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報 名 方 式 可 選 擇 網 路 填 表 郵 遞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但 須 依 照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在 校 學 生 因 本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核 發 者,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如 經 錄 取 須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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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 學年度第 學期北區二十所技專校院 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0 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依據 教育部 臺 教 技 四 字第 1050043 611 號 函 核定之 05 學年度第 學期北區二十所技專校院聯合招收五年制專科各年級轉學生招生規定 訂定 承辦學校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地 址 20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2 號 交通略圖請詳見招生簡章底頁 電 話 轉 00~ 現場報名期間聯絡專線 蘭陽技術學院(05.7.8) (03) 轉 8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05.7.9~0) (02) 轉 8788 傳 真 招生網址 本招生簡章含報名表 每份收取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 函索應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

2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報 名 方 式 可 選 擇 網 路 填 表 郵 遞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但 須 依 照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在 校 學 生 因 本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核 發 者,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如 經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其 學 期 成 績 未 能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即 使 錄 取, 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三 五 專 肄 業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考 生, 不 得 報 考 原 學 校 四 考 生 至 多 可 依 序 選 填 20 個 報 考 志 願, 經 報 名 確 認 後 不 得 再 更 改, 須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五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轉 學 證 明 書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六 考 試 當 日 應 帶 下 列 證 件 及 應 考 用 具 :. 准 考 證 2.2B 鉛 筆 ( 答 案 卡 劃 記 ) 3.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 作 文 卷 作 答 ) 七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刊 登 網 站 : ( 考 試 日 期 如 遇 颱 風 或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影 響, 無 法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以 聯 招 會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刊 登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訊 息 為 主 ) 八 本 聯 招 會 主 辦 本 招 生, 依 個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蒐 集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聯 招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聯 招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蒐 集 之 個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 考 生 本 (2) 辦 理 轉 學 生 註 冊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3)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託 之 學 歷 查 證 單 位 (4) 依 法 所 為 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至 報 名 網 站 填 表, 持 印 出 之 繳 費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再 網 路 填 表 郵 寄 應 繳 交 表 件 以 完 成 05 年 6 月 日 ( 星 期 三 ) 至 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止 報 名 手 續 郵 遞 報 名 2. 考 生 須 至 報 名 網 站 確 認 報 相 關 日 程 名 資 格 審 查 是 否 通 過 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前 3. 寄 發 准 考 證 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前 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05 年 7 月 0 日 ( 星 期 日 ) 所 有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毎 日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 現 場 報 名 相 關 日 程 宜 蘭 花 東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 依 右 列 報 名 地 點 擇 一 辦 理 ) 補 繳 驗 證 件 考 試 日 期 / 地 點 查 詢 成 績 網 址. 至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 校 址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2. 至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校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 05 年 7 月 9 日 至 05 年 7 月 0 日 毎 日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2 時 前 考 試 日 期 :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2:55 至 7:20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 時 查 詢 網 址 : 寄 發 成 績 單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放 榜 日 期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毎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 時 放 榜 查 詢 網 址 :

3 報名流程圖 報 名 網路填表郵遞報名 現場報名 登入本聯招會網路報名系統 輸入並確認報名資料(確認後不能更改) 填寫報名表 (須黏貼大頭照片 2 張 身分證影本 學生證影本) 網路填報後印出.報名表(正表) 2.報名表(副表) 3.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 4.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備妥報名應繳驗證件正本(驗畢退 還)及影本 份.身分證 2.學生證或轉學(修業)證明書 3.歷年成績單 持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 到郵局繳交報名費 黏貼已繳費之 郵政劃撥報名費證明單 正本 於 報名表(正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貼於自備之信封袋 外 裝入所有報名應繳交表件 並於封 面勾選所繳交各項資料 2.05 年 6 月 30 日前限時掛號郵寄繳交 報 名資料 以完成報名手續 請於 05 年 7 月 4 日前至報名網站確認 報名 資格審查 是否通過 未通過者須於規定日期前完成補件 05 年 7 月 6 日前寄發准考證 報名完成 於規定日期至現場報名地點完成 報名手續.審核報考資格 2.繳交報名費 3.核對考生基本資料及報考志願 4.現場核發准考證

4 0 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參 加 聯 合 招 生 之 學 校 科 別 代 碼 及 招 生 名 額... 貳 招 收 科 別 學 校 對 照 表... 4 參 性 質 相 近 相 同 群 ( 科 ) 組 對 照 表... 7 肆 報 名 資 格... 9 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陸 報 名 日 期 及 地 點... 2 柒 報 名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2 捌 考 試 日 期... 4 玖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4 拾 考 試 地 點... 5 拾 壹 補 發 准 考 證... 5 拾 貳 成 績 查 詢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5 拾 參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6 拾 肆 成 績 計 算 分 發 辦 法 及 錄 取 公 告... 6 拾 伍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6 拾 陸 電 腦 答 案 卡 劃 記 注 意 事 項... 7 拾 柒 其 他... 7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8 附 錄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9 附 錄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20

