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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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加 强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规 范 建 设 行 为, 提 高 建 设 管 理 水 平,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与 安 全, 促 进 工 程 建 设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严 格 按 照 基 建 程 序 管 理 的 河 道 治 理 病 险 水 库 ( 闸 ) 除 险 加 固 新 建 水 库 塘 坝 调 水 工 程 引 水 工 程 东 调 工 程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等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辖 区 内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建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项 目 法 人 招 标 代 理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质 量 检 测 等 参 建 单 位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前 期 与 设 计 检 查 设 计 变 更 设 计 单 位 现 场 服 务 供 图 进 度 与 设 计 工 作 质 量, 施 工 图 审 查 落 实 情 况 等 ( 二 ) 建 设 管 理 检 查 四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设 计 监 理 - 8 -

2 施 工 检 测 等 有 关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情 况 根 据 开 工 情 况 报 告, 检 查 项 目 法 人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开 工 条 件,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开 工, 是 否 符 合 水 利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度 汛 方 案 的 报 审 备 案 和 试 运 行 控 制 运 用 计 划 的 审 批 与 落 实 情 况 ( 三 ) 计 划 下 达 与 执 行 检 查 投 资 计 划 管 理 和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投 资 控 制 与 概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工 程 投 资 完 成 情 况, 工 程 进 度 形 象 面 貌 和 实 物 工 程 量 完 成 情 况 等 ( 四 ) 资 金 使 用 与 管 理 检 查 资 金 来 源 到 位 和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情 况,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和 内 控 制 度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等 ( 五 )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检 查 国 家 和 水 利 行 业 质 量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执 行 落 实 情 况, 参 建 单 位 质 量 控 制 和 保 证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原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场 检 验 中 间 产 品 验 收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和 质 量 评 定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现 状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工 程 验 收 情 况,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整 理 情 况, 质 量 监 督 情 况 等 参 建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和 保 证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执 行 及 安 全 监 督 情 况, 工 程 安 全 度 汛 开 展 情 况, 工 程 安 全 状 况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标 准 化 工 地 创 建 情 况 等 ( 六 )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验 收, 检 查 已 完 工 程 的 形 象 面 貌 和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在 建 工 程 的 建 设 情 况 未 完 工 程 的 计 划 安 排 和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拟 投 入 使 用 工 程 是 否 具 备 运 行 条 件, 检 - 9 -

3 查 历 次 验 收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情 况 等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程 是 否 已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全 部 完 成, 检 查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经 由 审 批 权 的 单 位 批 准, 检 查 各 单 位 工 程 能 否 正 常 运 行, 检 查 历 次 验 收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是 否 已 基 本 处 理 完 毕, 检 查 各 专 项 验 收 是 否 已 通 过, 检 查 工 程 投 资 是 否 已 全 部 到 位, 检 查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是 否 已 通 过 竣 工 审 计, 审 计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是 否 已 整 改 并 提 交 了 整 改 报 告, 检 查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是 否 已 明 确, 管 理 养 护 经 费 是 否 已 基 本 落 实, 检 查 验 收 资 料 是 否 已 准 备 就 绪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听 取 项 目 法 人 前 期 工 作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管 理 计 划 执 行 资 金 使 用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等 情 况 的 汇 报, 并 可 以 提 出 质 询 ( 二 ) 查 阅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合 同 数 据 帐 簿 凭 证 报 表 ; 调 查 核 实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工 程 进 度 等 有 关 情 况 ; 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做 出 必 要 的 说 明, 取 得 或 复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三 ) 查 勘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进 行 查 验 取 证 质 询,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延 伸 调 查 取 证 核 实 ( 四 ) 根 据 上 报 的 开 工 书 面 报 告 进 行 符 合 性 合 规 性 审 查

4 每 年 汛 前 下 发 年 度 安 全 度 汛 工 作 通 知, 审 查 上 报 备 案 的 度 汛 方 案, 必 要 时 参 加 防 汛 预 案 现 场 审 查 会 ( 五 )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对 重 要 施 工 节 点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制 度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查 阅 工 程 建 设 资 料,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等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组 织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专 项 检 查 ; ( 二 ) 开 展 在 建 项 目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 三 ) 必 要 时 委 托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检 测 ; ( 四 ) 按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稽 察 ; ( 五 ) 必 要 时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突 击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2 次 突 击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理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下 发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 ( 二 ) 制 定 水 利 工 程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 ( 三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四 )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 五 )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 六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 ( 七 ) 视 情 况 安 排 复 查 工 作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防 汛 条 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工

5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6 ( 二 )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灌 排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节 水 灌 溉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等 项 目 为 指 导 监 督 全 县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县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及 乡 镇 ( 街 道 ) 人 民 政 府 办 事 处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按 要 求 建 立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 二 )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完 成 实 施 方 案 或 初 步 设 计 的 编 制 及 批 复 ; 对 存 在 项 目 变 更 的, 是 否 按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 三 )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计 划 执 行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资 金 到 位 与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四 ) 检 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等 是 否 与 实 施 方 案 或 初 步 设 计 及 批 复 文 件 一 致 ( 五 ) 检 查 四 制 ( 即 项 目 法 人 制 招 标 投 标 制 建 设 监

7 理 制 合 同 管 理 制 )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六 ) 检 查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资 质 资 格 ( 七 ) 是 否 按 照 不 同 项 目 类 型 的 管 理 办 法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工 作, 并 及 时 做 好 资 料 归 档 和 工 程 移 交 等 工 作 ( 八 ) 检 查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及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情 况, 检 查 工 程 运 行 管 护 情 况 及 效 果 ( 九 ) 检 查 建 设 项 目 预 期 效 益 实 现 情 况, 并 适 时 组 织 工 程 建 设 后 评 价 等 ( 十 ) 是 否 按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上 报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信 息 和 报 表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和 检 查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专 项 稽 察 和 检 查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督 促 各 乡 镇 街 道 做 好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工 作 ( 二 ) 开 展 全 县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的 重 点 和 实 施 情 况, 确 定 本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并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和 计 划 根 据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和 管 理 办 法, 采 取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开 展 全 县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 三 )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抽 查 的 方 式,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展 缓 慢 工 作 不 力 的 乡 镇 街 道 进 行 实 地 督 导 检 查 检 查 频 次 根 据 每 月 调 度 的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确

8 定, 原 则 上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抽 查 比 例 不 低 于 20%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行 定 期 调 度 制 度 所 有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均 实 行 定 期 调 度 制 度, 及 时 了 解 各 地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和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对 进 展 缓 慢 或 工 作 不 力 的 进 行 督 促 ( 二 ) 开 展 常 规 性 检 查 组 织 各 乡 镇 街 道 开 展 建 设 项 目 自 查, 在 此 基 础 上, 县 水 利 局 采 取 抽 查 的 方 式, 对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现 场 查 看 与 受 益 群 众 座 谈 查 阅 档 案 资 料 和 文 件 听 取 项 目 业 主 和 乡 镇 街 道 ( 水 利 站 ) 汇 报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查 对 技 术 要 求 较 高 的 重 点 工 程 隐 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等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单 位 实 施 第 三 方 检 查 和 复 核, 费 用 列 入 部 门 年 度 预 算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安 排 和 工 作 要 求,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专 项 稽 察 和 检 查 工 作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乡 镇 街 道 水 利 机 构, 做 好 稽 察 检 查 准 备 工 作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 二 ) 开 展 省 级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1.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根 据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的 重 点 和 实 施 情 况,

