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CONTENTS 总 第 2 期 要 情 速 递 3 国 务 院 连 发 五 文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6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年 内 启 动 9 全 市 人 社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分 析 会 召 开 本 刊 记 者 摘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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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 情 速 递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年 内 启 动 政 策 解 读 2015 年 我 市 调 整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解 读 人 社 沙 龙 当 前 我 市 引 智 工 作 中 难 点 问 题 探 析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 为 驱 动 推 动 人 社 信 息 化 建 设 迈 上 新 台 阶 经 验 典 型 创 新 成 为 创 业 新 引 擎 创 业 成 为 就 业 新 常 态 扬 州 市 打 造 宜 创 城 市 品 牌 纪 实 ( 一 ) 注 重 五 个 强 化 把 握 五 种 关 系 规 范 科 学 实 施 公 务 员 考 录 工 作 他 山 之 石 台 湾 地 区 老 年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概 览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扬 州 扬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办 月 1 日 出 版 总 第 2 期

2 目 录 CONTENTS 总 第 2 期 要 情 速 递 3 国 务 院 连 发 五 文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6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年 内 启 动 9 全 市 人 社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分 析 会 召 开 本 刊 记 者 摘 自 新 华 日 报 本 刊 记 者 编 委 会 主 任 : 臧 民 副 主 任 : 吴 芳 颜 军 孙 玉 金 刘 玉 鑫 李 晓 钟 梅 存 旺 李 宏 平 王 飞 飞 委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王 友 根 王 金 柱 王 钧 王 寅 生 卢 高 军 乐 锦 旗 任 正 昆 任 兴 林 向 立 刘 刚 孙 廷 飞 严 仁 法 严 登 宇 李 阿 标 李 德 江 何 中 甫 何 永 桂 张 健 陈 炜 陈 道 明 邵 士 锦 林 生 俊 季 寅 周 光 践 居 乃 军 赵 吉 东 赵 志 沛 赵 斌 袁 翎 夏 青 钱 方 清 倪 志 峰 栾 桂 华 黄 林 特 邀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卞 武 清 刘 忠 民 李 网 林 汪 兆 星 俞 国 良 高 健 主 编 : 居 乃 军 编 辑 : 智 爱 斌 阚 海 茵 政 策 解 读 年 我 市 调 整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解 读 任 正 昆 12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解 读 严 登 宇 曹 良 军 人 社 沙 龙 14 我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调 整 情 况 分 析 王 钧 周 勤 17 当 前 我 市 引 智 工 作 中 难 点 问 题 探 析 卢 高 军 卢 苏 文 19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 为 驱 动 推 动 人 社 信 息 化 建 设 迈 上 新 台 阶 姜 峰 22 承 包 关 系 中 的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主 体 探 究 赵 娴 24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会 有 哪 些 法 律 后 果? 唐 荣 工 作 动 态 25 医 保 转 外 就 医 定 点 机 构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市 人 社 局 医 疗 保 险 处 25 我 市 新 增 1 名 省 外 专 百 人 计 划 市 人 社 局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25 我 市 开 展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用 工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市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支 队 26 市 区 新 增 88 家 医 保 定 点 服 务 机 构 市 人 社 局 医 疗 保 险 处 26 宝 应 : 创 新 智 能 招 聘 实 现 就 业 创 业 微 服 务 宝 应 县 人 社 局 27 高 邮 : 探 索 助 保 工 程 新 路 子 开 启 惠 民 政 策 新 钥 匙 高 邮 市 人 社 局

3 27 仪 征 : 举 办 千 名 专 家 进 千 企 活 动 仪 征 市 人 社 局 27 江 都 : 区 社 保 中 心 揭 牌 成 立 江 都 区 人 社 局 经 验 典 型 28 创 新 成 为 创 业 新 引 擎 创 业 成 为 就 业 新 常 态 扬 州 市 打 造 宜 创 城 市 品 牌 纪 实 ( 一 ) 黄 旭 魏 霄 迈 32 严 密 规 范 构 建 三 位 一 体 的 阳 光 社 保 体 系 吉 红 国 35 注 重 五 个 强 化 把 握 五 种 关 系 规 范 科 学 实 施 公 务 员 考 录 工 作 张 晶 晶 37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发 展 创 客 经 济 助 推 广 陵 特 色 发 展 卞 武 清 39 田 明 : 技 能 大 师 是 怎 样 炼 成 的? 市 人 社 局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处 他 山 之 石 41 台 湾 地 区 老 年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概 览 摘 自 中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热 点 回 应 43 创 业 知 识 问 答 市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事 记 45 6 月 7 月 文 化 副 刊 46 拼 搏 摘 自 安 魂 赋 领 导 分 工 47 扬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领 导 分 工 地 址 : 扬 子 江 中 路 746 号 扬 州 市 人 社 局 办 公 室 邮 编 : 电 话 : yzrsbjb@126.com

4 要 情 速 递 国 务 院 连 发 五 文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本 刊 记 者 2015 年 以 来,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创 业 的 具 有 顶 层 设 计 性 质 的 政 策 措 施 不 断 推 出, 至 今 连 发 五 个 文 件, 从 简 字 入 手 激 活 市 场, 从 钱 字 入 手 保 障 资 金, 从 机 制 入 手 打 造 制 度 环 境, 对 双 创 进 行 全 方 位 布 局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推 进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意 见 明 确, 推 进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要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加 强 政 策 集 成 强 化 开 放 共 享 创 新 服 务 模 式 重 点 抓 好 八 个 方 面 的 任 务 一 是 构 建 一 批 低 成 本 便 利 化 全 要 素 开 放 式 的 众 创 空 间 实 现 创 新 与 创 业 相 结 合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孵 化 与 投 资 相 结 合, 为 广 大 创 新 创 业 者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空 间 网 络 空 间 社 交 空 间 和 资 源 共 享 空 间 二 是 降 低 创 新 创 业 门 槛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为 创 业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提 供 便 利 对 众 创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机 构 的 房 租 宽 带 接 入 费 用 和 公 共 软 件 等 给 予 适 当 财 政 补 贴 三 是 鼓 励 科 技 人 员 和 大 学 生 创 业 加 快 推 进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科 技 成 果 使 用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创 业 股 权 激 励 机 制 推 进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场 所 公 共 服 务 和 资 金 支 持 四 是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公 共 服 务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促 进 科 技 基 础 条 件 平 台 开 放 共 享, 加 强 电 子 商 务 基 础 建 设 完 善 专 利 审 查 快 速 通 道, 对 小 微 企 业 核 心 专 利 申 请 予 以 优 先 审 查 五 是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引 导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杠 杆 作 用,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培 育 发 展 天 使 投 资 群 体, 支 持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六 是 完 善 创 业 投 融 资 机 制 开 展 互 联 网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试 点 规 范 和 发 展 服 务 小 微 企 业 的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七 是 丰 富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继 续 办 好 中 国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等 赛 事 和 创 业 培 训 活 动 建 立 健 全 创 业 辅 导 制 度 鼓 励 大 企 业 建 立 服 务 大 众 创 业 的 开 放 创 新 平 台 八 是 营 造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氛 围 积 极 倡 导 敢 为 人 先 宽 容 失 败 的 创 新 文 化, 树 立 崇 尚 创 新 创 业 致 富 的 价 值 2015 年 第 2 期 3

5 要 情 速 递 导 向, 大 力 培 育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创 客 文 化 2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意 见 明 确, 必 须 着 力 培 育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新 引 擎, 实 施 更 加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把 创 业 和 就 业 结 合 起 来, 以 创 业 创 新 带 动 就 业 一 是 深 入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坚 持 扩 大 就 业 发 展 战 略, 把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合 理 区 间 的 下 限,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调 查 失 业 率 作 为 宏 观 调 控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发 展 吸 纳 就 业 能 力 强 的 产 业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主 渠 道 作 用 积 极 预 防 和 有 效 调 控 失 业 风 险, 将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持 企 业 稳 岗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二 是 积 极 推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营 造 宽 松 便 捷 的 准 入 环 境,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年 内 出 台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三 证 合 一 改 革 意 见, 实 现 一 照 一 码, 推 动 一 址 多 照 集 群 注 册 等 住 所 登 记 改 革 培 育 创 业 创 新 公 共 平 台, 加 快 发 展 众 创 空 间, 鼓 励 提 供 适 当 补 贴 和 成 本 较 低 的 场 所 拓 宽 创 业 投 融 资 渠 道, 加 快 设 立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和 国 家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发 展,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统 一 调 整 为 10 万 元, 个 人 贷 款 在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基 础 上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的 部 分 由 财 政 贴 息 加 大 减 税 降 费 力 度, 将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的 人 员 范 围 由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调 整 为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推 广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等 试 点 政 策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创 业 积 极 性, 支 持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职 和 离 岗 创 业, 对 经 同 意 离 岗 创 业 的 可 在 3 年 内 保 留 人 事 关 系 鼓 励 农 村 劳 动 力 创 业, 整 合 创 建 一 批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园 对 劳 动 者 创 办 社 会 组 织 从 事 网 络 创 业 的, 给 予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三 是 统 筹 推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重 点 群 体 就 业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1 年 社 保 补 贴 困 难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的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加 强 对 困 难 人 员 的 就 业 援 助, 确 保 零 就 业 家 庭 低 保 家 庭 至 少 有 一 人 就 业 做 好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和 退 役 军 人 就 业 工 作 四 是 加 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和 职 业 培 训 提 高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均 等 化 标 准 化 和 专 业 化 水 平, 加 快 信 息 化 建 设, 努 力 消 除 城 乡 行 业 身 份 性 别 残 疾 等 影 响 平 等 就 业 的 制 度 障 碍 和 就 业 歧 视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可 在 常 住 地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重 点 实 施 农 民 工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和 失 业 人 员 转 业 转 岗 培 训,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新 型 学 徒 制 培 训 允 许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扣 减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本 3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意 见 明 确, 要 重 点 抓 好 9 个 方 面 的 任 务 : 一 是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标 准 制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类 教 学 质 量 国 家 标 准, 高 职 高 专 专 业 教 学 标 准 和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目 标 要 求 二 是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建 立 需 求 导 向 的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和 创 业 就 业 导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类 型 结 构 调 整 新 机 制, 建 立 校 校 校 企 校 地 校 所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的 协 同 育 人 新 机 制, 建 立 跨 院 系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交 叉 培 养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的 新 机 制 三 是 健 全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根 据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目 标 要 求 调 整 专 业 课 程 设 置, 开 发 开 设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四 是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核 方 式 开 展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参 与 式 教 学, 扩 大 小 班 化 教 学 覆 盖 面 改 革 考 试 考 核 内 容 和 方 式, 注 重 考 查 学 生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五 是 强 化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促 进 实 验 教 学 平 台 共 享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建 设 大 学 科 技 园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和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建 好 一 批 大 学 生 校 外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基 地, 举 办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六 是 改 革 教 学 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设 置 合 理 的 创 新 创 业 学 分, 为 有 意 愿 有 潜 质 的 学 生 制 定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培 养 计 划 实 施 弹 性 学 制, 允 许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创 新 创 业 七 是 加 年 第 2 期

