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Transcription

1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手 册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陕 西 省 学 校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试 行 ) 仓 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第 二 部 分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细 则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化 学 试 剂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剧 毒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暂 存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规 定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安 全 防 火 检 查 制 度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用 电 的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对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旧 化 学 品 处 理 的 管 理 规 定 59 第 三 部 分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第 一 章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概 述 第 二 章 试 剂 的 登 记 与 贮 存 第 三 章 化 学 试 剂 的 安 全 使 用 与 处 理 第 四 章 紧 急 或 突 发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五 章 消 防 安 全...152

3 第 一 部 分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发 布 日 期 : 执 行 日 期 : 发 布 单 位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第 四 号 ) (1998 年 4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火 灾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公 共 财 产 和 公 民 财 产 的 安 全,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消 防 工 作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方 针, 坚 持 专 门 机 关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实 行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制 第 三 条 消 防 工 作 由 国 务 院 领 导,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消 防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保 障 消 防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对 全 国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军 事 设 施 矿 井 地 下 部 分 核 电 厂 的 消 防 工 作, 由 其 主 管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森 林 草 原 的 消 防 工 作,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都 有 维 护 消 防 安 全 保 护 消 防 设 施 预 防 火 灾 报 告 火 警 的 义 务 任 何 单 位 成 年 公 民 都 有 参 加 有 组 织 的 灭 火 工 作 的 义 务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经 常 进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消 防 意 识 教 育 劳 动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消 防 知 识 纳 入 教 学 培 训 内 容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有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的 义 务 第 七 条 对 在 消 防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者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予 以 奖 励 第 二 章 火 灾 预 防 第 八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消 防 站 消 防 供 水 消 防 通 信 消 防 车 通 道 消 防 装 备 等 内 容 的 消 防 规 划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并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1

4 部 门 实 施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消 防 装 备 不 足 或 者 不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的, 应 当 增 建 改 建 配 置 或 者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对 消 防 工 作, 应 当 加 强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使 用 先 进 消 防 技 术 消 防 装 备 第 九 条 生 产 储 存 和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必 须 设 置 在 城 市 的 边 缘 或 者 相 对 独 立 的 安 全 地 带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应 当 设 置 在 合 理 的 位 置, 符 合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原 有 的 生 产 储 存 和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限 期 加 以 解 决 第 十 条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需 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建 筑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图 纸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或 者 经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发 给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施 工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的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核 的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核 准 ; 未 经 核 准 的,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变 更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时, 必 须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进 行 消 防 验 收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建 筑 构 件 和 建 筑 材 料 的 防 火 性 能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公 共 场 所 室 内 装 修 装 饰 根 据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应 当 使 用 不 燃 难 燃 材 料 的, 必 须 选 用 依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的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歌 舞 厅 影 剧 院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集 贸 市 场 等 公 众 聚 集 的 场 所, 在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前, 应 当 向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第 十 三 条 举 办 大 型 集 会 焰 火 晚 会 灯 会 等 群 众 性 活 动,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主 办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并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对 活 动 现 场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举 办 第 十 四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 二 ) 实 行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制, 确 定 本 单 位 和 所 属 各 部 门 岗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 三 ) 针 对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 四 ) 组 织 防 火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 五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完 好 有 效 ; ( 六 )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并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标 2

5 志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做 好 住 宅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在 设 有 车 间 或 者 仓 库 的 建 筑 物 内, 不 得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在 设 有 车 间 或 者 仓 库 的 建 筑 物 内, 已 经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应 当 限 期 加 以 解 决 对 于 暂 时 确 有 困 难 的,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批 准 后,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将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性 较 大 以 及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造 成 人 身 重 大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的 单 位, 确 定 为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除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职 责 外, 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 一 ) 建 立 防 火 档 案,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设 置 防 火 标 志,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 ( 二 ) 实 行 每 日 防 火 巡 查, 并 建 立 巡 查 记 录 ; ( 三 )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 ( 四 )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销 售 或 者 使 用 销 毁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单 位 个 人,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的 规 定 生 产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单 位, 对 产 品 应 当 附 有 燃 点 闪 点 爆 炸 极 限 等 数 据 的 说 明 书, 并 且 注 明 防 火 防 爆 注 意 事 项 对 独 立 包 装 的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应 当 贴 附 危 险 品 标 签 进 入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场 所,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的 规 定 禁 止 携 带 火 种 进 入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场 所 禁 止 非 法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储 存 可 燃 物 资 仓 库 的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在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使 用 明 火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事 先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作 业 的 人 员 和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并 严 格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第 十 九 条 消 防 产 品 的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或 者 使 用 未 经 依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配 件 或 者 灭 火 剂 维 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为 用 户 指 定 消 防 产 品 的 销 售 单 位 和 品 3

