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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手 冊 本 手 冊 所 訂 各 項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及 新 修 規 則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電 話 :(02) 傳 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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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次 壹 學 生 基 本 資 料.1 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注 意 事 項..10 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科 考 試 實 施 辦 法...12 肆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13 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學 位 須 知 17 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學 位 須 知 20 柒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須 知..24 捌 獎 助 學 金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26 玖 歷 史 學 系 圖 書 室 管 理 規 則 29 拾 論 文 付 印 注 意 事 項 32 拾 壹 研 究 生 口 試 完 畢 後 注 意 事 項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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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壹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學 號 : 身 分 證 編 號 ( 護 照 號 碼 ): 照 片 性 別 : 兵 役 : 現 在 地 址 : 永 久 地 址 : 生 日 : 年 月 日 血 型 : 電 話 :(H) (O)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 電 話 : 學 歷 及 入 學 : 民 國 年 ( 畢 肄 ) 於 學 校 系 民 國 年 進 入 本 校 系 研 究 所 入 學 身 分 一 般 生 外 籍 生 ( 國 籍 ) 僑 生 選 讀 生 入 學 方 式 入 學 考 甄 試 - 1 -

6 二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 一 ) 申 報 時 間 : 博 / 碩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 二 ) 論 文 題 目 : ( 三 ) 指 導 教 授 : 指 導 教 授 職 稱 : 任 職 學 校 或 機 關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系 主 任 : - 2 -

7 三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審 查 ( 一 ) 畢 業 學 分 :20 學 分 本 系 計 學 分 外 系 所 校 計 學 分 ( 二 ) 資 格 考 試 : 申 請 考 試 科 目 : 筆 試 通 過 時 間 : 博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系 主 任 : ( 三 )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測 驗 : 通 過 時 間 :1 語 言 別 博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通 過 時 間 :2 語 言 別 博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系 主 任 : ( 四 ) 已 發 表 之 論 著 :( 在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專 論 或 書 評 或 研 究 討 論 至 三 篇 以 上, 其 中 論 文 書 評 至 少 各 一 篇 )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審 查 已 於 年 月 日 通 過 系 主 任 : - 3 -

8 四 博 士 論 文 初 審 (9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博 士 生 適 用 ) ( 一 ) 論 文 題 目 : ( 二 ) 審 查 委 員 : ( 三 ) 審 查 通 過 時 間 : 博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 四 ) 指 導 教 授 : 系 主 任 簽 核 : 博 士 候 選 人 論 文 發 表 ( 一 ) 發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 二 ) 論 文 題 目 : ( 三 ) 討 論 人 : ( 四 ) 指 導 教 授 : 系 主 任 簽 核 : - 4 -

9 五 與 指 導 教 授 會 談 記 錄 會 談 時 間 會 談 摘 要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 5 -

10 六 學 術 表 現 審 核 表 學 術 活 動 名 稱 日 期 審 查 章 - 6 -

11 七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 一 ) 論 文 題 目 : ( 二 ) 口 試 時 間 : 博 碩 士 班 年 級 學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 審 核 章 - 7 -

12 八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補 修 學 分 審 核 表 補 修 科 目 : (1) 任 課 教 師 審 核 (2) 任 課 教 師 審 核 (3) 任 課 教 師 審 核 共 修 學 分 系 辦 公 室 審 核 章 : 附 註 :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至 少 須 補 修 六 學 分, 所 修 科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之 - 8 -

13 九 離 校 手 續 離 校 手 續 審 核 章 圖 書 歸 還 ( 含 本 系 及 總 圖 書 館 圖 書 ) 歸 還 研 究 室 鑰 匙 及 驗 核 教 育 部 助 學 金 工 讀 時 數 繳 驗 研 究 生 手 冊 ( 本 系 規 定 事 項 ) 畢 業 論 文 繳 交 本 系 公 務 用 共 計 6 本 (1 本 精 裝 5 本 平 裝 ) ( 若 含 校 方 公 務 用 總 計 8 本 ) - 9 -

