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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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签 署 页 特 别 声 明 与 约 定 : 1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说 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并 且 不 保 证 甲 方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或 承 担 甲 方 投 资 损 失 ; 甲 方 确 认, 已 逐 条 阅 读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内 容, 同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风 险 和 损 失 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初 始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为 : 以 乙 方 最 终 审 批 系 统 发 放 结 果 为 准 甲 方 个 人 投 资 者 ( 签 字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机 构 户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授 权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信 用 资 金 账 号 : 深 圳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 上 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 电 子 邮 箱 ( 确 保 真 实 有 效 ):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 住 所 ( 含 邮 政 编 码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盖 章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为 规 范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行 为,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规 则,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甲 方 以 资 金 和 证 券 为 担 保, 向 乙 方 融 入 资 金 或 证 券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宜, 自 愿 订 立 本 合 同,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章 释 义 第 一 条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解 释 或 说 明,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 一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 指 乙 方 向 客 户 出 借 资 金 供 其 买 入 上 市 证 券 或 者 出 借 上 市 证 券 供 其 卖 出, 并 收 取 担 保 物 和 相 应 费 用 的 经 营 活 动 ; ( 二 ) 授 信 额 度 : 指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担 保 物 价 值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乙 方 财 务 安 排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的 甲 方 可 融 资 融 券 额 的 最 高 限 额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的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授 信 额 度 ; ( 三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 也 称 客 户 证 券 担 保 账 户, 指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专 用 于 记 录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相 关 证 券 以 担 保 乙 方 因 向 客 户 融 出 资 金 和 / 或 证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证 券 账 户 ; ( 四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 也 称 客 户 资 金 担 保 账 户, 指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专 用 于 存 放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金 以 担 保 乙 方 因 向 客 户 融 出 资 金 和 / 或 证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资 金 账 户 ; ( 五 ) 信 用 账 户 : 统 指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甲 方 为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在 乙 方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载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担 保 证 券 明 细 数 据 的 账 户, 此 类 账 户 是 乙 方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的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信 用 资 - 1 -

2 金 账 户 是 指 甲 方 在 乙 方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载 所 交 存 的 担 保 资 金 的 明 细 数 据 的 资 金 账 户, 此 类 账 户 是 乙 方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 ( 六 ) 普 通 账 户 : 分 为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普 通 资 金 账 户, 指 甲 方 为 进 行 非 信 用 的 普 通 证 券 交 易, 在 乙 方 处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 ( 七 )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和 预 先 设 定 的 密 码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方 式 进 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的 融 资 或 融 券 交 易, 交 易 记 录 以 数 据 电 文 的 形 式 保 存 ; ( 八 ) 担 保 品 买 入 : 指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在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五 章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可 通 过 担 保 品 买 入 指 令 买 入 证 券 ; ( 九 ) 信 托 财 产 担 保 物 : 指 存 放 于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并 记 入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所 有 资 产, 该 等 资 产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的 担 保 物, 包 括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保 证 金 和 用 于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自 有 证 券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全 部 价 款 以 及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所 有 其 他 资 产 ; ( 十 ) 保 证 金 : 甲 方 向 乙 方 申 请 融 资 或 融 券,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交 一 定 比 例 的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可 以 证 券 充 抵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名 单 以 乙 方 不 时 确 定 并 公 布 者 为 准 ; ( 十 一 ) 保 证 金 比 例 : 保 证 金 比 例 是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或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时 交 存 保 证 金 与 融 资 金 额 或 融 券 金 额 的 比 例, 用 以 控 制 甲 方 每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初 始 资 金 放 大 倍 数 保 证 金 比 例 分 为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和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 十 二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指 甲 方 用 于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证 券 市 值 及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产 生 的 浮 盈 经 折 算 后 形 成 的 保 证 金 总 额, 减 去 甲 方 未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已 用 保 证 金 及 相 关 利 息 费 用 的 余 额,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见 本 合 同 第 四 章 ; ( 十 三 )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折 算 率 : 指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金 额 时, 甲 方 提 交 的 作 为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按 其 证 券 市 值 折 算 为 保 证 金 的 比 率, 具 体 见 本 合 同 第 四 章 ; ( 十 四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指 甲 方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之 间 的 比 例,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见 本 合 同 第 四 章 ; ( 十 五 ) 标 的 证 券 : 指 甲 方 融 资 可 买 入 的 证 券 及 乙 方 可 对 甲 方 融 出 的 证 券, 以 乙 方 不 时 确 定 并 公 布 的 融 资 买 入 标 的 证 券 名 单 和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证 券 名 单 为 准 ; ( 十 六 ) 关 注 线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某 一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按 当 日 收 市 价 计 算,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小 于 该 比 例 的, 乙 方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其 信 用 账 户 已 面 临 风 险, 建 议 甲 方 应 补 充 担 保 物, 使 其 信 用 账 户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回 升 至 关 注 线 以 上 关 注 线 的 比 例 由 乙 方 确 定 公 布 和 更 改 ; ( 十 七 ) 最 低 担 保 线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某 一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当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进 入 平 仓 状 态, 乙 方 行 使 强 制 平 仓 权 利 时 使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要 达 到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最 低 担 保 线 的 比 例 由 乙 方 确 定 公 布 和 更 改 ; ( 十 八 ) 平 仓 线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某 一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按 当 日 收 市 价 计 算,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小 于 该 比 例 的, 乙 方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其 信 用 账 户 已 面 临 风 险, 甲 方 应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补 充 担 保 物, 使 其 信 用 账 户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回 升 至 最 低 担 保 线 以 上 平 仓 线 的 比 例 由 乙 方 确 定 公 布 和 更 改 ; ( 十 九 ) 清 偿 线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某 一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按 当 日 收 市 价 计 算,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小 于 该 比 例 的, 乙 方 有 权 在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对 甲 方 客 户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任 何 担 保 物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清 偿 线 的 比 例 由 乙 方 确 定 公 布 和 更 改 ; ( 二 十 ) 强 制 平 仓 : 指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强 行 将 甲 方 的 担 保 物 实 施 无 条 件 强 制 交 易 并 将 交 易 所 得 资 金 或 证 券 划 至 乙 方 账 户 用 于 抵 偿 甲 方 债 务 的 行 为 ; ( 二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二 十 二 )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二 十 三 )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 分 公 司 ( 二 十 四 ) 关 联 人 : 包 括 关 联 法 人 和 关 联 自 然 人 关 联 法 人 包 括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信 用 账 户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前 款 法 人 或 组 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法 人 ; 关 联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或 者 由 关 联 自 然 人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人 关 联 自 然 人 包 括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关 联 法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 自 然 人 信 用 账 户 持 有 人 的 父 母,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子 女, 配 偶 第 二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第 三 条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仅 可 与 乙 方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不 得 同 时 与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第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应 当 披 露 的 除 外 第 三 章 声 明 与 保 证 第 五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作 如 下 声 明 与 保 证 : ( 一 ) 甲 方 具 有 合 法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主 体 资 格, 不 存 在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禁 止 或 限 制 在 乙 方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情 形 ; ( 二 ) 甲 方 自 愿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关 规 则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 三 ) 甲 方 保 证 用 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资 产 ( 含 资 金 和 证 券 ) 来 源 合 法, 向 乙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资 产 未 设 定 其 他 担 保 或 第 三 方 权 利,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说 明, 甲 - 2 -

