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Transcription

1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印 2011 年 12 月

2

3 序 著 作 權 法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甚 廣, 不 僅 與 民 眾 的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更 牽 涉 眾 多 智 慧 產 業 之 營 運, 特 別 是 對 於 出 版 產 業 而 言, 著 作 權 法 的 重 要 性 更 是 不 言 而 喻 在 數 位 時 代 下,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已 不 再 侷 限 以 紙 本 發 行 書 籍 的 方 式 經 營, 而 是 朝 向 以 電 子 書 為 主 流 的 經 營 模 式, 這 種 商 業 模 式 的 改 變, 其 經 營 方 式 與 著 作 權 法 之 關 係 為 何? 是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亟 欲 知 道 且 不 能 不 知 的 一 環 因 此, 本 局 為 提 供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易 讀 易 懂 易 用 的 著 作 權 參 考 指 南, 特 委 請 蕭 雄 淋 律 師, 針 對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較 常 發 生 的 著 作 權 問 題 予 以 解 析 說 明, 彙 編 成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期 作 為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的 工 具 書, 俾 利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順 利 推 展 新 的 商 業 模 式, 提 升 全 民 文 化 水 準 蕭 雄 淋 律 師 以 其 著 作 權 領 域 之 深 厚 學 養, 透 過 流 暢 且 淺 顯 易 懂 的 文 字 介 紹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常 見 著 作 權 問 題, 本 書 內 容 共 分 9 篇, 分 別 為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轉 讓 與 授 權 合 理 使 用 電 子 書 及 出 版 契 約 著 作 權 之 侵 害 與 責 任 等, 以 Q&A 方 式 羅 列 98 個 常 見 問 題, 加 以 分 類 整 理, 彙 編 成 書, 相 信 必 能 提 供 出 版 文 化 業 者 I

4 對 著 作 權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了 解 與 認 識 本 書 順 利 完 成, 除 了 要 感 謝 蕭 雄 淋 律 師 協 助 撰 擬 外, 特 藉 此 對 在 本 書 籌 劃 之 初, 熱 心 協 助 蒐 集 並 提 供 工 作 上 發 生 之 著 作 權 疑 義 案 例 之 全 國 出 版 界 文 化 界 暨 政 府 機 關, 表 達 誠 摯 的 謝 意, 更 希 望 繼 續 不 吝 賜 教, 為 我 國 建 構 優 質 著 作 權 環 境, 奠 定 文 化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營 運 機 制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謹 識 II

5 作 者 序 台 灣 地 小 人 稠, 人 口 密 度 高 居 全 世 界 第 二 位, 再 加 上 天 然 資 源 不 足 工 資 相 較 於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工 資 平 均 度, 並 不 便 宜, 以 農 業 立 國, 並 不 適 宜 故 台 灣 為 求 生 存 與 發 展, 急 速 發 展 工 商 業 然 而 近 四 十 年 來, 台 灣 偏 重 於 以 勞 力 密 集 之 傳 統 工 業 發 展, 土 地 嚴 重 污 染 及 過 度 開 發, 相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幅 員 廣 大 人 口 眾 多, 台 灣 發 展 傳 統 產 業, 已 有 不 斷 被 邊 緣 化 之 趨 勢 未 來 台 灣 所 以 能 賴 以 生 存 者, 惟 有 發 展 智 慧 產 業, 以 智 慧 財 產 立 國 尤 其 在 日 本 福 島 核 變 事 件 發 生 後, 台 灣 的 產 業 政 策, 尤 應 偏 重 於 少 耗 能 之 產 業, 以 開 發 國 人 的 智 慧 腦 力 和 創 意 為 主 如 電 腦 軟 體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等, 即 其 中 是 例 台 灣 欲 以 智 慧 產 業 立 國, 最 首 要 者, 乃 促 進 智 慧 流 通 普 及 迅 速 及 深 化, 而 欲 使 國 人 智 慧 流 通 普 及 迅 速 及 深 化, 其 最 主 要 的 媒 介 為 出 版 產 業 然 而 在 數 位 化 時 代, 傳 統 出 版 已 日 趨 沒 落, 電 子 書 將 成 為 未 來 出 版 的 主 流 電 子 書 的 零 庫 存 與 不 受 空 間 通 路 與 時 間 耗 損 限 制 的 特 色, 將 使 未 來 人 類 的 智 慧, 因 電 子 書 的 發 展, 不 受 限 於 時 空, 而 流 傳 長 遠 任 何 產 業 均 有 其 產 業 秩 序 及 遊 戲 規 則, 出 版 產 業 秩 序 的 遊 戲 規 則, 最 主 要 是 著 作 權 法 目 前 國 內 著 作 權 法 書 籍, 如 果 包 含 博 碩 士 論 文, 不 下 數 百 種 I

6 然 而 多 屬 專 論, 或 一 般 教 科 書, 專 門 講 解 出 版 著 作 權 之 書 籍, 十 分 有 限 特 別 是 以 通 俗 之 語 言, 解 析 最 新 著 作 權 法 規 範 及 實 務 見 解 者, 更 是 百 不 得 其 一 尤 其 在 數 位 化 時 代, 以 通 俗 之 語 言 有 系 統 講 解 電 子 書 著 作 權 者, 尚 屬 未 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有 鑒 於 此, 撥 經 費 委 託 專 家 編 寫 此 一 書 籍, 此 為 文 化 界 之 盛 事 筆 者 有 幸 受 委 託, 以 從 事 著 作 權 法 研 究 三 十 餘 年 及 從 事 著 作 權 實 務 工 作 二 十 餘 年 之 經 驗, 共 襄 盛 舉, 撰 寫 此 一 小 書, 以 期 在 數 位 時 代, 國 內 出 版 界 文 化 界, 甚 至 政 府 各 機 關, 於 出 版 之 遊 戲 規 則 的 遵 循 上, 有 所 裨 益 感 謝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同 仁 協 助 發 函 各 機 關 及 團 體, 蒐 集 相 關 出 版 著 作 權 方 面 的 疑 義, 使 本 書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本 書 屬 於 出 版 著 作 權 的 通 俗 入 門 書, 若 干 較 深 入 之 問 題, 無 法 完 整 一 一 羅 列, 尚 須 讀 者 進 一 步 閱 讀 相 關 專 書, 以 索 解 答 蕭 雄 淋 律 師 2011 年 10 月 於 北 辰 著 作 權 事 務 所 II

7 作 者 簡 歷 蕭 雄 淋 律 師 現 職 : 北 辰 著 作 權 事 務 所 律 師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委 員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法 諮 詢 顧 問 經 歷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副 教 授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文 教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副 教 授 台 灣 法 學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全 國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教 育 部 法 律 諮 詢 委 員 著 作 : 著 有 著 作 權 法 論 等 30 本 著 作 權 法 著 作 III

8 IV

9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目 錄 第 一 篇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1 Q1.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包 含 哪 些 權 利?... 1 Q2. 什 麼 是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7 Q3. 什 麼 是 出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0 Q4.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製 版 權 與 或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2 Q5. 什 麼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4 Q6. 什 麼 是 所 有 權? 所 有 權 與 著 作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5 第 二 篇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19 Q1. 一 本 書 完 成, 誰 才 能 擁 有 著 作 權? 何 時 擁 有 著 作 權? 是 否 需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權 利?. 19 Q2. 書 籍 完 成, 怎 麼 判 斷 誰 是 權 利 人? 寫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有 法 律 作 用 嗎?. 20 Q3. 既 然 沒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在 法 院 訴 訟, 拿 什 麼 來 証 明 自 己 是 權 利 人?. 22 Q4.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著 作 權 究 應 屬 何 人? 屬 於 被 訪 問 人? 訪 問 人 抑 或 出 版 單 I

10 位?.23 Q5. 什 麼 是 職 務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25 Q6. 作 者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是 作 者 委 託 攝 影 公 司 拍 的, 著 作 權 是 屬 於 攝 影 公 司 或 作 者 所 有? 不 同 的 拍 攝 時 間,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27 Q7.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翻 譯 相 關 文 件 及 書 籍, 著 作 權 歸 屬 是 否 亦 因 翻 譯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29 Q8.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如 果 受 雇 人 與 僱 用 人 未 有 約 定, 僱 用 人 擁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那 麼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的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意 義 究 竟 如 何? 如 果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得 授 權 予 其 他 第 三 人 使 用? 又 如 果 該 員 工 主 張 該 照 片 係 於 業 餘 或 休 假 時 間 所 拍 攝, 且 使 用 自 行 購 置 之 相 機,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能 逕 行 使 用 或 授 權? 或 需 取 得 員 工 甲 之 授 權?. 31 Q9.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支 付 稿 費 之 性 質 為 何? 支 付 後 是 否 取 得 該 文 稿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機 關 對 於 已 支 付 稿 費 之 文 章, 若 未 約 定, 是 否 可 另 為 他 用 ( 如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 32 II

11 Q10.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屬 於 專 家 學 者 或 機 關? 機 關 是 否 有 權 利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專 家 學 者 可 否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而 不 需 經 機 關 之 同 意?. 34 Q11.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機 關 原 則 是 否 有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34 Q12.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在 此 約 定 內 容 也 包 括 圖 片 版 權 嗎?. 35 Q13.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在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止 合 約 後, 出 版 社 能 否 就 先 前 特 約 記 者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另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36 第 三 篇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37 Q1. 什 麼 是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要 具 備 什 麼 要 件?. 37 Q2.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有 哪 些 具 體 例 子?. 43 Q3.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哪 些 試 題 不 得 主 III

12 張 著 作 權?.45 Q4. 書 籍 的 書 名 或 報 紙 的 標 題, 有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嗎?. 46 Q5. 公 文 書 中 所 附 之 民 眾 投 書 信 函 或 照 片 ( 如 檢 舉 違 規 照 片 或 受 災 照 片 等 ),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7 Q6. 人 民 因 填 寫 申 請 單 而 在 表 單 上 張 貼 之 個 人 照 片,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8 Q7. 公 務 員 履 歷 表 所 填 的 資 料,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9 Q8. 在 行 憲 前 早 期 的 之 文 物 皆 黨 國 一 體, 許 多 國 民 黨 時 期 的 刊 物, 究 竟 屬 於 政 府 之 公 文 書, 無 著 作 權 保 護, 抑 或 屬 一 般 的 語 文 著 作?.. 49 Q9. 政 府 統 計 出 版 品, 是 否 享 著 作 權? 一 般 人 民 如 何 利 用?. 50 Q10. 利 用 考 選 部 公 佈 之 考 試 試 題 作 成 書 籍 或 光 碟 等 販 售, 是 否 侵 害 著 作 權?.. 50 Q11. 圖 像 出 版 品 中 出 現 公 司 商 標 圖 案, 該 商 標 圖 案, 係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抑 或 受 商 標 法 保 護?. 51 Q12. 什 麼 是 衍 生 著 作? 衍 生 著 作 有 什 麼 形 態?. 51 Q13. 如 果 書 籍 的 原 作 者 是 德 國 人 甲, 以 德 文 寫 書, 美 國 人 乙 將 甲 的 德 文 著 作 翻 譯 成 英 文, 台 灣 譯 者 丙 就 乙 的 英 文 書 翻 譯 成 中 文, 丙 除 應 得 乙 的 同 意 外, 是 否 需 另 得 甲 的 授 權?. 53 IV

