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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告 知 书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规 范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程 序, 明 确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内 容, 提 高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效 率, 增 加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透 明 度, 使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现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标 准, 现 将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的 要 求 告 知 如 下 1

2 目 录 一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3 二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主 要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7 三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规 定 四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五 主 要 程 序 性 工 作 事 项 六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管 理 七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测 定 八 常 见 质 量 问 题 防 治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九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核 十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及 完 工 管 理 责 任 十 一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十 二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不 良 行 为 红 黄 牌 警 示 实 施 细 则 十 三 不 良 记 录 相 关 事 项 十 四 廉 政 纪 律 告 知

3 一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1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6 号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3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 号 ) (4)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5)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393 号 令 ) (6)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397 号 令 )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293 号 令 ) (8)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493 号 令 ) (9)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641 号 令 ) 江 苏 省 : (10)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77 号 ) (11)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17 号 ) (12)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公 告 第 2 号 ) 南 京 市 : (13) 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南 京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4 号 ) (14) 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 号 ) 等 2 主 要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住 建 部 : (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住 建 部 第 2 号 令 ) (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第 5 号 令 ) (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第 13 号 令 ) (4)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部 令 第 17 号 )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8 号 ) (6)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19 号 ) (7)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81 号 ) (8)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24 号 令 ) (9)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第 166 号 令 ) 江 苏 省 : (10)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第 89 号 令 ) 3

4 南 京 市 : (11) 南 京 市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287 号 令 ) (12)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296 号 令 ) (13) 南 京 市 渣 土 运 输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301 号 令 ) 等 3 主 要 规 范 性 文 件 安 委 会 : (1)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 安 委 号 ) 住 建 部 : (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14]34 号 ) (3)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4]111 号 ) (4)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4]118 号 ) (5)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 建 质 [2014]123 号 ) (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 试 行 ) 等 四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35 号 ) (7)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 建 质 (2014)124 号 ) (8)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2014]130 号 ) (9)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规 定 ( 建 质 [2014]153 号 ) (10)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规 程 ( 建 质 [2014]154 号 ) (11)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查 处 工 作 规 程 ( 建 质 [2013]4 号 ) (1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规 定 ( 建 质 [2013]171 号 ) (13)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1]111 号 ) (14)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建 质 [2009]87 号 ) (15) 关 于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理 责 任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06]248 号 ) (16)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及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 建 办 [2005]89 号 ) (1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不 良 记 录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质 [2003]113 号 ) (18)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7]9 号 ) (19)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旁 站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02]189 号 ) (20)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 建 建 [2000] 211 号 ) 江 苏 省 : (21)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苏 建 建 管 号 ) (22)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苏 建 规 字 号 ) (23)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苏 建 科 [2005]226 号 ) (24) 关 于 统 一 和 规 范 新 竣 工 工 程 设 置 永 久 性 责 任 标 牌 的 通 知 ( 苏 建 质 号 ) 南 京 市 : (25) 南 京 市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宁 建 建 监 字 [2014]1155 号 ) 4

5 (26)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的 意 见 ( 宁 政 发 [2013]137 号 ) (27) 关 于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测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宁 建 价 字 号 ) (28)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不 良 行 为 红 黄 牌 警 示 实 施 细 则 ( 宁 建 规 字 号 ) (29)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保 护 的 通 知 ( 宁 建 质 字 [2013]1176 号 ) (30) 关 于 发 布 < 南 京 市 城 市 桥 梁 竣 工 验 收 导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宁 建 质 字 [2012]332 号 ) (31)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的 通 知 ( 宁 建 质 字 [2011]462 号 ) (32)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宁 建 规 字 [2010]1 号 ) (33)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建 设 工 程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 宁 建 字 [2010]686 号 ) (3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长 效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宁 建 基 字 [2009]397 号 ) (35) 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监 理 旁 站 与 见 证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宁 公 法 字 [2009]76 号 ) (3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宁 公 综 字 [2009]374 号 ) (37) 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工 作 导 则 ( 暂 行 ) ( 宁 建 基 字 [2008]866 号 ) (38) 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办 法 ( 宁 公 法 字 [2008]7 号 ) (39)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混 凝 土 路 缘 石 混 凝 土 检 查 井 井 壁 模 块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宁 市 质 监 字 [2012]32 号 ) (40) 关 于 明 确 钢 纤 维 混 凝 土 水 箅 盖 质 量 要 求 的 通 知 ( 宁 市 质 监 字 [2012]55 号 ) (41) 关 于 实 施 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和 材 料 合 同 备 案 的 通 知 ( 宁 市 管 字 [2008]25 号 ) 等 4 主 要 规 范 标 准 质 量 :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3)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4) 公 路 桥 涵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GT F ) (5)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整 理 规 范 (GB/T ) (6)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JJ1-2008) (7) 城 市 桥 梁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CJJ2-2008) (8)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 (9)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 (10) 盾 构 法 隧 道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范 (GB ) (11) 公 路 隧 道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JF ) (12) 城 镇 燃 气 输 配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 ) (13)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使 用 标 准 (JGJ ) 等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 (1)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 ) 5

