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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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0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3 年 2 月 13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2 2404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J.P.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3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05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羅 致 光 議 員,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李 鳳 英 議 員,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J.P. 麥 國 風 議 員 勞 永 樂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J.P. 劉 炳 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4 2406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缺 席 議 員 :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先 生,J.P. 列 席 秘 書 :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5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07 議 員 議 案 專 責 委 員 會 第 一 份 報 告 恢 復 經 於 2003 年 2 月 12 日 動 議 的 議 案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繼 續 辯 論 專 責 委 員 會 第 一 份 報 告 的 議 案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本 港 現 時 有 近 半 的 市 民 居 住 於 政 府 的 公 營 房 屋, 而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及 房 屋 署 ( 房 署 ") 這 樣 龐 大 的 機 構, 集 公 營 房 屋 的 決 策 " 執 行 " 及 監 管 " 於 一 身 自 房 委 會 於 1973 年 成 立 至 今, 興 建 近 80 萬 個 單 位, 每 年 動 用 數 百 億 元 公 帑, 理 應 將 建 屋 質 素 作 為 首 要 的 任 務, 但 非 常 遺 憾, 根 據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所 得,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一 段 長 時 間 內, 從 未 將 質 素 " 視 為 最 重 要 的 目 標, 左 眼 只 睇 住 成 本 ", 右 眼 就 睇 住 時 間 ", 結 果 監 管 漏 洞 就 從 政 策 決 策 機 制 中 逐 步 衍 生 形 成, 以 至 整 個 建 屋 流 程 中 各 個 環 節 都 變 得 千 瘡 百 孔 最 後, 監 管 漏 洞 令 不 法 之 徒 有 機 可 乘, 可 謂 咎 由 自 取 今 次 發 生 的 建 屋 醜 聞, 除 涉 及 政 治 失 誤 個 人 的 行 政 過 失 及 不 法 行 為 外, 亦 暴 露 了 整 個 公 營 建 屋 架 構 的 制 度 問 題 房 委 會 作 為 全 港 最 大 的 發 展 商, 每 年 建 屋 數 以 萬 計, 理 應 接 受 獨 立 第 三 者 的 監 督, 納 入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管 之 內, 以 確 保 建 屋 的 質 素 1999 年 當 房 屋 醜 聞 開 始 出 現 時, 我 已 質 疑 房 委 會 自 我 規 管 的 合 理 性, 但 當 時 的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本 會 會 議 廳 回 覆 我 的 口 頭 質 詢 時 表 示, 有 關 安 排 一 直 行 之 有 效, 政 府 並 不 打 算 在 那 時 作 出 修 訂 " 現 在 看 來, 我 當 初 的 質 疑 是 正 確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研 究 多 宗 醜 聞 後, 更 證 明 房 委 會 的 架 構 根 本 無 法 有 效 執 行 自 我 規 管 的 責 任 儘 管 房 署 內 設 有 獨 立 稽 核 股, 但 在 面 對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時, 在 成 本 " 及 時 間 " 掛 帥 之 下, 監 管 責 任 最 終 要 靠 邊 站 " 了 建 造 與 監 管 之 間 的 角 色 衝 突, 令 建 屋 問 題 無 可 避 免 地 爆 發, 最 終 輸 盡 " 市 民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信 心 因 此, 我 希 望 當 局 盡 快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將 公 營 房 屋 納 入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內, 以 堵 塞 這 個 長 久 以 來 的 制 度 漏 洞 當 然, 除 了 制 度 上 的 問 題 外, 個 人 的 傲 氣 失 誤 失 職, 甚 至 不 法 行 為, 亦 是 導 致 醜 聞 的 元 兇 為 免 重 蹈 覆 徹, 有 問 題 的 制 度 架 構 必 須 徹 底 改 革, 須 負 責 的 官 員 則 必 須 予 以 適 當 的 處 分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在 原 議 案 之 上, 加 入 譴 責 " 及 要 求 處 分 " 前 房 屋 局 局 長 黃 星 華 及 房 屋 署 署 長 苗 學 禮 的 字 眼 根 據 調 查 報 告, 兩 人 無 疑 有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但 他 們 應 承 擔 的 是 政 治 責 任 落 台 " 無 疑 是 對 有 需 要 承 擔 政

6 2408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治 責 任 者 處 以 極 刑 但 是, 現 時 兩 人 均 已 不 在 其 位, 不 再 掌 管 與 房 屋 有 關 的 事 務 或 政 策, 前 局 長 更 已 離 開 政 府, 所 以 實 質 的 懲 罰 可 能 難 以 實 施, 但 譴 責 他 們 的 失 職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步 驟 ; 當 然, 這 不 是 我 們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責 任 同 時, 報 告 已 清 楚 證 明 多 名 房 署 官 員, 在 事 件 中 須 要 負 上 行 政 責 任, 部 分 更 屬 失 職 甚 至 疏 忽 職 守, 我 質 疑 他 們 繼 續 處 理 及 執 行 房 屋 事 務 的 能 力, 亦 認 同 應 向 他 們 予 以 適 當 的 處 分 我 知 道 當 局 已 因 應 謝 肅 方 的 調 查 報 告, 針 對 13 名 房 署 人 員 進 行 調 查, 目 前 已 有 5 人 被 處 分, 兩 人 正 等 候 處 理 的 結 果 不 過, 我 相 信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比 過 往 的 相 類 似 報 告 更 全 面 及 深 入, 亦 補 充 了 另 外 兩 件 事 件 的 調 查 結 果, 所 以 當 局 有 責 任 就 報 告 所 指 摘 的 人 員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和 處 理 儘 管 部 分 人 員 不 涉 及 嚴 重 失 職, 不 致 於 要 接 受 紀 律 處 分 或 革 職, 部 分 甚 至 已 調 離 房 屋 架 構, 但 當 局 在 考 慮 他 們 的 陞 遷 時, 務 須 緊 記 立 法 機 關, 作 為 一 個 監 察 機 構, 已 正 式 向 這 些 身 處 行 政 機 關 的 人 員 發 出 負 面 評 論 如 果 行 政 機 關 視 而 不 見, 就 等 同 藐 視 立 法 會! 主 席 女 士, 常 言 道 : 物 必 先 腐, 而 後 蟲 生 " 回 顧 以 往, 類 似 是 次 補 樁 拆 樓 的 醜 聞, 在 八 十 年 代 亦 曾 出 現 過 雖 然 事 後 房 委 會 及 房 署 均 作 出 了 一 些 改 革, 但 事 隔 十 多 年, 醜 聞 再 次 出 現, 而 且 一 宗 比 一 宗 嚴 重 今 天, 回 顧 歷 史 時, 我 實 在 質 疑 現 時 由 房 委 會 一 手 包 攬 政 策 財 務 規 劃 發 展 建 造, 以 至 監 督 管 理 這 種 臃 腫 架 構 的 存 在 價 值!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已 就 有 關 建 築 問 題 完 成 了 徹 底 的 調 查, 並 找 出 了 公 營 房 屋 政 策 的 一 些 重 要 弊 端, 我 感 到 很 高 興 我 希 望 各 有 關 人 士, 無 論 政 府 官 員 或 是 建 築 業 代 表 也 好, 均 能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經 一 事 長 一 智 人 們 也 許 難 以 理 解, 為 何 房 屋 署 ( 房 署 ") 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等 歷 史 這 般 悠 久 的 機 構, 也 會 犯 上 如 此 嚴 重 的 錯 誤 然 而, 若 我 們 深 究 問 題 的 根 源, 便 不 難 發 覺, 我 們 一 直 沒 有 給 予 企 業 管 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應 有 的 重 視 儘 管 我 不 是 企 業 管 治 的 專 家, 但 我 卻 強 烈 感 到 本 港 公 營 機 構 並 不 重 視 企 業 管 治 今 天, 我 希 望 與 各 位 議 員 分 享 我 對 這 問 題 的 看 法

7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09 管 治 "(governance) 一 詞 源 自 意 為 督 導 "(steering) 的 希 臘 文 談 到 督 導, 便 自 然 要 訂 立 目 標, 要 領 導 階 層 確 立 清 晰 的 方 向 和 提 供 達 標 的 指 引, 要 各 有 關 工 作 團 隊 悉 力 以 赴, 要 制 訂 可 靠 的 措 施 來 監 察 進 度, 更 要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透 過 種 種 方 法 來 消 除 或 減 少 障 礙, 以 確 保 能 達 致 預 定 的 目 標 因 此, 就 我 們 今 天 的 討 論 而 言, 管 治 可 從 問 責 管 理 成 效 及 承 擔 等 方 面 來 理 解 以 房 委 會 為 例, 它 擔 當 雙 重 角 色, 既 是 發 展 商, 也 是 其 建 築 工 程 的 規 管 者 這 令 我 想 起 英 特 爾 主 席 葛 洛 夫 的 一 句 話 : 所 有 人, 特 別 是 行 政 總 裁, 均 需 要 有 上 司 " 我 不 是 主 張 要 替 房 委 會 找 一 個 上 司, 但 從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第 一 份 報 告 ( 報 告 書 ") 來 看, 房 委 會 似 乎 未 能 好 好 地 處 理 這 兩 個 本 質 上 互 相 衝 突 的 角 色 基 於 督 導 的 精 神, 我 們 需 要 可 靠 的 措 施 來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故 我 們 應 在 有 需 要 時 引 進 有 效 的 制 衡 機 制, 要 有 關 人 員 為 自 己 的 工 作 負 責,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房 屋 局 房 署 和 房 委 會 的 職 權 劃 分 也 很 混 亂, 報 告 書 指 出 房 屋 局 與 房 署 之 間 的 從 屬 關 係 不 清 晰 " 及 儘 管 房 署 向 房 委 會 負 責, 但 實 際 上 房 委 會 委 員 不 可 能... 審 核 及 監 督 房 署 的 工 作 ", 令 我 感 到 很 震 驚 這 無 疑 是 說 有 兩 個 不 同 的 領 導 層, 而 它 們 均 不 能 督 導 或 監 察 對 方 的 工 作 由 於 督 導 需 要 清 晰 的 方 向 及 指 引, 一 些 像 我 們 所 見 互 相 扣 鎖 而 關 係 不 清 的 結 構 只 會 形 成 漏 洞 和 給 予 怠 惰 人 員 卸 責 的 藉 口 我 希 望 現 時 房 屋 局 和 房 署 的 改 組 能 精 簡 房 屋 決 策 的 架 構, 加 強 管 理 和 透 明 度 在 談 及 精 簡 運 作 及 工 序 的 同 時, 我 亦 希 望 強 調 風 險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報 告 書 指 出, 當 房 署 在 1996 年 精 簡 架 構 時, 曾 在 房 委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引 進 無 須 討 論 文 件 " 的 批 核 程 序, 因 而 增 加 了 風 險, 導 致 障 礙 重 重 和 偏 離 既 定 方 向 我 建 議 設 立 有 效 的 機 制, 隨 時 評 估 減 少 及 管 理 風 險 可 是, 制 度 和 架 構 並 非 一 切 ; 我 們 都 知 道, 無 論 制 度 如 何 精 密 也 不 能 防 範 每 一 個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須 賴 文 化 加 以 補 充, 因 為 文 化 決 定 了 人 在 沒 有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的 行 為 報 告 書 的 結 論 是, 房 署 未 能 有 效 地 管 理 員 工 及 調 遣 人 力 資 源, 並 作 出 了 缺 乏 監 督 " 和 委 派 職 務 時, 並 無 適 當 顧 及 有 關 人 員 的 專 長 和 經 驗 " 等 的 評 語 有 效 的 督 導 " 需 要 全 情 投 入 的 工 作 團 隊 若 這 些 行 為 在 他 們 的 文 化 中 被 視 為 可 接 受, 那 麼 個 別 員 工 除 非 具 有 相 當 地 位, 否 則 便 很 難 獨 創 新 風 我 這 樣 說, 是 因 為 我 深 信 公 營 部 門 許 多 員 工 其 實 都 希 望 做 到 最 好, 但 卻 有 心 無 力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在 公 營 部 門 培 養 責 任 感, 以 形 成 一 種 管 治 文 化, 讓 個 別 員 工 能 追 求 卓 越 和 鼓 勵 他 們 勇 於 承 擔 要 達 致 這 些 目 標, 我 們 便 須 培 育 新 心 態, 甚 至 還 要 大 刀 闊 斧 地 因 時 而 變, 但 最 終 必 見 成 效