14 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業 年 限 博 士 班 二 年, 得 延 長 五 年 ; 碩 士 班 二 年, 得 延 長 二 年 二 修 習 學 分 1. 註 冊 修 課 : 研 究 生 須 上 網 選 課, 並 將 學 生 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由 班 代 收 齊 至 註 冊 組 蓋 章,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2. 畢 業 總 學 分 : 碩 士 班 至 少 二 十 八 學 分, 博 士 班 至 少 二 十 學 分, 始 能 畢 業 ; 惟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至 少 須 補 修 六 學 分, 所 修 科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之 ( 請 填 寫 第 8 頁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補 修 學 分 審 核 表 ) 3. 必 修 科 目 : 碩 二 歷 史 學 研 究 法 (4 學 分 ) 4. 上 課 地 點 詳 見 本 系 網 站 及 公 佈 欄 公 告 5. 博 士 班 可 選 修 碩 士 班 科 目,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之 內, 碩 士 班 不 得 選 修 博 士 班 科 目 ( 博 碩 合 開 科 目 除 外 ) 6. 星 期 四 下 午 為 本 系 研 究 生 講 座 時 間, 地 點 在 本 系 視 聽 教 室,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博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一 律 參 加,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者, 應 事 先 請 假 每 學 期 無 故 缺 席 兩 次 ( 含 ) 以 上, 或 請 假 三 次 ( 含 ) 以 上 者, 則 停 發 其 下 個 月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並 取 消 次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資 格 7. 碩 二 博 二 研 究 生 請 於 十 月 底 前 繳 交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單

15 三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1. 依 本 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 見 第 26 頁 ) 2.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並 請 準 備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一 份 四 借 還 圖 書 ( 請 參 閱 歷 史 系 圖 書 室 管 理 規 則 )( 見 第 29 頁 )

16 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歷 史 學 系 91 學 年 度 課 程 研 究 暨 學 術 發 展 小 組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 ) 歷 史 學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 ) 一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102 年 1 月 15 日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制 定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必 須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方 得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辦 理 口 試 三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至 少 需 於 以 下 兩 種 方 式 之 中 選 擇 一 種 完 成 : ( 一 ) 選 考 與 畢 業 論 文 相 關 之 專 業 科 目 一 科, 完 成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考 ( 二 ) 在 具 有 審 查 機 制 之 學 術 刊 物 刊 登 論 文 或 研 究 討 論 一 篇 四 選 擇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需 遵 循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本 系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每 年 於 5 月 12 月 各 舉 辦 一 次 欲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4 月 1 日 或 10 月 1 日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採 筆 試 方 式 辦 理 ( 二 )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須 修 滿 學 分 ( 含 當 學 期 修 習 課 程 ) 並 獲 得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方 得 辦 理 五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系 研 究 生 手 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7 肆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歷 史 學 系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一 資 格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考 試 日 期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1. 每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各 舉 行 一 次 2.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 第 1 學 期 9 月 30 日, 第 2 學 期 3 月 31 日 3. 考 試 時 間 : 第 1 學 期 12 月 31 日 以 前, 第 2 學 期 5 月 31 日 以 前 4. 考 試 時 除 命 題 教 師 規 定 可 攜 帶 參 考 資 料 外, 一 律 只 准 攜 帶 筆 修 正 液 等 文 具 二 資 格 考 試 之 報 考 1. 學 科 部 分 : 研 究 生 就 所 修 與 研 究 相 關 之 學 科 指 定 二 科 ( 可 分 開 報 考 ) 2. 外 語 部 分 : 研 究 生 須 通 過 本 國 語 文 以 外 的 兩 種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其 標 準 如 16 頁 附 表 : 三 學 科 部 分,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如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度 重 考 重 考 科 目 以 原 指 定 科 目 為 限,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要 點

18 附 錄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要 點 一 本 系 博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概 以 學 科 考 試 行 之 二 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修 達 規 定 者, 均 須 於 應 屆 畢 業 學 期 內 申 請 學 科 考 試 三 學 科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如 下 : 1. 學 科 部 分 : 應 考 研 究 生 就 所 修 與 研 究 相 關 之 學 科 指 定 二 科 ( 可 分 開 報 考 ) 2. 外 語 部 分 : 研 究 生 須 通 過 本 國 語 文 以 外 的 兩 種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其 標 準 如 16 頁 附 表 : 四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閱 卷 委 員 由 主 任 遴 聘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 惟 同 一 考 生 選 考 之 兩 科 目, 命 題 委 員 不 得 相 同 五 學 科 部 分,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 外 語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 六 重 考 時, 仍 以 原 考 試 科 目 為 限 但 因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或 重 點 之 修 正, 經 指 導 教 授 之 建 議 與 主 任 同 意, 得 予 以 變 更 七 若 該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先 考 及 格, 而 其 在 該 學 期 結 束 時 所 修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則 已 考 及 格 之 學 科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應 予 重 考 八 本 要 點 經 83 年 11 月 30 日 臨 時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後 起 實 施

