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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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第 五 篇 火 災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依 照 消 防 法 規 定 撰 寫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計 畫 書 內 容 包 含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自 行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及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滅 火 行 動 通 報 聯 絡 即 避 難 引 導 等 滅 火 通 報 及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防 災 應 變 之 教 育 訓 練 用 火 用 電 之 監 督 管 理 防 止 縱 火 措 施 場 所 之 位 置 圖 逃 生 避 難 圖 及 平 面 圖 以 及 其 他 防 災 應 變 上 之 必 要 事 項 等 十 項 內 容, 並 於 每 年 年 底 依 學 校 狀 況 修 正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確 實 執 行 本 校 之 防 火 管 理 的 必 要 事 項 根 據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之 規 定, 學 校 須 每 年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做 檢 修 申 報 之 作 業, 並 針 對 不 合 格 之 部 分 進 行 改 善, 確 保 火 災 發 生 時, 各 類 消 防 設 備 能 確 實 發 揮 功 能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學 校 應 調 查 周 遭 環 境 易 因 人 為 因 素 而 發 生 災 害 的 潛 勢 區 地 點 ( 如 表 所 示 ) 並 進 行 歷 年 學 校 災 害 紀 錄 調 查, 將 災 害 日 期 引 發 災 害 因 素 災 害 類 型 規 模 地 點, 及 受 損 狀 況 作 成 受 災 紀 錄 表 ( 如 表 所 示 ) 並 針 對 受 災 頻 繁 或 易 受 災 部 份, 進 行 必 要 的 改 善 或 相 關 減 災 工 作 表 加 油 站 ( 校 園 周 邊 1000 公 尺 範 圍 內 ) 校 園 周 邊 有 無 加 油 站 無 有, 共 1 座 編 號 加 油 站 名 稱 距 離 校 區 距 離 01 台 灣 中 油 距 離 校 區 886 公 尺 表 格 來 源 : 教 育 部 95 年 度 全 國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規 劃 與 建 置 計 畫

3 表 5-1- 化 工 廠 及 石 化 設 施 ( 校 園 周 邊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 校 園 周 邊 有 無 石 化 廠 及 設 施 無 有, 共 座 ( 如 瓦 斯 儲 存 槽 及 分 裝 場 ) 編 號 化 工 廠 及 石 化 設 施 名 稱 距 離 校 區 距 離 01 距 離 校 區 公 尺 表 格 來 源 : 教 育 部 95 年 度 全 國 學 校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規 劃 與 建 置 計 畫 表 火 災 災 害 受 災 紀 錄 表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引 發 災 受 災 地 災 害 日 期 火 災 類 型 害 因 素 點 範 圍 設 施 設 備 受 損 狀 況 備 註 5.1.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一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整 備 編 組 為 預 防 火 災 發 生, 平 時 應 就 校 內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處 室 進 行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編 組 ( 一 ) 須 設 置 管 理 權 人 與 防 火 管 理 人 1. 管 理 權 人 之 職 責 共 八 項 : (1) 須 選 任 位 於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且 具 有 能 正 當 公 正 地 執 行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的 權 限 者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使 其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 指 導 監 督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業 務 之 推 動 (3) 申 報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4)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查 維 護 之 實 施 及 監 督 (5) 管 理 權 區 分 時, 協 同 各 管 理 權 人 制 定 共 同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6) 在 防 火 管 理 人 制 定 或 變 更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時, 提 供 相 關 必 要 之 指 示 (7) 申 報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遴 用 及 解 任 3

4 (8) 其 他.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職 責 共 十 一 項 : (1) 計 畫 之 製 作 檢 討 及 變 更 () 用 火 用 電 處 理 之 指 導 及 監 督 (3) 危 險 物 品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監 督 檢 查 (4) 電 器 配 線 電 器 機 械 及 用 火 設 備 之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5)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查 維 護 之 實 施 及 監 督 (6) 通 報 滅 火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7) 對 管 理 權 人 提 出 建 議 請 示 及 其 他 相 關 協 調 聯 絡 事 項 (8)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主 檢 查 及 管 理 (9) 其 他 防 止 縱 火 之 預 防 措 施 等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事 項 (10) 管 理 權 區 分 時, 須 將 上 揭 各 項 事 宜 向 共 同 防 火 管 理 人 報 告 (11) 其 他 ( 二 ) 根 據 消 防 法 規 定 應 針 對 場 所 內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使 用 火 氣 設 備 瓦 斯 設 備 電 器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實 施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編 組, 以 達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分 工 分 責 之 目 的 ( 如 表 所 示 ) ( 三 ) 由 防 火 管 理 人 名 定 各 樓 層 用 途 之 防 火 責 任 者 與 防 火 員, 其 任 務 共 有 四 項 1. 輔 佐 防 火 管 理 人. 有 關 火 源 使 用 之 管 理 3. 有 關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使 用 火 氣 設 備 瓦 斯 設 施 電 器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危 險 物 品 設 施 等 之 日 常 管 理 4. 地 震 時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具 之 安 全 確 認 ( 四 ) 避 難 路 徑 之 規 劃 與 設 定 1.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製 作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清 楚 標 示 各 層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位 置, 及 通 往 室 外 之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張 貼 於 顯 而 易 見 之 位 置. 樓 梯 走 廊 出 入 口 通 道 等 避 難 路 徑 不 得 放 置 物 品 4

5 3. 屋 頂 設 有 避 難 場 所 時, 其 屋 頂 及 通 往 屋 頂 之 避 難 路 徑,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避 難 之 物 品 4. 平 時 教 室 門 窗 應 保 持 正 常 動 作,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門 窗 機 能 之 物 品 5. 避 難 路 徑 及 滅 火 器 消 防 栓 之 周 邊, 應 經 常 整 理,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逃 生 避 難 及 滅 火 之 物 品 二 定 期 檢 查 校 園 設 施 及 設 備 ( 一 ) 定 期 針 對 使 用 火 源 瓦 斯 電 器 等 設 備 實 施 檢 查 管 理, 每 月 應 檢 查 一 次 ( 二 ) 施 工 時, 應 製 作 施 工 中 限 制 使 用 火 源 及 會 同 等 之 安 全 計 畫 ( 三 )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對 場 所 內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材 危 險 物 品 設 施 等 之 性 能 良 否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其 實 施 計 畫 應 明 訂 於 防 火 管 理 自 主 檢 查 計 畫 中 ( 四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自 行 檢 查 結 果 應 詳 細 填 寫 ( 五 ) 為 維 護 本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平 均 保 持 其 功 能, 每 月 進 行 一 次 自 主 檢 查 ( 六 ) 管 理 權 人 為 維 護 管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應 訂 定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 七 )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外 觀 檢 查 機 能 檢 查 及 綜 合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依 申 報 制 度 規 定 陳 報 消 防 機 關 三 研 擬 搶 救 災 資 源 運 用 機 制 ( 一 ) 對 於 自 衛 消 防 隊 之 裝 備 ( 防 災 機 具 ), 平 時 應 定 期 清 點 項 目 與 數 量, 建 立 清 冊, 以 利 應 變 時 使 用, 損 壞 或 不 足 時, 應 予 以 汰 換 補 充 ( 二 ) 應 定 期 檢 查 與 維 護 保 養 防 災 機 具, 確 保 能 正 常 運 作, 若 有 不 足 時 應 向 上 級 教 育 單 位 申 請 相 關 物 資 四 實 施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 一 )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積 極 參 加 消 防 機 關 或 防 火 團 體 舉 辦 之 講 習 會 或 研 討 會, 同 時 應 5

6 隨 時 對 校 內 相 關 人 員 辦 理 防 火 講 習 會 或 宣 導 會 ( 二 )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之 內 容 及 教 職 員 工 之 任 務, 應 透 過 防 災 教 育 周 知 所 有 人 員 ( 三 ) 實 施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使 其 於 災 害 時 能 迅 速 展 開 活 動 每 次 以 四 小 時 為 主, 並 於 十 日 前 先 通 報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 四 ) 滅 火 通 報 及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每 半 年 至 少 舉 辦 一 次, ( 五 ) 定 期 實 施 災 害 演 練, 應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以 上 假 定 訓 練 表 火 災 預 防 管 理 編 組 火 源 責 任 者 防 火 管 理 人 防 火 責 任 者 場 所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 總 務 主 任 職 稱 : 主 任 資 源 大 樓 物 理 實 驗 室 學 藝 股 長 姓 名 : 黃 懷 德 姓 名 : 田 籃 惇 職 稱 : 主 任 副 學 藝 資 源 大 樓 化 學 實 驗 室 姓 名 : 莊 文 凱 股 長 職 稱 : 組 長 生 物 地 科 資 源 大 樓 學 藝 股 長 姓 名 : 田 籃 惇 實 驗 室 職 稱 : 組 長 副 學 藝 資 源 大 樓 家 政 教 室 姓 名 : 田 籃 惇 股 長 5.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包 含 應 變 組 織 之 運 作 收 集 受 災 情 況 與 受 災 情 況 回 報 災 害 發 生 時 學 生 安 全 之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疏 散 確 認 疏 散 安 全 情 形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實 施, 火 災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7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5..1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圖 5--1 火 災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一 校 內 應 變 組 織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 一 ) 校 內 應 變 時 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1. 依 據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由 總 務 處 事 先 進 行 編 組, 編 組 滅 火 組 通 報 組, 及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及 救 護 組 ; 現 場 由 隊 長 統 合 指 揮. 火 災 或 其 他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使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故 以 為 自 衛 消 防 隊 隊 長, 實 施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3. 隊 長 及 各 班 班 長 均 需 指 定 職 務 代 理 人, 避 免 搶 救 災 工 作 中 斷 ( 二 ) 設 有 就 寢 設 施 或 夜 間 有 學 生 上 課, 應 製 作 夜 間 假 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夜 間 假 日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他 災 害 時, 應 依 夜 間 假 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進 行 初 期 活 動 二 收 集 受 災 情 況 與 受 災 情 況 回 報 ( 一 ) 發 現 火 災 應 採 取 確 認 之 措 施 ( 二 ) 受 信 總 機 火 災 地 區 顯 示 燈 點 亮 之 場 所 與 警 戒 區 域 一 覽 表 對 照, 查 知 火 災 顯 示 區 域 後, 立 即 趕 赴 現 場, 若 受 信 總 機 室 有 數 名 值 班 人 員 在 場 時, 應 留 下 一 名 監 視, 其 餘 均 赴 現 場 查 看 確 認 ( 三 ) 若 到 達 現 場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而 現 場 附 近 又 有 人 在 場 時, 由 通 報 班 利 用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 或 業 務 用 廣 播 ), 指 示 在 場 人 員 前 往 現 場 確 認 並 作 報 告 7

8 ( 四 ) 受 信 總 機 多 處 警 戒 區 域 表 示 火 災 時, 或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與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發 生 動 作 時, 原 則 上 應 斷 定 為 火 災, 立 即 採 取 必 要 活 動 ( 五 ) 由 防 災 中 心 趕 赴 現 場 之 際, 應 同 時 攜 帶 滅 火 器 手 電 筒 鑰 匙 等 物 ( 六 ) 現 場 之 確 認, 即 使 未 見 有 煙 時, 亦 不 能 斷 定 不 是 火 災 天 花 板 管 道 間 配 管 空 隙 電 線 空 隙 等 隙 密 部 份 應 詳 加 觀 察 若 確 認 需 耗 費 時 間 者 ; 中 途 應 將 經 過 情 形 報 告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 七 ) 現 場 確 認 人 員 應 利 用 無 線 電 緊 急 電 話 等, 將 確 認 結 果 連 絡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 八 ) 通 報 連 絡 要 領 1. 發 現 火 災 者, 或 接 到 火 災 報 告 者, 應 立 即 向 消 防 機 關 通 報 通 報 時 應 鎮 定 而 正 確 地 撥 號 或 按 號 鈕, 並 報 告 下 列 內 容 : (1) 事 故 之 種 類 ( 火 災 或 救 護 ) () 火 災 處 所 (3) 建 築 物 之 名 稱 (4) 火 災 之 狀 況 ( 起 火 位 置 燃 燒 物 燃 燒 程 度 有 無 待 救 人 員 ) (5) 其 他. 為 使 通 報 內 容 迅 速 正 確 傳 達, 最 好 於 防 災 中 心 電 話 總 機 房 等 處, 張 貼 通 報 範 例, 緊 急 時 可 供 參 考 3. 利 用 電 話 通 報 之 方 法 (1) 一 般 電 話 : 利 用 工 作 場 所 之 普 通 電 話, 撥 119, 或 利 用 個 人 手 機 撥 打 11 () 公 眾 電 話 : 投 幣 式 : 拿 起 話 筒, 按 電 話 機 上 之 紅 鈕 再 撥 119, 不 需 投 幣 卡 式 : 拿 起 話 筒 直 接 撥 119, 不 需 插 入 卡 片 (3) 直 接 通 報 4. 設 置 緊 急 通 報 裝 置 與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連 線 夜 間 當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動 作 時, 能 夠 將 火 警 所 在 位 置 通 報 消 防 機 關 ( 九 ) 若 瓦 斯 洩 漏 時, 應 即 關 閉 附 近 瓦 斯 開 關, 並 嚴 禁 火 源, 同 時 立 即 通 報 瓦 斯 公 司 及 119( 手 機 撥 打 11), 告 知 ( 場 所 名 稱 ) 之 瓦 斯 洩 漏 位 置 ( 或 樓 層 ) 及 8

