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 算 的 要 義 是 先 謀 而 後 戰, 周 密 的 策 劃 是 決 勝 負 的 關 鍵 廟 算 多 者 勝 張 國 忠 兵 聖 孫 武 所 著 孫 子 兵 法 計 篇 闡 述 : 夫 未 戰 而 廟 算 勝 者, 得 算 多 也 ; 未 戰 而 廟 算 不 勝 者, 得 算 少 也 多 算 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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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倍 內 閣 推 動 的 新 安 保 法 案, 擴 大 日 本 自 衛 隊 海 外 派 遣 的 活 動 範 圍, 將 引 導 日 本 走 向 戰 爭? 日 本 眾 議 院 通 過 劃 時 代 政 策 變 革 的 新 安 保 法 案 林 賢 參 日 本 眾 議 院 院 會 於 7 月 16 日, 在 日 本 民 主 黨 等 五 個 在 野 黨 缺 席 杯 葛 下, 強 行 表 決 通 過 新 安 保 法 案 和 平 安 全 法 制, 並 且 送 請 參 議 院 進 行 審 議 在 自 民 黨 表 態 將 強 行 表 決 後, 國 會 外 圍 聚 集 了 約 兩 萬 多 名 手 持 要 和 平 不 要 戰 爭 保 衛 第 九 條 等 抗 議 標 語 的 群 眾 翌 日, 內 閣 官 房 長 官 菅 義 偉 在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 有 必 要 解 開 外 界 將 該 法 案 視 為 戰 爭 法 案 之 誤 解 我 國 部 分 學 者 評 論 指 出, 日 本 眾 議 院 通 過 新 安 保 法 案, 是 日 本 人 選 擇 戰 爭 或 和 平 的 關 鍵 時 刻 此 外, 也 有 媒 體 為 凸 顯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復 活, 聚 焦 於 日 本 可 隨 時 出 兵 海 外 筆 者 以 為, 此 一 法 案 將 為 戰 後 日 本 安 保 政 策 開 啟 新 的 一 頁, 而 這 新 的 一 頁, 究 竟 是 走 向 戰 爭? 還 是 和 平? 深 值 商 榷 和 平 安 全 法 制 法 案 內 容 事 實 上, 此 等 新 安 保 法 制 的 變 革, 乃 是 安 倍 從 政 以 來 的 政 治 使 命 與 理 念, 安 倍 晉 三 在 2006 年 第 一 次 組 閣 擔 任 首 相 時, 即 已 著 手 推 動 以 行 使 集 體 自 衛 權 為 核 心 的 新 安 保 政 策, 因 為 執 政 經 驗 不 足 而 功 虧 一 簣 再 度 執 政 後, 安 倍 高 調 地 提 出 新 安 保 構 想, 於 2014 年 7 月 通 過 變 更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的 內 閣 決 議, 並 且 經 歷 同 年 12 月 解 散 眾 議 院 的 民 意 洗 禮 後, 於 今 年 5 月 16 日 將 被 稱 為 戰 後 日 本 安 保 政 策 劃 時 代 變 革 的 和 平 安 全 法 制 法 案 送 請 國 會 審 議 該 法 案 是 由 和 平 安 全 法 制 整 備 法 法 案, 以 及 新 法 國 際 和 平 支 援 法 草 案 所 構 成 前 者 包 括 自 衛 隊 法 修 正 案 武 力 攻 撃 事 態 法 修 正 案 周 邊 事 態 安 全 確 保 法 修 正 案 聯 合 國 和 平 維 持 活 動 協 力 法 修 正 案 等 10 項 法 律 之 修 改, 後 者 則 是 提 供 自 衛 隊 參 與 非 聯 合 國 型 態 的 國 際 維 和 活 動 (PKO) 之 法 源 依 據 和 平 安 全 法 制 整 備 法 乃 是 安 倍 內 閣 變 更 憲 法 解 釋 允 許 自 衛 隊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法 制 化 的 配 套 法 案 為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將 戰 後 日 本 行 使 武 力 三 要 件 變 更 為 : 第 一, 當 日 本 受 到 武 力 攻 擊 時 ( 武 力 攻 擊 事 態 ), 或 者 是 與 日 本 關 係 密 切 的 他 國 受 到 武 力 攻 擊, 以 致 日 本 的 存 立 受 到 威 脅 國 民 的 生 命 / 自 由 與 追 求 幸 福 的 權 利 有 被 顛 覆 的 明 確 危 險 時 ( 存 立 危 機 事 態 ); 第 二, 沒 有 其 他 適 當 手 段 可 以 排 除 前 述 威 脅 時 ; 第 三, 局 限 於 必 要 最 小 程 度 的 實 力 行 使 第 一 項 存 立 危 機 事 態, 即 是 為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所 增 列, 並 且 寫 入 自 衛 隊 法 武 力 攻 撃 事 態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其 次, 自 衛 隊 法 也 新 增 列 派 遣 自 衛 隊 機 艦 赴 海 外 撤 退 僑 民, 以 及 協 助 防 衛 美 國 等 友 邦 軍 隊 此 外, 為 擴 大 與 美 國 以 外 友 邦 間 的 防 衛 合 作, 安 倍 內 閣 採 取 下 列 修 法 : 第 一, 將 美 軍 行 動 關 聯 措 置 法 更 名 為 美 軍 等 行 動 關 聯 措 置 法 ; 第 二, 在 特 定 公 共 設 施 利 用 法 寫 入 新 規 定, 允 許 美 軍 以 外 之 友 軍 在 日 本 受 到 武 力 攻 擊 時, 可 以 使 用 日 本 的 港 灣 機 場 等 設 施 ; 第 三, 將 周 邊 事 態 安 全 確 保 法 更 名 為 重 要 影 響 事 態 安 全 確 保 法, 不 但 將 與 美 國 防 衛 合 作 局 限 於 日 本 周 邊 之 地 理 限 制 取 消, 也 將 合 作 對 象 擴 大 到 美 國 以 外 的 國 家 內 閣 法 制 局 長 官 横 畠 裕 介 在 眾 議 院 答 覆 新 安 保 法 案 違 憲 之 質 疑 時, 以 河 豚 比 喻 稱 : 整 隻 河 豚 吃 掉 ( 全 部 行 使 ), 肯 定 會 中 毒, 但 是, 只 要 將 有 毒 部 分 的 肝 臟 切 除 ( 部 分 行 使 ), 就 沒 有 問 題 自 衛 隊 派 赴 海 外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國 會 批 准 安 倍 內 閣 在 去 年 7 月 通 過 決 定 變 更 憲 法 解 釋 以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之 內 閣 決 議 後, 責 成 自 民 黨 副 總 裁 高 村 正 彥 與 執 政 聯 盟 公 明 黨 副 主 席 北 側 一 雄, 展 開 新 安 保 法 制 整 備 內 容 的 兩 黨 協 商 在 歷 經 數 個 月 協 商 後, 自 民 黨 做 出 部 分 妥 協, 特 別 是 針 對 派 遣 自 衛 隊 赴 海 外 參 與 PKO 活 動,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國 會 批 准 安 倍 內 閣 以 國 際 和 平 共 同 對 處 事 態 為 名, 修 改 聯 合 國 和 平 維 持 活 動 協 力 法 以 及 制 定 國 際 和 平 支 援 法, 將 原 本 只 限 於 聯 合 國 PKO 活 動, 擴 大 到 其 他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其 次, 新 法 案 也 將 擴 大 日 本 對 執 行 PKO 任 務 之 外 國 軍 隊 的 後 勤 支 援, 包 括 武 器 彈 藥 運 送 在 內 不 過, 國 際 和 平 支 援 法 規 定, 派 遣 自 衛 隊 赴 海 外, 必 須 毫 無 例 外 地 事 先 獲 得 國 會 批 准, 而 且 侷 限 在 沒 有 戰 鬥 行 為 的 區 域 至 於 依 據 聯 合 國 和 平 維 持 活 動 協 力 法 之 派 遣, 只 有 參 與 停 戰 監 視 以 及 確 保 安 全 任 務 時, 才 需 要 事 先 獲 得 國 會 批 准 另 外, 派 遣 自 衛 隊 對 應 存 立 危 機 事 態, 以 及 對 友 軍 之 後 勤 支 援, 原 則 上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國 會 批 准, 但 是, 有 允 許 緊 急 時 的 事 後 追 認 之 例 外 規 定 事 實 上, 新 安 保 法 案 規 定, 在 存 立 危 機 事 態 重 要 影 響 事 態 以 及 國 際 和 平 共 同 對 處 事 態 等 三 種 情 況 下, 日 本 才 會 派 兵 赴 海 外, 第 一 項 是 行 使 部 分 集 體 自 衛 權 之 動 武, 後 兩 項 則 是 對 友 軍 之 後 勤 支 援, 不 是 參 與 作 戰 行 動 針 對 外 界 批 評 海 外 派 兵 是 將 日 本 拉 回 過 去 的 戰 爭 時 代, 安 倍 反 駁 稱, 在 1992 年 制 訂 的 聯 合 國 和 平 維 持 活 動 協 力 法, 曾 經 被 批 評 是 為 海 外 派 兵 的 戰 爭 法, 但 是, 依 據 該 法 派 遣 自 衛 隊 赴 海 外 執 行 任 務, 卻 廣 受 好 評 參 議 院 審 議 以 及 對 安 倍 內 閣 之 影 響 目 前, 日 本 參 議 院 朝 野 各 黨 派 已 針 對 法 案 審 議 程 序 進 行 協 商 由 於 執 政 聯 盟 在 參 議 院 擁 有 134 席 ( 自 民 黨 114 席, 公 明 黨 20 席 ), 超 過 法 案 通 過 的 半 數 121 席 次, 預 料 將 可 表 決 過 關 安 倍 內 閣 為 保 障 在 本 次 國 會 會 期 內 通 過 新 法 案, 遂 將 會 期 大 幅 延 長 至 9 月 27 日, 俾 便 因 應 在 野 黨 抗 拒 表 決 的 拖 延 戰 術 根 據 時 事 通 信 社 在 安 倍 內 閣 決 定 強 行 表 決 新 安 保 法 案 前 夕 所 實 施 的 民 調 顯 示, 有 53.8% 受 訪 者 認 為 該 法 案 違 背 憲 法, 只 有 19.8% 認 為 合 乎 憲 法 其 次, 安 倍 內 閣 支 持 率 為 40.1%, 比 上 個 月 下 降 5.7%, 不 支 持 率 上 升 為 39.5%, 是 安 倍 第 二 次 執 政 以 來 的 最 低 點, 顯 然 是 受 到 該 法 案 之 負 面 影 響 而 其 他 媒 體 的 民 調, 也 反 映 出 相 同 傾 向, 甚 至 有 政 論 家 認 為, 新 安 保 法 案 將 是 安 倍 內 閣 垮 台 倒 數 計 時 的 開 始 事 實 上, 推 動 新 安 保 法 案 將 導 致 內 閣 支 持 率 下 降, 早 已 在 安 倍 執 政 團 隊 的 計 算 內 由 於 自 民 黨 內 無 人 足 以 挑 戰 安 倍, 在 野 各 黨 派 勢 力 薄 弱, 特 別 是 民 主 黨 仍 未 從 2012 年 敗 選 中 復 活, 斷 定 安 倍 內 閣 即 將 垮 台, 有 過 於 武 斷 之 嫌 即 將 在 9 月 舉 行 的 自 民 黨 總 裁 選 舉, 安 倍 篤 定 可 贏 得 連 任, 只 要 明 年 7 月 的 參 議 院 選 舉 未 出 現 如 同 2007 年 的 大 慘 敗, 安 倍 可 望 繼 續 執 政 至 2018 年 ( 作 者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副 教 授 )

2 廟 算 的 要 義 是 先 謀 而 後 戰, 周 密 的 策 劃 是 決 勝 負 的 關 鍵 廟 算 多 者 勝 張 國 忠 兵 聖 孫 武 所 著 孫 子 兵 法 計 篇 闡 述 : 夫 未 戰 而 廟 算 勝 者, 得 算 多 也 ; 未 戰 而 廟 算 不 勝 者, 得 算 少 也 多 算 勝, 少 算 不 勝, 而 況 無 算 乎! 所 謂 廟 算 就 是 戰 前 會 議, 是 指 在 戰 爭 前, 眾 人 聚 在 一 起 商 議 和 分 析 戰 爭 形 勢 特 點 策 略 等 孫 子 認 為 戰 爭 若 能 取 勝, 往 往 取 決 於 戰 前 籌 畫 的 周 密 詳 實 用 兵 之 道, 謀 畫 在 先, 需 要 從 道 天 地 將 法 等 五 事 及 主 將 天 地 法 令 兵 眾 士 卒 賞 罰 等 七 計 做 一 優 劣 比 較, 對 於 政 治 清 明 將 帥 賢 拙 地 形 險 易 軍 隊 紀 律 兵 力 多 寡 及 獎 懲 公 平 等, 進 行 嚴 實 的 評 估 比 較, 如 果 計 算 結 果, 取 勝 的 條 件 較 多, 出 兵 就 會 凱 旋 而 歸 ; 反 之, 如 果 計 算 結 果, 取 勝 的 條 件 較 少, 出 兵 就 會 可 能 慘 遭 滑 鐵 盧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會 計 較 眼 前 的 利 益 得 失, 而 往 往 缺 乏 長 遠 發 展 趨 勢 的 洞 見, 比 爾 蓋 茲 也 曾 犯 過 同 樣 的 錯 誤 ; 早 在 八 十 年 代, 網 際 網 路 還 是 陌 生 的 概 念 時, 比 爾 蓋 茲 未 曾 注 意 到 ; 到 了 九 十 年 代, 網 際 網 路 宛 如 一 顆 沈 睡 的 種 子, 在 春 天 來 臨 前 慢 慢 地 發 芽, 比 爾 蓋 茲 仍 不 當 一 回 事 ; 直 至 1995 年 10 月, 網 景 (Netscape) 公 司 的 領 航 員 瀏 覽 器 問 世 後, 他 才 大 夢 初 醒 般 地 意 識 到 網 際 網 路 無 遠 弗 屆 的 威 力 如 果 換 成 別 家 公 司, 應 該 已 經 出 局 了, 但 正 因 它 是 微 軟 公 司, 雖 然 起 步 晚 了 一 點, 但 當 時 市 場 尚 未 飽 和, 發 展 潛 力 仍 大, 奮 起 直 追 猶 未 晚 也 於 是, 微 軟 經 過 公 司 資 金 規 模 市 場 占 有 率 通 路 高 階 科 技 人 力 資 源 等 廟 算 後, 決 定 投 入 20 億 美 元, 透 過 購 買 兼 併 開 發 等 手 段, 推 出 Internet Explorer2(IE 2.0) 瀏 覽 器, 再 搭 配 免 費 開 放, 人 們 自 然 不 會 再 掏 45 美 元 購 買 領 航 員 瀏 覽 器 後 來, 微 軟 又 將 Window 95 搭 配 IE 一 起 銷 售, 於 是 市 占 率 最 高 的 微 軟 公 司 毫 無 疑 問 地 將 網 景 逼 入 死 巷 微 軟 公 司 經 過 廟 算 後, 終 於 從 個 人 電 腦 軟 體 系 統 技 術 成 功 轉 型 為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者 阿 里 巴 巴 電 子 網 購 創 辦 人 馬 雲 曾 說 : 這 個 世 界 一 直 變, 沒 有 人 會 在 原 地 等 您, 請 告 訴 您 的 孩 子 們 吧! 打 火 機 出 現, 火 柴 消 失 ; 計 算 機 出 現, 算 盤 消 失 ;CD 出 現 後, 錄 音 機 消 失 ; 數 位 相 機 出 現, 膠 卷 底 片 市 場 消 失 沒! 這 些 並 非 誰 奪 走 誰 的 生 意, 只 是 人 們 更 懂 得 接 受 新 事 物! 曾 經 是 手 機 市 場 龍 頭 的 諾 基 亞 (Nokia) 公 司, 自 1996 年 起 連 續 14 年 為 市 占 率 第 一, 而 於 2000 年 時 市 值 逼 近 二 千 五 百 億 美 元 後 來 面 對 蘋 果 公 司 於 2007 年 推 出 的 iphone 和 採 用 Android 系 統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夾 擊 下, 再 加 上 自 身 緩 慢 的 改 革 步 伐, 全 球 手 機 銷 量 第 一 的 地 位 在 2011 年 第 2 季 就 被 蘋 果 及 三 星 雙 雙 超 越 至 2013 年 9 月 初, 諾 基 亞 宣 布 以 54.4 億 歐 元 (72 億 美 元 ) 將 手 機 業 務 出 售 給 微 軟 公 司, 只 保 留 網 路 裝 置 部 門 與 專 利 等 業 務 諾 基 亞 的 廣 告 標 語 曾 說 : 科 技 始 終 來 自 人 性 但 卻 沒 廟 算 到 手 機 不 僅 僅 是 通 訊 器 材, 也 可 以 是 數 位 相 機 隨 身 聽 錄 音 筆 可 攜 式 媒 體 播 放 器 手 電 筒 微 型 攝 影 機 GPS 導 航 等 2015 年 2 月 底 郭 台 銘 表 示, 鴻 海 為 迎 接 工 業 4.0(Industry 4.0) 商 機, 將 雲 端 運 算 移 動 終 端 物 聯 網 大 數 據 智 能 生 活 智 慧 工 作 網 絡 及 機 器 人 等 七 大 領 域 深 化 布 局 所 謂 工 業 4.0 是 指 第 四 次 工 業 革 命, 係 由 德 國 政 府 率 先 提 出 的 高 科 技 戰 略 計 畫, 用 來 提 升 製 造 業 的 電 腦 化 數 位 化 與 智 能 化 ; 目 標 是 建 立 具 適 應 性 資 源 效 率 及 人 因 工 程 學 的 智 慧 工 廠 (Smart Factory), 在 商 業 流 程 及 價 值 流 程 中 整 合 客 戶 與 商 業 夥 伴 其 技 術 基 礎 是 智 慧 整 合 感 控 系 統 及 物 聯 網 此 七 大 領 域 布 局 是 經 過 廟 算 的, 鴻 海 很 清 楚 未 來 的 產 業 發 展 及 政 府 的 產 業 政 策, 即 臺 版 的 工 業 4.0 為 了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與 勞 動 人 口 驟 減, 必 須 整 合 物 聯 網 智 慧 機 器 人 及 大 數 據 等 三 大 科 技 元 素, 所 以 積 極 布 局 機 器 人 應 用 郭 台 銘 指 出, 經 由 網 路 與 雲 端 技 術, 加 上 機 器 人 等 偕 同 作 業, 總 體 生 產 線 將 更 可 控 管, 預 估 三 年 後 將 以 自 動 化 來 取 代 七 成 人 力 周 密 的 策 劃 亦 是 商 戰 中 決 勝 負 的 關 鍵, 廟 算 的 要 義 是 讓 企 業 先 謀 而 後 戰, 在 採 取 行 動 前, 如 果 沒 有 全 面 的 分 析 及 預 測, 沒 有 遠 見 及 綜 觀 全 局, 那 麼 短 視 近 利, 極 有 可 能 導 致 潰 敗, 甚 至 破 產 從 以 上 三 個 案 例 不 難 發 現, 身 為 決 策 者 必 須 為 企 業 的 經 營 找 出 路, 為 公 司 創 造 利 潤, 這 絶 非 憑 空 想 像 或 靈 光 乍 現 的 神 來 一 筆, 而 是 透 過 政 府 政 策 產 業 趨 勢 消 費 者 習 慣 等, 全 面 進 行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及 預 測 之 一 連 串 的 廟 算, 才 能 贏 得 勝 利 的 果 實

