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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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報 考 資 格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錄 一 者 二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及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8 所 海 外 學 校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僅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須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跨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 含 同 一 學 系 甲 乙 類 別 ) 報 考 :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欲 報 考 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經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資 料,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線 上 報 名 操 作 時 審 慎 輸 入 資 料 2.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可 報 考 2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凡 跨 考 考 生 請 自 行 審 慎 考 量 所 跨 考 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其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有 互 相 重 疊 面 試 前 有 統 一 測 驗 之 學 系, 如 美 術 學 系 ( 甲 類 乙 類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綜 合 進 階 測 試 及 戲 劇 學 系 筆 試 該 二 科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若 因 自 行 選 填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重 疊 而 造 成 考 試 衝 堂 致 無 法 應 試, 該 科 將 以 缺 考 登 記,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報 名 階 段 : 本 校 分 為 一 階 段 及 兩 階 段 報 名 1. 一 階 段 報 名 之 學 系, 所 有 考 生 皆 可 進 入 面 試 2. 兩 階 段 報 名 之 學 系, 考 生 須 先 報 考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報 考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三 ) 應 報 名 之 管 道 : 1. 報 名 本 校 之 考 生 除 向 本 校 報 名 外, 仍 須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報 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或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報 考 術 科 考 試, 未 報 考 者, 視 為 缺 考, 各 科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2.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 (1) 音 樂 傳 統 音 樂 美 術 ( 乙 類 ) 新 媒 體 藝 術 4 學 系 考 生, 請 自 行 報 考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詳 細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內 容, 請 參 閱 該 二 考 試 ( 測 驗 ) 簡 章 (2) 美 術 ( 甲 類 ) 戲 劇 劇 場 設 計 舞 蹈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動 畫 學 系 6 學 系 考 生, 請 自 行 報 考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詳 細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內 容, 請 參 閱 該 考 試 ( 測 驗 ) 簡 章 - 1 -

2 二 招 生 名 額 :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階 段 及 應 報 名 之 管 道 如 下 表 所 示 報 名 階 段 應 報 名 之 管 道 招 生 學 系 / 類 別 一 般 生 名 額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一 階 段 兩 階 段 本 校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音 樂 學 系 67 名 --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27 名 3 名 美 術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44 名 -- ( 乙 類 考 生 ) 10 名 3 名 戲 劇 學 系 32 名 --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18 名 -- ( 乙 類 考 生 ) 14 名 -- ( 不 須 面 試 ) 舞 蹈 學 系 6 名 2 名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12 名 -- ( 乙 類 考 生 ) 19 名 2 名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24 名 -- 動 畫 學 系 36 名 1 名 - 2 -

3 三 受 理 各 項 目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網 址 連 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點 選 學 士 班 招 生 ( 一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期 限 各 學 系 考 生 ( 二 )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 三 )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 四 )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期 限 ( 五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104 年 11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下 午 5:00 止 104 年 11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晚 上 11:30 止 最 後 一 日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至 下 午 3:00 最 後 一 日 繳 費 ATM 轉 帳 可 至 晚 上 11: 年 3 月 3 日 ( 四 ) 上 午 9:00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晚 上 11:30 止 繳 費 方 式 同 第 一 階 段 繳 費 規 定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繳 費 成 功 視 同 報 名, 繳 費 成 功 後 方 可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請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時 間 自 行 至 本 校 應 試, 本 校 將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成 功 者, 視 同 放 棄 第 二 階 段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請 參 見 簡 章 第 8 頁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完 成 後, 可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繳 費 狀 況, 網 址 為 使 用 郵 局 臨 櫃 或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方 式 者, 須 等 待 郵 局 或 超 商 結 帳 作 業 完 成, 始 得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104 年 11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各 學 系 考 生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 晚 上 11:30 止 繳 費 完 成 後, 方 可 進 行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一 般 生 不 須 寄 回 請 自 行 檢 核 所 填 資 料 並 留 存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須 備 妥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 前 各 學 系 考 生 請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六 ) 准 考 證 號 查 詢 104 年 12 月 15 日 ( 二 ) 起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 七 )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 八 )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九 ) 准 考 證 列 印 ( 十 ) 考 生 選 填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 十 一 ) 考 生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公 告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下 午 5:00 ( 包 含 美 術 戲 劇 劇 場 甲 舞 蹈 電 影 乙 新 媒 體 動 畫 ) 劇 設 甲 105 年 1 月 24 日 ( 日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電 影 甲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傳 音 美 術 乙 電 影 乙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105 年 3 月 10( 四 ) 新 媒 體 動 畫 請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學 系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音 樂 學 系 105 年 2 月 4 日 ( 四 )~1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105 年 3 月 27 日 ( 日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僅 採 計 大 考 中 心 之 學 測 成 績, 不 開 放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連 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點 選 學 士 班 招 生, 選 擇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選 項, 即 可 自 行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列 印 問 題, 請 與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洽 詢, 電 話 :(02) 分 機 1256 請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參 加 本 校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准 考 證 如 有 損 毀 或 遺 失, 應 於 面 試 或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向 各 學 系 申 請 補 發 105 年 1 月 13 日 ( 三 ) 上 午 10:00 至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105 年 1 月 1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105 年 3 月 15 日 ( 二 ) 上 午 10:00 至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105 年 3 月 16 日 ( 三 ) 中 午 12:00 止 音 樂 學 系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00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 3 -

