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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肥 市 涉 企 清 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公 告 2015 年 第 1 关 于 动 态 调 整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的 公 告 鉴 于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实 施 后, 国 家 和 省 陆 续 修 订 出 台 了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及 涉 企 政 策 文 件, 根 据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的 通 知 ( 合 政 秘 ) 要 求, 报 省 涉 企 清 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并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对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动 态 调 整 如 下 : 一 行 政 事 业 性 ( 一 )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项 目 1. 国 土 部 门 征 地 管 理 费 2. 质 监 部 门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证 审 查 费 - 1 -

2 ( 二 )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项 目 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房 屋 登 记 费 住 房 交 易 手 续 费 2.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船 舶 港 务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3. 质 监 部 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计 量 ( 包 括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证 书 费 标 准 物 质 定 级 证 书 费 国 内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费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考 核 费 计 量 考 评 员 证 书 费 计 量 考 评 员 考 核 费 计 量 授 权 考 核 费 ) 4. 环 保 部 门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费 5. 农 业 部 门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 三 ) 调 整 项 目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GSP 认 证 费 和 药 品 检 验 费 调 整 为 : 认 证 费, 检 验 费 ( 四 ) 其 他 调 整 1.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依 据 增 加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3 53 文 件 2. 环 保 部 门 排 污 费 依 据 增 加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环 保 厅 皖 价 费 文 件 3. 城 乡 建 委 部 门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依 据 增 加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建 设 厅 财 综 文 件 4. 水 利 部 门 水 资 源 费 依 据 增 加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水 利 厅 皖 价 商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1. 地 税 部 门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以 上 4 项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对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以 及 按 季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 含 9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免 征 2.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地 税 部 门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3 -

4 自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人 以 下 ( 含 20 人 ) 的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三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 一 ) 取 消 四 项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1. 市 交 通 局 (1)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车 辆 营 运 证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核 发 中 的 出 租 车 营 运 许 可 涉 及 的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2) 通 航 水 域 水 上 水 下 施 工 ( 含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作 业 ) 及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涉 及 的 涉 水 工 程 ( 活 动 ) 的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论 证 与 评 估 报 告 2.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新 办 换 证 ) 涉 及 的 生 产 许 可 检 验 报 告 3. 市 气 象 局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许 可 涉 及 的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重 点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建 设 项 目 的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 二 ) 合 并 6 项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为 2 项 1.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及 管 理 许 可 原 4 项 ( 权 限 内 的 矿 产 采 矿 权 审 批 - 新 设 采 矿 权 登 记 ; 权 限 内 的 矿 产 采 矿 权 审 批 - 采 矿 权 延 续 登 记 ; 权 限 内 的 矿 产 采 矿 权 审 批 - 采 矿 权 变 更 登 记 ; 权 限 内 的 矿 产 采 矿 权 审 批 - 采 矿 权 注 销 登 记 ) 涉 及 的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报 告 合 并 为 1 项 - 4 -

5 2.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经 营 使 用 及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原 2 项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核 发 ) 涉 及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合 并 为 1 项 此 次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经 动 态 调 整 后, 项 目 总 数 为 89 项, 较 之 前 减 少 10 项 其 中 : 行 政 事 业 性 减 少 2 项, 由 原 来 34 项 调 整 为 32 项 ;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经 过 整 合 和 取 消 共 减 少 8 项, 由 原 来 44 项 调 整 为 36 项 ;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政 府 性 保 证 金 ( 抵 押 金 ) 项 目 不 变 附 件 :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2015 年 7 月 31 日 ) 合 肥 市 涉 企 清 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代 章 ) 2015 年 7 月 31 日 - 5 -

6 合 肥 市 市 级 涉 企 清 单 一 行 政 事 业 性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一 法 院 部 门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责 追 究 责 任 : 准 范 围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费 标 准 的 ; 许 可 证, 亮 证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诉 讼 费 用 交 纳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81 ); 诉 讼 案 件 当 事 人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函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的 ;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1 诉 讼 费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区 法 院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标 准 等 的 ;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关 人 员 责 任 ;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6 -

7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二 公 安 部 门 2 证 照 费 (1) 机 动 车 牌 工 本 费 (2)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登 记 证 驾 驶 证 工 本 费 (3)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牌 和 行 驶 证 临 时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工 本 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240 ; 财 机 动 车 有 关 证 照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申 请 人 改 革 委 财 综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公 安 部 门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关 人 员 责 任 ;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7 -