3 菲 律 賓 在 政 治 上 雖 屬 弱 者, 然 在 面 對 南 海 爭 端 升 高 之 際, 透 過 不 斷 發 聲, 已 讓 世 界 知 道 並 且 重 視 她 的 存 在 ~ 簡 析 菲 律 賓 南 海 政 策 的 演 變 與 發 展 謝 智 皓 北 京 政 府 近 年 來 在 南 海 諸 多 島 礁 加 速 擴 建, 引 發 馬 尼 拉 頻 頻 抗 議 華 府 嚴 正 關 切 美 國 智 庫 學 者 葛 來 儀 (Bonnie Glaser) 直 指, 此 刻 到 明 (2016) 年 臺 灣 總 統 大 選 期 間, 是 臺 灣 澄 清 11 段 線 ( 即 中 國 大 陸 主 張 的 9 段 線 ) 的 機 會 之 窗 繼 2012 年 8 月 馬 英 九 總 統 提 出 東 海 和 平 倡 議 之 後,2015 年 5 月 26 日 再 提 南 海 和 平 倡 議 對 此, 國 內 輿 論 反 應 不 一, 批 評 者 認 為 : 不 論 是 東 海 或 南 海, 若 無 軍 事 實 力 作 後 盾, 即 使 聲 音 再 大, 國 際 社 會 根 本 就 不 理 不 睬 此 番 論 調, 筆 者 卻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正 如 菲 律 賓 學 者 Aileen S.P.Baviera 對 於 自 己 國 家 的 觀 察, 菲 人 自 認 國 家 既 小 又 弱, 在 面 對 南 海 爭 端 逐 步 升 高 之 際, 只 能 透 過 不 斷 發 聲, 才 能 讓 國 際 社 會 體 認 她 的 存 在 事 實, 才 能 喚 起 世 界 重 視 她 的 地 緣 角 色 此 間 作 法, 頗 值 參 考 菲 國 南 海 政 策 演 變 菲 律 賓 地 處 東 南 亞 邊 陲 與 臺 灣 僅 有 一 海 之 隔, 甚 具 地 緣 優 勢, 惟 近 代 發 展 過 程 中 卻 遙 遙 落 後 臺 灣, 與 臺 灣 類 似 的 是 菲 律 賓 外 交 主 軸 始 終 擺 脫 不 了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兩 大 強 權 因 素 冷 戰 後 菲 律 賓 4 位 總 統 : 羅 慕 斯 (Fidel Valdes Ramos, 執 政 時 期 1992 年 ~1998 年 ) 埃 斯 特 拉 達 (Joseph Ejercito Estrada,1998 年 ~2001 年 ) 亞 羅 育 (Gloria Macapagal Arroyo,2001 年 ~2010 年 ) 及 艾 奎 諾 三 世 (Benigno S.Aquino III,2010 年 ~), 由 於 領 導 風 格 與 理 念 的 不 同 國 內 與 國 際 大 環 境 的 差 異, 分 別 採 取 了 不 同 的 外 交 手 腕, 親 中 或 親 美 也 因 執 政 者 更 迭 而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選 擇, 甚 至 在 同 一 總 統 任 內, 初 期 與 後 期 都 呈 現 明 顯 的 政 策 轉 變, 甚 至 將 兩 手 策 略 運 用 的 淋 漓 盡 致, 每 位 總 統 在 南 海 議 題 上 自 有 不 同 的 策 略 1995 年 菲 中 首 度 發 生 美 濟 礁 衝 突, 致 使 菲 律 賓 改 變 了 長 久 以 來 的 區 域 安 全 認 知 整 體 而 言, 羅 慕 斯 與 艾 奎 諾 三 世 在 南 海 政 策 上, 選 擇 的 是 衝 撞 中 國 大 陸 與 援 引 外 力 介 入 的 模 式, 而 埃 斯 特 拉 達 與 亞 羅 育 的 選 擇, 則 是 採 取 柔 性 作 為, 儘 可 能 迴 避 與 中 國 大 陸 衝 突, 或 是 以 修 訂 國 內 法 等 方 式 來 應 對 內 部 的 雜 音 菲 方 在 南 海 的 權 益 主 張 大 致 有 三 個 重 要 時 點, 第 一 亞 羅 育 總 統 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 正 式 簽 署 群 島 基 線 界 定 法 ( 第 9522 號 共 和 國 法 ), 將 南 沙 群 島 太 平 島 黃 岩 島 等 島 礁 劃 歸 菲 國 領 土 以 當 時 菲 中 的 友 好 關 係 到 達 所 謂 的 黃 金 時 期, 亞 羅 育 迫 於 國 內 政 治 地 位 動 搖, 以 及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規 定 (2009 年 前 各 群 島 國 需 向 聯 合 國 大 陸 礁 層 界 限 委 員 會 提 交 延 伸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限 ), 最 終 還 是 必 須 有 所 作 為 其 次 艾 奎 諾 三 世 於 2012 年 9 月 發 布 行 政 命 令 將 南 海 更 名 為 西 菲 律 賓 海, 並 向 國 際 社 會 宣 告 其 正 名 主 張 第 三 2014 年 3 月 30 日 菲 方 向 國 際 仲 裁 法 庭 遞 交 訴 狀 指 控 中 國 大 陸 南 海 9 段 線 違 反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前 揭 仲 裁 案 對 於 菲 中 關 係 的 演 變 至 為 關 鍵, 本 案 預 定 於 2016 年 6 月 間 裁 決, 其 結 果 雖 然 可 能 呈 現 雙 方 各 自 解 讀 的 情 況, 菲 律 賓 的 算 盤 是 與 其 遵 循 南 海 行 為 準 則 這 樣 一 個 政 治 性 的 文 件, 不 如 將 爭 端 訴 諸 國 際 法 庭, 藉 以 獲 得 國 際 社 會 關 注, 從 成 效 來 看, 菲 律 賓 已 達 成 目 的 因 為 在 現 實 的 國 際 政 治 中, 菲 律 賓 不 得 不 承 認 自 己 是 弱 者, 作 為 一 個 弱 國 的 決 策 者, 其 決 策 考 量 就 必 須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邏 輯 菲 律 賓 既 沒 有 強 大 的 軍 事 力 量, 也 沒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實 力, 身 為 國 際 政 治 中 的 弱 者, 要 喚 起 強 國 的 注 意, 只 能 凸 顯 自 身 地 緣 的 價 值, 引 入 美 國 及 其 他 亞 太 戰 略 盟 友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是 故, 發 揮 弱 勢 戰 略 (underdog strategies) 運 用 之 妙, 已 成 為 冷 戰 後 歷 任 菲 國 總 統 的 思 考 邏 輯 法 律 戰 無 助 於 南 海 衝 撞 2015 年 3 月 26 日, 菲 律 賓 外 國 記 者 協 會 在 馬 尼 拉 舉 辦 一 場 南 海 議 題 座 談 會, 眾 議 員 阿 謝 迪 約 (Francisco Acedillo) 強 調, 大 陸 正 測 試 南 海 行 為 的 界 線, 不 斷 向 菲 國 的 界 線 擠 壓, 如 果 菲 方 不 施 力 回 頂, 終 將 在 2 年 內 失 去 整 個 西 菲 律 賓 海 ( 南 海 ) 阿 謝 迪 約 提 醒 菲 律 賓 政 府, 不 能 指 望 單 靠 外 交 手 段 解 決 爭 議, 因 為 即 使 菲 國 在 南 海 仲 裁 案 上 獲 得 有 利 裁 決, 也 無 法 強 迫 大 陸 遵 守 從 阿 謝 迪 約 的 談 話, 充 分 反 映 出 菲 國 當 局 對 於 南 海 議 題 的 焦 慮, 菲 方 對 於 所 謂 外 交 手 段 的 成 果 是 極 度 缺 乏 信 心 的 從 菲 國 反 覆 的 南 海 政 策 歷 程 分 析, 現 行 的 南 海 法 律 戰 戲 碼 只 會 上 演 到 2016 年 上 半 年, 當 聯 合 國 常 設 仲 裁 庭 作 出 判 決 之 際, 伴 隨 艾 奎 諾 三 世 於 2016 年 6 月 交 出 政 權, 也 就 宣 告 其 完 成 南 海 衝 撞 的 階 段 性 任 務 正 式 結 束 此 後, 不 論 判 決 結 果 如 何, 都 將 使 菲 方 失 去 外 交 戰 的 重 要 舞 臺, 進 而 使 菲 國 執 政 者 的 南 海 政 策 必 須 有 所 調 整 因 應 徜 若 接 替 艾 氏 的 執 政 者 想 修 補 菲 中 因 南 海 爭 端 產 生 的 裂 痕, 菲 國 外 交 政 策 必 然 再 度 擺 回 親 中 的 路 線 此 外 值 得 觀 察 的 是, 大 陸 以 造 陸 方 式 反 擊 菲 律 賓 就 南 海 爭 議 提 請 國 際 法 庭 仲 裁, 這 個 作 法 是 經 過 縝 密 規 劃 的, 目 的 在 創 造 既 定 事 實, 就 算 國 際 法 庭 判 決 有 利 菲 國, 也 可 以 防 止 菲 國 驅 離 大 陸 已 占 領 的 島 礁, 同 時 可 以 阻 絕 外 國 海 空 軍 接 近 在 修 建 南 海 島 礁 工 程 告 一 段 落 之 後, 未 來 將 加 強 南 海 主 控 權 的 力 度, 評 估 2017 年 前 大 陸 就 會 劃 設 南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尤 其, 大 陸 加 緊 腳 步 在 南 海 的 一 切 部 署 作 為, 即 使 不 會 主 動 求 戰, 也 是 在 為 南 海 開 戰 做 好 萬 全 準 備 ( 本 文 保 留 著 作 權, 未 經 授 權 不 得 轉 載 )

4 在 唐 代 喝 茶 時, 就 注 意 到 茶 具 與 茶 湯 搭 配 顯 色 的 重 要 性 ; 然 除 顯 色 外, 一 把 合 適 的 壺, 亦 可 為 茶 湯 的 香 氣 加 分 選 一 把 好 壺 泡 茶 廖 紫 均 早 期 來 臺 的 移 民, 把 飲 茶 文 化 從 唐 山 帶 過 來, 造 就 茶 葉 成 為 臺 灣 重 要 的 經 濟 作 物, 也 使 得 飲 茶 成 為 常 民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茶 的 香 氣 滋 味 與 湯 色, 讓 許 多 騷 人 墨 客 留 下 千 古 傳 唱 的 佳 句, 也 豐 富 了 國 人 的 精 神 生 活 選 一 把 合 適 的 壺, 泡 好 喝 的 茶, 一 直 是 千 古 傳 唱 的 : 邢 瓷 白 而 茶 色 丹, 越 瓷 青 而 茶 色 綠, 邢 不 如 越 在 陸 羽 茶 經 中 顯 示 在 唐 代 喝 茶 時, 就 注 意 到 茶 具 與 茶 湯 搭 配 顯 色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除 了 顯 色 之 外, 香 氣 與 滋 味 是 更 多 人 所 重 視 的, 一 把 合 適 的 壺, 可 以 為 茶 湯 的 香 氣 與 滋 味 加 分, 所 以 在 明 末 清 初 壺 泡 法 流 行 時, 就 有 因 不 同 的 茶 葉 而 有 不 同 的 壺 具 由 於 享 用 茶 時 如 何 選 一 副 適 切 的 壺 具, 對 於 初 入 門 者 而 言 是 很 大 的 挑 戰, 所 以 可 從 材 質 的 方 向 來 思 考, 著 重 喉 韻 的 茶, 可 選 擇 宜 興 紫 砂 或 是 陶 製 壺 具 ; 著 重 香 氣 的 茶, 可 選 擇 瓷 器 或 是 玻 璃 ; 但 若 兩 者 需 要 兼 具, 則 可 選 擇 紫 砂 紅 泥 茶 文 化 在 臺 灣 已 有 150 年 的 基 礎, 對 於 壺 具 的 挑 選 與 製 作, 也 逐 漸 形 成 各 家 不 同 的 說 法 ; 選 壺 雖 是 一 項 個 人 化 的 雅 興, 但 是 選 到 合 適 泡 茶 的 壺, 足 以 讓 茶 性 加 分, 增 添 生 活 的 樂 趣 茶 文 化 跟 隨 早 期 的 移 民 傳 到 臺 灣, 從 商 賈 官 宦 而 逐 漸 拓 展 至 尋 常 人 家, 而 不 論 時 代 如 何 改 變, 尋 找 一 把 合 適 的 壺 泡 好 茶, 一 直 是 許 多 品 茗 者 所 追 尋 的 一 把 合 適 的 壺, 可 以 加 持 茶 湯 的 香 氣 與 滋 味, 所 以 在 明 末 清 初 壺 泡 法 流 行 時, 就 有 因 不 同 的 茶 葉, 而 有 小 壺 小 杯 與 大 壺 泡 之 分 ; 前 者 適 合 用 於 半 發 酵 的 烏 龍 茶, 因 為 壺 小 杯 小 才 能 聚 香 ; 後 者 的 大 壺 泡 可 以 讓 葉 面 得 到 充 分 的 舒 展 與 浸 泡, 泡 的 是 綠 茶 ; 而 蓋 碗 則 因 瓷 器 的 散 熱 快, 多 用 在 香 片 芽 茶 類 的 綠 茶 初 學 者 對 於 茶 與 壺 或 只 有 懵 懂 的 概 念, 不 是 很 清 楚 用 什 麼 壺 具 泡 什 麼 茶 才 合 適 一 般 來 說, 在 壺 具 揀 選 上 必 定 要 注 意 的 是 : 一 壺 口 平 整, 壺 蓋 與 壺 口 密 合 : 水 入 壺 約 滿 二 分 之 一 至 三 分 之 二, 用 手 指 壓 住 通 氣 孔, 然 後 傾 壺 倒 水, 若 涓 滴 不 漏 ( 禁 水 ) 表 示 密 合 良 好 壺 蓋 與 壺 口 密 合, 泡 茶 時 香 氣 才 能 凝 聚 二 嘴 口 平, 倒 水 流 暢 : 取 下 壺 蓋, 把 壺 倒 置 於 水 平 桌 面, 檢 視 壺 嘴 與 壺 口 是 否 同 時 平 貼 桌 面 若 嘴 低 口 高, 則 水 未 注 滿 即 從 壺 嘴 流 出 ; 若 嘴 高 口 低, 則 水 未 倒 出 即 從 壺 口 外 泄 倒 水 時, 水 流 要 直 挺 流 暢 不 延 滴 三 外 觀 完 整 細 緻 無 雜 味 : 壺 的 外 觀 須 完 整 泥 質 做 工 細 緻 不 粗 糙 ; 選 壺 時, 可 藉 由 放 大 鏡 觀 察 外 表 質 理, 壺 的 內 部 宜 乾 淨 而 無 雜 味 異 味 四 重 心 適 當, 使 用 稱 手 : 壺 把 的 力 點 須 位 於 壺 身 受 水 時 的 重 心, 彎 度 及 粗 細 適 當, 沖 泡 提 攜 不 覺 礙 手 五 扣 壺 聽 音 : 將 壺 置 於 手 上, 輕 撥 壺 蓋 扣 壺, 聲 音 以 鏘 鐺 清 脆 為 佳, 若 低 沉 或 過 於 尖 銳 皆 不 好 即 使 手 上 握 有 這 幾 項 原 則, 仍 不 足 以 挑 選 合 適 的 茶 壺, 因 為 不 同 的 茶 需 要 搭 配 不 同 的 茶 壺 以 清 香 類 的 茶 來 說, 適 合 搭 配 密 度 較 高 的 玻 璃 或 瓷 器, 例 如 綠 茶 搭 配 玻 璃 杯 或 是 紅 茶 搭 配 瓷 壺, 都 是 很 好 的 組 合 但 並 不 表 示 清 香 類 的 茶 不 能 搭 配 宜 興 紫 砂, 況 且 明 清 時 期 的 文 人, 就 是 把 洞 庭 湖 的 碧 螺 春 或 是 杭 州 的 龍 井 放 入 紫 砂 來 品 用 一 般 在 市 面 上, 大 約 會 見 到 幾 類 茶 器, 第 一 類 是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以 年 代 來 說 是 最 早 傳 入 臺 灣 的 茶 器, 包 括 宜 興 紫 砂 潮 汕 朱 泥 景 德 青 花 與 德 化 白 瓷 等 ; 第 二 類 是 臺 灣 窯 場 所 產 的 茶 器, 從 日 據 之 前 的 南 投 燒, 日 據 時 期 的 北 投 燒 大 屯 燒 新 竹 與 苗 栗 的 窯 場 等, 到 光 復 後 的 幾 個 大 窯 場, 諸 如 東 陽 窯 等 ; 第 三 類 是 來 自 其 他 區 域 的 茶 器, 例 如 日 據 時 期 有 大 量 來 自 日 本 的 茶 器, 也 有 西 洋 的 飲 茶 器 傳 入, 時 至 今 日 則 有 來 自 歐 洲 等 國 的 名 瓷 陸 續 進 駐 ; 第 四 類 是 當 今 最 繁 盛 的 現 象, 也 就 是 臺 灣 陶 藝 家 的 作 品, 當 5 年 前 宜 興 紫 砂 因 為 造 假 及 含 毒 事 件 崩 盤 後, 大 陸 的 消 費 者 轉 向 臺 灣, 採 購 臺 灣 當 代 陶 藝 家 的 作 品, 不 少 名 家 所 製 的 壺 到 大 陸 後 價 格 翻 倍, 在 大 陸 形 成 風 潮 更 講 究 的 品 茗, 會 去 注 意 茶 與 壺 的 搭 配, 一 般 來 說 臺 灣 的 茶 屬 於 半 發 酵 茶, 除 具 有 清 香 味, 也 有 回 甘 的 喉 韻, 對 於 初 學 者 來 說, 紫 砂 紅 泥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 紅 泥 較 細, 燒 結 後 具 有 玻 璃 的 性 質, 所 以 能 彰 顯 茶 的 香 氣, 但 若 完 全 用 玻 璃 材 質 來 泡 清 香 類 的 茶, 又 會 造 成 喉 韻 無 法 表 現 的 問 題 臺 灣 很 多 品 茗 者 喜 好 宜 興 紫 砂, 紫 砂 壺 因 為 有 特 殊 的 雙 氣 孔 結 構, 能 吸 收 茶 湯 的 色 香 味, 而 使 茶 壺 使 用 越 久, 泡 出 來 的 茶 就 越 香 醇, 尤 其 適 宜 泡 鐵 觀 音 東 方 美 人 茶 綠 茶 與 紅 茶 一 般 適 合 使 用 瓷 器, 尤 其 綠 茶 適 合 用 蓋 杯 ; 由 於 綠 茶 不 適 合 高 溫 泡, 而 瓷 器 散 熱 快, 尤 其 飲 用 芽 尖 類 的 綠 茶 相 當 合 宜 若 使 用 陶 製 類 的 壺, 除 非 有 上 釉, 否 則 紅 茶 的 香 氣 容 易 被 吸 掉, 所 以 一 般 都 用 瓷 製 的 壺 具 臺 灣 的 茶 多 數 屬 於 青 茶 類, 加 上 受 閩 粵 一 帶 的 影 響, 多 使 用 小 壺 小 杯, 不 似 江 南 地 區 流 行 使 用 大 壺 據 傳 小 壺 小 杯 的 流 行 與 閩 粵 的 飲 食 習 慣 有 關, 這 個 區 域 的 食 物 烹 煮 口 味 較 重, 搭 配 濃 茶 相 得 益 彰 而 江 南 流 行 大 壺 泡 的 地 區, 飲 食 口 味 比 較 清 淡, 相 對 來 說 喝 的 茶 也 比 較 清 淡 反 觀 西 洋 茶 具, 紅 茶 的 杯 與 壺, 尺 寸 均 較 大, 所 以 不 少 人 的 疑 惑 是, 西 洋 茶 比 較 不 香 所 以 用 較 大 的 茶 器 嗎? 其 實 不 然, 西 洋 人 飲 茶 用 的 器 皿, 早 期 仿 自 景 德 的 青 花, 甚 至 宜 興, 後 來 才 開 始 將 咖 啡 的 壺 具 轉 化 過 來, 所 以 西 洋 的 茶 具 帶 耳 19 世 紀 英 國 將 飲 茶 風 俗 加 以 發 揚 後, 西 式 飲 茶 的 禮 儀, 也 是 從 喝 咖 啡 的 禮 儀 借 重 過 來 臺 灣 雖 以 小 壺 小 杯 為 主, 但 在 日 據 時 期 多 數 家 庭 喝 茶 的 壺, 使 用 的 是 大 龍 罐, 又 稱 稻 子 茶, 也 就 是 種 田 時 擺 在 旁 邊 供 人 解 渴 用 大 龍 罐 是 用 臺 灣 當 地 的 土 直 接 燒 製, 據 老 一 輩 表 示, 大 龍 罐 盛 裝 的 茶 大 致 為 青 草 茶 芭 樂 茶 茶 梗 之 類 的 大 龍 罐 的 土 質 很 粗, 很 容 易 脆 劣, 所 以 臺 灣 經 濟 起 飛 之 後 就 不 再 使 用, 現 在 反 而 成 為 民 藝 品 店 裡 懷 舊 的 裝 飾 茶 為 世 界 的 三 大 飲 料 之 一, 飲 茶 文 化 起 源 於 中 國 而 流 傳 於 世 界, 茶 有 別 於 咖 啡 與 巧 克 力, 茶 背 後 的 思 想 及 哲 理 與 日 常 生 活 緊 密 相 連, 不 少 傳 統 禮 俗 使 用 茶 作 為 象 徵 的 符 號, 代 表 不 同 的 意 涵 茶 為 常 民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享 受 穿 透 心 脾 的 茶 香 是 越 來 越 多 人 所 追 求 的, 也 是 眾 多 休 閒 活 動 中 頗 受 歡 迎 的 項 目 在 臺 灣 的 很 多 角 落, 都 可 見 到 品 茗 活 動 的 進 行, 是 以 如 何 選 用 適 合 的 壺 泡 喜 歡 的 茶, 則 是 品 茗 者 重 要 的 課 題

5 圖 1. 流 光 水 影 並 茶 香 ( 藝 術 家 : 陳 啟 南 ; 攝 影 : 當 代 陶 藝 館 ) 圖 2. 茶 具 系 列 之 火 炭 母 草 ( 藝 術 家 : 卓 銘 順 ; 攝 影 : 當 代 陶 藝 館 ) 圖 3. 茶 具 一 組 ( 藝 術 家 : 許 居 福 ; 攝 影 : 廖 紫 均 ) ( 作 者 任 職 於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