4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完 成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以 下 表 件 ( 一 ) 報 名 表 ( 一 般 考 生 請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須 連 同 應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回 ) ( 二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名 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專 用 表 格 ( 三 ) 學 系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供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使 用 )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體 時,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請 於 線 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填 寫 完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02) , 並 以 電 話 向 報 名 組 (02) 分 機 1256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五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包 含 : 持 境 外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一 ) 應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名 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並 將 報 名 表 及 以 下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特 殊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等 ) 用 迴 紋 針 在 左 上 角 夾 妥 後,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封 妥 後,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適 用 對 象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1.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附 表 四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之 考 生 附 錄 一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參 見 簡 章 第 41~42 頁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之 考 生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以 具 文 化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1.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2.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須 寄 回, 請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並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二 )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三 ) 郵 寄 地 址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報 名 收 件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務 必 請 留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查 詢 報 名 收 件 之 依 據 六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各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作 為 報 名 時 之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資 料 不 全 者 扣 減 其 相 關 項 目 成 績, 不 另 通 知 補 件,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於 各 學 系 訂 定 之 繳 交 期 限 內 寄 出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 若 逾 期 該 科 分 數 以 缺 考 登 記,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亦 不 接 受 補 繳 親 送 方 式 繳 交 及 退 還 報 名 及 考 試 相 關 費 用,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報 考 者 之 作 品 或 資 料, 應 遵 守 誠 信 原 則, 若 有 抄 襲 或 由 他 人 代 作 情 形, 考 前 發 現 者, 永 久 取 消 本 學 士 班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學 位 - 4 -

5 ( 一 ) 截 止 時 間 : 請 考 生 於 以 下 各 學 系 規 定 截 止 時 間 繳 交, 限 使 用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出 學 系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 乙 類 考 生 )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乙 類 考 生 )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動 畫 學 系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資 料 簡 章 頁 數 105 年 1 月 24 日 ( 日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第 14~15 頁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 至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第 17~18 頁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至 105 年 3 月 10( 四 ) 第 10 頁 第 12 頁 第 18~19 頁 第 20 頁 第 21 頁 ( 二 ) 郵 寄 地 址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報 考 學 系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 三 ) 學 系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自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並 將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檢 查 確 認 後,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封 妥,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四 ) 考 生 可 於 郵 件 寄 送 後 4-6 個 工 作 天 至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收 件 狀 況 七 線 上 選 填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 一 ) 線 上 選 填 原 則 1. 考 生 須 繳 完 報 名 考 試 費 用 後 方 可 選 填 面 試 時 間, 請 於 選 填 期 限 內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為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選 填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選 填 報 考 學 系 之 面 試 時 間, 未 自 行 選 填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之 考 生, 由 系 統 主 動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排 入 尚 有 空 缺 之 各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段,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跨 考 考 生 請 自 行 審 慎 考 量 所 跨 考 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其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有 互 相 重 疊, 並 請 盡 早 至 系 統 選 填 考 試 時 間, 以 免 各 考 試 時 段 因 人 數 額 滿 而 導 致 考 試 時 間 衝 堂 影 響 應 試 之 權 益,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若 因 怠 忽 權 益 而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應 試, 該 科 將 以 缺 考 登 記,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於 選 填 考 試 期 限 內 可 修 改 欲 考 試 之 時 段,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事 後 亦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考 試 時 段, 請 考 生 於 選 填 考 試 時 間 時 審 慎 思 考 4. 考 生 於 選 填 考 試 時 間 截 止 後, 系 統 將 依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順 序 產 出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表, 並 非 依 照 考 生 選 填 時 間 之 優 先 順 序 排 考,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 二 ) 各 學 系 線 上 選 填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1. 音 樂 學 系 及 舞 蹈 學 系 : 考 生 面 試 時 間 由 本 校 安 排, 不 開 放 考 生 選 填 面 試 時 間 2.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105 年 1 月 13 日 (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3.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105 年 3 月 15 日 ( 二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三 ) 中 午 12:00 止 ( 含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 ( 三 ) 公 告 各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1. 音 樂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2.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00 ( 含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 - 5 -

