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及 格 式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第 二 章 法 人 机 构 设 立 第 一 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第 六 条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 五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及 格 式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第 二 章 法 人 机 构 设 立 第 一 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第 六 条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Transcription

1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2015) 发 文 单 位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号 : 银 监 会 令 2015 年 第 3 号 发 布 日 期 : 生 效 日 期 :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2015 年 第 6 次 主 席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主 席 : 尚 福 林 2015 年 6 月 5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明 确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条 件 程 序 和 期 限, 保 护 申 请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村 镇 银 行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等 第 三 条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程 序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对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第 四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以 下 事 项 须 经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 机 构 设 立, 机 构 变 更, 机 构 终 止, 调 整 业 务 范 围 和 增 加 业 务 品 种,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2 第 五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及 格 式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第 二 章 法 人 机 构 设 立 第 一 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第 六 条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和 银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在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基 础 上 组 建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四 )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五 )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六 )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第 七 条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还 应 符 合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至 少 包 括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 二 ) 具 有 清 晰 的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战 略 和 成 熟 的 农 村 金 融 商 业 模 式 ; ( 三 ) 具 有 健 全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能 有 效 控 制 各 类 风 险 ; ( 四 ) 具 备 有 效 的 资 本 约 束 与 资 本 补 充 机 制 ; ( 五 ) 具 有 科 学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拥 有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人 才 ; ( 六 ) 建 立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科 技 架 构, 具 有 支 撑 业 务 经 营 的 必 要 安 全 且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具 备 保 障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 ( 七 ) 最 近 1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八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3 ( 九 ) 所 有 者 权 益 大 于 等 于 股 本 ( 即 经 过 清 产 核 资 与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且 考 虑 置 换 不 良 资 产 及 历 年 亏 损 挂 账 等 因 素, 拟 组 建 机 构 合 并 计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剔 除 股 本 后 大 于 或 等 于 零 ); ( 十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八 条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包 括 : 自 然 人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境 外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发 起 人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第 九 条 自 然 人 作 为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公 民 ; ( 二 )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和 诚 信 记 录, 无 犯 罪 记 录 ; ( 三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四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条 单 个 自 然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 职 工 自 然 人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0% 第 十 一 条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或 有 效 的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诚 信 记 录 和 纳 税 记 录, 能 按 期 足 额 偿 还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 ( 四 ) 具 有 较 长 的 发 展 期 和 稳 定 的 经 营 状 况 ; ( 五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资 金 实 力 ; ( 六 ) 最 近 2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七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最 近 2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4 ( 八 ) 年 终 分 配 后,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全 部 资 产 的 30%(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口 径 ); ( 九 ) 权 益 性 投 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企 业 净 资 产 的 50%( 含 本 次 投 资 金 额,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口 径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投 资 公 司 和 持 股 公 司 除 外 ; ( 十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十 一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单 个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关 联 方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0% 并 购 重 组 高 风 险 农 村 信 用 社 组 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单 个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关 联 方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0%, 因 特 殊 原 因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20% 的, 待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进 入 良 性 状 态 后, 其 持 股 比 例 应 有 计 划 地 逐 步 减 持 至 20% 第 十 三 条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和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二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 三 ) 最 近 2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 四 ) 社 会 声 誉 良 好, 最 近 2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五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六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单 个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关 联 方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0% 第 十 五 条 境 外 银 行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最 近 1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不 得 低 于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入 股 中 资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 ( 二 ) 银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评 级 机 构 最 近 2 年 对 其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为 良 好 ; ( 三 ) 最 近 2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 四 )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应 达 到 其 注 册 地 银 行 业 资 本 充 足 率 平 均 水 平 且 不 低 于 10.5%;