8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3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 不 含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50 ); 煤 炭 原 油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天 然 气 稀 改 革 委 财 税 2014 土 钨 钼 ) 74 财 税 土 地 复 垦 费 5 6 土 地 闲 置 费 耕 地 开 垦 费 采 矿 权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位 和 个 人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物 价 局 财 综 因 挖 损 塌 陷 压 占 等 造 成 土 地 破 坏, 没 有 条 件 复 垦 和 复 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用 地 单 已 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一 年 以 上 未 动 工 建 设 的 用 地 单 位 非 农 业 建 设 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没 有 条 件 开 垦 或 开 垦 的 耕 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矿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补 偿 费 费 市 国 土 部 门 和 率 开 采 回 采 率 系 财 政 部 门 数 ( 费 率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0.5 4%) 准 范 围 ; 按 照 被 破 坏 土 地 每 平 方 米 6 至 9 元 每 平 方 米 5 至 10 元 占 用 一 般 耕 地 的 6-9 元 / 平 方 米,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按 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40% 计 征 市 国 土 部 门 市 国 土 部 门 市 国 土 部 门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9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7 土 地 登 记 费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国 家 测 绘 局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国 土 ( 籍 ) 字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人 政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皖 价 费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综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国 土 部 门 - 9 -

10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四 环 保 部 门 8 排 污 费 9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费 排 污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9 );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经 贸 委 令 第 31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财 综 ; 省 政 府 令 第 183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环 保 局 皖 价 费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环 保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环 保 局 晥 价 费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178 ;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预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按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的 单 位 委 托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监 测 的 单 位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区 环 保 部 门 市 区 环 保 部 门 环 境 监 测 单 位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究 责 任 : 范 围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标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准 的 ; 证, 亮 证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等 的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定 告 年 度 情 况 ;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的 ;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的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员 责 任 ;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追 究 责 任

11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五 房 产 部 门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0 房 屋 登 记 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申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请 人 政 厅 皖 价 费 ; 市 物 价 局 合 价 房 住 房 每 件 50 元, 非 住 房 每 件 550 元 ; 核 发 一 本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免 收 证 书 费, 每 增 加 一 本 证 书 加 收 证 书 工 本 费 10 元 市 房 地 产 部 门 准 范 围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费 标 准 的 ; 许 可 证, 亮 证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的 ;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标 准 等 的 ;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2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1 住 房 交 易 手 续 费 12 白 蚁 防 治 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改 价 格 ;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计 价 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房 地 产 交 易 申 请 改 委 财 税 ; 人 省 物 价 局 省 建 设 厅 皖 价 房 ; 省 物 价 局 省 建 设 厅 皖 价 房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179 ;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预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房 白 蚁 防 治 申 请 人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皖 政 办 ; 市 政 府 合 政 办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白 蚁 预 防 费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2 元 / 平 方 米 白 蚁 灭 治 费 按 原 有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收, 标 准 为 :3 元 / 平 方 米 市 房 地 产 交 易 机 构 市 房 地 产 部 门

13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六 城 管 部 门 13 城 镇 垃 圾 处 理 费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计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所 有 产 生 垃 圾 的 省 建 设 厅 皖 价 单 位 和 个 人 服 ; 市 物 价 局 合 价 服 ; 市 政 府 合 政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区 城 管 部 门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关 人 员 责 任 ;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4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4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国 务 院 国 发 ;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计 价 格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计 价 格 ;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预 ; 省 政 府 令 第 183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税 ;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住 建 厅 财 综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向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七 城 乡 建 委 部 门 市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部 门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5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15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挖 掘 费 建 城 ; 省 建 设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建 城 字 ; 省 建 设 厅 省 物 价 局 建 城 字 经 批 准 占 用 挖 掘 ; 城 市 道 路 的 单 位 省 建 设 厅 建 城 和 个 人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区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16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八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车 辆 通 行 费 ( 限 于 政 府 还 贷 公 路 ) 船 舶 及 船 用 产 品 设 施 检 验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17 政 府 还 贷 公 路 行 ); 省 交 通 运 驶 的 车 辆 输 厅 省 物 价 局 皖 交 财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费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营 运 船 舶 建 造 船 舶 及 船 用 产 品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省 市 县 交 通 部 门 省 地 方 海 事 局 所 属 船 舶 检 验 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费 标 准 的 ; 准 范 围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的 ;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标 准 等 的 ;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续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费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17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8 船 舶 港 务 费 ( 对 100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2015 年 10 月 1 日 取 消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191 ; 交 通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交 财 发 ;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预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 省 物 价 局 省 交 通 厅 皖 价 费 财 综 皖 交 运 进 出 港 船 舶 0.55 元 / 净 吨 市 海 事 局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 费 的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关 人 员 责 任 ;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8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9 货 物 港 务 费 省 交 通 厅 交 运 字 ; 省 交 通 厅 省 物 价 局 皖 交 由 港 口 吞 吐 的 内 海 ; 贸 进 出 口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 国 际 标 准 集 装 箱 除 外 ) 交 通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水 发 ; 皖 政 办 以 重 量 (W) 计 费 1 元 / 计 费 吨, 以 体 积 (M) 计 费 0.5 元 / 计 费 吨, 国 标 2 吨 集 装 箱 3 元 / 箱, 国 标 5 吨 集 装 箱 6 元 / 箱 负 责 维 护 防 波 堤 进 出 港 航 道 锚 地 等 港 口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的 单 位

