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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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 化 市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 房 建 市 政 项 目 ) 招 标 文 件 (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办 法 ) 编 号 : 工 程 名 称 : 城 投 公 司 办 公 用 房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招 标 人 ( 盖 章 ): 兴 化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郑 国 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盖 章 ): 泰 州 市 振 兴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戴 富 生 2016 年 09 月 20 日 目 录

2 一 招 标 文 件 1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2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 3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件 4 投 标 须 知 5 招 标 要 求 6 投 标 文 件 7 投 标 8 定 标 9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二 合 同 文 件 三 定 标 办 法 四 标 准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 五 投 标 文 件 六 附 : 图 纸 工 程 量 计 价 清 单 一 招 标 文 件

3 1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序 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 程 名 称 城 投 公 司 办 公 用 房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2 建 设 地 点 兴 化 市 文 昌 路 3 工 程 规 模 及 特 征 描 述 项 目 特 征 : 装 饰 工 程 结 构 层 次 :/ 建 筑 面 积 :/ 4 设 计 单 位 / 5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6 约 定 分 包 允 许 分 包 不 允 许 分 包 招 标 工 程 内 容 ( 详 细 描 装 修 工 程 述 ) 标 段 划 分 描 述 工 程 正 式 预 算 价 标 段 数 量 :1 个 各 标 段 包 括 的 施 工 内 容 ( 详 细 描 述 ): 装 修 工 程 各 标 段 的 施 工 界 面 划 分 :/ 各 标 段 的 建 筑 面 积 ( 建 设 规 模 ):/ 万 元 10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无 序 号 内 容 规 定

4 11 暂 列 金 额 ( 不 包 括 计 日 工 7 万 元 部 分 ) 12 不 可 竞 争 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元, 规 费 : 元, 税 金 : 元, 合 计 元 招 标 人 发 包 价 在 工 程 正 式 预 算 价 的 基 础 上 下 浮 3: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12 18%);2 市 政 水 利 水 电 公 路 等 总 承 包 工 程 /%(13 20%);3 装 饰 装 修 安 装 钢 结 构 幕 墙 工 程 18%(14 21%);4 园 林 绿 化 智 能 化 消 防 土 石 方 桩 基 基 坑 支 护 等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15 22%);5 其 他 /%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发 包 价 为 : [ 工 程 正 式 预 算 价 -( 暂 列 金 额 + 暂 估 价 + 不 可 竞 争 费 )] (1- 下 浮 率 )+( 暂 列 金 额 + 暂 估 价 + 不 可 竞 争 费 )=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网 上 银 行 或 电 汇 支 付 投 标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贰 万 元 ( 人 民 币 ) 证 金 收 款 人 收 款 人 : 从 会 员 系 统 获 取 子 账 号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方 式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中 标 金 额 的 5%,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万 元 工 程 定 标 后 合 同 签 订 前 缴 纳 至 招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本 工 程 对 文 明 工 地 的 要 求 为 1:1 不 创 建 省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安 全 文 明 施 2 创 建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3 创 建 省 级 文 明 工 地 ; 工 措 施 费 用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元 装 饰 工 程 费 率 : 基 本 费 1.7% 考 评 费 :/% 奖 励 费 :/% 计 划 工 期 :8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10 月 12 日 工 期 要 求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赶 工 措 施 费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要 求 各 标 段 的 工 期 为 :/ 及 工 程 质 量 赶 工 措 施 费 率 :/%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其 他 要 求 :/ 质 量 目 标 :/ 19 合 同 形 式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20 参 考 材 料 价 格 泰 州 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2016 年 第 8 期 建 筑 材 料 指 导 价 21 工 程 类 别 单 独 装 饰

5 22 取 费 标 准 按 上 述 工 程 类 别 取 费 23 开 户 行 /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营 业 执 照 在 有 效 期 内 ;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类 别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 类 别 /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具 有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具 有 江 苏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省 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书 ( 省 外 企 业 选 用 此 项 ); 对 投 标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信 誉 要 求 :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两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其 他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工 程 师 / 级 / 职 称 ( 含 ) 以 上 ;( 此 选 项 适 用 于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建 筑 工 程 类 别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证 书, 或 / 类 别 /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证 书, 且 在 有 效 期 拟 派 项 目 部 内 ; 主 要 管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员 资 格 要 求 B 证, 并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具 有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或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承 诺 书 ( 最 新 缴 费 时 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须 在 近 一 年 内 关 于 特 殊 人 员 的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第 一 条 2.7 项 规 定 )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填 写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书 ) 其 他 :/ 资 格 审 查 及 定 标 方 式 资 格 预 审 资 格 后 审 采 用 二 合 一 评 标 不 采 用 二 合 一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A 定 标 办 法 B 定 标 办 法 C 定 标 办 法 D

6 27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专 家 5 人 28 工 程 款 支 付 工 程 油 漆 前 付 合 同 价 的 25%( 扣 除 预 留 金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50%( 扣 除 预 留 金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满 一 年 付 至 审 计 价 的 70%( 无 息 ), 余 款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满 二 年 结 清 ( 无 息 ) 每 次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承 包 方 应 出 具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等 额 正 式 税 务 发 票

