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升大學特殊選才計畫簡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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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清 華 學 院 學 士 班 16 名 下 列 二 項 需 同 時 符 合 : 一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 請 見 簡 章 內 容 ) 二 本 招 生 以 招 收 具 特 殊 才 能 或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之 學 生 ; 或 透 過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相 對 不 利, 但 符 合 校 系 選 才 需 求 之 學 生 為 主 接 受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者 ( 例 : 自 學 ) 雙 語 教 學 具 單 一 學 科 能 力 天 賦 藝 能 類 專 長 創 新 能 力 領 導 社 會 公 益 楷 模 學 術 活 動 及 各 類 特 殊 領 域 具 有 卓 越 潛 能 或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之 學 生 報 考 招 生 網 址 : 1. 高 中 ( 職 )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初 試 結 果 公 告 複 試 ~12.27 放 榜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化 學 系 排 名 前 5% 者 2.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測 驗 3.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英 語 其 他 外 語 相 關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4.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高 中 組 化 學 科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2. 參 加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高 中 組 化 學 科 前 三 名 以 上 成 績 者 3.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化 學 科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4. 參 加 各 大 學 開 設 之 高 中 化 學 科 學 習 優 異 輔 導 班 結 業 者 5.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化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6. 其 他 有 關 化 學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 日 9:00 起 至 12 月 15 日 17:00 止

2 0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物 理 學 系 一 般 物 理 組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1.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獎 者 2.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者 3.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4. 參 加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前 三 名 以 上 成 績 者 5.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6.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物 理 科 或 數 學 科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5% 者 7.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8. 參 加 各 大 學 開 設 之 高 中 物 理 科 學 習 優 異 輔 導 班 結 業 者 9.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者 2.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3. 獲 資 訊 類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C++ 證 照 者 4.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5. 參 加 教 育 部 紮 根 高 中 職 資 訊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通 過 大 學 先 修 程 式 設 計 課 程, 且 表 現 優 異 者 6.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如 : 數 理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 1.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得 優 勝 者 2.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3. 參 加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前 3 名 以 上 成 績 者 4.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5.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物 理 科 或 數 學 科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20% 者 6.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7.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 日 9:00 起 至 12 月 15 日 17:00 止

3 0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植 物 病 理 學 系 昆 蟲 學 系 1.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2. 參 加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前 3 名 以 上 成 績 者 3.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4. 領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5.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物 理 科 或 數 學 科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5% 者 6.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7. 參 加 各 大 學 開 設 之 高 中 物 理 化 學 數 學 科 學 習 優 異 輔 導 班 結 業 者 8.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競 賽 獲 得 前 6 名 成 績 者 2.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者 3.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4.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5. 曾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者 6.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生 物 或 化 學 科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5% 者 7.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8.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參 加 國 際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2.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3.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生 物 科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4. 曾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者 5. 高 中 科 學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者 6. 其 他 具 有 昆 蟲 相 關 領 域 特 殊 表 現 者 7.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 日 9:00 起 至 12 月 15 日 17:00 止

4 1.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2.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者 3.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競 賽 ),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4. 參 加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得 前 三 國 際 農 企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名 以 上 成 績 者 5.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6. 領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報 名 時 間 0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7. 參 加 各 大 學 開 設 之 高 中 物 理 科 學 習 優 異 輔 導 班 結 業 者 8. 參 加 各 類 社 會 服 務 證 明 或 志 願 工 作 服 務 具 特 殊 貢 獻 或 得 獎 證 明 者 104 年 11 月 10 日 9:00 起 至 12 月 15 日 17:00 止 9. 具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達 6 個 月 以 上 或 有 特 殊 工 作 表 現 者 10.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英 文 及 生 物 科 在 校 獸 醫 學 系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3% 者 2.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理 及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獲 各 區 生 物 科 優 勝 獎 評 選 前 6 名 3.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03 招 生 網 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商 船 學 系 1.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海 事 相 關 領 域 之 全 國 科 展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報 名 時 間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公 告 初 試 結 果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1. 英 文 多 益 (TOEIC) 成 績 8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相 對 應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證 照 成 績 證 明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如 : 曾 學 術 發 表 或 參 加 類 似 之 競 賽 或 活 動 成 果 面 試