19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渔 业 船 舶 和 船 用 产 品 检 验 费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452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农 业 有 关 检 验 检 格 测 申 请 人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452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水 产 局 渔 政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在 我 省 管 辖 的 江 河 湖 泊 等 水 域 采 捕 天 然 生 长 和 人 工 增 养 殖 水 生 动 植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专 业 捕 捞 按 年 总 产 值 的 4%, 兼 业 捕 捞 按 年 总 产 值 的 5-8%, 养 殖 ( 种 植 ) 业 按 年 总 产 值 的 1-2%, 经 批 准 的 外 省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年 总 产 值 的 5-10% 九 巢 湖 管 理 局 巢 湖 管 理 局 巢 湖 管 理 局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收 费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费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0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水 利 部 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22 水 资 源 费 革 委 水 利 部 财 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水 利 厅 皖 价 商 皖 价 商 ; 市 直 接 从 江 河 湖 泊 或 者 地 下 取 用 水 资 源 的 单 位 ( 包 括 中 央 直 属 水 电 厂 和 火 电 厂 ) 和 个 人 0.06 元 / 立 方 米 市 水 利 部 门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政 府 办 公 厅 合 政 办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的 ;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标 准 等 的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23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革 委 水 利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综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水 利 厅 人 行 合 肥 中 心 支 行 财 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水 利 厅 皖 价 费 在 山 区 丘 陵 区 风 沙 区 以 及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确 定 的 容 易 发 生 水 土 流 失 的 其 他 区 域 开 办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损 坏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地 貌 植 被, 不 能 恢 复 原 有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详 见 依 据 市 水 利 部 门 文 件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收 费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费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1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一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24 委 托 性 卫 生 防 疫 服 务 费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314 ; 财 政 部 财 预 ;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监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 预 测 卫 生 学 评 价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用 详 见 ; 品 单 位 消 毒 监 测 依 据 文 件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等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的 申 请 企 业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准 范 围 ;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许 可 证, 亮 证 ; 费 标 准 的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的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标 准 等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继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的 ; 费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关 人 员 责 任 ;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2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二 质 监 部 门 25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496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费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接 受 产 品 质 量 检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验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市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合 价 费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收 费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费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3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费 计 量 ( 部 分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综 ; 省 物 价 局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验 检 测 的 单 位 和 ; 个 人 市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合 价 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综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市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合 价 费 有 关 计 量 许 可 申 请 人 和 接 受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及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收 费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收 费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4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28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税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证 书 工 本 费 正 本 每 份 10 元 副 本 每 份 8 元, 技 术 服 务 费 每 家 90 元, 统 一 IC 卡 工 本 费 每 卡 40 元 证 书 副 本 和 代 码 IC 卡, 应 本 着 自 愿 原 则, 不 得 强 行 发 放 强 制 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机 构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范 围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亮 证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收 费 ;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标 准 的 ;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收 费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等 的 ;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继 续 的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5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三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部 门 29 检 验 费 (1) 药 品 检 验 费 (2)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检 验 费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生 534 ; 财 政 部 产 企 业 国 家 计 委 财 综 字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税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省 市 县 食 药 监 检 验 机 构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准 范 围 ;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许 可 证, 亮 证 ; 费 标 准 的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的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标 准 等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继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的 ; 费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关 人 员 责 任 ;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6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30 认 证 费 (1)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MP) 认 证 费 (2)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SP) 认 证 费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综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皖 价 费 函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税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2015]1006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国 家 和 省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27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四 人 防 部 门 31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建 设 部 计 价 格 经 批 准 确 因 地 质 ; 和 地 下 条 件 不 宜 修 建 的 民 用 建 筑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皖 价 费 级 ( 含 ) 以 上 每 平 方 米 1700 元,6B 级 每 平 方 米 1000 元 市 人 防 部 门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准 范 围 ;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许 可 证, 亮 证 ; 费 标 准 的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的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标 准 等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继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的 ; 费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关 人 员 责 任 ;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4.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8 序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十 五 仲 裁 部 门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1. 执 行 规 定 的 项 目 标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准 范 围 ;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2.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办 理 1. 擅 自 设 立 项 目 制 定 或 者 调 整 收 许 可 证, 亮 证 ; 费 标 准 的 ; 3. 按 规 定 使 用 非 税 票 据, 收 2. 不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或 者 不 提 供 服 务 32 仲 裁 费 国 办 发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综 仲 裁 当 事 人 详 见 依 据 文 件 市 仲 裁 委 入 缴 入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 的 ; 4. 执 行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项 目 求 报 告 年 度 情 况 ; 标 准 等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4. 无 许 可 证 擅 自 以 及 不 按 项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许 可 证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继 续 的 ; 1.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政 策 ; 5. 不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者 无 票 据 收 2. 督 促 指 导 执 收 单 位 按 清 单 的 ; 费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3.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并 追 究 相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关 人 员 责 任 ;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4.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29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一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基 金 ( 小 型 水 库 移 民 扶 助 基 金 ) 国 家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基 金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基 金 (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 国 发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改 价 格 ; 省 物 价 局 皖 价 商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财 综 ; 财 政 部 财 综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国 发 ; 财 政 部 财 综 ; 监 察 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令 第 13 ; 财 政 部 财 企 ; 财 政 部 财 企 扣 除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及 贫 困 县 农 业 排 灌 用 电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电 量 扣 除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农 业 排 灌 用 电 后 的 全 部 销 售 电 量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在 本 省 区 域 内 扣 除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后 的 全 部 销 售 电 量 按 销 售 电 量 0.05 分 千 瓦 时 按 销 售 电 量 分 千 瓦 时 按 销 售 电 量 0.83 分 千 瓦 时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0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3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基 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综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建 ; 财 政 部 财 综 扣 除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 含 农 业 排 灌 用 电 ) 后 的 销 售 电 量 按 销 售 电 量 0.8 分 千 瓦 时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4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财 政 部 64 财 预 字 第 380 ;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建 委 财 政 部 78 建 发 城 字 第 财 预 字 第 126 ; 财 政 部 财 综 除 免 征 范 围 之 外 的 城 市 以 及 工 业 比 较 集 中 的 县 镇 和 工 矿 区 的 工 业 生 产 企 业 和 非 工 业 部 门 所 属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按 工 业 用 水 水 费 工 业 用 电 电 费 的 5%-8% 征 收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和 市 供 水 集 团 代 征

