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医 师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师 工 作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作 出 贡 献 的 医 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医 师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师 工 作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作 出 贡 献 的 医 师,"

Transcription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998 年 6 月 26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三 章 执 业 规 则 第 四 章 考 核 和 培 训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医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提 高 医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素 质, 保 障 医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经 注 册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专 业 医 务 人 员,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医 师, 包 括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第 三 条 医 师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医 疗 执 业 水 平, 发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履 行 防 病 治 病 救 死 扶 伤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的 神 圣 职 责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医 师 医 师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2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医 师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师 工 作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作 出 贡 献 的 医 师, 给 予 奖 励 第 六 条 医 师 的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定 聘 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医 师 可 以 依 法 组 织 和 参 加 医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八 条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为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医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九 条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的 ; ( 二 )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满 二 年 的 ; 具 有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满 五 年 的 第 十 条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或 者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期 满 一 年 的, 可 以 参 加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十 一 条 以 师 承 方 式 学 习 传 统 医 学 满 三 年 或 者 经 多 年 实 践 医 术 确 有 专 长 的,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传 统 医 学 专 业 组 织 或 者 医 疗 预 防 保

3 健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并 推 荐, 可 以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的 内 容 和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二 条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的,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除 有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受 理 申 请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准 予 注 册, 并 发 给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可 以 为 本 机 构 中 的 医 师 集 体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医 师 经 注 册 后, 可 以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从 事 相 应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未 经 医 师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不 得 从 事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注 册 :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二 ) 因 受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二 年 的 ; ( 三 ) 受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行 政 处 罚,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二 年 的 ; ( 四 )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不 宜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受 理 申 请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不 予 注 册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第 十 六 条 医 师 注 册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所 在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报 告 准 予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 一 )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失 踪 的 ; ( 二 )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 ( 三 ) 受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行 政 处 罚 的 ; ( 四 )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 再 次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 ( 五 ) 中 止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满 二 年 的 ; ( 六 )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不 宜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被 注 销 注 册 的 当 事 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注 销 注 册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七 条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等 注 册 事 项 的, 应 当 到 准 予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中 止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二 年 以 上 以 及 有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消 失 的, 申 请 重 新 执 业, 应 当 由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注 册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的 执 业 医 师, 须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五 年,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行 医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个 体 行 医 的 医 师,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经 常 监 督 检 查, 凡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5 的,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准 予 注 册 和 注 销 注 册 的 人 员 名 单 予 以 公 告, 并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总,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章 执 业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医 学 诊 查 疾 病 调 查 医 学 处 置 出 具 相 应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选 择 合 理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方 案 ; ( 二 )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标 准, 获 得 与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相 当 的 医 疗 设 备 基 本 条 件 ; ( 三 ) 从 事 医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学 术 团 体 ; ( 四 )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 五 )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人 格 尊 严 人 身 安 全 不 受 侵 犯 ; ( 六 )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和 津 贴,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 ( 七 ) 对 所 在 机 构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依 法 参 与 所 在 机 构 的 民 主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 二 ) 树 立 敬 业 精 神,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履 行 医 师 职 责, 尽 职 尽 责 为 患 者 服 务 ; ( 三 ) 关 心 爱 护 尊 重 患 者,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

6 ( 四 )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 ( 五 ) 宣 传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对 患 者 进 行 健 康 教 育 第 二 十 三 条 医 师 实 施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措 施, 签 署 有 关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亲 自 诊 查 调 查,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填 写 医 学 文 书, 不 得 隐 匿 伪 造 或 者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医 师 不 得 出 具 与 自 己 执 业 范 围 无 关 或 者 与 执 业 类 别 不 相 符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急 危 患 者, 医 师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进 行 诊 治 ; 不 得 拒 绝 急 救 处 置 第 二 十 五 条 医 师 应 当 使 用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使 用 的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 除 正 当 诊 断 治 疗 外, 不 得 使 用 麻 醉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医 师 应 当 如 实 向 患 者 或 者 其 家 属 介 绍 病 情, 但 应 注 意 避 免 对 患 者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医 师 进 行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应 当 经 医 院 批 准 并 征 得 患 者 本 人 或 者 其 家 属 同 意 第 二 十 七 条 医 师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索 取 非 法 收 受 患 者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二 十 八 条 遇 有 自 然 灾 害 传 染 病 流 行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医 师 应 当 服 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调 遣 第 二 十 九 条 医 师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者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所 在 机 构 或 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7 医 师 发 现 患 者 涉 嫌 伤 害 事 件 或 者 非 正 常 死 亡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三 十 条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应 当 在 执 业 医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其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在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可 以 根 据 医 疗 诊 治 的 情 况 和 需 要, 独 立 从 事 一 般 的 执 业 活 动 第 四 章 考 核 和 培 训 第 三 十 一 条 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 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对 医 师 的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机 构 应 当 报 告 准 予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医 师,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并 接 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期 满, 再 次 进 行 考 核, 对 考 核 合 格 的, 允 许 其 继 续 执 业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和 监 督 医 师 考 核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医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 ( 一 )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医 德 高 尚, 事 迹 突 出 的 ; ( 二 ) 对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有 重 大 突 破, 作 出 显 著 贡 献 的 ; ( 三 ) 遇 有 自 然 灾 害 传 染 病 流 行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救 死 扶 伤 抢 救 诊 疗 表 现 突 出 的 ;