6 大 陸 官 方 近 期 發 布 之 62 號 文 與 25 號 文 的 內 容, 您 知 道 了 嗎? 究 竟 對 臺 商 未 來 在 大 陸 投 資 有 何 影 響? 值 得 探 討 越 恐, 美 國 並 未 記 取 教 訓, 全 球 反 恐 戰 爭 前 途 堪 慮 臺 商 面 對 大 陸 不 穩 定 經 貿 環 境 的 因 應 策 略 宋 品 潔 去 (2014) 年 12 月 大 陸 發 布 了 國 務 院 關 於 清 理 規 範 稅 收 等 優 惠 政 策 通 知 ( 國 發 號 )( 簡 稱 62 號 文 ), 取 消 並 澈 底 清 理 地 方 的 稅 收 優 惠, 導 致 地 方 政 府 臨 時 終 止 對 臺 商 的 優 惠 措 施, 引 發 臺 商 的 恐 慌 後, 今 (2015) 年 5 月 11 日 發 布 國 務 院 關 於 稅 收 等 優 惠 政 策 相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 國 發 號 )( 簡 稱 25 號 文 ), 文 中 載 明 各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已 簽 定 的 合 約 繼 續 有 效 優 惠 承 諾 持 續 履 行, 原 本 落 實 對 地 方 稅 收 的 清 理 工 作 也 暫 時 擱 置 等 政 策 出 現 了 大 轉 彎 由 此 看 來, 雖 然 臺 商 的 危 機 暫 時 解 除, 但 我 們 也 不 得 不 正 視 大 陸 政 策 彈 性 空 間 大 不 穩 定 性 高 的 特 質, 以 及 法 律 環 境 的 糢 糊 及 不 確 定 性 因 此 探 討 臺 商 對 於 大 陸 經 貿 環 境 的 變 化 應 有 的 認 識 及 應 變 策 略 二 大 陸 發 布 62 號 文 25 號 文 之 主 要 重 點 在 大 陸 進 入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經 濟 結 構 必 須 加 快 轉 型 的 同 時, 大 陸 中 央 開 始 積 極 整 頓 地 方 財 政 措 施, 進 行 規 範 化 及 法 制 化 等 措 施 ; 早 在 2013 年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大 陸 中 央 就 提 出 要 清 理 規 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2014 年 9 月 印 發 的 國 務 院 關 於 深 化 預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決 定 也 提 到 加 強 財 政 收 入 管 理, 清 理 規 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都 已 指 出 將 整 頓 地 方 招 商 亂 象, 進 行 嚴 肅 財 經 紀 律, 加 快 建 設 統 一 開 放 競 爭 有 序 的 市 場 體 系 62 號 文 即 落 實 十 八 大 三 中 全 會 精 神 的 政 策 措 施 之 一, 為 改 善 產 能 過 剩 的 問 題 限 制 地 方 私 自 訂 定 稅 收 非 稅 收 潛 規 則 抑 制 貪 腐 等, 展 開 為 期 4 個 月 的 全 面 清 查 及 梳 理 工 作, 內 容 明 定 依 法 優 惠 稅 收 政 策 或 措 施 需 由 國 務 院 批 准, 嚴 格 規 範 國 有 資 產 低 價 轉 售 和 社 保 費 率 標 準 等, 要 求 取 消 先 徵 後 返 企 業 水 電 租 金 等 非 稅 補 貼, 現 行 各 類 稅 收 優 惠 均 需 一 事 一 議 的 形 式 上 報 至 國 務 院 近 年 來, 由 於 全 球 景 氣 低 迷 及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下 降, 臺 商 企 業 除 了 獲 利 減 少, 還 有 勞 力 土 地 及 社 保 支 出 成 本 提 高 及 升 級 轉 型 等 諸 多 壓 力, 地 方 優 惠 一 旦 終 止, 對 臺 商 的 經 營 無 非 是 雪 上 加 霜, 一 般 預 估 將 再 減 少 5% 至 10% 的 利 潤 為 此, 今 年 3 月 臺 灣 六 大 工 商 團 體 聯 合 上 書 習 近 平, 呼 籲 基 於 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及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避 免 地 方 政 府 陷 入 失 信 窘 境, 而 收 回 成 命 ; 此 外, 海 基 會 調 查 臺 商 意 見 後 也 反 映,62 號 文 將 所 有 優 惠 措 施 全 部 停 止 執 行 的 一 刀 切 作 法, 由 企 業 承 擔 所 有 過 去 的 承 諾, 過 於 偏 頗, 正 當 性 不 足 ; 經 濟 部 亦 透 過 兩 岸 經 合 會 投 資 工 作 小 組 平 臺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協 處 工 作 會 議 等 管 道, 向 陸 方 反 映 臺 商 關 切 事 項 各 界 輿 論 譁 然, 也 影 響 大 陸 高 層 考 慮 進 行 政 策 調 整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總 理 李 克 強 在 福 建 訪 視 期 間, 親 口 承 諾 一 個 帶 有 定 心 丸 的 消 息, 就 是 大 陸 將 會 繼 續 維 護 臺 資 企 業 和 臺 商 的 合 法 權 益, 保 持 對 他 們 的 合 理 優 惠 政 策 直 至 5 月 11 日, 大 陸 國 務 院 正 式 發 布 25 號 文, 確 定 已 實 施 的 優 惠 政 策 繼 續 執 行, 明 確 保 障 臺 商 既 得 利 益, 其 主 要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已 經 出 臺 ( 公 布 實 施 ) 的 優 惠 政 策, 有 規 定 期 限 的, 按 規 定 期 限 執 行 ; 沒 有 規 定 期 限 又 需 調 整 的, 由 地 方 政 府 和 相 關 部 門 按 照 節 奏 確 保 穩 妥 的 原 則 設 立 過 渡 期, 在 過 渡 期 內 繼 續 執 行 ( 二 ) 各 地 與 企 業 已 簽 訂 合 同 ( 合 約 ) 中 的 優 惠 政 策, 繼 續 有 效 ; 對 已 兌 現 的 部 分, 不 溯 及 既 往 ( 三 ) 關 於 62 號 文 的 專 項 清 理 工 作, 待 日 後 另 行 部 署 後 推 動 25 號 文 的 內 容 幾 乎 全 面 停 止 62 號 文 中 的 規 範 及 徹 查 動 作, 不 僅 有 效 紓 解 臺 商 短 期 所 面 對 的 衝 擊, 也 有 利 於 新 常 態 下 地 方 政 府 招 商 政 策 的 平 穩 推 動, 一 定 程 度 地 維 持 整 體 臺 商 及 外 商 投 資 的 穩 定 性 三 臺 商 對 大 陸 法 令 變 化 應 有 之 認 識 及 因 應 作 法 即 使 臺 商 的 壓 力 暫 時 解 除, 但 對 於 大 陸 政 府 透 過 法 令 規 範 與 賦 稅 優 惠 制 度 化 透 明 化 等 作 為, 依 然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大 陸 國 務 院 政 策 從 62 號 文 至 25 號 文 之 間 的 逆 轉 因 素, 將 是 未 來 觀 察 大 陸 落 實 依 法 治 國 可 能 延 伸 的 情 況, 以 及 判 斷 臺 商 因 應 策 略 之 基 礎, 實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探 討 客 觀 來 看, 影 響 大 陸 發 布 25 號 文 的 背 後 成 因 有 下 列 幾 點 : ( 一 ) 施 政 上 穩 增 長 和 促 改 革 之 間 的 相 互 矛 盾, 大 陸 必 須 有 的 權 衡 作 為 : 十 八 大 後, 大 陸 致 力 推 動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優 先 調 結 構 與 促 改 革, 並 為 了 改 善 產 能 過 剩 及 內 部 社 會 反 彈, 正 逐 漸 取 消 對 臺 商 的 超 國 民 待 遇 ; 然 而, 當 改 革 舉 措 力 度 過 大 時, 大 陸 決 策 部 門 也 不 得 不 關 注 經 濟 快 速 下 滑 的 問 題, 形 成 穩 增 長 和 促 改 革 之 間 的 衝 突 和 矛 盾, 而 必 須 做 出 讓 經 濟 情 勢 緩 衝 的 判 斷 和 決 策 ( 二 ) 地 方 新 增 投 資 幾 乎 全 面 停 擺, 短 期 經 濟 成 長 衝 擊 甚 鉅 :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有 許 多 投 資 項 目 因 去 年 出 臺 的 62 號 文 後 停 擺, 以 四 川 省 為 例, 投 資 金 額 在 五 億 人 民 幣 以 上 的 項 目, 正 在 實 施 還 沒 核 可 的 案 件 410 個, 涉 及 資 金 六 千 六 百 多 億 人 民 幣 ; 已 簽 約 待 實 施 的 290 個, 涉 及 投 資 三 千 多 億 人 民 幣, 總 金 額 將 近 一 兆 人 民 幣 的 投 資 案 都 因 此 停 滯, 在 短 期 內 嚴 重 衝 擊 地 方 的 經 濟 發 展 ( 三 ) 大 陸 法 制 化 進 程 中, 惠 臺 政 策 成 為 處 理 兩 岸 議 題 之 政 治 籌 碼 : 誠 如 李 克 強 及 海 協 會 會 長 陳 德 銘 的 談 話, 就 清 理 稅 收 議 題 方 面, 兩 岸 並 非 國 與 國 關 係, 所 以 應 以 兩 岸 一 家 親 為 原 則, 妥 善 處 理, 並 重 申 九 二 共 識 和 一 個 中 國 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的 基 礎 據 此, 未 來 臺 商 所 面 臨 的 錯 綜 複 雜 的 法 律 約 束 及 政 治 現 實, 兩 岸 關 係 的 變 數 過 多, 大 陸 惠 臺 政 策 也 受 政 治 問 題 所 影 響, 法 律 制 度 帶 來 了 模 糊 和 不 確 定 性, 增 加 政 策 波 動 幅 度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建 議 臺 商 因 應 策 略 和 作 法 如 下 : ( 一 ) 預 先 檢 視 與 地 方 政 府 簽 訂 合 約 之 合 理 性 : 對 於 臺 商 而 言, 應 當 重 新 檢 視 備 忘 錄 會 議 或 會 談 紀 要, 以 及 詳 細 審 閱 合 同 的 終 止 條 款 及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是 否 完 備 ; 而 對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給 予 的 優 惠, 企 業 也 需 評 估 是 否 為 當 地 政 府 的 越 權 審 批, 除 可 事 先 研 擬 因 應 策 略 外, 亦 可 考 慮 與 當 地 政 府 修 改 合 約 或 改 以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進 行 ( 二 ) 調 整 在 陸 運 營 的 模 式, 加 快 升 級 轉 型 步 伐 : 因 應 國 際 及 大 陸 環 境 的 變 化, 多 數 臺 商 轉 而 尋 求 進 入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可 思 考 取 得 其 他 行 業 性 優 惠 ( 像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軟 件 企 業 研 發 加 計 扣 除 等 ) 或 區 域 性 行 業 優 惠 ( 例 如 西 部 地 區 前 海 橫 琴 與 平 潭 等 鼓 勵 產 業 ) 的 可 能 性, 進 行 轉 型 升 級 ( 三 ) 在 實 務 方 面, 加 強 注 意 年 度 所 得 稅 勞 工 及 環 保 等 稅 收 及 非 稅 收 規 定 : 有 關 大 陸 財 政 部 對 於 企 業 所 取 得 的 稅 收 優 惠 逐 年 公 布 實 施 更 細 化 揭 露

7 規 定 ; 臺 商 關 切 的 移 轉 定 價 和 五 險 一 金 沒 有 納 入 25 號 文 豁 免 範 圍 內, 為 避 免 不 慎 觸 法, 臺 商 企 業 應 掌 握 更 多 相 關 規 定, 提 高 法 制 素 養 及 專 業 知 識, 並 事 先 釐 清 權 利 義 務 ( 四 ) 充 分 了 解 及 運 用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平 臺 以 及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協 商 機 制 等 : 從 62 號 文 暫 停 的 歷 程 中, 凸 顯 臺 商 利 用 六 大 工 商 團 體 海 基 會 臺 企 聯 臺 商 協 會 等 集 體 建 言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 而 未 來 臺 商 若 遇 投 資 爭 端, 有 涉 及 類 似 情 況, 將 可 援 引 25 號 文 模 式, 透 過 行 政 協 處 平 臺 向 陸 方 據 理 力 爭 四 結 語 整 體 看 來, 未 來 大 陸 給 予 企 業 的 各 種 優 惠, 將 全 權 由 中 央 統 一 立 法 規 範, 其 稅 收 勞 動 法 規 環 保 等 規 範 將 會 越 趨 嚴 格, 促 使 臺 商 觸 法 的 風 險 增 加 由 於 25 號 文 和 國 務 院 總 理 李 克 強 公 開 強 調 的 是 保 障 臺 商 合 法 權 益, 地 方 政 府 承 諾 給 臺 商 各 種 優 惠 政 策, 不 管 有 沒 有 白 紙 黑 字, 都 屬 於 法 律 上 的 契 約 關 係 因 此 臺 商 應 意 識 到, 在 陸 經 營 不 能 再 依 賴 補 貼 及 優 惠 政 策, 面 對 全 球 及 大 陸 企 業 的 競 爭, 長 遠 之 計 仍 是 提 升 企 業 價 值 特 殊 領 域 的 技 術 升 級 或 市 場 開 拓, 俾 利 帶 來 實 質 的 獲 利 此 外, 臺 商 就 設 廠 或 投 產 的 規 劃 和 決 策, 也 可 透 過 大 陸 研 發 補 貼 或 進 駐 特 區 享 有 優 惠 的 方 式, 增 加 核 心 競 爭 力, 例 如 大 陸 政 府 採 購 要 求 國 產 化 率 認 定 高 薪 企 業 可 以 減 稅, 以 及 上 海 或 福 建 等 自 貿 區 政 策 等, 特 別 應 審 慎 思 考 自 身 的 商 業 目 的 再 投 入, 而 非 僅 為 尋 求 避 稅 與 此 同 時, 臺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也 必 須 跳 脫 過 去 單 打 獨 鬥 的 思 維, 藉 由 加 入 大 陸 臺 協 臺 灣 工 商 團 體 等 組 織, 集 結 團 體 力 量 向 兩 岸 政 府 發 聲, 要 求 參 與 建 立 法 治 化 規 範 化 的 投 資 環 境 的 過 程, 力 求 維 護 正 當 權 益 ( 作 者 為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大 陸 事 務 組 資 深 專 員 )

8 打 貪 太 輕, 亡 國 ; 打 貪 太 重, 亡 黨 新 中 國 之 貪 官 如 何 白 手 起 家 追 求 財 富 王 木 木 前 言 : 中 產 階 級 追 求 白 手 起 家 的 夢 想 美 國 第 28 任 總 統 伍 德 羅. 威 爾 遜 (Woodrow Wilson) 曾 說 : 人 因 為 夢 想 而 偉 大, 所 有 的 大 人 物 都 是 夢 想 家 (We grow great by dreams. All big men are dreamers.) 誠 然, 有 夢 最 美, 築 夢 踏 實 古 今 中 外, 中 產 階 級 始 終 嚮 往 白 手 起 家 的 故 事, 並 追 求 白 手 起 家 的 夢 想 中 國 崛 起 的 中 國 夢 在 一 個 偶 然 的 機 緣 中, 我 閱 讀 了 紐 約 客 雜 誌 前 駐 華 記 者 歐 逸 文 (Evan Osnos) 的 野 心 時 代 : 在 新 中 國 追 求 財 富 真 相 和 信 仰 一 書, 本 書 敘 述 兩 股 力 量 的 碰 撞 : 個 人 的 野 心 志 向 與 集 權 主 義 因 為 政 治 及 貧 窮, 四 十 年 前 的 中 國 人 事 實 上 沒 有 取 得 財 富 真 相 或 信 仰 的 管 道, 他 們 沒 有 機 會 經 商 ; 沒 有 力 量 挑 戰 政 治 宣 傳 及 言 論 刪 減 ; 沒 有 法 子 在 共 產 黨 外 找 到 道 德 靈 感 但 在 一 個 世 代 內, 這 三 種 東 西 他 們 都 有 管 道 取 得, 而 且 要 得 更 多 只 是 共 產 黨 依 舊 孜 孜 不 倦 於 控 制, 他 們 想 規 定 的 東 西, 不 止 於 誰 領 導 國 家, 甚 至 列 車 服 務 員 微 笑 時 能 露 幾 顆 牙 齒 都 想 管, 但 這 與 外 界 生 活 的 變 化 已 相 牴 觸 我 在 中 國 住 愈 久, 愈 感 覺 到 黨 釋 放 出 世 界 史 上 最 偉 大 的 人 類 潛 能 擴 張, 而 且 可 能 孕 育 出 對 其 存 亡 最 強 大 的 威 脅 歐 逸 文 野 心 時 代 其 實 是 一 種 人 民 的 中 國 夢, 不 論 這 個 夢 是 財 富 真 相 或 者 信 仰, 只 是 當 如 今 真 正 進 入 號 稱 中 國 夢 的 時 代, 卻 只 剩 下 一 種 中 國 夢 這 本 書 奠 基 在 作 者 長 達 八 年 的 訪 談, 行 文 則 側 重 在 不 同 領 域 打 拚 的 男 男 女 女, 他 們 奮 力 想 從 某 一 領 域 推 開 一 條 路 到 另 外 的 領 域, 不 僅 限 於 經 濟, 也 涉 足 政 治 思 想 及 性 靈 他 們 共 同 呈 現 出 野 心 勃 勃 的 新 中 國 關 鍵 詞 : 在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的 同 時, 政 治 獨 裁 的 高 壓 無 處 不 在 ; 人 們 追 逐 成 功, 與 此 同 時 也 備 感 空 虛, 轉 投 信 仰 以 尋 求 寧 靜 ; 自 我 意 識 的 覺 醒 澆 灌 了 個 人 主 義, 但 也 同 樣 滋 生 割 裂 感 與 不 安 中 共 貪 官 之 白 手 起 家 在 野 心 時 代 乙 書 中, 對 當 代 中 國 的 貪 腐 有 著 精 彩 的 描 述 千 百 年 來, 位 居 高 官 依 然 是 穩 妥 通 向 發 財 之 路 的 選 擇 到 了 現 今, 貪 腐 與 經 濟 共 榮 成 長 一 九 八 年 代, 一 條 中 國 雙 喜 牌 香 菸 兩 瓶 紅 星 二 鍋 頭 就 足 以 保 證 能 調 遷 工 作, 或 者 弄 到 洗 衣 機 配 給 券 但 是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政 府 開 始 開 放 土 地 與 工 廠 的 分 配 供 私 人 擁 有, 貪 腐 也 大 大 成 長, 雙 喜 牌 香 菸 最 後 讓 位 給 愛 馬 仕 (Hermees) 名 牌 包 跑 車, 以 及 孩 子 出 國 讀 書 的 學 費 交 易 越 大, 必 須 批 准 的 幹 部 層 級 越 高, 賄 賂 情 狀 與 金 額 也 就 節 節 高 升 官 商 彼 此 照 應, 組 織 成 保 護 傘 這 一 步, 中 國 學 者 們 稱 做 國 家 黑 手 黨 化 就 算 賄 賂 一 開 始 的 影 響 很 模 糊 抽 象, 但 很 快 也 變 得 鮮 明 起 來 一 案 接 一 案, 激 怒 中 國 大 眾 的 慘 事, 總 可 追 溯 到 貪 污 詐 欺 侵 吞 與 酬 庸 汶 川 大 地 震 中 倒 塌 的 校 舍, 是 回 扣 拖 累 的 產 物 ; 溫 州 列 車 追 撞, 其 經 管 者 是 國 家 最 腐 敗 的 官 署 之 一 ; 二 八 年 爆 發 的 毒 奶 粉 造 成 幼 兒 死 亡 事 件, 酪 農 與 掮 客 一 開 始 是 賄 賂 國 家 檢 查 人 員, 叫 他 們 無 視 摻 在 其 中 的 化 學 物 質, 接 下 來, 當 孩 子 們 病 了, 奶 粉 公 司 則 賄 賂 新 聞 機 構, 叫 他 們 壓 下 勿 報 導 有 一 次 訪 問 自 由 派 經 濟 學 家 茅 于 軾, 他 家 剛 好 在 中 國 最 有 權 力 的 計 畫 官 署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總 部 附 近 他 指 出, 佣 金 總 是 圍 繞 著 賣 酒 與 精 品 陶 瓷 店 想 求 助 的 民 眾 都 曉 得, 去 開 會 之 前 要 先 屯 禮 這 位 學 者 說 : 這 些 人 從 城 外 進 入 辦 公 大 樓, 進 去 時 帶 著 大 包 小 包, 最 後 是 空 著 手 離 開 的 幹 部 們 下 班 的 時 候, 則 帶 著 大 包 小 包 離 開 大 樓, 但 他 們 不 可 能 吃 喝 掉 一 切, 因 此 他 們 把 贈 禮 賣 回 禮 品 店, 而 禮 品 店 接 下 來 又 把 商 品 賣 給 更 多 來 北 京 出 差 的 人 我 們 這 條 街, 就 變 成 這 個 模 樣 人 民 公 僕 的 官 方 薪 水 是 年 薪 兩 萬 或 三 萬 元, 卻 變 得 如 此 經 常 光 顧 古 馳 (Gucci) 及 路 易 威 登 (Louis Vuitton) 精 品 店, 以 至 於 每 逢 全 國 人 代 開 會 時, 北 京 高 端 精 品 店 就 賣 到 缺 貨 ( 政 治 人 物 已 學 會, 要 事 先 打 電 話, 保 留 他 們 最 愛 的 物 件 ) 有 些 案 例 當 中, 商 人 會 陪 官 員 打 走 道 穿 過, 但 若 是 那 樣 太 招 搖 了, 他 可 以 把 一 張 信 用 卡 資 料 留 在 店 內, 有 必 要 就 刷 大 多 時 候 很 難 知 道 是 誰 付 誰 錢 結 論 : 貪 腐 將 導 致 亡 黨 亡 國 該 書 後 記 提 到, 很 多 人 都 相 信, 除 非 共 產 黨 擊 退 貪 腐 浪 潮, 不 然 貪 腐 將 無 可 避 免 的 導 致 亡 黨 亡 國, 習 近 平 上 任 沒 多 久 就 承 認 了 這 一 點, 他 把 現 況 比 擬 為 物 腐 生 蛆 這 很 危 險, 幾 十 年 來, 黨 的 領 導 曾 說 過 : 打 貪 太 輕, 亡 國 ; 打 貪 太 重, 亡 黨 清 慎 勤 三 個 字 源 於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的 政 治 家 和 思 想 家 提 出 的 為 官 從 政 的 箴 言 在 後 人 的 解 說 中, 更 將 清 廉 視 為 為 官 的 首 要 重 點, 提 出 一 身 清 白 一 心 為 公 既 不 奢 侈 腐 化, 也 不 貪 污 受 賄, 更 不 徇 私 舞 弊, 貪? 贓 枉 法 斗 斜 滿 則 人 概 之, 人 滿 則 天 概 之, 貪 腐 滿 則 民 概 之 國 家 衰 敗 源 自 貪 腐, 曾 國 藩 乃 奉 清 廉 作 為 為 人 處 事 為 官 第 一 要 義, 時 時 自 惕, 誠 其 來 有 致 ( 作 者 為 監 察 院 秘 書 )

9 司 法 人 員 唯 有 深 入 了 解 不 同 族 群 的 文 化 差 異, 方 能 實 現 民 眾 對 人 權 保 障 的 殷 殷 期 待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建 立 友 善 司 法 環 境 陳 炎 輝 壹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並 落 實 族 裔 平 等 臺 灣 及 周 邊 附 屬 島 嶼 位 於 亞 洲 東 部 太 平 洋 西 北 側, 地 處 琉 球 群 島 與 菲 律 賓 群 島 之 間, 西 隔 臺 灣 海 峽 與 歐 亞 大 陸 相 望, 地 殼 變 動 與 造 山 運 動 發 達, 導 致 地 形 多 樣 且 複 雜 臺 灣 本 島 面 積 約 有 3.6 萬 平 方 公 里, 為 世 界 第 38 大 島 嶼, 山 地 與 丘 陵 約 占 七 成, 平 原 主 要 集 中 於 西 部 地 區, 因 處 於 熱 帶 及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之 交 界, 自 然 景 觀 與 環 境 生 態 資 源 相 當 豐 富, 目 前 人 口 有 二 千 三 百 四 十 五 萬 餘 人, 約 可 分 為 原 住 民 族 及 漢 族 兩 大 族 群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約 有 五 十 三 萬 人, 占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的 2%, 經 政 府 認 定 的 原 住 民 族 有 : 阿 美 族 泰 雅 族 排 灣 族 布 農 族 卑 南 族 魯 凱 族 鄒 族 賽 夏 族 雅 美 族 邵 族 噶 瑪 蘭 族 太 魯 閣 族 撒 奇 萊 雅 族 賽 德 克 族 拉 阿 魯 哇 族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等 16 族, 各 族 群 都 擁 有 自 己 獨 特 的 文 化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和 社 會 結 構, 對 臺 灣 社 會 發 展 史 而 言, 原 住 民 族 是 歷 史 與 文 化 的 重 要 根 源, 也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美 麗 瑰 寶, 不 僅 呈 現 出 豐 富 且 多 元 的 風 貌, 並 顯 現 出 我 國 兼 容 並 蓄 的 獨 特 文 化 臺 灣 現 有 族 群 除 涵 蓋 河 洛 人 客 家 人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市 人 與 原 住 民 外, 並 包 括 日 漸 增 多 的 新 住 民 ( 外 籍 配 偶 及 外 籍 勞 工 等 ) 每 一 族 群 都 有 自 身 的 文 化 傳 統 生 活 習 慣 價 值 觀 念, 當 各 族 群 的 相 異 文 化 共 處 於 同 一 環 境 時, 難 免 會 發 生 爭 執 或 衝 突, 畢 竟 文 化 作 為 族 裔 的 生 存 條 件 之 一, 難 免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排 他 性 對 不 同 精 神 思 想 政 治 意 識 及 文 化 認 同 的 世 界 觀, 每 個 人 或 群 體 都 可 能 有 其 差 異 性 對 立, 這 是 現 代 多 元 社 會 的 自 然 現 象, 同 時 也 是 國 家 成 長 及 進 步 的 泉 源 但 一 個 國 家, 若 發 生 主 流 族 群 或 文 化 壓 迫 排 斥 弱 勢 族 群 及 文 化 等 情 事, 不 僅 有 失 民 主 法 治 風 範, 也 會 是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之 亂 源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的 重 點, 乃 是 在 於 族 裔 平 等 而 非 族 裔 融 合, 每 個 人 都 應 尊 重 不 同 族 裔 之 差 異 尤 其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與 新 住 民 人 口 有 逐 年 成 長 的 趨 勢, 應 給 予 參 與 社 會 各 項 活 動 的 權 利, 落 實 公 平 對 待 與 人 權 尊 重 之 觀 念, 方 能 有 助 於 社 會 和 諧 及 國 家 發 展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權 利,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生 存 發 展,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我 國 於 94 年 2 月 5 日 實 施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下 稱 本 法 ) 經 查, 原 住 民 所 居 住 之 生 活 環 境, 大 多 位 於 列 為 限 制 利 用 或 禁 止 開 發 之 區 域, 例 如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級 風 景 特 定 區 水 資 源 保 護 地 或 生 態 保 育 區 保 安 森 林 等, 不 僅 妨 礙 原 住 民 傳 統 生 計 經 濟 活 動 進 行, 並 影 響 原 住 民 族 生 存 權 益 至 鉅 有 鑑 於 此, 本 法 第 21 條 特 明 定 :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政 府 或 法 令 限 制 原 住 民 族 利 用 原 住 民 族 之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時, 應 與 原 住 民 族 或 原 住 民 諮 商, 並 取 得 其 同 意 前 二 項 營 利 所 得, 應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納 入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作 為 回 饋 或 補 償 經 費 簡 單 說,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等 任 一 特 定 行 為 時, 都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之 同 意 原 住 民 傳 統 習 俗 與 其 他 民 族 不 同, 非 常 重 視 傳 統 領 域 及 祖 靈 信 仰, 各 族 也 都 有 個 自 獨 特 的 祭 典, 例 如 布 農 族 的 射 耳 祭 與 小 米 祭 賽 夏 族 的 矮 靈 祭 雅 美 族 的 飛 魚 祭 阿 美 族 的 豐 年 祭 及 鄒 族 的 戰 祭 等 除 此 之 外, 原 住 民 族 固 有 的 法 律 概 念, 也 與 平 地 漢 民 族 不 同, 深 具 特 殊 性 及 複 雜 性, 自 成 一 特 別 法 制 以 紐 西 蘭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等 國 家 而 言, 均 已 設 置 原 住 民 法 院 或 部 落 法 院, 來 審 理 涉 及 原 住 民 之 訴 訟 案 件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司 法 及 訴 訟 權 益, 本 法 第 30 條 乃 明 定 : 政 府 處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制 定 法 律 或 實 施 司 法 與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公 證 調 解 仲 裁 或 類 似 程 序,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之 族 語 傳 統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保 障 其 合 法 權 益, 原 住 民 有 不 諳 國 語 者, 應 由 通 曉 其 族 語 之 人 為 傳 譯 政 府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司 法 權 益, 得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法 院 或 法 庭 以 法 務 部 為 例, 自 101 年 6 月 1 日 起 函 令 各 地 檢 署, 應 審 酌 並 尊 重 原 住 民 傳 統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由 專 責 檢 察 官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案 件 貳 保 障 原 住 民 合 法 狩 獵 採 集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為 應 生 活 之 需, 會 就 地 取 材 周 邊 的 自 然 資 源, 比 如 排 灣 族 即 利 用 石 板 修 繕 房 屋, 該 等 行 為 係 維 護 族 群 生 存 所 必 要, 對 於 自 然 生 態 之 影 響 也 甚 微, 為 此 本 法 第 19 條 明 定 : 原 住 民 得 在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依 法 從 事 下 列 非 營 利 行 為 : 一 獵 捕 野 生 動 物 二 採 集 野 生 植 物 及 菌 類 三 採 取 礦 物 土 石 四 利 用 水 資 源 前 項 各 款, 以 傳 統 文 化 祭 儀 或 自 用 為 限 此 外, 原 住 民 族 於 舉 辦 傳 統 祭 典 時, 需 要 獵 捕 野 生 動 物 或 採 集 森 林 產 物,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21 條 之 1 第 1 項 及 森 林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亦 明 定 :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基 於 其 傳 統 文 化 祭 儀, 而 有 獵 捕 宰 殺 或 利 用 野 生 動 物 之 必 要 者, 不 受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森 林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土 地 者, 原 住 民 族 得 依 其 生 活 慣 俗 需 要, 採 取 森 林 產 物, 其 採 取 之 區 域 種 類 時 期 無 償 有 償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原 住 民 為 歲 時 祭 儀 或 供 生 活 之 用, 固 然 可 採 集 森 林 產 物 或 從 事 狩 獵, 但 為 避 免 過 度 利 用 或 其 他 弊 端, 本 法 第 19 條 所 允 許 之 行 為, 除 限 於 傳 統 文 化 祭 儀 或 自 用 外, 並 限 於 非 營 利 之 行 為 亦 即 取 得 之 物 不 得 作 為 買 賣 交 易 或 其 他 商 業 利 益 用 途, 而 且 須 依 法 從 事, 相 關 行 為 仍 需 符 合 各 該 法 律 之 規 範 以 野 生 動 物 而 言, 可 分 為 保 育 類 及 一 般 類, 原 住 民 如 未 經 許 可, 獵 捕 宰 殺 或 利 用 一 般 類 野 生 動 物, 供 傳 統 文 化 祭 儀 之 用 或 營 利 買 賣 者,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51 條 之 1 規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 下 同 )1,000 元 以 上 1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但 首 次 違 反 者 不 罰 ) 至 於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係 指 瀕 臨 絕 種 珍 貴 稀 有 及 其 他 應 予 保 育 之 野 生 動 物, 前 述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21 條 之 1 第 1 項 所 稱 之 野 生 動 物, 乃 是 指 一 般 類 野 生 動 物, 原 住 民 如 未 經 許 可 而 獵 捕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依 同 法 第 41 條 規 定, 可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得 併 科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為 管 制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我 國 並 於 72 年 6 月 27 日 公 布 實 施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本 條 例 所 稱 之 槍 砲, 例 如 機 關 槍 衝 鋒 槍 自 動 步 槍 手 槍 鋼 筆 槍 瓦 斯 槍 獵 槍 空 氣 槍 魚 槍 等 各 式 可 發 射 金 屬 或 子 彈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槍 砲 所 謂 彈 藥 則 係 指 : 各 式 槍 砲 所 使 用 之 砲 彈 子 彈 及 其 他 具 有 殺 傷 力 或 破 壞 性 之 各 類 炸 彈 爆 裂 物 至 於 刀 械, 包 括 武 士 刀 手 杖 刀 鴛 鴦 刀 扁 鑽 匕 首 及 其 他 經 公 告 查 禁, 非 供 正 當 使 用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刀 械 本 條 例 施 行 迄 今 多 達 13 次 之 修 訂, 其 中 二 次 涉 及 原 住 民 刑 事 責 任 之 修 正 首 先 是 86 年 11 月 24 日 修 正 本 條 例 第 20 條, 明 定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可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且 不 適 用 強 制 工 作 之 規 定 第 二 次 是 90 年 11 月 14 日 再 次 修 正 本 條 文, 進 一 步 加 以 除 罪 化, 明 定 原 住 民 未 經 許 可, 製 造 運 輸 或 持 有 自 製 之 獵 槍 魚 槍, 供 作 生 活 工 具 之 用 者, 處 2,000 元 以 上 2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不 適 用 本 條 例 刑 罰 之 規 定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及 第 12 項 前 段 明 