 規 劃, 可 依 科 目 開 班 學 生 亦 可 跨 班 勾 選 ( 此 限 制 係 以 不 重 複 資 源 為 原 則 經 費, 使 經 費 獲 得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故 依 據 目 標 學 生 人 數 需 求, 可 申 請 之 經 費 也 有 相 對 的 上 限 )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2: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 學 生 身 份 資 料 統 計, 是 全 校 數? 還 是 目 標 學 生 數 呢?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部 分, 需 要 填 入 的 是 全 校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人 數, 非 只 有 接 受 輔 導 的 弱 勢 學 生 數 Q3: 學 生 若 符 合 多 重 身 份, 如 何 選 擇 分 類? 請 擇 一 分 類, 優 先 順 序 可 依 類 別 順 序 為 :(1) 原 住 民 學 生 (2)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3)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子 女 (4) 低 收 入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5) 隔 代 教 養 及 家 庭 失 功 能 子 女 ( 包 括 單 親 ) (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7) 其 他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有 需 要 之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弱 勢 國 中 小 學 生, 例 如 :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1)(4) 之 身 份 類 別, 可 由 承 辦 老 師 自 行 選 擇 一 分 類 ( 需 與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身 分 一 致 ) Q4: 已 申 請 一 期 之 經 費, 想 申 請 另 一 期 經 費 時, 已 無 學 生 可 選, 不 知 如 何 處 理? 舉 例 說 明 : 欲 開 一 個 班 級, 本 班 學 生 有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五 位 同 學, 本 班 預 計 開 課 期 別 有 寒 假 第 一 學 期 以 及 暑 假, 該 如 何 填 報? 亦 即 若 已 經 開 了 寒 假 的 課 程, 現 在 要 再 建 立 新 班 級 開 第 一 學 期 的 課, 但 這 五 個 學 生 已 經 被 系 統 帶 入 寒 假 的 班, 是 否 就 沒 有 學 生 可 以 選 了? 正 確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1. 點 選 建 立 新 班 級 2. 點 選 新 增 學 生 : 勾 選 本 班 學 生 : 甲 乙 丙 丁 戊 3. 點 選 新 增 教 師 : 新 增 寒 假 上 課 教 師 - 大 專 學 生 *6 節 現 職 教 師 *18 節, 寒 假 授 課 老 師 新 增 完 畢 ( 至 此 仍 未 完 成 開 班, 尚 有 以 下 4 步 驟 ) 4. 再 次 新 增 教 師 : 把 第 一 學 期 的 老 師 也 帶 進 來, 退 休 老 師 20 節 大 專 學 生 *8 節, 第 一 學 期 授 課 老 師 也 新 增 完 畢 了 202

210 5. 再 次 新 增 教 師 : 最 後 把 暑 假 的 老 師 也 按 上 述 步 驟 新 增 完 畢 即 可 6. 您 可 看 到 本 班 三 個 期 別 都 列 出 來 了! 7. 再 選 擇 科 目, 即 可 完 成 開 班! 資 源 篇 原 則 上, 經 費 申 請 係 以 班 為 單 位, 一 個 班 可 能 只 要 申 請 第 一 學 期 開 課, 或 是 四 個 期 別 皆 需 開 課, 不 管 此 班 欲 申 請 幾 個 期 別 幾 個 老 師 幾 門 課, 皆 須 在 此 班 同 一 個 開 班 規 畫 表 之 頁 面 中 完 成 填 報 Q5: 申 請 開 班 的 資 料 送 審 後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如 何 退 回 更 改? 縣 市 尚 未 審 核 前, 可 自 行 抽 回 修 改, 若 無 抽 回 按 鈕, 狀 態 為 審 核 中, 則 需 聯 繫 縣 市 教 育 處 ( 局 )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剔 退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Q1: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流 程 為 何?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符 合 雙 重 指 標 學 生 人 數 不 應 大 於 全 校 各 類 弱 勢 學 生 人 數 (2) 如 需 修 改 全 校 各 類 弱 勢 學 生 人 數 請 由 線 上 申 請 的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進 入 修 改 (3) 雙 重 指 標 係 指 符 合 弱 勢 身 份 且 為 學 習 低 成 就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2: 已 加 入 開 課 班 級 之 學 生 資 料 臨 時 又 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了, 要 如 何 刪 除 實 際 受 輔 學 生 資 料 維 護 中 該 生 的 資 料 呢? 