7 2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 序 号 内 容 规 定 1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正 式 预 算 价 网 址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1 日 08:30 至 2016 年 09 月 26 日 18:30 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3 投 标 人 报 送 书 面 疑 问 网 址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7 日 08:30 至 2016 年 09 月 27 日 18:00 4 发 放 书 面 答 疑 网 址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8 日 08:30 至 2016 年 09 月 28 日 18:00 5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网 址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9 日 15:30 6 签 到 及 开 标 地 点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签 到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9 日 15:30 前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09 月 29 日 15:30

8 3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内 容 与 本 章 节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节 内 容 为 准 重 点 提 示 : (1) 本 工 程 严 禁 借 资 质, 乱 挂 靠, 按 泰 州 市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暂 行 办 法 兴 政 规 [2011]8 号 文 件 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 如 工 程 采 用 甲 供 材 形 式, 甲 供 材 数 量 价 格 不 可 以 调 整, 并 且 甲 供 材 料 须 经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政 府 采 购 (3) 投 标 截 止 前,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报 名 项 目 经 理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项 目 经 理 证 书 原 件 CA 证 书 准 时 到 交 易 中 心 服 务 大 厅 签 到 并 核 对 身 份 证 件, 否 则 将 被 拒 绝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中 标 人 在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时, 应 按 备 案 部 门 要 求 配 备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5)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兴 政 办 发 [2008]128 号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室 关 于 做 好 兴 化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通 知 规 定, 及 时 为 符 合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的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 包 括 农 民 工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其 中 流 动 频 繁 的 人 员, 缴 纳 工 程 项 目 总 造 价 2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该 费 用 在 编 制 预 算 时 不 另 外 计 取 ; 相 对 稳 定 的 人 员, 缴 纳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16% (6)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按 规 定 缴 纳 招 投 标 综 合 服 务 费 (7) 本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实 行 有 限 数 量 制 :(1) 开 标 时, 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已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且 按 规 定 参 加 开 标 会 签 到 的 实 际 投 标 人 进 行 现 场 随 机 抽 签, 抽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未 能 通 过 抽 签 入 围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解 密 不 参 加 评 标 定 标 (2) 当 实 际 投 标 人 >30 家 时, 通 过 抽 签 方 式 抽 出 30 家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 当 实 际 投 标 人 30 家 时, 则 所 有 实 际 投 标 人 全 部 入 围 并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8)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两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在 其 他 材 料 中 上 传 务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阅 读, 并 正 确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9 4 投 标 须 知 1. 工 程 概 况 1.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 项 ~ 第 6 项 2. 招 标 工 程 内 容 2.1 招 标 的 工 程 内 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7 项, 详 见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2.2 招 标 工 程 标 段 划 分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8 项 2.3 工 程 分 包 本 工 程 不 得 分 包 2.4 暂 估 价 ( 暂 列 金 额 ) 招 标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款 的 材 料 设 备 工 程 (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 及 其 暂 估 价 见 前 附 表 1 第 10 项, 投 标 报 价 时 不 得 改 变 或 遗 漏 暂 估 价 不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暂 估 价 应 当 在 相 关 工 程 施 工 前 确 定,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须 通 过 招 标 形 式 确 定 暂 估 价 的 最 后 确 定 应 当 通 过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以 招 标 形 式 确 定 暂 列 金 额 :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暂 列 金 额 见 前 附 表 1 第 11 项 3. 资 金 来 源 和 前 期 准 备 3.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工 程 已 具 备 施 工 招 标 的 条 件, 工 程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三 通 一 平 已 完 成, 征 地 等 前 期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现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择 优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1 投 标 人 资 格 必 须 满 足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4 项 规 定 4.2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且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严 重 违 约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被 通 报 或 检 察 系 统 档 案 查 询 应 当 限 制 投 标 的 本 条 中 所 列 涉 及 的 不 良 行 为 和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暂 停 的 情 形, 招 标 人 的 认 定 依 据 为 :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江 苏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发 布 的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 兴 化 市 泰 州 市 江 苏 省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与 通 报 ; 检 察 系 统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认 定 应 当 限 制 投 标 的 情 形 4.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10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概 不 承 担 6. 踏 勘 现 场 6.1 投 标 人 自 行 组 织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资 料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6.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而 做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7. 投 标 有 效 期 7.1 本 工 程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45 天 ( 日 历 天 ),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7.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文 件 第 8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8. 投 标 保 证 金 8.1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一 笔 不 少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4 项 规 定 数 额 的 保 证 金 8.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网 上 银 行 和 电 汇 支 付, 不 得 以 其 它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企 业 的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缴 纳,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银 行 票 据 中 的 付 款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名 称 一 致 ; 以 个 人 企 业 的 办 事 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名 义 或 从 他 人 账 户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其 他 账 户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8.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3 日 后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退 还 到 未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 无 息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后, 将 全 额 ( 无 息 ) 退 还 到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或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8.4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如 数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中 标 差 额 保 证 金 而 不 提 交 的 ; 中 标 人 弃 标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有 其 它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9.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本 文 件 图 纸 技 术 资 料 及 附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和 所 有