5 ( 五 )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 六 ) 具 有 有 效 的 反 洗 钱 制 度 ; ( 七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八 )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经 济 状 况 良 好 ; ( 九 ) 注 册 地 金 融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 ( 十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境 外 银 行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入 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遵 循 长 期 持 股 优 化 治 理 业 务 合 作 竞 争 回 避 的 原 则 第 十 六 条 单 个 境 外 银 行 及 被 其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的 关 联 方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向 单 个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多 个 境 外 银 行 及 被 其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的 关 联 方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5%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外 银 行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是 指 境 外 银 行 所 持 股 份 占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比 例 境 外 银 行 关 联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应 与 境 外 银 行 合 并 计 算 第 十 七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须 经 筹 建 和 开 业 两 个 阶 段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成 立 筹 建 工 作 小 组,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发 起 人 应 委 托 筹 建 工 作 小 组 作 为 申 请 人 第 十 八 条 单 一 县 ( 市 区 )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组 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除 单 一 县 ( 市 区 ) 机 构 组 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外, 其 他 组 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并 初 步 审 查, 银 监 会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会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筹 建 期 为 自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筹 建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应 在 筹 建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决 定 机 关 提 交 筹 建 延 期 报 告 筹 建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筹 建 延 期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3 个 月 申 请 人 应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交 开 业 申 请, 逾 期 未 提 交 的, 筹 建 批 准 文 件 失 效, 由 决 定 机 关 办 理 筹 建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6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在 收 到 开 业 批 准 文 件 并 领 取 金 融 许 可 证 后,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开 业 未 能 按 期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应 在 开 业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决 定 机 关 提 交 开 业 延 期 报 告 开 业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开 业 延 期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3 个 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未 在 前 款 规 定 时 限 内 开 业 的, 开 业 批 准 文 件 失 效, 由 决 定 机 关 办 理 开 业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其 金 融 许 可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二 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设 立 第 二 十 二 条 设 立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银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在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其 联 合 社 基 础 上 以 新 设 合 并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四 ) 股 权 设 置 合 理, 符 合 法 人 治 理 要 求 ; ( 五 )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理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六 )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 七 )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八 ) 建 立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科 技 架 构, 具 有 支 撑 业 务 经 营 的 必 要 安 全 且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具 备 保 障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 ( 九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设 立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应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包 括 : 自 然 人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境 外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发 起 人 条 的 规 定 发 起 人 应 分 别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和 第 十 六 第 二 十 四 条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7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筹 建 和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期 限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其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组 建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其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程 序 事 权 划 分 和 时 限 按 照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设 立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节 村 镇 银 行 设 立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和 银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条 件, 且 发 起 人 中 应 至 少 有 1 家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在 县 ( 区 ) 域 设 立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在 乡 ( 镇 ) 设 立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四 ) 具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五 ) 具 有 必 需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六 ) 具 有 清 晰 的 支 持 三 农 和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战 略 ; ( 七 ) 具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八 ) 建 立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科 技 架 构, 具 有 支 撑 业 务 经 营 的 必 要 安 全 且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具 备 保 障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 ( 九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应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包 括 : 自 然 人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境 外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应 分 别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和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村 镇 银 行 主 发 起 人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须 是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8 ( 二 ) 上 一 年 度 监 管 评 级 2 级 以 上 ; ( 三 ) 具 有 足 够 的 合 格 人 才 储 备 ; ( 四 ) 具 有 充 分 的 并 表 管 理 能 力 及 信 息 科 技 建 设 和 管 理 能 力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村 镇 银 行 主 发 起 人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村 镇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5%, 单 个 自 然 人 非 金 融 机 构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关 联 方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村 镇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0% 职 工 自 然 人 合 计 投 资 入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村 镇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0% 第 三 十 条 村 镇 银 行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村 镇 银 行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筹 建 和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期 限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筹 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村 镇 银 行 的, 可 由 出 资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第 四 节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县 ( 市 ) 及 其 以 下 地 区 设 立 贷 款 公 司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银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50 万 元 人 民 币 ; ( 三 ) 有 具 备 任 职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四 ) 有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和 从 业 经 验 的 工 作 人 员 ; ( 五 ) 有 必 需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六 )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设 立 贷 款 公 司, 还 应 符 合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至 少 包 括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9 ( 二 ) 具 有 科 学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业 人 才 ; ( 三 ) 具 备 有 效 的 资 本 约 束 和 补 充 机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设 立 贷 款 公 司, 应 有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出 资 人 : ( 一 ) 出 资 人 为 境 内 外 银 行 ; ( 二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 三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四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贷 款 公 司 由 单 个 境 内 外 银 行 全 额 出 资 设 立 第 三 十 五 条 贷 款 公 司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贷 款 公 司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申 请 人 筹 建 和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期 限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贷 款 公 司 可 由 出 资 人 作 为 第 五 节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设 立 第 三 十 六 条 设 立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银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且 发 起 人 不 少 于 10 人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在 乡 ( 镇 ) 设 立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30 万 元 人 民 币 ; 在 行 政 村 设 立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 四 )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理 事 经 理 和 具 备 从 业 条 件 的 工 作 人 员 ; ( 五 ) 有 必 需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10 ( 六 )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七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设 立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应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发 起 人, 发 起 人 包 括 : 乡 ( 镇 ) 行 政 村 的 农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农 民 作 为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公 民 ; ( 二 ) 户 口 所 在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 本 地 有 固 定 住 所 且 居 住 满 3 年 ) 在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所 在 乡 ( 镇 ) 或 行 政 村 内 ; ( 三 )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和 诚 信 记 录, 无 犯 罪 记 录 ; ( 四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三 十 九 条 农 村 小 企 业 作 为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注 册 地 或 主 要 营 业 场 所 在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所 在 乡 ( 镇 ) 或 行 政 村 内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 ( 三 ) 最 近 2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四 )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盈 利 ; ( 五 ) 年 终 分 配 后 净 资 产 达 到 全 部 资 产 的 10% 以 上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口 径 ); ( 六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债 务 资 金 等 非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 七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的 10% 第 四 十 条 单 个 农 民 或 单 个 农 村 小 企 业 向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入 股, 其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股 金 总 额