6 要 情 速 递 强 教 师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明 确 全 体 教 师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责 任 聘 请 各 行 各 业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专 业 课 创 新 创 业 课 授 课 或 指 导 教 师, 形 成 全 国 万 名 优 秀 创 新 创 业 导 师 人 才 库 八 是 改 进 学 生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专 门 机 构 健 全 持 续 化 信 息 服 务 制 度 九 是 完 善 创 新 创 业 资 金 支 持 和 政 策 保 障 体 系 整 合 发 展 财 政 和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高 校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落 实 各 项 扶 持 政 策 和 服 务 措 施, 重 点 支 持 大 学 生 到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公 益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设 立 大 学 生 创 业 风 险 基 金 4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意 见 明 确,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要 按 照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坚 持 改 革 推 动,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力 度, 放 宽 政 策 放 开 市 场 放 活 主 体, 形 成 有 利 于 创 业 创 新 的 良 好 氛 围, 让 千 千 万 万 创 业 者 活 跃 起 来, 汇 聚 成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巨 大 动 能 不 断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健 全 普 惠 性 政 策 措 施,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构 建 有 利 于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蓬 勃 发 展 的 政 策 环 境 制 度 环 境 和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创 新 促 进 发 展 要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营 造 创 业 环 境 ; 坚 持 需 求 导 向, 释 放 创 业 活 力 ; 坚 持 政 策 协 同, 实 现 落 地 生 根 ; 坚 持 开 放 共 享, 推 动 模 式 创 新 意 见 从 9 大 领 域 30 个 方 面 明 确 了 96 条 政 策 措 施 一 是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实 现 创 业 便 利 化 ; 二 是 优 化 财 税 政 策, 强 化 创 业 扶 持 ; 三 是 搞 活 金 融 市 场, 实 现 便 捷 融 资 ; 四 是 扩 大 创 业 投 资, 支 持 创 业 起 步 成 长 ; 五 是 发 展 创 业 服 务, 构 建 创 业 生 态 ; 六 是 建 设 创 业 创 新 平 台, 增 强 支 撑 作 用 ; 七 是 激 发 创 造 活 力, 发 展 创 新 型 创 业 ; 八 是 拓 展 城 乡 创 业 渠 道, 实 现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九 是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完 善 协 同 机 制 5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意 见 指 出, 支 持 农 民 工 大 学 生 和 2015 年 第 2 期 退 役 士 兵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通 过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使 广 袤 乡 镇 百 业 兴 旺, 可 以 促 就 业 增 收 入, 打 开 新 型 工 业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城 镇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新 局 面 要 加 强 统 筹 谋 划,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整 合 创 业 资 源,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优 化 创 业 环 境, 全 面 激 发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热 情, 全 面 汇 入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热 潮, 加 快 培 育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新 动 力, 催 生 民 生 改 善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新 动 能 意 见 提 出, 要 坚 持 普 惠 性 与 扶 持 性 政 策 相 结 合, 坚 持 盘 活 存 量 与 创 造 增 量 并 举,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与 市 场 主 导 协 同, 坚 持 输 入 地 与 输 出 地 发 展 联 动, 通 过 促 进 产 业 转 移 推 动 输 出 地 产 业 升 级 鼓 励 输 出 地 资 源 嫁 接 输 入 地 市 场 引 导 一 二 三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支 持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发 展 等 渠 道 带 动 返 乡 创 业 意 见 强 调 要 健 全 基 础 设 施 和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基 层 服 务 平 台 和 互 联 网 创 业 线 上 线 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依 托 存 量 资 源 整 合 发 展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园, 强 化 返 乡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完 善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公 共 服 务, 改 善 返 乡 创 业 市 场 中 介 服 务, 引 导 返 乡 创 业 与 万 众 创 新 对 接 意 见 提 出 了 支 持 返 乡 创 业 的 五 方 面 政 策 措 施 : 一 是 降 低 返 乡 创 业 门 槛 二 是 落 实 定 向 减 税 和 普 遍 性 降 费 政 策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征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等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三 是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保 补 贴 ; 具 备 享 受 支 农 惠 农 小 微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的 纳 入 扶 持 范 围 ;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未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可 同 等 享 受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扶 持 政 策 四 是 强 化 返 乡 创 业 金 融 服 务 运 用 创 业 投 资 类 基 金 支 持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 加 快 发 展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开 发 有 针 对 性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金 融 服 务 ; 加 大 对 返 乡 创 业 人 员 的 信 贷 支 持 和 服 务 力 度,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五 是 完 善 返 乡 创 业 园 支 持 政 策 5

7 要 情 速 递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制 度 中 人 逐 步 过 渡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年 内 启 动 摘 自 新 华 日 报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加 快 推 进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省 政 府 近 日 出 台 省 政 府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是 今 年 省 委 省 政 府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7 月 31 日, 省 政 府 召 开 全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进 行 部 署 省 人 社 厅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实 施 意 见 进 行 解 读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工 作 人 员 参 保 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副 省 长 张 雷 表 示, 建 立 与 企 业 职 工 统 一 的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对 建 立 更 加 公 平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推 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在 年 内 启 动 运 行 省 人 社 厅 相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国 家 规 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范 围 是 : 按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我 省 实 施 意 见 明 确, 本 省 按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驻 苏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 单 位 ) 所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编 制 外 人 员 则 应 依 法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此 外,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离 休 人 员 不 纳 入 此 次 改 革 范 围 养 老 责 任 共 担 多 缴 多 得 长 缴 多 得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是 今 年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重 要 改 革 任 务 这 项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改 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原 来 以 单 位 保 障 为 特 征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重 新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的 方 式 建 立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重 点 从 五 个 方 面 重 构 新 的 机 制, 实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机 制 转 换 建 立 养 老 责 任 共 担 机 制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与 企 业 职 工 相 同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制 度, 所 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都 按 照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缴 费, 个 人 按 照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的 8% 缴 费 同 时, 建 立 与 企 业 职 工 同 等 规 模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全 部 由 个 人 缴 费 构 成, 个 人 账 户 存 储 额 只 用 于 养 老,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每 年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公 布 的 记 账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也 就 是 年 第 2 期

8 要 情 速 递 说, 改 革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养 老 保 障 将 不 再 全 部 由 单 位 负 担, 个 人 也 必 须 为 自 己 的 未 来 退 休 养 老 保 障 履 行 相 应 的 缴 费 义 务 而 且, 与 企 业 职 工 一 样, 参 保 人 员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时, 单 位 和 本 人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足 额 缴 费, 且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必 须 满 15 年, 才 能 按 月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金 建 立 新 的 待 遇 计 发 机 制 改 革 后, 不 再 执 行 原 来 的 退 休 费 计 发 办 法, 改 为 实 行 与 个 人 缴 费 挂 钩 的 新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并 实 行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制 度 中 人 逐 步 过 渡 2014 年 10 月 1 日 前 已 经 退 休 的 老 人, 维 持 原 待 遇 不 变, 并 参 加 今 后 的 待 遇 调 整 ;2014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新 人, 将 来 退 休 时 按 月 享 受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两 部 分 组 成 ; 2014 年 10 月 1 日 前 参 加 工 作 2014 年 10 月 1 日 后 退 休 的 中 人, 由 于 改 革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里 没 有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其 退 休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里 没 有 体 现 这 段 时 间 的 劳 动 贡 献, 因 此 将 这 段 时 间 确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退 休 时 在 发 给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同 时, 再 依 据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长 短 等 因 素 发 给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也 就 是 中 人 退 休 时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和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三 部 分 组 成 新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实 行 多 缴 多 得 长 缴 多 得, 能 够 更 全 面 历 史 地 体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整 个 职 业 生 涯 的 劳 动 贡 献, 也 与 企 业 职 工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相 一 致 建 立 新 的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改 革 前,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费 调 整 与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调 整 同 步 进 行,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调 整, 已 连 续 11 年 按 10% 左 右 的 幅 度 上 调 改 革 后, 将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我 省 经 济 发 展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和 物 价 变 动 等 因 素, 统 筹 安 排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逐 步 建 立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这 有 利 于 体 现 再 分 配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的 原 则, 避 免 因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不 同 而 导 致 相 互 攀 比 建 立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障 机 制 这 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所 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范 围 内 的 在 职 人 员 在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同 时, 还 必 须 通 过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的 方 式 参 加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单 位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8% 缴 费, 个 人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的 4% 缴 费, 这 两 部 分 资 金 构 成 的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都 实 行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依 据 其 职 业 年 金 积 累 情 况 和 相 关 约 定 按 月 领 取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这 一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架 构 设 计, 优 化 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待 遇 结 构, 有 利 于 实 现 新 老 制 度 待 遇 的 平 稳 过 渡, 也 与 多 年 来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发 展 方 向 保 持 了 一 致 目 前, 全 省 已 有 部 分 企 业 先 行 建 立 了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都 应 当 加 快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建 立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机 制 目 前,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都 由 单 位 管 理 今 后, 将 逐 步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年 内 改 革 启 动 实 施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将 全 部 通 过 银 行 等 机 构 实 现 社 会 化 发 放 同 时, 将 加 强 街 道 社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积 极 探 索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方 式, 提 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建 立 更 公 平 可 持 续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省 人 社 厅 相 关 负 责 人 说,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前,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实 行 大 体 相 同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即 退 休 干 部 职 工 的 退 休 费 由 单 位 负 责,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都 不 缴 费, 退 休 费 标 准 按 退 休 前 标 准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计 发 经 过 30 多 年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企 业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已 由 原 来 的 单 纯 企 业 保 障 改 为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缴 费 构 成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职 工 退 休 后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照 缴 费 长 短 和 缴 费 多 少 计 发, 多 缴 多 得 长 缴 多 得, 并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2015 年 第 2 期 7