5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動 力 工 程 組 1.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海 事 相 關 領 域 之 全 國 科 展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1. 對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或 是 加 工 技 術 有 高 度 興 趣, 曾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各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優 異 成 績 者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如 : 曾 學 術 發 表 或 參 加 類 似 之 競 賽 或 活 動 成 果 1. 曾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性 科 展 獲 獎, 並 持 有 證 明 4. 對 海 洋 科 學 領 域 有 獨 特 興 趣 具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者 3.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競 賽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報 名 時 間 上 午 9 時 至 03 者, 如 : 曾 學 術 發 表 或 參 加 類 似 之 競 賽 或 活 動 成 果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下 午 5 時 大 學 公 告 初 試 結 果 1.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 比 賽 ) 獲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2. 對 於 工 程 海 洋 有 興 趣 熱 誠 之 高 中 生, 曾 參 加 國 際 / 國 內 數 理 學 科 競 賽 選 訓 營 等 活 動, 表 現 優 異 之 高 中 學 生 3. 對 造 船 工 程 懷 有 夢 想 者, 且 曾 有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之 證 明 4.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面 試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1. 參 加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資 訊 ( 程 式 ) 競 賽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成 績 者 2.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資 訊 競 賽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3.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資 訊 ( 程 式 )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1. 參 加 國 際 或 全 國 性 的 科 展 機 器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競 賽 獲 獎 者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6 03 04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觀 光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海 洋 法 政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 英 文 多 益 (TOEIC) 成 績 8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相 對 應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證 照 成 績 證 明 2.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如 : 曾 學 術 發 表 或 參 加 類 似 之 競 賽 或 活 動 成 果 1. 具 高 度 海 洋 意 識, 且 對 海 洋 政 策 及 法 制 具 高 度 興 趣 者 2. 曾 獲 演 辯 活 動 規 劃 作 文 等 相 關 競 賽 獎 項 者 3. 具 本 學 系 領 域 特 殊 才 能 或 獨 特 潛 力, 並 可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招 生 網 址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司 法 組 財 經 法 組 具 本 國 籍 就 讀 於 境 外 地 區, 或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普 通 型 技 術 型 綜 合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學 生 (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並 依 最 新 公 告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 且 具 有 下 列 特 殊 選 才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 詳 見 參 閱 簡 章 ) 報 名 時 間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公 告 初 試 結 果 面 試 ( 一 ) 至 ( 五 ) 中 國 文 學 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且 曾 獲 得 全 國 性 文 學 獎 前 三 位 者 ( 如 在 臺 舉 辦 之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非 專 題 性 文 學 獎 全 國 性 學 生 文 藝 獎 項 等 ) 招 生 網 址 : 化 學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 依 本 簡 章 總 則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聯 招 類 繳 交 資 料 : 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設 計 與 分 析 組 聯 招 類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含 班 級 年 級 名 次 證 明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成 績 證 明 及 學 習 狀 況 報 告 書 2. 特 殊 選 才 資 格 證 明 資 料 3. 自 傳 ( 含 個 人 成 長 歷 程 專 長 特 殊 表 現 ) 104 年 11 月 10 日 ( 二 )~ 104 年 11 月 24 日 ( 二 ) 地 球 科 學 學 系 4.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聯 招 類 5. 推 薦 函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N o 大 學 計 畫 名 稱 招 生 科 系 /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期 間 客 家 語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學 系 聯 招 類 生 醫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 依 本 簡 章 總 則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聯 招 類 繳 交 資 料 :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含 班 級 年 級 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聯 招 類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聯 招 類 名 次 證 明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成 績 證 明 及 學 習 狀 況 報 告 書 2. 特 殊 選 才 資 格 證 明 資 料 3. 自 傳 ( 含 個 人 成 長 歷 程 專 長 特 殊 表 現 ) 4.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5. 推 薦 函 104 年 11 月 10 日 ( 二 )~ 104 年 11 月 24 日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不 分 類 ( 獨 招 類 ) 招 生 網 址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2 名 具 本 國 籍 就 讀 境 外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一 (pp.16~18) 第 二 條 規 定 者, 並 具 有 優 秀 的 英 語 能 力 表 現 者 ( 星 期 二 )10:00 至 ( 星 期 一 )16:00 止 06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二 具 本 國 籍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 高 職 ) 綜 合 型 ( 綜 合 高 中 )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面 試 測 驗 ( 星 期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一 放 榜 (pp.16~18) 第 二 條 規 定, 並 具 有 優 秀 的 英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語 能 力 表 現 者 招 名 網 址 : 五 )