13 Q14. 什 麼 是 編 輯 著 作? 報 紙 雜 誌 中 一 篇 文 章 被 他 人 轉 載 了, 原 來 的 報 紙 雜 誌, 可 以 主 張 權 利 嗎?. 53 Q15. 什 麼 是 共 同 著 作? 兩 個 人 共 同 寫 書,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有 什 麼 要 注 意 的?. 54 第 四 篇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61 Q1. 出 版 公 司 在 處 理 封 面 或 版 權 頁 掛 名 時, 應 注 意 什 麼?. 61 Q2. 出 版 公 司 或 報 社 編 輯 修 改 作 者 的 創 作, 應 注 意 什 麼?. 65 Q3. 出 版 公 司 就 作 者 寫 的 小 說 或 所 繪 的 漫 畫, 有 那 些 權 利 可 以 為 作 者 作 經 紀 經 營 的?. 66 Q4. 將 動 漫 人 物 製 作 成 實 際 角 色 模 型 是 否 屬 於 重 製, 是 否 需 取 得 授 權? 又 將 該 實 際 角 色 模 型 拍 攝 成 照 片, 是 否 需 取 得 角 色 模 型 製 作 人 或 動 漫 人 物 著 作 權 人 授 權?. 68 Q5. 作 者 死 亡 後,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的 作 品, 是 否 可 以 加 以 修 改? 如 果 修 改 幅 度 過 大, 誰 來 主 張 權 利?. 70 第 五 篇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73 Q1. 一 本 書 中 有 文 字 與 照 片, 保 護 期 間 何 時 屆 滿? 又 在 書 籍 後 附 有 CD, 這 CD 保 護 期 間 與 書 籍 一 樣 嗎?. 73 Q2. 在 網 路 上 不 具 名 的 文 章, 或 一 些 不 甚 有 名 氣 的 作 者, 也 不 知 道 作 者 何 時 死 亡, 這 些 著 作 保 護 V

14 期 間 何 時 屆 滿?.74 Q3. 一 些 工 具 書 掛 名 作 者 是 出 版 公 司,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怎 麼 計 算?. 75 Q4. 作 者 死 亡 後, 如 果 確 定 作 者 沒 有 親 屬, 是 否 可 以 不 等 作 者 死 亡 後 50 年, 該 著 作 就 變 成 公 共 財 產?. 76 Q5. 如 果 某 書 籍 的 著 作 權 歸 A 出 版 公 司 所 有, 而 A 出 版 公 司 又 倒 閉 了, 是 否 該 書 人 人 可 以 自 由 利 用?. 77 Q6. 外 國 人 民 之 著 作, 在 台 灣 保 護 期 間 與 我 國 人 民 一 樣 嗎? 我 國 人 民 在 美 國 或 歐 盟 國 家 的 保 護 期 間, 是 依 台 灣 法 律, 或 依 當 地 國 法 律?. 78 第 六 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轉 讓 與 授 權. 81 Q1.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轉 讓, 是 否 一 定 要 書 面 文 件 公 証 或 登 記 手 續?. 81 Q2.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的 合 約 約 定, 作 者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於 出 版 公 司 此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是 否 及 於 全 世 界, 作 者 能 否 再 去 中 國 大 陸 或 其 他 國 家 授 權?. 81 Q3. 如 果 作 者 僅 將 出 版 權 轉 讓 給 出 版 公 司, 作 者 還 保 留 那 些 權 利?. 82 Q4. 已 於 報 紙 期 刊 中 刊 登 過 的 文 章, 作 者 能 否 再 授 權 給 其 他 出 版 社, 經 編 輯 後 出 版 單 行 本?. 83 Q5. 如 果 雜 誌 稿 約 上 寫 著 : 經 投 稿 本 雜 誌 者, 著 VI

15 作 財 產 權 為 本 雜 誌 所 有 是 否 有 此 稿 約 約 定, 雜 誌 就 可 以 不 經 作 者 同 意 而 把 作 者 文 章 另 行 編 書, 或 授 權 給 他 人 出 版?.83 Q6. 有 關 記 錄 具 歷 史 價 值 之 照 片 已 流 通 在 外, 不 知 作 者 為 何, 機 關 想 要 使 用 該 等 照 片 時, 應 如 何 辦 理? 如 果 已 取 得 照 片 作 者 或 所 有 權 人 之 授 權, 是 否 能 再 轉 授 權 予 其 他 機 關 使 用? 如 照 片 拍 攝 者 已 往 生, 機 關 如 需 取 得 相 片 使 用 權, 應 如 何 處 理? Q7. 一 篇 論 文 列 有 兩 位 作 者, 是 否 僅 取 得 第 一 作 者 的 出 版 授 權 即 可? 抑 或 要 兩 位 作 者 均 同 意? Q8. 一 篇 英 文 論 文, 除 英 文 作 者 外, 另 有 中 文 摘 要 譯 者, 是 否 須 取 得 二 者 的 授 權 方 可 製 作 成 電 子 期 刊 全 文 上 網, 免 費 閱 覽?.. 87 Q9. 甲 蒐 集 有 近 代 學 人 書 札 一 批, 其 擁 有 者 欲 提 供 機 關 出 版 原 書 信 手 稿, 請 問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原 信 件 作 者 ( 約 100 人 ) 或 其 後 人 之 授 權? Q10. 對 於 演 講 者 或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上 課 之 錄 影 及 課 程 講 義 加 以 影 印 或 編 成 單 行 本 書 籍, 如 僅 取 得 口 頭 同 意 授 權, 是 否 有 效?.. 89 Q11. 機 關 出 版 之 著 作, 如 果 為 機 關 和 承 製 廠 商 共 有, 再 次 印 製 或 要 授 權 他 人 ( 如 研 考 會 電 視 台 ) 利 用 時, 是 否 要 再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89 VII

16 Q12.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書 籍, 出 版 公 司 能 否 就 該 書 籍 部 分 內 容 在 網 路 或 媒 體 上 利 用, 以 為 宣 傳 用 的 文 宣, 此 種 利 用 行 為, 出 版 公 司 是 否 可 能 侵 害 作 者 之 著 作 權?. 90 Q13.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授 權, 有 約 定 專 屬 授 權, 有 約 定 獨 家 授 權? 在 法 律 上 不 同 嗎?.. 91 Q14.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教 科 書 業 者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使 用 他 人 的 文 章, 只 要 付 費 即 可, 無 須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所 謂 付 費, 究 竟 是 付 給 作 者, 還 是 付 給 作 者 所 專 屬 授 權 的 出 版 公 司? Q15. 如 果 作 者 出 版 書 籍, 作 者 要 求 書 上 掛 名 的 是 筆 名, 而 不 是 本 名, 出 版 公 司 於 簽 訂 合 約 時, 是 否 要 同 時 註 記 作 者 筆 名? Q16.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簽 定 出 版 合 約, 然 而 作 者 過 世, 當 初 簽 約 要 出 版 的 書 籍 尚 未 交 稿, 出 版 公 司 因 為 不 希 望 打 擾 到 作 者 的 家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做 解 約 或 是 收 回 合 約 的 動 作, 合 約 直 接 視 同 終 止? Q17. 作 者 甲 投 稿 A 雜 誌,A 雜 誌 稿 約 事 先 也 沒 有 提 到 有 沒 有 稿 費, 結 果 A 雜 誌 一 直 沒 有 付 稿 費 給 甲, 甲 在 法 律 上 可 以 向 A 雜 誌 要 稿 費 嗎? Q18.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間 所 訂 的 出 版 合 約, 僅 約 定 作 者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並 未 約 定 年 限, 也 未 約 VIII

17 定 永 久 出 版, 作 者 是 否 可 以 隨 時 解 約, 收 回 出 版 權? 又 如 果 雙 方 約 定 出 版 合 約 為 永 久, 但 是 出 版 公 司 卻 一 直 未 再 版, 作 者 可 以 收 回 出 版 權? 第 七 篇 合 理 使 用 Q1. 學 校 教 師 為 教 學 需 要, 可 以 影 印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的 測 驗 卷, 供 全 班 學 生 作 測 驗?.. 99 Q2. 教 科 書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可 以 用 法 定 授 權 的 方 式, 只 要 付 費 給 權 利 人 就 可 以, 無 須 徵 求 權 利 人 同 意 教 科 書 的 法 定 授 權, 需 要 有 什 麼 要 件? 這 教 科 書 的 範 圍, 有 包 含 大 學 教 書 書 嗎? 如 果 以 電 子 書 形 式 來 做 教 科 書, 也 可 以 用 法 定 授 權 方 式 處 理 嗎? 100 Q3. 依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教 科 書 的 法 定 授 權, 有 無 包 含 教 具 和 教 師 手 冊 在 內? Q4.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為 編 製 教 科 用 書 及 專 供 教 學 之 人 使 用 的 輔 助 教 學 用 品, 須 使 用 他 人 的 著 作 時, 應 將 利 用 情 形 通 知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並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但 若 :(1) 無 法 通 知 到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或 (2) 已 通 知 到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但 對 方 不 同 意 我 方 使 用 請 問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出 版 公 司 若 仍 使 用 此 著 作 時, 是 否 會 有 法 律 責 任 或 風 險? 應 如 何 處 理? Q5.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得 使 用 法 定 授 權 方 式, 只 要 給 付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IX

18 的 使 用 報 酬, 無 須 事 先 徵 求 同 意 出 版 公 司 在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究 竟 具 體 應 怎 麼 付 費?106 Q6. 學 生 嫌 原 文 教 科 書 價 格 昂 貴, 可 以 為 了 自 己 使 用 目 的, 請 影 印 店 影 印 整 本 西 書 嗎? 109 Q7. 作 者 寫 書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加 以 出 版, 欲 引 用 他 人 文 字 或 圖 片,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Q8. 出 版 公 司 所 出 版 的 書 籍, 可 以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同 意, 把 它 作 成 點 字 書 或 錄 音 書 嗎? 115 Q9. 各 學 校 的 月 考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入 學 考 試, 可 以 取 用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的 書 籍 的 部 分 內 容 作 為 試 題 嗎? 又 如 果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測 驗 卷, 各 學 校 的 考 試, 老 師 能 夠 拿 這 測 驗 卷 的 部 分 題 目 來 出 題 嗎? Q10.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旅 遊 書, 能 否 就 某 景 點 奇 特 的 建 築 物 或 廣 告 招 牌 加 以 拍 照, 作 為 書 籍 的 內 容? 如 果 照 片 中 把 建 築 物 外 面 的 美 術 雕 塑 也 拍 進 去 了,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17 Q11.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的 競 選 演 說 或 就 職 演 說, 出 版 公 司 可 以 把 它 作 為 英 文 教 材, 一 面 作 文 法 分 析 單 字 解 釋, 一 面 全 文 作 中 英 文 對 照 而 加 以 出 版? 第 八 篇 電 子 書 及 出 版 契 約 Q1. 甲 將 所 作 A 書 授 權 乙 製 作 電 子 書,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乙 的 電 子 書 同 時 具 有 口 述 功 能, 將 甲 X

