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1+8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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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电 子 政 务 协 调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总 体 框 架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是 指 按 照 集 约 化 思 路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为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等 市 级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是 承 载 各 类 政 务 应 用 和 服 务 的 硬 软 件 技 术 环 境, 如 政 务 网 络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政 务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等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是 党 政 机 关 在 履 职 过 程 中 产 生 或 使 用 的 涉 及 全 市 具 有 基 础 属 性 或 共 同 属 性 的 多 部 门 共 建 共 享 的 信 息, 如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主 题 信 息 资 源 等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是 支 撑 各 党 政 机 关 业 务 应 用 的 通 用 软 件 或 平 台, 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政 务 网 站 生 成 平 台 政 务 邮 件 系 统 政 务 短 信 平 台 等 第 三 条 深 圳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包 括 本 市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机 关 ; 相 关 单 位 包 括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单 位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3

4 他 有 关 单 位 第 四 条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 协 调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建 设 和 运 维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市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运 维 费 用 核 算 标 准, 做 好 年 度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运 维 费 用 的 核 算, 并 纳 入 市 级 财 政 年 度 预 算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在 审 批 项 目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已 有 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投 资,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及 受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 承 担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运 行 维 护,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中 区 级 节 点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运 行 维 护 各 单 位 承 担 本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遵 循 统 建 统 管 建 用 分 离 的 原 则,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供 各 单 位 共 享 使 用 各 单 位 新 建 和 续 建 电 子 政 务 项 目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构 建 自 身 业 务 应 用, 不 得 单 独 建 设 重 复 建 设 第 二 章 资 源 使 用 和 管 理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职 责, 需 要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或 变 更 使 用 需 求 的, 应 由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4

5 提 出 申 请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做 出 答 复,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流 程 予 以 办 理 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服 务 受 理 单 位 和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详 见 各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根 据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情 况, 制 定 并 发 布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服 务 目 录 第 八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运 行 维 护 实 行 市 区 分 级 管 理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应 保 证 各 项 公 共 资 源 全 年 每 天 24 小 时 开 通 运 行 和 对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快 速 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形 成 监 控 预 警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单 位 应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相 关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及 巡 检 工 作, 并 建 立 本 区 和 本 单 位 使 用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条 对 网 络 和 信 息 安 全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信 息 系 统 按 照 谁 运 行 谁 负 责,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信 息 资 源 ( 内 容 ) 按 照 谁 提 供 谁 更 新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及 相 关 接 入 系 统 应 严 格 遵 循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和 涉 密 系 统 分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和 保 密 等 级 划 分 以 及 相 应 的 系 统 保 护 和 系 统 监 管, 并 执 行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

6 第 十 一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需 要 对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进 行 调 整 的, 须 提 前 向 受 影 响 的 各 单 位 发 出 调 整 通 知, 方 便 各 单 位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第 三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按 照 市 党 政 机 关 信 息 安 全 联 合 检 查 要 求, 各 单 位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将 纳 入 市 党 政 机 关 信 息 安 全 联 合 检 查 指 标 项 进 行 抽 查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超 范 围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及 省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利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不 得 侵 犯 国 家 社 会 和 集 体 利 益 以 及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运 作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发 现 违 规 使 用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的,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暂 停 或 取 消 服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通 报 市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发 现 的 违 规 使 用 事 件 安 全 风 险 安 全 漏 洞 和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通 报, 限 期 整 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应 及 时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结 果 报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各 区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并 报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新 增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在 投 入 使 用 之 前, 应 发 6

7 布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7

8 深 圳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深 圳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 以 下 简 称 政 务 外 网 ) 的 规 范 管 理, 根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政 务 外 网 是 党 政 机 关 非 涉 密 工 作 业 务 专 网, 与 互 联 网 逻 辑 隔 离, 覆 盖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向 上 与 广 东 省 政 务 外 网 相 连 并 接 入 国 家 政 务 外 网 政 务 外 网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建 设 第 三 条 政 务 外 网 联 网 范 围 包 括 全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接 入 单 位 ), 含 本 市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单 位 ) 第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政 务 外 网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政 务 外 网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和 网 络 信 任 体 系 建 设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制 定 政 务 外 网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规 划 安 全 策 略 技 术 标 准 和 服 务 规 范 ; 负 责 政 务 外 网 网 络 信 任 体 系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负 责 市 级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区 范 围 内 政 务 外 网 的 建 设 运 8

9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配 合 开 展 全 市 政 务 外 网 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接 入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内 部 局 域 网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配 合 开 展 本 级 政 务 外 网 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管 理 第 五 条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管 理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统 一 规 范 分 级 建 设 协 同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运 行 谁 负 责,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第 二 章 网 络 接 入 申 请 第 六 条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应 由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接 入 区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应 向 本 区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区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入 其 他 单 位 确 有 需 要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的, 由 其 行 业 主 管 单 位 或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牵 头 单 位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第 七 条 接 入 单 位 申 请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时, 需 提 交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接 入 申 请 表, 提 供 本 单 位 完 整 的 网 络 拓 扑 图 由 具 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报 告 或 由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机 构 出 具 的 网 络 安 全 专 项 检 测 报 告, 签 署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接 入 安 全 承 诺 书 第 八 条 在 本 办 法 出 台 前 已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的 单 位,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补 办 入 网 手 续 9