6 八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據 法 務 部 101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本 校 得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招 生 事 務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處 理 應 用 及 查 詢, 如 榜 單 公 布... 等 事 宜, 且 同 意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提 供 考 生 本 人 基 本 報 名 資 料 及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供 本 校 分 數 採 計 及 考 試 使 用 並 得 提 供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 二 )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讀 簡 章 並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覺, 在 考 試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在 考 試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考 取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請 考 生 報 名 時 使 用 電 腦 IE6.0 以 上 版 本,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請 務 必 先 行 查 詢 欲 報 考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之 各 項 考 試 時 間, 以 確 認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經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更 改 資 料, 請 務 必 審 慎 輸 入 資 料,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及 考 試 相 關 費 用 未 於 期 限 內 將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寄 至 報 考 學 系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報 名 組 者, 所 繳 報 名 及 考 試 相 關 費 用 亦 不 予 退 還 ( 四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務 必 由 考 生 親 自 確 認, 考 生 所 附 表 件 必 須 齊 全, 證 件 不 全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本 校 得 要 求 補 齊 所 有 證 件,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概 不 退 還, 如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時 須 另 繳 驗 正 本, 若 發 現 有 偽 造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透 過 任 何 管 道 繳 費, 請 務 必 確 認 是 否 繳 費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未 成 功 導 致 報 名 未 完 成, 考 生 須 自 負 其 責 並 不 得 異 議 ( 六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考 增 列 招 收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之 學 系,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須 一 併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附 錄 三,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如 因 證 件 不 全 或 經 審 驗 為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改 列 為 普 通 生,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請 參 見 簡 章 第 36 頁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一 階 段 報 名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前, 兩 階 段 報 名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前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 ( 八 ) 有 關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見 學 校 各 學 系 網 站 或 洽 詢 報 考 之 學 系 ( 九 ) 本 簡 章 附 錄 所 列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為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公 告 版 本, 爾 後 若 有 修 法 公 告, 則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修 訂 版 本 為 準 ( 十 )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6 -

7 九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流 程 圖 網 址 : 選 取 進 入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 選 取 學 士 班 招 生 選 取 開 始 報 名 開 始 報 名 1.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請 考 生 使 用 電 腦 IE6.0 以 上 版 本,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連 接 印 表 機, 列 印 白 色 A4 紙 張 2. 網 路 填 表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本 校 簡 章 內 容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更 正 一 般 生 填 寫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並 設 定 密 碼 ( 若 無 身 分 證 字 號 者 請 填 護 照 號 碼 及 國 籍 )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先 決 定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可 跨 考 2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 含 同 一 學 系 甲 乙 類 別 ), 一 經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及 繳 費 完 成 後, 不 得 更 改 選 擇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產 生 報 名 繳 費 單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同,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報 考 資 料 最 後 確 認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作 業 不 得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一 般 考 生 : 報 名 表 毋 須 寄 回, 自 行 留 存 即 可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備 妥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內 寄 出 寄 出 本 校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收 件 處 理 輸 入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1.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其 他 查 詢 服 務 2.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及 繳 費 完 成 後, 資 料 不 得 更 改 3.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體 時,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02) , 並 電 話 向 報 名 組 (02) 分 機 1256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繳 費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即 自 動 免 繳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30% 請 參 見 簡 章 第 8 頁 2.ATM 轉 帳 及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 郵 局 臨 櫃 及 超 商 繳 款 需 4 天 後 ), 再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以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者, 如 於 1 小 時 後 仍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稍 待 跨 行 匯 款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入 帳 後,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3.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或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繳 費 完 成 後, 不 得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2.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期 限 截 止 日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完 畢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報 名 組 專 用 信 封 內 (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並 以 A4 紙 列 印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信 封 上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組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未 寄 出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未 於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內 寄 出,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恕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郵 寄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學 系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學 系 專 用 信 封 內 (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並 以 A4 紙 列 印 學 系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信 封 上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報 考 學 系 收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 7 -