11 第 四 十 一 条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筹 建 和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期 限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第 六 节 投 资 设 立 参 股 收 购 境 内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第 四 十 二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设 立 参 股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第 十 三 条 有 关 规 定 ; 收 购 村 镇 银 行,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关 规 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收 购 境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村 镇 银 行 除 外 ) 和 投 资 设 立 参 股 收 购 其 他 境 内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人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 二 ) 具 有 清 晰 的 发 展 战 略 和 成 熟 的 金 融 商 业 模 式 ; ( 三 ) 具 备 对 外 投 资 实 力 和 持 续 补 充 资 本 能 力 ; ( 四 ) 具 有 良 好 的 并 表 管 理 能 力 ; ( 五 ) 监 管 评 级 良 好 ; ( 六 )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 七 ) 权 益 性 投 资 余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其 净 资 产 的 50%(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口 径 ); ( 八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具 有 良 好 的 对 外 投 资 风 险 的 识 别 监 测 分 析 和 控 制 能 力 ; ( 九 ) 具 有 完 善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和 信 息 安 全 体 系, 具 有 标 准 化 的 数 据 管 理 体 系, 具 备 保 障 业 务 连 续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 ( 十 ) 最 近 2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十 一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四 十 三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设 立 参 股 收 购 境 内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12 决 定 机 关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三 章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第 一 节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设 立 第 四 十 四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分 行,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清 晰 的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战 略 和 成 熟 的 农 村 金 融 商 业 模 式 ; ( 二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满 2 年 以 上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 亿 元 人 民 币 ; ( 四 ) 监 管 评 级 良 好 ; ( 五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 六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其 中 不 良 贷 款 率 低 于 3%,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低 于 12%; ( 七 ) 具 有 拨 付 营 运 资 金 的 能 力 ; ( 八 ) 具 有 完 善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和 信 息 安 全 体 系, 具 有 标 准 化 的 数 据 管 理 体 系, 具 备 保 障 业 务 连 续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 ( 九 ) 最 近 2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十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四 十 五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信 用 卡 中 心 三 农 ( 小 企 业 ) 信 贷 中 心 私 人 银 行 部 票 据 中 心 资 金 营 运 中 心 等 专 营 机 构,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关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专 营 业 务 经 营 体 制 改 革 符 合 该 项 业 务 的 发 展 方 向, 并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论 证 ; ( 二 ) 专 营 业 务 经 营 体 制 改 革 符 合 其 总 行 的 总 体 战 略 和 发 展 规 划, 有 利 于 提 高 整 体 竞 争 能 力 ; ( 三 ) 开 办 专 营 业 务 2 年 以 上, 有 经 营 专 营 业 务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四 ) 专 营 业 务 资 产 质 量 服 务 等 指 标 达 到 良 好 水 平, 专 营 业 务 的 成 本 控 制 水 平 较 高, 具 有 较 好 的 盈 利 前 景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13 第 四 十 六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的 筹 建 申 请 由 其 法 人 机 构 向 拟 设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提 交,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决 定 机 关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的 筹 建 期 为 自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筹 建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应 在 筹 建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决 定 机 关 提 交 筹 建 延 期 报 告 筹 建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筹 建 延 期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3 个 月 申 请 人 应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交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开 业 申 请, 逾 期 未 提 交 的, 筹 建 批 准 文 件 失 效, 由 决 定 机 关 办 理 筹 建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的 开 业 申 请 由 拟 设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决 定 机 关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开 业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营 运 资 金 到 位 ; ( 二 ) 具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三 ) 具 有 与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具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五 ) 具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具 有 必 要 安 全 且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具 备 保 障 本 级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与 措 施 第 二 节 支 行 设 立 第 四 十 九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内 设 立 支 行, 申 请 人 除 符 合 第 四 十 四 条 ( 一 ) ( 五 ) ( 七 ) ( 八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二 ) 最 近 1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三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外 设 立 支 行, 申 请 人 除 符 合 第 四 十 四 条 ( 一 ) ( 五 ) ( 七 ) ( 八 ) ( 九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4 ( 一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满 1 年 以 上 ; ( 二 ) 监 管 评 级 良 好 ; ( 三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5 亿 元 人 民 币 ; ( 四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五 十 条 村 镇 银 行 设 立 6 个 月 以 上,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其 法 人 机 构 可 根 据 当 地 金 融 服 务 需 求 申 请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内 设 立 支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内 设 立 支 行, 其 筹 建 方 案 由 法 人 机 构 事 后 报 告 开 业 决 定 机 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外 的 支 行 筹 建 申 请, 由 拟 设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筹 建 的 期 限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内 的 支 行 开 业 申 请 由 法 人 机 构 提 交,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外 的 支 行 开 业 申 请 由 拟 设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支 行 开 业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营 运 资 金 到 位 ; ( 二 ) 具 有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三 ) 具 有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第 五 十 三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在 分 行 所 在 地 辖 区 内 设 立 支 行, 其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程 序 事 权 划 分 和 时 限 按 照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在 注 册 地 辖 区 内 设 立 支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节 分 理 处 信 用 社 分 社 分 公 司 设 立 第 五 十 四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设 立 分 理 处,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设 立 信 用 社 分 社,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司,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第 四 十 四 条 ( 七 ) ( 八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5 ( 一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二 ) 有 熟 悉 银 行 业 务 的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 ( 三 ) 最 近 1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四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五 十 五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设 立 分 理 处,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设 立 信 用 社 分 社,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司, 其 筹 建 方 案 由 法 人 机 构 事 后 报 告 开 业 决 定 机 关 开 业 申 请 由 法 人 机 构 提 交,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分 局 或 银 监 局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五 十 六 条 分 支 机 构 开 业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业 批 准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领 取 金 融 许 可 证 后, 根 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分 支 机 构 应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开 业 未 能 按 期 开 业 的, 申 请 人 应 在 开 业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决 定 机 关 提 交 开 业 延 期 报 告 开 业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开 业 延 期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3 个 月 分 支 机 构 未 在 前 款 规 定 时 限 内 开 业 的, 开 业 批 准 文 件 失 效, 由 决 定 机 关 办 理 开 业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其 金 融 许 可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四 章 机 构 变 更 第 一 节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第 五 十 七 条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包 括 :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住 所,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变 更 股 权,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修 改 章 程, 分 立 和 合 并 等 第 五 十 八 条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名 称 中 应 标 明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贷 款 公 司 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等 机 构 种 类 字 样, 并 符 合 惟 一 性 和 商 誉 保 护 原 则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监 会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和 直 辖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名 称,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第 五 十 九 条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住 所, 应 有 与 业 务 发 展 相 符 合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16 监 局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住 所,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决 定 机 关 为 银 监 分 局 的,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和 直 辖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住 所,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因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行 政 区 划 街 道 门 牌 号 等 发 生 变 化 而 实 际 位 置 未 变 动 的, 不 需 进 行 变 更 住 所 的 申 请, 但 应 于 变 更 后 15 日 内 报 告 属 地 监 管 机 构, 并 换 领 金 融 许 可 证 法 人 机 构 因 房 屋 维 修 增 扩 建 等 原 因 临 时 变 更 住 所 6 个 月 以 内 的, 不 需 进 行 变 更 住 所 申 请, 但 应 在 原 住 所 临 时 住 所 公 告, 并 提 前 10 日 报 告 属 地 监 管 机 构 临 时 住 所 应 符 合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回 迁 原 住 所, 法 人 机 构 应 提 前 10 日 将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对 回 迁 住 所 出 具 的 安 全 消 防 合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报 告 属 地 监 管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六 十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须 按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条 件 和 程 序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第 六 十 一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变 更, 受 让 人 应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相 应 发 起 人 ( 出 资 人 ) 资 格 条 件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变 更 持 有 股 本 总 额 1% 以 上 5% 以 下 的 单 一 股 东 ( 社 员 ), 由 法 人 机 构 报 告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 持 有 股 本 总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单 一 股 东 ( 社 员 ) 的 变 更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持 有 股 本 总 额 10% 以 上 的 单 一 股 东 ( 社 员 ) 的 变 更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变 更 持 有 股 本 总 额 1% 以 上 5% 以 下 的 单 一 社 员, 报 告 银 监 局 变 更 持 有 股 本 总 额 5% 以 上 的 单 一 社 员,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向 境 外 银 行 转 让 股 权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投 资 人 入 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应 按 照 商 业 银 行 与 内 部 人 和 股 东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完 整 真 实 地 披 露 其 关 联 关 系 第 六 十 二 条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其 股 东 ( 社 员 ) 应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相 应 发 起 人 ( 出 资 人 ) 资 格 条 件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和 事 权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涉 及 境 外 银 行 投 资 入 股 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法 人 机 构 通 过 配 股 或 定 向 募 股 方 式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在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前 还 应 经 过 配 股 或 募 集 新 股 方 案 审 批 方 案 的 受 理 审 查 和 决 定 程 序 同 前 款