5 壹 參加聯合招生之學校 科別代碼及招生名額 招生科別(代碼) 代碼 校 名 (學校簡稱) 校址 電話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二年級 (0)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科 (北商大) 應用外語科 臺北市中正區 濟南路一段 32 號 (02) ()致理科技大學 國際貿易科 致理技大 企業管理科 新北市板橋區 文化路一段 33 號 會計資訊科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三年級 四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882 國際貿易科 860 企業管理科 企業管理科 30 2 資訊管理科 840 應用外語科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五年級 備 註 (02) 轉 279 理財經營管理科 88 (2)醒吾學校財團法企業管理科 30 醒吾科技大學 863 (醒吾科技大學) 國際商務科 新北市林口區 財務金融科 880 粉寮路一段 0 號 應用英語科 372 (02) 轉 數位設計科 073 觀光休閒科 853 旅遊管理科 66 (淡水校本部) (3)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23 理財經營管理科 理財經營管理科 88 8 理財經營管理科 企業管理科 企業管理科 30 2 企業管理科 國際商務科 國際商務科 國際商務科 財務金融科 財務金融科 財務金融科 應用英語科 應用英語科 應用英語科 觀光休閒科 觀光休閒科 853 觀光休閒科 旅遊管理科 旅遊管理科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 (淡水校本部) (淡水校本部) 計科(淡水校本部) 台北海院 海空物流與行銷科 33 4 海空物流與行銷科 33 4 海空物流與行銷科 33 3 海洋運動休閒科 (淡水校本部) (淡水校本部) (士林校區) 新北市淡水區 (淡水校本部) 濱海路 3 段 50 號 視覺傳達設計科 23 4 視覺傳達設計科 23 8 視覺傳達設計科 23 3 餐飲管理科 60 3 (淡水校本部) (淡水校本部) (淡水校本部) (士林校區) (02) 淡水校本部 海洋運動休閒科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 臺北市士林區 (士林校區) 計科(淡水校本部) 計科(淡水校本部) 延平北路九段 22 號 餐飲管理科 海洋運動休閒科 海洋運動休閒科 (02) (士 林校 區) (士林校區) (士林校區) 士林校區 餐飲管理科 餐飲管理科 (士林校區) (士林校區) 80 電機工程科 資訊管理科 840 電機工程科 (4)華夏科技大學 建築科 (華夏科大) 電機工程科 030 資訊管理科 840 新北市中和區 資訊管理科 840 工專路 號 7 (02) 機電工程科 03 5 數位生活創意科 數位生活創意科 數位生活創意科 觀光旅遊科 (5)蘭陽技術學院 室內設計科 (蘭技) 宜蘭縣頭城鎮 復興路 79 號 (03) 餐旅管理科 6 0 時尚美容設計科 27 5 健康休閒管理科 62 5 創意產品科技 340 應用科 建築科 80 化妝品應用科 應用外語科 370 資訊管理科 840 健康休閒管理科 創意產品科技 應用科 電腦應用工程科 建築科 80 5 化妝品應用科 5 應用外語科 資訊管理科 健康休閒管理科 62 5 創意產品科技 340 應用科 電腦應用工程科 060 建築科 80 化妝品應用科 應用外語科 370 資訊管理科 840 健康休閒管理科 (6)崇右技術學院 經營管理科 (崇右技術學院) 基隆市信義區 義七路 40 號 (02) 轉 商品設計科 商品設計科 商品設計科 24 6 觀光旅遊管理科 觀光旅遊管理科 觀光旅遊管理科 數位媒體設計科 數位媒體設計科 數位媒體設計科 數位媒體設計科 創意商品設計科28 34 (7)經國管理暨健康 護理科 學院 幼兒保育科 護理科 護理科 護理科 幼兒保育科 幼兒保育科 幼兒保育科 美容流行設計科 48 7 美容流行設計科 48 5 美容流行設計科 48 5 餐飲管理科 60 7 餐飲管理科 60 5 餐飲管理科 餐飲廚藝科 67 餐飲廚藝科 (經國學院) 美容 流 行設 計 科 48 基隆市中山區 復興路 336 號 餐飲管理科 60 (02) 轉 28 餐飲廚藝科