6 牌 第 二 十 条 电 器 产 品 燃 气 用 具 的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电 器 产 品 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 使 用 和 线 路 管 路 的 设 计 敷 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挪 用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不 得 埋 压 圈 占 消 火 栓, 不 得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不 得 堵 塞 消 防 通 道 公 用 和 城 建 等 单 位 在 修 建 道 路 以 及 停 电 停 水 截 断 通 信 线 路 时 有 可 能 影 响 消 防 队 灭 火 救 援 的,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农 业 收 获 季 节 森 林 和 草 原 防 火 期 间 重 大 节 假 日 期 间 以 及 火 灾 多 发 季 节,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第 二 十 三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开 展 群 众 性 的 消 防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防 火 安 全 公 约,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予 以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对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证 件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进 行 消 防 审 核 验 收 等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采 取 措 施, 限 期 消 除 隐 患 第 三 章 消 防 组 织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消 防 组 织, 加 强 消 防 组 织 建 设, 增 强 扑 救 火 灾 的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建 立 公 安 消 防 队 专 职 消 防 队, 承 担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镇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和 消 防 工 作 的 需 要,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义 务 消 防 队, 承 担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公 安 消 防 队 除 保 证 完 成 本 法 规 定 的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外, 还 应 当 参 加 其 他 灾 害 或 者 事 故 的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下 列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承 担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 ( 一 ) 核 电 厂 大 型 发 电 厂 民 用 机 场 大 型 港 口 ; ( 二 )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大 型 企 业 ; ( 三 ) 储 备 可 燃 的 重 要 物 资 的 大 型 仓 库 基 地 ; ( 四 )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距 离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队 较 远 的 其 他 大 型 企 业 ; 4

7 ( 五 ) 距 离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队 较 远 的 列 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古 建 筑 群 的 管 理 单 位 第 二 十 九 条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建 立,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验 收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乡 村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由 职 工 或 者 村 民 组 成 的 义 务 消 防 队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对 专 职 消 防 队 义 务 消 防 队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并 有 权 指 挥 调 动 专 职 消 防 队 参 加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第 四 章 灭 火 救 援 第 三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发 现 火 灾 时, 都 应 当 立 即 报 警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都 应 当 无 偿 为 报 警 提 供 便 利, 不 得 阻 拦 报 警 严 禁 谎 报 火 警 公 共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时, 该 公 共 场 所 的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有 组 织 引 导 在 场 群 众 疏 散 的 义 务 发 生 火 灾 的 单 位 必 须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扑 救 火 灾 邻 近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支 援 消 防 队 接 到 火 警 后, 必 须 立 即 赶 赴 火 场, 救 助 遇 险 人 员, 排 除 险 情, 扑 灭 火 灾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在 统 一 组 织 和 指 挥 火 灾 的 现 场 扑 救 时, 火 场 总 指 挥 员 有 权 根 据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使 用 各 种 水 源 ; ( 二 ) 截 断 电 力 可 燃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输 送, 限 制 用 火 用 电 ; ( 三 ) 划 定 警 戒 区, 实 行 局 部 交 通 管 制 ; ( 四 ) 利 用 临 近 建 筑 物 和 有 关 设 施 ; ( 五 ) 为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拆 除 或 者 破 损 毗 邻 火 场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 六 ) 调 动 供 水 供 电 医 疗 救 护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单 位 协 助 灭 火 救 助 扑 救 特 大 火 灾 时,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调 集 所 需 物 资 支 援 灭 火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安 消 防 队 参 加 火 灾 以 外 的 其 他 灾 害 或 者 事 故 的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在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实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消 防 车 消 防 艇 前 往 执 行 火 灾 扑 救 任 务 或 者 执 行 其 他 灾 害 事 故 的 抢 险 救 援 任 务 时, 不 受 行 驶 速 度 行 驶 路 线 行 驶 方 向 和 指 挥 信 号 的 限 制, 其 他 车 辆 船 舶 以 及 行 人 必 须 让 行, 不 得 穿 插 超 越 交 通 管 理 指 挥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消 防 车 消 防 艇 迅 速 通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消 防 车 消 防 艇 以 及 消 防 器 材 装 备 和 设 施, 不 得 用 于 与 消 防 和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安 消 防 队 扑 救 火 灾, 不 得 向 发 生 火 灾 的 单 位 个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5

8 对 参 加 扑 救 外 单 位 火 灾 的 专 职 消 防 队 义 务 消 防 队 所 损 耗 的 燃 料 灭 火 剂 和 器 材 装 备 等, 依 照 规 定 予 以 补 偿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因 参 加 扑 救 火 灾 受 伤 致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医 疗 抚 恤 第 三 十 九 条 火 灾 扑 灭 后,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需 要 封 闭 火 灾 现 场, 负 责 调 查 认 定 火 灾 原 因, 核 定 火 灾 损 失, 查 明 火 灾 事 故 责 任 对 于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组 织 调 查 火 灾 扑 灭 后, 起 火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的 要 求 保 护 现 场,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如 实 提 供 火 灾 事 实 的 情 况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停 止 使 用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 一 ) 建 筑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未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或 者 经 审 核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 ( 二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时 未 经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使 用 的 ; ( 三 ) 公 众 聚 集 的 场 所 未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经 检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的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擅 自 举 办 大 型 集 会 焰 火 晚 会 灯 会 等 群 众 性 活 动,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当 场 改 正 ; 当 场 不 能 改 正 的,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举 办,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擅 自 降 低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使 用 防 火 性 能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建 筑 构 件 和 建 筑 材 料 或 者 不 合 格 的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施 工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未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处 警 告 营 业 性 场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6