8 2410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談 及 新 心 態, 我 必 須 指 出, 我 對 房 署 處 理 近 日 問 題 大 閘 的 方 法 很 感 滿 意, 儘 管 其 初 時 的 反 應 仍 有 待 改 善 首 先, 房 署 反 應 迅 速, 檢 驗 了 全 港 公 共 屋 的 大 閘, 從 而 令 公 眾 免 受 更 多 意 外 的 傷 害 再 者, 房 署 更 主 動 承 擔 已 外 判 的 服 務 房 署 管 業 公 司 及 大 閘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合 約 關 係 異 常 複 雜, 故 此 我 認 為 房 署 其 實 已 在 良 好 管 治 方 面 走 出 了 一 大 步 可 是, 房 署 當 然 仍 要 受 批 評, 因 為 若 它 能 一 開 始 便 做 得 更 好, 現 時 便 無 須 採 取 這 些 預 防 措 施 了 我 很 希 望 問 責 制 實 施 後, 能 看 到 更 多 和 更 佳 的 這 類 例 子 我 尤 其 希 望 談 一 談 外 判 的 影 響 許 多 時 候, 當 局 須 與 一 些 公 司 合 作, 但 對 於 這 些 公 司 的 結 構 和 制 度, 卻 沒 有 多 大 的 控 制 能 力 如 何 督 導 這 種 鬆 散 的 關 係 網 絡 和 確 保 能 達 到 協 議 的 服 務 標 準, 其 實 既 是 一 門 藝 術, 也 是 一 門 科 學 正 因 如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正 視 如 何 管 理 外 判 服 務, 以 確 保 能 維 持 公 共 服 務 的 質 素 現 已 是 二 十 一 世 紀, 外 判 是 大 勢 所 趨,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克 服 這 障 礙 報 告 書 提 及 管 理 承 辦 商 和 分 判 商, 或 許 正 是 問 題 所 在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仍 會 追 問 : 相 較 於 區 內 其 他 國 家, 我 們 的 企 業 管 治 如 何?" 根 據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去 年 6 月 進 行 的 調 查, 在 亞 洲 200 間 大 型 會 計 師 公 司 中, 香 港 在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方 面, 排 名 僅 次 於 新 加 坡, 超 越 日 本 中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這 調 查 顯 示, 我 們 的 私 營 機 構 已 做 得 很 好 我 認 為 現 時 需 要 的, 是 政 府 連 同 公 營 機 構 必 須 作 出 相 同 或 甚 至 更 大 的 努 力, 以 達 致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在 總 結 發 言 前, 我 希 望 引 述 哈 佛 商 學 院 就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 進 行 的 一 項 學 術 研 究 根 據 上 月 經 濟 學 人 的 報 道, 哈 佛 商 學 院 在 1990 年 研 究 了 間 公 司, 發 現 那 些 對 股 東 意 見 作 出 積 極 反 應 的 公 司, 較 諸 那 些 守 舊 和 奉 行 獨 裁 管 理 的 公 司, 每 年 在 回 報 率 方 面 高 出 了 8.5% 我 希 望 指 出 的 是, 我 們 是 有 理 由 奉 行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的 對 私 營 機 構 來 說, 它 們 的 動 力 是 吸 引 投 資 者 和 增 加 利 潤 對 政 府 來 說, 涉 及 的 更 可 以 是 人 的 生 命, 短 樁 事 件 便 是 一 例 推 而 廣 之, 社 會 的 前 途 也 會 受 到 影 響 新 企 業 管 治 的 進 程 已 經 開 始 了, 而 我 們 都 仰 賴 政 府 制 訂 新 的 決 策 和 執 行 方 式, 提 供 良 好 的 環 境 和 基 礎 設 施 予 人 民 和 各 行 各 業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謝 謝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有 關 公 營 房 屋 的 建 築 問 題, 本 會 成 立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已 進 行 了 足 足 兩 年 的 調 查, 專 責 委 員 會 成 員 花 大 量 時 間 來 舉 行 聆 訊 內 部 會

9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11 議 和 閱 讀 文 件 本 人 作 為 成 員 之 一, 深 深 明 白 專 責 委 員 會 是 經 過 深 入 的 研 究, 曾 傳 召 85 位 證 人, 以 認 真 嚴 謹 的 態 度 完 成 調 查, 並 提 出 了 第 一 份 報 告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發 現, 政 府 訂 立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未 能 充 分 履 行 監 管 公 營 房 屋 的 施 工, 再 加 上 房 屋 署 ( 房 署 ") 對 人 力 資 源 及 項 目 管 理 不 足 等, 都 是 造 成 連 串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的 主 要 原 因 據 本 人 與 建 造 業 的 接 觸, 特 別 是 工 程 界 的 人 士, 他 們 絕 大 部 分 都 支 持 調 查 報 告 的 結 論 對 於 專 責 委 員 會 能 夠 準 確 點 出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的 癥 結 所 在, 並 且 指 出 公 營 房 屋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體 制 的 流 弊, 而 非 只 是 譴 責 房 署 前 線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內 有 關 人 士 都 表 示 認 同 更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報 告 除 找 出 有 關 問 題 的 根 源 外, 亦 同 時 提 出 13 項 建 議, 以 改 善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程 序 及 質 素, 同 時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事 實 上, 當 時, 甚 至 是 一 些 現 存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政 策 及 程 序, 都 一 直 引 起 業 內 人 士 的 關 注 從 工 程 師 的 角 度 而 言, 每 項 工 程 中, 時 間 成 本 質 量 及 安 全 都 是 同 樣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可 是, 在 有 關 事 件 發 生 期 間, 事 實 卻 並 非 如 此 在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以 前, 房 委 會 每 年 的 建 屋 量 從 未 超 過 個 單 位 由 於 政 府 向 房 委 會 供 應 土 地 的 情 況 並 不 平 均, 加 上 房 委 會 早 期 的 建 屋 計 劃 有 所 延 誤, 以 致 在 年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最 後 兩 年 ( 即 年 度 及 年 度 ) 出 現 了 建 屋 高 峰 期 在 1997 年 6 月 的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中, 預 測 建 屋 量 更 達 個 單 位 的 高 峰 雖 然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提 出 的 只 是 預 測 建 屋 量, 但 專 責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預 測 數 字 實 際 上 就 是 建 屋 量 的 目 標 在 這 種 同 一 時 間 大 量 建 屋 (bunching of production) 的 情 況 下, 有 關 當 局 只 重 成 本 及 時 間, 而 忽 略 了 質 量 及 安 全 一 般 來 說, 房 署 工 程 的 競 投 是 相 當 激 烈 的 很 多 承 建 商 都 希 望 藉 低 價 取 得 工 程 取 得 工 程 後, 承 建 商 往 往 會 將 部 分 工 程 外 判 予 具 備 相 關 經 驗 的 公 司 本 來, 將 部 分 工 程 分 判 是 正 常 的 做 法, 但 這 種 做 法 後 來 則 逐 漸 變 質, 成 為 多 層 分 判 只 求 圖 利 的 做 法, 而 最 低 層 的 分 判 商 在 極 之 薄 利 的 情 況 下, 往 往 將 貨 就 價, 甚 至 鋌 而 走 險, 以 偷 工 減 料 的 方 法 獲 取 較 高 的 利 潤 除 此 之 外, 為 完 成 大 量 建 屋 的 指 標, 房 署 將 批 出 的 建 築 合 約 期 縮 短 由 於 逾 期 完 工 的 罰 則 太 重, 令 一 些 承 建 商 為 趕 工 而 不 依 照 有 關 的 工 程 規 格 正 如 報 告 所 建 議, 要 針 對 有 關 問 題,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加 強 監 管 分 判 及 提 高 分 判 工

10 2412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作 的 質 素 此 外, 在 工 程 合 約 標 書 評 審 制 度 方 面, 亦 應 加 重 對 競 標 公 司 的 過 往 表 現 及 技 術 建 議 方 面 的 考 慮, 而 減 少 落 標 價 所 佔 的 評 審 比 重 房 署 的 管 理 文 化, 其 中 包 括 ( 一 ) 推 廣 開 會 文 化, 太 多 冗 長 的 會 議, 太 多 工 作 小 組 ;( 二 ) 推 廣 紙 上 管 理 文 化, 太 多 指 引, 太 多 表 格, 工 作 程 序 太 過 繁 複, 也 是 另 一 問 題 所 在 為 了 滿 足 ISO 制 度 的 要 求, 控 制 人 員 往 往 須 花 大 量 的 時 間 填 寫 不 同 的 表 格, 而 不 能 到 地 盤 作 實 地 視 察 但 是, 在 內 部 溝 通 方 面 卻 相 當 薄 弱, 一 些 執 勤 人 員 對 一 些 工 程 手 冊 的 更 改 並 不 知 情 房 署 在 工 程 管 理 上 也 問 題 重 重 在 有 關 工 程 外 判 予 顧 問 公 司 之 後, 房 署 並 沒 有 像 工 務 部 門 那 樣, 作 出 適 當 的 監 管 在 顧 問 公 司 的 編 制 中, 更 主 要 是 由 建 築 師, 而 非 工 程 師 作 主 導, 令 一 些 涉 及 工 程 專 業 的 範 疇, 例 如 建 築 結 構 的 問 題, 並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監 察, 造 成 十 分 不 理 想 的 情 況 至 於 房 署 的 工 程, 除 一 些 偏 遠 的 地 盤 外, 其 他 都 沒 有 設 立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的 職 位 房 署 的 工 地 監 管 只 是 由 非 工 程 專 業 職 級 的 工 程 監 督 ( Clerk of Works) 負 責 實 際 上, 以 工 程 監 督 具 備 的 培 訓 和 經 驗, 他 們 不 應 該 在 工 地 中 負 責 地 基 或 結 構 的 監 督 工 作, 而 應 負 責 跟 進 一 些 非 工 程 的 建 築 範 疇 工 作, 有 關 地 基 的 監 督 工 作 應 由 駐 工 地 的 工 程 師 及 工 程 督 察 (Inspector of Works) 負 責 此 外, 由 於 工 作 量 的 問 題, 一 些 工 程 師 有 需 要 在 同 時 間 內 負 責 統 籌 及 監 督 多 個 地 盤, 房 署 的 總 工 程 師 當 時 就 須 負 責 百 多 個 地 盤, 高 級 工 程 師 則 須 負 責 二 十 多 個 地 盤 ; 負 責 的 職 員 若 須 經 常 到 每 一 個 地 盤 巡 查,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他 們 只 能 依 賴 一 些 非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所 呈 交 的 報 告 進 行 監 管, 令 監 管 工 作 的 效 用 大 打 折 扣 早 在 1996 年, 香 港 房 屋 署 結 構 工 程 師 協 會 已 經 發 現 房 署 的 管 理 及 地 盤 人 員 編 制 存 在 很 大 的 問 題, 並 在 同 年 4 月 26 日 主 動 向 房 署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建 議, 可 惜 這 些 建 議 並 沒 有 得 到 接 納 可 是, 在 出 現 種 種 問 題 後, 房 署 高 層 反 而 將 責 任 推 卸 到 前 線 的 員 工 身 上, 這 實 在 是 非 常 不 公 平 的 就 房 署 整 體 的 管 理 而 言, 也 是 實 行 通 才 領 導, 輕 視 專 業 管 理 的 由 於 高 層 人 員 很 少 具 備 工 程 專 業 的 背 景, 因 此, 工 程 師 本 應 在 工 程 可 以 發 揮 的 效 用 往 往 被 忽 視, 繼 而 影 響 工 程 的 質 素 在 報 告 的 13 項 建 議 中, 多 項 都 能 為 上 述 的 問 題 提 出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事 實 上, 有 關 當 局 在 早 前 已 開 始 手 推 行 一 些 相 關 的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加 強 與 承 建 商 及 顧 問 的 夥 伴 關 係, 並 已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