資 料 尚 未 送 審 或 是 可 自 行 抽 回 時, 可 直 接 至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班 級 列 表 中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進 入 班 級 資 料 頁 面 後, 刪 除 班 級 裡 的 該 生 資 料 或 於 該 期 課 程 結 束 後, 若 教 育 處 ( 局 ) 已 審 核, 則 需 請 教 育 處 ( 局 ) 剔 退 後 方 能 執 行 上 述 動 作 ; 或 直 接 於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時, 使 用 學 生 異 動 功 能, 將 學 生 剔 除 Q3: 請 問 期 中 有 新 學 生 加 入 舊 學 生 退 出, 系 統 資 料 如 何 修 正? 資 料 尚 未 送 審 或 是 可 自 行 抽 回 時, 可 直 接 至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班 級 列 表 中 點 選 編 輯 按 鈕, 進 入 班 級 資 料 頁 面 後 進 行 更 換, 若 教 育 處 ( 局 ) 已 審 核, 則 需 請 教 育 處 ( 局 ) 剔 退 後 方 能 執 行 上 述 動 作 ; 或 直 接 於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時, 使 用 學 生 異 動 功 能, 將 學 生 剔 除 或 加 入 Q4: 如 何 確 認 是 否 已 將 開 班 資 料 成 功 送 審? 請 承 辦 人 確 認 審 核 狀 態, 若 為 待 審 核 中 教 育 處 ( 局 ) 已 確 認 或 已 核 定, 則 表 示 開 班 完 成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未 送 審, 則 表 示 開 班 送 審 動 作 尚 未 完 成 ;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已 凍 結 則 表 示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申 請, 縣 市 已 完 成 整 體 計 畫 核 定, 請 聯 絡 教 育 處 ( 局 ) Q5: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選 項 中, 本 期 不 開 班 的 選 項 呈 現 反 白 以 致 於 無 法 點 選? 若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有 不 小 心 點 選 到 新 增 班 級, 然 後 又 按 取 消, 或 直 接 點 其 他 連 結, 系 統 會 為 此 班 級 建 立 一 個 暫 存 檔, 請 您 確 認 班 級 列 表 中, 沒 有 任 何 班 級 ( 含 未 完 成 ), 如 果 有, 請 先 刪 除, 本 期 不 開 班 即 可 顯 示, 若 此 操 作 仍 無 法 為 您 解 決 問 題, 可 直 接 撥 專 線 聯 繫 專 任 助 理 Q6: 開 班 至 上 限 的 72 小 時, 但 經 費 仍 有 餘 額 該 如 何 解 決? 剩 餘 經 費 之 運 用 : 203

211 資 源 篇 (a) 鐘 點 費 教 材 編 輯 費 活 動 費 如 有 剩 餘, 得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b) 行 政 費 勞 健 保 費 提 撥 勞 退 金 或 交 通 費 如 有 剩 餘, 學 校 得 研 擬 計 畫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同 意 後 用 於 同 年 度 各 期 別 之 加 課, 其 節 數 不 受 全 年 度 最 多 244 節 之 限 制 Q7: 某 期 別 需 求 數 的 經 費 與 預 估 數 的 經 費 不 符 合 因 實 際 開 班 後, 可 能 聘 用 的 教 師 身 分 不 同 上 課 節 數 不 同, 會 有 相 關 費 用 (Ex: 勞 健 保 鐘 點 費 ) 的 出 入, 需 求 數 僅 為 參 考, 預 估 數 是 要 提 醒 學 校 端, 可 能 會 需 要 動 支 的 經 費, 請 確 認 實 際 動 支 的 金 額, 不 會 超 支 即 可 Q8: 完 成 開 班 後, 發 現 系 統 帶 出 的 預 估 數, 和 老 師 估 算 的 經 費 落 差 很 大 請 檢 查 節 數 是 否 輸 入 錯 誤, 正 確 程 序 為 下 : (1) 新 增 教 師 (2) 勾 選 科 目 (3) 該 科 上 課 星 期 - 共 節 注 意! 此 處 的 共 節, 是 填 此 教 師 該 期 該 科 的 總 上 課 節 數, 而 非 一 週 的 節 數 唷! 若 您 尚 未 送 審, 可 直 接 進 行 編 輯 修 改, 若 已 送 審, 請 連 絡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剔 退 修 改 Q9: 某 師 不 需 要 本 校 辦 理 勞 保 勞 退, 但 在 開 班 回 報 時, 系 統 會 將 該 師 的 勞 保 勞 退 自 動 帶 出, 如 何 在 填 報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時 修 改 經 費? 您 只 需 要 於 各 項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數 ) 中, 各 期 按 所 需 支 出 經 費 填 寫 即 可, 預 估 數 僅 為 參 考, 無 法 修 改 Q10: 點 選 新 增 教 師 按 鈕, 沒 有 教 師 可 以 選 擇? 進 入 填 報 之 前, 請 先 完 成 授 課 教 師 列 表 ( 路 徑 : 學 校 填 報 系 統 - 前 往 開 班 情 形 - 授 課 教 師 列 表 ), 建 立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開 班 時 即 可 顯 示 老 師 名 單, 此 列 表 名 單 提 供 一 整 年 作 為 使 用, 加 入 過 任 一 期 之 教 師 則 無 法 從 列 表 刪 除, 身 分 類 別 也 無 法 進 行 調 整, 故 選 擇 教 師 身 分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Q1: 各 期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流 程 為 何? 