9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范 围 抽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和 工 作 安 排 等 2.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和 管 理 办 法, 采 取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开 展 项 目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用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核 查 现 场 抽 验 质 量 交 流 座 谈 等 方 式, 对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3.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检 查 结 束 后, 向 乡 镇 街 道 水 利 机 构 和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反 馈, 指 出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4. 认 真 整 改 落 实 各 乡 镇 街 道 水 利 机 构 和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整 改,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行 文 上 报 县 水 利 局 5. 复 查 整 改 情 况 县 水 利 局 视 监 督 检 查 和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复 查 工 作 ( 三 ) 开 展 不 定 期 随 机 抽 查 根 据 定 期 调 度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项 目 进 展 缓 慢 工 作 不 力 的 乡 镇 街 道 以 及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进 行 实 地 督 导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进 展 缓 慢 的 乡 镇 街 道, 督 促 其 加 快 建 设 进 度, 对 于 工 作 的 薄 弱 环 节, 采 取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一 并 进 行 检 查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农 村 水 利 相 关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的, 责 令 其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的 严 重 性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法 依 纪 进 行 处 理 监 督 检

10 查 结 果 作 为 安 排 下 一 年 度 农 村 水 利 资 金 和 项 目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违 反 财 政 资 金 拨 付 和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理 处 罚 处 分

11 ( 三 )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包 括 各 级 财 政 专 项 和 预 算 内 投 资 建 设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为 指 导 监 督 全 县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利 局 负 责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审 查 或 批 复, 对 辖 区 内 的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相 关 项 目 法 人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按 要 求 建 立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 ( 二 ) 是 否 落 实 前 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按 要 求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是 否 落 实 项 目 选 址 资 金 配 套 承 诺 等 相 应 前 置 条 件 ; ( 三 ) 是 否 按 照 要 求 组 建 项 目 法 人, 并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对 项 目 法 人 的 监 管 ; ( 四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是 否 按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对 项 目 四 制 等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12 ( 五 ) 是 否 按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履 行 项 目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程 序 ; ( 六 ) 是 否 按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上 报 项 目 有 关 信 息 ; ( 七 )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是 否 及 时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 ( 八 ) 是 否 及 时 做 好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落 实 建 后 管 护 主 体 并 及 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和 检 查 ( 二 ) 对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督 导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专 项 稽 察 和 检 查 工 作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项 目 的 项 目 法 人, 做 好 稽 察 检 查 准 备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 二 ) 对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根 据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和 项 目 管 理 需 要, 决 定 检 查 的 频 次, 重 点 抽 查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工 程 进 度 及 项 目 四 制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对 上 级 部 门 专 项 稽 察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的 具 体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3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工 作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督 促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认 真 履 责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对 项 目 法 人 在 项 目 申 报 前 期 审 批 变 更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统 计 上 报 等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整 改 落 实, 必 要 时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对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14 ( 四 )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县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补 助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 和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局 具 体 负 责 辖 区 内 省 级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相 关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检 查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按 批 复 计 划 全 部 实 施 完 成, 质 量 是 否 达 到 要 求 ; ( 二 ) 检 查 项 目 资 金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使 用 管 理 是 否 规 范 ; ( 三 ) 检 查 项 目 是 否 通 过 验 收, 验 收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 ( 四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定 期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1 次, 可 安 排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或 竣 工 验 收 后 进 行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5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县 水 利 局 根 据 年 度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明 确 项 目 内 容 和 工 作 安 排 ( 二 )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抽 查 ) 依 据 有 关 规 程 规 范 和 管 理 办 法,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每 年 检 查 ( 抽 查 ) 数 量 不 少 于 年 度 项 目 总 数 的 10% 主 要 采 用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核 查 现 场 抽 验 质 量 交 流 座 谈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结 束 后, 向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进 行 反 馈,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三 ) 整 改 落 实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根 据 督 查 意 见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整 改,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行 文 上 报 ( 四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县 水 利 局 组 织 专 家 对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服 务 指 导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按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加 强 对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工 作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督 促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认 真 履 责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项 目 法 人 在 项 目 申 报 资 金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等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整 改 落 实, 必 要 时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对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16 ( 五 ) 水 利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监 督 指 导 全 县 水 利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加 强 对 全 县 水 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水 利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管,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水 利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勘 测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和 施 工 现 场, 水 利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及 水 利 工 程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对 局 直 属 单 位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安 全 机 制 人 员 配 备 经 费 保 障 责 任 落 实 宣 传 培 训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应 急 预 案 与 演 练 事 故 管 理 等 ( 二 ) 对 项 目 法 人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机 构 设 置,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方 案 的 制 定 备 案 与 执 行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三 类 人 员 (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下 同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等 核 查 情 况,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审 查,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管 理, 生 产

17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等 ( 三 ) 对 勘 察 ( 测 ) 设 计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对 工 程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指 导 意 见 或 建 议,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及 特 殊 结 构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措 施 建 议, 勘 察 ( 测 )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和 设 计 文 件 管 理 等 ( 四 ) 对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查 和 监 督 落 实 情 况,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纠 正 及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及 落 实 情 况, 监 理 例 会 制 度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等 执 行 情 况,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细 则 中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等 ( 五 )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资 质 等 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及 人 员 配 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及 落 实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制 度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和 培 训 制 度 等 执 行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三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及 执 行 情 况, 安 全 费 用 的 提 取 及 使 用 情 况,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及 演 练 情 况,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危 险 源

18 分 类 识 别 管 理 及 应 对 措 施 等 ( 六 )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施 工 支 护 脚 手 架 爆 破 吊 装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文 明 施 工 等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与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个 体 防 护 与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情 况, 应 急 预 案 中 有 关 救 援 设 备 物 资 落 实 情 况,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与 维 护 状 况, 消 防 设 施 等 落 实 情 况 ( 七 ) 对 水 利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责 任 制 组 织 管 理 安 全 监 测 安 全 鉴 定 除 险 加 固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落 实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及 工 程 现 场 情 况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一 月 一 次 全 县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 二 ) 专 项 督 查 根 据 县 政 府 安 委 会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与 部 署, 开 展 专 项 督 查 工 作 ( 三 ) 不 定 期 抽 查 每 年 在 全 县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或 管 理 项 目 抽 取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方 式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并 正 式 印 发 部 署 ( 二 ) 实 施 检 查 按 照 检 查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检 查 工 作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工 作, 积 极 发 动 水 利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自 查, 并 结 合 实 际, 开 展 重 点 督 查 工 作, 对 存

19 在 较 大 以 上 安 全 隐 患 单 位 与 项 目,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 三 )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检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检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及 时 汇 总 各 检 查 组 检 查 情 况,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向 局 党 组 汇 报, 并 上 报 市 县 部 门 ( 四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视 情 况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 五 ) 整 改 后 处 理 督 促 辖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告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处 理 ( 一 )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工 作 不 力 的 局 属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纳 入 年 底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 二 )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对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勘 测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施 工 现 场 水 利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水 利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三 违 行 为 立 即 制 止 ; 发 现 一 般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向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反 馈, 要 求 落 实 整 改 ;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整 改 责 任 措 施 时 限 资 金 应 急 预 案, 或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停 工 停 业 整 顿 ; 对 违 法 行 为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处 理 需 要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配 合 时, 应 当 报 告 人 民 政 府,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20 ( 六 ) 水 工 程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确 保 水 工 程 的 运 行 安 全,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县 水 工 程 及 管 理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县 各 水 利 工 程 ( 水 库 水 电 站 机 电 泵 站 农 村 饮 用 水 工 程 堤 防 水 闸 塘 坝 等 ) 管 理 单 位 及 相 关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水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 二 ) 水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 三 ) 水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专 项 检 查 制 度 建 立 与 落 实 情 况 ; ( 四 ) 水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人 员 落 实 情 况 ; ( 五 ) 水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经 费 和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 ( 六 ) 水 工 程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情 况 ; ( 七 ) 水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及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 八 ) 安 全 管 理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及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其