6 (2)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3)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 (4)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标 准 (JGJ/T ) (5)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6) 建 筑 施 工 门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7)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8)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9)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JGJ ) (10)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 (11) 建 筑 施 工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 (12)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技 术 规 程 (JGJ ) (13)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 ) (14) 建 筑 施 工 土 石 方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 ) 等 6

7 二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主 要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 一 ) 质 量 责 任 1 建 设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应 当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第 七 条 ) (2) 应 与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第 十 五 条 ) (3) 应 与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第 三 十 一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4) 应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不 得 将 其 肢 解 发 包 ( 第 七 条 ) (5)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标 准,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第 十 条 ) (6) 应 当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 第 十 一 条 ) (7)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没 有 设 计 方 案 的, 不 得 施 工 ( 第 十 五 条 ) (8) 收 到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第 十 六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9)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 第 三 十 三 条 ) 行 政 规 章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 应 当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四 条 ) (2)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备 案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八 条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等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责 任 人 姓 名 ( 第 七 条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4)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审 查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不 得 压 缩 合 理 审 查 周 期 压 低 合 理 审 查 费 用 ( 第 九 条 ) (5)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 确 需 修 改 的, 凡 涉 及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内 容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图 送 原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 第 十 四 条 ) 7

8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6) 建 设 单 位 是 工 程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当 执 行 法 定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履 行 下 列 工 程 质 量 义 务 :1)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经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变 更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涉 及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者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性 的, 应 当 送 原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对 所 售 商 品 房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当 将 预 留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交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标 牌 上 应 当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第 十 七 条 ) 2 监 理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认 为 工 程 施 工 不 符 合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权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改 正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应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 第 三 十 二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 不 得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第 三 十 四 条 ) (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监 理, 并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第 三 十 六 条 ) (4) 应 当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未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不 得 在 工 程 上 使 用 或 安 装,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未 经 监 李 工 程 师 签 字 不 得 拨 付 工 程 款, 不 得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第 三 十 七 条 ) (5)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 行 政 规 章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程 质 量 义 务 :1) 按 照 合 同 和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监 理 人 员 相 应 的 检 测 仪 器 并 规 范 标 准, 总 监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总 监 和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施 工 时 应 当 在 岗, 并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2) 按 照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监 理, 不 得 降 低 质 量 标 准 ;3)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予 以 书 面 制 止 并 整 改 验 收 闭 合 ; 制 止 无 效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处 理 ;4) 按 照 规 定 对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并 进 行 平 行 检 验 ;5) 按 照 规 定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6) 按 照 规 定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意 见, 不 得 降 低 验 收 标 准 出 具 虚 假 验 收 意 见 ( 第 二 十 条 ) 3 施 工 单 位 8

9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应 当 依 法 为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鼓 励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支 付 保 险 费 ( 第 四 十 八 条 ) (2)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 第 六 十 二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3)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第 二 十 六 条 ) (4)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有 差 错 的,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第 二 十 八 条 ) (5)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应 当 有 书 面 记 录 和 专 人 签 字 ;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第 二 十 九 条 ) (6)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制 度, 严 格 工 序 管 理, 作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记 录 ( 第 三 十 条 ) (7) 施 工 人 员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应 在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下 现 场 取 样, 并 送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 第 三 十 一 条 ) (8) 对 施 工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建 设 工 程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 第 三 十 二 条 ) (9)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第 三 十 三 条 ) (10) 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对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事 故 类 别 和 等 级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第 五 十 二 条 ) 行 政 规 章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程 质 量 义 务 :1)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相 应 的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检 测 仪 器 并 规 范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和 离 岗, 现 场 质 量 检 查 员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直 接 派 驻, 并 对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2) 按 照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操 作 规 程 和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3) 对 进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以 及 预 拌 混 凝 土 砂 浆 进 行 检 验, 并 如 实 填 写 书 面 记 录, 由 专 人 签 字 ;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4)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隐 蔽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验 收 记 录 并 由 专 人 签 字 ;5) 及 时 同 步 收 集 整 理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并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第 十 九 条 ) 4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必 须 对 其 勘 察 设 计 的 质 量 负 责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合 同 的 约 定 设 计 文 件 选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应 当 注 明 其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第 五 十 六 条 ) 9