9 有 無 受 傷 人 員 ( 及 人 數 ) 並 進 行 場 所 內 廣 播, 其 廣 播 範 例 如 下 : 這 裡 是 (OOO), 現 在 於 OO 地 區 發 生 瓦 斯 外 洩 請 立 即 關 閉 瓦 斯 關 開 關 停 止 使 用 用 火 用 電 設 備 器 具, 並 熄 滅 香 煙 等 火 源 各 位 教 職 員 生 依 照 避 難 引 導 人 員 之 指 示 避 難 ( 十 )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單 位 之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如 表 5--1 所 示 ),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依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進 行 通 報 作 業 表 5--1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表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桃 園 市 消 防 局 龜 山 分 隊 119 / 瓦 斯 公 司 住 宅 :39198 桃 園 市 警 察 局 110 / 學 校 主 管 學 校 : #110 龜 山 分 局 行 動 電 話 : 台 電 / 保 全 公 司 災 情 通 報 災 情 通 報 主 要 目 的 為 爭 取 時 效 掌 握 機 先, 快 速 將 災 害 情 報 傳 達, 進 行 快 速 之 搶 救 作 業 ; 藉 由 廿 四 小 時 的 值 勤 機 制, 即 時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危 安 事 件,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整 體 之 安 全 安 寧 為 有 效 協 助 本 校 處 理 校 安 事 件, 減 少 事 件 之 損 害 程 度,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災 害 進 行 分 級 通 報 5..3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一 避 難 路 徑 之 規 劃 ( 一 )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每 一 樓 層 製 作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 如 圖 5-- 所 示 ), 清 楚 標 示 各 層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位 置, 及 通 往 室 外 之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張 貼 於 顯 而 易 見 之 位 置 ( 二 ) 樓 梯 走 廊 出 入 口 通 道 等 避 難 路 徑 不 得 放 置 物 品 ( 三 ) 屋 頂 設 有 避 難 場 所 時, 其 屋 頂 及 通 往 屋 頂 之 避 難 路 徑,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避 難 之 9

10 物 品 ( 四 ) 平 時 教 室 門 窗 應 保 持 正 常 動 作,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門 窗 機 能 之 物 品 ( 五 ) 避 難 路 徑 及 滅 火 器 消 防 栓 之 周 邊, 應 經 常 整 理, 不 得 放 置 妨 礙 逃 生 避 難 及 滅 火 之 物 品 二 災 害 發 生 時 緊 急 疏 散 措 施 ( 一 ) 火 災 發 生 之 際, 是 否 應 立 即 進 行 避 難, 依 災 害 規 模 之 大 小 遠 近 等 條 件 而 異, 必 須 在 各 適 當 之 處 所 分 別 配 置 引 導 員 進 行 避 難 引 導, 效 果 較 佳 ( 二 ) 避 難 引 導 員 之 言 語 及 行 動, 對 處 於 火 煙 之 侵 襲 下 恐 慌 無 助 之 教 職 員 生, 其 影 響 非 常 深 遠, 因 此, 每 個 避 難 引 導 員 所 作 的 初 期 指 示 及 行 動, 將 是 決 定 整 體 避 難 引 導 活 動 成 敗 之 關 鍵 ( 三 ) 避 難 引 導 之 時 機 1. 辦 公 室 教 室 等 固 定 人 員 出 入 之 場 所, 發 生 火 災 之 際, 現 場 人 員 原 則 上 應 立 即 通 報 連 絡, 並 開 始 避 難 引 導. 不 特 定 多 數 出 入 之 場 所, 如 體 育 館 等, 應 於 何 時 進 行 避 難, 則 必 須 依 據 起 火 場 所 火 災 程 度 煙 的 擴 散 狀 況 滅 火 作 業 之 實 施 狀 況 等 各 種 因 素 綜 合 判 斷,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作 出 判 斷 3. 一 般 避 難 引 導 時 期 之 判 斷 基 準 ( 如 表 5-- 所 示 ) ( 四 ) 避 難 引 導 時 機 之 判 斷,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指 示 避 難 引 導 開 始 之 命 令, 原 則 上 由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下 令, 若 隊 長 不 在 場, 則 由 職 務 代 理 人 指 揮 之. 指 揮 班 班 長 即 使 無 接 到 指 示 命 令, 但 依 該 地 區 之 狀 況, 判 斷 有 引 導 避 難 必 要 者, 應 立 即 實 施 3. 判 斷 基 準 ( 一 ) 之 情 形, 原 則 上 只 限 於 疏 散 起 火 層 及 其 上 層, 但 其 他 樓 層 因 煙 之 流 入, 指 揮 班 班 長 判 斷 有 緊 急 避 難 時, 亦 可 立 即 引 導 避 難 4. 避 難 引 導 與 初 期 滅 火 應 併 行, 但 若 人 員 稀 少, 兩 方 面 分 配 人 員 困 難 時, 除 非 火 災 之 規 模 不 大, 可 用 滅 火 器 撲 滅 者 外, 應 以 避 難 引 導 為 優 先 滅 火 活 動 10

11 則 委 由 後 續 前 來 支 援 之 隊 員, 甚 至 等 待 避 難 引 導 之 後 再 行 實 施 ( 五 ) 避 難 引 導 之 原 則 1. 避 難 有 關 之 指 示 命 令, 使 用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為 之 避 難 引 導 班 人 員 則 利 用 手 提 播 音 器 或 麥 克 風 為 之 進 行 避 難 疏 散 除 起 火 之 該 棟 建 築 外, 該 建 築 相 鄰 之 建 物 亦 須 進 行 疏 散, 避 免 延 燒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 如 圖 5--3) 若 學 校 建 築 為 ㄇ 字 型, 則 則 該 棟 全 部 人 員 須 疏 散 至 空 地. 傳 達 指 示 命 令,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次 : (1) 發 生 火 災 時 之 廣 播, 內 容 應 簡 潔 易 懂 同 一 內 容 重 覆 兩 次 () 廣 播 時 應 以 鎮 靜 語 調 播 放, 避 免 急 促 慌 亂 (3) 明 確 告 知 廣 播 人 員 之 名 稱, 提 高 信 賴 性 例 如 : 這 裡 是 防 災 中 心 這 裡 是 自 衛 消 防 隊 長 (4) 廣 播 人 員 儘 可 能 由 同 一 人 為 之 (5) 避 難 之 指 示, 應 附 加 勿 使 用 電 梯 等 言 辭 3. 引 導 員 優 先 配 置 於 起 火 層 與 其 直 上 層 之 樓 梯 入 口 通 道 角 落 處 所 4. 在 電 梯 之 前, 應 配 置 引 導 員 以 防 止 使 用 5. 起 火 層 在 地 上 二 樓 以 上 時, 應 優 先 引 導 起 火 層 及 其 直 上 層 人 員 避 難 6. 儘 可 能 使 用 特 別 安 全 梯 室 內 安 全 梯 室 外 安 全 梯 等 較 安 全 且 可 供 多 數 人 避 難 之 設 施 在 無 其 他 避 難 方 法 下, 才 考 慮 使 用 救 助 袋, 緩 降 機 等 避 難 器 具 7. 避 難 者 人 數 眾 多 時, 應 速 將 人 員 疏 散, 以 防 止 混 亂 危 險 性 較 大 之 場 所, 應 優 先 避 難 8. 避 難 層 樓 梯 之 出 入 口 門 應 事 先 開 放 9. 因 受 火 煙 之 侵 襲, 致 樓 梯 無 法 使 用, 或 短 時 間 內 無 法 將 現 場 人 員 移 動 至 安 全 處 所 時,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將 人 員 引 導 至 消 防 隊 可 以 救 助 的 陽 台 等 暫 時 安 全 之 場 所, 並 揮 動 布 條 求 救 () 運 用 附 近 之 避 難 設 備 進 行 避 難 (3) 無 法 走 出 走 廊 時, 應 速 將 出 入 口 之 門 緊 閉, 防 止 煙 霧 流 入, 等 待 消 防 救 11

12 助, 並 由 窗 口 揮 動 布 條 求 救 ( 夜 間 使 用 手 電 筒 ) 內 線 電 話 尚 可 通 話 者, 應 立 即 將 人 員 狀 況 位 置 等 告 知 消 防 隊 10. 一 度 已 經 避 難 者, 勿 使 其 再 返 回 火 場 11. 引 導 員 撤 退 時, 應 先 確 認 是 否 尚 有 人 未 逃 生 1. 進 行 避 難 處 人 員 之 集 合 與 人 數 調 查,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防 災 中 心 三 確 認 學 生 安 全 疏 散 情 形 ( 一 ) 校 園 內 平 時 即 應 做 好 疏 散 引 導 標 示, 使 學 生 熟 悉 避 難 疏 散 方 向, 疏 散 時 應 指 導 學 生 注 意 避 難 或 收 容 場 所 方 向 ( 二 ) 老 師 指 導 全 班 同 學 必 須 到 事 先 指 定 的 安 全 地 點 集 合, 嚴 格 點 名 清 查 人 數, 掌 握 人 員 情 況 ( 三 ) 在 學 生 疏 散 的 事 務 上, 由 避 難 引 導 班 巡 視 分 配 責 任 區, 遇 有 危 險 跡 象, 應 立 通 知 滅 火 班 人 員 搶 救, 並 疏 散 該 處 教 職 員 學 生 至 避 難 所 且 透 過 校 園 廣 播 系 統, 告 知 身 處 危 險 建 物 之 師 生, 往 空 曠 處 或 避 難 所 移 動 確 認 教 職 員 生 安 全 情 形, 瞭 解 學 生 出 席 情 形, 如 表 5-- 所 示 講 台 前 門 後 門 教 室 走 廊 教 室 由 兩 側 前 後 門 疏 散 方 向 圖 5--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1

13 教 室 大 樓 圖 5--3 疏 散 避 難 示 意 圖 13

14 14

15 壽 山 高 中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緊 急 狀 況 疏 散 路 線 暨 行 動 要 領 說 明 一 當 有 感 地 震 發 生 時, 請 各 班 任 課 老 師 先 依 關 開 掩 行 動 指 示 同 學 就 地 避 難 二 俟 震 動 暫 歇 時 ( 或 由 教 官 室 以 擴 音 器 哨 音 等 ), 請 任 課 老 師 要 求 同 學 在 保 護 自 己 頭 部 原 則 下 靜 肅 快 速 的 由 各 班 疏 散 路 線 向 大 操 場 升 旗 位 置 集 合, 嚴 禁 有 推 擠 情 事 發 生 三 請 要 求 班 長 在 前 引 導, 各 任 課 老 師 墊 後 督 促 同 學 疏 散 ( 若 原 訂 疏 散 路 線 受 阻 請 即 指 示 同 學 繞 道 而 行 ) 四 抵 達 操 場 請 即 整 隊 並 將 班 級 當 前 概 況 向 導 師 說 明, 由 導 師 接 管 後 任 課 老 師 責 任 始 卸 下 五 各 班 導 師 接 手 後, 請 即 清 查 班 級 人 數 檢 查 同 學 受 傷 情 形 後 向 校 安 中 心 - 學 務 處 回 報 六 校 安 中 心 開 設 之 位 置 及 其 編 組 等 事 宜 請 總 務 處 依 校 況 適 宜 檢 討 訂 定 之 七 教 職 員 自 行 疏 散 後 於 升 旗 位 置 集 合, 並 請 由 人 事 室 負 責 管 制 八 本 表 所 列 疏 散 路 線 於 疏 散 時, 若 遇 倒 塌 而 有 阻 礙 難 行 時, 由 帶 班 老 師 在 確 保 同 學 安 全 原 則 下 適 宜 調 整 路 線 ( 老 師 於 帶 領 同 學 疏 散 時 可 於 就 近 空 地 先 集 合 後 再 帶 往 操 場 ) 九 疏 散 路 線 : 一 資 源 教 學 大 樓 右 側 : 班 等 8 個 班 由 靠 近 資 源 回 收 室 旁 右 側 樓 梯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二 資 源 教 學 大 樓 左 側 : 班 等 6 個 班 由 電 梯 旁 左 側 樓 梯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三 ) 第 四 教 學 大 樓 左 側 : 班 等 6 個 班 由 教 室 走 廊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四 ) 第 四 教 學 大 樓 右 側 : 班 等 6 個 班 由 中 間 樓 梯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五 ) 第 三 教 學 大 樓 右 側 : 等 6 個 班 由 靠 近 第 一 教 學 大 樓 旁 樓 梯 下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六 ) 第 三 教 學 大 樓 左 側 : 等 4 個 班 由 廁 所 旁 走 道 靠 近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樓 梯 下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七 )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右 側 : 等 4 個 班 級 由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靠 第 三 教 學 大 樓 樓 梯 下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八 )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左 側 : 等 4 個 班 級 由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二 樓 外 側 樓 梯 下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九 )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中 間 : 等 4 個 班 級 由 第 二 教 學 大 樓 二 樓 外 側 樓 梯 下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十 ) 於 行 政 大 樓 綜 合 大 樓 等 上 課 班 級 請 由 各 場 所 向 操 場 疏 散 集 合 ( 十 一 ) 於 操 場 上 旁 或 於 校 園 內 教 室 外 上 課 之 班 級 直 接 到 操 場 集 合 位 置 集 合 ( 十 二 ) 若 地 震 發 生 於 下 課 期 間 請 同 學 先 就 地 ( 就 近 ) 掩 護 自 己 安 全 後, 聽 通 知 直 接 到 操 場 集 合 位 置 集 合 ( 導 師 逕 到 操 場 掌 握 全 班 狀 況 ) 15

