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為中階文官 行政官 Administrative Officer AO 及行政助理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AA 約相當於委任層級之低階 英國高級文官的概況 文官 劉坤億 2008 英國文官之職級類 一 英國公務人員的職級 別近年來亦有調整 職稱變化情形及職級類 英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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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對我國之啟示 范祥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 處長 壹 能力 實值我國參考 目前我國考試院刻正推動 文官制度 興革規劃方案 其中最核心之部分為 建 前言 構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經嚴謹選拔 文 全球環境急遽變遷 各國面對不確定 及複雜之國際環境 在政策規劃及組織管理 上 無不以策略發展為導向 俾整體提升政 府運作能力及行政效率 在公部門人力資源 管理部分 人力資本是組織中最重要資產 而文官是政府推動政務之核心 如何提升文 官素質 強化其政策規劃 溝通協調和執行 能力 均為各國強化國家競爭力之重要課 題 英國係西方國家建立現代化文官制度之 典範 其高級文官 Senior Civil Service SCS 制度之建置與運作 兼採彈性 契約用 人精神 為永業化之常任文官體系適度注入 官學院業訓練 列入高階主管人才庫 遇 缺推薦 任職後採嚴格之績效考核及退場機 制 制定法 並成立跨部會甄培委員會 予以特別管理 其設計宗旨在於活化常任 文官體制 加強績效管理與高階文官之關聯 性 國外新制度引進國內 難免有橘化為枳 之虞 此時即需進行政策影響評估 並汲取 其他國家類似經驗 俾作為我國進行相關制 度規劃之參考 爰本文將著重二項議題 第 一是介紹英國高級文官制度及相關培訓作 法 並研析其特色 第二是我國建構高階文 官特別管理制度之建議 外界活力 並強化及維持其高階文官之領導 人事月刊第309期.indd 第52卷第5期 /5/9 下午 05:00:53

2 貳 為中階文官 行政官 Administrative Officer AO 及行政助理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AA 約相當於委任層級之低階 英國高級文官的概況 文官 劉坤億 2008 英國文官之職級類 一 英國公務人員的職級 別近年來亦有調整 職稱變化情形及職級類 英國公務人員的任用 是由各部 別如下表 1 會依 文官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訂定之 文官法令 (Civil Service Order In Council 1991)以及 文 官委員會之甄補法令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Recruitment Code ) 與 外 交人員法令 (Diplomatic Service Order In Council 1991 等任用法規 自行遴用 合適人員 上述法令係訂定用人之原則性規 範 例如公平 公正 公開 功績原則 核心職能導向等 給予各部會有充分授 權及彈性 任何職缺均公開資訊 以避免 任用私人 此外文官法令明定英國公務人 員的核心價值為誠實(honesty) 無偏頗 (impartiality) 廉潔(integrity)及客觀 (objectivity)計4項 英國文官體制之改革 係由單一層級節 制 中央統一考選及任用 逐步朝向分權及 授權方向調整 例如1988年開始實施政署制 度 agency 其執行長係以契約制由私部 門企業進用 並授權其自行考選基層人員 英國文官職位大致分為3大類 第一級至第五 級 Grade1到Grade5 為高級文官 Senior Civil Servant SCS 大約相當我國簡任 人員以上至常務次長層級 Grade7大致相當 我國科長級人員 以下到執行官 Executive Officer EO 約相當於薦任科員層級 1 筆者參考英國政府網站資料 civilservice.gov.uk/about/history/grade/ index自行整理2010年11月18日 第52卷第5期 人事月刊第309期.indd /5/9 下午 05:00:53

3 現 行 職 稱 舊 職 稱 最 原 始 職 稱 Cabinet Secretary 內 閣 秘 書 長 Cabinet Secretary 內 閣 秘 書 長 Cabinet Secretary 內 閣 秘 書 長 俸 距 pay band 類 別 Permanent Secretary 常 務 次 長 Permanent Secretary 常 務 次 長 Permanent Secretary 常 務 次 長 Director General 秘 書 長 Director 司 處 長 Grade 2 副 次 長 或 秘 書 長 Grade3 司 處 長 Deputy Secretary 副 次 長 或 秘 書 長 Under Secretary 司 處 長 PB3 PB2 高 級 文 官 職 (SCS) 開 放 外 部 進 用 Deputy Director 副 司 處 長 Grade5 副 司 處 長 A s s i s t a n c e Secretary 副 司 處 長 PB1 Grade 6 資 深 科 長 Team Leader 科 長 Grade6 資 深 科 長 Grade7 科 長 Senior Principle 資 深 科 長 Principle 科 長 考 試 進 用 或 內 部 陞 遷 Senior Executive Officer (SEO) 資 深 執 行 官 Higher Executive Officer(HEO) 高 級 執 行 官 Executive Officer(EO) 執 行 官 Administrative Officer(AO) 行 政 官 ( 名 稱 未 變 更 )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AA) 行 政 助 理 二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的 甄 補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Senior Civil Service, SCS) 制 度 之 濫 觴, 係 起 源 於 1980 年 代,1995 年 文 官 樞 密 院 令 第 4 條 明 定 文 官 委 員 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負 責 高 級 文 官 考 選 及 進 用 之 法 令 訂 定, 及 監 督 各 機 關 確 依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功 績 原 則 取 才, 文 官 委 員 會 並 分 別 於 2003 年 及 2005 年 訂 定 文 官 委 員 會 遴 選 法 令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Recruitment Code) 及 指 導 規 章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Guidance on Senior Recruitment ) 所 謂 高 級 文 官, 其 定 義 為 : 被 首 相 歸 類 為 高 級 文 官 之 成 員, 這 些 高 級 文 官 任 職 內 閣 事 務 部, 以 及 各 部 會 及 政 署 中, 是 提 供 建 議 和 跨 部 會 政 策 協 商 的 主 要 幕 僚 人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3