10 第 九 条 接 入 单 位 将 国 家 或 广 东 省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政 务 专 网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条 接 入 单 位 办 公 位 置 迁 移 或 对 网 络 结 构 进 行 较 大 调 整 的, 应 提 供 迁 移 或 调 整 后 的 网 络 拓 扑 图 由 具 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报 告 或 由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机 构 出 具 的 网 络 安 全 专 项 检 测 报 告 第 三 章 网 络 运 行 与 安 全 第 十 一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接 入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照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做 好 政 务 外 网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接 受 和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信 息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接 入 单 位 应 制 定 政 务 外 网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发 生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时, 要 及 时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接 入 单 位 应 将 政 务 外 网 的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体 系, 建 立 完 善 的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本 单 位 政 务 外 网 运 行 保 障 的 责 任 领 导 和 部 门, 加 强 对 政 务 外 网 使 用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加 强 对 本 地 局 域 网 和 终 端 计 算 机 的 安 全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建 设 和 管 理 市 级 统 一 互 联 网 出 口 ; 各 区 负 责 建 设 和 管 理 区 级 统 一 互 联 网 出 口 ; 各 接 入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另 行 建 设 互 联 网 出 口 10

11 接 入 单 位 确 有 需 要 另 行 建 设 互 联 网 出 口, 需 经 本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做 好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审 计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接 入 单 位 用 户 如 通 过 WIFI 路 由 器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接 入 单 位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接 入 认 证 措 施 和 上 网 行 为 审 计 接 入 单 位 如 采 用 IP 地 址 转 换 方 式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应 自 行 做 好 本 单 位 用 户 上 网 行 为 审 计 上 网 行 为 审 计 日 志 应 保 留 60 天 以 上 第 十 六 条 各 区 及 接 入 单 位 应 配 合 开 展 政 务 外 网 汇 聚 机 房 建 设, 为 机 房 建 设 提 供 场 地 供 电, 配 合 通 信 线 路 施 工, 做 好 放 置 在 各 区 各 单 位 机 房 或 配 线 间 内 的 政 务 外 网 接 入 设 备 的 安 全 保 护 和 运 行 条 件 保 障 工 作 第 四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政 务 外 网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利 用 政 务 外 网 进 行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侵 犯 国 家 社 会 和 集 体 利 益 以 及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在 政 务 外 网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 ( 二 ) 擅 自 更 改 政 务 外 网 的 连 接 线 路 网 络 接 入 设 备 配 置 或 网 络 地 址 的 ; ( 三 ) 擅 自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或 将 政 务 外 网 与 其 他 网 络 连 接 的 ; ( 四 ) 擅 自 建 设 国 际 互 联 网 出 口 的 ; 11

12 ( 五 ) 将 政 务 外 网 用 于 与 政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业 务 和 活 动 的 ; ( 六 ) 出 现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未 按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整 改 的 ; ( 七 ) 未 经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擅 自 在 政 务 外 网 上 开 通 业 务 系 统 的 ; ( 八 ) 未 及 时 提 交 申 请 备 案 的 ; ( 九 ) 接 入 单 位 办 公 位 置 迁 移, 未 及 时 办 理 政 务 外 网 接 入 迁 移 手 续 的 ; ( 十 ) 未 及 时 报 送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情 况 的 第 十 八 条 政 务 外 网 光 缆 和 机 房 是 我 市 重 要 的 电 子 政 务 基 础 设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损 坏 光 缆 机 房 等 电 子 政 务 基 础 设 施 的 行 为, 必 须 承 担 相 关 修 复 和 赔 偿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的 行 为,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2

13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依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是 指 向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单 位 ) 提 供 机 房 环 境 设 备 托 管 虚 拟 服 务 器 和 相 关 配 套 服 务 的 基 础 设 施 第 三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机 房 资 源 的 整 体 使 用 规 划 和 管 理 ; 提 供 数 据 中 心 机 房 7 24 小 时 值 班 监 控 使 用 单 位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需 要 和 业 务 需 求 提 出 使 用 申 请, 同 时 做 好 相 关 托 管 设 备 和 应 用 系 统 的 运 维 监 测 及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设 备 托 管 ( 移 入 ) 服 务 办 理 流 程 如 下 : ( 一 )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IDC 机 房 设 备 托 管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由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息 安 全 检 测 报 告 如 需 进 行 服 务 器 端 口 开 放 ( 或 关 闭 ) IP 地 址 分 配, 须 填 写 深 圳 市 党 政 机 关 IP 地 址 分 配 申 请 表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服 务 器 端 口 开 放 申 请 表 ; ( 二 )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托 管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为 托 管 设 备 分 配 机 房 资 源, 与 使 用 单 位 13