3 方 保 证 该 说 明 的 真 实 性, 并 对 此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必 要 时,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甲 方 保 证 按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 ( 四 ) 甲 方 承 诺 如 实 向 乙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材 料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与 有 效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在 该 等 文 件 材 料 和 信 息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 五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以 合 法 方 式 对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必 要 的 了 解, 并 同 意 乙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等 单 位 报 送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数 据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 六 ) 甲 方 确 认 已 详 细 了 解 融 资 融 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并 准 确 理 解 其 含 义, 了 解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并 已 在 开 户 前 对 自 身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和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判 断, 听 取 了 乙 方 人 员 对 本 合 同 及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规 则 的 讲 解, 并 已 详 细 阅 读 本 合 同 及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清 楚 认 识 并 自 愿 承 担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损 失, 接 受 本 合 同 的 约 束 ; ( 七 ) 甲 方 承 诺 在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乙 方 如 实 申 报 其 账 户 和 关 联 人 持 有 的 全 部 证 券 账 户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或 其 关 联 人 通 过 其 他 账 户 买 卖 融 资 买 入 的 证 券 或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的, 甲 方 承 诺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乙 方 申 报 ; ( 八 ) 甲 方 声 明,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甲 方 不 是 乙 方 的 股 东 或 关 联 人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甲 方 成 为 乙 方 的 股 东 或 关 联 人, 甲 方 承 诺 将 立 即 通 知 乙 方, 并 尽 快 了 结 所 有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后, 甲 方 承 诺 向 乙 方 如 实 申 报 是 否 以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乙 方 股 票, 并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 九 ) 甲 方 承 诺 在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乙 方 如 实 申 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 包 括 解 除 和 未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 以 及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且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 十 ) 甲 方 承 诺 随 时 了 解 自 己 的 账 户 状 态, 及 时 接 收 乙 方 发 出 的 通 知, 在 融 资 融 券 过 程 中 始 终 承 担 注 意 义 务 ; ( 十 一 ) 甲 方 承 诺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权 利 与 义 务 ; ( 十 二 ) 甲 方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与 保 证 的 内 容 皆 为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并 自 愿 承 担 虚 假 陈 述 的 一 切 后 果 第 六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作 如 下 声 明 与 保 证 : ( 一 ) 乙 方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编 号 证 监 许 可 号 关 于 核 准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批 复 批 准, 具 有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资 格 ; ( 二 ) 乙 方 自 愿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关 规 则 及 乙 方 制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 三 ) 乙 方 保 证 用 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资 产 ( 含 资 金 和 证 券 ) 来 源 合 法 ; ( 四 ) 乙 方 具 备 办 理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必 要 条 件, 能 够 为 甲 方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提 供 相 应 的 服 务 ; ( 五 ) 乙 方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甲 方 讲 解 了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规 则 和 本 合 同 内 容 ; ( 六 ) 乙 方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和 公 平 原 则 维 护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乙 方 按 照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维 护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形 成 的 信 托 财 产 ; ( 八 ) 乙 方 声 明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保 证 甲 方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或 承 担 甲 方 投 资 损 失, 不 接 受 甲 方 的 全 权 委 托 而 决 定 证 券 买 卖 选 择 证 券 种 类 决 定 买 卖 数 量 或 者 买 卖 价 格, 不 与 甲 方 约 定 分 享 利 益 或 者 共 担 风 险 ;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担 保 物 信 用 账 户 第 七 条 甲 方 申 请 开 立 信 用 账 户 前, 应 当 在 乙 方 处 开 有 普 通 账 户 了 结 所 有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注 销 信 用 账 户 前, 甲 方 普 通 账 户 不 得 销 户, 已 在 乙 方 处 指 定 交 易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不 得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第 八 条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 一 )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应 当 向 乙 方 申 请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甲 方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是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持 有 的 担 保 证 券 的 明 细 数 据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与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身 份 信 息 应 当 一 致 ; ( 二 ) 乙 方 应 负 责 更 新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证 券 登 记 明 细 数 据 ; 乙 方 应 当 委 托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清 算 交 收 结 果 等, 对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数 据 进 行 变 更, 账 户 明 细 以 乙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为 准 ; ( 三 )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补 办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变 更 第 九 条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乙 方 在 与 甲 方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后,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甲 方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是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甲 方 交 存 的 担 保 资 金 的 明 细 数 据 甲 方 乙 方 及 商 业 银 行 还 应 签 订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协 议, 甲 方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管 理 账 户, 并 建 立 与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的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第 十 条 信 用 账 户 的 变 更 与 注 销 当 甲 方 重 要 资 料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合 法 途 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前 述 重 要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居 住 地 址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有 效 期 限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预 留 印 鉴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有 效 期 限 - 3 -

