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2C4A BEC7B4C1B773A5CDB160A8A3B0DDB5AA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54393832BEC7B4C1B773A5CDB160A8A3B0DDB5AA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註 冊 組 提 供 常 見 問 答 集 註 冊 選 課 1-1. 在 高 空 大 修 讀 課 程 如 何 計 算 學 費? 如 何 繳 交? 何 時 繳 交? 1-2. 選 課 繳 費 後, 何 時 可 以 辦 理 加 退 選? 如 何 退 補 學 分 費? 1-3. 高 空 大 學 生 因 故 中 止 選 課,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手 續 嗎? 1-4. 那 種 情 況 下 高 空 大 學 生 會 被 退 學? 1-5. 什 麼 是 學 分 抵 免? 什 麼 是 採 計 學 分? 如 何 辦 理? 1-6. 在 高 空 大 選 課 獲 得 的 學 分 證 明 是 否 永 久 有 效? 1-7. 在 高 空 大 獲 得 的 課 程 學 分 能 不 能 到 一 般 大 學 及 其 推 廣 部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1-8. 學 號 是 怎 麼 編 的? 各 碼 的 代 表 意 義 是 什 麼?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可 以 另 編 一 個 學 號 嗎? 1-9. 第 一 次 選 修 高 空 大 課 程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有 何 諮 詢 服 務? 就 讀 高 空 大 如 何 選 定 學 系? 如 何 區 分 年 級 班 別? 高 空 大 設 有 那 些 學 系? 如 何 取 得 開 設 課 程 表?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嗎? 學 生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有 沒 有 輔 系? 什 麼 是 必 修? 什 麼 是 選 修? 必 修 科 目 有 無 限 期 完 成 選 課 的 規 定? 什 麼 是 暑 期 課 程? 與 一 般 學 期 的 課 程 有 何 不 同? 如 何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畢 業 2-1.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2-2. 進 入 高 空 大 修 滿 部 分 學 分 之 後, 是 否 1 可 先 發 給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2-3.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一 般 大 學 的 轉 學 考 試 嗎? 要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2 2-4. 已 在 高 空 大 畢 業, 是 否 可 再 取 得 另 一 學 位 另 一 紙 畢 業 證 書? 2-5. 高 空 大 畢 業 後 能 否 繼 續 選 課? 能 不 能 選 擇 雙 主 修 或 多 主 修? 2-6. 高 空 大 有 無 設 立 研 究 所 的 打 算? 2-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2-8. 高 空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出 路 如 何? 可 以 報 考 社 工 師 律 師 幼 教 老 師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嗎? 2-9. 高 空 大 畢 業 有 沒 有 學 位? 高 空 大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完 全 一 樣 嗎? 高 空 大 畢 業 可 以 出 國 留 學 嗎? 高 空 大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外 國 的 大 學 承 認 嗎? 就 讀 高 空 大, 大 約 要 幾 年 才 能 畢 業?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嗎? 有 無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制? 獎 勵 助 學 3-1. 高 空 大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以 享 有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優 待 嗎? 3-2.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嗎? 3-3.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無 減 免 學 費 的 優 惠 措 施?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可 以 辦 理 減 免 學 費? 何 時 辦 理? 如 何 辦 理? 2