1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 不 得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 第 十 八 条 ) (3)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就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向 施 工 单 位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 第 二 十 三 条 ) (4)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参 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设 计 造 成 的 质 量 事 故,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 第 二 十 四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5) 应 当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 第 八 条 ) (6)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内 容 需 要 作 重 大 修 改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修 改 ( 第 二 十 八 条 )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向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说 明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意 图, 解 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勘 察 设 计 问 题 ( 第 三 十 条 ) 行 政 规 章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程 质 量 义 务 :1)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行 业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2)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变 更 ;3)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工 程 相 关 验 收 并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意 见 ;4)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和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第 十 八 条 ) 5 检 测 单 位 行 政 规 章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程 质 量 义 务 :1) 在 资 质 范 围 内 从 事 检 测 活 动, 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 ;2) 按 照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检 测, 检 测 数 据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实 时 上 传 ;3) 按 照 规 定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检 测 数 据 必 须 准 确 真 实,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4) 不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报 送 当 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第 二 十 一 条 ) ( 二 ) 安 全 责 任 1 建 设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应 当 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 第 四 十 条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 应 当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毗 邻 区 域 内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相 邻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地 下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第 六 条 ) 10

11 (3) 不 得 对 勘 察 设 计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不 得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 第 七 条 ) (4)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应 确 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第 八 条 ) (5)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购 买 租 赁 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 第 九 条 )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的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安 全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第 十 七 条 )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7)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排 放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前 按 照 规 定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取 得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减 量 替 代 的 原 则 核 定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 第 十 条 ) (8) 应 当 承 担 施 工 扬 尘 的 污 染 防 治 责 任, 将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费 用 列 入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并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方 案 的 监 督 实 施 ( 第 五 十 二 条 ) 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9) 应 当 在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施 工 单 位 防 治 扬 尘 污 染 的 责 任, 并 将 防 治 扬 尘 污 染 的 费 用 列 入 工 程 概 算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并 报 施 工 所 在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备 案 ( 第 二 十 三 条 ) 行 政 规 章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1) 依 法 发 包 给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不 同 施 工 单 位 在 同 一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多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作 业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协 调 组 织 制 定 防 止 塔 式 起 重 机 相 互 碰 撞 的 安 全 措 施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建 设 单 位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应 当 责 令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工 整 改 ( 第 二 十 三 条 )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2) 履 行 下 列 责 任 :1)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或 者 直 接 发 包 时,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有 关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2) 编 制 工 程 概 ( 预 ) 算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发 包 合 同 中 单 独 列 支, 不 得 将 其 纳 入 招 标 投 标 竞 价 范 围 ;3)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前, 预 付 不 少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基 本 费 部 分 的 60%,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4)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确 定 前,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可 能 造 成 毗 邻 建 ( 构 ) 筑 物 各 类 管 线 重 要 设 施 等 产 生 影 响 的 现 场 进 行 勘 查, 并 将 勘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设 计 单 位 因 工 程 施 工 对 毗 邻 的 建 ( 构 ) 筑 物 各 类 管 线 重 要 设 施 等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人 员 安 全, 并 及 时 委 托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或 鉴 定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性 鉴 定,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 5) 成 立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考 核 办 法 ; 对 施 工 现 场 扬 尘 整 治 负 总 责,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的 协 调 管 理 ( 第 八 条 ) 11

12 2 监 理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应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监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第 十 四 条 ) 行 政 规 章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1)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职 责 :1) 审 核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备 案 证 明 等 文 件 ;2) 审 核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3) 审 核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4) 监 督 安 装 单 位 执 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情 况 ;5) 监 督 检 查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情 况 ;6) 发 现 存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要 求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对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的,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 第 二 十 二 条 )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2) 履 行 下 列 责 任 :1) 配 备 与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监 理 人 员 和 专 职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专 职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合 格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需 更 换 的, 不 得 降 低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履 行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2) 审 查 进 场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以 及 项 目 经 理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记 录 施 工 总 承 包 和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在 岗 情 况 ;3)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实 施 跟 踪 监 理 ; 重 点 监 控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4) 现 场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参 与 施 工 机 械 安 全 设 施 的 验 收,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5)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投 入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监 理 人 员 在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中, 须 对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的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全 过 程 现 场 旁 站 监 理 ( 第 十 条 ) 3 施 工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筑 法 (1) 必 须 依 法 加 强 对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伤 亡 和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发 生 ( 第 四 十 四 条 ) (2) 应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12

13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第 四 十 六 条 ) (3) 应 当 依 法 为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鼓 励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支 付 保 险 费 ( 第 四 十 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 (4)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内 容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 第 十 五 条 ) (5)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采 取 技 术 管 理 措 施,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 第 三 十 八 条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6)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 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出 租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使 用 ( 第 十 七 条 ) (7) 对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设 施 的 采 购 和 更 新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第 二 十 二 条 ) (8)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安 装 拆 卸 工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起 重 信 号 工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人 员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第 二 十 五 条 ) (9)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向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作 业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第 二 十 七 条 ) (10)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脚 手 架 出 入 通 道 口 孔 洞 口 桥 梁 口 隧 道 口 基 坑 边 沿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 液 体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现 场 防 护, 所 需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或 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八 条 ) (11)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第 二 十 九 条 ) (12)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噪 声 振 动 和 施 工 照 明 对 人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 第 三 十 条 ) (13)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第 三 十 一 条 ) (14) 采 购 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应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进 行 查 验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须 由 专 人 管 理, 定 13