19 的 A 書 讀 出, 是 否 需 要 另 得 甲 的 同 意?121 Q2.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定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基 本 條 款 上 應 注 意 什 麼? Q3.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授 權 標 的 物 及 授 權 權 利 上, 應 注 意 什 麼? 126 Q4.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版 稅 部 分, 雙 方 應 注 意 什 麼? 131 Q5.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雙 方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方 面, 還 應 注 意 什 麼? 134 Q6. 出 版 公 司 如 果 僅 出 版 電 子 書, 在 契 約 條 款 有 哪 些 是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Q7. 甲 向 出 版 公 司 購 買 電 子 書, 甲 看 完 能 否 在 拍 賣 網 站 拍 賣 該 電 子 書, 或 另 外 在 自 己 開 設 的 小 說 出 租 店 另 外 出 租? Q8. 甲 在 民 國 70 年 將 所 創 作 A 書 的 出 版 權 賣 斷 給 乙, 乙 除 出 版 實 體 書 外, 能 否 在 現 在 又 出 版 電 子 書? 又 如 果 甲 在 民 國 70 年 將 所 創 作 A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給 乙, 乙 除 出 版 實 體 書 外, 能 否 在 現 在 又 出 版 電 子 書? Q9. 翻 譯 作 品 要 出 版 電 子 書 時, 需 注 意 哪 些 著 作 權 相 關 事 項? Q10. 機 關 舊 有 已 出 版 之 實 體 書 刊, 若 與 原 作 者 約 定 圖 文 使 用 範 圍 限 於 該 出 版 刊 物, 但 並 未 提 及 電 子 書 出 版 事 宜, 若 其 後 為 擴 大 宣 導, 擬 將 該 書 刊 全 文 轉 為 電 子 書 格 式, 並 置 於 網 路 上 供 民 眾 XI

20 線 上 閱 讀, 請 問 是 否 需 再 徵 求 原 圖 文 作 者 之 同 意? 如 何 徵 求 同 意? Q11. 出 版 公 司 向 機 關 申 請 授 權 圖 片, 以 作 為 教 科 書 及 延 伸 教 材 使 用, 請 問 爾 後 該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電 子 書 是 否 需 重 新 申 請? Q12. 期 刊 出 版 者 如 何 與 商 業 資 料 庫 業 者 合 作, 將 期 刊 電 子 版 納 入 商 業 資 料 庫, 並 由 該 資 料 庫 業 者 販 售? Q13. 出 版 公 司 如 需 公 司 的 電 子 書 做 好 站 連 結, 是 否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Q14. 如 果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約 出 版 書 籍, 然 而 當 初 簽 約 要 出 的 書 都 還 沒 有 交 稿, 作 者 就 已 經 死 亡 出 版 公 司 因 為 不 希 望 打 擾 到 作 者 的 家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做 解 約 或 是 收 回 契 約 的 動 作, 將 契 約 直 接 視 同 終 止? Q15.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不 得 讓 與,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的 契 約 上 提 到 本 書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自 始 均 歸 甲 方 享 有, 是 否 有 效? 第 九 篇 著 作 權 之 侵 害 與 責 任 Q1. 在 出 版 實 務 上, 常 見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情 形 有 那 些? 應 負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Q2. 在 出 版 實 務 上, 常 見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情 形 有 那 些? 應 負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Q3. 著 作 權 被 侵 害, 可 以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這 損 害 XII

21 賠 償 的 金 額, 應 怎 樣 計 算? 158 Q4.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之 書 籍, 發 現 被 抄 襲, 作 者 不 擬 告 訴, 出 版 公 司 有 權 利 未 經 作 者 同 意, 獨 立 提 出 告 訴 嗎? Q5. 出 版 公 司 對 侵 害 者 提 告 訴, 所 獲 得 的 賠 償, 需 分 配 給 作 者 嗎? 應 分 配 多 少? Q6.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書 籍 後, 被 主 張 該 書 籍 係 抄 襲, 出 版 公 司 該 如 何 處 理 較 好? Q7.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書 籍 後, 發 現 該 書 被 他 人 抄 襲, 實 務 上 出 版 公 司 多 作 怎 樣 的 處 理? Q8. 在 網 路 上 發 現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蒐 證 才 能 確 保 作 為 日 後 訴 訟 時 的 有 效 證 據? Q9.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把 他 人 書 籍 放 置 在 自 己 網 站 供 人 下 載, 是 否 應 負 責? XIII

22 XIV

23 第 一 篇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Q1.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包 含 哪 些 權 利? A: 著 作 權 是 一 種 保 護 作 者 所 創 作 的 著 作, 而 由 國 家 法 律 創 設 的 專 有 權 利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因 此, 著 作 權 包 含 兩 種 權 利, 即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謂 著 作 人 格 權, 就 是 作 者 就 其 創 作 的 著 作, 享 有 以 人 格 的 利 益 為 對 象 的 權 利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包 含 公 開 發 表 權 ( 第 15 條 ) 姓 名 表 示 權 ( 第 16 條 ) 及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又 稱 禁 止 醜 化 權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 第 17 條 ) 三 種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公 開 發 表 權 : 所 謂 公 開 發 表 權, 就 是 作 者 就 自 己 所 創 作 的 著 作, 享 有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公 開 發 表 及 如 何 公 開 發 表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甲 寫 一 本 A 書, 借 給 乙 閱 讀, 請 乙 表 示 意 見, 乙 把 A 書 其 中 一 部 分 內 容 上 載 到 乙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乙 除 侵 害 甲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重 製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之 外, 還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發 表 權 ( 二 ) 姓 名 表 示 權 : 所 謂 姓 名 表 示 權, 就 是 作 者 在 著 作 的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上, 或 於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有 表 示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的 創 作, 交 給 出 版 社 出 版, 只 有 作 者 可 以 1

24 決 定 怎 麼 掛 名 如 果 作 者 甲 寫 A 書, 決 定 掛 本 名, 出 版 社 不 能 因 為 作 者 的 筆 名 比 較 有 名 比 較 有 賣 點, 就 把 A 書 的 作 者 改 成 筆 名 或 者 如 果 作 者 本 名 比 較 知 名, 作 者 寫 該 書 不 願 太 多 人 知 道, 只 希 望 掛 筆 名, 而 出 版 社 卻 因 銷 路 原 因, 在 A 書 上 掛 本 名, 出 版 社 都 可 能 侵 害 甲 的 姓 名 表 示 權 ( 三 )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所 謂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又 稱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禁 止 醜 化 權 ), 就 是 作 者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其 著 作 的 內 容 形 式 或 標 題, 以 致 於 損 害 作 者 名 譽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甲 寫 一 篇 文 章, 投 稿 到 報 社, 報 社 為 了 符 合 報 社 立 場 的 需 要, 修 改 文 稿, 扭 曲 作 者 的 意 思, 然 後 刊 登 出 來, 結 果 作 者 被 讀 者 及 親 友 罵 說 作 者 為 了 騙 稿 費, 改 變 自 己 一 貫 的 立 場, 影 響 作 者 的 名 譽, 這 時 候 報 社 的 編 輯, 可 能 侵 害 到 作 者 的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所 謂 著 作 財 產 權, 就 是 作 者 或 依 法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利 之 人, 對 於 著 作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的 專 屬 權 利 著 作 財 產 權 包 含 下 列 11 種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

25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分 述 如 下 : ( 一 ) 重 製 權 : 所 謂 重 製, 就 是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的 重 複 製 作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例 如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同 意, 而 翻 印 書 籍, 影 印 文 章, 把 他 人 的 歌 錄 成 CD, 翻 錄 他 人 的 DVD, 翻 拍 照 片 等, 都 是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重 製 權 書 籍 的 抄 襲, 如 果 一 段 一 段 雷 同 性 很 高 的 抄, 也 算 是 侵 害 重 製 權 但 是 如 果 是 抄 襲 小 說 的 情 節, 有 可 能 是 侵 害 改 作 權 如 果 把 他 人 的 劇 本 加 以 演 出, 又 對 演 出 現 場 加 以 錄 影, 也 算 是 對 劇 本 的 重 製 ( 二 ) 公 開 口 述 權 : 所 謂 公 開 口 述, 就 是 指 以 言 詞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 如 果 甲 寫 一 篇 演 講 稿,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而 拿 甲 的 演 講 稿 去 演 講, 可 能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口 述 權 ( 三 ) 公 開 播 送 權 : 所 謂 公 開 播 送, 就 是 指 基 於 公 眾 直 接 收 聽 或 收 視 為 目 的,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息 之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 如 果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在 A 出 版 社 出 版,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將 該 小 說 拿 到 電 台 去 說 書, 乙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播 送 權 ( 四 ) 公 開 上 映 權 : 所 謂 公 開 上 映, 就 是 指 以 單 一 或 3

26 多 數 視 聽 機 或 其 他 傳 送 影 像 之 方 法 於 同 一 時 間 向 現 場 或 現 場 以 外 一 定 場 所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公 開 上 映 僅 適 用 在 視 聽 著 作 上 例 如 A 公 司 福 利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甲, 在 DVD 的 出 租 店 租 一 部 影 片, 於 公 司 中 午 員 工 休 息 時, 放 給 員 工 免 費 欣 賞, 甲 可 能 侵 害 影 片 權 利 人 的 公 開 上 映 權 ( 五 ) 公 開 演 出 權 : 所 謂 公 開 演 出, 就 是 指 以 演 技 舞 蹈 歌 唱 彈 奏 樂 器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現 場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9 條 第 1 項 前 段 ) 例 如 甲 寫 一 劇 本, 乙 未 經 甲 同 意, 把 甲 的 劇 本 在 公 共 場 合 演 出, 乙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演 出 權 ( 六 ) 公 開 傳 輸 權 : 所 謂 公 開 傳 輸, 就 是 指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之 網 路 或 其 他 通 訊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提 供 或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包 括 使 公 眾 得 於 其 各 選 定 之 時 間 或 地 點, 以 上 述 方 法 接 收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 例 如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由 於 內 容 精 彩, 乙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加 以 轉 貼, 不 管 這 部 落 格 是 否 營 利 收 費, 只 要 部 落 格 是 公 開 給 許 多 人 看 的, 乙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傳 輸 權 此 外, 乙 因 在 轉 貼 時 有 上 載 的 動 作, 在 乙 的 部 落 格 的 伺 服 器 多 一 個 小 說 的 複 本, 所 以 乙 另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 七 ) 公 開 展 示 權 : 所 謂 公 開 展 示, 就 是 指 向 公 眾 展 4

27 示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3 款 )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27 條 規 定 : 著 作 人 專 有 公 開 展 示 其 未 發 行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之 權 利 公 開 展 示 權 適 用 的 對 象, 限 於 未 發 行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例 如 甲 畫 家 有 未 發 行 的 美 術 原 畫, 託 乙 帶 給 丙, 準 備 送 給 丙, 乙 因 丁 美 術 館 正 籌 辦 名 家 畫 展, 於 是 將 該 畫 借 給 丁 展 示 一 星 期, 如 果 丁 知 情, 乙 和 丁 都 會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如 果 是 原 畫 的 買 受 人, 把 原 畫 拿 去 公 開 展 示, 是 不 侵 害 原 畫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的 ( 參 見 著 作 權 法 第 57 條 ) ( 八 ) 改 作 權 : 所 謂 改 作, 就 是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 未 經 同 意 而 翻 譯 他 人 著 作, 或 未 經 同 意, 把 他 人 的 小 說 改 成 漫 畫 出 版, 或 改 編 成 電 影 上 映, 都 會 侵 害 他 人 的 改 作 權 ( 九 ) 編 輯 權 : 所 謂 編 輯, 就 是 指 就 著 作 或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增 刪 組 合 或 編 排 而 產 生 新 的 著 作 例 如 甲 在 各 報 章 雜 誌 寫 文 章,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將 甲 的 文 章 剪 輯 出 版, 乙 侵 害 甲 的 編 輯 權 由 於 編 輯 的 過 程, 同 時 會 重 製 到 甲 的 著 作, 所 以 遇 到 這 種 情 形,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通 常 會 主 張 重 製 權 被 侵 害, 因 為 主 張 重 製 權 被 侵 害, 在 刑 事 責 任 上, 被 告 被 處 的 刑 度 會 比 較 重 ( 參 見 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及 第 92 條 ) 所 以 實 務 上, 很 少 看 到 編 輯 權 被 侵 害 的 判 決 案 例 5