4 員 依 據 英 國 文 官 管 理 法 典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Code) 規 定, 凡 是 依 據 高 級 職 位 工 作 評 價 制 度 被 評 列 為 工 作 權 重 分 數 至 少 為 七 分 的 職 位 核 心 能 力 列 為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又 從 職 務 等 級 之 區 分 而 言, 依 據 英 國 1996 年 文 官 樞 密 院 令 之 界 定, 高 級 文 官 係 指 Grade 5 以 上 職 務, 包 括 副 司 處 長 (Deputy Director) 司 處 長 (Director) 秘 書 長 (Director General) 常 務 次 長 (Permanent Secretary) 等 2 依 據 英 國 2010 年 公 布 之 政 府 憲 政 改 革 與 治 理 法 案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Governance Act 2010), 文 官 長 有 管 理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 外 交 人 員 除 外 ) 之 權 限, 包 含 任 用 薪 俸 及 退 休 等, 外 交 人 員 則 由 國 家 秘 書 長 (The Secretary of State) 負 責 管 理 文 官 長 為 管 理 公 務 人 員, 得 訂 定 相 關 法 令, 每 年 必 須 提 報 年 報 向 國 會 報 告 內 閣 事 務 部 下 設 文 官 委 員 會 ( C i v i l Service Commissioners), 負 責 監 督 各 部 會 確 實 依 據 1995 年 修 正 之 文 官 法 令 及 1991 年 外 交 人 員 法 令, 本 於 功 績 公 平 公 開 (Merit Fair Open) 三 項 原 則 遴 選 高 級 文 官, 必 須 提 報 文 官 委 員 會 同 意 之 職 位 包 括 常 務 部 長 (Permanent Secretary) 秘 書 長 層 級 (Director-General,SCS Pay Band 3) 及 處 長 層 級 (Director,SCS Pay Band 2); 其 餘 職 位 由 各 部 會 依 規 定 自 行 遴 選, 文 官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查 核 監 督 及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2 有 關 高 級 文 官 之 遴 選, 係 由 各 部 會 依 陳 佩 婷,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考 選 與 任 用 之 研 究, 中 國 人 事 行 政 學 會 會 刊 164 期 第 頁,2008 年 7 月 據 文 官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遴 選 法 令 及 指 導 規 章 辦 理, 除 2 年 以 下 之 短 暫 性 職 缺, 原 則 上 下 列 所 有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均 必 須 提 文 官 委 員 會 同 意 始 得 任 命 :1 常 務 次 長 ;2 俸 表 二 (Pay Band 2) 之 職 位 ;3 俸 表 三 (Pay Band 3) 之 職 位 ;4 溝 通 宣 傳 部 門 之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 5 檢 察 長 及 倫 敦 地 區 檢 察 長 ;6 國 家 貿 易 辦 公 室 之 執 行 長 ;7 國 家 精 算 辦 公 室 之 精 算 主 管 (Directing Actuary); 國 家 精 算 部 門 之 精 算 長 (Government Actuary) 其 中 常 務 次 長 層 級 必 須 經 文 官 部 (Home of Civil Service) 同 意 ; 政 署 之 行 政 主 管 職 任 命 必 須 提 報 內 閣 事 務 部 合 作 發 展 小 組 (the Cabinet Office Corporate Development Group) 同 意 ; 其 餘 公 共 體 職 位 之 任 命 (Staff Appointments to Non 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則 無 須 提 文 官 委 員 會 討 論 確 認 英 國 文 官 可 分 為 開 放 甄 補 及 內 部 陞 遷 2 種 模 式, 部 會 高 級 職 位 出 缺 時, 可 參 酌 文 官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高 階 主 管 甄 選 程 序 之 檢 核 表 (Commissioners Recruitment A Checklist of Procedure), 決 定 自 行 辦 理 甄 選 ( 依 文 官 委 員 會 之 規 範 ) 或 徵 詢 外 界 ( 例 如 文 官 委 員 會 ) 之 意 見, 文 官 委 員 會 並 可 協 助 部 會 定 義 出 缺 職 位 之 工 作 說 明 確 認 媒 體 公 告 徵 才 之 內 容 ( 包 括 任 用 期 間 所 須 經 驗 或 技 術 待 遇 等 ) 籌 組 甄 審 委 員 會 及 提 供 公 開 甄 選 過 程 之 書 面 證 明 等 事 宜 甄 選 過 程 包 括 徵 詢 外 界 對 候 選 人 之 評 價 或 意 見 ( 例 如 諮 詢 家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等 ) 由 評 量 中 心 加 以 評 鑑 心 理 家 深 度 面 談 與 私 部 門 高 階 主 管 會 面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一 對 一 面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3

5 試 等 方 法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亦 很 重 要, 通 常 由 資 深 主 管 小 組 (SLC Senior Leadership Committee Group) 成 員 擔 任 甄 審 委 員 會 主 席, 其 餘 4 至 5 名 成 員 則 由 2 位 部 會 或 政 署 代 表 5 年 內 甫 退 休 之 高 階 主 管 或 其 他 業 人 士 擔 任 甄 審 程 序 約 9 至 13 週 : 包 括 準 備 及 公 告 (2 至 3 週 ) 候 選 人 投 件 時 間 (2 至 3 週 ) 一 至 二 階 段 篩 選 過 程 (3 週 ) 委 員 會 甄 選 (1 至 2 週 ) 甄 審 結 果 確 認 (1 至 2 週 ) 委 員 會 評 選 分 為 6 等 次, 依 序 為 A 級 ( 傑 出 ) B 級 ( 非 常 好 ) B/C 級 ( 尚 佳 ) C 級 ( 可 接 受 ) D 級 ( 稍 差 ) 及 E 級 ( 明 顯 不 及 格 ); 每 名 候 選 人 面 試 時 間 約 分 鐘 至 1 小 時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4

6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決 定 是 否 開 放 外 部 競 爭 職 缺 設 計 甄 選 程 序 : 文 官 委 員 之 早 期 參 與 徵 詢 外 部 意 見 思 考 遴 選 過 程 及 時 間 表 確 認 委 員 會 成 員 選 項 : 初 步 面 試 評 量 中 心 心 理 面 試 與 部 會 訪 談 確 認 需 求 : 同 意 的 特 殊 要 件 遴 選 條 件 公 告 職 缺 : 國 家 刊 物 或 特 定 之 媒 體 內 部 公 告 包 裹 申 請 表 件 ( 包 含 種 族 檢 覈 表 ) 檢 視 候 選 人 是 否 合 格 徵 詢 是 否 妥 適 通 知 不 合 格 者 執 行 短 或 長 遴 選 清 單 : 適 時 提 供 申 請 表 摘 要 篩 選 委 員 會 與 面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相 同 設 計 遴 選 基 準 遴 選 12 至 15 名 候 選 人 為 長 清 單 遴 選 3 至 4 名 合 理 候 選 人 為 短 清 單 記 錄 篩 選 之 原 因 邀 請 短 清 單 之 候 選 人 進 行 最 後 面 試 通 知 被 淘 汰 之 候 選 人 執 行 面 試 記 錄 每 名 候 選 人 之 成 績 準 備 結 果 報 告 傳 達 結 果 即 早 通 知 正 取 之 候 選 人 ( 經 部 會 首 長 同 意 後 ) 維 持 備 取 人 選 直 到 正 取 候 選 人 同 意 接 受 任 命 前 8 圖 一 圖 英 一 國 高 級 主 主 管 職 管 遴 職 選 遴 流 選 程 流 圖 程 圖 資 料 來 資 源 料 來 : 源 筆 : 者 筆 參 者 參 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Guidance on Senior on Recruitment Senior Recruitment 相 關 資 料 自 行 相 整 理 關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4