31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5 6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财 综 ; 皖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法 ;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条 例 ; 农 牧 渔 业 部 国 家 计 委 商 业 部 1985 农 ( 土 ) 字 第 11 有 销 售 收 入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 建 设 用 地 单 位 因 建 设 征 用 城 市 郊 区 菜 地 的 用 地 单 位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按 其 上 年 销 售 收 入 或 营 业 收 入 的 0.6 征 收 其 中, 银 行 ( 含 信 用 社 ) 按 上 年 利 息 收 入 的 0.4 征 收 ; 保 险 公 司 按 上 年 保 费 收 入 的 0.4 征 收 ; 各 类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按 上 年 业 务 收 入 的 0.6 征 收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 建 设 用 地 500 元 / 亩 城 市 人 口 100 万 以 上 的 市, 每 征 用 一 亩 菜 地, 缴 纳 7000 元 至 元 ; 城 市 人 口 50 万 以 上, 不 足 100 万 的 市, 每 征 用 一 亩 菜 地, 缴 纳 5000 元 至 7000 元 ; 在 城 市 人 口 不 足 50 万 的 市, 每 征 用 一 亩 菜 地, 缴 纳 3000 元 至 5000 元 市 国 土 局 ( 合 肥 市 国 土 资 源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 和 市 地 税 局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2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7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 财 政 部 财 综 函 ;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省 建 设 厅 皖 价 费 ; 合 政 办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各 类 工 业 民 用 和 公 共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面 积 计 征, 详 见 文 件 市 城 乡 建 委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3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四 市 林 业 和 园 林 局 8 育 林 基 金 9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财 综 ; 省 财 政 厅 省 林 业 厅 财 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财 综 ; 省 财 政 厅 省 林 业 厅 财 综 采 伐 林 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勘 查 开 采 矿 藏 和 修 建 道 路 水 利 电 力 通 讯 等 各 项 工 程 确 需 占 用 征 用 或 者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的 用 地 单 位 按 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10% 征 收 用 材 林 林 地 经 济 林 林 地 薪 炭 林 林 地 苗 圃 地 竹 林 地,6 元 / 平 方 米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4 元 / 平 方 米 ; 防 护 林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林 地, 8 元 / 平 方 米 ; 国 家 重 点 防 护 林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林 地,10 元 / 平 方 米 ; 疏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3 元 / 平 方 米 ; 宜 林 地 采 伐 迹 地 火 烧 迹 地, 2 元 / 平 方 米 ; 城 市 及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林 地,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标 准 2 倍 征 收 ; 详 见 文 件 市 林 业 局 市 林 业 局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4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五 市 地 税 局 10 教 育 费 附 加 11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12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60 ; 国 务 院 令 第 448 ; 国 发 国 发 ; 国 发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财 政 部 财 综 财 综 函 ;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教 育 厅 财 综 , 财 综 国 发 ; 国 办 发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字 ; 财 政 部 财 综 ;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财 税 法 字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事 各 种 营 业 性 歌 厅 舞 厅 卡 拉 OK 歌 舞 厅 音 乐 茶 座 游 艺 和 高 尔 夫 球 台 球 保 龄 球 等 娱 乐 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纸 刊 物 等 广 告 媒 介 单 位 以 及 户 外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按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税 额 的 3% 征 收 按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税 额 的 2% 征 收 按 应 纳 娱 乐 业 广 告 业 营 业 税 的 营 业 额 的 3% 征 收 各 级 地 税 部 门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市 地 税 部 门 各 级 国 税 和 地 税 部 门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5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5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财 综 ; 皖 政 , 财 办 综 有 销 售 收 入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 建 设 用 地 单 位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按 其 上 年 销 售 收 入 或 营 业 收 入 的 0.6 征 收 其 中, 银 行 ( 含 信 用 社 ) 按 上 年 利 息 收 入 的 0.4 征 收 ; 保 险 公 司 按 上 年 保 费 收 入 的 0.4 征 收 ; 各 类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按 上 年 业 务 收 入 的 0.6 征 收 新 征 用 ( 含 划 拨 ) 建 设 用 地 500 元 / 亩 市 国 土 局 ( 合 肥 市 国 土 资 源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 和 市 地 税 局 13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财 政 部 财 综 字 ; 财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财 综 ; 省 政 府 令 第 165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用 人 单 位 每 少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按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统 计 部 门 统 计 的 上 一 年 度 本 地 区 从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标 准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详 见 文 件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地 税 部 门