4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有 效 期 限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有 效 期 限 税 务 登 记 证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有 效 期 限 有 权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有 效 期 限 等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户 登 记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甲 方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甲 方 资 金 存 取 证 券 交 易 等 各 项 业 务 甲 方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后 有 剩 余 证 券 或 资 金 的, 在 信 用 账 户 注 销 前, 应 当 申 请 将 剩 余 证 券 或 资 金 划 转 完 毕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记 载 的 权 益 被 继 承 财 产 分 割 或 无 偿 转 让 的, 相 关 权 利 人 应 当 向 乙 方 申 请 了 结 所 有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了 结 后 有 剩 余 资 金 或 证 券 的, 乙 方 将 剩 余 资 金 证 券 按 规 定 划 转 完 毕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继 承 财 产 分 割 或 无 偿 转 让 手 续 第 二 节 担 保 物 的 财 产 信 托 关 系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提 交 的 存 放 于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并 记 入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所 有 证 券 和 资 金 均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就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所 生 债 务 所 提 交 的 担 保 物, 该 担 保 物 系 信 托 财 产, 与 甲 方 的 其 他 财 产 和 乙 方 的 自 有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乙 方 不 得 动 用 甲 乙 双 方 的 信 托 关 系 约 定 如 下 : ( 一 ) 信 托 目 的 : 甲 方 自 愿 将 保 证 金 ( 含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下 同 )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全 部 资 金 以 及 上 述 资 金 证 券 所 生 孳 息 等 转 移 给 乙 方, 设 立 以 乙 方 为 受 托 人 甲 方 与 乙 方 为 共 同 受 益 人 以 担 保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为 目 的 的 信 托 ; ( 二 ) 信 托 财 产 范 围 : 上 述 信 托 财 产 的 范 围 是 甲 方 存 放 于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所 有 证 券 和 资 金, 具 体 金 额 和 数 量 以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实 际 记 录 的 数 据 为 准 ; ( 三 ) 信 托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甲 方 对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相 应 证 券 和 资 金 设 定 的 信 托 成 立 信 托 成 立 日 为 信 托 生 效 日 ; ( 四 ) 信 托 财 产 的 管 理 : 上 述 信 托 财 产 由 乙 方 作 为 受 托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持 有, 与 甲 乙 双 方 的 其 他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不 受 甲 方 或 乙 方 其 他 债 权 债 务 的 影 响 ; ( 五 ) 信 托 财 产 的 处 分 : 乙 方 享 有 信 托 财 产 的 担 保 权 益, 甲 方 享 有 信 托 财 产 的 收 益 权, 甲 方 在 清 偿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后, 可 请 求 乙 方 交 付 剩 余 信 托 财 产 甲 方 未 按 期 足 额 补 交 担 保 物 或 到 期 未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强 制 平 仓 事 由 的,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强 制 平 仓 等 相 应 措 施, 对 信 托 财 产 予 以 处 分, 并 将 处 分 所 得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 ( 六 ) 信 托 的 终 止 : 自 甲 方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清 偿 完 所 负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并 终 止 本 合 同 后, 甲 方 以 乙 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相 应 的 证 券 和 资 金 作 为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担 保 自 行 解 除, 同 时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的 信 托 关 系 自 行 终 止 第 三 节 担 保 物 的 提 交 与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前, 应 按 照 乙 方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交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可 以 证 券 充 抵,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应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乙 方 的 规 定, 具 体 名 单 由 乙 方 确 定 并 公 布 甲 方 足 额 提 交 保 证 金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服 务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标 的 证 券 和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的 名 单 折 算 率 融 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关 注 线 最 低 担 保 线 平 仓 线 和 清 偿 线, 并 有 权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标 准 调 整 和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随 时 作 出 调 整 上 述 名 单 标 准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由 乙 方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营 业 场 所 或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布 甲 方 应 当 随 时 关 注 乙 方 相 关 公 告, 及 时 了 解 上 述 名 单 标 准 的 调 整 情 况, 并 进 行 相 应 处 置, 以 避 免 引 发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不 足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关 注 线 平 仓 线 或 清 偿 线 强 制 平 仓 等 不 利 后 果 当 证 券 交 易 所 调 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调 整 后 的 折 算 率 低 于 乙 方 已 公 布 的 相 关 证 券 折 算 率 的, 在 乙 方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前, 该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以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布 的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计 算 方 法 与 公 式 ( 一 ) 融 资 买 入 时 需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提 交 保 证 金 时,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乙 方 依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证 金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买 入 价 格 )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二 ) 融 券 卖 出 时 需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提 交 保 证 金 时,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乙 方 依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证 金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卖 出 价 格 ) 标 的 证 券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三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甲 方 每 次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其 当 时 的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不 含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时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现 金 + (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市 值 折 算 率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金 额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标 的 证 券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应 计 利 息 及 费 用 公 式 中,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的 数 量 卖 出 价 格,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指 融 券 卖 出 后 尚 未 偿 还 的 证 券 数 量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中 的 折 算 率 是 指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对 应 的 折 算 率, 当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低 于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或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高 于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时, 折 算 率 按 100% 计 算 - 4 -

5 ( 四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含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时 计 算 公 式 为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现 金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总 和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当 前 市 价 + 应 计 利 息 及 费 用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的 时 间 超 过 ( )30 个 交 易 日,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为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的, 乙 方 应 根 据 沪 深 300 指 数 同 期 涨 跌 幅 调 整 该 证 券 的 当 前 市 价,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非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的, 按 相 应 中 证 行 业 股 票 估 值 指 数 的 同 期 涨 跌 幅 调 整 该 证 券 当 前 市 价, 并 按 调 整 后 的 当 前 市 价 计 算 证 券 市 值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及 上 述 资 金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孳 息 等, 整 体 作 为 担 保 物, 担 保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担 保 范 围 包 括 乙 方 融 出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应 收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证 券 交 易 税 费 罚 息 以 及 乙 方 为 追 索 债 务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调 查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不 得 将 已 设 定 担 保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权 利 或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证 券 提 交 为 担 保 物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物 存 在 权 利 瑕 疵 或 其 他 法 律 上 争 议, 或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划 扣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乙 方 有 权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和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时, 扣 除 该 种 担 保 物 价 值, 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其 中,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划 扣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乙 方 还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四 十 二 四 十 三 条 的 约 定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甲 方 应 当 关 注 信 用 账 户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和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的 变 化, 及 时 更 换 补 充 合 格 担 保 物 第 十 八 条 当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超 过 300% 时, 甲 方 可 以 向 乙 方 申 请 提 取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或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但 提 取 后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00%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该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值 可 能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乙 方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以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乙 方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向 信 用 账 户 提 交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及 从 信 用 账 户 提 取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应 按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乙 方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第 五 章 业 务 操 作 环 节 第 一 节 授 信 和 交 易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担 保 物 价 值 履 约 情 况 市 场 变 化 乙 方 财 务 安 排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或 调 整 对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所 需 资 金 或 