9 要 情 速 递 发 展 稳 步 提 高 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仍 沿 用 原 来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原 有 制 度 在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的 生 活 稳 定 干 部 队 伍 等 方 面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的 同 时, 也 日 渐 暴 露 出 矛 盾, 迫 切 需 要 改 革 根 据 国 务 院 决 定 精 神, 我 省 实 施 意 见 明 确, 这 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 按 照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改 革 前 与 改 革 后 待 遇 水 平 相 衔 接 解 决 突 出 矛 盾 与 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相 促 进 的 基 本 原 则, 改 革 现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同 步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独 立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外 资 金 来 源 多 渠 道 保 障 方 式 多 层 次 管 理 服 务 社 会 化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省 人 社 厅 相 关 负 责 人 认 为, 按 照 这 一 全 国 统 一 的 目 标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将 有 助 于 统 筹 城 乡 各 类 人 群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建 设, 统 一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与 企 业 职 工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模 式, 实 现 各 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互 联 互 通, 加 快 建 立 更 加 公 平 可 持 续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省 级 统 一 投 资 运 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是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我 省 立 足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坚 持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逐 步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运 行 保 障 机 制 首 先, 建 设 全 省 统 一 的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目 前, 正 加 快 建 设 全 省 统 一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年 内 各 地 都 将 使 用 省 里 统 一 组 织 开 发 的 应 用 系 统, 所 有 数 据 都 将 集 中 到 省 统 一 管 理 今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时, 可 通 过 这 一 全 省 统 一 的 信 息 化 平 台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顺 畅 转 移 接 续 其 次, 建 立 健 全 确 保 养 老 金 发 放 的 筹 资 机 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编 制 管 理, 老 年 抚 养 比 在 相 当 长 时 间 内 将 呈 上 升 态 势, 退 休 负 担 总 体 比 较 重, 改 革 启 动 后, 各 级 政 府 都 要 积 极 调 整 和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投 入, 确 保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最 后, 实 行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省 级 统 一 投 资 运 营 国 家 规 定,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实 行 市 场 化 投 资 运 营 为 了 加 强 全 省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管 理, 规 范 统 一 职 业 年 金 的 投 资 运 营, 各 地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将 全 部 归 集 到 省, 按 规 定 统 一 投 资 运 营, 以 保 护 广 大 参 保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 原 文 载 于 8 月 3 日 新 华 日 报 ) ( 上 接 第 31 页 ) 是 他 们 在 创 业 培 训 中 广 泛 开 展 征 集 推 介 自 主 创 业 项 目 今 年 来, 该 区 按 照 政 府 推 动 市 场 运 作 优 化 服 务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面 向 各 乡 镇 街 道 广 泛 开 发 征 集 投 资 少 风 险 低 上 手 快 的 创 业 项 目, 通 过 市 创 业 指 导 专 家 组 对 项 目 论 证 评 估, 有 135 个 创 业 项 目 达 到 市 创 业 项 目 要 求, 其 中, 48 个 为 市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4 个 被 评 为 省 级 优 秀 大 学 生 创 业 项 目 四 是 注 重 创 业 培 训 实 效, 紧 密 结 合 本 地 创 业 项 目 实 际 近 年 来, 根 据 不 同 群 体 不 同 阶 段 的 创 业 需 求, 以 SYB 培 训 为 主, 采 取 理 论 与 案 例 相 结 合 边 培 训 边 见 习 的 教 学 方 法, 进 行 个 别 指 导, 就 近 就 地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和 创 业 辅 导, 让 学 员 亲 身 感 受 和 体 验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的 有 效 步 骤 和 科 学 方 法, 切 实 增 强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业 能 力 如 江 都 区 丁 伙 镇 针 对 当 地 实 际, 开 展 苗 木 花 卉 花 木 经 纪 人 创 业 培 训, 邀 请 省 市 专 家 亲 临 现 场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把 理 论 知 识 与 本 地 项 目 实 践 操 作 完 美 结 合 起 来, 易 于 掌 握, 便 于 创 业 浦 头 镇 东 园 村 为 扬 州 市 首 批 全 民 创 业 村, 家 家 户 户 都 有 了 创 业 载 体, 个 个 创 业 载 体 都 能 制 造 岗 位 带 动 就 业 2014 年 江 都 区 农 民 转 移 就 业 率 达 98% 以 上, 同 时 还 吸 纳 了 一 大 批 周 边 地 区 劳 动 力 就 业,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达 3 万 元 左 右 ( 作 者 单 位 : 市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 江 苏 人 力 资 源 周 刊 ) 年 第 2 期

10 要 情 速 递 全 市 人 社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分 析 会 召 开 本 刊 记 者 7 月 10 日, 全 市 人 社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分 析 会 召 开 会 议 专 题 部 署 了 全 系 统 信 息 化 工 作, 总 结 交 流 了 全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研 究 推 进 下 半 年 工 作 举 措 局 长 臧 民 主 持 会 议 并 讲 话 各 县 ( 市 区 ) 人 社 局 主 要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和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局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局 机 关 副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局 属 各 单 位 班 子 成 员 参 加 会 议 会 议 还 通 报 了 上 半 年 各 项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局 各 分 管 领 导 根 据 各 自 的 分 工 对 上 半 年 工 作 简 要 进 行 总 结, 并 就 如 何 开 展 下 半 年 工 作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臧 民 局 长 在 讲 话 中 简 要 回 顾 了 全 系 统 上 半 年 工 作 他 指 出, 上 半 年, 全 市 人 社 系 统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紧 扣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凝 聚 发 展 力 量,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依 法 行 政, 狠 抓 任 务 分 解 和 关 键 措 施 落 实, 全 市 就 业 形 势 总 体 平 稳 向 好, 社 保 扩 面 和 待 遇 实 现 双 提 升,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推 进, 人 事 管 理 科 学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劳 动 关 系 总 体 和 谐 稳 定, 为 全 年 目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关 于 下 半 年 重 点 工 作, 臧 民 局 长 强 调, 要 紧 紧 瞄 准 既 定 目 标, 思 想 上 再 重 视, 精 神 上 再 提 神, 措 施 上 再 细 化, 全 力 以 赴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确 保 全 面 完 成 年 初 确 定 的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他 强 调, 要 统 筹 推 进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做 好 全 民 参 保 登 记 计 划 启 动 社 保 核 三 系 统 统 一 建 设 公 务 员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和 两 定 机 构 认 定 等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 要 加 大 创 业 的 鼓 励 扶 持 力 度, 大 力 培 育 创 业 主 体, 全 面 提 升 创 业 能 力, 加 快 完 善 创 业 政 策 体 系, 持 续 扩 大 创 业 服 务 供 给 ; 要 加 快 推 进 人 社 系 统 信 息 化 建 设, 突 出 社 会 保 障 卡 + 概 念,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服 务 人 群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网 络 的 全 覆 盖 ; 要 突 出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切 实 抓 好 高 校 毕 2015 年 第 2 期 9

11 要 情 速 递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落 实, 加 强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名 登 记 工 作, 精 心 组 织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 要 继 续 推 进 双 高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积 极 招 引 海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抓 好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培 养, 继 续 实 施 好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 要 妥 善 做 好 军 转 安 置 和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推 进 军 转 干 部 阳 光 安 置, 做 好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稳 定 工 作 和 信 访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 要 不 断 提 高 人 事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组 织 好 公 务 员 能 力 竞 赛 活 动, 严 格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稳 妥 实 施 人 事 领 域 相 关 改 革 工 作 ; 要 持 续 保 持 劳 动 关 系 总 体 和 谐 稳 定, 充 分 认 识 劳 动 关 系 面 临 的 严 峻 形 势, 注 重 劳 动 执 法 刚 柔 并 济, 提 前 预 案 年 底 欠 薪 逃 匿 事 件 臧 民 局 长 强 调 要 持 之 以 恒 抓 好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他 指 出, 要 切 实 加 强 思 想 建 设, 扎 实 推 进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活 动, 教 育 党 员 干 部 严 守 政 治 纪 律 政 治 规 矩 他 强 调, 加 强 思 想 建 设, 很 重 要 的 一 条 是 使 我 们 的 同 志 有 精 神 有 境 界 精 神 与 境 界 不 是 虚 幻 的, 它 就 体 现 在 行 为 中 要 有 自 信, 而 不 自 欺 ; 要 敢 于 担 当, 而 不 自 负 ; 要 有 定 力, 而 不 僵 化 ; 要 有 目 标, 而 不 教 条 ; 要 有 雅 量, 而 不 小 气 ; 要 知 足, 更 要 知 不 足 ; 要 善 于 兼 收 并 蓄, 而 不 满 足 ; 要 善 于 展 示 自 己, 而 不 炫 耀 ; 要 有 追 求, 而 不 苛 求 ; 要 懂 得 感 恩, 而 不 忘 本 每 个 同 志 都 应 该 在 名 与 利 得 与 失 等 利 益 攸 关 方 面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态 度 我 们 主 张 公 平 与 正 义, 但 任 何 事 情 都 不 能 绝 对 化, 许 多 事 情 有 主 有 次, 有 先 有 后, 有 条 件 俱 备 的 和 不 那 么 俱 备, 但 工 作 需 要 的, 有 已 经 认 识 到 和 还 没 有 认 识 到 的 等 等 因 素, 我 们 都 应 该 用 一 颗 平 常 心 去 看 待 这 些, 这 样 做 会 使 自 己 坦 然 淡 然 古 人 说, 有 心 栽 花 花 不 发, 无 心 插 柳 柳 成 荫 经 验 告 诉 我 们, 机 会 是 给 有 准 备 的 人 的, 但 刻 意 的 追 求 未 必 如 愿, 机 遇 往 往 在 不 经 意 间, 或 者 是 不 期 而 遇 要 努 力 提 高 能 力 建 设, 提 升 主 动 理 解 动 手 把 控 和 预 见 的 能 力, 要 在 实 践 中 提 升 能 力 ; 要 不 断 优 化 作 风 建 设, 要 与 服 务 对 象 换 位 思 考, 与 服 务 对 象 将 心 比 心, 要 从 内 心 里 有 自 觉, 有 敬 畏 之 心 ; 要 凝 心 聚 力 抓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坚 持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政 各 项 规 定 ( 上 接 第 18 页 ) 一 要 优 化 引 智 政 策,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修 订 完 善 引 智 政 策, 分 层 次 分 类 别 进 行 资 助 对 高 端 引 智 项 目, 支 持 力 度 需 要 大 幅 度 进 行 突 破 对 普 通 引 智 项 目, 可 以 以 调 动 企 业 积 极 性 为 原 则, 在 原 基 础 上 适 当 增 长 二 要 规 范 专 家 管 理,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健 全 外 国 专 家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定 期 邀 请 市 外 办 教 育 公 安 等 部 门, 就 外 国 专 家 管 理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会 商 联 合 公 安 教 育 工 商 等 部 门, 严 格 查 处 违 规 聘 用 外 籍 老 师 的 行 为, 建 立 违 规 外 教 违 规 单 位 通 报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外 国 专 家 联 谊 座 谈,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生 活 氛 围 建 立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积 极 宣 传 优 秀 外 国 专 家 典 型, 探 索 开 展 扬 州 友 谊 奖 评 选 工 作 三 要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强 化 组 织 保 障 加 强 各 县 ( 市 区 ) 各 功 能 区 引 智 队 伍 建 设, 充 实 引 智 工 作 力 量 加 强 引 智 工 作 专 题 培 训, 提 升 引 智 工 作 者 的 能 力 素 质 进 一 步 完 善 考 核 体 系, 逐 步 将 引 智 工 作 纳 入 人 才 工 作 考 核 体 系 推 进 引 智 工 作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引 智 信 息 网 络 和 数 据 库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社 局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 年 第 2 期