8 十 報 名 相 關 費 用 繳 費 期 限 及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及 考 試 費 用 招 生 學 系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費 用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新 台 幣 1,20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美 術 學 系 ( 甲 乙 類 考 生 )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戲 劇 學 系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2,000 元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300 元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 乙 類 考 生 ) 新 台 幣 200 元 -- 舞 蹈 學 系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500 元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甲 類 考 生 ) 新 台 幣 1,700 元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 乙 類 考 生 )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700 元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500 元 動 畫 學 系 新 台 幣 200 元 新 台 幣 1,700 元 ( 二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及 考 試 費 用 優 待 辦 法 1. 凡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其 報 名 費 予 以 優 待,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及 考 試 費 用 全 額 減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及 考 試 費 用 減 免 30%,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 第 二 階 段 考 生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前 檢 附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如 須 寄 回, 請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並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1 份 ( 三 ) 繳 費 期 限 繳 費 階 段 繳 費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104 年 11 月 9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晚 上 11:30 止 最 後 一 日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至 下 午 3:00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上 午 9:00 至 最 後 一 日 繳 費 ATM 轉 帳 可 至 晚 上 11: 年 3 月 8 日 ( 二 ) 晚 上 11:30 止 ( 四 )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通 路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僅 中 信 銀 核 發 之 金 融 卡 於 本 行 ATM 轉 帳 免 收 手 續 費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郵 局 臨 櫃 ( 手 續 費 自 付 ) 便 利 商 店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轉 入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銀 行 代 碼 :822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主 辦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忠 孝 分 行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請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至 各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戶 名 地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請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7-11 OK 全 家 及 萊 爾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戶 名 富 等 超 商 繳 款 1.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2.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正 確 且 交 易 成 功,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無 扣 款 記 錄,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將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待 各 行 庫 入 帳 於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後, 考 生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如 於 1 小 時 後 仍 無 法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稍 待 跨 行 匯 款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入 帳 後,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2. 匯 款 人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務 必 輸 入 考 生 姓 名, 以 便 查 核 配 合 郵 局 結 帳 作 業, 繳 費 完 成 4 天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配 合 各 超 商 結 帳 作 業, 繳 費 完 成 4 天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9 陸 成 績 處 理 : 本 校 為 符 合 藝 術 教 育 目 的, 凡 招 生 簡 章 明 訂 男 女 考 生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名 額 者, 皆 分 別 依 男 女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其 中 各 專 業 科 目 亦 得 另 行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仍 不 予 錄 取 一 各 學 系 一 般 考 生 成 績 處 理 : 採 用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及 本 校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 一 )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採 用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分 成 績, 所 得 之 實 得 級 分 乘 以 各 科 目 採 計 百 分 比 後 之 和 為 採 計 總 級 分, 再 換 算 為 百 分 數, 即 為 共 同 科 目 之 分 數 實 得 分 數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取 到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例 如 :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及 占 分 比 例 如 : 國 文 9 級 分 (30%) 英 文 11 級 分 (20%) 數 學 11 級 分 (20%) 社 會 8 級 分 (20%) 自 然 10 級 分 (10%) 計 算 方 式 : ( 二 )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及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 以 百 分 制 計 分 ),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以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及 本 校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實 得 分 數 各 乘 以 該 系 所 專 業 科 目 採 計 百 分 比, 相 加 後 即 為 專 業 科 目 總 分 實 得 分 數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取 到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2. 