28 ( 十 ) 散 布 權 : 所 謂 散 布, 就 是 指 不 問 有 償 或 無 償, 將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提 供 公 眾 交 易 或 流 通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 在 公 開 的 交 易 場 所, 或 對 不 特 定 人 或 特 定 多 數 人 作 買 賣 交 換 贈 送 等 行 為, 就 是 散 布 例 如 甲 寫 一 書, 交 給 乙 出 版, 丙 盜 版 甲 的 書 籍, 丁 販 賣 該 盜 版 書 丙 是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丁 侵 害 甲 的 散 布 權 如 果 丁 知 道 該 書 是 盜 版 的, 丁 有 刑 事 責 任, 如 果 丁 因 過 失 而 不 知 該 書 是 盜 版 的, 丁 僅 有 民 事 責 任, 而 無 刑 事 責 任 ( 十 一 ) 出 租 權 : 所 謂 出 租, 就 是 指 將 物 租 予 他 人 使 用 收 益 而 收 取 租 金 的 行 為 出 租 權 除 了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及 錄 音 著 作 以 外, 原 則 上 限 於 出 租 違 法 盜 版 的 著 作, 才 會 構 成 侵 害 出 租 權 如 果 小 說 出 租 店 在 書 店 合 法 購 買 小 說, 在 自 己 開 的 出 租 店 出 租, 是 合 法 允 許 的 同 樣 的, 錄 影 帶 出 租 店 在 百 貨 公 司 合 法 購 買 的 DVD, 也 可 以 在 出 租 店 出 租 不 過 如 果 在 合 法 的 店 裏 購 買 正 版 電 腦 軟 體, 或 在 唱 片 行 購 買 合 法 CD, 是 不 能 在 出 租 店 出 租 的 以 上 簡 單 介 紹 著 作 人 的 各 種 權 利 國 家 對 作 者 保 護 著 作 權, 目 的 在 鼓 勵 作 者 創 作 著 作, 從 而 使 國 家 文 化 進 一 步 發 展, 保 護 著 作 權 具 有 促 進 文 明 進 展 的 作 用 著 作 權 法 第 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著 作 人 著 作 權 益, 調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促 進 國 家 文 化 發 展, 特 制 定 本 法 6

29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這 條 規 定 所 講 的, 就 著 作 權 立 法 的 基 本 目 的 Q2. 什 麼 是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什 麼 是 版 權?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這 恐 怕 要 談 一 段 著 作 權 法 的 歷 史 我 國 現 行 施 行 的 著 作 權 法, 最 早 是 從 清 朝 宣 統 二 年 (1910 年 )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開 始 不 斷 修 正 而 來 而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則 以 日 本 1893 年 制 定 的 版 權 法 及 1899 年 制 定 的 著 作 權 法 為 藍 本 而 制 定 的, 我 國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的 用 語, 是 受 到 日 本 的 影 響 日 本 為 什 麼 1893 年 制 定 的 是 版 權 法 及 1899 年 制 定 的 是 著 作 權 法 呢? 原 來 在 保 護 文 學 及 藝 術 著 作 上, 版 權 傳 統 (copyright tradition) 和 作 者 權 傳 統 (author s right tradition) 是 全 世 界 兩 個 最 大 的 著 作 權 法 傳 統 版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為 英 美 法 世 界 英 國 英 國 先 前 的 殖 民 地 及 大 英 國 協 國 家 等, 包 含 現 今 的 美 國 在 內 作 者 權 傳 統 是 根 源 於 大 陸 法 系, 盛 行 於 歐 陸 及 先 前 的 殖 民 地 拉 丁 美 洲 非 洲 亞 洲 等 國 家 在 概 念 上, 作 者 權 傳 統 與 版 權 傳 統, 在 著 7

30 作 權 理 論 上, 有 著 不 同 的 前 提 版 權 傳 統 的 哲 學 基 礎, 是 根 據 功 利 主 義, 版 權 之 目 的, 係 刺 激 以 最 可 能 極 低 的 代 價 作 最 大 可 能 的 不 同 的 生 產 版 權 保 護 的 目 的, 是 在 鼓 勵 新 著 作 的 創 作 版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不 重 視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保 護, 原 則 上 法 人 可 以 成 為 著 作 人 但 相 反 的, 作 者 權 傳 統 是 根 源 於 自 然 權 利 哲 學, 著 作 人 有 權 利 保 護 其 著 作, 是 基 於 權 利 及 正 義 的 要 求 作 者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重 視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保 護, 理 論 上 只 有 自 然 人 可 以 成 為 作 者, 而 且 因 為 對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有 較 嚴 格 的 門 檻, 不 符 合 門 檻 的 創 作 者 的 勞 力 成 果, 還 有 著 作 鄰 接 權 的 保 護 日 本 早 期 的 啟 蒙 思 想 家 福 澤 諭 吉 在 其 著 述 西 洋 事 情 一 書 中, 介 紹 英 國 的 copyright 時, 將 copyright 一 語 譯 為 藏 版 之 免 許, 後 來 覺 得 譯 語 不 妥, 對 copyright 一 語 改 譯 為 出 版 之 特 權, 簡 稱 版 權 日 本 在 1875 年 修 改 出 版 條 例, 採 用 福 澤 諭 吉 的 譯 語, 出 現 版 權 一 詞, 當 時 的 出 版 條 例 是 傾 向 於 英 美 法 的 後 來 日 本 的 版 權 條 例 和 版 權 法, 都 沿 襲 版 權 一 語, 當 時 的 版 權, 其 實 是 copyright 的 意 思 而 在 1899 年 日 本 加 入 保 護 文 學 及 藝 術 的 伯 恩 公 約, 日 本 的 文 部 大 臣 水 野 練 太 郎 採 用 德 國 法 國 的 author s right tradition 觀 念, 將 德 語 的 Urheberbecht ( 相 當 於 author s right) 翻 譯 成 著 作 權 然 而 民 間 也 有 人 還 用 版 權 二 字 所 以 簡 單 的 說, 版 權 最 初 是 英 美 法 系 copyright 8

31 的 譯 文, 而 著 作 權 是 大 陸 法 系 author's right 的 譯 文, 目 前 兩 個 名 詞 已 經 是 通 用 了 著 作 權 是 法 律 主 要 用 語, 版 權 一 般 是 民 間 對 著 作 權 的 通 俗 用 語 中 國 大 陸 的 著 作 權 主 管 機 關 是 國 家 版 權 局, 而 1090 年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卻 稱 著 作 權 法 1990 年 的 中 國 大 陸 著 作 權 法 第 51 條 還 特 別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的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係 同 義 語 可 見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是 互 通 的 在 我 國 的 著 作 權 法, 並 無 版 權 一 語 但 是 電 影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電 影 片 申 請 檢 查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連 同 左 列 證 件 及 檢 查 費,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辦 : 一 本 國 或 國 產 電 影 片 之 版 權 證 明, 或 外 國 電 影 片 之 發 行 權 證 明 其 中 的 版 權 証 明, 應 是 指 著 作 權 証 明 而 言 此 外,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也 一 些 規 定 提 到 版 權, 舉 例 言 之, 地 方 法 院 及 其 分 院 處 務 規 程 第 90 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藥 典 編 修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8 條 學 術 教 育 或 專 為 網 路 研 發 實 驗 目 的 之 電 信 網 路 設 置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18 條 影 視 廣 播 出 版 事 業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2 條, 都 有 版 權 的 用 語 這 些 版 權 用 語, 應 都 是 指 著 作 權 而 言 我 國 實 務 上, 也 認 為 版 權 概 念, 在 社 會 通 念 應 解 釋 為 著 作 權 的 意 思 ( 參 見 最 高 法 院 83 年 台 上 9

32 6953 號 判 決 ) 不 過 建 議 一 般 民 眾 在 訂 契 約 時, 還 是 用 著 作 權 一 詞, 較 為 正 式, 並 避 免 爭 議 Q3. 什 麼 是 出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沒 有 出 版 權 這 個 用 語 出 版 權 一 語, 在 民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都 有 規 定 但 出 版 權 的 概 念, 主 要 是 源 自 民 法 債 篇 各 論 的 第 九 節 出 版 專 節 民 法 第 5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稱 出 版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之 著 作, 為 出 版 而 交 付 於 他 方, 他 方 擔 任 印 刷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重 製 及 發 行 之 契 約 第 515 條 之 1 規 定 : 出 版 權 於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依 出 版 契 約 將 著 作 交 付 於 出 版 人 時, 授 與 出 版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授 與 出 版 人 之 出 版 權, 於 出 版 契 約 終 了 時 消 滅 第 5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權 利, 於 合 法 授 權 實 行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由 出 版 人 行 使 之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應 擔 保 其 於 契 約 成 立 時, 有 出 版 授 與 之 權 利, 如 著 作 受 法 律 上 之 保 護 者, 並 應 擔 保 該 著 作 有 著 作 權 由 上 述 這 些 規 定 看 起 來, 出 版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將 其 著 作 交 付 出 版 人, 由 出 版 人 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著 10

33 作, 予 以 印 刷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重 製, 並 且 加 以 銷 售 雙 方 所 訂 立 的 契 約, 叫 做 出 版 契 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是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被 授 權 人 叫 做 出 版 人 這 種 出 版 的 方 式, 可 能 是 書 籍 印 刷, 可 能 是 CD 的 灌 錄, 可 能 是 電 子 書 的 重 製, 並 且 在 通 路 上 發 售 這 通 路 有 可 能 是 市 場 上 有 形 的 書 店 唱 片 行 或 網 路 發 售 因 此, 出 版 權 取 得, 是 由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而 來, 出 版 權 是 由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概 念 出 版 權 的 範 圍, 絕 對 不 會 大 於 著 作 權 舉 例 來 說, 甲 寫 一 本 書, 甲 將 這 本 書 專 屬 授 權 給 A 出 版 公 司 在 台 灣 地 區 出 版, 版 稅 是 定 價 的 百 分 之 十, 期 間 是 五 年 這 時 甲 就 是 出 版 權 授 權 人, 也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乙 在 這 五 年 內 是 出 版 人, 擁 有 出 版 權 在 這 五 年 內, 甲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書 籍 出 版 印 刷 及 書 籍 發 行 權 利, 就 由 乙 來 行 使 在 五 年 屆 滿 後,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續 約, 乙 的 出 版 權 就 消 滅 了 然 而, 就 如 同 前 述 第 一 題 所 述, 甲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甲 擁 有 11 種 著 作 財 產 權, 甲 只 將 其 中 的 出 版 重 製 及 出 版 發 行 權 授 權 給 乙, 甲 還 有 其 他 權 利, 例 如 公 開 口 述 權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演 出 改 作 出 租 權 等 如 果 甲 這 本 書 是 小 說, 乙 只 被 授 權 出 紙 本 書 的 權 利, 那 麼 這 本 書 作 成 有 聲 CD 書, 甲 還 可 以 再 授 權 丙 來 做 如 果 有 人 想 把 甲 的 小 說 搬 到 舞 台 表 演 或 到 電 台 去 播 出, 甲 還 可 以 自 己 去 授 權 另 如 果 有 人 想 把 它 翻 譯 成 其 他 語 文 或 改 成 漫 畫, 這 些 權 利, 原 則 上 都 還 是 由 甲 保 留 除 非 甲 有 另 11