17 第 六 十 三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在 境 内 外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和 上 市 交 易 股 份 的,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监 管 规 定 向 证 监 会 申 请 之 前, 应 向 银 监 局 申 请 并 获 得 批 准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在 境 内 外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和 上 市 交 易 股 份 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第 六 十 四 条 法 人 机 构 修 改 章 程 的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和 事 权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法 人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住 所 股 权 注 册 资 本 或 业 务 范 围 的, 应 在 决 定 机 关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6 个 月 内 修 改 章 程 相 应 条 款 并 报 告 决 定 机 关 第 六 十 五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贷 款 公 司 分 立 合 并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分 立 合 并 应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法 人 机 构 的 合 并,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并 初 步 审 查, 银 监 会 审 查 并 决 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的 分 立,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并 初 步 审 查, 银 监 会 审 查 并 决 定 ; 其 他 法 人 机 构 的 分 立,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存 续 分 立 的, 在 分 立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存 续 方 应 按 照 变 更 事 项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 新 设 方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开 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新 设 分 立 的, 在 分 立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新 设 方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开 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 原 法 人 机 构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解 散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吸 收 合 并 的, 在 合 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吸 收 合 并 方 应 按 照 变 更 事 项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 被 吸 收 合 并 方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解 散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被 吸 收 合 并 方 改 建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按 照 分 支 机 构 开 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新 设 合 并 的, 在 合 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新 设 方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开 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 原 法 人 机 构 应 按 照 法 人 机 构 解 散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节 所 列 需 审 批 的 变 更 事 项, 由 下 级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报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决 定 的, 自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 由 同 一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二 节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第 六 十 七 条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包 括 : 变 更 名 称, 机 构 升 格 等

18 第 六 十 八 条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名 称 中 应 标 明 分 行 支 行 分 理 处 信 用 社 分 社 储 蓄 所 和 分 公 司 等 机 构 种 类 字 样, 并 符 合 惟 一 性 和 商 誉 保 护 原 则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由 所 在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分 支 机 构 升 格, 应 符 合 拟 升 格 机 构 的 设 立 条 件, 并 通 过 行 政 许 可 支 行 升 格 为 分 行 的, 由 拟 升 格 机 构 所 在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 其 他 情 形 的 分 支 机 构 升 格,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因 分 支 机 构 升 格 导 致 的 其 他 变 更 事 项 比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十 条 本 节 所 列 需 审 批 的 变 更 事 项, 由 分 支 机 构 的 法 人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由 下 级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报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决 定 的, 自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 由 同 一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五 章 机 构 终 止 第 一 节 法 人 机 构 终 止 第 七 十 一 条 法 人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申 请 解 散 : ( 一 )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出 现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解 散 的 情 形 ; ( 二 ) 权 力 机 构 决 议 解 散 的 ; ( 三 ) 因 分 立 合 并 需 要 解 散 的 第 七 十 二 条 法 人 机 构 解 散,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局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法 人 机 构 因 分 立 合 并 出 现 解 散 情 形 的, 与 分 立 合 并 一 并 进 行 审 批 第 七 十 三 条 法 人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前, 应 向 银 监 会 申 请 并 获 得 批 准 : ( 一 ) 不 能 支 付 到 期 债 务, 自 愿 或 应 其 债 权 人 要 求 申 请 破 产 的 ; ( 二 ) 因 解 散 而 清 算, 清 算 组 发 现 机 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应 申 请 破 产 的

19 申 请 破 产 的,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并 初 步 审 查, 银 监 会 审 查 并 决 定 银 监 会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二 节 分 支 机 构 终 止 第 七 十 四 条 分 支 机 构 终 止 营 业 的 ( 被 依 法 撤 销 除 外 ), 其 法 人 机 构 应 提 交 终 止 营 业 申 请 第 七 十 五 条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的 终 止 营 业 申 请, 由 分 行 专 营 机 构 所 在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的 终 止 营 业 申 请, 由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决 定 机 关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或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六 章 调 整 业 务 范 围 和 增 加 业 务 品 种 第 一 节 开 办 外 汇 业 务 和 增 加 外 汇 业 务 品 种 第 七 十 六 条 开 办 除 结 汇 售 汇 以 外 的 外 汇 业 务 或 增 加 外 汇 业 务 品 种,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内 控 制 度 健 全 有 效,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 二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有 与 申 报 外 汇 业 务 相 应 的 外 汇 营 运 资 金 和 合 格 的 外 汇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 ( 四 ) 有 符 合 开 展 外 汇 业 务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相 关 设 施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七 十 七 条 申 请 开 办 外 汇 业 务 和 增 加 外 汇 业 务 品 种,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第 二 节 募 集 发 行 债 务 资 本 补 充 工 具 第 七 十 八 条 募 集 次 级 定 期 债 务 发 行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混 合 资 本 债 金 融 债 及 须 经 监 管 机 构 许 可 的 其 他 债 务 资 本 补 充 工 具,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 二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结 果 真 实 准 确 ;