3 在 高 空 大 修 讀 課 程 如 何 計 算 學 費? 如 何 繳 交? 何 時 繳 交? 答 : 本 校 採 取 學 分 制, 學 費 以 學 分 計 算, 現 階 段 每 1 學 分 收 學 分 費 860 元, 每 學 期 每 人 僅 需 收 雜 費 200 元 每 人 依 所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計 費, 每 學 期 選 讀 之 學 分 上 限 為 28 學 分 ( 約 10 至 14 科 ), 最 少 選 讀 1 科 (2 學 分 或 3 學 分 均 可 ), 所 以 本 校 之 學 費 堪 稱 全 國 最 便 宜, 可 說 是 輕 輕 鬆 鬆 繳 費, 快 快 樂 樂 讀 書 另 外, 同 學 若 選 修 電 腦 或 語 文 類 需 要 運 用 實 習 教 室 的 課 程 時, 則 須 另 繳 小 額 之 實 習 費 新 生 和 舊 生 均 於 收 到 繳 費 通 知 單 之 後,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至 本 校 指 定 銀 行 暨 各 地 分 行 或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繳 費 即 可 98-2 學 期 繳 費 通 知 單 預 定 99 年 3 月 11 日 由 本 校 出 納 組 寄 出,3 月 12 日 起 至 3 月 21 日 間 請 同 學 持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暨 全 省 各 分 行 7-11 統 一 超 商 全 家 萊 爾 富 便 利 超 商 等 地 繳 納 即 可 繳 費 期 間 未 收 到 繳 費 單 者, 可 以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向 本 校 出 納 組 ( 分 機 ) 反 應 重 新 補 印 同 學 繳 完 費 後, 請 持 學 生 證 與 繳 費 單 自 存 聯 到 行 政 樓 註 冊 組 核 註 冊 章, 以 利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閱 大 學 部 用 書 和 前 往 事 務 組 辦 理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1-2. 選 課 後, 何 時 可 以 辦 理 加 退 選? 如 何 退 補 學 分 費? 答 :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均 可 辦 理 加 退 選 課 程, 同 學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自 行 進 行 加 退 選 課 程,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加 退 選 課 程 ; 另 外, 開 學 日 後 一 週 時 間 內, 可 以 透 過 試 聽 課 程 後, 自 行 上 網 加 退 選 課 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一 到, 便 無 法 再 行 加 退 選 課 程 了 又 因 為 本 校 現 階 段 為 加 退 選 課 程 後 才 繳 費, 所 以 並 無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除 非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可 依 本 校 退 費 辦 法, 至 課 務 組 申 請 退 費 98-2 學 期 課 程 從 99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上 課,3 月 1 日 至 3 月 8 日 為 課 程 加 退 選 週, 至 3 月 8 日 加 退 選 課 程 截 止 ( 網 路 加 退 選 課 程 至 當 日 午 夜 12 時 ) 1-3. 高 空 大 學 生 因 故 中 止 選 課,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手 續 嗎? 答 : 本 校 深 知 同 學 們 來 自 社 會 各 階 層, 每 人 都 身 兼 工 作 家 庭 學 生 等 多 重 角 色, 難 免 由 於 客 觀 因 素 而 無 法 繼 續 學 習 同 學 若 因 事 需 暫 停 選 課, 並 不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 想 復 學 時, 只 要 在 選 課 期 間 上 本 校 網 站 選 課, 待 繳 費 之 後 就 算 完 成 復 學, 也 不 須 另 外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本 校 每 年 1 月 7 月 起 辦 理 招 生 業 務,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時, 請 依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時 程 辦 理 選 課 繳 費 暑 期 課 程 (7 至 9 月 ) 期 間 多 於 每 年 6 月 間 開 放 選 課, 學 生 請 注 意 每 學 期 教 務 處 公 告 之 行 事 曆 所 排 定 之 期 程 辦 理 1-4. 那 種 情 況 下 高 空 大 學 生 會 被 退 學? 答 :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全 修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3 其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各 項 成 績 全 部 註 銷, 不 予 承 認 : 1.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2. 違 犯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4 1-5. 什 麼 是 學 分 抵 免? 什 麼 是 減 修 學 分? 如 何 辦 理? 答 : 本 校 為 辦 理 各 學 系 之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事 宜,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本 校 全 修 生 凡 曾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或 修 讀 學 分 或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學 分 課 程 者,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校 及 格 之 學 分 ( 不 含 抵 免 ) 申 請 抵 免 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以 四 五 年 級 之 課 程 為 限 本 校 全 修 生 於 修 完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選 系 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依 下 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之 申 請 : 一 選 系 當 學 期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二 畢 業 當 學 期 得 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轉 系 生 原 已 核 准 抵 免 減 修 學 分 者, 需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原 修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及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或 肄 業 證 明 ( 影 本 ) 本 校 全 修 生 所 修 讀 科 目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 一 科 目 名 稱 與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而 主 要 內 容 經 各 學 系 確 認 相 同 者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學 系 辦 理 評 量 認 定 之 三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認 定 之 凡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科 目 而 其 學 分 數 不 同 者, 不 得 以 少 學 分 科 目 抵 多 學 分 科 目 ; 以 多 學 分 科 目 抵 少 學 分 科 目 者, 以 少 學 分 數 登 記 全 修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三 未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 含 空 中 大 學 及 附 設 空 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選 修 生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課 程 學 分 )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如 具 兩 校 以 上 身 份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得 以 已 修 讀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最 高 學 歷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為 上 限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全 修 生 得 辦 理 學 分 減 修, 肄 業 者 以 其 原 來 學 校 所 完 成 等 同 於 大 學 之 學 年 數, 每 學 年 核 予 減 修 五 學 分 ; 二 專 及 五 專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學 分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五 學 分 但 減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必 修 課 程 若 有 兩 種 以 上 學 位 者, 以 最 高 學 位 申 請 辦 理 減 修 全 修 生 於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如 未 達 第 六 條 之 最 高 得 核 予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學 分 減 修, 抵 免 及 4 減 修 的 總 學 分 數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5 除 前 項 二 款 外, 本 校 全 修 生 在 本 校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獲 有 學 分 者, 得 以 所 修 讀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逐 科 抵 免, 最 高 得 另 核 予 30 學 分 曾 經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抵 免 減 修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本 校 僅 列 入 計 算 其 畢 業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本 校 每 年 辦 理 兩 次 選 系 暨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約 每 年 3 月 及 10 月 間 於 註 冊 組 受 理, 全 修 生 入 學 後 須 修 滿 20 個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選 系, 選 修 生 入 學 後 須 修 滿 40 個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選 系 符 合 學 分 抵 免 資 格 者, 選 系 時 同 步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選 系 時, 需 繳 交 1 張 清 晰 彩 色 大 頭 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以 及 製 作 選 系 證 工 本 費 40 元 ;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者, 需 繳 交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欲 抵 免 之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1-6. 在 高 空 大 選 課 獲 得 的 學 分 證 明 是 否 永 久 有 效? 答 : 永 久 有 效 1-7. 在 高 空 大 獲 得 的 課 程 學 分 能 不 能 到 一 般 大 學 及 其 推 廣 部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答 : 一 般 學 校 ( 包 括 本 校 在 內 ) 在 抵 免 他 校 學 分 時, 除 了 依 照 各 校 ( 或 教 育 部 )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外, 大 約 都 從 學 術 專 業 來 考 量, 主 要 有 三 方 面 :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和 課 程 內 容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是 一 所 公 立 大 學, 因 此 只 要 同 學 在 本 校 已 修 得 之 科 目 和 他 校 所 開 課 程 之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學 分 數 相 同 或 較 高 課 程 內 容 相 符 者, 應 可 獲 得 抵 免, 但 仍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1-8. 學 號 是 怎 麼 編 的? 各 碼 的 代 表 意 義 是 什 麼?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可 以 另 編 一 個 學 號 嗎? 答 : 本 校 學 生 的 學 號 是 由 教 務 處 會 同 電 算 中 心 以 電 腦 統 一 編 配, 總 共 八 位 數 碼, 其 中 前 二 碼 代 表 學 年, 第 三 碼 代 表 學 期 (1 代 表 上 學 期 2 代 表 下 學 期 ), 第 四 碼 代 表 是 否 為 以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入 學 (1 代 表 高 中 以 上 畢 業 稱 全 修 生 2 代 表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稱 選 修 生 ), 第 五 碼 至 第 八 碼 為 序 號 學 生 在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仍 沿 用 舊 學 號, 除 非 是 首 次 入 學 時, 並 未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該 學 號 ( 含 學 籍 ) 已 被 註 銷 1-9. 第 一 次 選 修 高 空 大 課 程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有 何 諮 詢 服 務? 答 : 首 先 應 先 確 實 認 清 自 己 到 高 空 大 來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是 為 充 實 並 提 昇 自 我? 為 工 作 需 要? 為 打 發 退 休 後 的 時 間 或 是 調 劑 居 家 無 聊 的 生 活? 不 同 的 需 求 有 不 同 的 目 標, 依 不 同 的 目 標 選 課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與 選 課 須 知 裡 的 說 明 與 注 意 事 項, 尤 其 在 本 校 網 站 內 的 各 科 授 課 大 綱 5 介 紹 ( 請 從 網 站 校 務 系 統 進 入 ), 應 通 盤 了 解 詳 細 研 究 之 後, 由 基 礎 入 門 課 程 進 階 課 程 建 議 繼 續 選 修 之 課 程, 循 序 漸 進 的 選 課, 並 依 自 己 所 能 安 排 出 來 的 時 間 選 課, 這 樣 定 可 快 快 樂 樂 的 讀 書, 輕 輕 鬆 鬆 的 畢 業 同 學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逕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電 話 : 或 轉 ; 或 本 校 課 務 組, 電 話 : 轉 或

