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本 法, 支 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本 法, 支 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Transcription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前 期 预 防 第 三 章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 管 理 第 四 章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职 业 病,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活 动 本 法 所 称 职 业 病,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接 触 粉 尘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等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职 业 病 的 分 类 和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第 三 条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综 合 治 理 第 四 条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第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对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研 制 开 发 推 广 应 用 有 利 于 职 业 病 防 治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的 机 理 和 发 生 规 律 的 基 础 研 究,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 积 极 采 用 有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 限 制 使 用 或 者 淘 汰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第 八 条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负 责 全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2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本 法, 支 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宣 传 教 育, 普 及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知 识, 增 强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观 念,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自 我 健 康 保 护 意 识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防 治 职 业 病 的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对 防 治 职 业 病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前 期 预 防 第 十 三 条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设 立 除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外, 其 工 作 场 所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 (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 ( 二 ) 有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 ( 三 )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符 合 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的 原 则 ; ( 四 )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洗 浴 间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 ( 五 ) 设 备 工 具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其 他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的 申 报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设 有 依 法 公 布 的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项 目 的, 应 当 及 时 如 实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报, 接 受 监 督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应 当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审 核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交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对 工 作 场 所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确 定 危 害 类 别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目 录 和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卫 生 审 查,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生 产 和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资 质 认 证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所 作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对 从 事 放 射 高 毒 等 作 业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3 第 三 章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 ( 一 )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 二 )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 三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四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 五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及 评 价 制 度 ; ( 六 )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采 用 有 效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并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必 须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的 要 求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有 利 于 防 治 职 业 病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逐 步 替 代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第 二 十 二 条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当 在 其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后 果 预 防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冲 洗 设 备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对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贮 存,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配 置 防 护 设 备 和 报 警 装 置, 保 证 接 触 放 射 线 的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个 人 剂 量 计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维 护 检 修,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并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定 期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存 入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定 期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并 向 劳 动 者 公 布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资 质 认 证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所 作 检 测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发 现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治 理 措 施,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必 须 停 止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经 治 理 后,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方 可 重 新 作 业 第 二 十 五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的,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并 在 设 备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设 备 性 能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安 全 操 作 和 维 护 注 意 事 项 职 业 病 防 护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4 第 二 十 六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材 料 的,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产 品 特 性 主 要 成 份 存 在 的 有 害 因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后 果 安 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职 业 病 防 护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产 品 包 装 应 当 有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贮 存 上 述 材 料 的 场 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部 位 设 置 危 险 物 品 标 识 或 者 放 射 性 警 示 标 识 国 内 首 次 使 用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有 关 的 化 学 材 料,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进 口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该 化 学 材 料 的 毒 性 鉴 定 以 及 经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或 者 批 准 进 口 的 文 件 等 资 料 进 口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射 线 装 置 和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物 品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经 营 进 口 和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对 采 用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应 当 知 悉 其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对 有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隐 瞒 其 危 害 而 采 用 的, 对 所 造 成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含 聘 用 合 同, 下 同 ) 时,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劳 动 者 在 已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 从 事 与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并 协 商 变 更 原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拒 绝 从 事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劳 动 者 所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普 及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督 促 劳 动 者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指 导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劳 动 者 应 当 学 习 和 掌 握 相 关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正 确 使 用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劳 动 者 不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未 经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 对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置 ;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应 当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5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有 关 个 人 健 康 资 料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无 偿 提 供, 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 第 三 十 四 条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所 需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第 三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不 得 安 排 孕 期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从 事 对 本 人 和 胎 儿 婴 儿 有 危 害 的 作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权 利 : ( 一 )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 ( 二 )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疗 康 复 等 职 业 病 防 治 服 务 ; ( 三 ) 了 解 工 作 场 所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后 