9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罚 款 : ( 一 ) 对 火 灾 隐 患 不 及 时 消 除 的 ; ( 二 ) 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 ( 三 ) 不 能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的 在 设 有 车 间 或 者 仓 库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依 照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生 产 销 售 未 经 依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依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维 修 检 测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的 单 位,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维 修 检 测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电 器 产 品 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 或 者 线 路 管 路 的 敷 设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销 售 或 者 使 用 销 毁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处 警 告 罚 款 或 者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处 警 告 罚 款 或 者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进 入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场 所 的 ; ( 二 ) 违 法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在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违 反 禁 令,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的 ; ( 三 ) 阻 拦 报 火 警 或 者 谎 报 火 警 的 ; ( 四 ) 故 意 阻 碍 消 防 车 消 防 艇 赶 赴 火 灾 现 场 或 者 扰 乱 火 灾 现 场 秩 序 的 ; ( 五 ) 拒 不 执 行 火 场 指 挥 员 指 挥, 影 响 灭 火 救 灾 的 ; ( 六 ) 过 失 引 起 火 灾,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 ( 一 ) 指 使 或 者 强 令 他 人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冒 险 作 业,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二 ) 埋 压 圈 占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堵 塞 消 防 通 道 的, 或 者 损 坏 和 擅 自 挪 用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的 ; ( 三 ) 有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通 知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有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所 列 行 为 的, 还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 对 逾 期 不 恢 复 原 状 的, 应 当 强 制 拆 除 或 者 清 除,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7

10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共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时, 该 公 共 场 所 的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组 织 引 导 在 场 群 众 疏 散 的 义 务,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第 五 十 条 火 灾 扑 灭 后, 为 隐 瞒 掩 饰 起 火 原 因 推 卸 责 任, 故 意 破 坏 现 场 或 者 伪 造 现 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处 警 告 罚 款 或 者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处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行 为 的 处 罚, 由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裁 决 对 给 予 拘 留 的 处 罚,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裁 决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生 活 影 响 较 大 的, 由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报 请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 由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消 防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给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对 不 符 合 国 家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消 防 设 计 建 筑 工 程 通 过 审 核 验 收 的 ; ( 二 ) 对 应 当 依 法 审 核 验 收 的 消 防 设 计 建 筑 工 程, 故 意 拖 延, 不 予 审 核 验 收 的 ; ( 三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不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改 正 的 ; ( 四 ) 利 用 职 务 为 用 户 指 定 消 防 产 品 的 销 售 单 位 品 牌 或 者 指 定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的 ; ( 五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第 五 十 三 条 有 违 反 本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法 自 1998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84 年 5 月 11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1984 年 5 月 13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8

1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遵 守 本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其 他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括 爆 炸 品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有 毒 品 和 腐 蚀 品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列 入 以 国 家 标 准 公 布 的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 剧 毒 化 学 品 目 录 和 未 列 入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由 国 务 院 经 济 贸 易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公 安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质 检 交 通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必 须 保 证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对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活 动 的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安 全 知 识 专 业 技 术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和 应 急 救 援 知 识 的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五 条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和 对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一 ) 国 务 院 经 济 贸 易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设 立 及 其 改 建 扩 建 的 审 查,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 包 括 用 于 运 输 工 具 的 槽 罐, 下 同 ) 专 业 生 产 企 业 的 审 查 和 定 点,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负 责 国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并 负 责 前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由 各 该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二 )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发 放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和 准 购 证, 负 责 审 查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并 负 责 前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9

12 ( 三 ) 质 检 部 门 负 责 发 放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负 责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产 品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并 负 责 前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 四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调 查 重 大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负 责 有 毒 化 学 品 事 故 现 场 的 应 急 监 测 和 进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并 负 责 前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 五 ) 铁 路 民 航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航 空 运 输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 民 航 运 输 单 位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及 监 督 检 查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单 位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单 位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人 员 和 押 运 人 员 的 资 质 认 定, 并 负 责 前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 六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毒 性 鉴 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伤 亡 人 员 的 医 疗 救 护 工 作 ( 七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许 可 文 件,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并 监 督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 八 ) 邮 政 部 门 负 责 邮 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调 取 有 关 资 料, 向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向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和 建 议 ; ( 二 )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隐 患 时,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或 者 限 期 排 除 ; ( 三 ) 对 有 根 据 认 为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和 运 输 工 具,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 四 )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有 关 部 门 派 出 的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当 出 示 证 件 第 二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第 七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和 储 存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和 严 格 控 制, 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 未 经 审 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编 制 总 体 规 划 时, 应 当 按 照 确 保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划 适 当 区 域 专 门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第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或 者 储 存 方 式 设 施 ; 10