21 它 内 容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组 织 检 查 组 或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采 用 自 查 复 查 抽 查 的 方 式 ( 一 ) 水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自 查, 并 接 受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复 查 及 抽 查 ( 二 ) 定 期 抽 查 每 年 开 展 抽 查, 每 次 抽 查 不 少 于 2 个 水 利 工 程 ( 三 )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存 在 问 题 较 突 出 和 受 到 投 诉 举 报 的 单 位, 视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决 定 检 查 频 次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现 场 检 查 工 程 设 施 ( 设 备 ) 的 管 理 维 护 保 养 及 运 行 操 作 等 情 况 ; ( 二 )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汇 报 ; ( 三 ) 查 阅 与 水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的 资 料 ; ( 四 )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需 要 整 改 的 问 题, 检 查 人 员 现 场 出 具 整 改 通 知 书 ; ( 五 ) 水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整 改 完 成 后, 及 时 向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有 关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 六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处 理

22 ( 一 ) 及 时 向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整 改 意 见 ; ( 二 ) 向 全 县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对 检 查 出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督 办, 限 期 整 改 ( 三 )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将 依 法 依 纪 进 行 处 理

23 ( 七 )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切 实 做 好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确 保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防 指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对 县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普 查 及 监 督 检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程 设 施 及 管 理 单 位, 各 类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责 任 人 ; 乡 镇 防 指 及 办 事 机 构 等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 二 )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预 案 (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水 库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计 划 水 库 防 汛 抢 险 应 急 预 案 在 建 工 程 安 全 度 汛 方 案 山 洪 灾 害 防 御 预 案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预 案 抗 旱 应 急 水 量 调 度 方 案 等 ) 按 相 关 规 定 修 编 审 查 报 批 执 行 培 训 演 练 情 况 ; ( 三 ) 流 域 性 洪 水 防 御 城 市 防 洪 山 洪 灾 害 防 御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防 洪 工 程 汛 期 安 全 运 行 等 防 汛 防 台 风 准 备 工 作 情 况 ; ( 四 ) 蓄 滞 洪 区 避 洪 设 施 和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情 况 ; 蓄 滞 洪

24 区 安 全 管 理 启 用 和 运 用 补 偿 情 况 ; ( 五 ) 水 库 大 坝 河 道 拦 河 闸 ( 坝 ) 蓄 滞 洪 区 等 设 施 的 防 洪 调 度 和 跨 流 域 ( 区 域 ) 抗 旱 工 程 应 急 水 量 调 度 ( 包 括 水 雨 情 测 报 洪 水 预 报 水 库 拦 河 闸 坝 放 水 及 高 水 位 预 警 易 洪 易 涝 区 群 众 安 全 转 移 调 度 指 令 执 行 抗 旱 蓄 水 用 水 供 水 ) 等 情 况 ; ( 六 ) 汛 情 旱 情 与 水 旱 灾 情 信 息 报 送 审 核 及 发 布 情 况 ; ( 七 ) 工 程 险 情 水 旱 灾 害 预 警 及 响 应 情 况 ; ( 八 ) 抗 旱 规 划 实 施 人 畜 因 旱 临 时 性 饮 水 困 难 解 困 受 旱 农 田 浇 灌 抗 旱 应 急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抗 旱 水 源 调 度 与 配 置 抗 旱 服 务 等 抗 旱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 九 ) 防 汛 抢 险 和 抗 旱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情 况,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物 资 储 备 管 理 情 况 ; ( 十 )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检 查 及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查 看 现 场 召 开 座 谈 会 电 话 ( 视 频 ) 抽 查 等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自 查 各 级 防 指 及 防 办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自 查,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整 改 ( 二 ) 县 级 检 查 县 防 指 及 防 办 抽 查 或 普 查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并 逐 级 报 送 检 查 报 告

25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时 间 和 工 作 要 求 确 定 分 片 检 查 组,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印 发 给 检 查 组 和 被 检 查 对 象 ( 二 ) 实 施 检 查 检 查 组 通 过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情 况 汇 报, 查 阅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记 录, 查 看 现 场, 交 流 座 谈, 了 解 掌 握 防 汛 抗 旱 防 台 风 工 作 情 况, 查 找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 三 ) 检 查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组 织 检 查 单 位 ( 四 ) 汇 总 报 告 各 组 织 检 查 单 位 汇 总 各 检 查 组 检 查 情 况,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视 情 况 报 政 府 领 导 ( 五 ) 整 改 落 实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重 点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督 查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当 场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对 督 查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除 当 场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外, 发 出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按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依 纪 进 行 处 理

26 ( 八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与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项 目 资 金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县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与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维 护 移 民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确 保 移 民 资 金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益,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编 制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规 划 及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 负 责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和 后 期 扶 持 项 目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负 责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与 监 督 工 作 ; 组 织 落 实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措 施, 负 责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的 信 访 稳 定 工 作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相 关 项 目 参 建 单 位 ; 各 乡 镇 的 有 关 水 利 移 民 管 理 机 构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按 要 求 建 立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认 真 执 行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 二 ) 移 民 安 置 及 后 期 扶 持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政 策, 移 民 项

27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是 否 征 求 移 民 群 众 意 见,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 ( 三 ) 是 否 落 实 前 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按 要 求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 ( 四 ) 是 否 按 照 要 求 组 建 项 目 法 人 ; ( 五 ) 是 否 按 有 关 要 求 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 六 ) 是 否 按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履 行 项 目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程 序 ; ( 七 ) 是 否 按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上 报 项 目 资 金 有 关 信 息 ; ( 八 ) 是 否 落 实 本 辖 区 内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项 目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 九 )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 十 )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是 否 及 时 规 范, 项 目 建 成 后 是 否 落 实 管 护 主 体 并 及 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 十 一 ) 以 前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是 否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整 改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的 稽 察 审 计 和 督 导 检 查 ( 二 ) 对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项 目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 三 ) 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和 后 期 扶 持 工 作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 四 ) 客 观 反 映 发 现 的 问 题, 并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对 存 在 问 题 予 以 纠 正 处 理 报 告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28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稽 察 审 计 和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乡 镇 水 利 移 民 管 理 机 构 和 项 目 法 人, 做 好 稽 察 审 计 督 导 检 查 准 备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稽 察 审 计 督 导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加 强 水 库 移 民 项 目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工 作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督 促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认 真 履 责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对 乡 镇 移 民 管 理 机 构 和 项 目 法 人 在 项 目 申 报 变 更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统 计 上 报 等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整 改 落 实