8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學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系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同 時 具 特 殊 學 4 名 習 歷 程 或 才 能 之 學 生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同 時 具 新 住 民 子 女 身 分 之 學 生 07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2 名 新 住 民 子 女 係 指 設 籍 本 國 之 學 生, 其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本 國 國 民, 配 偶 為 未 入 籍 或 已 入 籍 為 本 國 國 民 之 外 國 人 無 國 籍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報 名 期 間 ( 一 ) 12:00~11.27( 五 )24:00 繳 費 期 間 ( 一 ) 12:00~11.30( 一 )15:30 企 業 管 理 系 準 第 二 條 第 十 項 及 第 九 條 規 定, 且 全 程 就 讀 境 外 高 中 ( 職 ) 之 學 生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十 項 及 第 九 條 規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定, 且 全 程 就 讀 境 外 高 中 ( 職 ) 之 學 生 招 生 網 址 :

9 08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學 士 班 大 一 大 二 不 分 系 3 名 ( 一 ) 高 中 在 學 數 理 成 績 優 異 者 :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任 兩 科 之 歷 年 成 績 在 校 排 名 前 5%, 檢 附 高 中 成 績 及 排 名 證 明 者 ( 已 畢 業 者 須 檢 附 高 中 在 學 期 間 全 部 歷 年 成 績 及 排 名 證 明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檢 附 高 一 高 二 歷 年 成 績 及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 ( 二 ) 具 競 賽 或 科 研 成 果 者 : 1. 競 賽 成 果 : 限 國 際 ( 例 如 :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發 明 展 學 科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等 )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 例 如 : 國 家 發 明 創 作 獎 中 華 民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科 研 競 賽 等 ) 競 賽 國 內 全 國 性 競 賽 限 得 獎 者 ;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科 展 則 不 限 得 獎 者, 具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選 訓 營 入 營 資 格,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等 均 可 ( 以 上 均 須 檢 附 得 獎 或 入 營 資 格 正 選 代 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2. 科 研 成 果 : 參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及 各 大 學 高 中 科 學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或 其 他 政 府 及 學 術 機 構 研 究 計 畫, 並 獲 具 體 成 果 者 ( 須 檢 附 成 果 報 告 及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函 ) ( 三 ) 各 高 中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設 立 之 科 學 班 數 理 資 優 班 學 生 : 已 畢 業 生 須 完 成 各 班 別 全 部 修 業 規 定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完 成 至 高 二 結 束 止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 須 檢 附 就 讀 高 中 出 具 之 科 學 班 數 理 資 優 班 及 完 成 修 業 規 定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招 生 網 址 : 報 名 初 試 公 告 下 午 複 試 預 定

10 保 健 營 養 生 技 學 系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食 品 營 養 組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食 品 領 域 之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得 報 考 本 學 系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1)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生 科 領 域 相 關 之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及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或 者 (2) 曾 經 參 加 農 業 化 學 相 關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得 報 考 本 學 系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公 告 日 起 ~104 產 業 視 覺 設 計 組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年 11 月 23 日 ( 一 ) 09 亞 洲 大 學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下 午 5:00 止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面 試 加 設 計 領 域 相 關 之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104 年 12 月 5 日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得 ( 六 ) 報 考 本 學 系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組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設 計 領 域 相 關 之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得 報 考 本 學 系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創 意 設 計 學 院 不 分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系 國 際 設 計 學 士 班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曾 經 在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設 計 領 域 之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專 題 競 賽, 或 者 其 他 全 國 等 級 之 競 賽 者, 得 報 考 本 學 系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網 址 :