34 外 授 權 乙 去 經 紀, 否 則 甲 都 可 以 找 人 授 權 因 此, 著 作 權 是 比 出 版 權 範 圍 更 大 的 權 利, 而 且 著 作 權 是 出 版 權 上 游 的 權 利 Q4.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製 版 權 與 或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製 版 權 是 民 國 53 年 著 作 權 法 修 正 時 新 增 加 的 權 利 目 前 規 定 在 著 作 權 法 第 四 章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無 著 作 財 產 權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消 滅 之 文 字 著 述 或 美 術 著 作, 經 製 版 人 就 文 字 著 述 整 理 印 刷, 或 就 美 術 著 作 原 件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首 次 發 行, 並 依 法 登 記 者, 製 版 人 就 其 版 面, 專 有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甲 就 某 一 已 經 公 共 財 產 的 古 書 ( 如 四 書 ), 重 新 整 理 排 版 印 刷, 版 面 與 他 人 不 同, 這 版 面 如 果 去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登 記 製 版 權, 就 這 個 版 面, 甲 擁 有 十 年 的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的 專 有 權 利 超 過 十 年, 別 人 就 可 以 使 用 甲 這 個 版 面 製 版 權 雖 然 規 定 在 著 作 權 法 中, 但 是 製 版 權 不 是 著 作 權 中 的 一 項 權 利, 它 與 著 作 權 是 不 同 的 製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至 少 有 下 列 幾 點 不 同 : 12

35 ( 一 ) 著 作 權 中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有 一 定 的 保 護 期 間, 這 保 護 期 間, 一 般 是 著 作 人 終 身 加 死 亡 後 50 年 在 作 者 死 亡 後 超 過 50 年, 原 則 上 作 者 的 著 作, 就 會 變 成 公 共 財 產,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利 用 著 作 權 是 在 作 者 終 身 死 後 50 年 以 內, 由 作 者 及 其 繼 承 人 享 有 的 但 是 製 版 權 是 以 已 經 成 為 公 共 財 產 的 著 作 為 對 象, 而 加 以 整 理 排 印 的 在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中, 還 沒 有 成 為 公 共 財 產 的 著 作, 出 版 人 加 以 編 輯 整 理, 出 版 人 是 用 出 版 權 或 編 輯 權 加 以 保 護 的, 而 不 是 用 製 版 權 加 以 保 護 的 ( 二 ) 著 作 權 分 為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兩 種 權 利, 而 且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有 11 種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而 製 版 權 中, 並 沒 有 人 格 方 面 權 利 的 保 護, 只 有 財 產 上 的 專 有 權 利, 而 且 這 專 有 權 利, 僅 限 於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可 說 比 著 作 權 的 權 利 範 圍 小 多 了 ( 三 ) 著 作 權 中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是 著 作 人 終 身 加 死 亡 後 50 年, 然 而 製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只 有 10 年 13

36 ( 四 ) 著 作 權 是 因 著 作 完 成, 就 自 動 擁 有 權 利, 無 須 在 主 管 機 關 ( 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 登 記 註 冊, 但 是 製 版 權 一 定 要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製 版 權 Q5. 什 麼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智 慧 財 產 權 一 般 上 泛 指 因 人 類 智 慧 創 作 所 產 生 的 成 果 而 為 法 律 所 承 認 並 加 以 保 護 的 權 利 智 慧 財 產 權 既 然 是 權 利, 必 須 是 法 律 承 認 其 存 在, 我 國 到 底 那 些 法 律 承 認 人 類 創 作 成 果? 那 些 法 律, 是 所 謂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依 據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妥 適 處 理 智 慧 財 產 案 件, 促 進 國 家 科 技 與 經 濟 發 展,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管 轄 案 件 如 下 : 一 依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光 碟 管 理 條 例 營 業 秘 密 法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保 護 法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或 公 平 交 易 法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所 生 之 第 一 審 及 第 二 審 民 事 訴 訟 事 件 因 此, 專 利 法 中 的 發 明 專 利 新 型 專 利 新 式 樣 專 利 及 商 標 法 中 的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法 中 的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法 中 的 營 業 秘 密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保 護 法 中 的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中 的 植 物 品 種 申 請 權 及 品 種 權 公 平 交 易 法 中 的 商 品 表 徵 權 商 號 14

37 權 等 等, 都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只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由 於 著 作 權 中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而 著 作 人 格 權 不 是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所 以 因 人 類 智 慧 創 作 所 產 生 成 果 而 為 法 律 所 承 認 的 權 利, 嚴 格 上 來 說, 稱 為 智 慧 權, 較 為 精 確 Q6. 什 麼 是 所 有 權? 所 有 權 與 著 作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來 自 民 法 依 據 民 法 第 757 條 規 定 : 物 權 除 依 法 律 或 習 慣 外, 不 得 創 設 所 有 權 是 民 法 物 權 編 創 設 的 物 權 依 據 民 法 第 765 條 規 定 : 所 有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所 有 權 是 所 有 人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之 權 利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甲 寫 了 一 本 書, 委 託 出 版 社 乙 出 版, 乙 印 了 一 千 本 在 市 場 販 賣 此 時 甲 是 著 作 權 人, 乙 就 這 一 千 本 書 有 所 有 權, 是 所 有 人 如 果 乙 將 這 一 千 本 書 中 的 一 本 賣 給 丙, 此 時 丙 也 是 這 一 本 書 的 所 有 人, 而 擁 有 所 有 權, 丙 根 據 民 法 第 765 條 規 定,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這 裏 所 說 的 法 令 限 制, 包 含 著 作 權 法 的 限 制 例 如 丙 的 使 用, 如 果 是 閱 讀, 或 借 給 朋 友 閱 讀, 當 然 無 妨 如 15

38 果 丙 的 使 用, 是 到 街 上 去 唸 說 書 給 聽 眾 聽, 由 聽 眾 自 由 給 錢, 就 會 侵 害 到 甲 的 公 開 口 述 權, 或 到 電 台 去 把 這 本 書 內 容 唸 給 聽 眾 聽, 而 收 取 電 台 的 出 席 費, 丙 就 侵 害 甲 公 開 播 送 權 同 樣 的, 丙 的 使 用, 如 果 是 把 書 的 內 容 上 載 到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免 費 供 觀 眾 閱 覽, 這 時 候 丙 也 會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和 公 開 傳 輸 權 因 此, 如 果 所 有 權 的 對 象 是 著 作 的 重 製 物, 那 麼 所 有 權 是 要 受 著 作 人 的 著 作 權 的 限 制 的 因 此, 如 果 著 作 權 人 的 權 利 越 多, 所 有 人 的 權 利, 就 越 限 縮 不 過 著 作 權 法 為 了 調 整 所 有 權 和 著 作 權 的 關 係, 有 時 候 雖 然 著 作 權 人 有 著 作 權, 但 是 所 有 人 的 所 有 權, 會 比 著 作 權 優 先 舉 例 來 說 著 作 權 法 第 57 條 規 定 :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經 其 同 意 之 人, 得 公 開 展 示 該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前 項 公 開 展 示 之 人, 為 向 參 觀 人 解 說 著 作, 得 於 說 明 書 內 重 製 該 著 作 如 果 甲 是 畫 家, 乙 買 甲 十 張 原 畫 的 所 有 權, 甲 雖 然 仍 然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但 是 法 律 允 許 乙 可 以 開 畫 展, 而 且 在 會 場 印 製 導 覽 說 明, 把 那 些 畫 印 在 說 明 書 中, 供 現 場 觀 眾 索 閱, 這 種 情 形 甲 不 能 對 乙 主 張 重 製 權 和 公 開 展 示 權 被 侵 害 再 如 著 作 權 法 第 6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合 法 著 作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得 出 租 該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但 錄 音 及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不 適 用 之 因 此, 如 果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把 該 小 說 交 給 乙 出 版 社 出 版, 丙 從 16

39 市 面 上 買 得 一 本 甲 寫 的 小 說, 丙 有 該 小 說 的 所 有 權,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丙 仍 然 可 以 把 該 小 說 放 到 自 己 所 開 設 的 出 租 店 出 租 給 客 人, 無 須 得 到 甲 或 乙 的 同 意 這 都 是 比 較 特 別 的 例 子 17

40 18

41 第 二 篇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Q1. 一 本 書 完 成, 誰 才 能 擁 有 著 作 權? 何 時 擁 有 著 作 A: 權? 是 否 需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權 利?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一 本 書 完 成, 就 在 完 成 當 時, 就 擁 有 著 作 權, 無 須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的 程 序, 也 不 管 有 無 發 表 除 非 是 聘 雇 的 職 務 著 作, 否 則 就 由 著 作 人 擁 有 著 作 權 也 就 是 由 作 者 擁 有 最 原 始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但 書 所 規 定 的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是 指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2 條 的 聘 雇 著 作 而 言 在 聘 雇 著 作 的 情 形, 有 時 候 由 作 者 以 外 的 出 資 者, 擁 有 著 作 權 在 民 國 74 年 以 前,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的 著 作 要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註 冊 才 有 著 作 權 如 果 沒 有 註 冊, 不 能 產 生 著 作 權 在 民 國 87 年 以 前, 我 國 著 作 權 主 管 機 關 還 保 有 著 作 權 任 意 登 記 制 度, 但 是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著 作 權 法 修 正, 就 將 所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廢 除, 只 保 留 製 版 權 登 記 制 度 目 前 依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著 作 人 創 作 著 作, 即 使 想 要 登 記 著 作 權, 也 無 官 方 受 理 登 記 的 機 關 19

42 Q2. 書 籍 完 成, 怎 麼 判 斷 誰 是 權 利 人? 寫 版 權 所 有, A: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有 法 律 作 用 嗎? 書 籍 完 成, 原 則 上 作 者 是 著 作 權 人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在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已 發 行 之 重 製 物 上, 或 將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以 通 常 之 方 法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本 名 或 眾 所 周 知 之 別 名 者, 推 定 為 該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註 明, 在 書 上 掛 名 作 者 的 人, 就 推 定 是 權 利 人 因 此, 如 果 在 書 的 封 面 或 版 面 頁, 寫 著, 這 個 人 原 則 上 是 著 作 人, 也 是 這 本 書 的 著 作 權 人 不 過 在 法 律 上 所 謂 推 定, 是 指 法 律 的 暫 時 認 定, 可 以 舉 反 証 推 翻 的 有 些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所 寫 的 自 傳, 事 實 上 是 請 人 代 寫 的 但 是 在 書 籍 掛 名 的 作 者 是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反 而 真 正 寫 作 的 人, 不 見 掛 名 這 種 情 形, 真 正 寫 作 的 人, 才 是 作 者, 只 不 過 是 真 正 的 作 者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而 同 意 由 其 他 人 掛 名 而 已 此 外, 也 有 一 種 可 能, 是 由 政 治 人 物 明 星 出 資 聘 請 實 際 寫 作 的 人, 與 實 際 寫 作 的 人 簽 定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著 作 的 合 約,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約 定 著 作 人 是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這 種 情 形, 法 律 上 認 定 出 資 之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是 著 作 人, 擁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作 者 在 完 成 書 籍 寫 作 後, 雖 然 是 最 原 始 的 著 作 權 人, 但 是 有 時 作 者 把 著 作 財 產 權 賣 斷 給 其 他 人, 作 者 不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版 權 頁 上 寫 著 : A, 2011, 20