14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和 保 养,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废 ( 第 三 十 四 条 ) (15) 应 当 自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未 经 检 验 登 记 不 得 使 用 ( 第 三 十 五 条 ) (16)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第 三 十 六 条 ) (17)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的 岗 位 或 者 新 的 施 工 现 场 前,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第 三 十 七 条 ) (18)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第 三 十 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19)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情 况 紧 急 时,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第 九 条 ) (20)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事 故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第 十 四 条 )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应 当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并 对 因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建 筑 施 工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制 度, 以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当 专 户 存 储 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并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第 十 四 条 ) (2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录 培 训 情 况 ( 第 十 五 条 ) (2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在 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八 学 时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在 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四 学 时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新 招 用 的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上 岗 前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四 学 时 ; 换 岗 离 岗 六 个 月 以 上 复 工 或 者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和 使 用 新 设 备 的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均 不 得 少 于 四 学 时 ( 第 十 六 条 ) (24)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及 其 职 责 应 急 救 援 启 动 程 序 紧 急 处 置 措 施 方 案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的 训 练 及 定 期 演 练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器 材 的 储 备 和 经 费 保 障, 并 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 接 ( 第 二 十 七 条 ) (25) 应 当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依 法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支 付 保 险 费 ( 第 三 十 四 条 )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6) 建 设 工 地 的 物 料 堆 放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地 面 硬 化, 并 采 取 密 闭 围 挡 遮 盖 喷 淋 绿 化 设 置 防 风 抑 尘 网 等 措 施 物 料 装 卸 可 以 密 闭 作 业 的 应 当 密 闭, 避 免 作 业 起 尘 物 料 堆 放 场 所 出 口 应 当 硬 化 地 面 并 14

15 设 置 车 辆 清 洗 设 施,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干 净 后 方 可 驶 出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及 时 清 扫 和 冲 洗 出 口 处 道 路, 路 面 不 得 有 明 显 可 见 泥 土 物 料 印 迹 ( 第 五 十 一 条 ) (27) 应 当 遵 守 建 设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建 立 相 应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在 施 工 工 地 设 置 密 闭 围 挡, 采 取 覆 盖 分 段 作 业 择 时 施 工 洒 水 抑 尘 冲 洗 地 面 和 车 辆 等 有 效 防 尘 降 尘 措 施 ( 第 五 十 二 条 ) (28) 向 大 气 排 放 扬 尘 污 染 物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扬 尘 排 污 费 扬 尘 排 污 费 专 项 用 于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扬 尘 排 污 费 征 收 和 使 用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价 格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第 五 十 八 条 ) 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1)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放 任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作 业 ;2)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者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作 业 ;3)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隐 患 ;4) 擅 自 启 封 或 者 使 用 因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被 查 封 扣 押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器 材 ;5) 拒 绝 阻 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6)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拒 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指 令 ( 第 二 十 八 条 ) (30) 应 当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登 记 建 档, 进 行 监 控 和 定 期 检 测 评 估,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安 全 措 施 应 急 措 施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第 三 十 一 条 ) (3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负 总 责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的 专 业 工 程 或 者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分 包 合 同 应 当 明 确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责 任, 但 不 得 约 定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第 三 十 四 条 ) (32) 遇 到 险 情 时,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救 援 工 作, 抢 救 人 员 和 财 产 生 产 经 营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有 权 在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止 作 业 撤 离 人 员 的 命 令 ( 第 五 十 条 ) 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33) 主 城 新 市 区 和 新 城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施 工,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要 求 :1) 施 工 工 地 四 周 应 当 设 置 不 低 于 二 米 的 硬 质 密 闭 围 挡, 施 工 作 业 层 外 侧 必 须 使 用 密 目 安 全 网 进 行 封 闭 ;2) 施 工 工 地 应 当 硬 化 并 保 持 清 洁, 出 口 处 必 须 设 置 冲 洗 设 施 以 及 配 套 的 排 水 泥 浆 沉 淀 设 施, 运 输 车 辆 驶 出 施 工 现 场 前 应 当 将 槽 帮 和 车 轮 冲 洗 干 净 ;3) 施 工 工 地 内 堆 放 水 泥 灰 土 砂 石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物 料 的, 应 当 遮 盖 或 者 在 库 房 内 存 放, 建 筑 垃 圾 工 程 渣 土 应 当 在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完 成 清 运,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清 运 的, 应 当 在 施 工 工 地 内 临 时 堆 放 并 采 取 围 挡 遮 盖 等 防 尘 措 施, 不 得 在 施 工 工 地 外 堆 放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4) 在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上 运 送 散 装 物 料 建 筑 垃 圾 和 渣 土 的,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方 式 清 运, 禁 止 凌 空 抛 撒 ;5)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6) 闲 置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施 工 工 地, 应 当 对 其 裸 露 泥 地 进 行 临 时 绿 化 或 者 采 用 铺 装 等 防 尘 措 施 ;7)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后, 应 当 平 整 施 工 工 地, 并 清 除 积 土 堆 物, 不 得 使 用 空 气 压 缩 机 清 理 车 辆 设 备 和 物 料 的 尘 埃 ( 第 二 十 四 条 ) (34) 在 主 城 新 市 区 和 新 城 范 围 内 从 事 道 路 施 工 与 地 下 管 线 施 工 ( 市 政 抢 修 工 程 除 外 ), 除 应 当 符 合 第 二 十 四 条 2) 3) 4) 项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开 挖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完 成 土 方 回 填, 有 特 殊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完 成 土 方 回 填, 并 恢 复 原 状 ;2) 施 工 工 地 应 当 严 格 采 取 围 挡 措 施, 新 建 大 修 道 路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符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围 挡 措 施 ;3) 使 用 风 镐 等 机 械 挖 掘 地 面 或 者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时, 应 当 向 地 面 洒 水 ( 第 二 十 五 条 ) 15