11 10 玄 奘 大 學 藝 術 與 創 意 設 計 學 系 5 名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並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一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藝 術 ( 水 彩 油 畫 立 體 類 等 領 域 ) 相 關 競 賽 獲 得 入 選 以 上 名 次 者 二 參 加 由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類 全 國 性 美 術 等 展 演 競 賽 獲 得 佳 作 以 上 名 次 者 三 藝 術 領 域 ( 擇 一 最 優 科 目 ) 成 績 達 全 年 級 前 5% 者, 並 經 由 學 校 推 薦 招 生 網 址 :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104/11/20( 五 )-104 /12/11( 五 ) 考 試 104/12/25( 五 )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音 樂 跨 領 域 之 各 項 競 賽 獲 獎 紀 錄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 1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 海 納 百 川 計 畫 音 樂 學 系 一 般 生 5 名 (1) 三 年 內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組 優 等,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三 年 內 參 與 各 大 專 院 校 主 辦 之 藝 文 企 劃 相 關 競 賽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三 ) 中 午 12:00~11.25( 三 ) 下 午 2:00 (3) 三 年 內 參 與 國 際 型 ( 二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參 賽 ) 藝 文 企 劃 相 關 競 賽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其 他 具 有 專 業 音 樂 演 奏 與 創 作 傑 出 表 現 者, 有 事 證 足 以 證 明 者

12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具 體 客 觀 之 篩 選 條 件 : 至 少 滿 足 下 列 一 項,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1) 三 個 或 以 上 的 國 家 參 加 之 國 際 數 學 及 軟 硬 體 相 關 競 賽 獲 獎 或 檢 定 列 名 前 1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 海 納 百 川 計 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一 般 生 3 名 20%,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完 成 奧 林 匹 克 數 學 資 訊 相 關 競 賽 之 國 家 培 訓, 持 有 證 明 者 (3) 各 縣 市 政 府 ( 或 教 育 局 處 ) 主 辦 之 數 ( 三 ) 中 午 12:00~ 11.25( 三 ) 下 午 2:00 學 及 軟 硬 體 能 力 相 關 競 賽, 範 圍 涵 蓋 一 個 縣 市 或 以 上, 獲 得 前 三 名,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臺 灣 國 際 計 算 機 器 程 式 競 賽 暨 檢 定 學 會 所 主 辦 之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當 次 考 試 列 名 前 3%,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5) 其 他 具 有 軟 硬 體 特 殊 專 才, 有 事 證 足 以 證 明 者 招 生 網 址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 二 ) 上 1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特 殊 選 才 ( 音 樂 專 長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諮 商 心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凡 具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職 業 )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且 具 有 音 樂 專 長 者 午 10 時 至 ( 一 ) 下 午 5 時 截 止 口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 五 ) ( 六 ) 放 榜 ( 五 ) 招 生 網 址 : 33:105&catid=1: &Itemid=1

13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電 機 資 訊 學 士 班 資 料 審 查 60% 口 試 40%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 詳 參 附 錄 ), 且 具 有 下 列 特 殊 選 才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1. 持 有 SAT( 含 SAT subject) 或 ACT 成 13 交 通 大 學 程 組 資 料 審 查 100% 材 料 科 學 及 工 程 學 系 1 名 資 料 審 查 100% 績 者 2. 曾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係 指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亞 太 數 學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並 持 有 證 :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應 用 化 學 系 資 料 審 查 100% 明 者 3. 曾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曾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科 展 獲 獎, 並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持 有 證 明 者 資 料 審 查 100% 5.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學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招 生 網 址 : 14 大 葉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2 名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4 名 藥 用 植 物 與 保 健 學 系 消 防 安 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並 符 合 招 生 學 系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網 址 : : 自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至 104 年 12 月 18 日 止 口 試 ( 五 ) ~ ( 日 )

14 國 文 學 系 2 名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英 語 學 系 等 學 校 ( 含 普 通 型 技 術 型 綜 合 型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1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 獅 子 座 計 畫 ) 化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國 畫 組 力 之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且 符 合 報 考 系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 第 6 頁 至 第 14 頁 ) 者, 得 參 加 本 校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經 錄 取 後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 一 參 加 各 類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名 次 者 二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者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12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止 體 育 學 系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三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者 四 參 加 由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類 全 國 性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招 生 網 址 : 16 東 海 大 學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鍵 盤 電 子 琴 組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之 資 格 ( 請 見 附 錄 二 ), 並 符 合 招 生 學 系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上 午 10:00 至 12 月 10 日 中 午 12:00 招 生 網 址 :