11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13 另 一 方 面, 本 人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小 心 規 劃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的 執 行 時 間 表, 並 以 穩 定 的 數 量 批 出, 以 避 免 建 築 業 的 工 作 量 一 時 過 多, 一 時 過 少, 令 行 業 不 能 健 康 發 展 此 外, 政 府 亦 應 考 慮 以 立 法 方 式, 減 少 業 內 日 益 嚴 重 的 拖 數 問 題, 工 程 公 司 往 往 在 完 成 合 約 指 定 的 工 程 後, 無 法 收 到 應 收 的 工 程 費 用 拖 數 問 題, 加 上 多 層 分 判 的 制 度, 令 欠 數 一 層 拖 一 層, 危 害 整 個 行 業 的 正 常 運 作 最 近, 本 人 與 行 政 長 官 會 面 時, 亦 有 親 自 向 他 提 出 有 關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建 議,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認 真 考 慮 最 後, 就 有 關 官 員 的 懲 處 問 題, 本 人 認 為 應 由 有 關 當 局 自 行 決 定 報 告 已 經 清 楚 詳 列 有 關 人 士 失 職 的 原 因 及 責 任 所 在, 有 關 當 局 應 小 心 研 究, 並 且 應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 專 責 委 員 會 ") 指 出 : 就 房 屋 數 量 和 樓 面 面 積 而 言, 房 委 會 是 全 港 最 大 的 發 展 商, 同 時 亦 負 責 監 管 本 身 的 建 築 工 程, 並 且 承 擔 類 似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職 責, 確 保 其 建 造 的 樓 宇 安 全, 而 且 質 素 良 好 房 委 會 雖 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管, 卻 擔 任 與 認 可 人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相 若 的 角 色 專 責 委 員 會 認 為, 房 委 會 兼 具 多 重 角 色, 未 必 符 合 公 眾 的 最 大 利 益 " 說 得 對! 更 準 確 的 來 說,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發 展 商 許 多 問 題 的 成 因, 根 本 就 是 房 委 會 過 大 的 規 模 和 結 構, 尤 其 是 其 所 負 責 的 龐 大 發 展 項 目 政 府 須 為 此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九 十 年 代 初 期, 殖 民 地 政 府 展 開 了 野 心 過 大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計 劃, 我 們 不 知 道 這 是 否 由 於 它 希 望 在 撤 退 前 留 下 良 好 的 聲 譽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1994 年 成 立 的 房 屋 科 (1997 年 易 名 為 房 屋 局 ) 顯 示 政 府 也 知 道 必 須 採 取 措 施 來 協 調 其 內 部 機 制, 以 確 保 這 龐 大 的 建 屋 計 劃 能 更 順 暢 地 進 行 因 此, 雖 然 我 贊 同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批 評, 認 為 房 屋 司 沒 有 正 視 因 建 屋 量 過 大 而 引 發 的 迫 切 問 題, 我 仍 要 公 平 地 指 出, 房 屋 司 也 不 是 能 獨 立 行 事 的 在 集 體 負 責 制 的 原 則 下, 房 屋 司 須 向 布 政 司 負 責, 而 在 主 要 房 屋 政 策 方 面, 更 要 向 行 政 局 負 責 我 們 要 提 出 的 問 題 是, 究 竟 總 督 會 同 行 政 局 曾 否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提 出 質 疑, 以 避 免 建 屋 高 峰 期 的 不 良 影 響 因 此, 儘 管 我 贊 同 房 屋 司 未 能 確 保 建 屋 量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必 須 負 上 責 任, 但 我 卻 認 為 當 時 政 府 應 為 採 納 有 關 的 建 屋 量 指 標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12 2414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另 一 個 必 須 回 答 的 問 題 是 : 誰 才 是 房 委 會 的 行 政 總 裁?" 從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第 一 份 報 告 ( 報 告 書 ") 看 來, 房 委 會 主 席 似 乎 是 房 委 會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負 責 落 實 政 府 的 房 屋 政 策 誠 然, 她 清 楚 地 擔 當 了 行 政 的 角 色 除 了 投 訴 委 員 會 外, 她 更 是 房 委 會 轄 下 所 有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根 據 報 告 書, 所 有 就 建 築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並 提 交 建 築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均 須 在 房 委 會 主 席 主 持 的 每 周 管 理 會 議 席 上 討 論 和 通 過 在 這 架 構 下, 建 築 委 員 會 的 監 察 職 能 似 乎 會 被 房 委 會 主 席 領 導 下 的 強 勢 行 政 架 構 所 威 脅 或 甚 至 削 弱 因 此, 似 乎 連 房 委 會 的 內 部 監 察 也 成 問 題, 因 為 房 委 會 是 由 行 政 架 構 的 領 導 人 控 制 的 行 政 總 裁 又 是 董 事 局 的 主 席, 那 麼 誰 又 會 有 權 質 疑 管 理 層 的 決 定? 專 責 委 員 會 發 現, 自 1995 年 起, 全 部 有 關 人 士 均 已 察 覺 到 土 地 供 應 不 均 所 導 致 的 建 屋 高 峰 期 問 題 事 實 上, 房 委 會 主 席 甚 至 在 1996 年 發 出 信 件, 記 錄 了 她 的 意 見, 指 出 發 展 計 劃 不 切 實 際 當 時 的 預 測 建 屋 量 是 到 了 1997 年 6 月, 這 數 字 已 上 升 至 超 過 可 是 這 些 指 標 卻 沒 有 被 修 訂 至 符 合 實 際 的 水 平, 反 之 更 被 視 為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有 關 方 面 只 顧 抄 捷 俓, 不 惜 犧 牲 質 素, 不 合 理 地 增 加 工 作 量, 把 專 業 技 術 和 能 力 拋 諸 腦 後 既 然 預 計 會 出 現 建 屋 高 峰 期 促 成 的 負 荷 問 題, 按 理 來 說, 要 增 加 人 手, 便 得 增 聘 能 加 快 建 築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專 業 員 工 可 是, 實 際 的 情 況 卻 令 人 百 思 不 得 其 解 我 可 以 想 到 的 唯 一 理 由 是, 負 責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當 時 情 況 的 人 根 本 缺 乏 所 需 的 專 業 判 斷 和 管 理 學 問 實 情 是, 當 時 的 高 層 改 組 竟 把 原 來 屬 專 業 職 位 的 新 發 展 工 程 處 助 理 署 長 升 格, 令 專 業 知 職 更 形 缺 乏 新 設 的 副 署 長 ( 房 屋 管 理 及 工 務 ) 無 須 監 督 發 展 項 目 的 進 度 在 新 架 構 下, 監 察 發 展 和 建 築 項 目 日 常 進 度 的 重 重 職 能 移 轉 往 發 展 及 建 築 處 的 發 展 總 監, 而 這 職 位 是 公 開 予 任 何 專 業 範 疇 的 人 員 的 這 即 是 說,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這 一 項 時 間 緊 迫 的 計 劃 的 負 責 人 大 可 不 必 具 備 所 需 的 專 業 資 格 這 就 是 當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減 少 的 問 題 並 不 止 於 這 一 層 次 業 務 總 監 轄 下 的 員 工 來 自 不 同 專 業 範 疇 簡 言 之, 房 委 會 的 行 政 總 裁 對 建 造 事 宜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認 識 她 的 助 手, 即 房 屋 署 署 長, 也 是 一 樣 擁 有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的 副 署 長 卻 不 負 責 這 一 工 作, 而 他 轄 下 的 行 政 人 員 雖 負 責 監 督 及 領 導 這 一 工 作, 卻 又 同 樣 缺 乏 所 需 資 格 我 認 為, 放 棄 要 求 發 展 及 建 築 事 宜 主 要 領 導 人 必 須 為 合 格 專 業 人 員, 由 高 層 至 下 層, 造 成 非 專 業 化 的 後 果, 構 成 破 壞 性 和 乘 數 效 應 的 影 響 專 責 委 員 會 批 評 房 委 會 員 工 管 理 不 善 和 人 力 資 源 調 配 欠 佳, 更 指 其 項 目 管 理 成 效 不 彰 這 大 部 分 是 由 於 房 委 會 未 能 充 分 認 識 任 用 具 備 職 位 和 工 作 所 需 專 業 資 格 的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13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15 專 責 委 員 會 建 議 房 委 會 應 接 受 私 人 發 展 商 同 樣 的 規 管 我 未 必 一 定 反 對 這 建 議 可 是, 若 把 房 委 會 與 工 務 局 轄 下 7 個 同 樣 負 責 政 府 建 築 工 程 的 部 門 作 一 比 較, 便 會 發 現 這 些 部 門 也 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管 為 何 這 些 部 門 仍 能 維 持 與 私 人 發 展 商 相 若 的 水 平 和 質 素? 主 要 原 因 是 它 們 能 恪 守 工 作 紀 律 和 程 序 房 委 會 亦 應 能 做 得 到, 就 如 在 七 十 年 代 初 成 立 時, 儘 管 建 築 計 劃 繁 重, 它 亦 能 達 到 這 目 標 可 是, 基 於 最 近 發 生 的 事 情 和 房 委 會 龐 大 而 奇 怪 的 架 構, 政 府 應 慎 重 考 慮 把 建 築 事 宜 抽 離 房 委 會, 把 工 作 交 回 政 府, 或 成 立 一 個 符 合 專 業 資 格 的 建 築 機 構, 專 責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清 楚 指 出, 身 處 最 高 層 的 房 委 會 主 席 及 房 屋 署 署 長 應 就 構 成 事 故 的 架 構 及 管 理 措 施 負 上 主 要 的 責 任 他 們 有 責 任 確 保 制 度 適 當 並 能 達 致 應 有 的 效 果, 而 他 們 也 掌 握 了 所 需 的 權 力 他 們 亦 應 任 用 正 確 的 人 選 來 進 行 工 作, 以 保 持 高 質 素 和 水 平, 儘 管 他 們 並 不 具 備 所 需 的 技 術 知 識 很 遺 憾, 他 們 沒 有 所 需 的 眼 光 和 認 識 主 席 女 士, 本 會 必 須 向 專 責 委 員 會 致 意, 感 謝 其 仔 細 理 性 及 客 觀 地 進 行 調 查 我 本 人 更 感 到 非 常 高 興, 因 為 報 告 書 證 明 了 本 會 在 2000 年 6 月 通 過 不 信 任 議 案 是 正 確 的 我 現 希 望 政 府 能 做 正 確 的 事, 挽 回 公 眾 對 建 造 公 營 房 屋 的 信 心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何 俊 仁 議 員 就 劉 健 儀 議 員 原 議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劉 炳 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自 從 本 會 在 2001 年 2 月 7 日 議 決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就 連 串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我 作 為 建 築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別 在 本 會 的 代 表, 連 同 其 他 14 位 同 事 參 與 專 責 委 員 會 其 間, 專 責 委 員 會 一 共 召 開 了 70 次 研 訊 115 次 會 議 我 想 借 此 機 會 多 謝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她 用 了 不 少 時 間 精 力 主 持 繁 重 的 會 議, 以 及 秘 書 處 的 鼎 力 支 持, 為 專 責 委 員 會 預 備 文 件, 傳 召 證 人 等, 使 專 責 委 員 會 得 以 深 入 調 查 事 件, 找 出 結 論 主 席 女 士, 儘 管 在 專 責 委 員 會 成 立 以 前, 已 經 有 其 他 機 構 及 人 士 就 事 件 從 不 同 角 度 進 行 調 查, 提 出 不 同 的 建 議, 但 專 責 委 員 會 所 作 的 報 告, 不 單 止 深 入 探 究 4 宗 事 故 的 原 因, 更 深 入 分 析 當 時 負 責 制 訂 建 造 公 營 房 屋 的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房 屋 局 房 屋 署 ( 房 署 ") 的 相 互 關 係, 以 及 執 行 建 造 公 營 房 屋 的 程 序 等, 全 面 剖 析 事 件 的 始 末, 並 且 提 出 了 13 項 改 善 的 建 議 當 然,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有 部 分 跟 其 他 機 構 及 人 士 所 作 的 調 查 不 謀 而 合, 有 些 改 善 措 施, 政 府 在 報 告 未 公 布 以 前 已 經 實 施, 但 我 認 為 這

14 2416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無 損 專 責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價 值, 因 為 報 告 提 供 了 詳 盡 的 資 料 細 節, 客 觀 地 將 事 件 的 來 龍 去 脈 呈 現 出 來 至 於 公 眾 如 何 判 斷, 政 府 會 否 懲 處 有 關 的 官 員, 我 相 信 最 終 都 是 離 不 開 事 實 回 想 在 1999 至 2000 年 期 間, 連 串 公 營 房 屋 事 故 揭 發 的 初 期, 公 眾 只 是 看 到 表 面 浮 現 的 問 題, 加 上 一 些 偏 頗 的 報 道, 例 如 指 稱 有 房 署 前 線 員 工 接 受 了 承 建 商 的 款 待, 沒 有 嚴 格 執 行 職 責, 將 矛 頭 指 向 房 署 前 線 的 專 業 職 系, 令 人 對 本 地 的 建 造 業 專 業 人 士 失 去 信 心, 我 覺 得 這 是 不 公 平 的 主 席 女 士, 專 責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4 宗 公 營 房 屋 事 故 的 調 查, 為 免 影 響 正 在 進 行 的 刑 事 審 訊,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只 涉 及 其 中 3 宗 公 營 房 屋 事 故 在 這 3 宗 公 營 房 屋 事 故 中, 專 責 委 員 會 發 現 了 不 同 嚴 重 程 度 的 建 築 問 題, 亦 把 發 現 詳 細 載 列 於 報 告 之 內 從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除 了 人 為 舞 弊 之 外, 亦 有 普 遍 性 的 客 觀 條 件 在 特 定 的 環 境 之 下, 不 法 分 子 可 以 利 用 客 觀 條 件, 進 行 舞 弊 行 為 正 如 報 告 第 段 所 載 : 欺 詐 行 為 是 直 接 造 成 圓 洲 角 工 程 完 全 失 敗 的 原 因, 但 若 非 由 於 錯 綜 複 雜 的 因 素, 加 上 各 方 在 執 行 本 身 職 務 上 的 整 體 失 誤, 應 不 易 讓 人 有 機 可 乘 作 出 欺 詐 行 為 " 所 謂 錯 綜 複 雜 的 因 素 ", 包 括 在 1997 年 前 一 段 時 期, 掌 管 房 屋 政 策 的 房 委 會 房 屋 局, 以 及 房 署 3 個 架 構 權 責 不 清, 分 工 不 明, 以 及 地 產 市 場 不 正 常 的 發 展, 使 公 營 房 屋 需 求 出 現 扭 曲 房 署 既 不 能 應 付 房 屋 供 應 的 指 標, 政 府 高 層 亦 未 有 作 出 預 警 ; 房 署 前 線 員 工 為 達 成 指 標 而 工 作, 忽 略 了 對 承 建 商 的 監 管 ; 再 加 上 不 健 全 的 招 標 制 度, 正 好 造 就 了 一 個 空 間, 為 不 法 分 子 所 利 用 主 席 女 士, 房 委 會 自 1973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在 香 港 的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而 在 布 政 司 處 ( 相 當 於 現 時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 內, 設 有 一 個 房 屋 科, 負 責 制 訂 公 營 房 屋 政 策 到 了 1988 年, 港 府 解 散 了 房 屋 科, 房 委 會 的 職 能 更 為 廣 泛 到 1994 年, 政 府 重 組 房 屋 科, 以 統 籌 土 地 供 應 和 建 屋 工 作, 而 房 署 則 一 直 擔 任 房 委 會 建 屋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同 時, 由 於 房 署 署 長 一 直 是 房 委 會 的 副 主 席, 亦 很 大 程 度 參 與 了 房 屋 政 策 的 制 訂 在 房 屋 科 解 散 到 重 組 的 一 段 期 間, 香 港 房 屋 政 策 的 制 訂 出 現 了 轉 變, 而 房 署 作 為 執 行 的 部 門, 亦 相 應 進 行 了 重 組 自 九 十 年 代 開 始, 香 港 經 濟 經 歷 了 結 構 轉 型, 市 民 對 住 屋 需 求 提 高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未 能 平 均 地 提 供 土 地, 讓 房 委 會 按 部 就 班 完 成 建 屋 指 標 根 據 港 府 在 1987 年 所 頒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自 1987 年 以 後 的 14 年, 公 營 房 屋 每 年 的 建 屋 量 大 約 4 萬 個, 但 受 到 工 程 和 土 地 供 應 延 誤, 房 委 會 將 未 能 完 成 的 建 屋 指 標 順 延, 以 至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計 劃 的 最 後 兩 年, 即 年 度