16 表 5-- 一 般 避 難 引 導 時 期 判 斷 基 準 表 起 火 層 火 災 狀 況 起 火 層 為 地 上 二 層 以 上 時 起 火 層 為 一 樓 ( 避 難 層 ) 或 地 下 層 時 證 實 為 火 災 時 ( 立 即 撲 滅 時 除 起 火 層 及 直 上 層 應 立 即 避 難 起 火 層 直 上 層 及 地 下 層 之 人 員 全 數 避 難 外 ) 以 滅 火 器 無 滅 火 起 火 層 以 上 之 樓 層 均 應 避 難 整 棟 建 築 物 人 員 均 應 避 難 或 以 室 內 消 防 栓 進 行 滅 火 作 業 時 以 室 內 消 防 栓 無 法 滅 火 之 狀 況 全 棟 建 築 物 人 員 均 應 避 難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表 5--3 壽 山 高 中 確 認 學 生 出 席 情 形 表 班 級 班 級 導 師 應 到 人 數 實 到 人 數 學 生 安 全 情 形 報 告 學 生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安 全 情 況 備 註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死 亡 失 蹤 請 假 未 到 校 受 傷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失 蹤 人 數 請 假 未 到 校 人 數 共 計 人 數 [ 撰 寫 說 明 : (1) 填 寫 學 生 避 難 情 形, 紀 錄 點 名 未 到 或 受 傷 之 學 生 () 紀 錄 該 學 生 導 師 其 家 長 (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方 式, 並 呈 報 指 揮 官 ] 16

17 6..4 初 期 滅 火 與 緊 急 救 護 一 校 內 緊 急 救 助 實 施 : 初 期 滅 火 若 一 舉 成 功, 則 小 火 即 告 熄 滅 一 旦 失 敗, 則 可 能 造 成 延 燒 擴 大, 釀 成 悲 劇 因 此, 自 衛 消 防 活 動 能 否 成 功, 初 期 滅 火 之 成 敗 佔 很 大 之 比 重 ( 一 ) 初 期 滅 火 之 時 機 1. 火 勢 尚 未 延 燒 至 天 花 板 之 前, 得 以 滅 火 器 水 桶 等 從 事 滅 火. 在 未 產 生 閃 燃 (flash over) 之 前, 可 藉 室 內 消 防 栓 鎮 壓 3. 滅 火 班 長 等 指 揮 官 判 斷, 在 安 全 管 理 上 尚 無 危 險 者 ( 二 ) 初 期 滅 火 除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自 動 起 動 撒 水 外, 均 悉 依 賴 人 員 以 滅 火 器 水 桶 室 內 消 防 栓 等 進 行 滅 火, 以 下 是 人 為 操 作 之 滅 火 要 領 : 1. 於 火 災 附 近 之 人 員, 應 速 取 附 近 之 滅 火 器 水 桶 等 器 具 從 事 滅 火 活 動 注 意 使 用 之 滅 火 器 具, 應 依 火 災 之 種 類 ( 普 通 油 電 氣 ) 選 擇 適 當 之 類 別, 儘 可 能 將 滅 火 器 具 大 量 集 中 火 源 附 近, 以 便 連 續 使 用. 滅 火 班 應 迅 速 將 最 近 的 室 內 消 防 栓 箱 打 開, 延 長 其 水 帶 一 旦 判 斷 無 法 以 滅 火 器 滅 火 時, 勿 逸 失 良 機, 立 即 使 用 室 內 消 防 栓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活 動 此 時, 千 萬 勿 忘 操 作 消 防 栓 之 啟 動 鈕 及 開 關 閥 3. 利 用 室 內 消 防 栓 滅 火 者, 注 意 勿 過 量 射 水, 以 免 造 成 嚴 重 水 損 另 外, 為 避 免 喪 失 避 難 時 機, 應 經 常 確 保 退 路 4.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啟 動, 確 認 火 已 撲 滅 時, 應 即 關 閉 控 制 閥, 停 止 撒 水, 以 免 造 成 水 損 ( 三 )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部 分, 火 災 發 生 之 際, 針 對 危 險 物 一 般 採 取 的 防 護 措 施 1. 火 災 發 生 場 所 附 近, 若 存 放 有 危 險 物 質 者, 應 立 即 將 其 移 除, 或 將 處 理 危 險 物 之 設 施 停 止 運 轉, 切 斷 總 開 關,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措 施. 無 法 採 取 移 除 等 安 全 措 施 等, 應 緊 急 報 告 消 防 隊, 以 防 爆 燃 等 危 及 教 職 員 生 或 消 防 隊 員 ( 四 ) 引 導 消 防 隊 接 續 滅 火 活 動 消 防 隊 到 達 後, 為 使 其 接 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之 滅 火 活 動,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7

18 1. 消 防 隊 進 入 門 之 開 放. 為 使 消 防 隊 易 於 進 入 火 場, 應 先 將 各 門 戶 開 放 對 於 進 入 門 或 進 入 通 路, 乃 至 於 水 源 附 近 會 構 成 活 動 障 礙 之 物 品, 亦 應 移 除 3. 引 導 消 防 隊 至 火 災 現 場 4. 為 使 消 防 隊 迅 速 到 達 火 災 現 場, 應 積 極 做 下 列 引 導 : (1) 到 達 起 火 場 所 最 短 通 道 之 引 導 () 前 往 進 出 口 之 引 導 (3) 前 後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之 引 導 ( 五 ) 現 場 情 報 提 供 部 分, 本 校 負 責 人 防 火 管 理 人 或 熟 悉 狀 況 內 容 之 人, 應 積 極 與 消 防 隊 指 揮 中 心 連 絡, 提 供 下 列 情 報 : 1. 延 燒 狀 況 有 關 之 事 項 *: 起 火 場 所 起 火 原 因 燃 燒 範 圍 ( 火 煙 之 擴 散 狀 況 等 ) 對 滅 火 活 動 有 障 礙 之 物 等. 避 難 有 關 之 事 項 *: 有 無 逃 生 不 及 之 人 員 避 難 引 導 狀 況 傷 亡 者 等 之 狀 況 3. 自 衛 消 防 活 動 有 關 事 項 : 初 期 滅 火 狀 況 防 火 區 劃 構 成 狀 況 固 定 滅 火 設 備 ( 室 內 消 防 栓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其 他 滅 火 設 備 等 ) 之 使 用 及 動 作 狀 況 提 供 情 報 之 人 員, 應 滯 留 於 消 防 隊 之 指 揮 中 心, 以 便 隨 時 答 覆 消 防 隊 之 問 題 ( 註 )* 者 應 最 優 先 報 告 提 供 情 報 之 人 員, 應 滯 留 於 消 防 隊 之 指 揮 中 心, 以 便 隨 時 答 覆 消 防 隊 之 問 題 二 緊 急 救 護 實 施 ( 一 ) 由 救 護 班 負 責 現 場 受 傷 人 員 搶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 二 ) 設 置 緊 急 醫 療 站 ( 三 ) 緊 急 處 理 傷 患, 並 登 記 傷 患 之 基 本 資 料 ( 四 ) 聯 繫 傷 患 後 送 之 醫 院, 並 紀 錄 患 者 之 狀 況 與 轉 院 紀 錄 ( 五 ) 回 報 本 校 指 揮 中 心 現 場 處 理 狀 況 18

19 6.1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第 六 篇 傳 染 病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傳 染 病 預 防 措 施 建 立, 不 僅 僅 能 使 校 園 師 生 認 識 傳 染 病 的 危 險 性, 並 進 而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也 能 讓 師 生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防 範 於 未 然, 以 避 免 疾 病 的 發 生 學 校 是 一 個 團 體, 校 內 師 生 眾 多, 彼 此 長 時 間 於 半 密 閉 空 間 接 觸, 疾 病 易 交 互 傳 染, 若 不 加 以 有 效 控 制, 有 可 能 由 學 校 蔓 延 至 家 庭, 更 波 及 整 個 社 區 釀 成 大 流 行 因 此 由 學 校 衛 生 知 識 傳 授, 不 僅 可 以 建 立 正 確 的 觀 念 和 態 度, 並 可 實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進 而 影 響 家 庭 成 員 的 生 活 態 度, 以 達 預 防 傳 染 病 人 人 有 責 的 共 識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總 務 處 應 針 對 災 害 調 查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區 校 園 設 施 等 資 料, 並 對 校 園 儀 器 設 備 與 建 築 物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並 將 所 調 查 出 危 險 之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降 低 災 害 來 臨 時 可 能 帶 來 之 危 害, 災 前 工 作 事 項 流 程 如 圖 ㄧ 基 本 資 料 1. 供 電 情 形 有 表 壽 山 高 中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表 供 應 時 段 : 沒 有. 通 訊 暢 通 3. 醫 療 站 有 二 校 園 用 水 水 質 調 查 1. 自 來 水 全 天 候 是 否 有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 有 沒 有 中 斷 預 計 恢 復 通 訊 尚 需 時 日 : 醫 療 用 品 是 否 足 夠 : 是 否 尚 需 數 目 : 沒 有 有 沒 有 醫 療 替 代 方 案 : 有 沒 有 有 供 應 情 況 : 充 足 不 充 足 沒 有. 自 來 水 目 測 澄 清 度 水 質 檢 驗 結 果 清 澈 渾 濁 19

20 3. 飲 用 水 供 應 來 源 自 來 水 檢 驗 合 格 包 裝 水 三 廁 所 設 施 數 量 : 0 1. 廁 所 沖 水 : 可 以 不 可 以 是 否 消 毒 : 有 沒 有. 廁 所 與 食 物 處 理 的 間 距 0 公 尺 <0 公 尺 四 食 物 供 應 情 形 1. 煮 食 地 點 之 清 潔 良 好 差 五 病 媒 狀 況 調 查 1. 蚊 蟲 叮 人 狀 況 目 測 嚴 重 地 點 ( 範 圍 ) 是 是 否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否. 環 境 中 蒼 蠅 目 測 嚴 重 地 點 ( 範 圍 ) 是 否 是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否 3. 環 境 中 蟑 螂 目 測 狀 況? 是 否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是 否 4. 環 境 中 老 鼠 目 測 狀 況? 是 否 採 行 滅 鼠 措 施? 是 否 六 環 境 品 質 集 中 分 散 有 1. 垃 圾 處 清 運 理 情 形 多 久 清 運 一 次 三 次, 週 一 週 三 週 五 沒 有 是 否 進 行 垃 圾 消 毒 : 是 否 有. 環 境 消 毒 多 久 消 毒 一 次 : 10 日 沒 有 有 3.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情 形 沒 有 是 否 進 行 廢 棄 物 消 毒 : 是 否 調 查 人 員 : 洪 昌 明 組 長 調 查 日 期 : 10 年 1 月 31 日 [ 撰 寫 說 明 : (1) 以 目 視 檢 視 方 式 調 查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 基 本 資 料 校 園 用 水 水 質 調 查 廁 所 設 施 食 物 供 應 情 形 病 媒 狀 況 調 查 及 環 境 品 質 等 內 容 ] 0

21 6.1.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改 善 ㄧ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切 斷 傳 染 途 徑 ( 一 ) 安 全 的 給 水 系 統 ( 二 ) 充 足 的 洗 手 設 備 : 所 有 洗 手 台 確 實 提 供 洗 手 乳 以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 三 ) 排 水 及 垃 圾 的 妥 善 處 理 ( 四 ) 保 持 良 好 的 採 光 及 通 風 : 每 間 教 室 設 有 吊 扇, 且 隨 時 提 醒 學 生 將 門 窗 打 開, 保 持 良 好 通 風 ( 五 ) 注 意 飲 食 衛 生 ( 六 ) 配 合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特 性, 應 避 免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接 觸 傳 染 原 之 環 境 ( 如 : 禽 流 感 避 免 安 排 觀 察 禽 鳥 活 動 接 觸 禽 鳥 飼 養 禽 鳥 ; 若 不 慎 接 觸, 應 馬 上 以 肥 皂 徹 底 清 潔 雙 手 ) ( 七 )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撲 滅 病 媒, 與 流 浪 或 野 生 動 物 或 禽 類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二 預 防 直 接 傳 染 :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隔 離 防 止 直 接 感 染, 預 防 疾 病 的 蔓 延 ( 一 ) 依 照 衛 生 單 位 規 定 接 種 疫 苗 類 毒 素, 於 必 要 時 並 配 合 醫 師 建 議 服 用 抗 生 素 或 抗 病 毒 藥 物, 接 受 完 整 之 治 療 ( 二 ) 確 實 遵 守 實 驗 室 之 傳 染 病 管 制 規 範, 防 止 致 病 微 生 物 在 操 作 過 程 中 散 播 ( 三 ) 發 現 學 生 有 可 疑 病 徵 時, 立 即 通 知 學 務 處 導 師, 必 要 時 秉 報 校 長, 儘 速 通 知 家 長 帶 回 就 醫, 依 規 定 向 當 地 衛 生 機 關 報 告, 轉 由 公 共 衛 生 專 人 對 該 家 庭 及 社 區 做 進 一 步 的 調 查 及 監 督 ( 四 ) 勸 導 病 生 在 家 休 息, 並 按 各 病 程 長 短 准 予 病 假 ( 五 ) 接 觸 者 的 處 理 : 傳 染 病 流 行 時 被 確 認 為 患 病 者 需 採 嚴 格 的 隔 離 措 施, 並 對 接 觸 者 加 以 監 督 至 該 病 的 潛 伏 期 過 為 止 ( 六 ) 於 傳 染 病 流 行 期 間, 導 師 每 日 應 監 控 班 級 學 生 請 假 人 數, 並 隨 時 與 家 長 聯 繫 以 了 解 學 生 請 假 原 因 及 相 關 症 狀 1