43 就 是 世 界 著 作 權 公 約 的 著 作 權 標 誌, 這 A 可 能 是 出 版 公 司, 可 能 是 其 他 出 錢 購 買 作 者 著 作 權 的 人, 這 時 候 著 作 人 仍 然 不 變, 但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卻 是 受 讓 人 A 這 本 書 的 著 作 人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成 為 不 同 的 人 因 此, 判 斷 一 本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為 誰, 先 看 看 有 沒 有 的 標 誌, 如 果 有 的 話, 後 面 的 人, 推 定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如 果 沒 有 標 誌, 也 沒 有 註 明 誰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例 如 寫 著 : 本 書 著 作 財 產 權 由 享 有 ), 原 則 上 在 書 籍 上 掛 名 作 者 的 人, 推 定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當 然, 如 果 第 三 人 另 外 拿 出 與 作 者 的 合 約, 可 以 証 明 作 者 已 經 轉 讓 著 作 財 產 權, 合 約 的 受 讓 人, 也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坊 間 書 籍 的 版 權 頁, 常 寫 著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在 1887 年 的 日 本 版 權 條 例 是 採 註 冊 主 義, 著 作 未 經 註 冊, 沒 有 著 作 權, 該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在 版 權 保 護 期 間 內, 已 註 冊 版 權 的 文 章 或 圖 畫 上, 應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字 樣, 未 記 載 者, 視 為 註 冊 失 效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沒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所 以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沒 有 法 律 的 意 義, 既 不 會 增 加 權 利, 不 作 如 此 記 載, 也 不 會 減 少 權 利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只 是 在 有 提 醒 一 般 人, 本 書 的 作 者 非 常 重 視 著 作 權 保 護, 一 有 被 侵 害, 極 可 能 會 馬 上 追 究 侵 害 者 的 責 任 不 過, 版 權 一 語, 畢 竟 不 是 很 正 式 的 法 律 用 語, 而 且 著 作 權 的 侵 害, 也 不 限 於 翻 印 態 樣, 所 以 建 21

44 議 作 者, 如 果 要 寫 的 話, 寫 有 著 作 權, 不 准 侵 害, 用 語 較 為 精 確 Q3. 既 然 沒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在 法 院 訴 訟, 拿 什 麼 來 証 明 自 己 是 權 利 人? A: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一 本 書 上 版 權 頁 上 有 標 誌, 代 表 copyright 的 意 思, 而 後 面 的 名 字, 原 則 上 就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有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者 在 版 權 頁 上 寫 著 : 本 書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由 享 有, 有 了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聲 明, 標 誌 或 聲 明 上 的 名 字, 在 法 律 上 就 可 以 成 為 原 告 或 告 訴 人, 可 以 在 法 院 主 張 自 己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如 果 自 己 的 版 權 頁 上 的 出 版 日 期 在 被 告 之 前, 而 被 告 的 書 與 自 己 的 書 一 模 一 樣, 就 可 以 証 明 被 告 抄 襲 如 果 在 版 權 頁 上, 沒 有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聲 明, 封 面 寫 作 者 的 人, 也 可 以 推 定 是 著 作 權 人, 而 對 侵 害 者 進 行 訴 訟 也 許 有 人 會 問, 如 果 侵 害 者 也 有 標 誌, 或 者 寫 本 書 的 著 作 權 由 享 有, 並 且 把 版 權 頁 的 出 版 日 期 提 前, 比 真 正 創 作 者 書 籍 的 出 版 日 還 早, 這 時 法 院 怎 麼 認 定? 這 個 時 候, 真 正 的 創 作 者, 應 請 出 版 社 証 明 在 某 時 書 籍 已 經 在 市 面 上 銷 售, 並 提 出 銷 售 書 店 收 貨 的 憑 証, 看 看 侵 害 者 能 否 提 出 更 早 的 銷 售 憑 証 如 果 侵 害 22

45 者 提 不 出 更 早 的 銷 售 憑 証, 版 權 頁 上 的 日 期 推 定, 就 被 推 翻 了, 不 發 生 法 律 推 定 的 效 力 十 幾 年 前, 筆 者 承 辦 一 個 案 子, 甲 是 A 移 民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有 一 篇 廣 告 文 宣 被 B 移 民 公 司 的 乙 抄 襲 了, 甲 告 乙 侵 害 著 作 權 乙 主 張 自 己 的 文 宣 比 甲 更 早, 甲 才 是 侵 害 人 由 於 這 廣 告 文 宣 都 是 發 給 客 戶, 沒 有 正 式 的 書 店 銷 售 憑 証 甲 找 客 戶 當 証 人 証 明 在 某 一 時 間 已 經 收 到 文 宣, 乙 卻 找 熟 人 當 証 人, 証 明 比 甲 散 布 的 時 間 點 更 早 雙 方 的 証 人 越 來 越 多, 時 間 點 越 來 越 早 後 來 筆 者 提 議 法 院 暫 停 雙 方 閱 卷, 由 雙 方 各 自 找 証 據, 由 過 去 發 表 過 的 文 章 來 証 明 自 己 的 向 來 的 寫 作 風 格 和 一 貫 用 語, 並 就 文 章 提 出 自 己 的 參 考 資 料 和 創 作 的 心 歷 路 程 這 個 方 法 被 法 院 接 受 了 後 來 法 院 斟 酌 雙 方 所 寫 的 資 料, 証 明 甲 才 是 實 際 的 創 作 者 所 以 著 作 是 由 誰 真 正 創 作, 實 際 上 是 可 以 証 明 的 Q4.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著 作 權 究 應 屬 何 人? 屬 於 被 訪 問 人? 訪 問 人 抑 或 出 版 單 位? A: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一 般 上 是 由 甲 口 述, 乙 紀 錄 整 理 假 定 乙 是 一 個 自 由 作 家, 而 不 是 受 雇 於 出 版 公 司 或 其 他 人 甲 乙 的 關 係 有 三 種 情 形 : ( 一 ) 如 果 是 由 甲 口 述, 乙 忠 實 地 紀 錄 甲 的 口 述, 就 像 甲 演 講, 乙 忠 實 紀 錄 甲 的 演 講 一 樣, 這 時 候 23

46 甲 擁 有 完 整 的 著 作 權 因 為 乙 只 是 忠 實 紀 錄, 而 筆 錄 是 一 種 重 製 的 型 態, 沒 有 新 的 創 作 內 容, 所 以 乙 沒 有 參 與 創 作 過 程, 乙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沒 有 任 何 權 利 ( 二 ) 如 果 甲 的 口 述, 乙 只 是 記 錄 甲 口 述 中 所 講 述 的 歷 史 事 實, 或 觀 念 部 分, 乙 是 根 據 甲 講 述 中 的 事 實 和 觀 念, 而 完 全 依 自 己 的 文 筆 來 重 新 陳 述 由 於 事 實 和 觀 念 本 身, 不 是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對 象, 所 以 乙 有 完 整 的 著 作 權, 反 而 甲 僅 對 口 述 錄 音 下 來 的 內 容 有 著 作 權, 這 個 錄 音 如 果 被 出 版, 甲 可 以 主 張 裏 面 的 語 文 著 作 被 侵 害 然 而 對 乙 所 作 成 的 文 字, 由 於 乙 已 完 全 整 理 過, 完 全 用 自 己 的 文 筆 來 敘 述, 所 以 乙 就 該 文 字 擁 有 著 作 權, 甲 對 該 文 字, 不 能 主 張 權 利 ( 三 ) 有 關 口 述 歷 史 和 訪 談 紀 錄, 上 述 二 種 情 形, 都 不 常 見 比 較 常 見 的, 倒 反 而 是 在 口 述 過 程 中, 甲 的 敘 述, 乙 如 果 敘 述 不 完 整 或 有 矛 盾 就 問, 使 整 個 歷 史 經 過 和 口 述 者 的 見 解, 依 一 般 人 容 易 理 解 的 方 式 呈 現 這 種 情 形, 雙 方 的 對 話, 已 經 無 法 完 全 分 離 利 用, 應 形 成 共 同 著 作 也 就 是 所 形 成 的 文 字, 在 出 版 時, 須 雙 方 共 同 同 意 這 文 字 稿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可 存 續 至 甲 乙 的 生 存 期 間 及 兩 人 最 後 死 亡 者 死 亡 後 算 五 十 年 所 以 假 設 受 訪 者 甲 年 歲 很 大, 在 2030 年 死 亡, 訪 問 者 乙 年 紀 很 輕, 在 2080 年 死 亡, 24

47 理 論 上 這 訪 問 稿 或 口 述 歷 史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期 間, 在 2130 年 年 底 才 會 屆 滿 也 就 是 甲 的 繼 承 人, 可 以 繼 承 100 年 Q5. 什 麼 是 職 務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A: 所 謂 職 務 著 作, 就 是 指 創 作 人 不 是 自 由 作 者, 而 是 基 於 勞 務 契 約 在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的 創 作 自 由 創 作 的 作 者, 著 作 人 格 權 永 遠 歸 屬 作 者, 而 除 非 將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否 則 著 作 財 產 權 也 歸 屬 於 作 者, 任 何 人 欲 利 用 自 由 創 作 者 的 著 作, 原 則 上 須 經 作 者 同 意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歸 屬,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25

48 該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如 果 雙 方 訂 有 關 於 職 務 著 作 歸 屬 的 合 約, 合 約 規 定 優 先 於 法 律 規 定 如 果 沒 有 合 約 約 定, 在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屬 於 僱 傭 關 係 完 成 的 著 作,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屬 於 創 作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出 版 社 在 出 版 社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是 屬 於 出 版 社 與 特 約 編 輯 間 的 委 任 關 係 或 承 攬 關 係 產 生 的 著 作 如 果 出 版 社 與 特 約 編 輯 間, 沒 有 其 他 的 合 約 約 定, 那 麼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都 屬 於 創 作 者 ( 特 約 編 輯 ) 不 過 這 種 情 形, 出 版 社 對 特 約 編 輯 的 職 務 創 作, 得 在 業 務 上 加 以 利 用 至 於 利 用 範 圍 如 何, 就 看 當 時 的 特 約 編 輯 工 作 的 目 的 和 範 圍 而 定 例 如 特 約 編 輯 專 門 處 理 攝 影 事 務, 報 酬 是 按 出 勤 的 時 數 或 天 數 計 算, 特 約 編 輯 每 次 的 攝 影 都 交 給 出 版 社 放 在 照 片 資 料 庫 中, 依 聘 請 目 的, 顯 然 這 些 照 片 是 要 給 出 版 社 用 的, 那 麼 出 版 社 用 這 些 照 片, 無 論 用 在 那 一 本 書 都 可 以 這 種 情 形 一 樣 可 以 適 用 在 報 社 的 特 約 攝 影 上 如 果 報 社 的 特 約 攝 影 按 出 勤 次 數 計 算, 每 次 的 照 片 都 拿 回 來, 除 了 當 次 使 用 外, 就 放 在 報 社 的 檔 案 資 料 庫 中, 那 麼 報 社 的 複 次 使 用, 都 無 須 再 得 到 特 約 攝 影 的 同 意 而 特 約 攝 影 因 為 是 照 片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所 以 在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的 狀 況 下, 自 己 可 以 就 該 照 片 加 以 使 用, 也 可 以 就 該 照 片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26