29 ( 九 )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加 强 河 道 采 砂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确 保 河 道 防 洪 安 全 工 程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区 域 内 河 道 采 砂 的 规 划 编 制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和 管 理 水 域 内 从 事 河 道 采 砂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河 道 采 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宣 传 贯 彻 实 施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制, 落 实 河 道 采 砂 作 业 中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情 况 ( 三 ) 是 否 按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方 案 进 行 采 砂 ( 四 ) 是 否 有 未 经 批 准 的 非 法 采 砂 和 不 按 批 准 的 采 砂 作 业 方 式 和 范 围 采 砂 行 为 ( 五 ) 采 砂 堆 场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河 道 采 砂 现 场 是 否 按 要 求 进 行 恢 复

30 ( 六 ) 采 砂 管 理 费 是 否 足 额 交 纳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水 利 国 土 公 安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日 常 巡 查, 加 强 河 道 采 砂 作 业 时 间 范 围 检 查, 重 点 河 段 突 出 检 查 ( 二 ) 不 定 期 开 展 专 项 执 法 检 查 ( 三 )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调 查 处 理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规 采 砂 行 为, 依 法 移 交 县 黄 沙 办 查 处

31 ( 十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加 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辖 区 内 审 批 项 目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管 理 对 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质 量 检 测 等 参 建 单 位 三 监 督 管 理 内 容 ( 一 )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设 计 变 更,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依 法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 二 ) 项 目 实 施 是 否 与 批 复 的 设 计 一 致, 包 括 工 程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建 设 范 围 设 计 内 容 建 设 概 算 等 ( 三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监 管 情 况 四 监 督 管 理 方 式 ( 一 ) 通 过 配 合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查 和 督 导 检 查, 开 展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二 ) 组 织 全 县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开 展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32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三 ) 主 动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五 监 督 管 理 程 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督 导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项 目 法 人 做 好 稽 察 检 查 准 备 并 全 过 程 参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和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收 集 整 理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的 稽 察 检 查 意 见,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 二 ) 组 织 全 县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要 求, 安 排 专 人 或 委 派 前 期 工 作 专 家 全 过 程 参 与, 通 过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核 查 质 量 抽 验 交 流 座 谈 等 方 式,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结 束 后, 与 项 目 法 人 进 行 反 馈 交 流,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项 目 法 人 根 据 检 查 意 见 组 织 落 实 整 改,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上 报 县 水 利 局 县 水 利 局 视 监 督 检 查 和 各 地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前 期 审 批 的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工 作 回 头 看 ( 三 ) 主 动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审 批 执 行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并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六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处 理

33 县 水 利 局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科 室 技 术 人 员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审 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通 过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核 查 质 量 抽 验 交 流 座 谈 等 方 式 开 展 检 查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整 改 建 议, 及 时 向 项 目 法 人 及 当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进 行 反 馈 或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跟 踪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项 目 法 人 在 前 期 工 作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整 改 落 实, 必 要 时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34 ( 十 一 )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切 实 做 好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全 县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水 工 程 项 目 法 人 ; 承 担 水 工 程 建 设 运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水 工 程 在 审 查 审 批 规 划 同 意 书 后 的 项 目 前 期 论 证 报 审, 是 否 依 据 规 划 同 意 书 批 复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开 展 ; ( 二 ) 水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的 时 效 性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 三 ) 水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是 否 符 合 规 划 同 意 书 批 复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 四 ) 属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水 工 程 建 设 运 行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不 定 期 开 展 常 规 检 查 和 重 点 检 查, 选 用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调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主 要 有 : ( 一 ) 听 取 项 目 法 人 关 于 规 划 同 意 书 落 实 情 况 的 汇 报 ;

35 ( 二 ) 查 阅 有 关 工 程 前 期 论 证 报 审 和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三 ) 不 定 期 的 抽 取 项 目 法 人 所 在 地 部 分 水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对 规 划 同 意 书 的 监 管 及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每 年 抽 查 项 目 一 般 不 少 于 实 施 项 目 的 50%; ( 四 ) 对 社 会 监 督 群 众 举 报 行 政 许 可 投 诉 等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发 现 水 工 程 前 期 论 证 或 建 设 实 施 中, 其 工 程 任 务 规 模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方 案 等 与 规 划 同 意 书 批 复 内 容 不 相 符 的,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责 令 项 目 法 人 限 期 改 正 或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 二 )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后 3 年 内 工 程 未 开 工 建 设, 或 水 工 程 未 获 得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 的,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自 行 失 效 项 目 法 人 若 继 续 推 进 项 目 实 施 的, 要 求 其 重 新 提 出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申 请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查 阅 文 件 资 料 或 听 取 项 目 法 人 汇 报 和 现 场 调 查 时, 应 当 委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通 过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36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水 法 防 洪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水 利 部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37 ( 十 二 ) 水 资 源 论 证 和 取 水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水 资 源 论 证 和 取 水 许 可 等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取 水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对 其 辖 区 内 取 水 项 目 ( 包 括 上 级 委 托 监 管 项 目 )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对 辖 区 内 核 发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及 临 沂 市 委 托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的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取 水 水 量 水 源 及 地 点, 取 水 方 式 取 水 许 可 时 限 退 水 地 点 和 处 理 措 施 等 ; 退 水 及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情 况 ; 计 量 方 式 计 量 监 控 安 装 运 行 情 况 等 ; 取 水 户 节 水 评 估 与 水 平 衡 测 试 节 水 措 施 ; 计 划 用 水 执 行 情 况 ; 取 用 水 户 实 时 监 控 落 实 情 况 及 水 资 源 费 征 缴 情 况 ;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每 年 采 取 不 定 期 专 项 检 查 和 重 点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不 定 期 专 项 检 查 范 围 为 存 在 问 题 较 突 出 的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38 重 点 抽 查 临 沂 市 审 批 委 托 监 管 的 存 在 问 题 较 突 出 的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监 督 检 查 形 式 为 水 行 政 部 门 直 接 开 展 检 查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取 水 申 请 审 批 取 水 许 可 及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等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资 料 等 ; ( 二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执 行 山 东 省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山 东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 ( 三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生 产 场 所 对 取 退 水 计 量 节 水 设 施 等 现 场 检 查 ; ( 四 )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 五 )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竣 工 后, 取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报 送 试 运 行 情 况 等 相 关 材 料 ;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核 发 取 水 许 可 证 ; ( 六 ) 取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年 度 用 水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通 过 资 料 审 核 或 现 场 查 勘 等 方 式, 查 看 计 划 用 水 管 理 单 位 下 达 和 执 行 取 用 水 计 划 的 情 况 ; ( 七 ) 对 自 查 材 料 进 行 真 实 性 复 核 ; ( 八 ) 根 据 需 要 对 取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开 展 水 资 源 论 证 后 评 估, 全 面 评 估 取 用 水 情 况

39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取 用 水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并 成 立 检 查 组 ( 二 ) 通 知 取 用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告 知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和 有 关 要 求 ( 三 ) 通 过 现 场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勘 查 现 场 等 方 式, 对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取 用 水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现 场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并 签 字 ( 四 ) 总 结 专 项 检 查 情 况, 根 据 需 要 向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 五 ) 督 促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结 果 有 关 材 料 存 档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或 者 未 依 照 批 准 的 取 水 许 可 规 定 条 件 取 水 的 ; 未 取 得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文 件 擅 自 建 设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的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 拒 不 执 行 审 批 机 关 作 出 的 取 水 量 限 制 决 定,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转 让 取 水 权 的 ;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年 度 取 水 情 况 的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 退 水 水 质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 计 量 设 施 不 合 格 运 行 不 正 常 的 或 者 应 安 装 未 安 装 远 程 取 水 计 量 设 施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二 ) 取 水 户 应 在 批 准 的 取 水 计 划 范 围 内 取 水 取 水 户 超 过 经 批 准 的 取 水 计 划 量 取 水 的 部 分, 其 水 资 源 费 按 照 超 计 划 累 进 加