11 按 第 11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等 9.2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文 件 以 招 标 人 网 上 发 出 的 材 料 为 准, 口 头 答 复 一 律 无 效 9.3 投 标 人 通 过 下 载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领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2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自 负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仔 细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且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0.1 投 标 人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后, 如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过 网 上 招 投 标 平 台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以 网 上 解 答 的 形 式 分 发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10.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所 做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人 概 不 负 责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人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11.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1.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将 通 过 招 投 标 平 台 发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工 程 预 算 编 制 单 位 11.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发 布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11.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补 充 通 知 修 改 的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招 标 人 可 以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延 长 时 间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注 明 )

12 5 招 标 要 求 12. 工 期 要 求 12.1 本 工 程 招 标 工 期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8 项 13. 工 程 质 量 13.1 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13.2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等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所 有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在 进 场 前 必 须 报 监 理 和 招 标 人 认 可 14. 履 约 保 证 金 14.1 工 程 定 标 后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须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5 项 规 定 的 金 额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按 中 标 承 诺 的 工 期 质 量 等 级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时 保 证 金 如 数 返 还, 否 则 履 约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返 还 15.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方 式 15.1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计 价 方 式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计 价 16. 投 标 报 价 16.1 按 照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发 包 价 进 行 确 认 报 价, 不 得 更 改,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2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包 括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等 16.3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7 项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实 行 核 定 制 度 分 为 基 本 费 现 场 考 评 费 和 奖 励 费 三 部 分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基 本 费 用 应 单 独 列 入 其 他 项 目 费 中 投 标 人 部 分 ; 现 场 考 评 费 和 奖 励 费 应 分 别 在 其 他 项 目 费 招 标 人 部 分 的 预 留 金 之 外 单 独 列 项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费 中 的 基 本 费 现 场 考 评 费 应 按 照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年 ) 规 定 费 率 计 取, 奖 励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创 建 目 标 相 应 计 取 现 场 考 评 一 般 在 单 项 工 程 量 完 成 约 70% 后, 由 施 工 单 位 申 请,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考 评 核 定, 未 经 考 评 不 得 计 取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开 工 前, 应 预 付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不 少 于 基 本 费 的 60%, 其 余 基 本 费 按 进 度 在 工 程 竣 工 前 付 清 工 程 竣 工 后, 施 工 单 位 实 现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创 建 目 标 的, 可 以 计 取 相 应 的 奖 励 费 用,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支 付 ; 施 工 单 位 实 现 的 创 建 目 标 未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应 按 实 际 达 到 的 创 建 标 准 计 取 相 应 费 用 ; 施 工 单 位 实 现 的 创 建 目 标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超 出 创 建 目 标 部 分 的 奖 励 费 用 是 否 计 取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挪 用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应 在 财 务 管 理 中 单 独 列 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清 单 备 查,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16.4 赶 工 措 施 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17. 招 标 工 程 发 包 价 17.1 招 标 工 程 发 包 价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详 见 投 标 人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13 项 18. 投 标 报 价 风 险 18.2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时,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包 括 下 列 投 标 风 险 因 素 在 内 的 所

13 有 风 险 : 工 程 正 式 预 算 价 存 在 的 误 差 ; 施 工 期 间 非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的, 其 差 价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收 益 ; 因 天 气 地 形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的 变 化, 采 取 的 临 时 措 施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工 程 创 优 和 缩 短 工 期 等 18.3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时, 投 标 人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正 式 预 算 图 纸 及 设 计 文 件 等 资 料 并 自 行 考 虑 包 括 18.2 款 风 险 因 素 在 内 的 所 有 风 险 后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一 旦 中 标, 除 设 计 变 更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导 致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差 额 外, 投 标 报 价 将 不 会 得 到 调 整 18.4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时, 工 程 量 风 险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价 格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8.5 当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涨 价 幅 度 超 出 工 程 不 能 预 见 风 险 时, 执 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 建 价 [2008]67 号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19. 工 程 计 价 参 考 依 据 19.1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19.2 工 程 类 别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21 项 19.3 取 费 标 准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22 项 20. 资 金 拨 付 20.1 开 户 行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23 项 20.2 工 程 款 结 算 与 支 付,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28 项 20.3 每 次 付 款 时 须 经 监 理 方 和 招 标 人 工 地 代 表 签 证 分 包 工 程 的 付 款 须 经 监 理 方 总 包 方 招 标 人 共 同 签 证 认 可 后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支 付 21.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21.1 投 标 人 应 针 对 投 标 工 期 质 量 报 价 详 细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含 逐 日 进 度 计 划 表 ) 对 夏 ( 冬 ) 雨 季 施 工 施 工 中 排 水 确 保 工 期 提 高 质 量 城 区 内 施 工 管 理 保 障 施 工 期 间 全 过 程 施 工 安 全 以 及 建 筑 节 能 施 工 等 有 效 保 证 措 施 21.2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创 建 文 明 施 工 现 场 的 要 求, 保 证 工 地 周 围 的 围 墙 道 路 完 好, 不 得 破 坏 市 政 设 施 工 程 统 一 采 用 钢 管 脚 手, 密 目 安 全 网, 场 地 设 排 水 沟, 确 保 无 积 水, 现 场 材 料 有 序 堆 放, 砂 石 入 池 基 础 开 挖 时 须 保 护 好 地 下 管 线, 如 有 破 坏, 有 关 修 复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施 工 期 间 中 标 人 必 须 服 从 招 标 人 派 出 的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和 监 理 人 员 的 指 导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结 束, 中 标 人 负 责 清 运 各 自 建 筑 垃 圾, 保 证 场 地 平 整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22. 项 目 负 责 人 22.1 中 标 后 必 须 由 投 标 书 中 项 目 经 理 亲 自 在 现 场 组 织 施 工, 并 完 成 中 标 工 程 的 全 部 施 工 管 理 任 务, 因 工 程 标 段 多 或 工 程 量 较 大, 一 位 项 目 经 理 难 以 胜 任 的 情 况 下,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增 加 一 名 项 目 副 经 理 协 助 项 目 经 理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项 目 副 经 理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的 具 有 资 质 ( 资 格 ) 的 人 员, 其 资 质 ( 资 格 ) 证 书 与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证 书 一 并 进 行 押 证 管 理, 押 证 期 间, 均 不 得 参 与 其 它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22.2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或 施 工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更 换 的, 企 业 应 选 派 不 低 于 原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作 为 继 任 项 目 经 理, 同 时 一 并 押 证 变 更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认 真 填 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备 案 申 请 表 报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经 备 案 同 意 后 方 可 有 效, 同 时 上 网 公 示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止, 原 中 标 项 目 经