15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17 和 年 度, 建 屋 量 分 別 為 個 和 個 在 1997 年 6 月, 房 委 會 對 年 度 的 建 屋 量 預 測 一 度 達 到 個 事 實 上, 在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以 前, 房 委 會 的 建 屋 量 從 未 超 過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目 標 " 因 此, 專 責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事 件 的 有 關 期 間 出 任 該 3 個 職 位 的 人 士 ( 即 房 委 會 主 席 房 屋 局 局 長 和 房 署 署 長 ), 須 對 上 述 方 面 的 問 題 承 擔 責 任 "( 第 9.9 段 ) 為 完 成 這 個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目 標 ", 房 委 會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房 委 會 轄 下 負 責 監 督 建 屋 項 目 的 建 築 小 組, 在 1996 年 改 變 了 審 批 程 序, 引 入 了 無 須 討 論 文 件 " 機 制 專 責 委 員 會 發 現, 當 這 種 審 批 做 法 落 實 到 樁 柱 工 程 合 約, 不 但 未 能 加 強 審 批 程 序, 以 應 付 增 加 了 的 商 業 風 險, 反 而 削 弱 審 核 程 序 "( 第 9.11 段 ) 主 席 女 士, 建 造 業 過 去 一 直 批 評 政 府 審 批 工 程 合 約, 只 是 以 價 低 者 得 " 為 鐵 律, 根 本 沒 有 考 慮 承 建 商 履 行 合 約 的 能 力 在 圓 洲 角 事 件 中, 這 種 情 況 表 露 無 遺 專 責 委 員 會 發 現, 二 判 ( 即 判 頭 ) 主 動 接 觸 承 建 商, 為 承 建 商 提 供 樁 柱 設 計, 由 承 建 商 負 責 投 標, 然 後 再 將 大 部 分 工 程 內 容 判 予 二 判, 而 該 名 二 判 雖 建 議 採 用 造 價 較 高 的 大 口 徑 鑽 孔 樁, 但 所 作 的 標 價 仍 較 房 署 原 先 的 估 計 低 大 約 15% 若 採 用 同 樣 的 樁 柱 設 計, 標 價 較 房 署 的 估 價 低 大 約 28% 同 時, 承 建 商 對 建 造 樓 宇 的 大 口 徑 鑽 孔 樁 毫 無 經 驗, 亦 無 承 辦 過 房 委 會 的 工 程 因 此, 專 責 委 員 會 相 信 : 在 甄 選 亞 太 擔 任 圓 洲 角 工 程 項 目 的 承 建 商 時, 標 價 似 乎 是 房 署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 第 段 ) 在 東 涌 第 30 區 第 3 期 建 築 事 故 中, 價 低 者 得 " 亦 同 樣 得 到 驗 證, 因 為 中 標 的 承 建 商 在 審 標 前 13 個 月, 曾 在 兩 項 進 行 中 的 工 程, 一 共 接 獲 7 份 負 面 報 告, 但 第 二 和 第 三 低 價 的 投 標 者 則 沒 有 任 何 負 面 報 告 最 後, 房 署 仍 然 把 這 份 合 約 判 予 最 低 標 者, 即 接 獲 7 份 負 面 報 告 的 承 建 商 為 應 付 高 建 屋 量, 房 署 在 內 部 方 面 透 過 招 聘 人 手 部 門 重 組 和 將 部 分 工 作 外 判, 以 求 達 到 建 屋 量 目 標 儘 管 如 此, 房 署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尤 其 是 前 線 的 專 業 人 員, 是 有 所 增 加 的 根 據 房 署 的 工 作 量 指 標, 每 名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項 目 建 築 師, 一 般 各 須 處 理 兩 項 處 於 活 躍 期 的 工 程 和 其 他 附 帶 職 務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期 間, 每 名 建 築 師 的 實 際 工 作 量 為 1.7 至 2.1 項 工 程, 而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實 際 工 作 量 則 為 1.4 至 2.3 項 工 程 由 於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量 相 當 重, 雖 然 有 總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1990 年 提 出, 每 個 打 樁 地 盤 應 派 駐 工 程 師 監 督, 但 到 2000 年 才 定 為 常 規 做 法 在 此 期 間, 有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監 督 打 樁 的 地 盤 比 例, 在 年 度 是 47%, 但 在 年 度 則 下 降 至 14% 由 此 可 見, 人 手 不 足 令 打 樁 的 過 程 難 以 得 到 有 效 監 管

16 2418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此 外, 房 署 為 使 工 程 施 工 方 式 一 致, 編 製 了 大 量 的 工 程 手 冊, 供 房 署 人 員 和 顧 問 參 考 不 過, 有 關 手 冊 以 英 文 編 寫, 而 房 署 又 沒 有 常 規 安 排, 向 地 盤 人 員 講 解 手 冊 的 程 序 和 背 後 的 用 意, 以 致 地 盤 人 員 機 械 地 執 行 手 冊 的 程 序 專 責 委 員 會 甚 至 發 現, 部 分 手 冊 的 內 容 在 房 署 架 構 改 革 後, 竟 然 沒 有 適 時 更 新 專 責 委 員 會 又 發 現 在 繁 瑣 的 工 程 手 冊 當 中, 竟 然 有 掛 萬 漏 一 的 情 況, 例 如 房 署 工 程 監 督 手 冊 ( 修 訂 版 ) DEI-806 段 詳 細 載 列 了 對 鋼 筋 和 鋼 鐵 物 料 的 檢 查 程 序, 包 括 在 每 批 物 料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測 試 辨 別 物 料 在 貨 場 的 位 置, 以 及 記 錄 運 來 和 運 出 物 料 的 數 目 等, 但 遺 漏 了 對 物 料 存 放 的 監 管, 以 致 在 東 涌 第 30 區 第 3 期 建 築 事 故 中, 未 獲 測 試 合 格 的 鋼 筋 遭 工 人 採 用 於 建 築 工 程 中, 亦 無 法 尋 回 或 進 行 拆 卸 補 救 主 席 女 士, 這 都 是 連 串 建 築 事 故 揭 發 前 客 觀 的 環 境, 造 就 了 不 法 分 子 有 機 可 乘, 進 行 詐 騙 的 行 為 對 於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要 求 譴 責 和 處 分 兩 名 在 該 段 期 間 掌 管 房 屋 事 務 的 官 員, 而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則 要 求 政 府 對 須 就 事 件 負 責 的 官 員 作 出 處 分 主 席 女 士, 在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中, 已 多 次 不 點 名 批 評 了 上 述 兩 名 官 員, 至 於 是 否 達 到 譴 責 的 程 度, 又 或 須 以 譴 責 來 表 達 兩 人 的 過 失, 實 屬 見 仁 見 智 其 次, 要 求 政 府 對 有 關 官 員 作 出 處 分, 本 會 作 為 立 法 機 關, 實 在 要 小 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正 如 我 剛 才 指 出, 連 串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事 故, 始 源 於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目 標, 這 是 有 其 時 代 背 景 香 港 當 時 正 經 歷 經 濟 迅 速 增 長, 市 民 收 入 增 加, 市 民 普 遍 對 住 屋 需 求 有 所 提 高, 而 地 產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樓 價 一 再 創 出 新 高 大 家 或 許 記 得, 在 樓 市 高 峰 期, 半 山 豪 宅 的 呎 價 曾 經 超 過 1 萬 元, 不 少 人 埋 怨 即 使 是 大 學 畢 業 生 都 未 能 置 業 自 住, 有 所 謂 無 殼 蝸 牛 ", 並 且 多 次 到 前 立 法 局 請 願 因 此, 當 政 府 提 出 增 加 建 屋 量, 當 時 得 到 社 會 的 普 遍 支 持 當 前 線 人 員 努 力 達 成 政 府 的 建 屋 量 指 標, 儘 管 這 個 指 標 今 天 看 來 是 不 切 實 際, 前 線 人 員 確 實 是 盡 力 而 為 以 圓 洲 角 事 件 為 例,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師 除 了 負 責 圓 洲 角 的 項 目 外, 亦 負 責 另 一 項 打 樁 工 程 及 兩 項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量 超 出 房 署 的 指 標 根 據 紀 錄, 他 曾 到 地 盤 視 察 61 次 問 題 的 核 心 是, 他 缺 乏 大 口 徑 鑽 樁 的 經 驗, 以 至 沒 有 配 合 工 程 進 展, 在 重 要 階 段 到 現 場 監 督 及 後 到 地 盤 視 察, 也 未 能 察 覺 不 妥 當 的 地 方 專 責 委 員 會 明 白 他 工 作 量 沉 重, 但 他 未 有 跟 進 他 所 下 放 的 工 作, 專 責 委 員 會 對 他 感 到 失 望 ( 第 9.21 段 ), 認 為 他 未 能 有 效 履 行 職 責 ( 第 9.22 段 ) 同 樣, 房 署 在 委 派 職 務 時, 並 無 適 當 顧 及 有 關 人 員 的 專 長 和 經 驗 人 手 調 配 政 策 有 欠 妥 善, 導 致 某 些 人 員 獲 委 派 負 責 一 些 他 們 未 可 完 全 勝 任 的 工 作 "( 第 9.17 段 ) 專 責 委 員 會 認 為, 房 署 的 管 理 層 顯 然 要 對 員 工 管 理 不 善 及 人 力 資 源 調 配 欠 佳 負 上 責 任 "( 第 9.18 段 ) 我 作 為 建 築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的 代 表, 對 於 由 立 法 會 向 政 府 提 出 處 分 公 務 人 員 有 所 保 留, 並 非 出 於 護 短 事 實 上, 政 府 現 時 已 有 機 制 向 失 職 的 公

17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19 務 員 懲 處, 政 府 亦 不 是 對 事 件 毫 不 知 情 我 認 為 應 該 由 政 府 向 在 事 件 中 犯 錯 的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調 查, 懲 處 有 過 失 的 公 務 員 我 亦 贊 成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政 府 將 證 實 犯 錯 的 公 務 員 個 案, 呈 報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以 便 跟 進, 從 而 維 護 本 地 建 築 業 多 年 努 力 建 立 的 聲 譽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石 禮 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 專 責 委 員 會 ") 的 工 作 歷 時 兩 載, 期 間 共 舉 行 了 15 次 會 議 及 70 次 聆 訊, 以 徹 底 調 查 4 宗 與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有 關 的 事 件 以 耗 費 的 時 間 和 資 源 而 論, 這 次 調 查 可 算 是 立 法 會 有 史 以 來 最 廣 泛 耗 資 最 鉅 的 調 查 但 以 專 責 委 員 會 所 取 得 的 調 查 結 果 而 言, 所 花 費 的 公 帑 卻 是 物 有 所 值 的 在 此, 我 謹 向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致 意, 感 謝 她 在 領 導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卓 然 有 成 ; 同 時, 我 亦 擬 表 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全 賴 他 們 辛 勤 努 力, 悉 力 以 赴,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第 一 份 報 告 才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這 份 報 告 發 表 後, 有 人 批 評 報 告 了 無 新 意, 只 是 重 複 了 政 府 內 部 調 查 的 結 果 他 們 並 批 評 這 份 報 告 沒 有 對 應 就 該 等 醜 聞 負 責 的 房 屋 事 務 高 官 提 出 紀 律 處 分 的 建 議 此 外, 他 們 並 指 報 告 沒 有 就 加 強 公 屋 建 築 工 程 的 有 效 管 理, 以 及 就 建 造 業 的 工 作 質 素 培 養 更 佳 的 文 化, 提 出 具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不 過, 我 對 上 述 的 說 法 不 敢 苟 同 ; 相 反, 我 倒 建 議 這 些 人 重 頭 細 閱 這 份 報 告 一 遍, 肯 定 會 對 他 們 有 所 裨 益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這 次 的 調 查 中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心 力, 以 獨 立 公 平 的 方 式, 進 行 了 極 為 全 面 的 調 查 專 責 委 員 會 亦 有 傳 召 證 人, 命 令 他 們 交 出 相 關 文 件, 尋 根 究 柢 地 探 索 建 築 問 題 的 真 相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最 終 職 責, 並 非 就 是 次 建 築 工 程 醜 聞 應 由 哪 方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一 事 作 出 裁 決 專 責 委 員 會 展 開 調 查, 旨 在 找 出 事 實 的 真 相, 並 就 機 構 及 政 策 層 面 提 交 建 議, 以 期 改 進 公 屋 的 質 素 所 有 涉 及 工 務 工 程 及 外 判 工 程 的 政 府 部 門 均 可 從 這 份 報 告 中 汲 取 教 訓, 藉 以 避 免 日 後 犯 上 同 類 錯 誤 此 外,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工 作 旨 在 提 倡 更 有 效 的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工 程 質 素 及 加 快 建 造 業 的 改 革 步 伐 鑒 於 上 述 成 果, 我 對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報 告 中 列 出 的 重 點 表 示 贊 同 主 席 女 士, 部 分 人 士 對 報 告 最 強 烈 的 批 評, 在 於 他 們 認 為 掌 管 房 屋 事 務 的 3 名 高 官 應 為 該 等 醜 聞 承 擔 責 任, 但 報 告 卻 未 就 他 們 應 接 受 的 紀 律 處 分 作 出 建 議 但 我 認 為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整 個 調 查 過 程 中, 從 未 有 意 或 無 意 地 袒 護 任 何 官 員 或 政 府 機 構 專 責 委 員 會 若 有 意 袒 護 任 何 人, 調 查 工 作 根 本 無 須 進 行 得 如 此 詳 盡 徹 底 我 們 所 做 的 工 作 是 探 求 事 實, 找 出 真 相, 然 後 提 出 報 告,

18 2420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事 情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我 亦 認 為 專 責 委 員 會 對 那 些 須 負 責 任 的 人 士 予 以 譴 責 " 及 感 到 遺 憾 "( 讓 我 引 用 報 告 內 的 字 眼 ), 所 採 用 的 字 眼 已 屬 相 當 強 烈, 足 以 反 映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的 可 信 程 度 至 於 該 等 官 員 應 否 予 以 懲 處, 實 已 超 乎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人 們 或 會 認 為, 對 掌 管 房 屋 事 務 的 官 員 採 取 懲 罰 行 動, 會 產 生 相 應 的 阻 嚇 作 用 但 我 認 為 這 方 面 的 作 用 輕 微 這 些 醜 聞 已 促 使 市 民 強 烈 要 求 改 革 本 港 的 公 共 房 屋 體 制, 向 負 責 房 屋 事 務 的 高 官 施 加 額 外 的 懲 罰 行 動, 既 無 法 收 回 已 浪 費 的 公 帑, 也 不 會 減 輕 對 公 眾 所 造 成 的 不 便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工 作 揭 露 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行 政 與 房 屋 政 策 兩 方 面 所 出 現 的 分 歧 其 中 汲 取 的 一 個 重 要 教 訓, 是 政 府 當 日 在 並 沒 有 研 究 其 行 政 部 門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是 否 能 夠 配 合 的 情 況 下, 便 定 下 了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指 標 在 進 行 大 量 建 屋 的 期 間,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並 沒 有 在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及 地 盤 監 督 方 面, 訂 定 充 分 而 有 效 的 管 制 措 施 結 果, 房 委 會 讓 不 良 的 承 建 商 及 個 別 人 士 有 機 可 乘, 趁 機 鋌 而 走 險, 干 犯 法 例,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不 過, 誠 如 一 句 老 話 所 說 : 一 個 巴 掌 拍 不 響 " 這 句 話 正 好 道 出 香 港 興 建 公 屋 的 真 實 情 況 多 年 來, 政 府 應 與 建 造 業 及 地 產 界 建 立 緊 密 而 獨 立, 並 建 基 於 共 同 利 益 的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可 惜, 現 實 情 況 卻 是, 雙 方 的 緊 密 關 係 從 未 全 面 發 展 我 希 望 這 份 報 告 能 開 創 一 個 新 的 局 面, 讓 政 府 與 建 造 業 能 發 展 互 信 的 合 作 關 係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莫 過 於 政 府 當 局 處 理 有 關 房 屋 工 程 招 標 的 方 式 由 於 財 政 方 面 的 原 因, 政 府 往 往 在 處 理 投 標 時 不 合 理 地 過 分 重 視 標 價 這 因 素 但 常 言 道 : 一 分 錢, 一 分 貨 " 這 樣 的 制 度 間 接 促 使 承 建 商 在 投 標 時 以 不 合 理 的 標 價 競 投 工 程 ; 標 價 過 低, 根 本 無 利 可 圖 業 內 惡 性 競 爭, 興 建 房 屋 的 質 素 當 然 難 免 受 到 影 響 在 上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我 曾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呼 籲 政 府 改 善 招 標 制 度 我 並 明 確 要 求 政 府 調 整 標 價 與 建 造 質 素 二 者 之 間 的 比 重 改 變 甄 選 標 書 的 方 法, 將 會 對 改 善 建 造 質 素 帶 來 重 大 的 影 響 事 實 證 明, 當 局 過 分 重 視 投 標 價 格, 是 導 致 房 屋 工 程 建 造 質 素 下 降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儘 管 這 情 況 根 本 不 應 出 現 在 建 造 工 作 方 面, 價 格 舉 足 輕 重, 但 質 素 和 安 全 實 在 不 容 忽 視 政 府 必 須 繼 續 致 力 找 出 最 佳 的 平 衡 點, 以 期 確 立 一 個 公 正 公 平 的 招 標 制 度