40 价 征 收 对 超 计 划 无 计 划 取 水 的 取 水 单 位 和 个 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山 东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山 东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41 ( 十 三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实 施 事 项 监 管 为 规 范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审 批 实 施 验 收, 有 效 地 预 防 人 为 活 动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的 对 象 由 莒 南 县 水 利 局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备 案 及 变 更 等 手 续 是 否 依 法 履 行 ; ( 二 ) 水 土 保 持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 三 ) 施 工 合 同 中 是 否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建 设 内 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施 工 进 度 是 否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施 工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 四 )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的 监 理 是 否 依 法 开 展 ; ( 五 )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是 否 依 法 开 展 ; ( 六 )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是 否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 ( 七 )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 ( 八 ) 是 否 存 在 水 土 流 失 及 危 害 隐 患 ; ( 九 ) 水 土 保 持 档 案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 十 ) 弃 渣 场 取 料 场 等 关 键 部 位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是 否 存 在 向 河 道 水 库 湖 泊 倾 倒 弃 渣, 影 响 行 洪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

42 ( 十 一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却 已 投 产 或 投 入 使 用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三 同 时 实 施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缴 纳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 ( 二 ) 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完 成 及 验 收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 三 ) 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进 行 日 常 巡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等 建 设 进 程 予 以 跟 踪 检 查 要 求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监 测 等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资 料 ( 二 ) 要 求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就 预 防 和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的 有 关 情 况 作 出 说 明 ( 三 )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成 果 了 解 情 况 ( 四 ) 监 督 人 员 持 证 现 场 检 查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取 证, 当 面 向 建 设 单 位 反 馈 检 查 情 况, 填 写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表, 由 参 加 检 查 的 人 员 和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五 )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履 行 法 定 义

43 务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 二 ) 实 施 检 查 听 取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汇 报 与 有 关 人 员 交 流 询 问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现 场 查 看 ( 三 )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和 整 改 要 求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停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四 ) 整 改 后 检 查 处 理 ( 五 ) 总 结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一 般 性 问 题, 在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表 中 提 出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明 确 整 改 要 求, 现 场 反 馈 给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 二 ) 对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较 突 出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发 出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 三 ) 整 改 完 成 后,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向 莒 南 县 水 利 局 书 面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 四 )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成 果 反 映 有 突 出 问 题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突 出 问 题 的,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再 次 检 查 ( 五 )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44 水 土 流 失 的, 报 经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领 导 批 准, 查 封 扣 押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工 具 及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等 ( 六 ) 对 拒 不 整 改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项 目 按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立 案 查 处 ( 七 ) 做 好 监 督 检 查 的 台 账 和 档 案 管 理, 每 年 年 终 对 当 年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进 行 总 结, 适 时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45 ( 十 四 ) 涉 河 ( 涉 堤 )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切 实 加 强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河 道 水 库 湖 泊 灌 区 等 水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河 道 围 垦, 行 政 区 边 界 修 建 排 水 阻 水 蓄 水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等 ) 审 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利 局 按 审 批 权 限 负 责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涉 河 涉 堤 项 目 建 设 是 否 符 合 莒 南 县 水 利 局 行 政 许 可 批 文 要 求,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有 无 对 河 道 堤 防 防 汛 安 全 产 生 影 响 等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 一 ) 复 核 项 目 建 设 的 位 置 界 限 ; ( 二 ) 监 督 检 查 涉 及 防 洪 安 全 的 施 工 方 法 工 艺 进 度 ; ( 三 ) 检 查 防 治 补 救 措 施 堤 防 安 全 监 测 方 案 的 实 施 情 况 ; ( 四 ) 检 查 度 汛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 五 ) 检 查 涉 河 涉 堤 部 分 隐 蔽 工 程 的 施 工 情 况 ; ( 六 ) 完 工 后, 检 查 是 否 恢 复 项 目 区 域 的 河 道 堤 防 原 貌 ;

46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批 文 条 目 说 明, 明 确 涉 河 涉 堤 施 工 注 意 事 项 ( 二 )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开 展 项 目 监 管 ( 三 ) 对 照 批 文, 审 核 涉 河 涉 堤 施 工 准 备 情 况 ( 四 ) 根 据 批 文, 检 查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情 况, 包 括 工 程 位 置 涉 河 涉 堤 范 围 建 ( 构 ) 筑 物 的 布 置 和 施 工 质 量 等 ; 检 查 涉 河 涉 堤 施 工 进 度 及 度 汛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含 工 程 措 施 和 非 工 程 措 施 ); 检 查 涉 堤 施 工 对 堤 塘 的 影 响 以 及 完 工 后 江 道 堤 防 的 恢 复 情 况 ; 检 查 防 治 补 偿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等 ( 五 ) 审 查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专 项 验 收 条 件, 包 括 建 设 内 容 的 符 合 性, 竣 工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等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批 文 交 底 ; ( 二 ) 办 理 开 工 手 续 ; ( 三 ) 涉 河 涉 堤 施 工 监 管, 包 括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内 容 度 汛 和 防 治 补 偿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等 ; ( 四 ) 组 织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专 项 验 收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具 备 涉 河 涉 堤 施 工 条 件 的, 办 理 开 工 手 续 ( 二 )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出 现 批 建 不 符 的, 责 令 停 工,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督 促 整 改 ;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的, 按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47 ( 三 ) 涉 堤 项 目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或 质 量 事 故, 或 因 涉 堤 施 工 导 致 堤 防 安 全 受 到 影 响 的, 责 令 停 工,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审 查 整 改 方 案, 督 促 整 改 ( 四 ) 度 汛 措 施 和 防 治 补 偿 措 施 未 全 面 落 实 的, 督 促 落 实 到 位 ( 五 ) 具 备 涉 河 涉 堤 建 设 项 目 专 项 验 收 条 件 的, 组 织 专 项 验 收, 出 具 验 收 纪 要 有 遗 留 问 题 的, 进 一 步 督 促 解 决

48 ( 十 五 ) 案 件 查 处 制 度 为 加 大 对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特 制 定 县 水 利 局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制 度 一 县 水 利 局 负 责 查 处 的 案 件 ( 一 ) 重 大 案 件 范 围 1. 涉 及 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县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 2. 县 级 以 上 机 关 及 领 导 批 转 县 水 利 局 直 接 进 行 查 办 的 案 件 ; 3. 其 他 需 要 县 水 利 局 进 行 查 处 的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 二 ) 查 处 程 序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水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办 法 和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一 般 应 在 60 日 内 作 出 处 罚 ( 理 ) 决 定 ;60 日 内 不 能 办 结 的, 经 县 水 利 局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可 以 延 长 30 日 二 县 水 利 局 负 责 挂 牌 督 办 的 案 件 ( 一 )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范 围 1.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案 件 ; 2. 各 地 在 执 法 工 作 中 遇 到 较 大 干 扰 和 阻 力, 工 作 难 度 大 的 案 件 ; 3. 经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并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案 件 ;