7 在 進 入 甄 審 委 員 會 程 序 之 前, 部 會 必 須 先 將 候 選 人 分 類 為 3 等 級 :A 級 : 能 力 佳 者 (strong runners);b 級 : 得 考 慮 進 用 者 (of possible interest);c 級 : 建 議 不 予 錄 用 者 (out of running ) 相 關 初 審 紀 錄 及 候 選 人 資 料, 必 須 在 甄 審 會 召 開 2-3 週 之 前 送 達 甄 審 委 員 如 投 件 者 件 數 較 多, 則 必 須 先 予 初 步 篩 選, 剔 除 資 格 不 符 者, 部 會 必 須 記 錄 淘 汰 之 原 因 並 通 知 落 選 者 通 常 長 期 性 職 位 約 12 至 15 人 可 進 入 甄 審 會 審 議, 短 期 性 職 位 則 篩 選 3 至 4 人 進 入 甄 審 文 官 委 員 擔 任 甄 審 委 員 會 主 席 者, 必 須 於 面 試 之 後 寫 信 給 出 缺 部 會 之 首 長 告 知 其 面 試 結 果, 此 封 信 件 代 表 文 官 委 員 會 之 授 權, 通 知 部 會 應 依 面 試 結 果 任 命 甄 選 結 果 排 序 第 一 者 ( 備 註 : 可 能 有 少 數 候 補 或 備 取 者 ) 面 試 結 果 未 錄 取 者 應 立 即 獲 得 通 知, 至 備 取 者 則 應 至 甄 選 結 果 排 序 第 一 接 受 任 命 之 後 始 通 知 其 甄 試 結 果 通 知 時 並 得 視 當 事 人 要 求 給 與 回 饋 意 見 如 部 會 對 面 試 結 果 無 異 議, 即 進 入 任 命 程 序, 部 會 對 於 入 選 者 得 進 行 薪 資 協 商, 且 協 商 部 會 必 須 由 主 任 秘 書 或 人 資 主 管 為 協 商 結 果 負 責, 如 果 協 商 之 薪 資 較 當 初 公 告 之 薪 資 為 高, 則 協 商 之 結 果 必 須 經 內 閣 事 務 部 共 同 發 展 小 組 (Cabinet Office Corporate Development Group) 確 認 及 同 意 此 外 資 深 領 導 會 議 (Senior Leadership Committee,SLC)Pay Band3 以 上 職 位 之 任 命, 必 須 提 報 經 文 官 長 及 首 相 同 意 政 署 之 職 位 必 須 經 其 主 管 部 會 首 長 之 同 意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出 缺 部 會 首 長 不 得 參 與 甄 審 委 員 會, 但 得 對 委 員 之 組 成 表 示 意 見 ; 且 首 長 不 得 直 接 親 自 對 候 選 人 面 試, 以 確 保 功 績 原 則, 甄 審 會 決 定 符 合 遴 選 條 件 之 候 選 人 並 通 知 首 長 任 命, 極 少 數 個 案 首 長 得 加 註 理 由, 不 接 受 甄 審 會 決 議 及 面 試 結 果, 退 回 請 甄 審 會 重 行 考 量 其 他 候 選 人 甄 審 會 重 新 開 會 檢 視 原 先 之 遴 選 標 準 是 否 確 符 功 績 原 則, 結 果 可 能 重 新 建 議 另 一 位 候 選 人 供 部 會 首 長 任 命, 或 決 定 本 次 甄 審 作 業 作 廢, 請 部 會 重 行 公 告 及 辦 理 甄 審 三 英 國 文 官 的 核 心 職 能 英 國 政 府 為 連 結 貫 串 英 國 政 府 文 官 之 任 用 考 核 與 培 訓 者, 於 2003 年 邀 集 公 務 人 員 家 學 者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等 共 同 研 訂 政 府 業 職 能 架 構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for Government,PSG), 業 職 能 係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之 職 位 ( 務 ) 內 容 界 定 更 為 明 確, 除 使 各 部 會 於 辦 理 遴 選 作 業 時 有 所 依 據, 並 對 於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核 培 訓 升 遷 及 學 習 歷 程 規 劃 有 指 引 功 能, 適 用 對 象 主 要 係 Grade7 科 長 級 以 上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職 能 係 指 完 成 工 作 必 須 要 具 備 的 最 重 要 才 能 以 往 對 於 人 才 的 評 估, 重 視 擔 任 職 務 最 基 本 的 資 格 條 件 ( 如 學 歷 年 資 考 試 等 ), 資 格 條 件 是 最 低 的 要 求, 與 職 務 內 涵 只 具 有 間 接 相 關 性 核 心 能 力 則 是 將 工 作 做 好 的 必 備 特 質, 是 透 過 對 職 務 及 工 作 本 身 的 客 觀 性 分 析, 認 定 做 好 該 項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技 能 業 職 能 架 構 之 內 涵 包 括 領 導 力 (Leadership) 核 心 職 能 (Core Competence) 業 職 能 (Professional Skills) 及 廣 博 經 驗 (Broader Experiences)4 大 領 域, 其 中 核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4

8 心 職 能 (Core Competence) 為 政 府 進 用 高 級 文 官 (SCS) 之 依 據, 亦 為 快 速 陞 遷 評 量 中 心 (Fast Stream Assessment Center) 遴 選 培 育 及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開 設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之 重 要 準 據 領 導 力 則 是 核 心 職 能 之 重 心, 其 內 涵 包 括 提 供 組 織 方 向 傳 遞 結 果 創 造 組 織 面 對 未 來 挑 戰 之 能 力 廉 正 忠 誠 之 行 為 Grade 7 科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之 核 心 職 能, 其 內 涵 為 屬 員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分 析 及 實 證 規 劃 及 計 畫 管 理 ; 除 此 就 高 級 主 管 職 人 員, 更 需 加 強 者 為 溝 通 與 行 銷 技 巧 策 略 思 考 能 力 政 府 職 能 小 組 (Government Skills Group) 與 各 部 會 合 作, 已 經 於 2008 年 7 月 發 展 科 長 級 Grade 7 以 下 人 員 之 共 通 性 核 心 職 能, 將 持 續 實 施 至 2012 年, 授 權 各 部 會 自 行 參 酌 選 擇 運 用 業 職 能 (Professional S k i l l s ) 則 是 由 業 領 導 ( H e a d s o f Profession) 規 劃 訂 定, 是 和 各 項 工 作 職 務 相 關 之 業 職 能, 包 括 政 策 發 展 傳 遞 或 合 作 服 務 等, 或 是 提 供 科 學 經 濟 或 溝 通 等 家 之 建 議 英 國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核 心 職 能 之 界 定 並 配 合 時 事 檢 討 修 正 英 國 政 府 要 求 各 部 會 於 進 用 人 員 時, 均 必 須 考 量 其 是 否 符 合 該 職 位 所 須 業 技 能, 即 類 似 我 國 之 職 務 說 明 書 (job description), 進 用 之 後 亦 應 據 以 實 施 年 中 考 核 及 年 終 考 績, 除 個 人 可 參 考 其 職 能 評 量 指 標,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及 自 行 規 劃 學 習 地 圖, 其 主 管 (line manager) 亦 據 以 進 行 職 能 落 差 評 估 及 施 與 面 談, 俾 據 以 規 劃 績 效 改 善 計 畫 或 參 與 補 足 其 所 應 加 強 職 能 之 對 應 性 訓 練 課 程 依 據 內 閣 事 務 部 文 官 長 S i r G u s O Donnell 之 理 念, 英 國 中 央 部 會 文 官 之 核 心 職 能 應 配 合 時 事 變 遷 與 時 精 進,2005 年 起 開 始 進 行 核 心 職 能 檢 討 計 畫 (Capacity Review Program), 檢 討 期 間 長 達 4 年, 當 時 之 核 心 職 能 計 10 項, 能 力 模 組 如 下 : 領 導 Leadership 策 略 Strategy 傳 遞 Delivery 設 定 方 向 L1 Set Direction 激 發 熱 誠 趨 動 及 引 導 L2 Ignite passion,pace and drive 領 導 執 行 及 改 變 之 責 L3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leading delivery and change 建 構 職 能 L4 Building capacity 聚 焦 成 果 S1 Focus on outcomes 以 實 證 為 選 擇 基 礎 S 2 B a s e c h o i c e s o n evidence 建 構 共 同 目 標 S3 Build common purpose 計 畫 資 源 與 配 置 順 序 D 1 P l a n r e s o u r c e s a n d priority 發 展 清 楚 之 角 色 與 課 責, 並 建 立 傳 遞 典 範 D2 Development clear roles responsibility and delivery models 績 效 管 理 D3 Performance management 表 1:2005 年 英 國 文 官 核 心 職 能 一 覽 表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aspx( )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4