6 就 讀 高 空 大 如 何 選 定 學 系? 如 何 區 分 年 級 班 別? 答 : 本 校 並 非 如 一 般 大 學 入 學 時 即 擇 定 學 系 及 被 編 定 年 級 班 別, 本 校 規 定 學 生 入 學 後 需 須 修 滿 20 學 分 後 才 可 以 認 選 主 修 學 系 本 校 的 學 生 由 於 不 受 畢 業 年 限 及 選 課 科 目 總 數 的 限 制, 因 此 沒 有 固 定 的 班 級 區 分, 只 有 於 面 授 教 學 及 考 試 時 給 予 編 班, 以 方 便 同 學 參 加 面 授 及 考 試 本 校 每 年 辦 理 兩 次 選 系 暨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約 在 每 年 3 月 及 10 月 間 於 註 冊 組 受 理, 請 依 本 校 每 學 期 公 告 之 行 事 曆 時 程 辦 理 高 空 大 設 有 那 些 學 系? 如 何 取 得 開 設 課 程 表?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嗎? 學 生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有 沒 有 輔 系? 答 : 本 校 之 設 立 是 以 促 進 成 人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為 宗 旨,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現 開 設 有 法 政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文 化 藝 術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等 六 大 學 系 各 學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均 經 開 會 研 商 後 排 定, 刊 於 招 生 簡 章 內 供 學 生 參 考 選 讀 之 用 ; 或 可 從 本 校 網 站 上 得 知 開 設 課 程 同 學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因 為 依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須 達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為 20 學 分,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26 學 分, 選 修 52 學 分 合 計 為 78 學 分, 其 他 的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30 學 分 至 於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全 看 個 人 所 需, 有 人 為 工 作 需 要 選 系, 有 人 為 興 趣 選 系, 全 依 需 求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選 擇, 學 校 不 硬 性 規 定 誰 該 修 什 麼 學 系 本 校 課 程 設 計 是 機 動 而 活 潑 的, 同 學 可 任 意 選 課 本 校 現 階 段 並 沒 有 輔 系 什 麼 是 必 修 科 目? 什 麼 是 選 修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有 無 限 期 完 成 選 課 的 規 定? 答 : 所 謂 必 修 科 目 有 二 種 : 一 是 校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即 通 識 必 修 科 目 ); 二 是 系 必 修 科 目 一 校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是 高 雄 發 展 與 觀 光 導 覽 和 資 訊 概 論 二 系 必 修 科 目 是 各 畢 業 學 系 所 規 定 一 定 要 修 習 的 特 定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則 表 示 可 依 個 人 之 興 趣 而 選 擇 性 修 讀 之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只 要 在 畢 業 前 修 畢 即 可 依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須 達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為 20 學 分,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26 學 分, 選 修 52 學 分 合 計 為 78 學 分, 其 他 的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30 學 分 什 麼 是 暑 期 課 程? 與 一 般 學 期 的 課 程 有 何 不 同? 答 : 本 校 為 有 效 運 用 各 項 教 學 資 源, 並 協 助 同 學 加 速 修 得 期 望 學 分, 特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為 期 僅 9 週, 全 部 為 到 校 面 授 課 程 唯 最 高 以 不 得 超 過 10 學 分 並 且 不 得 申 請 減 免 學 分 費 暨 雜 費 6 答 : 教 育 部 認 可 :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的 學 生 只 需 憑 學 生 證 及 當 學 期 所 註 記 的 註 冊 章 就 可 做 為 在 如 何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7 學 證 明 之 用, 無 需 另 外 再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不 過 同 學 仍 可 以 付 費 方 式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學 期 學 分 證 明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2-1.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答 : 在 本 校 採 彈 性 學 制, 學 生 沒 有 年 級 之 區 分, 也 沒 有 升 留 級, 凡 以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歷 入 學 者 均 為 全 修 生, 全 修 生 只 要 修 畢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78 個 學 分 通 識 科 目 20 個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科 目 30 個 學 分, 總 共 修 滿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申 請 畢 業 ; 但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者 則 須 多 修 40 個 學 分 ( 通 識 專 業 或 自 由 學 分 均 可 ) 才 可 以 畢 業, 即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者 須 修 滿 168 個 學 分 才 可 以 申 請 畢 業 因 此, 在 本 校 修 課 並 沒 有 修 業 的 年 限, 修 業 期 間, 時 間 充 裕, 就 多 修 些 課, 如 果 工 作 較 忙, 便 減 少 修 課, 甚 至 可 以 暫 停 選 課,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完 全 由 您 自 行 規 劃, 自 己 決 定 何 時 畢 業 進 入 高 空 大 修 滿 部 分 學 分 之 後, 是 否 可 先 發 給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答 : 雖 然 同 學 已 修 滿 比 照 專 科 的 全 數 學 分, 但 由 於 專 科 和 大 學 設 置 法 源 不 同, 因 此 本 校 目 前 無 法 先 行 發 給 同 學 專 科 之 證 明 文 憑, 僅 能 以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2-3.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一 般 大 學 的 轉 學 考 試 嗎? 要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答 : 可 以 插 考 一 般 大 學, 但 仍 須 依 欲 轉 往 之 學 校 的 規 定 辦 理 2-4. 已 在 高 空 大 畢 業, 是 否 可 再 取 得 另 一 學 位 另 一 紙 畢 業 證 書? 答 : 高 空 大 學 生 修 滿 128 個 學 分 以 上, 經 審 核 修 滿 應 修 的 科 目 學 分 數,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如 果 先 以 一 主 修 學 系 畢 業 再 修 另 一 學 系 者, 則 先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乙 紙, 且 可 以 此 畢 業 學 位 証 書 ( 即 以 此 學 位 之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申 請 抵 免 最 多 60 個 學 分, 待 再 修 滿 另 一 學 系 專 業 學 分 數 時, 再 授 予 該 學 系 學 位, 另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乙 紙 2-5. 高 空 大 畢 業 後 能 否 繼 續 選 課? 能 不 能 選 擇 雙 主 修 或 多 主 修? 答 : 本 校 是 終 身 學 習 的 大 學, 所 以 同 學 們 畢 業 了 還 是 可 以 繼 續 在 高 空 大 選 讀 自 己 有 興 趣 的 課 程, 只 要 在 畢 業 申 請 離 校 時 註 明 要 繼 續 選 課, 就 可 繼 續 悠 遊 在 高 空 大 淵 博 的 學 術 殿 堂 裏 本 校 可 申 請 雙 主 修, 但 無 多 主 修 制 度 2-6. 高 空 大 有 無 設 立 研 究 所 的 打 算? 答 : 本 校 早 有 設 立 研 究 所 之 規 畫, 但 礙 於 現 階 段 教 育 部 之 政 策 尚 未 鬆 綁, 全 國 各 空 中 大 學 仍 無 法 設 立 研 究 所 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2-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答 : 可 以, 歷 年 來 本 校 輔 導 考 取 國 內 外 公 私 研 究 所 之 畢 業 生 平 均 每 年 達 30 人 次 以 上, 且 本 校 輔 導 處 還 提 供 考 取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 含 在 職 專 班 ) 獎 勵 金 以 茲 鼓 勵 須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各 大