12 政 策 解 读 2015 年 我 市 调 整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解 读 任 正 昆 8 月 21 日,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 对 已 经 实 施 一 年 的 关 于 调 整 扬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扬 府 发 [2014]49 号 ) 作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推 动 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本 次 调 整 完 善 主 要 涉 及 五 个 方 面 : 1 变 更 制 度 名 称 将 扬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更 名 为 扬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与 国 家 和 省 保 持 一 致 2 调 整 参 保 补 贴 原 办 法 中,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从 100 元 至 6000 元 分 为 15 个 档 次, 并 根 据 缴 费 档 次, 由 政 府 给 予 参 保 人 员 相 应 的 缴 费 补 贴 对 于 选 择 元 标 准 缴 费 的, 最 低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30 元 ; 选 择 元 标 准 缴 费 的, 最 低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 元 ; 选 择 元 及 以 上 标 准 缴 费 的, 最 低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 元 新 政 策 对 原 有 补 贴 标 准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简 化, 对 于 选 择 500 元 以 上 标 准 缴 费 的, 最 低 补 贴 标 准 统 一 提 高 为 每 人 每 年 60 元 ; 选 择 元 标 准 缴 费 的, 最 低 补 贴 标 准 仍 为 每 人 每 年 30 元 新 政 策 还 规 定 100 元 缴 费 档 次 原 则 上 只 适 用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重 度 残 疾 人 等 缴 费 困 难 的 群 体, 市 区 原 则 上 选 择 900 元 以 上 缴 费 档 次, 并 将 市 区 参 保 补 贴 从 每 人 每 年 50 元 提 高 到 了 每 人 每 年 60 元, 同 时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 提 高 补 贴 标 准 3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调 整 机 制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实 行 基 础 养 老 金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原 办 法 规 定, 基 础 养 老 金 水 平 可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适 时 调 整, 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没 有 相 应 的 调 整 机 制 新 政 策 提 出, 可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基 金 积 累 等 情 况, 对 于 符 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参 保 人 员, 适 时 适 当 增 加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调 整 后,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水 平 均 可 适 时 增 加, 进 一 步 鼓 励 多 缴 多 得, 提 高 参 保 人 员 缴 费 积 极 性 这 是 此 次 调 整 完 善 的 最 大 亮 点 4 增 加 丧 葬 补 助 金 条 款 为 进 一 步 体 现 社 会 保 险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原 则, 引 导 参 保 人 员 长 缴 费, 新 政 策 规 定,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根 据 其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长 短 享 受 一 次 性 丧 葬 补 助 金 丧 葬 补 助 金 计 算 以 缴 费 15 年 为 时 间 界 限,15 年 及 以 上 给 予 1500 元 丧 葬 补 助 金,15 年 以 下 给 予 1000 元 丧 葬 补 助 金 5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全 额 继 承 和 转 移 继 承 方 面, 新 政 策 规 定,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其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相 比 较 原 办 法, 可 继 承 范 围 增 加 了 政 府 补 贴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的 资 金 余 额, 实 际 上 扩 大 了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转 移 方 面, 新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跨 地 区 转 移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可 一 次 性 转 移 原 户 籍 地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改 变 了 原 办 法 中 只 转 个 人 账 户 中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的 本 息 的 规 定, 增 加 了 转 移 金 额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社 局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处 ) 2015 年 第 2 期 11

13 政 策 解 读 7 月 6 日, 市 人 社 城 建 安 监 总 工 会 交 通 水 利 等 六 部 门 联 合 转 发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提 出 我 市 实 施 意 见,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企 业 固 定 职 工 要 按 用 人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对 不 能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的 用 工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可 以 按 建 设 项 目 方 式 参 保, 并 可 在 各 项 社 保 中 优 先 办 理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解 读 严 登 宇 曹 良 军 一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的 参 保 范 围 是 哪 些? 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线 路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建 筑 拆 除 及 建 筑 装 修 工 程 的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等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均 应 依 法 全 员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二 如 何 为 建 筑 业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对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应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以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 依 法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对 难 以 按 缴 费 工 资 参 保 缴 费 的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的 建 筑 工 人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单 元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优 先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对 象 覆 盖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的 所 有 建 筑 业 职 工, 包 括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的 建 筑 业 职 工 三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的 缴 费 标 准 是 多 少? 按 照 以 支 定 收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定 为 经 备 案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年 第 2 期

14 政 策 解 读 四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由 谁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所 有 建 筑 工 人 ( 含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职 工 ) 的 参 保 登 记 缴 费 登 记 手 续 办 理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五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应 提 交 什 么 材 料?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应 当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经 城 乡 建 设 等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六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如 何 缴 费?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伤 保 险 费 一 次 性 代 缴 到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 城 乡 建 设 等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时, 在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中 扣 除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城 乡 建 设 等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按 规 定 标 准 核 定 该 项 目 应 缴 数 额 后,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至 指 定 账 户 七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怎 么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自 项 目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结 束 之 日 止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导 致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工 期 延 长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于 合 同 到 期 前 30 日 内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说 明 情 况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有 保 修 期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于 项 目 竣 工 后 30 日 内 持 保 修 合 同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其 工 伤 保 险 期 有 效 顺 延 到 工 程 竣 工 或 保 修 期 满,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规 定 执 行 八 如 何 确 定 建 筑 工 人 是 否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建 筑 工 人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实 行 实 名 制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之 前,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建 筑 工 人 花 名 册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筑 工 人 发 生 增 减 变 化 的,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申 报 增 减 建 筑 工 人 花 名 册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通 过 的 建 筑 工 人 花 名 册 中 的 人 员 工 伤 保 险 关 系 自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之 日 起 生 效 九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的 如 何 处 理? 对 不 能 提 供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的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一 律 不 予 核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对 已 经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施 工 企 业 和 已 经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逾 期 仍 未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对 施 工 企 业 暂 扣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对 建 设 项 目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改 十 建 筑 工 人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该 如 何 处 理? 建 筑 工 人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及 时 救 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24 小 时 内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并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30 日 内 持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出 具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十 一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和 工 伤 待 遇 支 付 如 何 办 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和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等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治 疗 工 伤 所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药 品 目 录 和 住 院 服 务 标 准 的, 先 由 施 工 企 业 垫 付, 待 医 疗 终 结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由 施 工 企 业 持 相 关 资 料 到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手 续 建 设 项 目 需 分 包 时,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工 伤 保 险 的 法 定 义 务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社 局 工 伤 保 险 处 ) 2015 年 第 2 期 13

15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我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调 整 情 况 分 析 王 钧 周 勤 按 照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2015 年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要 求, 我 市 紧 紧 围 绕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的 新 形 势 新 特 点 和 新 要 求, 坚 持 公 开 与 公 正 权 利 与 义 务 统 一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积 极 构 建 范 围 较 广 水 平 适 度 持 续 稳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网, 自 1 月 1 日 起 为 万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实 现 11 年 连 涨 10% 调 整 后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收 入 为 元, 人 均 增 幅 10.07%, 月 养 老 金 支 出 约 6.44 亿 元 一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情 况 1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待 遇 情 况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按 自 然 年 度 进 行 调 整 全 市 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水 平 ( 单 位 : 元 ) 年 度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地 区 市 直 及 广 陵 原 维 扬 邗 江 江 都 仪 征 高 邮 宝 应 全 市 数 据 显 示,2012 年 2013 年 增 幅 分 别 下 降 为 6.51% 9.21%, 而 其 余 年 份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调 整 增 幅 均 超 10%, 出 现 波 动 较 大 的 原 因 是 两 部 分 人 群 拉 低 了 当 年 人 均 养 老 金 水 平 一 是 按 省 人 社 厅 苏 人 社 发 号 办 理 一 次 性 补 保 的 人 员, 有 人 办 理 了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手 续, 领 取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偏 低 ; 二 是 2011 年 4 月 出 台 市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统 筹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扬 府 发 号 ), 鼓 励 和 引 导 被 征 地 农 民 失 地 农 民 转 参 城 保, 有 3460 人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领 取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偏 较 低 2 不 同 群 体 养 老 金 待 遇 情 况 我 市 年 第 2 期