19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21 由 於 出 現 工 程 質 素 差 劣 及 短 樁 事 件, 政 府 和 建 造 業 均 明 白 雙 方 必 須 合 作, 為 建 造 業 建 立 新 的 工 程 質 素 文 化, 重 建 聲 譽 大 家 均 同 意 有 必 要 進 行 改 革 在 2000 年, 建 造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宣 告 成 立, 研 究 在 建 造 業 推 行 各 種 改 革 我 企 盼 在 工 務 工 程 及 建 造 業 內 提 出 及 實 施 的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主 席 女 士, 改 善 建 造 質 素 的 關 鍵, 在 於 實 施 更 有 效 妥 善 的 地 盤 管 理 工 作 駐 地 盤 的 監 督 官 員 與 承 建 商 同 樣 身 負 重 責 只 有 在 地 盤 監 督 未 有 克 盡 己 職 時, 不 法 的 打 樁 承 建 商 才 有 機 可 乘, 從 事 欺 詐 行 為 在 專 責 委 員 會 進 行 的 多 次 聽 證 會 及 會 議 中, 我 們 發 現 房 屋 署 ( 房 署 ") 部 分 員 工 並 沒 有 親 自 前 往 地 盤 視 察, 或 根 本 完 全 沒 有 進 行 任 何 視 察 另 外 有 些 員 工 則 進 行 虛 假 的 視 察, 在 報 告 內 偽 造 數 據 這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而 我 敢 說 這 種 情 況 或 已 存 在 了 一 段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此 等 行 徑 實 與 政 府 的 官 僚 文 化 及 紀 律 欠 佳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政 府 以 往 如 能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度 監 控 及 規 管 公 屋 興 建 工 程 中 的 分 判 活 動, 或 可 避 免 產 生 或 加 劇 這 些 年 中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不 過, 紀 律 欠 佳 的 問 題 並 不 單 單 出 現 在 公 營 房 屋 中 從 新 聞 報 道, 或 在 核 數 署 署 長 的 報 告, 我 們 也 曾 聽 到 及 看 到, 部 分 公 務 員 偽 造 出 勤 紀 錄 或 超 時 工 作 紀 錄 不 執 行 職 務 或 觸 犯 其 他 輕 微 的 欺 詐 罪 行 顯 然 房 屋 局 或 房 署 並 非 唯 一 須 要 整 頓 的 機 構, 整 個 政 府 均 應 從 這 4 宗 建 築 事 件 的 錯 誤 中 汲 取 教 訓 政 府 近 數 年 不 斷 致 力 加 強 其 管 治 能 力 我 察 覺 某 些 方 面 已 達 致 若 干 改 善, 但 現 時 的 成 顯 然 仍 未 足 夠 政 府 仍 須 多 加 努 力, 才 能 在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培 養 出 足 以 令 人 引 以 為 榮 的 服 務 文 化 主 席 女 士, 在 我 們 審 閱 這 份 報 告 的 時 候, 有 關 公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的 事 件 均 已 告 一 段 落 不 過, 這 份 報 告 的 意 義 並 不 僅 止 於 其 研 究 結 果, 報 告 就 政 府 的 行 政 制 度 和 管 治 文 化 所 揭 露 的 問 題, 也 是 同 樣 重 要 的 假 如 有 關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士 未 能 汲 取 當 中 的 教 訓, 那 麼, 我 們 這 次 費 時 兩 載 耗 資 1,400 萬 元 及 無 數 心 血 努 力 研 究 公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的 工 作, 便 白 白 浪 費 了! 我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但 反 對 馮 檢 基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有 人 認 為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質 素 問 題 至 今 已 經 接 近 尾 聲 ; 亦 有 人 認 為 事 件 擾 攘 了 3 年, 不 同 部 門 都 已 經 做 了 報 告 或 檢 討, 今 天 再 討 論 似

20 2422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乎 已 經 是 明 日 黃 花 但 是, 現 實 的 情 況 是, 建 屋 部 門 以 至 整 個 政 府 仍 有 不 少 問 題 須 待 改 革, 所 以 這 份 報 告 起 了 檢 討 過 去 改 革 將 來 的 重 要 作 用 公 營 房 屋 建 屋 的 質 素 問 題, 可 說 是 不 幸 中 之 大 幸, 因 為 能 及 早 發 現, 沒 有 造 成 重 大 的 人 命 損 失, 但 其 影 響 之 深 遠, 卻 不 能 忽 視 今 次 事 件 可 以 歸 納 為 三 大 災 難 ", 便 是 公 共 財 政 的 災 難 公 共 行 政 的 災 難 及 公 共 道 德 的 災 難 公 屋 質 素 問 題 最 直 接 的 後 果, 便 是 造 成 公 共 財 政 上 的 災 難 沙 田 愉 翠 苑 D E 座 18 支 樁 柱, 只 有 4 支 合 規 格, 結 果 要 將 兩 幢 接 近 建 成 的 大 樓 拆 卸 改 建 為 花 園, 政 府 因 而 花 了 6 億 元 公 帑 此 外, 天 頌 苑 K J 兩 座 出 現 不 平 均 沉 降, 又 花 去 3.5 億 元 做 賠 償, 兩 者 總 計 浪 費 了 接 近 10 億 元 公 帑 不 單 止 如 此, 屋 苑 須 重 修 及 延 遲 推 出, 亦 造 成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在 利 息 及 收 入 方 面 的 損 失 再 者, 房 委 會 的 聲 譽 受 損, 市 民 對 房 委 會 的 建 屋 質 素 失 去 信 心, 使 居 屋 的 銷 售 情 況 受 到 影 響, 從 而 影 響 房 委 會 的 資 金 回 籠 ", 造 成 財 政 上 的 損 失 凡 此 種 種, 都 令 大 家 覺 得 房 委 會 今 天 面 對 的 財 政 問 題, 政 府 官 員 及 房 委 會 的 重 要 成 員 都 要 負 上 一 定 的 責 任 今 天, 房 委 會 和 房 屋 署 ( 房 署 ") 的 官 員 不 斷 說 房 委 會 出 現 了 財 政 問 題, 不 斷 喊 窮 ", 令 公 屋 租 金 不 減 還 可 能 要 加 房 署 的 官 員 是 否 應 該 先 撫 心 自 問, 自 己 對 財 政 問 題 是 否 應 負 一 些 責 任 呢? 再 者, 房 署 高 官 並 未 因 為 建 屋 事 件 而 汲 取 教 訓, 改 善 浪 費 文 化 上 月 政 府 又 因 為 孫 九 招 " 停 建 居 屋, 而 要 向 新 居 屋 設 計 得 獎 設 計 師 作 出 賠 償 這 明 顯 是 政 府 政 策 欠 缺 長 遠 規 劃 所 造 成 的 財 政 浪 費 我 想 問 一 問, 究 竟 要 出 現 多 少 次 建 屋 問 題, 政 府 才 會 汲 取 教 訓 呢? 財 政 災 難, 可 以 視 之 為 破 財 擋 災, 但 影 響 的 深 遠 始 終 比 不 上 以 下 我 要 談 論 的 公 共 行 政 的 災 難 在 過 往 的 調 查 中, 香 港 政 府 的 管 理, 一 直 位 列 亞 洲 的 前 列 位 置, 可 惜, 公 屋 質 素 問 題 一 次 過 將 這 個 神 話 打 破 竟 然 出 現 由 非 全 職 的 房 委 會 建 築 小 組 監 管 房 委 會 每 年 數 百 億 元 的 工 程, 結 果 隨 建 屋 量 增 加, 為 了 減 省 工 作 時 間, 引 入 了 無 須 討 論 文 件 " 的 批 核 程 序, 大 量 打 樁 合 約 未 經 討 論 便 批 出 此 外, 房 委 會 又 實 行 中 央 集 權, 實 行 建 屋 監 督 一 條 龍 ", 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監 管, 結 果 變 成 自 己 監 管 自 己, 即 無 皇 管 ", 在 建 屋 量 增 加 時, 問 題 便 應 運 而 生

21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23 房 署 要 負 起 建 屋 監 督 等 工 作, 正 如 報 告 所 指, 隨 建 築 量 增 加, 人 手 不 足, 高 層 不 斷 將 工 作 推 向 下 層 人 員, 結 果 原 來 由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的 監 督 工 作, 最 後 下 放 到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的 地 盤 監 工 負 責 這 樣, 地 盤 的 監 督 工 作 自 然 變 得 非 常 鬆 懈 再 者, 報 告 指 出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不 善 的 另 一 原 因, 是 房 署 人 員 的 管 理 只 重 工 程 項 目 所 需 的 成 本 及 時 間 房 署 若 只 抓 緊 一 兩 個 硬 指 標, 而 忽 略 其 他 重 要 的 衡 量 因 素, 例 如 質 素 等, 結 果 便 出 現 了 今 天 的 災 難 報 告 提 出 了 13 項 改 善 建 議, 例 如 改 革 房 委 會 及 房 署 的 架 構, 提 升 承 建 商 的 質 素, 又 例 如 之 前 提 及 建 議 改 善 招 標 制 度 等 雖 然 政 府 已 經 接 納 部 分 建 議, 但 改 革 能 否 成 功, 則 要 視 乎 政 府 的 態 度 但 是, 以 目 前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而 言, 改 革 要 有 成 果, 實 在 未 許 樂 觀 首 先, 政 府 重 施 廢 除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的 故 技, 以 現 時 的 房 屋 架 構 有 問 題 為 藉 口, 同 時 配 合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的 推 行 而 進 行 重 組 但 是, 重 組 的 方 式 卻 不 是 回 應 社 會 上 的 要 求, 將 權 力 下 放, 分 清 各 個 部 門 的 職 能, 相 反, 卻 採 取 中 央 集 權 的 改 革 方 向, 以 為 一 切 權 力 由 最 高 級 的 負 責 官 員 抓 住, 便 能 夠 安 心 但 是, 正 如 報 告 指 出, 建 屋 質 素 的 問 題 正 是 政 府 官 員 包 攬 所 有 工 作, 人 手 不 足 以 應 付, 結 果 一 層 推 一 層, 監 管 鬆 懈, 鑄 成 大 錯 今 天, 政 府 沒 有 汲 取 教 訓, 反 而 採 取 集 權 的 做 法, 令 人 擔 心 後 果 更 為 嚴 重 此 外, 日 後 即 使 出 現 同 類 事 件, 按 目 前 的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依 然 無 須 負 上 責 任, 引 咎 辭 職, 依 然 是 有 權 無 責 所 謂 改 革, 根 本 只 是 表 面 工 夫 事 實 上, 眾 所 周 知, 房 委 會 的 改 革 只 為 收 權, 而 不 是 真 真 正 正 為 了 改 善 建 屋 質 素 及 管 理 工 作 政 府 這 種 做 法 凸 顯 了 政 府 須 改 革 的 不 單 止 是 制 度, 更 重 要 的 是 官 僚 文 化, 不 能 只 抱 高 高 在 上 的 心 態, 以 為 將 權 力 收 歸 中 央, 抗 拒 民 間 的 參 與 及 監 管, 便 能 瞞 天 過 海, 解 決 問 題 最 後, 只 會 使 問 題 不 斷 拖 延, 到 達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的 時 候, 情 況 便 不 堪 設 想 最 近, 公 共 屋 接 二 連 三 出 現 了 鐵 閘 零 件 鬆 脫, 擊 中 居 民 的 事 件, 便 突 出 了 政 府 官 僚 死 不 悔 改 的 文 化 當 發 生 第 一 二 次 事 件 後, 房 署 的 高 官 仍 然 將 責 任 推 在 外 判 管 理 公 司 身 上, 而 外 判 管 理 公 司 則 推 給 工 程 承 判 商, 由 各 屋 自 行 檢 查, 結 果 各 個 單 位 馬 虎 了 事, 再 發 生 第 三 次 事 件 後, 房 署 才 正 式 派 員 巡 查 所 有 屋 的 鐵 閘 我 們 要 問, 究 竟 是 否 每 件 事 都 要 發 生 好 幾 次, 有 人 傷 亡, 政 府 才 會 正 視? 政 府 明 顯 沒 有 汲 取 短 樁 事 件 的 教 訓, 對 最 基 本 而 又 最 重 要 的 官 僚 文 化 進 行 改 革 此 外, 報 告 亦 指 出, 房 署 管 理 只 重 成 本 及 時 間 管 理, 而 沒 有 考 慮 質 素 及 其 他 問 題 這 種 問 題 不 但 沒 有 解 決, 目 前 更 變 本 加 厲 由 於 財 赤 問 題, 政 府 高 層 推 出 一 刀 切 的 縮 減 開 支 方 案, 將 財 政 資 源 放 在 最 高 位 置, 而 不 理 會 質 素