定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國 家 應 依 民 族 意 願,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地 位 及 政 治 參 與, 並 對 其 教 育 文 化 交 通 水 利 衛 生 醫 療 經 濟 土 地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予 以 保 障 扶 助 並 促 其 發 展, 其 辦 法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原 住 民 族 因 生 活 習 性 文 化 傳 統, 與 非 原 住 民 族 群 差 異 頗 大, 且 其 人 口 數 量 與 掌 握 之 經 濟 資 源, 相 對 於 漢 人 族 群 而 言, 顯 然 稀 少 並 有 限, 以 致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甚 至 教 育 等 層 面, 均 處 於 弱 勢 之 地 位 有 鑑 於 此, 本 法 第 30 條 方 特 別 規 定 : 政 府 處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制 定 法 律 或 實 施 司 法 與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時,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之 族 語 傳 統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原 住 民 使 用 自 製 獵 槍 有 其 生 活 上 之 需 要, 本 於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狩 獵 文 化,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第 20 條 明 文 將 刑 罰 除 罪 化, 改 以 行 政 秩 序 罰 來 處 分, 此 係 基 於 其 身 分 及 用 途 特 殊 之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應 該 積 極 輔 導, 並 協 助 原 住 民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事 宜, 落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多 元 文 化 參 了 解 部 落 以 建 立 友 善 司 法 環 境 司 法 院 於 88 年 7 月 間 邀 集 各 界 召 開 司 法 改 革 會 議, 法 務 部 隨 即 推 動 強 化 法 律 扶 助 加 強 檢 察 官 舉 證 責 任 採 行 緩 起 訴 制 度 非 刑 罰 化 非 機 構 化 刑

10 事 政 策 重 新 定 位 檢 警 關 係 提 升 檢 調 機 關 科 學 辦 案 能 力 建 立 檢 察 官 評 鑑 及 淘 汰 制 度 及 強 化 律 師 自 治 等 措 施 另 為 具 體 保 障 人 權, 落 實 民 主 法 治 精 神, 法 務 部 並 積 極 進 行 訴 訟 制 度 之 改 革, 建 構 有 效 率 的 檢 察 制 度, 營 造 合 理 友 善 的 司 法 環 境, 以 提 升 辦 案 品 質 及 效 率 法 務 部 除 要 求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準 時 開 庭 外, 並 督 促 檢 察 官 或 檢 察 事 務 官 之 問 案 態 度, 要 求 問 案 時 應 平 和 懇 切, 不 得 用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及 其 他 不 正 方 法, 且 杜 絕 笑 謔 怒 罵 等 不 良 語 氣 另 外, 各 檢 察 機 關 開 放 檢 察 長 電 子 信 箱 提 供 民 眾 陳 述 意 見, 凡 經 民 眾 反 映 開 庭 問 案 態 度 不 佳 者, 應 另 行 指 定 專 人 抽 樣 調 取 錄 音 錄 影 資 料 查 證, 經 調 查 確 有 開 庭 態 度 不 佳 之 情 事, 檢 察 長 應 視 其 情 節 及 件 數, 依 規 定 懲 處 或 移 送 評 鑑, 落 實 司 法 為 民 之 目 標 原 住 民 族 的 音 樂 和 工 藝 具 有 相 當 特 色, 例 如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的 陶 壺 琉 璃 珠 製 作 與 雕 刻 藝 術, 布 農 族 的 八 部 合 音, 唯 有 深 入 山 地 原 鄉 部 落, 方 能 見 識 原 住 民 的 山 林 智 慧 為 建 立 公 平 及 友 善 司 法 環 境, 並 使 檢 察 官 了 解 原 住 民 傳 統 習 俗, 法 務 部 於 104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1 日, 舉 辦 偵 辦 原 住 民 族 案 件 實 務 研 習 會, 帶 領 數 十 名 檢 察 官 深 入 臺 東 縣 原 鄉 部 落, 實 地 探 訪 部 落 耆 老 解 說 傳 統 文 化, 讓 檢 察 官 在 進 行 刑 事 偵 查 中, 能 站 在 原 住 民 的 立 場 思 考, 以 作 為 案 件 起 訴 與 否 之 參 考 依 據, 聯 合 報 104 年 4 月 29 日 更 以 標 題 破 天 荒 檢 察 官 進 獵 場 聽 原 民 說 傳 統 大 幅 報 導 以 臺 東 縣 利 嘉 林 道 為 例, 利 嘉 林 道 是 卑 南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不 法 盜 伐 牛 樟 木 之 情 況 嚴 重, 法 務 部 即 安 排 檢 察 官 進 入 利 嘉 林 道, 除 實 境 感 受 山 林 殘 破 現 況, 並 認 識 卑 南 族 的 狩 獵 傳 統, 例 如 哪 些 動 物 可 捕 捉 哪 些 不 能 抓, 不 能 濫 殺 動 物 以 及 獵 槍 使 用 規 範 綜 上, 進 步 是 不 斷 改 革 的 結 果, 唯 有 深 入 了 解 不 同 族 群 文 化 差 異, 方 能 做 出 更 適 當 的 決 定, 並 實 現 民 眾 對 人 權 保 障 的 期 待 ( 作 者 為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11 政 府 施 政 之 公 開 與 透 明, 係 檢 視 國 家 民 主 化 與 現 代 化 的 指 標, 公 務 員 應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規 定, 先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疑 義 解 析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立 法 院 已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三 讀 通 過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亦 即 將 本 公 約 國 內 法 化 如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10 條 公 共 報 告 明 定,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依 其 國 家 法 律 之 基 本 原 則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提 高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之 透 明 度 並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機 關 必 須 重 視 且 積 極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而 與 行 政 透 明 息 息 相 關 者 即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然 而, 政 府 資 訊 應 否 主 動 公 開 或 應 人 民 申 請 而 提 供, 其 法 源 依 據 除 了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簡 稱 政 資 法 ) 以 外, 還 涉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 簡 稱 程 序 法 ) 檔 案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簡 稱 個 資 法 ) 等 規 定 由 於 上 開 法 律 對 於 申 請 人 資 格 提 供 方 式 公 開 及 限 制 範 圍 等 規 定 不 一, 在 法 規 競 合 情 況 下, 致 使 政 府 機 關 於 處 理 時 很 容 易 造 成 困 擾, 甚 至 衍 生 訴 訟 糾 紛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將 就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常 見 之 疑 義 提 出 解 析, 期 能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及 社 會 大 眾 釐 清 疑 慮 貳 常 見 疑 義 解 析 一 何 人 可 向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政 資 法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指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中 華 民 國 設 籍 之 國 民 及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僑 居 國 外 之 國 民 ) 及 其 所 設 立 之 本 國 法 人 團 體, 可 向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此 外, 還 包 含 平 等 互 惠 國 之 外 國 人 ( 指 以 其 本 國 法 令 未 限 制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申 請 提 供 其 政 府 資 訊 者 ) 程 序 法 則 明 定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有 關 資 料 或 卷 宗 ; 由 此 可 知 資 訊 公 開 之 對 象 非 屬 一 般 大 眾, 僅 限 於 行 政 程 序 中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依 法 務 部 解 釋, 此 係 規 範 特 定 之 行 政 程 序 中,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法 律 上 利 益 之 必 要,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之 程 序 規 定, 並 應 於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為 之, 倘 非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之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即 無 上 開 規 定 之 適 用 檔 案 法 對 於 申 請 人 之 身 分 資 格 部 分 雖 無 明 文 規 定, 惟 依 檔 案 管 理 局 函 釋,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如 政 資 法 辦 理 另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應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就 其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可 見 申 請 人 僅 限 於 當 事 人 二 政 府 機 關 應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之 方 式 為 何? 政 資 法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核 准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之 申 請 時, 得 按 政 府 資 訊 所 在 媒 介 物 之 型 態 給 予 申 請 人 重 製 或 複 製 品, 或 提 供 申 請 人 閱 覽 抄 錄 或 攝 影, 但 其 涉 及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難 於 執 行 者, 得 僅 供 閱 覽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若 已 依 法 律 規 定 主 動 公 開 者, 政 府 機 關 得 以 告 知 查 詢 方 式 以 代 提 供 若 屬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依 程 序 法 規 定,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有 關 資 料 或 卷 宗 如 果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之 資 訊 屬 於 檔 案, 依 檔 案 法 規 定 提 供 方 式 為 閱 覽 抄 錄 或 複 製 檔 案, 則 各 機 關 非 有 法 律 依 據 不 得 拒 絕 另 依 檔 案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檔 案 應 以 提 供 複 製 品 為 原 則 ; 有 使 用 原 件 之 必 要 者, 應 於 申 請 時 記 載 其 事 由 在 個 人 資 料 部 分, 政 府 機 關 就 其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對 於 當 事 人 可 採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或 製 給 複 製 本 等 方 式 三 政 府 機 關 應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圍 為 何? 政 資 法 明 白 揭 示 凡 與 人 民 權 益 攸 關 之 施 政 措 施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以 主 動 公 開 為 原 則, 並 應 適 時 為 之 是 以, 除 非 有 法 定 限 制 公 開 之 情 形 外, 政 府 機 關 自 應 依 人 民 申 請 而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其 範 圍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於 職 權 範 圍 內 作 成 或 取 得 而 存 在 於 文 書 圖 畫 照 片 磁 碟 光 碟 片 積 體 電 路 晶 片 等 媒 介 物, 及 其 他 得 以 讀 看 聽, 或 以 技 術 輔 助 方 法 理 解 之 任 何 紀 錄 內 之 訊 息 若 是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維 護 其 權 益 向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政 府 機 關 所 提 供 之 範 圍 則 必 須 考 量 該 申 請 是 否 為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法 律 上 利 益 有 必 要 者 檔 案 法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提 供 之 範 圍 並 無 明 文, 僅 定 義 檔 案 係 指 各 機 關 依 照 管 理 程 序, 而 歸 檔 管 理 之 文 字 或 非 文 字 資 料 及 其 附 件, 亦 即 除 非 有 法 定 限 制 提 供 之 情 形 外, 政 府 機 關 自 應 依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之 準 此, 政 資 法 所 定 義 之 政 府 資 訊, 其 涵 蓋 範 圍 較 檔 案 法 所 定 義 之 檔 案 為 廣, 且 檔 案 屬 政 府 資 訊 之 一 部 分 而 在 個 人 資 料 部 分, 為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政 府 機 關 提 供 之 資 料 自 以 當 事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為 限 四 政 府 資 訊 限 制 公 開 ( 或 稱 豁 免 公 開 ) 之 範 圍 為 何? 