13 ( 二 ) 工 厂 仓 库 的 周 边 防 护 距 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三 ) 有 符 合 生 产 或 者 储 存 需 要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 四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五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设 立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和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应 当 分 别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和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二 ) 原 料 中 间 产 品 最 终 产 品 或 者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燃 点 自 燃 点 闪 点 爆 炸 极 限 毒 性 等 理 化 性 能 指 标 ; ( 三 ) 包 装 储 存 运 输 的 技 术 要 求 ; ( 四 )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 五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 六 )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和 提 交 的 文 件 后,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依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颁 发 批 准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凭 批 准 书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第 十 条 除 运 输 工 具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装 置 和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储 存 设 施, 与 下 列 场 所 区 域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一 ) 居 民 区 商 业 中 心 公 园 等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 ( 二 ) 学 校 医 院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 馆 ) 等 公 共 设 施 ; ( 三 ) 供 水 水 源 水 厂 及 水 源 保 护 区 ; ( 四 ) 车 站 码 头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批 准, 专 门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装 卸 作 业 的 除 外 ) 机 场 以 及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交 通 干 线 地 铁 风 亭 及 出 入 口 ; ( 五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畜 牧 区 渔 业 水 域 和 种 子 种 畜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基 地 ; ( 六 )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自 然 保 护 区 ; ( 七 ) 军 事 禁 区 军 事 管 理 区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保 护 的 其 他 区 域 已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装 置 和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储 存 设 施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由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11

14 门 监 督 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顿 ; 需 要 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本 条 例 所 称 重 大 危 险 源, 是 指 生 产 运 输 使 用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且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临 界 量 的 单 元 ( 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 ) 第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改 建 扩 建 的, 必 须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经 审 查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依 法 设 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向 国 务 院 质 检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开 工 生 产 国 务 院 质 检 部 门 应 当 将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通 报 国 务 院 经 济 贸 易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公 安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禁 止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灭 鼠 药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进 入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化 学 产 品 和 日 用 化 学 品 第 十 四 条 生 产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内 附 有 与 危 险 化 学 品 完 全 一 致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并 在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加 贴 或 者 拴 挂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完 全 一 致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害 特 性 时,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及 时 修 订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标 签 第 十 五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单 位, 其 生 产 条 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许 可,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和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特 性, 在 车 间 库 房 等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消 毒 中 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渗 漏 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符 合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对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安 全 评 价 中 发 现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存 在 现 实 危 险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予 以 更 换 或 者 修 复,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场 所 12

15 设 置 通 讯 报 警 装 置, 并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处 于 正 常 适 用 状 态 第 十 九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产 量 流 向 储 存 量 和 用 途 如 实 记 录,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安 措 施, 防 止 剧 毒 化 学 品 被 盗 丢 失 或 者 误 售 误 用 ; 发 现 剧 毒 化 学 品 被 盗 丢 失 或 者 误 售 误 用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材 质 型 式 规 格 方 法 和 单 件 质 量 ( 重 量 ), 应 当 与 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相 适 应, 便 于 装 卸 运 输 和 储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物 容 器, 必 须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的 专 业 生 产 企 业 定 点 生 产, 并 经 国 务 院 质 检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业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检 测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使 用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并 作 出 记 录 ; 检 查 记 录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 年 质 检 部 门 应 当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定 期 的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专 用 场 地 或 者 专 用 储 存 室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仓 库 ) 内,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与 储 存 数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并 由 专 人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必 须 进 行 核 查 登 记 库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储 存 单 位 应 当 将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和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对 安 全 消 防 的 要 求,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储 存 设 备 和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定 期 检 测 第 二 十 四 条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依 照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单 位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或 者 储 存 设 备 库 存 产 品 及 生 产 原 料, 不 得 留 有 事 故 隐 患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对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众 上 交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由 公 安 部 门 接 收 公 安 部 门 接 收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收 缴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交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认 定 的 专 业 单 位 处 理 13

16 第 三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经 营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销 售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经 营 销 售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二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经 营 场 所 和 储 存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 二 ) 主 管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 ( 三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四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营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将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通 报 同 级 公 安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人 凭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第 三 十 条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从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 ( 二 ) 经 营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的 灭 鼠 药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进 入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化 学 产 品 和 日 用 化 学 品 ; ( 三 ) 销 售 没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向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商 店 内 只 能 存 放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其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量 第 三 十 三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应 当 记 录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购 买 人 员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及 所 购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品 名 数 量 用 途 记 录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1 年 剧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每 天 核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情 况 ; 发 现 被 盗 丢 失 误 售 等 情 况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14