19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表 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 ) 學 位 別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補 救 課 程 檢 定 項 目 檢 定 標 準 本 校 英 語 會 考 120 分 以 上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修 習 本 校 TOEIC 多 益 750 分 英 語 系 規 碩 士 班 TOFEL 托 福 CBT 電 腦 托 福 PBT 紙 筆 測 驗 托 福 197 分 527 分 劃 之 精 進 英 語 程 : 精 進 4 IBT 網 路 托 福 71 分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5.5 級 附 註 : 得 以 曾 在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前 之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檢 附 證 明 後 採 認

20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表 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 ) 學 位 別 語 文 別 檢 定 項 目 檢 定 標 準 補 救 課 程 本 校 英 語 會 考 120 分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英 語 系 規 博 士 必 考 英 文 TOEIC 多 益 CBT 電 腦 托 福 TOFEL PBT 紙 筆 測 驗 托 福 托 福 IBT 網 路 托 福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驗 780 分 200 分 533 分 73 分 5.5 級 劃 之 精 進 英 語 程 : 精 進 4+ETS Criterion 寫 作 測 驗 班 日 文 JLPT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N3 級 韓 文 OPIK 韓 語 能 力 測 驗 中 級 選 考 法 文 TCF 法 語 能 力 測 驗 DELF 法 語 學 習 證 書 2 級 A2 得 以 本 校 法 語 中 心 檢 定 四 級 通 過 採 認 華 文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中 等 附 註 :1 必 須 通 過 英 文 以 及 本 國 語 文 以 外 1 種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2 得 以 曾 在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前 之 語 文 檢 定 成 績 檢 附 證 明 後 採 認 3 報 考 其 他 語 文 由 系 辦 公 室 專 案 處 理

21 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學 位 須 知 96 學 年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 1.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於 該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學 時, 須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2. 至 辦 公 室 領 取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單 ( 或 至 本 系 網 頁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註 意 見, 於 10 月 底 前 繳 回 (9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 3.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須 於 註 冊 前 徵 得 主 任 同 意, 得 增 聘 系 外 專 家 與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對 於 特 殊 情 形 須 增 聘 系 ( 校 ) 外 專 家 與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論 文 者, 研 究 生 須 自 行 負 擔 系 ( 校 ) 外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費 用 4. 原 指 導 教 授 如 因 故 不 再 擔 任 本 系 教 職 時, 得 繼 續 指 導 該 研 究 生 至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止 ; 原 指 導 教 授 如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得 由 系 主 任 協 調 本 系 其 他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工 作 5.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單 由 辦 公 室 彙 整 後, 送 請 主 任 簽 核 二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100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舊 生 得 於 新 舊 制 中 擇 一 申 請 )

22 1. 研 究 生 於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並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三 個 月 後,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於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10 月 15 日 以 前, 第 2 學 期 4 月 15 日 以 前 向 辦 公 室 申 請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2.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之 內 容 須 包 括 :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 文 獻 ) 回 顧 論 文 大 綱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書 目 等 項 目 3.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設 三 位 審 查 人 ( 含 指 導 教 授 ), 以 便 在 論 文 撰 寫 前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雙 指 導, 則 由 指 導 教 授 自 行 協 調 一 位 老 師 審 查 4.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以 口 試 方 式 審 查 5.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以 通 過 不 通 過 表 示 審 查 結 果 ; 若 審 查 結 果 為 不 通 過, 得 於 二 個 月 後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6.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通 過 後, 若 擬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重 新 提 出 審 查 7.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相 關 費 用, 本 系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不 通 過 再 送 審 者 及 更 換 題 目 重 新 審 查 者, 研 究 生 須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三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經 指 導 教 授 於 學 術 表 現 審 核 表 簽 名 確 認 後, 始 得 正 式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之 規 定 如 下 ( 下 列 二 項 均 須 具 備 ): 1. 出 席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至 少 三 場 2. 參 與 校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至 少 一 次, 若 未 發 表 論 文, 則 繳