6 招生科別(代碼) 代碼 校 名 (學校簡稱) 校址 電話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二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四年級 五年級 電機與電子工程科 電機與電子工程科 電機與電子工程科 機電工程科 (8)大華學校財團法機電工程科 大華科技大學 (大華科技大學) 新竹縣芎林鄉 大華路 號 (03) 轉 2205~ 機電工程科 機電工程科 資訊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商務與觀光企劃科 商務與觀光企劃科 商務與觀光企劃科 商務與觀光企劃科 觀光管理科 觀光管理科 餐飲管理科 觀光管理科 觀光管理科 854 餐飲管理科 餐飲管理科 餐飲管理科 備 註 工業工程與管理科 工業工程與管理科 工業工程與管理科 工業工程與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機械工程科 機械工程科 機械工程科 (9)黎明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科 (黎明技術學院) 數位多媒體科 電機工程科 電機工程科 電機工程科 新北市泰山區 數位多媒體科 數位多媒體科 數位多媒體科 泰林路三段 22 號 (02) 轉 2 (20)城市學校財團法機械工程科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電機工程科 (臺北城市科大) 臺北市北投區 資訊工程科 學園路 2 號 (02) 或 (02) 轉 00~ 機械工程科 電機工程科 電機工程科 電機工程科 資訊工程科 資訊工程科 資訊工程科 行銷與流通管理科 330 行銷與流通管理科 應用外語科 餐飲管理科 機械工程科 機械工程科 本校餐飲管 行銷與流通管理科 330 行銷與流通管理科 應用外語科 應用外語科 餐飲管理科 (2)德霖技術學院 土木工程科 (德霖學院) 電子工程科 新北市土城區 青雲路 380 巷 號 機械工程科 (02) 應用外語科 轉 688~693 餐旅管理科 土木工程科 土木工程科 土木工程科 電子工程科 電子工程科 電子工程科 機械工程科 020 機械工程科 020 機械工程科 應用外語科 應用外語科 應用外語科 餐旅管理科 6 6 餐旅管理科 6 2 護理科 (22)康寧學校財團法嬰幼兒保育科 康寧大學 資訊管理科 (原康寧醫護暨管理 視光科 專科學校) 470 嬰幼兒保育科 703 資訊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企業管理科 企業管理科 30 5 視光科 應用外語科 餐旅管理科 (康寧大學)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 路三段 75 巷 37 號 (02) 台北校區 (23)馬偕學校財團法 幼兒保育科 700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三芝校園) (馬偕專校) 餐飲管理科 60 臺北市北投區 (關渡校園) 聖景路 92 號 應用外語科 (02) 關渡校園 (三芝校園) 新北市三芝區 化妝品應用與管2 中正路三段 42 號 理科(關渡校園) (02) 視光學科 72 三芝校園 (關渡校園) 嬰幼兒保育科 703 (24)耕莘健康管理 (新店校區) 專科學校 (耕莘專校) 化妝品應用與管 2343 新北市新店區 理科(新店校區) 2 幼兒保育科 700 (三芝校園) 餐飲管理科 60 (關渡校園) 應用外語科 (三芝校園) 化妝品應用與管 2 理科(關渡校園) 幼兒保育科 700 (三芝校園) 餐飲管理科 2 60 (關渡校園) 應用外語科 (三芝校園) 化妝品應用與管 4 2 理科(關渡校園) 4 幼兒保育科 700 (三芝校園) 餐飲管理科 3 60 (關渡校園) 應用外語科 (三芝校園) 化妝品應用與管 9 2 理科(關渡校園) 嬰幼兒保育科 嬰幼兒保育科 護理科 (新店校區) (新店校區) (新店校區) 2 化妝品應用與管 化妝品應用與管 化妝品應用與管 理科(新店校區) 理科(新店校區) 理科(新店校區) 護理科 (宜蘭校區) 472 護理科 (宜蘭校區) 護理科 (宜蘭校區) 健康餐旅科 (宜蘭校區) 65 2 健康餐旅科 (宜蘭校區) 65 5 健康餐旅科 (宜蘭校區) 數位媒體設計科 (宜蘭校區) 2 數位媒體設計科 (宜蘭校區) 數位媒體設計科 (宜蘭校區) 4 民族路 2 號 (02)229-3 轉 524 健康餐旅科 65 2 新店校區 (宜蘭校區) 宜蘭縣三星鄉 尚武村健富路二段 數位媒體設計科 (宜蘭校區) 407 號 (03) 轉724 宜蘭校區.台北校區上 課 各科男 女 2.護理科一 二年級需住 校 3..爲提升學生 就業力 本 校推動證照 制度 畢業 前應依各科 修課辦法取 得相關證 照 數位影視動畫科 視光科 理科 校外 實習 為必 修課程 47.各科兼 收 2.護理科一年級 學生 一律住 校(新店校區 僅限女生住 校) 3.本校致力證照 推動 畢業前 應依各科修課 辦法取得相關 證照 另各科 皆有業界實習 安排 4.宜蘭校區備有 返鄉及通勤專 車(接駁車) 交 通便利

7 招生科別(代碼) 代碼 校 名 (學校簡稱) 校址 電話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二年級 護理科 (25)聖母醫護管理 資訊管理科 專科學校 餐旅管理科 6 (聖母專校) 化妝品應用與管 宜蘭縣三星鄉三星 2 路二段 265 巷 00 號理科 (03) 四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五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6 護理科 470 護理科 470 護理科 資訊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資訊管理科 餐旅管理科 6 5 餐旅管理科 6 餐旅管理科 6 5 健康與休閒管理科 63 7 幼兒保育科 (26)慈濟學校財團法 慈濟科技大學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 退 般 伍 生 軍 化妝品應用與管 化妝品應用與管 化妝品應用與管 理科 理科 理科 健康與休閒管理科 63 4 健康與休閒管理科 63 健康與休閒管理科 63 幼兒保育科 幼兒保育科 幼兒保育科 護理科 備 註.各科兼 收 2.外縣市學生 優先申請住 宿. 2.五專一至三 年級學生一 律住宿 (慈濟科技大學) 花蓮市 建國路二段 880 號 (03) (27)聖約翰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科 (聖約翰科大) 電子資訊科 新北市淡水區 淡金路四段 499 號 應用英語科 (02) (28)桃園創新科技學校化妝品應用科 財團法 車輛工程科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室內設計科 桃園市中壢區 觀光英語科 中山東路三段 44 號 創意流行時尚 (03) 轉 442 設計科 本校距離捷 運新莊線迴 龍站僅約一 公里 3.在校期間取 得本校核定 之相關證照 將補助報名 費70% 化工與材料工程科 20 2 (29)龍華科技大學 (龍華科大) 桃園市龜山區 萬壽路一段 300 號 (02) 註一 上表所列招生名額係為本聯招會各招生學校於第一次委員會議時提供之 初估招生名額 初估名額如有異動 將於考試當日 05 年 7 月 6 日 公告 實際招生名額 實際招生名額不 少於初估招生名額 註二 實際招生名額公告於本聯招會網站及承辦學校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教務處公告欄 註三 招生名額中 退伍軍 為外加招生名額 3