22 ( 七 ) 病 癒 後 返 校 的 學 生 並 不 代 表 沒 有 傳 染 力, 因 此 最 好 有 醫 生 證 明 其 已 無 傳 染 性 再 讓 其 返 校 上 課 ( 八 ) 環 境 消 毒 : 平 日 就 應 做 好 環 境 衛 生, 至 於 在 流 行 期 間 如 : 禽 流 感 登 革 熱 等 疾 病 接 需 做 環 境 的 消 毒, 必 要 時, 請 人 噴 藥 以 確 保 環 境 的 安 全 ( 九 ) 購 置 必 要 之 防 疫 器 材, 如 : 測 量 體 溫 器 材 口 罩 酒 精 等 備 用 ( 十 ) 傳 染 病 流 行 期 間, 應 要 求 專 車 公 司 每 日 消 毒, 必 要 時, 所 有 駕 駛 員 每 日 量 體 溫, 行 車 全 程 配 戴 口 罩, 打 開 車 窗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 十 一 ) 於 傳 染 病 流 行 期 間, 配 合 上 級 規 定, 必 要 時 校 內 外 大 型 集 會 活 動, 如 : 校 外 教 學 說 明 會 餐 會 等, 應 延 ( 暫 ) 緩 辦 理 ; 如 有 必 要 辦 理 者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人 員 篩 選 及 檢 查 措 施 ( 十 二 ) 傳 染 病 盛 行 期 間, 必 要 時 針 對 校 外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應 於 校 門 口 量 測 體 溫 並 貼 識 別 標 籤 及 配 戴 口 罩, 若 量 測 體 溫 超 過 38, 則 禁 止 其 進 入, 並 勸 導 就 醫 ( 十 三 ) 傳 染 病 流 行 期 間, 學 校 應 與 教 育 部 及 台 北 區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校 安 中 心 維 持 疫 情 雙 向 溝 通 報 機 制, 俾 立 即 時 應 變 疫 情 三 實 施 衛 生 教 育 : 衛 生 教 育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經 由 知 識 的 傳 授, 做 好 事 前 的 防 患 措 施, 學 生 可 免 於 被 傳 染 及 傳 染 給 別 人 ( 一 ) 平 日 應 教 導 學 生 養 成 良 好 的 衛 生 習 慣 勤 洗 手 均 衡 飲 食 適 量 運 動 充 足 睡 眠 和 休 息, 減 少 到 公 共 場 所, 加 強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感 冒 戴 口 罩 咳 嗽 掩 口 鼻 發 燒 勿 上 學 ( 二 ) 利 用 各 科 教 學 時 間 給 予 機 會 教 育 ( 三 )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將 訊 息 傳 給 全 校 師 生, 加 深 概 念, 如 : 健 康 櫥 窗 專 題 演 講 朝 會 宣 導 班 會 單 張 宣 傳 電 子 看 板 等 ( 四 ) 配 合 時 節 做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知 識 宣 導, 如 : 剪 報 張 貼 海 報 朝 會 報 告 等 加 深 全 體 師 生 的 危 機 意 識, 時 時 加 以 預 防, 免 於 被 感 染 ( 五 ) 透 過 學 生 將 相 關 知 識 及 訊 息 帶 回 家 庭, 使 學 生 與 家 庭 相 互 合 作, 期 能 更 有 效

23 之 成 果 四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處 理 ( 一 ) 各 級 學 校 應 定 期 依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適 時 進 行 噴 藥 滅 蟲 工 作 ( 二 ) 主 動 清 除 孳 生 源 及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 三 ) 各 種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昆 蟲 處 理 方 法 如 表 6-1- 表 6-1-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昆 蟲 之 處 理 方 法 種 類 處 理 方 法 吸 血 性 昆 蟲 包 括 蚊 子 跳 蚤 等 昆 蟲,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吸 血 性 昆 蟲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且 具 殺 蟑 螂 效 能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蟑 螂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應 使 用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且 具 殺 蒼 蠅 效 能 之 殺 蟲 劑, 並 在 使 用 蒼 蠅 時, 仔 細 研 讀 藥 瓶 上 之 標 示, 按 說 明 使 用 使 用 捕 鼠 籠 粘 鼠 板 或 標 示 上 有 環 境 保 護 老 鼠 署 登 記 許 可 證 字 號 之 滅 鼠 劑, 並 需 配 合 滅 蚤 虎 頭 蜂 蛇 流 浪 狗 洽 當 地 權 責 機 關 6.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針 對 校 內 傳 染 病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規 模 等 級 及 時 機 擬 定 應 變 程 序, 災 害 發 生 時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啟 動 應 依 傳 染 病 災 害 類 型 及 等 級, 作 不 同 等 級 之 應 變 劃 分 包 含 應 變 組 織 之 運 作 收 集 受 災 情 況 與 受 災 情 況 回 報 校 園 出 入 管 制 校 園 病 情 控 管 患 者 送 醫 與 環 境 消 毒 等 必 要 措 施, 傳 染 病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24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災 情 通 報 校 園 出 入 管 制 校 園 病 情 管 控 患 者 送 醫 與 環 境 消 毒 圖 6--1 傳 染 病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6..1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因 應 不 同 災 害 階 段 之 影 響 範 圍 投 入 人 力 物 資 之 不 同, 不 同 的 應 變 作 業 亦 有 不 同 之 應 變 組 織 幅 員 及 參 與 成 員, 而 人 員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依 據 事 前 規 劃 的 應 變 程 序 進 行 事 故 的 應 變 處 理, 以 有 效 限 制 災 情 的 發 展 或 擴 大 一 傳 染 病 類 型 與 分 級 ( 一 ) 將 傳 染 病 類 型 先 做 區 分, 傳 染 病 類 型 如 表 6--1 傳 染 病 災 害 發 生 的 初 期, 最 重 要 的 是 針 對 傳 染 病 災 害 本 身 作 正 確 的 了 解 與 辨 識, 確 認 災 害 的 危 險 程 度 與 嚴 重 性, 初 步 的 辨 識 包 括 傳 染 病 之 類 型 災 害 等 級 之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 二 ) 將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作 分 級 如 表 6--, 並 依 據 此 應 變 分 級 通 則, 啟 動 學 校 防 疫 措 施 本 防 治 應 變 措 施 適 用 於 具 高 傳 染 力 且 高 致 死 率 之 疾 病, 尤 其 是 經 由 飛 沫 或 空 氣 傳 染 之 嚴 重 傳 染 病 其 他 疾 病 種 類 由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小 組 視 疫 情 變 化 並 參 考 政 府 防 疫 單 位 之 資 料 後 議 定 二 傳 染 病 應 變 流 程 完 成 初 步 的 辨 識 步 驟 後, 接 著 研 擬 傳 染 病 應 變 行 動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個 人 防 護 避 難 疏 散 方 案 及 啟 動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疫 機 制 等 傳 染 病 應 變 流 程, 如 圖 6-- 4

25 表 6--1 傳 染 病 類 型 類 別 傳 染 名 稱 第 一 類 天 花 鼠 疫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狂 犬 病 炭 疽 病 H5N1 流 感 第 二 類 白 喉 傷 寒 登 革 熱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副 傷 寒 小 兒 麻 痺 症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瘧 疾 麻 疹 急 性 病 性 A 型 肝 炎 腸 道 出 血 性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症 漢 他 病 症 候 群 霍 亂 德 國 麻 疹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屈 公 病 西 尼 羅 熱 流 行 性 斑 疹 傷 寒 第 三 類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日 本 腦 炎 結 核 病 ( 除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外 ) 癩 病 先 天 性 德 國 麻 疹 症 候 群 急 性 病 性 肝 炎 ( 除 A 型 外 ) 腮 腺 炎 退 伍 軍 人 病 侵 襲 性 b 型 嗜 血 桿 菌 感 染 症 梅 毒 淋 病 新 生 兒 破 傷 風 腸 病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第 四 類 疱 疹 B 病 感 染 症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類 鼻 疽 肉 毒 桿 菌 中 毒 侵 襲 性 肺 炎 鏈 菌 感 染 症 Q 熱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萊 姆 病 兔 熱 病 恙 蟲 病 水 痘 貓 抓 病 弓 形 蟲 感 染 症 流 感 併 發 重 症 庫 賈 氏 病 第 五 類 裂 谷 熱 馬 堡 病 出 血 熱 黃 熱 病 伊 波 拉 病 毒 出 血 熱 拉 薩 熱 其 他 鸚 鵡 熱 亨 德 拉 病 毒 及 立 百 病 毒 感 染 症 第 二 型 豬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沙 門 氏 菌 感 染 症 食 因 性 寄 生 蟲 非 食 因 性 寄 生 蟲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5

26 國 內 疫 情 ( 依 疾 管 局 公 告 ) 國 內 無 疫 情 表 6--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分 級 與 措 施 國 內 有 病 例 校 內 無 病 例 校 內 有 輸 入 病 例 校 內 輸 入 病 例 造 成 初 級 感 染 校 園 疫 情 校 園 0 級 校 園 1 級 校 園 級 校 園 3 級 指 揮 層 級 各 處 室 傳 染 病 防 治 小 組 相 關 措 施 1. 疾 病 防 疫 宣 導.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之 宣 導 與 執 行 3.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1. 持 續 0 級 措 施. 自 主 相 關 檢 測 及 問 卷 篩 選 3. 教 室 及 活 動 空 間 消 毒 4. 建 議 停 辦 大 型 活 動 1. 持 續 1 級 措 施. 在 衛 生 單 位 及 教 育 部 指 導 下, 控 制 校 內 疫 情 3. 規 劃 安 排 隔 離 住 所 4. 主 動 監 控 相 關 症 狀 成 效 1. 持 續 級 措 施. 根 據 感 染 範 圍, 考 慮 建 議 分 區 或 全 校 停 課 3. 禁 止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6

27 7 圖 6-- 疫 情 處 理 流 程 圖 1. 調 查 接 觸 者. 召 開 緊 急 應 變 會 議 3. 決 定 是 否 部 份 或 全 校 停 課 4. 辦 理 疫 情 防 治 說 明 及 情 緒 安 撫 工 作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1. 通 知 緊 急 聯 絡 人. 協 助 送 醫 詳 細 檢 查 傳 染 病 確 認 診 斷 傳 染 病 個 案 ( 健 康 中 心 ) 依 病 況 給 予 護 理 是 否 醫 療 院 所 轉 介 告 知 衛 生 機 關 告 知 1. 校 內 主 管 及 發 言 人. 罹 病 者 導 師 3.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4.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5. 教 育 局 啟 動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疫 機 制 通 報 確 認 並 切 斷 感 染 源 校 園 接 觸 者 追 蹤 管 理 罹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依 醫 生 建 議 住 院 治 療 或 在 家 修 養, 經 醫 院 或 衛 生 單 位 檢 查 確 定 已 無 傳 染 始 可 上 學 上 班 品 之 工 作 從 事 護 理 ヽ 廚 房 ヽ 餐 飲 或 接 觸 食 疑 似 腸 道 傳 染 病 帶 菌 員 工 應 停 止 衛 教 及 心 理 支 持 調 派 代 課 老 師 或 職 務 代 理 人 給 予 必 要 時 由 輔 導 室 介 入 心 理 輔 導 列 入 個 案 管 理 依 需 要 安 排 課 程 輔 導 1ヽ 列 入 個 案 管 理 ヽ 依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協 助 至 康 復 為 止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傳 染 源 來 自 學 校 陰 性 為 止 衛 生 組 會 同 疾 管 局 做 檢 體 採 檢 至 水 溝 ヽ 垃 圾 場 等 毒, 如 教 室 ヽ 廁 所 ヽ 廚 房 ヽ 排 配 合 衛 生 單 位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消 衛 生 單 位 追 蹤 管 理 是 否 健 康 狀 況 導 師 與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了 解 學 生 主 管 單 位 教 務 處 辦 理 停 課 事 宜 並 發 文 教 育 ( 告 知 有 類 似 症 狀 應 就 醫 及 告 知 健 康 中 心 ) 個 案 接 觸 者 追 蹤 停 課 是 否

28 6.. 災 情 通 報 災 情 通 報 主 要 目 的 為 爭 取 時 效 掌 握 機 先, 快 速 將 災 害 情 報 傳 達, 進 行 快 速 之 搶 救 作 業 ; 藉 由 廿 四 小 時 的 值 勤 機 制, 即 時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危 安 事 件,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整 體 之 安 全 安 寧 為 有 效 協 助 本 校 處 理 校 安 事 件, 減 少 事 件 之 損 害 程 度,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災 害 進 行 分 級 通 報 6..3 校 園 出 入 管 制 ㄧ 調 查 患 者 名 冊, 掌 握 動 態 追 蹤 輔 導 二 落 實 門 禁 管 制, 謝 絕 閒 雜 人 等 進 入 校 園 三 實 施 校 園 出 入 人 員 的 管 制, 對 於 非 本 校 師 生 要 進 入 校 園 者, 一 律 要 測 量 體 溫, 並 登 記 來 訪 者 姓 名 出 入 時 間 來 訪 事 由 及 來 訪 者 體 溫, 以 杜 絕 傳 染 疾 病 入 侵 本 校 校 園 及 危 害 本 校 師 生 之 生 命 安 全 四 校 外 人 士 進 出 校 門,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並 佩 帶 外 賓 證 或 來 訪 證, 並 知 會 相 關 處 室 或 人 員 五 測 量 出 入 人 員 之 耳 溫 槍, 使 用 酒 精 棉 消 毒 並 用 保 鮮 膜 代 替 耳 溫 槍 套, 以 避 免 接 觸 傳 染 六 排 定 值 日 人 員 固 定 巡 視 校 園, 適 時 反 映 狀 況, 及 時 予 以 處 理 七 學 校 警 衛 人 員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巡 視 校 園, 並 注 意 死 角 巡 察, 隨 時 掌 握 狀 況, 及 時 處 理 八 管 制 特 定 場 所 ( 受 感 染 區 域 ) 之 出 入 九 撤 離 受 感 染 場 所 或 區 域 之 人 員 6..4 校 園 病 情 控 管 ㄧ 疑 似 患 病 者 請 注 意 與 自 己 密 切 接 觸 之 人 士 是 否 有 類 似 症 狀 ; 若 有 類 似 症 狀, 請 記 錄 所 有 生 病 者 發 病 時 間 之 間 隔, 於 就 醫 時 提 供 給 醫 師 參 考 當 發 現 自 己 疑 似 遭 到 感 染 時, 請 務 必 迅 速 通 知 衛 生 保 健 組, 以 免 校 內 感 染 擴 大 8