各 期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依 照 期 別 回 報 實 際 執 行 經 費 學 生 及 教 師 狀 況 (2)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2: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填 報 表 中, 預 估 數 跟 實 際 執 行 數 不 同 怎 麼 辦? 您 只 需 要 於 各 項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數 ) 中, 各 期 按 所 需 支 出 經 費 填 寫 即 可 預 估 數 僅 為 參 考 Q3: 課 程 中 有 更 換 老 師 或 身 分 有 異 動, 教 學 人 員 進 用 表 要 如 何 填 寫? 請 聯 繫 教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需 將 您 的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先 做 剔 退 動 作, 學 校 完 成 修 改 後, 再 到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填 寫 204

212 資 源 篇 Q4: 如 何 確 認 是 否 已 將 執 行 成 果 資 料 成 功 送 審? 請 承 辦 人 確 認 審 核 狀 態, 若 為 待 審 核 中 教 育 局 已 確 認 或 教 育 局 已 核 定, 則 表 示 送 審 完 成 如 狀 態 顯 示 為 未 送 審, 則 表 示 執 行 成 果 送 審 動 作 尚 未 完 成 ( 四 ) 學 校 其 他 問 題 FAQ Q1: 如 何 由 網 路 查 詢 先 前 申 請 開 設 的 班 別? 登 入 填 報 系 統 後, 點 選 學 校 填 報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進 入 填 報, 即 可 觀 看 先 前 所 申 請 填 報 的 班 級 申 請 Q2: 僅 於 第 一 期 開 班, 是 否 每 期 皆 須 回 報? 仍 須 分 四 期 按 期 填 報 若 不 填 報, 相 關 單 位 無 法 判 定 該 學 校 是 未 辦 理 或 未 填 報, 故 不 開 班 之 期 別, 仍 需 上 網 回 報 本 期 不 開 班 Q3: 系 統 自 動 正 確 核 算 出 開 班 經 費, 給 予 很 大 的 方 便, 但 各 校 的 概 算 不 同 ( 部 分 便 宜 支 用 - 未 全 部 依 鐘 點 費 勞 保, 勞 退 金 編 列 ), 會 不 會 影 響 下 期 的 開 班 的 設 定? 不 會 影 響 系 統 自 動 核 算 的 經 費 乃 為 預 估 值, 實 際 核 銷 經 費 於 執 行 成 果 中 回 報 即 可, 是 由 學 校 端 所 填 寫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中 的 實 際 執 行 數 ( 含 未 核 銷 ) 的 精 算 為 準 二 國 中 基 測 成 績 待 加 強 學 校 扶 助 方 案 ( 一 )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FAQ 開 班 年 度 經 費 申 請 填 報 流 程 說 明 : (1) 請 先 完 成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 確 實 填 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將 內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3)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二 ) 學 校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FAQ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完 成 雙 重 指 標 人 數 資 料 (2) 建 立 受 輔 學 生 列 表 (3) 建 立 授 課 教 師 列 表 (4)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依 照 期 別 回 報 實 際 開 課 的 班 級 學 生 及 教 師 (5)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205

213 ( 三 )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FAQ 資 源 篇 各 期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流 程 說 明 : (1)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依 照 期 別 回 報 學 生 及 教 師 狀 況 (2)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三 不 申 請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1) 請 先 完 成 學 校 資 料 維 護 - 確 實 填 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點 選 進 入 填 報 後, 將 內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3) 完 成 上 述 項 目, 點 選 預 覽 列 印, 將 報 表 印 出, 並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再 回 來 點 選 送 審 (4) 縣 市 核 准 文 號 如 尚 未 取 得, 可 先 將 其 他 欄 