23 交 研 討 會 紀 要 ; 或 在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書 評 論 文 或 研 究 討 論 一 篇 四 申 請 論 文 考 試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論 文 主 題 須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2. 修 畢 二 十 八 學 分 ( 須 含 與 碩 士 論 文 相 關 之 課 程 至 少 四 學 分 ),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通 過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4. 通 過 英 語 畢 業 能 力 檢 定 ( 如 附 表 第 15 頁 ) ( 二 ) 申 請 時 間 : 第 1 學 期 10 月 15 日 以 前 截 止 ; 第 2 學 期 4 月 15 日 以 前 截 止, 逾 時 不 受 理 ( 三 ) 申 請 程 序 : 至 本 系 網 頁 ( 文 件 下 載 區 下 載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主 任 簽 註 意 見 後, 交 回 辦 公 室 ( 四 ) 考 試 程 序 : 1.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內 ( 即 第 1 學 期 11 月 15 日 前 ; 第 2 學 期 5 月 15 日 前 ) 須 繳 交 論 文 一 本 至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口 試 申 請 及 請 款 事 宜 2. 考 試 日 期 之 訂 定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公 佈 之 考 試 期 限 前 完 成, 時 間 由 系 辦 公 室 個 別 安 排 ( 五 ) 論 文 須 經 口 試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始 可 送 校

24 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學 位 須 知 96 學 年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 1. 博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於 該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學 時, 須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2. 至 辦 公 室 領 取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單 ( 或 至 本 系 網 頁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註 意 見, 於 十 月 底 前 繳 回 (9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 3.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須 於 註 冊 前 徵 得 主 任 同 意, 得 增 聘 系 外 專 家 與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對 於 特 殊 情 形 須 增 聘 系 ( 校 ) 外 專 家 與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論 文 者, 研 究 生 須 自 行 負 擔 系 ( 校 ) 外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費 用 4. 原 指 導 教 授 如 因 故 不 再 擔 任 本 系 教 職 時, 得 繼 續 指 導 該 研 究 生 至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止 ; 原 指 導 教 授 如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得 由 系 主 任 協 調 本 系 其 他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工 作 5.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單 由 辦 公 室 彙 整 後, 送 請 主 任 簽 核 二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100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舊 生 得 於 新 舊 制 中 擇 一 申 請 )

25 1. 研 究 生 於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並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三 個 月 後,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於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10 月 15 日 以 前, 第 2 學 期 4 月 15 日 以 前 向 辦 公 室 申 請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2.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之 內 容 須 包 括 :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 文 獻 ) 回 顧 論 文 大 綱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預 期 成 果 參 考 書 目 等 項 目 3.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設 三 位 審 查 人 ( 含 指 導 教 授 ), 以 便 在 論 文 撰 寫 前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雙 指 導, 則 由 指 導 教 授 自 行 協 調 一 位 老 師 審 查 4.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以 口 試 方 式 審 查 5.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以 通 過 不 通 過 表 示 審 查 結 果 ; 若 審 查 結 果 為 不 通 過, 得 於 二 個 月 後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6.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通 過 後, 若 擬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重 新 提 出 審 查 7.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相 關 費 用, 本 系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不 通 過 再 審 者 及 更 換 題 目 重 新 審 查 者, 研 究 生 須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三 學 位 論 文 初 審 : 1.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 上 學 期 1 月 31 日 前 ; 下 學 期 6 月 30 日 前 2. 論 文 初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遴 選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二 人 ( 不 含 指 導 教 授 ) 審 查 3. 採 委 員 個 別 評 分, 若 有 一 人 評 分 70 分 以 下, 得 於 二 個 月

26 後 重 新 申 請 4.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一 個 月 後,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5. 學 位 論 文 初 審 相 關 費 用, 本 系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不 通 過 再 審 者 及 更 換 題 目 重 新 審 查 者, 研 究 生 須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四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經 指 導 教 授 於 學 術 表 現 審 核 表 簽 名 確 認 後, 始 得 正 式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之 規 定 如 下 ( 下 列 三 項 均 須 具 備 ): 1. 出 席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至 少 三 場 2. 參 加 校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至 少 三 次 (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未 發 表 論 文 者 繳 交 書 面 紀 要 ) 3. 在 學 術 刊 物 或 正 式 出 版 之 專 書 發 表 論 文 或 書 評 或 研 究 討 論 至 少 三 篇 ( 其 中 論 文 書 評 至 少 各 一 篇 ) 五 須 通 過 研 究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 自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 如 16 頁 附 表 六 申 請 論 文 考 試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論 文 主 題 須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與 大 綱 審 查 2.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二 十 學 分 ( 須 含 與 博 士 論 文 相 關 之 課 程 至 少 四 學 分 ),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初 審 4. 通 過 學 術 表 現 審 查 5.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 如 附 表 第 18 頁 ) ( 二 ) 申 請 時 間 : 第 1 學 期 10 月 15 日 以 前 截 止 ; 第 2 學 期