政 資 法 第 18 條 將 下 列 九 種 情 形 列 為 政 府 資 訊 限 制 公 開 範 圍 :( 一 ) 經 依 法 核 定 為 國 家 機 密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規 定 應 秘 密 事 項 或 限 制 禁 止 公 開 者 ( 二 )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礙 犯 罪 之 偵 查 追 訴 執 行 或 足 以 妨 害 刑 事 被 告 受 公 正 之 裁 判 或 有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者 ( 三 ) 政 府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單 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 四 )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者 ( 五 ) 有 關 專 門 知 識 技 能 或 資 格 所 為 之 考 試 檢 定 或 鑑 定 等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者 ( 六 )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上 秘 密 或 著 作 權 人 之 公 開 發 表 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八 ) 為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必 須 特 別 管 理, 而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滅 失 或 減 損 其 價 值 之 虞 者 ( 九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經 營 之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妨 害 其 經 營 上 之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法 務 部 解 釋 前 開 條 文, 指 出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係 不 確 定 之 法 律 概 念, 除 應 符 合 公 益 外, 尚 須 有 必 要, 其 應 由 受 理 請 求 機 關 就 隱 私 權 利 益 與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比 較 衡 量, 並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另 所 稱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依 實 務 見 解, 指 社 會 不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可 分 享 之 利 益 而 言 在 此 強 調, 本 條 文 第 2 項 設 有 所 謂 分 離 原 則, 亦 即 政 府 資 訊 中 若 含 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部 分, 且 非 該 資 訊 之 全 部 內 容 者, 政 府 機 關 應 將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部 分 除 去 後, 僅 公 開 或 提 供 其 餘 部 分 此 外, 政 資 法 還 定 有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亦 即 限 制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因 情 事 變 更 已 無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之 必 要 者, 政 府 機 關 應 受 理 申 請 提 供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列 有 五 種 限 制 公 開 情 形 :( 一 ) 行 政 決 定 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 二 ) 涉 及 國 防 軍 事 外 交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依 法 規 規 定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 三 )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秘 密 營 業 秘 密, 依 法 規 規 定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 四 )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之 虞 者 ( 五 ) 有 嚴 重 妨 礙 有 關 社 會 治 安 公 共 安 全 或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職 務 正 常 進 行 之 虞 者 此 外, 前 述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無 保 密 必 要 部 分, 仍 應 准 許 閱 覽 檔 案 法 第 18 條 定 有 七 種 拒 絕 申 請 之 情 形 :( 一 ) 有 關 國 家 機 密 者 ( 二 ) 有 關 犯 罪 資 料 者 ( 三 ) 有 關 工 商 秘 密 者 ( 四 ) 有 關 學 識 技 能 檢 定 及 資 格 審 查 之 資 料 者 ( 五 ) 有 關 人 事 及 薪 資 資 料 者 ( 六 )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者 ( 七 ) 其 他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或 第 三 人 之 正 當 權 益 者 檔 案 內 容 若 含 有 前 述 限 制 應 用 之 事 項 者, 應 僅 就 其 他 部 分 提 供 之 另 個 資 法 於 第 10 條 則 規 定 三 種 限 制 公 開 情 形 :( 一 )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外 交 及 軍 事 機 密 整 體 經 濟 利 益 或 其 他 國 家 重 大 利 益 ( 二 )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 三 ) 妨 害 該 蒐 集 機 關 或 第 三 人 之 重 大 利 益

12 五 法 規 競 合 時 之 處 理 為 何? 由 於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在 不 同 法 律 各 有 規 範, 也 因 此 易 產 生 法 規 競 合 情 形, 政 府 機 關 究 竟 該 如 何 處 理? 不 無 疑 義 在 法 規 適 用 上, 首 先, 政 資 法 因 定 位 為 普 通 法, 故 如 法 務 部 所 見, 人 民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之 政 府 資 訊, 如 屬 業 經 歸 檔 管 理 之 檔 案, 自 應 優 先 適 用 檔 案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再 者, 法 務 部 認 為 程 序 法 第 46 條 係 規 範 特 定 之 行 政 程 序 中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法 律 上 利 益 之 必 要,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之 程 序 規 定, 並 應 於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為 之 ; 倘 非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之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即 無 上 開 規 定 之 適 用, 而 應 視 所 申 請 之 政 府 資 訊 是 否 為 檔 案, 適 用 檔 案 法 或 政 資 法 是 以, 人 民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者, 應 視 其 是 否 為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之 案 卷 而 適 用 不 同 之 規 定, 由 行 政 機 關 視 具 體 個 案 情 況 參 考 上 開 說 明, 分 別 依 程 序 法 第 46 條 檔 案 法 第 18 條 或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等 規 定 決 定 之 又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中 若 包 含 個 人 資 料, 則 尚 應 適 用 個 資 法 相 關 規 定 由 於 個 資 法 僅 賦 予 資 料 當 事 人 查 詢 閱 覽 及 複 製 其 資 料 之 權 利, 並 未 賦 予 人 民 得 請 求 公 務 機 關 提 供 他 人 個 資 之 權 利 個 資 法 所 規 定 之 個 人 資 料, 並 非 屬 保 密 或 禁 止 公 開 之 規 定, 而 僅 係 限 制 利 用, 且 依 本 法 第 16 條 公 務 機 關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 例 如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等 ), 故 個 資 法 對 隱 私 權 之 保 護 係 採 最 低 密 度 之 保 護 所 謂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者, 僅 係 限 制 利 用 之 解 除, 並 不 等 於 該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政 府 資 訊 即 應 公 開, 是 否 公 開 仍 應 依 政 資 法 予 以 檢 視 判 斷, 必 亦 無 政 資 法 第 18 條 限 制 公 開 情 形, 始 得 提 供 參 結 語 政 府 施 政 之 公 開 與 透 明, 係 檢 視 一 個 國 家 民 主 化 與 現 代 化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為 落 實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政 府 機 關 均 應 正 視 且 持 續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而 本 於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所 有 公 務 員 對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規 定 應 先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並 據 以 執 行, 藉 此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進 而 實 現 行 政 透 明 之 願 景 ( 作 者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13 敢 無 故 棄 養 父 母 者, 應 該 直 接 公 告 姓 名 無 故 棄 養 父 母 罰 款 公 告 姓 名 葉 雪 鵬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一 處 四 層 樓 公 寓, 二 樓 住 著 一 位 七 十 多 歲 的 獨 居 老 先 生, 與 老 先 生 相 伴 的 是 一 頭 不 大 會 吵 人 的 小 白 狗 天 氣 好 的 時 候, 老 先 生 一 大 早 都 牽 著 愛 狗 到 社 區 附 近 的 小 公 園 散 步 ; 散 步 完 畢 後 轉 到 早 餐 店 用 餐, 然 後 買 一 份 報 紙 與 一 些 食 物 回 家, 過 著 與 人 無 爭 的 隱 居 生 活 左 鄰 右 舍 對 這 位 潔 身 自 愛 笑 口 常 開 的 老 先 生 都 非 常 敬 重! 只 是 老 先 生 不 大 愛 與 人 講 話, 遇 到 經 常 碰 面 的 鄰 友, 也 只 是 笑 臉 點 個 頭 鄰 居 們 只 知 道 老 先 生 姓 康, 有 關 他 的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情 形 都 不 明 瞭, 每 天 但 見 有 一 家 便 當 店 為 他 送 便 當 這 天 一 大 早, 住 在 老 先 生 家 對 面 的 金 先 生 要 外 出 活 動, 一 開 門 就 看 到 昨 天 晚 上 給 老 先 生 送 的 便 當 還 好 端 端 地 擱 在 他 家 門 外 的 鞋 櫃 上, 直 覺 情 形 不 妙, 便 走 前 去 按 門 鈴, 回 應 的 只 是 小 狗 微 弱 的 叫 聲, 斷 定 老 人 該 在 屋 內, 就 去 找 住 在 同 棟 的 鄰 長, 二 個 人 商 量 後 決 定 通 知 有 公 權 力 的 里 長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介 入 處 理 眾 人 到 齊 後 請 鎖 匠 打 開 門 鎖 入 內 查 看, 才 發 覺 老 先 生 躺 在 浴 室 地 上, 神 智 雖 然 清 楚, 但 身 體 動 彈 不 得! 趕 緊 通 知 消 防 局 派 救 護 車 由 警 員 陪 同 將 老 人 送 醫 屋 內 到 處 都 有 亂 放 的 大 額 鈔 票, 眾 人 便 把 這 些 鈔 票 收 集 在 一 處, 連 同 銀 行 存 摺 印 章 及 一 些 值 錢 財 物 封 存 在 牛 皮 紙 袋 內, 里 長 及 在 場 人 員 共 同 在 封 條 上 簽 名 密 封 後, 由 里 長 攜 回 里 辦 公 處 暫 時 保 管 ; 狗 兒 則 請 金 姓 鄰 居 代 為 豢 養 將 門 鎖 好 後, 貼 上 由 在 場 人 簽 名 的 封 條 將 房 屋 暫 為 封 閉, 防 止 宵 小 入 侵 老 先 生 經 過 緊 急 醫 治, 才 知 道 他 患 了 心 血 管 阻 塞 性 的 中 風, 所 幸 情 形 不 算 太 嚴 重, 神 智 還 很 清 楚 醫 院 方 面 評 估 老 先 生 不 致 有 生 命 危 險, 經 過 一 段 療 程 病 情 穩 住 就 可 以 出 院 ; 只 是 老 先 生 的 右 邊 半 側 身 體 不 聽 使 喚,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他 人 照 顧, 並 要 長 時 間 的 復 健, 才 能 恢 復 自 理 生 活 警 方 調 查 得 知 老 先 生 當 天 下 午 是 在 浴 室 中 跌 倒, 倒 下 後 就 無 法 移 動 身 體 向 外 求 救, 若 非 鄰 居 金 先 生 機 警 與 雞 婆, 老 先 生 在 沒 有 外 力 救 援 下, 有 可 能 就 在 原 地 一 癱 不 起 而 失 去 生 命 老 先 生 在 臺 灣 別 無 親 屬, 只 有 一 位 女 兒 與 夫 婿 定 居 美 國, 且 身 為 一 家 醫 院 之 內 科 主 治 醫 師, 工 作 甚 為 繁 忙, 已 經 多 年 沒 有 返 臺 探 視 老 父 了! 確 定 老 先 生 在 臺 別 無 親 人 扶 養, 目 前 狀 況 也 無 法 回 到 住 處 恢 復 以 前 的 獨 居 生 活, 當 務 之 急, 先 由 負 有 通 報 義 務 的 里 長,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3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的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由 社 會 局 指 派 社 工 人 員 介 入 處 理 老 人 福 利 法 是 國 家 為 了 維 護 老 人 尊 嚴 與 健 康, 安 定 老 人 生 活, 保 障 老 人 權 益, 增 進 老 人 福 利 而 制 訂 適 用 本 法 的 老 人, 依 第 2 條 的 規 定, 是 指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的 人 老 人 因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或 依 契 約 對 其 有 扶 養 義 務 之 人 有 疏 忽 虐 待 遺 棄 等 情 事, 致 有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自 由 之 危 難,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老 人 申 請 或 職 權 予 以 適 當 短 期 保 護 及 安 置 老 人 如 欲 對 之 提 出 告 訴 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助 之 是 本 法 第 41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的 社 工 人 員 介 入 康 老 先 生 的 個 案 後, 直 接 與 康 老 先 生 討 論 未 來 將 何 去 何 從? 康 老 先 生 明 瞭 自 身 的 處 境 以 後, 表 明 : 依 自 己 目 前 的 財 力, 這 次 醫 療 費 用 還 有 能 力 支 付, 也 同 意 不 再 回 到 無 人 照 顧 生 活 的 家, 願 意 由 主 管 機 關 安 排 他 住 進 老 人 安 養 機 構 安 養 只 是 憂 心 未 來 漫 無 止 境 的 安 養 費 用 沒 有 著 落! 社 工 人 員 告 知 老 生 生 : 還 未 來 到 的 狀 況, 就 不 必 過 於 擔 心, 應 該 放 開 心 胸, 面 對 現 實 您 中 風 沒 有 及 時 發 覺, 是 因 為 身 邊 沒 有 人 照 顧 的 關 係, 就 是 老 人 福 利 法 所 稱 的 扶 養 義 務 之 人 有 疏 忽, 您 的 女 兒 是 您 的 扶 養 義 務 人, 有 義 務 對 您 負 起 照 顧 責 任 ; 她 雖 然 無 法 回 來 服 侍 您, 但 匯 些 錢 回 來 安 置 您 在 適 當 的 場 所, 盡 她 孝 心 也 是 應 該 的 關 於 這 點, 我 們 會 利 用 電 話 或 其 他 通 訊 工 具 與 她 聯 繫 溝 通 ; 萬 一 她 毫 無 回 饋 老 父 當 年 栽 培 之 心, 不 盡 她 的 扶 養 義 務, 政 府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之 規 定, 也 會 負 起 照 顧 責 任, 不 會 讓 您 在 無 法 照 料 日 常 生 活 的 情 形 下, 獨 自 一 人 住 在 家 中 不 管, 所 以 不 必 過 於 煩 惱 未 來 的 生 活! 康 姓 老 人 的 女 兒 經 過 社 工 人 員 的 細 心 溝 通, 答 應 每 個 月 匯 給 老 先 生 美 金 二 百 元, 作 為 安 養 費 用 未 來 老 先 生 出 了 醫 院, 社 工 人 員 就 會 安 排 他 住 進 一 定 程 度 的 安 養 院, 讓 他 無 憂 無 慮 地 度 過 晚 年! 康 姓 老 先 生 的 女 兒 與 老 爸 之 間, 具 有 民 法 所 定 的 直 系 血 親 的 親 屬 關 係, 依 民 法 親 屬 編 第 1114 條 第 1 款 的 規 定, 相 互 之 間 有 扶 養 的 義 務 康 老 先 生 的 女 兒 由 老 爸 從 小 拉 拔 長 大, 讓 她 出 國 留 學, 才 能 得 到 傲 人 的 良 好 職 業 與 社 會 地 位 如 今 老 爸 的 手 腳 不 聽 使 喚, 日 常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女 兒 出 錢 扶 養 老 爸 度 過 餘 年, 於 法 於 情 都 屬 當 然! 如 果 老 先 生 的 女 兒 不 顧 老 爸 生 活, 只 願 過 著 自 己 舒 適 的 生 活,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是 遺 棄 老 人,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51 條 規 定, 是 可 以 處 以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公 告 其 姓 名, 還 可 能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涉 及 的 刑 事 責 任 為 人 子 女 者 對 於 年 邁 父 母, 還 是 多 盡 點 孝 道 吧!