8 學 研 究 所 的 入 學 資 格 及 報 考 條 件 並 不 一 致, 因 此 仍 須 事 先 了 解 您 所 欲 報 考 研 究 所 的 規 定, 可 在 報 考 前 先 行 電 話 查 詢 或 購 買 該 研 究 所 的 招 生 簡 章 參 閱 2-8. 高 空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出 路 如 何? 可 以 報 考 社 工 師 律 師 幼 教 老 師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嗎? 答 : 本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效 力 同 於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可 以 報 考 研 究 所 出 國 留 學 以 及 投 考 公 職 考 試 等, 本 校 尚 有 輔 導 同 學 考 取 各 類 證 照, 以 提 升 同 學 市 場 就 業 競 爭 力 但 因 社 會 的 發 展 十 分 多 元, 不 同 的 考 試 或 就 業 市 場 均 會 另 訂 報 考 資 格 的 條 件 限 制, 本 校 學 生 能 否 參 加 各 類 考 試 或 甄 試, 須 另 洽 詢 各 該 考 試 或 甄 試 的 主 辦 單 位, 如 : 考 選 部 教 育 部 及 各 大 學 2-9. 高 空 大 畢 業 有 沒 有 學 位? 高 空 大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完 全 一 樣 嗎? 答 : 本 校 與 一 般 的 補 習 學 校 或 函 授 學 校 不 同, 本 校 是 教 育 部 核 可 設 立 的 大 學, 因 此 在 資 格 上 與 一 般 大 學 相 同, 所 不 同 的 只 是 上 課 的 方 式 所 以, 本 校 畢 業 生 當 然 有 學 位, 本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也 完 全 一 樣, 這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高 空 大 畢 業 可 以 出 國 留 學 嗎? 高 空 大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外 國 的 大 學 承 認 嗎? 答 : 國 外 的 大 學 不 僅 承 認 本 校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也 樂 於 招 收 本 校 的 畢 業 生 就 讀 高 空 大, 大 約 要 幾 年 才 能 畢 業? 答 : 本 校 是 一 所 尊 重 學 生 自 訂 學 習 計 畫 的 高 等 學 府, 什 麼 時 候 入 學 什 麼 時 候 必 須 暫 停 選 課 什 麼 時 候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對 自 己 最 有 利 最 不 增 加 負 擔, 均 由 學 生 自 行 規 劃 因 此, 本 校 並 不 規 定 學 生 修 業 的 年 限, 您 大 可 自 由 自 在 自 決 自 主 地 做 個 快 樂 的 大 學 生 但 如 果 您 必 須 盡 快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那 就 得 用 功 辛 苦 一 些, 以 每 學 期 平 均 選 修 28 學 分 的 課 程 計 算 ( 現 行 規 定 學 生 最 多 可 選 修 28 學 分 ), 加 上 暑 期 課 程 上 限 的 10 個 學 分, 您 有 可 能 在 3 年 內 畢 業 ; 假 如 您 有 大 專 課 程 的 選 修 學 分 證 明 ( 即 成 績 單 正 本 ), 還 可 以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辦 理 抵 免, 尚 能 提 早 一 兩 年 的 時 間 畢 業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嗎? 有 無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制? 答 : 如 果 您 現 在 是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想 成 為 本 校 的 學 生, 本 校 是 竭 誠 歡 迎 的, 本 校 並 無 雙 重 學 籍 之 限 制 不 過, 您 原 就 讀 的 學 校 有 否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定, 因 為 各 校 的 規 定 不 同, 要 請 您 自 行 了 解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享 有 和 一 8 般 大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3-1. 高 空 大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享 有 和 一 般 大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優 待 嗎? 答 : 未 盡 一 致, 端 視 決 策 者 (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營 企 業 ) 的 優 惠 方 案 如 何 規 定 舉 例 言 之 : 本 校 學 生 和 一 般 大 學 生 都 可 憑 學 生 證 享 受 較 低 價 格 的 電 影 購 票 公 民 營 遊 樂 場 入 門 票 特 定 時 段 的 國 內 班 機 若 干 折 扣 的 學 生 飛 機 票 價 等 等

9 3-2.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嗎? 答 : 不 可 以 就 法 而 言,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分 為 全 修 生 及 選 修 生, 均 不 得 申 請 兵 役 緩 徵 或 延 後 召 集 就 理 而 論 : 高 空 大 的 學 制 是 學 分 制, 並 非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年 學 分 制, 換 言 之, 本 校 學 生 是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的, 而 且 縱 使 修 得 畢 業 學 分, 要 不 要 畢 業 還 可 以 由 學 生 自 己 決 定 如 果 可 以 在 學 高 空 大 為 理 由 而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那 麼 高 空 大 學 生 豈 不 長 期 學 習 長 期 緩 召 免 服 兵 役 而 有 違 兵 役 公 平! 3-3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無 減 免 學 費 的 優 惠 措 施?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可 以 辦 理 減 免 學 費? 何 時 辦 理? 如 何 辦 理? 答 : 有 凡 年 滿 65 歲 之 長 青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本 人 或 其 子 女 之 學 生 高 雄 市 傑 出 市 民 等 多 類 學 生, 皆 可 申 辦 減 免 就 學 費 用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約 在 每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之 前, 約 在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間, 檢 齊 證 件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辦 理 減 免, 詳 情 請 連 結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註 冊 組 - 減 免 學 分 費 雜 費 及 優 待 實 習 費 作 業 要 點 說 明 高 空 大 常 用 電 話 一 覽 表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總 機 : 傳 真 : 校 長 室 分 機 轉 1203 工 商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5 事 務 組 分 機 轉 大 傳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3 出 納 組 分 機 轉 文 藝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4 文 書 組 分 機 轉 外 文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1 註 冊 組 分 機 轉 法 政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2 課 務 組 分 機 轉 科 管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6 輔 導 處 分 機 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分 機 轉 1418 媒 體 處 分 機 轉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分 機 轉 1415 電 算 中 心 分 機 轉 圖 書 館 分 機 轉 3202 研 究 處 分 機 轉 1417 招 生 專 線 : 或 轉 1107~ ~1111