20 ( 四 )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标,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充 足 ; ( 五 ) 最 近 3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六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七 十 九 条 申 请 募 集 次 级 定 期 债 务 发 行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混 合 资 本 债 金 融 债 及 须 经 监 管 机 构 许 可 的 其 他 债 务 资 本 补 充 工 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第 三 节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第 八 十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的 资 格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 一 ) 基 础 类 资 格 : 只 能 从 事 套 期 保 值 类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 ( 二 ) 普 通 类 资 格 : 除 基 础 类 资 格 可 以 从 事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之 外, 还 可 以 从 事 非 套 期 保 值 类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第 八 十 一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基 础 类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健 全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二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具 有 接 受 相 关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技 能 专 门 培 训 半 年 以 上 从 事 衍 生 产 品 或 相 关 交 易 2 年 以 上 的 交 易 人 员 至 少 2 名, 相 关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至 少 1 名, 风 险 模 型 研 究 人 员 或 风 险 分 析 人 员 至 少 1 名, 熟 悉 套 期 会 计 操 作 程 序 和 制 度 规 范 的 人 员 至 少 1 名,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专 岗 专 人, 相 互 不 得 兼 任, 且 无 不 良 记 录 ; ( 四 ) 有 与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交 易 场 所 和 设 备 ; ( 五 ) 具 有 处 理 法 律 事 务 和 负 责 内 控 合 规 检 查 的 专 业 部 门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 ( 六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以 下 条 件 : 第 八 十 二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普 通 类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除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 一 ) 完 善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前 中 后 台 自 动 联 接 的 业 务 处 理 系 统 和 实 时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记 录 ; ( 二 )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应 具 备 5 年 以 上 直 接 参 与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活 动 或 风 险 管 理 的 资 历, 且 无 不 良

21 效 隔 离 ; ( 三 ) 严 格 的 业 务 分 离 制 度, 确 保 套 期 保 值 类 业 务 与 非 套 期 保 值 类 业 务 的 市 场 信 息 风 险 管 理 损 益 核 算 有 ( 四 ) 完 善 的 市 场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 ( 五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银 监 会 第 八 十 三 条 申 请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第 四 节 开 办 信 用 卡 业 务 第 八 十 四 条 申 请 开 办 信 用 卡 业 务 分 为 申 请 发 卡 业 务 和 申 请 收 单 业 务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有 效 ; ( 一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具 备 与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内 部 制 度 风 险 管 理 和 问 责 机 制 健 全 ( 二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具 备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合 格 从 业 人 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应 具 有 信 用 卡 业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管 理 经 验 的 人 员 至 少 1 人, 具 备 开 展 信 用 卡 业 务 必 须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并 全 面 实 施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 ( 四 ) 具 备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相 关 设 施 和 必 备 的 信 息 技 术 资 源 ; ( 五 ) 已 在 境 内 建 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业 务 管 理 要 求 的 业 务 系 统, 具 有 保 障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和 运 行 质 量 的 技 术 能 力 ; 重 大 案 件 ; ( 六 ) 信 誉 良 好, 具 有 完 善 有 效 的 案 件 防 控 体 系, 最 近 3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 七 ) 开 办 外 币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应 具 有 经 国 务 院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 ( 八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八 十 五 条 开 办 信 用 卡 发 卡 业 务 除 应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申 请 人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且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 亿 元 ; ( 二 ) 具 备 办 理 零 售 业 务 的 良 好 基 础, 最 近 3 年 个 人 存 贷 款 业 务 规 模 和 业 务 结 构 稳 定, 个 人 存 贷 款 业 务 客 户 规 模 和 客 户 结 构 良 好, 银 行 卡 业 务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身 份 证 件 验 证 系 统 和 征 信 系 统 的 连 接 和 使 用 情 况 良 好 ;

22 ( 三 ) 具 备 办 理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专 业 系 统, 在 境 内 建 有 发 卡 业 务 主 机 信 用 卡 业 务 申 请 管 理 系 统 信 用 评 估 管 理 系 统 信 用 卡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信 用 卡 交 易 授 权 系 统 信 用 卡 交 易 监 测 和 伪 冒 交 易 预 警 系 统 信 用 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系 统 催 收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等 专 业 化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设 施 通 过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测 和 业 务 测 试, 能 够 保 障 客 户 资 料 和 业 务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 四 ) 符 合 自 身 业 务 经 营 总 体 战 略 和 发 展 规 划, 有 利 于 提 高 总 体 业 务 竞 争 能 力, 能 够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情 况 持 续 开 展 业 务 成 本 计 量 业 务 规 模 监 测 和 基 本 盈 亏 平 衡 测 算 等 工 作 第 八 十 六 条 开 办 信 用 卡 收 单 业 务 除 应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申 请 人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为 实 缴 资 本, 且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亿 元 ; ( 二 ) 具 备 开 办 收 单 业 务 的 良 好 业 务 基 础, 最 近 3 年 企 业 贷 款 业 务 规 模 和 业 务 结 构 稳 定, 企 业 贷 款 业 务 客 户 规 模 和 客 户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身 份 证 件 验 证 系 统 和 征 信 系 统 连 接 和 使 用 情 况 良 好 ; ( 三 ) 具 备 办 理 收 单 业 务 的 专 业 系 统 支 持, 在 境 内 建 有 收 单 业 务 主 机 特 约 商 户 申 请 管 理 系 统 特 约 商 户 信 用 评 估 管 理 系 统 商 户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收 单 交 易 监 测 和 伪 冒 交 易 预 警 系 统 交 易 授 权 系 统 等 专 业 化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设 施 通 过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测 和 业 务 测 试, 能 够 保 障 客 户 资 料 和 业 务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 四 ) 符 合 自 身 业 务 经 营 总 体 战 略 和 发 展 规 划, 有 利 于 提 高 业 务 竞 争 能 力, 能 够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情 况 持 续 开 展 业 务 成 本 计 量 业 务 规 模 监 测 和 基 本 盈 亏 平 衡 测 算 等 工 作 第 八 十 七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申 请 开 办 独 立 品 牌 信 用 卡 发 卡 业 务 收 单 业 务,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第 八 十 八 条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受 辖 内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委 托, 申 请 统 一 信 用 卡 品 牌,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使 用 统 一 品 牌 且 符 合 商 业 银 行 信 用 卡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数 量 在 5 家 以 上 ; ( 二 ) 辖 内 机 构 统 算 后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具 备 办 理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专 业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主 建 设 维 护 的 交 易 授 权 系 统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等 ), 通 过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测 和 业 务 测 试 ; ( 四 ) 辖 内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良 好, 具 备 保 障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和 运 行 质 量 的 技 术 能 力 ; ( 五 ) 具 备 为 发 卡 机 构 服 务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