证 券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初 始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以 乙 方 最 终 审 批 发 放 在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记 录 的 结 果 为 准 ( 一 ) 甲 方 任 何 时 点 融 资 融 券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总 额 度, 甲 方 在 授 信 期 内 可 循 环 使 用 融 资 融 券 授 信 额 度 ( 二 ) 乙 方 核 定 甲 方 的 授 信 期 为 二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算, 下 二 年 的 对 应 日 届 满 ; 下 二 年 没 有 对 应 日 的, 对 应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届 满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所 有 未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同 时 到 期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截 至 授 信 期 届 满 前 的 一 个 月,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授 信 的, 授 信 期 自 动 延 续 一 年 授 信 期 可 多 次 延 续, 每 次 延 续 二 年 ; ( 三 ) 如 甲 方 要 求 调 整 授 信 额 度, 须 按 乙 方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 调 整 后 的 授 信 额 度 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的 记 录 为 准 ; ( 四 )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履 约 情 况 资 格 变 化 市 场 变 化 及 财 务 安 排 等 因 素 调 整 或 取 消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调 整 后 的 授 信 额 度 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的 记 录 为 准 ; 调 减 或 取 消 授 信 额 度 前 已 经 发 生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仍 然 有 效 ; ( 五 ) 授 信 期 内, 甲 方 可 在 其 授 信 额 度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客 户 单 笔 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金 额 根 据 标 的 证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计 算 确 定 ; ( 六 ) 授 信 期 届 满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甲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新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相 关 委 托 ;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任 何 交 易 指 令 ; ( 七 ) 授 信 期 内, 甲 方 连 续 三 个 月 未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甲 方 的 授 信 额 度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申 请 恢 复 授 信 额 度,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恢 复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在 授 信 额 度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应 当 遵 循 如 下 约 定 : ( 一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的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零 时 不 能 进 行 担 保 品 买 入 融 资 买 入 和 融 券 卖 出 ; ( 二 ) 除 应 遵 守 本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外,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提 交 担 保 品 买 入 指 令 所 占 用 的 资 金 还 不 得 超 出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拟 买 入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范 围, 否 则 该 买 入 指 令 无 效 ; ( 三 ) 甲 方 应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乙 方 规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甲 方 发 出 的 超 出 乙 方 规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的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 四 ) 甲 方 提 交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使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超 过 乙 方 确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上 限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 ( 五 ) 甲 方 提 交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指 令, 乙 方 所 持 可 融 出 资 金 或 相 关 标 的 证 券 余 额 不 足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 ( 六 ) 甲 方 不 得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从 事 定 向 增 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或 预 受 要 约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事 项,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相 关 指 令 ; ( 七 ) 甲 方 发 出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相 关 指 令,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的 要 求,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5 -

6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的 申 报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该 证 券 的 最 新 成 交 价 ; 当 天 没 有 产 生 成 交 的, 申 报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其 前 收 盘 价 低 于 上 述 价 格 的 申 报 可 能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视 为 无 效 申 报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因 申 报 价 格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融 券 期 间, 甲 方 通 过 其 所 有 或 其 控 制 的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与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相 同 证 券 的, 卖 出 该 证 券 的 价 格 应 遵 守 前 款 规 定, 但 超 出 融 券 数 量 的 部 分 除 外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卖 出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融 资 买 入 尚 未 了 结 合 约 的 证 券 所 得 价 款, 应 当 先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融 资 欠 款 ; 甲 方 未 了 结 相 关 融 券 交 易 前,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资 金 除 以 下 用 途 外, 不 得 另 作 他 用 : ( 一 ) 买 券 还 券 ; ( 二 )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相 关 利 息 费 用 或 融 券 交 易 相 关 权 益 现 金 补 偿 ; ( 三 ) 买 入 或 申 购 乙 方 现 金 管 理 产 品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及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高 流 动 性 证 券 ; ( 四 ) 证 监 会 及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用 途 第 二 十 四 条 甲 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份 ( 包 括 解 除 和 未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 或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如 下 约 定 : ( 一 ) 甲 方 持 有 限 售 股 份 ( 包 括 解 除 和 未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 的, 不 得 融 券 卖 出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也 不 得 以 普 通 账 户 持 有 的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充 抵 保 证 金 ; ( 二 ) 如 甲 方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使 用 信 用 账 户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也 不 以 普 通 账 户 持 有 的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充 抵 保 证 金 ( 三 ) 甲 方 违 反 前 款 约 定,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相 关 指 令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后,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不 得 使 用 信 用 账 户 或 普 通 账 户 买 卖 乙 方 股 票, 也 不 得 以 普 通 账 户 持 有 的 乙 方 股 票 充 抵 保 证 金,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相 关 指 令, 并 有 权 终 止 与 甲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六 条 甲 方 通 过 其 信 用 账 户 交 易 密 码 或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方 式 进 入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乙 方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保 存 的 记 录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数 据 电 文, 是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借 贷 关 系 成 立 和 履 行 的 依 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或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合 计 达 到 规 定 的 比 例 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上 述 事 务 由 甲 方 承 担 办 理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对 甲 方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按 照 其 要 求 采 取 限 制 甲 方 相 关 证 券 账 户 交 易 等 措 施, 甲 方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甲 方 因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而 被 采 取 限 制 措 施 的,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损 失 和 后 果 异 常 交 易 情 形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 一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在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资 余 额 ( 融 券 余 量 ) 占 标 的 证 券 的 可 流 通 市 值 ( 可 流 通 量 ) 比 例 较 大 的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在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资 买 入 量 ( 融 券 卖 出 量 ) 占 标 的 证 券 当 日 总 成 交 量 比 例 较 大 的 ; ( 三 ) 甲 方 开 立 的 普 通 账 户 与 信 用 账 户 在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的 合 计 买 入 量 ( 卖 出 量 ) 占 标 的 证 券 当 日 总 成 交 量 比 例 较 大 的 ; ( 四 ) 甲 方 开 立 的 普 通 账 户 与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日 内 反 向 交 易 行 为 的 ; ( 五 ) 涉 嫌 关 联 的 信 用 账 户 普 通 账 户 之 间 频 繁 或 大 量 进 行 交 易 的 ; ( 六 ) 可 能 对 标 的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披 露 前, 大 量 进 行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行 为 的 ; ( 七 )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人 大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人 员 等 内 幕 人 员 进 行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 ( 八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它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第 二 节 期 限 及 债 务 清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自 甲 方 实 际 融 入 资 金 或 证 券 之 日 起 计 算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晚 于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的,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在 授 信 期 届 满 日 到 期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该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在 符 合 乙 方 规 定 条 件 下,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对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进 行 展 期 第 三 十 条 甲 方 应 在 单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足 额 偿 还 所 负 乙 方 的 债 务 如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金 额 不 足, 甲 方 应 按 欠 款 的 万 分 之 五 /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罚 息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从 甲 方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直 接 扣 除 罚 息, 如 现 金 部 分 不 足 以 支 付 罚 息 的,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另 行 追 讨 甲 方 也 可 在 与 乙 方 协 商 后, 提 前 还 款 还 券 第 三 十 一 条 甲 方 应 当 清 偿 债 务 的 范 围 包 括 : 向 乙 方 借 入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证 券 交 易 税 费 罚 息 及 乙 方 为 追 索 债 务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调 查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 - 6 -