9 依 據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公 告 之 核 心 職 能 檢 討 : 成 長 與 續 接 之 檢 視 Capability Reviews: An overview of progress and next steps, 核 心 職 能 檢 討 團 隊 由 文 官 團 隊 私 部 門 及 廣 泛 公 部 門 中 擔 任 資 深 職 位 者 擔 任, 其 檢 討 分 為 兩 階 段 全 面 性 實 施, 首 先 由 各 部 會 依 據 原 核 心 職 能 進 行 自 我 檢 討, 併 同 政 府 當 前 面 對 重 要 挑 戰 ( 如 氣 候 變 遷 人 口 老 化 及 少 子 化 金 融 危 機 科 技 進 步 造 成 人 民 工 作 形 態 改 變 等 ) 進 行 部 內 自 我 評 量, 評 量 尺 度 分 為 良 好 (strong) 尚 佳 (well placed ) 有 待 強 化 (development area) 亟 待 強 化 (urgent development area) 及 嚴 重 不 足 (serious concerned) 等 5 等 級 自 2005 年 起 至 2009 年 止, 計 內 政 部 22 個 中 央 重 要 部 門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檢 視, 檢 視 結 果 核 心 職 能 中 激 發 熱 誠 趨 動 及 引 導 (L2 ignite passion, pace and drive) 為 表 現 最 佳 者, 能 力 最 弱 者 則 為 建 構 職 能 (L4 building capacity), 設 定 方 向 (L1 set direction) 則 於 部 會 間 出 現 二 極 化 評 價 結 果 為 進 一 步 檢 討 領 導 力 之 核 心 職 能, 計 16 個 部 會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再 檢 視, 領 導 及 改 變 之 責 (L3 leading delivery and change) 能 力 有 大 幅 提 升, 惟 最 弱 者 仍 為 建 構 職 能 (L4 building capacity), 顯 示 英 國 文 官 之 核 心 職 能 有 待 加 以 強 化 訓 練 上 述 檢 討 報 告 經 檢 討 小 組 完 成 後, 於 2008 年 6 月 提 報 文 官 監 督 委 員 會 (the Civil Service Steering Board, CSSB) 確 認 為 政 府 部 門 職 能 改 進 之 重 要 步 驟, 檢 討 過 程 中 廣 泛 徵 詢 中 央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第 三 部 門 及 學 術 界 之 意 見, 獲 致 下 列 檢 討 原 則 並 提 報 常 務 次 長 同 意 : 一 核 心 職 能 以 二 年 為 期 滾 動 式 檢 視 ; 檢 視 重 點 應 為 跨 部 會 運 作 顧 客 導 向 及 人 民 導 向 工 作 效 率 及 領 導 團 隊 之 組 織 職 能 等 2009 年 2 月 審 計 署 (National Audit Office,NAO) 發 布 其 對 於 核 心 職 能 檢 討 報 告 之 評 估 意 見 (Assessment of Capacity Review programme), 強 調 核 心 職 能 之 調 整 宜 聚 焦 於 能 力 及 績 效 之 改 善,2009 年 3 月 內 閣 事 務 部 公 告 Working Together:Public Services on Your Side 報 告, 明 確 揭 示 績 效 評 估 透 明 化 提 升 部 會 能 力 改 善 領 導 及 管 理 品 質 為 改 革 之 重 心 2009 年 9 月 英 國 內 閣 事 務 部 公 布 新 修 正 之 核 心 職 能, 修 正 重 點 為 : 一 確 保 核 心 職 能 與 結 果 與 成 果 結 合 二 強 調 聚 焦 於 傳 遞 與 執 行 三 要 求 創 新 四 去 除 合 作 之 屏 障 五 重 視 財 務 分 析 管 理 六 建 立 新 評 量 尺 度, 分 為 卓 越 (Outstanding) 能 力 落 差 (Has identified capability gaps) 能 力 稍 弱 (Has weaknesses in capability) 及 明 顯 能 力 不 足 (Significant weaknesses in capability) 四 層 次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5

10 領 導 策 略 傳 遞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1 設 定 方 向 2 激 發 熱 誠 趨 動 及 引 導 3 領 導 執 行 及 改 變 之 責 4 建 構 職 能 1 設 定 方 向 2 激 發 熱 誠 趨 動 及 引 導 3 發 展 屬 員 本 項 新 增 1 聚 焦 成 果 2 以 實 證 為 選 擇 基 礎 3 建 構 共 同 目 標 1 設 定 策 略 及 聚 焦 成 果 2 實 證 及 顧 客 導 向 之 選 擇 本 項 修 正 3 合 作 及 共 創 目 標 本 項 修 正 1 計 畫 資 源 與 配 置 順 序 2 發 展 清 楚 之 角 色 與 課 責 並 建 立 傳 遞 典 範 3 績 效 管 理 1 創 新 及 改 善 執 行 本 項 新 增 2 計 畫 資 源 及 優 先 順 序 本 項 新 增 3 發 展 清 楚 角 色 責 任 及 傳 遞 典 範 4 績 效 管 理 與 財 務 管 理 表 2: 英 國 文 官 核 心 職 能 修 正 前 後 之 比 較 表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aspx( )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經 比 較 2005 年 及 2009 年 之 核 心 職 能, 項 目 維 持 10 項, 惟 為 因 應 2008 年 間 發 生 嚴 竣 之 財 政 金 融 危 機, 其 重 點 由 領 導 轉 為 傳 遞, 並 強 調 創 新 改 善 (Innovation and Improve) 財 務 管 理 分 析 (Value for Money) 及 績 效 管 理, 領 導 職 能 部 分 則 新 增 發 展 屬 員 之 項 目 各 部 會 將 自 2010 年 起 將 依 據 新 核 心 職 能 模 組 執 行, 並 持 續 每 2 年 進 行 滾 動 檢 討 四 快 速 陞 遷 制 度 英 國 快 速 陞 遷 制 度 (Fast Stream) 係 英 國 政 府 為 吸 引 學 校 剛 畢 業 之 優 秀 人 才 進 入 公 部 門, 早 期 儲 備 擔 任 高 級 主 管 職 之 甄 補 制 度, 因 此 和 高 級 主 管 職 SCS 制 度 是 相 關 之 一 整 套 公 部 門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 透 過 制 度 之 設 計, 將 大 學 教 育 與 公 部 門 人 才 培 育 有 效 結 合, 依 據 內 閣 事 務 部 2009 年 快 速 陞 遷 遴 選 年 報 (2009 Fast Stream Recruitment Report), 英 國 已 經 超 過 120 所 大 學 之 畢 業 生 參 與 快 速 陞 遷, 錄 取 率 較 高 者 依 序 為 牛 津 大 學 劍 橋 大 學 及 倫 敦 政 經 學 院 等 知 名 學 府 英 國 內 閣 事 務 部 下 設 快 速 陞 遷 評 量 中 心 (Fast Stream Assessment Center), 負 責 辦 理 快 速 陞 遷 者 (Fast Streamer) 之 評 選, 每 年 依 據 部 會 提 報 職 缺 進 行 公 告 甄 選, 2009 年 計 錄 取 400 名, 出 缺 率 約 7.8%( 現 職 高 級 主 管 職 有 5,070 人 ), 錄 取 率 約 1.9%( 報 名 者 20,080 名 ), 並 由 評 量 中 心 分 發 至 部 會 任 職 快 速 陞 遷 之 報 名 及 評 選 過 程 有 10 階 段, 係 先 由 報 名 者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者 必 須 先 選 擇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Fast Stream Scheme),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分 為 國 會 外 交 人 力 資 本 科 技 科 學 及 工 程 歐 洲 事 務 經 濟 統 計 社 會 研 究 等 類 別 選 擇 計 畫 之 後 施 予 線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5