29 二 疑 似 患 病 者 請 一 律 通 知 衛 生 保 健 組, 以 便 衛 生 保 健 組 可 掌 握 校 內 之 疫 情 採 取 因 應 對 策 病 情 改 善 後, 並 經 醫 院 評 估 可 恢 復 上 班 上 課 者, 即 解 除 隔 離 三 疑 似 患 病 者 需 保 持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例 如 : 在 室 內 除 進 食 外 隨 時 戴 口 罩 勤 洗 手 不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不 與 他 人 共 食 共 用 餐 具 使 用 固 定 之 衛 浴 設 備 使 用 衛 浴 設 備 後 用 0.05% 漂 白 水 消 毒 沾 有 分 泌 物 之 衛 生 紙 應 先 置 入 塑 膠 袋 妥 善 密 封 才 可 丟 棄 等 四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在 校 期 間 如 被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為 傳 染 病 者, 應 暫 時 停 止 上 學 上 班, 並 配 合 學 校 管 理 措 施 做 隔 離 治 療, 直 到 醫 師 診 斷 無 傳 染 之 虞 五 患 有 傳 染 病 之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應 配 合 學 校 相 關 篩 檢 及 接 受 衛 生 保 健 組 之 追 蹤 管 理, 並 且 遵 照 醫 護 人 員 指 示 服 藥 及 接 受 複 查 ; 如 未 配 合 者, 教 職 員 工 將 依 照 本 校 人 事 室 獎 懲 規 則 辦 理, 學 生 則 依 據 學 務 處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辦 理 六 住 宿 生 在 隔 離 觀 察 期 間, 因 病 情 需 要 得 依 醫 囑 住 院 治 療 ; 不 需 住 院 隔 離 者 可 返 家 休 養 或 是 由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安 排 遷 移 至 獨 立 通 風 之 住 宿 空 間, 無 論 在 何 處 隔 離 皆 應 嚴 守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避 免 病 源 之 散 播 七 疑 似 患 病 者 隔 離 場 所 仍 以 自 家 個 人 房 間 為 優 先 選 擇 但 住 宿 同 學 若 有 疑 似 患 病 尚 未 被 醫 院 收 治 觀 察 時, 以 由 學 校 安 排 至 宿 舍 隔 離 休 養 為 原 則, 以 避 免 社 區 感 染 之 發 生 住 宿 生 家 中 若 有 適 當 之 隔 離 房 間, 且 家 長 也 充 分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傳 染 病 在 家 中 擴 散 時, 可 經 衛 生 保 健 組 評 估 後 由 家 長 接 回 自 家 隔 離 觀 察 ( 但 不 可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不 論 隔 離 場 所 為 何, 皆 需 嚴 格 做 好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以 避 免 感 染 擴 散 八 因 傳 染 病 感 染 而 休 學 後 申 請 復 學 或 教 職 員 工 銷 假 上 班 者, 需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等 級 以 上 之 醫 療 院 所 或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所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證 明 已 接 受 充 分 之 治 療 無 傳 染 他 人 之 虞, 並 且 經 衛 生 保 健 組 確 認 九 停 課 相 關 事 項, 將 遵 循 教 育 部 防 疫 通 報 作 業 規 定 暨 處 理 原 則 6..5 患 者 送 醫 與 環 境 消 毒 將 疑 似 染 病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進 行 隔 離 後, 安 排 車 輛 將 隔 離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送 往 醫 9

30 院 進 行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送 醫 之 人 員 感 染 疫 情, 聽 從 醫 生 指 示 進 行 治 療, 學 校 獲 知 有 教 職 員 工 生 感 染 疫 情, 總 務 處 需 迅 速 安 排 校 園 環 境 消 毒 之 作 業 一 執 行 環 境 維 護 之 措 施,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環 保 局 相 關 衛 生 單 位 協 助 以 下 工 作 : ( 一 ) 進 行 災 害 地 區 及 疑 似 污 染 地 區 之 總 結 清 消, 進 行 確 認 環 境 結 果 陰 性 ( 二 ) 災 害 地 區 環 境 採 樣, 後 續 監 測 環 境 檢 驗 結 果 ( 三 ) 感 染 廢 棄 物 清 消 後 之 清 運 銷 毀 二 自 來 水 及 飲 用 水 處 理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 以 蓄 水 池 貯 水 之 間 接 自 來 水 之 學 校, 應 檢 查 蓄 水 池 是 否 淹 水, 如 有 淹 水 應 抽 乾 蓄 水 池, 洗 刷 潔 淨 後, 再 予 適 當 消 毒, 才 可 繼 續 蓄 水 使 用 ; 或 委 請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輔 導 之 蓄 水 池 ( 塔 ) 清 洗 業 清 洗 消 毒 三 廢 棄 物 處 理 排 泄 物 處 理 : 廁 所 無 法 使 用 或 廁 所 不 足 之 建 築 物, 應 儘 速 設 置 公 共 廁 所 或 流 動 廁 所 四 垃 圾 處 理 ( 一 ) 垃 圾 應 妥 善 分 類, 裝 於 不 透 水 的 垃 圾 袋 ; 廚 餘 應 妥 善 包 裝, 避 免 蒼 蠅 蟑 螂 老 鼠 等 病 媒 孳 生 ( 二 ) 垃 圾 應 存 放 於 垃 圾 集 中 站, 便 於 垃 圾 清 運 及 消 毒 工 作 之 進 行 ( 三 ) 若 垃 圾 無 法 定 期 清 運, 因 而 造 成 髒 亂 之 情 形, 請 聯 繫 當 地 環 保 局 協 助 解 決 ( 四 ) 垃 圾 集 中 站 排 水 溝 及 髒 亂 地 點 如 需 要 進 行 消 毒 工 作, 可 取 適 量 之 殺 菌 劑 或 消 毒 劑 ( 如 酚 類 消 毒 劑 漂 白 粉 及 漂 白 水 等 ), 依 實 際 需 要 消 毒 處 所, 直 接 噴 灑 灑 布 於 環 境 表 面, 如 於 消 毒 後 有 大 雨 發 生, 則 可 於 雨 停 後 再 行 消 毒 一 次, 以 發 揮 消 毒 之 功 效 五 病 媒 及 有 害 動 物 處 理 30

31 ( 一 ) 學 校 應 依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適 時 進 行 噴 藥 滅 蟲 工 作 ( 二 ) 請 學 校 師 生 及 人 員 主 動 配 合 清 除 孳 生 源 及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 三 ) 適 時 宣 導 告 知 為 避 免 蚊 蟲 叮 咬, 應 儘 可 能 穿 著 長 袖 衣 褲 學 校 並 可 向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應 視 衛 生 需 求, 請 求 提 供 適 當 之 防 蚊 藥 品 31

32 第 七 篇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災 害 減 災 與 應 變 事 項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中 若 有 不 當 操 作 或 人 為 疏 忽, 均 可 能 導 致 意 外 發 生, 輕 則 影 響 人 員 的 健 康, 重 則 造 成 工 作 環 境 的 污 染, 甚 至 會 造 成 人 員 之 傷 亡 及 財 產 之 損 失 然 而, 防 護 措 施 再 縝 密, 還 是 可 能 發 生 實 驗 室 災 害, 為 了 確 保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及 落 實 防 災 工 作, 應 確 實 執 行 本 篇 工 作 事 項 以 降 低 發 生 災 害 之 風 險 若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時, 應 即 採 取 快 速 又 有 效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以 將 災 害 降 至 最 低, 避 免 因 災 害 擴 大 而 損 及 生 命 財 產 及 造 成 環 境 危 害, 確 保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及 附 近 周 遭 之 安 全 7.1 平 時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ㄧ 學 校 平 時 就 應 針 對 校 園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自 我 檢 查 及 災 害 紀 錄 等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以 瞭 解 學 校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平 時 運 作 狀 況 二 針 對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進 行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其 內 容 包 括 危 害 鑑 別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控 制 規 劃 及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等 事 項, 以 降 低 發 生 災 害 之 風 險 及 損 失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環 境 安 全 自 主 性 調 查 一 學 校 需 調 查 及 填 寫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管 理 人 用 途 設 備 及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等, 如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所 示 二 學 校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應 定 期 進 行 自 我 檢 查, 檢 查 表 如 表 7-1- 及 表 所 示 三 調 查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曾 經 發 生 災 害 相 關 資 料, 並 詳 實 記 錄 於 表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災 害 記 錄 表 3

33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17 日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物 理 實 驗 室 面 積 (m ) 管 理 人 設 備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14 電 子 信 箱 Sssh1011@sssh.tyc.edu.tw 其 它 聯 絡 方 式 用 途 學 生 物 理 實 驗 課 程 使 用 是 否 有 使 用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否 是, 資 料 表 放 置 地 點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否 有 產 生 廢 液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否 是 廢 液 是 否 分 類 收 集 並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危 害 性 無 有 是 否 具 尖 銳 之 器 具 無 有, 是 否 有 獨 立 電 源 總 開 關 無 有 電 力 負 荷 0V_75 _A 110 V100 A 其 它 ( 請 詳 填 列 用 電 量 高 者 ) 通 風 換 氣 自 然 通 風 窗 及 排 風 機 密 閉 室 冷 氣 採 光 照 明 窗 自 然 光 日 光 燈 以 上 併 用 消 防 系 統 滅 火 器 ABC 01 個 ABC 10 1 個 ( 型 式 數 量 )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手 動 警 報 系 統 其 它 出 入 口 設 緊 急 出 口 標 示 燈 無 有 是 否 有 設 緊 急 照 明 燈 無 有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箱 沖 身 洗 眼 器 其 他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註 : 請 依 各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分 別 建 立 資 料 表 [ 撰 寫 說 明 : (1) 依 校 內 實 驗 室 數 量 建 立 表 格, 分 別 記 錄 各 實 驗 室 之 基 本 資 料 () 填 表 時, 應 調 查 該 教 室 的 急 救 設 施 電 力 使 用 狀 況 管 理 人 等 (3) 建 立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及 拍 攝 實 驗 室 外 觀 照 片 等 ] 33

34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17 日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化 學 實 驗 室 面 積 (m ) 管 理 人 設 備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14 電 子 信 箱 Sssh1011@sssh.tyc.edu.tw 其 它 聯 絡 方 式 用 途 學 生 化 學 實 驗 課 程 使 用 是 否 有 使 用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否 是, 資 料 表 放 置 地 點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否 有 產 生 廢 液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否 是 廢 液 是 否 分 類 收 集 並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危 害 性 無 有 是 否 具 尖 銳 之 器 具 無 有, 是 否 有 獨 立 電 源 總 開 關 無 有 電 力 負 荷 0V_75 _A 110 V100 A 其 它 ( 請 詳 填 列 用 電 量 高 者 ) 通 風 換 氣 自 然 通 風 窗 及 排 風 機 密 閉 室 冷 氣 採 光 照 明 窗 自 然 光 日 光 燈 以 上 併 用 消 防 系 統 滅 火 器 ABC 10 支 ( 型 式 數 量 )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手 動 警 報 系 統 其 它 緊 急 安 全 防 護 櫃 出 入 口 設 緊 急 出 口 標 示 燈 無 有 是 否 有 設 緊 急 照 明 燈 無 有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箱 沖 身 洗 眼 器 其 他 全 身 淋 浴 沖 洗 設 備 一 座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註 : 請 依 各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分 別 建 立 資 料 表 34

35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17 日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生 物 實 驗 室 面 積 (m ) 180 管 理 人 設 備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14 電 子 信 箱 Sssh1011@sssh.tyc.edu.tw 其 它 聯 絡 方 式 用 途 學 生 生 物 實 驗 課 程 使 用 是 否 有 使 用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否 是, 資 料 表 放 置 地 點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否 有 產 生 廢 液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否 是 廢 液 是 否 分 類 收 集 並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危 害 性 無 有 是 否 具 尖 銳 之 器 具 無 有, 是 否 有 獨 立 電 源 總 開 關 無 有 電 力 負 荷 0V_75 _A 110 V100 A 其 它 ( 請 詳 填 列 用 電 量 高 者 ) 通 風 換 氣 自 然 通 風 窗 及 排 風 機 密 閉 室 冷 氣 採 光 照 明 窗 自 然 光 日 光 燈 以 上 併 用 消 防 系 統 滅 火 器 ABC 10 支 ( 型 式 數 量 )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手 動 警 報 系 統 其 它 緊 急 安 全 防 護 櫃 出 入 口 設 緊 急 出 口 標 示 燈 無 有 是 否 有 設 緊 急 照 明 燈 無 有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箱 沖 身 洗 眼 器 其 他 全 身 淋 浴 沖 洗 設 備 一 座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註 : 請 依 各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分 別 建 立 資 料 表 35

36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17 日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地 球 科 學 實 驗 室 面 積 (m ) 180 管 理 人 設 備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14 電 子 信 箱 Sssh1011@sssh.tyc.edu.tw 其 它 聯 絡 方 式 用 途 學 生 地 球 科 學 實 驗 課 程 使 用 是 否 有 使 用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否 是, 資 料 表 放 置 地 點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否 有 產 生 廢 液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否 是 廢 液 是 否 分 類 收 集 並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危 害 性 無 有 是 否 具 尖 銳 之 器 具 無 有, 是 否 有 獨 立 電 源 總 開 關 無 有 電 力 負 荷 0V_75 _A 110 V100 A 其 它 ( 請 詳 填 列 用 電 量 高 者 ) 通 風 換 氣 自 然 通 風 窗 及 排 風 機 密 閉 室 冷 氣 採 光 照 明 窗 自 然 光 日 光 燈 以 上 併 用 消 防 系 統 滅 火 器 ABC 10 1 支 ( 型 式 數 量 )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手 動 警 報 系 統 其 它 出 入 口 設 緊 急 出 口 標 示 燈 無 有 是 否 有 設 緊 急 照 明 燈 無 有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箱 沖 身 洗 眼 器 其 他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註 : 請 依 各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分 別 建 立 資 料 表 36