14 签 订 主 机 托 管 安 全 协 议 后, 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设 备 核 实 安 全 检 查 网 络 配 置 及 业 务 登 记, 并 安 排 移 入 设 备 上 架 第 五 条 使 用 单 位 如 需 移 出 托 管 设 备 或 变 更 托 管 设 备 物 理 位 置, 应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及 相 关 设 备 经 核 实 确 认 后, 按 要 求 办 理 设 备 移 出 或 物 理 位 置 变 更 第 六 条 使 用 单 位 开 展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设 备 更 换 及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时, 须 严 格 遵 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的 机 房 和 网 络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不 得 泄 漏 有 关 机 房 的 信 息, 数 据 以 及 文 件 等 托 管 资 料 如 有 变 动, 使 用 单 位 须 及 时 更 新 并 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备 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根 据 资 源 使 用 情 况 需 要 对 托 管 设 备 进 行 迁 移 时, 应 按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第 七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对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如 下 : ( 一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地 震 火 灾 洪 水 战 争 等 ) 紧 急 情 况, 可 自 行 关 闭 托 管 服 务 器, 同 时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 ( 二 ) 如 因 使 用 单 位 托 管 设 备 引 发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有 权 断 网, 并 通 知 使 用 单 位 整 改 使 用 单 位 完 成 整 改 并 通 过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机 构 专 项 检 测 后, 方 可 申 请 恢 复 服 务 第 八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相 关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14

15 ( 一 )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侵 犯 国 家 社 会 和 集 体 利 益 以 及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业 务 核 准 范 围 的 ; ( 三 ) 擅 自 将 数 据 中 心 空 间 资 源 提 供 给 与 本 单 位 业 务 无 关 的 单 位 使 用 的 ; ( 四 ) 未 及 时 变 更 机 构 人 员 信 息 的, 造 成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的 ; ( 五 ) 未 及 时 报 送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情 况 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出 现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未 按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 七 ) 未 经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擅 自 开 通 业 务 系 统 的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5

16 深 圳 市 政 务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政 务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灾 备 中 心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依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灾 备 中 心, 是 指 向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单 位 )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集 中 提 供 符 合 信 息 系 统 灾 难 恢 复 规 范 (GB/T ) 的 机 房 环 境 数 据 备 份 系 统 备 份 介 质 备 份 等 服 务 的 基 础 设 施 第 三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灾 备 中 心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是 灾 备 中 心 日 常 管 理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灾 备 中 心 建 设 运 维 和 使 用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灾 备 系 统 在 灾 备 中 心 的 建 设 运 维 演 练 业 务 恢 复 和 安 全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灾 备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 ( 一 ) 存 储 介 质 保 管 : 使 用 单 位 可 将 制 作 完 成 的 备 份 介 质 ( 磁 带, 磁 盘, 光 盘 等 ) 送 到 灾 备 中 心 进 行 异 地 保 管 ( 二 ) 场 地 容 灾 : 可 提 供 封 闭 或 者 开 放 式 的 独 立 场 地 提 供 网 络 环 境 监 控 等 支 持 ( 三 ) 集 中 存 储 空 间 : 使 用 单 位 利 用 存 储 空 间, 自 行 采 用 备 份 方 式 和 制 定 备 份 策 略, 进 行 数 据 的 备 份 和 管 理 16

17 ( 四 ) 集 中 数 据 备 份 :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需 求, 由 灾 备 中 心 选 择 合 适 的 备 份 策 略 ( 备 份 频 率 和 备 份 时 间 ) 完 成 数 据 备 份 工 作 ( 五 ) 应 急 备 机 : 临 时 提 供 给 使 用 单 位 用 于 灾 备 业 务 的 服 务 器 或 虚 拟 机 使 用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六 ) 应 用 级 容 灾 : 使 用 单 位 利 用 灾 备 中 心 机 房 及 网 络 环 境 等 资 源,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与 本 地 生 产 系 统 相 当 的 备 份 应 用 系 统, 在 灾 难 情 况 下, 备 份 应 用 系 统 可 迅 速 接 管 业 务 运 行 第 五 条 使 用 灾 备 中 心 服 务 的 信 息 系 统 须 至 少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三 级 及 以 上 的 信 息 系 统 ( 二 ) 须 提 供 7*24 小 时 不 间 断 公 共 服 务 的 信 息 系 统 ( 三 ) 其 他 重 要 的 信 息 系 统 第 六 条 使 用 单 位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容 灾 备 份 业 务 申 请, 填 写 相 关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由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申 请 通 过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承 担 以 下 工 作 : ( 一 ) 申 请 存 储 介 质 保 管 业 务 的,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数 据 备 份 介 质 的 递 送 和 提 取, 对 有 使 用 期 限 限 制 的 存 储 介 质 须 自 行 做 好 数 据 转 存 工 作 ; ( 二 ) 申 请 场 地 容 灾 业 务 的, 场 地 容 灾 的 设 备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采 购, 自 行 管 理 维 护 ; 17