11 上 測 驗 ( 包 括 自 我 測 試 及 遴 選 測 驗 等 ), 經 層 層 篩 選 後, 始 通 知 至 評 量 中 心 參 加 評 選 評 量 中 心 之 實 地 評 量 為 期 一 天, 由 具 備 心 理 學 等 業 評 量 能 力 之 評 量 官 進 行 分 組 評 選, 評 選 方 式 包 括 筆 試 一 對 一 面 試 團 體 簡 報 情 境 模 擬 演 練 等 評 量 中 心 之 評 選 基 準 係 基 於 下 列 核 心 職 能 : 技 能 (Skill Set) 職 能 (Competency) 傳 遞 技 能 (Delivery Skills) 智 識 能 力 (Intellectual Capacity) 人 際 關 係 技 能 (Interpersonal Skills) 結 果 導 向 (Drive for Results) 學 習 與 改 善 (Learning and Improving ) 決 策 (Decision-making) 創 造 性 思 考 (Constructive thinking) 創 造 建 設 性 關 係 ( B u i l d i n g p r o d u c t i v e relationships) 影 響 及 溝 通 (Communicating with impact) 表 3: 英 國 快 速 陞 遷 評 量 中 心 之 評 選 基 準 架 構 表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 ) 資 料 自 行 整 理 快 速 陞 遷 制 吸 引 大 學 畢 業 生 之 因 素, 包 括 早 期 擔 任 重 要 職 責 改 善 英 國 社 會 並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之 機 會 透 過 多 元 化 工 作 型 態 與 內 容 得 到 公 部 門 廣 博 經 驗 政 府 將 提 供 完 整 培 訓 計 畫 及 豐 富 培 訓 資 源 有 助 良 好 的 個 人 發 展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與 工 作 生 活 間 平 衡 快 速 陞 遷 者 之 起 薪 約 介 於 25,000 及 27,000 英 鎊 之 間, 每 年 休 假 25 天 公 假 10.5 天, 此 外 最 高 可 獲 得 3%-5% 薪 水 之 績 效 獎 金 另 外 還 有 交 通 費 補 助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提 供 等 福 利 經 快 速 陞 遷 中 心 所 遴 選 分 發 之 快 速 陞 遷 者 (Fast Streamer), 將 予 以 有 計 畫 之 培 養, 任 職 部 會 將 指 派 主 管 (line manager) 擔 任 其 輔 導 員, 評 核 其 績 效 表 現 並 給 與 回 饋 意 見, 為 增 進 其 廣 泛 經 驗, 平 均 12 至 18 個 月 將 進 行 職 務 輪 調, 輪 調 範 圍 包 括 派 赴 私 部 門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國 外 服 務 ; 另 機 關 亦 將 補 助 快 速 陞 遷 者 取 得 業 證 照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ment) 針 對 快 速 陞 遷 者 亦 開 設 有 快 速 陞 遷 發 展 路 徑 (Fast Stream Development Path) 之 一 系 列 課 程, 經 過 有 計 畫 之 培 育, 多 數 快 速 陞 遷 者 10 至 12 年 會 陞 遷 到 高 級 主 管 職, 相 較 一 般 文 官 平 均 約 25 年 始 得 陞 任, 顯 然 快 速 許 多 英 國 之 高 級 主 管 職 及 快 速 陞 遷 制 均 以 核 心 職 能 為 主 軸, 結 合 其 遴 選 訓 練 及 陞 遷, 並 兼 採 內 陞 及 外 補, 以 適 度 引 進 外 部 人 才 ; 快 速 陞 遷 也 不 全 然 開 放 對 大 學 畢 業 生,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亦 可 申 請 參 加 內 部 快 速 陞 遷 競 爭 (In-Service Fast Stream Competition), 依 據 統 計,2009 年 報 名 內 部 快 速 陞 遷 競 爭 之 候 選 人 計 136 名, 獲 錄 取 者 為 70 名, 錄 取 率 為 51.05% 五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之 角 色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5

12 括與私部門及NGO之互動 本計畫因係跨部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ment 會性質 故相關部會均已編列年度訓練經 係於2007年由文官學院 Civil Service 費 至於私部門及NGO人員則須自費參與 College 與管理暨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核心學習計畫包括領導 Leadership for Management and Policy Studies)合 業 Professional Skills 與支持部會首 併轉型 其組織性質係屬 非部會部門 長 Supporting Ministers 等三大廣博 Non-Ministerial Department 依據 領域 並規劃領導(Leadership) 才能發 2011年4月份國家政府學院網站資料顯示 展(Talent Development) 完成政策成果 該學院與內閣事務部密切配合 推動政府績 (Achieving Plicy Outcomes) 落實施政優 效改革計畫 為文官學習 Civil Service 先順序(Implement Government Priority) Learning(CSL) 重要之傳遞伙伴 國家政府 核心知識(Core Knowledge)及政府業職能 學院在文官培訓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扮演關 (Professionals in Government)等6大課程主 鍵性之角色 除了培訓中高階公務人員 也 軸 國家政府學院為符合政府落實財務管理 務部及各部會常務次長均互動密切 核心職 及成本效益極大化之需求 在組織任務上除 能之檢視修正 訓練計畫的內容 訓後之追 培訓中高階公務人員 尚提供客製化課程及 蹤等 定期和內閣事務部及各部會常務次長 政策諮詢等收費型服務 在訓練方式部分 會商 除傳統式講授課程 並發展個案研討 工作 國家政府學院主要的訓練對象是科長 坊 情境模擬 一對一輔導等多元化彈性作 級人員 Grade6/7 快速陞遷者 Fast 法 國家政府學院非常重視訓後成效追蹤 Streamer 高級主管職 SCS 及部會首長 針對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培訓班別 學院中設 Ministers 針對科長級人員 快速陞遷 置資訊中心 Information Group 定期 者 係以培育計畫為主 現職高級主管職及 訪談部會首長對於薦送學員於返回工作崗 部次長級人員 則係以跨機關在職訓練 腦 位後之表現 除知識 knowledge 與技能 力激盪及工作經驗分享為主 Skill 之增進 態度 Attitude 之改變 國家政府學院自2010年起配合內閣事務 發揮參與政策制定之積極性功能 與內閣事 內閣事務部下設之國家政府學院 尤為重要 部及文官長推動文官改革及核心職能檢討 開辦中高階公務人員全面性之 核心學習計 畫 the Core Learning Programme 參 施訓對象主要係資深執行官 高級執行官 快速陞遷者及高級主管職 主要提供其跨 領域業領域觀點及互動學習之機會 包 我國建構高階文官特別管理制度之 建議 第52卷第5期 人事月刊第309期.indd /5/9 下午 05:00:55