37 表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17 日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名 稱 電 腦 教 室 面 積 (m ) 180 管 理 人 資 訊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14 電 子 信 箱 Sssh1011@sssh.tyc.edu.tw 其 它 聯 絡 方 式 用 途 學 生 資 訊 電 腦 課 程 使 用 是 否 有 使 用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否 是, 資 料 表 放 置 地 點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否 有 產 生 廢 液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否 是 廢 液 是 否 分 類 收 集 並 標 示 內 容 物 及 危 害 性 無 有 是 否 具 尖 銳 之 器 具 無 有, 是 否 有 獨 立 電 源 總 開 關 無 有 電 力 負 荷 0V_75 _A 110 V100 A 其 它 ( 請 詳 填 列 用 電 量 高 者 ) 通 風 換 氣 自 然 通 風 窗 及 排 風 機 密 閉 室 冷 氣 採 光 照 明 窗 自 然 光 日 光 燈 以 上 併 用 消 防 系 統 滅 火 器 ABC 10 1 支 ( 型 式 數 量 )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手 動 警 報 系 統 其 它 出 入 口 設 緊 急 出 口 標 示 燈 無 有 是 否 有 設 緊 急 照 明 燈 無 有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急 救 箱 沖 身 洗 眼 器 其 他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配 置 圖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平 面 圖 註 : 請 依 各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分 別 建 立 資 料 表 37

38 表 7-1- 壽 山 高 中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記 錄 表 單 位 : 實 驗 室 名 稱 : 檢 查 日 期 :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重 點 藥 品 櫃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消 防 設 備 排 煙 櫃 (Hood) 1 製 作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並 確 實 填 寫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應 置 於 作 業 場 所 明 顯 易 取 得 之 處 3 藥 品 ( 危 害 物 質 ) 應 依 法 標 示 4 不 相 容 之 化 學 品 應 分 開 存 放 5 列 管 之 毒 化 物 應 以 專 櫃 存 放 並 上 鎖 6 藥 品 櫃 內 應 保 持 清 潔, 無 藥 品 洩 漏 情 形 1 緊 急 沖 淋 或 洗 眼 裝 置 應 有 適 當 的 標 示, 並 定 期 檢 查 依 實 驗 性 質 所 需 備 妥 經 國 家 檢 驗 合 格 且 足 夠 數 量 之 防 護 具 3 防 護 具 使 用 者 應 瞭 解 正 確 的 使 用 及 維 護 方 法 有 適 當 可 用 的 急 救 設 備, 放 在 固 定 地 點, 並 有 明 顯 4 標 示 有 足 夠 數 量 之 手 提 式 滅 火 器, 其 壓 力 及 使 用 有 效 期 1 限 皆 合 於 標 準 滅 火 器 消 防 栓 箱 前 禁 止 置 放 物 品, 並 有 明 顯 的 標 示, 以 利 緊 急 取 用 化 學 性 操 作 均 應 在 排 煙 櫃 內 進 行, 且 拉 門 開 口 應 於 1 適 度 位 置 目 視 檢 查 排 煙 櫃 外 觀 維 持 良 好 狀 態 3 不 可 將 排 煙 櫃 當 作 化 學 品 儲 存 櫃, 應 保 持 清 潔 4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並 予 紀 錄 及 保 存 ( 三 年 ) 用 電 安 全 1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依 程 序 關 閉 儀 器 電 線 之 絕 緣 包 覆 是 否 有 破 損 廢 棄 物 處 理 高 壓 氣 體 鋼 瓶 1 廢 棄 物 或 廢 液 應 依 規 定 分 類 收 集 貯 存 廢 棄 物 或 廢 液 之 容 器 上 註 明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貼 上 廢 棄 物 標 示 貯 存 區 應 遠 離 熱 源 不 易 傾 倒 不 阻 礙 走 道 及 保 持 3 清 潔 完 整 鋼 瓶 應 直 立 存 放, 並 採 取 適 當 固 定 措 施, 以 防 鋼 瓶 1 傾 倒 鋼 瓶 之 儲 存 應 遠 離 非 防 爆 型 電 源 發 熱 源 明 火 及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備 註 38

39 可 燃 物 鋼 瓶 應 依 規 定 標 示, 內 容 包 含 氣 體 名 稱 危 害 警 告 3 圖 式 等 訊 息 4 不 相 容 氣 體 不 可 同 區 存 放, 並 應 保 持 適 當 安 全 距 離 1 實 驗 室 不 得 存 放 任 何 食 品 及 進 食 室 內 整 體 儲 櫃 頂 端 不 應 堆 置 物 件, 以 防 倒 塌 或 掉 落 環 境 3 通 道 有 適 當 的 照 明, 並 保 持 通 暢, 不 得 堆 置 物 品 其 它 事 項 :( 請 依 本 身 實 驗 室 特 性 做 其 它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項 目 之 記 錄 )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 檢 查 人 : [ 撰 寫 說 明 : 依 實 驗 室 現 況 填 寫 檢 查 表, 並 記 錄 改 善 情 形 ] 表 壽 山 高 中 滅 菌 鍋 自 動 檢 查 表 使 用 單 位 : 型 式 及 容 量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項 號 分 類 檢 查 部 位 檢 查 內 容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基 準 檢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1 安 全 裝 置 洩 壓 閥 動 作 動 作 是 否 確 實 能 立 即 動 作 漏 電 斷 路 動 作 動 作 是 否 確 實 能 立 即 動 作 器 3 電 源 過 載 動 作 儀 器 測 試 電 流 過 大 應 能 斷 路 器 立 即 跳 脫 4 過 熱 保 護 動 作 運 轉 測 試 過 熱 時 自 動 停 裝 置 止 加 熱 5 儀 表 壓 力 計 指 示 目 視 ( 或 儀 器 校 正 ) 讀 數 正 常 6 溫 度 計 指 示 目 視 ( 或 儀 器 校 正 ) 讀 數 正 常 7 液 位 計 指 示 目 視 讀 數 正 常 8 電 表 指 示 目 視 ( 或 儀 器 校 正 ) 讀 數 正 常 9 容 器 胴 體 外 觀 目 視 無 變 形 裂 縫 10 鍋 蓋 外 觀 目 視 無 變 形 裂 縫 11 鎖 扣 功 能 反 覆 測 試 應 確 認 上 鎖 時 鍋 蓋 無 法 開 啟 1 門 墊 圈 洩 漏 運 轉 測 試 無 洩 漏 現 象 13 管 線 接 頭 外 觀 是 否 鬆 脫 變 形 無 鬆 脫 變 形 管 線 洩 漏 加 壓 後 關 閉 閥 門 一 小 時 內 無 明 14 觀 察 壓 力 是 否 會 顯 下 降 下 降 39

40 進 出 口 正 常 進 氣 目 視 無 阻 塞 現 象 15 排 氣 16 支 架 承 載 力 手 動 測 試 無 鬆 動 現 象 電 源 電 源 是 否 變 更 使 目 視 使 用 原 設 計 之 用 配 電 電 源 是 否 與 其 他 目 視 單 獨 使 用 電 器 共 用 19 配 線 配 線 被 覆 被 覆 是 否 剝 損 劣 化 良 好 0 接 地 線 功 能 儀 器 測 定 10Ω 以 下 1 油 料 儲 存 儲 存 量 目 視 合 理 儲 存 量 消 防 設 備 滅 火 器 數 量 型 式 目 視 油 類 火 災 用 3 緊 急 照 明 功 能 動 作 測 試 斷 電 時 立 即 啟 動 個 人 防 護 耐 熱 手 套 功 能 目 視 無 損 傷 4 具 5 防 護 手 套 功 能 目 視 定 期 更 換 實 習 場 所 負 責 人 : 檢 查 人 員 : [ 撰 寫 說 明 : 依 實 驗 室 現 況 填 寫 檢 查 表, 並 記 錄 改 善 情 形 ] 40

41 表 壽 山 高 中 電 腦 教 室 自 我 檢 查 表 項 號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備 註 1 門 上 標 示 禁 止 攜 帶 茶 水 食 物 等 標 語 室 內 禁 止 飲 食 及 放 置 食 物 3 室 內 廢 屑 垃 圾 灰 塵 堆 積 4 滅 火 器 設 備 明 顯 標 示 5 裝 設 緊 急 照 明 裝 置, 是 否 正 常 6 室 內 裝 設 避 難 指 標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7 安 全 門 明 顯 標 示 8 安 全 門 上 鎖 或 堆 置 物 品 9 設 置 急 救 箱, 箱 內 有 足 夠 藥 品 及 器 材 10 電 線 完 好, 無 破 損 11 配 電 箱 裝 設 護 罩, 電 線 電 路 絕 緣 包 覆 良 好 1 配 電 箱 明 顯 標 示 警 告 標 語 13 電 氣 插 座 完 整 固 定 電 腦 教 室 負 責 人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 撰 寫 說 明 : 依 實 驗 室 現 況 填 寫 檢 查 表, 並 記 錄 改 善 情 形 ] 表 壽 山 高 中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災 害 記 錄 表 項 次 災 害 日 期 教 室 傷 亡 人 數 ( 人 ) 損 失 金 額 ( 元 ) 災 害 情 形 描 述 註 : 欄 位 如 若 不 足 或 過 多, 請 自 行 增 刪 [ 撰 寫 說 明 : 詳 細 紀 錄 曾 發 生 災 害, 填 寫 項 目 包 括 : 發 生 日 期 災 害 類 型 受 災 範 圍 及 受 損 情 形 ] 7.1.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環 境 安 全 改 善 一 危 害 鑑 別 ( 一 ) 學 校 可 先 行 進 行 實 驗 或 實 習 作 業 活 動 清 查 分 析, 由 該 實 驗 課 程 老 師 討 論 相 關 41

42 之 例 行 性 與 非 例 行 性 實 驗 或 研 究 作 業 及 所 有 人 員 進 入 實 驗 或 實 習 場 所 之 可 能 活 動, 包 含 訪 客 與 承 攬 商 與 供 應 商 所 有 可 使 用 到 之 公 共 設 施 機 械 與 儀 器 設 備 做 清 查 區 分 ( 二 ) 有 關 實 驗 或 實 習 之 部 分 可 指 定 實 驗 或 實 習 課 程 老 師 進 行 危 害 辨 識, 危 害 辨 識 時 須 包 含 人 員 機 械 材 料 環 境 及 正 常 異 常 緊 急 之 可 能 危 害 二 風 險 評 估 ( 一 ) 學 校 實 驗 或 實 習 課 程 老 師 實 驗 助 教 ( 理 ) 等 指 定 人 員 依 所 辨 識 之 危 害, 再 將 其 轉 登 錄 填 寫 於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評 估 表 如 表 ( 二 ) 依 風 險 發 生 頻 率 判 定 基 準 (F), 如 表 , 及 嚴 重 性 (S) 判 斷 基 準, 若 單 純 只 考 量 人 員 之 傷 害, 則 如 如 表 所 示 ( 三 ) 由 於 災 害 之 嚴 重 性 之 考 量 端 視 其 是 否 包 括 人 員 設 備 等 其 它 影 響 因 之 考 量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嚴 重 性 等 級 之 判 定 亦 可 以 是 如 表 之 表 示 方 式 風 險 = 發 生 頻 率 嚴 重 度, 最 後 用 以 評 估 所 得 總 分, 依 風 險 矩 陣 排 列 重 要 順 序 並 界 定 風 險 等 級 數 ( 四 ) 有 關 風 險 評 估 之 內 容, 學 校 可 依 現 行 或 他 校 之 經 驗 值 輔 導 單 位 之 建 議 來 修 正 建 立, 例 如 有 些 學 校 單 位 在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亦 可 即 採 行 下 述 作 法 : 風 險 = 嚴 重 性 危 害 / 暴 露 特 性 損 失 發 生 機 率 ( 五 ) 針 對 實 驗 ( 習 ) 場 所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風 險 之 估 算, 可 參 考 勞 研 所 於 94 年 度 所 編 撰 之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建 立 計 畫 中 有 關 實 驗 室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軟 體 及 實 驗 室 危 害 辨 識 表, 針 對 校 內 相 關 實 驗 室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 六 ) 需 注 意 實 習 ( 驗 ) 場 所 應 符 合 勞 委 會 有 關 實 習 場 所 之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實 驗 室 危 害 之 風 險 評 估, 可 至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進 入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網 站 1. 於 最 新 消 息 中 找 到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下 載 (003 年 05 月 0 日 公 告 ) 下 載 風 險 評 估 軟 體 及 風 4

43 險 評 估 軟 體 更 新 資 訊 至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9 年 度 研 究 報 告 中 下 載 有 關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研 究 報 告 書 面 資 料, 電 子 檔 下 載 請 至 項 目 編 號 實 驗 活 動 名 稱 1 3 表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評 估 表 潛 在 危 害 發 生 頻 率 嚴 重 性 顯 著 性 F S C=F S 排 序 風 險 等 級 表 校 園 實 驗 室 災 害 發 生 頻 率 判 定 基 準 分 數 種 類 傷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頻 率 5 時 常 每 年 發 生 5 次 4 很 可 能 每 年 發 生 1 5 次 3 可 能 每 5 年 發 生 1 次 7 以 上 且 每 年 1 次 很 少 每 10 年 發 生 1 次 以 上 且 每 5 年 1 次 1 極 少 每 10 年 發 生 1 次 表 校 園 實 驗 室 災 害 嚴 重 性 判 斷 基 準 分 數 種 類 傷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頻 率 備 註 4 極 嚴 重 一 人 死 亡 或 三 人 以 上 受 傷 電 擊 致 死 中 風 死 亡 3 嚴 重 眼 睛 或 四 肢 傷 殘 眼 睛 或 四 肢 傷 殘 HF 之 骨 骼 損 害 中 度 扭 傷 或 拉 傷, 酸 鹼 腐 蝕 電 擊 扭 傷 或 拉 傷 酸 腐 蝕 1 輕 微 虛 驚 事 故, 輕 微 割 傷, 皮 膚 暴 露 或 可 輕 微 割 傷 皮 膚 暴 露 自 行 包 紮 或 處 理 43