10 課 務 組 提 供 問 答 集 面 授 1. 我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要 找 老 師 請 問 問 題, 要 怎 麼 找? 2. 我 不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老 師 的 相 關 資 訊 3. 我 是 公 務 員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的 課 程 如 何 獲 得 訊 息? 學 習 時 數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4. 新 生 選 課 要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學 分 的 配 置 方 式 如 何? 5. 什 麼 是 大 面 授 和 小 面 授? 6. 暑 修 課 程 是 否 全 部 為 小 面 授, 而 沒 有 大 面 授? 7. 面 授 日 或 考 試 日 不 能 來, 是 否 需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1. 我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要 找 老 師 請 問 問 題, 要 怎 麼 找? 答 : 同 學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幾 種 方 式 向 老 師 諮 詢 課 業 問 題 : 1 找 專 任 老 師, 請 撥 (07) 法 政 系 轉 1422, 工 商 系 轉 1425, 文 藝 系 轉 1404, 大 傳 系 轉 1423, 外 文 系 轉 1401, 科 管 系 轉 1406, 或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聯 結 各 學 系 提 供 之 教 師 網 址 2 兼 任 老 師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各 學 系 聯 結 教 師 網 址 3 利 用 面 授 時 間, 記 下 老 師 們 的 聯 絡 方 式 4 最 重 要, 要 留 下 班 代 聯 絡 電 話 2. 我 不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老 師 的 相 關 資 訊 答 :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各 學 系 可 點 選 老 師 資 料 參 考 3. 我 是 公 務 員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的 課 程 如 何 獲 得 訊 息? 學 習 時 數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答 : 建 議 以 下 幾 種 方 法 可 以 獲 得 : 1 本 校 每 學 年 分 第 一 第 二 學 期 開 課, 第 一 學 期 於 9 月 開 課, 第 二 學 期 於 2 月 開 課, 暑 期 課 程 為 7 至 9 月 到 校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均 印 有 招 生 簡 章 供 自 由 索 取 2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可 以 查 詢 當 學 期 課 程, 或 各 學 系 也 有 課 程 規 畫 供 參 考 10 3 每 學 期 ( 含 暑 期 課 程 ) 於 學 生 個 人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公 務 員 學 生 可 以 主 動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本 校 網 站 上 有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回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員 即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者, 承 辦 人 於 上 傳 後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請 者, 並 請 申 請 者 於 上 傳 日 之 數 日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核 登 錄 資 料, 查 核 網 址 為

11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以 紙 本 送 達 註 冊 組 者, 承 辦 人 不 再 另 行 回 覆, 請 申 請 者 自 行 利 用 時 間 上 網 查 核 4. 新 生 選 課 要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學 分 的 配 置 方 式 如 何? 答 : 本 校 全 修 生 入 學 後 需 修 滿 20 學 分 後 才 能 選 系, 因 此, 如 果 想 進 入 某 系 修 讀, 選 課 時 就 必 須 朝 該 系 課 程 方 向 思 考 ;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滿 128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畢 業,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為 20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78 學 分 ( 含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26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52 學 分 ), 自 由 選 修 課 程 30 學 分 如 為 選 修 生 入 學 後 需 修 滿 40 學 分 才 能 選 系, 而 畢 業 總 分 數 需 修 滿 168 學 分, 其 比 全 修 生 多 出 之 40 學 分 可 任 由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選 課 時 請 同 學 注 意 每 一 門 科 的 科 目 代 碼, 說 明 如 表 列 : 開 課 學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文 化 藝 術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文 組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組 科 目 代 碼 GE LL LP MA CU TM CO FE FJ 備 註 : 以 法 政 系 課 程 為 例 :LL 代 碼 是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的 專 業 課 程,LP 代 碼 是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的 專 業 課 程,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LL) 的 選 系 生 若 選 讀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LP) 的 課 程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為 法 律 組 承 認 的 專 業 科 目, 否 則 於 畢 業 配 分 時 即 列 為 自 由 選 修 科 目 詳 情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站 行 政 單 位 - 註 冊 組 - 畢 業 申 請 配 分 或 抵 免 學 分 各 系 課 程 一 覽 表 ( 學 系 與 課 程 簡 介 ) 5. 什 麼 是 大 面 授 和 小 面 授? 答 : 所 謂 大 面 授 係 指 平 時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或 輔 助 收 看 電 視 收 聽 廣 播 教 學 節 目, 約 一 個 月 回 校 面 授 一 次, 且 由 學 校 統 一 辦 理 期 中 ( 末 ) 考 試 ; 而 小 面 授 全 為 到 校 面 授 課 程,2 學 分 小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到 校 上 課 9 次,3 學 分 小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到 校 上 課 12 次, 小 面 授 課 程 沒 有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之 輔 助, 考 試 則 由 老 師 於 課 堂 中 實 施 11 面 授 時, 請 務 必 要 記 得 簽 到 ; 上 課 點 名 表 上 若 找 不 到 名 字,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攜 帶 繳 費 收 據 或 傳 真 收 據 至 課 務 組 查 詢, 課 務 組 傳 真 號 碼 為 提 醒 您 注 意 的 是,98-2 學 期 大 面 授 到 校 時 間 為 週 六 :3/27 4/24 5/22 6/12; 週 日 為 :3/28

12 4/25 5/23 6/ 學 期 小 面 授 到 校 面 授 時 間 請 依 個 人 選 讀 之 科 目,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內 排 定 之 小 面 授 上 課 日 程 表 6. 暑 修 課 程 是 否 全 部 為 小 面 授, 而 沒 有 大 面 授? 答 : 因 暑 期 課 程 只 有 9 週, 且 每 週 需 上 二 個 星 期 的 課 程, 時 間 緊 迫, 故 僅 實 施 全 部 面 授 課 程 7. 面 授 日 或 考 試 日 不 能 來, 是 否 需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答 : 本 校 僅 受 理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請 假, 面 授 上 課 日 不 用 申 請 請 假 ; 若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考 試 補 考, 考 試 前 2 週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或 傳 真 考 試 請 假 表 至 課 務 組, 請 事 病 假 需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且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60 分 以 上 打 對 折 ( 補 考 原 因 為 國 家 考 試 衝 堂 者 不 折 分 ) 而 面 授 日 之 無 法 出 勤 上 課 的 日 數, 只 要 不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就 不 會 有 扣 考 情 形 ( 所 謂 扣 考 係 指 該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12

13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則 教 育 ( ) 部 ( ) ( ) ( ) ( ( ) ) 核 定 教 育 部 ( ) 台 社 ( 一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章 入 學 第 二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及 教 育 部 所 訂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凡 年 滿 二 十 歲,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經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錄 取 者, 註 冊 入 學 為 本 校 之 全 修 生 凡 年 滿 十 八 歲 之 國 民 未 具 前 項 資 格 者, 得 為 選 修 生 ; 選 修 生 須 在 本 校 修 滿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成 績 及 格, 得 認 定 為 全 修 生 第 三 條 全 修 生 經 修 滿 二 十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全 修 生 申 請 轉 系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章 註 冊 選 課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學 生 ( 含 全 修 生 和 選 修 生 ) 應 依 註 冊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註 冊 期 間 內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學 生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不 合 規 定, 或 未 如 期 完 成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辦 理 註 冊, 其 該 次 所 選 科 目 學 分 不 予 承 認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面 授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有 則 註 銷 所 有 衝 堂 之 科 目 重 複 修 習 同 一 科 目, 其 學 分 採 計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最 先 修 得 之 成 績 為 準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之 次 學 期 起, 如 不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者, 本 校 一 律 不 寄 發 任 何 選 課 資 料, 其 後 如 欲 繼 續 選 課, 應 於 註 冊 期 間 親 至 本 校 辦 理 全 修 生 經 認 選 定 學 系 後, 若 未 能 續 讀 者 須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欲 再 繼 續 選 課 者 得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第 七 條 本 校 每 學 年 分 第 一 第 二 兩 學 期 學 生 每 學 期 選 課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個 學 分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另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採 自 由 選 修 方 式 每 一 暑 期 選 課 不 得 多 於 十 個 學 分, 並 須 依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及 繳 費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轉 教 育 部 備 查 13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辦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未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者, 不 承 認 其 成 績 第 四 章 學 籍