7 第 三 十 二 条 甲 方 偿 还 债 务 的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甲 方 偿 还 债 务, 对 于 多 笔 融 资 交 易, 应 按 融 资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首 先 偿 还 发 生 在 先 的 债 务 ; 对 于 融 券 卖 出 同 一 证 券 的 多 笔 融 券 交 易, 应 按 融 券 交 易 到 期 先 后 顺 序 首 先 偿 还 先 到 期 的 债 务, 同 时 到 期 的, 按 融 券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偿 还 发 生 在 先 的 债 务 ; ( 二 ) 甲 方 偿 还 资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全 部 债 务 的, 应 视 为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依 次 偿 还 : 乙 方 为 追 索 债 务 所 付 费 用 罚 息 证 券 交 易 税 费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借 入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 ( 三 )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后, 可 以 通 过 直 接 还 款 或 卖 券 还 款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偿 还 融 入 资 金 ; 甲 方 卖 出 资 金 所 得,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负 债 务 ; ( 四 ) 第 ( 三 ) 项 所 称 直 接 还 款 方 式, 是 指 甲 方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偿 还 甲 方 所 负 融 资 债 务 : (1) 乙 方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收 市 后 自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划 相 应 资 金 ; (2)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直 接 还 款 的 指 令 ; ( 五 ) 第 ( 三 ) 项 所 称 卖 券 还 款, 是 指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卖 券 还 款 指 令, 卖 出 信 用 账 户 中 任 意 证 券 所 得 价 款, 用 于 归 还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 ( 六 ) 甲 方 融 券 卖 出 后, 可 以 通 过 直 接 还 券 或 买 券 还 券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偿 还 融 入 证 券 ; ( 七 ) 第 ( 六 ) 项 所 称 直 接 还 券, 是 指 在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持 有 甲 方 融 券 交 易 标 的 证 券 的 前 提 下,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直 接 还 券 指 令 ; ( 八 ) 第 ( 六 ) 项 所 称 买 券 还 券, 是 指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交 买 券 还 券 指 令, 使 用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及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价 款 等 资 金 买 入 相 应 标 的 证 券, 用 于 归 还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甲 方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且 交 易 恢 复 日 在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 ( 一 ) 如 交 易 恢 复 日 距 离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360 个 自 然 日,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到 期 日 顺 延, 顺 延 期 限 与 暂 停 交 易 前 已 计 算 的 期 限 合 计 不 超 过 180 个 自 然 日 ; ( 二 ) 如 交 易 恢 复 日 距 离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超 过 360 个 自 然 日,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延 长 360 个 自 然 日 上 述 债 务 清 偿 期 限 的 顺 延 不 受 授 信 期 届 满 的 影 响, 但 授 信 期 届 满 后 甲 方 不 得 新 增 其 他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顺 延 期 限 届 满 当 日, 甲 方 应 足 额 清 偿 债 务 融 券 债 务 因 暂 停 交 易 无 法 买 券 还 券 的, 甲 方 应 以 资 金 形 式 偿 还 : 1.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属 于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的, 甲 方 应 当 偿 还 的 金 额, 由 乙 方 根 据 沪 深 300 指 数 同 期 涨 跌 幅 调 整 该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的 估 值, 并 按 调 整 后 的 估 值 确 定,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现 金 补 偿 金 额 = 暂 停 交 易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暂 停 交 易 前 一 交 易 日 融 券 数 量 余 额 沪 深 300 指 数 同 期 涨 跌 幅 2.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非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的, 甲 方 应 当 偿 还 的 金 额, 由 乙 方 根 据 相 应 中 证 行 业 股 票 估 值 指 数 同 期 涨 跌 幅 调 整 该 暂 停 交 易 证 券 的 估 值, 并 按 调 整 后 的 估 值 确 定,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现 金 补 偿 金 额 = 暂 停 交 易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暂 停 交 易 前 一 交 易 日 融 券 数 量 余 额 相 应 中 证 行 业 股 票 估 值 指 数 同 期 涨 跌 幅 第 三 十 四 条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标 的 证 券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被 调 出 或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折 算 率 调 整 的,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 一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融 资 买 入 的 证 券 或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被 调 整 出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的, 在 调 整 范 围 实 施 前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在 调 出 公 告 生 效 后, 甲 方 不 能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该 证 券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被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的, 尚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依 然 有 效, 该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调 为 零, 乙 方 在 调 出 公 告 中 提 示 甲 方 可 以 进 行 以 下 处 理 : 1. 申 请 该 证 券 从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划 转 到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中, 但 划 转 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300%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 2. 可 以 提 前 了 结 相 关 融 资 融 券 合 约 后, 将 该 证 券 转 到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继 续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 3. 可 在 被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前 将 该 证 券 进 行 普 通 卖 出, 以 现 金 方 式 继 续 作 为 保 证 金 存 放 于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 三 )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折 算 率 进 行 调 整 的, 尚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依 然 有 效, 但 计 算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时 按 新 的 折 算 率 进 行 折 算 第 三 十 五 条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融 资 买 入 的 证 券 或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终 止 上 市 的, 甲 方 应 在 终 止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了 结 该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否 则 视 为 逾 期 未 偿 还 的 违 约 行 为 甲 方 担 保 证 券 没 有 相 应 券 种 的, 可 与 乙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按 市 场 价 格 现 金 偿 还 融 券 债 务 现 金 补 偿 金 额 = 标 的 证 券 公 告 被 调 出 范 围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融 券 数 量 甲 方 该 融 资 / 融 券 未 按 期 了 结 的, 乙 方 在 标 的 证 券 终 止 交 易 公 告 日 起 的 第 四 个 交 易 日 直 接 进 行 强 制 平 仓 操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发 生 要 约 收 购 的, 该 笔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提 前 到 该 证 券 的 预 受 要 约 截 止 日 前 第 五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应 在 此 前 了 结 融 券 交 易 并 归 还 证 券,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还 券 事 宜 第 三 节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第 三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融 资 利 息 和 融 券 费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融 资 利 率 以 乙 方 公 告 为 准, 无 需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甲 方 开 仓 即 表 示 确 认 接 受 此 事 项 - 7 -