49 Q6. 作 者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是 作 者 委 託 攝 影 公 司 拍 的, 著 A: 作 權 是 屬 於 攝 影 公 司 或 作 者 所 有? 不 同 的 拍 攝 時 間,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如 果 甲 ( 作 者 ) 委 託 A 攝 影 公 司 拍 照, 究 竟 著 作 權 歸 甲 A 攝 影 公 司, 還 是 攝 影 公 司 的 攝 影 師 乙? 拍 攝 時 間 是 否 有 影 響 權 利 的 歸 屬? 先 單 純 來 談, 如 果 A 攝 影 公 司 與 攝 影 師 有 簽 有 著 作 人 為 A 攝 影 公 司 的 約 定, 甲 與 A 攝 影 公 司 的 關 係 如 下 : ( 一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拍 攝 : 從 1910 年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到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前 的 歷 次 修 正 的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都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歸 出 資 人 享 有 之 但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前 拍 攝 的 照 片, 由 於 每 次 作 者 甲 都 會 付 費 給 A 攝 影 公 司,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歸 甲 所 有 ( 二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到 民 國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拍 攝 :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受 聘 人 在 出 資 人 之 企 劃 下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以 後 到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拍 攝 的 照 片, 甲 付 費 給 A 攝 影 公 司, A 攝 影 公 司 是 承 攬 人,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27

50 財 產 權 ) 歸 A 攝 影 公 司 所 有 然 而 因 為 A 攝 影 公 司 將 照 片 及 底 片 都 交 給 甲, 解 釋 上 A 攝 影 公 司 默 示 授 權 甲 可 以 依 自 己 當 時 的 拍 攝 目 的 而 使 用 ( 三 )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拍 攝 的 照 片 :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至 今 拍 攝 的 照 片, 結 論 與 ( 二 ) 同,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歸 A 攝 影 公 司 所 有 然 而 解 釋 上, 甲 可 以 依 自 己 當 時 委 託 拍 攝 目 的 而 使 用, 不 過 最 好 在 契 約 上 約 明 由 A 公 司 轉 讓 或 授 權 甲 使 用 該 著 作, 權 利 義 務 較 為 明 確 上 述 情 形, 在 出 版 公 司 與 委 任 承 攬 性 質 的 特 約 攝 影 的 關 係, 也 同 樣 適 用 本 篇 第 五 題 的 情 形, 是 指 依 發 生 時 間 點 在 現 在, 依 現 行 法 而 言 因 此, 建 議 出 版 公 司 與 特 約 攝 影 或 特 約 編 輯 間 產 生 的 職 務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的 歸 屬, 最 好 用 契 28

51 約 約 定 清 楚, 較 不 會 有 糾 紛 Q7.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翻 譯 相 關 文 件 及 書 籍, 著 A: 作 權 歸 屬 是 否 亦 因 翻 譯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出 版 公 司 與 全 職 編 輯 間 的 關 係, 是 僱 傭 契 約 關 係 全 職 翻 譯 所 完 成 的 著 作, 也 是 因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與 前 題 相 類 似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完 成 的 譯 稿 : 從 1910 年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到 民 國 61 年 6 月 11 日 前 的 歷 次 修 正 的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都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歸 出 資 人 享 有 之 但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這 裏 的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著 作, 解 釋 上 包 含 僱 傭 關 係 委 任 關 係 和 承 攬 關 係 在 內 所 以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全 職 翻 譯 完 成 的 譯 書 或 譯 文, 除 非 另 外 有 約 定, 否 則 著 作 權 歸 出 版 公 司, 譯 者 不 能 在 離 職 後, 另 外 交 付 第 三 人 出 版 ( 二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到 民 國 87 年 1 月 22 日 間 完 成 的 譯 稿 :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法 人 之 受 雇 人, 在 法 人 之 企 劃 下, 完 成 其 職 務 上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為 著 29

52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以 後 到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全 職 翻 譯 所 完 成 的 譯 稿, 除 非 另 外 有 約 定, 否 則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歸 屬 於 全 職 編 譯 所 有 然 而 因 為 編 譯 將 稿 件 交 付 出 版 公 司, 所 以 有 默 示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自 由 使 用 的 意 思 出 版 公 司 對 編 譯 既 已 經 付 出 薪 水, 除 非 另 有 約 定, 出 版 公 司 對 編 譯 無 須 再 付 稿 費 然 而 在 編 譯 因 為 擁 有 該 譯 稿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以 在 離 職 後, 另 外 交 付 給 第 三 人 出 版, 除 非 須 要 解 決 原 文 著 作 的 翻 譯 權 授 權 問 題 外, 無 須 另 得 出 版 公 司 同 意 ( 三 )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完 成 的 譯 稿 :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因 為 全 職 翻 譯 與 出 版 公 司 間 是 僱 傭 契 約 關 係, 除 非 雙 方 另 有 契 約 約 定, 否 則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完 成 的 譯 稿, 著 作 人 格 權 歸 屬 於 譯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出 版 公 司 所 有 因 此 出 版 公 司 拿 到 譯 稿, 除 了 處 理 原 文 的 翻 譯 權 問 題 外, 可 以 就 譯 稿 出 版, 無 須 得 譯 者 另 外 授 權, 也 無 須 再 向 譯 者 付 費 而 譯 者 在 離 職 後, 也 不 得 就 譯 稿 給 第 三 人 出 版 30

53 為 了 避 免 糾 紛,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工 作 人 員, 如 果 涉 及 到 創 作, 建 議 還 是 就 著 作 權 的 歸 屬 訂 定 契 約, 較 為 妥 當 Q8.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如 果 受 雇 人 與 僱 用 人 未 有 約 定, 僱 用 人 擁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那 麼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的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意 義 究 竟 如 何? 如 果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得 授 權 予 其 他 第 三 人 使 用? 又 如 果 該 員 工 主 張 該 照 片 係 於 業 餘 或 休 假 時 間 所 拍 攝, 且 使 用 自 行 購 置 之 相 機,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能 逕 行 使 用 或 授 權? 或 需 取 得 員 工 甲 之 授 權? A: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由 於 受 雇 人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如 果 未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以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這 個 要 件, 在 認 定 上 十 分 重 要 基 本 上,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是 事 實 認 定 的 31

54 問 題, 須 以 工 作 性 質 作 實 質 判 斷 ( 例 如 是 否 在 雇 用 人 的 指 示 企 劃 下 完 成, 是 否 利 用 雇 用 人 的 經 費 資 源 所 完 成 的 著 作 ), 與 工 作 時 間 及 地 點 無 必 然 關 係 如 果 公 司 電 子 報 的 圖 文, 是 受 雇 人 個 人 旅 遊 所 攝 影 或 就 旅 遊 心 得 所 為 的 文 字 描 述, 而 與 公 司 業 務 無 關, 只 是 在 提 供 充 實 公 司 電 子 報 的 內 容, 則 該 圖 文 不 是 屬 於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 參 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8 年 6 月 6 日 b 號 電 子 郵 件 ) 然 而 記 者 在 家 裏 寫 的 報 社 的 採 訪 稿 件, 是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又 記 者 在 報 社 所 寫 非 職 務 的 副 刊 文 章, 非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本 題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假 設 員 工 的 拍 攝, 不 是 基 於 公 司 的 企 畫 拍 攝, 而 係 自 發 的, 非 經 指 示 的 拍 攝, 理 論 上 不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然 而 因 為 拍 攝 的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機 關 ) 使 用, 則 員 工 有 默 示 授 權 公 司 ( 機 關 ) 使 用 的 意 思, 公 司 ( 機 關 ) 的 使 用 係 合 法 的 不 過 由 於 著 作 權 非 屬 公 司 ( 機 關 ) 所 有, 所 以 公 司 ( 機 關 ) 不 得 再 另 外 授 權 第 三 人 使 用 Q9.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支 付 稿 費 之 性 質 為 何? 支 付 後 是 否 取 得 該 文 稿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機 關 對 於 已 支 付 稿 費 之 文 章, 若 未 約 定, 是 否 可 另 為 他 用 ( 如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 A: 32

55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如 果 整 體 訓 練 課 程 是 由 機 關 作 規 劃, 題 目 是 由 機 關 指 定, 再 由 講 座 寫 稿, 雙 方 可 以 成 立 委 任 關 係, 機 關 支 付 稿 費, 可 以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的 受 聘 著 作 處 理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在 此 情 形 下, 講 稿 的 著 作 權, 如 果 未 約 定, 歸 講 座 所 有 但 是 機 關 可 以 在 寫 稿 當 時 設 定 的 目 的 範 圍 內 加 以 利 用 也 就 是 機 關 可 以 影 印 給 在 場 的 來 賓, 或 印 成 單 行 本 給 在 場 的 來 賓, 或 已 經 報 名 卻 因 事 未 到 場 的 員 工 然 而 如 果 要 結 集 成 冊 出 版, 應 事 先 得 到 講 座 的 同 意 因 為 結 集 成 冊 出 版, 並 不 在 當 時 訓 練 課 程 的 目 的 範 圍 ( 除 非 事 先 有 所 聲 明 或 約 定 ) 如 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講 稿 的 題 目, 是 由 講 座 自 訂, 演 講 就 如 同 自 由 投 稿 一 樣, 那 麼 演 講 講 稿 的 稿 費, 只 是 一 種 訓 練 課 程 員 工 影 印 閱 讀 講 稿 的 使 用 費,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這 講 稿 只 能 使 用 一 次 再 次 的 印 刷,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第 1 項 規 定, 視 為 未 授 權 33

56 Q10.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屬 於 專 A: 家 學 者 或 機 關? 機 關 是 否 有 權 利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專 家 學 者 可 否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而 不 需 經 機 關 之 同 意?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如 果 未 特 別 約 定,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著 作 權 歸 專 家 學 者 所 有, 機 關 只 是 得 利 用 該 書 籍 和 影 帶 的 權 利 原 則 上 機 關 製 作 該 書 籍 影 帶, 可 以 再 版, 在 原 來 委 託 目 的 範 圍 內, 可 以 引 用 和 重 製 如 果 機 關 與 專 家 學 者, 未 約 定 著 作 權 歸 屬, 著 作 權 歸 專 家 學 者, 所 以 專 家 學 者 可 以 不 經 機 關 同 意 而 出 版, 或 授 權 第 三 人 出 版 該 著 作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歸 屬 還 是 先 以 合 約 訂 明 較 妥 Q11.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機 關 原 則 是 否 有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A: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如 果 機 關 與 廠 商 合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則 機 關 有 十 二 34

57 種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輸 入 權 ( 第 8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因 此 機 關 自 然 擁 有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但 是 機 關 沒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所 以 應 以 原 創 作 者 掛 名 著 作 人, 而 且 在 修 改 時, 最 好 得 到 著 作 人 同 意, 較 不 會 有 紛 爭 Q12.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在 此 約 定 內 容 也 包 括 圖 片 版 權 嗎? A: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既 然 稱 本 書, 解 釋 上 當 然 包 含 書 籍 內 容 的 各 種 著 作, 無 論 是 語 文 照 片 圖 形 美 術 等 等, 所 以 當 然 包 含 圖 片 版 權 除 非 該 書 的 圖 片 本 身, 不 是 受 委 託 人 所 創 作, 而 是 受 委 託 人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52 條 引 用 他 人 著 作 而 來 此 種 情 形, 受 委 託 人 無 從 把 圖 片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給 機 關 而 圖 片 的 著 作 權, 應 歸 原 來 圖 片 的 創 作 者 所 有 35