49 4. 县 级 以 上 机 关 及 领 导 批 转 县 水 利 局 督 办 的 案 件 ; 5. 其 他 需 要 挂 牌 督 办 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 二 ) 督 办 程 序 1. 确 定 督 办 案 件 县 水 利 局 从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信 件 领 导 批 办 媒 体 报 道 执 法 检 查 中 发 现 各 水 管 单 位 上 报 等 多 种 渠 道 获 取 案 源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过 筛 选 并 调 查 核 实 后, 对 需 要 挂 牌 督 办 的 案 件 提 出 拟 挂 牌 督 办 的 建 议, 经 分 管 局 领 导 批 准 列 为 县 水 利 局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 特 别 重 大 案 件 报 局 长 批 准 2. 下 达 督 办 通 知 对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以 县 水 利 局 正 式 文 件 下 达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通 知 案 件 属 地 水 管 单 位 办 理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内 容 包 括 承 办 单 位 案 件 名 称 违 法 主 体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督 办 要 求 办 结 时 限 和 联 系 人 等 内 容 3. 案 件 查 处 对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要 求 承 办 单 位 实 行 领 导 负 责 制 和 案 件 主 办 人 责 任 制 收 到 督 办 通 知 后, 立 即 组 织 精 干 力 量,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按 时 完 成 案 件 查 处 任 务 部 分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和 特 殊 案 件, 可 向 县 水 利 局 申 请 派 出 督 导 组 协 调 指 导 办 案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的 办 理 期 限 由 县 水 利 局 根 据 违 法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一 般 不 超 过 2 个 月, 承 办 单 位 要 在 督 办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完 毕 部 分 重 大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承 办 单 位 应 当 提 前 15 天 向 县 水 利 局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分 管 局 长 批

50 准 后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时 限, 最 多 延 长 30 天 4. 督 办 县 水 利 局 对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监 督,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加 强 指 导 督 促 和 检 查,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支 持 承 办 单 位 做 好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在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经 常 进 行 催 办, 了 解 案 件 办 理 进 展 情 况 对 部 分 重 大 案 件, 县 水 利 局 可 派 督 导 组 现 场 督 办 或 参 与 调 查 取 证 在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要 求 承 办 单 位 定 期 向 县 水 利 局 反 馈 案 件 办 理 进 展 情 况, 直 至 案 件 办 理 完 毕 为 止 ( 三 ) 督 办 结 果 案 件 承 办 单 位 在 结 案 后 10 日 内 形 成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报 县 水 利 局, 同 时 提 交 解 除 挂 牌 督 办 审 批 表 县 水 利 局 在 收 到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和 解 除 挂 牌 督 办 审 批 表 后, 及 时 对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可 到 现 场 进 行 核 查 经 审 查 和 核 查, 认 为 承 办 单 位 定 性 准 确 处 罚 适 当 程 序 合 法, 符 合 解 除 挂 牌 条 件 的, 提 出 解 除 挂 牌 建 议, 经 分 管 厅 领 导 同 意 后 终 结 挂 牌 督 办, 并 向 承 办 单 位 下 发 解 除 挂 牌 通 知 书 ; 认 为 案 件 尚 未 完 全 终 结, 不 符 合 解 除 挂 牌 条 件 的, 责 令 承 办 单 位 继 续 调 查 处 理 ; 认 为 办 案 单 位 定 性 不 准 处 罚 不 当 程 序 不 合 法 的, 依 法 予 以 纠 正 承 办 单 位 因 各 种 原 因, 确 实 无 力 查 处 的, 要 向 县 水 利 局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对 部 分 特 别 重 大 案 件, 经 分 管 局 领 导 批 准, 县 水 利 局 可 以 直 接 进 行 查 处 ( 四 ) 责 任 追 究

51 对 承 办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由 县 水 利 局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对 承 办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并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1. 承 办 单 位 无 故 拖 延 敷 衍 塞 责 或 拒 不 办 理 的 ; 2. 不 按 挂 牌 督 办 要 求 办 理 的 或 未 在 督 办 期 限 内 完 成 督 办 任 务 的 ; 3. 不 按 照 要 求 报 送 案 件 进 展 情 况 和 结 案 报 告, 或 者 报 送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的

52 ( 十 六 )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切 实 做 好 水 利 系 统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水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维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水 利 依 法 行 政,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依 法 从 事 水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单 位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本 制 度 所 称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包 括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检 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实 施 情 况 ; ( 二 )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 三 ) 检 查 水 利 综 合 执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 ( 四 )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 ( 五 )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 六 )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和 证 件 管 理 工 作 ;

53 ( 七 )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正 当 ; ( 八 ) 协 调 处 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之 间 的 执 法 争 议 ; ( 九 )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综 合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取 抽 查 或 者 暗 访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抽 查 根 据 检 查 内 容, 一 般 采 取 每 年 抽 取 1-2 个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汇 报 ; 查 阅 复 制 调 取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询 问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 组 织 实 地 调 查 勘 验, 或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录 音 录 像 拍 照 抽 样 等 ; 委 托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鉴 定 评 估 检 测 勘 验 ; 组 织 召 开 听 证 会 专 家 论 证 会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和 配 合,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隐 瞒 阻 挠 或 者 拒 绝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县 水 利 局 应 当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自 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54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并 向 县 水 利 局 报 告 纠 正 落 实 情 况 被 检 查 单 位 逾 期 未 按 照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自 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由 县 水 利 局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的 规 定,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分 别 作 出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等 处 理 决 定 对 于 在 全 县 开 展 的 综 合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县 水 利 局 应 对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对 存 在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改 进 措 施

55 ( 十 七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要 求, 为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正 确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促 进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试 行 ), 具 体 内 容 已 在 山 东 水 利 网 ( 公 布 县 水 利 局 对 全 县 水 利 系 统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并 对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立 改 废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作 相 应 调 整 和 完 善 通 过 案 卷 评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各 级 执 法 队 伍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适 用 自 由 裁 量 基 准 的 监 督 检 查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使 用 省 水 利 厅 公 布 的 标 准 规 范, 并 组 织 实 施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建 立 和 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的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投 诉 受 理 案 卷 评 查 等 配 套 制 度

56 ( 十 八 ) 河 道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许 可 的 监 督 检 查 一 职 责 权 限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河 道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审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辖 区 河 道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许 可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河 道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是 否 依 据 事 实 ( 二 ) 是 否 按 照 涉 河 审 批 规 程,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批 准 的 建 设 规 模 内 容 标 准 进 行 实 施 ( 三 ) 负 责 与 河 道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好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四 ) 审 批 完 成 后, 局 工 作 人 员 要 对 涉 河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五 ) 形 成 档 案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全 过 程 监 督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经 检 查 审 批 程 序 不 规 范, 河 道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与 事 实 不 符 等 各 类 情 况, 责 令 整 改,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57 ( 十 九 ) 城 市 建 设 围 堵 水 域 废 除 围 堤 监 督 检 查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辖 区 范 围 内 城 市 建 设 围 堵 水 域 废 除 围 堤 监 督 检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城 市 建 设 围 堵 水 域 废 除 围 堤 审 查 是 否 依 据 事 实 ( 二 ) 是 否 按 照 涉 河 审 批 规 程,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批 准 的 建 设 规 模 内 容 标 准 进 行 实 施 ( 三 ) 在 审 批 过 程 中, 局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吃 拿 卡 要,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 四 ) 负 责 与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好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 五 ) 审 批 完 成 后, 局 工 作 人 员 要 对 城 市 建 设 围 堵 水 域 废 除 围 堤 审 查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六 ) 形 成 档 案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全 过 程 监 督 四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经 检 查 审 批 程 序 不 规 范, 城 市 建 设 围 堵 水 域 废 除 围 堤 审 查