8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利 率 调 整,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营 业 场 所 或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甲 方 应 随 时 留 意 乙 方 的 相 关 公 告 融 资 利 息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使 用 资 金 的 自 然 日 天 数 计 收, 每 月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为 结 息 日 融 资 利 息 按 结 息 日 融 资 利 率 计 算, 计 息 期 间 遇 利 率 调 整 进 行 分 段 计 息 融 资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月 融 资 利 息 = 甲 方 每 日 融 资 负 债 余 额 融 资 利 率 /360 如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金 额 不 足, 甲 方 应 按 欠 款 的 万 分 之 五 /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罚 息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从 甲 方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直 接 扣 除 罚 息, 如 现 金 部 分 不 足 以 支 付 罚 息 的,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另 行 追 讨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融 券 费 率 以 乙 方 公 告 为 准, 无 需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甲 方 开 仓 即 表 示 确 认 接 受 此 事 项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券 费 率 调 整,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营 业 场 所 或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甲 方 应 随 时 留 意 乙 方 的 相 关 公 告 融 券 费 用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使 用 证 券 的 自 然 日 天 数 计 收, 每 月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为 结 费 日 融 券 费 用 按 结 费 日 的 融 券 费 率 计 算, 计 费 期 间 遇 费 率 调 整 进 行 分 段 计 费 月 融 券 费 用 = 月 融 券 费 用 积 数 融 券 费 率 /360 其 中, 月 融 券 费 用 积 数 = ( 甲 方 每 日 每 笔 融 券 债 务 标 的 证 券 收 盘 价 每 日 每 笔 融 券 数 量 余 额 - 甲 方 每 日 应 收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款 ) 融 券 标 的 证 券 当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如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金 额 不 足, 甲 方 应 按 欠 款 的 万 分 之 五 /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罚 息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从 甲 方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部 分 直 接 扣 除 罚 息, 如 现 金 部 分 不 足 以 支 付 罚 息 的,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另 行 追 讨 第 四 十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其 他 税 费 不 因 融 资 融 券 本 息 及 费 用 的 收 取 而 免 除 第 四 节 补 充 担 保 物 与 强 制 平 仓 第 四 十 一 条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中 根 据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设 立 关 注 线 最 低 担 保 线 平 仓 线 和 清 偿 线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调 整 关 注 线 最 低 担 保 线 平 仓 线 和 清 偿 线 的 比 例, 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营 业 场 所 或 交 易 系 统 予 以 公 布, 具 体 比 例 以 乙 方 公 布 的 为 准 ( 一 ) 当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按 收 市 价 计 算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关 注 线 时, 乙 方 有 权 通 知 甲 方 关 注 信 用 账 户 风 险, 尽 快 追 加 担 保 物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关 注 线 甲 方 未 能 在 乙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足 额 补 充 担 保 物 的, 乙 方 有 权 调 低 甲 方 授 信 系 数 及 授 信 额 度 ( 二 ) 当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的 按 收 市 价 计 算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平 仓 线 时, 甲 方 须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补 充 担 保 物, 使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最 低 担 保 线 ; 甲 方 未 能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足 额 补 充 担 保 物 的, 乙 方 有 权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担 保 物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在 甲 方 补 足 担 保 物 前,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委 托 操 作 的 权 限 ( 三 ) 当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清 偿 线 时, 甲 方 须 在 当 天 补 充 担 保 物, 使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最 低 担 保 线 ; 甲 方 未 能 在 当 天 足 额 补 充 担 保 物 的, 乙 方 有 权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对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担 保 物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在 甲 方 补 足 担 保 物 前, 乙 方 有 权 限 制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委 托 操 作 的 权 限 ( 四 ) 强 制 平 仓 后 乙 方 有 权 调 低 甲 方 授 信 系 数 及 授 信 额 度 第 四 十 二 条 强 制 平 仓 条 件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已 满 足 强 制 平 仓 条 件 ( 一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按 收 市 价 计 算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平 仓 线 时, 甲 方 未 能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补 足 担 保 物 使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最 低 担 保 线 的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实 时 计 算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清 偿 线 时, 甲 方 未 能 在 当 天 补 足 担 保 物 使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低 于 最 低 担 保 线 的 ; ( 三 ) 甲 方 有 下 述 违 约 行 为 之 一 的 : 1. 在 单 笔 融 资 交 易 中, 甲 方 未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融 资 款 及 融 资 利 息 ; 2. 在 单 笔 融 券 交 易 中, 甲 方 未 按 时 足 额 归 还 证 券 ( 含 权 益 证 券 )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款 及 融 券 费 用 ; 3. 本 合 同 终 止 且 甲 方 在 乙 方 仍 有 未 偿 还 债 务 的 ; 4. 标 的 证 券 公 告 终 止 上 市, 甲 方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了 结 相 关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 5. 融 入 证 券 发 生 要 约 收 购, 甲 方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了 结 融 券 交 易 的 ; 6.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三 章 的 声 明 与 保 证 事 项, 可 能 对 乙 方 债 权 形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 7.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可 能 对 乙 方 债 权 形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 ( 四 ) 甲 方 出 现 下 述 非 正 常 状 态 之 一 的 : 1. 甲 方 账 户 资 产 或 受 益 权 被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划 扣 等 司 法 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2. 甲 方 账 户 资 产 出 现 继 承 财 产 分 割 遗 赠 和 捐 赠 情 形 ; 3. 甲 方 被 提 起 诉 讼 申 请 仲 裁 或 立 案 调 查, 涉 及 较 大 金 额 经 济 纠 纷 或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 4. 甲 方 被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5.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甲 方 偿 债 能 力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三 条 强 制 平 仓 的 实 施 满 足 本 合 同 第 四 十 二 条 约 定 的 强 制 平 仓 条 件 时,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保 护 及 实 现 债 权 : - 8 -

9 ( 一 ) 乙 方 有 权 宣 布 甲 方 所 有 未 到 期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提 前 到 期 ; ( 二 ) 乙 方 有 权 将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证 券 强 制 卖 出, 并 将 卖 出 所 得 资 金 直 接 划 至 乙 方 账 户, 用 于 偿 还 甲 方 所 负 乙 方 债 务 ; ( 三 ) 乙 方 有 权 运 用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资 金 强 制 买 入 甲 方 所 欠 乙 方 的 证 券, 并 用 于 还 券 ; ( 四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时,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平 仓 的 时 间 证 券 价 格 和 数 量 ; 乙 方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全 部 或 部 分 平 仓, 自 主 决 定 平 仓 所 占 甲 方 担 保 物 的 比 例 ; ( 五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时, 平 仓 委 托 原 则 上 按 国 债 其 他 债 券 基 金 ( 按 债 券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基 金 顺 序 ) 股 票 权 证 其 他 证 券 资 产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在 同 类 证 券 中 的 平 仓 以 折 算 率 高 低 为 委 托 顺 序, 折 算 率 高 的 先 执 行 ; 相 同 折 算 率 的 证 券 按 其 市 值 大 小 为 委 托 顺 序, 市 值 大 的 先 执 行 尽 管 有 上 述 原 则 性 约 定, 但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基 于 债 务 人 和 担 保 物 的 不 同 状 况 及 市 场 情 况 享 有 对 平 仓 顺 序 的 全 权 决 定 权, 甲 方 无 权 就 平 仓 的 品 种 价 位 时 间 或 数 量 向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或 索 赔 ; ( 六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当 日, 有 权 限 制 甲 方 对 其 信 用 账 户 进 行 委 托 操 作 的 权 限 ; ( 七 ) 乙 方 实 施 平 仓 时, 如 遇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证 券 处 于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无 法 买 卖 的 状 态, 乙 方 有 权 顺 延 强 制 平 仓 操 作 至 交 易 恢 复 后 ; ( 八 ) 乙 方 有 权 在 满 足 本 合 同 第 四 十 二 条 约 定 的 强 制 平 仓 条 件 之 日 起 至 乙 方 债 权 获 得 完 全 清 偿 之 日 时 止, 对 甲 方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即 使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实 施 时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状 况 已 不 满 足 强 制 平 仓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内 资 产 因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导 致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回 升 至 最 低 担 保 线 以 上 等 情 况 第 四 十 四 条 强 制 平 仓 是 乙 方 基 于 融 资 融 券 债 权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行 使 该 权 利 乙 方 暂 缓 或 放 弃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不 意 味 着 对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放 弃, 甲 方 的 偿 债 责 任 并 不 因 此 减 免 第 四 十 五 条 乙 方 在 实 施 强 制 平 仓 后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状 况 决 定 是 否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决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合 同 自 乙 方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解 除 第 四 十 六 条 若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的 资 产 被 全 部 平 仓 后 仍 不 足 以 清 偿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甲 方 同 意 对 甲 方 在 乙 方 处 开 立 的 普 通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乙 方 可 以 自 行 处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限 制 资 产 转 出 限 制 交 易 强 制 买 入 强 制 卖 出 扣 划 资 金 或 证 券 等 措 施 ) 实 现 债 权 仍 不 足 以 清 偿 甲 方 所 负 债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将 甲 方 列 入 问 题 授 信 人, 并 对 甲 方 继 续 进 行 追 索, 直 至 甲 方 清 偿 所 有 债 务 第 六 章 权 益 处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结 束 前 派 生 的 权 益 作 为 乙 方 债 权 担 保 物 的 法 定 孳 息 ( 因 法 律 关 系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直 接 成 为 担 保 物 并 由 乙 方 记 入 甲 方 的 信 用 账 户 发 生 前 款 约 定 情 形 时,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甲 方 的 利 益 行 使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前 款 所 称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是 指 请 求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参 加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案 表 决 配 售 股 份 的 认 购 请 求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等 因 持 有 证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 一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投 