18 ( 三 ) 申 请 集 中 数 据 备 份 业 务 的, 使 用 单 位 须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安 装 备 份 客 户 端, 在 提 供 集 中 数 据 备 份 服 务 期 间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卸 载 客 户 端 及 停 止 客 户 端 服 务 ; ( 四 ) 申 请 集 中 存 储 空 间 业 务 的, 使 用 单 位 须 自 行 做 好 所 使 用 的 集 中 存 储 空 间 数 据 的 管 理 存 储 备 份 工 作 ; ( 五 ) 申 请 集 中 数 据 备 份 业 务 集 中 存 储 空 间 的, 须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做 好 本 单 位 相 关 系 统 的 配 置 工 作, 并 且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配 置 ( 六 ) 申 请 应 用 级 容 灾 业 务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据 中 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设 备 托 管 手 续 第 八 条 使 用 单 位 需 要 变 更 或 不 再 使 用 灾 备 中 心 服 务 时, 应 填 写 相 关 申 请 表, 提 前 15 个 工 作 日 提 出 申 请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第 九 条 使 用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做 好 容 灾 备 份 系 统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并 制 定 业 务 恢 复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开 展 预 案 演 练 评 估 和 修 订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演 练 计 划 应 送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备 案 第 十 条 发 生 灾 难 性 事 件 时, 使 用 单 位 应 及 时 启 动 业 务 恢 复 应 急 预 案,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做 好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发 生 灾 难 的 应 用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后, 使 用 单 位 应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交 业 务 恢 复 通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配 合 做 好 灾 备 重 置 工 作 18

19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相 关 使 用 单 位 的 容 灾 备 份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擅 自 变 更 业 务 核 准 范 围 的 ; ( 二 ) 擅 自 将 灾 备 中 心 空 间 资 源 提 供 给 与 本 单 位 业 务 无 关 的 单 位 使 用 的 ; ( 三 ) 未 及 时 变 更 机 构 人 员 信 息, 造 成 容 灾 备 份 业 务 无 法 开 展 而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未 及 时 报 送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情 况 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五 ) 出 现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未 按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 六 ) 未 经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擅 自 开 通 业 务 系 统 的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

20 深 圳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规 范 深 圳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共 享 平 台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有 关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目 录 是 指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各 单 位 的 共 享 需 求, 定 期 整 理 并 向 全 市 发 布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 前 置 机 是 指 共 享 平 台 为 各 单 位 提 供 的 用 于 存 放 向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或 从 其 他 机 关 单 位 获 取 共 享 信 息 的 服 务 器 ; 前 置 数 据 库 是 指 在 各 单 位 前 置 机 建 立 的 存 储 共 享 信 息 的 中 间 数 据 库 第 三 条 深 圳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使 用 共 享 平 台 共 享 和 交 换 其 他 单 位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全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工 作, 定 期 发 布 深 圳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目 录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共 享 平 台 的 建 设 管 理 运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 制 定 共 享 平 台 技 术 规 范 ; 通 过 共 享 平 台 实 时 监 测 定 期 统 计 各 单 位 共 享 信 息 情 况 20

21 各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和 更 新 维 护 本 单 位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根 据 共 享 平 台 技 术 规 范 提 供 共 享 信 息,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使 用 共 享 信 息 第 二 章 平 台 使 用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通 过 共 享 平 台 目 录 管 理 系 统 编 制 本 单 位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并 及 时 更 新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根 据 职 责, 对 全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中 的 信 息 有 共 享 需 要 的, 应 由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共 享 需 求, 经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由 信 息 提 供 单 位 向 共 享 平 台 提 供 共 享 信 息,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予 以 开 通 使 用 权 限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按 照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全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目 录, 将 本 单 位 的 共 享 信 息 及 时 提 供 至 共 享 平 台 各 单 位 应 按 照 谁 提 供 谁 更 新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确 保 提 供 的 数 据 与 本 单 位 业 务 库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以 及 共 享 服 务 的 可 用 性 和 稳 定 性, 保 障 共 享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第 八 条 共 享 平 台 提 供 数 据 比 对 数 据 查 询 数 据 订 阅 等 三 种 共 享 服 务 方 式 数 据 比 对 是 指 输 入 需 要 比 对 的 数 据, 获 得 数 据 的 验 证 结 果 ; 数 据 查 询 是 指 输 入 查 询 条 件, 获 得 结 果 数 据 ; 数 据 订 阅 是 指 按 照 需 求 定 制 订 阅 策 略, 获 得 数 据 的 自 动 推 送 共 享 服 务 方 式 遵 循 最 小 化 授 权 原 则, 能 比 对 的 数 据 不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能 查 询 的 数 据 不 提 供 订 阅 服 务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接 入 共 享 平 台 的 应 用 系 统 应 满 足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要 求 21