14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五 章 學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全 修 生 於 修 滿 二 十 學 分 認 選 定 學 系 並 檢 送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核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於 學 期 開 始 後 二 個 月 內, 繕 造 學 籍 名 冊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備 全 修 生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校 即 註 銷 其 全 修 生 資 格,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或 證 明 書, 其 在 本 校 已 修 習 之 各 項 成 績 全 部 註 銷, 不 予 採 認, 並 勒 令 撤 銷 或 註 銷 其 學 分 證 明 書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勒 令 撤 銷 或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1. 入 學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之 一 者 2. 違 犯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學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籍 貫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 載 明 更 正 資 料 ) 辦 理 學 生 因 故 需 轉 區 就 讀 時, 應 填 妥 轉 區 申 請 表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向 所 屬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申 請, 未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辦 理 者, 不 予 受 理 分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畢 業 全 修 生 可 就 各 學 系 開 設 之 科 目 自 由 選 讀 全 修 生 至 少 應 修 畢 一 學 系 所 開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六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五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申 請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二 學 系 開 設 之 科 目 各 七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學 分 之 計 算 另 訂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由 本 校 組 成 課 程 暨 教 學 策 劃 委 員 會 研 議 審 訂,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凡 曾 在 依 法 設 立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專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 肄 ) 業 ( 五 專 限 四 五 年 級 )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全 修 生 者, 其 在 原 來 學 校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或 減 修 各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依 各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全 修 生, 依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畢 該 學 系 所 開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六 學 分 及 其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三 十 六 學 分, 其 修 習 總 學 分 ( 含 抵 免 及 減 修 學 分 ) 達 一 二 八 學 分 者 始 可 取 得 該 學 系 ( 組 14 ) 學 士 學 位 第 十 七 條 全 修 生 在 未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期 間 所 修 得 之 科 目 學 分, 一 律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第 六 章 教 學

15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七 章 學 業 考 查 及 成 績 本 校 教 學 採 用 廣 播 電 視 面 授 電 腦 網 路 書 面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施 教 廣 播 及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由 本 校 製 作, 依 排 定 時 間 播 授 面 授 教 學 由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排 定 時 間 表 實 施, 學 生 應 按 期 前 往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接 受 面 授 面 授 教 學 依 本 校 學 生 面 授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書 面 教 學 由 本 校 出 版 教 科 書 定 期 刊 物 或 其 他 教 材 等, 由 學 生 自 行 購 置 閱 讀 學 生 應 選 定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參 加 面 授 考 試 及 洽 辦 學 校 事 務 學 生 申 請 各 項 證 明 書 表 應 逕 向 所 屬 之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考 查 分 作 業 考 試 兩 種 方 式 實 施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須 依 規 定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考 試 分 為 期 中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學 生 需 依 規 定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另 定 各 科 目 學 科 成 績 中, 作 業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期 中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期 末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但 期 中 考 試 得 以 臨 時 測 驗 或 報 告 方 式 取 代 未 實 施 期 中 考 查 之 科 目, 其 期 末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學 期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概 以 整 數 表 示 (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化 成 整 數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並 不 得 補 考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教 師 送 交 本 校 後, 除 計 算 或 登 載 錯 誤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左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所 得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積 分 二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之 總 和 為 積 分 總 數 四 以 學 分 總 數 除 積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在 內 六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除 積 分 總 數 為 畢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申 請 抵 免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因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假 並 申 請 補 考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缺 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扣 考, 該 學 生 扣 考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八 章 畢 第 二 十 七 條 15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成 學 生 在 校 各 項 成 績, 永 久 保 存 教 師 打 列 之 成 績 冊 及 試 卷 從 該 學 期 起 保 留 二 年, 逾 期 銷 毀 業

16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者, 得 於 畢 業 當 學 期 提 出 畢 業 申 請 (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 經 本 校 審 核 後 始 得 畢 業,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並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應 於 畢 業 學 生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造 具 名 冊, 連 同 歷 年 成 績 表,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備 第 九 章 附 第 二 十 九 條 則 為 保 障 學 生 相 關 權 益, 本 校 設 置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及 學 校 教 師 會 代 表 等 擔 任, 其 中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輔 導 處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由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三 十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有 關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轉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17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受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受 預 定 作 業 期 間 一 個 月 表 ( 一 理 式 申 三 請 份 填 ) 繳 欲 最 驗 抵 高 證 免 學 件 : 科 歷 目 資 後 系 公 料 送 主 室 彙 各 任 整 系 辦 由 系 審 限 系 內 核 為, 主 審 兩 討 任 核 週 論 召 會 期 開 之 學 分 成 績 證 議 明 依 若 抵 學 免 生 科 申 目 請 公 本 課 校 程 未 者, 開 由 為 設 各 者 註 行 事 曆 回 告 : 申 請 學 定 系 之 評 量 認 存 請 冊 學 聯 逕 組 生 洽 領 自 各 任 資 還 系 需 料 給 系 將 轉 註 主 組 其 經 退 之 抵 免 完 冊 分 組 科 數 鍵 目 由 入 註 各 申 學 冊 請 績 者 表 歷 年 成 受 理 處 室 : 註 冊 組 資 料 彙 整 處 室 : 註 冊 組 審 核 認 定 : 各 系 系 主 任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本 校 行 事 曆 排 定 時 間 ( 上 班 時 間 :08:00~12:00,13:00~17:00) 受 理 申 請 二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 已 刊 登 在 本 校 網 站 校 刊 及 學 生 手 冊 上 ), 並 參 酌 本 校 學 系 與 課 程 簡 介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據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及 欲 抵 免 之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書 ( 正 影 本 各 乙 份 ) 四 學 分 抵 免 經 學 系 及 審 核 委 員 認 可 後, 退 還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一 聯 五 須 先 完 成 選 系 始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17