23 ( 六 ) 具 有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第 八 十 九 条 使 用 统 一 信 用 卡 品 牌 开 办 发 卡 业 务 的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上 一 年 度 监 管 评 级 3 级 以 上 ; ( 二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三 ) 具 备 良 好 的 零 售 客 户 基 础 和 较 好 的 个 人 信 贷 管 理 能 力 及 经 验 ; ( 四 ) 具 有 专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以 及 业 务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会 第 九 十 条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申 请 统 一 信 用 卡 品 牌,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使 用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统 一 信 用 卡 品 牌 的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申 请 开 办 信 用 卡 发 卡 业 务, 以 及 使 用 主 发 起 人 统 一 信 用 卡 品 牌 的 村 镇 银 行 申 请 开 办 信 用 卡 发 卡 业 务 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第 五 节 开 办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第 九 十 一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或 增 加 业 务 品 种,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二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健 全 有 效 ; ( 三 ) 达 到 规 定 的 外 汇 资 产 规 模, 且 外 汇 业 务 经 营 业 绩 良 好 ; ( 四 ) 外 汇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符 合 开 展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要 求, 且 在 以 往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不 良 记 录, 其 中 主 管 人 员 应 从 事 外 汇 业 务 5 年 以 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中 至 少 50% 应 从 事 外 汇 业 务 3 年 以 上 ; ( 五 ) 有 符 合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开 展 要 求 的 场 所 和 设 施 ; ( 六 ) 最 近 3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七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24 第 九 十 二 条 申 请 开 办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或 增 加 业 务 品 种,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第 六 节 申 请 开 办 其 他 业 务 查 并 决 定 第 九 十 三 条 申 请 开 办 现 行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品 种 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第 九 十 四 条 申 请 开 办 现 行 法 规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业 务 和 品 种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有 效 ; ( 一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具 备 与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内 部 制 度 风 险 管 理 和 问 责 机 制 健 全 ( 二 ) 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不 相 冲 突 ; ( 三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 四 ) 符 合 本 机 构 战 略 发 展 定 位 与 方 向 ; ( 五 )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六 ) 具 备 开 展 业 务 必 需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并 全 面 实 施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 ( 七 ) 具 备 与 业 务 经 营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相 关 设 施 ; 与 措 施 ; ( 八 ) 具 有 开 展 该 项 业 务 的 必 要 安 全 且 合 规 的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具 备 保 障 信 息 科 技 系 统 有 效 安 全 运 行 的 技 术 ( 九 ) 最 近 3 年 无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 十 ) 银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申 请 开 办 本 条 所 述 业 务 和 品 种 的,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银 监 局 审 查 并 决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章 业 务 事 项, 由 下 级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报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决 定 的, 自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 由 同 一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七 章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25 第 一 节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第 九 十 六 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独 立 董 事 和 其 他 董 事 等 董 事 会 成 员 以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独 立 理 事 和 其 他 理 事 等 理 事 会 成 员 须 经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的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合 规 总 监 总 审 计 师 总 会 计 师 首 席 信 息 官 以 及 同 职 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内 审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主 任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主 任 助 理 总 审 计 师 以 及 同 职 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人 办 事 处 ( 区 域 审 计 中 心 ) 主 任 ; 贷 款 公 司 总 经 理 ;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经 理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专 营 机 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须 经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支 行 行 长,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应 符 合 拟 任 人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其 他 虽 未 担 任 上 述 职 务, 但 实 际 履 行 本 条 前 两 款 所 列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按 银 监 会 认 定 的 同 类 人 员 纳 入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第 九 十 七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拟 任 人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守 法 合 规 记 录 ;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声 誉 ; ( 四 ) 具 有 担 任 拟 任 职 务 所 需 的 相 关 知 识 经 验 及 能 力 ;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金 融 从 业 记 录 ; ( 六 ) 个 人 及 家 庭 财 务 稳 健 ; ( 七 ) 具 有 担 任 拟 任 职 务 所 需 的 独 立 性 ; ( 八 ) 履 行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忠 实 与 勤 勉 义 务

26 第 九 十 八 条 拟 任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 二 ) ( 三 ) ( 五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不 得 担 任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一 )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犯 罪 记 录 的 ; ( 二 ) 有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不 良 行 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 三 ) 对 曾 任 职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或 重 大 损 失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担 任 或 曾 任 被 接 管 撤 销 宣 告 破 产 或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的 董 事 ( 理 事 )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但 能 够 证 明 本 人 对 曾 任 职 机 构 被 接 管 撤 销 宣 告 破 产 或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不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除 外 ; ( 五 ) 因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操 守 或 者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 ( 六 ) 指 使 参 与 所 任 职 机 构 不 配 合 依 法 监 管 或 案 件 查 处 的 ; ( 七 ) 被 取 消 终 身 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或 受 到 监 管 机 构 或 其 他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处 罚 累 计 达 到 两 次 以 上 的 ; ( 八 ) 不 具 备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以 获 得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的 第 九 十 九 条 拟 任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 六 ) ( 七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不 得 担 任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一 ) 截 至 申 请 任 职 资 格 时,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仍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逾 期 债 务 未 能 偿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该 金 融 机 构 的 逾 期 贷 款 ; ( 二 )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及 其 他 近 亲 属 合 并 持 有 该 金 融 机 构 5% 以 上 股 份 或 股 金, 且 从 该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明 显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该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净 值 ; ( 三 ) 本 人 及 其 所 控 股 的 股 东 单 位 合 并 持 有 该 金 融 机 构 5% 以 上 股 份 或 股 金, 且 从 该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明 显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该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净 值 ; ( 四 )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在 持 有 该 金 融 机 构 5% 以 上 股 份 或 股 金 的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且 该 股 东 从 该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明 显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该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净 值, 但 能 够 证 明 授 信 与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没 有 关 系 的 除 外 ; ( 五 ) 存 在 其 他 所 任 职 务 与 其 在 该 金 融 机 构 拟 任 现 任 职 务 有 明 显 利 益 冲 突, 或 明 显 分 散 其 在 该 金 融 机 构 履 职 时 间 和 精 力 的 情 形 ;