27 4 月 15 日 以 前 截 止, 逾 時 不 受 理 ( 三 ) 申 請 程 序 : 至 本 系 網 頁 ( 文 件 下 載 區 下 載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主 任 簽 註 意 見 後, 交 回 辦 公 室 ( 四 ) 考 試 程 序 : 1.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內 ( 即 第 1 學 期 11 月 15 日 前 ; 第 2 學 期 5 月 15 日 前 ) 須 繳 交 論 文 一 本 至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口 試 申 請 及 請 款 事 宜 2. 考 試 日 期 之 訂 定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公 佈 之 考 試 期 限 前 完 成, 時 間 由 系 辦 公 室 個 別 安 排 ( 五 ) 論 文 須 經 口 試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始 可 送 校 七 附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附 錄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教 務 處 網 頁 連 結 ( 網 址 如 下 ): 08.pdf

28 柒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研 究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須 知 一 畢 業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流 程 ( 一 ) 論 文 摘 要 建 檔 及 論 文 上 傳 1. 請 使 用 Adobe Acrobat 轉 檔 軟 體, 將 畢 業 論 文 轉 成 PDF 檔 格 式 ( 論 文 轉 PDF 檔 格 式 請 參 閱 本 校 圖 書 館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網 站 論 文 轉 PDF 檔 格 式 說 明 ) 2. 使 用 可 連 上 網 路 之 電 腦 ( 校 內 外 均 可 ),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以 學 號 及 密 碼 登 錄 ( 請 確 認 學 號 及 借 還 書 密 碼 是 否 正 確 ), 將 論 文 書 目 摘 要 資 料 及 論 文 PDF 檔 上 傳 圖 書 館 需 三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完 成 審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審 核 通 過 與 否, 請 列 印 審 核 通 過 之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書 (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須 繳 交 ) ( 二 )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全 部 成 績 到 齊 後, 至 本 校 畢 業 生 資 訊 入 口 網 登 錄 資 料 ( 三 ) 須 還 清 本 系 及 總 圖 書 館 圖 書 ( 四 ) 至 系 辦 公 室 繳 交 論 文, 歸 還 研 究 室 鑰 匙 驗 核 教 育 部 助 學 金 工 讀 時 數, 並 繳 驗 研 究 生 手 冊 二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前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三 畢 業 生 繳 交 論 文 冊 數 : (1) 本 系 一 本 ( 須 精 裝 ) (2) 國 史 館 一 本 ( 本 系 轉 送 )

29 (3) 近 史 所 一 本 ( 本 系 轉 送 ) (4) 臺 史 所 一 本 ( 本 系 轉 送 ) (5) 國 家 圖 書 館 一 本 ( 本 系 轉 送 ) 共 計 交 本 系 6 本 (1) 教 育 部 一 本 ( 由 註 冊 組 轉 呈 ) (2) 總 圖 書 館 一 本 ( 由 畢 業 生 逕 交 ) 總 計 須 繳 交 論 文 冊 數 :8 本

30 捌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86 年 10 月 4 日 ) 8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7 年 10 月 3 日 ) 8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 年 3 月 17 日 ) 92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 年 10 月 3 日 ) 96 學 年 度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27 日 ) 97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0 月 17 日 ) 第 一 條 :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辦 法 ) 訂 定 第 二 條 : 凡 本 系 博 碩 士 班 在 學 研 究 生 均 可 申 請, 申 請 時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一 份, 並 繳 交 前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一 份 ( 新 生 請 繳 交 入 學 考 成 績 證 明 一 份 ), 以 便 做 為 審 查 的 依 據 申 請 時 間 為 每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開 始 後 一 週 內 第 三 條 : 依 本 校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研 究 生 於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期 間, 除 准 許 在 校 內 兼 任 個 案 研 究 助 理 外,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但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及 校 內 兼 職 待 遇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貳 萬 元 ( 註 : 兼 職 係 指 在 機 關 學 校 專 任, 或 全 職 代 理, 或 兼 課 時 數 超 過 六 小 時 以 上, 或 擔 任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者 ) 第 四 條 :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金 額, 據 該 學 期 本 系 所 獲 分 配 款 數 額 及 申 請 人 數 計 算 決 定 之, 碩 士 班 每 名 每 月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博 士 班 每 名 每 月 金 額 的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31 第 五 條 : 本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案, 由 本 系 博 碩 士 班 導 師 組 成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查, 有 下 列 事 實 者, 得 優 先 予 以 獎 助 ( 含 正 取 與 備 取 ): 一 家 境 清 寒, 且 附 有 關 證 明 者 二 學 術 表 現 優 異 者, 含 學 業 成 績 審 查 ( 一 年 級 研 究 生 以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為 準, 其 餘 研 究 生 以 前 一 學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為 準 )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術 表 現 ( 如 曾 發 表 論 文 於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等 ) 三 於 前 一 學 期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期 間 協 助 系 務 表 現 良 好 者 四 前 一 學 期 參 加 本 系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者 第 六 條 : 依 據 本 校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如 有 休 退 學 工 作 不 力 或 違 反 校 規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等 情 事, 由 各 系 ( 所 )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並 會 相 關 單 位 予 以 停 發, 並 得 另 送 遞 補 之 名 單 ; 畢 業 生 則 依 本 校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 但 畢 業 生 則 發 放 至 畢 業 之 月 份 止 第 七 條 : 依 據 本 校 辦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 研 究 生 於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期 間 應 接 受 系 ( 所 ) 主 管 指 派 擔 任 下 列 工 作, 本 系 對 研 究 生 上 述 之 服 務 概 況 將 作 為 考 核 記 錄, 如 無 故 缺 席 或 依 約 未 到 當 月 累 計 達 二 ( 含 ) 次 者, 則 停 發 當 月 獎 助 學 金, 並 提 供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做 為 下 一 學 期 核 發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之 參 考 考 核 原 則 另 訂 之