36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六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13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财 政 部 财 综 字 ; 财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财 综 ; 省 政 府 令 第 165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用 人 单 位 每 少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按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统 计 部 门 统 计 的 上 一 年 度 本 地 区 从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标 准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详 见 文 件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地 税 部 门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7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2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国 发 ; 国 办 发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字 ; 财 政 部 财 综 ;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财 税 法 字 从 事 各 种 营 业 性 歌 厅 舞 厅 卡 拉 OK 歌 舞 厅 音 乐 茶 座 游 艺 和 高 尔 夫 球 台 球 保 龄 球 等 娱 乐 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纸 刊 物 等 广 告 媒 介 单 位 以 及 户 外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七 市 国 税 局 按 应 纳 娱 乐 业 广 告 业 营 业 税 的 营 业 额 的 3% 征 收 各 级 国 税 和 地 税 部 门 代 征 ( 国 家 省 征 收 )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38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14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基 金 国 务 院 令 第 551 ; 财 政 部 环 保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综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综 ; 财 政 部 环 保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综 财 综 财 综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29 进 口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收 货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生 产 者 电 视 机 13 元 / 台 电 冰 箱 12 元 / 台 洗 衣 机 7 元 / 台 房 间 空 调 器 7 元 / 台 微 型 计 算 机 10 元 / 台 合 肥 海 关 及 各 隶 属 海 关 国 家 税 务 局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征 收 缴 纳 和 管 理 政 府 性 基 金 等 行 为 的,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39 序 项 目 名 称 政 策 依 据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八 市 供 水 集 团 4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财 政 部 64 财 预 字 第 380 ;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建 委 财 政 部 78 建 发 城 字 第 财 预 字 第 126 ; 财 政 部 财 综 除 免 征 范 围 之 外 的 城 市 以 及 工 业 比 较 集 中 的 县 镇 和 工 矿 区 的 工 业 生 产 企 业 和 非 工 业 部 门 所 属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按 工 业 用 水 水 费 工 业 用 电 电 费 的 5%-8% 征 收 合 肥 供 电 公 司 供 水 集 团 代 征 1. 按 照 规 定 在 征 收 场 所 公 布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征 收 文 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期 限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3. 征 收 时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不 按 规 定 开 具 票 据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4. 收 入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相 应 级 次 国 库,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和 挪 作 他 用 ;5.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6.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政 府 性 基 金 ;7.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主 动 公 布 本 部 门 征 收 的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文 件 ;2.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性 基 金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不 得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征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不 得 改 变 征 收 对 象 范 围 标 准 及 期 限, 不 得 减 征 免 征 缓 征 停 征 或 撤 销 政 府 性 基 金 ;4. 其 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违 反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追 究 责 任 :1. 违 反 规 定 设 立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改 变 征 收 环 节 征 收 对 象 的 ; 2. 自 行 提 高 征 收 标 准 继 续 收 取 已 明 令 取 消 停 征 缓 征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的 ;3. 未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征 收 标 准 的 ;4.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0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三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交 通 煤 炭 电 力 市 政 道 路 和 管 网 城 市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等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5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和 总 投 资 概 算 审 查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 第 3 章 第 4 节 ; 合 肥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合 政 ) 第 16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工 程 设 计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设 计 机 构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1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4 市 级 核 准 权 限 内 的 项 目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1 ) 第 3 9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收 费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5 市 级 权 限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报 告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第 15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6 ) 第 4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报 告 表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编 制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节 能 评 估 机 构