16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2015 年 第 2 期 2014 年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调 整 后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人 均 月 增 加 元 按 年 龄 段 缴 费 年 限 及 调 整 前 水 平, 养 老 金 调 整 后 待 遇 如 下 图 : 不 同 年 龄 段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待 遇 图 ( 单 位 : 元 ) <50 周 岁 50 周 岁 55 周 岁 60 周 岁 65 周 岁 70 周 岁 75 周 岁 80 周 岁 -<55 周 岁 -<60 周 岁 -<65 周 岁 -<70 周 岁 -<75 周 岁 -<80 周 岁 不 同 待 遇 段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后 待 遇 图 ( 单 位 : 元 ) >7000 元 > > > > > > > > > > 月 养 老 金 600 元 >40 年 >35 年 40 年 >32 年 35 年 >30 年 32 年 >27 年 30 年 >25 年 27 年 >22 年 25 年 >20 年 22 年 >17 年 20 年 >15 年 17 年 10 年 <15 年 5 年 <10 年 <5 年 不 同 缴 费 年 限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待 遇 图 ( 单 位 : 元 ) 调 整 后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水 平 调 整 前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月 人 均 调 整 增 加 金 额 合 计 调 整 前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月 人 均 调 整 增 加 金 额 合 计 综 上, 月 养 老 金 在 2000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和 高 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增 幅 较 大 总 体 来 看, 缴 费 年 限 越 长, 养 老 金 水 平 越 高, 增 幅 也 越 大 3 未 调 整 人 员 及 其 待 遇 情 况 2015 年 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人 员 1784 人, 其 中 离 休 人 员 911 人,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 事 改 企 前 离 退 休 人 员 ( 转 企 后 基 金 支 付 额 不 变 )34 人, 月 人 均 在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数 额 元 ; 按 照 机 关 事 业 标 准 调 待 人 员 620 人,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 未 通 过 生 存 认 证 暂 停 发 养 老 金 人 员 193 人, 停 发 前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 服 刑 期 间 停 发 养 老 金 人 员 1 人, 停 发 前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 其 他 人 员 25 人,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元 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主 要 做 法 全 市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将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和 发 放 作 为 一 项 政 治 任 务 来 抓, 明 确 责 任, 狠 抓 落 实, 保 证 养 老 金 及 时 调 整 并 足 额 发 放 到 位 1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规 定, 准 确 调 整 增 发 金 额 2015 年, 我 市 不 自 行 提 高 调 整 水 平 不 突 破 调 整 政 策 不 新 增 倾 斜 群 体 不 新 增 待 遇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对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进 行 调 整 : 一 是 每 人 每 月 定 额 增 加 60 元 ; 二 是 按 本 人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年 每 月 增 加 3 元, 不 足 45 元 的 按 45 元 发 给 ; 三 是 按 本 人 本 次 调 整 前 月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3.5% 增 发 同 时, 适 当 向 70 岁 以 上 高 领 退 休 人 员 及 基 本 养 老 金 偏 低 的 企 业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倾 斜 2 依 托 社 保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到 位 一 是 根 据 调 整 政 策, 对 社 保 系 统 内 养 老 保 险 发 放 人 员 的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审 核 结 算, 充 分 做 好 发 放 基 础 工 作 二 是 在 摸 清 基 础 数 据 测 算 预 发 金 额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与 财 政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将 所 需 资 金 拨 付 到 位, 确 保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三 是 加 强 与 银 行 工 作 衔 接 力 度, 协 调 银 行 做 好 账 目 运 转 工 作, 畅 通 发 放 渠 道, 及 时 处 理 养 老 金 待 遇 支 付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和 新 情 况 3 加 强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做 好 解 答 咨 询 服 务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网 站 以 及 银 行 张 贴 宣 传 等 方 式 解 读 政 策, 并 在 社 保 经 办 大 厅 配 备 专 人 做 好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与 接 访 工 作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还 及 时 做 好 调 整 后 养 老 金 发 放 的 调 查 反 馈 工 作, 对 工 龄 增 发 金 额 有 疑 问 的 信 访 件 或 咨 询 人 员, 都 一 一 记 录 核 查, 并 及 时 将 调 查 结 果 反 馈 给 退 休 人 员, 切 实 维 护 并 巩 固 养 老 金 调 整 和 发 放 成 果 三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情 况 分 析 1 增 幅 较 去 年 略 有 下 降 2015 年, 我 市 养 老 金 增 发 比 例 为 10.07%, 较 去 年 11% 的 水 平 略 有 下 降, 仅 月 养 老 金 在 2000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和 高 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调 整 增 幅 达 到 了 去 年 11% 的 水 平 主 要 15

17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原 因 是 今 年 月 养 老 金 在 2500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退 休 职 工 和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养 老 金 调 整 增 幅 较 低, 仅 为 9.5% 左 右 同 时, 省 里 还 取 消 了 苏 中 地 区 220 元 养 老 金 增 发 托 底 政 策, 总 体 上 拉 低 了 增 幅 比 例 2 原 养 老 金 较 高 人 员 增 发 比 例 较 低 按 照 普 调 政 策,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60 元 及 按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年 每 月 增 加 3 元 该 项 政 策 与 原 养 老 金 水 平 无 关, 而 缴 费 年 限 大 都 在 15 年 及 以 上, 对 其 影 响 也 不 大, 因 而 这 部 分 养 老 金 增 加 额, 对 原 养 老 金 待 遇 较 低 的 人 员 增 发 比 例 较 高, 对 原 养 老 金 待 遇 较 高 的 人 员 增 发 比 例 相 对 较 低 3 部 分 多 缴 迟 退 人 员 待 遇 偏 低 养 老 金 已 连 续 11 年 调 整 幅 度 保 持 在 10% 左 右, 对 于 相 同 出 生 年 龄 相 同 缴 费 基 数 相 同 缴 费 年 龄, 但 因 提 退 病 退 或 女 工 人 身 份 而 早 退 休 的 人 员, 却 出 现 了 养 老 金 待 遇 高 于 迟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待 遇 的 情 况 这 与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宣 传 的 延 长 缴 费 年 限 多 缴 多 得 的 政 策 导 向 产 生 了 背 离, 降 低 了 人 们 提 高 缴 费 标 准 延 长 缴 费 年 限 的 积 极 性 四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 完 善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发 挥 互 助 调 剂 功 能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随 着 我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趋 势 的 加 快, 更 迫 切 需 要 建 立 并 完 善 科 学 合 理 可 持 续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在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体 系 中, 首 先 要 遵 循 适 度 原 则, 即 调 整 幅 度 应 综 合 考 虑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增 长 和 物 价 上 涨 等 因 素, 以 充 分 发 挥 基 本 养 老 金 对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的 补 偿 性 作 用 ; 同 时 还 必 须 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和 政 府 财 力 承 受 能 力 的 范 围 之 内 进 行 调 整 其 次 要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一 方 面 即 对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按 照 统 一 的 标 准 加 发, 实 行 定 额 调 整 以 体 现 公 平 原 则, 另 一 方 面 向 缴 费 年 限 长 缴 费 基 数 高 的 退 休 人 员 适 当 倾 斜, 实 行 定 比 调 整 以 体 现 效 率 原 则 再 次 要 遵 循 平 衡 原 则, 即 在 确 定 养 老 金 年 度 调 整 幅 度 时 要 与 计 发 办 法 相 衔 接, 使 同 等 缴 费 条 件 的 新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与 已 退 休 人 员 年 度 调 整 后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本 相 当, 形 成 合 理 的 新 老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逻 辑 关 系, 避 免 产 生 待 遇 倒 挂 问 题 2 扩 大 参 保 覆 盖 范 围, 增 加 基 金 备 付 能 力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连 续 11 年 以 10% 的 比 例 增 加, 增 加 了 社 保 基 金 支 付 压 力 当 前, 要 抓 住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转 换 衔 接 的 契 机, 多 渠 道 把 养 老 保 险 这 一 政 策 逐 步 向 城 市 居 民 和 农 村 村 民 覆 盖, 支 持 和 鼓 励 百 姓 积 极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在 切 实 解 决 普 通 百 姓 最 为 担 心 的 养 老 问 题 的 同 时, 稳 步 增 加 基 金 征 缴 收 入 其 次, 为 了 确 保 应 收 尽 收,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参 保 企 业 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稽 核, 增 强 企 业 依 法 参 保 缴 费 意 识, 逐 步 建 立 起 企 业 诚 信 缴 费 管 理 机 制, 动 态 掌 握 企 业 的 参 保 缴 费 情 况 ;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标 准 化 建 设, 继 续 开 展 内 审 稽 核 工 作,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不 断 夯 实 基 础 管 理, 确 保 社 保 基 金 的 安 全 完 整 3 加 强 退 休 审 核 监 管, 保 障 养 老 基 金 安 全 退 休 审 核 是 社 保 工 作 中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环 节, 对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关 松 紧 尺 度 的 把 握, 直 接 导 致 是 否 产 生 大 量 违 规 退 休 人 员 要 一 如 既 往 的 严 把 正 退 提 退 病 退 审 核 关 口, 继 续 坚 持 执 行 审 批 联 系 会 议 制 度 和 公 示 制 度, 要 结 合 档 案 对 申 请 退 休 人 员 的 出 生 年 龄 身 份 性 质 岗 位 工 种 工 资 名 册 缴 费 年 限 病 情 程 度 等 进 行 无 缝 隙 核 查,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出 现, 把 不 符 合 退 休 条 件 者 拒 之 门 外, 确 保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合 规 合 法 发 放 4 推 进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提 升 晚 年 幸 福 指 数 推 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是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保 障 广 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晚 年 生 活 安 定 的 重 要 支 撑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并 通 过 建 立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库 发 放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联 系 卡 开 展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组 织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等, 实 现 了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由 企 业 人 向 社 会 人 的 转 变 下 一 步, 要 继 续 推 进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努 力 实 现 退 休 人 员 老 有 所 养 老 有 所 学 老 有 所 为 老 有 所 乐, 营 造 文 明 进 步 和 谐 的 社 会 氛 围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社 局 养 老 保 险 处 ) 年 第 2 期