票 权 的,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系 统 书 面 或 其 他 方 式 表 达 行 使 权 利 的 意 愿, 乙 方 以 证 券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投 票 方 式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代 甲 方 行 使 投 票 权 ; 如 甲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审 议 事 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应 当 在 表 达 意 愿 阶 段 向 乙 方 说 明, 并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投 票 回 避 的 规 定,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按 甲 方 的 意 见 进 行 投 票 甲 方 须 承 担 因 行 使 权 利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现 金 红 利 或 利 息, 股 票 红 利 或 权 证 等 证 券 的 派 发 的, 乙 方 在 收 妥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的 相 应 资 金 或 证 券 后, 直 接 将 相 应 权 益 记 入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或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涉 及 的 税 收 由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甲 方 的 身 份 计 算 并 代 扣 代 缴 ; ( 三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涉 及 配 售 增 发 发 行 权 证 可 转 债 时 原 股 东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缴 款 和 配 售 委 托 操 作 对 于 证 券 发 行 采 取 市 值 配 售 发 行 方 式 的,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明 细 数 据 纳 入 其 对 应 市 值 的 计 算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认 购 意 愿 和 缴 纳 认 购 款 情 况, 直 接 通 过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发 出 认 购 配 售 委 托 ; ( 四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需 转 入 甲 方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才 能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申 请 将 担 保 证 券 从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划 转 至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中, 并 通 过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甲 方 不 得 通 过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预 受 要 约 申 报 ; ( 五 ) 甲 方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进 入 终 止 上 市 程 序 的, 甲 方 应 当 在 了 结 相 关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后, 申 请 将 有 关 证 券 从 甲 方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划 转 到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中, 由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登 记 在 相 关 证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并 按 规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退 市 登 记 等 相 关 手 续 由 于 甲 方 未 提 出 申 请, 导 致 退 市 后 甲 方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中 仍 有 相 关 担 保 证 券 的, 在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向 证 券 发 行 人 或 其 清 算 组 交 付 的 证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相 关 证 券 仍 以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名 义 登 记 甲 方 日 后 需 凭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明 细 数 据 自 行 通 过 乙 方 主 张 权 利, 涉 及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四 十 八 条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的 权 益 指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后 向 乙 方 归 还 证 券 前, 证 券 发 行 人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配 售 或 无 偿 派 发 证 券 发 行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证 券 等 权 益 发 生 前 款 约 定 情 形 时, 甲 方 应 当 偿 还 的 债 务, 除 初 始 所 融 入 证 券 外, 还 应 对 乙 方 进 行 融 券 权 益 - 9 -

10 补 偿, 补 偿 范 围 包 括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可 得 利 益 相 等 的 证 券 或 者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 ( 一 ) 乙 方 不 向 甲 方 主 张 投 票 权 ; ( 二 )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或 利 息 的, 甲 方 应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乙 方 股 权 登 记 日,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现 金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乙 方 金 额, 红 利 发 放 日, 乙 方 从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予 以 扣 收 ; ( 三 ) 证 券 发 行 人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客 户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股 票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出 甲 方 需 补 偿 的 证 券 数 量, 记 增 甲 方 的 融 券 负 债 证 券 发 行 人 无 偿 派 发 权 证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金 额, 要 求 甲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从 甲 方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扣 收 补 偿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 补 偿 金 额 = 权 证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派 发 权 证 数 量 ; ( 四 ) 乙 方 拥 有 是 否 主 张 所 借 出 证 券 的 关 于 配 售 增 发 发 行 权 证 可 转 债 时 原 股 东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等 权 益 的 选 择 权 利 ; 1. 乙 方 不 主 张 上 述 权 益 的, 应 在 证 券 发 行 人 公 告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 不 含 ),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无 需 归 还 上 述 权 益 ; 2. 乙 方 主 张 上 述 权 益 的 且 补 偿 金 额 大 于 零 时,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补 偿 补 偿 金 额 小 于 零 时, 补 偿 金 额 记 为 零 乙 方 应 在 证 券 发 行 人 公 告 之 日 ( 不 含 )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营 业 网 点 或 交 易 系 统 通 知 甲 方 (1) 配 股 补 偿 金 额 =(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盘 价 - 配 股 除 权 价 ) 融 券 数 量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结 合 配 股 比 例 和 配 股 价 格,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金 额, 除 权 日 从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扣 收 (2) 增 发 新 股 和 优 先 认 购 权 补 偿 金 额 =( 增 发 或 优 先 认 购 证 券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 发 行 认 购 价 格 ) 认 购 数 量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融 入 证 券 实 际 数 量, 结 合 发 行 或 认 购 价 格, 计 算 甲 方 需 补 偿 金 额, 在 该 权 益 上 市 首 日 从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中 扣 收 ( 五 ) 甲 方 融 券 业 务 余 券 的 产 生 当 日 为 该 证 券 派 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乙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甲 方 进 行 相 应 证 券 的 权 益 补 偿 ; 1. 余 券 证 券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现 金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甲 方 补 偿 金 额,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甲 方 2. 余 券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实 际 数 量 及 股 票 红 利 派 发 比 例, 计 算 应 补 偿 甲 方 的 证 券 数 量, 按 除 权 日 当 日 均 价 折 算 成 现 金 补 偿 甲 方 3. 余 券 派 发 权 证 的, 乙 方 根 据 余 券 所 派 发 权 证 数 量, 按 权 证 上 市 首 日 成 交 均 价 折 算 成 现 金 补 偿 甲 方 4. 余 券 产 生 配 股 增 发 优 先 认 购 权 或 投 票 权 的,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放 弃 余 券 在 划 回 前 的 上 述 权 益, 乙 方 无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补 偿 责 任 ( 六 ) 无 法 按 照 本 条 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项 的 约 定 确 定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方 法 或 数 额 的, 由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实 际 损 益 情 况 及 公 平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当 发 生 前 条 所 称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时, 应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和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现 金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总 和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市 价 + 应 计 利 息 及 费 用 +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价 值 )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现 金 + (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市 值 折 算 率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金 额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标 的 证 券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应 计 利 息 及 费 用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公 式 中,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价 值 =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证 券 数 量 当 前 市 价 + 融 券 应 补 偿 资 金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公 式 中,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当 前 市 价 +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证 券 数 量 当 前 市 价 + 融 券 应 补 偿 资 金 融 券 权 益 补 偿 证 券 数 量, 指 因 该 证 券 实 施 送 红 股 配 股 向 老 股 东 优 先 增 发 等 业 务 时 按 融 券 卖 出 数 量 比 例 所 补 偿 的 证 券 数 量 融 券 应 补 偿 资 金, 指 因 该 证 券 派 发 股 息 权 证 实 施 配 股 等 优 先 权 业 务 后,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的 资 金 由 于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权 益 补 偿 导 致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变 化 并 触 发 乙 方 制 度 的 追 加 担 保 物 或 账 户 交 易 限 制 等 规 定, 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须 严 格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违 约, 否 则,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免 责 的 以 外,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一 方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的 利 益 及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为 限, 不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间 接 损 失 等 第 八 章 免 责 条 款 第 五 十 二 条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账 户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和 