將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乘 以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與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乘 以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後 相 加, 即 為 本 項 考 試 總 成 績 成 績 取 到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二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成 績 處 理 ( 本 校 僅 提 供 報 考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 ( 一 )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考 生 優 待, 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為 限, 所 得 總 分 超 過 一 百 分 者, 以 一 百 分 計 ( 二 )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辦 法 備 註 原 住 民 學 生 (1)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增 加 總 分 35% (2) 無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依 據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自 99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起,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其 加 分 比 率 逐 年 調 降 百 分 之 五, 最 終 減 至 百 分 之 十 為 止 各 學 系 組 若 無 提 供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原 住 民 考 生 之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選 擇 以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增 列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之 學 系 或 以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一 般 生 名 額 之 學 系, 報 名 選 填 考 生 身 分 別 後, 則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考 生 於 選 填 時 審 慎 考 慮 原 住 民 考 生 選 擇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則 以 一 般 考 生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之, 但 不 適 用 特 殊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視 同 一 般 生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選 擇 以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則 依 照 特 殊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但 僅 能 以 外 加 名 額 予 以 錄 取, 不 能 錄 取 於 一 般 考 生 招 生 名 額

10 柒 錄 取 公 告 一 學 士 班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以 後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寄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僅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二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前 之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三 音 樂 學 系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前 之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四 學 士 班 總 成 績 錄 取 公 告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前 之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五 網 路 榜 單 查 詢 : 六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 請 進 入 招 生 訊 息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七 電 話 查 詢 :(02) 分 機 1256 捌 成 績 單 查 詢 寄 發 複 查 及 補 發 一 成 績 單 查 詢 及 寄 發 時 間 查 詢 及 寄 發 項 目 查 詢 時 間 寄 發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僅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不 含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考 生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音 樂 學 系 考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 105 年 3 月 23 日 ( 三 ) 學 士 班 總 成 績 單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 不 含 音 樂 學 系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考 生 各 階 段 成 績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考 生 入 口 網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選 填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進 行 查 詢, 請 進 入 招 生 訊 息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二 成 績 複 查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成 績 複 查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時 間 :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試 成 績 音 樂 學 系 考 試 成 績 第 二 階 段 本 校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止 105 年 3 月 4 日 ( 五 )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五 ) 止 105 年 3 月 25 日 ( 五 ) 至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止 105 年 4 月 13 日 ( 三 ) 至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止 不 含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甲 類 考 生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不 提 供 成 績 單 補 發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表 二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表 二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表 三 不 含 音 樂 學 系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表 三

11 ( 二 ) 成 績 複 查 程 序 : 一 律 填 寫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之 表 格,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及 成 績, 並 附 上 (1)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考 生 入 口 網 查 詢 並 列 印 )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或 重 閱 試 卷 ( 三 )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 四 ) 處 理 辦 法 : 1. 補 行 錄 ( 備 ) 取 : 未 經 錄 ( 備 )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 備 )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補 錄 ( 備 ) 取 2. 取 消 錄 ( 備 ) 取 資 格 : 已 錄 ( 備 )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 備 )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取 消 其 錄 ( 備 )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之 複 查 申 請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查 覆 ( 五 ) 成 績 單 補 發 : 請 於 複 查 期 限 內, 填 妥 附 表 三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並 檢 附 :(1)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 寄 送 單 位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績 榜 務 組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12 玖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經 公 告 榜 單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請 依 照 各 學 系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自 行 至 本 校 考 生 入 口 網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選 填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請 進 入 招 生 訊 息 點 選 考 生 入 口 網 考 生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一 同 時 報 考 2 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之 線 上 報 到 原 則 : ( 一 ) 若 考 生 同 時 正 取 2 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者,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進 行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於 報 到 確 認 後, 其 它 正 取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則 視 同 放 棄 ( 二 ) 若 考 生 同 時 正 取 及 備 取 1 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者, 考 生 僅 須 就 正 取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進 行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備 取 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待 備 取 生 遞 補 公 告 後, 方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遞 補 作 業 即 可 若 考 生 已 擇 一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完 成 正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後, 如 經 本 校 公 告 或 通 知 可 遞 補 其 他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時, 應 於 公 告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備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於 報 到 確 認 後, 其 它 之 錄 取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 包 含 先 前 已 報 到 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 則 視 同 放 棄 ( 三 ) 若 考 生 同 時 備 取 2 個 學 系 / 主 修 別 / 類 別 者, 待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遞 補 作 業 二 正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 ( 一 ) 經 公 告 榜 單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請 依 照 各 學 系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考 生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二 ) 正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1.