32 第 八 條 : 本 系 研 究 生 於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期 間 須 協 助 本 系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 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協 助 系 內 學 術 活 動 之 執 行 協 助 本 系 電 腦 室 及 協 助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協 助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協 助 系 辦 公 室 相 關 之 工 作 協 助 本 系 電 腦 室 圖 書 室 相 關 之 工 作 及 其 它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領 獎 助 學 金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 工 作 時 數 依 學 校 分 配 款 及 申 請 同 學 多 寡 彈 性 調 整 ( 惟 不 得 少 於 二 小 時 ) 前 項 安 排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本 系 課 程 之 經 費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本 單 位 年 度 分 配 總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有 關 教 學 助 理 之 待 遇 工 作 項 目 義 務 訓 練 工 作 績 效 考 評 與 獎 勵, 悉 依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實 施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暫 行 要 點 辦 理 ; 獲 獎 助 金 之 研 究 生 如 不 能 接 受 本 系 所 排 定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工 作 內 容, 應 放 棄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的 資 格 第 九 條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辦 法 所 訂 之 規 則 辦 理 第 十 條 :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3 玖 歷 史 系 圖 書 室 管 理 規 則 8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公 布 83 學 年 度 第 1 次 臨 時 系 所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6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第 二 次 修 訂 通 過 90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0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1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3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4 學 年 度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開 放 時 間 : 1. 除 星 期 例 假 日 外, 本 系 圖 書 室 開 放 時 間 如 下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八 時 半 至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至 五 時 ( 借 還 書 籍 請 於 閉 館 前 十 分 鐘 辦 理, 逾 時 不 辦 理 ) 2.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放 時 間, 由 本 室 依 學 校 寒 暑 假 辦 公 時 間 另 作 調 整 報 請 主 任 同 意 後,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公 告 之 二 閱 覽 規 則 : 1. 室 內 圖 書 係 採 開 架 式 陳 列, 故 除 筆 記 貴 重 物 品 外, 其 餘 書 籍 皮 包 等 物 一 概 不 得 攜 入, 請 存 放 於 置 物 櫃 2. 閱 覽 時 務 請 保 持 肅 靜, 注 意 環 境 整 潔, 勿 在 館 內 飲 食, 高 聲 談 笑 或 亂 丟 紙 屑