果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 ( 四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要 求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 ( 五 ) 对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危 及 生 命 健 康 的 行 为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 ( 六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 ( 七 )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劳 动 者 行 使 前 款 所 列 权 利 因 劳 动 者 依 法 行 使 正 当 权 利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行 为 无 效 第 三 十 七 条 工 会 组 织 应 当 督 促 并 协 助 用 人 单 位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与 用 人 单 位 就 劳 动 者 反 映 的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问 题 进 行 协 调 并 督 促 解 决 工 会 组 织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侵 犯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有 权 要 求 纠 正 ;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时, 有 权 要 求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建 议 采 取 强 制 性 措 施 ;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有 权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发 现 危 及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的 情 形 时,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建 议 组 织 劳 动 者 撤 离 危 险 现 场,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作 出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要 求, 用 于 预 防 和 治 理 职 业 病 危 害 工 作 场 所 卫 生 检 测 健 康 监 护 和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等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生 产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第 四 章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 第 三 十 九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第 四 十 条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本 人 居 住 地 依 法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第 四 十 一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职 业 病 伤 残 等 级 的 鉴 定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6 第 四 十 二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综 合 分 析 下 列 因 素 : ( 一 ) 病 人 的 职 业 史 ;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和 现 场 危 害 调 查 与 评 价 ; ( 三 ) 临 床 表 现 以 及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等 没 有 证 据 否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与 病 人 临 床 表 现 之 间 的 必 然 联 系 的, 在 排 除 其 他 致 病 因 素 后, 应 当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时, 应 当 组 织 三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的 执 业 医 师 集 体 诊 断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应 当 由 参 与 诊 断 的 医 师 共 同 签 署, 并 经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审 核 盖 章 第 四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 用 人 单 位 还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职 业 病 统 计 报 告 的 管 理 工 作, 并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第 四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作 出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所 在 地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鉴 定 职 业 病 诊 断 争 议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组 织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进 行 鉴 定 当 事 人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再 鉴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组 成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相 关 的 专 家 库 需 要 对 职 业 病 争 议 作 出 诊 断 鉴 定 时, 由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委 托 有 关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从 专 家 库 中 以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参 加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布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办 法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第 四 十 七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诊 断 鉴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当 事 人, 不 得 收 受 当 事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与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有 关 案 件 需 要 进 行 职 业 病 鉴 定 时, 应 当 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设 立 的 相 关 的 专 家 库 中 选 取 参 加 鉴 定 的 专 家 第 四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和 健 康 监 护 等 资 料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劳 动 者 和 有 关 机 构 也 应 当 提 供 与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有 关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九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现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时, 应 当 告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及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安 排 对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断 ;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7 第 五 十 条 职 业 病 病 人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康 复 和 定 期 检 查 用 人 单 位 对 不 适 宜 继 续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应 当 调 离 原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置 用 人 单 位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岗 位 津 贴 第 五 十 一 条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诊 疗 康 复 费 用, 伤 残 以 及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职 业 病 病 人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外,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第 五 十 三 条 劳 动 者 被 诊 断 患 有 职 业 病, 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的, 其 医 疗 和 生 活 保 障 由 最 后 的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最 后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职 业 病 是 先 前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造 成 的, 由 先 前 的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第 五 十 四 条 职 业 病 病 人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其 依 法 享 有 的 待 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安 置 职 业 病 病 人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依 据 职 责 划 分,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及 职 业 病 危 害 检 测 评 价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十 六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取 证 ; ( 二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与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采 集 样 品 ; ( 三 ) 责 令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第 五 十 七 条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危 害 状 态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 ( 一 ) 责 令 暂 停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作 业 ; ( 二 ) 封 存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 三 ) 组 织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现 场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危 害 状 态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控 制 措 施 第 五 十 八 条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时, 应 当 出 示 监 督 执 法 证 件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严 格 遵 守 执 法 规 范 ; 涉 及 用 人 单 位 的 秘 密 的, 应 当 为 其 保 密 第 五 十 九 条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时,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检 查 并 予 以 支 持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和 阻 碍 第 六 十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时,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发 给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予 以 批 准 ; ( 二 ) 对 已 经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 三 ) 发 现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可 能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不 及 时 依 法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第 六 十 一 条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8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或 者 未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擅 自 开 工 的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未 按 照 规 定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 ( 三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施 工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使 用 的 第 六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没 有 存 档 上 报 公 布 的 ; ( 二 ) 未 采 取 本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或 者 未 对 劳 动 者 个 人 职 业 病 防 护 采 取 指 导 督 促 措 施 的 ; ( 五 ) 国 内 首 次 使 用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有 关 的 化 学 材 料,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毒 性 鉴 定 资 料 以 及 经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或 者 批 准 进 口 的 文 件 的 第 六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报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项 目 的 ; ( 二 ) 未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或 者 监 测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监 测 的 ; ( 三 )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时, 未 告 知 劳 动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真 实 情 况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或 者 未 将 检 查 结 果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的 第 六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 一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 ( 二 ) 未 提 供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或 者 提 供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 ( 三 )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检 测, 或 者 不 能 保 持 正 常 运 行 使 用 状 态 的 ;