17 第 三 十 四 条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生 产 科 研 医 疗 等 单 位 经 常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购 买 凭 证, 凭 购 买 凭 证 购 买 ; ( 二 ) 单 位 临 时 需 要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凭 本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 注 明 品 名 数 量 用 途 )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准 购 证, 凭 准 购 证 购 买 ; ( 三 ) 个 人 不 得 购 买 农 药 灭 鼠 药 灭 虫 药 以 外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不 得 向 个 人 或 者 无 购 买 凭 证 准 购 证 的 单 位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准 购 证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不 得 使 用 作 废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准 购 证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和 准 购 证 的 式 样 和 具 体 申 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运 输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运 输 实 行 资 质 认 定 制 度 ; 未 经 资 质 认 定, 不 得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部 门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工 具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必 须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由 专 业 生 产 企 业 定 点 生 产, 并 经 检 测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使 用 质 检 部 门 应 当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业 生 产 企 业 定 点 生 产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的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定 期 的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第 三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对 其 驾 驶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 驾 驶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的 安 全 知 识, 并 经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船 员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证,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装 卸 作 业 必 须 在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的 现 场 指 挥 下 进 行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驾 驶 员 船 员 装 卸 人 员 和 押 运 人 员 必 须 了 解 所 运 载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危 害 特 性 包 装 容 器 的 使 用 特 性 和 发 生 意 外 时 的 应 急 措 施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理 器 材 和 防 护 用 品 第 三 十 八 条 通 过 公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只 能 委 托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资 质 的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第 三 十 九 条 通 过 公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目 的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办 理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托 运 人 应 当 向 公 安 部 门 提 交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名 数 量 运 输 始 发 地 和 目 的 地 运 输 路 线 运 输 单 位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经 营 单 位 和 购 买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的 材 料 15

18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的 式 样 和 具 体 申 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条 禁 止 利 用 内 河 以 及 其 他 封 闭 水 域 等 航 运 渠 道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国 务 院 交 通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利 用 内 河 以 及 其 他 封 闭 水 域 等 航 运 渠 道 运 输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只 能 委 托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资 质 的 水 运 企 业 承 运,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接 受 有 关 交 通 部 门 ( 港 口 部 门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下 同 ) 的 监 督 管 理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船 舶 检 验 的 规 范 进 行 生 产, 并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可 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第 四 十 一 条 托 运 人 托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名 数 量 危 害 应 急 措 施 等 情 况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的, 托 运 人 交 付 托 运 时 应 当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并 告 知 承 运 人 托 运 人 不 得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第 四 十 二 条 运 输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必 须 封 口 严 密, 能 够 承 受 正 常 运 输 条 件 下 产 生 的 内 部 压 力 和 外 部 压 力, 保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运 输 中 不 因 温 度 湿 度 或 者 压 力 的 变 化 而 发 生 任 何 渗 ( 洒 ) 漏 第 四 十 三 条 通 过 公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配 备 押 运 人 员, 并 随 时 处 于 押 运 人 员 的 监 管 之 下, 不 得 超 装 超 载, 不 得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禁 止 通 行 的 区 域 ; 确 需 进 入 禁 止 通 行 区 域 的, 应 当 事 先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由 公 安 部 门 为 其 指 定 行 车 时 间 和 路 线, 运 输 车 辆 必 须 遵 守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行 车 时 间 和 路 线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禁 止 通 行 区 域,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划 定,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途 中 需 要 停 车 住 宿 或 者 遇 有 无 法 正 常 运 输 的 情 况 时, 应 当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在 公 路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被 盗 丢 失 流 散 泄 漏 等 情 况 时, 承 运 人 及 押 运 人 员 必 须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并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警 示 措 施 公 安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向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邮 寄 或 者 在 邮 件 内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物 品 邮 寄 第 四 十 六 条 通 过 铁 路 航 空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铁 路 民 航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6

19 第 五 章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与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制 度, 并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信 息 支 持 第 四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以 及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经 济 贸 易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机 构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经 济 贸 易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机 构 应 当 向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质 检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报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五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当 报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一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制 定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并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公 安 环 境 保 护 质 检 部 门 第 五 十 二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做 好 指 挥 领 导 工 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组 织 实 施 救 援, 不 得 拖 延 推 诿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并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 ( 一 ) 立 即 组 织 营 救 受 害 人 员, 组 织 撤 离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保 护 危 害 区 域 内 的 其 他 人 员 ; ( 二 ) 迅 速 控 制 危 害 源, 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造 成 的 危 害 进 行 检 验 监 测, 测 定 事 故 的 危 害 区 域 危 险 化 学 品 性 质 及 危 害 程 度 ; ( 三 ) 针 对 事 故 对 人 体 动 植 物 土 壤 水 源 空 气 造 成 的 现 实 危 害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迅 速 采 取 封 闭 隔 离 洗 消 等 措 施 ; ( 四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的 危 害 进 行 监 测 处 置, 直 至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第 五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指 17

20 导 和 必 要 的 协 助 第 五 十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信 息,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统 一 公 布 第 五 十 五 条 对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受 贿 罪 滥 用 职 权 罪 玩 忽 职 守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涉 及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事 项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的 ; ( 二 ) 发 现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 三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许 可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原 批 准 许 可 或 者 发 现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第 五 十 六 条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部 门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组 织 实 施 救 援 或 者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或 者 拖 延 推 诿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滥 用 职 权 罪 玩 忽 职 守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分 别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质 检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予 以 关 闭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无 害 化 销 毁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的 灭 鼠 药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进 入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化 学 产 品 和 日 用 化 学 品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 万 元 的,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的 ; ( 二 )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开 工 生 产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三 )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擅 自 改 建 扩 建 的 ; ( 四 )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 ( 五 )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灭 鼠 药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进 入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化 学 产 品 和 日 用 化 学 品 的 18