13 目 前 我 國 刻 正 研 議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經 過 初 步 甄 選 人 員, 依 考 試 院 規 劃, 要 進 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進 行 至 少 3 個 月 之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訓 練 重 點 係 培 養 人 際 互 動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與 領 導 能 力 及 執 行 力, 經 過 受 訓 及 格 人 員 則 納 入 國 家 高 階 主 管 人 才 庫, 並 定 期 更 新 且 持 續 增 列 其 職 務 歷 練 等 資 料, 遇 缺 則 經 跨 部 會 甄 培 委 員 會 推 薦, 經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任 命 後 任 職, 並 採 嚴 格 之 績 效 考 核 及 退 場 機 制 3 而 為 了 對 未 來 正 式 實 施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奠 定 基 礎,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已 相 對 在 組 織 業 務 面 進 行 相 關 調 整, 同 時 針 對 未 來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的 實 施 方 向 及 作 法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在 組 織 面, 保 訓 會 組 織 法 已 完 成 修 正, 增 設 培 訓 評 鑑 處, 針 對 建 立 職 能 評 鑑 機 制 訓 練 成 效 評 鑑 方 法 等 業 務 進 行 研 議, 另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組 織 法 亦 完 成 立 法, 其 職 掌 包 括 對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發 展 性 訓 練, 亦 係 與 未 來 對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之 訓 練 建 立 組 織 架 構 而 在 實 務 作 為 上, 已 於 2010 年 起 試 辦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研 究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建 立 高 階 文 官 核 心 職 能 意 涵, 並 結 合 核 心 職 能 開 發 課 程 模 組, 同 時 在 訓 練 需 求 的 事 前 評 估 及 訓 練 成 效 的 事 後 評 量 方 面, 則 研 究 採 用 評 量 中 心 法 及 人 格 測 驗 的 可 行 性, 上 開 作 法 基 本 上 承 襲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管 理 制 度 的 運 作 思 維, 以 核 心 職 能 的 建 立 為 中 心, 依 據 核 心 職 能 篩 選 具 有 發 展 為 高 階 文 官 潛 力 的 候 選 人, 再 透 過 系 統 性 的 訓 練 3 參 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局 長 吳 泰 成 對 於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初 步 構 想 說 明 使 其 具 備 成 為 高 階 文 官 的 能 力 4 經 進 一 步 研 析,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是 政 府 為 應 快 速 變 遷 之 環 境, 以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及 績 效 管 理 為 基 礎, 針 對 其 高 階 領 導 階 層 所 設 計 之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除 施 以 激 勵 薪 酬 及 彈 性 用 人 機 制, 來 解 決 公 部 門 封 閉 性 陞 遷 之 取 才 困 境, 並 強 化 其 對 於 國 際 及 國 內 環 境 高 度 之 回 應 性 及 應 變 力, 創 造 領 導 團 隊 高 度 聚 合 及 密 切 交 流 之 團 體 文 化 是 以,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核 心 運 作 機 制, 係 在 於 高 度 競 爭 篩 選 績 效 管 理 與 績 效 待 遇 契 約 任 期 制 或 嚴 格 退 場 機 制 持 續 發 展 訓 練 等, 以 確 保 其 高 績 效 與 領 導 力 5 英 國 之 高 級 主 管 制 度 建 立 於 1996 年 梅 傑 首 相 執 政 時 期, 發 源 於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思 潮, 美 國 之 高 級 主 管 制 度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SES) 則 起 源 於 1978 年 卡 特 總 統 推 動 之 文 官 改 革 法, 人 才 選 任 均 偏 向 於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惟 英 國 及 美 國 高 級 主 管 制 度 之 設 計, 在 遴 選 機 制 及 培 訓 作 法 等, 仍 有 相 當 之 差 異 經 整 理 英 國 與 美 國 高 級 主 管 職 制 度 之 特 色, 並 與 刻 正 積 極 研 議 規 劃 中 的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建 構 高 級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比 較 如 下 表 : 4 5 參 考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會 提 報 考 試 院 之 業 務 報 告 (2011 年 3 月 ) 參 考 范 祥 偉 以 績 效 導 向 建 構 我 國 高 階 文 官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探 討, 研 考 雙 月 刊 第 277 期 第 34 卷 第 3 期 (2010 年 6 月 )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6