58 与 事 实 不 符 等 各 类 情 况, 责 令 整 改,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59 ( 二 十 )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取 得 入 河 流 水 库 渠 道 排 污 口 设 置 许 可 的 单 位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情 况 ; ( 二 ) 入 河 流 水 库 渠 道 排 污 口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三 ) 许 可 证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 ( 四 ) 是 否 存 在 许 可 证 件 转 让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等 情 况 ; ( 五 ) 入 河 流 水 库 渠 道 排 污 口 排 污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年 检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要 求 取 得 入 河 流 水 库 渠 道 排 污 口 设 置 许 可 的 单 位 定 期 上 报 调 查 表, 对 单 位 开 展 年 度 检 查, 对 不 合 格 的 单 位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组 织 重 新 验 收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书 面 通 知 取 得 入 河 流 水 库 渠 道 排 污 口 设 置 许 可 的 单 位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60 ( 二 ) 获 证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填 报 入 河 排 污 口 调 查 登 记 表 ; ( 三 )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自 收 到 入 河 排 污 口 调 查 登 记 表 之 日 5 起 日 内 完 成 年 检 工 作 ; ( 四 )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在 年 检 表 上 盖 章,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单 位 并 限 期 整 改 ; ( 五 ) 发 现 单 位 不 再 具 备 许 可 条 件 的, 责 令 整 改 并 由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 ( 六 )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经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责 令 整 改, 并 可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等 处 理

61 ( 二 十 一 ) 用 水 计 划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取 得 取 水 许 可 的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情 况 ; ( 二 ) 取 水 是 否 符 合 国 务 院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三 ) 实 际 用 水 是 否 超 计 划 ; ( 四 ) 是 否 存 在 瞒 报 漏 报 取 水 量 等 情 况 ; ( 五 ) 取 用 水 量 备 案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年 检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要 求 取 得 用 水 计 划 审 批 的 企 业 定 期 上 报 取 水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表, 对 企 业 开 展 年 度 检 查, 对 超 计 划 的 企 业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超 计 划 部 分 累 进 加 价 收 取 水 资 源 费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书 面 通 知 取 得 用 水 计 划 审 批 的 企 业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 二 ) 获 批 企 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填 报 取 水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表 ;

62 ( 三 )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自 收 到 取 水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表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完 成 年 检 工 作 ; ( 四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下 达 下 一 年 取 水 计 划,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书 面 告 知 企 业 并 限 期 整 改 ; ( 五 )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经 检 查 有 虚 报 瞒 报 取 用 水 量 的 企 业, 视 违 法 情 况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理 或 处 罚

63 ( 二 十 二 )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竣 工 设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通 过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地 点 取 水 用 途 计 量 及 退 水 节 水 措 施 等 是 否 符 合 审 批 内 容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是 否 符 合 国 务 院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年 检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主 要 是 取 水 工 程 或 取 水 设 施 的 验 收, 对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组 织 重 新 验 收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书 面 通 知 通 过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企 业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 二 )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通 过 验 收 企 业 取 水 工 程 现 场 进 行 复 查 验 收 ; ( 三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在 验 收 报 告 上 盖 章,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64 的 企 业 书 面 告 知 企 业 并 限 期 整 改, 并 由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 ( 四 )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经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责 令 整 改

65 ( 二 十 三 )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工 作, 保 证 渔 业 船 舶 具 备 安 全 航 行 和 作 业 的 条 件, 保 障 渔 业 船 舶 和 渔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渔 船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渔 业 船 舶 作 业 性 能 等 情 况 及 档 案 ( 二 ) 渔 业 船 舶 船 用 产 品 配 备 情 况 及 档 案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自 查 由 企 业 和 个 人 对 渔 业 船 舶 进 行 自 查 ( 二 ) 定 期 检 查 一 年 两 次, 检 查 方 式 为 听 取 各 企 业 和 个 人 汇 报 和 实 地 考 察 结 合 ( 三 ) 不 定 期 抽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的 形 式, 对 渔 业 船 舶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检 查 频 次 按 照 工 作 时 期 情 况 确 定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方 式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电 话 抽 查 通 过 电 话 询 问 渔 业 船 舶 经 营 人 和 所 有 人, 监 督 检 查 渔 业 船 舶 情 况

66 ( 二 ) 实 地 检 查 通 过 实 地 召 开 会 议 察 看 现 场 走 访 渔 业 船 舶 经 营 人 及 所 有 人 等 形 式 开 展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违 反 渔 业 法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67 ( 二 十 四 )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加 强 渔 业 捕 捞 环 节 的 监 管, 保 护 合 理 利 用 渔 业 资 源, 控 制 捕 捞 强 度, 维 护 渔 业 生 产 秩 序, 保 障 渔 业 生 产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捕 捞 渔 船 渔 具 渔 法 的 具 体 执 法 检 查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有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挥 全 县 重 大 渔 业 执 法 行 动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从 事 渔 业 捕 捞 生 产 的 企 业 组 织 和 个 人 ;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从 事 捕 捞 的 渔 船 是 否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证 件 是 否 携 带 ( 二 ) 从 事 捕 捞 的 渔 船 作 业 生 产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三 ) 各 乡 镇 ( 街 道 ) 各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对 渔 船 捕 捞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项 规 范 措 施 落 实 是 否 到 位,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情 况 依 法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执 法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方 式

68 ( 一 ) 辖 区 内 执 法 检 查 在 辖 区 内 对 捕 捞 渔 船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检 查 是 否 按 规 定 配 备 必 要 的 信 息 终 端 设 备, 是 否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证 件 ( 二 ) 日 常 监 管 加 强 对 捕 捞 渔 船 的 日 常 监 管,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执 法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发 现 问 题 按 照 渔 业 法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69 ( 二 十 五 ) 捕 捉 驯 养 繁 殖 运 输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保 护 发 展 和 合 理 利 用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组 织 辖 区 内 从 事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捕 捉 驯 养 繁 殖 经 营 利 用 运 输 进 出 口 等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 负 责 辖 区 内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经 营 利 用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执 法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表 演 展 览 场 馆 ; 从 事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和 经 营 利 用 运 输 邮 寄 携 带 及 进 出 口 国 家 和 省 非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或 者 其 产 品 单 位 ( 个 人 );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利 用 特 许 证 相 应 许 可 事 项 符 合 规 定 的 情 况 ;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来 源 等 情 况 ( 二 ) 从 事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经 营 利 用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驯 养 繁 殖 和 表 演 展 览 场 馆 是 否 符 合

70 水 产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和 要 求 ( 三 )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是 否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或 依 法 查 处 ; 执 法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等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执 法 检 查 ( 二 )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 三 ) 定 期 抽 查 与 突 击 检 查 相 结 合 ( 四 ) 参 与 案 件 调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持 证 单 位 ( 个 人 )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根 据 其 违 法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依 法 做 出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制 止 措 施 ; 对 于 违 规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71 ( 二 十 六 )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审 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一 职 责 权 限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的 发 放 与 监 管 二 检 查 对 象 辖 区 内 在 全 民 所 有 的 水 域 滩 涂 从 事 养 殖 生 产 的 申 领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检 查 内 容 按 照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登 载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 一 ) 养 殖 水 域 使 用 权 或 所 有 权 权 属 证 明 ; ( 二 )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号 ; ( 三 ) 水 域 四 周 详 细 界 至 图 四 检 查 方 式 定 期 检 查,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进 行 年 审 五 检 查 措 施 ( 一 ) 养 殖 水 域 使 用 权 或 所 有 权 权 属 证 明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号 ( 二 ) 进 入 现 场 实 地 查 勘 水 域 四 周 详 细 界 至 情 况