15 ( 一 ) 於 國 內 各 高 中 學 校 畢 業 ( 報 名 時 為 高 中 三 年 級 在 學 者 ),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要 版 ) 17 臺 灣 大 學 數 學 系 5 名 請 參 見 簡 章 附 錄 1)( 二 ) 於 數 學 領 域 已 顯 現 卓 越 表 現 極 高 天 份 及 優 異 才 能, 並 可 檢 具 本 校 數 學 系 訂 定 之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前 項 之 才 能 證 明 者, 經 在 學 之 高 中 學 校 推 薦 後, 由 校 方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 三 ) 高 中 二 年 級 上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11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1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止 學 期 及 下 學 期 之 數 學 學 科 單 科 成 績 均 須 達 就 讀 高 中 二 類 組 及 三 類 組 之 全 部 學 生 總 排 名 前 3% php?sn=497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第 ( 一 ) 至 ( 三 ) 項 條 件 ( 一 ) 於 國 內 各 高 中 學 校 畢 業 ( 報 名 時 為 高 中 三 年 級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要 版 ) 請 參 閱 附 錄 1) ( 二 )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申 請 資 格, 且 可 檢 具 弱 勢 家 庭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各 項 證 明 正 本 者 ( 如 出 具 由 高 中 學 校 於 影 本 證 明 加 蓋 戳 章 者, 不 予 受 理 ) 17 臺 灣 大 學 ( 希 望 入 學 ) 20 名 1. 至 少 最 近 連 續 3 年 (102 年 至 104 年 ) 均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授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1 月 23 日 權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止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含 考 生 全 戶 成 員 之 姓 名 稱 謂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且 104 年 在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中 如 未 具 考 生 以 外 之 其 他 成 員 之 姓 名 稱 謂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之 資 料 者, 應 另 附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正 本

16 註 1: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合 本 項 報 名 規 定 註 2: 持 具 臺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者, 請 將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置 於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另 附 回 郵 信 封 1 個, 於 信 封 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寫 收 件 人 及 地 址, 本 校 於 驗 畢 正 本 後 立 即 寄 還, 或 逕 使 用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中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書 格 式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1)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標 準 ( 本 條 例 請 參 閱 附 錄 2), 具 有 直 轄 市 各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 處 )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者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證 明 應 載 明 學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2) 須 繳 交 全 戶 成 成 員 之 戶 籍 謄 本 及 列 屬 於 特 殊 境 遇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須 繳 交 最 近 一 年 度 全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 全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係 指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及 財 產 歸 屬 清 單, 請 至 國 稅 局 或 各 縣 市 稅 捐 稽 徵 所 ( 稽 徵 處 ) 開 立 a. 申 請 地 點 : 各 縣 市 稅 捐 稽 徵 稽 徵 所 ( 稽 徵 處 ), 詳 細 地 點 請 至 國 稅 局 網 站 或 以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 查 詢 相 關 申 請 作 業, 申 辦 前 仍 請 自 行 再 確 認 本 項 申 請 之 確 切 地 點 及 應 備 齊 之 物 品, 避 免 徒 勞 往 返 b. 申 請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時, 需 攜 帶 : (a) 申 請 人 ( 家 長 )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二 項 均 要 ) 印 章 (b) 全 戶 成 員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如 成 員 中 有 未 成 年 者 需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以 及 全 戶 成 員 之 印 章 如 委 託 代 理 人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申 請 人 委 任 書 或 授 權 書,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及 印 章 3. 新 移 民 子 女 (1) 新 移 民 係 指 其 他 國 籍 國 民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與 本 國 籍 國 民 締 結 婚 姻 前, 其 身 分 為 非 本 國 籍 國 民