22 2424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及 成 果, 令 人 擔 心 類 似 短 樁 的 問 題 會 在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出 現, 形 成 更 大 的 行 政 災 難 公 營 房 屋 質 素 問 題 造 成 的 另 一 重 大 影 響 是 公 共 道 德 的 災 難 事 件 不 但 凸 顯 了 香 港 社 會 有 不 少 人 為 了 搵 快 錢 而 不 顧 他 人 的 死 活, 建 造 質 素 有 問 題 的 樓 宇, 另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是, 須 負 上 責 任 的 官 員 不 但 沒 有 得 到 應 有 的 處 分, 反 而 陞 職 加 薪 試 問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怎 能 教 授 下 一 代 有 正 確 的 是 非 觀 念 呢? 身 為 當 時 房 屋 政 策 負 責 人 的 房 屋 局 局 長 黃 星 華 在 2000 年 6 月 立 法 會 討 論 不 信 任 議 案 時, 仍 然 可 以 置 身 事 外, 為 其 他 人 辯 護, 更 指 立 法 會 只 是 以 公 眾 言 論 作 論 據, 要 求 我 們 要 弄 清 是 非 黑 白 今 天 這 份 報 告 經 過 詳 細 的 聆 訊, 相 信 是 非 黑 白 已 弄 得 清 清 楚 楚 報 告 其 實 點 名 批 評 他 未 能 保 證 政 府 的 建 屋 目 標 切 合 實 際 面 對 這 項 指 摘, 政 府 沒 有 表 示 要 對 他 有 任 何 處 分, 他 仍 然 可 以 坐 擁 上 千 萬 元 的 退 休 金 及 長 俸 試 問 這 樣 合 理 嗎? 黃 星 華 的 例 子 還 未 算 過 分, 立 法 會 在 2000 年 7 月 對 王 鳴 及 苗 學 禮 作 出 不 信 任 議 案, 按 照 慣 例, 兩 人 應 自 動 辭 職 雖 然 王 鳴 在 議 論 前 已 經 辭 職, 但 行 政 長 官 在 2001 年 又 委 任 她 擔 任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主 席 ; 而 苗 學 禮 又 陞 任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行 政 長 官 這 種 做 法 不 但 不 尊 重 立 法 會, 更 重 要 的 是 混 淆 是 非 黑 白, 令 市 民 以 為 犯 錯 才 有 陞 職 機 會 此 外, 袁 子 超 當 時 身 為 發 展 總 監, 應 對 工 程 的 失 誤 負 上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但 事 件 發 生 不 久, 他 不 但 沒 有 受 到 處 分, 更 可 以 陞 任 為 副 署 長 這 樣 使 市 民 不 但 對 房 屋 質 素 失 去 信 心, 更 擴 大 至 對 整 個 政 府 的 施 政 失 去 信 心 政 府 要 重 建 權 威, 重 建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便 必 須 順 應 市 民 的 要 求, 回 應 報 告 對 各 人 的 批 評, 對 這 些 須 負 責 的 官 員 及 人 士 作 出 處 分 主 席, 要 避 免 公 營 房 屋 質 素 問 題 所 造 成 的 公 共 財 政 災 難 公 共 行 政 災 難 和 公 共 道 德 災 難 再 次 發 生, 我 認 為 有 3 個 層 次 的 改 革 必 須 進 行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13 項 改 革 基 本 上 是 行 政 及 體 制 兩 個 層 次 上 的 改 革, 但 如 果 政 府 的 官 僚 文 化 沒 有 根 本 的 改 革, 所 有 行 政 及 體 制 改 革, 都 只 是 紙 上 談 兵, 官 員 仍 然 可 以 不 理 民 意, 仍 然 可 以 官 官 相, 政 府 高 層 仍 然 可 以 包 庇 其 他 人 主 席, 我 認 為 我 們 整 個 社 會 為 這 種 官 僚 文 化 已 經 付 出 太 多, 政 府 必 須 在 這 個 時 刻 痛 定 思 痛, 落 實 改 革, 不 能 再 拖 延 下 去, 否 則, 我 們 的 社 會 便 要 付 出 更 大 的 代 價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3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25 朱 幼 麟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通 過 專 責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對 於 3 宗 公 營 房 屋 事 件 的 前 因 後 果, 報 告 提 供 了 客 觀 和 詳 細 的 分 析, 令 公 眾 對 整 件 事 有 更 全 面 的 瞭 解, 亦 對 提 升 公 營 房 屋 的 質 素, 作 出 了 多 項 實 質 的 建 議 主 席, 一 連 串 有 關 公 營 房 屋 的 問 題 已 令 公 共 資 源 蒙 受 數 以 億 元 計 的 巨 額 損 失 更 重 要 的 是, 市 民 用 了 一 生 的 積 蓄 購 買 物 業, 但 短 樁 事 件 令 他 們 蒙 受 金 錢, 以 至 精 神 上 的 損 失 再 者, 短 樁 事 件 亦 打 擊 了 置 業 人 士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信 心, 對 居 屋 的 一 手 和 二 手 市 場 也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好 好 汲 取 事 件 的 教 訓, 徹 底 改 善 房 屋 署 ( 房 署 ") 員 工 的 工 作 態 度 和 文 化, 在 將 居 民 的 利 益 放 在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的 前 提 下, 改 革 管 理 架 構 和 提 升 工 程 的 質 素 從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看 到, 房 署 人 員 的 工 作 態 度 有 欠 專 業,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的 工 作 機 制 也 存 在 問 題 從 規 劃 過 程 採 購 政 策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以 至 工 程 項 目 的 管 理, 也 出 現 了 問 題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市, 號 稱 具 有 高 效 率 的 政 府, 而 且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已 有 數 十 年 經 驗, 仍 然 出 現 這 麼 多 問 題, 確 實 令 人 遺 憾 短 樁 事 件 反 映 出 有 關 機 構 的 監 管 制 度 並 不 妥 善 首 先,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興 建 的 所 有 單 位 均 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管 房 署 人 員 同 時 擔 任 發 展 商 和 工 程 監 管 者 的 雙 重 角 色 這 種 自 己 管 自 己 缺 乏 第 三 者 監 管 的 做 法, 並 不 能 保 證 工 程 的 質 素 其 次, 我 認 為 價 低 者 得 的 投 標 機 制, 加 上 層 層 外 判 的 做 法, 也 會 增 加 偷 工 減 料 的 風 險, 不 利 於 確 保 工 程 的 質 素 報 告 指 出, 房 署 在 把 建 築 合 約 外 判 後, 房 署 人 員 只 重 成 本 和 進 度 方 面 的 管 理, 而 對 建 築 質 素 的 監 管, 便 交 由 顧 問 公 司 處 理, 房 署 只 是 擔 任 聯 絡 的 角 色 雖 然 房 署 人 員 須 應 付 很 多 工 作, 但 我 認 為, 他 們 不 應 該 用 下 放 職 責 的 方 法, 例 如 專 業 人 員 將 職 責 下 放 給 項 目 工 程 監 督, 項 目 工 程 監 督 又 將 責 任 下 放 給 助 理 監 督, 最 終 結 果 是 由 最 低 級 的 監 工 處 理 與 他 的 能 力 不 相 稱 的 監 督 工 作, 因 而 導 致 短 樁 事 件 試 問 這 種 做 法 又 怎 可 以 確 保 工 程 的 質 素 呢? 主 席, 大 家 也 知 道, 安 居 是 香 港 廣 大 市 民 最 盼 望 的 事 情 雖 然 政 府 已 決 定 停 止 興 建 居 屋, 不 過, 政 府 仍 然 要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當 中 涉 及 巨 額 的 公 帑 開 支 因 此, 我 認 為, 改 革 房 署 的 工 作 文 化 和 監 管 機 制, 刻 不 容 緩 雖 然 多 項 改 革 措 施 已 付 諸 實 行, 但 實 質 效 果 怎 樣, 仍 然 有 待 觀 察 為 了 重 建 市 民 對 公 屋 質 素 的 信 心, 政 府 有 必 要 定 期 向 公 眾 交 代 改 革 措 施 的 實 施 進 度 和 成 效 此 外, 政 府 亦 應 該 盡 快 將 公 營 房 屋 納 入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內, 以 及 嚴 格 規 管 分 判 活 動, 以 確 保 樓 宇 的 質 素

24 2426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最 後, 我 認 為, 房 署 在 作 出 善 後 和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時, 必 須 以 居 民 的 利 益 為 依 歸 在 處 理 天 水 圍 天 頌 苑 兩 幢 問 題 樓 宇 方 面, 房 署 已 動 用 了 超 過 1.6 億 元, 以 進 行 補 樁 的 工 作, 歷 時 超 過 兩 年, 而 完 工 時 間 又 多 次 出 現 延 誤 究 竟 出 現 了 甚 麼 問 題? 是 不 是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雖 然 這 兩 幢 樓 宇 將 改 為 出 租 公 屋, 但 我 認 為, 有 關 方 面 實 在 有 責 任 就 有 關 樓 宇 的 安 全 情 況, 向 公 眾 作 出 交 代, 令 市 民 可 安 心 入 住 有 關 單 位 我 謹 此 陳 辭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在 發 言 之 前, 我 想 作 一 些 紀 錄 : 我 參 加 這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其 實 是 付 出 了 很 多, 但 無 論 怎 樣 付 出, 亦 不 及 我 們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付 出 那 麼 多, 所 以 真 的 要 把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英 明 領 導 記 錄 在 案 如 果 說 我 們 聆 訊 的 時 間 長,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所 花 的 時 間 一 定 比 我 們 聆 訊 的 時 間 多 此 外, 我 亦 非 常 感 謝 秘 書 處 的 辛 勞, 相 信 今 次 的 聆 訊, 創 下 了 立 法 會 的 紀 錄, 因 為 無 論 是 聆 訊 所 用 時 間 之 久 或 規 模 之 龐 大, 今 次 均 是 史 無 前 例 的, 我 認 為 大 學 應 頒 發 一 些 學 位 給 我 們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秘 書 處 的 同 事, 因 為 在 整 個 過 程 裏, 大 家 真 的 是 由 零 開 始 而 進 展 至 懂 得 那 麼 多 關 於 打 樁 " 的 事 我 想 大 家 已 經 是 很 深 入 地 研 究 過 問 題 才 得 出 這 份 報 告, 我 相 信 這 可 以 說 是 我 們 立 法 會 的 一 份 論 文 我 以 為 在 大 學 修 讀 工 程 的 人 都 應 該 閱 讀 一 下 這 份 論 文 當 然, 要 進 行 這 樣 的 聆 訊, 主 要 是 因 為 出 現 了 4 宗 事 故, 可 說 是 兩 宗 大 及 兩 宗 小 的 那 兩 宗 大 的 事 故 涉 及 圓 洲 角 及 天 頌 苑, 真 的 令 政 府 在 財 政 上 損 失 了 10 億 元, 亦 令 香 港 很 多 市 民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整 體 質 素, 特 別 是 居 屋 的 質 素 打 了 一 個 很 大 很 大 的 問 號 在 我 參 與 聆 訊 的 過 程 中, 我 所 得 出 的 個 人 感 受 是 很 震 驚 震 驚 於 甚 麼 呢? 震 驚 在 於 竟 然 是 可 以 有 博 懵 " 的 成 分 存 在, 而 事 件 中 由 頭 至 尾 也 有 博 懵 " 的 成 分, 這 是 第 一 個 震 驚 這 真 的 涉 及 公 共 道 德 的 問 題, 人 為 甚 麼 可 以 為 了 錢 而 不 顧 一 切 這 樣 做 呢? 為 了 不 超 逾 時 限, 不 致 受 罰, 便 由 頭 至 尾 都 在 博 懵 " 呢? 這 是 第 一 個 震 驚 我 對 於 這 個 行 業 中 個 別 的 無 良 做 法, 感 到 很 震 驚 第 二 個 震 驚 是, 有 人 由 頭 至 尾 都 在 博 懵 ", 而 房 屋 署 竟 然 能 夠 被 他 暪 騙 過 去, 這 亦 是 令 人 感 到 很 震 驚 的, 因 為 我 們 看 得 出, 房 屋 署 竟 然 看 不 出 由 頭 至 尾 的 博 懵 " 行 為, 反 映 出 整 個 監 管 制 度 的 崩 潰 大 家 如 果 想 知 道 怎 樣 可 以 由 頭 至 尾 博 懵 ", 且 讓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請 大 家 看 報 告 中 第 段 關 於 圓 洲 角 的 文 字, 那 裏 就 說 出 了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是 如 何 由 頭 至 尾 博 懵 " 的 第 一, 由 標 書 評 估 開 始 已 經 有 人 博 懵 " 了, 標 書 評 估 怎 麼 被 人 博 懵 " 呢? 因 為 那 間 公 司 根 本 從 來 沒 有 這 類 經 驗, 總 之 該 公 司 出 價 低 便 能 夠 中 標 第 二 件 被 人 博 懵 " 的 事 情 就 是, 理 論 上, 房 屋 署 是 不 准 該 公 司 完 全 分 判