14 理 不 得 承 接 其 他 工 程, 如 备 案 之 日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不 足 六 个 月, 则 限 制 其 承 接 工 程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在 备 案 手 续 上 注 明 限 制 承 接 工 程 的 起 止 日 期, 并 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项 目 经 理 变 更 情 况 限 制 承 接 工 程 的 期 限 在 网 上 予 以 公 布 22.3 禁 止 项 目 经 理 挂 靠 单 位 投 标 中 标 后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由 他 人 在 现 场 组 织 施 工 招 标 人 将 在 合 同 中 对 项 目 经 理 现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作 出 具 体 约 定, 项 目 经 理 如 有 违 反,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施 工 合 同,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追 究 中 标 人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赔 偿 招 标 人 的 一 切 损 失, 今 后 禁 止 该 单 位 参 加 招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活 动 22.4 中 标 后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执 业 ) 证 书 实 行 押 证 管 理, 押 证 期 间 不 得 参 与 其 它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除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外, 不 得 更 换 : 1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2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被 暂 停 或 者 吊 销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3 不 能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工 程 任 务, 发 包 人 要 求 更 换 ; 4 变 更 工 作 单 位 ; 5 罹 患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治 疗 或 者 修 养, 时 间 在 一 个 月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合 同 工 期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15 2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投 标 文 件 23.1 投 标 文 件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后 通 过 招 投 标 平 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的 地 方 加 盖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电 子 印 章 23.2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CA 证 书 认 证 并 加 密, 否 则,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23.3 投 标 人 提 交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也 可 提 交 电 子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作 为 备 用 电 子 光 盘 备 用 投 标 文 件 只 有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网 上 招 投 标 平 台 后 不 能 解 密 或 不 能 导 入 评 标 系 统 ( 非 投 标 人 的 原 因 )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使 用, 否 则 该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电 子 光 盘 应 密 封 在 封 袋 内, 封 袋 上 应 写 明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23.4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加 密 锁 (CA 数 字 证 书 ) 投 标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投 标 单 位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将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加 密 锁 (CA 数 字 证 书 ) 投 标 软 件 转 借 给 其 他 公 司 或 个 人 用 于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24.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材 料 组 成, 投 标 人 不 得 任 意 增 减 和 更 改 名 称 ( 详 见 附 表 ): 24.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24.2 投 标 承 诺 函 24.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24.4 授 权 委 托 书 24.5 投 标 保 证 金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回 执 ; 24.6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5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 6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无 此 项 ) 7 项 目 负 责 人 本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近 一 年 内 ) 8 省 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书 ( 省 内 企 业 无 此 项 )