交 易 密 码 等 资 料, 不 得 将 信 用 账 户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交 易 密 码 等 提 供 给 他 人 所 有 使 用 甲 方 账 户 和 密 码 进 行 的 交 易 均 被 视 为 甲 方 行 为,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11 第 五 十 三 条 乙 方 提 供 的 行 情 信 息 资 料 等 均 来 自 专 业 机 构, 甲 方 根 据 此 等 数 据 进 行 交 易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或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甲 方 与 乙 方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签 订 的 全 权 委 托 协 议 或 约 定 的 有 关 全 权 委 托 或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分 担 投 资 损 失 之 事 项, 均 属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乙 方 管 理 制 度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其 协 议 和 约 定 事 项 无 效,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乙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五 条 乙 方 公 布 的 标 的 证 券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可 能 与 甲 方 自 营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持 仓 重 合, 乙 方 投 资 银 行 研 究 咨 询 等 其 他 业 务 也 可 能 涉 及 该 等 证 券 乙 方 公 布 调 整 标 的 证 券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名 单 及 其 折 算 率, 并 不 构 成 对 该 等 证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或 建 议, 请 投 资 者 审 慎 独 立 决 策 第 五 十 六 条 因 火 灾 地 震 瘟 疫 战 争 社 会 动 乱 及 其 他 不 能 预 见 避 免 或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或 因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可 预 测 的 系 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等 突 发 事 故 及 其 他 非 人 为 因 素 监 管 机 关 或 行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免 责 情 形, 或 因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政 策 法 规 修 改 等 因 素, 导 致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及 时 或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其 相 应 责 任 应 予 免 除 第 五 十 七 条 遭 受 上 述 免 责 事 项 的 一 方 应 尽 快 通 知 另 一 方, 双 方 应 积 极 协 调,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减 少 上 述 事 项 的 影 响 第 九 章 通 知 与 送 达 第 五 十 八 条 乙 方 发 送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通 知, 除 已 有 明 确 约 定 外,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邮 件 手 机 短 信 电 话 当 面 邮 寄 或 公 告 等 方 式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或 多 种 乙 方 以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向 甲 方 通 知 的, 视 为 乙 方 已 经 履 行 对 甲 方 的 通 知 义 务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通 知 的,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送 出 即 视 为 送 达 电 话 通 知 即 时 生 效 当 面 通 知 的, 甲 方 签 收 即 视 为 送 达 以 邮 寄 方 式 通 知 的, 邮 件 达 到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邮 寄 地 址 即 视 为 送 达 公 告 通 知 除 另 已 有 明 确 约 定 外, 公 告 发 出 后 即 视 为 送 达 数 据 电 文 和 录 音 录 像 可 作 为 证 明 通 知 送 达 的 证 据 第 五 十 九 条 以 下 事 项 通 过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 ( 一 )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和 保 证 金 比 例 ; ( 二 )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和 折 算 率 ; ( 三 ) 关 注 线 最 低 担 保 线 平 仓 线 清 偿 线, 补 仓 期 限 平 仓 期 限, 可 提 取 担 保 物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 四 ) 融 资 利 率 和 融 券 费 率 ; ( 五 ) 各 项 风 险 阀 值 及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 ( 六 )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事 项 ; ( 七 ) 其 他 需 要 公 告 事 项 第 六 十 条 甲 方 承 诺 已 真 实 准 确 地 向 乙 方 提 供 了 可 使 用 的 电 子 邮 箱 联 系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并 将 在 该 等 联 络 方 式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乙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甲 方 委 托 他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的, 甲 方 应 与 代 理 人 共 同 到 乙 方 营 业 网 点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 代 理 人 无 法 前 来 乙 方 营 业 网 点 的, 甲 方 应 出 具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第 六 十 一 条 乙 方 为 甲 方 建 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明 细 账, 如 实 记 载 甲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明 细 数 据 变 动 记 录 和 注 册 资 料 信 息 等 情 况, 并 受 理 甲 方 提 出 的 查 询 申 请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账 单 服 务, 对 账 单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载 明 如 下 事 项 : ( 一 ) 甲 方 授 信 额 度 与 剩 余 可 用 授 信 额 度 ; ( 二 ) 甲 方 信 用 账 户 资 产 总 值 负 债 总 额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与 可 提 取 金 额 担 保 证 券 市 值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 三 ) 每 笔 融 资 利 息 与 融 券 费 用 偿 还 期 限, 融 资 买 入 和 融 券 卖 出 的 成 交 价 格 数 量 金 额 ( 四 ) 甲 方 可 自 行 选 择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方 式 获 取 对 账 单 甲 方 选 择 获 取 对 账 单 的 方 式 为 ( 如 甲 方 不 作 选 择, 即 默 认 为 选 择 A) A.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下 载 ; B.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柜 台 打 印 ; C.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邮 箱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第 六 十 二 条 甲 方 对 其 信 用 账 户 及 乙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负 有 注 意 义 务, 应 随 时 留 意 信 用 账 户 变 化 和 乙 方 所 发 出 的 通 知 第 十 章 合 同 的 生 效 终 止 变 更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以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系 统 记 录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甲 乙 双 方 在 此 前 签 订 的 广 州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项 下 的 尚 未 结 清 的 债 权 债 务 适 用 本 合 同 约 定, 受 本 合 同 约 束 ; 此 前 签 订 的 广 州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第 六 十 四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12 ( 一 ) 授 信 期 满 且 不 再 延 续 ; ( 二 ) 甲 方 全 部 了 结 在 乙 方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并 且 办 理 完 毕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销 户 手 续 ; ( 三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乙 方 认 定 甲 方 不 再 符 合 作 为 乙 方 融 资 融 券 客 户 的 标 准,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提 前 清 偿 债 务 并 解 除 合 同 ; ( 四 ) 甲 方 死 亡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五 ) 甲 方 停 业, 或 解 散,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 ( 六 ) 甲 方 不 同 意 乙 方 根 据 第 六 十 四 条 对 合 同 所 做 的 修 改 或 增 补,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与 甲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 ( 七 ) 乙 方 被 有 权 机 构 暂 停 或 取 消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 ( 八 ) 乙 方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或 解 散 ; ( 九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整 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有 权 机 构 停 止 ; ( 十 ) 其 他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本 条 第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项 事 由 的, 除 有 权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外, 已 发 生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仍 然 有 效 ; 如 根 据 有 权 机 构 的 规 定, 已 发 生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须 提 前 了 结, 乙 方 将 提 前 了 结 甲 方 已 发 生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不 影 响 对 尚 未 了 结 的 交 易 或 甲 方 尚 未 清 偿 债 务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中 相 关 条 款 对 双 方 继 续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规 则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制 定,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业 务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如 需 修 改 或 增 补, 修 改 或 增 补 的 内 容 将 由 乙 方 以 邮 件 或 在 其 营 业 场 所 或 网 站 交 易 系 统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相 关 修 改 和 变 更 自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如 甲 方 有 异 议, 应 当 于 公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乙 方 书 面 提 出, 双 方 对 存 在 争 议 部 分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一 章 争 议 解 决 第 六 十 六 条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提 请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或 者 广 州 证 券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地 方 协 会 的 调 解 机 构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如 甲 方 不 作 选 择, 即 默 认 为 选 择 3): 1. 将 争 议 提 交 广 州 金 融 仲 裁 院 并 按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2. 将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3.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六 十 七 条 乙 方 有 权 在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过 程 中 对 甲 乙 双 方 的 沟 通 内 容 以 必 要 的 形 式 进 行 记 录, 并 以 该 记 录 作 为 双 方 履 约 的 证 据 直 接 使 用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有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业 务 办 理 凭 证 或 单 据 数 据 电 文 等,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构 成 甲 乙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所 涉 事 项 达 成 的 全 部 协 议, 取 代 双 方 此 前 就 本 合 同 事 项 达 成 的 所 有 口 头 或 书 面 协 议 合 同 谅 解 备 忘 和 联 系 本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有 关 证 券 委 托 交 易 的 事 宜, 适 用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第 七 十 条 本 合 同 壹 式 叁 份, 甲 方 执 壹 份, 乙 方 执 贰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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