8 貳 招 收 科 別 學 校 對 照 表 項 代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科 別 次 碼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機 械 工 程 科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20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2 車 輛 工 程 科 02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3 電 機 工 程 科 030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4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4 機 電 工 程 科 03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5 電 子 工 程 科 050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6 資 訊 工 程 科 052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7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科 053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無 8 電 子 資 訊 科 054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無 無 無 9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科 060 無 無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 數 位 影 視 動 畫 科 063 無 康 寧 大 學 無 無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064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2 數 位 多 媒 體 科 06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無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3 數 位 遊 戲 與 動 畫 設 計 科 066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4 數 位 設 計 科 073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無 無 無 5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關 渡 校 園 ) ( 關 渡 校 園 ) ( 關 渡 校 園 ) ( 關 渡 校 園 ) 6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新 店 校 區 ) ( 新 店 校 區 ) ( 新 店 校 區 ) ( 新 店 校 區 )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科 2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無 無 無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無 8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科 23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9 商 品 設 計 科 24 無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 時 尚 美 容 設 計 科 27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2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科 2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22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科 29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23 建 築 科 80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24 室 內 設 計 科 82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25 土 木 工 程 科 83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26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230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27 企 業 管 理 科 3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28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330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無 29 海 空 物 流 與 行 銷 科 33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30 創 意 產 品 科 技 應 用 科 340 無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9 項 次 招 生 科 別 代 招 生 學 校 碼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3 數 位 生 活 創 意 科 350 無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32 應 用 外 語 科 370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三 芝 校 園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康 寧 大 學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5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三 芝 校 園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三 芝 校 園 ) ( 三 芝 校 園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33 應 用 英 語 科 372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34 觀 光 英 語 科 376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470 康 寧 大 學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35 護 理 科 無 無 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7 ( 新 店 校 區 ) 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72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36 美 容 流 行 設 計 科 48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37 餐 飲 管 理 科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60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關 渡 校 園 )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關 渡 校 園 ) ( 關 渡 校 園 )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關 渡 校 園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38 餐 旅 管 理 科 6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9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6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40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科 63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 健 康 餐 旅 科 65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 宜 蘭 校 區 )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無 42 旅 遊 管 理 科 66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 淡 水 校 本 部 ) 43 餐 飲 廚 藝 科 6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無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44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700 ( 三 芝 校 園 ) ( 三 芝 校 園 ) ( 三 芝 校 園 ) ( 三 芝 校 園 )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康 寧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無 45 嬰 幼 兒 保 育 科 703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新 店 校 區 ) ( 新 店 校 區 ) ( 新 店 校 區 ) 46 視 光 科 720 康 寧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無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無 無 無 47 視 光 學 科 72 ( 關 渡 校 園 ) 48 會 計 資 訊 科 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無 無 無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康 寧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9 資 訊 管 理 科 840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康 寧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康 寧 大 學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 項 次 招 生 科 別 代 招 生 學 校 碼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50 觀 光 休 閒 科 853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5 觀 光 管 理 科 854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52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科 857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無 53 觀 光 旅 遊 科 858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54 國 際 貿 易 科 86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無 無 55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科 862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56 國 際 商 務 科 863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57 經 營 管 理 科 865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無 無 無 58 財 務 金 融 科 88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59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科 88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60 財 政 稅 務 科 88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無 無 無 6 海 洋 運 動 休 閒 科 903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士 林 校 區 ) 6

11 參 性 質 相 近 相 同 群 ( 科 ) 組 對 照 表 項 次 招 生 科 別 代 碼 群 ( 類 ) 別 三 年 級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 修 業 年 限 內 可 畢 業 者 ) 四 年 級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 修 業 年 限 內 可 畢 業 者 ) 五 年 級 ( 同 科 或 相 同 群 組 ) 機 械 工 程 科 020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機 械 工 程 科 2 機 電 工 程 科 03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機 電 工 程 科 3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科 060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科 4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5 電 機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資 訊 工 程 科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科 230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建 築 科 80 0 土 木 工 程 科 8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064 設 計 群 2 數 位 多 媒 體 科 065 設 計 群 3 數 位 遊 戲 與 動 畫 設 計 科 066 設 計 群 4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科 23 設 計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工 程 科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子 工 程 科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訊 工 程 科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機 械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建 築 科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機 械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土 木 工 程 科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數 位 多 媒 體 科 數 位 遊 戲 與 動 畫 設 計 科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品 設 計 科 24 設 計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機 械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品 設 計 科 6 7 創 意 產 品 科 技 應 用 科 數 位 生 活 創 意 科 340 設 計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機 械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創 意 產 品 科 技 應 用 科 350 設 計 群 8 數 位 影 視 動 畫 科 063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數 位 生 活 創 意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370 外 語 群 外 語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應 用 外 語 科 20 應 用 英 語 科 372 外 語 群 外 語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應 用 英 語 科 2 企 業 管 理 科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海 空 物 流 與 行 銷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國 際 貿 易 科 86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企 業 管 理 科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訊 管 理 科

12 項 次 26 招 生 科 別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科 代 碼 國 際 商 務 科 財 務 金 融 科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科 88 群 ( 類 ) 別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30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家 政 群 3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2 家 政 群 32 美 容 流 行 設 計 科 48 家 政 群 33 幼 兒 保 育 科 700 家 政 群 34 嬰 幼 兒 保 育 科 703 家 政 群 35 餐 飲 管 理 科 60 餐 旅 群 36 餐 旅 管 理 科 6 餐 旅 群 37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62 餐 旅 群 38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科 63 餐 旅 群 39 健 康 餐 旅 科 65 餐 旅 群 40 旅 遊 管 理 科 66 餐 旅 群 4 餐 飲 廚 藝 科 67 餐 旅 群 42 觀 光 休 閒 科 853 餐 旅 群 43 觀 光 管 理 科 854 餐 旅 群 44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科 857 餐 旅 群 45 海 洋 運 動 休 閒 科 903 餐 旅 群 46 護 理 科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三 年 級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 修 業 年 限 內 可 畢 業 者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設 計 群 藝 術 群 家 政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家 政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家 政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家 政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家 政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餐 旅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四 年 級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 修 業 年 限 內 可 畢 業 者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家 政 群 家 政 群 家 政 群 家 政 群 五 年 級 ( 同 科 或 相 同 群 組 )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科 國 際 商 務 科 財 務 金 融 科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科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美 容 流 行 設 計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家 政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飲 管 理 科 餐 旅 管 理 科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科 健 康 餐 旅 科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觀 光 休 閒 科 觀 光 管 理 科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海 洋 運 動 休 閒 科 護 理 科 護 理 科 護 理 科 衛 生 與 47 視 光 科 72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護 理 類 註 :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之 認 定 為 轉 學 後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 含 延 修 ) 內, 依 據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規 定, 可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科 組 8