18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当 前 我 市 引 智 工 作 中 难 点 问 题 探 析 卢 高 军 卢 苏 文 近 年 来, 我 市 坚 持 精 心 筹 划, 科 学 统 筹, 为 全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集 聚 了 丰 富 的 国 际 资 源 2010 年 以 来, 先 后 执 行 引 智 项 目 229 项, 引 进 外 国 专 家 280 多 人 次 ; 组 织 实 施 因 公 出 国 ( 境 ) 培 训 项 目 23 项, 选 送 200 余 人 赴 国 ( 境 ) 外 培 训 ; 建 设 国 家 级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成 果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 单 位 )3 家, 省 级 7 家 ; 建 设 省 级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示 范 村 3 家, 推 广 农 业 和 医 疗 项 目 29 项 ;2 名 外 国 专 家 当 选 江 苏 友 谊 奖 一 当 前 引 智 工 作 面 临 的 难 点 问 题 尽 管 我 市 引 智 工 作 取 得 了 不 俗 成 绩, 部 分 工 作 在 全 省 位 于 前 列, 但 在 经 济 新 常 态 的 发 展 背 景 下, 引 智 工 作 进 一 步 发 展 还 存 在 一 些 难 点 问 题 1 引 智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需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引 智 工 作 没 有 列 入 党 政 考 核 和 人 才 考 核 体 系,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各 县 ( 市 区 ) 功 能 区 工 作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全 市 除 邗 江 区 人 社 局 设 立 了 专 门 科 室, 各 地 引 智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多 以 兼 职 为 主 ; 各 县 ( 市 区 ) 功 能 区 对 引 智 工 作 缺 乏 足 够 重 视, 对 辖 区 企 业 的 引 智 需 求 调 研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深 入 2 引 智 工 作 的 政 策 支 持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目 前, 我 市 引 智 政 策 仍 然 依 据 原 市 人 事 局 财 政 局 外 国 专 家 局 于 2007 年 出 台 的 扬 州 市 引 进 国 ( 境 ) 外 智 力 专 项 经 费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1-3 万 元 的 资 助 额 度 偏 低 与 省 内 其 它 市 相 比 有 较 大 差 距, 与 市 内 其 它 人 才 政 策 和 人 才 项 目 相 比, 资 助 力 度 较 低 同 时, 各 级 都 缺 乏 开 展 引 智 交 流 活 动 的 工 作 性 经 费 3 引 智 工 作 的 跟 踪 评 估 和 宣 传 机 制 需 2015 年 第 2 期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受 体 制 机 制 影 响, 全 市 对 引 智 成 果 显 著 外 国 专 家 服 务 管 理 到 位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长 期 在 扬 工 作 并 为 扬 州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建 设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的 外 国 专 家 的 跟 踪 问 效 不 够, 对 取 得 的 成 果 宣 传 缺 乏 力 度, 对 为 我 市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外 国 专 家 缺 乏 有 效 的 激 励 奖 励 机 制, 引 智 工 作 在 社 会 上 缺 乏 认 知 度 4 外 国 专 家 管 理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外 国 专 家 资 源 缺 乏, 引 进 渠 道 较 窄, 同 时, 能 留 得 住 的 优 质 文 教 类 专 家 资 源 较 少 聘 专 单 位 管 理 需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聘 专 单 位 工 作 专 员 配 备 不 到 位 因 岗 位 调 动 新 老 交 替 等 新 到 岗 工 作 人 员 对 具 体 工 作 难 以 把 握 到 位, 导 致 经 常 出 现 工 作 拖 拉 延 迟, 甚 至 错 过 项 目 申 报 时 限 等 现 象 二 引 智 工 作 面 临 的 总 体 形 势 2014 年 5 月 22 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上 海 同 外 国 专 家 座 谈 时 指 出, 现 在 我 们 比 历 史 上 任 何 时 期 都 需 要 广 开 进 贤 之 路 广 纳 天 下 英 才 要 实 行 更 加 开 放 的 人 才 政 策, 要 择 天 下 英 才 而 用 之 这 为 当 今 国 际 人 才 引 进 作 出 了 明 确 定 位,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当 前, 引 智 工 作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形 势 : 1 从 政 府 主 导 向 市 场 主 导 转 变 我 国 的 引 智 工 作 多 是 依 靠 政 府 主 导 推 动 随 着 国 际 国 内 发 展 环 境 条 件 的 变 化, 引 智 工 作 将 逐 步 实 现 政 府 和 市 场 角 色 的 调 整, 引 进 什 么 人 才 引 进 多 少 何 时 引 进 如 何 引 进 等 等, 都 需 要 按 照 市 场 规 律 办 事, 让 市 场 作 出 抉 择 而 政 府 则 需 要 发 挥 在 服 务 和 监 管 上 的 作 用, 营 造 吸 引 国 际 人 才 的 市 场 机 制 优 势 2 从 依 靠 政 策 文 件 向 依 法 引 进 转 变 17

19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多 年 来, 我 国 的 引 智 工 作 主 要 依 靠 红 头 文 件 和 部 门 规 章, 这 种 方 式 已 经 无 法 适 应 国 际 人 才 竞 争 全 球 化 的 形 势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以 来, 国 家 依 法 治 国 依 宪 治 国 不 断 推 向 深 入,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国 家 将 逐 步 形 成 国 际 人 才 引 进 的 法 律 规 范, 政 府 在 引 进 国 际 人 才 的 制 度 设 计 规 则 制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能 将 更 加 规 范,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技 术 移 民 制 度 将 逐 步 建 立 3 从 依 靠 硬 环 境 向 依 靠 软 环 境 转 变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引 进 国 际 人 才 主 要 是 立 足 于 满 足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生 活 需 求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资 金 保 障, 如 科 研 设 备 薪 酬 保 障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等 今 后, 引 智 工 作 将 更 注 重 创 新 文 化 氛 围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和 人 文 环 境, 更 注 重 政 府 与 社 会 的 合 力, 通 过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形 成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国 际 化 创 新 型 的 人 才 高 地 三 做 好 引 智 工 作 的 几 点 对 策 下 一 步, 要 紧 紧 围 绕 国 际 国 内 形 势, 从 挖 掘 需 求 优 化 政 策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入 手,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市 引 智 工 作 的 发 展 1 以 项 目 为 抓 手,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积 极 推 进 引 进 和 培 养 的 双 重 提 升 一 是 扎 实 做 好 引 智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我 市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技 术 等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需 求, 积 极 推 进 国 家 外 专 千 人 计 划 高 端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以 及 省 外 专 百 人 计 划 的 组 织 实 施, 大 力 引 进 能 够 推 动 关 键 领 域 突 破 带 动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的 科 技 领 军 人 才 密 切 与 海 外 专 家 组 织 的 联 系, 引 进 一 批 能 够 促 进 产 业 创 新 和 技 术 水 平 提 高 的 外 国 专 家 统 筹 推 进 引 智 项 目 的 申 报, 强 化 项 目 立 项 执 行 决 算 全 流 程 管 理 二 是 深 入 推 进 引 智 成 果 示 范 推 广 工 作 积 极 组 织 申 报 国 家 省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成 果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和 单 位, 努 力 完 善 引 智 成 果 共 享 机 制, 通 过 提 高 转 化 率 开 展 成 果 合 作 交 流 二 次 引 进 等 方 式, 探 索 建 立 市 场 主 导 政 府 推 动 企 业 主 动 社 会 联 动 的 成 果 共 享 机 制, 扩 大 引 智 成 果 的 受 益 面 三 是 重 点 把 握 出 国 ( 境 )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培 训 的 计 划 管 理, 坚 持 以 需 求 效 果 效 益 为 导 向,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重 点 支 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企 业 管 理 人 才 培 训 项 目, 加 大 我 市 特 色 产 业 行 业 生 态 环 保 行 业 民 生 工 程 的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培 训 项 目 支 持 加 强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培 训 项 目 的 事 后 监 督 和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2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努 力 实 现 企 业 和 政 府 的 有 效 联 动 一 是 把 握 需 求 动 向, 努 力 实 现 引 智 项 目 动 态 管 理 围 绕 全 市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主 导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新 兴 产 业 板 块 打 造 现 代 高 效 农 业 技 术 发 展 等 重 点 领 域, 摸 清 外 国 专 家 需 求 明 确 各 县 ( 市 区 ) 重 点 引 智 服 务 企 业, 加 强 沟 通 联 络, 及 时 反 馈 企 业 需 求 和 信 息 加 强 与 市 外 办 科 技 商 务 等 部 门 联 动, 通 过 合 作 园 区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和 重 要 国 际 会 议 等 挖 掘 引 智 需 求 和 重 点 项 目 二 要 发 挥 桥 梁 作 用, 积 极 拓 展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渠 道 组 织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大 会 等 全 国 性 区 域 性 引 智 交 流 活 动 积 极 组 织 或 承 办 引 智 会 议 活 动, 邀 请 外 国 专 家 组 织 高 端 外 国 专 家 项 目 来 扬 推 介 探 索 建 立 海 外 引 智 工 作 站, 进 一 步 拓 展 海 外 人 才 和 国 际 人 才 的 输 送 渠 道 依 托 海 外 引 智 工 作 站, 吸 引 扬 州 籍 海 外 人 才 回 家 乡 创 业 三 要 打 造 公 共 平 台, 优 化 整 合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资 源 依 托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市 场 广 泛 的 国 际 组 织 渠 道,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组 织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出 国 ( 境 ) 培 训 学 习, 为 企 业 招 引 国 际 高 端 人 才 提 供 信 息 资 源 和 招 募 平 台 加 强 引 智 业 务 资 源 整 合, 努 力 把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市 场 扬 州 市 场 打 造 为 功 能 齐 全 服 务 全 面 的 一 站 式 引 智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3 以 制 度 为 保 障,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充 分 营 造 用 才 和 爱 才 的 良 好 氛 围 ( 下 转 第 10 页 ) 年 第 2 期