25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27 的, 但 就 整 個 事 件 來 看, 很 明 顯 就 是 把 工 程 完 全 分 判, 那 間 大 判 的 承 判 商 是 收 取 了 4% 的 費 用, 其 他 96% 則 完 全 分 判 收 取 4% 手 續 費 的 意 思, 大 概 類 似 所 謂 借 牌, 或 近 乎 借 牌, 當 然 這 裏 產 生 了 很 多 爭 論, 有 人 認 為 這 做 法 並 不 是 借 牌, 但 由 我 們 來 看, 便 是 近 乎 借 牌 於 是 該 公 司 收 取 了 4%, 然 後 買 材 料 的 又 收 了 3% 的 行 政 費, 那 裏 又 讓 人 博 懵 " 了 由 投 標 開 始 讓 人 博 懵 ", 分 判 方 面 又 讓 人 博 懵 ", 直 至 興 建 那 方 面, 大 家 不 妨 看 一 下 第 段, 我 認 為 所 記 錄 的 事 很 精 采, 其 中 述 及 開 始 時 承 建 商 亞 太 對 建 造 高 層 樓 宇 的 大 口 徑 鑽 孔 樁 工 程 並 無 經 驗, 完 全 依 賴 會 漢, 而 會 漢 則 以 偏 低 的 合 約 價 格 承 辦 差 不 多 整 項 工 程 " 這 就 是 剛 才 我 所 說 的 兩 點 接, 報 告 又 說 : 根 據 所 得 證 供, 會 漢 並 無 購 買 足 夠 的 臨 時 套 管, 或 提 供 所 需 機 器 可 在 挖 掘 至 基 岩 期 間 於 樁 井 安 放 臨 時 套 管, 以 至 發 生 一 連 串 事 件 ", 這 裏 說 出 有 一 連 串 事 件, 即 代 表 是 由 頭 至 尾 都 有 人 在 博 懵 " 首 先, 部 分 樁 井 並 非 挖 掘 至 基 底 水 平 ", 這 就 是 其 中 一 件 事, 而 臨 時 套 管 亦 非 安 放 至 基 底 水 平, 接 部 分 已 挖 掘 樁 井 內 壁 坍 塌 ; 其 後 使 用 Supermud", 在 這 裏 所 說 的 Supermud 是 很 有 趣 的 東 西, 名 稱 很 好 : 超 級 的 泥 土 ", 亦 即 是 神 怪 的 東 西, 但 Supermud 亦 無 法 防 止 泥 土 塌 下, 然 後 便 使 用 神 仙 尺 ", 神 仙 尺 " 聽 來 又 是 神 怪 的 東 西, 其 中 一 些 部 分 被 剪 去 的, 然 後 再 連 接 下 去, 而 這 裏 又 被 博 懵 " 了 然 後 在 使 用 神 仙 尺 " 博 懵 " 之 後, 就 在 進 行 氣 壓 推 吸 工 序 時, 在 放 置 水 下 澆 注 管 方 面 做 手 腳 ", 即 要 查 看 是 否 清 澈 時, 把 水 下 澆 注 管 吊 上 一 點 便 會 清 澈 些 接, 又 在 夜 間 安 放 鋼 筋 籠 及 澆 注 混 凝 土 ", 在 晚 上 7 點 進 行 工 程, 又 是 一 個 謎 團, 因 為 為 何 在 晚 上 7 點 之 後 仍 然 可 以 讓 工 程 繼 續, 而 又 沒 有 人 去 察 看 呢? 房 屋 署 的 同 事 說, 他 們 已 清 楚 說 明 晚 上 7 點 之 後 是 不 可 以 再 就 工 程 申 請 OT 的, 並 已 通 知 環 保 署 不 准 他 們 進 行 工 程, 但 環 保 署 卻 沒 有 處 理 不 准 他 們 工 作 的 事, 而 房 屋 署 亦 沒 有 再 派 人 察 看, 所 以 這 裏 又 被 博 懵 " 了 然 後, 在 樁 底 較 底 層 部 分, 混 凝 土 更 與 塌 下 的 泥 土 和 Supermud 混 攙 在 一 起 這 一 連 串 不 合 規 則 甚 至 欺 詐 的 行 為, 都 是 試 圖 掩 飾 接 踵 出 現 的 問 題 " 接 亦 有 很 多 地 方 要 檢 查 的, 例 如 說 要 用 sonic tube, 即 用 超 音 波 檢 查 質 素, 行 不 通 又 栽 倒 了, 雖 然 之 後 房 屋 署 又 讓 工 程 人 員 另 挖 一 個 樣 本 出 來, 但 挖 了 一 會 兒 之 後, 又 說 不 要 挖 下 去 了, 倒 不 如 用 另 一 種 test vibration test, 將 它 震 動 一 下, 看 看 是 否 可 行 一 直 是 他 們 說 這 個 方 法 不 行, 就 試 用 另 一 個 方 法, 總 之 到 了 最 後, 能 夠 弄 妥 就 沒 有 問 題 了 這 情 況 確 令 我 感 到 很 震 驚, 由 頭 至 尾 都 存 在 博 懵 " 的 行 為, 但 房 屋 署 形 形 色 色 的 監 察 制 度, 卻 可 讓 有 關 人 士 一 直 過 關 ", 為 何 他 們 可 以 過 關 " 呢? 這 就 是 我 認 為 在 整 件 事 件 中 最 有 需 要 檢 討 的 地 方

26 2428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整 個 監 察 制 度 的 崩 潰, 首 先 我 們 便 要 作 整 體 檢 討, 由 最 高 層, 即 包 括 三 頭 馬 車 " 房 委 會 主 席 房 屋 署 署 長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一 起 察 看 整 個 規 劃 裏 有 否 出 錯 在 規 劃 裏 出 現 的 最 大 問 題, 很 明 顯 就 是 最 高 層 的 這 三 頭 馬 車 " 可 以 說 是 好 大 喜 功, 但 是 眼 高 手 低 好 大 喜 功, 就 是 認 為 有 能 力 興 建 更 多 的 房 屋, 即 使 達 至 9 萬 亦 沒 有 問 題, 甚 至 10 萬 也 沒 有 問 題, 還 認 為 這 就 是 自 己 的 很 大 功 勞 當 然, 老 實 說, 我 亦 支 持 他 們 興 建 多 一 些 房 屋, 我 不 可 以 此 點 責 罵 他 們, 說 他 們 不 應 該 興 建 多 些 房 屋 的, 但 問 題 是, 儘 管 他 們 有 很 好 的 目 標, 卻 有 沒 有 相 應 的 配 套 設 施 來 確 保 他 們 有 能 力 興 建 至 這 個 目 標, 這 樣 是 否 會 出 錯 呢? 這 就 是 眼 高 手 低 了, 有 時 候, 眼 高 並 不 是 問 題, 最 怕 的 就 是 手 低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眼 高 手 低 便 造 成 了 只 顧 達 到 目 標, 不 顧 及 人 手 不 足, 以 及 能 否 解 決 問 題 當 時 亦 有 很 多 工 會 向 高 層 反 映 這 是 不 行 的, 但 高 層 最 後 採 用 的 方 法, 就 是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即 外 判 了 事 然 而, 外 判 了 之 後, 卻 造 成 了 多 重 的 外 判, 例 如 要 有 顧 問 建 築 師 監 管 一 些 外 判 的 建 造 商, 他 們 也 有 顧 問 建 築 師, 這 樣 的 顧 問 便 一 層 一 層 地 去 監 察 那 些 分 判 的 判 頭, 如 此 下 去, 很 多 時 候 便 會 在 這 裏 出 現 問 題 了 所 以, 究 竟 有 否 一 個 適 當 的 配 套 及 制 度 來 確 保 這 樣 判 出 去 的 工 程, 是 完 全 不 會 出 現 監 察 不 足 的 問 題 呢? 不 過, 很 明 顯 就 是 當 局 把 工 程 判 出 去 之 後, 便 裝 作 沒 有 這 回 事, 然 後 又 在 今 次 的 事 件 中 發 現 沒 有 相 應 的 措 施 作 監 察, 特 別 是 人 手 方 面 亦 拉 得 很 緊 當 人 手 拉 得 很 緊 的 時 候, 正 如 剛 才 朱 幼 麟 議 員 所 提 及, 去 到 實 際 執 行 的 層 面 便 會 很 容 易 出 錯 在 實 際 執 行 的 層 面, 房 屋 署 有 一 個 心 態, 就 是 只 要 能 夠 把 貨 交 出 就 行 了, 在 時 間 上 抓 得 很 緊, 但 質 素 方 面,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認 為 只 要 能 夠 過 關 " 便 可 以 了, 不 過, 讓 人 博 懵 " 來 過 關 ", 才 是 最 大 的 弊 病, 因 而 最 後 出 現 了 這 些 醜 聞 房 屋 署 的 做 法, 造 成 了 雖 然 能 依 時 把 貨 交 出, 但 質 素 方 面 卻 犧 牲 了 ; 明 顯 地,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是 為 了 顧 及 時 間 而 忽 略 了 質 素 我 在 聆 訊 進 行 期 間 所 得 的 另 一 個 感 覺 是, 很 多 時 候, 房 屋 署 都 會 採 用 一 種 所 謂 形 式 主 義, 或 說 是 表 格 主 義, 即 是 眼 不 見 為 潔 淨, 總 之, 上 層 採 用 一 個 形 式, 採 行 一 種 表 格, 下 層 便 一 直 在 填 表 格, 如 果 下 層 沒 有 告 訴 上 層 有 甚 麼 問 題, 上 層 就 裝 作 沒 有 問 題, 但 下 層 的 人 是 否 真 的 看 得 出 有 否 問 題, 是 否 懂 得 處 理 呢? 很 多 時 候, 上 層 就 是 不 理 會, 於 是 造 成 了 朱 幼 麟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到, 權 力 是 一 層 一 層 地 下 放, 下 放 至 最 前 線 的 員 工, 可 能 就 是 那 個 監 工, 他 是 最 冤 枉 的, 原 本 屬 於 項 目 工 程 師 要 作 的 事, 換 成 由 監 工 去 做, 而 監 工 卻 未 必 懂 得 怎 樣 去 做, 他 不 懂 得 做 是 很 無 奈, 亦 無 所 適 從 然 而, 只 要 上 層 看 下 層 不 作 出 表 示, 就 認 為 他 可 以 辦 到, 而 不 會 妥 當 地 察 看 下 層 的 人 是 否 真 的 沒

27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29 有 問 題 所 以, 到 了 最 後, 最 冤 枉 的 就 是 最 前 線 的 員 工,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無 所 適 從, 但 到 發 生 問 題 時, 最 容 易 就 是 要 由 他 們 負 上 責 任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回 頭 看 看 整 個 件 事, 在 整 個 建 屋 過 程 裏, 當 制 度 崩 潰 時, 這 三 頭 馬 車 " 是 要 負 上 最 高 的 責 任, 因 為 他 們 是 制 度 的 設 計 者 很 多 時 候, 就 這 樣 找 一 些 前 線 的 員 工 來 頂 罪, 說 他 們 在 整 個 過 程 有 疏 忽, 這 實 在 是 不 應 該 的 我 認 為 最 大 的 疏 忽, 並 不 是 前 線 員 工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的 疏 忽, 如 果 整 個 制 度 的 設 計 上 是 有 疏 忽 的 話, 下 層 便 很 容 易 會 出 錯, 這 才 是 最 大 的 疏 忽 因 此, 我 認 為 整 個 事 件 讓 我 看 出 了 一 點, 就 是 如 果 政 府 認 為 制 度 的 設 計 者, 即 這 三 頭 馬 車 ", 包 括 房 委 會 主 席 房 屋 局 局 長 及 房 屋 署 署 長 ( 他 們 設 計 整 個 制 度, 亦 負 責 興 建 事 務 ), 無 須 受 到 處 分 的 話, 實 在 難 以 面 對 所 造 成 的 10 億 元 公 帑 的 損 失, 亦 不 能 面 對 整 個 事 件 事 件 已 令 香 港 市 民 完 全 失 去 了 信 心, 如 果 沒 有 人 有 需 要 負 責 的 話, 我 便 很 不 明 白 政 府 為 何 整 天 都 強 調 問 責, 即 使 沒 有 問 責 局 長 的 設 立, 亦 應 該 有 人 須 予 問 責 就 責 任 而 言, 政 府 為 何 在 這 事 件 裏, 讓 人 看 出 它 縱 上 殺 下 呢? 如 果 政 府 要 縱 上 殺 下 的 話, 就 會 令 下 層 感 覺 到 政 府 要 他 們 充 作 代 罪 羔 羊, 上 層 卻 安 然 無 恙 如 果 這 樣 做, 只 會 讓 公 眾 看 到, 亦 感 覺 到 政 府 只 保 護 上 層 或 最 高 層 的 人, 所 謂 官 官 相 護, 然 後 就 推 下 層 的 人 出 來 作 代 罪 羔 羊 這 樣 會 否 令 公 眾 認 為 是 公 道 的 做 法?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今 次 的 聆 訊, 一 方 面 讓 大 家 對 整 個 事 件 看 得 深 入 一 點,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正 如 最 後 我 們 在 建 議 中 很 清 楚 說 出 了 : 要 點 名 問 責, 即 使 不 是 點 名, 也 點 出 了 職 位, 就 是 那 三 頭 馬 車 ", 其 實 是 指 出 他 們 全 部 要 負 上 責 任 不 錯, 他 們 是 要 負 上 責 任 了, 但 如 果 政 府 卻 不 作 出 任 何 處 分, 而 只 不 過 說 他 們 要 負 責, 並 致 謝 立 法 會 的 意 見 便 了 事, 這 是 沒 有 用 處 的 我 們 要 看 到 的 是, 我 們 已 提 出 了 我 們 的 立 場 和 判 斷, 我 們 認 為 他 們 是 有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的, 我 們 期 待 政 府 最 後 會 對 三 頭 馬 車 " 作 出 清 清 楚 楚 的 處 分 謝 謝 主 席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歷 時 兩 年 總 算 完 成 了 第 一 份 報 告, 而 作 為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委 員, 本 人 雖 然 從 開 始 便 對 其 成 立 及 效 用 持 保 留 態 度, 但 仍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對 專 責 委 員 會 作 出 長 時 間 的 辛 勞 工 作 表 示 敬 意 這 份 報 告 的 內 容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印 證 了 本 人 一 直 以 來 對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出 現 問 題 的 看 法 早 在 兩 年 前, 在 本 會 動 議 委 任 這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辯 論 中, 本 人 曾 指 出 建 屋 質 素 出 現 問 題 與 當 年 龐 大 的 建 屋 量 密 切 相 關, 報 告 對 此 載 有 詳 細 的 事 實 與 分 析, 指 出 年 度 的 建 屋 量 目 標 不 切 實 際, 本 人 不 再 贅 述