22 第 三 章 运 维 和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共 享 信 息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本 单 位 对 共 享 信 息 使 用 的 可 追 溯 机 制, 共 享 信 息 使 用 日 志 记 录 保 存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五 年 同 时, 应 对 涉 及 共 享 信 息 的 应 用 系 统 应 用 部 门 使 用 人 员 使 用 设 备 等 进 行 登 记, 不 得 超 范 围 使 用 共 享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应 采 取 用 户 管 理 统 一 认 证 访 问 控 制 日 志 管 理 安 全 审 计 冗 余 备 份 等 措 施, 对 共 享 信 息 进 行 授 权 管 理, 并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和 灾 难 恢 复 机 制, 加 强 共 享 平 台 的 安 全 保 障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共 享 平 台 的 对 接 和 日 常 运 维 工 作 当 发 生 人 员 变 更 时, 应 当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接 入 共 享 平 台 的 前 置 机 可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管 理 采 用 自 行 管 理 方 式 的, 前 置 机 系 统 及 服 务 接 口 接 入 共 享 平 台 前 须 通 过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机 构 的 安 全 测 评 前 置 机 系 统 应 不 低 于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前 置 机 及 相 关 网 络 环 境 应 保 证 24 小 时 正 常 运 行 第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前 置 机 的, 未 经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共 享 平 台 前 置 数 据 库 的 连 接 参 数 访 问 帐 号 密 码 数 据 结 构 等 信 息 ; 如 需 变 更, 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变 更 原 因 变 更 时 间, 经 核 准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变 更 22

23 自 行 管 理 前 置 机 的 单 位 如 需 开 展 网 络 改 造 前 置 机 升 级 维 护 等 工 作,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 前 置 机 出 现 故 障 的,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并 及 时 将 故 障 情 况 和 处 理 措 施 告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共 享 平 台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超 范 围 使 用 从 共 享 平 台 获 取 的 信 息 的 ; ( 二 ) 擅 自 修 改 前 置 机 配 置 的 ; ( 三 ) 信 息 提 供 单 位 提 供 的 数 据 未 及 时 更 新 的 ; ( 四 ) 自 行 管 理 的 前 置 机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正 常 服 务 的 ; ( 五 )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 ( 六 ) 擅 自 变 更 单 位 联 系 人 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3

24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使 用, 促 进 本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信 任 体 系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深 圳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是 指 在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政 务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数 字 证 书, 包 括 单 位 证 书 个 人 证 书 和 设 备 证 书 第 三 条 深 圳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在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中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应 用 适 用 本 办 法, 国 家 与 省 另 有 规 定 使 用 其 他 数 字 证 书 的 除 外 第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市 基 于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体 系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全 市 统 一 的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服 务 平 台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运 行 维 护, 为 各 单 位 统 一 提 供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服 务, 对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深 圳 市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中 心 负 责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建 设 工 作, 按 照 深 圳 市 电 子 公 共 服 务 数 字 证 书 技 术 规 范 对 各 单 位 开 展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信 息 系 统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应 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第 五 条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经 济 命 脉 社 会 稳 定 和 公 众 利 益, 以 及 涉 及 跨 部 门 协 同 办 公 联 合 审 批 信 息 共 享 的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重 24

25 要 信 息 系 统, 需 要 对 各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授 权 管 理 责 任 认 定 的, 应 当 使 用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使 用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遵 循 深 圳 市 电 子 公 共 服 务 数 字 证 书 技 术 规 范, 确 保 实 现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交 叉 认 证 应 用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需 要 使 用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应 通 过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深 圳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CA 证 书 申 请 表, 签 署 深 圳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CA 证 书 使 用 承 诺 书, 并 对 其 申 请 信 息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七 条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持 有 单 位 应 监 督 本 单 位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使 用, 单 位 证 书 和 个 人 证 书 不 能 串 用, 个 人 证 书 持 有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证 书 私 钥 及 证 书 密 码, 并 对 使 用 证 书 的 行 为 负 责, 严 禁 私 自 将 证 书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严 禁 私 自 扩 大 证 书 使 用 权 限 ; 单 位 证 书 持 有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单 位 证 书 管 理 机 制, 对 单 位 证 书 的 使 用 保 管 做 好 日 常 登 记, 确 保 单 位 证 书 规 范 使 用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信 息 系 统 已 使 用 自 建 CA 系 统 或 第 三 方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数 字 证 书 服 务 的, 数 字 证 书 使 用 若 不 符 合 深 圳 市 电 子 公 共 服 务 数 字 证 书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应 在 现 有 证 书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统 一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第 九 条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持 有 单 位 应 在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更 新 业 务 第 十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持 有 单 位 应 当 立 25

26 即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申 请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 ( 一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私 钥 泄 露 ; ( 二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密 码 丢 失 ; ( 三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 ( 四 ) 证 书 持 有 者 辞 职 调 动 工 作 岗 位 或 工 作 内 容 权 限 变 更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撤 销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申 请 办 理 更 新 业 务 的 ; ( 二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持 有 单 位 申 请 废 除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 ( 三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持 有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四 )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的 安 全 性 不 能 得 到 保 证 的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初 次 办 理 费 用 和 后 续 的 政 务 数 字 证 书 年 服 务 费 用, 并 将 费 用 纳 入 本 单 位 财 政 预 算 中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6