位 資 訊 填 妥 後 暫 存, 待 取 得 文 號 後 補 填 後 完 成 送 審, 並 務 必 於 各 縣 市 指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送 審 作 業, 以 免 逾 期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閱 填 報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四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Q1: 為 甚 麼 要 有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因 配 合 教 育 部 要 點 修 正, 為 紀 錄 每 位 學 生 的 學 習 歷 程, 並 掌 握 及 追 蹤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故 建 置 了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Q2: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跟 電 腦 化 測 驗 系 統 填 報 系 統 間 的 關 聯 為 何?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為 整 合 了 補 救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中, 同 時 使 用 到 的 學 生 資 料, 並 同 時 可 記 錄 學 生 評 量 紀 錄 及 受 輔 紀 錄, 達 到 學 校 填 報 作 業 簡 化 之 目 的 Q3: 怎 麼 進 去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請 進 入 入 口 網 首 頁 ( 您 可 在 首 頁 左 上 方 功 能 列 看 到 [ 填 報 系 統 ], 滑 鼠 移 過 去 將 顯 示 下 拉 式 選 單, 即 可 看 到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選 項 註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與 填 報 系 統 的 帳 號 密 碼 為 同 一 組 Q4: 如 何 建 立 學 生 資 料? 請 登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選 擇 新 增 學 生 功 能, 依 序 填 入 學 生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身 份 類 別 入 學 年 度 及 目 前 班 級 資 訊 後 建 立 若 需 一 次 輸 入 多 筆 學 生, 可 使 用 匯 入 學 生 功 能, 下 載 範 例 csv 檔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後 一 次 建 立 註 : 更 詳 細 之 圖 文 說 明, 請 至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下 載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5: 學 生 名 單 與 個 案 管 理 有 什 麼 不 同? 學 生 名 單 內 的 學 生 是 指 符 合 雙 低 身 分 學 生, 且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確 認 該 生 需 要 接 受 補 教 教 學 資 源, 將 學 生 名 單 建 檔 於 學 生 名 單 內 206

214 資 源 篇 建 檔 於 學 生 名 單 內 的 學 生 將 於 每 年 九 月 參 加 全 國 篩 選 測 驗, 測 驗 成 績 在 全 國 常 模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學 生 系 統 將 自 動 將 學 生 轉 入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老 師 再 依 據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開 班 規 畫 以 下 將 學 生 名 單 與 個 案 管 理 進 行 定 義 : 學 生 名 單 : 符 合 雙 低 身 分 學 生, 且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確 認 該 生 需 要 接 受 補 教 教 學 資 源, 但 未 經 篩 選 測 驗 或 不 符 合 篩 選 測 驗 成 績 在 全 國 常 模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之 學 生 七 八 年 級 生 不 具 弱 勢 身 份, 經 老 師 推 薦 符 合 學 習 低 成 就, 即 可 加 入 學 生 名 單 個 案 管 理 : 符 合 雙 低 身 分 學 生, 且 篩 選 測 驗 成 績 在 全 國 常 模 後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Q6: 個 案 管 理 中 型 態 說 明 根 據 電 腦 化 測 驗 之 測 驗 成 績 對 應 之 學 生 型 態 描 述 : (1) 為 手 動 轉 入 之 學 生 注 意 : 手 動 轉 入 學 生 名 額 佔 (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PR<=35 之 學 生 ) 的 30% (2) 為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PR<=35 之 學 生 (3) 為 其 他 學 生 ( 包 含 篩 選 測 驗 結 果 PR>35 或 未 參 加 篩 選 測 驗 之 學 生 ) 五 學 校 求 才 Q1: 哪 些 身 分 的 老 師 需 要 透 過 人 才 招 募 網 進 用? 