34 3. 室 內 所 置 期 刊 及 圖 書, 使 用 後 請 歸 回 原 位, 以 便 他 人 參 考 借 閱 三 借 還 書 規 則 : 1. 本 系 圖 書 專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參 考 研 究 之 用, 外 校 師 生 亦 可 參 觀 閱 覽, 恕 不 出 借 圖 書 2. 凡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憑 本 校 所 發 之 服 務 證,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員 (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 憑 學 員 證 借 閱 圖 書 校 友 退 休 人 員 研 究 助 理 及 現 服 務 於 本 校 之 其 他 身 分 人 員 得 向 總 圖 書 館 申 請 核 發 借 書 證 借 閱 圖 書,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總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3. 三 樓 期 刊 室 除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外, 一 概 限 室 內 閱 覽, 不 得 外 借 4.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於 三 樓 期 刊 室 除 現 期 期 刊 外, 其 餘 均 可 借 閱, 每 人 以 十 冊 為 限 ( 不 計 入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第 一 款 之 冊 數 ), 借 期 六 週, 每 逾 期 一 日, 每 冊 罰 款 新 臺 幣 二 元 5. 中 文 圖 書 室 借 出 圖 書 冊 數 及 期 限 : (1) 專 ( 兼 ) 任 教 師 :100 冊 為 限, 借 期 六 個 月 (2) 研 究 生 :100 冊 為 限, 借 期 六 個 月 (3) 大 學 部 學 生 :60 冊 為 限, 借 期 五 個 月 (4) 助 教 職 員 工 友 退 休 老 師 :50 冊 為 限, 借 期 一 個 月 (5) 專 案 研 究 助 理 :20 冊 借 期 一 個 月 (6) 校 友 :15 冊, 借 期 一 個 月 (7) 退 休 人 員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學 員 :10 冊 為 限, 借 期 一 個 月 (8) 國 語 中 心 學 員 其 他 身 分 人 員 :5 冊 為 限, 借 期 一 個 月

35 6. 借 書 冊 數 已 滿 定 額 者, 在 未 還 期 間 不 得 另 借 他 書, 借 書 期 滿, 如 無 他 人 預 約, 可 自 行 於 線 上 辦 理 續 借 ; 續 借 以 一 次 為 限 7. 本 室 遇 有 計 畫 改 裝 整 理 合 訂 圖 書 或 其 他 必 要 原 因 時, 得 隨 時 索 回 所 借 之 圖 書 8. 凡 畢 ( 結 ) 業 退 學 及 休 學 之 學 生, 均 需 還 清 借 書 且 如 有 罰 款 必 須 繳 清, 未 辦 妥 上 項 手 續 者, 不 予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9. 凡 逾 期 不 還 者, 依 總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暫 停 其 借 書 權 利, 且 每 逾 一 日, 每 冊 罰 款 新 臺 幣 伍 元, 俟 歸 還 借 書 繳 清 罰 款 後 始 予 恢 復 其 借 書 權 利 10. 凡 借 出 圖 書 遺 失 或 污 損 情 事, 依 總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處 理 11. 本 規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36 拾 論 文 付 印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論 文 應 根 據 口 試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內 容,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正 式 付 印 二 正 式 付 印 之 論 文, 應 加 上 內 封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 中 文 摘 要 )( 若 檢 附 請 先 送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網 授 權 書 三 論 文 格 式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系 規 定 : 1. 以 中 文 撰 寫, 撰 寫 方 式 及 論 文 封 面 編 排 本 所 採 橫 式 式 樣 (1) 論 文 宜 電 腦 打 字 或 打 字 影 印 ; 論 文 宜 平 裝, 以 十 六 開 白 報 紙 或 書 面 紙 大 小 為 準 則 ( 約 26.2 公 分 長 19 公 分 寬 ) (2) 同 一 屆 論 文 之 封 面 ( 含 書 背 ) 格 式 紙 質 顏 色 及 口 試 委 員 簽 字 頁 格 式 需 統 一, 封 面 顏 色 與 紙 質 由 應 屆 畢 業 畢 業 同 學 共 同 商 討 訂 定 之 ( 請 在 碩 二 下 學 期 末 先 行 決 定 之 ); 封 面 格 式 請 依 系 辦 規 定 2. 論 文 應 包 括 : 中 文 封 面 簽 名 頁 ( 中 文 摘 要 ) 目 錄 圖 次 表 次 本 文 註 釋 參 考 文 獻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網 授 權 書 (1) 中 文 封 面 應 書 寫 下 列 項 目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 或 碩 士 ) 論 文 中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中 文 名 字 指 導 教 授 中 文 名 字 畢 業 年 月 ( 第 1 學 期 為 一 月, 第 2 學 期 為 六 月 例 如 :