27 深 圳 市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深 圳 市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库 ( 以 下 简 称 资 源 库 )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促 进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共 享 和 开 发 利 用, 提 升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水 平, 根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资 源 库 包 括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库 ( 以 下 简 称 基 础 库 ) 和 主 题 信 息 资 源 库 ( 以 下 简 称 主 题 库 ) 基 础 库 包 括 人 口 法 人 ( 机 构 ) 空 间 地 理 房 屋 ( 城 市 部 件 ) 等 数 据 信 息, 由 基 础 信 息 和 扩 展 信 息 组 成 ; 主 题 库 包 括 社 会 管 理 社 会 建 设 经 济 发 展 公 共 服 务 等 信 息, 涉 及 全 市 具 有 共 同 属 性 多 部 门 共 建 共 享 的 数 据 信 息, 如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社 会 信 用 市 场 监 管 行 政 审 批 证 照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服 务 事 项 等 信 息 第 三 条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对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进 行 采 集 共 享 使 用 等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库 的 管 理 见 深 圳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资 源 库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各 单 位 负 责 各 自 职 能 范 围 内 的 信 息 采 集 提 供 和 数 据 质 量 保 障, 并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使 用 资 源 库 信 息 第 五 条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覆 盖 全 市 人 口, 以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标 27

28 识, 以 居 民 身 份 证 信 息 为 主 要 内 容 ; 人 口 扩 展 信 息 是 以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为 基 准,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和 校 核 机 制 建 立 人 口 总 量 和 静 态 动 态 分 布 户 口 登 记 健 康 素 质 残 疾 人 口 年 龄 和 性 别 结 构 计 划 生 育 教 育 程 度 就 业 状 态 居 住 状 况 收 入 水 平 纳 税 情 况 参 保 缴 费 社 保 待 遇 婚 姻 状 况 优 抚 救 助 扶 贫 开 发 党 员 公 务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法 人 ( 机 构 ) 基 础 信 息 以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或 注 册 登 记 号 为 标 识, 以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为 主 要 内 容 ; 法 人 ( 机 构 ) 扩 展 信 息 是 以 法 人 ( 机 构 ) 基 础 信 息 为 基 准,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和 校 核 机 制 建 立 的 法 人 信 用 业 务 范 围 就 业 规 模 生 产 经 营 税 源 税 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产 业 结 构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房 屋 ( 城 市 部 件 ) 基 础 信 息 以 房 屋 编 码 ( 城 市 部 件 编 码 ) 为 标 识, 以 房 屋 ( 城 市 部 件 ) 的 基 本 概 况 为 主 要 内 容 ; 房 屋 ( 城 市 部 件 ) 扩 展 信 息 是 以 房 屋 ( 城 市 部 件 ) 基 础 信 息 为 基 准,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和 校 核 机 制 建 立 的 房 屋 建 造 信 息 产 权 信 息 租 赁 信 息 和 城 市 部 件 的 地 理 位 置 使 用 状 况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扩 展 信 息 可 根 据 实 际 应 用 需 求 进 行 扩 充 完 善 第 六 条 资 源 库 按 照 统 一 标 准 一 数 一 源 多 元 采 集 共 享 校 核 动 态 更 新 安 全 可 控 的 原 则 进 行 建 设 和 管 理 各 单 位 按 照 谁 提 供 谁 更 新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数 据 提 供 和 质 量 保 障 各 单 位 不 得 另 行 重 复 建 设 基 础 库 和 主 题 库 各 区 应 在 市 级 资 源 库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本 区 资 源 库 区 级 资 源 库 可 根 据 本 区 实 际 增 加 相 关 扩 展 信 息 28

29 第 二 章 信 息 提 供 和 使 用 第 七 条 资 源 库 的 信 息 由 各 单 位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产 生, 各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统 一 标 准 及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通 过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共 享 平 台 ) 向 资 源 库 提 供 信 息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根 据 职 责, 对 资 源 库 中 信 息 有 使 用 需 要 的, 应 由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共 享 需 求, 经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予 以 开 通 使 用 权 限 第 九 条 资 源 库 的 数 据 共 享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数 据 交 换 和 数 据 库 镜 像 两 种 其 中, 数 据 交 换 方 式 是 指 通 过 共 享 平 台 为 各 单 位 提 供 比 对 查 询 及 订 阅 服 务 ; 数 据 库 镜 像 方 式 主 要 用 于 为 各 区 提 供 共 享 服 务, 各 区 只 能 镜 像 资 源 库 中 本 区 的 数 据 第 十 条 资 源 库 的 应 用 开 发 方 式 是 指 基 于 资 源 库 开 发 业 务 应 用 和 部 门 数 据 分 析 与 挖 掘 服 务 基 于 资 源 库 开 发 业 务 应 用 由 各 单 位 提 出 应 用 需 求, 并 会 同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开 发 实 施 数 据 分 析 与 挖 掘 服 务 由 各 单 位 提 出 需 求, 并 基 于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政 务 大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第 十 一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应 对 资 源 库 信 息 进 行 监 测 管 理 发 现 数 据 质 量 问 题 应 向 相 应 的 数 据 提 供 单 位 发 出 复 核 通 知, 数 据 提 供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复 核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各 单 位 在 使 用 资 源 库 时, 发 现 数 据 质 量 问 题, 应 及 时 通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向 相 应 的 数 据 提 供 单 位 发 出 复 核 通 知, 数 据 提 供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复 29