14 遴 選 機 制 英 國 高 級 主 管 職 (SCS) 制 度 1 依 據 內 閣 事 務 部 訂 定 之 核 心 職 能 及 文 官 委 員 會 (CSC) 訂 定 之 法 令 及 規 章 遴 選 人 員, 內 陞 及 外 補 兼 具 並 採 公 開 甄 選 2 由 出 缺 部 會 報 缺 並 自 行 辦 理 遴 選 作 業, 目 前 SCS 計 5,070 人,( 公 務 人 員 計 約 489,000 人, SCS 約 佔 1.03%); 其 中 男 性 3,340 人 女 性 1,730 人 3 英 國 SCS 係 包 括 副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至 常 務 次 長 級 人 員, 均 為 常 務 文 官 且 部 分 採 任 職 制 美 國 高 級 主 管 職 (SES) 制 度 1 依 據 聯 邦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局 (OPM) 訂 定 之 核 心 職 能 遴 選 人 員, 強 調 跨 域 掄 才 公 開 甄 選, 有 意 者 均 得 提 出 申 請 2 由 OPM 控 制 SES 類 別 及 數 額, 目 前 SES 約 計 8,000 人 ( 其 中 10% 為 政 治 性 任 命 ),( 公 務 人 員 計 約 190 萬 公 務 人 員,SES 約 佔 之 0.04%), 依 性 質 分 3 種 : 領 導 管 理 職 (SES) 約 7,000 名 ; 科 技 業 職 (ST) 及 一 般 性 職 位 (SL) 計 約 1,000 名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建 構 高 級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1 嚴 謹 選 拔 明 訂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選 拔 方 式 標 準 條 件 及 核 心 能 力 2 控 制 其 類 別 及 數 額, 避 免 寬 濫 3 自 現 任 高 階 文 官 中 選 拔, 審 定 資 格 為 (1) 現 任 簡 任 第 12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且 未 擔 任 過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之 非 主 管 人 員 (2) 現 任 第 11 職 等 職 務 且 近 2 年 考 績 列 甲 等 以 上 人 員 4 除 現 任 高 階 主 管 職 務 者 外, 以 不 超 過 55 歲 為 原 則 培 訓 及 人 才 庫 成 立 跨 部 會 甄 選 培 育 委 員 會 1 職 前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並 重, 重 視 快 速 陞 遷 者 與 科 長 級 人 員 以 上 職 位 之 長 期 培 訓, 惟 並 無 特 定 之 候 選 人 發 展 計 畫 2 多 數 快 速 陞 遷 者 於 任 職 後 約 12 年 可 陞 任 SCS 1 由 出 缺 部 會 自 行 籌 組 甄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SCS 甄 選, 文 官 委 員 會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其 餘 4 至 5 名 成 員 分 別 由 出 缺 部 會 及 外 部 成 員 組 成 2 出 缺 部 會 首 長 不 得 參 與 甄 審 會, 由 甄 選 會 將 甄 審 結 果 排 序 最 優 者, 送 部 會 首 長 任 命 ; 如 首 長 不 同 意, 得 加 註 理 回 退 回 1 係 先 訓 後 選,OPM 所 屬 之 聯 邦 行 政 研 究 院 辦 理 SES 候 選 人 發 展 計 畫, 由 部 會 薦 員 參 訓, 訓 期 12 個 月 2 候 選 人 發 展 計 畫 訓 練 及 格 者, 即 為 聯 邦 政 府 人 才 庫, 供 SES 選 員 參 考 1 由 OPM 成 立 獨 立 之 資 格 審 核 委 員 會, 所 有 SES 均 為 當 然 成 員 2 每 週 開 會 1 次, 由 OPM 視 出 缺 SES 職 位 推 薦 與 會 成 員 3 名 ( 其 中 含 出 缺 機 關 代 表 1 名 ), 經 委 員 會 認 證 具 備 核 心 職 能 者, 即 可 由 機 關 任 命 為 SES 1 係 先 選 後 訓, 經 甄 選 進 入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應 於 文 官 學 院 接 受 至 少 3 個 月 之 訓 練, 訓 練 合 格 者 納 入 國 家 高 階 主 管 人 才 庫 2 建 置 國 家 高 階 主 管 人 才 庫, 定 期 更 新 提 供 各 部 會 選 才 參 考 1 成 立 跨 部 會 之 全 國 高 階 主 管 甄 選 培 育 委 員 會, 並 依 職 務 特 性 分 別 由 各 類 型 機 關 最 高 常 任 文 官 組 成 作 業 委 員 會 2 派 職 時 由 甄 選 培 育 委 員 會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者 若 干 名, 送 請 具 任 命 權 責 者 圈 選 進 用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6

15 建 構 屬 俸 給 制 度 建 構 嚴 格 考 核 1 英 國 SCS 待 遇 系 統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薪 俸 制 不 同, 其 待 遇 結 構 包 含 基 本 薪 變 動 薪 獎 金 紅 利, 及 其 他 無 形 之 誘 因, 例 如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平 衡 彈 性 工 時 支 持 性 工 作 環 境 未 來 發 展 之 允 諾 等 2 SCS 之 待 遇 係 依 據 其 職 位 之 工 作 評 鑑 所 決 定, 以 維 持 不 同 部 會 之 間 相 對 職 務 之 待 遇 衡 平, 多 數 部 會 採 取 PB1 PB1A PB2 及 PB3 四 種 俸 表 1 SCS 由 各 服 務 機 關 參 酌 其 年 度 目 標 達 成 度 目 標 達 成 之 難 易 度 及 領 導 力 及 業 之 展 現 度 辦 理 績 效 考 評, 並 與 獎 酬 結 合 2 績 效 考 評 結 果 分 為 Group 1 至 Group 4 四 等 級 ; 分 別 為 表 現 前 25% 者 其 後 40% 者 再 其 後 20-30% 者 及 表 現 最 後 5-15% 者 表 現 最 差 之 Group 4 將 無 變 動 薪 之 獎 勵 且 必 須 提 出 績 效 改 善 計 畫, 但 不 會 被 免 職 或 調 降 職 務 1 美 國 SES 待 遇 系 統 係 結 合 機 關 績 效 考 評 之 績 效 薪 俸 制,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薪 俸 制 不 同, 其 待 遇 結 構 包 含 本 薪 ( 依 序 分 為 第 5 至 第 1 級, 與 VP 最 高 級 ) 與 績 效 獎 金 2 自 從 2004 年 起, 機 關 之 績 效 考 評 系 統 經 人 事 管 理 局 (OPM) 及 預 算 管 制 局 (OMB) 認 證 者, 即 可 核 給 所 屬 SES 第 2 級 以 上 之 薪 資 1 SES 由 各 服 務 機 關 依 其 績 效 表 現 進 行 考 評, OPM 則 每 2 年 考 核 機 關 是 否 落 實 績 效 考 評 2 考 核 等 第 分 為 5 等 ( 卓 越 超 過 期 待 完 全 成 功 部 分 成 功 無 法 接 受 ), 實 務 上 99% 以 上 均 達 完 全 成 功 以 上, 幾 乎 無 裁 汰 情 形 1 以 績 效 俸 給 原 則 為 基 礎 結 合 俸 給 與 績 效 獎 金 2 明 定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定 俸 機 制, 建 構 符 合 績 效 管 理 與 常 態 分 配 之 俸 給 制 度 3 以 維 持 現 行 職 等 俸 級 與 俸 表 結 構 為 原 則, 設 計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按 考 核 結 果 或 工 作 績 效 發 給 獎 金, 考 績 優 等 及 甲 等 者, 分 別 加 發 1.5 個 月 及 0.5 個 月 俸 給 總 額 之 績 效 獎 金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考 核 制 度, 以 年 度 為 單 位 定 期 檢 討, 考 核 項 目 包 括 單 位 團 體 績 效, 如 考 核 不 適 任 者, 則 調 整 為 一 般 職 位 表 4: 英 國 及 美 國 高 級 主 管 制 度 與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建 構 高 級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比 較 表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8 年 赴 尼 加 拉 瓜 共 和 國 美 國 考 察 訪 問 報 告 (2010 年 3 月 22 日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9 年 赴 約 旦 共 和 國 英 國 考 察 訪 問 報 告 (2011 年 2 月 9 日 ) 及 銓 敘 部 函 陳 考 試 院 之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報 告 (2011 年 8 月 30 日 ) 自 行 整 理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6