37 86 年 10 月 畢 業 者, 畢 業 年 月 應 註 明 為 87 年 1 月 ) (2) 書 背 應 書 寫 下 列 項 目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 或 碩 士 ) 論 文 中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中 文 名 字 3. 論 文 請 存 普 通 文 字 檔 若 有 大 小 標 題, 請 依 序 標 示 如 下 : 壹 一 ( 一 ) 標 點 符 號 一 律 使 用 全 形, 例 如 :,; ()?! 破 折 號 請 用 表 示, 刪 節 號 請 用 表 示 書 名 號 請 以 內 碼 表 示, 篇 名 號 請 以 內 碼 表 示 5. 注 釋 請 採 word 文 字 檔 自 動 排 序, 並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撰 寫 : (1) 中 文 專 書 : 作 者, 書 名 ( 出 版 資 料 ), 頁 碼 如 : 陳 寅 恪, 唐 代 政 治 史 述 論 稿 ( 重 慶 : 商 務 印 書 館, 1944), 頁 26 (2) 中 文 論 文 : 作 者, 篇 名, 期 刊 或 論 文 集 ( 出 版 年 月 ), 頁 碼 如 : 劉 子 健, 史 學 的 方 法 技 術 與 危 機, 新 史 學 1 卷 1 期 (1990.3), 頁 蕭 啟 慶, 蒙 元 統 治 對 中 國 歷 史 發 展 之 省 思, 第 二 屆 中 國 邊 疆 史 學 術 討 論 會 論 文 集 ( 台 北 : 台 灣 師 大 歷 史 系,1996), 頁

38 (3) 西 文 專 書 論 文 亦 同 上 例, 如 : Timothy Brook, The Confusions of Pleasure: Commerce and Culture in Ming China (Berkeley &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98), p Charlotte Furth, Blood, Body and Gender: Medical Images in Ch ing Dynasty China, Chinese Science 7(1986): 各 頁 次 之 置 放 順 序 為 : 6. 內 封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網 授 權 書 博 碩 士 論 文 授 權 書 ( 國 科 會 科 資 中 心 版 ) 與 中 文 摘 要 ( 置 於 論 文 之 前 )

39 拾 壹 研 究 生 口 試 完 畢 後 注 意 事 項 ( 適 用 一 般 碩 博 士 班 及 教 學 碩 士 班 ) 1. 先 依 口 試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看 過 確 認 後 為 定 稿, 將 論 文 轉 檔 為 pdf 檔, 至 本 校 總 圖 書 館 網 頁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上 傳, 約 2-3 日 工 作 天, 圖 書 館 將 以 通 知 查 核 通 過 否, 通 過 始 能 來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教 碩 班 學 員 請 確 認 操 行 成 績 是 否 已 送 ) 2. 論 文 的 付 印 採 16 開 ( 約 26.2 公 分 長,19 公 分 寬 )( 請 注 意! 非 A4 大 小!) 一 般 班 ( 碩 博 士 班 ):8 本 (1 精 裝 7 平 裝, 本 校 ( 含 系 上 ) 公 務 用 ) 教 學 碩 士 班 :4 本 (1 精 裝 3 平 裝, 公 務 用 ) 3. 封 面 抬 頭 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 博 ) 士 論 文 ( 現 已 系 所 合 一 請 勿 寫 : 歷 史 研 究 所 ), 書 背 亦 同 頁 面 次 序 如 下 ( 括 號 內 可 有 可 無 ): 封 面 蝴 蝶 頁 再 放 一 張 與 封 面 相 同 頁 面 論 文 通 過 簽 名 頁 ( 口 試 完 畢 後 跟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 學 位 論 文 授 權 書 目 次 ( 謝 辭 ) 4.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最 後 期 限 : 第 1 學 期 每 年 2 月 底 前 ; 第 2 學 期

40 月 底 前 ; 暑 期 9 月 底 前 ( 請 注 意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當 學 期 辦 理 離 校 期 限 ) 5. 一 般 生 : 請 至 畢 業 生 服 務 資 訊 入 口 網 網 址 : 或 由 本 校 首 頁 學 生 就 學 服 務 畢 業 生 服 務 資 訊 入 口 網 或 個 類 專 區 畢 業 生 專 區 離 校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學 生 ) 1. 學 生 以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和 密 碼 登 入, 亦 可 透 過 選 課 的 學 號 和 密 碼 登 入 2. 登 入 後, 左 邊 會 顯 示 學 生 需 要 完 成 的 離 校 手 續 有 哪 些, 右 邊 會 顯 示 重 要 訊 息 和 日 期 3. 等 所 有 手 續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顯 示 恭 喜 您! 你 已 經 完 成 所 有 待 辦 事 項, 可 以 至 教 務 處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了! 訊 息, 通 知 學 生 去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領 取 時,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研 究 生 另 攜 帶 論 文 一 本 和 平 校 區 系 所 學 生 請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領 取, 公 館 校 區 系 所 學 生 請 至 公 館 校 區 教 務 組 領 取 若 無 法 親 自 領 取,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交 被 委 託 人 辦 理 委 託 書 請 至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網 址 : 4. 已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登 入 後 會 顯 示 你 已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的 訊 息 5. 點 選 重 要 消 息 標 題, 可 以 看 訊 息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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