16 2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投 标 25.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须 知 的 条 款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是 指 使 用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的,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25.2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力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日 期,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6.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6.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26.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最 终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至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上 招 投 标 平 台 的 最 后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27. 无 效 投 标 与 截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要 求 27.1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递 交 加 密 后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未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或 开 标 现 场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不 能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7.2 截 标 时 递 交 标 书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名 的, 标 则 招 标 人 将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暂 停 开 标 和 评 标 程 序 如 果 导 致 招 标 失 败, 招 标 人 将 不 负 担 因 此 给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17 8 开 标 评 标 28 开 标 28.1 定 标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 第 6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公 司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会 议 正 式 开 始 前 核 对 身 份, 参 会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和 项 目 经 理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28.2 开 标 会 议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2)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签 到 情 况 ; (3) 检 查 并 确 认 投 标 文 件 ( 备 用 光 盘 )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4) 按 照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持 CA 锁 解 密 ; (5) 招 标 代 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二 次 解 密 ; (6) 公 布 解 密 情 况 ( 解 密 是 否 成 功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家 数 等 情 况 ); (7)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 (8)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28.3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解 密 时 间 内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工 作 ( 以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解 密 倒 计 时 为 准 ) 由 于 投 标 人 的 原 因, 招 投 标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解 密 或 者 导 入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29 电 子 招 投 标 的 应 急 措 施 29.1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如 出 现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或 者 无 法 保 证 招 投 标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信 息 安 全 时, 招 标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中 心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1) 系 统 服 务 器 发 生 故 障, 无 法 访 问 或 无 法 使 用 系 统 ; (2) 系 统 的 软 件 或 数 据 库 出 现 错 误,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 (3) 系 统 发 现 有 安 全 漏 洞, 有 潜 在 的 泄 密 危 险 ; (4) 病 毒 发 作 或 受 到 外 来 病 毒 的 攻 击 ; (5) 其 他 无 法 保 证 招 投 标 过 程 公 平 公 正 和 信 息 安 全 的 情 形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应 对 未 开 标 的 暂 停 开 标 已 在 系 统 内 开 标 评 标 的, 立 即 停 止, 等 待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后 再 组 织 进 行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时, 必 须 对 原 有 资 料 及 信 息 作 出 妥 善 保 密 处 理 29.2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30. 评 标 定 标 30.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30.2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下 列 表 项 所 列 的 内 容 逐 条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表 项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18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省 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书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一 致 与 投 标 函 格 式 要 求 一 致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一 致 与 发 包 人 确 定 的 发 包 价 一 致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4 项 规 定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5 项 规 定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5 项 规 定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5 项 规 定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4 项 规 定 ( 省 内 企 业 不 审 此 项 )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4 项 规 定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5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8 项 规 定 响 应 性 评 审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8 项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项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表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1)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30.3 评 审 结 束 后, 按 下 列 程 序 定 标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通 过 评 审 的 合 格 投 标 文 件 按 上 传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并 分 别 对 应 等 序 号 (2)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评 标 组 长 通 过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即 从 已 排 出 的 序 号 中 随 机 抽 取 三 个 序 号, 未 采 用 二 合 一 评 标 办 法 的 先 抽 出 的 号 码 所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此 类 推 ; 采 取 二 合 一 评 标 办 法 的, 评 标

19 委 员 会 根 据 泰 州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网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查 询 的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对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排 序, 分 值 最 高 的,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次 类 推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时, 如 出 现 分 值 相 同, 则 分 值 相 同 的 候 选 人 由 评 选 组 长 通 过 抽 签 确 定 其 排 序 (3) 如 招 标 项 目 分 多 个 标 段, 则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件 确 定 的 开 标 顺 序 进 行 定 标 先 定 标 的 标 段 按 前 一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其 次 定 标 的 标 段, 在 剔 除 前 面 标 段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本 标 段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再 按 前 一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他 依 此 类 推 30.4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在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江 苏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等 网 站 公 示 不 少 于 3 日 公 示 期 间, 如 投 标 人 对 评 定 结 果 有 任 何 异 议, 可 以 单 位 名 义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招 标 人 提 出 30.5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无 异 议 的, 招 标 人 将 向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20 9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31. 合 同 签 订 31.1 招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草 稿 须 按 兴 建 发 (2007)97 号 的 规 定, 经 市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管 理 站 审 核, 正 式 合 同 应 当 报 市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施 工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均 为 无 效 合 同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后 7 日 内, 中 标 人 应 将 合 同 送 兴 化 市 招 标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31.2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必 须 遵 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条 件, 合 同 价 为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合 同 工 期 为 中 标 工 期, 合 同 质 量 为 中 标 质 量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1.3 中 标 人 不 得 无 故 放 弃 中 标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度 的,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没 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对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31.4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工 程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工 程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施 工, 不 得 违 法 分 包 32.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32.1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若 施 工 期 内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出 一 定 幅 度 时, 除 投 标 须 知 另 有 约 定, 参 照 执 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 苏 建 价 (2008)67 号 文 ], 当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第 一 类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10% 以 内 的, 其 差 价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10% 的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当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第 二 类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5% 以 内 的, 其 差 价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5% 的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差 价 的 取 定 : 以 泰 州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发 布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为 基 准 ( 缺 指 导 价 的 材 料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市 场 信 息 价 为 准 ), 差 价 为 施 工 期 同 类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格 与 合 同 工 期 基 准 期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28 天 ) 当 月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的 差 额 施 工 期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 ( 每 月 实 际 使 用 量 * 当 月 材 料 指 导 价 )/ 同 类 材 料 总 用 量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延 误 期 间 发 生 的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工 程 价 款 不 得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应 由 受 益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提 出, 经 对 方 确 认 后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受 益 方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视 为 不 涉 及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收 到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一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否 则 视 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已 经 确 认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定 调 整 的 工 程 价 款, 作 为 追 加 ( 减 ) 合 同 价 款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32.2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调 整 工 程 变 更 程 序 按 兴 政 办 发 (2010)176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若 施 工 中 出 现 施 工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21 不 符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新 的 项 目 特 征 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综 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综 合 单 价,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其 对 应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合 同 中 已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合 同 中 有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参 照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造 成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原 措 施 费 中 已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原 有 措 施 费 的 组 价 方 法 调 整 ; 原 措 施 费 中 没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措 施 费,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措 施 费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幅 度 在 10% 以 内 的, 应 执 行 原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幅 度 在 10% 以 外 且 其 影 响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超 过 0.1% 时, 由 承 包 人 对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或 减 少 后 剩 余 的 工 程 量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33.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及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责 任 33.1 为 了 切 实 地 维 护 招 标 投 标 的 严 肃 性, 杜 绝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转 包 变 相 转 包 挂 靠 等 现 象 的 发 生 本 工 程 将 对 中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实 行 严 格 的 现 场 签 到 考 核 制 度 33.2 中 标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或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需 要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必 须 向 业 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33.3 若 中 标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或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未 能 执 行 现 场 签 到 制 度, 出 现 无 故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情 况, 中 标 人 将 承 担 如 下 责 任 : 中 标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每 次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人 民 币 500 元 的 罚 款 ;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每 次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人 民 币 300 元 的 罚 款 ; 中 标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或 中 标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连 续 两 天, 或 累 计 五 天 的, 业 主 保 留 行 使 如 下 措 施 的 权 利 : (1) 没 收 中 标 人 的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2) 立 即 中 止 合 同, 勒 令 中 标 人 限 期 撤 出 施 工 人 员 施 工 机 械 原 材 料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 (3) 拒 绝 中 标 人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支 付 请 求 (4)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进 行 公 示 ( 时 间 为 3 6 个 月 ) 33.4 投 标 人 不 得 拖 欠 施 工 人 员 或 分 包 人 的 工 资 33.5 工 程 竣 工 后, 双 方 结 账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两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和 有 关 竣 工 资 料