16 行 政 规 章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1) 出 租 单 位 自 购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第 九 条 ) (2)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在 签 订 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合 同 中 明 确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与 安 装 单 位 签 订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安 全 协 议 书 ( 第 十 一 条 ) (3)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完 毕 后,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出 租 安 装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或 者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第 十 六 条 ) (4) 应 当 自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资 料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单 等,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登 记 标 志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第 十 七 条 ) (5) 应 当 对 在 用 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及 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吊 具 索 具 等 进 行 经 常 性 和 定 期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保 养, 并 做 好 记 录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租 期 结 束 后, 应 当 将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和 保 养 记 录 移 交 出 租 单 位 ( 第 十 九 条 ) (6)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起 重 信 号 工 起 重 司 机 司 索 工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第 二 十 五 条 )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7) 履 行 下 列 责 任 :1)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2) 和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确 需 更 换 的, 不 得 降 低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履 行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3)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业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和 标 准 施 工 方 案 以 及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4)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指 定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5) 落 实 和 执 行 文 明 施 工 的 目 标 制 度 以 及 工 程 各 阶 段 文 明 施 工 的 计 划 和 措 施, 按 照 规 定 投 入 使 用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费,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6) 依 法 为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鼓 励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第 十 一 条 ) 4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1)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提 供 的 勘 察 文 件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勘 察 单 位 在 勘 察 作 业 时,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和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安 全 ( 第 十 二 条 ) (2)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防 止 因 设 计 不 合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并 对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 第 十 三 条 ) 行 政 规 章 16

17 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履 行 下 列 责 任 :1)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提 供 的 勘 察 报 告 和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 2)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和 文 明 施 工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和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3) 工 程 设 计 应 当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建 设 工 程 本 体 以 及 毗 邻 的 建 ( 构 ) 筑 物 各 类 管 线 重 要 设 施 等 的 监 测 要 求 和 监 测 控 制 限 值 等, 并 对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4) 在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中 标 明 现 场 服 务 的 节 点 事 项 和 内 容, 就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向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及 时 处 理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与 设 计 相 关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5)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抢 险 的 需 要, 配 合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提 出 处 理 措 施 ( 第 九 条 ) 5 检 测 单 位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对 检 测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应 当 出 具 安 全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 ( 第 十 九 条 ) 17

18 三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管 理, 并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的 人 员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发 包, 不 得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或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 不 得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不 得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指 定 的 分 包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现 承 包 单 位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二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组 织 发 包 时 应 当 提 出 合 理 的 造 价 和 工 期 要 求, 不 得 迫 使 承 包 单 位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不 得 与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不 得 拖 欠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费 用 和 工 程 款,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确 需 压 缩 工 期 的,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予 以 论 证, 并 采 取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相 应 措 施,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三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组 织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应 当 将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和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单 独 列 支,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不 参 与 竞 标 四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供 与 建 筑 工 程 有 关 的 真 实 准 确 齐 全 的 原 始 资 料,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制 度, 及 时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有 关 机 构 审 查,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的, 应 送 原 审 图 机 构 审 查 五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项 目 开 工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依 法 应 当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应 当 委 托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六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指 定 承 包 单 位 购 入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或 者 指 定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七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八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建 设 项 目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和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及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18