21 第 五 十 八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未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特 性, 在 车 间 库 房 等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消 毒 中 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渗 漏 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的, 由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责 令 立 即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质 检 部 门 或 者 交 通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责 令 立 即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定 点, 擅 自 生 产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 ( 二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未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船 舶 检 验 的 规 范 进 行 生 产,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材 质 型 式 规 格 方 法 和 单 件 质 量 ( 重 量 ) 与 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不 相 适 应 的 ; ( 四 )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使 用 前, 不 进 行 检 查 的 ; ( 五 ) 使 用 非 定 点 企 业 生 产 的 或 者 未 经 检 测 检 验 合 格 的 包 装 物 容 器 包 装 盛 装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第 六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内 附 有 与 危 险 化 学 品 完 全 一 致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未 在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加 贴 拴 挂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完 全 一 致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的 ;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害 特 性 时, 不 立 即 公 告 并 及 时 修 订 其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标 签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没 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第 六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责 令 立 即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19

22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对 其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进 行 定 期 安 全 评 价, 并 报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对 安 全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存 在 现 实 危 险 的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不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予 以 更 换 或 者 修 复,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 二 ) 未 在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场 所 设 置 通 讯 报 警 装 置, 并 保 持 正 常 适 用 状 态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或 者 未 设 专 人 管 理 的 ;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未 进 行 核 查 登 记 或 者 入 库 后 未 定 期 检 查 的 ;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对 安 全 消 防 的 要 求, 未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或 者 未 对 专 用 仓 库 的 储 存 设 备 和 安 全 设 施 定 期 检 测 的 ;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销 商 店 存 放 非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存 放 量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限 量 的 ; ( 七 )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或 者 未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或 者 未 将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和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的 ; ( 八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不 如 实 记 录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产 量 流 向 储 存 量 和 用 途,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安 措 施 防 止 剧 毒 化 学 品 被 盗 丢 失 误 售 误 用, 或 者 发 生 剧 毒 化 学 品 被 盗 丢 失 误 售 误 用 后 不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的 ; ( 九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不 记 录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单 位 的 名 称 地 址, 购 买 人 员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及 所 购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品 名 数 量 用 途, 或 者 不 每 天 核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销 售 情 况, 或 者 发 现 被 盗 丢 失 误 售 不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的 第 六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转 产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解 散 时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设 备 库 存 产 品 及 生 产 原 料 的, 由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5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5 万 元 的,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不 改 正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罪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从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20

23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采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向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单 位 销 售 其 产 品 的 ; ( 三 ) 剧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向 个 人 或 者 无 购 买 凭 证 准 购 证 的 单 位 销 售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第 六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凭 证 准 购 证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或 者 使 用 作 废 的 上 述 有 关 证 件 的, 由 公 安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资 质, 擅 自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由 交 通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5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5 万 元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交 通 部 门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的 驾 驶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未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证 的 ; ( 二 ) 利 用 内 河 以 及 其 他 封 闭 水 域 等 航 运 渠 道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国 家 禁 止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三 ) 托 运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交 通 部 门 办 理 水 路 运 输 手 续, 擅 自 通 过 水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国 家 禁 止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外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四 ) 托 运 人 托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品 名 数 量 危 害 应 急 措 施 等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交 付 托 运 时 未 添 加 的 ; ( 五 ) 运 输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并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特 性 采 取 必 要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第 六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托 运 人 未 向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擅 自 通 过 公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 21

24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配 备 押 运 人 员 或 者 脱 离 押 运 人 员 监 管, 超 装 超 载, 中 途 停 车 住 宿 或 者 遇 有 无 法 正 常 运 输 的 情 况, 不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的 ; ( 三 ) 危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擅 自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禁 止 通 行 区 域, 或 者 进 入 禁 止 通 行 区 域 不 遵 守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行 车 时 间 和 路 线 的 ;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在 公 路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被 盗 丢 失 流 散 泄 露 等 情 况, 不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并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警 示 措 施 的 ; ( 五 ) 托 运 人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邮 寄 或 者 在 邮 件 内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匿 报 谎 报 为 普 通 物 品 邮 寄 的, 由 公 安 部 门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危 险 物 品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九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或 者 不 立 即 向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公 安 环 境 保 护 质 检 部 门 报 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 依 法 拍 卖 其 财 产, 用 于 赔 偿 第 七 十 一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属 于 药 品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的 安 全 管 理,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民 用 爆 炸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核 能 物 质 和 城 镇 燃 气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进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和 处 置 进 口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三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审 批 许 可 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布 审 批 许 可 的 期 限 和 程 序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国 家 标 准 和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质 检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依 照 国 家 标 准 化 法 律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2002 年 3 月 15 日 起 施 行 1987 年 2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22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与 生 态 环 境,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是 指 影 响 人 类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各 种 天 然 的 和 经 过 人 工 改 造 的 自 然 因 素 的 总 体, 包 括 大 气 水 海 洋 土 地 矿 藏 森 林 草 原 野 生 生 物 自 然 遗 迹 人 文 遗 迹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城 市 和 乡 村 等 第 三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第 四 条 国 家 制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必 须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国 家 采 取 有 利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使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同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协 调 第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提 高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普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科 学 知 识 第 六 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港 务 监 督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各 级 公 安 交 通 铁 道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土 地 矿 产 林 业 农 业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资 源 的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八 条 对 保 护 环 境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国 家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制 定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23