20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 为 驱 动 推 动 人 社 信 息 化 建 设 迈 上 新 台 阶 姜 峰 社 会 保 障 卡 + 就 是 指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为 载 体 和 外 在 表 现, 以 一 整 套 信 息 技 术 ( 包 括 原 有 网 络 资 源 数 据 资 源 移 动 互 联 网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技 术 等 ) 为 后 盾 和 内 在 支 撑, 促 进 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建 设 在 社 会 保 障 就 业 创 业 人 事 人 才 劳 动 关 系 等 领 域 融 合 发 展, 不 断 提 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发 展 服 务 民 生 的 水 平 其 主 要 内 容 为, 推 进 我 市 省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全 面 发 行, 通 过 对 各 类 持 卡 人 员 的 动 态 记 录 管 理 和 服 务,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卡 在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广 泛 应 用 一 社 会 保 障 卡 + 行 动 的 基 础 和 支 撑 1 推 进 各 项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在 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一 体 化 框 架 内, 升 级 改 造 各 项 业 务 系 统 重 点 是 推 进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加 快 县 ( 市 区 ) 业 务 数 据 整 理, 按 照 原 计 划 时 间 节 点 完 成 数 据 迁 移 系 统 开 发 系 统 测 试 等 工 作, 尽 快 启 用 新 系 统 经 办 业 务 ; 推 进 就 业 领 域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抓 紧 开 发 全 新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软 件, 增 加 升 级 创 业 服 务 宏 观 决 策 等 功 能 ; 推 进 省 城 居 保 系 统 上 线, 加 快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人 群 的 数 据 采 集 ; 开 展 银 社 通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社 保 系 统 与 金 融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数 据 交 换 通 过 上 述 升 级 改 造, 基 本 实 现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数 据 共 享 共 用 信 息 安 全 可 靠 的 信 息 一 体 化 目 标,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各 类 服 务 人 群 各 种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各 级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的 网 络 应 用 全 覆 盖 2 加 强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建 设 加 快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号 拓 展 业 务 查 询 业 务 联 动 推 进 局 门 户 网 站 建 设, 重 点 提 升 人 社 e 站 建 设 水 平, 使 社 会 保 障 卡 成 为 公 众 手 中 开 启 与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联 络 之 门 的 钥 匙, 凭 借 这 把 钥 匙, 持 卡 人 可 以 上 网 查 询 信 息, 在 网 上 办 理 能 够 上 网 办 理 的 所 有 公 共 服 务 事 务 推 广 自 助 服 务 一 体 机 建 设, 按 照 部 省 要 求, 制 定 全 市 统 一 的 自 助 服 务 一 体 机 技 术 标 准 和 接 口 规 范, 在 经 办 大 厅 基 层 服 务 平 台 乡 镇 街 道 医 院 社 区 等 场 所 统 一 部 署 使 用, 为 公 众 提 供 自 助 服 务 3 推 动 网 络 一 体 化 建 设 重 点 建 设 两 套 网 络, 即 金 保 工 程 业 务 专 网 和 扬 州 市 电 子 政 务 网 按 照 部 省 金 保 工 程 网 络 及 IP 地 址 规 划 方 案 的 要 求, 全 面 实 现 全 市 范 围 内 金 保 工 程 业 务 专 网 的 全 覆 盖, 横 向 到 局 所 有 下 属 单 位, 纵 向 到 村 ( 社 区 ), 实 现 部 省 市 县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五 级 联 网 按 照 办 公 外 网 一 个 单 位 一 个 出 口 一 套 网 络 的 要 求, 全 面 整 合 局 系 统 内 办 公 外 网, 推 进 市 电 子 政 务 网 在 局 系 统 内 的 延 伸, 以 电 子 政 务 网 为 依 托, 实 现 办 公 外 网 一 体 化 4 强 化 信 息 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建 成 多 层 2015 年 第 2 期 19

21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次 全 方 位 的 信 息 化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各 部 门 要 对 提 供 的 资 料 认 真 比 对, 保 证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构 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诚 信 体 系, 严 密 管 理 排 查 隐 患 堵 塞 一 切 可 能 的 安 全 管 理 漏 洞, 保 证 卡 片 安 全, 保 护 持 卡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和 社 保 权 益, 保 障 社 保 基 金 的 安 全 5 建 设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基 础 设 施 以 云 计 算 为 手 段, 将 运 算 资 源 存 储 资 源 网 络 资 源 等 所 有 信 息 资 源 集 中 起 来, 统 一 调 度 按 需 分 配 使 用, 围 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全 部 业 务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比 对 筛 选 清 洗 整 合, 形 成 我 市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资 源 数 据 库, 并 以 此 为 依 托 建 设 一 个 性 能 稳 定 资 源 共 享 安 全 便 捷 的 系 统 支 撑 平 台, 以 实 现 信 息 系 统 稳 定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数 据 资 源 共 享 共 用, 最 终 实 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大 数 据 应 用 的 最 终 目 标 二 社 会 保 障 卡 + 行 动 的 主 体 内 容 1 加 快 发 卡 按 照 省 市 一 体 标 准 统 一 的 全 省 社 会 保 障 卡 服 务 体 系 发 行 省 社 会 保 障 卡, 严 格 执 行 社 会 保 障 卡 建 设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形 成 一 套 科 学 有 序 高 效 的 制 发 卡 机 制 和 业 务 流 程, 做 好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数 据 采 集 申 领 发 放 等 工 作, 逐 步 推 进 新 老 卡 的 过 渡 换 发 工 作,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障 卡 制 发 应 用 各 环 节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尚 未 发 卡 地 区 作 为 发 卡 的 突 破 重 点, 加 紧 做 好 数 据 整 理 系 统 上 线 和 应 用 工 作 2 推 进 用 卡 一 卡 通 工 程 一 是 前 提, 卡 是 关 键, 最 终 落 在 通 上 社 会 保 障 卡 发 出 以 后, 卡 的 使 用 将 成 为 老 百 姓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卡 好 不 好 用, 方 不 方 便 用, 直 接 体 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服 务 能 力 一 方 面 要 加 快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应 用 系 统 的 建 设, 围 绕 卡 的 应 用 提 供 接 口 服 务 ; 另 一 方 面 要 抓 好 社 会 保 障 卡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层 级 分 明 布 局 合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服 务 网 点, 合 理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做 到 机 构 人 员 场 地 经 费 设 施 服 务 六 到 位, 切 实 承 担 起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发 行 和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通 过 与 金 融 系 统 对 接, 支 持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各 类 终 端 和 网 银 等 多 渠 道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代 办 服 务 3 业 务 串 联 将 社 会 保 障 卡 作 为 串 联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工 作 的 纽 带, 把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技 术 应 用 到 整 个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业 务 各 个 方 面 和 全 过 程 中, 通 过 一 卡 一 号 深 度 融 合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与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公 共 服 务 单 位 沟 通 联 系, 积 极 探 索, 将 社 会 保 障 卡 作 为 联 系 部 门 和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事 业 的 红 娘, 创 新 推 进 卡 在 多 个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集 成 应 用, 逐 步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卡 可 跨 地 区 跨 业 务 跨 部 门 直 接 办 理 各 项 业 务 三 社 会 保 障 卡 + 行 动 的 网 络 架 构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实 际 功 能 是 多 功 能 多 领 域 使 用, 根 据 急 用 为 先 逐 步 扩 展 的 卡 应 用 原 则, 要 逐 业 务 逐 项 目 的 分 析 卡 应 用 需 求, 设 计 卡 应 用 场 景 的 用 卡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确 定 软 件 变 更 需 求 数 据 整 理 办 法, 进 而 确 定 卡 应 用 方 案, 推 进 各 项 业 务 应 用, 具 体 管 理 服 务 结 构 见 下 图 : 年 第 2 期

22 人 社 沙 龙 理 论 思 考 1 社 会 保 障 卡 + 社 保 主 要 包 括 : 参 保 登 记 缴 费 社 保 查 询 待 遇 支 付 医 保 报 销 等 应 用 2 社 会 保 障 卡 + 就 业 主 要 包 括 : 就 业 登 记 管 理 相 关 待 遇 发 放 职 业 培 训 就 业 查 询 等 应 用 3 社 会 保 障 卡 + 人 事 人 才 主 要 包 括 : 关 系 接 转 人 才 落 户 各 项 补 贴 人 事 人 才 考 试 缴 费 等 应 用 4 社 会 保 障 卡 + 劳 动 关 系 主 要 包 括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投 诉 举 报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查 询 等 等 5 社 会 保 障 卡 + 其 他 民 生 应 用 领 域 的 探 索 例 如 : 金 融 服 务 功 能, 民 政 卫 生 等 政 府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等 6 社 会 保 障 卡 + 互 联 网 公 共 服 务 例 如 : 利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进 行 网 上 预 约 挂 号 诊 疗 网 上 购 药 等 就 医 服 务, 个 人 社 保 账 户 网 上 查 询, 以 社 会 保 障 卡 号 为 ID 进 行 人 社 e 站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的 各 项 业 务 办 理 等 四 社 会 保 障 卡 + 行 动 的 实 施 保 障 1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领 导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工 作 是 一 项 庞 大 的 系 统 工 程, 也 是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龙 头 工 程 一 把 手 工 程,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贯 彻 落 实 局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正 确 把 握 信 息 化 的 发 展 方 向, 着 力 解 决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为 信 息 化 建 设 创 造 条 件, 积 极 做 好 系 统 建 设 工 作, 推 广 省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发 行 和 应 用 2 进 一 步 加 强 应 用 网 点 和 布 局 建 设 根 据 功 能 适 用 布 局 合 理 的 原 则 在 全 市 构 建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在 各 类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业 务 经 办 机 构, 定 点 医 院 药 店, 部 分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服 务 网 点 配 置 读 卡 器 和 服 务 终 端, 并 向 街 道 社 区 和 有 条 件 的 农 村 乡 镇 延 伸 推 广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建 设, 方 便 服 务 对 象 使 用 积 极 推 进 基 于 统 一 的 安 全 信 任 体 系 和 互 联 网 技 术 的 自 助 式 网 上 业 务 办 理, 逐 步 扩 大 应 用 的 业 务 范 围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用 卡 环 境, 围 绕 社 会 保 障 一 卡 通 的 目 标, 统 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各 业 务 领 域 信 息 化 建 设 需 求 3 做 好 人 财 物 各 项 保 障 工 作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管 理 和 服 务 任 务 的 不 同,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信 息 化 的 机 构 队 伍 建 设, 打 造 一 支 素 质 高 能 力 强 作 风 硬 的 信 息 化 工 作 队 伍 与 社 会 保 障 卡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明 确 资 金 合 作 的 相 关 协 议, 统 一 规 划 调 度 和 使 用 信 息 化 建 设 资 金 原 有 的 服 务 网 络 信 息 化 资 源 要 统 一 调 度, 集 约 化 管 理, 确 保 为 社 会 保 障 卡 + 行 动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各 项 支 持 和 服 务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中 心 ) ( 上 接 第 24 页 ) 内,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支 付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金 2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1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年 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3 如 果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或 者 超 过 一 年, 无 论 双 方 谁 的 原 因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未 签 订 的, 都 视 为 已 经 订 立 了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也 无 权 再 以 劳 动 者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而 且, 还 将 面 临 被 追 索 11 个 月 双 倍 工 资 的 法 律 风 险 4 劳 动 者 以 本 人 不 愿 意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声 明 形 式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仍 然 承 担 不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责 任 ( 作 者 单 位 : 市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支 队 ) 2015 年 第 2 期 21