13 肆 報名資格 一 一般資格 報考 年級 報 考 轉學前修業狀況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五專肄業 修畢一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成績不 及格之考生 不得報考原學校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五專肄業 修畢二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成績不 及格之考生 不得報考原學校 各 高職 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日夜 間部肄業 修畢一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組 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或高職肄業 修畢二 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綜合高中肄業 修畢二年級第二學期課 程 其修習專業科目達十學分者 級 五專肄業 修畢三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成績不 及格之考生 不得報考原學校 學 期 科 相 同 科 組 或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級 五專肄業 修畢四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但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成績不 及格之考生 不得報考原學校 第 一 學 期 四技或大學肄業 修畢一年級第二學期 課程 且學業成績未達原校退學標準 者 應繳驗證件 2.休學學生 休學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 本各一份 3.退學學生 轉學 或修業 證明書附有歷年 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相 同 科 組 或 性 質 相 近 群 組 備 註 得依其修習課程 性質報考相近群 (科)組 持有國外學校相 當之證明文件及成 績單 經我國駐外單 位驗證屬實者 且該 資料足資認定為相 當本國高中資格者.在校學生 三年級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 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五專生因違反校 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 2.休學學生 成績不及格 不得報 休學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 考原就讀學校 如經 本各一份 錄取其原校之相關 志願 將被取消入學 3.退學學生 轉學 或修業 證明書附有歷年 資格 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五 年 格 本招生簡章對各.在校學生 類學校之簡稱如下 一年級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 五年制專科學校 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五專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 2.休學學生 休學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 校 高級中學( 高 中) 本各一份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3.退學學生 校 高級職業學校(高 轉學 或修業 證明書附有歷年 職) 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 校 綜合高中.在校學生 二年級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份 等學校 報名考生 高中 高職實用技能學程(班) 附設進 修學校肄業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者 年 一 報考 科組 高中 含完全中學 綜合高中 日夜間 部肄業 修畢一年級第二學期課程 四 第 資.專科肄業生 原學校發給之轉學 修業或休學 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 一份 或四年級第二學期註冊之學 生證及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 份 同 科 或 相 同 群 組 2.四技或大學肄業生 原學校發給之轉學 修業或休學 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正 影本各 一份 或一年級第二學期註冊之學 生證及學業成績單正 影本各一 份 9

14 二 限 考 資 格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限 考 規 定. 五 專 肄 業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原 就 讀 學 校 2.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夜 間 部, 修 畢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之 學 生 應 降 級 就 讀 3.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者 限 報 考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試 三 下 列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 一 ) 不 同 學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 二 ) 五 專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 三 ) 四 技 或 大 學 肄 業 生 因 學 業 成 績 達 原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四 學 生 轉 學 應 轉 入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學 期 就 讀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入 學 後, 實 際 抵 免 學 分 數 依 其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五 凡 持 學 生 證 學 期 成 績 單 報 考 者,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報 考 資 格 和 應 繳 證 件 如 與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仍 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應 自 行 依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經 錄 取 者, 得 否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依 照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僑 生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0

15 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一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驗 該 項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驗 合 格 後, 始 可 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追 認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特 種 身 分 別 退 伍 軍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依 03 年 2 月 22 日 退 伍 軍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凡 退 伍 軍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6)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準 用 前 項 第 4 款 及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2. 依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3.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以 當 年 度 各 科 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註 : 上 表 未 列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退 伍 軍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方 式 :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 一 ) 退 伍 軍 考 生 之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二 ) 退 伍 軍 考 生 之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16 陸 報 名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網 路 填 表 郵 遞 報 名 : 報 名 日 期 :05 年 6 月 日 ( 星 期 三 ) 至 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止 報 名 網 址 : 二 現 場 報 名 : ( 一 ) 所 有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 報 名 日 期 :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05 年 7 月 0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 交 通 略 圖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底 頁 現 場 報 名 期 間 (05 年 7 月 9~0 日 ) 聯 絡 專 線 :(02) 轉 8788 ( 二 ) 宜 蘭 花 東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 可 依 下 列 報 名 地 點 擇 一 辦 理 ). 至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報 名 : 報 名 日 期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報 名 地 點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 現 場 報 名 期 間 聯 絡 專 線 :(03) 轉 8 2. 至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報 名 : 報 名 日 期 :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05 年 7 月 0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下 午 時 至 3 時 柒 報 名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填 表 郵 遞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二 擇 一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網 路 填 表 郵 遞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報 名 網 站 : ( 一 ) 報 名 考 生 須 至 報 名 網 站 輸 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併 同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於 05 年 6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聯 招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自 行 在 報 名 表 件 上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考 生 印 章 2. 考 生 於 報 名 表 內 所 填 之 報 考 年 級 及 報 考 志 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二 )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 網 路 填 表 後 印 出 下 列 ~4 項. 報 名 表 ( 正 表 ) : 檢 核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並 貼 妥 下 列 資 料 : ()2 吋 照 片 2 張 (2)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3)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僅 在 校 生 張 貼, 註 冊 章 需 清 晰 ) (4) 已 繳 費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證 明 單 2. 報 名 表 ( 副 表 ) : 檢 核 報 考 志 願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3.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單 : 請 持 本 單 至 郵 局 繳 交 報 名 費,200 元 整, 並 將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證 明 單 貼 至 報 名 表 ( 正 表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60% 後 需 繳 交 48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4.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貼 於 自 備 報 名 信 封 袋 外, 並 於 封 面 勾 選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5. 准 考 證 郵 寄 信 封 : 請 以 正 楷 字 於 自 備 橫 式 信 封 ( 長 23cm 寬 2cm) 上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及 通 訊 地 址, 並 貼 妥 2 元 限 時 郵 票 2