42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6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及 管 理 许 可 二 级 三 级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审 批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安 徽 省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第 15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二 级 三 级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编 制 收 费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编 制 机 构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3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7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及 管 理 许 可 权 限 内 的 矿 产 采 矿 权 审 批 采 矿 权 登 记 延 续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报 告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 第 4 条 ; 安 徽 省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70 ) 第 4 5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地 质 评 审 并 出 具 评 审 报 告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收 费 省 物 价 局 皖 价 服 函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机 构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2. 执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法 定 的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紧 急 措 施, 按 规 定 如 实 向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收 支 情 况 和 必 要 的 凭 证 资 料 ;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在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以 及 业 务 规 程 等,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并 开 具 消 费 清 单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规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不 执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以 及 法 定 的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紧 急 措 施 的 ;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4.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4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8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报 告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57 条 ;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45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报 告 书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报 告 书 编 制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编 制 机 构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5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9 市 级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等, 并 出 具 相 关 评 估 报 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6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1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核 报 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79 令 ) 第 11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93 令 ) 第 33 条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施 工 图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安 全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审 图 收 费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47 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前 置 服 务 项 目 设 立 依 据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标 准 执 收 单 位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五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或 与 公 路 有 关 的 其 他 施 工 许 可 港 口 建 设 经 营 许 可 港 口 工 程 设 计 审 批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港 口 安 全 设 施 专 项 验 收 质 量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工 程 图 设 计 方 案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第 28 条 港 口 法 第 15 条, 安 徽 省 港 口 条 例 第 11 条 ; 安 徽 省 港 口 条 例 第 12 条 ;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第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 第 12 条 ;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9 ) 第 7 条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质 量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工 程 图 设 计 方 案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并 出 具 报 告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并 出 具 报 告 质 量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工 程 图 设 计 收 费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收 费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机 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编 制 工 程 图 设 计 机 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机 构 1.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揽 业 务, 提 供 的 前 置 服 务 要 符 合 执 业 准 则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2. 自 主 定 价 要 遵 循 公 平 合 法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相 互 抬 价 压 价 和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提 供 服 务 应 坚 持 委 托 人 自 愿 原 则, 并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协 议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条 款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4. 按 规 定 明 码 标 价, 如 实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合 法 票 据 ; 5. 其 他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事 项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1.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培 育 市 场, 促 进 竞 争 ;2. 建 立 完 善 行 业 ( 资 质 )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和 指 导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自 觉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3. 及 时 查 处 超 资 质 范 围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等 违 规 行 为 ;4.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严 禁 向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指 定 或 变 相 指 定 前 置 服 务 机 构 ; 5. 其 他 责 任 事 项 一 执 收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1. 违 反 行 业 和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3. 违 反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二 业 务 ( 资 质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由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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