44 分 數 種 類 4 極 嚴 重 3 嚴 重 中 度 1 輕 微 表 校 園 實 驗 室 災 害 嚴 重 等 級 分 級 財 務 損 失 對 環 境 / 公 眾 之 對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適 法 性 ( 含 設 備 損 失 ) 衝 擊 活 動 之 影 響 一 人 死 亡 重 大 財 務 損 失 違 法 且 釋 放 至 環 境 並 停 止 相 關 活 或 三 人 以 (100 萬 元 以 受 罰 造 成 公 害 事 件 動 數 月 以 上 上 受 傷 上 ) 對 設 備 造 成 污 具 體 財 務 損 失 違 法 且 眼 睛 或 四 染, 且 排 放 至 外 停 止 相 關 活 (30 至 100 萬 元 需 立 即 肢 傷 殘 界 並 對 環 境 造 動 數 週 之 間 ) 改 善 成 輕 微 影 響 扭 傷 拉 傷 輕 微 財 務 損 失 對 設 備 造 成 污 限 期 改 停 止 相 關 活 或 挫 傷,(3 至 30 萬 元 之 染 但 未 對 環 境 善 動 數 日 酸 鹼 腐 蝕 間 ) 造 成 威 脅 虛 驚 事 故, 輕 微 割 幾 無 損 失 傷, 皮 膚 暴 合 乎 法 能 管 制 處 理 或 (0 至 3 萬 元 以 無 影 響 露 或 可 自 規 無 影 響 下 ) 行 包 紮 或 處 理 註 : 本 表 中 分 數 種 類 及 事 故 嚴 重 度 說 明 內 容 各 校 均 可 依 自 我 現 況 作 修 訂 三 風 險 控 制 規 劃 ( 一 ) 經 風 險 評 估 後, 依 風 險 矩 陣 所 得 之 結 果 來 界 定 可 容 忍 及 不 可 容 忍 之 範 圍 ( 二 ) 學 校 可 針 對 上 述 結 果, 所 鑑 別 出 之 重 大 風 險 項 目 依 其 災 害 之 類 型 進 行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應 變 流 程 之 撰 寫 ( 三 ) 依 據 實 驗 室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可 能 性 嚴 重 性 及 風 險 較 高 且 最 急 迫 改 善 之 事 項 中, 訂 定 出 相 關 之 防 救 計 畫, 並 依 此 投 注 適 當 之 人 力 及 資 源, 以 降 低 校 園 實 驗 室 災 害 事 故 之 風 險 等 及 損 失 ( 四 ) 實 驗 室 及 實 習 場 所 應 自 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乙 份, 以 備 緊 急 應 變 時 所 需 ( 五 ) 使 用 前 負 責 實 驗 室 老 師 須 對 學 生 施 予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44

45 ( 六 ) 使 用 化 學 品 時, 必 須 佩 帶 適 當 之 防 護 設 備 方 可 操 作 ( 七 ) 建 立 校 園 一 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 其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1. 校 園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災 害 預 防 與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規 劃 建 議 與 督 導. 校 園 空 氣 水 污 染 防 制 及 毒 性 和 放 射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之 規 劃 建 議 與 督 導 3. 校 園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規 劃 建 議 與 督 導 4. 校 園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規 劃 建 議 與 督 導 5. 校 園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健 康 管 理 及 飲 水 衛 生 協 調 事 項 6. 校 園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及 消 防 安 全 相 關 工 作 之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演 練 等 事 宜 7. 其 它 上 級 交 辦 有 關 環 保 消 防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及 環 境 教 育 之 業 務 四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一 ) 擬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降 低 災 時 所 受 到 的 損 害, 但 計 畫 的 擬 定 仍 須 配 合 實 施 演 練 方 可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用 1. 擬 定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及 權 責. 確 認 學 校 相 關 位 置 進 行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3. 訂 定 通 報 程 序 及 連 絡 體 系 4. 擬 定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5. 擬 定 疏 散 路 線 圖 疏 散 後 集 合 點 及 清 查 人 數 方 式 6. 訂 定 學 校 各 棟 大 樓 意 外 狀 況 緊 急 處 理 措 施 7.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計 畫 8. 實 地 演 練 計 畫 9.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檢 討 與 修 正 7.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事 項 ㄧ 學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應 對 於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及 應 變 之 處 理 技 術 上 都 能 熟 練, 並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有 正 確 而 有 效 之 處 理, 以 使 災 害 之 傷 害 及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45

46 二 擬 定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此 步 驟 乃 是 在 學 校 現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之 下, 進 行 其 緊 急 應 變 時 任 務 分 組 及 工 作 內 容 分 配, 以 使 應 變 之 執 行 更 為 快 速 及 有 效 ( 一 ) 訂 出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 二 ) 擬 定 各 項 職 務 負 責 人 及 其 職 掌, 以 及 其 任 務 分 配 事 項 ( 三 ) 若 有 日 夜 班 別 之 不 同 或 例 假 日 之 狀 況, 亦 應 列 出 輪 班 表 三 訂 定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之 連 絡 系 統 ( 一 ) 訂 出 應 變 通 報 程 序 ( 二 ) 規 定 意 外 狀 況 警 示 系 統 ( 三 ) 訂 出 緊 急 應 變 通 報 名 單 四 訂 定 各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意 外 狀 況 之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主 要 需 將 災 害 類 型 發 生 頻 率 較 高 者, 依 其 嚴 重 程 度 或 先 後 緩 急, 訂 定 出 應 變 處 理 之 方 式 五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位 置 應 設 於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能 有 效 指 揮 應 變 之 處 所, 但 是 因 應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之 特 性, 針 對 緊 急 危 害 所 規 劃 之 應 變 小 組 的 設 置 地 點, 必 須 考 量 其 結 構 安 全 性 距 離 有 害 物 質 之 逸 散 較 遠 比 較 不 會 造 成 污 染 的 地 區, 另 外 也 必 需 考 量 人 員 之 緊 急 疏 散 問 題, 所 以 地 點 之 選 擇 考 量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結 構 體 之 安 全 性, 預 先 評 估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時, 其 結 構 體 並 不 會 受 損, 且 在 後 續 的 威 脅 下 也 不 致 於 有 任 何 危 害 發 生 之 場 所, 尤 其 針 對 於 緊 急 的 危 害 必 須 特 別 加 以 考 量 ( 二 ) 聯 外 交 通 通 暢 性 :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後, 尤 其 是 地 震 或 火 災 爆 炸 等 具 毀 滅 性 災 害, 如 果 應 變 小 組 之 聯 外 交 通 被 倒 塌 物 或 損 壞 物 阻 隔 時, 應 變 人 員 亦 無 法 進 入 應 變 小 組 執 行 工 作, 所 以 必 須 注 意 應 變 小 組 之 聯 外 交 通 之 阻 礙 物 排 除 與 淨 空 工 作 46

47 ( 三 ) 有 害 物 質 的 污 染 風 險 性 : 如 果 緊 急 危 害 結 果 導 致 校 園 中 有 害 物 質 的 漏 洩 造 成 外 洩 現 象, 那 應 變 小 組 就 必 須 避 開 此 一 問 題, 避 免 應 變 小 組 人 員 的 健 康 危 害, 所 以 應 變 小 組 之 選 擇 以 獨 立 建 物 或 單 獨 通 風 系 統 為 最 佳 考 量, 有 時 也 必 須 注 意 各 不 同 季 節 之 風 向 問 題 ( 四 ) 對 外 尋 求 支 援 的 方 便 性 : 在 災 後 復 建 工 作 之 進 行, 必 須 尋 求 相 關 單 位 的 支 援, 若 應 變 小 組 與 外 界 之 聯 絡 不 方 便 時, 將 造 成 應 變 支 援 效 率 之 下 降 六 應 變 小 組 可 運 用 之 外 部 支 援 單 位 資 料 及 電 話 應 平 時 即 加 以 建 立 備 存, 例 如 : 地 區 性 配 合 之 醫 院 ( 若 有 機 械 性 傷 害 之 患 者 應 考 量 具 精 密 縫 合 手 術 之 配 合 醫 院 ) 重 機 械 設 備 ( 如 起 重 機 吊 車 挖 土 機 等 ) 供 應 廠 商 電 話 地 區 性 毒 物 諮 詢 中 心 及 毒 災 應 變 諮 詢 中 心 氣 體 供 應 商 ( 能 將 洩 漏 之 毒 化 物 氣 體 鋼 瓶 以 炮 車 作 裝 載 處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廠 商 化 學 物 料 或 藥 品 供 應 商 等 7..1 災 害 應 變 程 序 一 緊 急 應 變 步 驟 ( 一 ) 危 害 辨 識 : 災 害 發 生 的 初 期, 最 重 要 的 是 針 對 災 害 本 身 作 正 確 的 瞭 解 與 辨 識, 確 認 災 害 的 危 險 程 度 與 嚴 重 性, 初 步 的 辨 識 可 以 危 害 標 示 與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為 主 ( 二 ) 擬 定 行 動 方 案 : 完 成 初 步 的 辨 識 步 驟 後, 接 著 還 要 研 擬 不 同 的 行 動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急 救 方 案 洩 漏 著 火 處 理 方 案 及 個 人 防 護 方 案 等 ( 三 ) 區 域 管 制 : 結 合 毒 性 物 性 化 性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洩 漏 量 洩 漏 濃 度 與 天 候 地 形 等 外 在 條 件, 預 估 其 疏 散 距 離 及 管 制 區 域 ( 四 ) 指 揮 組 織 : 現 場 事 故 指 揮 官 須 接 受 一 定 的 專 業 訓 練, 指 揮 官 不 一 定 須 要 瞭 解 繁 瑣 的 搶 救 技 巧, 但 須 掌 握 整 個 宏 觀 的 應 變 考 量, 以 人 命 救 助 為 第 一 要 務, 災 情 控 制 為 第 二 考 量, 最 後 才 是 學 校 或 設 備 的 財 產 確 保 ( 五 ) 後 勤 支 援 : 大 型 處 理 到 一 個 程 度 後, 必 定 需 要 後 勤 人 力 與 器 材 的 支 援 人 力 的 參 與 與 器 材 的 投 入 對 災 害 的 處 理 與 控 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資 源 支 援 的 人 力 一 般 都 以 消 防 隊 與 專 家 學 者 為 主, 平 時 需 與 他 們 保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並 且 將 其 緊 急 聯 絡 人 的 聯 絡 方 式, 彙 整 於 明 顯 易 取 得 之 處, 以 便 緊 急 時 候 聯 絡 醫 療 的 47

48 支 援 也 是 一 件 重 要 的 工 作, 平 時 應 該 對 附 近 醫 院 進 行 評 估, 待 事 故 發 生 後, 才 能 將 受 傷 的 人 員 迅 速 送 往 合 適 的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妥 善 的 治 療 與 照 顧 ( 六 ) 善 後 處 理 : 可 分 為 人 員 除 污 處 理 與 現 場 災 後 處 理 一 般 來 講, 須 保 持 災 區 通 風 良 好, 且 其 清 理 工 作 須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此 外 對 於 消 防 冷 卻 用 水 之 廢 水, 可 能 具 有 毒 性, 應 予 以 蒐 集 並 納 入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二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 一 ) 災 害 之 發 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啟 動 將 依 災 害 類 型 及 其 規 模, 可 作 不 同 等 級 之 應 變 劃 分 ( 二 ) 學 校 應 針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件 之 災 害 類 型, 再 針 對 其 可 能 需 要 之 應 變 等 級 而 規 劃 不 同 之 應 變 作 業 程 序, 當 然 不 同 的 應 變 作 業 將 有 不 同 之 應 變 組 織 成 員 參 與 7.. 災 情 通 報 災 情 通 報 主 要 目 的 為 爭 取 時 效 掌 握 機 先, 快 速 將 災 害 情 報 傳 達, 進 行 快 速 之 搶 救 作 業 ; 藉 由 廿 四 小 時 的 值 勤 機 制, 即 時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危 安 事 件,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整 體 之 安 全 安 寧 為 有 效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校 安 事 件, 減 少 事 件 之 損 害 程 度, 依 照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災 害 進 行 分 級 通 報 7..3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一 避 難 疏 散 之 規 劃 ( 一 )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疏 散 主 要 以 人 員 疏 散 為 主, 因 此 在 規 劃 疏 散 計 畫 時, 對 疏 散 時 機 之 認 定 非 常 重 要, 而 疏 散 時 機 為 意 外 狀 況 有 擴 大 之 虞 或 對 人 員 可 能 造 成 生 命 威 脅 時, 就 必 須 即 刻 通 知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 二 ) 疏 散 路 線 的 規 劃 不 應 只 有 一 條, 以 因 應 不 同 災 害 情 境 變 化, 校 園 疏 散 路 線 應 盡 量 避 開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地 方, 並 於 規 劃 後 標 示 於 逃 生 路 線 圖 上, 在 進 行 疏 散 管 制 規 劃 時, 宜 擬 定 適 當 風 向 狀 況 下 之 各 種 疏 散 方 向, 而 集 結 地 點 的 選 擇 宜 考 慮 適 當 之 安 全 距 離, 選 擇 附 近 沒 有 潛 在 危 險 地 區 及 可 容 納 部 分 或 全 部 師 生 48