22 34. 争 议 34.1 招 投 标 及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请 求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可 申 请 泰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35.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35.1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切 实 加 强 诚 信 意 识, 不 得 有 行 贿 受 贿 等 违 法 违 纪 和 违 规 行 为 35.2 根 据 泰 州 市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规 定, 凡 有 本 招 标 文 件 列 举 的 不 良 行 为, 经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属 实, 将 在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和 兴 化 公 共 资 源 网 公 示, 并 向 有 关 单 位 通 报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投 标 人 以 伪 造 涂 改 复 制 资 质 证 书 图 章 图 签 等 方 式 承 接 工 程 业 务 的, 公 示 1 年 ; 投 标 人 不 遵 守 招 投 标 纪 律, 恶 意 投 诉 或 无 理 取 闹, 扰 乱 正 常 招 投 标 秩 序 的, 公 示 1 年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虚 假 业 绩 获 奖 证 明 以 及 隐 瞒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公 示 1 年 ; 投 标 人 存 在 行 贿 行 为 的, 按 泰 州 市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处 理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中 标 承 诺 到 岗 到 位 或 中 标 后 擅 自 撤 换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的, 公 示 6 个 月 ; 投 标 人 一 年 内 无 故 放 弃 投 标 3 次 以 上, 公 示 6 个 月 ; 投 标 人 恶 意 过 高 报 价, 公 示 3 个 月 ;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公 示 2 年 ;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的, 公 示 6 个 月 ; 投 标 人 将 承 接 工 程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公 示 1 年 ; 投 标 人 拖 欠 施 工 人 员 或 分 包 人 工 资 的, 公 示 6 个 月 ;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中 标 价 中 标 工 期 和 质 量 履 行 合 同 的, 公 示 6 个 月

23 二 合 同 文 件 1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第 一 部 分 : 协 议 书 ; 第 二 部 分 : 通 用 条 款 ; 第 三 部 分 : 专 用 条 款 2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中 标 人 名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 一 )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 二 )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详 细 描 述 ): ( 三 ) 合 同 工 期 :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开 工 令 为 准 )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以 开 工 令 提 前 或 推 迟 )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中 标 工 期 ) 日 历 天 ( 四 )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按 中 标 质 量 标 准 ( 五 )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 大 写 ): 中 标 价 ( 人 民 币 ) ( 小 写 ): ( 含 发 包 人 预 留 金 元 ) ( 六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4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有 时 )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七 )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 八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九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 十 )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和 施 工 规 范 强 制 性 标 准 ( 十 一 ) 工 程 师 1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由 监 理 单 位 确 定 ) 职 务 :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职 权 按 监 理 合 同 2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由 发 包 人 确 定 ) 职 务 : 3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中 标 建 造 师 或 项 目 经 理 ) 职 务 : ( 十 二 )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可 能 出 现 的 特 殊 情 况 ) ( 十 三 ) 试 车 费 用 的 承 担 : 竣 工 交 付 前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竣 工 交 付 后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十 四 )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1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1.1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方 式 确 定 (1)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量 的 风 险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价 的 风 险 在 下 述 约 定 范 围 内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风 险 内 容 及 范 围 :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若 施 工 期 内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出 一 定 幅 度 时, 除 投 标 须 知 另 有 约 定, 参 照 执 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风 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 苏 建 价 (2008)67 号 文 ], 当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第 一 类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10% 以 内 的, 其 差 价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10% 的 部