19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理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信 用 档 案,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处 理 结 果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予 以 曝 光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岗 履 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2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3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4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5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6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7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8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9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10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六 项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总 监 ) 是 指 经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工 程 监 理 单 19

20 位 主 持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的 全 面 监 理 工 作 并 对 其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的 人 员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项 目 总 监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实 行 项 目 总 监 负 责 制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按 规 定 取 得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受 聘 于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二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在 岗 履 职 应 当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已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应 当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审 的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三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监 理 人 员 进 驻 项 目 现 场,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组 织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按 照 规 定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审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不 得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合 格 签 字 四 项 目 总 监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施 工 或 者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规 定 及 时 签 发 工 程 暂 停 令 五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项 目 总 监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六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并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得 将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签 认 项 目 总 监 责 任 的 落 实 不 免 除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理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和 履 行 的 相 应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总 监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理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监 理 企 业 和 项 目 总 监 的 信 用 档 案,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处 理 结 果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下 简 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经 勘 察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勘 察 单 位 负 责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并 对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安 全 承 担 总 体 责 任 的 人 员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具 备 勘 察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甲 乙 级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由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担 任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开 始 前, 勘 察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认 承 担 项 目 的 勘 察 人 员 符 合 相 应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观 测 员 记 录 员 机 长 等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符 合 专 业 培 训 要 求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勘 察 项 目 二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勘 察 合 同 ( 包 括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书 ), 组 织 编 写 勘 察 纲 要, 就 相 关 要 求 向 勘 察 人 员 交 底, 组 织 开 展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三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负 责 勘 察 现 场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勘 察 作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并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20

21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场 地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各 类 人 员, 场 地 内 和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的 安 全 四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原 始 取 样 记 录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组 织 人 员 及 时 整 理 核 对 原 始 记 录, 核 验 有 关 现 场 和 试 验 人 员 在 记 录 上 的 签 字, 对 原 始 记 录 测 试 报 告 土 工 试 验 成 果 等 各 项 作 业 资 料 验 收 签 字 五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成 果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保 证 勘 察 文 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深 度 要 求, 在 勘 察 文 件 上 签 字 盖 章 六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后 期 服 务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勘 察 人 员 及 时 解 决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中 与 勘 察 工 作 有 关 的 问 题 ; 组 织 参 与 施 工 验 槽 ; 组 织 勘 察 人 员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相 关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还 应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并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 组 织 勘 察 人 员 参 与 相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勘 察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与 勘 察 工 作 有 关 的 技 术 处 理 措 施 七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勘 察 人 员 将 全 部 资 料 分 类 编 目, 装 订 成 册, 归 档 保 存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以 上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并 不 免 除 勘 察 单 位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法 定 责 任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检 查, 发 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或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项 目 的 全 面 勘 察 质 量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下 简 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经 设 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对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承 担 总 体 责 任 的 人 员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主 导 专 业 未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的 除 外 ), 并 具 备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能 力 的 人 员 担 任 承 担 民 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由 注 册 建 筑 师 担 任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开 始 前, 设 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认 承 担 项 目 的 设 计 人 员 符 合 相 应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二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城 乡 规 划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设 计 合 同 ( 包 括 设 计 任 务 书 ) 和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就 相 关 要 求 向 设 计 人 员 交 底, 组 织 开 展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协 调 各 专 业 之 间 及 与 外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技 术 接 口 工 作 三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建 筑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标 明 采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规 格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建 筑 工 程 的 功 能 需 求 四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并 对 防 范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应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五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核 验 各 专 业 设 计 校 核 审 核 审 定 等 技 术 人 员 在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上 的 签 字, 核 验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在 设 计 文 件 上 的 签 章, 并 对 各 专 业 设 计 文 件 验 收 签 字 21

22 六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就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向 施 工 及 监 理 单 位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设 计 问 题 不 得 在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不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变 更 文 件 上 签 字 应 当 根 据 设 计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责 任 权 利 费 用 和 时 限, 组 织 开 展 后 期 服 务 工 作 七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相 关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与 相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与 设 计 工 作 相 关 的 技 术 处 理 措 施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将 设 计 资 料 归 档 保 存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以 上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并 不 免 除 设 计 单 位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法 定 责 任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检 查, 发 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或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项 目 的 全 面 设 计 质 量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 处 理 ) 规 定 见 附 件 ) 22