72 ( 三 ) 向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六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和 工 作 要 求 方 式 ; ( 二 )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通 知 持 证 人 告 知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和 有 关 要 求 ; ( 三 )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通 过 实 地 踏 勘 测 量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或 原 始 记 录 等 ; ( 四 ) 保 留 证 据 采 用 拍 照 录 像 等 手 段, 收 集 保 留 相 关 证 据, 填 写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表, 有 关 检 查 人 员 签 名 ; ( 五 )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持 证 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对 检 查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县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反 馈, 并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 ( 六 ) 督 促 整 改, 将 有 关 整 改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七 处 理 意 见 对 在 养 殖 规 划 区 内 无 证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的 生 产 者, 其 养 殖 符 合 养 殖 规 划 容 量 养 殖 类 型 和 养 殖 方 式 要 求 的, 给 其 补 办 养 殖 证 ; 对 在 非 养 殖 规 划 区 内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养 殖 生 产 活 动, 限 期 拆 除 养 殖 设 施 ; 对 不 服 从 养 殖 管 理, 劝 告 无 效 的, 依 照 渔 业 法 给 予 处 罚

73 ( 二 十 七 )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确 保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稳 定,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的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对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等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查 处 渔 业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的 专 项 检 查 ;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渔 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抽 查 或 重 点 检 查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渔 船 渔 港 等 ;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渔 船 渔 港 等 从 事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 渔 业 法 山 东 省 渔 业 船 舶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要 求 ( 二 ) 乡 ( 镇 办 事 处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对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各 项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情 况 是 否 依 法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或 组 织 查 处 执 法 是 否 规 范 等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74 ( 一 )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对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以 及 各 乡 镇 ( 街 道 ) 各 有 关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专 项 检 查 对 渔 船 证 书 证 件 船 员 持 证, 渔 船 救 生 消 防 设 备, 渔 港 防 风 防 火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环 节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时 间 和 工 作 要 求 确 定 检 查 组,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印 发 给 检 查 组 和 被 检 查 对 象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通 过 听 取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渔 业 船 舶 所 有 人 或 经 营 人 等 对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介 绍 和 汇 报,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核 查 等 方 式, 对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处 理 结 果 要 整 理 记 录 归 档 ( 三 )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组 织 检 查 单 位 ( 四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各 组 织 检 查 单 位 汇 总 各 检 查 组 检 查 情 况,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 五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要 求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向 县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并 对 其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75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法 当 事 人 按 照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条 例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进 行 警 告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禁 止 船 舶 航 行 作 业 扣 留 或 吊 销 船 舶 证 书 或 船 员 证 书,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理 处 罚 处 分

76 ( 二 十 八 )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加 强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执 法 检 查,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强 化 监 管 措 施 落 实, 保 障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查 处 水 产 品 质 量 违 法 行 为, 承 担 渔 业 养 殖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县 从 事 渔 业 养 殖 活 动 的 企 业 组 织 和 个 人 ;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对 辖 区 内 从 事 渔 业 养 殖 活 动 的 单 位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渔 业 养 殖 是 否 依 法 依 规 生 产 进 行 监 管 ( 二 ) 县 水 利 局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从 事 渔 业 养 殖 活 动 的 单 位 是 否 依 法 尽 到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重 大 案 件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三 ) 县 水 利 局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77 政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督 查, 落 实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强 化 属 地 管 理 与 执 法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 四 )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分 工 模 式, 明 确 各 级 职 责, 实 现 执 法 关 口 前 移 和 重 心 下 移, 拓 展 执 法 层 面,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样 品 抽 检 每 年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组 织 的 水 产 品 质 量 抽 检 任 务, 执 法 机 构 进 行 抽 检 样 品 的 现 场 督 查, 加 强 现 场 执 法 监 管, 确 保 抽 检 任 务 完 成 ( 二 ) 日 常 执 法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对 养 殖 水 产 品 的 执 法 检 查, 采 取 现 场 抽 检 检 测 化 验 等 手 段, 提 取 养 殖 水 产 品 样 品, 按 规 定 完 成 现 场 检 查 执 法 工 作 ( 三 ) 专 项 执 法 检 查 加 大 对 水 产 品 抽 检 样 品 呈 阳 性 的 执 法 检 查,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依 法 依 规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时 间 和 工 作 要 求,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印 发 给 被 检 查 对 象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在 完 成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情 况 汇 报, 查 阅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记 录, 查 看 现 场, 交 流 座 谈, 了 解 掌 握 工 作 情 况, 查 找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 三 )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反 馈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78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组 织 检 查 单 位 ( 四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检 查 情 况,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 五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属 实 和 证 据 确 凿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根 据 性 质 情 节 等, 依 法 依 规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理 或 行 政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县 水 利 局 不 定 期 对 乡 镇 ( 街 道 ) 大 中 型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巡 视 督 查, 重 点 对 责 任 落 实 执 法 检 查 等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督 查 执 法 程 序, 发 现 违 反 规 定 或 行 为 不 当 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纠 正,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理 处 罚 处 分

79 ( 二 十 九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咨 询 供 货 招 标 代 理 质 量 检 测 安 全 评 价 等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的 管 理, 确 保 依 法 开 展 有 关 业 务,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负 责 辖 区 内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的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水 利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咨 询 供 货 招 标 代 理 质 量 检 测 等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三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各 市 场 主 体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资 质 条 件 的 要 求 ; ( 二 ) 各 市 场 主 体 是 否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承 接 水 利 建 设 业 务 ; ( 三 ) 开 展 水 利 建 设 业 务 的 相 关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 四 )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情 况 ; ( 五 ) 各 市 场 主 体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到 位 情 况 质 量 和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检 查 体 系 情 况 ; ( 六 ) 各 市 场 主 体 的 信 息 公 开 信 用 档 案 履 约 情 况 等 ;

80 四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开 展 调 查 ; ( 二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管 时 的 抽 检 ; ( 三 ) 资 质 资 格 申 请 审 查 ( 协 查 ) 时 的 核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县 水 利 局 结 合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的 信 息, 采 取 核 查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听 取 汇 报 等 方 式, 对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核 查 市 场 主 体 在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质 量 和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或 检 查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履 约 情 况 等 六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根 据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或 结 合 项 目 监 管 资 质 审 查 协 查, 安 排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三 )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 ( 四 )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 五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七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针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的, 可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建 议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资 质 资 格 审 批 部 门 撤 销 其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81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从 事 水 利 建 设 业 务 的, 由 县 水 利 局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处, 并 将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的 违 法 事 实 处 理 结 果 处 理 建 议 按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告 知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82 ( 三 十 )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做 好 全 县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一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辖 区 内 审 批 项 目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二 监 督 管 理 对 象 县 水 利 局 审 批 的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项 目 三 监 督 管 理 内 容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四 监 督 管 理 方 式 ( 一 ) 通 过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查 和 督 导 检 查, 开 展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二 ) 开 展 县 级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五 监 督 管 理 程 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督 导 检 查 并 全 过 程 参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稽 察 和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收 集 整 理 对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的 稽 察 检 查 意 见,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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