25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当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第 二 类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5% 以 内 的, 其 差 价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5% 的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差 价 的 取 定 : 以 泰 州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发 布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为 基 准 ( 缺 指 导 价 的 材 料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市 场 信 息 价 为 准 ), 差 价 为 施 工 期 同 类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格 与 合 同 工 期 基 准 期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28 天 ) 当 月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的 差 额 施 工 期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 ( 每 月 实 际 使 用 量 * 当 月 材 料 指 导 价 )/ 同 类 材 料 总 用 量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延 误 期 间 发 生 的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工 程 价 款 不 得 调 整 (2) 采 用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3)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有 关 成 本 和 酬 金 的 约 定 : 无 2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 十 五 ) 工 程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和 金 额 或 占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10-30%): 扣 回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比 例 : 无 ( 十 六 ) 工 程 量 的 计 量 1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月 末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段 末 对 己 完 成 的 工 程 进 行 计 量, 向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己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计 量 资 料 2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进 行 复 核, 以 确 定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数 量 有 异 议 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或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进 行 复 核 并 按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要 求 参 加 复 核,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复 核 或 修 正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3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联 合 测 量 计 量,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4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每 个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后,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派 员 共 同 对 每 个 子 目 的 历 次 计 量 报 表 进 行 汇 总, 以 核 实 最 终 结 算 工 程 量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以 确 定 最 后 一 次 进 度 付 款 的 准 确 工 程 量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要 求 派 员 参 加 的,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最 终 核 实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完 成 该 子 目 的 准 确 工 程 量 5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进 行 复 核,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复 核 的,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 十 七 ) 工 程 量 的 确 认 承 包 人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26 间 : ( 十 八 )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方 式 :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付 款 周 期 末, 按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批 准 的 格 式 和 约 定 的 份 数, 向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中 请 单, 并 附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本 周 期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价 款 ; 累 计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价 款 ; 累 计 已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 本 周 期 已 完 成 计 日 工 金 额 ;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 应 抵 扣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应 扣 减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根 据 合 同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 本 付 款 周 期 实 际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每 次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承 包 方 应 出 具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等 额 正 式 税 务 发 票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时 间 : 注 :1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后 的 14 天 内 完 成 核 查, 提 出 发 包 人 到 期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材 料,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由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有 权 扣 发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任 何 工 作 或 义 务 的 相 应 金 额 2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收 到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后 的 28 天 内, 将 进 度 应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应 扣 回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同 期 结 算 抵 扣 3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出 具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不 应 视 为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己 同 意 批 准 或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该 部 分 工 作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的 修 正 : 在 对 以 往 历 次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进 行 汇 总 和 复 核 中 发 现 错 漏 或 重 复 的, 监 理 人 (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有 权 予 以 修 正 ( 十 九 )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 本 工 程 的 材 料 设 备 均 由 承 包 人 供 应, 供 材 方 所 供 材 料 设 备 的 规 格 品 种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的 规 定, 按 规 定 检 验 合 格, 并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 二 十 )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变 更 程 序 按 照 兴 政 办 发 [2010]176 号 文 件 执 行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调 整 : 1 若 施 工 中 出 现 施 工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新 的 项 目 特 征 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综 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综 合 单 价,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2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其 对 应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合 同 中 已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合 同 中 有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参 照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27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3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造 成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原 措 施 费 中 已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原 有 措 施 费 的 组 价 方 法 调 整 ; 原 措 施 费 中 没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措 施 费,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措 施 费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4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幅 度 在 10% 以 内 的, 应 执 行 原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幅 度 在 10% 以 外 且 其 影 响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超 过 0.1% 时, 由 承 包 人 对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或 减 少 后 剩 余 的 工 程 量 按 照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方 法 计 算 出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然 后 按 中 标 下 浮 比 例 对 该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进 行 下 浮 调 整,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 二 十 一 ) 竣 工 结 算 1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依 据 :13 计 价 规 范 ; 施 工 合 同 ; 工 程 竣 工 图 纸 及 资 料 ;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 双 方 确 认 追 加 ( 减 ) 的 工 程 价 款 ;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事 项 及 价 款 ;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 其 他 依 据 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费 的 计 算 : 依 据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合 同 约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如 发 生 调 整 的, 以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3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计 算 :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和 金 额 计 算 ; 如 发 生 调 整 的, 以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年 ) 泰 建 定 (2005)16 号 泰 建 价 (2006)7 号 文 件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4 其 它 项 目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 计 日 工 应 按 发 包 人 实 际 签 证 确 认 的 事 项 计 算 ; 暂 估 价 中 的 材 料 单 价 应 按 发 承 包 双 方 最 终 确 认 价 在 综 合 单 价 中 调 整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按 中 标 价 或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最 终 确 认 价 计 算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金 额 计 算, 如 发 生 调 整 的, 以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索 赔 费 用 应 依 据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事 项 和 金 额 计 算 ; 现 场 签 证 费 用 应 依 据 发 承 包 双 方 签 证 资 料 确 认 的 金 额 计 算 ; 暂 列 金 额 应 减 去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与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金 额 计 算, 如 有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年 ) 的 规 定 计 算 5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程 序 及 要 求 : 执 行 13 计 价 规 范 及 有 关 规 定 ( 二 十 二 )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 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2.1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提 前 奖 按 元 / 天, 推 迟 竣 工 按 元 / 天, 计