27 ( 六 ) 银 监 会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确 定 的 未 达 到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财 务 状 况 独 立 性 方 面 最 低 监 管 要 求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一 百 条 申 请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任 职 资 格, 拟 任 人 除 应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5 年 以 上 的 法 律 经 济 金 融 财 务 或 其 他 有 利 于 履 行 董 事 ( 理 事 ) 职 责 的 工 作 经 历 ; ( 二 ) 能 够 运 用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统 计 报 表 判 断 金 融 机 构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风 险 状 况 ; ( 三 ) 了 解 拟 任 职 机 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 理 事 ) 会 职 责 申 请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任 职 资 格, 拟 任 人 还 应 是 法 律 经 济 金 融 财 会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员, 并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理 事 不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除 不 得 存 在 第 九 十 八 条 第 九 十 九 条 所 列 情 形 外,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 ( 一 )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合 并 持 有 该 金 融 机 构 1% 以 上 股 份 或 股 金 ; ( 二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在 持 有 该 金 融 机 构 1% 以 上 股 份 或 股 金 的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 三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在 该 金 融 机 构 该 金 融 机 构 控 股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的 机 构 任 职 ; ( 四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在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该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的 机 构 任 职 ; ( 五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任 职 的 机 构 与 本 人 拟 任 职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存 在 法 律 会 计 审 计 管 理 咨 询 担 保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联 系 或 债 权 债 务 等 方 面 的 利 益 关 系, 以 致 妨 碍 其 履 职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 的 情 形 ; ( 六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可 能 被 拟 任 职 金 融 机 构 大 股 东 高 管 层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致 妨 碍 其 履 职 独 立 性 ( 七 ) 银 监 会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确 定 的 未 达 到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在 独 立 性 方 面 最 低 监 管 要 求 的 其 他 情 形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在 同 一 家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任 职 时 间 累 积 不 得 超 过 6 年

28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申 请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长 ( 理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职 资 格, 拟 任 人 还 应 分 别 符 合 以 下 学 历 和 从 业 年 限 条 件 : ( 一 ) 拟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6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3 年 以 上 ); ( 二 ) 拟 任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董 事 会 秘 书,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村 镇 银 行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4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6 年 以 上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2 年 以 上 ); ( 三 ) 拟 任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理 事 长, 应 具 备 高 中 或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 ( 四 )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 理 事 ),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了 解 拟 任 职 务 的 职 责, 熟 悉 同 类 型 机 构 的 管 理 框 架 盈 利 模 式, 熟 知 同 类 型 机 构 的 内 控 制 度, 具 备 与 拟 任 职 务 相 适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拟 任 人 还 应 分 别 符 合 以 下 学 历 和 从 业 年 限 条 件 : ( 一 ) 拟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合 规 总 监,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专 营 机 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主 任 助 理 总 审 计 师,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办 事 处 ( 区 域 审 计 中 心 ) 主 任,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6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3 年 以 上 ); ( 二 ) 拟 任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信 用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支 行 行 长, 村 镇 银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合 规 总 监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支 行 行 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主 任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信 用 社 主 任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信 用 社 主 任, 贷 款 公 司 总 经 理, 应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4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6 年 以 上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2 年 以 上 ); ( 三 ) 拟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总 审 计 师 总 会 计 师 内 审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国 家 或 国 际 认 可 的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或 通 过 国 家 或 国 际 认 可 的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并 从 事 财 务 会 计 或 审 计 工 作 6 年 以 上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2 年 以 上 );

29 ( 四 ) 拟 任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4 年 以 上 ; ( 五 ) 拟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首 席 信 息 官, 应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信 息 科 技 工 作 6 年 以 上 ( 其 中 任 信 息 科 技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4 年 以 上 并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2 年 以 上 ); ( 六 ) 拟 任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经 理, 应 具 备 高 中 或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拟 任 人 未 达 到 上 述 学 历 要 求, 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视 同 达 到 相 应 学 历 要 求 : ( 一 ) 取 得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院 校 授 予 的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 ( 二 )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审 计 师 或 与 拟 任 职 务 相 关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视 同 达 到 相 应 学 历 要 求, 其 任 职 条 件 中 金 融 工 作 年 限 要 求 应 增 加 4 年 ; ( 三 ) 应 具 备 本 科 学 历 要 求, 现 学 历 为 大 专 的, 应 相 应 增 加 6 年 以 上 金 融 或 8 年 以 上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经 历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4 年 以 上 ); ( 四 ) 应 具 备 大 专 学 历 要 求, 现 学 历 为 高 中 或 中 专 的, 应 相 应 增 加 6 年 以 上 金 融 或 8 年 以 上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经 历 ( 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4 年 以 上 ) 第 二 节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程 序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或 报 告 由 法 人 机 构 提 交 并 决 定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以 下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 一 ) 县 ( 市 区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村 镇 银 行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贷 款 公 司 总 经 理 ; ( 二 ) 地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合 规 总 监 总 审 计 师 总 会 计 师 首 席 信 息 官 内 审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人 ; ( 三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理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四 )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副 理 事 长 理 事 副 主 任,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副 主 任 ;