30 核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第 十 二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应 每 年 发 布 深 圳 市 公 共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库 数 据 质 量 和 运 行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第 三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基 础 库 建 设 在 资 源 网,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三 级 标 准 建 设 主 题 库 建 设 在 市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建 设 第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在 使 用 资 源 库 时, 采 用 数 据 交 换 方 式 对 接 的 应 用 系 统 应 不 低 于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采 用 市 级 资 源 库 镜 像 方 式 建 设 的 区 级 资 源 库 应 与 市 级 资 源 库 的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持 一 致 第 十 五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应 采 取 用 户 管 理 统 一 认 证 访 问 控 制 日 志 管 理 安 全 审 计 冗 余 备 份 等 措 施, 并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和 灾 难 恢 复 机 制, 加 强 资 源 库 的 安 全 保 障 第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资 源 库 信 息 提 供 共 享 和 应 用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本 单 位 对 资 源 库 查 询 使 用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和 追 溯 机 制, 相 关 记 录 保 存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五 年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资 源 库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超 范 围 使 用 资 源 库 数 据 的 ; ( 二 ) 信 息 提 供 单 位 未 按 要 求 更 新 资 源 库 数 据 的 ; 30

31 ( 三 ) 信 息 提 供 单 位 未 按 要 求 及 时 处 理 数 据 质 量 工 单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资 源 库 数 据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的 ; ( 五 ) 未 遵 守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规 定 的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1

32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是 支 撑 各 党 政 机 关 业 务 应 用 的 通 用 软 件 或 平 台, 包 括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政 务 网 站 生 成 平 台 政 务 邮 件 系 统 政 务 短 信 平 台 和 其 他 支 撑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的 管 理 见 深 圳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管 理 ;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集 约 化 建 设 管 理 和 运 行 维 护, 承 担 相 关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业 务 的 受 理 及 服 务 第 四 条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包 括 : ( 一 )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使 用 服 务 :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使 用 申 请,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为 各 单 位 进 行 人 员 和 资 源 授 权, 各 单 位 根 据 信 息 安 全 和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使 用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32

33 ( 二 )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接 口 服 务 :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资 源 共 享 等 需 要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接 口 服 务 申 请, 经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核 实 授 权, 实 现 本 单 位 业 务 系 统 与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之 间 的 数 据 交 换 第 五 条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服 务 申 请 办 理 流 程 如 下 : ( 一 )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职 责, 需 要 使 用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应 通 过 市 直 党 政 机 关 或 区 级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提 出 使 用 申 请 ( 二 )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办 理 ( 三 ) 各 单 位 因 工 作 需 要 变 更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服 务 需 求 的, 应 书 面 告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第 六 条 依 托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进 行 业 务 系 统 建 设 的, 应 遵 循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技 术 规 范 对 于 依 托 市 政 务 网 站 生 成 平 台 建 设 开 发 的 网 站, 各 单 位 应 同 时 签 定 网 站 域 名 ICP 备 案 协 议, 网 站 备 案 号 和 备 案 变 更 应 于 报 送 备 案 或 者 变 更 成 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各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帐 户 和 权 限 信 息 做 好 归 档 管 理, 因 机 构 调 整 人 员 变 更 等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帐 户 信 息 的 应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确 定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机 构, 明 确 主 管 领 导 和 工 33

34 作 人 员, 落 实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信 息 发 布 遵 循 谁 公 开 谁 审 核, 谁 发 布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采 用 接 口 方 式 与 政 务 短 信 平 台 邮 件 系 统 对 接 的 业 务 系 统 应 不 低 于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与 市 政 务 网 站 生 成 平 台 对 接 的 业 务 系 统 应 不 低 于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三 级 标 准 提 供 信 息 安 全 测 试 报 告 后 方 可 上 线 各 单 位 加 强 对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使 用 人 员 的 信 息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对 其 使 用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的 所 有 活 动 和 事 件 负 全 部 责 任 做 好 终 端 维 护 用 户 的 人 员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病 毒 文 件 上 传 发 布 到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各 单 位 对 依 托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建 设 的 业 务 系 统 开 展 的 信 息 安 全 测 试 应 急 演 练 等 应 及 时 报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备 案 第 八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应 建 立 健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安 全 运 行 第 九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电 子 政 务 资 源 中 心 可 停 止 相 关 单 位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使 用 服 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侵 犯 国 家 社 会 和 集 体 利 益 以 及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业 务 核 准 范 围 的 ; ( 三 ) 擅 自 将 帐 户 提 供 给 与 本 单 位 业 务 无 关 的 人 使 用 的 ; ( 四 ) 未 及 时 变 更 机 构 人 员 信 息 的, 造 成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发 34

35 生 的 ; ( 五 ) 未 及 时 报 送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情 况 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出 现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未 按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 七 ) 未 经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擅 自 开 通 业 务 系 统 的 ; ( 八 ) 未 及 时 进 行 ICP 登 记 备 案 或 提 交 备 案 材 料 的 ; ( 九 ) 未 经 批 准 进 行 严 重 影 响 公 共 应 用 ( 平 台 ) 信 息 安 全 性 能 测 试 的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5