17 6.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非 在 校 生 繳 交 轉 學 ( 修 業 或 休 學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在 校 學 生 因 本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核 發 者,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如 經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其 學 期 成 績 未 能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即 使 錄 取, 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7.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須 繳 交 附 錄 ㄧ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連 同 相 關 證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一 併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之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於 05 年 6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聯 招 會 20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0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 限 時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查 詢 報 名 收 件 之 依 據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前 述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郵 寄 逾 期 本 聯 招 會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資 料 不 得 要 求 修 正 內 容 或 補 件, 造 成 考 生 權 利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未 按 規 定 寄 出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三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本 聯 招 會 於 收 到 報 名 表 件 後 進 行 審 查,3 日 後 將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佈 於 報 名 網 站 ( 考 生 請 自 行 查 閱,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2.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即 未 能 報 考 本 次 轉 學 招 生 對 於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任 何 疑 義 須 於 05 年 7 月 4 日 前, 向 本 聯 招 會 查 詢 ( ), 否 則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更 改 ( 四 ) 寄 發 准 考 證 : 本 聯 招 會 將 於 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出,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於 05 年 7 月 8 日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逕 向 本 聯 招 會 查 詢, 否 則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現 場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須 備 妥 所 有 應 繳 交 表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於 規 定 日 期 至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辦 理 報 名 ( 一 ) 考 生 務 須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在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 二 ) 繳 驗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 驗 畢 退 還 ), 並 附 上 影 本 一 份 :. 身 分 證 : 持 正 本 並 將 正 面 影 本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2. 學 生 證 : 在 校 生 持 正 本, 並 將 正 反 面 影 本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轉 學 ( 修 業 或 休 學 ) 證 明 書 : 非 在 校 生 持 正 本, 並 附 影 本 一 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持 正 本 並 附 影 本 一 份 在 校 學 生 因 本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核 發 者,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如 經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其 學 期 成 績 未 能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即 使 錄 取, 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三 ) 繳 交 本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不 修 底 片 之 相 片 ( 限 光 面 紙 ) 一 式 二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四 ) 繳 納 報 名 費 新 臺 幣,2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60% 後 需 繳 交 48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 五 ) 完 成 所 有 報 名 手 續 後, 於 報 名 現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 六 ) 考 生 應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內 容, 並 詳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錯 誤 者, 悉 依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若 考 生 在 報 名 時, 確 因 應 繳 驗 證 件 不 齊, 得 以 立 切 結 書 暫 時 接 受 報 名, 並 限 於 05 年 7 月 6 日 中 午 2 時 前, 持 應 繳 驗 證 件 ( 並 附 影 印 本 一 份 ) 至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 考 試 當 天 至 試 務 中 心 ) 繳 驗 未 依 規 定 補 繳 驗 者 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3

18 ( 八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提 出 證 件 並 填 具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 附 錄 ㄧ), 申 請 成 績 優 待,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繳 交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2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60% 後 需 繳 交 48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以 上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二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他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三 ) 凡 屬 臺 灣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正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優 待, 但 以 報 名 時 仍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為 限 五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應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內 容, 並 詳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若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錯 誤 者, 悉 依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各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捌 考 試 日 期 :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考 生 考 試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2B 鉛 筆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應 考 玖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 3:00 4:50 6:20 年 級 科 別 2:55 4:45 6:5 4:20 5:50 7:20 二 年 級 各 招 生 類 科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 三 年 級 各 招 生 類 科 國 文 數 學 英 文 四 年 級 各 招 生 類 科 國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五 年 級 機 械 工 程 科 國 文 機 械 設 計 ( 一 ) 英 文 機 電 工 程 科 國 文 機 械 設 計 ( 一 ) 英 文 電 機 工 程 科 國 文 電 機 機 械 英 文 電 子 工 程 科 國 文 電 子 電 路 英 文 資 訊 工 程 科 預 國 文 預 資 訊 概 論 預 英 文 備 備 備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科 鈴 國 文 鈴 電 腦 概 論 鈴 英 文 建 築 科 國 文 敷 地 計 劃 英 文 土 木 工 程 科 生 國 文 生 材 料 力 學 生 英 文 入 入 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場 國 文 場 生 產 管 理 場 英 文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科 國 文 設 計 概 論 英 文 數 位 多 媒 體 科 國 文 視 覺 傳 達 概 論 英 文 數 位 遊 戲 與 動 畫 設 計 科 國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數 位 生 活 創 意 科 國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創 意 產 品 科 技 應 用 科 國 文 自 動 化 概 論 英 文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國 文 化 妝 品 概 論 英 文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科 國 文 化 妝 品 概 論 英 文 商 品 設 計 科 ( 考 ) 國 文 4 ( 考 ) ~ 基 本 圖 學 ( 考 ) ~ 英 文