14 ( 本 文 轉 載 自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 務 部 法 治 視 窗 網 頁 )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5 清 流 月 刊 常 存 敵 我 意 識 ; 安 全 永 無 假 期 防 疫 視 同 作 戰 ; 疫 控 在 於 嚴 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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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國 防 部 辦 理 的 暑 期 戰 鬥 營, 活 動 內 容 精 采 豐 富, 學 子 們 有 機 會 登 上 軍 艦 體 驗 海 上 戰 備 實 況 全 民 國 防 活 動 多 元 莘 莘 學 子 爭 相 報 名 鍾 永 和 一 前 言 近 年 來 為 推 展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國 軍 推 動 各 式 全 民 國 防 活 動, 期 以 透 過 各 種 多 元 豐 富 形 態 的 活 動,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共 識, 並 向 下 扎 根 教 育 是 國 防 的 基 礎, 也 是 一 切 工 作 的 根 本, 例 如 在 教 育 宣 傳 方 面, 結 合 一 系 列 形 象 廣 告 如 守 護 家 園 精 練 國 軍 及 榮 耀 軍 裝 等 三 部 曲, 讓 國 人 認 識 國 軍, 進 而 支 持 國 防, 厚 植 國 家 整 體 戰 力 再 者, 每 年 所 舉 辦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暑 期 戰 鬥 營 活 動, 每 每 掀 起 學 子 競 相 報 名 熱 潮 其 活 動 最 大 的 意 義 在 於 透 過 軍 民 近 距 離 互 動, 提 升 學 子 對 國 防 的 正 確 認 知, 進 而 爭 取 國 人 支 持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同 時 深 刻 體 認 建 軍 備 戰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後, 團 結 一 心, 共 同 強 化 我 國 防 實 力 二 多 元 化 課 程 推 展 - 暑 期 戰 鬥 營 報 名 踴 躍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是 一 項 持 續 性 長 期 性 的 工 作, 需 要 國 人 共 同 支 持 及 參 與 在 活 動 推 展 上 課 程 相 當 多 元 化, 自 95 年 首 度 辦 理 暑 期 戰 鬥 營 迄 今 已 屆 入 第 10 年, 共 計 辦 理 101 營 隊 294 梯 次, 三 萬 二 千 九 百 五 十 餘 年 輕 學 子 熱 情 參 與, 獲 得 國 內 各 方 熱 烈 迴 響 其 間, 藉 由 操 演 觀 摩 實 作 體 驗 參 訪 教 學 團 輔 活 動 等 活 潑 多 元 體 驗 課 程, 藉 以 凝 聚 國 人 自 我 防 衛 的 共 識 體 認 國 防 對 國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在 今 (104) 年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暑 期 戰 鬥 營 中 共 16 個 營 隊, 除 醫 學 研 習 營 科 學 體 驗 營 軍 樂 體 驗 營 為 獨 立 招 訓 外, 餘 13 營 隊 總 計 7388 位 熱 情 青 年 報 名, 幾 乎 場 場 爆 滿, 其 中 金 門 戰 鬥 營 有 1063 位 競 爭 最 為 激 烈 其 次, 馬 祖 戰 鬥 營 絕 對 是 學 子 必 去 的 戰 地 體 驗 行 程, 當 地 充 滿 濃 厚 軍 事 知 性 與 人 文 的 迷 彩 特 色 及 各 種 鬼 斧 神 工 般 的 工 事, 除 感 受 獨 特 的 戰 地 風 光, 亦 包 含 體 驗 輕 兵 器 實 彈 射 擊 重 砲 介 紹 與 體 驗 及 各 項 戰 技 與 初 級 救 護 等, 各 項 精 湛 戰 技 操 演, 更 是 見 證 國 軍 部 隊 勤 訓 精 練 的 成 果 另 外 值 得 一 提 的 營 隊 是 : 海 上 生 活 體 驗 營, 這 活 動 不 僅 能 近 距 離 觀 看 各 項 精 湛 戰 技 操 演, 更 能 親 身 登 艦, 感 受 蔚 藍 海 際 的 廣 闊 或 體 驗 海 上 戰 備 實 況 等, 位 於 南 臺 灣 的 左 營 海 軍 基 地, 每 逢 暑 假, 總 是 湧 入 大 批 關 心 國 防 事 務 的 學 子, 他 們 不 畏 烈 日 展 現 熱 情 與 活 力, 只 為 參 加 各 式 艦 艇 及 反 潛 航 空 大 隊 參 訪 海 上 航 行 生 活 體 驗 艦 艇 常 規 天 文 觀 測 教 學 艦 艇 備 戰 操 演 海 上 訓 練 左 營 軍 港 搭 機 械 化 裝 備 登 陸 艇 (LCM) 泛 水 北 港 搶 灘 等 動 態 體 驗 課 程, 最 後 更 有 安 排 登 上 軍 艦 感 受 大 海 的 遼 闊, 讓 青 年 學 子 感 受 畢 生 難 忘 的 海 上 航 行 生 活 體 驗, 一 圓 加 入 海 軍 的 夢 想 因 此, 這 些 活 動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募 兵 轉 型,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觀 念, 厚 植 國 家 基 礎 戰 力, 期 能 達 平 時 養 兵 少, 戰 時 用 兵 多 之 目 標 三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順 應 時 代 趨 勢 研 究 指 出, 全 民 國 防 是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相 當 重 視 的 一 環, 當 前 美 國 是 世 界 上 最 強 的 軍 事 大 國, 儘 管 有 相 當 扎 實 的 訓 練 與 先 進 的 武 器 裝 備, 美 國 仍 非 常 重 視 國 防 教 育, 除 了 完 備 的 國 防 教 育 法 和 具 有 法 規 性 質 的 動 員 計 畫, 美 國 透 過 傳 播 媒 介 向 國 人 灌 輸 國 家 至 上 等 思 想, 增 強 全 民 的 國 防 觀 念 ; 同 時 在 國 防 教 育 中, 結 合 多 元 的 軍 事 與 國 防 知 識, 以 培 養 未 來 的 國 防 人 才 我 國 也 與 時 俱 進, 近 來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暨 宣 導 募 兵 制 走 入 校 園 活 動, 除 精 心 安 排 活 動 表 演 招 募 攤 位 陳 展 與 武 器 裝 備 體 驗 等, 讓 國 人 充 分 了 解 當 前 國 防 政 策 與 部 隊 現 況 ; 接 續 辦 理 的 與 青 年 談 心 座 談 會, 則 透 過 官 兵 分 享 個 人 從 軍 經 歷, 並 由 國 防 部 一 級 主 管 與 學 生 面 對 面, 說 明 國 防 自 主 之 重 要 性, 有 效 將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深 植 於 青 年 學 子 心 中, 化 為 從 軍 行 動 當 代 國 家 安 全 的 觀 念, 已 摒 除 以 軍 隊 為 唯 一 保 障 之 思 維 軍 隊 戰 力 固 然 重 要, 但 若 能 以 全 民 國 防 為 基 礎, 必 能 蓄 積 更 多 全 民 總 體 力 量,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再 者,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即 在 增 進 民 眾 國 防 安 全 認 知, 強 化 自 我 防 衛 意 識, 有 效 爭 取 全 民 支 持 並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如 此, 方 能 在 戰 時 凝 聚 一 股 沛 然 莫 之 能 禦 的 力 量, 真 正 獲 致 最 後 的 戰 果 四 結 語 整 體 而 言, 當 今 國 家 安 全 已 不 單 是 政 府 或 軍 隊 的 責 任, 更 有 賴 於 全 體 國 民 的 參 與 全 民 支 持 政 府 的 國 防 施 政 並 參 與 國 防 建 設, 才 能 建 構 起 堅 強 的 安 全 屏 障 國 防 部 透 過 多 元 文 宣 管 道, 深 植 國 人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相 信 必 能 讓 更 多 青 年 認 識 國 軍, 進 而 支 持 國 防 參 與 國 防, 構 築 堅 實 的 國 防 戰 力, 成 為 國 家 安 全 最 有 利 的 後 盾 最 後,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國 家 安 全 的 範 疇 已 由 傳 統 的 軍 事 安 全, 轉 朝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等 多 元 化 與 多 面 向 演 進 無 論 是 因 應 軍 事 威 脅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疾 病 的 發 生, 都 必 須 政 府 各 機 關 國 軍 部 隊 與 全 國 民 眾 共 同 協 力, 方 能 克 竟 全 功 教 育 是 百 年 大 計, 未 來 除 戮 力 建 軍 備 戰 任 務 外, 更 需 持 續 深 化 全 民 國 防, 戮 力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厚 植 國 家 整 體 戰 力, 以 確 保 國 家 生 存 永 續 發 展

18 資 深 美 少 女 跨 出 舒 適 圈, 挑 戰 跳 傘 任 務 成 功, 你 也 敢 來 試 試 看 嗎? 那 一 年 我 們 一 起 傘 訓 的 日 子 劉 秀 貞 一 秒 鐘 兩 秒 鐘 三 秒 鐘 四 秒 鐘 檢 查 傘 注 意 四 周 準 備 著 路 ; 蔚 藍 晴 空, 傘 花 翩 然 飛 舞, 自 成 絕 美 風 景 但 是, 要 從 1350 英 呎 的 高 空 ( 概 略 臺 北 一 一 大 樓 的 高 度 ) 一 躍 而 下, 那 可 就 沒 有 這 麼 浪 漫 了 ; 一 個 滾 翻, 平 安 著 陸, 五 次 空 跳, 圓 滿 結 束, 忐 忑 懸 宕 的 心, 也 終 於 放 下 服 役 邁 入 第 廿 個 年 頭, 捨 棄 離 家 近 上 下 班, 舒 適 圈 的 生 活 模 式, 選 擇 背 井 離 鄉, 遠 赴 國 境 之 南 接 受 挑 戰, 毅 然 投 身 特 戰 傘 兵 的 行 列, 讓 所 有 朋 友 們, 不 禁 狐 疑 地 問 : 妳 真 的 確 定 要 去 跳 傘 嗎? 或 許 正 是 這 份 憨 膽 跟 不 服 輸 的 精 神 吧, 一 直 支 撐 著 我, 渡 過 每 一 個 艱 困 的 訓 練 階 段 還 記 得, 自 接 獲 傘 訓 任 務 開 始, 總 是 戰 戰 兢 兢 ; 進 訓 傘 兵 的 搖 籃 - 屏 東 大 武 營 空 降 訓 練 中 心 後, 更 是 時 刻 繃 緊 神 經, 就 連 休 假 返 家, 口 中 叨 唸 的 仍 是 訓 練 的 口 訣 及 注 意 事 項, 緊 緊 把 握 可 以 自 我 訓 練 的 每 一 刻, 賣 力 重 覆 地 演 練 各 項 動 作, 絲 毫 不 避 諱 旁 人 投 以 異 樣 的 眼 光 同 訓 隊 伍 之 中, 清 一 色 皆 為 二 十 初 頭, 青 春 鼎 盛 的 年 輕 小 伙 子, 身 為 團 隊 中 唯 一 的 女 性, 又 扮 演 著 資 深 美 少 女 的 角 色, 訓 練 過 程 的 艱 辛 與 身 心 煎 熬, 實 在 不 足 與 外 人 道 ; 但 阿 姐 可 不 是 當 假 的, 相 較 於 其 他 官 兵, 細 膩 與 堅 毅 可 是 姐 的 強 項, 支 持 著 我 克 服 生 理 心 理 及 環 境 的 重 重 障 礙 ; 別 人 做 一 次, 我 就 做 五 次, 甚 至 十 次, 即 便 練 習 到 全 身 瘀 傷, 拿 碗 筷 雙 手 顫 抖 個 不 停, 也 從 不 輕 言 放 棄, 咬 著 牙 也 要 把 傘 訓 任 務 圓 滿 完 成 這 一 切, 看 在 同 為 軍 人 的 丈 夫 以 及 兩 個 寶 貝 兒 子 眼 裡, 實 在 非 常 不 捨 為 了 不 讓 他 們 擔 心, 總 是 輕 描 淡 寫 的 說 : 我 很 好, 這 點 小 傷 不 礙 事, 等 待 順 利 跳 出 機 門, 平 安 落 地 的 那 一 刻, 所 有 辛 苦, 都 將 值 回 票 價 回 憶 起 受 訓 期 間 的 種 種, 必 須 說 : 在 機 門 邊 等 待 跳 出 的 時 刻, 是 一 種 很 奇 妙 的 人 生 體 驗, 說 不 害 怕, 那 絕 對 是 騙 人 的, 但 擋 門 的 口 令 一 下, 彷 彿 有 一 股 魔 力, 讓 我 暫 時 忘 卻 了 臨 空 而 下 的 恐 懼, 甚 至, 居 然 還 會 有 些 迫 不 及 待 呢! 待 傘 訓 組 教 官 一 聲 令 下, 一 躍 而 出, 翱 翔 於 天 際 ; 滯 空 期 間, 從 千 呎 高 空 鳥 瞰 綠 色 大 地, 樸 實 的 農 村 美 景 盡 收 眼 底, 這 種 充 實 與 滿 足, 實 在 非 筆 墨 可 以 形 容, 一 切 辛 苦 也 都 值 得 了 我 想, 這 應 該 就 是 進 訓 之 前, 主 任 文 天 佑 將 軍 一 再 對 我 耳 提 面 命 愷 切 叮 嚀 的 : 再 辛 苦 都 要 堅 持 下 去, 要 做 部 屬 的 榜 樣 與 標 竿, 撐 過 去 就 是 妳 的 的 確, 有 了 家 人 的 支 持 與 陪 伴 及 長 官 能 以 過 來 人 的 身 分, 不 藏 私 地 分 享 自 身 寶 貴 經 驗, 並 給 予 加 持 與 鼓 勵, 讓 我 順 利 完 成 傘 訓 任 務 當 閃 亮 傘 徽 別 綴 在 胸 前 的 那 一 刻, 心 中 充 滿 了 感 謝 與 感 動, 我 會 驕 傲 且 自 豪 地 告 訴 每 個 人 : 我 是 中 華 民 國 特 戰 傘 兵 的 一 份 子, 我 以 傘 兵 為 榮 傘 四 梯 的 弟 兄 們, 勇 敢 地 去 飛 吧! 別 忘 了, 二 一 五 年 初 夏 屏 東 大 武 營, 更 別 忘 了, 那 一 年 我 們 一 起 受 的 傘 訓