23 人 社 沙 龙 以 案 说 法 承 包 关 系 中 的 工 伤 保 险 主 体 责 任 探 究 赵 娴 一 基 本 案 情 自 然 人 辛 某 原 系 A 公 司 职 工, 后 承 包 该 公 司 的 设 备 和 厂 房 进 行 生 产 李 某 系 辛 某 招 用 员 工,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2012 年 12 月 1 日,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伤 李 某 向 市 人 社 局 以 A 公 司 为 单 位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并 提 供 了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人 社 局 受 理 后, 通 知 A 公 司 就 申 请 人 申 请 的 工 伤 认 定 事 项 限 期 举 证,A 公 司 提 交 举 证 材 料, 否 认 与 李 某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市 人 社 局 调 查 后, 再 次 向 A 公 司 下 达 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告 知 书, 要 求 提 供 其 和 辛 某 签 订 的 协 议 及 辛 某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A 公 司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补 正 任 何 证 据 材 料 市 人 社 局 依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 一 ) 条 和 江 苏 省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认 定 李 某 受 到 的 事 故 伤 害 属 于 工 伤 认 定 范 围 二 争 议 焦 点 本 案 的 焦 点 问 题 如 下 : 一 是 如 何 认 定 A 公 司 与 辛 某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 二 是 李 某 已 经 就 事 故 伤 害 与 辛 某 进 行 了 协 议 赔 偿, 是 否 可 以 再 由 A 单 位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三 处 理 过 程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作 出 后,A 公 司 向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并 提 供 了 公 司 与 辛 某 签 定 的 承 揽 合 同, 证 明 公 司 与 辛 某 之 间 非 承 包 关 系, 不 应 适 用 江 苏 省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之 规 定, 请 求 撤 销 工 伤 认 定,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了 市 人 社 局 作 出 的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公 司 不 服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一 审 法 院 驳 回 该 公 司 请 求 撤 销 认 定 决 定 的 诉 讼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四 分 析 意 见 1 A 公 司 与 辛 某 之 间 是 承 包 关 系 还 是 承 揽 关 系?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承 揽 合 同 是 承 揽 人 按 照 定 作 人 的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定 作 人 给 付 报 酬 的 合 同 承 揽 包 括 加 工 定 作 修 理 复 制 测 试 检 验 等 工 作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承 揽 人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设 备 技 术 和 劳 力, 完 成 主 要 工 作,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及 第 二 款 承 揽 人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应 当 就 该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 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 的, 定 作 人 也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一 方 面 承 揽 人 应 当 以 其 自 己 的 设 备 技 术 和 劳 力 完 成 由 定 作 人 所 定 作 的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部 分 根 据 调 查, 辛 某 陈 述 其 使 用 A 公 司 的 设 备 和 厂 房, 且 A 公 司 股 东 也 作 了 如 是 陈 述 可 见 自 然 人 辛 某 并 非 使 用 自 己 的 设 备 技 术 和 劳 力 完 成 工 作, 不 符 合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即 不 符 合 承 揽 合 同 之 构 成 要 件, 因 此, 自 然 人 辛 某 与 A 公 司 的 承 揽 关 系 不 能 成 立 另 一 方 面, 承 揽 合 同 不 同 于 承 包 合 同 的 是 必 须 具 备 人 身 性, 年 第 2 期

24 人 社 沙 龙 以 案 说 法 即 承 揽 人 有 亲 自 完 成 主 要 工 作 的 义 务 本 起 工 伤 认 定 案 件 中, 自 然 人 辛 某 并 非 一 人 亲 自 完 成 工 作, 而 是 同 李 某 等 人 共 同 完 成, 且 李 某 等 人 的 劳 动 报 酬 由 辛 某 直 接 发 放 虽 然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兜 底 条 款, 即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在 工 伤 认 定 过 程,A 公 司 从 未 提 供 任 何 具 有 说 服 力 的 书 证 对 此 予 以 证 明, 且 在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告 知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补 充 材 料 期 限 内, 仍 然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明 材 料, 理 应 承 当 举 证 不 能 的 风 险 因 此, 作 为 不 具 备 用 人 单 位 资 格 的 自 然 人 辛 某, 租 用 A 公 司 的 设 备 和 厂 房 进 行 生 产, 带 领 李 某 等 人 进 行 相 应 劳 动 并 发 予 其 劳 动 报 酬, 理 应 视 为 A 公 司 与 辛 某 为 承 包 关 系 2 李 某 与 辛 某 以 协 议 方 式 对 双 方 涉 及 此 次 事 故 的 权 利 义 务 进 行 约 定, 是 否 此 次 事 故 已 全 部 处 理 完 毕? 民 事 主 体 私 下 所 进 行 的 约 定 并 不 能 排 除 李 某 作 为 劳 动 者 所 享 有 的 合 法 权 益, 亦 不 能 作 为 A 公 司 逃 避 工 伤 保 险 法 律 责 任 的 推 辞, 更 不 能 成 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的 绊 脚 石 假 设 工 伤 认 定 成 立, 受 伤 职 工 获 取 医 疗 费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等 均 有 法 律 保 护, 在 最 终 计 算 受 伤 职 工 依 法 享 有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总 额 时, 完 全 可 以 就 该 职 工 已 获 得 医 疗 费 和 赔 偿 款 进 行 抵 减 至 于 A 公 司 是 否 与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自 然 人 辛 某 进 行 追 偿, 完 全 要 看 双 方 当 初 所 进 行 的 约 定, 与 劳 动 者 本 人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无 涉, 更 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认 定 工 伤 无 涉 五 工 作 建 议 1 工 伤 认 定 中, 劳 动 关 系 不 明 确 的 疑 难 案 件 应 及 时 中 止 劳 动 关 系 是 认 定 工 伤 的 前 提, 实 践 中 因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不 规 范 劳 动 者 收 集 证 据 能 力 不 高, 容 易 遇 到 劳 动 关 系 难 以 判 定 的 问 题, 应 建 议 职 工 先 向 劳 动 仲 裁 或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中 止 认 定 程 序 既 避 免 认 定 时 效 超 期, 又 能 通 过 专 业 的 途 径 明 确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与 否, 减 少 认 定 错 误 风 险 2 揭 开 有 名 合 同 的 面 纱, 实 现 法 律 的 公 平 正 义 本 案 中,A 公 司 提 供 的 其 与 辛 某 签 订 的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书 约 定, 辛 某 主 要 提 供 的 是 劳 务, 且 A 公 司 与 辛 某 之 间 并 未 就 加 工 承 揽 形 式 另 作 约 定 根 据 合 同 的 性 质 决 定 于 合 同 的 内 容 ( 即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的 法 律 原 理,A 公 司 与 辛 某 之 间 的 合 同 应 认 定 为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从 保 护 弱 势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来 分 析,A 公 司 想 通 过 其 与 辛 某 双 方 的 合 同 约 定, 将 承 包 经 营 关 系 包 装 成 加 工 承 揽 关 系, 以 规 避 其 在 实 际 用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承 担 的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由 于 辛 某 不 具 备 用 工 资 格, 如 果 不 将 A 公 司 认 定 为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单 位, 李 某 的 工 伤 保 险 权 益 将 无 法 得 到 保 护 因 此, 工 伤 认 定 机 关 在 认 定 过 程 中 要 揭 开 了 有 名 合 同 的 面 纱,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来 判 定 双 方 之 间 真 正 的 法 律 关 系, 及 时 制 止 和 纠 正 了 企 业 的 恶 意 规 避 行 为, 保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3 确 定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推 动 相 关 立 法 的 完 善 随 着 此 类 案 件 的 增 多, 不 断 在 具 体 案 例 中 抽 象 出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有 利 于 推 动 有 权 机 关 在 修 订 工 伤 认 定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时, 增 加 相 关 条 款, 完 善 相 关 立 法, 从 而 在 办 理 相 关 工 伤 认 定 案 件 时 有 明 确 的 法 条 可 适 用, 真 正 兼 顾 公 平 公 正, 及 时 制 止 和 纠 正 企 业 的 恶 意 规 避 行 为, 切 实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作 者 单 位 : 市 人 社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 2015 年 第 2 期 23

25 人 社 沙 龙 以 案 说 法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会 有 哪 些 法 律 后 果? 唐 荣 案 例 小 张 在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工 作 2 年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他 提 出 申 请, 公 司 答 复, 要 在 这 儿 干 就 不 会 与 他 签 劳 动 合 同, 不 愿 干 就 走 人 这 时 候 小 张 应 该 怎 么 办? 分 析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在 用 工 之 日, 也 可 以 在 用 工 之 前, 也 可 以 在 用 工 之 后, 但 最 迟 必 须 在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签 订 首 先 要 明 白 两 个 概 念, 一 个 是 用 工 之 日, 一 个 劳 动 合 同 起 始 日 所 谓 用 工 即 劳 动 者 开 始 提 供 劳 动, 用 工 之 日 是 劳 动 者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上 班 的 第 一 天 ( 不 论 这 一 天 是 否 真 正 地 提 供 了 具 体 的 劳 动 工 作 ) 劳 动 合 同 起 始 日,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开 始 生 效 之 日 用 工 之 日 即 是 劳 动 关 系 开 始 之 日, 劳 动 合 同 起 始 日 可 能 早 于 用 工 之 日, 可 能 晚 于 用 工 之 日, 也 可 能 就 是 用 工 之 日 如 果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呢? 一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7 10 条 的 规 定 和 劳 动 合 同 实 施 条 例 第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未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并 补 签 劳 动 合 同 这 种 后 果 在 劳 动 法 中 通 常 表 现 为 两 种 情 形 第 一 种 情 形 包 括 : (1)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1 个 月 不 满 1 年 未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1 个 月 的 次 日 至 补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前 一 日, 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2) 满 1 年 仍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至 满 1 年 的 前 一 日,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即 存 在 最 长 可 能 支 付 11 个 月 的 双 倍 工 资 的 法 律 风 险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1 年 的 当 日,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立 即 与 劳 动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种 情 形 : 应 自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而 未 订 立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终 止 之 日, 但 基 于 劳 动 仲 裁 时 效 一 年 的 约 束, 实 际 上 最 长 可 能 存 在 支 付 12 个 月 的 双 倍 工 资 的 法 律 风 险 2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故 意 拖 延 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3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还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二 劳 动 者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法 订 立, 是 由 劳 动 者 借 故 不 签 导 致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同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情 形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 1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 下 转 第 21 页 ) 年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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