23 四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1.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或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或 监 理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 (2)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或 监 理 企 业 缴 纳 养 老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 (3) 执 有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相 关 证 书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的, 应 与 现 执 业 单 位 一 致 ( 职 称 证 书 单 位 和 现 执 业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以 人 员 最 近 三 个 月 养 老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交 纳 单 位 为 准 ) 省 外 企 业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江 苏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省 资 格 核 验 2.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持 有 有 效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证 书 )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证 书 ) 的 人 员 担 任, 并 在 其 注 册 证 书 载 明 的 专 业 和 级 别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活 动 3. 技 术 负 责 人 由 具 备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担 任,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图 纸 会 审 技 术 核 定 技 术 交 底 技 术 复 核 等 工 作 建 筑 面 积 5 万 平 方 米 或 工 程 合 同 价 1 亿 元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具 有 5 年 以 上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建 筑 面 积 5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或 者 工 程 合 同 价 1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具 有 8 年 以 上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4.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以 及 标 准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机 械 员 劳 务 员 从 业 资 格 岗 位 职 责 按 照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 ) 执 行 5. 项 目 开 工 前,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时, 应 将 合 同 约 定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记 入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和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相 应 信 息 推 送 至 相 关 业 务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并 发 布 6.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承 诺 ( 合 同 约 定 )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组 建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并 确 保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企 业 要 建 立 日 常 自 查 自 纠 制 度, 及 时 纠 正 项 目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等 不 良 行 为 7.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以 及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和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要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不 达 标 擅 自 更 换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按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8.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撤 换,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但 变 更 后 的 人 员 条 件 不 得 低 于 变 更 前 人 员 要 求 (1)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能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2) 注 册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或 被 依 法 注 销 撤 销 的 ; (3)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考 核 证 书 失 效 的 ; (4) 因 患 病 发 生 意 外 等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管 理 的 ; 23

24 (5) 被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履 责 不 力 等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 (6) 死 亡 或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以 上 情 况 需 变 更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填 写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申 请 表, 提 交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原 备 案 机 构 登 记 变 更, 相 关 变 更 信 息 应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和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完 成 并 推 送 至 相 关 业 务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并 发 布 属 于 (1) ( 2) ( 3) 所 列 情 况 变 更 的, 原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自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起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止, 不 得 承 接 其 他 国 有 资 金 项 目, 备 案 之 日 到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不 足 6 个 月 的, 则 限 制 期 限 为 6 个 月 9.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中 任 职, 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接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且 总 工 程 量 在 项 目 负 责 人 级 别 承 接 范 围 内 的 除 外 也 不 得 兼 任 本 项 目 的 其 它 岗 位 10.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管 理 要 求 按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省 监 理 人 员 从 业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建 建 管 号 ) 执 行 24

25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工 程 规 模 M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N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土 木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N< N< N 备 注 : 工 程 造 价 在 万 元 以 上 时,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各 增 加 不 少 于 1 人 注 :1. 本 标 准 为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对 于 大 型 复 杂 工 程, 工 期 较 紧 多 班 组 施 工 作 业 的 工 程, 在 此 标 准 上 可 按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配 备 人 员 2. 表 中 施 工 总 承 包 类 工 程 所 列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仅 指 承 担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施 工 项 目 部 人 员, 不 包 括 承 担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3.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还 应 按 专 业 合 理 配 备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工 程 类 别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各 施 工 阶 段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人 ) 工 程 规 模 地 基 与 基 础 阶 段 主 体 阶 段 装 饰 阶 段 M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专 业 监 理 专 业 监 理 专 业 监 理 N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总 监 监 理 员 合 计 总 监 监 理 员 合 计 总 监 监 理 员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N 1000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监 理 员 1 人, 合 计 3 人 1000<N 5000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2 人, 监 理 员 2 人, 合 计 5 人 5000<N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2 人, 监 理 员 4 人, 合 计 7 人 N>10000 以 万 元 为 基 数, 工 程 造 价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 以 内,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增 加 1 人, 监 量 员 增 加 1 人 合 计 注 :1. 此 标 准 为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2. 标 准 中 总 监 是 指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包 括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江 苏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 其 他 岗 位 需 符 合 国 家 和 江 苏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3. 考 虑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和 工 期 安 排, 可 以 对 配 备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以 双 方 约 定 或 投 标 承 诺 为 准, 但 应 满 足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最 低 配 备 标 准 要 求 25