1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 ) 本 校 第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8.9.9) 本 校 第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9.9) 本 校 第 92 學 年 度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 ) 本 校 第 92 學 年 度 00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 ) 本 校 第 93 學 年 度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 ) 本 校 第 94 學 年 度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 ) 本 校 第 97 學 年 度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 )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同 意 備 查 ( )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同 意 備 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各 學 系 之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事 宜,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凡 曾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或 修 讀 學 分 或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學 分 課 程 者,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校 及 格 之 學 分 ( 不 含 抵 免 ) 申 請 抵 免 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以 四 五 年 級 之 課 程 為 限 第 三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於 修 完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選 系 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依 下 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之 申 請 : 一 選 系 當 學 期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二 畢 業 當 學 期 得 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轉 系 生 原 已 核 准 抵 免 減 修 學 分 者, 需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原 修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及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或 肄 業 證 明 ( 影 本 ) 第 四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所 修 讀 科 目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 一 科 目 名 稱 與 內 容 相 同 者

19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而 主 要 內 容 經 各 學 系 確 認 相 同 者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學 系 辦 理 評 量 認 定 之 三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認 定 之 若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擇 一 計 算 第 五 條 凡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科 目 而 其 學 分 數 不 同 者, 不 得 以 少 學 分 科 目 抵 多 學 分 科 目 ; 以 多 學 分 科 目 抵 少 學 分 科 目 者, 以 少 學 分 數 登 記 第 六 條 全 修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三 未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 含 空 中 大 學 及 附 設 空 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選 修 生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課 程 學 分 )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如 具 兩 校 以 上 身 份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得 以 已 修 讀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最 高 學 歷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為 上 限 第 七 條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全 修 生 得 辦 理 學 分 減 修, 肄 業 者 以 其 原 來 學 校 所 完 成 等 同 於 大 學 之 學 年 數, 每 學 年 核 予 減 修 五 學 分 ; 二 專 及 五 專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學 分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五 學 分 但 減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必 修 課 程 若 有 兩 種 以 上 學 位 者, 以 最 高 學 位 申 請 辦 理 減 修 第 八 條 全 修 生 於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如 未 達 第 六 條 之 最 高 得 核 予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學 分 減 修, 抵 免 及 減 修 的 總 學 分 數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20 除 前 項 二 款 外, 本 校 全 修 生 在 本 校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獲 有 學 分 者, 得 以 所 修 讀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逐 科 抵 免, 最 高 得 另 核 予 30 學 分 第 九 條 曾 經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事 宜, 得 組 成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審 核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抵 免 減 修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本 校 僅 列 入 計 算 其 畢 業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十 二 條 全 修 生 於 提 出 選 系 或 轉 系 申 請 之 當 學 期 不 得 提 出 畢 業 申 請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證 件 要 點 經 本 校 第 九 八 五 八 一 五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申 請 方 式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 代 辦 二 本 要 點 申 請 證 件 名 稱 程 序 如 下 表 : 項 目 壹 中 文 部 份 ( 一 ) 學 期 成 績 暨 學 分 證 明 書 ( 二 ) 歷 年 成 績 表 ( 三 ) 在 學 證 明 書 受 理 單 位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核 發 單 位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收 繳 表 件 手 續 費 發 給 方 式 1. 申 請 表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或 網 站 下 載 ( 亦 可 從 學 生 手 冊 每 份 20 元 註 冊 組 發 給 自 行 影 印 ) 2.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備 回 郵 信 封 同 上 每 份 20 元 註 冊 組 發 給 辦 理 時 間 1. 可 現 場 受 理 立 即 核 發 2. 郵 件 受 理 後 5 日 內 ( 不 含 郵 寄 時 間 ) 1. 可 現 場 受 理 立 即 核 發 同 上 2. 郵 件 受 理 後 5 日 內 ( 不 含 郵 寄 時 間 ) 備 註 1. 依 繳 費 份 數 核 發 2. 學 期 成 績 俟 公 佈 後 受 理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提 出 申 請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學 生 證 加 蓋 註 冊 章 即 可 認 證 ) 1. 填 寫 申 請 書 ( 四 ) 選 系 學 生 證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2. 全 修 生 修 滿 20 學 分 得 選 學 系 者 ; 選 修 生 修 滿 40 學 分 得 選 學 系 者 3. 附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彩 色 清 晰 之 大 頭 照 乙 張 製 作 工 本 費 40 元 ( 申 請 轉 系 者 100 元 ) 學 籍 名 冊 報 請 參 閱 行 選 系 時 程 約 在 每 年 3 核 後, 原 舊 事 曆 最 月 及 10 月 間, 請 依 每 學 生 ( 藍 卡 ) 新 消 息 學 期 公 告 行 事 曆 辦 理 換 領 選 系 證 及 校 刊

22 ( 五 ) 畢 業 證 明 書 (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補 發 ) 貳 英 文 部 份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1. 申 請 表 2.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申 請 表,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1. 申 請 表 每 份 100 元 教 務 處 寄 發 每 份 2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受 理 後 10 日 內 1. 限 1 份 2. 需 備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依 需 要 份 數 核 發 ( 二 )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2. 兩 吋 照 片 1 張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每 份 3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1. 限 1 份 2. 需 備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申 請 表 ( 三 ) 畢 業 學 位 證 明 書 (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補 發 )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參 學 生 證 選 系 學 生 證 之 補 發 ( 一 ) 學 生 證 遺 失 補 發 ( 二 ) 選 系 學 生 證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2.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申 請 表 及 一 吋 大 頭 照 1 張 每 份 10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100 元 註 冊 組 製 發 同 上 100 元 註 冊 組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持 繳 費 收 據 至 註 冊 組 隨 到 隨 辦 (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 併 同 每 學 期 選 系 生 委 託 廠 商 製 作 1. 限 1 份 2. 需 備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發 放 時 間 請 注 意 公 告 三 本 要 點 所 列 各 項 證 明 書 可 由 申 請 人 檢 齊 申 請 書 ( 由 需 用 學 生 或 其 代 辦 人 自 行 填 寫 ) 繳 驗 證 件 欄 內 所 列 證 件 ( 驗 後 發 還, 通 信 辦 理 者 繳 附 影 本 並 自 行 簽 名 )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及 所 需 費 用 ( 請 勿 以 郵 資 代 替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高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本 雄 學 校 市 學 第 本 政 校 府 生 一 十 成 次 六 績 教 學 七 務 年 度 第 學 期 校 務 通 過 考 會 市 議 ( ) 核 定 查 ( ) 要 點 本 校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八 二 九 學 期 第 八 教 八 務 一 四 次 ( ) 行 政 訂 會 補 議 充 說 明 本 校 第 九 七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 )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本 校 全 修 生 選 修 生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計 分 方 式, 同 一 個 班 級 內 考 試 方 式 應 該 一 致, 以 下 列 3 款 為 原 則 : 一 平 時 作 業 考 查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期 中 考 試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期 末 考 試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第 四 條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五 條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由 本 校 委 主 講 教 師 或 面 授 教 師 命 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考 試, 經 面 授 教 師 或 閱 卷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後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並 打 列 成 績 冊 交 由 本 校 保 存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評 定 登 錄 後 不 得 撤 回 除 因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要 求 更 改 之 外, 否 則 須 經 面 授 教 師 或 閱 卷 教 師 書 面 證 明,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才 得 更 改, 必 要 時 得 請 上 述 教 師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第 六 條 每 學 期 之 各 科 目 成 績, 乘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累 加 所 得 總 數, 除 以 該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即 為 學 生 之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第 七 條 學 生 無 年 級 之 區 分, 凡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予 補 考 ; 修 習 科 目 發 給 成 績 通 知 單 第 八 條 學 生 面 授 曠 課 達 該 科 目 面 授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該 科 目 扣 考, 扣 考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九 條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期 中 或 期 末 考 試, 應 於 考 試 前 二 週 向 課 務 組 提 出 請 假, 並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如 因 重 病 意 外 事 件 分 娩