依 規 定 除 由 校 內 現 職 教 師 及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擔 任 外, 其 餘 所 需 教 學 人 員, 均 應 透 過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國 您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方 案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公 開 招 募, 並 於 職 缺 刊 登 完 畢 後,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之 通 知 信, 通 知 面 試 錄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人 員, 如 學 校 情 形 特 殊 實 施 確 有 困 難, 應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Q2: 如 何 刊 登 職 缺? 職 缺 刊 登 之 操 作 過 程 請 參 考 以 下 說 明 : (1) 請 進 入 入 口 網 首 頁 ( 選 擇 左 側 選 單 之 填 報 系 統, 並 輸 入 您 的 帳 號 密 碼, 完 成 登 入 (2) 登 入 後, 您 可 由 左 側 選 單 看 到 [ 職 缺 管 理 系 統 ], 請 您 點 選 後 選 擇 您 欲 刊 登 的 年 度, 然 後 點 選 進 入 刊 登 / 管 理, 選 擇 期 別 資 料 並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可 進 行 新 增 職 缺 註 : 更 詳 細 之 圖 文 說 明, 請 至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下 載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Q3: 職 缺 刊 登 後, 為 何 沒 有 顯 示 在 人 才 招 募 系 統 中? 請 您 登 入 填 報 系 統 之 [ 職 缺 刊 登 與 管 理 ], 確 認 您 刊 登 職 缺 的 期 別 資 料 中,[ 職 缺 刊 登 時 間 起 迄 ] 是 否 設 定 正 確 Q4: 如 何 審 核 應 徵 者 的 資 料 呢? 207

215 資 源 篇 學 校 刊 登 職 缺 後, 會 收 到 求 職 者 主 動 應 徵 的 履 歷, 您 需 登 入 填 報 系 統 之 [ 職 缺 刊 登 與 管 理 ], 即 可 主 動 查 看 初 審 應 徵 者 資 料 當 貴 校 決 定 那 些 人 才 可 進 入 面 試 時, 可 透 過 系 統 ( 面 試 通 知 信 ) 通 知 面 試 者, 當 確 認 錄 取 者 時, 請 務 必 透 過 ( 錄 取 通 知 信 ) 聯 繫 錄 取 者, 這 樣 我 們 才 能 掌 握 各 校 的 媒 合 狀 況! 若 您 在 操 作 過 程 有 任 何 問 題, 都 可 以 跟 客 服 人 員 連 絡! Q5: 忘 記 帳 號 密 碼 怎 麼 辦? 帳 號 為 學 校 代 碼 6 碼, 若 您 忘 記 帳 號, 煩 請 與 我 們 聯 繫, 若 您 忘 記 密 碼, 請 您 使 用 忘 記 密 碼, 系 統 將 要 求 您 輸 入 您 的 註 冊 時 所 填 寫 的 信 箱, 並 將 您 的 密 碼 資 料 寄 至 該 信 箱 中 ; 若 您 忘 記 註 冊 信 箱, 或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信, 請 與 客 服 人 員 聯 絡, 將 與 您 核 對 部 分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後, 協 助 您 排 除 問 題 六 人 才 求 職 Q1: 如 何 註 冊 求 職 會 員? 會 員 註 冊 之 操 作 過 程 請 參 考 以 下 說 明 : 1. 請 進 入 網 站 首 頁 ( 您 可 在 首 頁 左 側 看 到 會 員 登 入 選 單, 請 您 點 選 該 功 能 2. 若 您 註 冊 為 求 職 會 員, 請 從 右 方 區 塊 完 成 註 冊 後, 系 統 會 以 方 式 寄 送 註 冊 認 證 信 至 您 的 信 箱, 請 收 信 後 開 啟 帳 號 3. 請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直 接 登 入 網 站 即 可 Q2: 忘 記 密 碼 怎 麼 辦? 若 您 忘 記 密 碼, 請 您 進 入 會 員 專 區 下 方 的 忘 記 密 碼, 系 統 將 要 求 您 輸 入 您 的 註 冊 信 箱, 並 將 新 的 密 碼 資 料 寄 至 該 信 箱 中 ; 若 您 忘 記 註 冊 信 箱, 或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信, 請 與 客 服 人 員 聯 絡, 客 服 人 員 將 與 您 核 對 部 分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後, 協 助 您 排 除 問 題 Q3: 註 冊 後 一 直 沒 收 到 密 碼 信, 怎 麼 辦? 若 您 完 成 註 冊 後,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信, 可 能 是 您 填 寫 的 信 箱 有 誤, 請 與 客 服 人 員 聯 絡, 客 服 人 員 將 與 您 核 對 部 分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您 的 身 分 後, 協 助 您 排 除 問 題 Q4: 註 冊 後 發 現 自 己 的 帳 號 或 打 錯, 如 何 修 改? 若 您 送 出 註 冊 資 料 後, 發 現 自 己 的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信 箱 有 誤, 請 立 即 與 客 服 人 員 聯 繫, 由 客 服 人 員 協 助 修 正 Q5: 登 入 網 站 時 驗 證 碼 一 直 輸 入 錯 誤, 為 什 麼? 驗 證 碼 的 設 計 是 為 防 止 不 肖 人 士 大 量 登 入 網 站, 由 於 驗 證 碼 是 由 系 統 隨 機 產 生, 客 服 人 員 無 法 與 您 進 行 核 對, 請 您 可 注 意 驗 證 碼 是 否 難 以 辨 識, 您 可 將 網 頁 重 新 整 理, 重 新 產 生 一 組 新 的 驗 證 碼 208