28 扣 违 约 金 2.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达 不 到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修 补 缺 陷, 直 至 达 到 约 定 标 准, 否 则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的 费 用,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同 时 按 承 包 款 的 % 计 扣 违 约 金 2.3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签 署 正 式 合 同 时 商 定 3 双 方 约 定,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时 : (1) 请 调 解 ; (2) 当 采 取 第 种 方 式 不 能 解 决 时, 双 方 约 定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二 十 三 ) 工 程 分 包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分 包, 如 确 需 分 包 时,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分 包 规 定,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否 则 发 包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 二 十 四 ) 补 充 条 款 : 1 为 了 切 实 维 护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严 肃 性, 杜 绝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转 包 变 相 转 包 挂 靠 等 现 象 的 发 生, 本 工 程 将 对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实 行 严 格 的 现 场 签 到 考 核 制 度 2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每 天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应 主 动 到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处 签 到 ( 上 午 下 午 各 一 次 ), 只 有 上 午 下 午 均 有 签 到 记 录, 才 能 证 明 其 当 日 在 施 工 现 场 3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需 要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必 须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4 若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未 能 执 行 现 场 签 到 制 度, 出 现 无 故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情 况, 中 标 人 将 承 担 如 下 责 任 : 4.1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每 次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人 民 币 500 元 的 罚 款 ; 4.2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4 小 时 以 上 的, 每 次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人 民 币 300 元 的 罚 款 ; 4.3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或 中 标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未 向 业 主 派 驻 工 地 的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能 得 到 书 面 批 准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连 续 两 天, 或 累 计 五 天 的, 业 主 保 留 行 使 如 下 措 施 的 权 利 : (1) 没 收 中 标 人 的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2) 立 即 中 止 合 同, 勒 令 中 标 人 限 期 撤 出 施 工 人 员 施 工 机 械 原 材 料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 (3) 拒 绝 中 标 人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支 付 请 求 ; (4)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进 行 公 示 (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 ) 5 6 ( 二 十 五 ) 合 同 份 数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副 本 份 数 份

29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30 三 定 标 办 法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办 法 A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单 标 段 招 标 项 目 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投 标 人 有 招 标 文 件 30.2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2 评 审 结 束 后, 按 下 列 程 序 定 标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通 过 评 审 的 合 格 投 标 文 件 按 上 传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并 分 别 对 应 等 序 号 每 个 投 标 人 对 应 一 个 号 码 (2)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评 标 组 长 从 已 排 出 的 序 号 中 随 机 抽 取 三 个 号 码, 先 抽 出 的 号 码 所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此 类 推 3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在 兴 化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江 苏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等 网 站 公 示 不 少 于 3 日 公 示 期 间,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任 何 异 议, 可 以 单 位 名 义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招 标 人 提 出 4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根 据 本 定 标 办 法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因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使 得 原 无 效 标 ( 或 废 标 ) 重 新 判 定 为 有 效 标 的,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重 新 抽 签 确 定 候 选 人 排 名, 但 应 向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由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问 责 处 理 5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无 异 议 的, 招 标 人 将 向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31 四 标 准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 ( 详 见 图 纸 )

32 五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 一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二 投 标 承 诺 函 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四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书 五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回 执 七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统 一 格 式 附 后 ( 注 : 本 招 标 文 件 共 页 )

33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单 位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盖 章 ) ( 签 字 或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投 标 承 诺 函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根 据 已 收 到 贵 方 的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并 已 详 细 审 核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2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我 方 承 诺 : 愿 以 人 民 币 金 额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的 投 标 报 价 并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款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并 修 补 其 任 何 缺 陷 3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在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达 到 合 格 4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派 出 (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作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5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养 老 保 险 备 注

36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担 任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7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38 投 标 保 证 金 注 : 投 标 人 需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网 上 银 行 或 电 汇 支 付 回 执 电 子 扫 描 件 附 加 在 本 页 38

3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5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仅 提 供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6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不 选 用 此 项 ); 7 项 目 负 责 人 本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或 缴 费 承 诺 书 ; 8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省 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书 ;( 省 内 企 业 不 选 用 此 项 ) 9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10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书 注 :1-8 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由 投 标 人 从 兴 化 市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获 取 39

40 六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 登 陆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下 载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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