36 深 圳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深 圳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促 进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应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地 理 空 间 框 架 基 本 规 定 深 圳 市 电 子 政 务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深 圳 市 公 共 信 息 资 源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深 圳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深 圳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由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数 据 库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等 构 成, 为 本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相 关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共 享 空 间 定 位 和 空 间 分 析 等 服 务 第 三 条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建 设 管 理 更 新 维 护 技 术 服 务 安 全 保 障, 及 各 单 位 对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应 用,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包 括 本 市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机 关 ; 相 关 单 位 包 括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单 位 行 使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第 四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建 设 管 理 ;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 市 规 划 国 土 房 产 信 息 中 心 ) 负 责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建 设 管 36

37 理 及 服 务 ; 各 单 位 参 与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建 设 ;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市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职 能 分 别 负 责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建 设 和 运 维 经 费 保 障 第 五 条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应 进 行 统 一 建 设 和 管 理, 各 单 位 在 进 行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时, 应 利 用 已 有 的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进 行 应 用 开 发, 避 免 重 复 投 资 及 建 设 第 二 章 建 设 内 容 第 六 条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数 据 库 是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核 心, 包 括 基 础 测 绘 数 据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及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三 类 基 础 测 绘 数 据 包 括 大 地 测 量 数 字 地 形 图 ( 含 海 底 地 形 图 )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等 地 理 数 据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包 括 影 像 地 图 电 子 地 图 地 名 地 址 三 维 景 观 空 间 基 础 网 格 等 地 理 数 据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是 各 单 位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对 本 部 门 政 务 信 息 经 空 间 化 处 理 后, 可 用 于 共 享 或 开 放 的 地 理 数 据, 包 括 建 筑 物 信 息 及 编 码 教 育 卫 生 文 体 交 通 旅 游 金 融 通 信 市 政 环 保 水 务 海 洋 土 地 等 专 题 数 据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基 础 测 绘 数 据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的 建 设 和 质 量 保 障, 各 单 位 负 责 本 部 门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的 建 设 和 质 量 保 障 第 七 条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是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共 享 服 务 的 载 体, 通 过 在 线 方 式 满 足 各 单 位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查 询 定 位 分 析 个 性 化 服 务 应 急 保 障 服 务 能 力 和 数 据 处 37

38 理 需 求, 具 备 应 用 开 发 信 息 发 布 和 可 扩 展 服 务 功 能 第 八 条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由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行 业 和 广 东 省 颁 布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程, 结 合 深 圳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技 术 需 求 应 用 需 求 等 因 素 制 订, 确 保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的 客 观 性 科 学 性 和 实 用 指 导 性 第 三 章 共 享 服 务 第 九 条 基 础 测 绘 数 据 运 行 于 涉 密 计 算 机 或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在 线 或 离 线 方 式 为 各 单 位 提 供 数 据 服 务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和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运 行 于 党 政 机 关 内 网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通 过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为 各 单 位 提 供 应 用 服 务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和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经 提 取 保 密 等 技 术 处 理 后, 运 行 于 互 联 网, 通 过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开 放 给 社 会 公 众 使 用 第 十 条 基 础 测 绘 数 据 运 行 于 党 政 机 关 内 网 或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地 理 数 据 和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的 使 用, 由 各 单 位 向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经 核 准 后,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使 用 权 限 第 十 一 条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应 用 服 务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各 单 位 基 于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开 发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应 用 制 作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开 展 空 间 分 析 和 数 据 挖 掘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应 用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各 单 位 基 于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的 开 发 应 用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制 作 空 间 分 析 和 数 据 挖 掘 基 于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的 开 发 应 用 和 专 题 地 理 数 据 制 作, 由 各 单 位 提 出 需 求,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38

39 基 于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的 空 间 分 析 和 数 据 挖 掘, 由 各 单 位 提 出 需 求, 会 同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每 年 发 布 深 圳 市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年 度 分 析 报 告 第 四 章 保 密 安 全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保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在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范 围 内 使 用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运 行 在 党 政 机 关 内 网 的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三 级 标 准 建 设, 运 行 在 党 政 机 关 外 网 的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按 照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标 准 建 设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应 采 取 用 户 管 理 统 一 认 证 访 问 控 制 日 志 管 理 安 全 审 计 冗 余 备 份 灾 难 恢 复 等 措 施, 保 障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依 据 国 家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开 展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建 设 和 应 用, 严 禁 涉 密 计 算 机 或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接 入 互 联 网 各 单 位 接 入 空 间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的 应 用 系 统 应 不 低 于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二 级 保 护 标 准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对 空 间 地 理 基 础 信 息 的 运 作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禁 止 任 何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或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信 39

40 息 查 询 共 享 倒 卖 等 活 动 发 生 违 规 使 用,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暂 停 或 取 消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市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对 发 现 的 违 规 使 用 事 件 安 全 风 险 安 全 漏 洞 和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通 报, 限 期 整 改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市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应 及 时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结 果 报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不 适 用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予 以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市 电 子 政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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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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