19 3:00 4:50 6:20 年 級 科 別 2:55 4:45 6:5 4:20 5:50 7:20 美 容 流 行 設 計 科 國 文 美 容 概 論 英 文 五 年 級 企 業 管 理 科 國 文 行 銷 管 理 英 文 ~ 應 用 外 語 科 國 文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文 應 用 英 語 科 國 文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文 護 理 科 國 文 護 理 學 英 文 餐 飲 管 理 科 預 國 文 預 餐 旅 ( 飲 ) 概 論 預 英 文 餐 旅 管 理 科 備 備 備 國 文 餐 旅 ( 飲 ) 概 論 英 文 鈴 鈴 鈴 海 洋 運 動 休 閒 科 國 文 運 動 概 論 英 文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科 生 國 文 生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生 英 文 健 康 休 閒 與 管 理 科 入 國 文 入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入 英 文 場 場 場 健 康 餐 旅 科 國 文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英 文 幼 兒 保 育 科 國 文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英 文 資 訊 管 理 科 國 文 資 料 庫 英 文 觀 光 管 理 科 國 文 觀 光 學 概 論 英 文 觀 光 休 閒 科 國 文 觀 餐 概 論 英 文 財 務 金 融 科 國 文 貨 幣 銀 行 學 英 文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科 國 文 會 計 學 英 文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科 國 文 商 務 企 劃 實 務 英 文 國 際 商 務 科 國 文 國 貿 實 務 英 文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國 文 國 貿 實 務 英 文 拾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 試 場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05 年 7 月 5 日 ) 下 午 3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及 本 聯 招 會 網 站 拾 壹 補 發 准 考 證 : ( 考 )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和 相 片 一 張 ( 須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相 片 相 同 ), 向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拾 貳 成 績 查 詢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 成 績 公 告 日 期 :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 時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凡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限 於 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 時 前 親 自 至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或 上 網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考 ) ~ ( 考 ) ~ 5

20 拾 參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現 場 申 請 :05 年 7 月 8~20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至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受 理,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於 現 場 填 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錄 二 及 回 郵 信 封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二 通 信 申 請 : 考 生 自 接 獲 成 績 單 之 日 起 即 可 開 始 申 請, 但 申 請 函 最 遲 須 於 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 時 前 寄 達 本 聯 招 會 (20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函 應 附 下 列 表 件 : 下 列 ~3 項 請 先 傳 真 ( ) 至 本 聯 招 會, 並 以 電 話 ( ) 確 認 收 件 () 已 填 妥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2)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3) 複 查 費 ( 請 購 買 抬 頭 城 市 學 校 財 團 法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郵 政 匯 票 ) (4)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三 複 查 費 : 每 科 伍 拾 元,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測 驗 題 各 算 一 科, 全 部 複 查 以 四 科 計 四 複 查 方 式 : 電 腦 答 案 卡 仍 採 電 腦 作 業, 不 受 理 工 複 查 之 申 請 五 答 覆 : 本 聯 招 會 調 卷 複 查 後 於 05 年 7 月 20 日 前 函 覆 拾 肆 成 績 計 算 分 發 辦 法 及 錄 取 公 告 一 國 文 ( 作 文 佔 50%) 英 文 數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滿 分 各 為 00 分,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300 分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填 寫 志 願, 放 榜 時 聯 招 會 按 各 聯 合 招 生 學 校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雖 有 缺 額 仍 不 予 錄 取 三 報 考 志 願 填 妥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或 加 填 志 願 四 考 生 於 填 寫 報 考 志 願 表 時 未 列 之 學 校 科 別, 考 生 成 績 雖 達 該 校 或 該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得 分 發 五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時, 二 三 年 級 依 ()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分 發 順 序 ; 四 五 年 級 依 () 專 業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2) 國 文 (3) 英 文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分 發 順 序 六 放 榜 日 期 :05 年 7 月 22 日 上 午 0 時 由 聯 招 會 提 供 各 聯 合 招 生 學 校 榜 單, 再 由 各 校 自 行 通 知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錄 取 通 知 以 各 校 榜 單 為 準, 皆 無 備 取 生 榜 單 分 別 公 告 於 參 加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之 學 校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查 榜 語 音 專 線 : 七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和 所 繳 證 件 如 與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仍 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伍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招 生 糾 紛, 訂 定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且 申 訴 書 必 須 載 明 申 訴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申 訴 理 由 ( 含 時 間 地 點 ),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聯 招 會 提 出 申 訴 6

21 拾 陸 電 腦 答 案 卡 劃 記 注 意 事 項 劃 卡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作 答 前 :. 須 檢 視 卡 片 左 上 角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與 自 己 的 准 考 證 號 及 座 號 相 符 2. 須 檢 視 卡 片 上 有 無 污 損 折 毀, 如 有 上 列 情 形, 須 即 刻 舉 手 報 告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二 考 生 作 答 時 :. 用 2B 黑 色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2. 一 律 橫 向 劃 記, 題 次 要 仔 細 核 對, 然 後 選 擇 正 確 答 案, 在 答 案 卡 相 同 題 號 之 答 案 位 置 塗 黑 3. 劃 線 要 粗 黑 清 晰 ( 不 可 太 清 淡 ), 要 劃 滿 小 格, 但 不 要 劃 出 格 4. 改 正 時, 須 用 軟 橡 皮 將 原 有 鉛 筆 劃 線 擦 試 潔 淨, 嚴 禁 在 橡 皮 上 沾 染 口 水 5. 保 持 卡 片 表 面 清 潔, 除 在 小 方 格 內 劃 記 外, 卡 片 上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皆 以 違 規 論 處 6. 因 劃 記 致 答 案 有 誤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拾 柒 其 他 一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請 於 報 名 時 逕 向 本 聯 招 會 提 出 申 請, 以 便 安 排 適 當 考 試 場 地 二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聯 招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蒐 集 之 個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 考 生 本 (2) 辦 理 轉 學 生 註 冊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3)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託 之 學 歷 查 證 單 位 (4) 依 法 所 為 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7