30 ( 五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行 长 助 理, 专 营 机 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支 行 行 长,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任 职 应 报 告 银 监 分 局 或 所 在 城 市 银 监 局 并 决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以 下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由 银 监 分 局 受 理 并 初 步 审 查, 银 监 局 审 查 ( 一 ) 地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 ( 二 )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理 事 长 主 任,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董 事 长 主 任 ; ( 三 )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办 事 处 ( 区 域 审 计 中 心 ) 主 任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直 辖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和 省 ( 自 治 区 )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董 事 ( 理 事 )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由 银 监 局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事 后 报 告 银 监 会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新 设 立 时,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或 报 告, 与 该 机 构 开 业 申 请 一 并 提 交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董 事 长 ( 理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谈 话 考 试 由 决 定 机 关 或 由 决 定 机 关 授 权 受 理 机 关 在 审 查 中 或 事 前 进 行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拟 任 人 现 任 或 曾 任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长 ( 理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人 机 构 在 提 交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或 报 告 时, 还 应 提 交 该 拟 任 人 的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或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本 办 法 所 称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是 指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自 身 或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其 离 任 的 董 事 长 ( 理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审 计 后, 于 该 人 员 离 任 后 60 日 内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送 的 书 面 报 告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具 有 高 管 任 职 资 格 且 未 连 续 中 断 任 职 1 年 以 上 的 拟 任 人 在 同 一 法 人 机 构 内, 同 类 性 质 平 行 调 整 职 务 或 改 任 较 低 职 务 的, 不 需 重 新 申 请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拟 任 人 应 当 在 任 职 后 5 日 内 向 任 职 机 构 所 在 地 银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期 届 满, 被 重 新 选 举 或 聘 任 为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比 照 前 款 执 行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长 ( 理 事 长 ) 行 长 ( 主 任 ) 分 支 行 行 长 专 营 机 构 总 经 理 信 用 社 主 任 缺 位 时,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指 定 符 合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代 为 履 职, 并 自 作 出

31 决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代 为 履 职 的 人 员 不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限 期 调 整 代 为 履 职 的 人 员 代 为 履 职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应 在 6 个 月 内 选 聘 具 有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正 式 任 职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资 格 获 得 核 准 前 不 得 到 任 履 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支 行 行 长, 县 ( 市 区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地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和 信 用 社 主 任 副 主 任,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分 行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在 提 交 任 职 报 告 前 不 得 到 任 履 职, 拟 任 人 不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限 期 调 整 任 职 人 员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本 章 所 列 需 审 批 的 任 职 资 格 事 项, 由 下 级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报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决 定 的, 自 上 级 监 管 机 关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准 或 不 予 核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 由 同 一 监 管 机 关 受 理 审 查 并 决 定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准 或 不 予 核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组 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事 项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设 立 事 项 及 其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程 序 事 权 划 分 和 时 限 按 照 本 办 法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条 件 程 序 事 权 划 分 和 时 限 按 照 本 办 法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机 构 变 更 许 可 事 项,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应 在 决 定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变 更, 并 向 决 定 机 关 和 所 在 地 银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书 面 报 告 董 事 ( 理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许 可 事 项, 拟 任 人 应 在 决 定 机 关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任,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应 向 决 定 机 关 和 所 在 地 银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书 面 报 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未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变 更 或 到 任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文 件 失 效, 由 决 定 机 关 办 理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涉 及 工 商 税 务 登 记 变 更 等 法 定 程 序 的, 应 在 完 成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后 1 个 月 内 向 决 定 机 关 和 所 在 地 银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解 散 后 改 制 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开 业 申 请 及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或 报 告 应 一 并 提 交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设 立 后, 其 本 部 及 分 支 机 构 均 应 启 用 新 设 机 构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印 章 凭 证 牌 匾 等

32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银 行 投 资 入 股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比 照 适 用 境 外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注 册 地 辖 区 指 城 区 法 人 机 构 所 服 务 的 当 地 市 辖 区 县 域 法 人 机 构 所 服 务 的 当 地 县 域 本 办 法 中 以 上 含 本 数 或 本 级, 本 办 法 中 的 日 均 为 工 作 日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银 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农 村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 中 国 银 监 会 令 2014 年 第 4 号 ) 同 时 废 止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及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有 关 事 宜 的 问 答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管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3]132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针 对 业 界 关 心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神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神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投 资 企 业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规 范 投 资 企 业 行 为, 确 保 投 资 企 业 规 范 高 效 运 作, 健 康 发 展,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资 产 运 营 质 量, 最 大 程 度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及 开 办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根 据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

!! 梁 运 文 霍 震 刘 凯 本 文 利 用 奥 尔 多 中 心 的 调 查 数 据 从 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状 况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实 证 分 析 首 先 刻 画 了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的 总 体 统 计 特 征 然 后 从 财 产 构 成 出 发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进 行 了 结 构 分 解 最 后 通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确 保 战 略 目 标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中 央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 号 文 核 准,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联 电 子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非

More information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之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1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基 本 团 级 ( 含 ) 以 上 队 列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保 障 性 和 福 军 队 及 分 散 执 利 性 企 业 由 于 该 类 人 的 特 殊 ( 一 ) 军 队 单 位 应 出 具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的 军 队 单 位 开 户 核 准 通 知 书 ; 勤 的 支 ( 分 )

基 本 团 级 ( 含 ) 以 上 队 列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保 障 性 和 福 军 队 及 分 散 执 利 性 企 业 由 于 该 类 人 的 特 殊 ( 一 ) 军 队 单 位 应 出 具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的 军 队 单 位 开 户 核 准 通 知 书 ; 勤 的 支 ( 分 ) 基 本 企 业 法 人 ( 一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是 指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条 件 的 全 民 所 有 企 业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 和 其 他 企 业 ( 一 ) 企 业 法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O 一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会 议 须 知... 2 会 议 议 程... 4 会 议 通 知... 6 议 案 一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19 议 案 二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监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21 议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浙 江 省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主 要 数 据 公 报 ( 第 一 号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2 月 4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 60 号 )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全 省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5A1A2D6A4C8AF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5A1A2D6A4C8AF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证 券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28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证 券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证 券 公 司 第 三 条 中 国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证 券 代 码 :000869 200869 证 券 简 称 : 张 裕 A 张 裕 B 公 告 编 号 :2016-005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就 提 名 王 仕 刚 为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深 圳 市 海 王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汇 总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