26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对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已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可 以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须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凡 是 向 已 有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区 域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应 当 执 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监 测 制 度, 制 定 监 测 规 范,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监 测 网 络, 加 强 对 环 境 监 测 和 管 理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发 布 环 境 状 况 公 报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拟 订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经 计 划 部 门 综 合 平 衡 后,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污 染 环 境 的 项 目,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必 须 对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染 和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规 定 防 治 措 施,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并 依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经 批 准 后, 计 划 部 门 方 可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有 权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排 污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检 查 机 关 应 当 为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保 守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第 十 五 条 跨 行 政 区 的 环 境 污 染 和 环 境 破 坏 的 防 治 工 作, 由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做 出 决 定 第 三 章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种 类 型 的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区 域, 珍 稀 濒 危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分 布 区 域, 重 要 的 水 源 涵 养 区 域, 具 有 重 大 科 学 文 化 价 值 的 地 质 构 造 著 名 溶 洞 和 化 石 分 布 区 冰 川 火 山 温 泉 等 自 然 遗 迹, 以 及 人 文 遗 迹 古 树 名 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严 禁 破 坏 第 十 八 条 在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内, 不 得 建 设 污 染 环 境 的 工 业 生 产 设 施 ; 建 设 其 他 设 施,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已 经 建 成 的 24

27 设 施,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限 期 治 理 第 十 九 条 开 发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环 境 的 保 护, 防 治 土 壤 污 染 土 地 沙 化 盐 渍 化 贫 瘠 化 沼 泽 化 地 面 沉 降 和 防 治 植 被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水 源 枯 竭 种 源 灭 绝 以 及 其 他 生 态 失 调 现 象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推 广 植 物 病 虫 害 的 综 合 防 治, 合 理 使 用 化 肥 农 药 及 植 物 生 长 激 素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和 治 海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保 护 向 海 洋 排 放 污 染 物 倾 到 废 弃 物, 进 行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和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防 止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损 害 第 二 十 二 条 制 定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确 定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乡 建 设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自 然 环 境 的 特 点, 保 护 植 被 水 域 和 自 然 景 观, 加 强 城 市 园 林 绿 地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建 设 第 四 章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第 二 十 四 条 产 生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单 位, 必 须 把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计 划,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治 在 生 产 建 设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粉 尘 恶 臭 气 体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噪 声 振 动 电 磁 波 辐 射 等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第 二 十 五 条 新 建 工 业 企 业 和 现 有 工 业 企 业 的 技 术 改 造, 应 当 采 用 资 源 利 用 率 高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的 设 备 和 工 艺, 采 用 经 济 合 理 的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和 污 染 物 处 理 技 术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旋,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必 须 经 原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该 建 设 项 目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确 有 必 要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的, 必 须 征 得 所 在 地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第 二 十 七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依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申 报 登 记 第 二 十 八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并 负 责 治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征 收 的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必 须 用 于 污 染 的 防 治,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具 体 使 用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造 成 环 境 严 重 污 染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限 期 治 理 25

28 中 央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管 辖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市 县 或 者 市 县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被 限 期 治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如 期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第 三 十 条 禁 止 引 进 不 符 合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要 求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第 三 十 一 条 因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然 性 事 件,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事 故 的 单 位,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污 染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并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污 染 事 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防 范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环 境 受 到 严 重 污 染 威 胁 居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由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解 除 或 者 减 轻 危 害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销 售 使 用 有 毒 化 学 物 品 和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物 品,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将 产 生 严 重 污 染 的 生 产 设 备 转 移 给 没 有 污 染 防 治 能 力 的 单 位 使 用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罚 款 : ( 一 ) 拒 绝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在 被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 二 ) 拒 报 或 者 谎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申 报 事 项 的 ( 三 )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的 ( 四 ) 引 进 不 符 合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要 求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的 ( 五 ) 将 产 生 严 重 污 染 的 生 产 设 备 转 移 给 没 有 污 染 防 治 能 力 的 单 位 使 用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没 有 建 成 或 者 没 有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由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重 新 安 装 使 用, 并 处 罚 款 26

29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处 以 罚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经 限 期 治 理 逾 期 未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除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外, 可 以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处 以 罚 款, 或 者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前 款 规 定 的 罚 款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由 作 出 限 期 治 理 决 定 的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责 令 中 央 直 接 管 辖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停 业 关 闭, 须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四 十 条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是 内, 向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议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由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 有 责 任 排 除 危 害, 并 对 直 接 受 到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赔 偿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和 赔 偿 金 额 的 纠 纷,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本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处 理 ;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完 全 由 于 不 可 护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并 经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仍 然 不 能 避 免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的, 免 予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因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提 起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三 年,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受 到 污 染 损 害 时 起 计 算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导 致 公 私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土 地 森 林 草 原 水 矿 产 渔 业 野 生 动 植 物 等 资 源 的 破 坏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与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的 国 际 条 约,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27