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105 年 3 月 23 日 (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2.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 四 ) 中 午 12:00 止 3. 其 他 各 系 學 系 考 生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傳 音 美 術 ( 甲 乙 類 ) 戲 劇 劇 設 甲 舞 蹈 電 影 ( 甲 乙 類 ) 新 媒 體 動 畫 三 備 取 生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 ( 一 ) 正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完 成 後, 本 校 將 依 實 際 缺 額 狀 況 及 當 年 度 簡 章 規 定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並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請 備 取 生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進 行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未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作 業 則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二 ) 每 一 梯 次 遞 補 結 束 後 若 仍 遇 缺 額, 將 再 陸 續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之 時 間, 最 後 一 梯 次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 三 ) 為 止, 逾 遞 補 截 止 時 間 若 再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 三 ) 備 取 生 網 路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1.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下 午 2:00 起 2.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乙 類 考 生 :105 年 3 月 11 日 ( 五 ) 上 午 10:00 起 3. 其 他 各 系 學 系 考 生 :105 年 4 月 18 日 ( 一 ) 上 午 10:00 起 傳 音 美 術 ( 甲 乙 類 ) 戲 劇 劇 設 甲 舞 蹈 電 影 ( 甲 乙 類 ) 新 媒 體 動 畫 四 若 考 生 完 成 本 校 報 到 後, 須 自 行 向 其 他 分 發 學 校 主 動 告 知 放 棄 該 校 入 學 資 格 五 另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程 序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將 依 實 際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3 拾 註 冊 入 學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本 校 將 於 7 月 下 旬 於 學 校 官 網 公 告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程 及 相 關 訊 息, 各 錄 取 考 生 請 依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程 序 :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 詳 新 生 入 口 網 公 告 ) ( 一 ) 步 驟 一 : 學 籍 資 料 網 路 填 報 及 列 印 (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填 報, 逾 時 系 統 將 自 動 關 閉 ) ( 二 ) 步 驟 二 :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線 上 網 路 資 料 填 報 並 將 應 繳 交 文 件 寄 達 ) ( 三 ) 步 驟 三 : 繳 費 (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三 新 生 學 號 密 碼 取 得 及 學 籍 資 料 填 寫 : ( 一 ) 本 國 生 : 學 校 官 網 首 頁 ( 右 上 方 )/ 新 生 / 學 士 班 / 註 冊 程 序 及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 請 依 說 明 指 示 查 詢 學 號 並 登 寫 學 籍 資 料 ( 二 )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 學 校 官 網 首 頁 ( 右 上 方 )/ 新 生 / 僑 生 ( 或 外 籍 生 )/ 註 冊 程 序 及 個 人 資 料 登 錄 ; 請 依 說 明 指 示 查 詢 學 號 並 登 寫 學 籍 資 料 四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本 校 將 依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為 維 護 自 身 就 學 權 益, 請 務 必 確 實 完 成 新 生 註 冊 程 序 五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六 凡 錄 取 本 校 之 考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七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之 情 事 者, 不 准 註 冊, 已 註 冊 入 學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畢 業 離 校 發 現 者,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八 考 生 錄 取 後,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務 必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一 通 訊 地 址 異 動 申 請 表,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因 考 生 地 址 異 動 未 於 限 期 內 更 正, 以 致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相 關 訊 息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拾 壹 申 訴 程 序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周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或 超 商 宅 配 寄 送 時 間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需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考 生 申 訴 表, 網 址 為 :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二 考 生 所 提 出 之 申 訴 案,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14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音 樂 學 系 電 影 創 作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動 畫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網 路 系 統 戲 劇 學 系 報 名 組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成 績 榜 務 組 舞 蹈 學 系 函 購 簡 章 分 機 分 機 分 機 分 機 1522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一 紙 本 簡 章 發 售 : 每 份 新 台 幣 100 元 ( 一 ) 現 購 : 1. 日 期 : 自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止 104 年 11 月 16 日 為 音 樂 傳 統 音 樂 美 術 戲 劇 劇 場 設 計 舞 蹈 電 影 創 作 新 媒 體 藝 術 動 畫 學 系 各 學 系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當 日 購 買 簡 章 並 報 名 者, 請 注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2.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1) 校 門 口 駐 衛 警 隊 ( 時 間 :7 時 至 23 時 ) (2) 本 校 藝 大 書 店 ( 時 間 :10 時 30 分 至 20 時 ) ( 二 ) 函 購 : 1. 日 期 : 自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 日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簡 章 費 用 一 律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付 款 ( 不 收 現 金 ),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403 專 戶 3.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大 型 (B4) 回 郵 信 封 ( 簡 章 每 份 約 200 公 克, 郵 資 37 元, 超 過 一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 計 價, 郵 資 不 足 者 待 補 足 後 再 寄, 若 因 此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 並 請 書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電 話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及 購 買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份 數 4. 地 址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 二 簡 章 網 路 下 載 :( 無 須 購 買 )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均 已 上 網 公 告, 考 生 可 由 點 選 招 生 訊 息 免 費 下 載, 其 內 容 僅 供 考 生 參 考, 不 得 複 製 販 售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簡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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