216 資 源 篇 Q6: 我 已 經 應 徵 一 段 時 間 了, 為 何 一 直 沒 收 到 通 知? 若 您 送 出 應 徵 資 料 後,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任 何 通 知, 請 參 考 以 下 說 明 : (1) 可 能 您 的 應 徵 資 料 並 未 獲 得 面 試 條 件 (2) 每 間 學 校 審 核 制 度 及 時 程 不 一, 您 可 透 過 系 統 提 供 的 該 校 承 辦 人 員 聯 絡 資 訊, 主 動 向 學 校 詢 問 Q7: 學 生 資 料 錯 了, 但 已 經 轉 入 個 案, 要 如 何 修 改? 若 學 生 已 經 轉 進 個 案, 學 生 的 學 年 度 及 身 份 證 字 號 系 統 預 設 無 法 讓 學 校 端 修 改, 請 承 辦 老 師 將 欲 修 改 的 學 生 學 年 度 資 料 直 接 寄 到 補 教 教 學 助 理 的 信 箱, 將 請 程 式 設 計 師 協 助 修 正 其 餘 個 資 請 承 辦 老 師 以 滑 鼠 點 擊 欲 修 改 欄 位 的 方 塊 即 可 進 行 修 正 的 動 作 Q8: 學 生 無 法 新 增 成 功, 顯 示 學 生 已 存 在 ( 身 份 證 號 重 複 ), 該 怎 麼 處 理? 若 系 統 顯 示 學 生 已 存 在 ( 身 份 證 號 重 複 ), 請 承 辦 老 師 確 認 該 名 學 生 是 否 曾 經 存 在 於 該 校 個 案 管 理 中, 但 是 已 經 被 結 案, 可 從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個 案 管 理 結 案 學 生 清 單 中 找 到 該 名 學 生, 並 勾 選 該 名 學 生 點 選 轉 回 個 案 另 外, 可 於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內 的 查 詢 學 生, 查 詢 該 名 學 生 的 所 在 位 置 Q9: 我 要 新 增 學 生 但 他 顯 示 在 某 某 學 校, 我 該 如 何 處 理? 若 承 辦 老 師 欲 新 增 一 位 學 生 資 料, 但 系 統 顯 示 在 某 某 學 校, 可 能 是 因 為 該 名 學 生 為 轉 學 生 或 為 國 小 畢 業 生, 原 本 學 校 就 有 建 立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因 此 系 統 無 法 重 複 輸 入, 請 承 辦 老 師 與 該 校 聯 絡, 將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使 用 異 動 轉 銜 的 功 能 轉 銜 至 貴 校 ; 若 確 定 非 轉 學 生 或 畢 業 生, 可 能 為 某 某 國 小 資 料 建 檔 錯 誤, 煩 請 直 接 與 本 單 位 客 服 人 員 聯 繫 Q10: 如 何 維 護 學 生 的 資 料? 在 學 生 名 單 中 之 資 料, 所 有 欄 位 都 可 由 老 師 自 行 修 改 ; 在 個 案 管 理 中 的 學 生, 可 在 網 頁 右 方 功 能 操 作 處 點 選 個 資 / 歷 程 查 看 及 編 輯, 以 滑 鼠 點 擊 欲 修 改 欄 位 的 方 塊 即 可 進 行 修 正 的 動 作, 唯 學 年 度 身 份 證 字 號 及 學 生 性 別 無 法 由 學 校 端 修 正, 如 需 修 改 煩 請 直 接 與 本 單 位 客 服 人 員 聯 繫 Q11: 為 什 麼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是 空 的? 我 要 怎 麼 填 寫? 補 救 教 學 型 態 的 部 份, 待 開 班 情 形 回 報 完 畢 後, 將 由 系 統 自 動 帶 入, 承 辦 老 師 不 需 填 寫 Q12: 不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是 否 可 以 將 名 單 從 個 案 中 刪 除? 學 生 一 旦 進 入 個 案, 則 無 法 任 意 刪 除, 應 進 行 輔 導 追 蹤, 若 符 合 結 案 原 因 ( 有 積 極 因 素 消 極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三 種 ), 經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認 定 該 生 不 再 需 要 補 救 教 學, 即 可 依 規 定 進 行 結 案 建 請 老 師 評 估 原 因, 例 如 家 長 該 期 無 法 配 合 接 送, 類 似 案 例 建 議 可 將 學 生 保 留 於 個 案 持 續 追 蹤 Q13: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了, 我 該 幫 他 結 案 嗎?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若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存 在 學 生 名 單 中, 請 承 辦 老 師 將 該 名 學 生 資 料 直 接 刪 除 若 該 名 學 生 的 資 料 存 在 於 個 案 管 理 中, 請 承 辦 老 師 協 助 確 認 學 生 轉 學 或 畢 業 的 目 的 學 校, 並 利 用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的 異 動 轉 銜 功 能 異 動 學 生 的 資 料, 而 目 的 學 校 承 辦 老 師 只 要 登 入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即 可 接 收 學 生 209

217 貳 教 育 部 暨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網 站 資 源 篇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及 相 關 網 路 系 統 網 站 名 稱 網 址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年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原 攜 手 計 畫 )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補 救 教 學 人 才 招 募 專 區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評 量 系 統 教 育 部 攜 手 計 畫 績 優 案 例 分 享 平 台