8 ( 四 ) 长 期 在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条 件 艰 苦 的 基 层 单 位 努 力 工 作 的 ; ( 五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对 医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培 训, 为 医 师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提 供 条 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对 在 农 村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实 施 培 训 第 三 十 五 条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和 计 划 保 证 本 机 构 医 师 的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承 担 医 师 考 核 任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为 医 师 的 培 训 和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提 供 和 创 造 条 件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由 发 给 证 书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吊 销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责 令 暂 停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执 业 活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二 ) 由 于 不 负 责 任 延 误 急 危 患 者 的 抢 救 和 诊 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三 ) 造 成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

9 ( 四 ) 未 经 亲 自 诊 查 调 查, 签 署 诊 断 治 疗 流 行 病 学 等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有 关 出 生 死 亡 等 证 明 文 件 的 ; ( 五 ) 隐 匿 伪 造 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 ( 六 ) 使 用 未 经 批 准 使 用 的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 的 ; ( 七 ) 不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麻 醉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的 ; ( 八 ) 未 经 患 者 或 者 其 家 属 同 意, 对 患 者 进 行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的 ; ( 九 )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十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索 取 非 法 收 受 患 者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十 一 )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传 染 病 流 行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不 服 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调 遣 的 ; ( 十 二 )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者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患 者 涉 嫌 伤 害 事 件 或 者 非 正 常 死 亡,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医 师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造 成 事 故 的,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行 医 或 者 非 医 师 行 医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及 其 药 品 器 械,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医 师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 给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阻 碍 医 师 依 法 执 业, 侮 辱 诽 谤 威 胁 殴 打 医 师 或 者 侵 犯 医 师 人 身 自 由

10 干 扰 医 师 正 常 工 作 生 活 的,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职 责,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并 对 该 机 构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法 颁 布 之 日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机 构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医 师 资 格 其 中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由 所 在 机 构 集 体 核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注 册 并 发 给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的 医 师, 适 用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乡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向 村 民 提 供 预 防 保 健 和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的 乡 村 医 生, 符 合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乡 村 医 生,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军 队 医 师 执 行 本 法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法 的

11 原 则 制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境 外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申 请 医 师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或 者 从 事 临 床 示 教 临 床 研 究 等 活 动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1 号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已 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 国 务 院 第 17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的 通 知 国 卫 医 发 2014 1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教 育 局 : 为 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代 理 行 为, 保 障 委 托 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专 利 代 理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专 利 代 理 师 在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的 作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审 议 通 过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在 甘 肃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上 全 票 通 过 审 议,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会 计 工 作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维 护 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发 挥 着 重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公 布 根 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附 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外 汇 管 理 理 念 和 方 式 转 变,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报 考 ( 三 )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当 年 有 效 第 四 条 报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一 )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临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报 考 ( 三 )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当 年 有 效 第 四 条 报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一 )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临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 审 签 过 程 稿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管 理,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四 川 省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平 稳 有 序 流 动,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外 国 医 师 华 短 暂 行 医 暂 行 管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适 用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463A5CD5C5D1C7B6F05CB8F7B5A5CEBBCEC4BCFE5CC4FECEC0BCC6CEC4BCFE5C313730BAC55CC4FECEC0BCC6D2BDD5FEA1BE32303135A1BF313730BAC520C4FECFC4D2BDCAA6B6E0B5E3D6B4D2B5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463A5CD5C5D1C7B6F05CB8F7B5A5CEBBCEC4BCFE5CC4FECEC0BCC6CEC4BCFE5C313730BAC55CC4FECEC0BCC6D2BDD5FEA1BE32303135A1BF313730BAC520C4FECFC4D2BDCAA6B6E0B5E3D6B4D2B5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宁 夏 监 管 局 文 件 宁 卫 计 医 政 2015 170 号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按 照 各 自 权 限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第 六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按 照 各 自 权 限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谢 旭 人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一 服 务 事 项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二 服 务 对 象 符 合 山 东 省 接 收 安 置 条 件 的 转 业 士 官 复 员 士 官 及 退 伍 义 务 兵 三 服 务 内 容 1.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2.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接 收 安 置 ;3. 退 役 士 兵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苏 职 称 [200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审 计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健 全 和 完 善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 渝 学 位 2013 3 号 重 庆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为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第 34 号 令,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实 施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豫 公 消 2014 86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消 防 支 队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总 队 对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More information