17 且 居 住 於 國 外 者 新 移 民 子 女 係 指 申 請 學 生 於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國 民, 另 一 方 為 新 移 民 者 (2) 符 合 本 項 資 格 者, 應 附 全 戶 人 口 之 戶 籍 謄 本 (3) 須 繳 交 最 近 一 年 度 全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 含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及 財 產 歸 屬 清 單, 申 請 方 式 同 前 項 2. 特 殊 境 遇 第 (3) 點 所 列 ( 三 ) 雖 然 目 前 學 業 成 績 並 不 突 出, 但 本 身 資 質 優 秀, 具 有 利 他 服 務 關 懷 之 人 格 特 質, 能 展 現 積 極 正 面 的 生 活 態 度, 且 在 學 習 能 力 上 具 有 潛 能, 有 希 望 順 利 完 成 在 本 校 之 學 業 ; 經 在 學 之 高 中 學 校 審 慎 篩 選 及 評 估 後, 認 為 值 得 推 薦 至 本 校 就 讀 者 招 生 網 址 : 大 學 特 殊 選 才 計 畫 簡 表 明 道 中 學 輔 導 處 整 理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凡 具 我 國 國 籍 或 已 有 我 國 合 法 長 期 居 留 身 分 者,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或 具 教 育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報 名 時 間 : 條 規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 詳 參 簡 章 附 錄 ), 且 104 年 11 月 2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具 有 下 列 特 殊 選 才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品 格 : 中 原 大 學 全 日 9:00 至 具 有 優 良 品 格, 在 公 益 服 務 方 面 獲 得 表 揚 人 之 光 計 畫 年 12 月 8 日 室 內 設 計 學 系 與 頒 獎, 殊 為 楷 模 者 ( 二 ) 專 業 : 與 申 請 12:00 止 學 系 相 關 之 專 業 學 科 成 績 優 異 或 參 加 競 賽 獲 獎 者 ( 三 ) 創 意 : 參 加 三 創 ( 創 意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創 新 或 創 業 ) 相 關 競 賽 或 活 動 獲 獎 者 ( 四 ) 世 界 觀 : 參 加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跨 國 性 之 活 動, 獲 得 獎 項 或 殊 榮 者 招 生 網 址 :

18 19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技 術 型 ) 畢 業, 曾 參 加 設 計 競 賽 設 計 相 關 類 科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發 明 展 全 國 性 科 展 或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等,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07 日 0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1 日 15 時 止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 逾 期 不 受 理 ): 104 年 12 月 07 日 0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1 日 17 時 止 招 生 網 址 : 2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3 名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2 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報 名 時 為 高 中 ( 職 ) 三 年 級 在 學 者 ), 且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經 在 學 之 高 中 ( 職 ) 學 校 推 薦 後,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 一 高 一 及 高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成 績 達 全 校 排 名 前 10 名 者 二 高 一 及 高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成 績 達 全 班 排 名 前 3 名 者 三 英 文 科 及 國 文 科 於 高 一 高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成 績 達 全 校 排 名 前 5% 者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且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體 育 運 動 特 殊 才 能 經 歷 成 就 表 現 並 持 有 專 業 證 照 或 具 證 明 之 資 格 條 件 者 : 一 在 體 育 運 動 領 域 已 顯 現 卓 越 表 現 極 高 天 份 及 優 異 才 能 ; 二 曾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獲 獎 或 為 選 訓 國 手 ; 三 曾 參 加 全 國 性 綜 合 性 運 動 賽 會 前 三 名 運 動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全 國 各 單 項 盃 賽 前 三 名 ; 四 對 體 育 運 動 具 有 創 新 能 力 卓 越 領 導 社 會 公 益 楷 模 之 優 秀 傑 出 者 ; 五 具 單 一 運 動 能 力 天 份 或 具 運 動 藝 術 運 動 技 術 專 長, 且 曾 獲 國 際 賽 會 獎 牌 者 ; 六 各 類 特 殊 體 育 運 動 領 域 具 有 優 質 潛 能 或 特 殊 優 良 表 現, 且 為 弱 勢 家 庭 者 招 生 網 址 : 醫 學 資 訊 系 21 慈 濟 大 學 招 生 網 站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中 文 組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組 報 名 時 間 : 自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詳 細 名 額 及 規 定 尚 未 公 告, 請 見 諒 報 名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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