218 二 教 育 部 暨 各 縣 市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網 站 資 源 篇 承 辦 單 位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資 源 網 基 隆 市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網 址

219 參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編 輯 群 通 訊 錄 資 源 篇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電 話 教 育 部 呂 虹 霖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科 長 許 綉 敏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借 調 教 師 委 辦 單 位 縣 市 黃 秀 霜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 102 hshu@mail.nutn.edu.tw 陳 惠 萍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務 長 # 110 adm139@mail.nutn.edu.tw 王 立 杰 臺 南 市 教 育 處 督 學 室 主 任 督 學 newkid@mail.tn.edu.tw 林 長 安 澎 湖 縣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 382 an@mail.phc.edu.tw 縣 市 承 辦 人 莊 宗 勳 詹 嬑 儒 王 振 山 花 蓮 縣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科 新 竹 縣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科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國 中 教 育 科 借 調 教 師 # 233 借 調 教 師 # 2886 借 調 教 師 # 1205 s @gmail.com better5187@gmail.com wanglovely@yahoo.com.tw 林 泓 成 臺 南 市 賢 北 國 小 校 長 # 800 tn6600hc@mail.tn.edu.tw 黃 添 勇 臺 南 市 東 原 國 中 校 長 # 101 htudyjh@gmail.com 國 中 小 師 長 林 信 吉 方 麗 萍 臺 南 市 關 廟 國 小 苗 栗 縣 三 灣 國 中 主 任 # 702 un4816ster@tn.edu.tw un4816ster@gmail.com 主 任 # 24 tanya0223@yahoo.com.tw 盧 娟 娟 新 北 市 直 潭 國 小 主 任 # 810 je30ss10@ms42.hinet.net 委 辦 單 位 助 理 黃 建 順 新 竹 縣 田 寮 國 小 主 任 hs1225@nc.hcc.edu.tw 吳 宜 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助 理 # 114 clairewu@mail.nutn.edu.tw 陳 柏 欣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助 理 # 117 cchen@mail.nutn.edu.tw 212

220 肆 101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縣 市 承 辦 人 員 通 訊 錄 資 源 篇 序 縣 市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01 洪 嘉 科 員 臺 北 市 張 惠 真 科 員 張 美 鳳 輔 導 員 轉 新 北 市 翁 秀 惠 科 員 轉 池 柏 勳 ( 教 育 優 先 區 ) 科 員 轉 am9515@ms.ntpc.gov.tw 06 基 隆 市 詹 麗 娟 商 借 教 師 轉 sandychan26@gmail.com 07 宜 蘭 縣 陳 煜 清 國 教 輔 導 員 轉 yu-ching@ilc.edu.tw 08 桃 園 縣 王 友 聖 科 員 轉 @ms.tyc.edu.tw 09 新 竹 市 林 懿 行 商 借 教 師 轉 @ems.hccg.gov.tw 10 新 竹 縣 詹 嬑 儒 輔 導 員 轉 better5187@gmail.com 11 苗 栗 縣 許 碧 雲 課 程 督 學 sanyin76@gmail.com 12 劉 秉 岱 調 府 教 師 轉 5421 tcc5530@gmail.com 臺 中 市 13 巫 春 慧 科 員 轉 5430 chunhui0727@gmail.com 彰 化 縣 黃 善 貴 課 程 督 學 轉 sungway@hses.chc.edu.tw 15 張 素 真 輔 導 員 t00051@webmail.ntct.edu.tw 南 投 縣 陳 泰 淵 輔 導 員 t00872@gmail.com 雲 林 縣 余 仁 豪 借 調 教 師 @ylc.edu.tw 18 嘉 義 市 吳 怡 真 輔 導 員 轉 wuigin@mail.cy.edu.tw 19 嘉 義 縣 周 明 祥 書 記 轉 mingshiung@mail.cyhg.gov.tw 20 陳 婉 茹 科 員 轉 8656 balletfly@tn.edu.tw 臺 南 市 陳 雅 婷 助 理 員 轉 8564 biney@tn.edu.tw 劉 熾 慧 教 師 轉 1205 alle@mail.hshanps.kh.edu.tw 高 雄 市 郭 鈺 涴 ( 教 育 優 先 區 ) 僱 用 工 程 員 轉 1318 e89g100@kcg.gov.tw 鍾 佳 容 科 員 a000973@oa.pthg.gov.tw 屏 東 縣 蔡 秉 誠 ( 教 育 優 先 區 ) 調 用 教 師 轉 3619 sky1139@gmail.com 許 淑 芬 調 用 教 師 okokl32318@yahoo.com.tw 臺 東 縣 羅 道 勳 ( 教 育 優 先 區 ) 調 用 人 員 轉 2238 m @ms25.hinet.net 花 蓮 縣 陳 宥 達 輔 導 員 ludachen8@gmail.com 29 澎 湖 縣 紀 秀 琳 調 用 教 師 轉 524 slj0009@yahoo.com.tw 連 江 縣 鄭 麗 芸 ( 教 育 優 先 區 ) 約 用 人 員 轉 33 lilian@ms2.matsu.edu.tw 213