58 Q13.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在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A: 止 合 約 後, 出 版 社 能 否 就 先 前 特 約 記 者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另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著 作 權 歸 特 約 攝 影 所 有, 但 是 出 版 公 司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所 謂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是 指 依 當 時 出 版 公 司 出 資 的 目 的 來 觀 察 利 用 範 圍 如 果 該 特 約 攝 影 沒 有 參 與 書 籍 的 企 劃, 純 然 受 委 託 拍 攝 某 地 或 某 人 像 的 照 片, 拍 攝 後 就 交 給 出 版 公 司, 則 出 版 公 司 可 以 重 複 利 用 該 照 片, 縱 使 特 約 記 者 離 職,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不 過 如 果 特 約 記 者 參 與 某 套 書 的 企 劃, 該 照 片 顯 然 只 為 該 套 書 而 拍, 目 的 僅 在 為 該 套 書 而 使 用, 理 論 上, 出 版 公 司 不 得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不 過 如 果 使 用 在 原 來 企 劃 的 書 籍, 該 書 籍 在 出 版 公 司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止 合 約 後, 仍 然 有 再 版, 則 此 再 版 的 使 用, 仍 然 屬 於 原 來 利 用 的 目 的 範 圍, 出 版 社 的 利 用, 仍 然 合 法 36

59 第 三 篇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Q1. 什 麼 是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要 具 備 什 A: 麼 要 件? 什 麼 是 著 作,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著 作 的 定 義, 著 作 是 指 :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不 過, 如 果 依 照 學 理,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符 合 下 列 四 個 要 件 : ( 一 ) 須 具 有 原 創 性 在 學 說 上,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具 有 原 創 性 (originality) 這 個 要 件, 已 經 普 遍 被 實 務 承 認, 而 形 成 通 說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7 台 上 1587 號 刑 事 判 決 謂 : 經 查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定 有 明 文 是 必 具 有 原 創 性 之 人 類 精 神 上 創 作, 且 達 足 以 表 現 作 者 之 個 性 或 獨 特 性 之 程 度 者, 始 享 有 著 作 權, 而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而 所 謂 獨 立 創 作 乃 指 著 作 人 為 創 作 時, 未 接 觸 參 考 他 人 先 前 之 著 作 ; 凡 經 由 接 觸 並 進 而 抄 襲 他 人 著 作 而 完 成 之 作 品 即 非 屬 原 創 性 之 著 作, 並 非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定 之 著 作 依 這 個 判 決 意 旨, 所 謂 原 創 性, 解 釋 上 尚 包 含 兩 個 內 涵 : 37

60 1 獨 立 創 作 ( 原 始 性 )(independent creation): 著 作 必 須 獨 立 創 作, 而 不 是 抄 襲 他 人 完 成 獨 立 創 作 的 原 始 性, 才 具 有 原 創 性 但 是 原 創 性 的 要 求, 無 須 達 到 專 利 所 須 新 穎 性 的 前 所 未 有 的 要 求 同 院 100 年 台 上 2718 號 判 決 謂 : 著 作 權 法 所 謂 之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定 有 明 文 故 本 於 自 己 獨 立 之 思 維 智 巧 技 匠 而 具 有 原 創 性 之 創 作, 即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原 創 性 非 如 專 利 法 所 要 求 之 新 穎 性, 倘 非 重 製 或 改 作 他 人 之 著 作, 縱 有 雷 同 或 相 似, 因 屬 自 己 獨 立 之 創 作, 具 有 原 創 性, 同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障 就 是 表 明 這 樣 的 意 思 例 如 甲 去 遊 野 柳, 寫 一 遊 記, 乙 也 去 遊 野 柳, 寫 一 遊 記, 兩 者 文 字 類 似, 但 是 乙 沒 有 接 觸 過 甲 的 創 作, 甲 乙 的 文 字 雖 然 類 似, 但 是 乙 因 沒 有 接 觸 過 甲 的 著 作, 而 是 獨 立 創 作, 而 不 是 抄 襲 甲 的 創 作, 所 以 乙 不 侵 害 甲 的 著 作 權 乙 的 創 作, 仍 然 認 為 有 原 創 性 2 創 作 性 (creativity): 原 創 性 雖 然 不 必 須 達 到 專 利 法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穎 性 要 求, 但 是 仍 必 須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精 神 作 用, 足 以 表 現 著 作 人 的 個 性 及 獨 特 性 方 可 如 果 著 作 的 精 神 作 用 程 度 甚 低, 無 從 受 到 保 護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7 台 上 1921 號 判 決 謂 : 按 著 作 權 法 之 著 作, 38

61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語 文 著 作 亦 為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著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惟 語 文 著 作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必 須 其 內 容 具 有 作 者 之 創 意 表 達 或 創 作 性 格, 即 所 謂 具 有 原 創 性, 始 屬 之 原 判 決 以 上 訴 人 之 錦 通 公 司 網 站 網 頁 載 有 如 新 公 司 享 有 語 文 著 作 權 之 產 品 目 錄 作 為 上 訴 人 犯 罪 之 依 據 惟 該 產 品 目 錄, 係 就 相 關 產 品 之 成 分 用 途 效 果 使 用 步 驟 及 方 法 加 以 說 明 然 如 僅 屬 對 該 項 商 品 之 成 分 用 途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作 單 純 之 描 述, 為 同 種 類 商 品 在 使 用 或 其 用 途 上 之 共 通 特 徵 使 然, 而 必 須 為 同 一 或 類 似 之 描 述, 則 其 表 達 方 法 是 否 具 有 原 創 性 而 屬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範 疇, 即 值 研 酌 同 院 93 台 上 5474 刑 事 判 決 謂 : 告 訴 人 僅 在 一 般 市 面 上 流 通 之 蕾 絲 花 紋 圖 樣 上 加 上 日 文 字 樣, 顯 然 無 法 表 現 出 告 訴 人 獨 有 之 個 性 及 獨 特 性, 即 不 具 有 原 創 性, 非 屬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美 術 著 作, 自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上 述 兩 個 判 決 中 的 文 字, 都 是 因 不 具 著 作 最 低 限 度 之 創 作 性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 ), 而 不 受 保 護 ( 二 ) 須 具 有 客 觀 化 的 一 定 形 式 39

62 1 著 作 權 所 保 護 的 是 思 想 和 感 情 的 表 現 形 式, 而 不 是 思 想 和 感 情 的 本 身 一 定 的 思 想 和 感 情, 用 文 字 加 以 表 現 是 語 文 著 作, 用 色 彩 加 以 表 現 是 美 術 著 作, 用 樂 譜 加 以 表 現 是 音 樂 著 作, 用 照 片 加 以 表 達 是 攝 影 著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之 1 規 定 : 依 本 法 取 得 之 著 作 權, 其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程 序 製 程 系 統 操 作 方 法 概 念 原 理 發 現 就 是 在 指 著 作 是 在 保 護 表 達 (express), 而 不 是 觀 念 或 思 想 本 身 因 為 觀 念 和 思 想 如 果 也 受 到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將 使 人 類 的 言 論 與 表 達 自 由, 受 到 傷 害, 反 而 不 利 於 文 化 的 發 展,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立 法 本 意 ( 第 1 條 ) ( 三 ) 須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所 謂 著 作, 是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而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是 屬 於 知 識 的 文 化 的 概 括 概 念 基 本 上, 下 列 著 作, 都 是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1 語 文 著 作 ;2 音 樂 著 作 ;3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4 美 術 著 作 ;5 攝 影 著 作 ;6 圖 形 著 作 ;7 視 聽 著 作 ;8 錄 音 著 作 ;9 建 築 著 作 ;10 電 腦 1 相 關 判 決 可 參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2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台 上 字 3914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台 上 字 1587 號 刑 事 判 決 等 40

63 程 式 著 作 ( 著 作 權 法 第 5 條 ) 也 有 不 屬 於 這 十 種 著 作, 但 是 也 具 有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的 性 質 的, 例 如 象 棋 的 棋 譜 而 如 農 夫 所 創 作 新 的 植 物 種 苗, 或 工 程 師 所 創 作 的 半 導 體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等, 就 不 是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而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 四 ) 須 不 是 法 律 所 特 定 排 除 保 護 的 標 的 基 於 公 益 或 其 他 理 由, 有 下 列 標 的,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第 9 條 ) : 1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 因 為 在 文 明 法 治 社 會,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都 是 應 廣 為 一 般 人 所 周 知, 不 適 於 用 著 作 權 保 護 上 述 的 公 文, 包 含 包 括 公 務 員 於 職 務 上 草 擬 之 文 告 講 稿 新 聞 稿 及 其 他 文 書 上 述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實 務 上 認 為 包 含 本 國 外 國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公 文 在 內 例 如 外 國 政 府 的 施 政 大 綱, 即 不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8 年 11 月 13 日 電 子 郵 件 a 號 函 ) 又 上 述 法 律 或 命 令, 其 目 的 既 在 廣 為 一 般 民 眾 所 週 知, 故 解 釋 上 應 從 廣 義, 除 國 家 之 法 令 外, 各 種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法 規 亦 包 含 在 內 例 如 縣 ( 市 )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 勤 ) 要 點, 仍 屬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法 令 ( 經 41

64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6 年 03 月 06 日 智 著 字 第 號 函 ) 2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述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公 文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 例 如 國 民 大 會 翻 譯 的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經 濟 部 編 的 公 司 法 函 釋 法 令 彚 編, 都 沒 有 著 作 權 又 該 條 文 所 稱 之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並 未 區 分 為 本 國 或 外 國 機 關, 自 不 限 於 本 國, 解 釋 上 應 包 括 外 國 政 府 之 機 關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89 年 11 月 23 日 ( 八 九 ) 智 著 字 第 號 ) 3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 這 些 標 的, 是 因 為 欠 缺 著 作 所 須 的 最 低 的 創 作 性 標 準, 所 以 明 列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的 標 的 4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 這 裏 的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限 於 枯 燥 無 味 (arid) 或 沒 有 個 性 (impersonal) 的 語 文 著 作, 不 包 含 圖 片 或 影 片 在 內, 也 不 包 含 具 有 記 者 創 作 個 性 的 新 聞 分 析 和 新 聞 描 述 在 內 5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 例 如 依 憲 法 86 條 規 定 的 公 務 員 任 用 考 試, 如 高 普 特 考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如 律 師 醫 師 建 築 師 會 計 師 等 執 照 42

65 考 試, 即 上 述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依 實 務 上 解 釋, 這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限 於 依 本 國 法 令, 不 包 含 依 外 國 法 令, 所 以 托 福 試 題, 被 認 為 仍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參 見 內 政 部 民 國 81 年 8 月 21 日 台 81 內 著 字 第 號 函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電 子 郵 件 a 號 函 ) 又 依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78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之 著 作, 在 台 灣 地 區 係 依 我 著 作 權 法 受 保 護 因 此, 因 中 國 大 陸 大 考 的 試 題, 非 依 我 國 法 令 所 舉 行 之 考 試, 其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如 合 於 本 法 第 3 條 對 於 著 作 之 定 義 者, 仍 享 有 著 作 權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9 年 7 月 26 日 電 子 郵 件 a 號 函 ) Q2.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有 哪 些 具 體 例 子? A: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各 款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一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依 主 管 機 關 的 函 釋, 下 列 具 體 例 子, 被 認 為 是 屬 於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標 的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 4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