16 綜 上 參 考 英 國 與 美 國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作 法, 對 於 未 來 我 國 推 動 高 階 文 官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建 議 如 下 : 一 高 階 主 管 職 宜 兼 採 永 業 制 及 任 期 制, 俾 加 速 人 才 流 動 : 相 較 於 美 國 之 高 階 主 管 職 多 為 永 業 化, 且 因 部 會 業 務 性 質 差 異 太 大, 實 務 上 職 務 輪 調 非 常 少 見, 致 其 建 構 跨 部 會 領 導 團 隊 之 制 度 設 計 精 神 幾 乎 蕩 然 無 存 英 國 高 級 主 管 職 並 無 定 期 輪 調 機 制, 惟 因 部 分 職 務 係 採 任 職 制, 亦 得 由 其 他 現 職 高 級 主 管 職 借 調 服 務, 故 可 兼 顧 職 務 歷 練 及 業 務 性 質 差 異, 此 種 作 法 相 較 於 美 國 高 階 主 管 職 之 作 法 更 為 彈 性 及 實 務, 亦 更 符 合 績 效 管 理 精 神, 並 可 避 免 產 生 高 薪 冗 員 之 弊 端, 似 可 作 為 我 國 參 考 二 高 階 主 管 職 之 訓 練 宜 加 強 辦 理 :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將 高 級 主 管 職 及 部 會 首 長 之 職 前 訓 練 與 在 職 訓 練 均 列 為 常 態 業 務, 包 括 高 級 主 管 職 之 基 礎 訓 練 營 新 任 部 次 長 職 前 訓 練 等 ; 其 中 職 務 最 高 之 前 200 名 高 階 主 管 (TOP200), 並 定 期 於 政 府 學 院 總 部 (Sunningdale) 辦 理 2 天 1 夜 之 工 作 坊 或 腦 力 激 盪 營, 至 少 每 6 個 月 辦 理 1 次, 離 開 倫 敦 市 區 就 重 大 政 策 議 題 進 行 研 討, 除 使 內 閣 成 員 均 能 就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充 分 瞭 解, 亦 可 建 立 跨 部 會 聯 繫 網 絡 三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應 建 立 跨 部 會 溝 通 平 台 : 英 國 內 閣 事 務 部 下 之 常 務 次 長 管 理 小 組 (Permanent Secretary Management Group) 是 政 府 決 策 之 跨 部 會 溝 通 平 台, 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為 例, 高 階 主 管 候 選 人 之 名 冊 常 務 次 長 之 任 命 核 心 職 能 之 檢 討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之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等 重 大 議 題, 均 必 須 經 常 務 次 長 管 理 小 組 討 論 或 確 認 四 落 實 工 作 職 務 說 明 ( J o b Description): 組 織 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應 重 視 職 務 內 容 之 說 明, 包 括 設 置 職 位 之 目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除 可 據 以 遴 選 符 合 資 格 之 人 員 及 敘 薪, 並 得 辦 理 績 效 考 評 及 職 能 評 鑑 事 宜 五 重 視 訓 後 成 效 評 估 : 訓 練 成 本 之 運 用 必 須 講 求 投 資 報 酬 率,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尤 其 重 視 行 為 及 態 度 之 改 變, 評 鑑 的 重 點 在 於 有 無 發 展 潛 力 因 此 部 會 首 長 對 於 人 才 培 育 是 否 重 視 及 參 與 很 重 要, 接 班 人 培 訓 計 畫 應 由 部 會 首 長 推 薦 具 備 發 展 潛 力 者, 訓 練 機 構 於 訓 前 及 訓 後, 應 與 部 會 首 長 密 切 聯 繫, 記 錄 學 員 行 為 之 轉 變 ; 此 外 培 訓 方 式 多 元 化, 包 括 實 體 訓 練 工 作 中 學 習 與 國 會 資 深 議 員 者 面 對 面 交 流 師 徒 制 經 驗 傳 承 跨 機 關 ( 領 域 ) 互 動 交 流 等 六 高 階 主 管 職 之 取 才 過 程 宜 予 簡 化, 部 分 職 位 得 考 慮 開 放 自 外 部 徵 才, 以 利 快 速 取 才 : 參 考 美 國 推 行 高 階 文 官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經 驗, 經 候 選 人 培 訓 計 畫 長 達 12 個 月 及 格 者, 復 須 經 冗 長 繁 瑣 之 高 級 主 管 職 位 申 請 及 審 查 過 程, 已 遭 致 取 才 不 易 之 批 評 英 國 則 授 權 由 各 部 會 自 行 辦 理 遴 選, 取 才 過 程 約 計 3 個 月, 似 較 能 解 決 目 前 我 國 高 階 文 官 接 班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不 足 之 問 題 另 全 球 化 競 爭 時 代 來 臨, 公 務 人 才 之 培 育 及 養 成, 不 但 是 跨 領 域 思 考, 亦 宜 兼 採 全 球 化 觀 點 來 補 足 封 閉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6

17 式 陞 遷 之 不 足, 是 以 似 可 研 議 限 制 一 定 比 例 職 位, 由 各 界 舉 薦 具 備 優 良 學 經 歷 或 民 間 企 業 表 現 優 異, 且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由 用 人 機 關 首 長 圈 選 進 用, 惟 人 數 及 類 別 應 予 以 嚴 格 限 制, 以 免 寬 濫 七 強 調 核 心 能 力 導 向 的 管 理 及 培 育 : 所 謂 核 心 能 力, 係 指 完 成 工 作 必 須 要 具 備 的 最 重 要 才 能 以 往 對 於 人 才 的 評 估, 重 視 擔 任 職 務 最 基 本 的 資 格 條 件 ( 如 學 歷 年 資 考 試 等 ), 資 格 條 件 是 最 低 的 要 求, 與 職 務 內 涵 只 具 有 間 接 相 關 性 核 心 能 力 則 是 將 工 作 做 好 的 必 備 特 質, 是 透 過 對 職 務 及 工 作 本 身 的 客 觀 性 分 析, 認 定 做 好 該 項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技 能 以 英 國 為 例, 高 級 文 官 的 甄 補 及 培 育 是 以 核 心 能 力 的 具 備 與 否 作 為 依 據, 英 國 政 府 高 級 文 官 的 進 用, 是 否 具 備 所 需 要 的 核 心 能 力, 成 為 評 價 高 級 文 官 申 請 者 是 否 適 任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根 據 內 閣 事 務 部 的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的 才 能 架 構, 係 以 肆 結 語 結 果 導 向 的 領 導 力 (Leadership for results) 為 基 礎 能 力 美 國 經 驗 亦 是 以 核 心 能 力 為 基 礎, 因 此, 界 定 我 國 高 級 文 官 職 務 的 核 心 能 力 範 圍, 實 為 首 要 之 務 本 文 嘗 試 整 理 英 國 文 官 體 制 及 高 級 主 管 制 度 之 特 色, 分 析 其 績 效 管 理 精 神 與 作 法, 並 對 於 我 國 規 劃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我 國 目 前 正 值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與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之 重 要 階 段, 如 何 使 制 度 之 設 計, 能 兼 顧 各 國 高 階 文 官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精 神 及 我 國 政 經 環 境 所 需, 俾 能 建 構 以 績 效 為 導 向 足 為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之 表 率 之 接 班 人 才 團 隊, 並 帶 領 政 府 團 隊 在 全 球 競 爭 境 中 脫 穎 而 出, 實 為 未 來 之 努 力 方 向 第 52 卷 第 5 期 人 事 月 刊 第 309 期.indd /5/9 下 午 05: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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