24 等 臨 時 狀 況 者, 應 於 考 試 後 二 日 內,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附 證 明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第 十 條 補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考 試 院 依 法 舉 辦 之 考 試 日 期 與 本 校 所 訂 考 試 日 期 相 同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以 實 得 分 數 計 二 以 其 他 原 因 申 請 補 考 獲 准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六 十 分 以 上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凡 未 如 期 參 加 考 試 又 未 經 核 准 參 加 補 考 者,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由 學 校 妥 為 保 管, 以 備 查 考 或 供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調 閱 其 保 管 期 限 2 年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學 校 除 妥 為 登 錄 外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十 四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補 充 說 明 : 成 績 公 佈 後 有 疑 義 者, 請 自 公 佈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洽 註 冊 組 複 查,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25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1. 請 同 學 務 必 尊 重 自 己, 發 揮 空 大 人 榮 譽 心 2. 考 試 時 應 持 學 生 證 選 課 證 或 身 份 證, 置 桌 面 上 以 備 查 驗 3. 考 試 時, 應 將 書 籍 皮 包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4. 請 依 公 佈 班 級 之 教 室 入 場, 並 保 持 桌 面 及 座 位 清 潔 5. 考 試 時 請 詳 填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並 詳 閱 試 卷 上 答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以 免 延 誤 作 答 時 間, 若 發 現 題 目 不 清 時, 可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明 6. 請 同 學 在 進 入 考 場 後 關 閉 一 切 電 子 儀 器, 以 免 干 擾 考 試 7. 凡 已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試, 不 得 再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一 律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1. 查 閱 成 績 : 考 試 後 四 週, 可 利 用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人 成 績 學 期 成 績 則 郵 寄 給 學 生 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 成 績 公 佈 後 二 個 月 內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表 洽 註 冊 組 辦 理,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成 績 單 遺 失 或 未 收 到 : 遺 失 或 未 收 到 者 請 親 自 來 校 索 取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攜 帶 學 生 證 ) 親 自 來 校 辦 理 不 便 來 校 者 可 以 信 件 處 理 ( 需 附 上 貴 府 地 址 以 便 查 驗 ), 但 亦 需 自 備 5 元 回 郵

26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畢 業 作 業 規 定 暨 申 請 流 程 一 畢 業 學 分 ( 一 )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128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畢 業 ( 二 ) 全 修 生 之 學 分 數 配 置 1. 通 識 課 程 :20 學 分 2. 專 業 課 程 :78 學 分 ( 專 業 必 修 26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52 學 分 ) 3. 自 由 選 修 課 程 :30 學 分 ( 三 ) 凡 曾 在 依 法 設 立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 五 專 限 四 五 年 級 )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全 修 生 者, 其 在 原 來 學 校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或 減 修 二 畢 業 申 請 第 一 階 段 : 提 出 申 請 1.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2.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3. 暑 期 課 程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 教 務 處 資 料 彙 整 後 分 送 各 學 系 作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 審 查 時 間 : 二 週 ) 第 三 階 段 : 各 學 系 審 查 完 畢, 送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第 四 階 段 : 當 學 期 名 冊 送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製 發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時 需 繳 回 學 生 證 及 2 吋 彩 色 學 士 照 乙 張 上 述 流 程 依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7 經 本 校 第 八 九 七 一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一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各 項 考 試, 必 須 遵 守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二 學 生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按 編 定 之 教 室 ( 或 座 號 ) 進 場 應 試 遲 到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者, 不 准 參 加 該 節 考 試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全 修 生 應 持 學 生 證 選 修 生 應 持 選 課 證 進 入 試 場 參 加 考 試, 並 將 該 證 件 置 於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若 無 足 資 證 明 本 人 之 證 件 ( 含 照 片 ), 除 不 准 繼 續 考 外, 已 考 之 該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四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除 筆 墨 文 具 和 命 題 教 師 指 定 之 器 材 物 件 外, 其 它 書 籍 紙 片 及 計 算 機 等, 不 得 攜 入 試 場 五 學 生 遇 有 考 試 題 目 字 跡 模 糊 不 清 時, 可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問 六 學 生 在 試 場 必 須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揮 及 監 督, 違 者 予 以 扣 考 ; 已 考 之 該 科 成 績 無 效, 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七 試 場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通 信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提 示 後 仍 未 關 機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最 多 以 二 十 分 為 限 八 學 生 考 試 時 不 得 有 傳 遞 交 談 夾 帶 替 考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九 學 生 於 考 試 完 畢 鐘 響 後, 應 立 即 繳 交 試 卷 答 案 卷 並 立 即 離 場 十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考 試 若 遇 衝 堂 時, 須 先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請 假, 並 於 指 定 補 考 當 日 完 成 補 考 ( 地 點 另 訂 並 於 事 前 公 告 ) 上 項 考 試 之 該 科 目 分 數 不 予 折 扣 十 一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為 普 及 成 人 教 育, 提 高 國 民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並 有 效 運 用 師 資 及 教 學 設 備,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資 遵 循 二 暑 期 課 程 開 設 科 目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各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和 選 修 科 目 在 內 三 學 生 每 一 暑 期 選 課 至 多 選 修 十 學 分,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及 繳 費 四 暑 期 課 程 授 課 為 期 九 週, 每 學 分 授 課 須 滿 十 八 小 時 ( 含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時 間 在 內 ), 各 科 目 依 其 性 質 並 配 合 本 校 師 資 和 設 備 條 件, 採 用 適 當 之 教 學 方 法 五 暑 期 課 程 之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比 照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要 點 辦 理 唯 期 中 考 試 得 以 臨 時 測 驗 或 報 告 方 式 取 代, 未 實 施 期 中 考 試 之 科 目, 其 期 末 考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學 分 併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之 內 六 暑 期 課 程 各 項 費 用 依 教 育 部 頒 空 中 大 學 學 雜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不 受 理 各 種 優 待 學 雜 分 費 申 請 七 本 注 意 項 經 本 校 行 會 議 通 過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