30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高 教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高 教 局 委 属 各 高 校 : 1995 年 5 月,1997 年 5 月, 清 华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先 后 发 生 了 两 起 学 生 铊 盐 中 毒 案 件 除 涉 嫌 人 为 作 案 外, 铊 盐 未 按 剧 毒 品 管 理 是 其 重 要 原 因 学 校 实 验 室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工 作, 我 委 曾 多 次 发 文 要 求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学 校 对 此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按 规 定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使 用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我 委 再 次 重 申 如 下 规 定 : 一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及 其 它 危 险 物 品, 须 明 确 一 个 部 门 归 口 统 一 管 理 并 选 配 责 任 心 强 工 作 认 真 并 具 有 业 务 能 力 的 专 人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二 对 剧 毒 和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出 入 库 必 须 有 精 确 计 量 和 记 载, 严 加 保 管 三 危 险 物 品 的 购 买 领 用 必 须 有 专 人 审 批, 限 量 发 放 对 其 领 用 剩 废 耗 的 数 量 必 须 详 细 记 录, 用 剩 数 量 及 时 退 库,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物 品 带 出 实 验 室 四 中 小 学 ( 含 职 业 学 校 ) 一 般 不 得 购 买 剧 毒 药 品, 因 实 验 所 需 必 须 经 购 买 的 需 经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严 格 审 批, 并 按 以 上 程 序 严 格 管 理 五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学 校 要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方 面 的 教 育,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请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目 前 正 在 开 展 的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工 作 和 中 小 学 普 用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强 化 对 化 学 危 险 吕 的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制 度, 同 时 再 次 对 实 验 室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加 强 安 全 教 育,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57-93 剧 毒 物 品 分 级 分 类 与 品 名 编 号 和 GA58-93 剧 毒 物 品 品 名 表 )( 见 附 件, 公 安 部 1993 年 8 月 发 布 ) 转 发 你 们 ( 上 述 文 件 我 委 近 日 才 收 到 ) 对 核 标 准 所 列 剧 素 养 物 品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剧 毒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严 格 管 理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57-93 剧 毒 物 品 分 级 分 类 与 品 名 编 号 GA58-93 剧 毒 物 品 品 名 表 )( 略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28

31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障 学 校 的 教 育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 包 括 各 种 操 作 训 练 室 ), 是 隶 属 学 校 或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从 事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试 验, 技 术 开 发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体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努 力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试 验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为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要 做 到 建 筑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队 伍 与 科 学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第 二 章 任 务 第 五 条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实 验 室 要 完 善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材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六 条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实 验 室 应 当 吸 收 科 学 和 教 学 的 新 成 果,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通 过 实 验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根 据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以 保 障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科 学 实 验 任 务.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开 展 学 术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九 条 完 成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维 修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范,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第 三 章 建 设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饱 满 的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等 项 任 务 ; ( 二 )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设 施 及 环 境, 29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桓政[2003]号

桓政[2003]号 桓 政 发 2016 24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根 据 本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的 决 定 ( 本 政 发 2016 2 ) 精 神, 县 政 府 决 定 保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7 项 ) 12 项 )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26 项, 其 中 准 入 14 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资 格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15001010201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10 财 务 管 理 001 67 15001010213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26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327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2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9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16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加 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范 围 内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登 记 评 价 监 控 应 急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管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江 政 办 发 2012 118 号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江 山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 1 - 根 据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衢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考 场 所 在 教 学 楼 ( 教 学 区 ) 考 试 教 室 课 程 号 课 程 名 考 生 所 在 专 业 ( 班 级 ) 考 生 所 属 学 院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101 10811026 高 等 数 学 (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1620155 519032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4.9 2 1620155 533578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20.1 3 1620155 512844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117.7 4 1620155 547926 市 监 狱 上 海 市 201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B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笔 试 排 名 1620138 551720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海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与 反 垄 断 局 141.8 1 1620138 514966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905.90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842.30 二 外 交 支 出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三 国 防 支 出 四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三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五 教 育 支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2014 年 防 城 港 公 务 员 各 岗 位 最 低 入 面 分 数 线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报 考 职 位 进 入 面 试 范 围 人 选 最 低 笔 试 成 绩 ( 含 照 顾 加 分 )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06002001001) 110.3 防 城 港 市 统 计 防 城 港 市 普 查 中 心 统 计 人 员 一 (060040010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第 一 清 理 规 范 的 省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59 项 ) 序 号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名 称 设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的 依 据 对 应 行 政 审 项 目 名 称 行 政 审 项 目 实 施 机 关 处 理 决 定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 表 )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力 事 故, 保 障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电 力 可 靠 供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 件 4: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事 项 及 申 报 资 料 要 求 一 注 册 事 项 ( 一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补 充 申 请 事 项 : 1. 持 有 新 药 证 书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该 药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 使 用 药 品 商 品 名 称 3. 增 加 中 药 的 功 能 主 治 天 然 药 物 适 应 症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国 家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201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概 况... 1 一 主 要 职 能... 1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2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3 表 1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4 表 2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5 表 3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