26 五 主 要 程 序 性 工 作 事 项 序 号 工 作 事 项 主 要 依 据 时 间 要 求 承 办 部 门 实 施 单 位 1 安 全 开 工 条 件 审 查 2 硬 件 设 施 达 标 考 核 关 于 加 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关 于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围 挡 洗 车 台 标 识 牌 设 置 及 管 理 的 通 知 开 工 前 监 督 科 室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开 工 前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3 项 目 备 案 登 记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意 见 开 工 前 服 务 受 理 科 施 工 单 位 4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关 于 实 施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后 南 京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总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5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建 筑 法 开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6 民 工 学 校 备 案 (300 万 以 上 工 程 必 须 建 立 ) 7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计 划 备 案 8 材 料 合 同 备 案 9 基 桩 检 测 合 同 备 案 10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登 记 工 程 挖 掘 作 业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保 护 措 施 登 记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及 专 家 论 证 结 果 备 案 于 深 入 推 进 建 筑 工 地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关 于 巩 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行 业 文 明 城 市 创 建 成 果 实 施 长 效 管 理 的 通 知 关 于 实 施 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和 材 料 合 同 备 案 的 通 知 关 于 实 施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基 桩 检 测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及 基 桩 检 测 合 同 备 案 的 通 知 南 京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办 法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建 设 工 程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 加 强 全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通 知 开 工 前 网 上 备 案 施 工 单 位 开 工 前 网 上 备 案 施 工 单 位 材 料 进 场 前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基 桩 检 测 前 监 督 科 室 建 设 单 位 起 重 设 备 使 用 前 南 京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施 工 单 位 挖 掘 作 业 前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审 批 合 格 后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13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完 工 后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14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考 核 南 京 市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市 级 文 明 申 报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达 标 工 地 进 度 60% 服 务 受 理 科 施 工 单 位 -26- 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制

27 工 作 事 项 主 要 依 据 时 间 要 求 承 办 部 门 实 施 单 位 15 省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考 核 江 苏 省 建 筑 工 地 扬 尘 集 中 整 治 双 百 日 行 动 方 案 以 及 江 苏 省 建 筑 施 工 标 准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标 准 通 过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考 核 每 半 年 一 次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科 施 工 单 位 16 安 全 信 息 周 报 17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费 用 测 定 18 中 止 终 止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19 竣 工 验 收 关 于 加 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关 于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测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规 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规 定 每 周 一 上 午 十 点 前 监 督 科 室 施 工 单 位 完 工 后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科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完 工 监 督 科 室 建 设 单 位 完 工 后 服 务 受 理 科 建 设 单 位 注 :1 南 京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为 江 东 中 路 265 号 ; 2 地 址 : 江 东 北 路 93 号 金 陵 世 纪 花 园 4 楼 ; 虎 踞 南 路 11 号 ; 3 网 址 : 4 各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 南 京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服 务 受 理 科 : 市 场 一 科 : 市 场 二 科 : 监 督 执 法 科 : 总 工 办 :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科 : 监 督 一 科 : 监 督 二 科 : 监 督 三 科 : 监 督 四 科 : 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制

28 六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管 理 根 据 住 建 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建 质 [2009]87 号 ) 和 关 于 执 行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 宁 市 安 监 字 [2013]11 号 ), 现 将 相 关 要 求 告 知 如 下 : 1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专 项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2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其 中,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深 基 坑 工 程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专 业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 其 专 项 方 案 可 由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3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工 程 概 况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概 况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施 工 要 求 和 技 术 保 证 条 件 (2) 编 制 依 据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标 准 规 范 及 图 纸 ( 国 标 图 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3) 施 工 计 划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材 料 与 设 备 计 划 (4)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 技 术 参 数 工 艺 流 程 施 工 方 法 检 查 验 收 等 (5)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保 障 技 术 措 施 应 急 预 案 监 测 监 控 等 (6) 劳 动 力 计 划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等 (7) 计 算 书 及 相 关 图 纸 4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安 全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不 需 专 家 论 证 的 专 项 方 案,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由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5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下 列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 (1) 专 家 组 成 员 ; (2)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3)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相 关 人 员 ; (4) 施 工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5)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6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当 由 5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的 专 家 组 成 本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28- 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制

29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当 从 南 京 市 住 建 委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7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专 项 方 案, 并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8 专 项 方 案 经 论 证 后 需 做 重 大 修 改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并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9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调 整 专 项 方 案 如 因 设 计 结 构 外 部 环 境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确 需 修 改 的, 修 改 后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重 新 审 核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专 项 方 案,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施 工 单 位 应 将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在 施 工 现 场 醒 目 位 置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应 包 括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名 称 部 位 施 工 期 限 施 工 负 责 人 安 全 监 控 责 任 人 和 举 报 电 话 等 10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实 施 前, 建 设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工 程 安 全 开 工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符 合 开 工 条 件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将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报 监 督 科 室 11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将 施 工 安 全 信 息 周 报 表 上 报 我 站 12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前, 编 制 人 员 或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13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对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和 按 规 定 进 行 监 测 发 现 不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施 工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立 即 整 改 ; 发 现 有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的,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定 期 巡 查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14 对 于 按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15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实 施 完 成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完 工 报 告 报 监 督 科 室 16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将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列 入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应 当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周 边 环 境 和 施 工 工 艺 等, 制 定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流 程 方 法 和 措 施 17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理 ; 对 不 按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的, 应 当 责 令 整 改,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整 改 ; 施 工 单 位 仍 不 停 工 整 改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29- 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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