19 資 料 從 公 司 寄 到 自 己 算 不 算 洩 密? 寄 的 東 西 是 否 為 機 密 文 件, 才 是 關 鍵 機 密 文 件 的 管 理 魯 明 德 報 載 台 灣 大 哥 大 公 司 發 現 該 公 司 管 理 手 機 經 銷 業 務 團 隊 及 銷 售 手 機 予 經 銷 商 的 經 銷 業 務 處 副 理, 在 離 職 前 2 天, 利 用 公 司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連 續 以 附 件 形 式, 傳 送 有 關 銷 售 通 路 展 店 加 盟 店 獎 勵 金 等 機 密 資 訊, 到 公 司 外 部 的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遂 以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為 由 提 出 告 訴, 並 要 求 依 約 賠 償 離 職 前 半 年 的 10 倍 平 均 月 薪, 約 新 台 幣 八 十 萬 元 經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後, 法 官 認 為 他 傳 送 的 附 件 都 屬 簡 報 檔 案, 顯 然 是 為 多 數 人 提 供 簡 報 而 製 作, 內 容 並 未 註 明 或 標 示 機 密 限 閱, 且 台 灣 大 哥 大 又 未 舉 證 這 些 附 件 資 料 內 容, 已 採 取 合 理 保 密 措 施, 難 認 定 是 契 約 所 稱 的 機 密 資 訊, 因 此, 判 決 台 灣 大 哥 大 敗 訴 企 業 在 電 子 化 後, 幾 乎 所 有 的 文 件 都 變 成 數 位 資 料 並 放 在 電 腦 上, 科 技 新 貴 小 潘 看 到 了 這 則 新 聞, 再 加 上 記 者 聳 動 的 標 題 : 資 料 寄 到 自 己 不 算 洩 密, 小 潘 開 始 擔 心 公 司 的 機 密 資 料, 以 後 是 不 是 都 會 用 這 種 方 式 被 洩 漏? 小 潘 懷 著 忐 忑 不 安 的 心 情, 終 於 等 到 這 個 月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一 見 到 司 馬 特 老 師 就 迫 不 及 待 把 自 己 擔 心 好 幾 天 的 問 題 提 出 司 馬 特 老 師 看 了 小 潘 的 剪 報, 維 持 其 一 貫 的 優 雅 態 度, 喝 口 咖 啡 娓 娓 道 來, 嚴 格 來 說, 記 者 下 的 標 題 並 不 對, 資 料 寄 到 自 己 不 算 洩 密 這 個 標 題 有 點 斷 章 取 義 其 實 這 整 個 事 件 並 不 是 自 己 寄 信 給 自 己 就 不 算 洩 密 的 問 題, 記 者 下 的 這 個 標 題 不 知 道 是 無 知 還 是 看 不 懂 判 決 書, 還 是 故 意 想 誤 導 大 家, 而 是 他 所 寄 的 內 容 並 不 是 機 密, 如 果 他 把 公 司 的 機 密 文 件 寄 給 自 己, 我 想, 法 院 還 是 會 判 他 敗 訴 賠 錢 的 小 潘 聽 完 立 刻 有 了 疑 問, 怎 麼 知 道 他 寄 的 是 不 是 機 密 資 料?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繼 續 說, 從 剪 報 中 很 明 顯 的 看 出 法 官 的 心 證, 法 官 認 為 該 員 所 傳 送 的 檔 案, 並 未 註 明 或 標 示 機 密 限 閱, 且 台 灣 大 哥 大 又 無 法 舉 證, 已 對 這 些 內 容 採 取 合 理 的 保 密 措 施 所 以, 這 整 個 問 題 的 癥 結 就 回 到 管 理 問 題, 從 新 聞 剪 報 看 起 來, 台 灣 大 哥 大 應 該 是 對 其 離 職 的 副 理 提 出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之 訴, 而 營 業 秘 密 的 要 件 之 一 就 是 擁 有 營 業 秘 密 的 人, 必 須 要 有 合 理 的 保 密 措 施, 否 則 就 不 構 成 營 業 秘 密, 既 然 所 洩 漏 的 不 是 營 業 秘 密, 也 就 沒 有 營 業 秘 密 侵 害 的 問 題 了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立 刻 又 有 了 疑 問, 什 麼 才 是 合 理 的 保 密 措 施? 司 馬 特 老 師 喝 口 咖 啡 接 著 說 下 去, 合 理 是 一 個 很 抽 象 的 概 念, 很 難 說 要 做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叫 做 合 理, 這 要 由 法 官 來 判 斷 但 是, 企 業 一 定 要 做 到 的 是 機 密 資 料 要 有 管 理 規 定, 將 來 到 法 院 的 訴 訟 才 有 可 能 勝 訴 最 基 本 要 做 到 的 是 在 機 密 文 件 上 一 定 要 標 示 機 密 等 級, 如 果 文 件 上 沒 有 任 何 機 密 等 級 的 標 示, 拿 到 的 人 怎 麼 知 道 它 是 機 密 資 料? 怎 麼 知 道 要 採 取 保 密 措 施, 讓 無 關 的 人 不 接 觸 它? 在 這 個 案 子 裏, 法 官 也 認 為 台 灣 大 哥 大 並 未 在 機 密 的 文 件 上, 註 明 或 標 示 機 密 等 級, 這 也 是 他 敗 訴 的 原 因 之 一 其 次, 企 業 應 對 內 部 的 機 密 文 件 的 管 理, 要 訂 出 作 業 規 範, 並 據 以 執 行, 例 如, 機 密 文 件 是 如 何 產 生 的? 應 該 透 過 那 些 程 序 產 生? 機 密 文 件 的 保 管 處 理 歸 檔 借 閱 等, 有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這 些 都 是 合 理 的 保 密 措 施 的 一 環 如 果 公 司 宣 稱 的 機 密 資 料 到 處 可 見, 都 沒 人 管 理,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沒 有 管 理, 像 可 口 可 樂 就 號 稱 他 們 的 營 業 秘 密 是 鎖 在 銀 行 的 保 險 箱 中, 而 且 要 由 公 司 的 三 個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同 時 拿 鑰 匙 去 開, 才 能 拿 的 到, 這 就 是 該 公 司 對 其 營 業 秘 密 所 採 取 的 保 密 措 施 小 潘 聽 到 這 裏, 又 有 了 新 的 問 題, 現 在 公 司 的 資 料 都 已 數 位 化, 放 在 內 部 網 路 上, 要 如 何 做 到 合 理 的 保 密 措 施? 司 馬 特 老 師 聽 完 了 小 潘 的 問 題 笑 著 說 下 去, 數 位 資 料 可 以 透 過 加 密 限 制 存 取 的 方 式, 經 由 授 權 的 管 理 程 序, 讓 經 過 認 證 的 使 用 者 才 能 存 取, 即 使 合 法 的 使 用 者 把 機 密 文 件 傳 給 無 關 人 員, 也 會 因 為 無 法 通 過 身 分 認 證, 而 無 法 打 開 機 密 文 件 的 檔 案, 而 做 到 資 訊 安 全 的 管 控 師 生 的 下 午 茶 約 會, 就 在 濃 濃 的 焦 糖 瑪 琪 朵 香 味 中 進 入 尾 聲,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一 番 說 明, 對 機 密 文 件 的 管 理 有 了 深 一 層 的 認 知, 心 想, 明 天 回 到 公 司 一 定 要 對 內 部 的 機 密 文 件 管 理 重 新 檢 視, 對 安 全 漏 洞 要 及 早 補 強 ( 作 者 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20 機 密 外 洩 是 導 致 作 戰 失 利 的 關 鍵, 國 內 是 否 需 禁 止 使 用 陸 資 的 電 信 網 路 設 備? 大 陸 電 信 設 備 龍 頭 華 為 引 爆 婉 君 攻 防 戰 楊 俊 彥 臺 灣 遭 受 網 路 攻 擊 密 度 是 全 球 之 冠, 且 駭 客 多 數 來 自 大 陸, 統 計 遭 竊 取 資 訊 就 已 累 積 兩 萬 多 筆 ; 這 對 我 國 資 訊 安 全 帶 來 無 形 的 威 脅, 其 危 險 程 度 與 大 陸 沿 岸 布 署 的 飛 彈 不 相 上 下 國 內 學 者 林 穎 佑 (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 認 為 大 陸 除 了 成 立 網 路 戰 部 隊 ( 簡 稱 網 軍 或 婉 君 ), 更 以 商 業 為 後 盾 支 援 網 路 戰, 被 點 名 企 業 如 大 陸 華 為 美 國 眾 議 院 情 報 委 員 會 曾 對 大 陸 華 為 進 行 調 查, 認 為 華 為 與 大 陸 軍 方 有 密 切 關 聯, 因 此 提 醒 美 國 企 業 不 要 與 大 陸 華 為 合 作 調 查 顯 示 大 陸 華 為 是 由 退 役 的 解 放 軍 任 正 非 上 校 於 28 年 前 (1987 年 ) 創 辦, 華 為 內 部 與 大 陸 官 方 組 織 設 有 相 對 應 的 官 職, 也 提 供 共 軍 網 路 戰 部 隊 服 務 華 盛 頓 時 報 更 報 導 華 為 於 七 年 前 接 連 三 年 (2008 年 至 2011 年 ) 接 受 大 陸 政 府 (2.28 億 美 金 )70 億 臺 幣 的 資 助, 且 內 部 高 層 多 人 捲 入 賄 賂 疑 雲, 然 而 該 公 司 最 早 的 註 冊 資 本 額 僅 十 萬 臺 幣, 至 近 年 卻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電 信 設 備 商, 營 收 超 越 易 利 信 華 為 與 大 陸 軍 方 異 常 金 援 關 係, 加 上 收 受 賄 賂 人 員 都 可 能 是 大 陸 網 軍 部 隊 的 成 員 ; 因 此 國 內 的 國 安 局 明 文 規 定 電 信 業 者 不 得 採 購 陸 資 廠 商 的 電 信 網 路 設 備,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 與 電 信 業 者 一 直 以 來 避 免 採 購 華 為 設 備, 這 顯 然 受 限 於 國 家 安 全 法 直 至 去 年 郭 台 銘 的 國 碁 電 子 進 軍 4G 電 信 並 擬 採 用 華 為 網 路 設 備, 進 而 將 反 情 報 問 題 搬 上 檯 面, 假 若 臺 灣 的 電 信 網 路 設 備 真 使 用 華 為 的 電 信 設 備, 那 也 就 等 同 在 臺 灣 本 土 安 插 了 巨 型 木 馬 作 為 內 應 巨 型 木 馬 的 典 故 源 自 希 臘 大 軍 久 攻 特 洛 伊 城 不 下, 於 是 將 士 兵 藏 於 巨 型 木 馬 之 中, 當 木 馬 被 運 進 城 中 便 伺 機 開 城 門 引 大 軍 隨 著 駭 客 技 術 的 發 展, 以 前 木 馬 是 種 電 腦 應 用 程 式, 而 今 早 已 進 化 成 電 路 隱 藏 在 電 腦 或 網 路 設 備 之 中, 又 稱 木 馬 電 路, 使 駭 客 輕 易 地 進 入 系 統, 電 腦 使 用 者 本 身 是 無 法 發 現, 這 種 攻 擊 方 式 的 人 被 稱 為 硬 體 駭 客, 且 早 已 有 先 例 可 循, 如 大 陸 聯 想 電 腦 的 所 作 所 為 大 陸 聯 想 在 十 年 前 (2005 年 ) 於 大 陸 北 京 收 購 美 國 IBM 個 人 電 腦, 事 後 經 澳 洲 金 融 報 導 顯 示, 聯 想 電 腦 已 被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等 五 個 國 家 的 情 報 機 構 禁 止 使 用 各 國 的 實 驗 室 測 試 顯 示, 聯 想 電 腦 設 有 內 應, 也 就 是 木 馬 電 路, 可 被 他 人 在 使 用 者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遠 端 操 作 除 此 之 外, 英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的 多 家 情 報 和 國 防 消 息 來 源 證 實, 存 在 一 個 書 面 禁 令, 禁 止 聯 想 電 腦 進 入 機 密 網 路 禁 令 凸 顯 了 對 大 陸 公 司 生 產 電 路 中 被 植 入 木 馬 的 擔 憂, 華 盛 頓 布 魯 金 斯 學 會 的 科 技 專 家 約 翰 教 授 表 示, 半 導 體 市 場 的 全 球 化 使 得 晶 片 被 惡 意 隱 藏 木 馬 電 路 插 入 供 應 鏈 中 這 些 木 馬 電 路 可 在 數 月 或 數 年 之 後 才 變 身 成 內 應 高 科 技 研 究 公 司 的 資 訊 技 術 安 全 行 銷 分 析 師 特 納 表 示, 木 馬 電 路 如 果 精 心 設 計 將 很 難 被 監 測 到, 它 們 通 常 被 設 計 得 看 起 來 像 一 個 小 的 製 造 缺 陷 加 上 今 日 技 術 電 腦 晶 片 製 程 已 成 長 到 奈 米 科 技, 根 據 牛 頓 時 報 形 容, 地 球 的 奈 米 分 之 一 大 小 相 當 於 一 顆 彈 珠, 因 此 可 以 試 想 像 一 片 指 甲 大 小 內 擁 有 14 億 電 晶 體, 經 搭 配 網 路 通 訊 之 後 使 駭 客 能 輕 易 從 遠 端 控 制 木 馬 電 路 需 要 高 度 專 業 化 的 實 驗 室 方 能 測 試, 大 多 數 組 織 企 業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來 監 測 這 種 木 馬 電 路 的 滲 入, 所 以 聯 想 電 腦 遭 多 國 機 密 網 路 禁 用 硬 體 駭 客 利 用 硬 體 電 路, 並 可 能 對 華 為 電 信 設 備 的 電 路 做 竄 改, 以 達 到 植 入 木 馬 電 路, 一 旦 成 功 就 可 以 逃 避 所 有 防 火 牆 防 毒 軟 體 以 及 安 全 輔 助 工 具 的 追 蹤, 再 次 強 調 即 便 是 電 腦 使 用 者 本 人 ( 管 理 員 ) 也 根 本 不 會 察 覺, 除 非 電 腦 硬 體 損 壞, 否 則 此 木 馬 電 路 將 是 一 個 永 久 的 內 應 衛 哨, 供 駭 客 隨 意 出 入 不 做 任 何 查 緝, 而 且 任 何 防 駭 措 施 對 它 也 無 濟 於 事 商 人 往 往 看 到 的 是 利 潤, 郭 台 銘 曾 說 : 惡 魔 藏 於 細 節 裡 原 意 是 用 來 提 醒 忽 略 細 微 處 可 導 致 嚴 重 失 敗, 亦 可 以 解 釋 當 你 想 做 的 事, 困 難 的 部 分 都 是 在 很 多 小 細 節 的 地 方, 然 而 就 我 來 看 卻 有 另 一 層 含 意 在 其 中, 木 馬 電 路 小 到 你 我 看 不 見 未 來 的 反 情 報 戰 已 經 非 檯 面 化, 基 於 所 有 資 訊 都 網 路 化 和 數 位 化, 加 上 兩 岸 開 放 自 由 行, 華 為 的 可 攜 式 設 備 也 早 已 慢 慢 地 在 自 由 的 國 土 - 臺 灣 銷 售, 禁 止 使 用 陸 資 電 信 核 心 設 備 將 是 固 樁 反 制 的 積 極 作 為 法 國 的 國 防 承 包 商 報 告 : 因 安 全 考 量 避 免 木 馬 電 路 作 內 應, 華 為 被 排 除 在 澳 大 利 亞 國 家 寬 頻 網 路 之 外 美 國 中 央 情 報 局 更 不 諱 言 指 控, 華 為 是 大 陸 的 間 諜 黃 石 公 三 略 所 云 : 將 謀 洩 則 軍 無 勢, 外 窺 內 則 禍 不 制 機 密 外 洩 導 致 作 戰 失 利 進 而 敗 亡, 絕 無 亡 羊 補 牢 的 機 會, 若 不 慎 遭 敵 人 滲 透, 取 得 機 密 資 訊, 對 國 家 造 成 的 損 害 將 無 法 彌 補 根 據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第 63 條 第 一 項 意 圖 損 害 軍 事 利 益, 非 法 輸 出 干 擾 變 更 刪 除 軍 事 電 磁 紀 錄, 或 以 他 法 妨 害 其 正 確 性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2 13 記得我 小文哭了 她在騎樓下哭得傷心 她胖胖的身體與黝黑的肌膚全因身體的顫動 不住地收縮著 好 像要把自己縮成到別人看不見的大小 就能夠不哭了 就能夠跑到沒有人知道的地方 她站在別人家公寓的門口 數個信箱口全塞上了廣告傳單 冬天的氣溫在清晨甫過後沒多久才漸漸 地回暖 還是有點冷 她的臉頰

12 13 記得我 小文哭了 她在騎樓下哭得傷心 她胖胖的身體與黝黑的肌膚全因身體的顫動 不住地收縮著 好 像要把自己縮成到別人看不見的大小 就能夠不哭了 就能夠跑到沒有人知道的地方 她站在別人家公寓的門口 數個信箱口全塞上了廣告傳單 冬天的氣溫在清晨甫過後沒多久才漸漸 地回暖 還是有點冷 她的臉頰 記 得 我 蕭 鈞 毅, 臺 灣 桃 園 人, 一 九 八 八 年 生 現 就 讀 於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臺 文 所, 是 論 文 死 線 上 的 熱 鍋 螞 蟻 ; 喜 好 小 說 切 割 出 現 實 問 題 的 能 力, 以 及 它 對 問 題 保 持 距 離 的 特 性 曾 獲 中 興 湖 文 學 獎, 桃 園 縣 文 藝 創 作 獎 等 獎 項 為 電 子 刊 物 秘 密 讀 者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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