49 疏 散 人 員 之 場 所, 以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依 疏 散 路 線 作 適 當 管 制 人 員 配 置 進 行 疏 散 人 員 引 導 工 作 ( 三 ) 學 校 亦 應 考 量 該 校 特 殊 師 生 之 需 要, 給 予 必 要 之 疏 散 協 助, 並 依 災 害 發 生 時 學 生 在 實 驗 場 所 內 實 驗 場 所 外 等 情 況 下 確 認 學 生 之 安 全 ( 四 ) 緊 急 疏 散 時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老 師 應 確 認 學 生 出 席 狀 況 及 學 生 安 全 狀 況, 並 依 指 示 依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將 學 生 帶 領 至 安 全 地 點 集 合 二 避 難 疏 散 之 執 行 ( 一 ) 依 應 變 災 害 等 級 之 不 同, 其 疏 散 之 時 機 與 疏 散 之 方 法 亦 不 同, 應 作 必 要 之 調 整, 而 疏 散 時 機 為 意 外 狀 況 有 擴 大 到 實 驗 室 或 實 習 場 所 之 虞 時, 必 須 即 刻 通 知 附 近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 二 ) 若 實 驗 室 或 實 習 場 所 正 在 作 實 ( 試 ) 驗 而 發 生 一 級 災 害 時, 可 由 實 驗 室 或 實 習 場 所 在 場 老 師 請 同 學 協 助 通 報 之 同 時, 至 少 進 行 該 實 驗 室 內 人 員 之 疏 散, 然 後 在 由 隨 後 到 來 之 現 場 應 變 指 揮 官 決 定 ( 三 ) 應 變 指 揮 官 需 依 救 災 負 責 組 長 之 意 見 及 應 變 計 畫 中 風 險 評 估 的 資 料 及 其 它 因 素 : 目 前 的 災 情 是 否 會 持 續 擴 大 是 否 還 有 其 它 化 學 物 質 會 產 生 其 它 危 害, 作 下 達 疏 散 之 決 定 ( 四 ) 進 行 疏 散 管 制 規 劃 時, 應 擬 定 適 當 風 向 狀 況 之 各 種 疏 散 方 向 狀 況, 以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依 疏 散 路 線 作 適 當 管 制 人 員 配 製 置 進 行 疏 散 人 員 引 導 工 作 ( 五 ) 執 行 疏 散 工 作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保 護 自 己 避 免 遭 受 災 害. 疏 散 學 生 人 員 離 開 可 能 受 波 及 的 區 域 3. 最 後 須 集 中 於 某 一 集 結 地 點, 分 樓 層 清 點 人 數 4. 向 指 揮 官 報 告 應 到 人 數 與 實 到 人 數 ( 六 ) 避 難 疏 散 路 線 需 依 實 驗 室 逃 生 路 線, 進 行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再 依 各 樓 層 逃 生 路 線 避 難 疏 散 至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49

50 ( 七 ) 避 難 引 導 之 時 機 : 辦 公 室 教 室 研 究 室 等 固 定 人 員 出 入 之 場 所, 發 生 實 驗 室 災 害 之 際, 在 場 人 員 原 則 上 應 立 即 通 報 連 絡, 並 開 始 避 難 引 導 ( 八 ) 避 難 引 導 時 機 之 判 斷 : 1. 指 示 避 難 引 導 開 始 之 命 令, 原 則 上 由 現 場 指 揮 官 下 令. 指 揮 班 班 長 即 使 無 接 到 指 示 命 令, 但 依 該 地 區 之 狀 況, 判 斷 有 引 導 避 難 必 要 者, 應 立 即 實 施 3. 判 斷 基 準 之 情 形, 原 則 上 只 限 於 疏 散 發 生 實 驗 室 災 害 樓 層 及 該 棟 大 樓, 但 其 它 大 樓 之 疏 散, 現 場 指 揮 官 判 斷 有 緊 急 避 難 時, 亦 可 立 即 引 導 避 難 ( 九 ) 避 難 引 導 之 原 則 : 1. 避 難 有 關 之 指 示 命 令, 使 用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為 之 避 難 引 導 班 人 員 則 利 用 手 提 播 音 器 或 麥 克 風 為 之. 傳 達 指 示 命 令,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發 生 實 驗 室 與 實 習 場 所 災 害 時 之 廣 播, 內 容 應 簡 潔 易 懂 同 一 內 容 重 覆 兩 次 () 廣 播 時 應 以 鎮 靜 語 調 播 放, 避 免 急 促 慌 亂 (3) 明 確 告 知 廣 播 人 員 之 名 稱, 提 高 信 賴 性 (4) 廣 播 人 員 儘 可 能 由 同 一 人 為 之 (5) 避 難 之 指 示, 應 附 加 勿 使 用 電 梯 等 言 辭 3. 引 導 員 優 先 配 置 於 起 火 層 與 其 直 上 層 之 樓 梯 入 口 通 道 角 落 處 所 4. 在 電 梯 之 前, 應 配 置 引 導 員 以 防 止 使 用 5. 儘 可 能 使 用 特 別 安 全 梯 室 內 安 全 梯 室 外 安 全 梯 等 較 安 全 且 可 供 多 數 人 避 難 之 設 施 在 無 其 它 避 難 方 法 下, 才 考 慮 使 用 救 助 袋, 緩 降 機 等 避 難 器 具 6. 避 難 者 人 數 眾 多 時, 應 速 將 人 員 疏 散, 以 防 止 混 亂 危 險 性 較 大 之 場 所, 應 優 先 避 難 7. 避 難 層 樓 梯 之 出 入 口 門 應 事 先 開 放 50

51 8. 一 度 已 經 避 難 者, 勿 使 其 再 返 回 災 害 現 場 9. 引 導 員 撤 退 時, 應 先 確 認 是 否 尚 有 人 未 逃 生 10. 進 行 避 難 處 人 員 之 集 合 與 人 數 調 查,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應 變 小 組 7..4 緊 急 救 護 與 救 助 一 緊 急 救 護 實 施 ( 一 ) 由 救 護 班 負 責 現 場 受 傷 人 員 搶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 二 ) 設 置 緊 急 醫 療 站 ( 三 ) 緊 急 處 理 傷 患, 並 登 記 傷 患 之 基 本 資 料 ( 四 ) 聯 繫 傷 患 後 送 之 醫 院, 並 紀 錄 患 者 之 狀 況 與 轉 院 紀 錄 ( 五 ) 回 報 防 災 中 心 現 場 處 理 狀 況 二 緊 急 救 助 措 施 ( 一 ) 引 導 外 部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接 續 救 災 活 動 : 外 部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到 達 後, 為 使 其 接 續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之 救 災 活 動,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進 入 門 之 開 放. 為 使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易 於 進 入 災 害 現 場, 應 先 將 各 門 戶 開 放 對 於 進 入 門 或 進 入 通 路 附 近 會 構 成 活 動 障 礙 之 物 品, 亦 應 移 除 3. 引 導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至 災 害 現 場 4. 為 使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迅 速 到 達 災 害 現 場, 應 作 下 列 引 導 : (1) 到 達 起 災 害 現 場 所 最 短 通 道 之 引 導 () 前 往 進 出 口 之 引 導 (3) 前 後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之 引 導 ( 二 ) 現 場 情 報 提 供 部 分, 機 關 或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熟 悉 狀 況 內 容 之 人, 應 積 極 與 救 災 支 援 單 位 指 揮 中 心 連 絡, 提 供 下 列 情 報 : 1. 災 害 狀 況 有 關 之 事 項 : (1) 災 害 引 起 地 點 51

52 () 災 害 引 起 原 因 (3) 受 影 響 範 圍 ( 化 學 品 之 擴 散 狀 況 等 ). 避 難 有 關 之 事 項 : (1) 有 無 逃 生 不 及 之 人 員 () 避 難 引 導 狀 況 (3) 傷 亡 者 等 之 狀 況 3. 自 衛 救 災 活 動 有 關 事 項 : (1) 初 期 救 災 狀 況 () 救 災 設 備 ( 室 內 消 防 栓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其 它 滅 火 設 備 等 ) 之 使 用 及 動 作 狀 況 5

53 8.1 交 通 事 故 減 災 第 八 篇 交 通 事 故 減 災 及 應 變 事 項 一 強 化 校 園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並 將 交 通 標 線 標 誌 納 入 校 園 整 體 設 施 之 一 部 分, 以 配 合 境 教 之 推 廣 二 學 校 交 通 車, 除 行 車 執 照 核 發 定 期 及 臨 時 檢 驗 車 身 顏 色 及 標 誌 保 養 紀 錄 卡 輔 導 建 立 及 查 驗 其 他 配 合 教 育 與 社 政 機 關 督 導 及 檢 查 事 項 由 該 管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外, 其 保 養 及 駕 駛 人 管 理 之 情 形, 應 隨 時 檢 查 及 督 導 三 學 校 之 校 車 應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制 度 通 學 計 劃 路 線 安 全 門 演 練 安 檢 紀 錄 保 險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緊 急 醫 療 網 絡 ( 通 學 路 線 周 邊 醫 院 名 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等 相 關 計 劃 紀 錄 手 冊 及 辦 法 四 為 維 護 學 生 生 命 安 全, 減 少 車 禍 意 外 情 事 發 生, 對 領 有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之 學 生 做 適 當 的 管 理 與 輔 導, 以 培 養 良 好 之 駕 駛 習 慣, 避 免 學 生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保 障 學 生 上 下 課 安 全 五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應 重 視 租 用 車 輛 之 安 全, 得 由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預 先 評 估 合 格 公 司 之 信 譽 車 輛 年 份 狀 況 及 學 校 條 件 後, 辦 理 租 用 手 續, 依 教 育 部 頒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租 用 車 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相 關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租 用 車 輛 事 宜 六 加 強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標 語 圖 片 海 報 法 令 規 章 及 禮 節 等, 供 教 學 之 用 ; 並 舉 辦 交 通 安 全 繪 畫 比 賽 等 相 關 活 動 等 8. 交 通 事 故 應 變 交 通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步 驟, 如 下 一 接 獲 報 告 時 ( 一 ) 立 即 派 員 到 現 場 協 助 ( 二 ) 通 報 110, 請 求 轄 區 員 警 至 現 場 處 理, 並 確 實 告 知 車 禍 地 點 及 人 員 受 傷 等 53

54 資 訊 二 現 場 處 理 ( 一 ) 抵 現 場 後, 察 看 學 生 傷 勢 並 通 報 119 將 受 傷 學 生 送 醫, 陪 同 警 方 完 成 現 場 肇 事 圖 ( 二 ) 將 同 學 受 傷 情 形 及 送 醫 地 點, 回 報 學 校 校 安 中 心 轉 知 家 長 至 醫 院 協 助 相 關 事 宜 三 後 續 處 理 ( 一 ) 慰 問 受 傷 學 生, 聯 絡 家 長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二 ) 後 續 和 解 由 學 生 家 長 與 對 方 協 調 若 家 長 不 克 前 來 委 由 校 安 人 員 協 助 時, 校 安 人 員 僅 能 告 知 權 益 及 注 意 事 項, 勿 代 為 決 定 和 解 條 件, 和 解 過 程 須 與 學 生 家 長 保 持 電 話 連 繫 ( 三 ) 受 傷 同 學 與 對 方 無 法 達 成 和 解 時, 可 請 學 校 法 律 顧 問 提 供 協 助 ( 四 ) 校 安 中 心 人 員 協 調 衛 生 保 健 組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保 險 理 賠 事 宜 ( 五 ) 依 校 安 通 報 規 定 按 時 完 成 各 項 通 報 作 業 54

55 第 九 篇 其 他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9.1 晨 間 及 夜 間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預 防 一 人 員 管 制 ( 一 ) 防 止 不 法 份 子 侵 入 ( 二 ) 對 於 可 疑 人 物 之 查 察 與 盤 詰 ( 三 ) 上 班 時 間 進 出 之 非 學 校 人 員, 必 須 確 實 辦 理 登 記, 嚴 格 管 制 ( 四 ) 防 止 人 員 挾 帶 危 險 物 品 進 入 校 園 ; 員 工 訪 客 攜 出 之 物 品, 如 與 公 物 性 質 相 關 者, 應 予 以 查 檢 後 放 行 二 車 輛 管 制 ( 一 ) 注 意 進 出 門 口 路 邊 紅 黃 線 區 嚴 禁 停 放 車 輛,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 二 ) 校 門 口 出 入 開 放 時 間 嚴 格 管 制, 上 放 學 時 間 嚴 禁 車 輛 進 出, 其 他 時 間 進 出 請 作 好 交 通 指 揮 ( 三 ) 校 園 內 車 道 之 管 制 必 須 徹 底 執 行, 無 學 校 通 行 證 者 一 律 禁 止 進 入 洽 公 及 送 貨 車 輛, 須 停 車 熄 火 換 證 後, 慢 速 進 入, 並 依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三 一 般 勤 務 ( 一 ) 應 於 學 校 指 定 地 點 值 勤, 便 於 管 制 門 禁 及 執 行 警 戒, 不 得 擅 離 非 學 校 師 生 員 工 進 入 必 須 詢 查, 下 班 後 外 人 進 入 應 憑 證 件 登 記 換 證, 態 度 必 須 和 善 ( 二 ) 應 定 時 巡 邏 校 園, 並 隨 時 注 意 監 視 器 畫 面, 以 維 護 安 全 ( 三 ) 校 門 開 關 時 需 旁 監 視,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 四 ) 交 接 前 後 應 巡 視 校 園, 做 好 門 禁 及 燈 火 管 制 工 作 ( 五 ) 禁 止 小 販 宣 傳 推 銷 人 員 及 其 與 校 務 不 相 干 人 員 等 進 入 校 園 55

前言

前言 前 言 亲 爱 的 读 者 同 行 们 教 师 教 养 员 校 长 们! 这 部 著 作 是 多 年 学 校 工 作 经 验 的 总 结, 是 沉 思 焦 虑 担 忧 和 不 安 心 情 的 总 结! 在 一 所 农 村 学 校 身 不 离 校 地 工 作 32 年, 这 对 我 是 无 与 伦 比 的 幸 福 我 把 自 己 的 一 生 献 给 了 孩 子 们, 所 以 考 虑 很 久 之 后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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