22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區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前 5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入 場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惟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考 生 不 得 書 寫 劃 記 翻 閱 試 題 或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0 分 為 限 考 試 第 一 節 考 生 於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於 考 試 開 始 0 分 鐘 後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 試 卷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且 應 核 對 答 案 卡 ( 試 卷 ) 與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份, 監 試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試 卷 ( 卡 )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須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員 處 理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七 國 文 作 文 題 之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但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於 各 科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八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等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記 憶 工 具 通 訊 設 備 ( 含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場 隨 身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但 入 場 後 置 入 臨 時 置 物 區, 發 出 聲 響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至 0 分 為 限,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以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舞 弊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九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塗 改 試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員 收 取 試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 卡 )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時 應 將 試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修 改 答 案 並 即 刻 離 開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已 交 試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卷 ( 卡 )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員 之 言 行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二 十 考 生 不 得 請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一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二 十 二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8

23 附 錄 一 0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年 級 : 年 級 姓 名 : 退 伍 軍 : () 應 於 報 考 時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惠 (2) 符 合 退 伍 軍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規 定 : 退 伍 軍 種 : 兵 籍 號 碼 :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 ( 入 營 : 年 月 日 ; 退 伍 : 年 月 日 ) 申 請 成 績 優 待 : (3)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上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務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二 本 未 曾 使 用 前 項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而 錄 取 考 生 簽 名 : 9

24 0 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附 錄 二 查 詢 編 號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05 年 7 月 答 覆 日 期 :05 年 7 月 日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年 級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科 目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國 文 測 驗 題 2 國 文 作 文 3 英 文 4 數 學 5 專 業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 6 總 分 注 意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為 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 時 前 寄 達 或 親 至 本 聯 招 會 辦 理 0 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查 詢 編 號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05 年 7 月 答 覆 日 期 :05 年 7 月 日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年 級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科 目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國 文 測 驗 題 2 國 文 作 文 3 英 文 4 數 學 5 專 業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 6 總 分 注 意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為 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 時 前 寄 達 或 親 至 本 聯 招 會 辦 理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複 查 科 別 請 劃 表 示 三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四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裁 開, 請 連 同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郵 票 不 受 理, 受 款 請 填 寫 城 市 學 校 財 團 法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請 勿 填 錯,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郵 寄 前 本 表 及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請 先 傳 真 ( ) 至 聯 招 會, 並 以 電 話 ( ) 確 認 收 件 六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信 封 下 方 註 明 准 考 證 號 碼 ) 一 併 寄 至 20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北 區 二 十 所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收 五 年 制 專 科 各 年 級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七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20

25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往 竹 圍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往 楓 丹 白 露 往 陽 明 山 基 督 書 院 學 園 路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央 中 北 路 大 業 路 關 渡 捷 運 站 往 淡 水 大 度 路 竹 圍 捷 運 站 往 八 里 關 渡 大 橋 馬 偕 護 專 往 三 重 五 股 ( 往 五 股 交 流 道 ) 承 德 路 往 臺 北 ( 往 臺 北 交 流 道 ) 往 士 林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蒞 校 者 : 捷 運 系 統 :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新 店 線 於 關 渡 站 下 車, 於 號 出 口 搭 乘 紅 35 線 紅 55 線 公 車 至 本 校 自 行 開 車 蒞 校 者 : 高 速 公 路 開 車 路 線 :. 五 股 交 流 道 中 山 路 一 段 新 五 路 一 段 至 二 段 成 泰 路 三 段 龍 米 路 三 段 關 渡 大 橋 民 權 路 中 央 北 路 四 段 學 園 路 2 號 2. 臺 北 交 流 道 ( 重 慶 北 路 ) 重 慶 北 路 四 段 中 正 路 ( 百 齡 大 橋 ) 承 德 路 五 段 至 七 段 大 度 路 中 央 北 路 四 段 學 園 路 2 號 臺 北 市 區 開 車 路 線 :. 新 北 路 高 架 承 德 路 四 段 至 七 段 大 度 路 中 央 北 路 四 段 學 園 路 2 號 2. 環 河 北 路 快 速 道 路 延 平 北 路 七 段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中 央 北 路 四 段 學 園 路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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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50.5cm

cm 50.5cm 101 45.5cm 38.0cm 2007 19222007 19121996 1894 1943 48 49 50 51 72.5cm 50.5cm 2006 60 1980 1958 30 53.0cm 45.5cm 2008 21 19 101 33.0cm 24.0cm 2007 33.0cm 24.0cm 2008 41.0cm 31.5cm 2008 52 53 53.0cm 3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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穨finaldiss.doc 84 1004 999 1001 271 955 971 994 1021 272 1066 273 1137 85 274 1037 1038 275 1983 3044 276 277 3947-3948 86 278 279 3948 280 87 281 83 88 282 283 4194-4196 284 285 4558-4559 89 1007 286 746-747 1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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