221 伍 101 年 度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各 縣 市 中 心 學 校 通 訊 錄 資 源 篇 序 縣 市 學 校 聯 絡 人 電 話 01 吉 林 國 小 王 雅 惠 組 長 臺 北 市 02 至 善 國 中 簡 志 如 主 任 03 新 北 市 直 潭 國 小 蕭 語 文 老 師 04 基 隆 市 瑪 陵 國 小 陳 士 文 主 任 05 宜 蘭 縣 員 山 國 小 薛 文 哲 主 任 06 桃 園 縣 南 美 國 小 黃 季 晴 主 任 07 新 竹 市 東 門 國 小 林 文 珍 組 長 08 新 竹 縣 田 寮 國 小 黃 建 順 主 任 09 苗 栗 縣 五 穀 國 小 關 定 偉 主 任 10 南 陽 國 小 徐 錦 銘 主 任 11 臺 中 市 春 安 國 小 黃 志 龍 校 長 12 四 張 犁 國 小 林 佩 香 主 任 13 彰 化 縣 湳 雅 國 小 游 明 潤 主 任 14 南 投 縣 草 屯 國 小 張 淑 甚 主 任 15 雲 林 縣 林 頭 國 小 吳 文 策 主 任 16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小 陳 玉 幸 主 任 17 中 埔 國 小 陳 威 良 校 長 嘉 義 縣 18 柳 林 國 小 邱 金 春 校 長 19 東 原 國 中 陳 一 銘 主 任 20 臺 南 市 賢 北 國 小 劉 育 青 主 任 21 關 廟 國 小 徐 鈴 雅 組 長 22 小 港 國 中 洪 自 強 主 任 高 雄 市 23 華 山 國 小 蕭 雅 云 老 師 24 民 和 國 小 謝 惠 芬 主 任 屏 東 縣 25 潮 南 國 小 林 美 鐘 主 任 26 臺 東 縣 豐 榮 國 小 趙 光 華 主 任 27 花 蓮 縣 北 林 國 小 許 瑞 娥 主 任 28 澎 湖 縣 澎 南 國 中 郭 慧 如 主 任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222 編 後 語 一 路 走 來, 從 攜 手 計 畫 到 現 在 的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已 歷 經 7 年 時 間 這 段 時 間, 感 謝 各 縣 市 政 府 學 校 及 許 多 以 扶 助 低 成 就 學 童 成 長 向 上 為 使 命 的 伙 伴 們, 您 們 的 用 心 相 信 大 家 都 感 受 到 了! 為 求 資 源 最 有 效 運 用 我 們 配 合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之 政 策 修 訂 以 及 依 循 縣 市 承 辦 人 員 與 中 心 學 校 之 使 用 建 議, 針 對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之 內 容 汰 舊 換 新, 並 提 供 最 新 最 詳 實 之 資 訊, 使 補 救 教 學 承 辦 人 員 更 迭 之 際, 仍 能 快 速 上 手 大 家 在 現 有 基 礎 上, 不 斷 求 新 求 好 求 變 革, 皆 寄 盼 使 得 補 救 教 學 得 以 蒸 蒸 日 上, 造 福 更 多 低 成 就 學 童 在 本 書 修 編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彙 集 教 育 部 縣 市 政 府 中 心 學 校 以 及 本 校 各 組 承 辦 人 員 之 寶 貴 意 見, 分 別 針 對 總 篇 縣 市 篇 學 校 篇 和 資 源 篇 逐 一 進 行 修 訂, 在 此 誠 摯 地 感 謝 以 下 所 有 伙 伴 的 付 出 : 謝 謝 教 育 部 的 虹 霖 科 長 綉 敏 老 師 : 您 們 總 適 時 地 給 予 支 持 和 鼓 勵, 並 提 供 最 新 政 策 方 向 與 資 訊, 使 各 篇 章 之 內 容 更 貼 近 未 來 使 用 上 的 需 求 ; 謝 謝 林 副 處 長 長 安 立 杰 主 督 宗 勳 老 師 嬑 儒 老 師 振 山 老 師 泓 成 校 長 添 勇 校 長 信 吉 主 任 麗 萍 主 任 娟 娟 主 任 與 建 順 主 任 : 感 謝 您 們 細 心 彙 整 縣 市 和 學 校 之 推 動 重 心 實 施 流 程 及 細 項, 並 用 心 蒐 羅 各 縣 市 和 學 校 之 優 良 範 例, 提 供 更 貼 近 使 用 者 的 相 關 表 件, 讓 承 辦 人 員 能 迅 速 掌 握 辦 理 重 點 與 方 法, 不 再 迷 惘 ; 最 後 謝 謝 所 有 的 編 輯 人 員 柏 欣 宜 樺 惠 如 以 及 宥 秀, 您 們 總 是 不 厭 其 煩 的 調 整 與 修 正 手 冊 內 容, 只 為 了 使 一 切 盡 善 盡 美 最 後 要 感 謝 所 有 歷 年 來 參 與 本 方 案 的 人 員, 因 有 大 家 盡 心 投 入, 彰 顯 了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真 諦, 希 望 本 書 能 協 助 所 有 關 心 低 成 就 兒 童 學 習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讓 我 們 朝 向 帶 好 每 個 孩 子 的 理 想 邁 進 主 編 謹 識 101 年 8 月 21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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