9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检 测 评 价 的 ; ( 五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经 治 理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未 停 止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治 的 ; ( 七 )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 未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的 ; ( 八 )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 ( 九 ) 拒 绝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第 六 十 六 条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材 料,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六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弄 虚 作 假 的,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处 分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 ( 一 ) 隐 瞒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而 采 用 的 ; ( 二 ) 隐 瞒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真 实 情 况 的 ; ( 三 )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贮 存 不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 ( 四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的 ; ( 五 )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或 者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 ( 六 ) 擅 自 拆 除 停 止 使 用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的 ; ( 七 ) 安 排 未 经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未 成 年 工 或 者 孕 期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禁 忌 作 业 的 ; ( 八 )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劳 动 者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的 第 六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进 口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七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已 经 对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重 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二 条 未 取 得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认 证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的, 或 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10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千 元 的,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第 七 十 三 条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和 承 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千 元 的,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认 证 或 者 批 准 机 关 取 消 其 相 应 的 资 格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超 出 资 质 认 证 或 者 批 准 范 围 从 事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或 者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 ( 二 ) 不 按 照 本 法 规 定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 三 )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的 第 七 十 四 条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收 受 职 业 病 诊 断 争 议 当 事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可 以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取 消 其 担 任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资 格, 并 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予 以 除 名 第 七 十 五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由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给 予 警 告 ; 虚 报 瞒 报 的,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六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有 本 法 第 六 十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职 业 病 危 害, 是 指 对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的 劳 动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的 各 种 危 害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包 括 : 职 业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有 害 的 化 学 物 理 生 物 因 素 以 及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职 业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禁 忌, 是 指 劳 动 者 从 事 特 定 职 业 或 者 接 触 特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时, 比 一 般 职 业 人 群 更 易 于 遭 受 职 业 病 危 害 和 罹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原 有 自 身 疾 病 病 情 加 重, 或 者 在 从 事 作 业 过 程 中 诱 发 可 能 导 致 对 他 人 生 命 健 康 构 成 危 险 的 疾 病 的 个 人 特 殊 生 理 或 者 病 理 状 态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其 职 业 病 防 治 活 动 可 以 参 照 本 法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参 照 执 行 本 法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3 号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骆 琳 二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More information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3 号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6 月 15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骆 琳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 第 47 号 ) 标 题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颁 布 单 位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文 字 号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7 号 颁 布 日 期 2012-4-27 实 施 日 期 2012-6-01 正 文 全 文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行 业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发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行 业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职 业 健 康 司 2016 年 2 月 廖 海 江 1 中 国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框 架 宪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标 准 化 法 国 际 公 约 国 务 院 职 业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部 门 颁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80 号 令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培 训 等 领 域 十 部 规 章 的 决 定 已 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 件 4: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事 项 及 申 报 资 料 要 求 一 注 册 事 项 ( 一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补 充 申 请 事 项 : 1. 持 有 新 药 证 书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该 药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 使 用 药 品 商 品 名 称 3. 增 加 中 药 的 功 能 主 治 天 然 药 物 适 应 症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代 理 行 为, 保 障 委 托 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专 利 代 理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专 利 代 理 师 在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的 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中 国 法 令 調 査 報 告 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改 正 案 )( 意 見 募 集 稿 ) ( 中 国 語 名 称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修 正 案 )( 征 求 意 見 稿 )) 法 令 番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修 正 案 )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一 将 第 一 条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加 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范 围 内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登 记 评 价 监 控 应 急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的 通 知 国 卫 医 发 2014 1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教 育 局 : 为 指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15001010201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10 财 务 管 理 001 67 15001010213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26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327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2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9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16

More information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抽 查 事 项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 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备 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监 督 检 查 动 态 管 理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桓政[2003]号

桓政[2003]号 桓 政 发 2016 24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根 据 本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的 决 定 ( 本 政 发 2016 2 ) 精 神, 县 政 府 决 定 保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一 ) 深 刻 认 识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 - 3 - ( 二 ) 明 确 学 习 教 育 的 任 务 目 标 ( 三 ) 把 握 特 点 方 法 - 4 - ( 四 ) 坚 持 六 项 原 则 在 - 5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 6 - - 7 - - 8 - ( 一 ) 学 党 章 党 规, 进 一 步 明 确 党 员 标 准 树 立 行 为 规 范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经 2009 年 8 月 26 日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豫 公 消 2014 86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消 防 支 队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总 队 对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苏 职 称 [200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审 计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健 全 和 完 善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