28 2430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從 常 理 推 論, 面 對 如 此 不 切 實 際 的 建 屋 量, 不 管 甚 麼 機 構, 在 此 情 況 下 若 然 不 生 意 外, 才 會 是 意 外 訂 定 及 執 行 龐 大 的 建 造 公 共 房 屋 目 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過 往 相 當 長 時 期 整 體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理 念 的 偏 差, 簡 要 而 言, 就 是 無 所 不 包 缺 乏 合 理 節 制 地 提 供 房 屋 福 利, 以 大 政 府 的 姿 態 來 承 擔 社 會 上 的 住 屋 需 要 這 種 做 法, 又 與 97 年 前 的 高 地 價 政 策 密 切 相 關 高 地 價 政 策 嚴 重 局 限 了 可 使 用 土 地 的 生 產 與 供 應, 造 成 不 合 理 地 推 高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的 價 格, 令 市 場 機 制 不 能 有 效 地 發 揮 作 用, 政 府 雖 然 可 在 這 個 時 期 獲 得 豐 厚 的 賣 地 收 入,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造 成 不 少 市 民 沒 有 能 力 購 買 價 格 高 企 的 私 人 物 業, 以 及 製 造 了 龐 大 的 公 營 房 屋 需 求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未 能 產 生 良 好 的 循 環 使 用 效 應, 只 有 透 過 公 營 房 屋 資 源 的 不 斷 大 量 投 入 以 平 衡 龐 大 的 需 求, 於 是 建 屋 量 急 速 增 長 此 外, 公 營 房 屋 的 資 源 及 相 關 架 構 和 編 制, 也 不 斷 膨 脹, 承 擔 的 職 能 也 越 來 越 多, 從 策 劃 建 造 維 修 保 養 分 配 以 至 管 理 等 均 須 長 期 介 入, 結 果 問 題 也 只 會 越 來 越 多 政 府 不 但 要 滿 足 低 收 入 市 民 的 基 本 住 屋 需 要, 還 要 滿 足 他 們 的 置 業 需 要 ; 不 但 要 建 公 屋, 也 要 建 居 屋, 而 屋 位 置 環 境 和 配 套 設 施 等 也 越 來 越 美 觀, 越 來 越 能 與 私 人 物 業 看 齊 出 租 公 屋 沒 有 實 際 的 租 約 年 期 以 保 證 公 屋 資 源 可 以 回 收 與 循 環 使 用, 令 其 不 能 起 作 用, 真 正 及 時 用 在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身 上, 公 共 房 屋 一 經 批 出, 便 天 長 地 久 被 佔 用 被 擁 有, 這 種 制 度 造 成 只 有 不 斷 地 公 屋 的 建 造 建 造 再 建 造 在 這 種 市 場 失 衡 政 府 高 度 介 入 的 狀 態 下, 預 測 公 營 房 屋 需 求 也 變 得 非 常 困 難, 建 屋 目 標 屢 屢 不 能 應 付 實 際 需 求, 最 終 導 致 建 屋 量 高 峰 期 的 到 來 在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的 泡 沫 爆 破 之 後, 包 括 供 應 量 在 內 的 龐 大 公 營 房 屋 資 源 投 入, 在 短 期 內 積 重 難 返, 無 法 應 付 或 作 出 相 應 的 有 效 的 快 速 調 節, 另 一 方 面, 又 窒 礙 現 時 物 業 市 場 的 復 元 與 發 展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是 這 政 策 背 景 下 的 不 可 避 免 的 徵 狀 當 然, 在 具 體 的 運 作 過 程 中, 房 委 會 的 角 色 衝 突 監 管 機 制 和 工 作 程 序 等 出 現 漏 洞, 直 接 令 病 情 由 潛 在 轉 為 發 作 然 而, 只 改 善 具 體 運 作 是 治 標 不 治 本, 假 如 仍 然 要 繼 續 駕 馭 如 此 龐 大 的 公 共 房 屋 架 構 與 承 擔, 則 問 題 出 現 的 機 會 依 然 揮 之 不 去, 而 且 規 模 越 大, 出 錯 的 機 會 相 對 更 高 過 分 龐 大 和 集 中 的 公 營 架 構 容 易 產 生 官 僚 主 義 行 政 失 誤 甚 至 貪 污 腐 敗 等 問 題, 相 信 無 人 會 對 此 有 異 議 就 本 港 的 公 營 房 屋 架 構 而 言, 其 龐 大 與 集 中 的 特 性 相 信 也 有 目 共 睹 然 而, 如 果 社 會 仍 然 要 求 它 承 擔 如 此 龐 大 與 集 中 的 服 務 和 職 能, 其 架 構 又 怎 可 能 精 簡 呢?

29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2431 因 此, 治 本 之 道 還 是 在 於 因 應 目 前 的 市 場 環 境, 真 正 做 到 與 時 並 進, 逐 步 將 應 該 由 市 場 承 擔 的 工 作 盡 快 交 還 市 場, 讓 市 場 真 正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市 民 要 達 成 置 業 的 理 想, 應 該 是 透 過 市 場 而 不 是 政 府, 政 府 負 責 的 是 設 立 安 全 網, 為 有 真 正 需 要 的 市 民 提 供 基 本 的 居 住 條 件, 而 且 在 建 築 式 樣 配 套 設 施, 以 至 規 劃 發 展 的 土 地 位 置 等 方 面, 都 應 該 遵 循 實 而 不 華 的 原 則 與 此 同 時, 租 住 公 屋 也 不 應 變 成 終 身 福 利, 而 須 根 據 住 戶 的 實 際 經 濟 能 力 的 變 化 周 期 作 出 調 整, 讓 公 屋 資 源 得 以 循 環 再 用, 真 正 用 在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身 上 ; 房 委 會 也 有 需 要 與 時 並 進, 調 整 角 色, 更 多 地 依 靠 市 場 力 量 來 承 擔 建 築 管 理 及 維 修 等 職 能 長 遠 而 言, 則 須 透 過 穩 定 明 確 的 房 屋 政 策, 令 市 場 能 自 行 合 理 調 節, 滿 足 更 大 比 例 市 民 的 置 業 理 想, 減 輕 社 會 對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需 求, 從 而 減 少 整 體 房 屋 福 利 工 程 的 規 模, 最 終 令 相 關 架 構 及 職 能 達 致 精 簡, 目 標 清 晰, 在 一 個 小 政 府 大 市 場 的 環 境 下 運 作, 類 似 公 屋 建 築 質 素 問 題 才 不 會 有 滋 長 與 發 生 的 空 間 本 人 認 為 連 串 建 屋 問 題 事 件 為 香 港 社 會 帶 來 的 最 大 教 訓 也 在 於 此 今 天 就 這 項 議 案 有 兩 項 修 正 案 從 文 字 上 看, 我 個 人 的 理 解 是,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實 質 上 是 為 報 告 書 增 添 一 項 結 論, 就 是 對 官 員 的 譴 責, 此 外, 再 加 上 一 項 建 議, 而 且 是 強 烈 的 建 議, 要 求 政 府 對 官 員 作 出 處 分 ; 至 於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雖 然 刪 除 了 譴 責 " 的 結 論, 但 仍 然 保 留 了 處 分 " 的 建 議 他 提 出 的 適 當 處 分 ", 我 不 清 楚 它 與 處 分 " 有 何 分 別, 處 分 當 然 包 括 適 當 " 和 不 適 當 ", 不 過, 修 正 案 提 出 了 適 當 處 分 " 事 實 上,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內 已 經 白 紙 黑 字 地 載 列 了 明 確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會 若 通 過 原 議 案, 就 是 通 過 這 份 報 告, 也 等 於 通 過 整 份 報 告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果 通 過 任 何 一 項 修 正 案, 便 等 於 認 同 報 告 仍 有 遺 漏, 不 夠 全 面, 須 修 訂 及 補 充 專 責 委 員 會 既 然 經 過 漫 長 歲 月 調 查, 甚 至 擬 備 整 份 報 告, 耗 時 兩 年, 耗 資 1,400 萬 元, 最 終 作 出 了 明 確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儘 管 我 感 到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內 容 是 有 等 於 無, 說 了 等 於 沒 有 說, 但 其 力 度 之 弱, 絕 非 民 主 黨 的 風 格 然 而, 由 立 法 會 作 出 大 會 形 式 議 案 修 訂 或 補 充 這 些 類 似 形 式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報 告, 提 出 處 分 官 員 建 議, 我 認 為 是 不 適 合 的 做 法, 其 原 因 一 方 面 是 立 法 會 本 身 不 應 干 預 行 政 機 關 所 謂 處 分 行 政 官 員 的 有 關 程 序 和 啟 動 有 關 的 運 作, 若 這 種 職 能 屬 本 會 職 能 範 圍, 早 應 授 予 委 員 會 另 一 方 面, 古 語 有 云, 狗 尾 續 貂 " 之 舉 的 做 法 會 損 害 相 關 或 日 後 的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公 信 力, 以 及 其 結 論 與 建 議 的 權 威 性, 招 致 公 眾 對 立 法 會 某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結 論 或 提 出 的 有 關 的 質 疑, 因 此, 本 人 對 這 種 修 正 案, 包 括 兩 項 修 正 案, 均 覺 得 是 不 適 宜 的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30 2432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並 非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房 屋 問 題 亦 不 是 本 人 的 專 長, 不 過, 作 為 一 名 向 政 府 交 稅 多 年 的 普 通 市 民, 眼 見 政 府 房 屋 決 策 及 監 管 當 局 枉 花 大 量 公 帑, 把 公 營 房 屋 工 程 搞 得 一 塌 糊 塗, 心 中 的 不 滿, 實 在 不 吐 不 快 當 局 只 懂 得 不 斷 大 灑 納 稅 人 金 錢 叫 人 起 樓 ", 監 管 制 度 卻 只 是 冇 掩 雞 籠 ", 致 使 不 法 之 徒 有 機 可 乘, 利 用 房 屋 工 程 抽 水 " 自 肥, 明 目 張 膽 地 把 樁 柱 減 完 一 支 又 一 支 直 至 短 樁 醜 聞 爆 發, 當 局 仍 只 懂 大 灑 納 稅 人 金 錢 叫 工 程 顧 問 拯 救 危 機 ; 發 覺 無 藥 可 救 之 後 又 再 次 花 錢 拆 樓 其 後 一 些 與 醜 聞 有 間 接 關 係 的 人 竟 然 可 以 退 休 的 退 休 調 職 的 調 職 陞 職 的 陞 職 一 連 串 短 樁 醜 聞 所 揭 露 的, 乃 敷 衍 塞 責 積 非 成 是 唯 利 是 圖 罔 顧 法 紀 罔 顧 公 眾 安 全 的 腐 敗 風 氣, 絕 對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反 面 教 材 短 樁 醜 聞 不 僅 令 成 千 上 萬 的 家 園 變 成 爛 攤 子 令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枉 花, 更 令 建 造 業 以 至 整 個 香 港 的 品 牌 受 損 須 知 道, 品 質 管 理 一 直 是 香 港 的 成 功 之 道 在 成 本 仍 然 高 於 競 爭 對 手 的 今 天, 除 了 較 佳 的 品 質 管 理,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可 謂 剩 餘 無 幾 品 質 是 品 牌 的 基 礎 品 牌 的 建 立 往 往 要 經 年 累 月 來 積 累, 然 而, 如 果 品 質 管 理 不 好, 足 以 令 品 牌 在 一 瞬 間 摧 毀 本 人 從 事 出 入 口 多 年, 深 知 貨 物 的 品 質 管 理 是 整 體 生 產 過 程 關 鍵 所 在 儘 管 買 家 或 是 公 證 行 派 員 查 貨 時 只 是 抽 樣 檢 查 或 只 抽 查 10% 至 20% 貨 物, 但 貨 品 在 工 廠 生 產 工 序 中, 須 一 件 不 漏 地 查 驗 清 楚 每 一 件 製 品, 原 材 料 固 然 要 通 過 化 學 及 物 理 測 試, 加 工 為 製 成 品 後, 最 少 也 要 經 過 初 查 中 查 尾 查 及 覆 查 這 4 項 由 人 手 肉 眼 機 械 或 電 腦 查 驗 的 程 序, 查 檢 數 量 通 常 為 一 百 分 之 一 百, 絕 不 會 只 是 抽 樣 檢 查 本 人 不 厭 其 煩 地 介 紹 香 港 廠 家 一 般 出 口 貨 物 的 品 質 管 理, 無 非 是 希 望 政 府 及 有 關 當 局 注 意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一 件 成 本 區 區 只 有 數 十 元 的 出 口 玩 具 或 成 衣, 其 品 質 管 理 也 如 此 講 究 ; 一 幢 價 值 以 億 元 計 關 乎 成 千 上 萬 居 民 安 全 的 住 宅 大 廈, 其 品 質 管 理 不 是 要 加 倍 講 究 嗎? 一 般 輕 工 業 產 品 比 住 宅 便 宜 得 多, 然 而,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每 一 件 然 都 要 由 專 人 逐 件 檢 查 ; 如 果 政 府 及 監 管 當 局 在 公 屋 大 廈 的 建 造 過 程 中, 每 一 個 環 節 都 依 足 規 矩 由 專 人 百 分 之 一 百 檢 查, 根 本 無 可 能 會 有 短 樁 地 陷 滲 漏 裂 縫 等 嚴 重 問 題 出 現! 就 立 法 會 今 次 發 表 公 營 房 屋 建 築 問 題 專 責 委 員 會 報 告, 本 人 認 為 該 報 告 比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於 2000 年 發 表 的 沙 田 圓 洲 角 居 屋 短 樁 獨 立 調 查 小 組 報 告 書, 已 較 為 深 入 和 全 面 該 報 告 尤 其 揭 示 了 房 委 會 和 房 屋 署 在 員 工 人 力 資 源 調 配 工 程 項 目 等 方 面 均 管 理 鬆 弛, 使 整 個 監 管 流 程, 包 括 涉 及 工 程 顧 問 承 建 商 分 判 商 地 盤 人 員 等 流 程, 都 有 足 以 引 人 犯 罪 的 漏 洞, 令 立 心 不 良 的 人 有 機 可 乘 就 此, 本 人 認 同 報 告 的 建 議, 要 把 房 委 會 建 造 的 公 營 房 屋 納 入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管 範 圍 改 善 委 聘 顧 問 及 承 建 商 的 政 策, 以 及 改 革 房 屋 署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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