一 要 尽 快 组 织 考 核 对 试 用 期 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要 尽 快 组 织 对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考 核 程 序 为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个 人

一 要 尽 快 组 织 考 核 对 试 用 期 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要 尽 快 组 织 对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考 核 程 序 为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个 人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德 组 通 2015 32 号 关 于 做 好 新 录 用 选 调 生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任 职 定 级 和 公 务 员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寒假放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寒假放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 江 长 征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浙 征 职 2015 61 号 浙 江 长 征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各 系 部 处 室 中 心 馆 : 为 进 一 步 拓 展 学 生 的 视 角 和 知 识 面,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能 力, 挖 掘 学 生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80 号 令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培 训 等 领 域 十 部 规 章 的 决 定 已 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公 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3D6DDCAA1B8DFB5C8D1A7D0A3B1CFD2B5C9FAD1A7B7D1B2B9B3A520B9FABCD2D6FAD1A7B4FBBFEEB4FAB3A5D4DDD0D0B0ECB7A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3D6DDCAA1B8DFB5C8D1A7D0A3B1CFD2B5C9FAD1A7B7D1B2B9B3A520B9FABCD2D6FAD1A7B4FBBFEEB4FAB3A5D4DDD0D0B0ECB7A82E646F63>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人 事 局, 各 省 属 高 校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师 聘 任 管 理 和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暂 行 办 法 (2016 年 7 月 5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岗 位 教 师 的 聘 任 管 理 与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工 作, 依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教 融

More information

4 人社局

4 人社局 一 许 可 类 (3 项 ) 权 力 及 名 称 依 据 许 可 09-A- 00100-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法 律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200 万 元 部 门 规 章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一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职 称 考 试 ) 1996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召 开 全 国 卫 生 工 作 会 议, 做 出 关 于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要 求 建 立 医 师 药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不

一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职 称 考 试 ) 1996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召 开 全 国 卫 生 工 作 会 议, 做 出 关 于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要 求 建 立 医 师 药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不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卫 生 作 为 一 种 行 业 已 有 几 千 年 的 历 史, 形 成 了 具 有 中 国 文 化 特 色 的 传 统 医 学 中 医 起 初 是 以 师 傅 带 徒 弟 ( 即 师 承 ) 方 式 进 行 医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传 授 和 培 养 在 历 史 上 有 驰 名 中 外 的 华 佗 孙 思 邈 等 伟 大 的 中 医 药 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039303832362DA1B6D6D0B9FAC8EDBCFED3EBBCBCCAF5B7FECEF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4DAB2BFC9F3BCC6D6C6B6C8A1B72E646F63>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经 2009 年 8 月 26 日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中 国 法 令 調 査 報 告 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改 正 案 )( 意 見 募 集 稿 ) ( 中 国 語 名 称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修 正 案 )( 征 求 意 見 稿 )) 法 令 番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修 正 案 )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一 将 第 一 条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校字文

Microsoft Word - 校字文 济 大 校 字 2013 147 号 济 南 大 学 关 于 岗 位 设 置 与 首 次 聘 用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快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人 社 发 2011 29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党发[2007]37号.doc

Microsoft Word - 党发[2007]37号.doc 校 内 各 单 位 :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2007 年 9 月 20 日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办 法 主 题 词 : 中 共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2007 年 9 月 20 日 电 子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 四 ) 教 授 二 资 质 与 推 荐 ( 一 )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申 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者, 必 须 具 有 所 在 国 教 育 部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 二 ) 没 有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 四 ) 教 授 二 资 质 与 推 荐 ( 一 )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申 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者, 必 须 具 有 所 在 国 教 育 部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 二 ) 没 有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世 界 中 联 发 2011 10 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根 据 需 求,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暂 从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启 动 依 据 国 际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考 试 ( 评 审 )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级 别 设 置 国 际 中 医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律 师,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接 受 委 托 或 者 指 定,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律 师 应 当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帄 和 正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律 师,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接 受 委 托 或 者 指 定,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律 师 应 当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帄 和 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時 效 性 有 效 頒 布 單 位 全 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頒 布 日 期 2012-10-26 實 施 日 期 2013-01-01 (2012 年 10 月 26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GZ

GZ GZ0320120122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穗 民 2012 27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文 件 鲁 财 教 2013 45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财 政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 为 加 强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有 效 发 挥 专 项 资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